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處罰條例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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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準婚姻關系;非法同居;權益損害;財產關系糾紛
一. 準婚姻關系的基本概述
(一)準婚姻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準婚姻關系是指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兩性結合關系的事實狀態。其特征主要包括:(1)當事人雙方必須是沒有配偶的男女(2)同居時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3)雙方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和親屬關系(4)雙方自愿結合,沒有強迫或者其它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
(二)準婚姻關系的溯源
網上有過一份調查,未婚同居的比例占到目前20-30歲的居多,從其結果可看出65%的人認為未婚同居占目前年輕人的六成以上,介于準婚姻關系產生的現狀,在短期內不可能完全消除,在修訂《婚姻法》中,立法者沒有對準婚姻形式及其問題的解決作出規定,主要理由是對這種逃避規范的行為,不能予以法律上的承認,否則,就會有更多的人會不登記而同居,使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嚴重沖擊。
二. 準婚姻關系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準婚姻關系法律制度的現狀
事實婚姻在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名稱、性質和法律上的對策也不盡相同,對僅缺形式要件的準婚姻關系,采取不同的態度,有如下三類:(1)承認準婚姻關系。認為婚姻應重事實輕形式,以利于夫妻關系穩定,羅馬法中的時效婚、英美的普通婚姻屬此。(2)不承認準婚姻關系。認為結婚為要式行為,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無效,如日本。(3)相對承認準婚姻關系。即法律為事實婚姻設定某些有效要件,一旦具備了這些條件,事實婚姻便轉化為合法婚姻。
(二)準婚姻關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陳杰人先生曾指出:“法律不僅是保護善良人的法律,也是保護違法人的法律。對于任何違法者或者具有不良記錄的人而言,法律更應該保護其合法權益,因為他們的權益往往最容易受到歧視,往往也最容易被公安機關忽略。”就算是法律上也未曾規定的準婚姻關系,也存在權益損害問題,生育年齡的男女同居,就會發生生育問題。既然有生育問題,就會出現非婚生子女問題,也就必然涉及到同居當事人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撫養、認領、準證、以及親屬關系等問題。
三.對我國準婚姻關系完善的法律對策
(一)權益損害問題的立法完善
我認為應在以下兩個方面設立準婚姻關系權益損害的救濟問題:
1. 與子女的關系:男女雙方同居期間所生子女,應屬非婚生子女,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對子女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親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如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可以隨男女雙方的一方姓,同居雙方均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于喪失生活來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義務。
2. 救助措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的單位的救助責任,有義務進行勸阻和調解,不能以其屬非法婚姻不受保護為由推諉責任;政法機關的救助責任,公安機關對待準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法院對遺棄家庭成員的撫養、扶養、贍養案件要及時判決,并予以執行。
(二)財產糾紛的相關立法建議
準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糾紛,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立法應當怎樣規范這種財產關系,二是確定解決這種財產關系糾紛的基本立場。這兩個問題實際上也是聯系在一起的,這就是確定這種財產關系的基本性質。準婚姻關系破裂,隨之而來的必然包括財產關系糾紛,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形式時,并且不是明確的分別財產制,發生財產共同使用、共同支配的,究竟應當怎樣確定其財產制的形式,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首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對財產關系性質進行約定的時候,這種財產是兩個主體參加的財產關系。因此,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性質一定是共有。其次,對于這種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可以選擇的性質,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選擇共同共有認定準婚姻關系的財產關系性質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體現不了與夫妻共有財產的區別,成為了與夫妻共有財產關系完全一樣的財產關系。這不利于保障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也不能保障行政機關婚姻登記的權威性,是有問題的。
四、結語
實際上,準婚姻關系的現實表現就時刻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意志自由”原則。首先,準婚姻關系并非是一種婚姻形式,而是僅僅由二者關于“同居關系”的合意所主導。其次,雙方在性的關系上雖有結合的合意,但不過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于是否會結為夫妻并不明朗和公開。再次,由于男女雙方只是因為簡單合意而同居,不是配偶,不能享有配偶權,婚姻家庭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權利義務,亦不能對他們有效。最后,不僅在性的關系上雙方擁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間,在財產關系上更是如此。
我們不能因為準婚姻關系為大眾所接受,而忽略其帶來的社會危害;也不能放棄法制法規對其采取實體法上的規定。任何社會行為都需要法制的規定,若放任其發展,均會對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應雙管齊下,從當事人和政府機構齊下手,為我國法制建設創造更好的未來。(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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