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處罰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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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容和程序
2.1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班組、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2.1.1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2.1.2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2.1.3 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2.1.4 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2.1.5 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班組、個人。
2.1.6 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2.1.7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2.2 獎勵程序
2.2.1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匯總材料上報生產部,經審核后報告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2.2.1 先進班組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2.2.2 對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生產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罰:
2.3.1 事故責任者。
2.3.2 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3.3 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2.3.4 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2.3.5 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2.3.6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2.3.7 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2.3.8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2.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2.4 懲罰類型
2.4.1 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2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等。
2.4.2 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2.4.3 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2.5 處罰程序
2.5.1 經濟處罰由安全檢查小組提出,報主管安全生產副廠長批準后執行。
2.5.2 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告訴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三、 違章處罰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行為)、污染環境、影響他人身心健康的現象(行為)以及違反公司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的都屬違章處罰范疇,對違章行為的處罰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
3.1 現場管理
3.1.1車間(部門)接到《整改通知書》,無故逾期不整改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200元/次;
3.1.2 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3 不聽從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他人勸告,違章蠻干或違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4 在生產崗位上,違反勞動紀律(如睡崗、脫崗、酒后上崗以及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情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5 不按時巡檢、不按時填寫記錄報表、不按規定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包括班前、班后安全會或講話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6 生產作業人員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具,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7 在生產作業場所私拉亂接電源線或使用非生產電器,對責任人罰100元;
3.1.8 特種施工作業未履行作業手續,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500元;
3.1.9 不具備相關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作業操作,除限制操作外,對當事人罰100-200元;
3.1.10 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時,車輛、人員不聽指揮,擅自闖入禁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1.11 在檢修施工現場或生產區域內,隨意高空拋物,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擺放影響安全通道的,
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在檢修有毒介質裝置時,首次打開設備人孔、閥門等作業時,未按貯存有毒介質進行設防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3.1.12 各種作業票的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由本人在作業票上簽字認可,不得代簽。發生代簽處以罰款50元/次;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未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且未釀成事故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釀成事故時,按事故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3.2 防火安全管理
3.2.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工業動火手續或未按動火措施進行動火作業,按情節輕重對現場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2 易燃易爆崗位內不按規定堆放可燃物,按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3.2.3 按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未按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2.4 損壞、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5 嚴禁在裝置區內任何部位吸煙,違者罰款200元/次,如發現煙頭,對煙頭所在的責任區分管車間每個煙頭扣一分;
3.2.6 嚴禁攜帶火種或引火物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100元;
3.2.7 進入防爆區的人員,必須關閉手機,違者罰款50元;
3.2.8 機動車輛進入裝置區域內必須有排煙防火帽,畜力車不準進入裝置區,違者罰款200500元/次;
3.2.9 禁止穿帶鐵掌和帶釘子的鞋進入裝置區域,違者罰款200元/次。
3.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等(以下簡稱特種設備)。
3.3.1 特種設備未設專人管理,不建立臺帳,管理混亂,給予管理人員罰款50元;
3.3.2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給予主管部門領導和辦事人員各罰款100元/次;
3.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4.1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發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未按標準配發的,對有關部門罰款100-200元;
3.4.2 采購和使用未經審核、批準的廠家生產的勞動防護用品者,對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按采購數量原值的10%20%罰款;
3.4.3 集體使用的護品護具,使用車間應設專柜存放并有專人負責;
3.4.4 暑期按照管理局下達的標準為員工發放防暑降溫飲品,并做好發放記錄。未按標準發放的,除補發外,按不足標準部分的10%對有關人員進行罰款;采購未取得準入證廠家的產品,按第2條處罰。
3.5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3.5.1 新入廠的員工,凡未經三級教育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2 特種作業人員凡未經培訓或復審取證上崗的,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3 對轉、換工種人員,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凡未經重新培訓上崗,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4 使用的臨時工和其他臨時進入企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有培訓教育記錄,如發現未經培訓教育的人員上崗,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6 環境管理
3.6.1 排污系統管理未按規定加強巡檢,出現污染物跑冒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員;
3.6.2 未按規范堆存廢渣,隨意丟棄、傾倒固體廢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環境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6.3 出現污染物異常排放未及時匯報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3.6.4 檢維修前未進行污染物排放預報、未制定有效環保措施、制定的環保措施未經生產辦批準或措施達不到預期效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未按環保管理規定進行檢修,或預報措施未有效落實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外來施工隊伍,有私排亂放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7 連帶責任的處罰
3.7.1 如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人按事故處理程序進行處罰;
3.7.2 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有嚴重違章行為,現場的其他人員不勸阻、制止不力,對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罰款。
3.7.3 對污染環境、損害員工健康的行為經研究后按有關規定處罰。
3.8 處罰實施
3.8.1 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經濟處罰單》,車間(部門)或個人罰款上交生產部或由生產部通知財務部門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的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3.8.2 事故、違章罰款資金納入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管理,要公開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 附 則
4.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篇2
基本原則;齊抓共管全員參與同獎同罰
關鍵詞;全員、全時、全程、全責
各單位以路隊為單位,成立以單車為主的安全小組,每個小組原則上不超過5臺車,實行安全獎,連獎連罰制度,當月內,在小組內有單車發生違章、違規、有責事故的,一律取消安全小組內所有駕駛員安全獎??鄢莫劷皙剟钣诒韭逢犉渌麩o違章,無有責事故發生的安全小組駕駛員。路隊安全小組之間可相互監督但只限于從事營運駕駛時間以外。
基層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全部分散掛靠到各個路隊指導、協助路隊長、安全員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如當月內該路隊發生有責事故的,對路隊長、安全員、掛靠管理人員進行警告。連續兩個月內發生有責事故的降低工資發放標準(按5%扣除)。單起事故責任追究路隊長、安全員除降低工資標準外仍按照《營運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年度內事故計劃費用
交通事故費用計劃=計劃營運公里×0.05元/公里。當年未結案的事故按事故預計費用考核,但實際借款超過預計費用的按實際借款費用考核,待事故結案后,超出預計或實際借款的費用計入下一年事故費用。對年度內節省交通事故費用計劃的單位以發放獎金的方式進行獎勵。
1、獎金總額=節省事故費用數額×10%
2、獎金由各營運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管理百分制考核結果擬定分配方案,經公示并報安管辦審核,集團公司批準后發放。
3、獎金分配方案中,對營運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獎勵不得超過獎金總額的30%(其中主要負責人10%,分管安全副經理10%,其他班子成員10%),安管人員的獎勵不得超過獎金總額的20%,掛靠路隊管理人員10%路隊長的獎勵不得超過獎金總額的40%。
對年度內超出交通事故費用計劃的處罰
1、處罰總額=超出事故費用數額×5%
2、各營運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管理百分制考核結果擬定處罰方案,經公示并報安管辦審核,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
篇3
安全違章處罰實施細則
1.目的制定本規定是為了貫徹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杜絕違章、消除隱患、減少事故,提高全體員工安全意識,特制定本規定。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室。本規定中的“違章”是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或狀態。
4.處罰標準4.1符合下列情況的,每人每次處罰標準200元:4.1.1安全處罰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及公正處罰的。4.1.2阻礙正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的。4.1.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推卸責任的。4.1.4不按規定操作或班前飲酒進入生產崗位和上崗操作的。4.1.5使用帶故障設備設施拒不停止使用的。4.1.6因個人工作失誤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酒店影響的4.1.7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私自實施動火作業或生活用火的。4.1.8拒不執行火場指揮、故意阻礙消防車擾亂撲救火災的。4.1.9損壞酒店各種防爆及消防報警設施的。4.1.10工作期間脫崗、睡崗或做其它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4.1.11酗酒、超速、超載駕車及未經部門主管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或無證人員駕駛的。4.2符合下列情況的,對部門的負責人每次罰款100元:4.2.1安全閥、壓力表、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避雷裝置、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漏電保護器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的。4.2.2消防器材設施管理不善,放置不合理,造成過期、失靈或損壞的。4.2.3倉庫物資存放混亂、歸類不清、及未按材料堆放要求存放的(落地、雨淋、沾油、蟲蛀等)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4.2.4購進物質無進貨檢驗手段或不做檢驗及存放不符合酒店規定的。4.2.5安全管理組織協調不利的,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的。4.2.6車輛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出現車輛不合理使用情況的。4.2.7設備設施運營、安裝、設計方案不合理,造成損壞或經濟損失及影響的。4.2.8設備設施的巡視、日常維護保養及維修工作不及時造成損壞或經濟損失及影響的。4.2.9安全檢查不徹底,出現漏檢情況或對安檢出的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4.2.10不定期開展安全活動,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文件精神不利的或傳達不及時超過2天的。4.3符合下列情況的,每人每次處罰標準100元:4.3.1因個人工作失誤發生事故,未有經濟損失但造成酒店影響的。4.3.2安全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術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上崗操作的。4.3.3在營業區域或禁煙區內吸煙的。4.3.4同意、默許、指使、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和違章作業的當事人。4.3.5對下達的隱患整改指示,拖延整改或拒絕整改的。4.3.6沒有防護措施私自登高作業的。4.3.7對安全規章制度及本崗位操作規程不熟悉的。4.3.8亂接亂拉電器線路、線頭,閘刀開關缺蓋、保險絲不符合標準的。4.3.9私自攜帶易燃、易爆物料(污油、污水、摩托車)及化學危險品進入客房、餐廳、鍋爐等重要區域或食品區域的。4.3.10運行設備在運轉中擦洗或拆卸的。4.3.11運行設備防護裝置不齊全,啟動使用的。4.3.12堵塞消防通道、隨意挪用、拆除或損壞消防設施的。4.3.13用電設備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不符合標準,移動電器設備、臨時用電設備、手持電動工具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靈的。4.3.14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私自上崗操作的。4.3.15未經部門主管批準私自出車或公車辦私事的。4.3.16駕車行駛中抽煙、談笑、打手機及做起它有礙駕車動作的。4.3.17駕駛病車、故障車上路行駛的。4.3.18違章停車或違反交通規則的。5.處罰的實施5.1本規定由保安部實施,查出的違章,均由公司負責人開具專用罰單進行處罰,罰單轉綜合辦備案,于違章人當月薪水中一次扣。5.2罰金作為安全管理獎罰基金,專項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保安部可根據安全管理的成績,對有貢獻的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員工每季度進行一次性安全獎勵(以罰代獎),部門經理以上領導不屬于獎勵范圍。6.附則本細則自20__年11月25日起試行,并在實施過程中按照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 。7.附表安全違章處罰單安全違章處罰單存根聯編號:編號:處罰姓名:處罰原因:處罰標準:處罰姓名:處罰原因:處罰標準:備注:備注:
篇4
一、目的: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級領導。
三、引用法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四、職責
1、安全科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2、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1、帶班安排
帶班領導按總經理、副總經理、安全科主管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公司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安全科統一安排。
2、帶班職責
1)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的“五同時”,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負責當月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部門的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3)負責當月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有權對“三違”現象進行處罰,并停止其工作,對情節嚴重者,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4)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5)對當月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3、帶班要求
1)安全帶班領導對當月安全工作直接負責,當月安全值班領導,必須堅守崗位,按安全值班職責要求認真檢查安全工作,做好記錄;
2)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把當月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六、考核
1、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辦法,對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
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
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行處罰規定,成績顯著者。
2、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篇5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參建單位分別介紹各自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1、建設單位:
XXX——代表建設單位負責本項目實施階段管理工作;
XXX——協助XXX負責本項目實施階段的管理工作;
2、監理單位:
XXX——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協助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監理員,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3、施工單位:
XXX——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的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全面協助項目經理的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技術管理工作;
XX——本項目的施工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質檢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安全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造價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造價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材料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資料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資料整理與收集工作。
4、審計單位:
XXX——XXX公司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XXX——XXX公司經理,協助XXX經理負責本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由建設單位XXX宣布,授予總監的權力有:
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權、修改設計建議權及設計變更簽字權、工程驗收簽證權、工程付款簽證權以及簽發《整改通知單》、簽發暫時停工令和復工令等。
三、建設單位介紹工程前期準備情況
建設單位已完成工程前期準備工作: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規劃建設用地、施工圖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四、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1、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工作。
2、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已經組建了施工項目部,并得到了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審批認可,施工項目部現在已經正常運轉。
目前正在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文件。
3、施工現場已按設計房屋定位圖放線,待規劃部門驗線。
4、現場施工道路、職工住宅、辦公室等施工臨時設施、給排水、供電已到位。
提出問題:
1、工期問題:附樓、食堂因受施工主干道路影響無法同時施工,需先施工護理樓后再施工食堂,合同工期9個月受影響;
2、舊房改造工程需病人遷至新建護理樓后方能施工,此項目在合同工期內,甲方需給予寬限工期的考慮。
五、總監對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1、工期:投標前已要求施工單位自行現場踏勘,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全面考慮,所提出的工期問題屬施工組織問題,順延工期理由不成立。
2、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部審批。
3、現場施工臨時設施完成后要及時報驗。
4、監理單位核查開工條件滿足開工要求后會及時發出開工令。
六、建設單位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期問題客觀存在,工期以開工令下發的日期計算,施工方要按照合同總工期科學合理規劃工期。
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合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建筑工程相關規范標準施工,保質保量,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七、總監介紹監理規劃的內容
1、監理工作程序
(1)工程質量控制監理工作程序——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程序、原材料、構配件質量檢查驗收程序、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分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程序、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等
(2)工程進度控制監理工作程序——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監理程序、工程施工月進度計劃監理程序、工程施工周進度計劃監理程序等;
(3)工程投資控制監理工作程序——現場工程量簽證程序、設計變更及洽商管理基本程序
(4)安全與文明施工監理工作程序——安全與文明施工方案審查程序、安全用材料、設備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各階段安全設施檢查驗收程序、施工安全隱患排查程序、施工安全事故處理程序等;
2、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監理目標,通過過程監督、動態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使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符合預定目標的要求。
在監理工作中,運用動態控制原理,始終抓好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四大目標的控制,隨時掌握目標實施情況,發現偏差,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糾正,使四大目標始終處于受控狀態。監督管理參建各方合同的實施;收集、整理工程技術信息資料;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工作關系。簡言之: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就是實行“四控兩管一協調”的全過程控制。
施工合同目標是監理工作的核心,應依據國家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條款,從施工準備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中,實行事前、事中、事后三種控制方式及組織、技術、經濟與合同三種措施,確保實現工程總目標的實現。
3、監理工作制度
(1)設計文件、圖紙會審制度;
(2)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3)材料、構件檢驗及復驗制度;
(4)變更設計制度;
(5)隱蔽工程檢查制度;
(6)工程質量檢查、檢驗制度;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制度;
(8)施工進度監督及報告制度;
(9)投資監督制度;
(10)監理報告制度;
(11)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2)工程例會制度;
(13)監理日志和監理周會制度;
(14)信息資料管理制度等。
八、會議確定召開監理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宣布監理例會紀律、明確四方(建設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緊密配合原則、有關處罰事宜等
1、召開監理例會的具體時間:每周一上午8:30時;
具體地點:施工項目部會議室。
2、監理例會紀律
a)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必須參加工地例會的人員: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資料員,其他人員可以根據會議內容決定是否參加。
上述人員不準無故缺席。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則必須提前半天向總監請假并書面委托替補人員(替補人員必須是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參加。
b)各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準無故遲到和早退。確有特殊情況可能遲到或者早退,都必須事先征得總監的同意。
c)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必須將通訊工具調成靜音或震動狀態,不接打電話,不玩手機或上網。如必須接聽電話,到會議室外接聽。
d)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不允許打瞌睡,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e)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要求集中精力、認真聽取發言并做好筆記,不得交頭接耳,私開小會。
f)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發言時不允許七嘴八舌,不允許臟話,不允許攻擊他人或惡語相向。
3、建設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緊密配合原則,具體如下:
a)往來文件規定:
建設單位對工程的發文應通過監理機構發出;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發文均應通過監理機構轉發其他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直接向建設、施工單位發文。
b)往來文件簽字、蓋章規定:
建設單位發出的文件均應有建設單位代表簽字、蓋章;
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文件均應有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簽字、蓋章;
承包單位發出的文件均應有項目經理簽字及項目經理部蓋章,否則無效;
各單位之間的工作聯系以書面形式為準,文件送達以簽收為據;
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或其他授權代表發出的口頭指令,事后(48小時內)立即辦理書面認可,并按正規手續辦理文件收發簽字。
c)經濟簽證規定:
所有經濟簽證應在簽證項目發生后5日內申報,逾期失效,責任自負;
各承包單位發生增減工程量簽證時,應在工程隱蔽或工程實體改變原始狀態之前通知監理、建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實地察看,并現場計量,三方辦理書面手續,作為簽證依據;
簽證單應附設計變更單、現場三方簽字計量依據、現場照片等有關證據資料;
當發生增減工程量后,若沒有得到監理、建設單位代表現場確認而追加的簽證單或監理不明情況的簽證單,監理方不予承認,后果由承包單位自負;
確實不能現場計量的,必須事前三方書面約定。
d)無效經濟簽證:
監理機構一人簽字(應有現場監理及總監共同簽字);
簽證證據不足或含糊不清;
未經現場三方簽字計量確認或未事前約定的;
所有經濟簽證,未經建設單位代表簽字、蓋章確認的。
e)安全文明施工檢查:
施工單位每月28日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活動,建設單位代表、監理、各施工單位項目主管領導、安全負責人及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參加;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整改完畢,未進行有效整改的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4、有關處罰事宜,具體如下:
a)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未請假而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或者請假后未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的,每人次處罰500元。
b)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既未請假,也未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每人次處罰1000元。
c)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無故遲到、早退的,每人次處罰200元。
d)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接打電話、玩手機或上網、隨意走動、打瞌睡、交頭接耳、私開小會等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每人次處罰200元。
e)參會人員在會場發言時起哄、臟話、攻擊他人或惡語相向,每人次處罰500元。
f)未按時按質完成各項指令的(包括未按時回復的),每個指令處罰1000元。
接到指令后在規定時間內無動于衷的,無明顯行動或有明顯抵觸情緒的,每個指令處罰2000元。
處罰后在延期時間內仍未落實的在上次處罰的基礎上加倍處罰,并一律上報建設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
g)沒有按時完成計劃的,每項處罰2000元。
若竣工時未延遲合同總工期,那么原來因延遲計劃的處罰將予以退還。
h)上一工序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處罰3000元。
已經隱蔽的必須剖開重新驗收。
i)沒有嚴格按照已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而導致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每發現一次(處)處罰1000元。
j)施工現場發生任何安全問題,承包單位都要及時上報監理部及建設單位,對未及時上報的視情況處罰500~3000元。
九、審計單位對本工程造價審計方面提出相關要求
現場發生的簽證要及時簽證,盡量在發生前報價,不在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盡量在事發前解決。
工程變更嚴格管理,以不超過施工合同價的10%為原則,技術文件需審計部門確認的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施工單位上交的履約保函要確保真實、可信原則。
十、建設單位對本工程總體建設提出有關要求
1、因項目位置特殊,晚X點后不允許夜間施工,加班作業不得產生噪音。
2、X月份為安全生產月,要確保工程安全;
篇6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一:旅店(賓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偨Y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賭博、吸食、販賣、傳播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派出所 旅館、賓館業(戶)
責任區民警: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二: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嚴格旅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旅館信息系統裝機率、住宿登記率、驗證率達100%,旅館單位每天向公安機關傳輸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5、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6、旅館內嚴禁、、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7、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8、旅館業實行訪客登記制度。
9、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10、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責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責任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三: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 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 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 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業必須實行實名一人一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 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貴重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嚴禁旅客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 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5、旅館內嚴禁、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嚴禁傳播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6、旅館內嚴禁賭博或提供賭博器具等其他條件。
7、旅館內嚴禁吸毒、販毒或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條件。
8、嚴禁旅客發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9、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0、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責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從重處罰或停業整改,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責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篇7
2011年,超高壓公司在總結分析以往安全文化建設經驗后,立足于解決不安全事件被忽略而導致安全經驗、教訓未能及時分享,“容錯”與“問責”未能有效兼顧,安全文化建設與生產實際工作結合不夠緊密等問題,啟動了以“分享、互助”為主題的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并取得顯著成效,其成果獲得2012年度全國電力行業企業管理創新一等獎。
提出樹立“主動報告不處罰”理念
杜邦公司的安全管理被稱為全球工業界的典范,在其倡導的安全文化中并不提倡輕易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因為嚴重的處罰會帶來更為嚴重的負面效應:一是處罰會導致員工認為報告不安全事件面臨嚴重后果,如潛在收入的損失,潛在晉升機會的損失;二是處罰可能會減少不安全行為,但不利于鼓勵安全行為,易導致員工不去報告不安全行為;三是如果不安全行為被抓到的風險很低,且處罰缺乏一貫性和嚴厲性,那么員工會選擇冒著風險采取不安全行為;四是處罰反而會培養員工判斷自己在什么時候違反規定而可以躲避處罰的能力,淪為“貓捉老鼠”的游戲;五是處罰的過度使用對人際關系造成潛在傷害,削弱了團隊的合作氛圍。
處罰并不是靈丹妙藥,處罰產生的效果在當時看來是管用的、有效的,但帶來的負面作用對于將來缺乏積極意義,尤其是在發生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差錯、未遂事件時,員工會存在思想顧慮,不去主動暴露現場存在的問題,導致深層次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經驗教訓得不到及時公布。因此,超高壓公司提出“主動報告不安全行為、差錯、未遂事件不處罰”的理念,即對于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事件,如果責任單位能主動報告,則免于處罰。
建設“四不三鼓勵兩表揚一追究”機制
為踐行“主動報告不處罰”的安全理念,超高壓公司建立了“四不三鼓勵兩表揚一追究”機制:“四不”——不記名、不批評、不追究、不處罰;“三鼓勵”——鼓勵對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鼓勵主動報告說真話、鼓勵提出具體防范和整改措施;“兩表揚”——對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并糾正的人員給予表揚、對主動報告說真話的人員給予表揚;“一追究”——對不安全行為沒有及時制止而造成不良影響,隱瞞不報卻被上級獲知的,一經查實給予追究。
該原則中的“一追究”與“四不”中的“不追究”兩者前提不同,并不矛盾?!安蛔肪俊笔墙鉀Q大家對“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因害怕被處罰而不愿上報的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一追究”是解決大家不敢不報的問題,兩者相輔相成,使得主動上報成為基層管理者和一線員工的“最優策略”, 解開了未遂事件“上報是找死,不報是等死,等死不一定死”的怪圈,使主動上報成為最優策略。
主動報告效果示意圖
建立電力安全信息自愿報告系統
“信息是資源”,超高壓公司日益認識到安全信息的作用日趨重要。為提高安全性,減少事故和事故征候的發生,應當盡可能快速、準確地發現并改正系統存在的缺陷。已發生的不安全事件恰好暴露了系統內部缺陷,因此,收集已發生的不安全事件信息并對其進行研究就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小的差錯或不安全事件具有隱蔽、動態的特征,如果當事人不報告,其他人事后就很難發現。由于多數人出于害怕處罰或者丟面子等原因,不愿暴露自己的失誤或錯誤,因此失去了完善系統的機會。如何能快速得到大量來自運行值班員、檢修人員和安全區代表等一線人員的有關報告,發現現行的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隱藏在背后的制度流程缺陷,現行的安全信息報告體系已不能滿足隱患信息收集和處理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開發新型的電力安全信息系統。
為了給廣大一線員工建立一條方便快捷的不安全事件報告渠道,借鑒民航安全管理經驗,超高壓公司于2011年建立了以自愿性、保密性和非處罰性為原則的電力安全信息自愿報告系統。區別于傳統的強制性報告,該系統主要接收安全生產過程中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無明顯后果、不易被發現的事件或違章行為的報告。不受理涉及事故、重大和緊急缺陷等強制性報告。
該系統的建立和使用初步實現了四個方面的目的:一是通過數據分析研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危險狀況,防止嚴重的不安全事件或電力事故發生;二是找出電力安全系統存在的不足,提高目前公司電力生產的安全水平;三是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分析安全形勢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使分析更準確;四是傳播安全信息,分享經驗教訓。
安全信息自愿報告系統模板
定期自愿報告系統安全信息簡報
以每季度一期電力安全自愿報告系統信息簡報的方式將收集到不安全信息予以公布,自愿報告系統執行工作組從自愿報告系統上報上來的報告和任務觀察中的典型案例選取出來,經初步分析歸納后,將信息反饋專家工作組,通過專家進一步深入分析、給出解決建議等,執行工作組最終制作成信息刊物在全公司予以公布,不安全行為、差錯以及管理制度中存在缺陷得到及時、充分的暴露,實現安全經驗在最大范圍內做到及時的分享,為管理層通過系統性思考、解決深層次問題提供了依據。
建立任務觀察機制,強化現場任務觀察
杜邦公司的安全訓練觀察,是一種以行為為基準的觀察,通過觀察者采取行動,幫助員工改變某些工作行為,以達到安全目的。與此類似,超高壓公司建立了任務觀察機制,以現場任務觀察為技術手段,定期對作業人員執行任務過程進行觀察,了解、掌握作業方法中存在的不足或制度標準缺陷。編制的《任務觀察現場運用手冊》中的19類任務觀察工作表單規范了開展任務觀察標準和要求。通過月初編制當月任務觀察計劃、匯總分析上月任務觀察發現問題、并跟蹤發現問題處理,轉變了過去傳統的安全信息收集方式,依靠全員力量收集違章未遂、管理不到位、制度流程偏差等安全信息,提高了安全監督管理成效。
強化三級安全網第三級管理
傳統的三級安全網是由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工區)安全員和班組安全員(兼職)組成。但大多數基層單位的班組安全員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主要原因為:班組安全員大都由班員兼任,工作聽從班長的安排,無特殊權利,往往在安全監督過程中說話沒有底氣;有些班組安全員的自身素質不高,經驗不豐富;如何在三級安全網安全活動中實現“分享、互助”缺少相關指導性意見等。
超高壓公司通過多次研討、論證、反復修編后出臺了《超高壓輸電公司三級安全網管理辦法》,明確了局、部門、班組安全活動開展程序和辦法,明確規定班組安全員必須由班組長兼任,首次以制度的形式將班組長納入三級安全網成員范圍,加強對三級安全網第三級(班組級)管理,避免了原先設置的兼職安全員被邊緣化的情況。同時,該辦法以“層次清晰、任務明確、合理全面、一目了然”的表單形式逐項梳理出局、部門、班組三級例行開展安全活動的程序、內容與要求,且對安全活動中如何開展安全經驗分享進行了明確,提高了三級安全網工作成效。
安全文化建設的主要成效
不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暴露,安全業績大幅提高。班組安全文化建設至今,公司系統共開展任務觀察4 651次,發現問題801項,安全信息自愿報告系統收到有效的主動報告19件。為上級工作決策、控制事故關口前移提供了有效依據和幫助。公司2011年以來未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杜絕了人身傷亡和惡性誤操作,2011年全年發生一般設備事故4起、障礙73起,較2010年分別下降60%和41%,降幅居南方電網各分省公司之首,安全生產考核居全網第一。
提升了員工對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的認同度?!胺窒?、互助”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中提出的樹立“主動報告不處罰”的安全理念,建立“四不三鼓勵兩表揚一追究”機制,充分體現一線員工信息的重要性,鼓勵每名員工能上報未遂等不安全事件,讓一線員工的經驗、教訓、知識能夠在最大范圍內共享;將企業不安全的因素能夠盡快從管理流程、技術規范中得以完善。這種開放的、相互信任、以人為本的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獲得了一線員工的高度認同。
為管理者找到了有效的落地手段。有些管理者雖然知道安全文化的重要性,但往往停留在一知半解,熱衷于坐而論道,不能起而行之。即使開展,也多表現為一些大同小異的安全活動、安全教育走廊、宣傳口號和標語等表面文章,沒有真正體現出安全文化的深層內涵。超高壓公司通過樹立“主動報告不處罰”理念,建立“四不三鼓勵兩表揚一追究”機制,抓好安全信息自愿報告系統、強化三級安全網第三級管理、強化現場任務觀察等技術手段,切實為各級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落地手段。
解決了“容錯”的寬松導向可能被員工誤讀的問題。金融方面有個名詞叫“信托責任”,過去因僅依賴個人道德規范的信托責任因遭到普遍濫用,導致美國不得不于1890年出臺《反托拉斯法》,英文名就是Anti Trust Law,TRUST就是信托,該法就是反信托法,目的就是通過嚴刑峻法來確保職業經理人履行信托責任。
篇8
【關鍵詞】扣分;行政處罰;違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108-03
某人士駕駛證的記分周期啟示日期為8月8日,其于2013年8月4日在遼寧省某高速上超速駕駛,2014年車輛年審時才被告知此事,并在2013.8.8-2014.8.8記分周期內被扣除3分,在向深圳市交管局申請復議時被告知,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扣分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由此事件引發了以下四個問題思考,第一,扣分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第二,扣分的合法性;第三,扣分周期的確定;第四,“規定"56條的“同時進行”的內容。
一、扣分是否屬于行政處罰
(一)現有觀點
第一,認為是中間行政行為。有學者根據行為的過程角度,將行政行為劃分為中間行政行為與最終行政行為。當行政主體對某一事件最終處理完畢時所實施的行為,是最終行政行為。而中間行為,是指這種行為僅構成對某事處理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并未對某事作出最終處理。這種行為是為其他行為服務的一種臨時性的行為如扣押。
第二,有的學者認為違章扣分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執法強度以及給相對人造成的后果來看,扣分都應該被并入行政處罰的法律范疇??鄯謱儆陬愃朴谛姓娴纳暾]罰,目的是通過這一方式來譴責駕駛員的違章行為,從而促使他們遵守交通規則,同時不會受到權利上的很大損害。同時,當周期內被記滿分時還產生了類似與行政處罰中的“轉罰”,即對駕駛員強制進行考試等處罰手段。因此,扣分已可能損害到駕駛員的實體權利,而且它比一般的警告更具有威懾力??荚囀且环N綜合多種義務、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它是一種等同于吊扣駕駛證的能力罰。這正是記分對駕駛員發生震懾力的原因所在。其次,顯而易見,考試必定會給駕駛員造成金錢上的損失后果等同于財產罰。因此,不論是從立法動機,還是造成后果上看,對違章駕駛員記分和考試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行政處罰行為。
第三,有學者認為記分屬于類似行政警告的申誡罰。申誡罰是行政機關向違法者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的處罰形式,但不剝奪或限制管理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警告是申誡罰的一種主要形式。對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實行記分,目的是通過這一方式來譴責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實質上,作為一種周期內無法消除的書面警告形式,記分顯然屬于申誡罰范疇。同時,當周期內記滿12分時,還產生了類似于行政處罰中的“轉罰”,即對駕駛人強制進行考試。因此,記分已可能損害到駕駛人實體權利(即復考造成的各種實體權利損失)和可期待利益(即無扣分獎勵),比警告更具有威懾力和嚴厲性。
(二)本文觀點
行政處罰的核心在于“制裁”,即通過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處罰直接指向的目標是行政違法行為,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戒,使其蒙受一定的痛苦或損失,所以說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戒性?!?/p>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款,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累積記分制度”設計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制裁,二是鼓勵。從制裁的層面看,機動車駕駛人如果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可以對其駕駛證進行扣分,而扣分累積達到一定分值時,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隨著扣分的增多,駕駛人便會背負著較大的壓力,來保證自己不在一定的期限內被扣除該上限的分數。因為一旦駕駛證被扣留,則要重新考試。而考過駕駛證的人都知道,除了需要花費經濟成本外,還有寶貴的時間成本。從鼓勵的角度看,在一年內沒有累計積分的,可以延長駕駛證的審驗期。因此根據這兩點可以看出,“累積記分制度”側重于“制裁”,通過特定的處罰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作出回應,以示警戒。情節嚴重的,還給予暫扣駕駛證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由于“累積積分制度”偏向于“制裁”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嚴重時可以暫扣駕駛證。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因此,從“扣分”層面上,雖然并沒有明確規定“扣分”為行政處罰,但是由于其具有“制裁”性,并且可能導致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再加上《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由此可以認定,“扣分”屬于行政處罰。
二、扣分的合法性
正如上述指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已在法律層面上被制定,其具體的法律后果也如前述,制裁與鼓勵。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二款,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第二款,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二款,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有關“扣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子虛烏有,它們是在上位法尚無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做出的,至于其關于“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是否合法,筆者在下文將會論及。
三、扣分周期的確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沒有關于“扣分周期的”明確規定,只有“一年無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審驗期”的規定。
而在《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根據前兩條規定,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如果記分未達到12分,但有罰款沒有處理,則記分轉入下一個周期。即如本事件的某人士,其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內并不知道他有違章駕駛的行為,不可能去特定的系統或者服務臺查詢自己的違章駕駛記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不知情”導致了他的“分”記在下個周期內,也就是原本下個周期可以“干干凈凈”的記錄,莫名的被“污染”了,由此損害了他的利益。
如前述,“扣分”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罰,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是被隱性的承認。而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也就是說,“扣分”作為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而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但是在《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兩條規定的是在進行違法行為處罰的時候,公安機關要提供相關手段供社會查詢。至于查詢與否,則由公眾自己決定,即公眾是否知悉,公安機關并不管。這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該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必須“告知”相對人,使其知悉,還有保證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而上述的規定則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而在本案中,交管部門擅自在下一個周期,即2013.8.8―2014.8.8扣分,并且沒有告知當事人,也就是該處罰本應該在2013.8.4―8.8日給予并告知。行政機關的這種程序在法理上是違法的,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并不成立。此外,由于行政機關并沒有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期限(2013.8.4―2014.8.8)內做出,其給予行政處罰的期限已經過去,那么何來“未處理的記分進入下一個周期”的規定呢?
經過上述,交管部門的行為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顯然,代為“扣分”這并不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因此,交管部門對某人士的做法是違法的,而《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應當不予適用。
而從另一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边@句話可不可以理解為在給予“處罰”時才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呢?筆者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那么,本事件中行政機關并沒有給予該人士處罰,根據上述解釋,又何來“累計積分”呢?
四、“規定”56條的“同時進行”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此處的“扣分”應做一種事實行為看待,即記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在某些必須給予處罰和記分的違法行為上,兩者要同時成立,否則,事后不可再給予。
五、目前相關司法實踐
在郁祝軍與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中,原告郁祝軍對行政機關對其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不服,在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訟。一審法院認為交警對原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3分,不屬于單獨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種類,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管理的一種技術手段,記分必須與處罰同時執行。從而做出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職權依據合法,程序合法,事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結論。
在門a訴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A支隊處罰及行政賠償案中,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故訴請要求撤銷被告所作的閔行公交決字[2011]第×××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被告退賠原告駕駛證扣分3分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法院認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賠駕駛證記分3分的請求,因該記分不屬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故對該請求不予處理。
在檀群艷與望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糾紛上訴案中,上訴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否定該觀點,認為記分不是行政處罰。
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實踐中并不把“扣分”行為認定為“行政處罰”,通常認為其為一種管理措施,非法律層面的“處罰”。
六、總結
綜上所述,在駕駛證逾期扣分的情形下,行政機關的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因為“扣分”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其實施必須“告知”相對人,并且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種任意的,無視法律的規定的行為應該給與相關制裁,同時現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該法不符的,應給予修正或者將相關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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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糾風辦《關于深入推進“陽光工程”建設,努力創新糾風工作機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明確“陽光工程”建設責任分解和通知》部署和要求,現制定我局“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工作實施細則。
一、公開內容及公開的范圍、途徑、時限、程序
(一)公開行政執法資格、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職權。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市局門戶網站、市行政執法信息系統。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各業務處室及委托執法單位梳理,報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政策法規處指定專人在市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上公開,并由市局信息辦通過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二)行政執法全過程說理式公開。
公開范圍:行政相對人。
公開途徑:當面告知或書面告知。
公開時限: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
公開程序:案件承辦機構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回避、聽證等權利,繼續推行說理式執法,做到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三說理”。
(三)公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基準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等規定,做到量罰適當。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市局門戶網站、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由政策法規處向局信息辦提供正式文本,信息辦統一在市局門戶網站上公布,并及時在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上更新。
(四)案件審理。進一步增強案審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范圍: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行業協會代表、消費者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局案審會。
公開途徑:公開案審會。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日內。
公開程序:選定行政執法典型案件,選定旁聽公開審案的人員,組織公開案審,專門聽取旁聽人員意見與建議。
(五)公開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對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處3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聽證會。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日內。
公開程序:具體程序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六)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備。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個人5000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每月分別報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公開范圍: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
公開途徑:備案。
公開時限:次月10日前。
公開程序:案件承辦機構按月向市局政策法規處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政策法規處負責分別向省質監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報備。
(七)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全過程。在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的基礎上,主動對接市網上行政執法暨電子監察系統,做到行政處罰過程全公開,實行全過程、全覆蓋的監督、預警、評估。
公開范圍:全市質監系統、市紀委相關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管理部門。
公開途徑:市質量安全監管業務平臺、市紀委相關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
公開時限:實時。
公開程序:實行網上辦案,通過四個關鍵節點的辦理控制,從立案、案件處理審批、行政處罰、結案歸檔整個流程實時監控。
(八)公布質量安全“黑名單”。
公開范圍:全社會。
公開途徑:媒體、市質監局門戶網站。
公開時限: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
公開程序:依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針對質監部門監管的涉及特種設備、食品、重點產品、民生計量等四大類產品的監管對象,適時向社會公開被列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企業。
二、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鄭德兵任組長為成員的“陽光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室?!靶姓幜P陽光透明”工作的責任處(室)為政策法規處,做好相關工作及總結、報表報送等工作。市局辦公室(信息辦)做好政務公開的相關工作和統計工作。
要做好工作匯總和統計工作。政策法規處、辦公室(信息辦)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2日前分別報送《市質監局“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建設情況表》、《市質監局推進“陽光工程”建設統計表》至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和辦公室每半年分別將“行政處罰陽光透明”工作小結、推進“陽光工程”建設政務公開情況小結(其中下半年報送的為年度工作總結)及相關工作信息報送至監察室,由監察室統一匯總歸口上報市糾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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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大隊成立的第一年,在市局和大隊領導的正確領導下,作為一個新任處長,我在新的工作崗位和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盡職盡責,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較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F將一年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1、認真學習黨的相關文件精神,與時俱進,豐富了自己的理論水平。在工作中注重系統學習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及時收集與了解國內外本專業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和新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相關政策,工作積極、肯干,勇于探索和開拓,善于理論聯系實際,擔任大隊應急與法規處處長后,在領導的支持下和同志們的幫助下,在大隊的行政執法工作中積極推行執法責任制,認真開展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合議,組織執法文書檢查和案卷評查,加強執法人員培訓,使大隊在促進地方法規建設,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隊伍執法能力,提高辦案質量,努力提高應對食品、化妝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應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整體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
2、先后起草了《大隊執法辦案審批權限及用語規范》、《大隊行政處罰辦案責任制》、《行政處罰案件合議工作實施細則》、《大隊案件辦理流程圖》、《案件辦理流程時限規定》、《行政執法工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執法稽查工作細則》、《投訴舉報案件處置工作細則》、《科技管理工作細則》、《大隊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大隊安全事故處置首席調查員制度》、《案卷評審管理工作辦法》等內部管理規定,完善了執法隊伍制度建設,使大隊成立之后行政執法工作與市局在最快的時間內同步接軌,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正常運轉。
3、積極主動地配合好、完成好市政府法制辦、市局政策法規處、食品監管處、化妝品保健食品監管處等上級機關有關處室交辦的工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單位評定標準》、《市農村聚餐食品安全性管理辦法廉潔性評估報告》、《市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市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處罰首次不罰制度》等重要文件,使大隊在政策法規工作上得到了上級領導的一致認可。
4、加強地方立法,完善執法依據。為彌補《食品安全法》在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方面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積極爭取對《市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并建議盡快制定操作性更強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為解決化妝品監管環節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也提出了化妝品地方立法的意見,為加強對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環節的監管提供了政策依據。
5、在大隊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在執法監督工作中強化對各業務處室行政執法工作職責進行細化,落實到每個科室和執法人員,明確了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將各業務處室監督覆蓋、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匯總并上墻公示,量化了考核目標,制定了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使大隊行政執法工作不斷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6、組織案件核審合議,提高辦案質量。按照上級要求,自大隊成立以來,大隊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合議制度,修改完善核審合議細則,規范辦案程序,對本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作出處罰決定,認真組織開展了核審合議,其中較重大的案件按規定報局合議,確保了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了辦案質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一年來共牽頭組織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合議的案件達220余件,參加市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案件3件。
7、組織開展案卷評查,強化執法監督。案卷評查是執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是規范執法文書和案卷質量的重要手段,對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大隊內部管理規定每季度都開展了優秀案卷評選活動,對優秀案卷予以獎勵,對存在問題的案卷予以糾正,并寫出案件質量評析報告,組織全體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討論,讓大家相互借鑒,達到了相互監督、相互學習、相互促進、相互提高的目的。對促進依法辦案,提高辦案質量,充分發揮了執法監督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8、組織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素質。今年,共參加了省局組織的各類法律法規培訓10余期,自行組織的業務培訓10余期。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案例分析等相關內容,并書寫主講了《執法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換發新的執法證件,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參加了市政府法制辦“執法證”年檢考試。并以優異的成績取得了新的執法證件,為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