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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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 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 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 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第十一 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 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十三 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 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 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 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 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 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 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 條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 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 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并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選擇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時限等依法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在對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時,應一并告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口頭或書面及其他形式作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工商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就行政處理結果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時限申請救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

同一機關對于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相近)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必要、適當,應當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九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對情節顯著輕微、無危害后果并能及時糾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十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公開、公正。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依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形式和途徑,應因地制宜,便于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結合違法行為的構成,即主體、主觀、客體、客觀方面等方面綜合考慮,不能偏執一端,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規范;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不同法律規范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按照法律適用原則選擇與違法行為主要特征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定性處罰;也可以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給予處罰。但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先行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或需先行責令改正且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應當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導當事人及時改正。

第十四條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特定行為不給予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二)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從輕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低限幅度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辦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六條減輕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外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進行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尚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辦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其情節輕微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

實施減輕處罰的,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據依據及法律依據,并由同級案件審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從重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

(二)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三)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

(四)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

(五)違法經營引起群訪的;

(六)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擾執法的;

(七)故意毀滅、轉移或者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財物的;

(九)在調查中通過轉移財產、停業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十)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違法行為被處罰后,二年內再次發生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者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又從事違法行為的;

(十二)利用自然災害、疾病流行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三)有悖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

(十四)其他依法應從重行政處罰的。

對于達到涉嫌犯罪移送標準的案件,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罰款處罰的高限幅度一般為法定上限數額的70%以上,低限幅度一般為法定上限數額的30%以下,中限幅度一般為法定上限數額的30%以上70%以下。

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時,一般選擇中限幅度處罰。但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從重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處罰;具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輕情形之一的,原則上選擇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處罰(沒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辦案機構調查取證時要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構對調查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其所建議的處罰檔次沒有說明理由的,核審機構應當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機構作補充說明。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所建議的處罰階次缺少必要證據證明,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應對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必要的行政指導,引導規范經營。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應當積極推行典型案例指導制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公布本地區的典型案例,以指導本地區行政處罰案件做到同案同罰。

第二十四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參照標準》)自由裁量,確定處罰幅度。

第二十五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必要時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 在涉及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復議程序中,復議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審查力度,對于不按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對于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3

主要負責人加強安全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勢在必行。

一、充分認識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的意義

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強化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察機構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

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者的經濟責任,能夠促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一步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改善安全生產狀況,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是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對于全面制裁事故責任者、吸取事故教訓、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監督監察人員要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經濟處罰在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認真學習、熟悉掌握并正確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內依法從重實施經濟處罰,真正做到責必罰、罰則有劇。

二、實施經濟處罰的重點

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的一項重要手段和法定職責。當前,實施經濟處罰的重點主要有:

一是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要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予以罰款。特別對那些要錢不要命、不重視安全生產投入或者根本沒有安全投入、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無證非法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按照罰款數額的上限處以罰款。

二是重大、特大事故的責任者。對那些違法生產經營導致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要按法定罰款的最高額予以處罰,不得隨意降低罰款額。

三是結合典型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實施,對那些嚴重違法、抗拒執法、屢次屢犯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依法從重罰款,要查實一個,處罰一個。

四是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建筑施工、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事故多發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嚴重違法行為,該罰款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三、實施經濟處罰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要準確界定違法者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凡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罰款的,要堅決處罰,不能以刑事處罰、行政處分代替經濟處罰。

二是要敢于依法實施處罰。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國家局令第1號),按照有磁法律、法規和國家局第1號令的規定及時實施經濟處罰,依法做出經濟處罰決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經濟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及時提出處罰意見。

三是要正確適用法律、法規?,F行有關安全生產、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中凡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律改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為執法主體。

篇4

通過對現場違章行為的討論和參與執法協勤的換位思考,6名司機深有感觸,紛紛認識到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其中一名曾因超載被處罰而一直對交警心存芥蒂的司機,也在此刻慚愧地低下了頭。這是邵武市交警大隊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獎勵活動、交通違法行為人參與執法協勤的一個鏡頭。

可折抵、可“儲蓄”的教育活動

從長期的執法實踐來看,以處罰為主的執法方式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數交通違法行為人都對交警的處罰,心中懷有抵觸情緒。這樣,使被處罰者難以通過處罰吸取教訓,進而規范自身交通行為。而且,由于帶著“交警執法只會罰款扣分”的不良情緒,也一度造成警民關系緊張。

新形勢下如何提高執法的有效性,提高行為人的安全意識,改善警民關系,進而推動交通安全執法工作,維護好城市的交通秩序?

為此,邵武市于2008年9月初開始,開全省之先河,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獎勵活動,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折抵性日常教育獎勵措施。

活動內容具體為:凡是因違法停放車輛、闖紅燈、逆向行駛等較輕微違法行為,受到公安交管部門非現場查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均可通過自愿申請,參加交警組織的“觀摩”和“協勤”兩種強化教育形式。所謂觀摩,即通過觀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資料片和參觀交通事故模擬展臺,并經,必要的安全知識測試,力求交通安全意識入腦入心;所謂協勤,即通過在道路上現場勸導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實地感受交通違法行為危害性和對交通秩序的破壞性,體會文明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協勤結束后,由帶隊民警對協勤工作進行評價。

對于通過強化教育并經測試或評價合格的申請人,在年內出現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時,可以按照每通過一次合格強化教育,給予折抵因交通違法所致的經濟處罰100元和2分的違法記分。對于沒有發生交通違法的行為人,通過強化教育可以“儲蓄”起來。以備出現交通違法時進行折抵。

參與熱情高,教育效果好

“以前交警執法只是單一地處罰,許多駕駛人員對此比較反感?,F在的新做法,首先讓我們駕駛人員的心里消除了抵觸情緒,更樂于接受。這樣再去參加教育活動,效果自然也就更好!”蔣少華是邵武一名出租車司機,他前不久參加了教育活動之后,體會很深。“通過參加教育,我切身感受到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除了自己更加自覺規范自身交通行為,生活中還會時時提醒同事和其他駕駛員朋友!”

在具體實施該教育活動時,邵武交警大隊考慮得很周到。凡申請參加教育活動的違法行為人,邵武交警大隊稱之為“交通安全宣傳志愿者”,申請人參加教育活動時,均披上標有“交通安全宣傳志愿者”字樣的授帶?!靶】h城熟人多,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大街上參與協勤,讓人心里更容易接受,這樣我們臉上也不會掛不住!”許多參加過教育活動的人都有類似感受。

這一舉措,還能進一步拓展社會化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鑒于此,邵武交警大隊還將這項活動進一步延伸,將其納入到社會化交通安全宣傳志愿者活動的范疇,進行統一管理。邵武市交警大隊大隊長姚暉說:“雖然我們的警力有限,但是民力無窮!這項人性化活動的開展,大大增強了全社會參加交通安全宣傳的力量!”

篇5

據新華社報道,自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各類違法廣告案件約2.4萬件,罰沒款約4億元。其中,查處互聯網廣告案件約3200件,罰沒款約6700萬元。監測顯示,2015年9月以來,監測違法廣告數據已連續數月保持在較低水平,廣告違法率比新廣告法實施前下降了84.29%。

這些數據既是消費者和監管部門所喜聞樂見的,也是廣告市場主體責任意識增強的體現。隨著時間的推進,電子商務等廣告載體的多元化發展,行政機關對于廣告違法行為的關注點是否有所轉變,其適用的處罰依據又有哪些,處罰力度如何?本文將從行政處罰的角度淺析這些商家們在廣告活動中可能較為關注與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廣告違法行為的類型

此處所說的廣告法其實是一個大概念,涉及了商品服務宣傳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其市場主體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者乃至代言人等商業廣告活動中的多方參與者。

而從廣告違法行為的分類來看,較為常見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虛假廣告、使用最高級等絕對化用語、數據等引證內容不真實、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代言、使用醫療用語的非醫藥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醫藥廣告中的代言人推薦、使用國家機關名義、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廣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醫藥、煙草、酒類、房地產、化妝品、教育培訓、有投資回報預期等特定商品服務的廣告違法、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違法、價格違法、最終解釋權等合同違法、未作網上營業執照公示等網絡交易違法、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等僅出現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的違法及其他廣告違法行為。

除諸如最高級用語等新《廣告法》頒布時即倍受關注的廣告違法行為之外,一些易于被忽視的違法類型需要引起相關市場主體的警惕。

例如文首提及的水晶廣告,其行政處罰依據即水晶制品并非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雖然水晶在礦物學上的定義是指透明的石英,是貴重礦石,而并沒有所謂的消除大腦疲勞等功效,但是通過互聯網搜索,仍能找到不少關于水晶能夠實現對人體健康的功效甚至能夠轉運、招財的文章說明等。此前亦有知名電子商務企業因在宣傳其瑪瑙產品時使用了“驅邪避災”等宣傳語且缺乏真實依據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為構成對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另外,商品和價格標簽作為商品廣告中時時呈現的內容,一旦其標注標識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就極易被發現或舉報。例如,某網店因其在網上銷售的蘆薈食品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注“幼兒慎用”的內容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相關產品。再如,某超市在產品價格標簽上標注錯誤的商品產地,而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對商品的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而被處以罰款。

二、處罰依據、處罰機制與力度

廣告違法涉及諸多法律法規,《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均涉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機制。《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廣告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食品廣告暫行規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規定》等新舊法規規章也在不同程度上規定了處罰機制或引用了《廣告法》等上位法中的處罰規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產品質量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雖未直接涉廣告行為,但通過對促銷條款、產品標識、產地、認證標志、網站宣傳等廣告活動或宣傳行為的規制,在某種程度上也與廣告違法行為相關。

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機制根據適用法條和處罰對象的不同有警告、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公開更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直至吊銷營業證照、廣告登記證件等不同方式,多可見于前述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當然,行政機關也會在當事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減輕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等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等企業信息;企業應當自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由此,行政處罰決定將通過網絡以書面形式公諸于眾,對被處罰的當事人而言,此種公示方式帶來了一定的負面社會影響。

就處罰力度而言,當事人是否明知故意而為、在被發現違法行為后當事人是否配合整改、對消費者及社會造成的影響等情節嚴重程度、罰款計算依據、適用法條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各項因素均被納入考量處罰輕重的范圍內。單就罰款計算依據一項,涉及虛假宣傳(虛假廣告)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就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f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中的下至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至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前,某牙膏廣告因宣傳產品的牙齒美白效果而被處以超過600萬的罰款,從而成為廣告處罰案件中金額最大的一起,雖然該案處罰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但依據舊《廣告法》也有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類似規定。2016年央視《3?15 晚會》上曝光的某二手車電商因使用了“無差價”、“透明成交快”等宣傳用語,經查與實際不符,而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由于這些宣傳用語由該電商自行制作及,無法計算廣告費用,因此行政機關直接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中所述的具體罰款金額進行處罰。

三、處罰對象

如前所述,廣告市場主體涉及多方參與者,單從《廣告法》的角度就存在以下處罰對象:

(一)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言之,即廣告中的商品服務的經營者,但有些經營者根據其市場地位的變換,既可能是廣告主,也可能成為廣告經營者和/或者。

(二)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分別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和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前者如廣告公司等服務提供商,后者如電視臺、報刊出版社等單位。

(三)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稄V告法》中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或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虛假廣告,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而在醫療、保健食品等廣告中作推薦證明或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均將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此處對于法定代表人代言自己商品服務涉嫌違法以及在此情形下該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視作代言人尚無定論,筆者不在此處作深入探究。

(四)其他主體。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淘寶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也將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等單位在以廣告經營者和者的身份被監管的同時,也受到廣告登記機制的制約;并且,這些單位以新聞報道、介紹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醫藥、保健食品廣告的,也會受到處罰。而違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廣告法》別規定此類主體自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互聯網作為當今廣告主流媒體之一,其廣告活動倍受關注。盡管《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該法規定,但基于網站、應用程序等廣告媒介的多樣化,彈窗等廣告形式的創新發展,電子郵件、付費搜索等廣告類型的特殊性,單從《廣告法》角度難以全面具體的涵蓋。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新《廣告法》實施一年之際,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部專門針對互聯網廣告活動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從而更全面地規范線上廣告,監管互聯網廣告參與者。

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廣告主自行廣告是極其常見的,在這種情形下,除廣告主違法情形下成為處罰對象外,由于互聯網特有的鏈接跳轉功能,提供鏈接服務的互聯網廣告者和廣告經營者如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也將受到相應處罰。例如,某文化傳媒公司因未按照相關程序對互聯網上的一則餐廳廣告進行審查,而受到了當地工商質監部門的處罰。

程序化購買廣告是互聯網廣告活動所特有的一種經營模式。此種經營模式連接了廣告主與眾多中小網站和應用程序,其間涉及到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成等新興廣告主體,這些主體之間基于互聯網廣告合同產生聯系。此處要求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方式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否則將成為處罰對象;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未盡到查驗互聯網廣告合同對方的主體身份和建檔等義務的,也將成為行政處罰對象。

四、結語

篇6

數據顯示,這5年我國共關閉非煤礦山2.3萬處、煙花爆竹廠點1.4萬處、非法建設項目1.2萬處,對規范安全生產秩序、有效遏制事故多發,發揮了溯源治本的重要作用。

實:“打非”年年升級

因礦而興的北湖區魯塘鎮,曾是湖南省郴州市財政收入第一個超億元鄉鎮。然而,多年來的無序開采、惡性競爭、事故頻發,使該鎮礦區被人稱為“癌癥病人”,魯塘人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

憂而不管等于坐以待斃。在近些年掀起的一輪又一輪“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中,北湖區下定決心,投入上千人,花了2年多時間實施停產、關閉、整頓、整合,并調整產業結構,擺脫資源依賴。如今,這位“癌癥病人”站了起來,并逐漸恢復元氣,煥發生機。

北湖的歷史“老大難”問題在“打非治違”行動中得到解決。這在湖南不止一個,在全國更是比比皆是。

無數事故用鮮血告訴人們:非法違法、違規違章已成為導致事故多發、頻發的重要原因。為此。2008年我國開展了安全生產百日督查行動,直指“打非”。2009年,“以打擊非法違法、治理違規違章為重點,深化安全生產執法行動”被列入當年安全生產“三項行動”之首。2010年7月印發的國務院23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把“打非”作為一項重要舉措進行部署。當年8月至11月,全國集中開展了專項行動。2011年前4個月,個別地方、行業領域事故多發。當年4月13日,國務院安委會下發通知,再次吹響“打非”戰役號角。

“打非治違”年年搞,2012年更有突破性進展。在掀起一個新的同時,當年從國家到地方,都花足了力氣,用盡了心思。從國務院辦公廳發通知到國務院大會,從召開片區座談會到開展督導調研,從公告企業名單到編印行動簡報……當年的專項行動可謂起點高、部署細、規模大、時間長、措施硬。尤其在這一年我國明確提出——不僅用鐵的手段“打非”,還要用鐵的手段“治違”。

提及2012年的“打非治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如此評價:“從2011年4月開始,一直到現在,我們沒有停下來……之所以2012年工作完成得這樣好,形勢這樣好,‘打非治違’關系重大?!睌祿@示,2012年全國共查處各類非法違法行為144萬起、違規違章行為305萬起。

嚴:法規政策助陣

“打非治違”工作的本質,是解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是依法治安的關鍵所在,甚至可以說,“打非治違”就是依法治安,所以,必須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零容忍”。而“打非治違”本身,也需要一系列法規制度保障,如此才能建立起長效機制。

著眼于有效推進工作,2010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下達了執法工作計劃,健全完善了監管監察執法責任制。當年出臺的國務院23號文第11條,專門就“打非治違”做出嚴格規定,第31條明確規定對“打非治違”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重點強化縣鄉兩級政府的責任。

在非法違法行為背后,既有經濟發展方式落后等深層次原因,又有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等問題。

2011年3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文要求,擴展群眾參與、社會監督渠道,讓12350成為“打非”有力武器。此后,《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相繼出臺,為“打非”再添利器。

201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集中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其中,明確指出了打擊的對象是13種帶有共性的非法違法行為和9個重點行業領域,使得專項行動目標清晰、方向明確。

在地方,立法立規方面的探索從未停止。

修改后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取消“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進行行政處罰”等相關行政處罰前置條件,增加違法成本。

河北靈壽縣把“打非”重點放在鄉鎮,明確規定:發現1起違法開采行為,鄉鎮分管副職就地免職:發現2起違法開采行為,鄉鎮長就地免職;發現3起違法開采行為,鄉鎮黨委書記就地免職。

河南發通告稱,對“六證”不全的非法煤礦、煤礦非法違法行為,任何人均可舉報,經調查核實且有關部門尚未知情立案的,給予第一舉報者一次性5萬~10萬元獎勵。

新:抓縣鄉見成效

5年來,各地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依法處罰和嚴肅追責“四個一律”措施,并通過采取專項執法、集中整治、異地監察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促進“打非治違”行動深下去、打擊準、治理嚴。

黑龍江各地提出了嚴格檢查、嚴厲處罰、嚴明紀律、嚴肅追責的“四嚴”要求,積極采取省、市、縣三級聯動方式加大執法和打擊力度。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等市采取簽訂責任狀、全程跟蹤錄像、互檢互查、重點整頓煤礦礦主和企業實際出資人等措施,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

排在全國百強縣市前10名的江蘇常熟市,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打非治違”的螺絲釘一年比一年擰得緊。該市加強了市安全監察大隊和鄉鎮安全監察中隊的建設,把“打非治違”的職責、權限下放到大隊和中隊;把對事前違法行為的處理,列為年度各部門、鄉鎮安全生產考核重點。如今,該市對事前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已占到全年總處罰額度的50%以上。目前,該市的經驗正在江蘇全省推廣。

“打非治違”任務艱巨、阻力很多。在形成合力問題上,各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聯合執法機制。針對轄區內非煤礦山非法違法開采嚴重的現狀,湖南省衡山縣組織縣安監局、公安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叫停了一大批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山。北京豐臺區各街道、鄉鎮整合職能部門所屬力量,成立了聯合執法隊開展“打非治違”……

篇7

第一章 綜合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責令收回。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一定負面影響,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有違法所得;阻礙調查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二章 民辦教育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損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成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舉辦者提出辦學許可申請。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后果,且主動消除或減輕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規定的籌設期內達到設置標準的,責成舉辦者提出辦學籌設許可申請。

(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或經整改后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的;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損害的;或不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并責令停止招生。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并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產生后果,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且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 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 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 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六、《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管理權限,及時查處違法辦學行為;對辦學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應當及時督促改正,并可以責令暫停招生直至取締。

違法行為情形及裁量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社會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且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給予暫停招生的處罰。

篇8

[關鍵詞]建筑業管理 終身責任制 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6-0197-01

隨著《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工程質量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建筑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固疾難醫,屢禁不止,還呈現出新的趨勢、新的特點,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秩序,危害工程質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現就某市建筑領域的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作了如下調查和研究。

一、 某市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現狀

1、 基礎工程與主體工程肢解發包現象普遍存在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不難看到,很多建設項目把基礎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主體工程又發包給另一個施工企業。僅今年就有9例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這種明目張膽的肢解發包行為,為后續工程質量監管留下居多隱患,特別是不利于項目建成后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追究的落實。

2、 裝飾、裝修工程肢解發包現象嚴重

根據《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都必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該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出臺了《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由經信委監管。據了解,經信委職能是對室內裝飾工程實施監督,其招標所用資質也是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裝飾資質。該市很多建設單位為了規避監管,將室外裝飾、改建、擴建工程也作為室內裝飾工程發包了。裝飾工程很大程度上涉及主體結構部分,由于沒有實施質量監督,部分裝飾施工企業人為的破壞了原有建筑物結構安全,留下隱患,縮短建筑物使用壽命,導致《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無法落實。

早在2011年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文)明確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建設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范圍內的工程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肢解發包行為,今年住建部又出臺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暫行)》,明確界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屬違法發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僅要對建設單位作出行政處罰,還要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拒不整改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應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睆倪@些法律、法規、文件的出臺,足以看出肢解發包的危害之大,也說明地方肢解發包問題之突出。

3、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屢禁不止

(1)部分企業為了謀取利潤,在沒有征得招標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過關系,將項目轉包給他人,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一些問題,原中標人一概不理。這種行為勢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獲取利潤,導致工程偷工減料、粗糙劣質。

(2)部分項目經理私下轉包或多次轉包。這些項目經理大都是掛靠企業的。他們在掛靠時辦理投標報名手續期間,就已經交了部分掛靠費用,若中標后,還將按中標價比例提成;而掛靠中標的項目經理自己想得些純利潤就轉手給他人承建。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項目經理轉包二三個人,而招標人卻全然不知詳情。

(3)有些施工企業將中標工程視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標企業與招標人合同簽訂后,私自將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轉包于他人施工。在工程招標時,中標企業的投標文件中就已經載明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而中標企業私自轉包于他人,不論其轉包于誰,其資質如何,都是錯誤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存在的原因分析

1、部分建設單位,為了“廣交朋友”,“一個粑粑哄幾個人”不惜肢解發包,謀取個人好處,中飽私囊。

2、招標人對自身應有的權力認知較少。有些招標人嚴重缺乏對承包商的監督管理知識,他們不知道中標的項目經理原則上不允許更換,特殊情況下更換項目經理須嚴格把關,并到住建部門履行法定的程序。

3、有些招標人意志不堅定。有的施工企業本身就不準備組織人員施工中標工程,因此千方百計施展技倆引誘招標人,經受不了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言行套騙的招標人就放棄原則。

4、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配合不到位。相關部門標后監管不到位,沒有認真的正確對待,而是任行其事、敷衍了事。

三、扼制建筑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1、準確認定各類違法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規定,準確認定建筑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2、開展全面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承發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有無違法發包行為,檢查施工企業有無轉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出借資質行為,檢查施工企業或個人有無掛靠行為。

篇9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人,或者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糾正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產生嚴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可以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較大危害結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行政處罰,可以處一萬元罰款;有多次違法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及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年,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行: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進行行政處罰。情節較輕并積極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再次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認錯態度消極的,給予止執業一年的處罰。

五、律師在初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六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七、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能主動采取彌補措施取得投訴人諒解的,給予警告處罰,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較為嚴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停業整頓一至六個月的處罰,可以處三至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拒不糾正,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律師事務執業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其

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二節公證機構及公證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給予警告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改正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至三萬元的罰款,公證員一至三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認錯態度消極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抗調查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對公證機構處三至五萬元的罰款,對公證員處三至五千元罰款,并可以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二、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至五萬元的罰款,可以停業整頓一個月,對公證員處二至五千員罰款,可以給予三至六個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較為嚴重,經教育后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五至七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二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五至八千元罰款,可以給予六至九個月停止執業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公證機構處七至十萬元罰款,可以給予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給予九至十二月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公證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的;

(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一、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的,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較嚴重,經責令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屢教不改的,吊銷執業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四)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六)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一)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經責令未及時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經責令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一)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四)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五)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七)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三、根據《**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情形的,予以警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但經責令及時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經責令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八)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處罰,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撤銷登記,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十二個月: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失

(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鑒定人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以及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司法鑒定人以及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行政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三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三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或產生較大損失的,給予鑒定人停止執業十二個月,鑒定機構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撤銷鑒定人登記,鑒定機構給予停業整頓十二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三、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輕微,初次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責令停止非法執業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四、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與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九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或者給予停止執業十二個月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造成嚴重損失的,

給予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的;

(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丟失、損毀鑒定材料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五、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違法情節輕微,經責令及時改正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情形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為嚴重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給予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情節特別嚴重,并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失的,予

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核準或年度注冊面向社會開展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初次非法執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處罰;經兩次以上處罰仍繼續非法執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取締,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七、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為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業務范圍開展鑒定業務的;

(二)進行轉委托鑒定的;

(三)接受與本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進行鑒定的;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鑒定而進行鑒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法情節嚴重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形給予行政處罰:違法情形較嚴重或有較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六至十二個月的處罰;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節實施行政處罰執法人員隨意處罰責任追究

根據《**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規隨意處罰的,初次違反,主動糾正并有效阻止后果發生,未發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理;兩次違反并造成一定后果,產生不良影響的,責令作出檢查,并暫扣行政執法證;違反情節惡劣,干擾行政過錯調查,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吊銷行政執法證,并調離工作崗位。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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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

第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

市容、規劃、建設、環保、園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執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執法局統一領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組織、協調和督查,統一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

區執法局在轄區內行使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及合肥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處受市執法局委托,在各自區域內行使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執法局執行公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執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露天娛樂場所、沿街商業門點產生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不含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的行政處罰權;

(八)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做好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執法程序

第九條 執法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帶統一的執法標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可以向執法局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 市、區執法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制度,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職責范圍內的,執法局應當及時查處;屬職責范圍外的,執法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執法局應當將查處或者移送處理的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

(二)依法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

(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且都應當予以罰款的,執法局應當適用罰款數額最高的一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不得合并或者重復罰款。

第十三條 執法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l000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填寫統一制作、加蓋執法局公章的處罰決定書,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并按規定上繳。

第十五條 除前條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終結,由執法局法制機構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確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報執法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執法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執法局在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執法局依法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當事人下達通知書;

(二)實施暫扣時,應當制作清單,寫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三)暫扣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需要依法強制拆除的,執法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前,區人民政府應當通告。

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執法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內拒不拆除的,執法局可以強制拆除。

第四章 配合與協調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執法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建立協調、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應當移送執法局處理;執法局應當在收到有關書面材料后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在行政許可文件下發后3個工作日內抄送執法局。

第二十二條 執法局對違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執法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案件的類型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有關部門,并報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給執法局。

第二十三條 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關部門與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或者法定的時限內進行技術鑒定,并書面告知執法局。

第二十四條 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應當繳納賠償費、補償費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由有關部門作出賠償、補償及責令恢復原狀的決定。

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賠償、補償或者責令恢復原狀的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局應當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而不通知的,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執法局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要責令當事人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補辦有關手續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執法局征求意見的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執法局依法實施強制措施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需要執法局配合的,應當互相通知,主動配合。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接受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監督。

區執法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違法案件,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5日內報市執法局備案。

市執法局發現區執法局對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查處;發現區執法局的行政處罰違法或不當的,應當責令其糾正,并依法追究過錯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區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市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區執法局應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統一培訓、統一考核和輪崗交流制度,堅持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執法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執法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

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二)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31日起施行。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于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