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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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

篇1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償或補助。從法律的特征上來說,其性質僅僅是對勞動者給予公司創造的勞動價值的一種折價補償,區別于賠償金的懲罰性。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條件、計算方式、封頂標準,相信人力資源工作者們早已經了然于胸,但是對于經濟補償金所涵蓋的報酬范圍、基數是否稅后、個稅的免稅數額范圍及繳納的計算方式,則或多或少地存在異議,或者容易產生混淆。

經濟補償金涵蓋的工資收入項目范圍

產生異議的原因主要歸咎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苯Y合了《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敝?,在理解上存有歧義。

根據以上兩條規定,法律對正常工時對應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進行了明確列舉。按字面理解,雖然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采用計時,但作為工資總額的一個組成部分,加班費經常被排除在計時工資之外,所以將其理解為員工的正常出勤和固定收入部分,并沒有曲解和背離法律設立的本意。而且法條中的“等”字的含義只是一個立法的技巧,作為“兜底”條款使用而已,不應做主觀的隨意擴大解釋。因此,也就得出了經濟補償金包含的工資總額項目并不包括加班費的結論。

但是,另一種截然相反的理解就是包括了所有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為法條最后表述為“等貨幣性收入”,也就是將能表現為貨幣形式的工資收入都要納入到計算的范圍之中。這是一種單純的字面理解,并不存在明顯的錯誤,但是筆者對此還是持保留意見:如果包含有加班費的話,《實施條例》立法時為何不直接將工資總額中最后一項的明確組成部分也列舉在內,又或者直接引用《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當然,為了控制法律風險,建議企業按第二種方式進行操作,而法律也應該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理解上的歧義。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范疇時,仍然會產生疑問,即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到底是稅前的還是稅后的,是否包含員工的社保個人部分?主要的矛盾還是前文提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前半句中“應得工資”這個字眼,結合一般用人單位財務做賬時采用應發工資、實發工資的情況,就都形成了依照未扣減員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的標準的共識。

不過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上來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包括法院在實際審理案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基本都以銀行轉賬記錄等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的依據,因為實踐中社會保險制度非常復雜,同一城市都有不同的標準,漏繳少繳的情況更是比比皆是,導致在核算單個勞動者的應得工資時常常沒有證據上的支持,所以可以說司法實務中就是以員工的實得工資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

經濟補償金計稅方式

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式不是員工與公司的常見爭議,但是很多用人單位并不清楚該如何計算這筆補償

金的個人所得稅。根據2001年9月10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規定“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免稅的數額法律規定也是比較明確的。

但是,對于超出部分的計算方式,又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超出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還需再扣減3500元的免稅額;另一種觀點自然是認為無需再扣減3500元的免稅額就可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法律規定的頒布時間來看,該文件關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后,如若再扣減3500元的免稅額,顯然是違背了免征額的規定。所以后一種觀點更為準確,得出的商數應該直接對照為扣減3500元免征額后的數字,再直接對照個稅稅率表予以計算。

不過對于這一計稅問題,很多用人單位為圖方便其實可以完全避免,因為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照三倍社平工資得出的經濟補償金基數和最多12個月的補償期限,得出的結果其實不會超過免征數額的封頂標準,所以用人單位不必為此太過糾結和自尋煩惱。

賠償金

區別于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并非一個專屬名詞,而是一類具有法律懲罰性的措施。

拖欠賠償金

拖欠賠償金針對的都是薪資支付不足的情形,諸如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試用期工資、拖欠的工資、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些情形,用人單位除了要依法補足拖欠的工資部分,還有可能承擔一個額外的罰則,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钡沁@看似明確的規定又產生了爭議,因為尚未明文廢止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對以上情形主張權利時沒有任何前置的程序上要求,這也就導致了法律法規本身在條文規定上的矛盾,從而導致各地司法實務都不盡相同。

不過從基本的法理角度來說,無論是法律效力上,還是生效時間上,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對1994年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前者都優于后者,所以遵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應成為異議。

雙倍工資賠償金

雙倍工資的出現是立法上的創新,因為創設的本意就是為了懲戒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任意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所以其懲罰性特征自然不必言狀,而舉證責任落到公司方后對于員工方訴求主張成立的幾率也大大提高。

不過,法律規定僅僅是字面規定,如何實踐法律的能動性才是關鍵所在。司法實踐中,又漸漸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些法院的裁判口徑認為,雙倍工資是對未簽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數學乘法運算,而是應該遵守法律的嚴謹和書面約定,所以應當按照正常出勤工資的標準支付,尤其是加班費應當予以剔除。

裁判的標準與對法律的理解不能說孰對孰錯,因為立法上的模糊給予了法院解釋和運用法律的空間,作為主動權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企業來說,也就只能見招拆招、據理力爭了。

雙倍經濟補償金

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稱作為“經濟賠償金”,是雙倍標準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因為與經濟補償金緊密關聯,所以爭議點在前文都已經詳細闡述。

【案例一】甲于2003年6月進入A公司工作并擔任總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5月31日。2009年6月A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將甲免職。隨后公司將甲崗位調整為調研員,工資標準由18000元調整為12600元/月,甲與A公司一致確認月住房基金按照月崗位工資的13%發放。8月5日A公司發函給甲,主要內容為告知甲于8月28日之前簽書面勞動合同。如逾期公司仍未收到甲簽字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則予以終

止。但甲均未予以回應。2010年6月30日A公司為甲辦理了退工手續。7月22日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8620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87618.67元;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克扣工資498311.73元及克扣工資部分25%賠償金124578元。仲裁委員會裁決A公司支付甲2009年7月1日至同年8月4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37.93元、2009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工資差額4838.90元、對甲其余請求均不予支持。甲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維持了仲裁的判決。

【點評】本案集中反映了一般員工勞動爭議案件的普遍請求,基本涵蓋了前文提及的所有補償及賠償。法院審理后也對這些請求給出了集中的審判理由。

關于違法終止:法院認為A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免去甲總經理一職,而后調整甲的工作崗位屬公司自治權力,只是甲不能接受該變更,始終不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A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于法無悖,故對甲要求A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關于拖欠部分工資及25%賠償金:法院審理后,在上述基礎上認為缺乏拖欠事實且未依據法律規定先行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權利,故未予以支持。

關于雙倍工資差額:鑒于A公司發函給甲明確要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亦確認收到了該函,故甲要求的2009年8月5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從最后支持部分的數額上計算,很明顯雙倍工資其實低于書面約定的工資和住房補貼之和。由此可見,法院是依據銀行轉賬時的實際數額予以認定和判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亦會如此。

違約金

違約金原本屬于合同法下的概念,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如今法律將違約金制度規范在《勞動合同法》中,在我國社會法體系的劃分還沒有那么明確的狀態下,大大地規范和解決了違約金在勞動法律中的適用與效力問題,制約了違約金制度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濫用現象。

不過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規定,是少有的對于公司方權利的立法規范。當然規定相對比較嚴格,而且諸如“什么是專項性技能培訓”在實踐運用的過程中也一直遭人詬病。非但概念模糊,更直接導致了對培訓及違約金的適用范圍產生極大的爭議,往往使得作為權利者的用人單位處于不尋求司法救濟心有不甘,和尋求救濟時容易敗訴的兩難境地。而兩者的選擇都可能讓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活動中不能有效地樹立規矩典范,弄得公司頭痛不已。

對于法律的規定,無論是誰都不能妄加解釋,只能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這也就導致了實際處理爭議時分歧甚多。

培訓費返還

有關培訓費返還類的違約金賠付可以歸納成公式:(約定服務期-實際服務期)÷(約定服務期×培訓費)。培訓費涵蓋的費用從實務上來說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書面的明確約定,另一個是費用是否因培訓而產生。所以往返機票、培訓材料、講師費用、簽證及保險津貼、住宿、當地交通費用等都可以納入培訓費的范疇之中。

【案例二】錢某1996年與東航江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在服務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東航江蘇公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協議,要求各類違約、賠償費用。2005年11月17日,錢某以東航江蘇公司拖欠其加班費為由書面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東航江蘇公司沒有同意。2005年12月18日,錢某即不再到東航江蘇公司上班,并向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東航江蘇公司為其辦理勞動檔案(含飛行記錄本、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東航江蘇公司提出反訴請求,要求錢某賠償違約金210萬元。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6年3月做出仲裁裁決,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要求東航江蘇公司為錢某辦理檔案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轉移手續,對錢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和東航江蘇公司的反訴請求均予以駁回。東航江蘇公司不服仲裁裁判,至江寧區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并要求被告支付賠償費210萬。錢某則答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東航江蘇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

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一審判決:1.東航江蘇公司為錢某辦理完畢勞動檔案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2.錢某的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自判決生效起六個月內由東航江蘇公司封存保管,六個月后由東航江蘇公司交華東地區航空管理局暫存保管。

3.錢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東航江蘇公司賠償款107萬元。判決結果最后得到了二審法院南京市中級法院的維持。

【點評】本案發生時間距今已有些時日,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但是判決結果的影響延續至今,并且一直得到司法實務的認可。

首先,飛行員是比較明顯的由航空公司出資培訓且約定有服務期的專項技能員工,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公司借鑒操作時可以進行類比。

其次,判決明確了勞動者有選擇自由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都不得阻撓和限制勞動者的這種權益。

再次,判決同時也明確了在司法實務中勞動關系解除的依據只能是法律法規,諸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總局(2005)104號]中“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不能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

最后,關于培訓費作為違約金的返還,也有了明確的判例,當然,因為民航總局(2005)104號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賠付的特殊規定,故飛行員的違約金賠償固然要高出很多。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

競業限制在實務中的適用,讓用人單位越發感覺有點像雞肋一般“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因為作為權利主體的用人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時非常困難,往往沒有能力獲得競業限制單位的勞動合同、社會報銷的繳納證明等強有力的證據,因此證明違反競業限制的事實已經非常困難;而公司索要具體的違約賠償時,如若協議上沒有具體標準的約定,那更加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證明責任,公司無法證明產生的損失必然是由競業限制員工的違反行為所導致。對競業限制存在的非議和爭論也不在少數。

一方面,對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協議的效力,各地可謂各抒已見,觀點也是涇渭分明,無效說、有效說、效力待定說均有地方法院支持。不過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除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外,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巧妙地融合了這些地方實務的觀點,雖然還未能正式公布,但是一般不會有大的變動,這一方面的爭議有望在近期得到司法觀點的統一。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同時也對在職期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效力進行了解釋與明確,不過對于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已經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希望在司法實務不斷進步的同時對空白進行完善。

篇2

民生為本,改革路長

此次個稅草案,與其說是“改革”不如說是“調整”。將起征點從2000調至3000,縮短累進梯度,與其說是稅制的改革不如說是扣除數額增加,降低稅負的調整。財政部對以3000元為起征點解釋為,依“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征稅”的原則,以國家統計局做出城鎮就業者人均負擔的消費支出為2167元/月為依據,但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嚴重滯后于現實,“消費支出”中的“住房月支出111元”統計數字,不包括房貸支出,也不包括商品房房租。起征點的擬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統計數字之上的,同時也沒有考慮到地區差異和消費差異問題。

所得稅扣除額的稅法實質則是跟據生活成本的提高增加扣除額,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實質一樣,形式不同而已。以中國臺灣地區的稅法來說,稅目與中國大陸相同,但是在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規定中,其“遇到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三年評估一次”等規定與扣除額相聯系,顯示出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多少跟據市場變化具有彈性大,更合理的特點。同時,從征收管理,稅基覆蓋范圍的方面,臺灣地區相對于大陸來說制度更加完善,執行更加有效。

當然,據參與個稅改革討論的人士說,此次個稅改革總體目標是,使月收入2萬以下的納稅人稅負明顯下降,2萬以上的納稅人稅負穩步增加。知情人士還透露,將建立一套制度,起征點或每三年調整一次。從這些消息中可以看出有關部門對于改革的積極努力。個稅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只是起征點的問題。面對公眾提高起征點的呼聲,解決辦法不是在數字上進行調整那么簡單,而是要同時正視深層次的問題,只有這樣,人們才不至于將焦點完全放在起征點上,使個稅改革最終能以人為本,能夠實現調節貧富差距。

爭對個稅范圍的建議

1.加強征收管理,填補稅收空白

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要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兼具籌集財政收入。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空白常來已久,對工薪群體的稅收管理有嚴格死板。在我國,對于高收入群體的個稅征收方式僅限于“申報”等被動方式,缺乏稅法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使得大量稅基稅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適時出臺高收入群體的征管,監督,懲罰制度,對填補稅法空白,完善個稅體制意義重大。

2.增加扣除項目,完善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依據費用扣除要確保維持納稅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基本生計費用支出的原則和公平稅負原則,費用扣除項目和標準可根據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適當調整:(1)采用扣除額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相掛鉤的做法,適時調整期高低,同時建立良好的檢測調整機制,使得個稅扣除額更能體現“基本生活費”的特點。(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費用,如子女教育費,醫療保險費用等,使得這些費用在物價高漲時可以得以適當程度的減輕。

篇3

關鍵詞:解困轉制 財務規劃 稅務規劃

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束縛,我國企業特別是國企管理混亂、競爭意識差、企業沒有活力大多都處于虧損或半虧損狀態。如何使國企擺脫經營困境,實現企業的成功轉型,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現代企業制度,這應是當政者和廣大學者關心的重心,也是我國改革的主要內容。而關于企業的解困轉制過程,以及轉制過程中如何對財務和稅收進行規劃,才能做到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損失最小,這是一個重大且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企業解困轉制的形式

企業轉制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在企業解困轉制浪潮中,全國圍繞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進行了探索,并出現了多種形式,總的來說,可分為兩類。一是從產權制度方面,對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如兼并、拍賣、出售、破產、管理層收購、股份合作制及股份制改造等;二是產權歸屬不變,改變企業經營方式,如租賃、承包、委托經營等。而從具體操作來說,又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整體拍賣,外資嫁接,空殼租賃,固定資產兩權分離、流動資產職工買下,一廠多制,管理參股,不停產重組等方式。

由此可見,企業解困轉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方式都有自己的優缺點,適合不同的情況。我們要根據各地各企業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而其中不停產重組方式可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員工,最大限度地減小債權人的損失,可使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主要適用于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破產命運不可回避的企業。本文主要研究的就基于不停產的企業重組的財務和稅收規劃。

二、不停產重組的模式

這種模式通過盤活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適當核減債務負擔,轉換經營機制,達到存續企業使其健康發展的目的。具體操作一般有兩種模式。

(一)新設公司承接有效資產與部分債務

在取得債權人銀行同意的前提下,新設一家公司作為主體,通過變更債務承載主體,由新設公司主體承接破產企業有效資產,將債權人銀行的不良債權轉化為優質債權,充分盤活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一些規模不大、產權單一、核心可供盤活有效資產主要集中在主體企業中即將破產的國有企業?;静僮鬟^程為:①破產企業職工以破產安置費用注冊成立新公司;②新公司向破產企業債權人銀行申請貸款;③新公司以職工入股資金與銀行貸款收購擬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④擬破產企業以資產變現收入償還債權人銀行的部分貸款本息;⑤擬破產企業申請破產,按照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債權人銀行獲得相應清償資產;⑥新公司以有效資產經營所得逐年償還債權人銀行貸款本息。

(二)以職工安置費用受讓國有股權

這種模式主要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剝離方式轉制時,由于優質資產都被剝離出來成立單獨的公司,而最終主體企業承擔各種不良資產和社會包袱。這種轉制方式可以促進優質資產的增值發展,使新設立企業轉裝上陣,但從長遠看,新獨立企業并不能完全中斷與主體企業的歷史淵源,往往難以長期穩定發展,最終陷入經營困境。因此,實際操作中將可供盤活資產留在下屬子公司,將其作為存續主體實施不停產重組,并以持有的下屬公司的股權來支付職工的安置費用,同時切斷破產企業與有效資產之間的產權紐帶,實現存其續發展。

基本操作過程如下:①確定企業職工安置費補償標準及總補償金額;②確定企業控股或參股的一家公司作為存續公司;③以所持存續公司股權支付員工安置補償費;④存續公司獨立經營運作;⑤申請破產。

三、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總體規劃

(一)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生產規劃

首先是穩定職工情緒,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政府和相關實施重組的企業單位必須在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達到一致后才能開展破產工作。其次是堅持生產、職工換崗不離崗,避免出現動蕩,保持社會穩定。企業要積極實現自救,查找虧損原因,如成本太高、包袱重、管理落后、設備老化等原因。企業要尋求可以重組合作的企業,改進生產設備、加強管理,降低成本。對一時找不到承接企業,產品嚴重滯銷、技術落后、發展潛力不大的企業,可將困難企業的國有資產折股做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職工,鼓勵職工出資入股,形成以產權為紐帶,企業與職工相結合的利益共同體,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二)企業不停產重組的財務規劃

在企業不停產重組過程中完善財務制度,如采用新設公司承接有效資產與部分債務,將

所擁有的良性資產“裝進”新公司,從資產的角度優化企業結構、改革管理模式。

(1)發揮財務的監管職能

財務工作要保證、促進企業經濟上放得開,同時財務又能管得住,讓企業經濟是在財務監督下搞活,財務監督是在企業搞活中實現。對企業的經營、采購、生產、資金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充分發揮財務的監管職能,及時發現問題,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

(2)改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流動利潤率

改革資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明確企業重組后的各企業的管理范圍和職責。我們要保證資金使用的合理有效,加快資金流動周期,將資金管理和固有資產管理相結合,以達到資產的有效利用。

(3)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在重組企業成立成本控制部門,進行專門的生產成本核算,結合過去一年的成本控制情況,制定相應的成本降低額,形成最終財務預算,通過這種對成本的控制,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4)財務管理的分部目標實現

企業重組后財務管理的分部是投資和分配,使用分部目標實現財務管理。企業要充分挖掘企業潛力,合理分配人力和物力,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多經營成果,同時認真分析投資決策中的各種影響因素,權衡投資項目的投資報酬率和投資風險,進行可行性研究,以期實現財務管理的整體目標。

(三)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稅務規劃

(1)與重組出資方式無關的稅收規劃

1. 納稅主體選擇及納稅地位變化。

企業轉制過程中,納稅主體發生改變,而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不同納稅主體上實行差別對待,特別是所得稅制上。因此,通過不停產重組,可由優惠企業成為優惠企業,享受稅 收優惠。

2. 資產轉讓。

第一,根據我國稅制中關于流轉稅的優惠政策,對在企業轉制過程中,資產轉移所涉及的流轉稅和轉讓所得稅進行規劃,獲取稅收好處。如原公司轉讓的固定資產是免稅、購并時不動產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第二, 根據購并理論中稅收應理論,通過購并交易將資產重新估值,使資產稅基增加,

獲得轉讓資產增值后的折舊扣稅效應收益,即享受的資產折舊扣稅額超過原目標企業在同樣的資產上所享受的折舊扣稅額, 和通過收購者支付的購并價格而獲得一部分相關收益。

3.不分紅企業的正常收益轉化。

通過購并,將本應被征收的對高額的盈余留存而征收的懲罰性所得稅獲得免除,而只對資本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 而無需繳納紅利的所得稅。企業重組可以從總體上降低股東的稅收負擔。

4.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

不同水平不同性質的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差別,企業重組時,可通過運用轉讓定價來減輕稅負,使利潤從所得稅適用稅率高的企業轉移至適用稅率低的企業。

(2)與重組出資方式有關的稅收規劃

1.免稅購并稅收規劃。

稅法規定,對企業或股東投資行為征稅是以當期實際收益為稅基,而沒有實際收到的現金紅利則不予征稅。因而,可根據這一原理進行稅收規劃,結合不同的免稅購并類型獲取相應的稅收優惠。

2.不同重組出資方式的稅收規劃。

企業重組的收購方式不同相應產生的稅收效應也不同。稅收規劃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選擇合理的購并方式,取得稅收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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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楚長明.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稅務籌劃能力之運作. 學術論壇,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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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企業股權轉讓、整體資產轉讓方面

1.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個?。ㄗ灾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同樣,合并企業也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5.購并或控股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購并或控股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購并或控股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6.國有企業改制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

7.國有企業改制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有關債務重組方面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有關企業合并、分立方面

1.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3.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四)有關虧損彌補方面

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

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五)有關企業對外投資方面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二、有關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方面

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行業外),凡符合相應條件,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有關企業破產方面

(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清算完畢后,拍賣給其他企業,拍賣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可以視同新辦企業。凡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二)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四、有關處理企業職工勞動關系方面

(一)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

(二)企業按照勞動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標準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有關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方面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凡在*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二)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5年底前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止至*5年底。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0元/年

(四)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五)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六)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有關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方面

(一)工業企業在*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工業企業在*4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自*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二)工業企業在*4年7月1日后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工業企業在*4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攤銷完的無形資產,自*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三)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提高到每月人均1*元,企業在上述標準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七、有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方面

(一)鼓勵工業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

1.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盈利的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除據實扣除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推動產、學、研的合作,促進聯合開發

1.企業技術開發和新產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術力量的同時,應通過多種形式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合作,增強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直接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通過聯營投資、參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實現與企業的聯合,促進企業逐步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

2.企業技術開發可以采取自主開發、委托其他單位開發和聯合開發等形式。鼓勵企業與其他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進行聯合開發,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技術開發項目,按照聯合攻關、費用共攤、成果共享的原則,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可以采取由集團公司集中收取技術開發費的辦法。其中成員企業交納的技術開發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集團公司集中收取的技術開發費,在核銷有關費用支出后,形成資產的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三)加速企業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

1.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2.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四)推進企業機器設備的更新

1.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其他企業某些特殊機器設備,凡是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2.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在綜合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和技術進步狀況的基礎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資產價值提取折舊。

3.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3年。

4.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八、有關涉農國企的優惠政策

(一)對國家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和其所屬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九、其他相關政策

(一)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二)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三)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篇5

關鍵詞中小企業 金融危機

另一方面取決于國內刺激

中小企業是社會穩定的前提和經濟發展的基礎。為充分了解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及其政策需求,更好地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調研組于2008年11月25日--28日赴廣東省進行了調研,與省發改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以及廣州市、東莞市、佛山市順德區的相關部門進行了座談,并走訪了紡織服裝、建材、電子、有色金屬加工、電工材料等不同行業的多家中小企止。

一、當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困難與問題

改革開放30年來,廣東省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在發展經濟、促進就業、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小企業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企業戶數占全省企業戶數的99%以上。2008年以來,全省中小企業繼續保持平穩增長態勢。1--9月,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完成增加值8079.7億元,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72.8%。近期,受相關因素及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

(一)市場萎縮,出口大幅下滑

危機對一些外向度較高的中小企業出口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由于美、歐、日等經濟體增速放緩、訂單減少,導致企業出口萎縮,并將面臨更多的貿易保護壁壘。廣東屬加工貿易大省,美國是廣東企業產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國,美國經濟衰退必將使企業的出口受到影響。從統計數據看,2008年1--10月全省出口增長回落近10個百分點,環比近乎零增長。2008年1--9月全省私營企業出口511.5億美元,同比增長5.6%,比上年同期增速下降了30多個百分點。全省2007年有出口而2008年沒有出口的中小企業有9000多家。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出現明顯回落勢頭。如2008年1--9月,廣東玩具出口增幅同比回落16.2個百分點,有出口實績的企業2191家,同比減少1391家,僅占2007年的六成;其中,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出口同比回落了57.7個百分點;民營企業出口只增長5.6%,比2007年全年增速低30多個百分點。2008年1--8月東莞市企業簽訂加工貿易合同出口總值同比下降了近16個百分點,其中對美國出口僅增長10.35%,比上年同期增幅回落近8個百分點。

(二)成本上升,企業效益整體下滑

多種成本上升因素疊加,擠壓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導致了一些中小企業無利可圖,甚至出現虧損。一是原材料價格等生產經營成本大幅上漲。2008年1-9月份,廣東省原材料燃料及動力購進價格同比上漲9.4%,與同期工業品出廠價格剪刀差達5.3個百分點,企業生產高進低出的格局沒有改變,部分企業陷入生產越多虧損越多的局面。原材料年初漲價,企業買進了,但是產品還未賣出去,最近又跌了,加大了合同履約的難度。雖然當前原材料成本已經出現下降的趨勢,但企業要完全消化掉在高能源價格、高原材料價格下的較高的生產成本,還需要一段時間。在產品銷售不暢的情況下,企業的庫存成本、資金占用成本以及籌資成本都將進一步增加,導致其總體經營成本上升。二是人民幣匯率、出口退稅率大幅調整。2008年以來國家在人民幣匯率、出口退稅、利率調整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由于這些政策調整力度過大、范圍過廣、適應期過短,有不少中小企業一時難以消化。2008年上半年,人民幣升值直接導致廣東省一般貿易出口和進料加工出口結匯少收入261億元。很多企業不接單怕失掉客戶,接了單又怕招致虧損,處于兩難境地。三是勞動力成本上升明顯,導致效益下滑。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員工不再續簽合同要給予經濟補償,但沒有設定補償年限和補償上限,存在重復補償和過度保障狀況,增加了用工成本,加重了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負擔。加班費用和社保繳費的增加也給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產品成本帶來了較大的增幅。

成本上升導致企業效益下降,虧損面上升。從行業來看,以外向型企業為主,中小企業比例達到90%以上的玩具制造和紡織服裝企業所遭受的打擊無疑是首當其沖的。2008年上半年以來,廣東有不少中小企業倒閉,其中主要是玩具和紡織服裝出口企業。東莞玩具業巨頭合俊玩具廠的企業主甚至棄廠逃匿。造成了非常壞的社會影響。根據廣東省經貿委的數據,1月至9月全省企業關閉總數為7148家,包括關閉、停業、歇業和搬遷。其中東莞市以1464家倒閉企業列居榜首,其余依次為中山、珠海、深圳、汕尾和佛山等地。就連情況稍好的順德區,2008年1--9月份中小企業對工業總產值增長的貢獻率從2007年的64.4%下降到2008年的44.6%。全區約有20%的企業出現賬面虧損。

(三)生產經營資金短缺,企業融資更加困難

廣東省很多中小企業由于出口受阻,產品庫存加大,由于現金無法回流導致生產經營資金緊張,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加大。這些問題對小企業而言更為嚴重。另一方面,融資難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加突出。受銀行信貸緊縮、貸款實際利率上浮等影響,前段時間國有銀行普遍減少了對企業的授信額度,缺少抵押物而又不符合擔保貸款條件的企業首當其沖,往往成為信貸擠壓的對象,或者銀行減少中小企業貸款規模,或者中小企業生產資金被其他企業拖欠,不少中小企業為獲得資金不得不以各種渠道接受高成本融資。廣東省2008年1--10月對中小企業實際貨款利率普遍上浮了30―40%。加上因廣東省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有的銀行相應增加了對貸款的管控,提高了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難度。雖然有關部門取消了信貸規模的限制,但由于中小企業在融資能力上的天然劣勢,這些政策措施仍然難以惠及中惠及中小企業。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對中小企業影響較大

《勞動合同法》有些規定現階段尚不符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如最低工資標準及其增長機制、不續約員工的經濟補償等,危機時期更是難以做到。受勞動合同

法約束,一方面帶來用工成本的直接上升,據東莞市外商協會的材料,勞動合同法實施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約30%,最低工資標準逐年提高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約30%,兩項因素造成企業總體成本上升8%左右;另一方面,更帶來企業經營機制方面的影響,使員工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難以發揮作用,企業主一般不敢輕易辭退工人,一是經濟補償很高,中小企業難負擔;二是勞資關系更為緊張,雇主不安全感加強。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目前存在大量隱性失業,農民工提前返鄉,長期放假,未來取決于市場回升情況,否則這部分失業會成為顯性失業。勞資關系存在不穩定因素,這些異地民工的權益無法保證。但讓危機重重的中小企業承擔失業工人高額的經濟補償,無疑是雪上加霜。而且相關法律法規需要一個適應期,企業需要,工人也需要。有些企業主反映勞工的意識形態變了,他們的勞動議價能力增強了,但很不規范,動不動就把工廠圍起來或是把道路堵死,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混亂。勞資關系緊張使潛在社會不穩定因素壓力加大。

(五)政府在結構調整、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方面的政策力度,使中小企業難以適應

這些政策從長遠來看是利國利民的,但由于政策力度大、范圍廣、適應期短,疊加效應日益明顯,短期內對中小企業的沖擊效應較大。加之廣東省中小企業中很大一部分是從事高消耗、低附加值生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隨著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勞動保護等政策的不斷推進實施,中小企業面臨著兩難境地:不調整、不轉移,就面臨原所在地生產成本不斷增加和產業發展政策的制約;調整、轉移,又難以與原有產業集群、產業鏈條相銜接。要在新的經營場所重新組織產業鏈配套,成本反而會上升更多。由此造成有些企業不得不停業。

二、地方幫扶中小企業應對危機的主要措施

為應對危機的沖擊,緩解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國家已從財政、稅收、融資等方面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廣東省也積極貫徹落實總理調研廣東時的四點意見,積極醞釀出臺《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加大政策措施和財政投入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積極幫扶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和轉型升級。

(一)完善政策體系,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調研期間,正值廣東省醞釀召開全省中小企業工作會議之時。12月5日出臺的《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從宏微觀多方面著手梳理各項政策,緩解當前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省委書記強調:抓住世界經濟新生的倒逼機制機會,抓住中央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機遇,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和轉型升級。除了采取應對危機的各項政策,還尤其重視營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一方面大力宣傳和貫徹實施《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把各地發展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民營經濟列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之一,明確將其列為《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及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重要內容,還專門制訂了《廣東省民營經濟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及《廣東省民營經濟工作考核評分標準》。與此同時,制訂了《關于促進民營經濟政策落實等七個行動方案》,從政策落實、技術創新、產業集群、市場開拓、企業融資、人才服務、信息化等七個方面,務實推動解決當前阻礙中小企業發展重點難點問題。最近,有關部門還將聯合出臺針對中小企業公平競爭市場待遇的指導意見,旨在營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二)運用財政手段,加大資全扶持力度

廣東省財政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投入力度。其中包括,從2008年起連續三年,每年投入1.8億元作為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引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009年全省安排了22億元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包括一次性新增10億元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注資lO億元成立政策性擔保機構、安排2億元擴大出口專項資金等。2008--2012年省財政安排的裝備制造業、中小企業專項等資金60億提前在2008--2009年預安排。針對當前中小企業困境,各地也在加大資金扶持的力度。如,東莞市財政專門出資10億元,用于中小工業企業貸款貼息和幫助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廣州市開發區將設立10億元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及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完善擔保體系及授信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到2012年前,廣東省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扶持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發展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擔保機構。目前,廣東省財政已明確出資10億元組建省級再擔保公司,正在考慮吸納社會資金的加入。廣東省政府已經通過《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正準備進行相關試點。還將申請開辦兩家村鎮銀行試點,以各種手段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同時,加快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努力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機制,建立小企業貸款專門管理部門和隊伍。目前廣東省轄內小企業授信戶數為18萬多戶,比年初增加1.6萬多戶。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都建立了信用擔保機構。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擔保機構有441家。納入備案管理的176家擔保機構平均注冊資本1.03億元,累計為6萬多家中小企業提供了2160多億元融資擔保。此外,積極發展直接融資,支持中小企業上市直接融資,2008年上半年全省上市公司新增了13家,面對目前的困境,對中小企業上市的前期輔導工作仍在進行,為未來早做準備。

(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減免部分收費

廣東省還積極用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由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批,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從事非限制類和禁止類業務的中小企業,所得稅按20%征收。同時,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環節,適當減免如堤圍費等相關收費,全面清理并取消涉及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廣東省還將對省內大量的港澳臺中小企業在稅費方面實行特別優待政策。

(五)健全服務體系,改善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廣東省加快了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大力培育發展和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斷完善政府服務,提升各類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首先是完善機構設置。各市、縣、區綜合服務機構覆蓋率達88%,并基本健全了中小企業技術支持、融資服務、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五大服務平臺及網絡。其次,積極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了中小企業服務項目推介咨詢、開展服務日巡回推介、開通郵政服務中小企業綠色通道、開通全省中小企業服務熱線等活動。主辦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努力為廣大中小企業構建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臺。第三,積極搭建中小企業自主創

新服務平臺,推動產學研合作,幫助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四,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發生企業欠薪逃逸事件后,當地政府快速擬定解決方案,防止形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例如,在東莞合俊玩具廠倒閉清算之后,東莞市樟木投鎮政府及當地勞動部門立即組織27家企業提供了近2000個工作崗位分流員工,及時化解了1600多名職員的失業壓力。

三、幾點認識和思考

(一)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未來走勢不容樂觀

中小企業面臨內憂外患,內憂是主要矛盾,中小企業融資難是老問題,近兩年來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的問題逐步累積,使企業盈利能力趨于惡化,再加上面臨9月中旬以來的金融危機,全球經濟衰退和外需疲軟,市場定單驟減和不確定因素加大,這些外部因素使矛盾迅速惡化。目前中小企業普遍反映最緊迫的問題是生存問題,與過去圣誕節到來之前加班趕工相反,今年是訂單少,開工不足,普遍低迷。雇員、用電、企業訂單、開工能力等都是反映企業經營業績的關鍵指標,目前看前景都不樂觀。雖然失業統計數字還不高,主要是許多企業采取無限期放假的措施;從原來的用電嚴重短缺到現在過剩,用電量下降也間接反映出企業開工不足;2008年秋季廣交會,出口成交額僅為315.5億美元,比上屆下滑了17.5%,超過七成企業訂單下降;大宗商品價格的大起大落給相關中小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成本上升,由于企業本身已經微利或無利,出現經營虧損難以避免。

基于以上因素,明年上半年經濟依然在下行通道中已經成為許多人的預期,且何時到達谷底并不樂觀,形勢趨緩一方面期待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經濟復蘇,另―方面取決于國內刺激經濟的政策見效,但要顯現在中小企業身上可能還有一個相當的滯后期,企業主普遍擔心明年的發展態勢進一步惡化。這一時期,中小企業投資和經營都非常謹慎,有些已關門歇業,有些正在收縮經營范圍和規模。他們捂緊錢袋子,不允許有決策失誤;盯緊價值鏈條的上下游企業,供貨方和客戶只要一方出現回款方面的問題,相關企業都會到牽連,信心普遍不足,因此未來走勢仍不樂觀。很多中小企業經過長時間的繁榮期,沒有應對危機的經驗,不排除由于反應過度而造成的信心不足,使經濟發展的后勁進一步減弱。

(二)對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的原因要客觀分析

對中小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的原因要客觀分析,有些是受危機直接影響的,如出口貿易型企業;有些主要是受《勞動合同法》出臺等政策調整的影響,如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有些是自身經營不善或投資決策失誤所致,危機只是雪上加霜;但當前經營品可難的原因還應更多地從企業的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中去尋找。一是發展方式粗放、產業層次不高。很多中小企業大都集中在傳統的第三產業和加工制造業,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發展模式尚未根本轉變;二是具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還較少,自主創新能力不高。廣東省IT領域的專利85%來自國外,高新技術對外技術依存度達70%以上;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2%,低于全國1.4%的平均水平。全省鞋類和皮具箱包類產量雖然分別占全國的1/2和2/3,占世界的1/3左右,但知名品牌卻屈指可數。這些銷往國內外市場的廣東貨大多是以貼牌的形式變成了外國貨。三是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低的中小企業還比較多,包括相當一批20世紀90年代進入廣東的港資和臺資企業,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我們在廣東所走訪的兩家企業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以上兩家企業,甲企業瀕臨關張,乙企業正在調整出口市場結構,積極化解危機的影響。這充分說明擁有創新能力、先進管理理念、市場開拓能力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應對危機、抗風險的能力強,危機相對為他們提供了更多的機遇。

(三)靠中小企業自身實現結構調整不太現實

中小企業在目前的國際分工體系中只是某個產業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尤其是廣東省眾多的出口加工型貿易企業,只是在價值鏈條的最低端,靠出賣勞動力賺取微薄的加工利潤,到終端市場有其它許多環節以及中間商,他們不掌握市場和技術,靠自身結構調整不現實。同樣,讓這些加工型企業直接面向國內市場也不現實,他們一般不具備營銷方面的能力。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目前關鍵不是升級轉型,而是如何生存下來,很多小企業在危機時刻用于工藝、技術改造方面的研發投入和人才的引進或是沒有能力進行,即使有能力也暫且滯后。

我們認為。中小企業整體上看規模偏小,素質不高,管理水平欠缺,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生產裝備、生產方式、產品技術含量都處在低水平,要從根本上轉變發展方式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調整應有一個緩沖期,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不能靠一紙之令或一句口號就能完成。急功近利只能帶來難以負擔的社會成本。與結構調整相關的就業問題涉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短期看,與全球救市策略相一致,防止失業過多是政策的著力點,因為失業直接影響著消費者的信心和支出水平,對拉動經濟增長不利。從長遠看必須堅持結構調整為主線,在結構調整中逐步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因為只有結構優化升級才會產生新的增長點,并帶動其他產業發展,提供新的勞動崗位。已飽和的傳統產業受市場制約,就業難以擴大,且利潤空間小,職工的福利狀況也難以改善。

從調研的情況看,只有形成以大企業為龍頭的產業集聚和分工協作關系,才能完成中小企業結構升級的使命。在廣東順德以美的、格蘭仕等企業為龍頭的家電產業為例,由于形成了家電產業鏈條上下游企業的有機聯系和垂直一體化的分工模式,這樣就避免了同質性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實現了產業集聚功能倍增和溢出,大企業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通過產業協作鏈條傳遞到中小企業中去,在這個過程中帶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使它們走“專、精、特、新”之路。因此對中小企業創新和結構調整方面的政策,要實施龍頭企業工程,重點支持這些企業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及商標,增強核心競爭能力,最終形成以大企業為骨干、大中小企業相互配套、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產業群體。

(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要政策和環境雙管齊下

目前中央、地方都密集出臺了一些刺激經濟的政策,但真正惠及到點多面廣的中小企業效果相當有限,時間上還有一個滯后期。直接面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政策,如廣東成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地方財政貼息、產業引導基金等,還有其它一些貫以財政扶持下的專項資金,名目很多,但金額很有限,灑胡椒面,即使充分放大其效應,更多是象征性的支持,解決企業目前的困境還遠遠不夠。

走訪的中小企業普遍反映,支持的政策最好是普惠的政策,或門檻公開的政策,達到標準就能享受,否則,由于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尋求政策扶持的成本非常高,也可能使相關部門產生尋租腐敗的機會。與其出

臺繁多的財政扶持政策,不如實施對中小企業減免稅的政策,明租正稅,輕徭薄賦,以保證中小企業渡過危機。借鑒國外對小企業的扶持政策,對限額以下小企業予以免稅,規模以上中小企業下調所得稅等,還要清理不合理收費,為企業維持正常經營提供空間。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要有惠及面較廣的包括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股權基金、上市籌資等相關機構和政策在內的立體金融支持體系,而非單一的或適用面較窄的支持政策,否則是形象工程,樣子工程,仍起不到整體促進作用。此外,政策的穩定性也是一個重要方面。調研中企業反映政府要審慎出臺相關政策,切忌“政策的大起大落”,忽左忽右,朝令夕改,如從調低出口退稅來抑制出口,現又調高出口退稅來鼓勵出口,或是人民幣加速升值或貶值,企業經營外部環境不確定性太大,未來難以預期,新增或外來投資信心減弱。希望提供穩定的可以預期的政策。

從根本上說,應對危機要政策和環境雙管齊下,最終要落在發展環境的改善上。創新體制,提供良好的環境,中小企業發展最終要靠市場和中介組織的服務,而不是靠政策。因為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與大型骨干企業擇優擇強不同,眾多企業難以鑒別,擇優缺乏一定的評價標準,且這個過程成本太高,也會引導中小企業尋求支持的尋租行為,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扭曲資源配置的環境。對中小企業更重要的是創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外部環境,設立簡單公開的門檻而非審批的支持政策,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發揮作用。

(五)企業雇主逃匿暫為個案現象,恐引起示范效應且影響極壞

企業雇主逃匿拖欠工資及債務,雖然在廣東目前屬個案現象,但影響極壞。這些企業的工人工資暫由當地政府墊付,并協調引導安排其它企業吸收就業,雇主的責任追究不到。若形成示范效用,其它企業主效仿,則局面難以控制。廣東省有關部門正在研究醞釀成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規定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欠薪保障金,再加上各級財政出資,政府日后視具體情況用這筆資金來解決惡意欠薪逃匿,以維持金融危機下新的勞資矛盾惡化狀況。我們認為這種政策是事后應對之策,一人有病大家吃藥,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且補償不應僅是對工人欠薪的影響,還有對上下游供應體系的影響和補償,關乎整個社會的生產體系和信用體系,必須從源頭上加以解決。

可采取疏堵結合的措施,一方面通過減稅等措施盡快緩解中小企經營困難,暫時降低中小企業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因為過高的標準脫離中國的實際。并且要從根本上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對員工的權益予以保障,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要同解決農民工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結合起來推進,建立企業、政府共同承擔責任、義務的體制機制,而不是只讓企業感到負擔很重的政策。更為緊迫的是,加大對欠薪逃匿雇主法律和經濟方面的懲罰力度是必要的,必須采取嚴厲的警示措施以防止這種現象的蔓延,如公布相關責任人的姓名,建立黑名單,不良記錄錄入企業及個人信用體系,必要時要采取市場禁入和啟用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措施。

(六)化解危機更主要靠企業自身加強能力建設

首先,企業應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核心技術的研發和市場風險抵御能力,著力推進自主創新,加大對核心技術的人才和資金投入,要有自身的產品、品牌、技術。調研中了解到東莞和順德受危機沖擊的程度大不相同。東莞的企業所在行業多處于產業鏈的低端,產品附加值不高,大部分中小企業以貼牌生產為主,技術含量不高,依靠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價格優勢換取低微加工利潤?!皟深^在外、大進大出”,企業對外依存度高,經濟自主性差、產業根植性弱,易受到國際市場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變化的影響,抗外部風險能力差,因而這次受沖擊的程度就比較深。而順德則有一批有自有品牌的名牌產品和名牌企業,比如美的電器、格蘭士、萬家樂、華寶等,這使得順德受危機的沖擊相對較小。

其次,市場結構多元化才能船小好調頭。從調研的情況看,產品市場拓展到新興市場,如南美、俄羅斯、中東等地,或是從外需轉向內需,積極擴展內銷市場,在廣大的農村尋找市場,以國內市場的增長彌補外部市場的下降,才能在經營方面有更多的靈活性。

第三,需要具備一定的金融手段和工具來減輕實體經濟的虧損。既然匯率變化過快,既然原材料等大宗商品具有了金融屬性,應對其漲落必須借助于金融工具,如采取鎖定匯率的手段減輕匯率變化帶來的損失,在期貨市場做套期保值操作以減少原材料價格漲落的虧損,這些工具手段需要專業方面的知識和人才。在苦練內功的同時,盯住上下游客戶也是重要的,否則業務相關企業的連鎖反應對中小企業的打擊也是致命的。為防止由于個別企業經營問題造成整個產業鏈條的斷裂,建議仍要進一步創新金融服務工具,對應收賬款提供保險服務,起防火墻的作用,免除一方受損給關聯企業的滅頂之災,這種信用保險過去國外機構曾提供相關服務,但目前國際金融秩序動蕩之時,國外機構的信用體系發生問題,國內無機構能夠替代服務,與美國金融泡沫過多相反,我國是金融工具短缺、服務不足的問題,希望政策引導建立相關的支持服務體系。

四、進一步的政策建議

為了更好地幫助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應對危機,政府需要在前期出臺一系列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加大政策的執行力度。同時要注意政策的長短結合。從短期來看主要是化解企業的經營困難,從長期來看則是要完善政府管理體制,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形成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

(一)短期對策

1、采取積極措施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短缺

一是要進一步清理不合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二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等措施,增加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力度,以減輕企業負擔,防止企業資金鏈斷裂;三是考慮設立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配套補助資金,對購置先進技術設備的企業給予定額補助;對于國家產業政策鼓勵、一次性投資較大的重大工業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可酌情給予一定的前期經費補助;對于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鼓勵企業加大對核心技術的人才和資金投入,通過技術創新增強市場風險抵御能力。

2、適當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在上調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家具和高附加值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改善外貿環境,支持優勢企業和產品出口??稍倏紤]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以更好地緩解企業經營壓力。這個過程中要加快退稅款回款速度,以解企業的燃眉之急。當然,這僅是緩解國內就業壓力的應急對策,長遠看,還應從根本上改變外貿依存度高且附加值低的狀況。

3、出臺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

做好年底前農民工的工資和其他正常利益的兌現,防止出現拖欠,導致新的社會矛盾出現;加大對單

位招用失業人員的引導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包括社會保險補貼、工資性崗位補貼等措施,鼓勵用人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

4、政府采購方面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

制定對中小企業的專項扶持政府采購計劃,適當降低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注冊資金的門檻要求,對中小企業的產品在采購價格、品種、數量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在保證質量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將更多的中小企業產品納入到政府采購范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得到更多政府資源的機會,促進其更好地生存和發展。

(二)長期對策

1、建立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長效機制

要繼續加強對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建立起全面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同時,探索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企業信用征集評價和信息制度,以幫助中小企業規范經營行為,得到更好的金融支持。積極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協調財政部門建立貸款擔保風險補償金。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題。適當給與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發達地區,經濟總量較大的縣級市(區)如順德的分支機構市級分行的貸款審批權限,以便其更好地服務于當地的中小企業。

2、理順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體制

一是在政府機構設置中建立中小企業服務總局,管理范圍覆蓋三次產業,而不是目前的僅限于工業領域;二是放寬市場準入。2005年頒布的“非公經濟36條”,為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廣大非公經濟提供了發展的基礎,但由于缺少細則,進入壟斷行業還存在明放暗不放的“玻璃門”,設置較高的行業準入門檻,要求從業經驗或很高的規模,民營企業難以進入,以石油領域為例,南于新制訂的門檻奇高,民營批發油企、加油站紛紛關閉,或者轉賣給國企。可見,放寬市場準^政策上要落在實處,體現非禁即準的原則;三是政府管理上盡快轉型,按照管宏觀不管微觀,管外部不管內部,管市場不管企業,管服務不管事務等原則,轉變政府工作的觀念,把管理轉到服務上來。按照市場機制要求,加快市場、各類社會保障和服務支撐體系的構建。減少政府管理的隨意性,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3、加快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除了要面對市場,還要兼顧信用、環境等許多企業沒有能力顧及的其它問題,因此應加強中介服務的功能,在信用服務、金融服務、人才培訓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建立更為全面的服務體系??煽紤]在條件較好的地區先進行中小企業服務示范基地和融資服務創新試點,并將先進經驗向全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