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范文
時間:2023-10-30 17:33: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訂的《版權條約》中的相關內容,結合《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的有關規定,可以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如下的定義: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形式面向大眾進行作品、表演、錄音、錄像等信息的廣泛傳播,大眾可以任意選擇時間與地點獲取相關網絡信息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實際的操作中可以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但同時也有著局限性。筆者主要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的界定和適用性來分析,以期能夠為相關的實踐提供些許理論依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界定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信息傳播的方式和渠道也越來越多樣化,最為普遍的就是利用高科技信息網絡傳播相關的信息,這樣不免涉及到侵權的問題,且界定與懲處起來也有著一定的難度。簡單地說,侵權行為屬于一種越界行為,只要超過了利益的邊界,就意味著侵權,侵權人要對被侵權人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并賠償一定的損失。在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的時候首先要合理辨析侵權的責任主體。通常在一些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常常把被告的責任主體性質劃分為兩類,一種是信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另一種是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根據這兩種責任主體的差異判定侵權者應該負有的法律責任。按理說這兩種分類在實際操作中還是非??尚械?。然而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同時也存在著很多類似的概念,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等,每一種概念都有特定的外延,很多時候是相互重復的,有時候甚至會起到沖突的作用,這就不利于對主體責任的有效判別。正確判斷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可以為實際的侵權界定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也有助于法官在審判實務中充分履行其職能。
在《傳播權條例》和《行政保護辦法》中明確區分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的內涵與界限,將內容和形式的侵權進行了甄別。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通常情況下是參與了信息內容的傳播,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內容的傳播權。網絡服務方式和內容的聯系關系密切,但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并不關注傳播的具體信息內容是什么,也不會采取相關的措施控制信息的傳播,即便在客觀上具有控制信息傳播與流動的能力。
明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信息網絡內容提供者具有實際的意義和作用,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一些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在某種情況下也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例如在新浪網上刊登的小說、散文、評論等具有傳遞信息的功能,從這一層面上說,它是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另外在新浪網上的很多作品包括論壇與博客上的文章、評論、視頻等是新浪的注冊用戶自行上傳的,從這個角度上看來,它也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因而在對侵權行為的界定中,只關注被告的責任主體實際的效用不大,最主要的還是要對其侵權行為的性質予以界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賠償適用性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實際適用性要根據侵權的具體情節來判斷,其中會涉及到賠償問題。現階段,信息網絡傳播途徑的廣泛性引發出一系列的侵權問題,在高校校園中也時有發生。例如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將書籍或者是歌曲上傳到校園網中供學生下載使用,對于這種行為是否能夠進行免責處理也成為一個眾說紛紜的話題。支持者表示,校園的傳播空間還是比較小的,且不具備營利的性質,被侵權人實際上也未曾遭遇嚴重的經濟損失,學生進行下載的目的也不是為了牟取利潤,則可以進行免責處理。毋庸置疑的是校園的傳播空間確實不大,無論其目的如何都不能掩蓋侵權行為的事實,通過網絡將個人的作品放到網絡上進行傳播,肯定會影響作品正常的銷售情況,這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對待校園網絡的侵權行為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無論是互聯網、局域網還是城域網,相對于某個區間都具有開放性,如果校園網也對校園以外的空間實行開放,信息網絡傳播的外延就擴大了,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權行為,就要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侵權者進行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權利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但是如果校園網并沒有對外開放,僅僅是在比較小的范圍內的傳播,不應該判定為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著作權立法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商業性質的侵權行為,這與著作權本身的精神是相符合的。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之后就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懲處,懲處的目的就是要讓那些想獲得利益又不愿意付出成本的侵權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校園網絡上的信息傳播大多不具有營利的目的,學生在下載信息的過程中也不用付出成本,因而這種行為可以不被算作是侵權行為,從另一個側面來思考,可以看作是一種資源的共享行為,這與著作權的利益平衡原則不謀而合。根據利益均衡論的理論研究,知識產權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本身就有著一定的傳播性質,因而在公共空間范圍內必然會涉及到資源的共享性,所以維護創造者的利益也顯得格外重要。高校是傳播知識的地方,也是創造知識的地方,網絡媒體的使用頻率不高,對侵權作品的點擊率也不高,在侵權作品中植入的廣告也不會帶來太多的經濟效益,侵權信息本身的收益不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評估。但是在經濟發展速度快、水平高的地區,侵權作品本身獲取的非法利潤是相當高的,人們使用網絡傳播信息的速度也非???,波及的范圍也比較廣,因而在實際的審判中還要參照經濟發展水平,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出較為科學和全面的評估。
對于精神方面賠償的界定和具體的實施也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結果來加以判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必然會對權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索要精神賠償是合情合理的。關于精神賠償的具體額度,還沒有出臺明確的標準,多是在侵權訴訟案件中由原告提出的,很多情況下,精神賠償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這是因為該項損失難以斷定。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項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對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在這一過程中,關鍵要看網絡傳播權本身的性質和精神損害的具體界定尺度。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是指權利人在遭受財產損害之外,還受到了非物質范圍內的損害,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受到的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傷,以及人身的傷害如殘疾、受傷甚至死亡等導致的精神損害,在各種情況下,有些是要進行精神賠償的,有些則不需要進行精神的賠償。有些精神損害的程度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就可以進行精神的賠償。在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為一般不會涉及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精神的補償,例如進行公開賠禮道歉、恢復權利人的名譽等。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科技信息時代的迅猛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也經常發生,按照相關的規定對侵權的行為進行科學地判定在實際的應用中意義重大,其法律適用性的分析也要針對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在參照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來定奪,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息網絡傳播市場的秩序,以便凈化網絡信息傳播的氛圍,令信息網絡傳播權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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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
鑒于網絡與傳統媒介之傳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為,賦予權利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利于避免網絡傳播進一步給當事人造成巨大傷害。學界熟知,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盜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開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開原告不實的形象。而我國學者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本文討論的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指個人隱私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控制權,即即使在傳統媒體上過個人的隱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經許可把通過非網絡媒介的隱私信息傳播到網絡上,仍然會構成隱私侵權,即侵犯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將他人從未公開的隱私信息直接傳播到網絡上,自然此種行為也侵犯了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也許有論者認為,在傳統媒體已經公開,也就不存在隱私了,因為“公開無隱私”。其實不然。在美國,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拍攝他人肖像并作商業性使用,則構成隱私侵權,即所謂的“盜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個人(非公眾人物)的肖像雖然是公開的,但公開范圍非常有限。但個人(非公眾人物)肖像在大眾媒體上公開,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對其肖像隱私的侵犯,因為當事人根本不想在大眾媒體上公開自己的肖像。與此同理,在傳統媒體上公開的個人隱私信息,相對于網絡來說仍然屬于個人的隱私信息。因此,未經許可將在傳統媒體上公開的隱私信息再次傳播到網絡上,仍然侵犯了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關于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本文認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二、法人的隱私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適用商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
而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或對象是個人的隱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識別性質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等)以及與特定身份相關聯的隱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種疾病)。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則是個人對其隱私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控制權。關于網站在傳播他人隱私信息時的免責規則,我們可以借鑒版權法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規定,采取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在發生隱私侵權案件時,若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其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ISP沒有在服務器上存儲侵權內容,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避風港原則”也適用于搜索引擎?!氨茱L港原則”包括兩部分,即“通知+移除”:網絡信息的提供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該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權利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斷開或移除與侵權隱私信息的鏈接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提供或鏈接的隱私信息涉及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作者:高榮林 單位:湖北警官學院
篇3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斥資160萬元購得42集電視連續劇《老大的幸?!分毤倚畔⒕W絡傳播權。該劇于2010年3月4日“兩會”期間在央視一套首播。由被告武漢市廣播影視局備案、被告武漢網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經營的“黃鶴TV”網站未經許可,擅自提供該劇的在線播映服務,嚴重沖擊了該劇在互聯網領域的收視以及原告對該劇網絡版權的分銷,影響到原告與商業伙伴的合作信譽和原告的經濟利益。為此,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并賠償侵權損失及律師費合計55,000元。
(二)法院判決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原告自愿撤回上訴。本案一審判決生效。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分析
(一)信息網絡傳播直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1、信息網絡傳播直接侵權行為概述
要認定被告是否具有直接侵權行為,首先應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性質予以界定。即應準確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當是指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因此,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須具備以下三要素:
首先網絡傳播行為應借助有線或無線信息網絡傳播媒介向公眾提供作品;其次網絡傳播行為采用“點對點”的模式,受眾為獲得內容的特定個人;最后網絡傳播行為的受眾能自主選擇獲取信息的內容、時間和地點。
2、該案中對直接侵權行為的分析認定
從該案中可知,公眾在被控侵權網站觀看該視頻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認定要素,然而對于第一點中的“提供”一詞作何種定義和理解還有待商榷。
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在《指導意見(一)》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其對“提供”一詞的解釋為“上傳”或“置于”,然而從該案例中可以分析得知,被告公司既沒有通過其他服務器向互聯網上傳該作品,也沒有在自己的服務器上貯存、放置該涉案作品,公眾登錄涉案網站獲得涉案作品的播放與涉案網站向互聯網上傳涉案作品是兩個不同法律性質的行為,從技術角度看,通過涉案網站可觀看涉案作品并不當然等同于涉案網站對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放置了涉案作品。因此,被告不應被認定為對該涉案作品予以“提供”,即被告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直接侵權行為。
(二)信息網絡傳播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1、信息網絡傳播間接侵權行為概述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定免責事由,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
雖然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有提到間接侵權行為,然而,在網絡技術時代,民事權益保護方式以及侵權責任機制發生了一個重要的變化,即由傳統的直接侵權責任向新型的間接侵權責任向新型的間接侵權責任轉變,并以連帶責任的形式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了獨立負擔之責任。
從我國目前對間接侵權行為的規制來看,侵權的判定涉及以下幾要素。
(1)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判定的前提——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
(2)間接侵權行為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
在互聯網中采用搜索、鏈接等技術手段獲取已被上傳或置于開放性網絡服務器的作品的行為,雖然客觀上有利于公眾通過網絡獲得作品,但該行為本身并非直接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只可能是對于已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幫助行為。判斷搜索、鏈接等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除了判斷上述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還需判斷被搜索或鏈接網站的直接傳播行為的合法性。如果上述幫助行為是通過搜索、鏈接已被合法上傳至互聯網或置于開放性網絡服務器的作品的方式實現,則該幫助行為并無不當,屬合法行為。
2、該案中對信息網絡傳播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北京新浪公司與上海激動公司的合同,北京新浪公司取得電視劇《老大的幸?!芬欢ㄆ谙薜男畔⒕W絡傳播權后,有權將該作品上傳至互聯網或以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北京新浪公司的上傳行為一旦完成,必然導致公眾通過互聯網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的可能性存在。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北京新浪公司有權將電視劇《老大的幸福》通過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務器上傳至互聯網。上海激動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既無權禁止北京新浪公司將電視劇《老大的幸?!飞蟼髦粱ヂ摼W或放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也無權禁止北京新浪公司為方便第三方獲取已被北京新浪公司事先上傳至互聯網或放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的該作品自愿提供搜索、鏈接等技術服務,更無權禁止第三方以搜索、鏈接等手段自行獲取北京新浪公司已上傳至互聯網或放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的該作品。北京新浪公司經上海激動公司許可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后,其向被告涉案網站提供“新浪云視頻”服務的行為,本質上仍屬在自己服務器上傳作品的行為,該行為并非北京新浪公司將其享有“非獨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涉案網站再行許可的行為。因此,北京新浪公司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使自己服務器貯存的作品在涉案網站上播放的行為,應視為合法有效的行為。
因此,在該案中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而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也不能認定被告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間接侵權的行為。
綜上,筆者認為,雖然無論從服務器標準還是從用戶感知標準判斷,案件情況所呈現的一些特點足以使視頻節目所在的網站具有直接侵權(在服務器中貯存或在開放網絡中上傳作品)或間接侵權(以搜索、鏈接等方式幫助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嫌疑。但經過仔細地分析之后,該網站可能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上述種種表象皆因“云視頻”的技術特點及現階段的商業運營模式而起。因此,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實務操作中,在防止知識產權侵權的同時,也應為一些網絡技術和特別的商業運作模式提供充分的司法保護。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今日頭條;搜索;鏈接;信息網絡傳播權
作為一款新的資訊聚合類手機APP,“今日頭條”無疑曾是成功的,從2012年8月其第一個版本上線以來,至2014年2月,已經擁有了超過9000萬的用戶。然而樹大易招風,其在短短的數月,經歷了包括《廣州日報》,湖南星辰在線網絡傳播有限公司,搜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控訴,認為其侵犯了相關的著作權。筆者在本文中欲從今日頭條的運營模式出發,分析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1 “今日頭條”的運營模式及其與傳統的搜索引擎的區別
1.1 運營模式
目前,關于“今日頭條”具體采用了哪些運營模式尚需要相關機關進行調查。然而,通過上述及現實的生活實踐,筆者大致歸納“今日頭條”是如何向人們展示作品。首先其通過自身的app的本身設計,使得用戶可以通過點擊其內設的有關模塊,如娛樂,軍事,時尚等,其次用戶點擊選擇自己感興趣的領域,便會出現大量的新聞標題,再此點擊便可查閱相關的報道。而該報道并非與原網頁內容一致。通過其報道頁面,可以看見其新聞的出處,如果用戶希望評論,則該評論出現在“今日頭條”的頁面中,而非鏈接的網頁。
1.2 與傳統的搜索引擎提供的網絡服務區別
以知名搜索引擎雅虎為例,在聞曉陽與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經營的雅虎網站提供的是搜索服務,即利用蜘蛛程序從互聯網上自動搜索目標指令的相關網頁,并從中提取出目標文件的統一資源定位符,自動生成一個縮略圖,收錄到照片索引數據庫中,當用戶輸入搜索指令后,系統自動檢索數據庫中與指令相匹配的縮略圖和原照片的統一資源定位符。其只是簡化了用戶輸入關鍵字的過程,使用戶能夠更方便地使用搜索工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傳統的的搜索引擎,如果僅提供搜索、鏈接、自動接入、自動傳輸等功能的,并不認為其構成共同侵權。當然,也不構成直接侵權。首先類似行為所能侵犯的最直接的權利便是他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構成直接侵權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以及“使得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像快播,百度影音等,由于并非直接提供侵權作品,符合相關條件可能構成間接侵權。
那么“今日頭條”的運營模式是否屬于傳統的搜索模式,即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搜索、鏈接服務呢?很明顯答案是否定的。從上述可知,其并非是單純的將內容鏈接至相關頁面,在被鏈接頁面上,除了唯一能夠顯示內容來源的名稱外,其余的都是與“今日頭條”相關,其通過嵌入式加框技術,即“深層鏈接”將被鏈接對象的內容當作自己的內容,被鏈接對象的來源和網址通常不顯示。有學者認為“搜索引擎的傳統功能在于對用戶提供指引,即對網頁或其中的特定內容提供普通鏈接或深層鏈接。因此搜索引擎只是在明知或應知被鏈內容侵權,仍然提供鏈接的情況下構成間接侵權?!比欢?,“今日頭條”的深層鏈接與搜索引擎的不太一樣,由于沒有顯示鏈接對象的來源和網址,使得用戶以為新聞直接來源于該軟件,導致軟件間接地分享了提供作品的網站的利益,這種行為從客觀上侵占了他人所擁有的市場份額,從最低程度上有不正當競爭之嫌,而其能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則需要具體分析。
2 其行為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筆者認為要想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首先應該從行為出發,即什么樣的行為才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屬于權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實行的行為的范圍。目前,劃分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有兩種技術標準:服務器標準和用戶感知標準。前者是指將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后者是指只要用戶感覺到作品系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即認定其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然而,兩種標準的局限性很明顯。服務器標準在于可能因技術發展而喪失存在基礎。用戶感知標準則具有較強的主觀色彩和不確定性。
如果以服務器標準來看待“今日頭條”的行為,顯然不合適,因為畢竟從客觀上其并沒有將侵權作品放置其服務器中。而從用戶感知標準上看,確實,用戶并沒有認為自己看的新聞的來源改變了,因為其一直停留在“今日頭條”的app里,再加上軟件本身也沒有顯示來源網址,不過這也無法否定用戶感知標準的主觀色彩和不確定性。
已有的兩種標準無法準確認定何種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筆者認為其原因在于沒有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本質出發,而盲目地根據上述兩個標準進行判斷將會導致原本不屬于該權利禁止的范圍的行為成為權利打擊的對象,也可能導致原本屬于該范圍的行為被“放縱”。因此,從權利的本質出發,可以較好的判斷什么樣的行為才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才屬于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范圍。
2.1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基礎
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共享性,由于這種共享性,非權利人掌握了權利人的特定智力成
果(客體)后,權利人并不因此失去智力成果因而仍然可以排他地實現其上利益。權利是配置客體上利益的法律工具,而不是配置客體本身的法律工具。權利客體實質上是利益的源泉和載體;權利本身也正是法律對各種“客體所生利益”的支持和保障,其核心仍然是利益。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其設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上的這部分專有利益。有學者認為在網絡空間,著作權人權利的擴張與使用者網上利益的保護的相對滯后導致網絡空間圍繞作品的權利義務配置處于失衡狀況。而實際上,著作權法規定“專有權利”的意義和目的在于控制特定行為。如果某種特定行為落入該權利的控制范圍,則他人沒有合法是由擅自實施這種特定行為就會構成對此種“專有權利”的直接侵權。
可見,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的意義就在于為權利人在作品被他人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以及“使得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方式使用時可以向其主張自己的專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
2.2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類型
1、直接侵權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通常是,直接從行為的性質出發,只要是不構成“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直接提供作品”便排除直接侵權的認定。
在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是MP3搜索引擎服務,一旦被鏈接的第三方網站刪除其中任何文件或關閉服務器,用戶將無法在百度網站頁面上通過點擊鏈接來獲得第三方網站中的文件,百度網站的服務器上并未上載或儲存被鏈接的涉案歌曲。因此,被告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鏈接服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被告不構成對原告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在北京盛世驕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法院都是做了類似的認定。
可見,在認定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否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時,法官是針對網絡服務商是否有“直接提供作品”行為來判斷。而上述三個案例,由于網絡服務商所實施的行為均為“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并沒有直接提供作品,因此沒有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官并沒有采取“服務器標準”或者“用戶感知標準”,而是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本質出發,其所禁止的行為僅是一種“交互式的提供作品的行為”,筆者認為這是妥當的,也是必須的?!叭祟惿鐣洕畹默F實必然地要求法律為創新性智力成果價值的最大化提供足夠而充分的保障手段?!睂μ囟ㄖ黧w而言,權利是法律對特定利益進行配置的結果,它意味著該主體能夠憑借法律賦予的某種力量去實現自身的特定利益。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建立在對“客體”與“客體上利益”進行區分的基礎上。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同時作為一種支配權,其客體排他,利益專有。不僅知識產權,任何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均應當有權利限制。如果某種民事權利不受限制,則必然妨礙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或行使。因此,筆者認為既然法律已經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方式那么就應該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按照規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不必再依照有關的技術標準。而前述可知,由于“今日頭條”的行為同樣屬于”提供搜索,鏈接”,且其有提示鏈接的網站(雖然不明顯),可以認定其并沒有直接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間接侵權
目前,關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間接侵權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便可免責。然而,事實上,這是關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避風港原則”的規定。我國設立避風港規則肯定并支持網絡技術的發展,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避風港規則給予相關主體一種特殊庇護就像船舶進入避風港一樣安全,不會受到不意打擊。根據《侵權責任法》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下承擔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是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責任與其免責條款規定在一起?!耙幎ňW絡服務提供商的相關間接侵權責任,是為了擴大版權人的權利主張對象。與網絡用戶相比,網絡服務商的數量相對,較小便于查找和取證而且有更強大的經濟實力更有可能滿足版權人的訴訟請求?!倍氨茱L港原則”則是站在保護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角度,維護兩者的利益平衡。
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有可能承擔間接侵權責任。間接侵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在于“知道”他人侵權行為,而其免責事由在于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刪除”。也就是說,網絡服務提供商要想免責,首先必須構成間接侵權。一旦其連間接侵權都不夠成,當然也就沒有之后的“免責事由”。
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認為,“知道”僅包括兩種情形,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并置于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而這個顯然是侵權要件,非免責要件。而《信息網絡傳播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混合了“間接侵權”和“避風港原則”的構成要件,導致司法判決的謬論。《規定》中有較多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間接侵權。然而大陸法系的具體列舉模式本身帶來的弊端便是滯后性和僵化性,面對網絡社會的多樣化和更替迅速,可能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放大與法官容易造法,而使得判決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由于立法機關的不作為,以及司法機關的“一個蘿卜一個坑”的填補式規范,對已經混論的局面帶來的改善并不大。修改現有的規范,完善立法,指導司法,才是針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間接侵權責任的規定的應由之義。
而回到本文所討論的“今日頭條”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其關鍵在于其是否“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在“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情形下,而向行為人提供實質性幫助。在本案中,“今日頭條”在客觀要件上,倘若其所鏈接的網站的作品屬于侵權的作品,則其客觀上對行為人實施了幫助。而主觀上的要件則是其是否“知悉”。筆者認為雖然在現有的不盡統一的規范中要想得出一個符合所有規范的結論是不現實的,但是從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保護的法益上看,用戶通過“今日頭條”的app的使用,確實減少了接觸正規提供權利人作品的途徑,從而間接使得權利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益上受到損失。從這點上看,至少可以認定其行為為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而“今日頭條”對此是否知悉呢?筆者認為由于其運營模式的特殊性,其對所鏈接的網站至少是知情的,而是否構成間接侵權,則可以采取《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行為,看其是否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或者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并置于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這兩種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知道”的推定,分別從主動的和被動的角度來認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注釋
參見:聞曉陽與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09)二中民終字第00010號。
參見: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07)高民初字第1201號。
參見:北京盛世驕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2)一中民終字第14333號。
參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10)一中民終字第1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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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IP電視、手機電視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應按照《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第39號令)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許可證由國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行業主管部門―――國家廣電總局按業務類別、傳輸網絡、接收終端等項目分類核發。
此次上海電視臺被批準開辦的業務類別分別是自辦播放和節目集成運營業務。上海電視臺既可以在新的網絡(IP)電視平臺上播放自己開辦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頻點播節目,又可以將其他機構所播放的節目頻道和點播節目依法集成到自己的播出平臺上,再向用戶提供播放服務。為開展這兩項新業務,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投資組建了兩家公司專門負責市場推廣和運營。
對于IP電視、手機電視等新視聽媒體的發展,國家廣電總局表示,它的健康發展有助于滿足更加多樣化的收視需求,符合社會進步的趨勢。廣電總局作為國家廣播電視行業主管部門,將按照十六大要求,牢牢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支持網絡(IP)電視、手機電視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健康有序發展,增強我國廣播影視行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篇6
關鍵詞:新媒體傳播;鏈接;版權
中圖分類號:D923.4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4)11-0080-04
從個人用戶的視頻分享、微博轉發等常見的一般鏈接,到網站用戶之間各種信息資源的嵌入式鏈接,鏈接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一種常見的數字化信息傳播方式。這種鏈接式傳播在促進新媒體迅速發展、給人們帶來快捷便利的信息服務的同時,也誘發了鏈接式侵權等問題。對于新媒體的鏈接式傳播是否構成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國內還是國外,一直充滿爭議。如美國2011年“Flava訴社交視頻網站MyVidster”一案,初級法院作出了侵權判決,而聯邦上訴法院稱在網站嵌入侵權視頻不屬于違法行為。新媒體傳播中的鏈接侵權問題,只能在遵循版權法原則的基礎上探索合適的解決方式。本文擬結合相關案例,探尋其解決對策。
一、新媒體傳播中鏈接侵權的主要表現
當前,新媒體傳播中的鏈接侵權主要表現為淺鏈接侵權和深鏈接侵權兩種形式。
1.淺鏈接引發的侵權
所謂淺鏈接,是指網絡傳播過程中一種普遍采用的簡單鏈接,在這種沒有經過太多技術加工的鏈接傳播中,網絡用戶可以看見鏈接的存在,也能夠看到這種鏈接所導引的文件指向。通常情況下,這種鏈接式傳播體現了網絡傳播的快速共享特征,因而受到相關制度的支持,也常常在版權糾紛中受到“避風港規則”的保護?!氨茱L港規則”為美國司法實踐所創,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采納了這一規則,該法第512條(c)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但其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免責條件而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積極意義在于免除了網絡服務商在特定條件下的侵權賠償責任,從而促進了網絡發展和作品傳播。在我國,國務院2006年頒布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避風港規則”有所借鑒,該條例第23條就是對提供搜索或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免責的規定。但是,這種保護性規定僅僅是一種特定情況下的規則而非一種原則,并且該規定不適用于主觀侵權的例外情況,這為新媒體傳播中發生淺鏈接侵權埋下了隱患。
新媒體傳播中的淺鏈接侵權行為有兩個明顯特征,一是客觀上未能執行“避風港規則”中“通知―
刪除”機制的具體要求,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侵權。如我國眾多版權擁有者國內著名搜索引擎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鏈接侵權案件中,原告都曾告知百度公司其所鏈接的資源存在侵權嫌疑,但百度公司以相關資源并非其上傳為由而拒絕刪除,由此引發的版權訴訟最終以百度公司同意刪除相關資源而告終。如果鏈接者明知或應知其所鏈接的資源存在明顯的版權問題,這種主觀侵權惡意就阻斷了“避風港規則”的適用,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2.深鏈接導致的侵權
深鏈接是指雖然鏈接設置者并未下載相關資源,但其通過技術手段使得網絡用戶在設鏈網站上而無須逐層進入被鏈接網站的網頁,就能夠直接獲得被鏈接網站的具體內容資源。深鏈接中的嵌入式鏈接更是將被鏈接對象的網址技術性地“埋”在了自己的網站或網頁當中,作為自己網頁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環境下,設鏈網站的網絡用戶感覺不到自己的訪問是對其他網站的明顯鏈接,因而在近年來發生的鏈接式侵權訴訟中,部分淺鏈接傳播行為得以免責,而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者則往往敗訴。相對于淺鏈接,深鏈接傳播貌似可以適用信息網絡傳播領域的“合理使用”原則,但實質上其并不屬于“避風港規則”所保護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而不能適用相關免責條款。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意義上的淺鏈接已得到司法部門認可,具有高度嵌入式特征的深鏈接則成為司法機關的重點規制對象。對一般淺鏈接的保護是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支持,對嵌入式深鏈接的相對禁止則是對信息資源版權擁有者的保護。這種信息傳播領域的鼓勵與禁止,實際上體現了國家在版權保護領域對創造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進行平衡的要求。因此,在界定某一鏈接行為是屬于深鏈接還是淺鏈接時,主要應考察該行為在傳播信息的過程中是否損害了版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新媒體傳播中導致鏈接侵權的原因
在新媒體鏈接傳播中,鏈接指向網站是否擁有鏈接指向作品資源的版權,直接影響鏈接網站侵權與否及其責任承擔程度。對于鏈接者而言,深、淺鏈接技術的采用也直接影響其侵權風險的大小。鏈接指向作品有無版權和鏈接技術選擇,是誘發鏈接侵權的重要因素,也是鏈接侵權糾紛發生后司法機關必須厘清的技術事實。不過,鏈接傳播過程中的版權判斷和技術選擇都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意識的外在表現,鏈接侵權行為發生的深層原因,在于網絡傳播者缺乏嚴格的“先授權,后傳播”意識和對“避風港規則”的濫用。
1.網絡傳播者缺乏嚴格的“先授權,后傳播”的版權意識
“先授權,后傳播”是信息傳播領域一項重要的版權保護原則。在新媒體傳播中,就傳播者而言,其鏈接行為所涉及信息資源的內容提供方是否獲得相應的版權,是決定其鏈接傳播行為是否侵權的關鍵因素。如果所鏈接內容的提供方獲得了版權人的授權,一般意義上的鏈接侵權即可排除。當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仍存在侵權的可能,但即使發生糾紛,傳播者的鏈接行為也會受到“避風港規則”的保護。如果鏈接指向網站并沒有獲得版權人的授權,鏈接者就必然存在侵權嫌疑,除非其能夠舉證其行為存在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條件。如在“上海森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為被告所提供的是一種淺鏈接服務,淺鏈接傳播行為侵權以被鏈接網站侵權為前提條件,而原告所列舉的相關證據表明,被鏈接網站播放的涉案視頻是經過原告合法授權的且在授權期限內,因此,被鏈接網站不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被告的鏈接傳播行為也就不具有違法性??梢?,在對目標資源進行鏈接傳播時,甄別內容來源網站是否擁有版權應當成為鏈接傳播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網絡傳播者只有審慎遵守“先授權,后傳播”的信息傳播原則,才能保證其信息傳播行為的合法性。
2.未經許可的深鏈接傳播構成“避風港規則”的濫用
由于淺鏈接傳播行為可以適用“避風港規則”,所以在新媒體傳播中因淺鏈接而引發的版權糾紛相對較少。而對于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行為,雖然鏈接網站并未對鏈接資源進行實質性儲存,但其在傳播效果上形同內容提供商,因此,深鏈接所導致的侵權責任,其主體就不僅是鏈接傳播者,還包括內容提供者。正因為此,現實中很多實施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的網站,往往是在事先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就被訴至法院,其在訴訟中也不能以“避風港規則”進行抗辯。
如果網站為追求傳播效果而堅持使用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方式,那么其必須強化對鏈接指向作品的版權審查義務。如果被鏈接網站并不擁有鏈接指向作品的版權,則其與鏈接網站構成共同侵權。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根據協議,鏈接侵權賠償金由被鏈接網站支付,但這種協議僅約束合同雙方,對被侵權者而言,其可以向鏈接網站主張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其先行賠償,然后向被鏈接網站追償。即使被鏈接網站擁有鏈接指向作品的版權,鏈接網站也面臨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關于鏈接指向作品的版權許可僅限于在被鏈接網站使用,那么被鏈接網站與鏈接網站之間的二次許可協議就有可能侵害版權人的相關利益,因而可能構成侵權。如2013年“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溫州某數碼公司視頻鏈接侵權”一案中,原告稱被告未經其授權就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影視作品《赤壁(上)》和《投名狀》的在線播放服務,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等。該案例的特點在于,在之前,原告已經授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互聯網上提供該兩部影視作品的播放、點播、下載等服務,授權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而被告也已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了轉讓該兩部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協議。在這看起來合法合理的鏈接傳播模式下,實際上存在“任何第三方的傳播行為都需要另外授權”的問題。實踐中一些網絡傳播者頻繁使用的嵌入式鏈接等深鏈接方式,實質上是對“避風港規則”的濫用,這在司法層面很難成為免責事由。
三、鏈接侵權行為的規制
通過對新媒體傳播中淺鏈接侵權與深鏈接侵權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新媒體傳播中較難規制的鏈接侵權行為,是以嵌入式鏈接為主要形式的深鏈接侵權行為。對于網絡傳播者試圖以“避風港規則”為抗辯事由而實施鏈接侵權的行為,需要從法律制度、司法實踐、行業約束等層面予以嚴格規制。
1.明確立法層面的制度規制
自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版權法《安妮法令》出臺伊始,維護版權利益平衡就一直是版權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這一原則在新媒體環境下表現為信息網絡傳播版權管理領域以“通知―刪除”機制為核心的“避風港規則”?!氨茱L港規則”已得到許多國家的認同,但信息網絡傳播者在利用這一規則的同時,常常因各種原因而不斷“出軌”。當前新媒體傳播中的深鏈接侵權行為,就是對這一規則的濫用。如何在新媒體環境下實現鼓勵傳播與限制使用之間的平衡,杜絕惡意深鏈接等侵權行為,已成為擺在立法者面前的制度難題。
我國現行立法引入了“避風港規則”,但缺乏具體的細節性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2013年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17條從內容和程序兩個方面,對網絡傳播環境下“避風港規則”的使用作了較為全面的介紹。這些規定無疑大大推動了我國信息網絡傳播產業的發展。但是,現行立法對鏈接傳播侵權行為的界定,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弊端,難以解決相關實踐問題。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新媒體傳播中鏈接行為侵權與否的界限,但對于鏈接方式的模糊表述以及對“明知或者應知”這一主觀態度的界定不清,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對鏈接侵權的認定難題。
規制新媒體傳播中的鏈接侵權,需要在法律層面對鏈接是否構成侵權作出明確的技術性界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該規定指出網絡服務商在信息傳播過程中有信息加工行為并實際起到網絡內容提供商角色的,應將其界定為應知權。該規定雖然強化了信息網絡傳播者的侵權責任,但對于深鏈接的技術性界定問題未予明確,未來立法應當進一步明確。
2.明確司法層面的實踐指引
對鏈接侵權的規制,不僅需要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而且需要司法層面的實踐指引。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與新媒介技術發展息息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及其解讀,對于解決新媒體環境下的版權糾紛有著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相關判例一方面可以彌補版權制度層面因程序繁雜而導致的規制滯后性弊端,另一方面對于新媒體產業發展有著較強的指導性和影響力。以新聞聚合服務商“今日頭條”鏈接侵權事件為例:“今日頭條”所采用的深鏈接方式,其鏈接對象并非新聞方的網站主頁,而是直接指向最終資源目標。這種鏈接方式雖然省去了用戶反復查找新聞信息的麻煩,但在整個信息傳播過程中沒有出現原版權人的基本信息,而是形成了“今日頭條”在“生產”新聞的閱讀體驗。因此,就“今日頭條”的新聞鏈接傳播方式而言,對其應以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絡內容服務商)論處而不適用“避風港規則”。即使作為傳播者,“今日頭條”也沒有盡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注意義務。因為其深鏈接行為與普通搜索引擎鏈接有著明顯區別:其所鏈接的新聞內容不屬于無法確定指向的內容,而是大多未獲版權人授權的新聞信息。由此可見,“今日頭條”通過鏈接信息的行為,既無法律許可也無事先授權和契約約定,其本質上構成典型的深鏈接侵權行為。對于“今日頭條”所涉案件,我國司法機關應予嚴查,通過明確鏈接侵權行為的法律界限,為維護信息網絡傳播領域的版權秩序提供典型判例指引。
3.強化新媒體傳播的行業約束
行業約束相對于法律規制和司法指引而言,其時效性更強,也更具業務針對性。因此,制定及時有效的行業約束準則,是規制新媒體傳播中鏈接侵權行為的重要措施。
事實上,我國并不缺乏解決新媒體版權問題的行業自律組織。如早在2005年1月,中國互聯網協會網絡版權聯盟就已成立。該聯盟作為中國互聯網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的下屬機構,是由網絡運營商、內容服務商、著作權人三方共同發起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組織。2014年8月,針對新媒體傳播環境下不斷出現的版權問題,百余家媒體齊聚北京成立了新媒體版權聯盟,該聯盟是由中國版權協會指導,人民網、中國網、國際在線、央視網、中國青年網、中國廣播網、中國新聞網等9家媒體聯合發起的非營利性協調機構。近年來,類似的旨在維護行業版權秩序的版權聯盟不斷涌現,在推進行業自律、普及版權知識、維護聯盟成員的版權等方面作了較大努力。然而,這些聯盟只是搭建了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并未形成打擊網絡侵權、維護版權者權益的“利劍”。如中國互聯網協會網絡版權聯盟網站公布的“黑名單”中,列出了南非世界杯足球賽點播權侵權企業共4批29家,但該網站“處理情況跟蹤”版塊下沒有任何內容,從而對實現黑名單規則維護版權秩序的良好初衷并無實際效果。新媒體傳播中鏈接侵權問題的行業自律,既要建立聯盟,更要強調聯盟對行業自律的實際效果。版權聯盟在處理其成員之間的版權糾紛時,要彰顯聯盟對糾紛解決的權威地位,謀求聯盟出具的懲罰意見在版權行政處罰或司法處罰層面的影響力,強化版權行業自律對維護新媒體傳播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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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通訊系統模型;民族文化旅游;傳播效果
中圖分類號:F592.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988Ⅹ(2016)01-0113-06
智慧旅游時代背景下,信息傳播對區域旅游發展日益重要.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信息孤島式的現狀和旅游信息傳播相關研究的缺乏,成為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旅游信息傳播研究中,龐聞等對比了5種典型的旅游信息傳播模式[1],王兆峰等分析了網站信息搜尋對游客決策的影響[2],董亮揭示了旅游形象信息渠道影響旅游動機的機理[3];在旅游信息傳播效果研究中,孫麗從旅游者的角度,肖廣鳳等和陳雪奇分別基于麥圭爾信息處理理論和兩級傳播理論,對旅游信息傳播效果進行了分析[4-6].目前尚無針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的研究,僅有Buzinde對民族文化旅游宣傳媒介進行了研究[7].文中以通信系統模型為基礎,針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中最主要的途徑———網絡的傳播效果進行研究,深入解析傳播過程,構建符合民族文化旅游實際的旅游信息傳播效果評估體系,以期達到促進區域民族文化旅游發展的目的.
1評估體系的理論依據
新時期旅游業的快速發展需要開辟新的旅游吸引物.我國有56個民族,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旅游業發展的潛力所在,也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過程存在特殊性,如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過程中的傳播主體存在缺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傳播渠道不通暢;異文化的主客雙方易誤讀對方的文化符號;社區居民信息利用水平低,對信息交流的態度趨于保守等.總之,社會經濟發展緩慢可能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卻阻礙了旅游信息的傳播.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最佳效果,是使游客能夠接收理解來自旅游目的地的全部信息.利用源于香農信息論的通信系統模型研究信息傳播問題,使信息接收端能夠準確地或在允許失真限度內重現發送的信息[8].因此通信系統模型為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提供了數學分析模型(圖1)通信系統模型由信源、編碼器、信道、解碼器和信宿5部分組成.信息的發送端(信源)發出信息,經由編碼器將信息轉譯成信號,使其能夠在傳播媒介(信道)中被傳遞,解碼器完成對編碼過程的反變換,將信號還原為信息,使信息的接收端(信宿)能夠對信息理解和利用.利用通信系統模型分析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問題有兩個優點:①在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中,編碼和解碼的過程不再是信息和信號間的轉換,而是不同信息形式間的變換;②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特殊性會對各傳播要素產生影響,因此設計評價指標時要充分考慮到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特殊性.
2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過程解析
2.1旅游信息網絡傳播過程分析
以通訊系統模型為基礎,并結合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實際特點,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過程進行分析(圖2).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的網絡傳播的過程起始于信源,終止于信宿.各類信源(如社區居民、旅游企業、當地政府等)采集文化符號和信息符號,并以語言、文字、圖像、視頻等形式向外傳遞.把關人[9](對信源信息進行取舍、選擇和加工活動的群體)在搜集和獲取信源信息后進行信息編碼活動,即對信息篩選、分類、整理、重構,使之成為適宜在網絡中傳輸的信息形式.編碼后的信息在特定的信道———網絡中傳輸.信宿(潛在游客)在解碼中介的輔助下對接收的信息解碼,并對解碼后的信息進行理解和利用.信息傳播過程中亦伴隨著信息獲取、信息反饋和驗證.信息的獲取與信息的傳播過程是逆向的,信息獲取促進了信息傳播的進行.信宿通過信道獲取旅游目的地的各類信息,信道則通過從信源處獲取信息來更新信息.游客的旅游活動產生了信息反饋與驗證.信宿通過獲取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對旅游目的地環境進行重構,形成擬態環境[10].一部分信宿去往旅游目的地進行實際的旅游活動,將會通過所接收到的旅游信息建立的擬態環境與旅游目的地實際進行對比,將差異程度通過多種渠道反饋至信源和信道處.
2.2旅游信息網絡傳播要素分析
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是一個完整的、環環相扣的串聯過程,要提高整體傳播效果,各個環節缺一不可.2.2.1信源因素決定信源傳播效果的是旅游目的地的3大傳播主體———政府、社區和企業.政府是最權威的信源,信息的真實程度最高;政府也是各信源間的紐帶,承擔著信息匯總和認證的職能;同時政府還是旅游活動的主導者,相關政策和投資能直接調控或間接影響信息的整體傳播效果.社區是信源中最有活性的部分,社區參與旅游程度越高,源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就越高.企業是旅游活動的核心,在提供自身信息方面具有壟斷性和不可替代性,與社區的關系決定其反映民族文化的真實程度.2.2.2編碼因素編碼工作由把關人完成,把關人分為兩類,一類是網站工作人員,另一類是已游覽過景區、并將自己的所見所聞以游記的形式在網上的游客,但這些游客本身并不是信息最初的來源,且他們信息的過程并不通過把關人的編碼,因此從另一種意義上來說這些游客就是自己的把關人.把關人的技術水平、與當地的文化差異決定編碼的準確程度.所謂技術水平,一是指把關人的知識儲備量是否足夠理解信源信息內容;二是指編碼準確度,即能否準確地將信源信息轉譯成適于信道傳播的形式.而文化差異是指把關人對當地文化的理解程度.編碼問題歸根結蒂是信源和把關人背后的社會文化背景差異問題,傳播關系中的人通過各自的符號解讀系統解釋獲取的符號,并決定如何回應[11].因此具備相同的符號解讀和共通的意義范圍是形成有效交流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把關人本身的文化背景與所編碼信息的文化背景越相近,其編碼的準確性就越高.2.2.3信道因素信道是信息傳播的渠道.對于民族文化旅游而言,互聯網是目前最主要的傳播渠道,也是文中研究的傳播媒介,因此信道水平就是互聯網信息傳輸水平.可以把信道具象化,比喻成能夠運輸貨物的河流,用貨物運輸效果對應信息傳播效果,由河流寬度(信道容量)、運輸船的大?。ňW站影響力)和水的流速(信息傳送水平)來決定.2.2.4解碼因素解碼工作一般由信宿來進行.在信宿進行解碼的過程中,會受到除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響.文中將影響信宿解碼的因素定義為解碼中介,根據各解碼中介所處位置的不同,分為目的地解碼中介(如導游影響、當地居民影響等)和客源地解碼中介(如人際傳播影響、媒體影響等)兩類.2.2.5信宿因素信宿即信息的接收者,信宿接收到信息的準確程度受到的主觀因素即游客的個體特征,以及客觀因素即信息水平的影響.信宿是解碼的主體,是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最后一環也是最重要的一環,提高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的關鍵在于使信宿收到的信息與信源提供的信息相一致,即提高信宿成為游客的可能性,并提高游客滿意度.
3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評估體系的建立
3.1指標體系和權重
通過專家評議法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效果的影響因素進行三輪篩選,最終確定評估指標,并建立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效果評估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以通信系統模型的5大傳播要素為一級指標,用Ai表示;以各要素影響因素為二級指標,用Aij表示;以全面、客觀、準確為原則對二級指標進一步進行細化和量化,得到三級指標,用Aijk表示,其中將部分無法量化的指標用相關聯的指標代替,確保被選擇的指標簡單、實用、可重復驗證.采用層次分析法(AHP)確定各級指標權重,通過yaaph軟件對專家打分進行處理,得到各級指標的權重.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效果評估指標體系和各級指標權重值如表1所示.
3.2狀態區間的確定
傳播效果評估結果實質上由三級指標的得分所決定,由此可見三級指標的重要性.因此進一步根據狀態對三級指標歸類,不僅使評估結果更直觀,還能令傳播效果的提升有據可依,有的放矢.在確定狀態區間的過程中,三級指標得分值的相對高低比絕對高低更有意義.因此,采用灰色關聯分析的思路來劃分狀態區間.
4實例驗證
4.1互助民族文化旅游發展情況
青海省互助縣是全國唯一的土族自治縣,其土族文化已成為青海省重要的旅游吸引物.互助縣有威遠鎮小莊村、東溝鄉大莊村為代表的民族村寨,納頓莊園、西部土族民俗文化村為代表的景點,是青海省典型的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青海省第六次旅游發展大會上提出,要將互助土族故土園景區打造成國家AAAAA級旅游景區.可以預見,隨著青海省旅游業整體飛速發展,互助縣的民族文化旅游必然進一步蓬勃發展.
4.2數據獲取
采用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客觀數據及實地調研獲得的數據,對于部分客觀數據無法獲取,又不能用其他指標替換的重要指標,采用專家評議打分法獲?。谡麄€數據獲取過程中,客觀數據占82.76%,盡可能減少主觀人為性.參與主觀指標評判的專家有長期從事民族文化研究和旅游研究的學者、民族文化旅游景區經營者、民族旅游目的地的各級行政領導和民族文化游客等,多元化的打分群體和大量的評判樣本使得評估主觀性進一步降低.對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指標體系的測算采用0~1的數值來賦值,即分值越接近1,得分越高,分值越接近0,得分越低.
4.3互助縣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評估結果
4.3.1整體評估通過已建立的評估體系對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網絡傳播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如表3所示.根據表3,將一級指標的對應指標得分求和,發現在一級指標中,信源因素(A1,得分0.1791)、信道因素(A3,得分0.1241)、信宿因素(A5,得分0.1210)分值較高,表明三者對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起到的綜合作用較明顯,增強了互助發展民族旅游的優勢.而編碼因素(A2,得分0.0479)和解碼因素(A4,得分0.0920)的得分相對較低,說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的問題主要出在編碼環節和解碼環節.把關人(網站工作人員等)和解碼中介(導游等)的信息處理能力不足導致的對信息的損漏、誤讀和誤譯,是傳播效果不理想的癥結.目前,互助縣對信息處理者有關民族文化培訓的缺失是此癥結產生的原因.進一步分析,在二級指標中,信源因素下的政府因素(A11)和信宿下的主觀因素(A51)兩個指標相對較高,說明在旅游信息傳播過程中,政府作為傳播主體之一對信息傳播效果的貢獻較大,而游客具備的文化素養和對待互助土族文化的正向態度促進了對相關信息的接收和理解.而編碼因素下的文化差異(A22)得分最低,再次印證了對把關人進行民族文化培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4.3.2狀態評估如前所述,整體評估并不足以支撐提升策略的制定.根據狀態區間進行劃分,并將三級指標歸類,結果如表4所示.位于補充區間的受教育水平、網絡利用率等8項指標是傳播效果的最短板,說明互助民族文化旅游傳播過程中,社區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和網絡利用率有待提高,景區的信息完善程度、對外合作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負責編碼的網站工作人員的知識儲備和對土族文化的理解不到位,信息的網站不夠權威,當地居民對解碼起到的作用有限,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制約互助民族文化旅游信息傳播效果的提升.應采取優先發展、重點培育的提升策略,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集中力量對補充區間的各指標進行優化,是提升傳播效果的最快最有效的途徑.位于改進區間的網絡覆蓋率、對旅游的態度等14項因素的對傳播效果的貢獻尚可,但仍有發展改進的空間.在保證補充區間的有效提升的前提下,采取逐步優化、穩步提升的策略,逐步對改進區間的因素進行改進和升級,尤其是那些和補充區間因素從屬于相同二級指標的關聯因素更要重視,如與網絡權威性相關的網絡關注度指標、與信息完善程度相關聯的文化代表性指標等.位于保持區間的信息化建設水平、信息公開程度等7項因素為發展水平相對較高,說明互助目前的信息化建設水平和信息公開程度較高,網絡媒介在傳送信息的過程中受到無關信息的干擾較少,導游和媒體在信息解碼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游客的信息素養較高,信息時效性較強.因此這些因素在提升過程中可適當讓位于發展水平相對滯后的補充區間和改進區間的因素,采取保持為主、實時監測的策略.但要實時監控保持因素的發展情況,避免其停滯不前,成為信息傳播效果新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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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摘 要 2006年頒布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我國正式確立了避風港規則,此原則最早見諸于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我國避風港原則是在對美國借鑒的基礎上形成,但是,在移植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水土不服。本文通過對中美避風港原則形成背景及內容的比較來探究問題出現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建議,促進避風港規則在我國發揮應有作用。
關鍵詞 避風港 移植 版權
作者簡介:陳瑜,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2011級法律碩士(非法學)。
中圖分類號:d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08-02
1998年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最早規定了避風港原則,美國國會的報告表明避風港規則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明確服務提供者可能的版權侵權責任,使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準確預測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正常經營和發展信息產業。第二,建立一種激勵機制,鼓勵服務提供者與版權人密切合作,共同應對數字網絡環境中的版權侵權問題,有效制止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也就是說,在計算機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避風港原則是為了要在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和保護版權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既避免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過多的責任,最終把成本轉嫁到用戶身上,又防止侵權者通過網絡大肆侵犯版權人利益,阻礙其創作的熱情。從司法實踐看,自《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實施以來,美國法院處理有關避風港的案件只有20多個,這說明避風港規則在美國得到了良好的運行,為版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矛盾的解決提供了可行的標準。我國自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作家、歌手及影視版權人訴網站的案例不減反增,而且各法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援引避風港規則進行抗辯的認定也不相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使得避風港規則的效果不盡如人意。
一、原因分析
為何相同的制度產生的結果卻如此迥異?首先,兩國的立法背景不同這種生搬硬套式的引進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此外,我國在立法過程中既未完全引進避風港規則的精華之處,又未能對其缺陷加以完善,以致我國的避風港規則在實行的過程中爭議不斷。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立法背景
美國版權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包括直接侵權責任規則和間接侵權責任規則。美國《版權法》第106條為獨創性作品的作者設定了一系列的專有權利,其中包括復制權、表演權、展示權、發行權等。任何個人未經版權人授權而對其作品進行復制、表演、展示等行為直接侵犯了版權人的專有權利,是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責任是嚴格責任,即責任的承擔不需考慮侵權者是否知道或其主觀意圖如何,但是侵權意圖的有無會影響承擔賠償的額度。在美國版權法理論中,“間接侵權”是相對于“直接侵權”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為人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是其行為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被法律界定為侵權行為。在前《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時期,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引發的侵權現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有的是直接侵權責任,也有的是間接侵權責任。已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案已經不能夠應付在紛繁復雜數字網絡環境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問題。因此,在《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沒有出臺之前,服務提供者因其服務行為承擔何種責任是一個在法律上復雜且不明確的問題。這無疑加重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風險,增加了信息行業的發展成本,加重這一新興行業的持續發展的負擔。在此背景下,國會通過鼓勵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進行一系列激烈的談判與協商,最終對雙方利益進行平衡出臺了“在線版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該法案歸入《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第二部分),它設立了為美國首創,并為其他國家紛紛借鑒的“避風港”規則。使得符合主體要求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享有一定的責任限制,確定了其風險的承擔。
雖然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并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但是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步較晚。在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出臺前,只有2001年經修改的《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而且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保護方式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也就是說在知識產權保護捉襟見肘的大背景下,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是難以達到像美國這這種知識產權大國的水平。此外,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歷史較短,公民的版權意識淡薄,侵犯著作權的情況頻發,盜版橫行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版權意識淡薄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利益的驅使下忽視了對版權人權益的維護,使網絡擴大了侵權人對權利人的侵害。在此背景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應運而生,正如《條例》第一條所說,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也就是在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權利人利益失衡的情況下,通過立法維護弱者權益。
通過以上對比不難看出,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確立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勢均力敵的情況下,以促進信息產業持續發展為宗旨而產生的。而我國是在后者明顯弱勢的情況下,出現在以保護權利人利益為立法目的法規中的。立法背景的差異在規則中并沒有體現,其中移植的因素顯而易見,這也就使得實踐中問題的出現不可避免。
(二)內容分析
我國的避風港規則從美國移植而來,美國避風港規則內容本身的缺陷加之我國立法過程中的不適當變動,使得我國避風港規則難以實現立法目的保護權利人權利。
第一,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未完全采用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所規定的有關避風港規則適用的一般性條件?!肚ъ陻底职鏅喾ā芬幎ㄒ鼙茱L港的庇護,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采用并實施了停止為侵權者服務的政策”。該政策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采用并公開關于在適當的時候對重復侵權者停止服務的政策。如在網站上發表聲明,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會對多少次以上的重復侵權者停止服務;(2)以合理的方式執行這一政策,如建立健全的通知舉報制度,包括指定接收侵權通知的人,正確的聯系方式等,并在知道有某一反復侵權的用戶存在時,或者在收到合格的對某一侵權者的多次舉報后,停止實施對其的服務。《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雖然規定了幾類不同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條件,卻沒有規定類似于上述條款的一般性條件。這就導致重復侵權行為難以避免,服務提供商經權利人合法通知后對侵權作品進行刪除,刪除后侵權人可以繼續上傳,侵權人上傳作品的時間要遠小于權利人和服務商發現及刪除的時間。這就使得權利人權利的保護面臨著一個尷尬的處境:服務商有義務按照權利人的合理要求刪除侵權作品,可是又不能夠保證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不再出現同樣侵權的情況。在網
絡服務鋪天蓋地的存在于我們生活中的時代里,用戶通過無償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將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阻礙知識產品的創作。
第二,避風港規則的一個關鍵部分就是“通知刪除”程序。即在版權人發送“合格的通知”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做出反應,移除被指控侵權的材料或者屏蔽對材料的訪問,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管是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還是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都規定了通知的內容,但是實踐中對不合格通知界定卻存在著爭議,如正是由于對不合法通知法律效果的認定不同,導致了案件情況基本相同的環球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唱片公司訴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雅虎中國網站的所有者)案和7大唱片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出現了截然相反的結果。前一案中法官以雅虎未盡到注意義務為由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而后一案中法官卻認為不應讓百度承擔過度的審核義務為由判決百度勝訴。
第三,通知刪除程序中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侵權作品予以刪除,但是對及時的時間到底是多長我國立法卻沒有規定。美國參議院委員會關于通過《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報告中建議,不同的技術情形或變化的情況可能需要制定不同的“迅速回復”的時間標準。在某些情形下,第三方侵權者所的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可能在24時之內導致其他用戶數以百萬計的下載量,在這種情形之下可能要求服務商的迅速回復在4到5個小時之內。相比之下,其他情況也許應當延遲回復時間,比如服務商覺得有必要咨詢律師。因情況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時間標準。而我國卻缺少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導致的惡果是除部分服務商刪除不及時外,更有服務商惡意拖延對通知的審查時間,擴大作品的非法傳播范圍,侵犯權利人利益,更有甚者如熱播影視的權利人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完善建議
筆者根據以上對比和分析就我國目前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提出相應建議。
第一,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應以保護權利人權利為本位。正如前文所述,我國避風港規則是在力量對比失衡的情況下產生的,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服務提供商控制侵權的能力日漸增強,而權利人維權的境況卻沒有得到好轉,所以,在適用避風港規則的實踐中應當更加注重保護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要多做有利于權利人的解釋,在確定侵權的案件中應加重服務商的賠償標準,簡言之,法官應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內適度的做有利于權利人的判決。
第二,對不同情況不合格通知的認定設定靈活的標準。不合格通知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關鍵在于該不合格通知是否會影響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的主觀認識狀態,也就是說,若果該不合格通知雖然沒能完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但是并不影響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則應判定其有效,反之則可以視為無效。但是,對于不合格通知的也應分情況處理,對于明顯屬于惡意提供的可以直接判定無效,而對于那些因為權利人疏忽或能力不足導致通知不合格的,服務商應組織專門人員提供幫助和指導,使權利人免于因為法律知識或其他方面知識的欠缺遭受侵權。
第三,及時刪除侵權作品要以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斷提高檢測盜版為基礎。軟件檢測盜版的能力和水平不盡相同,難以確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可以要求服務提供商安裝統一規格的軟件,使用先進的過濾技術,以此作為服務提供商適用避風港規則的前提條件。這樣既能督促網絡服務提供商增強版權意識,維護版權人權利,又能為法院判案提供可操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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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網絡版權 網絡侵權 網絡版權保護
一、網絡版權的概念
網絡版權是將傳統的出版物版權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即將傳統傳媒與出版業與現代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新型權利。網絡版權主要包括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信息權。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或時間獲得作品的權利。技術措施是版權人為了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觸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鄰權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權利管理信息權就是指版權人為了在互聯網上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而附加于作品復制件上或當作品向公眾傳播時顯示出來的有關版權和版權人的信息。
二、網絡版權侵權方式
網絡版權侵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經版權人的許可擅自將其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或未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傳至網絡,供廣大網民無償下載,嚴重的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下載他人網站中的享有版權的作品然后上載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例如眾多網友、網絡小說家、博客們的文章被無償轉載,也是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三)沒有經過版權人許可擅自將網絡中無償獲得的作品在網下發表、改編、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網絡版權侵權的實質
眾所周知,網絡傳播傳播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許多熱播的電視劇一集的網絡版權就能賣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由此可見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更是不可小覷。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不斷進行著“利益博弈”。為了在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許多利益主體未經版權人許可私自下載,轉載網絡作品,視頻等,極大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然而,至今還沒有一部徹底解決網絡版權的立法,網絡版權侵權問題仍會繼續存在,網絡作品在產生巨大利益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大分歧。實質上,解決網絡版權侵權關鍵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權利益,即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解決網絡版權的保護和網絡資源的共享即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
四、網絡版權保護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權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即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技術條件下進行利益博弈,最終實現利益平衡,保持版權制度利益格局的穩定。只有達到利益平衡的狀態,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為達到這一狀態,首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售價格要合理。這樣有利于版權人的智力成果快速進入消費市場,促使版權人獲益,同時公眾也可以從版權人的智力勞動中收益,真正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優勢。其次,網絡服務商應該結成聯盟,集中購買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后與版權人共享收益。再次,網絡使用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具有網絡版權的網絡作品,視頻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獲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絕擅自上傳,轉載,甚至下載發表等行為。
(二)提高公民網絡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是指網絡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對網絡版權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公眾的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怎么樣,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網絡版權保護水平怎么樣。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公民意識中還未完全形成網絡版權保護意識,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提高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有助于形成全民保護網絡版權的社會氛圍,創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環境,切實有效地實施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社會范圍內要加強宣傳,普及網絡版權知識,使公眾意識到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惡意侵權的的行為要加大懲罰的力度,必要時可以加倍懲罰;學校也要肩負起網絡版權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僅僅把其作為一門課程簡單的教授,而應將版權的意識培養作為首要任務。同時,還應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
(三)對一般違法傳播行為啟動懲罰程序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對象主要局限于商業性的、職業化的侵權分子(其犯罪構成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一般的違法傳播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正逐步向大眾化發展,一般違法傳播行為泛濫,實踐中.一般個人或組織出于非商業目的在網上傳播侵權盜版信息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可以對擅自非法上傳、再次傳播的相應個人或組織啟動警告一處罰程序??梢韵蚴状紊蟼骰蛟俅蝹鞑ハ嚓P信息達到一定次數的一般個人或組織發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則可實施包括斷網在內的相應處罰。
五、結語
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網絡版權事業的不斷發展,網絡版權保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應不斷加大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懲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處理好版權市場的利益分配,大力宣傳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網絡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環境,共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網絡環境更好更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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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微信公眾平臺版主;微信公眾平臺粉絲;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侵權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微信公眾平臺成為繼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體。微信公眾平臺作為新出現的技術充分結合了微博等多種社交媒體的優點,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創新,這使得微信公眾平臺除了具有和其他自媒體類似的分享、轉發、快速傳播等優勢外,也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微信用戶要接收微信公眾平臺的消息必須關注該微信公眾號,未經關注是不可能接收到其推送的消息;第二,微信公眾平臺推送的消息十分準確,如果關注了該微信公眾平臺,則一定會收到它推送的消息。微信公眾平臺的這些特點導致其侵權問題與傳統侵權不同。本文從微信公眾平臺侵權行為的認定入手,通過分析微信公眾平臺責任承擔,試圖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一、微信公眾平臺侵權行為的認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應同時具備新穎性和可復制性兩個要素。微信公眾平臺版主所的內容無論原創還是轉載,一般都是圍繞該公眾平臺主題的圖文和音像資料。若是原創或者合法轉載都能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微信公眾號版主群發的行為
微信公眾平臺消息的方式與傳統互聯網不同,但是其本質仍然是通過互聯網(即手機無線網絡)對作品進行傳播。另外,只要公眾號粉絲關注了該微信公眾平臺就能隨時通過網絡獲得該公眾平臺的消息。因此,微信公眾平臺的傳播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根據微信公眾平臺所推送內容的不同對其行為進行不同的認定。
首先,如果微信公眾平臺推送的內容本身不是互聯網作品,而是來源于報刊、圖書等,那么此類公眾平臺一定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次,如果微信公眾平臺推送的內容本身是互聯網作品,則需要分情況討論:第一,微信公眾平臺版主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對作品進行了整理和摘錄,如果版主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那么版主對推送的作品享有匯編權。反之,則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第二,微信公眾平臺版主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在轉載時注明了作品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三,微信公眾平臺版主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且在轉載時未注明作品來源,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二)微信公眾號粉絲轉發的行為
根據網絡著作權的基本理論,微信公眾號粉絲通過網絡向其他用戶發送(分享給好友或朋友圈)作品的行為構成復制行為。另外,粉絲每分享一次作品在法律上都構成一次網絡傳播行為。因此,微信公眾號粉絲的分享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網絡傳播權。
(三)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的行為
要求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對版主內容進行一一審查時不合理的,而提供者本身也并不直接參與信息的交流,因此,微信公眾平臺的提供者幾乎無法直接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實施侵權行為,故而,無法構成直接侵權行為的主體。但是,當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滿足“通知刪除規則”和“紅旗規則”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不作為的間接侵權。
二、微信公眾平臺侵權責任的承擔
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是傳統民商事侵權行為在互聯網時代的體現,在承擔責任方面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微信公眾平臺版主和粉絲侵權責任的承擔
對微信公眾平臺版主和粉絲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這三種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首先,在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案件中停止侵害具有緊迫性。因為微信公眾平臺的信息呈爆炸式傳播,在這種情形下停止信息的繼續傳播更有現實意義。其次,對受害人進行損失賠償是承擔侵權責任最基本的方式,但是,在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案件中要同時兼顧公眾的知情權和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需求,在賠償數額上有一定的考量。最后,傳統的賠禮道歉分為口頭道歉和書面道歉,但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及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的特殊性來看,在網絡上道歉也成為一種新的趨勢,這在對著作權人的利益保護和實現更佳的賠禮道歉的效果而言都有積極的意義。
(二)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承擔
現在互聯網的發展使著作權人無法對其作品享有控制權,處于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只要“輕敲鍵盤或者鼠標”就能對作品進行傳播,實施侵權行為。這不僅使作品的復制和傳播變得廉價,也使通過控制作品傳播來激勵作者創作的傳統激勵模式失效。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作品傳播過程中的其他參與者承擔責任更為合理。我國《侵權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通知或者應當知道某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時未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與網絡用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微信公眾平臺的侵權可以參照此條實施。
(三)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的法定免責事由
對著作權人而言,無法控制自己作品的流向就失去了附著在作品上的利益;對社會大眾而言,信息免費的快速流動會帶來新一輪的創作。為了平衡二者的利益,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規定免責事由是十分必要的。
1.合理使用。根據前文所述,微信公眾平臺的版主除了對作品進行摘錄和整合形成新的匯編作品不侵犯著作權外,其他的兩種行為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微信公眾平臺的粉絲為了學習、研究而對作品進行收藏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構成侵權,但是,將作品分享給朋友或者在朋友圈傳播,這種行為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有待商榷。
2.法定許可。在互聯網環境下尋找著作權人成本高昂,而法定許可本來就意在促進作品的傳播,因此,將原本發表在網絡上的作品視為作者默認其他人可以先行使用自己的作品再向作者支付報酬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
三、微信公眾平臺合法運行的路徑
因為舉證難、著作權人意識不到位、侵權主體難以確定等因素很多權利人選擇用和解的方式解決該侵權糾紛,維權的主動性普遍不高。為了維護微信公眾平臺合法有序的運行,各方主體都應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應當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通過法定的程序主張自己的利益。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著作權人要求侵權行為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第二,著作權人向微信公眾平臺的提供者發出侵權通知,要求其盡快刪除侵權內容;第三,著作權人向法院提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該侵權糾紛。
(二)微信公眾平臺版主和粉絲
對微信公眾平臺的版主來說,使用他人的文章應當為作者署名,并且不擅自改動他人作品。對微信公眾平臺的粉絲來說,一旦發現微信公眾號侵權應當及時的向版主反應,版主收到消息后應當及時刪除或者向著作權人申請使用許可。微信公眾平臺的本質并不在于推送消息而在于和粉絲的互動,因此,充分運用這一平臺能有效地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
目前,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騰訊公司出臺了《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在進行公眾賬號的注冊時,默認注冊者同意該《協議》的條款,通過契約明確約束公眾平臺的侵權行為。此外,騰訊公司也可以設立侵權投訴平臺,一旦發現有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應當立即將該作品屏蔽或者刪除。
(四)政府
移動互聯網屬于新興產品,微信公眾平臺只是其中一個產品,我國對互聯網的立法并不系統,且已落后于現在的發展速度。立法是最基礎但最有效的方法,政府應當盡快完善我國互聯網法律體系。
結語
微信公眾平臺版主、粉絲和提供者都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而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使用條件比較苛刻,因此,各方應當在參與微信公眾平臺時提高著作權意識,約束自己的行為。同時,政府也應該盡快完善相關規定,對移動互聯網的侵權行為出合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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