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曠工處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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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勞動法對曠工處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首先,關于績效問題。對于部門內部的制度,需要由部門內部進行民主評議,征求大家意見,最好能夠一致通過,當然,如果有極少數員工反對,問題也不大。一般來說,如果大部分員工都同意,那么該考核制度就通過了。屆時只要直接將生效的版本給到員工簽收確認即可,即使該員工再反對也沒用。
其次,關于違紀處理問題。由于該員工處于“三期”中的哺乳期,屬于受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即使她考核不合格,貴公司也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非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只能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著手,即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等。
對于哺乳期員工,法律上其實規定了授乳時間,即一天兩次,每次半小時,兩次可以合并使用。也就是說,如果哺乳期員工來上班的,在工作時間授乳,在一個小時內的視為工作時間,如果超時,應該按照規定請假,并作為事假處理,但是在實踐中操作得比較寬松。這樣一來,實際的授乳時間其實就已經遠遠高于法定標準了。如果貴公司想要嚴格操作,就可以讓員工選擇授乳時間的享受方式。是晚來早走半小時,工作時間授乳請假;還是正常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授乳超過法定時間的請假。待員工做出選擇,公司再進一步嚴格部門內部的考勤。一旦員工違反了相應規定,就給予違紀處理。
停薪留職&勞動關系
我公司有個老員工,系原來國有企業停薪留職的人員,從2004年進入我公司至今已有12年?,F在,我公司與該員工簽訂的聘用協議即將到期,出于各方面的考慮,我公司打算將該員工所在的部門外包出去,這就會涉及該員工的安置問題。請問:我公司與該員工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嗎?如何處理較為穩妥?
根據來信描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公布并自9月1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該員工與貴公司之間目前確實是勞動關系。根據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國家是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的,彼時用人單位在使用其他單位的停薪留職人員時,一般都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而非勞動關系。因此,該員工2004年至2008年之間,關系宜按非勞動關系處理。
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至2010年9月14日前這段時間,對于用人單位招用其他單位的停薪留職人員的情況,并無明確法律界定。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認為是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的全面保護,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法律是認可雙重勞動關系的;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是勞動關系,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這種情況下到底該如何界定關系,我們不宜濫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泛化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第三種觀點認為屬于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除法規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幾個方面外,其他不受勞動法律的調整。第三種觀點,主要存在于上海等少數地區,而一、二種觀點則無明顯區域劃分。
關于該員工是否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其中,連續工作滿十年,未區分雙方到底是何種關系,所以應包括勞務關系及勞動關系所有的年限。因此,該員工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貴公司不能拒絕。
老員工“混日子”怎么辦
我公司有位老員工,工齡比較長,但該員工表現平平,已經數年沒有拿到績效獎金,而且該員工平時經常遲到早退甚至曠工,可惜該員工所在部門并未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人力資源部門也束手無策。人力資源部門跟該員工做溝通,員工既不愿意離職,也不在乎有沒有績效獎金。對于這種“混日子”的老員工,應該采取什么對策?
關于公司實際沒有考勤的問題。一般情況,沒有考勤的公司,對于員工的遲到、早退及曠工,是沒辦法處理的。無法處理的原因不是發現了曠工不能處理,而是由于考勤制度缺失,導致沒辦法證明員工曠工。
目前貴公司有兩個大問題沒法解決:(1)由于員工的曠工行為無法落實,所以在員工否認的情況下,只能放棄本次的處理。(2)貴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巨大漏洞,即只規定了曠工幾天可以解除,沒有規定遲到累計幾次可以升級處理。也就是說,根據貴公司的制度,只要員工不再曠工,即便員工每天遲到,由于沒有相應的處罰升級機制,公司將永遠無法處理該員工。
基于目前的情況,建議貴公司一方面對員工的違紀行為繼續給予警告處理,同時,另一方面能夠盡快推進規章制度的優化,使得相關規定更加明確,以便后期處理。
殘保金政策變了,如何應對
北京市去年調整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交基數,由原來的北京市年人均工資調整為企業本身年平均工資。這對我公司影響很大,由于我公司外籍高管較多,且其工資均很高,這就拉高了年平均工資。請問:我公司是否必須繳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果一定要交,外籍高管的工Y,是否要計入計算基數?
根據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及北京市的配套政策規定,凡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換言之,對于用人單位來講,要么招用達到比例的殘疾人,要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就這兩個選擇,別無他法。因此,貴公司是否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取決于貴公司招用的殘疾人比例,如果達到了貴公司在職職工總數的1.7%,則無需繳納;否則,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篇2
關鍵詞: 勞動爭議; 預防; 合同法
中圖分類號: D92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2)10-0045-02
一、勞動爭議的預訪
勞動爭議重在預防。預防勞動爭議,首先要規范企業行為,作到依法治企。企業要在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范圍內活動?!秳趧臃ê贤ā肥且幏镀髽I與勞動者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學習和熟悉《勞動法合同法》的基本內容,并應嚴格遵守。在此基礎上企業經營者還必須學習和熟悉與《勞動法合同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如《民事訴訟法》、《工會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其次,為了有效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企業應當在不與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具體的且有效的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幾方面:
1.建立詳實員工履歷檔案。履歷檔案一般記錄員工的歷史背景和社會關系,其重要性不可忽視,一旦員工出現不測可及時通知其親屬,如員工無故曠工即可寄特快至其記錄住址,保留有效證據,等等。
2.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是明確企業與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是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依據。因此,在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依法進行。首先,企業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嚴禁無合同用工,避免事實勞動關系;其次,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有效,雙方權利義務要約定明確、詳盡,不得簽訂違法的無效合同。另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不合法的程序也可能發生勞動爭議。再次,企業在履行、解除、續簽勞動合同時,應依法或按合同約定辦理,不得擅自違約或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對勞動合同進行審查監督。
3.嚴格工資管理制度。工資對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對企業而言,工資進入成本,直接關系企業經營效果;對職工而言,工資體現勞動者價值,職工要以工資維持生計和進行再生產。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要遵守現行工資政策,堅持合法、合理、公開、公正并兼顧公平的原則,對比較敏感的獎金分配等,必須要有據可依,并定期公布,防止暗箱操作,產生腐敗引發爭議。集體、私營、合伙、合資等類型企業,也要有完善的工資制度,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分配原則、數額及發放時間等,不得以實物折抵工資,更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企業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制定自己的工資標準或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管理制度另一重要方面是考勤制度。考勤表是工資發放的依據,考勤表須經考勤人員、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作為財務部門發放工資的依據。要求企業考勤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考勤表的填寫要客觀真實,防止弄虛作假。企業要將考勤表、職工簽字后領取工資的工資表做為檔案妥善保管備查??记诒怼⒐べY表是進行仲裁、訴訟的重要證據,庭審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
4.完善工傷管理制度。工傷管理是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為前提的,為了防范安全風險,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同時,企業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特別是在高空、井下、粉塵、易爆、有害氣體等高危行業和崗位,要具備完善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自主保安制度。企業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有關制度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處理。對工傷的認定,要按程序辦理,出具事故報告并填寫工傷認定表,傷殘等級要經有關部門鑒定。企業應支付傷殘職工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并按傷殘等級支付傷殘補償金。工亡職工還應支付喪葬費和撫養費。事故造成傷亡的,在事故性質尚未確定前,企業應本著關心職工的態度,對職工先行救治,墊付必要的費用,待事故性質確定后再進行處理。
5.辭退、除名、開除職工須慎重行事,按法定程序辦理。企業給予職工辭退、除名、開除處理,關系到勞動權利的保護問題,必須慎重對待。企業應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依據自身的經營特點,根據企業的需要制訂合適的獎懲辦法。并嚴格遵守規定,依法辦事。在對違法、違紀、違規職工予以辭退、除名、開除時,應本著“教育在先處理在后”的原則進行。對長期不上班或長期不在崗而又不履行正常手續的職工,且已達到法定處理條件的,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也必須先行通知,通知不到的,可以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對拒不返回單位又無回音者,方可按程序處理。企業對職工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書,必須及時送達給被處理者本人,并應告知處理者享有的申辯、仲裁、訴訟等權利。如果被處理職工長期在外不歸或去向不明,應將處理決定書送達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果拒不簽收處理決定書者,應有兩名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證明,將決定書留置送達。實踐中,也可以請公證機關對送達通知行為進行公證。企業知道被除名職工居住地址的,應郵寄送達并留存回執。上述送達方式無法實施的可以公告送達。
企業用工現在已基本實行勞動合同制,對嚴重違紀職工,經教育無效的,盡量根據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采取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處理。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一種處罰,因此比較溫和,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避免勞動爭議,規避法律風險。
6.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勞動爭議發生后,為了化解矛盾,減少職工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企業應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把糾紛解決在仲裁和訴訟之前。這樣,會更利于企業營造和諧的人際關系,同時也避免了訴訟之累和減少訴訟成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由兼職人員組成,包括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工會代表。調解委員會辦公室一般設在勞動人事部門。除辭退、除名、開除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直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外,其他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工資獎金、降級、工傷認定等糾紛,均可由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入法律程序解決。因此,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利于化解矛盾穩定職工情緒,也有利于節約仲裁、訴訟費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后經企業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無效或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條件,不經仲裁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二審制?,F就企業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被申請人(被訴人),提出以下對策:
1.開庭前的準備。當企業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的應訴通知后,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做必要的準備事項:
一是委托人出庭。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委托人,最好委托本企業法律顧問代為仲裁和訴訟。因企業法律顧問是本企業員工,精通法律,熟悉本企業經營管理,便于。同時,企業法律顧問代為仲裁和訴訟又可節約企業管理費用。如企業未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聘任法律顧問,可聘社會律師為人出庭。同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向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受托人簽字;
二是由企業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證明其身份、職務并加蓋企業印章;
三是準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交給人;
四是人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準備答辯書或答辯狀,并搜集相關證據。
2.庭審中的舉證、質證。首先,作為人的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必須按時出庭。庭審是依法定程序進行的,人在與申訴人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中,切忌做無謂的辯解和爭論。首先,企業人負有舉證的義務,對自己的主張和列舉的事實必須用證據印證,并引用相關的法條說明自己的主張和事實的合法性,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如對某職工因曠工企業給予開除處分引起的爭議,應出具該職工曠工的證據,諸如考勤表、工資表、廠方通知其上班的通知書及證明已通知到本人等證據。在開除程序上,要出示會議研究的會議紀錄,并經職工代表會的決定等證據。庭審過程,實際上是對企業管理水平的檢驗,企業在管理活動中,應當做到依法管理、規范管理和精細化管理,稍有紕漏,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因在于職工在勞動仲裁和訴訟中是弱者一方,勞動法律更傾向于關注弱者的利益。
篇3
現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
1.對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富余人員以及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協議期未滿的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它非在崗的人員,應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依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簽訂《專項協議書》。
2.經企業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限內不愿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按其自動離職辦理手續,解除勞動關系。按自動離職辦理手續,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檔案由原用人單位轉到其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局。
在停薪留職期限內,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依據停薪留職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但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完善停薪留職協議書,待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后,再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3.對請長假、請長病假、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以及不辭而別的人員,用人單位應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第260號)的規定辦理。
4.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固定工約定試用期。
5.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工作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后的工作時間應合并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應承擔義務。雙方已約定賠償責任的,勞動者要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7.在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不得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分職工。
8.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原城鎮合同制工人與本企業內原固定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應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資性補貼。原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使用核增的工資性補貼建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二、工資
9.由于個人的責任,未完成企業規定的勞動定額或生產任務的勞動者,企業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標準。
10.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由企業確定其工資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為便于企業統一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用人單位應根據北京市勞動局《對〈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京勞資發〔1995〕218號)辦理。
三、社會保險
13.企業下崗待工人員、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帶薪上學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按本市有關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繳納。
14.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職工,企業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醫療期。
15.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和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個人原因違反《勞動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篇4
張興于2010年7月進入一家外貿服裝經營公司工作,2011年底,《員工工作績效考核評估表》記載考核稱職,其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期限是到2012年底,合同明確約定張興的工作崗位是銷售部部門經理,月薪3萬元。2011年3月1日,公司向張興發出書面轉崗通知,稱其負責管理的銷售額遠遠低于其他銷售部門,極大地影響了公司的利潤增長,因其不勝任現有崗位,公司決定自2011年3月4日起將張興的工作崗位調整為質監人員,工資隨崗重新調整,并要求三天內到新部門報到。張興不同意公司決定,認為其在公司勤勉,年終考核結果為稱職,公司決定中認定其不勝任工作顯然難以令人信服。與領導理論,但公司以其有用工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為由拒不改正。張興為此很困惑,不知怎么辦好?
【評析】
現實中出現的用人單位任意調整勞動者崗位的情況,多是為了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或是為了逼迫勞動者自行辭職,甚至是用人單位領導為打擊報復勞動者,以單位需要或者用工自主權等名義,通過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并按調整后崗位的工資核定并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來侵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調整崗位,應當首先審視其合法性,再作出正確處理,切不可莽撞行事,以曠工等形式消極抵觸。
一、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和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條件
勞動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既包含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平等的合同關系,又包含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與勞動者形成的管理關系。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根據其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一定的工作崗位,并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任職條件和薪資水平。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通過對勞動者的崗位調整與職、薪升降來實現自己管理自主的權利,確實是必要的。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對此,《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薄度袼兄乒I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第103號令》第18條規定:“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其中規定企業對未上崗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作崗位上工作;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拔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第19條規定:“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其中規定企業有權制定職工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
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主要體現在招用勞動者之前,其可以自行設置崗位及其相應的工資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在招用了勞動者之后,雖然可以通過行使用工自主權進行崗位調整,但會受到很大限制,除此之外,只能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調整勞動者崗位和工資待遇。
《勞動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變更勞動合同:一是要依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必須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由對方限期表示意見,最后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勞動合同雙方就可以就勞動崗位進行變更。
二、用工自主權的限制
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主要體現在招用勞動者之前,企業可以自行設置工作崗位和各崗位的工資待遇(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如果企業在招用了勞動者后,就不能再以企業用工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來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這時,用人單位只能通過合法的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實現對員工工作崗位和薪資的調整。用人單位可以依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和對員工進行依法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得出的結果,如員工的身體狀況、工作表現與業績,判斷該勞動者與崗位的要求是否相符合,決定該勞動者的崗位是否需要調整。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中規定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企業可調整工作崗位和工資(但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如果不符合上面所列條件,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并降薪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所以說只有對于那些確實不勝任某一崗位的勞動者,企業才有權調整其崗位。但企業對此應當提供證明,證明崗位調整具有充分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其到適當的崗位的。
至于崗位調整后可否按調整后的崗位核定其工資待遇,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減少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如要調整工資待遇則既要考慮調整崗位后工資待遇的合理性,但又不能因此導致勞動者的收入明顯減少,更不能影響到勞動者的正常生活。
當然,在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與勞動者就調整崗位或者降低工資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想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濫用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的權利,迫使勞動者無法接受新的崗位或工資而辭職,這是法律不容許的。
另外,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可以對勞動者職薪升降與崗位調整進行約定,同時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和勞動管理以及酬薪制度,以此證明企業崗位、工資調整的合理性,這樣既保證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三、職工不同意崗位調整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的全面履行包括勞動合同雙方按照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來履行合同。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應當合法,必須尊重雙方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變更,不能隨便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更不能任憑用人單位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部門、科室調整,將其調到其他工作崗位并降低工資待遇。而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崗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如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調整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不能擅自調整勞動者崗位。
如果職工遭遇企業降級、降薪和調崗,應依法積極應對,不能賭氣辭職或者曠工,而是應該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現實中不少職工對崗位調整感到無法理解或者是不能接受,采取半個月不上班的賭氣做法,以為企業會拿其沒辦法。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用人單位可以以職工連續曠工15天為由,做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例如某一勞動者,其所在的部門被裁撤,因此不得不對該部門的人員進行重新安置,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的需要,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調整其工作崗位,則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分配到其他部門工作是可以的。如果勞動者由于不愿意從事新工作,可與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崗位或者辭職,但不能采取過激的維權手段或者是曠工,反而讓單位抓到把柄,導致出現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篇5
本文論述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及其產生原因。探討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又側重分列了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三部分。賠償損失應適用《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原則,同時為體現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賠償數額大于勞動者實際損失的,應從其規定。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性,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最后,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議,供大家參考和討論。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為: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試用期的違法約定,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或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級、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還有許多,如濫用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領導,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薪。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其是否合理合法,向勞動者公示與不否,動不動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裁判,存在種種錯誤和不公,不少是偏袒用人單位的,也助長了用單位的違法行為。
7、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此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3]。本文探討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還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秳趧臃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秳趧臃ā芬苑傻男问酱_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12條,《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既包括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損失。
為了明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補足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此,我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應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理由是: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關。
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的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范圍,也應同《民法通則》、《合同法》一樣,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為體現《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特殊保護,賠償損失也有例外情況,即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時,其所得賠償可以大于其實際損失。《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1號,下稱《工會法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筆者認為,《賠償辦法》第3條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的規定,雖有其不足之處,但基本上還是明確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應適用《賠償辦法》的規定,而不宜適用《補償辦法》的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數額大于勞動者實際損失(包括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的,應從其規定。
(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睹穹ㄍ▌t》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責任,是受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在責任制度上的體現。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時,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五十二條和《工會解釋》第六條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但從合同法原則,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保護處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責令賠償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議
(一)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還存在著缺陷、不足、沖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規定的缺陷也是產生違法現象和司法混亂的原因。筆者認為,現有勞動法規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對能否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及其適用條件和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如何處理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2、對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及適用范圍未作明確規定。
3、對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等規定不明或規定不合理。以致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違法還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多是根據《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裁判。
4、對“三期”女工,未成年工、醫療期員工、工傷員工如何特殊保護規定不明。當用人單位強行辭退這些勞動者時,如何賠償他們的損失未作具體規定。
5、對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均未作規定。
6、對經濟補償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規定不明。
7、對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賠償責任及適用條件規定不明或不全。(筆者認為應視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費待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規定不明。
(二)完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規定的建議。
應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然后廢止《賠償辦法》和《補償辦法》兩個規章,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勞動合同法》中,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規定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經濟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和適用范圍。為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建議將違約金定性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為體現違約金的合理性,并根據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的性質,對違約金的約定規定一個合理范圍;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法違約,勞動者即有權要求違法的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規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范圍應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勞動保護待遇、工傷待遇、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待遇的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損失費用。賠償數額的計算,以實際損失為原則,但如果是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則還應參照《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支持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則應加付賠償數額25%的額外賠償費用。工資收入應包括合同期滿前可得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滿而醫療期、“三期”未滿的,工資應計至醫療期、哺乳期滿。
4、規定適用繼續履行責任方式的條件。規定只要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履行,應裁判用人單位履行合同。為使裁判得以順利執行,對用人單位可能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同時做出裁判。
5、對代通知金作出明確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無故解除無過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均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6、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
7、規定對是單位辭退還是勞動者自動離職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不是證明勞動者沒有上班,而是證明用人單位曾對勞動者的自動離職行為做出過書面處理。
8、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報酬的。(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6)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的。
[結論]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無論是完善勞動立法,還是勞動執法、司法,都應體現這一宗旨。為體現這一立法宗旨,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勞動法嚴格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探討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責任,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違約金體現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可以大于實際經濟損失。賠償損失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對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對受特殊保護勞動者的賠償可以大于其實際損失。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以勞動者提出要求和用人單位能夠履行為前提,如果條件具備,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盡管目前我國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來說,適用《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還是基本明確和合理的。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勞動行政執法和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能正確而公正地運用現有法律進行執法,司法、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一定會得到有效的遏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李景森、賈俊玲主編,《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篇6
[問題]
某員工試用期滿以后,經考核發現并不符合我公司要求。于是公司決定,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該員工卻找到我們人力資源部門,主張公司操作違法,公司無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向其按照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底是公司操作違法了,還是該員工的認識存在錯誤?
[回復]
首先,貴公司的操作確實存在違法之處。我們不妨來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已經很明確地說明了適用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時間限制――在試用期間。因此,對于貴公司該名員工已經試用期滿,過了試用期,就不能適用這一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了。
其次,對于試用期滿以后,如果考核發現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應當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調崗或者培訓,經調崗或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醒貴公司,應當提前進行試用考核,在試用期內就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該員工。否則一旦試用期滿,即使考核不合格,勞動合同也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解除了。
我們建議,企業對試用期員工應當定期進行考核,并要求各部門將最終的考核結果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一周上報給相關部門,以期及時決定是否對試用期員工轉正。
用好您的兼職工
[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型公司,其中一下屬公司在外地聘用了當地的兩個人做兼職,集團每月工資,其他有關合同、社保均沒有辦理。請問這樣用工有何風險?如何進行控制防范?
[回復]
首先,貴公司要確定這兩個人是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所謂的兼職,就是指已經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員工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這兩個人處于無業狀態而到貴公司工作。那么就不屬于兼職,而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了,那么現在貴公司和這兩名員工之間就應當是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非常大。
其次,如果這兩人確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貴公司可以用他們作為兼職工。但需要這兩個人提交本單位同意其外出兼職的證明。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因兼職而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兼職工的一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沒有其原單位同意其兼職的證明,貴公司使用他們將會有一定的風險。
最后,為了以后不必要的糾紛,用兼職工還是應當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建議貴公司要求這兩人向公司提交兩份文件,一是他們與他們本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是他們本單位出具的同意他們外出兼職的書面證明。有了這兩份文件,貴公司方可與其簽訂兼職協議。用他們做兼職工。
此外,我們國家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系存在的。如這兩名兼職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繳納了社會保險,那么在貴公司就不能再辦理社會保險了。
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問題]
我公司因為業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請問,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我司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回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于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貴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貴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梢?,不管雇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雇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借調期間的工傷保險誰承擔
[問題]
從去年年初起,丁某由我公司借調到某廠工作。但是,前不久丁某根據某廠的要求去某地出差時,發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丁某身受重傷。丁某認為自己是在出差期間受傷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某廠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而某廠卻說丁某是我公司的職工,這個責任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覺得。職工已經借調到某廠,并是為某廠出差受到傷害的,此責任應該由他們承擔。請問,我公司的主張正確嗎?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害的,到底應該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
[回復]
員工因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于丁某應享受工傷待遇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因為丁某是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當由原單位還是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备鶕陨弦幎ǎ瑢τ诼毠そ枵{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這類情況,應當由原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法律允許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以平衡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之間的利益。
具體到貴公司遇到的情況,貴公司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丁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某廠協商約定補償辦法。
因此,針對類似情況,我們提醒用人單位,在發生員工借調關系時,應該在合同當中全面約定有關事項,包括借調員工發生工傷后的補償辦法等,如果在事情發生后再協商,就會出現一些麻煩,甚至會面臨一些風險,若事先的借調合同能全面約定有關事項,那么這些麻煩和風險就是能避免的。所以,為了避免不必
要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注意借調合同中的約定。
能否不申請工傷認定
[問題]
我公司的一名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由于公司沒有為這名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因此我們認為沒有,必要替這名員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請問,這么做可以嗎?
[回復]
工傷認定是工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論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請的,職工可在一年內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通過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我們發現,是否需要申請工傷認定、是否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取決于是否發生工傷事件,而不取決于公司是否為員工辦理過工傷保險,是否辦理過工傷保險決定員工是否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建議貴公司替這名員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員工不是“大熊貓”
[問題]
我公司生產部員工某某,在3個月前發生工傷,右手手指受傷,經住院治療基本康復,但手指中的鋼釘還未拔除,已做工傷認定,但還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醫生為其開具的病假條上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種工作。公司為其重新安排工作,任職生產安全員,不需要再進行體力勞動。公司已電話通知其多次要求來上班,但都被其以上班不利養傷為由拒絕,但實際上,他在家里幫妻子打理自家診所,對于這種情況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復]
這是一個關于工傷員工違紀該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實踐中,我們好多用人單位都對此存在誤區,錯誤地認為工傷員工如同國寶大熊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養著。
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公司是不能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仔細研讀我們會發現:首先,工傷員工必須“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中的規定,也就是工傷員工經傷殘等級鑒定至少是十級以上,方可適用該條款;其次,這類員工。即使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也僅僅是針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受到保護,對于出現該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時,是不受保護的。
因此,可以確定,當工傷員工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時,公司照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貴公司現在碰到的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在醫療機構建議的休養期滿以后,員工要想繼續休息,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明,要么請病假,要么請事假。若既不請假,又拒絕上班的,則可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公司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辭退處理。
麻煩的工傷認定
[問題]
我公司存在一個特殊情形,即公司生產區與宿舍區緊鄰,同屬一個廠區。近期,我公司一名生產操作工在非工作時間被公司的叉車給撞了,那么,請問這種情況的員工是否屬于工傷。我公司該如何處理此事?
[回復]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存在比較大的不確定性,需要看具體情形方可確定。
篇7
四處求醫、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的她試圖向酒店尋求幫助,不料卻惹來無端的禍患,她不僅兩次被公安機關以“騷擾酒店高層領導”傳喚,而且最終被酒店開除了!
企業招人,都會給新招聘的員工一段實習期,可實習期里的員工,在企業的眼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合格勞動者,沒有任何保障。然而,如果不幸在這個節骨眼上患病,難道真的只能是忍氣吞聲,求助無門?
試用期里不幸患病,四處求醫貧困女工負債累累
王利利出生于海南省屯昌縣黃嶺鎮一戶普通農家,今年21歲的她,2008年畢業于海南萬和信息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應用專業技術系。2009年1月8日,王利利被招聘進入海南三亞頗為有名的銀泰酒店,應聘的時候,她是做為銀泰酒店的文員招進的。銀泰酒店規定,像王利利這樣剛走入社會的大學生,都有一個月的實習期,在一個月內的實習工作期間,如果表現出色,就轉為酒店的正式員工。
1月10日,王利利正式進入酒店上班,被分配到客房部做一些清掃客房的工作,這也是酒店對一些白領崗位員工正式就職前的考驗,讓這些將來的白領們,多方面了解各個部門的一些具體工作流程。
王利利第一天上班,就不停地向同事們討教工作上的一些經驗,干起活來也非常努力、認真,總是使自己清掃的客房一塵不染。那種比自己家里搞衛生還要認真苛刻的態度,讓同事們不太理解,卻又有些佩服。同時,同事們又發現,王利利自己非常講究衛生,經常喜歡洗手,穿在身上的工作服,也經常用毛巾擦拭。
清潔客房的工作,整個過程都是在和灰塵打交道,環境并不好。王利利問同事:“你們為什么不戴口罩工作?”
“那也太小題大做了吧?”同事們面面相覷,酒店里不比那些滿是塵囂飛揚的工廠或者工地,灰塵的數量畢竟有限,戴口罩太夸張了。見同事們對自己的想法不以為然,王利利無奈地搖搖頭。
當天晚上下班后,王利利到商場里買了口罩。第二天上班時,客房部的領班劉溫玉見王利利戴上了口罩,非常吃驚:“為什么要戴口罩?你會嚇到客人的!住店的客人會以為你是一個患病的員工,怕傳染上你的某些病菌而遠離你,甚至有可能轉而退房住其他的酒店。你這樣,會影響酒店的生意的!”
王利利理直氣壯地說道:“我覺得恰恰相反,客人會認為我戴口罩而更加放心住店,會覺得與酒店的員工接觸更加放心,不會有可能傳染到疾病?!?/p>
劉溫玉說不通王利利,想到酒店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戴口罩,況且王利利現在只不過是在客房部臨時工作,自己也犯不著較真,便走開了。
2009年1月22日下午,王利利在打掃客房時,忽然感到臉部有刺癢的感覺,她以為是皮膚過敏,多次用毛巾洗臉,直到下班離開酒店,王利利身上的刺癢感覺才略為好轉?!翱赡芎涂头康哪承馕队嘘P吧?!被氐阶〉牡胤?,王利利看著鏡子中自己的臉,暗暗地想。
1月23日下午2時,王利利再次打掃客房時,那種刺癢的感覺不但加重了,而且身上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刺癢癥狀。王利利忍不住雙手不停地在身上各處抓癢,沒想到,抓癢后全身都出現了紅色痕跡,很有些嚇人。
一位同事見狀后,讓她趕緊去找酒店醫務室看病拿藥。王利利找到醫務室的李海燕醫生,李海燕醫生給王利利開了三天的抗過敏藥氯雷他定片,每天服用一片。
三天過后,王利利的刺癢病情不但未見好轉,反而更加嚴重了,臉上因抓癢而留下的多處紅色傷痕更加醒目了。李海燕醫生說酒店醫務室缺乏一些必要的醫療設備,建議王利利到外面醫院檢查治療,并寫了建議王利利外出看病的條子。
銀泰酒店的人事部經理孫詠梅當即同意了王利利的病假申請。
1月27日,王利利來到三亞市人民醫院就診,被確診為蕁麻疹。遂在該醫院打了三天針,因效果不明顯加上囊內羞澀,她又回到酒店醫務室。李醫生再次給她開了三片氯雷他定片,并增加了強的松同時服用。可三天后,王利利的面部還是癢痛,而且病情逐漸加重。
上班沒幾天。尚未拿到工資,經過這一番折騰,王利利身上的錢很快花光了,她只好回到老家,從父母手中拿了500元錢,再次到三亞人民醫院治療,醫生又開了一些強的松和艾洛松等20天的抗過敏藥。不料,藥吃完后,病情還是沒有明顯好轉,而且癢痛由面部擴散到了全身。
王利利決定到更大的醫院去治療,但她身上所帶的錢早已用光,只好去向一些好朋友及同學們借錢,好不容易借到了2000元錢,王利利來到海南省皮膚病醫院就醫,專家確診是蕁麻疹,又給其開了15天的抗過敏藥。
在王利利外出酒店治病期間,銀泰酒店一共給王利利批了37天的病假。因為病情的原因,王利利沒有再住在銀泰酒店,而是回到了家中,這樣更便于治療和得到家人的照顧。
期間,王利利幾次回銀泰酒店找人事部經理孫詠梅和總經理助理滑曉耘,希望酒店能解決她的部分醫療費,得到的回答卻是因為她是實習生,酒店沒有給她購買保險,自然無法報銷她的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無力承擔,尋求幫助惹來兩次公安傳喚
病魔纏身又身無分文,王利利非常傷心,這么多年,家里為了供養她完成學業,早已一貧如洗,她最大的愿望就是大學畢業后,找到一份工作補貼家用,沒想到,父母沒有等到她的回報,她卻再次成為父母的負累,她不知道這樣的求醫路,何時才是盡頭。
,2009年2月28日上午10時,正在海南省婦幼保健院進行治療的王利利,接到銀泰酒店的人事部經理孫詠梅的電話,要求她回酒店補辦請假手續。“可……可我現在??诘尼t院里住院治療呢,現在無法回去啊。能不能我先口頭請假,等我出院后再回去補辦手續啊!”無可奈何的王利利請求酒店再繼續延長假期。
3月5日上午10時,王利利又接到了人事部經理孫詠梅的電話,要求她第二天回酒店上班。王利利解釋自己的病情尚未好轉,依然在住院治療,請孫詠梅根據特殊情況延長假期,自己只要治好了病,就及時回酒店上班。
“希望你的病能夠盡快治好!”電話的另一端,孫詠梅并沒有拒絕王利利延長假期的要求。
此后,王利利的病情一直沒有好轉,她只好又到海南武警總隊醫院看專科門診。盡管王利利先后去多家有名的醫院多次治療,可是病情始終反反復復,沒有一點起色,而先后的醫療費卻已經花去了1萬多元。
從5月份開始,王利利的病情又有了新的狀況出現,產生了嚴重的耳痛耳鳴現象,聽力逐漸下降。同時,父母因為給她治病,已借遍了所有的親朋好友,再也借不到一分錢了,王利利陷入了困境。
5月20日,王利利懷著最后一絲希望,回銀泰酒店找領導,希望可
以報銷她的部分醫療費用。當天,酒店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外面出差,王利利向總經理助理滑曉耘說明自己的情況,希望酒店能夠幫幫她,以便自己能夠得以繼續治療下去。
滑曉耘一口回絕了王利利的要求:“你處在試用期,是一名實習生,不是屬于《勞動法》上合格的勞動者,酒店沒有義務為你解決醫療費用。”
同時,滑曉耘還告訴王利利一個不幸的消息,由于王利利在病假到期后沒有及時回酒店上班,也沒有回酒店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她的這種行為已經可以被酒店做為曠工處理,現在沒有開除她,已經是酒店對她的最大幫助與愛護了。
王利利懵了,半晌,她喃喃地說道:“我因為當時不在三亞,在??谧≡簾o法回來辦手續,可我口頭請假了啊。再說,員工生病期間,酒店不能做出開除員工的決定啊?!被瑫栽趴戳艘谎弁趵?,再次聲明酒店和王利利簽的是實習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能算一種真正的用工行為,王利利在實習期間只能算是一種培訓性質的學習,酒店有權在實習生實習期間,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王利利疲憊地從酒店里走出,她的內心無比感傷,一場看起來只是很小的皮膚病,卻越治越嚴重,不僅負債累累,而且本來可以從實習生轉為酒店文員的機會也可能失去了。
6月7日上午9時,為了保住工作,也為了能夠喚起酒店的同情,王利利壯起膽子,給銀泰酒店的總經理發了一封《致三亞銀泰度假酒店劉總經理》的求助信。
把信投進郵筒后,身體疼痛難忍的王利利晚上躺在床上翻來覆去睡不著,想到銀泰酒店總經理接到信后無數個可能的回復,忐忑不安的她又給銀泰酒店的董事長發去了求助的手機短信。短信是這樣寫的:“董事長您好。我是銀泰酒店實習生王利利,在實習期間患病花去了大筆醫療費,希望酒店能夠給予報銷部分費用,萬分感謝!”
6月8日上午10時,正在家中渾身痛得無法自支的王利利接到了三亞市下洋田派出所的傳喚,原來酒店向派出所報警,聲稱她騷擾了酒店高層領導。
王利利沒想到自己的一個求助短信也觸犯了法律,在派出所錄筆錄時,她的淚水一直不停地流著。警察告訴她,這種凌晨發短信打擾領導正常休息的行為,是不對的。因為是初犯,對她進行一番口頭教育后,讓王利利離開了。
王利利非常傷心和委屈,自己一個手機短信竟然被派出所傳喚,自己提的都是非常正當的要求呀。既然晚上不能夠給領導發短信,那就在上班時間發吧。當天下午4時,王利利又把以前發給董事長的短信重發了一遍。
兩次給銀泰酒店董事長發手機短信,都沒有任何回復。6月9日上午10時,王利利又把發給董事長的短信重發了一遍。
6月9日上午11時,三亞銀泰酒店人事部經理孫詠梅給王利利打電話,說她的信劉總經理已經收到,并問王利利有何需求,他們將向領導匯報后給她答復。王利利病后第一次露出了笑容,她的求助信終于讓領導看到,也許即將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了!
下午4時,王利利懷著感激地心情,撥通了人事部經理孫詠梅的電話,孫詠梅的回答卻讓她大吃一驚:“你因為長期曠工,已經被酒店開除了,現在已經不是酒店的員工,我們無法幫助你?!彪S即就掛斷了電話。
王利利還沒有從被開除的打擊中回過神來,她的手機響起了短信的提示,打開一看,是孫詠梅發來的:“我們將以法律來維護酒店的權益?!?/p>
王利利徹底懵了,自己在走投無路的時候尋求酒店的幫助,卻在病中被開除!她鼓起勇氣,給董事長發了一條手機短信:“董事長您好。我是銀泰酒店實習生王利利,請問為什么酒店在我生病期間把我開除了?”
患病期間被開除,實習員工權益如何維護?
王利利沒有等到銀泰董事長的短信回復,卻等來了派出所的第二次傳喚。6月10日,三亞市下洋田派出所的警察以王利利騷擾了銀泰酒店高層領導,再次將她帶回了派出所。
王利利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不但沒有向銀泰酒店要到一分錢的醫療費,反而兩次被警察傳喚,她決定多方求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利利對于自己在生病期間銀泰酒店單方面開除自己,并不負擔一分錢的醫療費用的問題,王利利認為這嚴重地侵犯到自己的權益,于是,她多次找同學朋友和有關單位,結果大部分的朋友對她是否能夠討還公道不抱太大的希望,他們告訴她,實習生是一個法律盲區,很多實習生和用人單位打官司,贏的很少,原因是實習生不能算做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讓勞動仲裁部門很難仲裁。
由于實習生這一特殊身份,討回公道困難重重,得花無數的精力和時間。對于還在病中的王利利來說,這是根本沒有辦法做到的事情,同學好友都勸她,現在最重要的事情是盡快把自己的病治好。
6月22日,王利利好不容易在朋友的幫助下籌到1萬元錢,乘火車上北京總醫院醫治耳病。總醫院的五官科專家告訴王利利,由于她長時間服用大量的抗過敏藥品,影響了腎臟功能,進而影響到聽力。
經過在北京一個月多的住院治療,王利利的聽力基本恢復了,皮膚刺癢也基本上治好了,可是,她前后幾個月花費的醫療費已經達到了23230元,加上奔走各地的車旅費,已經超過了25000元錢,所有的錢,都是借的。
8月10日,王利利趕回海南。第二天,王利利來到銀泰酒店,和人事部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滑曉耘進行了正式交涉,她們兩人說王利利在酒店上班13天,已經付給了她700元工資,王利利患病原因,是有些人皮膚會因為個別環境過敏,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與酒店有關,酒店報警兩次,是因為王利利多次發手機短信騷擾領導所致,王利利沒有補辦相關手續,被開除完全是按照酒店制度辦事。至于沒有給王利利報銷部分醫療費用,是因為沒有給王利利買過保險,王利利是實習生的身份,酒店沒有給實習生買保險的義務。
王利利在銀泰酒店交涉未果后,轉而去向有關政府部門尋找援助。她找到了三亞總工會。
8月14日,三亞市總工會幫扶中心根據王利利的具體情況,給予王利利1000元的援助,這已經是工會援助的最高限額。三亞市總工會幫扶中心的林部長對此事表態,對實習女工王利利患病被開除一事,工會將聯合三亞市勞動監察支隊對該酒店展開調查。不過雙方應該先進行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再進行勞動仲裁。
三亞市勞動監察支隊負責人表態說,即使是實習合同,一上班也就是產生了勞動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治病期間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即使員工病情痊愈,員工在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對其調整工作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樂安律師認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王利利在實習期間患病,銀泰酒店無權開除王利利,酒店明顯有涉嫌違法的行為,工會應該嚴肅處理。自從新勞動法頒布實施后,以前試用期過長的現象已經沒有了,但還是出現了一些維權盲區,比如有些企業,總是不斷地招收大量的試用期員工,又在員工試用期滿的前一天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合同,以此來達到低工資用人賺錢的本意,這就需要一些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甚至有一些政府部門,面對實習生的問題,以百般理由推脫,這其實是一種違法瀆職行為。同時,也希望《勞動法》有更加完善有關于試用期員工的保護條款。
我們衷心希望王利利拿起法律武器,早日為自己討回公道。
新聞鏈接
藥企員工試用期懷孕遭辭退,律師稱藥企違法
篇8
1.1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1.2在人事制度上堅持合法、公開、公正、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1.3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級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下組織實施。
1.4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執行,并由廠長授權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2.1各崗位如缺員需要招工,優先考慮從專業對口的應屆畢業生和具有一定專業工作經驗人員中篩選錄用。
2.2本公司原則上不鼓勵招聘已錄用員工的直系親屬。
2.3應聘人員應聘時須遞交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勞動手冊、個人履歷、近照等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有關人員面試初審通過,并到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后,報請廠長室批準,由辦公室辦理錄用通知。
2.4本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應聘者面試時,應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
2.5被錄用人員應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張,雙向協議書、推薦書等,或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等資料,原則上個人檔案轉入本公司指定地點。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2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
3.3本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同時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3.5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發放,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3.6本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3.7本公司與等崗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8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3.9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本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3.10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2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本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之本公司。
3.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15員工有下列情況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3.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的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本公司決定提前解散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7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本公司在該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以書面形式告之員工。同時合同期滿的員工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公司。
3.18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將其使用的房屋、欠款、辦公用品、技術資料等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有關經濟補償。不能履行以上規定者本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9本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爭議
3.20本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首先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可通過工會再次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集團公司工會共同協商。上述協商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可向管轄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后15 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培訓教育
4.1進入本公司的新員工,人人必須接受培訓教育。其主要內容為:廠紀廠規教育、安全生產知識、GMP普及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4.2上崗后,分配其工作,并指派有經驗的人員給予傳、幫、帶,直至能獨立操作。
4.3公司對員工考評分為試用期考評,年終考評二種,并由各部門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調薪、獎金發放等的主要依據。
4.4經同意外訓的員工培訓結束回廠后,應向辦公室提交有關培訓資料和證書原件,以便歸檔工作。
4.5員工錄用后廠辦應建立員工信息檔案,包括錄用審核表,有關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體檢表,員工的住址,聯系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家屬,教育程度和其它個人資料等,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4.6公司建立規范的員工在廠電腦檔案,記錄員工信息,記載員工在廠時間的業績,培訓、考核等個人信息,并按廠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7辦公室每年對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保管的員工個人檔案進行更新補充。
第五章:薪資福利
5.1企業按月支付員工報酬,依法代扣代繳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等。員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及按法律規定的其它費用的義務,
5.2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個人業績發放月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5.3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上級要求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加薪。
5.4在二次調薪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薪;
(1)在本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者,
(2)當年度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3)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年終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5)上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在二次調薪之間)。
5.6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
5.7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5.8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指初婚為晚婚),非晚婚3天婚假,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
5.9產假,女工分娩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者產假期間落實長效節育避孕措施,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憑醫院節育措施證明,可享晚育假30天,總計120天。難產或多胎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依據《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產假含法定假日在內。
5.10生育女職工本人自愿申請,經本部門同意,報廠工會、廠辦審批,可辦理休產后哺乳假一年(含產假休息期)。
5.11符合國家計生規定流產者,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妊娠期3個月以內流產者給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給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給產假9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按《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5.12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帶環懷孕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照發(含法定假日在內)。
5.13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5.14生育費的報銷:按《生育保險辦法》執行。
5.15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喪假內基本工資照發。
5.16本公司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單職工每年發放30元,雙職工每年發放60元,憑獨生子女證領取。
5.17獨生子女醫藥費享受到20周歲截止;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其子女14周歲截至。
5.18員工每年享有一次免費體檢,新員工當年已體檢的將不參加體檢,經體檢不符合(行業)生產要求者,企業將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考勤
6.1員工必須按正常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
6.2辦公室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每月考勤天數為當月的日到月末,每月月初辦公室把各個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匯總歸檔備查。
6.3上班時間因公或因私需要離廠,必須憑出門證方可離廠。門衛嚴格把關,監督檢查。并在月底將出入證交生產科備查。
6.4曠工:員工擅自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超過次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6.5無故曠工者月獎金全部扣除。曠工一年累計滿天,當月累計滿天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將曠工處理結果記錄在個人檔案里。
6.6若員工因突發事情而未能辦理請假手續,則應及時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主管認可,回廠后補辦請假手續。
6.7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理由,請假天以內經所在班組同意報部門批準;請假~天須經分管廠長批準;天以上須經廠長批準。
6.8請病假天以內必須憑醫院醫生休息建議書,由部門經理批準;~天由分管廠長批準;天以上由廠長批準。
6.9醫療期:在本單位連續5年工齡以下為6個月;5~2019年以下為9個月;10以上2019年以下為12個月;2019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6.10員工因工受傷或見義勇為受傷者,其醫療期給予工傷病假,工傷期間工資獎金不受影響。
第七章:加班、調休
7.1工廠實行每天8小時和每周5天工作制,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可享受補休或超時工作報酬。
7.2員工按生產要求雙休日加班的工廠原則上以安排調休為主,同時也可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7.3加班:所有加班事先經其部門經理簽字,填寫加班單,加班單應說明加班的內容及時間,否則一律不視作加班,計算方法按照小時計算。
7.4安排員工延時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5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6安排員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7有關特殊部門的節假值班費按照原計算方案執行。
7.8結算方法:由所在部門制表附由生產廠長簽字后的加班單報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時間;加班后的第二個月號以前)
篇9
專項培訓服務協議范文1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及相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鍋爐操作工專項培訓后服務期約定一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甲方根據國家特種設備操作要求,于20xx年7月份委派乙方至0000質檢局進行鍋爐操作工專項培訓,培訓費用共計20xx元。
二、乙方必須認真遵守專項培訓的學習安排及課程要求,通過專項考試,并要取得培訓證書,持證上崗。
三、根據乙方所取得的證書及工作能力,甲方給予適當薪資調整,乙方需無條件遵守。
四、乙方須在甲方工作服務期滿二年(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1日),勞動合同期限以此約定為準,如果期間不管以任何理由乙方提出辭職,需向甲方賠償本次專項培訓費20xx元。
五、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所達成的共識為本協議的附件,協商不成由訴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項培訓服務協議范文2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專項培訓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
一、培訓內容 甲方為提高員工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決定選送乙方參加“行車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培訓及考試”。
二、培訓期間
本次培訓為期【】月【9】日,從20xx 年9月13日起至20xx年9月22日止。
三、培訓費用
1、培訓費20xx元,由甲方支付。
2、差旅費140元,按公司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3、乙方在培訓期間因為培訓事宜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需經公司財務及管理部門核對批準后,方可根據實際票據進行結算。
4、甲方按《外部培訓管理辦法》規定支付乙方培訓期工資。
四、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承諾珍惜并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專項培訓機會,勤奮認真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專項培訓目的。如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完成專項培訓,或未能達到專項培訓要求的,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三條所述的一切專項培訓費用。
2、乙方承諾:完成本次專項培訓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時回到甲方工作,服務期限從乙方回到甲方正式開始工作之日起計算,服務期限為【1】年。 如該服務期長于或等于甲乙雙方事先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工作時間未能達到規定服務期,非甲方原因離職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因工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及調整后的工作除外。
3、乙方同意完成本次專項培訓后,服從甲方安排的相應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如不服從甲方安排者,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本協議第三條所述的一切專項培訓費用。
4、乙方培訓歸來后,應整理培訓課程內容并制作成課件,并按公司要求對公司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轉訓。課件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任何人不得上傳至網絡或其他媒體。”
5、乙方完成培訓后所學技能等(包括軟硬件)在所約定的服務期內遵守相關保密條款。如勞動合同期限大于服務期,在勞動合同期間也要遵守保密義務,如簽訂保密協議需按保密制度執行。
五、本協議為勞動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應當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項培訓服務協議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雙方《勞動合同》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專項培訓
第一條 甲方委派乙方赴 北京 參加 (培訓機構)舉行的專業技術;培訓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第二條 乙方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學費、資料費、住宿費、伙食補貼費、來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費、培訓費,由甲方全額承擔。以上費用實報實銷,以最終實際支出為準。
第三條 乙方參加培訓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如培訓機構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訓課程的,不屬加班。
第四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時間安排,準時參加培訓,不得缺席;乙方無故不參加培訓的,按照曠工處理,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培訓資格,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用損失。
第五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培訓機構的各項規定與要求。凡因違規違紀受到培訓機構處分的,甲方將按公司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乙方須在培訓期限內參加完全部培訓課程,認真學習掌握相應的技術和相關專項知識,準時通過有關的培訓考試或取得相關證書。
第七條 乙方完成專業技術培訓后,應當按照甲方的安排從事相關技術工作,并對公司其他員工承擔相應的內部培訓和輔導工作。
第八條 培訓結束后,乙方應及時返回并向甲方報到。在乙方回公司一周內,須提交培訓費用發票憑證復印件、培訓課件資料、培訓證書復印件及《培訓總結》給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二部分 服務期
第九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至少服務3年,乙方的服務期限從專業技術培訓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若該服務期限大于勞動合同期限,則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
第十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承擔違約金的范圍: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因培訓產生的用于乙方的其他直接費用。(未滿服務年限離職標準)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 協議生效后,將自動作為雙方勞動合同的補充內容,勞動合同中與本協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10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了2021年最新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本,歡迎參閱。
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一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0~3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約定以下條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_____________,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____元整;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
5、乙方在試用期內,依請假事因計算當月應發工資;
6、乙方在試用期內,除應付工資外,適當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發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未在一周內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其試用期所有報酬;
9、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在試用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無故曠工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0、乙方在工作區域及宿舍應遵守甲方管理規定,若出現在甲方工作區域及宿舍以外范圍的觸犯國家法律和個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乙方試用期滿經過考核,合格者將在第四個月內與甲方簽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雇;
12、乙方存在非法占有甲方財產或不服從管理造成設備損壞或其它損失由乙方照價賠償,甲方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3、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14、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7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二公司員工試用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試用期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三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礎上,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為期限合同,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月,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個月。
二、生產工作任務和條件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按崗位要求安排乙方工作崗位為保潔,規定具體任務。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職工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三)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甲方安排的崗位工作,并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有持證上崗要求的,乙方應向甲方交驗相關有效證件(甲方可為乙方代辦相關證件,證件合格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證件不合格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一)甲方每月以22天計算,進行工資發放。不足一月的按實際天數發放。全年時間以學生上學時間為準。
(二)按照國家和甲方工資分配的規定和辦法,乙方月工資報酬為元?;竟べY800元,月考核獎金獎勵50元。合計850元。甲方通過對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乙方進行獎懲。
四、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
(二)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公休假日、病、傷、殘(因工傷、殘等的按國家法律規章制度執行,上班期間做個人私事的除外。非因工傷、殘的甲方一律不負責任)等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執行。
六、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續訂和解除條件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續訂和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應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若需續訂,必須雙方自愿;
3、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4、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或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乙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乙方違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一)雙方需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四根據民法通則、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實習崗位
甲方按乙方實習內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第三條實習報酬或實習補助
甲方應與乙方學校協商確定乙方實習期間的報酬或實習補貼。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約定如下
第四條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三)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實習中發生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
(二)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衛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本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除條件約定如下:
(三)本協議到期即終止,不得續訂。
第九條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及其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先經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實習學生所在學校進行調解,調解未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程序辦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習勞動合同協議書五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學生更好地了解企業,宣傳企業,理論聯系實際,完善知識結構。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與企業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和企業人才招聘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進行就業實習。在實習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及相關事宜如下:
一、甲方擁有的權利和需履行的義務:
1,甲方要事先給實習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講明應牢記的注意事項。給實習生安排工作時不得違背勞動法之有關規定。
2,可以根據需要,調配實習生從事不同的實習崗位。如由于實習生個人能力和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的實習活動;或拒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實習活動。
3,結合實際情況,為乙方學生提供學習專業知識,從事專業實踐活動的機會,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
4,實習期結束時,根據現實表現,為實習生提供一份客觀的實習鑒定;同時,給學校提供一份較為詳實,客觀的總結性材料,以便學校進一步推進教學改革,進一步提高學生培養質量。
5,對實習合格的實習生,甲方應優先錄用。
6,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乙方擁有的權利和需履行的義務:
1,協助甲方做好宣傳,組織報名工作,優先推薦優秀畢業生到甲方工作并對甲方來學校舉辦招聘活動給予優先安排和重點支持與協助。
2,協助甲方做好實習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時,可以到甲方現場了解實習生的工作情況。
4,遵守實習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保守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在實習結束后,及時移交工作資料和工具,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帶走任何與工作相關的文件資料。
5,就業實習是學生自愿行為。因此,乙方應嚴格要求學生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嚴格自律,愛護身體,端正行為。如在工作時間外(上下班必經路途中所發生的意外傷害除外)發生的,或與工作無關的一切行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實習期間的工作表現發放實習補貼。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有效期與實習期同。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雙方簽名即時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權人:(簽名)委托授權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