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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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細則

篇1

2017年交通違法行為扣分標準

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一次記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一次記3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一次記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康?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一次記1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是什么

發生交通違章行為,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具體的處理交通違章方法如下:

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采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注:

1、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范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2)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3、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后,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

4、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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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交通法規扣分標準細則

篇2

    酒駕可能面臨終身禁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本月了“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解答民眾對兩部新規的疑惑。對于酒后駕駛的處罰,警方表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這兩種情形都是嚴重、惡性的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大,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后果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規定終身不得再申請駕駛證。

    據悉,因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被吊銷駕駛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因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駕駛證的,10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記者了解到,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駕駛證。對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

    開車打電話扣2分

    根據新規定,闖紅燈一次扣6分,但是警方表示,闖兩次紅燈就會被吊銷駕駛證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闖兩次紅燈達到12分屬于累計記分達到滿分,公安交管部門將扣留駕駛證,駕駛人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消除,發還駕駛證。

    交管部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并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建立健全了行政申訴和救濟機制,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對“因樹木或大車遮擋導致誤闖紅燈”的,經調查核實,屬于交通信號燈設置原因導致的,經過行政復議后可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處罰決定。

    交管部門還表示,人行橫道線是保障行人安全通過道路的交通信號,行人在人行橫道線上有特別的通行權利。機動車行駛遇有人行橫道時應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否則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3分。

    根據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記2分。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同樣予以記2分的處罰。

    駕考合格項目仍然有效

    2013年1月1日起,駕考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準進行考試。但123號令實施前已合格的駕駛員考試成績(包括樁考)仍然有效。

    對2013年1月1日之前通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項目考試的(現在的“倒車考試”與“場地考試”兩項今后將合為科目二的考試),明年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倒車入庫項目的考試。

    從明年1月1日起,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將發生變化,由原來規定的2年,延長至3年。交管部門表示,新規實施后,本著從寬、便民原則,對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調整為3年。

    扣滿6分實習期延長一年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請或增駕取得駕駛證的,才執行123號令有關實習期的管理規定。對之前已取得駕駛證,到2013年1月1日后實習期未結束的,仍執行原實習期管理規定。而駕駛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在實習期內被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一年。

    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被記6分以上會被注銷實習的準駕車型,實習期結束后應當參加教育考試。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調查證實的實習期駕駛人的交通違法及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陪同的駕駛人強迫實習期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駕駛人應承擔事故相應責任。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陪同人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需按規定路線行駛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對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線路行駛的,可以處200元罰款,記2分。

    據上海交警部門介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有關規定,在道路交通行駛中,其他機動車應當按規定避讓校車,對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要記6分。

篇3

20xx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解讀據深圳市交通委網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xx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對燃油車輛的限制調整至軸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發動機功率限制;

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從2650毫米調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對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小汽車取消了續航里程的限制。

《辦法》并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此外,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并強制報廢。

20xx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注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并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三)具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五)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時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網約車經營者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2020年深圳市網約車細則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將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一)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服務質量測評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乘客對網約車服務進行投訴的,由網約車經營者先行處理。網絡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市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人民銀行駐深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四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信用網,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車載終端數據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四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處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的;

(九)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十)網約車經營活動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違反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暫?;蛘呓K止運營時未按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或者向社會公告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在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四)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由車輛所有人本人駕駛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傳送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三)故意破壞、改裝或者擅自停用網約車車輛車載終端等相關設備的;或者發現車輛車載終端等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未在故障排除后運營的;

(四)巡游攬客,或者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規定在網約車車輛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處5000元罰款,對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20xx年12月28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

(一)車輛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車,或者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動力小汽車;

(二)車輛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將車輛更新為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車輛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發相應期限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五十九條 20xx年12月28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限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無需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考試,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六十條 20xx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第六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涂、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純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篇4

一、私家車時代的中國序幕

(一)中國私家車時代的到來

從2001年國家頒布實施“轎車進入家庭”政策以來,私人小汽車迅猛發展,尤其是各大城市在數量上以年均20%~40%的速度大幅增長,并成為中國汽車增長的主力。1980年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僅164.98萬輛,其中載重汽車占80%,客車只20%,僅35萬輛,私人小汽車基本為零。至2011年11月,機動車保有量高達2.25億輛,其中民用汽車首次破億,迅增至1.06億輛。在民用汽車中,約72%以上為私人小汽車,其保有量達7630多萬輛。數量如此龐大的私人小汽車在中國城鄉、特別是在大城市涌現,使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按照國際通用的每百戶家庭擁有20輛汽車、或者每千人汽車擁有量在60輛以上的標準,都標志著我國已進入了汽車社會。據此,以京、津、滬、穗、深等城市為代表的大城市、甚至包括珠三角、長三角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的一些中等城市也都陸續進入了“汽車社會”。這顯示,中國社會跨入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私家車時代”,并對中國的城市交通發展帶來巨大影響。

私家車時代的到來,一方面在城市公交發展滯后、難以滿足市民大幅增長的出行需求的情況下,開啟了一種能為其所控制、掌握的可達性好、門到門的新的交通出行方式,提高了人們的機動化生活水平,私人小汽車成了成千上萬市民及其家庭的“朋友”與得力“助手”,中國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另一方面又給中國城市和廣大市民帶來了“交通擁堵”這一最為棘手的社會難題,讓廣大市民飽受交通擁堵之苦以及由此誘發的空氣質量惡化、能源短缺、車禍頻發等問題的傷害,這些已經成為市民大眾每天一出門就要遇到的難題,直接影響到人們生活的幸福感。

(二)中國私家車時代的特點

1.隨著大城市蔓延擴張,郊區化日趨嚴重,“職住分離”人口大量增加,市民平均出行距離越來越遠,而城市公交服務質量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出行需求,在國家“轎車進入家庭”政策引導下,購買私人小汽車的人大幅增長,大城市也因此迅速進入“私家車時代”。

2.“私家車時代”的到來標志著中國的機動化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從以摩托車、貨車為主轉變為以私人小汽車為主。在城市機動車結構中,曾經占比最大的摩托車已一去不復返,由民用汽車取而代之,占絕對優勢,其中又以私人小汽車所占比重最大。私家車已成為城市機動化最有影響力的群體。

3.盡管有國家“轎車進入家庭”政策的作用,然而,最根本的還是公共交通自身能力低下,讓市民深感公交出行不便,特別是上下班出行費時費力、又難以保證不誤事,這使得人們不得不想方設法去買一輛屬于自己的小汽車。這樣,不但自己能掌握交通主動權、可達性好、實現“門到門”交通,而且還可以接送孩子上下學、帶家人購物、就醫、節假日旅游等,好處很多。顯然,“城市公交不強大”、“服務質量低”從客觀上為“私家車時代”的早日到來起到了一定促進和支撐作用。

4.“私家車時代”的到來拉開了中國大城市交通擁堵全面爆發的序幕,從這時開始交通擁堵日趨加劇,并不斷向中、小城市傳導及由此所誘發的環境污染、能源緊張、土地資源匱乏、交通安全事故頻發等為特征的“城市病”,這已成為影響大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突出問題之一。

5.“私家車時代”到來的同時還將使中國大城市靜態交通出現嚴重危機。停車場建設滯后,停車泊位短缺,大約有一半左右的汽車無停車位。如北京市保有近500萬輛機動車,其停車位缺口達235萬個,約占總量的47%以上。數量如此之多的汽車如果無停車位,而是隨意占道停放,城市交通秩序因此會更混亂,交通擁堵也會進一步加劇。中國是一個土地資源并不富裕的國家,在建設大量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之外,還要拿出大片土地來建設停車場,可能會存在一定困難;而停車場如果因此建設不到位,尤其是停車泊位在數量上大大滯后于需求,停車問題將會成為中國“汽車社會”未來的大難題。

(三)私家車時代的困境

人們一直十分奇怪,為什么國家“轎車進入家庭”政策從2001年實施至今僅十多年,中國大城市交通就會出現如此嚴重的交通擁堵?當真是中國的汽車多了嗎?相關資料顯示:世界汽車平均擁有水平為153輛/每千人;而日本為600輛/每千人,歐盟15國為581輛/每千人,美國為980輛/每千人;中國為77輛/每千人(私人小汽車約55輛/每千人)。從與國外的對比中可見,目前不僅大大低于美歐日等國的擁有水平,而且也遠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顯然,中國的汽車并不多,導致中國大城市交通擁堵的根本原因并非車多。

據調查,大城市私人小汽車出行交通量中約有40%~45%的出行距離在5公里以內,而這應是自行車交通最適宜的出行范圍。很明顯,大量私車主把汽車當自行車用,正如市間流行的一句口頭語“打個醬油買個早點也開車去”。這生動地說明,當前中國大城市私人小汽車使用十分不合理,以自行車、甚至步行就能做的事卻要開車去。這使得私人小汽車的出行頻率遠高于國外,出行交通量倍增,道路上密密麻麻擠滿了小汽車,交通擁堵頻繁。這樣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中國大城市私人小汽車的年行駛里程遠高于國外。美歐日等工業國家一般都在0.8~1萬公里左右,中國則在1.5~2萬公里左右,有些城市(如武漢等)甚至在3萬公里以上,為國外的2~3倍左右。如此無節制的不合理使用,不僅加劇了大城市交通擁堵,而且也大大加劇了能源消耗、尾氣排放等一系列問題。

二、我國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行政策略

在城市交通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私人交通與公共交通一直是相互競爭、相互吸引、相互轉移的,公共交通越是不能滿足廣大市民的出行需求,轉向私人交通的人就越多,私家車增長也越迅猛,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也更趨尖銳,大城市交通擁堵也因此頻繁爆發。交通擁堵不再是人們出行方便與否的小事,而是一個對全社會每個人生活幸福與否都帶來深刻影響的民生大問題,同時它也直接影響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繁榮。對此,國內外從中央政府到各個城市都給予高度重視,都希望能運用最有效的策略與辦法使其較有效、妥善地獲得解決。

(一)控制出行的交通擁堵緩解策略

以大城市比較,中國僅北京的機動車保有量為500萬輛,其中還要包含一部分摩托車和農用汽車(低速貨車),民用汽車才400萬輛左右;而紐約、巴黎、倫敦、東京等城市以私人小汽車為主的民用汽車保有量都在600萬輛以上,即使是芝加哥、舊金山、大阪一類的大城市汽車保有量也都在500萬輛以上,連比利時布魯塞爾這樣規模不大的城市上世紀80年代中以私人小轎車為主體的汽車保有量也在300多萬輛。盡管大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結構不合理、供應能力嚴重短缺,城市空間規劃布局欠妥,以軌道交通為骨架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發展滯后等是造成交通擁堵的主要原因,然而大量私人小汽車使用不合理則是促成這一問題更頻繁發生的又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城市交通擁堵日趨加劇的大城市,采取下述辦法來減少和控制私人小汽車及公車的出行交通量,是十分有必要的。

1.開展自律停駛的志愿行動

在城市私人小汽車車主中,以社區、街道為單位建立“自律停駛志愿者俱樂部”,鼓勵大家都來為“城市交通緩堵、節能減排、建立兩型社會”做貢獻。每位車主在周一至周五可根據自己的情況任意選擇一天自愿放棄駕車出行,可就近在市交管部門建立的俱樂部辦理填表登記手續。也或者,按志愿者選擇停駛的時間,俱樂部發放統一制作的電子標簽和停駛優惠證,憑證車主可享受停車、洗車、乘公交車等項目的優惠。吸引私車主加入到這個志愿者隊伍越來越壯大,對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

2.推行“拼車”出行的“合乘車制”

在歐美等工業國家,特別是美國十分提倡“合乘車制”。2人以上合乘一輛小汽車出行還可以享受專門為“合乘車”劃設的優先車道的優惠,鼓勵人們多采用這種節約方式用車。2010年武漢常青花園社區以緩解居民出行難與節約能源為目的,在該市率先組織社區車主拼車,讓上下班出行線路基本相同,或者上下班地點大體相近的居民結成對子“拼車”出行,使原來兩個人出行要開兩輛車的改為共乘一輛車(也可以3~4人出行結成一組共乘一輛車),從而不僅有效減少了私家車出行的數量,同時也大大節約了能源,減少了尾氣排放,減輕了道路交通壓力。從這方面看,應正確看待“拼車”,不能認為它有違規運營的可能性就對它加以封堵,不允許其存在。相反,“合乘車”是歐美等國從節能減排、改善城市交通擁堵等出發倡導的一種公共交通新方式,是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中國大城市如果能在各社區、街道通過動員和細致工作,將人們組織起來,結伴“合乘”,就可能減少幾十萬輛甚至上百萬輛私家車每天涌進涌出市中心區,使交通擁堵得以有效緩解,而這正是我們所需要的,同時也為“汽車社會”樹立了一種相互幫扶的新的出行方式。

3.倡導私人汽車的合理使用

從上可知,中國大城市交通擁堵之所以愈演愈烈,并非私人小汽車擁有量過多,主要在于其不合理使用,而且嚴重超過正常范圍,這就導致它所產生的交通量遠大于城市的交通供給能力。歐美日等工業國家私人小汽車的擁有率在80%以上,遠高于中國,但其在早晚上下班通勤時間80%以上的私車主都不開車,而是乘公交出行。因此,雖然其私家車在數量上遠比我們多,但因使用合理,即使是早晚高峰也不會堵車。顯然,為減少城市交通擁堵,我們也應在這方面下功夫。首先應采用優惠鼓勵措施使占出行總量約45%左右的5公里范圍內出行的私車主自愿承諾終止這類不合理使用行為,動員其將這類出行轉移到自行車上來。其次是動員私車主在早晚上下班時盡可能乘公交出行。市交管部門與社區、街道結合成立的專門機構給自愿這樣做的私車主登記,對達到了規定要求者給予先進榮譽及現金獎勵。

4.嚴控公車出行的使用權限

據對武漢市的測算,每天公車出行所產生的交通流量約占民用汽車出行交通總量的12%左右,控制公車出行也因此對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具有重要意義??刂频霓k法是:對行政事業單位及中大型企業工作人員5公里以內出行辦事(開會)一律不準用公車,改用自行車;5公里以外能乘坐公交車出行的盡量采用公交車。年度累計達到規定要求者分別給予最優、優秀節能減排獎;單位年度累計采用自行車、公交車出行辦事(開會)人數最多、次數最多、節約出車公里數最多者給予優秀節能減排獎。

5.組織安全可靠的“校車”服務

各大城市每天早晚成千上萬輛私人小汽車接送孩子上下學(幼兒園)是導致城市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武漢市為例,其主城區每天早晚高峰往返接送孩子上幼兒園、小學、中學形成的交通量達十幾萬輛次,特別是一些名校(幼兒園)的周邊道路都會因大量私人小汽車擁堵不堪,這已成為許多城市的交通難題。如果在全市統一組織“校車”服務,將不僅使其在時間上、安全上獲得充分保障,并大大減輕家長的壓力。與此同時,還會使城市交通緊張狀態獲得較大改善。

(二)智能有效的交通擁堵緩解策略

1.采取限行措施

城市交通擁堵嚴重的重點地區(如CBD商圈等),交通走廊地帶、主干道、過江通道(橋梁),主要進出口通道等實施需求管理,采用單雙號或者按照車牌尾號限行措施,將集中車流分解成通道通行能力能承受的小股車流。

2.采用潮汐車道

對交通擁堵嚴重的進出城通道,連接市中心區與主城邊緣地區的重要干道、連接城郊之間、區與區、鎮與區之間、各城鎮、各組團、舊城區與新城區之間的主要通道依據早晚高峰進出客流量的不平衡狀況,采用潮汐車道,使早進城晚出城的通道通行能力各增加50%以上。

3.實施適度禁左

對主城區范圍內易發生交通堵塞的路口或市中心區范圍內各主要交叉路口一律實施禁止左轉,使信號燈路口減少一個相位,路口通行能力可提高約30%左右。同時在路段適當位置設置掉頭標志,使左轉車輛變右轉,從而大大提高路通的安全性與通行能力。

4.開設袖珍線路

利用主城范圍內、尤其是市區路網較密地區已有的小街小巷等微循環道路,按照配對原則構造單向行駛路網系統,組織開設袖珍公交線、出租車“門到門”服務,讓主要交通走廊地帶、主干道地區的交通得以分流,減緩其交通擁堵程度。

5.建立誘導系統

充分利用各大城市已有的出租車或公共汽電車裝有GPS的基礎上,運用浮動車技術,對主城區道路交通流量實施監測、跟蹤、利用由此獲得的寶貴數據資源,建立市民出行交通誘導系統。市民可通過廣播、計算機和手機上網查詢實時交通路況,選擇并隨時調整出行線路,避免交通堵塞;利用這一資源,還可實時調整路口信號配時,真正做到“綠波交通”,使市民主城范圍內出行延誤最小,路口通行能力持續保持在較佳狀態下。

(三)公交優先的交通擁堵緩解策略

1.建設“公交都市”,優先發展城市軌交網

大城市應以建設“公交都市”為目標,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的方向與政策不變,加強軌道交通(輕軌、地鐵)建設,構建主城區以地鐵為主,市郊以市郊鐵路、大都市圈以城際鐵路相銜接全面組建快速、大容量的軌道交通網,使市民無論在市內、市郊、大都市區(圈)范圍內出行都能享受到快速軌道交通帶來的迅捷、便利、舒適。在客流量大、軌道交通又未覆蓋到的高密度地區可建設快速公共汽車系統(BRT)相補充。

2.注重舒適換乘,提高城市公交覆蓋率

在建設、發展軌道交通的同時,要充分注意以公共汽電車為主的常規公共交通的發展與提高,要發揮公共汽電車作為軌道交通的“饋入器”與“分配器”的功能,使之與軌道交通緊密銜接、同站換乘。公共汽電車要根據城市軌道網和城市用地布局的調整與發展,大力優化線網布局,避免重復系數、非直線系數過高等缺陷,根據需要布設大量骨干線(快線)、普線、支線等不同功能的線路,經由不同級別的換乘站將其聯接成一個有機整體,使主城區公交覆蓋率更高,市民乘坐更方便。

3.提高運營質量,提升乘坐公交幸福感

大力提高公交運營服務質量,使居民步行到站距離更近,候車時間更短,更舒適,行車更準點,對市民更有吸引力,改變“公交是窮人的交通”的不正確觀點,使“坐公交是一種幸?!钡母惺艹蔀閺V大市民“幸福感”的重要內容之一。

4.加強樞紐建設,實現換乘線路無縫隙

加強綜合交通樞紐建設,實現各種客運交通方式的無縫換乘,使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之間,與公鐵水空等對外交通之間、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公共汽電車不同線路之間,公共汽電車與自行車之間,軌道交通與自行車之間都能十分方便地無縫換乘。

5.加強財政管理,調動運營公司積極性

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的相關政策,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等方面的管理。對現行公交運營體制逐步進行改革,探索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公交聯合體制(AC制)。建立分區運營機制,充分調動各區公司的積極性。

(四)源頭管控的交通擁堵緩解策略

1.從嚴審查土地項目,預留交通發展空間

土地開發利用是導致城市產生結構通擁堵的源頭。在人口密度大、經濟活動頻繁的市中心區進行高強度的土地開發利用更易于使該地區的交通擁堵進一步加劇。在這里的每一個土地開發利用項目都是一個較大的交通發生源與吸引源,會產生大量的進出交通流對其相鄰地區的交通產生嚴重影響。如武漢主城區高峰小時超過5000輛的路口60%以上都分布在市中心區。當前,首先要嚴格限制在市中心區范圍內以及其沿線安排新的土地開發利用項目,這些交通敏感地區已很難承受新的更大的交通壓力。其次對市中心區,甚至主城范圍內的重要出入口地段規模大、強度高的土地開發利用項目也要從嚴審查,適當進行控制,為城市交通發展預留一定的空間與彈性。

2.增加新城配套設施,實現“工宿一體”目標

在城市蔓延擴張過程中,大城市在市中心區外、主城邊緣及城郊結合部或市郊區建設了大量居住小區。在這些居住著超百萬人口的“睡城”里,人們晚上在這里睡覺,白天到市中心就業,形成了每天早晚高峰進出城的龐大潮汐交通流,城郊各主要進出口的交通擁堵也因此與日俱增。緩解這一問題,除大量增加公交線路外,更重要的是從規劃上進行布局調整,實施以軌道交通為城市發展軸線的公交導向土地開發,建設功能配套完善、工宿一體的組團新城,增加其工作崗位與商業、教育、文體等配套設施,使越來越多的居民“睡”在這里,也工作、生活在這里,從“工宿分離”轉變為“工宿一體”。

3.吸引企業集聚新城,緩解主城交通壓力

按照從規劃上調整城市布局、建設多個城市中心的要求,在市郊建設大容量、高密度生態環境良好、購物就醫方便、教育優良、娛樂豐富、職住一體的新城,構建以“主城+新城”的模式,吸引更多的高技術無污染企業和企業總部向這些新城集聚,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向這里流動,從而為主城騰出一些空間,減緩其交通擁堵壓力。

三、我國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經濟策略

緩解大城市交通擁堵,除了從行政管理上采取相關策略外,還可以采取必要的經濟策略,如提高購車成本、停車成本、交通違法成本就是其核心。從某種角度看,經濟策略對消除交通擁堵更有效,但風險可能更大,使用需更謹慎。

(一)以稅收杠桿減緩私車增速

允許購買、允許擁有,這是國家轎車進入家庭政策允許的?,F在的問題是近年來小轎車的售價并不高,國產車甚至不斷降價,還采取優惠措施,即使是進口車的售價也在下調,購車人也因此大幅增加。各大城市近年來汽車保有量不斷攀升,每天新增300~500輛乃至1000輛以上的城市比比皆是,汽車保有量超百萬輛的城市也不斷增加,城市交通擁堵也因此進一步加劇。為此,我們可以學習新加坡等國和我國香港的經驗,開征車輛高額購置稅、車輛注冊稅、車輛牌照稅等稅費,大幅增加購車成本,嚴格控制購車。如新加坡的車輛購置稅甚至是購車費的2~3倍,一般人想買也買不起,但它比不讓你買更符合政策。運用經濟杠桿控制車輛購買比搖號、拍賣車牌等更合法理、更具人性化、效果更好。新加坡與香港的汽車保有量也因此一直保持在90萬輛與60萬輛左右未增加,城市交通也因此一直保持在較佳狀態。這對中國大城市無疑是很好的借鑒。

(二)以提高成本減少私車用量

導致中國大城市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停車成本太低。無論到哪,有車一族,包括有公車的單位都會開車去,而且越是熱鬧、繁華的交通熱點地區,如各大商圈、賓館飯店、學校等都會有大量的私家車和公車涌入,這些地方停車基本不受限制,甚至還可以違規占道停車,而停車費都很便宜。在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的大城市像我們這樣停車成本低得驚人,停車很隨意且無法規約束。在歐美日等國越是市中心繁華地區配置的停車泊位越少且是限量的,其收費也十分高昂,都是按小時成倍遞增。在巴黎市中心,一般中產階級都不敢開車去,去市中心等熱點地區人們基本是坐地鐵去。只有在市區邊緣停車才方便、經濟一點。市郊的各地鐵站可免費停車,鼓勵人們從家里開車到地鐵站停車,然后換乘地鐵進城。因此,盡管其私人小汽車擁有量遠高于中國任一城市,但由于人們上下班或進出城都依靠地鐵、公共汽電車,市中心區或主要交通走廊、主干道、進出城通道的車流量都不是很高,都不致發生較嚴重交通擁堵。

中國大城市應認真學習這方面的經驗。首先,要像許多國家那樣制定十分嚴格的“停車法”,靠法律治理停車;其次,要按照市中心核心區、市中心區、市中心地區或主城邊緣依差別化限量配置停車泊位的原則進行控制,越是市中心人們聚集的重點場所、地區配置的停車泊位就越少,其停車收費也越高,而且按小時成倍遞增,以鼓勵人們不開車、坐公交去這些地方,使市中心重點地區的交通擁堵逐步得以緩和;其三,依據法規嚴厲整治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上違規占道停車,對違規者依法嚴處(包括高額罰款和行政拘留等),并控制繼續在市中心區施劃臨時停車泊位,充分挖掘和發揮已有停車資源的潛力,使停車難題逐步向從嚴管理過渡;其四,依據地區現有各類停車設施建設智能化停車誘導系統,并與市交管部門建成的智能化出行系統相連,為市民出行提供線路選擇與停車泊位信息。

總之,進一步加強完善國家交通安全法,大城市應據此制定針對城市實際的實施細則,嚴厲治理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加重對其經濟與行政處罰,大幅提高交通違法成本,增強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識,使城市交通擁堵在“人人遵章、車車守法”中日漸得以緩解。私家車時代,依法治交通是大城市交通緩堵的治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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