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處罰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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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篇2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F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后,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于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篇3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圍墻隔離;有藥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藥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藥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藥的藥庫,庫存量少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藥及其原料的藥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藥量參照上述藥庫距離減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準開工建設;竣工后,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⒐ず螅涷炇蘸细?,方準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藥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藥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鐘內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制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經批準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有藥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藥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藥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凡接觸藥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藥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狀態下混和藥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藥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藥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藥物混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并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并遠離集市其它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它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臺、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顒樱枰挤叛婊鸹驘熁ū駮r,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篇4
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須經縣安監局審批。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統一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咨詢、報名,經現場驗收,到縣安泰安全教育培訓中心參加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審核批準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縣工商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偽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四、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從準入的生產企業進貨;禁止向無證經營戶銷售煙花爆竹;禁止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三無產品”;禁止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如禮花彈等A級產品);禁止私設門市或倉庫。
五、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從有資質的批發企業進貨;不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三無產品”;不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煙花爆竹運輸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和?;穼S眠\輸車輛承運。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七、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撰寫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2021年8月保衛科個人總結
我院的綜治___工作在醫院黨委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指導下,堅持以“___”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建設依法治醫,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___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方針,狠抓治安管理工作,落實院科兩級責任制,強化內部管理,確保了院內安全穩定,現將__年終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機構落實
醫院領導班子歷來重視綜治___工作,始終把___工作列入領導責任制和醫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部署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院長辦公會議上專題研究解決綜合治理和維穩重點問題,并結合院長行政查房、查崗,經常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工作。
醫院建立有綜治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醫院還與各科室、各科室與工作人員簽訂了綜合治理責任書,明確黨委書記、院長趙志毅為綜治第一責任人,保衛科為綜治責任科室,綜治___領導小組成員負具體責任,各職能科室各司其責,真正對維穩綜治工作做到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維穩責任,做到機構、責任、措施、人員四到位。
二、抓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治安防范意識
㈠、醫院安全保衛工作長抓不懈,堅持做到年度有計劃,季度有檢查,半年和年終有總結。醫院院長辦公會定期研究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在抓普法教育基礎上,堅持對職工開展法制和治安管理宣傳教育。在開展醫院管理年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實施活動中,落實“__”普法教育,結合實際學習保衛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穩定,做好防特、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五防”宣傳教育并落實防范措施。
㈡、一年來,醫院重點宣傳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編印《防火防盜安全常識》、“一暢兩會”宣傳單張___多份發給全院員工,利用院周會、科室早會、講課、電教、自學、黑板報等形式開展全員法制和安全教育,今年以來綜治___工作結合安全生產消防工作進行安全教育12場次,達___人次。出黑板報___期,堅持新職工崗前安全培訓,職工的法制意識和治安防范意識明顯增強。
㈢、保衛科不定期___保安員進行治安技能培訓、進行隊列、儀表儀容訓練,學習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并進行知識考試,提高安全意識和治安維穩應急處置能力。結合醫院開展政風行風民主評議活動,著重狠抓隊伍建設和思想教育,落實自查自糾,促行風,抓實效,增強安全服務意識和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確保醫院安全穩定。
㈣、醫院還訂閱了《法制日報》、《民主與法制》雜志,收集《法制日報》、《__日報》、《__日報》的治安信息,通過網絡收集__市治安警情通報,及時了解治安情況,適時通報情況,調整治安防范措施。將有關資料整理,建立安全保衛電子檔案,便于工作中搜索參考。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內部治安防范
醫院制定有《治安搜捕堵截捉拿方案》、《綜治___工作應急處置預案》,保衛科積極協調各科室認真落實管理制度,并將相關開展活動資料整理歸檔。
__年__月,設備科對全院___多臺醫療設備進行了多次檢測和維護,有效保障了醫療設備的安全使用??倓湛茍猿置吭露ㄆ趯┧⒐╇?、電梯、鍋爐、空調制冷等設備進行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投入___萬多元對消防水泵機組更換,確保了后勤設施安全正常進行;保衛科經常性地對消防和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配置職工宿舍樓滅火器___瓶,住院部和門診增加滅火器___瓶,到期災火器能及時更換,消防安全維護資金投入___多元。根據醫療衛生安全專項督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給配電房增設消防應急燈六盞,疏散指示牌二塊。檢查維護消防燈505具,消防栓176具次,維護消防帶,修理消防栓3具,堅持每月檢查消防水泵二次,現有消防設施功能良好,安全疏散出口通道暢順。
加強與轄區派出所協作,建立治安聯防機制,醫院設置了警務室,共同努力搞好治安聯防,狠抓內部治安管理。
醫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堅持“預防為主,防打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責任。為維護醫院正常醫療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安全上狠抓制度落實,抓日常內部治安管理不放松,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醫院管理,保衛科管理和科室管理的層級管理辦法,督促各科室各部門“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強化內部治安管理,加強安全防范,積極營造群防群治的管理機制。
四、加強治安巡查,落實防控措施
醫院積極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重視日常檢查和維護,為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治安值班,堅持___小時巡邏制度,設置了電子巡更系統,設點___個,堅持“三到一多”的巡邏方式,治安與消防巡查相結合。干部職工參加值班,督促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中,消除隱患。財務科住院收費處,“三鐵一器”的技防措施落實,定期檢測維護。
倉庫等重點部位___了防盜門、防盜鐵網。毒___品、___品和化學危險品按有關規定管理。各病區對入院病人及其家屬做治安防范宣教工作的同時,注意病房治安,保衛堅持巡查電子簽到制度。注重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加強重點部位的安全監控,加大治安巡邏力度,全面保障醫療安全與發展,營造安全的就醫環境。
根據各階段治安形勢的特點作時間和人員安排調整,有計劃地進行伏擊,加大力度和采取有效措施打擊不法行為,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維護了醫院的安全穩定,治安案件明顯減少。
今年以來安全檢查___次,較大的檢查___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根據治安情況,及時調整保安力量和重點防范,積極做好內部安全防范,軀趕醫托和派發廣告人員,協調解決和處理醫患糾紛六起,轉送棄嬰八起,查找無名氏人員三起。為緩解院內交通的緊張狀況在急診室和停車場設崗,及時疏導交通,保障了“綠色醫療通道”順暢。
一年來,醫院沒有安全生產事故,無治安災害事故和違法犯罪人員,無政治案件和影響社會穩定案件,未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醫院安全穩定。
五、努力方向
醫院是一個特殊的環境,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偶有失竊現象發生。醫托、醫鬧現象呈上升趨勢。建議加快電視監控系統的建設,增大科技防范的力度。安全工作有待我們工作中不斷研究、探索和完善,加強防范和監督,進一步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努力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院內部安全穩定,積極創建“平安醫院”。
個人總結范文
轉眼__年即將過去,回顧這一年的所有工作令人欣慰,我們順利地完成了保潔一年來各項工作任務,并積累了不少工作經驗。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規范化、程序化地進行操作,以一切為了公司效益為原則,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各項任務。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7
分 包 商:[簡稱乙方]
甲方將工程項目委托乙方進行施工,為了明確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 工安全,在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合同,乙方必須嚴格執行。
一.承包工程項目:
1.項目名稱: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圍:
4.承包方式:分包
二.工程項目期限:自年月日起開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責任書內容:
1.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乙方必須指定專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2.乙方應有安全管理組織體制,包括乙方明確項目經理安全負責制和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級專職和兼職的安全干部,應有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工人的審證考核制度及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乙方必須對安全制度進行嚴格檢查,并定期向甲方安全部門書面報告。
3.乙方在施工前要認真勘察現場:
(1) 施工前,乙方必須填寫“項目安全施工方案預審表”,完成本審定表后,方可施工。
(2)工程項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訂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施工。
4.乙方單位必須認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紀律制度法規。
5.施工前,乙方應組織召開管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會議,并通知甲方安全部委派有關人員出席會議罾介紹施工中有關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負責檢查、督促施工人員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6.施工期間,乙方指派人員負責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人員進行協助,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系,相互協助檢查工程項目中有關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7.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檢查的義務,對于甲方查出的隱患,乙方必須無條件地限期整改。
8.在施工操作過程中乙方必須督促施施工現場人員自覺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9.乙方人員對自己所處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落實整改后方準施工,一經施工,就表示該施工單位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于安全狀態,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后果自行負責。
10.乙方必須做好安全緊急措施組織人員和緊急聯絡系統表,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安全紀律牌.
11.乙方在工程承包施工過程中,發生違章施工事項,根據違章罰款及獎勵的細則與規定?(附件六)經總包方、項目管理公司和業主確認需要作出經濟處罰的,分包應在總包發出處罰通知書后3天內交到總包安全部門。否則會影響到貴方的后續進度款支付。
12.乙方必須保證做好以下治安、保衛責任工作:
(1)乙方及時將人員花名冊抄送甲方項目部和監理各一份(要求注清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人員變動時做到及時更正,按甲方規定制度及時辦理臨時工作
(2)乙方須指定專(兼)職治安,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乙方職工內部治安,消防保衛工作,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3)乙方職工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治安、消防保衛制度和紀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
(4)乙方職工攜帶物品出大門,須憑甲方項目部簽署物品出門證,經門衛、值班同意驗證后方可帶出。
(5)乙方職工不得發生偷竊公私財物,不發生火苗、火警、不發生賭博,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條款。
(6)乙方職工不得私自進入非施工區域,若因施工需要臨時進入生產區域,需要時先向甲方項目部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入內,但須嚴格遵守甲乙方各認可的施工方案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13.乙方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各類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動罾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工地負責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果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承擔。
14.特種作業必須執行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省、市、地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站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定期審證,中、小型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到“定機定人”和持證操作;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吊”規定,嚴禁違章、無證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設備的人,擅自操作使用電器、機械設備,上崗證復印件交甲方備案。
1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類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嚴禁使用電爐罾冬季施工如必須采用明火加熱防凍措施時,應取得防火主管員同意,落實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專人值班。
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電器設備,在使用前應先進行監測,如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積極整改,整改合格后方準使用,違反本規定或不經甲方許可,擅自亂拉電氣線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單位負責。
17.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則.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務.乙方應拒絕合同外的施工任務,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關方負責?緊急情況除外;)。
18.甲乙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線及高低壓架空線路的保護罾甲方項目對口負責人對地下管線和障礙物應詳細交底,乙方應貫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系,采取保護措施。
19.乙方必須設臵安全保護措施^按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距地面三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施工過程中應予檢查落實。
20.乙方在簽訂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后,應自覺地向園區(縣)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戶口手續,并向園區(縣)城建辦(建設局)安監站、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部門、辦理施工登記手續。
21.按照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乙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造成甲方人員、第三方人員、行人傷亡等X由乙方負責事故上報、經濟賠償和善后處理,事故的損失和善后處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2.根據國家有過安全技術規程,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在購買、租賃、使用等環節發生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用具、機械設備、市公用局以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情況,乙方必須向甲方項目組書面報告
23.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安全代表: 安全代表:
地址: 地址:
篇8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規范管理、經營有序、方便群眾、確保安全”的原則。通過各部門齊抓共管、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引導市民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實現城區煙花爆竹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經營儲存場所、零售網點和燃放點安全,讓市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確保春節期間全市社會安全穩定。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為確保XX年春節十堰城區煙花爆竹監管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安監、公安、工商、質監、交通、供銷、消防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工作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安監部門: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檢查,對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門店(戶),實行總量控制,崗前培訓,嚴格審查,依規發證。加強對允許經營銷售時段的安全監管。
公安部門:把好非法運輸渠道源頭關口,依法依規受理、審查、發放煙花爆竹準運證,加強對煙花爆竹限時禁點燃放時段的安全監管;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煙花爆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打擊非法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執行大型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審批程序,加強對焰火晚會燃放安全管理。
工商部門:加強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質監部門:做好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部門:加大對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有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行為。
供銷部門: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嚴把煙花爆竹產品進貨質量關,落實儲存庫房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產品供應,加強進貨、銷售、配送、回收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配合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和整頓工作。
消防部門:加強對公共聚集場所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監管,制訂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茅箭、張灣、開發區按照屬地監管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原則,認真落實市政府《十堰城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管理辦法》、《關于在城區實行限時禁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切實加強轄區內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周密部署
1月上旬,市安辦籌備召開XX年十堰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專題會議。對20xx年煙花爆竹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對今年春節城區煙花爆竹監管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采用以會代訓形式,對城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負責人、零售網點業主,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預防煙花爆竹事故等方面知識培訓,以增強業主安全經營意識和依法依規經營行為。
(二)把好“六道關口”,狠抓責任落實
一是把好零售網點設置關。XX年城區煙花爆竹銷售點的設置,按照“保障安全、規范經營、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嚴格按照布點規劃進行布點,原則上在20xx年布點基礎上再減少10%。茅箭、張灣、開發區煙花爆竹布點工作,由轄區安監部門寫出布點申請,報市安監局審批后,再行布點。
二是把好銷售許可證發放關。茅箭、張灣、開發區安監局,要依照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格辦證條件,嚴把許可證發放準入關,并于XX年1月10日前,完成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同時將發放情況報市安監局備案。城區各煙花爆竹經營戶在辦理經營許可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崗前培訓,統一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批發機構安全風險抵押金向市安監部門繳納,零售網點風險抵押金交所在轄區安監部門。城區所有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要與批發機構簽訂供銷合同和回收協議。
三是把好允許銷售、燃放的品種關。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觀賞性佳”的原則,XX年春節期間城區限制燃放區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主要品種為: 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小禮花類、爆竹類、升空類、組合煙花類。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雷王、摔炮、搽炮等危險性爆竹品。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嚴禁銷售超出市燃放辦規定的煙花爆竹品種。
四是把好允許儲存數量關。專店銷售點存放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25件,專柜銷售點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10件。
五是把好連鎖經營配送關。XX年我市城區煙花爆竹銷售仍實行專營
公司配送銷售形式。即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為主要內容的連鎖經營方式。批發企業要與經營戶簽訂配送協議,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到城區有經營批發資質的機構統一進貨,零售網點在許可期限滿后,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由經營戶交批發企業(霖威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處理,不得再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六是把好配送、銷售、燃放及回收時間關。配送時間:XX年1月15日(臘月二十)至2月10日(正月十六);銷售時間:XX年1月20日(臘月二十五日)至2月10日(正月十六);燃放時間:XX年1月25日(除夕)至2月10日(正月十六);回收時間:XX年2月11日(正月十七)至2月15日(正月二十一)。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加強源頭治理,嚴打違法行為
非法煙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隱患,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正常的市場秩序。公安、交通等部門在進入城區的主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務區,要增派人員,加大對相關車輛的檢查力度。從源頭上堵住非法、偽劣的煙花爆竹流入城區市場。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在春節前要聯合組織開展2至3次煙花爆竹執法檢查,明確相關人員,加強對集貿市場、出租房屋、閑置的廠房、庫房等重點場所的清理排查。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從嚴查處。對批發單位、零售網點的采購、銷售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對各部門查處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產品,不符合本市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市安監、公安統一組織集中進行銷毀。
積極受理人民群眾舉報非法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四)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安全意識
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市政府《關于在城區實行限時禁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宣傳,引導市民不在禁放區域、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止及允許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引導市民到合法銷售點購買安全產品,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產品;加強安全燃放知識宣傳,讓市民了解掌握正確的燃放操作知識,防止因不正當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火災、傷亡事故;加強非法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宣傳,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加強學生離校、放假前的煙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安全防護能力。
(五)加強節前檢查,規范經營行為
安監、公安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存儲場所安全檢查,堅決杜絕超量、超高儲存現象,杜絕違規經營和存儲含有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產品現象。對零售網點的檢查要突出其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銷售品種、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等方面內容。每個銷售點必須有1―2人專門看護,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做好周邊燃放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銷售點內的煙花爆竹。
(六)突出重點時段,實行動態監控
要切實加強限制燃放區域燃放秩序維護。特別是除夕、初一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干部、街辦及社區內保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認真開展街面、小區、大院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真正做到每條街道、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房都有干部、群眾值守,要明確看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區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訂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絕對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各有關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今年春節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保安全、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春節重點時段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保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區、本部門得到貫徹落實。
篇9
關鍵詞:水電站 設備檢修 安全管理 安全措施
一、前言
通過長期的安全生產活動實踐,以及安全科學和事故理論的研究深入,人類慢慢認識到有效的事前預防和控制,對保障我們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對于電力行業來講,隨著電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對電力供應安全可靠性要求越來越高,電網對上網電站的供電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為了保障供電的可靠性,保持設備的完好率又成了水電站的重中之重。所以,作為一名水電站設備檢修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在為保證設備完好率而進行的設備檢修過程中,如何有效地實施事前控制的現代安全管理理念,我深感責任重大。下面就如何提高水電站檢修現場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對這個問題進行一下探討。
二、當前水電站檢修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據據國內外發生的大中小型水電站檢修過程中的一些事故分析,結合本人多年來從事水電站機電設備檢修工作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共總結出當前水電站檢修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經驗主意現象相當嚴重。許多老師傅,包括部分班組長、工作負責人,雖然有著豐富的設備檢修工作經驗,但是缺乏檢修現場安全管理理念,沒有形成安全檢修的意識。
(二)部分檢修人員對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認為了這么多年都沒出過十么問題,現在談十么安全管理簡直就是多此一舉。檢修工作沒有必要填寫工作票,做安全措施那是浪費時間精力。
(三)檢修工作前沒有編寫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必要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檢修工作盲目無序,沒有系統的工作安排和進度、質量控制。
(四)檢修作業事前控制差,沒有做到事前控制,開工作業前沒有擬定合理的作業流程及現場存在的危險點分析、預控。
(五)安全管理處罰力度不足,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力不足。
(六)安全管理工作不全面處罰多,嘉獎少,員工容易造成“考核”就是罰款的假象,給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難和惡性循環。
三、如何做好水電站檢修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一)重視檢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檢修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但是是真的重要還是口頭上表面上的重要?是事故后才感覺十分重要,還是事故前就意識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這些都是檢修工作人員,特別是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思考的問題。眾所周知,水電站設備復雜特殊,作業現場存在許多危險源,只要有人在工作就會發生危險,存著安全問題。
1. 首先應該是電站各級領導思想上重視安全,心中要時刻裝著安全,關心安全管理工作,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給與足夠的支持和信任,如果電站領導對安全管理工作都沒有足夠的認識,安全管理工作就無從談起?從多年來的工作實踐經驗來看,領導不重視或重視不夠或作風漂浮的單位,事故發生的頻率總要高些。反之,領導重視了,就能起到一個表率作用,就能帶動廣大干部員工重視安全,把隱患消滅在萌芽中。
2. 其次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要重視安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者,安全管理人員必備最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較高的安全責任感。同時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有安全工作必須小題大做的安全工作理念,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才能事無巨細的發現問題就緊抓不放,直到找到問題的根源,及時處理糾正。
3. 第三點是廣大員工共同重視安全,參與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要在全體員工中建立安全作業個人防護的新理念――不把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交給別人左右,只要全體員工都把安全工作視作自己分內的事情,做到“三不傷害”那么各項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制度就容易落到實處。
4. 最后一點就是營造工作的安全氛圍,有關部門做過統計,得出結論是:氛圍與事故成反比。從歷年來的實踐經驗看,每年的檢修技改期間是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頻發期。所以,越是設備大修工作緊、任務重的時候,更有必要展開聲勢浩大的全員抓安全講安全活動,營造出“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工作氛圍。真正形成一種強大的群眾輿論監督氛圍。
(二)檢修工作要施行“三不開工”的原則
“安全生產法”事故調查處理采用的是“四不放過”原則,水電站檢修工作中我們可施行“三不開工”的原則: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開工;勞動防護用品不齊全不開工;現場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交代不清不開工。任何事故的發生,事前都有征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真正做到事前控制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這是水電站設備檢修現場安全工作的重點、難點。以下是對“三不開工”原則三個方面的幾點認識:
1.安全措施不到位不開工,主要是指檢修工作開工前的施工方案、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及安全措施不齊全就不準開工。水電站設備的檢修工作,特別是大修工作,檢修工作開工前必須制定檢修總體方案,這是檢修工程的指導性文件。施工方案力求科學、合理、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為保證施工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開展,還必須有專職的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同時,為了保障檢修工作的安全有序進行,檢修工作開始前還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做好保障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組織措施主要指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杜絕無票操作和脫離監護下的違章操作。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在執行工作票時應明確大修范圍,劃清檢修設備和運行設備的界線,運行人員應掌握現場檢修的工作范圍和情況,防止因運行方式的改變而對檢修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技術措施主要指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為了保障檢修工作期間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員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檢修過程中必須按規定對施工方案、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并身臨作業現場對其檢修過程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
2.勞動防護用器、安全工器具不齊全不開工,主要指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的理論,本著以人為本的目標,根據工作環節的需要和每個人個體的差異配備適合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保證檢修工作中不發生非戰斗性的人身傷害事故。檢修時所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要求完好無損,并且性能可靠合格在檢驗期內。檢修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若發現安全防護用品不齊或者有缺陷時,不能有“湊合用”的思想,避免因工器具缺陷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同時,對于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要做到親自逐條檢查,不能聽信別人,要在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
3.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交待不清不開工,指檢修工作負責人在召開檢修工作班前會時,應根據檢修施工方案和所填寫的工作票向班組成員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安全交底,讓所有工作班組成員都明白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同時要根據現場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危險點進行分析,找到危險點控制的措施,盡量做到事前控制,以免工作中發生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壞事故。
(三)使用檢修作業指導書推進檢修現場工作標準化規范化
檢修作業指導書的有效使用,能使檢修管理水平提高到科學、高效的層面上來,它嚴格規范了作業程序,使檢修工作有條不紊,明確提出了檢修質量標準,使檢修質量清楚明確,它采用了過程控制,使檢修質量有了可靠保證,提高了工作效率。作業指導書通過對檢修全過程的指導,使檢修工作成為標準化作業,使檢修工作質量不會因為人員的素質不同而不同,從而達到安全、優質、高效的目標。作業指導書在許多電廠中已作為規范員工作業的有效手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加強檢修工作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在檢修工作過程中,經常需要改變設備的運行方式,這就要進行各種操作,若操作中發生錯誤,將會引起設備的損壞,甚至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同時檢修工作人員在檢修過程中的可能發生違章、麻痹,不負責等行為,也會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為了盡量減少上述事故的發生,每個生產單位都制定了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為主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這些安全管理制度都是電力生產的科學總結,是從血的代價中換來的,是電力安全生產的管理基礎。檢修現場安全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在監督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同時,加強對檢修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合實際的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比如對檢修人員的著裝,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工作中危險點分析控制,檢修人員的習慣性違章行為以及其他意外情況實施全過程的認真檢查監督,做到全面仔細,不留死角。
(五)完善安全獎懲制度
國家法律法規為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為什么人人談法色變,究其緣由,主要是那些法律法規有強烈的處罰力度和執行力度。為了杜絕檢修工作中因為人為因素引起的人身和設備事故,就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發現一起違章行為,重罰一起。在嚴格的處罰面前,我相信人人都會記憶深刻的。當然,處罰不是目的,處罰的目的是要糾正錯誤的行為,處罰的力度掌握的不好,容易產生副作用和破壞力。因此在加強處罰力度的同時也應該建立健全安全獎勵機制,在工作中安全做的好的以及比以前相比有進步的,也應該大力宣傳和獎勵,讓職工明白工作行為的好壞結束也是截然不同的,無形中又為員工的安全生產行為指明了正確的方向。
(六)養成良好的檢修工作習慣
檢修人員在每天工作結束時,必須召開班后會總結分析當天工作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工作中出現的不好現象,提醒班員注意改正。檢修人員應該與相關運行人員一起檢查確認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檢修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清理檢修工作帶來的廢料和垃圾等,力爭做到“工完場地清”。做到文明施工,給生產現場創造一個整潔、衛生的工作環境。對因工作原因移動過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圍欄、吊裝孔等必須及時恢復,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杜絕因檢修作業而影響運行設備正常運行的事件發生。
篇10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00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支、彈藥、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