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處罰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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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號令,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培育種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經營、加工、運輸活動,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直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和全縣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建設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為目標,不斷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保護好現有林木,常久不懈的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發展林木經營加工,確保全縣林木資源不斷增長和有序永續合理利用,加快全縣林業產業化發展步伐,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第四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管理工作站負責本鄉鎮區域內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條林木,包括集體或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各類樹木。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苗圃地和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資源調查、權屬認證和林權證發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資源檔案。
第六條集體、單位、企業所有的林木(林地)和個人通過合法手續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調查核實,確認所有權,核發林權證。
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林業主管提出登記申請,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使用權。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
第七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單位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并由征占單位按有關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章林木保護
第九條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林政稽查隊伍、基層護林組織建設,并督促擁有林木(林地)的基層單位和村委會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
第十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巡護專業隊、林木病蟲害測報防治專業隊、林木生長管理技術服務專業隊建設。各鄉鎮政府要設立林業站,各村要設立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推廣林木管理技術,落實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巡護林木,制止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委托處理破壞林木資源的案件。
第十一條林木防火實行轄區行政首長負責制??h級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林木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鎮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逐級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本縣林木防火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防火需要,可以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期,規定林木防火期,劃定林木防火區。
第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和縣有關技術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林木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林木植物檢疫工作。林木病蟲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采取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組織實施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林木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治理措施,在發生林木病蟲害疫情地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在疫區內要設立林木植物檢疫檢查站,封鎖和控制疫情傳播。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經過二至三年的努力,全縣實現人均百株樹,年增千元的目標;林木覆蓋率的最低目標為百分之三十??h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縣林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區域特點,編制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下達植樹任務,報縣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植樹造林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農村、學校、部隊每年都要組織適齡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按照有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限完成植樹任務。
第十六條宜林地范圍包括:散閑地及廢棄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窯廠廢棄地、坑塘、墓地、鄉級兩側的路間路溝,農田林網等。要堅決保護好基本農田。
第十七條縣鄉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利用外資和社會資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企業主、境外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賃、購買、股份合作、聯營等形式,在縣域內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樹造林,并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其它合法權益。
未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條參與國家、省級項目工程植樹造林的營林者,應當嚴格按項目工程的標準造林、管林、護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補植。拒絕補植或補植后仍達不到標準的,停止兌現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包括下列林木:
1、集體或單位所有的林木;
2、個人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的農田林網和河渠道路兩側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經濟林,以及閑散廢棄地、坑塘、場院、墓地、村莊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圍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可不申請采伐證。
縣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需采伐所轄林木時,要與縣林業主管部門共同按有關法規辦理。采伐林木必須使用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條采伐許可證必須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包括個人和法人)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和期限進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要對所轄村莊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規劃,進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莊綠化。
第六章林木經營、加工、運輸
第二十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必須取得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對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擅自營業。
第二十四條我省列入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管理的有原木、鋸木、竹木、小桿、木片;半成品有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和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家具等。
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渠道;
2、有與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經營、加工者作出的承諾書;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縣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逐級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核發或者不予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木材經營、加工者應依照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不得收購、經營、加工非法采伐和來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條運輸木材必須依法申辦木材運輸證。起運地在本縣區域內的,必須向本縣林業部門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對出入縣域未辦理運輸證件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應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列入木材運輸證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小桿、木片;半成品是指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及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條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2)檢疫證明;符合前款條件的,縣林業部門應當當場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二十一條向外省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省內木材運輸證》,運輸證由起運地的省級林業部門委托單位和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一車一證,證貨相符,全程有效;不準涂改、買賣、轉讓或重復、過期使用。
沒有木材運輸證的不得從事木材運輸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的,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1、集體組織未辦采伐證或雖辦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2、農民個人應辦采伐證而未辦采伐證或雖辦理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權屬發生爭議,在爭議解決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體、個人未辦理采伐證而將林木出售,購買方又未辦采伐證而砍伐林木的,買賣雙方均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證的林木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的,按盜伐林木追究責任:
1、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據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證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國家和集體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參于盜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條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到5倍的罰款。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盜伐、濫伐林木和故意毀壞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罰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六款進行處罰。
對不經縣林業部門審批,造成盜伐、濫伐林木的組織、策劃、煽動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非法收購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非法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號令規定進行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加工木材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為非法運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林業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