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范文

時間:2023-11-03 17: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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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無證駕駛 工傷認定 法律適用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家企業的職工,20__年8月14日,在上班途中,無證駕駛摩托車與一輛貨車相撞,受傷后住院治療。申請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申請人無證駕駛為由,認為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申請人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爭議焦點

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994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應當受到處罰。20__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無證駕駛等行為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20__年3月1日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刪除了無證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那么法律修改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生效后,無證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

一種觀點認為,“違反治安管理”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F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違法交通管理的行為不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因此,只要本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即使本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觀點認為“違反治安管理”不僅限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包括特別法的規定?,F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在兩部法律中分別規定,僅僅是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對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統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不再重復規定”而已。但從內容和性質上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明顯屬于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然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則不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三、困境:法律適用

《行政處罰法》確定了“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定首先意味著違法行為法定和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定:行政相對人的某一行為只有相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確定其具有違反某種行政管理秩序的性質,才是應受相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斑`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某種違法行為究竟屬何性質,有些是比較明確的,有些則不甚明確,其性質有時會具有競合性,如違章建筑可能既具有違反土地管理秩序的性質,也可能同時具有違反規劃管理秩序的性質,本案中的無證駕駛行為可能既具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性質,也可能同時具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性質。在相應行為性質不明或性質競合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怎么認定該行為的性質呢?基本方法自然是考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當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亦不甚明確的情況下,則應分析行為人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和行為侵害社會關系的內容。就本案而言,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1994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將此種性質競合的行為明確納入“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范疇,而20__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則將該行為納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范疇,20__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將之從“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中排除出來。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法定原則和后法由于前法的原則,“無證駕駛”行為的性質無疑應認定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而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盡管該行為性質實際上有競合性,即同時也具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性質。

四、出路:法律漏洞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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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施工 執業工程師 行使處罰權的探索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其管理過程影響因素多、質量波動大,參與人員多、生產周期長,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理工程師作為管理現場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質量管理、投資管理、進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輔相成,互相影響,彼此制約,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

盡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政策的出臺,對服務行業在注冊資本、工商登記等方面降低門檻,催生了各行業服務業規模不斷擴大和發展。這些年,在我們建設領域,各種專業勞務、機械租賃、技術服務等服務公司紛紛搶占建筑市場。這些技術性、勞務性業務外包的服務企業與日俱增,其直接影響是針對某一個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關系增加為十到二十幾家合同關系,在極大的豐富建筑服務業市場的同時,也給從事建設監理管理服務的監理工程師增加了新的難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增加并明確了監理單位應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給監理工作帶來推動力的同時,再次也給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帶來新的挑戰。

本人做為工程管理監理主體方的一名工程師,在現場工作多年,深深體會到在管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缺乏相應的權限及對各參建方的制約手段,使管理的目標往往難以實現。監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因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整改問題與施工單位爭執起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糾正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問題時,監理人員遭到施工單位人身攻擊的新聞事件也常常見諸報端。

作者認為急需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現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或出臺一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使參與現場管理的執業工程師能象警察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對現場施工活動中的一切違章、違規情況通過警告、處罰相結合的形式,給以教育和糾正,這樣才能有效的改變執業工程師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權限的狀況,使整個建筑工程整體管理水平有一個質的變化、大的提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承包、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都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的施工管理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各規定的情況可以說是不勝枚舉。例如某一個工程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等,上報到政府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許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項目實際實施中卻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從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真正按照招投標中要求的從業資格到現場進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鳳毛麟角。出現這樣的情況,監理單位雖然是現場管理監督的主體,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員到位,相關方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時也無法制約,最后只能向建設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設方的默許下不了了之,而監理方卻也無法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約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常有發生。監理在發現安全隱患時,一般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過了幾天或一陣子由于后續工作的進展,隱患不需要進行整改就隨工程進展自然排除,這種現象在施工現場可以說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嘗到不整改節省成本甜頭,在更多的時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對付監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這樣的僥幸心理,極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到時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監理單位身受牽連。

再如質量控制過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為溫度下降出現混凝土強度達不到拆模要求的強度,而由于后續施工、模板周轉、勞務安排(勞務公司絕不會讓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監理方發出不允許拆除的指令時,施工方就已經將模板拆除。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和不允許的,它會對建筑主體的質量造成極大的威脅,產生混凝土結構的裂縫或裂紋,導致滲漏水質量隱患,甚至造成較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監理工程師就能據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規范行為并給以處罰,以強勢的姿態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隱患的保證質量的同時,也加強了對監理方自身權益的保護。

雖然在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數建設單位給監理工程師授權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問題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在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方的授權進行處罰時,常常會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單位的抵觸。對于處罰權行使,嚴格的說,建設方不是行政執法單位,本來就無權行使對施工方的處罰權,也就談不上對監理單位授權進行處罰。而從法律角度,這種授權確實也是涉嫌違法,并且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作為主管部門的建設局、質監站、安監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門,不可能隨時掌握某一工程的實際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處罰權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門在進行季節性、階段性的例行檢查中,對施工方違反國家在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或強制性規定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各種檢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幾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門,管轄的范圍比較大,項目比較多,針對某一個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實際的了解整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檢查可以說是走馬觀花。而大量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要靠現場的管理人員去實施;而只有監理方的監督管理貫穿于施工全過程,最有資格和權力對施工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行使處罰權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規定在施工質量管理活動中,經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都有權行使處罰權,都可對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單位)進行處罰,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分包資質問題、人員問題、質量缺陷、進度問題、投資問題、安全隱患等進行處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應項目的管理,切實加強工程的質量管理活動。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我們可以倡導建筑工程現場管理過程中行使處罰權力的主體為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一方面賦予了這些經過國家注冊的執業人員的管理權限,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工程技術執業人員的工作榮譽感,也勢必促進整個建筑業的管理水平。

當然,對建設施工過程中處罰權行使,鑒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質量、特種設備、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應該參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使條例能夠盡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懲,切實改變現階段監理工程師管理活動中的尷尬境遇,使工程監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個層次,能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上給以促進和提高。當然,處罰條例的制定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實行人性化管理,緊緊圍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大局,防止處罰的過于苛刻,防止處罰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

古人云“治國無法則亂”,在建設管理中同樣如此。在目前處罰權限基本缺失的情況下,建設方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處罰問題,如果在質量、進度、安全上有問題時,如何處罰,處罰權限是多少,進行明確,并保證合同條款約定的處罰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開始時,再將合同約定的處罰條款授權監理方,監理方的處罰才有依據。其次,監理方也可通過工程例會,對質量、安全等事項進行明確要求,并約定達不到要求時如何處罰,形成各方共同簽訂的會議紀要;同樣處罰必須有相關條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為監理方日后處罰的依據。

當然,我們必須強調所有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如建設方邊設計、邊施工、圖紙提供不及時,造成各種質量、安全問題,也應由監理方代表施工方對建設方進行處罰(索賠);而且建設方的進度款支付必須依照合同按時支付,否則監理方的處罰權力很難付諸實施,甚至會遭到抵制。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2]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寫《建設工程監理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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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

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

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

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

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

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

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

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

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

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游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涂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宿暗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宿暗,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xx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制作、 復制、出售、 出租或者傳播、畫、錄像或者其他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紀, 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xx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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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公安局獲悉,為確保平安圣誕新年夜期間我市社會治安秩序平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依法于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對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的部分區域實施交通安全管控。

管控區域

渝中區解放碑步行街

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

沙坪壩區三峽廣場

沙坪壩區大學城熙街

南岸區南坪步行街

南岸區萬達廣場

九龍坡區楊家坪步行街廣場

管控措施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0時至次日凌晨2時,管控區域占道停車位禁止停放車輛,商業配建停車場(庫)禁止臨停車輛停放。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8時起,減量控制進入渝中區商圈、江北區商圈、南岸區商圈、九龍坡區商圈、沙坪壩區商圈等運營公交車輛數量;20時起,東水門大橋、千廝門大橋進入渝中區方向禁止任何車輛及人員通過;兩路口、一號橋路口、長江大橋北橋頭、凱旋路路口、棉花街下口禁止除公共交通(空車)以外的車輛駛往解放碑方向。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9時起,軌道交通1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小什字站、較場口站、七星崗站和兩路口站;軌道交通2號線不??坑逯袇^較場口站和臨江門站;軌道交通3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兩路口站、江北區華新街站、觀音橋站、紅旗河溝站;軌道交通6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小什字站、江北區大劇院站、紅旗河溝站、南岸區上新街站。

管控區域內商場將在12月24日、25日、31日提前1小時停止營業。

篇4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控制公路兩側建設所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管理工作。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

各級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公路路產,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和單位,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依法實施公路路政檢查,制止和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的行為;

(四)依法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實施管理;

(五)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六)審批公路超限運輸,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七)審批有關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設施的建設事項;

(八)負責公路標志、標線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并持有公路路政檢查證。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三章公路路產管理

第十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采礦、取土、挖砂、漚肥、燒窯、制坯、燒荒、挖溝引水、曬物、種植農作物及其他類似作業;

(三)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車輛裝載貨物觸地行駛或者拋、撒、滴、漏;

(六)擅自設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毀壞和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應當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十二條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十三條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確需增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規劃的要求設計、修建,并保證公路排水暢通。對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停工。

第十四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梁或者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領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指定路線、時間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單位和個人超限運輸,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

第十五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制造、修理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十七條禁止在國道進行車輛駕駛教練、考試。

在省道和主要縣道進行車輛駕駛教練、考試的,必須在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指定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第十八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進行爆破、挖砂、取土、傾倒廢棄物、采石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除前款規定外,在公路附近從事可能危及公路路產安全的活動,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對國道、省道和主要縣道穿越城鎮的路段,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進行城鎮規劃、建設的,應當按照公路技術標準要求作出改線規劃。規劃方案經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在未完成改線工程前,原穿鎮公路不得進行改建。

第二十條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公路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不得損壞和擅自移動、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收費設施、示警樁、測樁、隔離護欄等公路設施。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各類非公路標牌、標志,必須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不符合上述要求設置的非公路標牌、標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進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標志、標線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統一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樹木,不得任意砍伐、毀壞;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禁止機動車輛違反規定在路肩上行駛和停車。

第二十三條利用貸款、集資、合資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指定地點設置車輛通行收費站。

機動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服從管理,并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發現公路路產被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處理公路路產賠償事宜。

第二十五條改建、擴建公路以及進行公路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遵守公路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保障車輛安全、暢通。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函告當地公安機關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路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的原路產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路產在建筑控制區以外需要改變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需改變用途的,其路產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二)利用外資、貸款、集資等方式對原公路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收費的,原路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作價納入投資。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

第四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圍: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級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級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級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設置公路建筑控制區界樁。已建成和正在建設、批準建設的各個技術等級公路的建筑控制區,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建設。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集鎮,不得再沿公路發展。新建村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市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一般不少于八十米,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級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九條凡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工程項目,規劃、土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條凡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外側開設加油站、飯店、旅店等營業設施的,其地基標高應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在與公路交接處修建排水設施,保持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和門前整潔。第三十一條除公路防護、養護、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區劃定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修建,并對公路改建、擴建或者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暫時保持原狀,不得翻建、擴建和改建,不得改變原使用性質。因公路建設需拆除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拆除。

新建、擴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規劃批復文件下達并向社會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時,當地人民政府應支持建設單位按規定及時拆除列入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對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恢復,有關損失和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違反第十七條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造成公路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拒不接受查處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車輛,責令接受處理,待處理完畢后放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二)不使用罰款票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票據的;

篇5

摩托車無牌無證駕駛處罰標準

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

3、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一方無證無照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怎么算

1、交通事故責任怎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

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2、一方無證無照駕駛處罰: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處罰標準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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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項看起來不起眼的規定正在讓汽車經銷商感到頭痛。

2012年9月12日《機動車登記規定》,其中有一條這樣的處罰條例——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需一次記12分。在各種交通違法行為扣分處罰條例中,它似乎沒有什么特別之處,但這項規定卻在實操層面給經銷商帶來麻煩。

在新車銷售過程中,經銷商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來4S店或者展廳看車,但因為店里樣車不多,消費者想買的車店里并沒有。

調用拖車到總店把新車拉回來是個辦法,但因為時間太久而引發消費者不滿的事情并不鮮見,尤其在北京、廣州這些限購地區,消費者好不容易搖到號,新車卻又遲遲不能到手。

因為等不及要求退訂金的情況不斷出現,而大多數消費者看不到現車根本就不愿下單。

問題來了。因為待售新車屬于商品車,無牌不能單獨上路行駛。但對汽車經銷商來說,新車調動又屬于正常業務,這種“不對稱”顯然已影響到經銷商的新車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有如下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全國工商聯汽車商會告訴《汽車商業評論》,結果他們摸底調研,各大汽車經銷商均表示,如果按照國家法規規定執行,全國幾乎每個經銷商都會面臨因待售新車無牌上路而被交警查扣車輛及扣分罰款的情況。

若無牌新車鋌而走險上路,則會給民警路面執法帶來很大麻煩。

翻看《機動車登記規定》,可以看到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如此規定:

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銷售的,以及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雖然有關機動車臨時號牌的規定有了,但并沒有進一步實施細則,實際操作起來很有難度,以至于汽車經銷商感到無所適從。而沒有臨時移動證,汽車經銷企業將面臨需要注冊登記的車輛無法出行、企業無法經營的重大困境。

可以說,現行的臨時號牌規定不利于甚至阻礙了汽車流通行業的經營與發展。出臺未售新車臨時號牌的實施細則已迫在眉睫。

先行者早已有之。

2011年2月21日,深圳就正式啟動了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業務。

借鑒香港向經銷企業發放商品車臨時移動“T”牌的管理經驗,深圳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研發了深圳“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系統”。

深圳規定,專用臨時號牌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可記錄具體車輛信息的電子信息卡,內容包括經銷商信息、車輛信息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是紙質臨時號牌,采用現有臨時號牌樣式;

三是可懸掛在車牌架處的懸掛塑膠臨時號牌,懸掛在車輛安裝號牌的位置,以便于識別、監管。

汽車經銷商可以利用互聯網“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系統”進行車架號、車輛型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號、保險單號及保險單號有效期等信息的登記預約。

篇7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措施的的法律依據在治理活動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上驳氖沁@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科學性、合法性。

關鍵詞:集中治理

超限超載

法律依據

最近,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聯合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從2004年6月20日起,為期3年的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已正式啟動。專家認為,這次聯合治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利國利民的實際行動,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這是一次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結合的治理行動,是新時期政府高水平執政的體現,必將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科學性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

近年來,有些人對超限超載的認識出現了不正常的“寬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超限超載是被亂罰款、亂收費逼的”、“超限超載有利于降低物價、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些論調,為超限超載的蔓延提供了“理論溫床”,甚至影響了人們對治理超限超載正確性的價值判斷。

“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制國家判斷社會現象正確與否的標準,如果是違法行為應給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為應給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載是否合法?

超載,無論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還是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來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載違法毫無疑義;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嚴格限制許可主義,即經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可以通行,未經批準不得行駛,因此,對未經批準而擅自行駛的,認定為違法行為也毫無疑義。需指出的是,最近幾年,只有少量超限運輸是經批準而采取防護措施通行的。

為什么這樣清晰的標準,會被“超限超載有理論”所淹沒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現過一種所謂“任何違法結果都能對社會有利”的怪論。按其主張:殺人有罪,但殺人給法官、律師創造了收入;傷人有罪,但傷人給醫院提供了產值;銷贓不對,但也繁榮了市場;走私不對,但讓群眾享受了低值商品;盜版不對,但讓窮人欣賞到了大片。這種單以結果去否定違法行為定性的主張顯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現代的、文明的、進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對待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認識上,社會上各種“超限超載有理論”似乎又顯現了其影子。

這種偏離法律標準判斷事物的歪論,顯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載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載,是違反科學思維的。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工作中,各種政策措施堅決剎住了美化超限超載的歪論,徹底否定了“超限超載有理論”,并堅持主張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動必將使人們的認識回歸到法律思維的軌道上來,必將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二、超限、超載的危害性

1、對公共安全的漠視。交通安全是我國公共安全體系的組成部分,我國刑法將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把超限超載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車輛超限超載后,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使得駕駛員難以在有效時間、有效距離內采取有效措施,從而易導致交通事故。這幾年因超限超載發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70%,成為與超速、酒后駕車并行的三大“殺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載的危害還去實施,表現出他們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漠視。

2、對公共產品的濫用。道路是國家財產,同時也是公共產品。道路這種公共產品除具有一般公共產品所共有的公眾使用權利平等、使用機會平等,用公共財政建設、養護、管理的特點外,還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道路造成損壞,使得這一有限資源被不正當使用,不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剝奪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機會,而且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3、對公平競爭經濟秩序的破壞。超限超載剛出現時是車輛用戶為了獲取暴利,但當社會出現“趨同”現象時,就必然造成惡性競爭,一方面“驅逐”了不超限超載的合法經營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載自身走向“微利”乃至“虧損”狀態,“不超限超載就不能掙錢”恰恰是超限超載的惡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運輸業的基礎產業屬性,超限超載的危害由此也“傳染”給了其上游和下游產業。我們看到,一些制造廠商為滿足市場的不正當需求,開始生產“大噸小標”車輛;一些維修廠和改裝廠為滿足市場的畸形需求,開始違規加高槽幫和加裝彈簧等,正常的經濟秩序鏈條中的一環被破壞,導致環環不正常運轉。

對超限超載危害性的認識,過去人們只停留在簡單的損壞國家財產上,這遠遠不夠。這次從“公共”的角度來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歸到“提供公共服務”的科學理念上來。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的科學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載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沒有從源頭上進行治理。造成這一現象固然有交通部門職責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性、系統性差的缺陷。這次治理從源頭開始,環環相扣,體現了政策措施的科學性:

首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使車輛制造業、維修業、改裝廠有“法”可依,使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能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許可合格機動車車型投入生產,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使工商部門能對非法車輛改裝企業進行整頓。

其次,由國家發改委公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型號,要求車輛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動恢復標準噸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登記、年檢、年審時把關,發現沒有按國家標準恢復標準噸位的,強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在路面監督檢查時,按行駛證標定標準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卸載超限超載部分,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回到源頭上解決。

上述政策措施將逐漸消除市場對“大噸小標”車輛的“需求”,切斷超限超載車輛的“供給”。

依靠科技提高執法科學性

治理超限超載是技術含量很高的執法活動,要求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有科學的檢測設備。這次超限超載的治理,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須經培訓后才能上崗,另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裝備檢測設備,不準目測或憑經驗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認定,體現了執法的科學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政策措施合理性體現出了公開、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眾。可喜的是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原則,體現了其合理性。

1、對雙超的認定標準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對超限超載認定的新標準,這些標準是對原有標準的補充、修改,也是為向未來新標準過渡做準備。

在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超限認定的標準包括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超過軸載質量。這次《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將超重、超過軸載質量合并為以下幾種情況: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軸計算,下同);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應當說,這是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將于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對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又有新的規定,這些新標準與此次集中治理的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三者呈現出“兩頭小,中間大”的情況,這是必然的。因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在車輛恢復標準噸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間是合理的,這對促進廣大車輛用戶自覺恢復標準噸位是有益的。

據此,科學的超載認定標準應當是:以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生產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此登記在行駛證上的載質量為標準,只要超過就是超載。

科學的道路車輛超限認定標準應當是:道路車輛生產商生產的車輛超過《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就是超限。

科學的車輛超限行駛的標準,即《公路法》的規定應當是:按照各個技術等級的公路與橋梁的限長、限寬、限高、限載標準,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個標準去作為各個等級公路的超限標準。

從《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超限標準,到《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超限標準,實現了一次飛躍;從《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到《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超限標準,將實現第二次飛躍;從《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標準,將完成第三次飛躍,即理性的法律思維。這就是治超第三階段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修改有關公路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鞏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務。

2、強制恢復標準噸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導性”,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配套措施中,車輛恢復標準噸位,何人受益?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現出一個“多贏”的局面:首先,機動車的使用者將“大噸小標”恢復標準噸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載”的查處;其次,生產廠家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免受“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再者,交通執法部門、養路費和通行費征收部門的執法標準、收費標準統一,減少了執法和收費的糾紛;最后,道路管理機構對多收的養路費盡管要退還給車戶,對少交的養路費不予追繳,但減少了支付公路損壞修復費。因此,強制恢復標準噸位政策體現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權合理

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收費的規定,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體表現;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內的限制,是實現處罰合理的體現;對超限超載的罰款,規定在24小時內實行不準公安、交通兩部門重復處罰,不準兩地執法部門重復處罰,這是實現“一事不再罰”合理原則的具體體現;對重量不超的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不予卸載,對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油汽等化學危險品專用運輸車輛,原則上不實施卸載措施,只實行現場告誡、登記,并將違章情況通報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傳后治理的步驟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這次治理將《實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長達1個月的時間來對政策措施進行宣傳,體現了公開的原則。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載的法律依據體現出了合法性

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之,為之則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這一法制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對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的規定,不是為違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實施條件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根據法理,凡法律規定為“應當”的都是“必須”實施的,但法律規定為“可以”的都是“可以”實施或“可以”不實施的。因此,規定第一次發現超限超載不罰款,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對執法人員罰款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實現合法性的具體方法。

2、對第二次發現超限超載罰款不超過1000元的規定,不是對《公路法》第76條規定罰款3萬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罰款是“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條規定的3萬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恰恰是對公民罰款50元、對法人和組織罰款1000元以內,因此規定第二次罰款不超過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實行超限超載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據

關于這一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指超載),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執行該法的具體方法;同時,《行政許可法》第64條規定,“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這就是“異地違法行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執行《行政許可法》的具體方法。

5、不收補償費是否使國家財產受損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性質,即收補償費依然是行使民事權利的方法。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了該項權利可以行使、可以放棄、可以變更,因此決定不收補償費并未違反法律精神。

6、強制超載車輛卸載的依據

任何行政執法的目的都是圍繞保護合法和制止違法而進行的,制止除進行制裁外,采取強制措施使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是國內外通行的做法?!缎姓S可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的(指超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所謂“至違法狀態消除”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公路法》第70條、第76條對違法行為“制止”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規定,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所謂“恢復原狀”就是強制卸載的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62條更是清楚地規定了運政執法人員發現車輛超載后“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7、超載30%應認定為違法

在這次全國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之前,許多地方規定超載30%才認定為違法,而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載質量規定的就認定為超載,超過30%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因此許多人認為這是政策多變。事實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首先是原車輛的行駛證載質量失實;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辦公廳2004年3月1日的《關于統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避免重復處罰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對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因此,這次一律以超過行駛證的載質量就認定為超載,是嚴格執法的表現。

8、變賣卸載貨物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一個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對卸載貨物免費保管不超過3天時間,逾期經通知后仍不運走的,將按規定予以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后,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顯然,作為政策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設定處罰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變賣”本身不是處罰,而只是一種措施。在“保管”的條件下,存在著一種《合同法》中規定的“保管合同”關系,在一方放棄保管物的條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條規定的“留置”等民事權利,因此變賣是有法律依據的。

9、取消從業資格的依據

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載中,對貨運企業和貨運駕駛員建立信譽檔案,實行登記、抄告和公告制度,對同一車輛公告兩次或者同一運輸企業公告超限超載車輛超過總數的5%的,對不適合卸載的不可解體物品、規則尺寸物品、危險化學品、鮮活物品的車輛,登記3次的,要取消從業資格。今年7月1日將生效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道路運輸條例》第10條、第23條、第24條,分別規定了道路客貨運輸市場準入的駕駛員資格條件,至于該資格的名稱是“上崗資格證”還是“合格證”,都是從業資格的表現形式,因此,取消從業資格是有依據的。

10、對生產、改裝、維修廠違法行為的查處依據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2條規定,機動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兜缆方煌ò踩ā返?03條規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處罰;有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币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由質檢總局牽頭,規范車輛的生產行為,從源頭上杜絕車輛“大噸小標”現象;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頓,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要按照無證經營的規定,堅決予以取締;對雖經批準但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范圍對車輛擅自進行改裝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這些都是有根據的。

主要參考文獻:

一、《行政法學》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許可》作者: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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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梁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橋梁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第三條城市道路、橋梁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本條例,業務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領導。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會同審批城市道路、橋梁的廢棄;

(二)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三)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實行統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六)制定、實施有關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目標;

(七)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二)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

(三)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四)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執法、文明服務。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證件,佩戴標志。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本條例,不得侵占、損壞城市道路、橋梁,或者改變其性質和功能,并且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對貫徹實施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十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

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時,應當對管線、綠地、行道樹等布置以及交通網絡組織進行綜合平衡。

開發區、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分區規劃和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開發區、居住區城市道路、橋梁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其年度計劃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所管轄的范圍編制,經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

(三)國內外貸款;

(四)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

(五)社會資助;

(六)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收入;

(七)其他。

第十三條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橋梁。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核發城市道路、橋梁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的設計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

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按照規劃、設計預留綠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措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在需要的地方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

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規模和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橋梁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橋梁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入必須用于貸款的償還或者投資回報以及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管理和建設。

第二十條為減少占路停車,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同時建設停車場所。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道路、橋梁的檢測和普查,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計劃。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量和養護、維修定額核撥養護、維修經費,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

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城市道路、橋梁的完好。

第二十三條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以及開發區和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自行養護、維修,并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

對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管條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交通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必須及時組織養護、維修。

發現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補缺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日期、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直接在道路上行駛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三)占用道路安放空調散熱器、放置裝飾物品、堆放超過道路限載的重物;

(四)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開門、窗占用道路;

(五)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和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但摩托車在人行道指定范圍內停放除外;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盜、收購、挪動、毀損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損害、侵占道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停放車輛、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直接上橋行駛,超重車輛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五)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損害、侵占橋梁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城市交通干道。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路費、占路保證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雙方批準文件和收費憑據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遵循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占路費上繳市人民政府,用于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核定的范圍、期限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城市道路的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賠償;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延期占路費累進收取。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損壞綠地、行道樹和市政、公用、交通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或者交通管理的特殊需要,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共同作出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的決定。

市政公用設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視作臨時占路;超過核定期限的,視同臨時占路。

第三十一條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菜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

對特殊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煤氣、自來水、雨水、污水、供熱、廣播、電信、電力、消防等管線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把當年管線掘路施工計劃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違反前款規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掘路。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繳納城市道路掘路修復費,取得掘路執照,方可按照規定挖掘。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次日起三日內給予答復。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補辦緊急掘路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時間加收一至五倍掘路修復費。

第三十四條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在核定的施工范圍、施工期限內進行。施工期間,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完畢,應當按照規定回土夯實,清除余土剩物,并且及時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橫向掘路三日內、縱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內)七日內完成初修。

第三十五條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或者遷移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電話亭等社會公益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廣告牌、招貼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并且支付廣告場地費。

拆除上述設施時,應當恢復城市道路、橋梁原狀。

城市道路、橋梁擴建、改建時,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上述設施。

第三十六條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除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管理的規定。加固城市道路的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車輛或者車輛載運的物件超過城市道路、橋梁限載或者通行條件而確需通行的,應當事先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因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要的費用,由車輛所屬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設工程可能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三十九條依附城市橋梁架設管線的,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架設,并且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城市橋梁改建、擴建時,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管線。

第四十條城市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立即設立危橋警告牌;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確需封路、封橋進行養護維修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應當聯合封路、封橋通告,并且登報。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條橋孔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其賠償費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

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先行承擔修復責任;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且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且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情節輕微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一般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至二百元,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三)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修復費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處以修復費三至五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違法、無權、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收入應當沒收;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對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者修復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條故意損壞城市道路、橋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臨時占路費、掘路修復費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阻礙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公安交通管理人員以及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行為,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筑物、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辦法。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設置規劃,設置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街景協調。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資格、的內容審查和登記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審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局參與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局、房管局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相關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及有關管理部門要求的事項。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條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場地的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城市建設局擬定。

第十條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當參加招標拍賣,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二條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招標、拍賣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受讓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持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置、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其他單位做廣告宣傳的,依本辦法出讓。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不實行招標拍賣。廣告設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廣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置審批文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權處理。

第十七條各類展銷會、訂貸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氣球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涂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申請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7日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6年。具體期限在招標或拍賣公告中標明。

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招標或拍賣。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時應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利用市政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設局用于城市建設。

利用財政供養單位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全部上繳市財政。

除前兩款規定外,利用其他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除按照約定付給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占用費外,其余金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及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10

比利時

“搶黃燈”造成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

比利時的《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搶黃燈”一次罰款100歐元。如果因“搶黃燈”造成交通事故,司機還要接受司法處理。在此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汽車保險協議自動作廢?!白孕熊囃鯂焙商m的情況和比利時相似,在阿姆斯特丹、海牙等地的馬路上,往往是電車、自行車與機動車道交叉并行。路口的黃燈時間在4秒左右,筆者也看到過有出租車在黃燈時“鉆空子”加速通過,但幾率極小。而且,不管是綠燈還是黃燈,只要有行人從機動車前通過,絕對是行人優先。

一位比利時朋友說:“不搶燈、要限速,這是每個成年人都應有的基本素質,是要自覺照做的?!碑敼P者問“搶黃燈”要如何處理時,他反問筆者:“為什么要搶,就差那1秒?怎么能如此輕視生命?”位于布魯塞爾市中心附近的邦探普思駕校資深教練多米尼克告訴記者:“保證司機和行人的安全,靠的不是交通燈,而是人人嚴格遵守并絕對執行交規的良好習慣?!?/p>

泰國

“搶黃燈”等同“闖紅燈”,罰款300泰銖。

在泰國曼谷素坤逸路一個十字路口執勤的交警叻塔蓬告訴筆者,泰國在4年前對交規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搶黃燈”等同于闖紅燈,罰款300泰銖(約合62元人民幣)。叻塔蓬說,以前泰國司機也把黃燈視為警示信號,“搶黃燈”并不違規,所以不少司機看到黃燈亮時就加速通過。叻塔蓬指著十字路口上的交通標志線向記者解釋說,十字路口上每個方向都有一條粗的實心白線,在司機看到黃燈亮時,應該逐漸減速,停在線后。如果車輛在黃燈亮起后越過該線故意“搶黃燈”,那么等同于“闖紅燈”。如果黃燈亮起時,車輛已經越過實心白線,則可繼續通行。

泰國國家警察總署發言人比亞少將對筆者表示,出臺嚴禁“搶黃燈”的交規主要出于兩個目的:一是防止車輛加速通過造成交通事故;二是防止車輛堵在十字路口,影響其他方向車輛的通行。比亞說:“制定合理的交規細則、設置齊備的交通設施都是為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俄羅斯

“搶黃燈”,罰款1000盧布。

俄羅斯交規規定,黃燈與紅燈一樣均屬禁行標志,汽車在黃燈亮時必須停車,否則將被罰款1000盧布(約合200元人民幣)。汽車在路口等黃燈時,車身越過停止線也要被罰款。但是,遇到在必須急剎車才能停車的情況下,汽車可以在黃燈亮時通過。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首都莫斯科很多路口都未安裝監控攝像頭,同時交警也無法做到實時監控,所以莫斯科的“搶黃燈”現象比較普遍,很多人在“搶黃燈”后并未被罰款或扣分,這也讓一些司機存有僥幸心理。民眾呼吁交管部門采取切實措施保證行人安全。

莫斯科一家駕校的教練阿利耶夫認為,黃燈禁行很有必要,因為很多司機在黃燈亮時突然加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韓國

“搶黃燈”,司機被扣15分。

韓國交規規定,車輛通過停止線后黃燈才亮的,將不被罰款和扣分;但如果司機在通過停止線前黃燈已經亮起,則必須剎車。司機在黃燈亮時強行通過的,小轎車將被處以6萬韓元(約合350元人民幣)的罰款,中巴車將被處以7萬韓元(約合410元人民幣)的罰款,司機被扣15分。司機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將被吊銷駕照40天。

據韓國首爾地方警察廳工作人員介紹,在十字路口違反信號燈導致的交通事故較為嚴重,韓國民眾對處罰“搶黃燈”行為表示認同。自從韓國在主要十字路口安裝監控攝像頭后,違反信號燈的行為大幅減少。筆者在韓國出行時發現,韓國大部分司機和行人都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司機在駕車時注意互相禮讓。盡管在道路上很少看到有專門的警察執勤,但道路交通井然有序。

德國

50米之外看到黃燈,要剎車。

在德國,黃燈亮時,司機應根據到路口的距離以及車速進行判斷,是剎車還是加速通過。德國的交通法規專家恩斯特?鮑爾擔心,司機在黃燈亮時急剎車會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關于黃燈亮時車輛是否應該繼續通過,德國早在1959年就進行過討論。

鮑爾認為,黃燈亮時是否要通過還是一個數學問題。德國城區內的限速為50公里/小時,因此,如果汽車以時速50公里行駛,看到黃燈的反應時間加上制動時間,汽車停下來需要50米的距離。所以,如果汽車在路口50米之外看到黃燈,則要剎車;如果在50米之內,則需加速通過。這也是德國駕校通行的教法。德國兩家地方法院對因黃燈造成交通事故的判決表明,只有在剎車不影響后車的情況下黃燈才意味著“停車”,如果可能對后車造成事故,則要“加速通過”。

日本

形成交通自覺,杜絕“搶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