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時間:2023-11-09 17: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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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企業及有關單位均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區、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筑工程保修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限期保修制度。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核定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用戶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和《保修服務卡》,否則質量監督機構不予進行竣工質量核定。
施工企業向用戶發放的《保修服務卡》中,應當公布保修負責人姓名、電話、辦公地點,說明保修范圍、內容、時間及保修承諾。
保修工作由售房單位或房管部門組織完成,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內,施工單位必須及時保修,保證使用功能。
第五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安裝工程保修的范圍和期限。
(一)建筑工程
1.屋面防水和外墻面滲漏,保修期為三年。
2.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滲漏,保修期為一年。
3.因施工責任造成的其它土建工程項目保修期為一年。
(二)建筑工程供熱與供冷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或供冷期。
(三)建筑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修期為六個月。
(四)電梯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六)其它工程的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或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合同規定執行。
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核定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的由施工單位位負責保修;超過施工單位保修期的,由房地產開發或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維修。
經法定檢測單位確認的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或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保修責任無保修期的限制。
第六條 由于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及用戶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用戶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向售房單位、房管部門提出保修的要求。對售房單位、房管部門不按本規定組織保修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
第七條 建筑工程保修的要求。對售房單位、房管部門不按本規定組織保修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
第八條 保修期內,施工單位在接到售房單位、房管部門的保修通知單后,必須在三日內到現場核查情況,確屬工程保修范圍內的,應與用戶共同商定保修內容,并在十五日內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九條 保修項目的質量應由用戶會同售房單位或房管部門驗收。其中影響結構安全的保修項目,應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
保修項目的驗收應當以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圖紙為準。
第十條 建筑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對發生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并負擔保修費用。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設計單位負責;由建設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施工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因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產品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應由采購方承擔質量責任并承擔保修費用。采購方可再依法向產品責任方追償。
第十一條 市、區(縣)質量監督機構應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戶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必要時組織鑒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保修。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責任單位未按有關保修規定執行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其改正,并按《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對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申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解決;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直訴。
第十四條 妨礙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