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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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條例

篇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上述規定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一、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應通過外交途徑追究法律責任;

    二、 省、自治區、直轄市權力機關根據《條例》制定和頒布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

篇2

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自由裁量權

治安管理處罰制度成為對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措施,它的構建、完善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與意義。2006年3月1日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的完善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自由裁量權的變化,可見自由裁量在公權力運用中的重要性。

一、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一)治安違法事件的多樣性與法律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

自由裁量權的產生是治安違法事件的多樣性與法律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的必然結果。"依法行政"是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任何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總是具有局限性的,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與社會總存在一定的差距,社會的多變性與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社會生活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變化,而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社會生活多變性使得治安違法事件多樣化。而不具備穩定性的法律,其權威性將會受到挑戰,人們也會無視這種法律的存在,這也就使法律具有了局限性。因此治安違法事件的多樣性與法律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使得警察自由裁量權的產生成為必然。

(二)立法工作的滯后性

立法工作的滯后性也促使警察自由裁量權的產生。沒有一部法典是完美無缺的。即使立法當時看來是完美的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必然會逐漸暴露出或多或少的缺陷。而目立法本身也是一項程序復雜的工作,要經過規劃、起草、討論、制定草案、決定、公布等環節,具有長周期性的特點。此時,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就會彌補法律的不足,消除法律滯后性所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同時也能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而及時的信息,使立法工作者及時修改或廢除不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律,從而實現法律體系的完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自由裁量的具體變更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實施,基于有效限制和規范公安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考慮,《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各類治安管理處罰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其明確化和規范化。這種限制和規范主要體現在下面幾點。

(一)條文細化,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過對處罰的種類與幅度的明確化、規范化限制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權。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文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45條擴大到119條,篇幅大幅度增加,說明內容更加充實。其中,第二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是增加最多的部分,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細分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妨害社會管理"四類。

其次,各類處罰的適用幅度有了更明確的劃分。通過罰款數額和行政拘留天數的詳細分級,大大限制了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警察權力行使的隨意性和處罰的不公平。例如行政拘留的適用因違法行為程度的輕重而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而罰款更是改變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1元以上200元以下為主的處罰幅度,新增了200元至3000元罰款的幾個檔次。罰款數額上限的提高是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行政拘留適用的細分則體現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的慎用和對人權的尊重;處罰"檔次"的細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公安機關濫用警察自由裁量權隨意罰款的作用。

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對違法行為種類的細化、處罰幅度的詳細分級等手段使警察權力行使條件法規化,從而達到對警察自由裁量權行使進行有效規制的立法目的。

(二)程序條款增多,設定自由裁量的法治軌道

為了既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能夠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又防止因權力使用不當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的程序作了更為嚴格和具體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對處罰程序作了專章規定,從原條例規定的10條增加為26條。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依法收集,傳喚的批準權限和傳喚的時限,詢問筆錄的要求,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權限,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一直到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裁決與執行"的規定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程序性規定,不僅在篇幅上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4倍,而且對于處罰程序的規定更為詳細和規范。在調查程序中,告知權利、表明身份和回避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都得到了體現。比如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此未作規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41條又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公安機關在實施治安處罰前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每一種違法行為行使警察權力裁決、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條件、基準和程序步驟,旨在使警察權力運作實現"程序化",使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設定的軌道上運行。

(三)建立監督機制,強化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責任

人類不僅要設計公權力產生和公權力運作的機制,還必須建立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而在各種公權力中,行政權與公民權利有著最直接、最廣泛的聯系,行政權力的濫用,最容易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加強對警察權力等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尤顯重要和迫切。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執法監督"一章第112條首先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詢私舞弊"。這實際上為警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定了一條基本的原則。在辦理治安案件中要依法,就是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要正確理解立法原意,忠于法律精神。要公正,就是要公平正直,平等和公正地適用法律。要嚴格,就是要認真的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標準辦事,嚴格依法辦事。要高效,就是要講究效率,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總而言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出臺,是對國家及社會成員法治需求趨勢上的必然性吻合。從審視的角度來看,這部新法所蘊含的行政裁量權"擴張"與"控制"的博弈,無論其還存在著什么樣的不足,都應當被視為是一種積極的進化,一種從無到有、從不足到完善的制度進化,一種由社會管理者到社會服務者的身份進化,一種從社會控制到權利保障的理念進化。

參考文獻:

[1]湛中樂.《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蘇國勛.《理性化及其限制--韋伯思想引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3]張曉峰.治安處罰裁量適用問題研究.公安學刊,2006 (3)。

篇3

論文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價值取向;權力制約;權利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價值取向,首先要明確價值取向的含義。

價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體基于自己的價值觀在面對或處理各種矛盾、沖突、關系時所持的基本價值立場、價值態度以及所表現出來的基本價值傾向。一部法律的價值取向反映的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處理各種法律關系時所持立場。2006年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從立法內容上看較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大的變化是賦予了公安機關更多更大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和強制權,這主要體現為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范圍得以擴大,治安處罰的種類增多,增設了治安管理中必要的強制措施等。同時,在權利行使方面規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加以規范。這集中體現為處罰權與強制權的運用要符合正當程序,完善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權利救濟等制度。

現代法治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限制公權,尊重和保障私權?!短幜P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整對象是公安機關與受處罰人的關系,立法如何協調這種關系便能體現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就治安管理處罰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和剝奪的手段,因此,如何處理公安機關的公權力和治安相對人的權利便是中心問題?!短幜P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宗旨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睋恕短幜P法》在努力尋求公權力與私權利這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既要加強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權和強制權的配置;又要嚴格規范公安機關公權力的運用。其價值取向不是單一的,而是控制公安機關公權力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統一。

二、權力的賦予與制約

(一)規定必要的強制措施并予以規范。公安機關在進行現場治安處置過程中,法律賦予其必要的治安管理強制措施權。如《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在現場處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可以采取收繳、追繳、責令禁止進入特定場所、強行帶離現場等治安管理強制措施。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公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權利。

(二)設計正當的程序制度,規范和限制權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短幜P法》共設計了35個條文。其中處罰程序占30%。這符合行政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為了防止因權力使用不當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處罰法》重點對治安處罰程序做了程序正當的制度規定:1、處罰的回避制度;2、處罰的聽證制度;3、處罰的時效制度;4、處罰的告知制度。

(三)設計處罰救濟制度,有效制約權力?!短幜P法》明確提供了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權利救濟途徑:1、可以向公檢及行政監察機關尋求救濟;2、可以自主選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渠道。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在立法上對權力予以有效地制約是十分必要的。對公安機關權力的制約,是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權利。

三、權利的賦予與保障

權力的制約與權利的保障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價值取向是相輔相成的。對權力的制約最終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賦予并保障公民的權利更是直接的對私權利的保護。這一價值取向貫穿《處罰法》的始終。

(一)完善處罰適用規定,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如《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可以做出拘留的處罰,但不能送達拘留所執行,充分體現了保護人權、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二)完善處罰程序規定,保障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稐l例》對處罰的程序規定只有10條。《處罰法》在原條例的基礎上補充到了35條。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在期限和尊重人權等程序的規定上更加人性化;二是在搜查和人身檢查等程序的規定上更加人性化;三是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三)擴展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確保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行政權的擴張必然導致公民的某些權利自由受到限制,但同時行政權的擴張必然促使公民權利的總和得到擴充?!短幜P法》從原條例的基礎上擴展到119條,其中規定治安處罰行為的條款共有54條125項,不僅是篇幅的增加,重要的是應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增加,擴展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范圍。

篇4

致××高速公路沿線學校的一封信

××高速公路沿線學校的領導、老師,您們好!

××高速公路作為國家重點公路,日照至南陽線的重要組成部分。自開工建設以來,得到了您們的大力支持,同時,我們也對你們培育下一代做出的辛勞表示感謝。

您們的學校就坐落在高速公路旁,有關高速公路的常識您的學生們是否了解呢?高速公路有別于普通公路,是全立交全封閉、高架起來的雙幅單向行駛公路。兩邊的隔離柵、護欄是為了防止行人及車輛橫穿公路、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而設,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原創:因此,我們都應該遵守公路法及其法律、法規,使它更好的為我們服務。

然而,由于沿線部分在校學生缺乏高速公路有關常識,出于好奇,損壞公路兩側隔離柵步入高速公路,穿越路面,折取黃色輪廓標、擰護欄板上的螺絲帽等,破壞高速公路設施。以上種種行為不僅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還給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造成嚴重損失,影響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上行為均要受到治安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創:

鑒于此,我們真切的希望沿線群眾、學生不要翻越高速公路,嚴禁破壞高速公路沿線設施。

同學們!請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逗留、玩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免造成不必要人身傷亡和家庭悲劇。讓危險遠離我們的生活,讓高速公路更加安全暢通。

篇5

    原告:李章國,男,生于1950年1月22日,漢族,住興山 縣峽口鎮峽口居委會四組。

    被告:湖北省興山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陳廣平,局長。

    1998年3月31日,興山縣公安局峽口派出所以李章國之子李盛忠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為由,將李章國從秭歸縣土產果茶公司香溪購銷站購進尚未銷售的鞭炮28件和從興山縣南陽鎮花炮廠購進的32件鞭炮予以扣押。同年4月1日,興山縣公安局向李章國之子李盛忠送達了(1998)公行決字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沒收鞭炮40件(實際沒收60件),李盛忠不服,向興山縣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章國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經審理,興山縣人民法院以興山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作出了撤銷興山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返還第三人鞭炮60件的判決。判決生效后,興山縣公安局返還了32件鞭炮,還有28件未返還,興山縣公安局認定這28件鞭炮是李章國無證運輸,于1999年2月2日,興山縣公安局再次作出了沒收28件鞭炮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處罰前,興山縣公安局以書面形式告知了李章國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李章國以書面形式進行了陳述和申辯,認為自己不存在非法運輸問題,被沒收的鞭炮是秭歸縣果茶公司香溪購銷站送到李章國處的。興山縣公安局未采納李章國的申辯意見,作出了沒收的處罰決定。李章國不服,向宜昌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宜昌市公安局作出了維持興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裁決。李章國仍不服,向興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行政行為并返還被沒收的財產和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興山縣公安局辯稱:原告從秭歸縣土產果茶公司香溪購銷站購鞭炮35件,后經群眾舉報,原告住所地的峽口派出所查獲了原告尚未銷售的鞭炮28件。被告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取證,原告承認了這一事實,并陳述沒有在被告處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被告依據有關法規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妥;被告的行為并沒有被確認違法,故不應賠償;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先返還給原告的鞭炮差價問題,無依據,請法庭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并維持被告的行政行為。

    [審判]

    宜昌市興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原告有運輸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認定原告無證運輸,其證據不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沒收只是強制措施,不是治安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行政處罰,被告在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中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同時,被告按治安處罰程序告知原告復議權和將應返還而未返還的28件鞭炮扣押違反了法定程序。另外,被告在處罰決定書中不載明沒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的做法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文書制作的要求。原告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和交通費的主張,對原告已支付必要的交通費應予賠償誤工費因無法律依據而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已返還物品的差價損失不是本案的審理范圍,應通過另案的執行程序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該院于2000年3月22 日作出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興山縣公安局(1999)公行決字第1號行政處決定;二、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14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和返還32件鞭炮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

    被告興山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構成無證運輸應同時具備無證 和運輸的事實要件無法定依據:原判與原審法院(1998)興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對本案是被上訴人上門購貨,還是銷貨單位;送貨上門的認定不一致,且原審法院的核實材料未經質證;原判判決上訴人賠償交通費屬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在適用法律的告 知訴權等方面并無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

    原告辯稱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表示服從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興山縣公安局認定被上訴人李章國的行為構成違法,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1)雖然被上訴人以其所舉證據稱其購進鞭炮的運輸方式是送貨上門,但并不影響上訴人處罰決定中所認定下的該鞭炮已從秭歸縣運至興山縣,被上訴人予以購買而未辦運輸證的事實;(2)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授權,公安部等六部制定的《關于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作為配套規章,應作為本案事實認定的參照依據,該規章明確規定了跨縣運輸煙花爆竹,由收貨單位向所在地市、縣公安局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而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故上訴人所認定的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違法,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被上訴人處的28件鞭炮,應屬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所得的財物,故上訴人在處罰決定中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對其沒收并無不當,上訴人與之相關的上訴理由應予采納;被上訴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應為15日,上訴人按5日的復議期限告知,屬告知內容的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正確程序,故上訴人稱其告知不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上未寫明沒收物品的名稱和數量,該處罰決定應屬認定事實不清,就文書制作而言尚有不完善之處。原判關于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無證運輸的認定,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其認定證據不足,本院依法對該部分事實可以改判;原判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程序上的違法和未將沒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寫進處罰決定書的事實清楚,以此作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該部分事實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原判以被上訴人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無法律依據和要求賠償差價損失不屬本案范圍為由,判決駁回其賠償請求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對于自己請求賠償交通費的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交通費單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特定期限內存在與本案相關的實際支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其賠償請求因無事實根據而不應得到支持。綜上,上訴人的部分理由成立,原判審理程序合法,但對部分事實的認定依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原判第一項和第三項,即撤銷被告興山縣公安局(1999)公行決字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和返還32件鞭炮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的判決;二、撤銷原判第二項,即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14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的判決;三、由上訴人興山縣公安局重新依法作出處理。

    一、二審案件訴訟費各100元,由上訴人分別負擔60元, 被上訴人分別負擔40元。

    [評析]

    對本案的處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1.確認李章國的行為是否違法,主要從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規范是否一致來分析。李章國購進了鞭炮28件未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本案一審認為要構成無證運輸的行為應同時具備無證和運輸兩個要件才成立,如證實原告沒有運輸行為,就不能認定其無證運輸,也就不應受到行政處罰,而二審則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授權,公安部等六部制定的配套規章中規定的“跨縣運輸煙花爆竹, 由收貨單位向所在地市、縣公安局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來支持公安局對李章國的行為屬違法行為的確認,認為只要有跨縣運輸煙花爆竹,而又未辦理運輸證的行為,就應由收貨方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理解應該是正確的。

    2.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行政訴訟審理的關鍵。本案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李章國給予了行政處罰,并告知了5日的復議期限,公安局還提供了作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配套規章的《關于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這足以說明以下問題,一是該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因為從適用的法規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執法主體、執法權限還是處罰種類,均有明確具體規定;二是在處罰文書的制作上,公安局沒有明確將沒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寫進處罰決定書中,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由此,足以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和行政處罰程序上的不合法。

篇6

一、兩部法律在立法目的、管轄權和行為與懲罰相適應方面的銜接

1、在立法的目的方面。這兩者在立法的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只不過是運用的手段不同?!吨伟补芾硖幜P法》的綜合治理手段相對于《刑法》的懲罰手段來說發揮了極大的補充和協助作用,和《刑法》實現了有機的銜接。

2、在管轄權的體制方面。這兩部法律在屬地管轄方面的規定基本一致。只不過《刑法》所采用的是以屬地管轄為主的混合管轄權體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卻只采用了屬地管轄的原則。

3、在行為和懲罰的相適應方面?!缎谭ā穲猿值氖亲镓熜滔噙m應的原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體現著治安管理處罰和治安管理行為相適應的原則。這兩部法律在懲罰的輕重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輕重必須要相適應的原則上基本是一致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在行為和處罰規定方面的銜接和協調

1、在法律調整范圍上的銜接。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在相關規定上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這兩個法律在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等多個方面都實現了調整范圍的有機銜接。在上述的一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作了規定。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和第65條有違善良風俗的規定以及第29條計算機違法的規定等,都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完成了調整領域上的對接。

2、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銜接。違反治安管理所調整的大部分行為,從構成要件上來看,和犯罪行為的表述比較類似,只不過是有量或者程度上的差別。比如盜竊在達到一定數額和傷害到一定等級時就認為是犯罪,不然就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對于同一行為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適用《刑法》,常常是因為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罷了。和犯罪行為相比較,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不過是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只是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一般是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另外,在違法犯罪的主體上,這兩個法律在規定自然人主體以外,都是規定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梢哉f,構成要件的進一步統一不僅使立法體系更加統一,也使得執法和司法更加規范,更加便于操作。

3、在處罰體制構建上的銜接協調。我國的刑罰體系由主刑與附加刑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借鑒了刑罰模式,建立了全新的治安處罰體系。把治安處罰種類分成主罰與附加罰兩種。治安處罰體系中的罰款和刑罰體系中的罰金刑在適用上趨于接近。這兩者既能夠單獨適用,也能夠附加適用(并罰);此外,對于人身罰,在處罰程度上,這兩部法律都實現了進一步的統一,體現了治安處罰的科學性。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尚需進一步協調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尚需改進的方面。

1、基本原則問題?!缎谭ā返?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這對于保障人權和防止刑罰權的違法行使,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處罰權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有很多學者據此也認為該法律堅持了違法行為法定原則,但是本人認為,該法沒有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的法定原則宣示,這的確一個遺憾。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對于“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墒?,什么是“強制性教育措施”呢?法律指向并不不明確,這都和“違法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缺位有很大的關系。

2、責任免除阻卻事由問題?!缎谭ā返?6條、第20條、第21條分別規定了不可抗力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險;但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卻沒有涉及這些問題。不可抗力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險等早已在法律中定型為免責行為,中外法律都有相關規定。所以筆者建議,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行為,在立法上應該規定其責任排除。

(二)《刑法》還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幾個方面。

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刑法》實施很久之后`才得以出臺,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更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在很多方面的內容上對《刑法》未來的修改有借鑒意義。

1、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總體立法指導思想,很值得《刑法》借鑒?!缎谭ā返男薷闹贫üぷ魇窃谖覈?次大規模的“嚴打”運動前后完成,有很大的的重刑化傾向,最突出的體現就是規定的死刑較多,在未來的刑法修改當中,應當注意刑罰的輕緩化。

2、在基本原則上,《刑法》尚存在有欠缺?!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5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條原則在《刑法》上卻沒有相應體現。既然構建和諧社會,就要以人為本,對于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應當從教育其悔過自新為出發點,所以,筆者建議在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應當考慮增加“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3、在屬地管轄權方面《刑法》存在的欠缺?!缎谭ā返?條第2款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边@里并沒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的規定,根據語言邏輯習慣,如果是在港澳臺的船舶和飛機內的犯罪也應當適用本法,但實際上無法如此規定,所以在法律條文上應該對此有明確的闡述。在這一點上,《治安管理處罰法》非常值得借鑒,該法的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p>

總而言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在立法上比較重視彼此之間的有機銜接,也較好地體現著法制統一的原則,它不但能促進于該法的順利實施,防止由于相互沖突而出現尷尬局面,并且也給以后的其他立法活動樹立了榜樣,意義非同凡響。當然,這兩部本處于同一位階的法律在很多方面的協調還存在諸多問題尚待進一步解決,以真正實現立法的有效統一,從而保證執法和司法的最佳效果。

(作者單位:鄭州市政法干部學校)

參考文獻:

[1]楊新京.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競合問題研究. 人民檢察. 2007(05)

[2]吳情樹.《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銜接研究——基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分析. 三明學院學報. 2008(01)

[3]孫振雷.的刑法基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篇7

【主持人】:我現在漢江漁政碼頭,聯合執法隊伍在這里集合待命,對漢江XXX段開展全面禁捕專項整治,一會聯合執法行動就要打響?,F在,行動總指揮——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XX正在進行動員。

【現場訓話】參加行動人員要嚴格按照執法工作安排進行執法行動,文明執法。

【主持人:】我們看到,各組成員聽從指揮調度,各司其職,確保聯合執法行動圓滿完成。

如何開展重點水域巡查?

【采訪】對漢江XXX段開展巡查,推動禁捕水域巡查全覆蓋,尤其是跨界交叉水域和多發高發水域,及時排查非法捕撈隱患和“三無”船舶清理不徹底等問題,堅決防止非法捕撈問題反彈,對問題較為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禁捕水域要進行走訪調查,依法依規從嚴從重打擊非法捕撈。

違規垂釣行為怎么處理?

【采訪】根據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管理辦公室《關于加強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實加強垂釣管理,嚴格落實保護區內禁止垂釣,其他區域一人一桿一線一鉤休閑垂釣。

對漢江XXX段進行全方位排查,對不聽勸阻,違規垂釣的人員,一律收繳垂釣釣具,由漁政執法人員對收繳的釣具進行登記,依法開具證據保存清單,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對使用多桿、多鉤、視頻裝置探魚、船艇、排筏、有毒有害餌料、窩料、活餌等違禁釣具釣法進行垂釣的,視同為非法捕撈,按照《漁業法》進行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如何加強源頭治理?

加大對制售、販賣、使用非法漁網漁具等突出問題整治力度,堅決鏟除非法捕撈滋生土壤。強化漁網漁具源頭管控和使用環節監督,規范市場制造、銷售漁網漁具行為。多角度、全方位加強漁具宣傳工作,多形式加強漁知識宣傳普及。

各類船舶怎么管控?

加強對公務、營運、科研等船舶的規范管理,確保相關船舶不從事非法涉漁活動。進一步落實鄉鎮船舶屬地管理職責,鄉鎮、村逐級包戶、包人、包船,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加大生產生活交通船舶的整治力度,確保船舶清理整治規范到位。強化“三無”船舶源頭管控,持續保持打擊“三無”船舶高壓態勢,對涉漁“三無”船舶,要一律依法沒收處理。

篇8

一、要提高對展開“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重要意義的認識

近年來,在黨委和局的正確領導下,全局通過開展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使職工群眾的文明素質明顯提升,我局的城鎮環境建設力度不斷加大,職工群眾的精神面貌煥然一新。但是,按照新世紀伊春人形象的六條標準要求和文明城鎮建設的標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在今年年初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耙咔椤笔刮覀兪艿搅藝谰奶魬?,也給文明建設提出了新的課題。通過這場無硝煙的戰斗使我們深刻認識到,提升文明素質,改掉不良習慣,創建文明環境,勢在必行。因此我們積極響應黨委和局的號召,參與到“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中來,在精神文明建設的活動中帶個好頭。

二、要從具體的事情抓起,把“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不斷引向深入

我們要按照《“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方案》要求,從長遠著眼,從現在做起。從小事做起,從自我做起。從日常的具體行為抓起。

在林場所、農場重點要抓好“六要”以創建優美的環境,即柴草要出場;禽畜要圈養;廁所要干凈;庭院要整潔;道路要平整;垃圾要統一處理。

在城鎮重點要抓好“十不”以改掉不良的惡習,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即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臟物廢物;不說粗話臟話;不亂貼亂畫;不攀折花木;不損害公物;不違反交通規則;不打仗斗毆;不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沾染黃、賭、毒。

三、要發揮好文明單位的典型示范帶頭作用,通過開展“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倡導科學文明的生活方式

要加強科普和法制教育,深入學習宣傳《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文明公約》、《文明守則》、《治安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不斷提高職工群眾的文明道德水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堅決同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和做斗爭。我們要在深入實施“愛民工程”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過程中,爭做“三個模范”,即在單位做文明職工,做實踐職業道德的模范;在家庭做文明成員,做實踐家庭美德的模范;在社會做文明公民,做實踐社會公德的模范。以不斷提升文明品位。

四、要選準切入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使“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貫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

要把“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與創建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學習型單位等活動結合起來,做到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貫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我們要按照黨委和局的部署建立長期的教育管理機制,努力實現活動經?;?、制度化。要從現在開始,從自我開始,要從一點一滴抓起,常抓不懈。一切遺風陋習要堅決改掉,一切高尚的道德風尚要大力弘揚。

五、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爸v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取得實效

篇9

故事還得從幾年前的一天說起。那天我照常在治安接待室辦公,突然門外鬧哄哄地闖進一群人,他們推推搡搡互相漫罵著。其中一個操四川口音的中年男子滿臉是血,一手捂著鼻子,一手揪著一位青年男子的衣領。原來糾紛起于兩家人在公車上為孩子爭搶一個座位。男青年沈勇先占了座位,但四川人卻仍要爭搶,于是血氣方剛的沈勇一拳將四川人打得血流滿面,后驗傷確定鼻梁骨折。因為沈勇毆打他人并造成了對方受傷,顯然已經觸犯了治安處罰條例,而四川人搶座位僅屬于道德范疇。所以我判定沈勇賠償對方醫藥費,并且給出了一張書面警告裁決。不料,“吃”了警告的沈勇卻不肯離去,堅持要我解釋處理根據。依據經驗,被處罰者往往思想上有疙瘩。于是,我耐心地向他解釋了“犯法、違法、道德”三者的關系和界限。

事情并沒有到此結束。第二天下午,沈勇竟又來到了我辦公室。我心里有點反感,他還真“纏人”哪。誰料想,他滿臉笑容地走到我面前說:“民警同志,我想通了,今天是專程感謝你昨天給我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受益匪淺啊……”我一時愣住了,莫非他和我講客套話,抑或反話?后來體會到他確是心悅誠服,我的心靈得到了一絲慰藉。我不禁仔細地端詳起沈勇來,他戴一副眼鏡,四方臉,高個頭,透出些許讀書人的斯文氣。

稍后,我翻閱戶籍資料才得知沈勇果然是一位國家文藝干部,歷史清白,而且連年被評為區級先進作者。我開始質疑自己裁決的“警告”對他是否有些偏重了。畢竟白紙黑字跟隨檔案,永遠都抹不掉,我不由產生一種負疚感。但另一方面,至高無上的法律和警察神圣的職責告訴我,我這樣做是對的,我不能感情用事。

一個月后,沈勇因公經過我單位,我們便前嫌盡釋地交談起來。通過交談發現我們彼此的志趣、性格等都有驚人的相似,尤其是在熱愛文學創作方面更有相見恨晚的感覺。后來我們共同合作,創作了滬劇劇本《愛的反思》,該劇在上海郊縣公開上演,還獲得了創作獎。

但是一年后,沈勇毫無預兆地從我的生活中消失了。我打電話給他,寫信給他,都如石沉大海。到底出了什么事呢?為了弄個水落石出,我特地調休了一天,趕到沈勇家中。但他不在家,他妻子接待了我,在我的一再追問下才知道,原來沈勇前一段時間在某報刊發表了一則短篇諷刺小說,但他單位的某位領導“對號入座”,一氣之下以沈勇有“前科”――我的書面警告(警告不屬于“前科”)為由,在漲工資問題上卡住沈勇。我聽了不禁目瞪口呆,天下竟有這等事,可笑而可悲啊!可笑不懂文學創作的領導竟然“對號入座”,而更可悲的是我的秉公執法竟然不幸淪為他人的報復工具。

回家路上,我的心情久久未能平靜,總感到內疚。按說,無論沈勇是否能理解,作為警察的我在執法上是來不得半點感情用事的,可是……

之后,我“三顧沈廬”,并且捎些禮物以表達作為朋友和文友的關切之情。終于在最后一次我見到了沈勇,從他的眼神里我讀出了他的感動、他的理解。此時此刻,任何語言都是多余的,我們用沉默表示了理解,化解了誤會。

篇10

為構建和諧社區,加強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使廣大居民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規范居民行為,增強法制觀念,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使其真正做文明人、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弘揚文明新風,特制定本居民公約: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組織作斗爭。

第二條居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三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碼、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存儲和買賣爆炸物品,非法生產、銷售煙火、爆炸物品和購置各種槍支,須經公安機關批準。拾到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后,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不制作、出售、傳播物品,尊重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經批準,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一經發現,給予處罰。

第八條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或注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社區短期居住的,應向社區居委會匯報,辦理相關手續;在本社區暫住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員,必須服從本社區的居民公約,嚴禁非婚生育,否則接受處罰。

第九條對違犯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一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情節較輕、且尚未觸犯刑事或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居委會批評、教育。

二、社風民俗

第十條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搞封建迷信活動、組織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倡導婚事新辦,反對鋪張浪費,推行喪事從儉,實行殯葬改革,破除陳規舊俗;不請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聽、不看、不傳迷信或書刊、音像。

第十二條建立正常的人際關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動;廣泛開展學科學、用科學、靠科學發家致富的“比、學、趕、幫”活動。

第十三條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倡導全民健身運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科技文化,跟上社會步伐,做新時代的榜樣;積極申請加入黨團組織。

第十四條服從城市建房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拆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或新建必須經社區居委會、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批準,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自覺拆除一切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確保道路暢通,不準在道路上隨意亂開口子,必要時申請社區居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系。

第十八條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小事不斤斤計較。

第十九條依法使用房屋,不亂搭亂建,不擠占公共場地,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得侵占道路和下水道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居民飼養的動物、家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鄰里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給予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及法律責任,返還或修理、重做、更換被損害的財產,并按實際損失的一倍以上進行賠償。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第二十三條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二十四條自覺做到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少生優育;育齡夫婦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不準打罵妻子,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二十六條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準使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二十七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提供居住及生活環境,承擔相應生活費及醫療費,使老人過上安逸的晚年生活。

五、環境衛生

第二十八條居民各家各戶,應自覺繳納衛生垃圾清運費,門前院內要保持清潔,消除暴露垃圾,清理衛生死角,清除廢棄堆積物;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吐亂扔,亂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二十九條搞好公共衛生和居容整潔,確保街道暢通,道路兩邊不準長期堆放沙、磚、石等建筑材料。凡有上述情況者,應自覺糾正,不準擠街占道,亂搭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