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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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專業的教學方法
在財務管理的實踐教學中,為提高實踐教學的效果,可以考慮采取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除了對基本的理論知識采取傳統的課堂講授,應廣泛地采取案例分析、小組討論、專家講座、典型案例視頻觀看等形式。
案例教學法是教師最應下功夫研究的方法。由于案例教學是一種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教學的好形式,是一種具有啟發性、實踐性,以提高學生決策能力和綜合素質為目的的一種新型教學方法。把案例教學的思想與方法貫穿于各專業課程之中,這樣才會使學生感受到理論與實踐是一種循序漸進、自然的交融過程。
案例教學法應成為財務管理專業教師的主要教學方法。采用該方法可以在教學中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知識解決實際發生的經濟問題,激發學生的思考,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學習的各種知識,只有運用到實踐中去,經過形成技能這一環節,才能形成能力。由于目前處于知識經濟時代,新的知識不斷產生,一個人不能完全記住所有知識,重要的是具備學習能力。在新的形勢下,教師必須改變傳統的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轉為更加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訓練他們主動獲取知識,形成技能。在采用案例教學法前,教師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如報刊、網絡、書籍等獲得與所教內容相關的案例,并經過分析篩選出最適宜教學采用的案例,設計學生思考的問題。在教學中注重引導學生分析、討論,通過代表發言等方式,以達到訓練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與式教學法的應用是課前五至十分鐘的財經時訊,是財務管理課程中做的一次教學改革試驗,旨在提高學生對現實經濟生活的關注,又可以培養學生搜集資料研究問題的能力,為以后的畢業論文寫作奠定基礎。
討論式教學方法有助于提高學生主動學習的熱情,也有利于提高他們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在“財務分析”、“稅收與籌劃”、“保險學”等課程中都采用了這種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
在實踐教學中還采用了“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走出去”就是根據課程特點和相關內容適當帶領學生走進企事業單位,參觀實踐、聽取報告,了解企業經營現狀;“請進來”就是聘請在企事業單位的專家、經理等為學生做有關形勢、經驗的報告,拓寬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對現實世界的客觀認識,使學生盡早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制定并調整自己的職業規劃,縮短將來步入社會的適應期。通過帶領學生深入企業實踐,讓學生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了感性認識,加深了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例如:在“會計學原理”課程教學中,帶領學生到龍鹽綏化分公司參觀,學生實地觀察了從原鹽粉碎、機器分裝到打包運送倉庫的全過程,這對學生學習成本核算很有幫助。在“統計學”課程上聘請統計局負責經濟統計的干部為學生們做關于統計工作重要性和實際工作介紹,使學生們認識到統計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學會利用統計信息為決策服務。在保險學課程中,聘請在保險公司擔任培訓講師的人員給學生介紹保險的意義和典型的保險案例。通過深入實踐的教學活動讓死的知識在學生頭腦中活起來,提高了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實際能力。
教師實踐教學能力的提升途徑
1.深入企業實踐
要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適應就業市場的要求,最主要的是教師實踐水平有提高。然而大多數教師都是從校門到校門,缺乏一定的企業實踐經驗。因此,深入企業開展實踐鍛煉是財務管理專業教師實踐教學能力提高的關鍵一步。目前我校已出臺相關文件鼓勵教師脫產到企業實踐,并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筆者曾經在中國平安黑龍江分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做了將近兩年的實踐。通過實踐筆者了解了保險公司的營銷方式、人壽保險的功能和意義、保險理財的產品類型等內容,這對加強課堂教學效果有很大的幫助。比如把從保險公司獲得的客戶服務報發給學生,作為了解企業的一個途徑;把在實踐中獲得的經驗講給學生,提高他們對保險的感性認識;把真實的案例講解給學生,提高課堂的吸引力。
2.教師考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
教師考取財務管理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如高級會計師證、注冊會計師證、金融理財師證、保險人證、注冊稅務師證等。通過職業證書的考取,一方面提高了教師的職業資質,另一方面通過考證教師也可以獲得應試經驗,作為輔導學生的寶貴體會。當然,要想成為真正的“雙師”型教師,還需要到企業真槍實彈地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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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管理專業教學要求和培養途徑
2.財務管理教學專業畢業論文
3.財務管理教學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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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學生;教育改革
一、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面臨著嚴峻形勢
隨著法學再次出現在本科十大紅牌專業榜單,法學專業由熱轉冷,就業形式日趨嚴峻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屆法學類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為79%,排名倒數第二,遠低于當年本科畢業生的平均就業率(88%)[1]。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學教育的由盛轉衰,我國仍然面臨著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基層法官超負荷辦案普遍、法官斷層嚴重,人均律師數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的現實。社會對法學生的需求大量存在,但法學專業卻年年出現在就業紅牌專業中。這樣的現實反映出我們的法學本科大學生與社會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并不能得到社會的完全認同和滿意。本科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已經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解決好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是社會穩定發展以及實現社會價值的需要,關系著社會、家庭和個人的切身利益[2]。針對這一問題,需要分析法學生的現狀并尋求解決之路。
二、中外法學專業本科生教育比較研究
中國法學教育的起步是一個向西方學習的過程,分析我們的法學生,首先應該對法律發達國家的現狀進行了解和對比。以法律建設與實踐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為例,美國的法學教育沒有本科這一層次,所有的法學學制和學位都要以本科其它學位的學士為前提,這一制度強調了法律學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學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社會經驗,保證法律人才培養的高質量和高素質。美國的法學院是典型的律師學院,律師是美國法律社會的基石,從事任何一項法律職業,律師都是最根本的開始。自始至終,美國的法律教育都是一種精英教育,學生對法學的選擇,是在經歷了本科教育后,有了對社會的個人見解和趨于完整和成熟的社會觀之后做出的主動選擇。而在我國,大學的擴招使得本科教育成為普及教育,法學作為本科教育的一部分,使得中學剛畢業的應試教育學生們直接步入了理論性與實踐性都極強的繁雜的法學課程中,對法律的現狀和對社會經驗的吸納都還十分有限,使得整個社會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被迫降低,限制了法律建設和法學生本人的成長發展。
這樣的狀況,滿足了在經濟跨越發展的大環境下對人才的強烈需要,在法學事業發展的早期有利于構建我國法學的框架,但當這個框架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實的時候,原要求下的法學生必然無法勝任。這就需要對原有的法學教育方式進行改革,使之適應新環境下的需求。新形勢下如何指導法學專業大學生順利就業,探索法學院校畢業生就業的新途徑,是深化本科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就業困境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之改革與出路
對于就業困境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著重應明確司法考試導向性和實踐應用創新性,推進教學改革,具體而言包括:
(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改革法學本科教學
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的學生,司法考試都是法學本科學習期間必經的一場大考,雖然司法考試并不是能夠直接用于社會立足的資格考試,但其作為律師執業資格、法官檢察官職位需要、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等崗位的一塊必不可少的敲門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組數據足以說明:根據教育部高教司做出的一項專項調研,全國高校畢業生中,61.9%的法學畢業生會從事法律專業工作,而87.5%的學生認為司法考試是四年大學期間最重要的部分,法學的本科教育不能脫離司法考試。86.7%的教師和絕大多數學生都認為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應依司法考試的需要進行調整。同時,司法考試的高要求、低通過率已經從現實實務層面表達了法律界的主流意旨,這必定是一門精英職業,只有專業精通才有生存的空間。如何解決法學的精英化要求與大學本科的普及式教育的矛盾?我認為可以在本科教育的大環境中適度獨立出法學教育的小環境。一方面,增加法學教育的課時量。普遍的大學生活中,教學只占其中的小部分,適當提高教學的比重,可以在本科教育中,盡可能的提升學生的專業素養?,F行的本科教育中,司法考試普遍在大四的第一學期進行,司法考試之后法學生就將脫離法學教育,面臨就業或是考研的選擇。這樣的安排對法學生有不利之處。從知識記憶的角度,在考試之后,應當需要歸納整理與實踐操作,才能將知識融會貫通,而當法學生懷著大量的理論知識步入社會時,工作單位卻往往不愿意承擔實踐教育的責任,他們需求的是理論、實踐都能夠直接運用的即插即用式人才。所以我認為更為重要的一方面是應當在參加司法考試后再增加一年的基層法院實踐教學,將法學本科教育深化為五年制本科教育。
司法考試考察的是對法律法規的記憶和運用,通過司法考試的備考,法學生的理論水平能夠得到普遍提升,而在理論的掌握記憶之后,應當通過一定時間的實踐學習將應試備考的記憶成果實踐強化。進行基層法院實習,將理論法條與現實案例相結合進行理解認知,有利于司考的應試性強制記憶向理解性熟練技能的轉化。從而提升法學生的專業水平。
(二)以實踐創新為導向改革法學本科教學
我國基層法院現實存在著案多人少,基層法官超負荷辦案普遍、法官斷層嚴重的問題,將已經基本完成本科教學的法學生安排到基層法院進行實習,能夠從一定程度上緩解基層法院法官的工作壓力,同時可以由法學生進行社會法律宣傳教育,在普及法律的同時,增加法學生的社會經驗。應當正確認識法學本科教學中研究和實踐的關系,在研究中實踐,在實踐中研究。教材與更新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因為時段差異導致的滯后。課本的知識永遠是過去時的。實踐教學可以真正的理論聯系實際,避免法學生步入社會后學無所用。具體而言,應該在在研究性理念指導下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具體可以從課程體系、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展開。
對于本科期間因為調劑或其它原因被動選擇法學的學生(實際在二三線法律院系中此類法學生并不少見),一年的實習時間可以讓他們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二次選擇,準備跨專業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或其它就業渠道。同時能夠通過實習加深法學生的職業了解認知,避免就業方向缺失,提升畢業生的社會生存能力。對于首次司法考試尚未通過的法學生,也可以藉此提供二次考試的機會,從而提高畢業生的總體司法考試通過率。
學年年限的增加,提升了法學教育的專業性。提高專業門檻,可以將法學教育適當獨立于本科教育中,有利于提升法學生的專業素質,從而加強社會需求對法學生的認同。對于法學生自身而言,可以讓他們更輕松的找到工作,并且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個堅實的法律基礎。對于法學而言,基層人才的素養提升,也有助于促進法學的社會地位的提升和整體發展。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引入研究性理念,培養具有創新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博專并重的高素質人才[3]。
參考文獻:
[1]王文貴.就業觀念的路徑依賴與鎖定:法學專業就業生態的新制度經濟學問診[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2(01):40-44.
[2]肖曉哲.新形勢下深化本科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探討[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01):183-184.
[3]王繼軍,李麒.研究性理念與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J].晉中學院學報,2008(04):100-104.
篇3
一、“民法學”課程開設的時間與學時安排
目前筆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學”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的上學期,與“憲法學”和“法理學”同時并進。從學生反映來看,學生學習起來倍感吃力,因為學生剛開始接觸法學課程,對法學基本概念不知曉,可以說對法學課程還沒入門,這樣導致學生對“民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記憶非常困難。筆者認為,“民法學”課程應在第一學年下學期或第二學年開始安排學生學習,因為學生在此時對法學課程的一些基本概念已經有所接觸,對民法的基本概念等容易理解記憶,學習起來就會輕松得多。從課時安排來看,在整個大學本科學習期間,最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繼承法,也不包括合同法,一般最少需要100課時左右,而目前“民法學”開設的學時并未達到100課時,時間少,內容多,這也是影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知識的一個問題。筆者建議增加“民法學”學時,如果是安排1學期講授,那么每周達到8學時,如果分2期學完,可以每周4學時。
二、“民法學”課程教材的選用
近年來,許多高校對民法課程的設置進行了改革,由過去的一門課程細化為多門課程,“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合同法分論”、“侵權行為法”、“人身權法”等都在相繼單設。傳統的“民法學”教材不論在體系上還是內容上,甚至是民法學精神的把握上都無法達到新的課程體系的要求,比如民法學教材中既有總論的內容,又有分論部門法的內容,而且由于過去“民法學”教學學時有限,這兩部分內容都不夠深入,流于表面,所以,這樣的教材用于新課程體系,導致該講的沒講明白,不該講的講了一堆,既浪費學時,又達不到教學效果。因此,編寫能夠適用于新課程體系的“民法學”教材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教材的選用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處理好教學與教材的關系
在“民法學”教學與教材的關系上,要避免兩種傾向:一是完全依賴教材,不敢逾越,這樣容易造成照本宣科,使學生沒有學習積極性。二是完全拋開教材,只按照自己觀點講授,這樣造成學生上課就拼命記筆記,教師與學生完全沒有互動。正確的做法是既要立足于教材,又不受制于教材。教師應加強對教材的研究,了解不同教材的內容,注意講授教材中的難點和重點,在教學過程中逐漸形成自己的教學體系,將自己的教學體系與教學內容有機融合起來。
2.立足于本校學生的實際
不同學校應分別采納不同的教材,教師應根據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自己對教學內容、教學體系的了解去選擇教材。筆者認為,作為本科教學,不宜開設民法系列課,因此,一般不選擇系列教材而應選擇綜合性教材。
3.充分考慮教材的內容
在選擇教材時,應考慮教材的實踐性;考慮教材的內容量,以夠用為限而不是越多越好;考慮教材闡述的程度,不能太深奧;還要考慮教材的語言風格,盡量把復雜的內容用通俗語言闡述,用最簡潔的語言闡述民法理論,應注意教材的可讀性。
三、發揮師資的團體優勢
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民法學”學科組。學科組實行定期活動制,教師定期交流教學經驗、分析教學中的問題、研究教學法、探討教育教學觀念的更新,這樣可以解決教師各自為政、缺乏溝通的問題,提高教師對教學方式變化、教學手段變化、教學內容變化的認識,在教育教學觀念上做到與時俱進。
四、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內容的改革
“民法學”課程內容豐富,實用性強,應不斷改革教學內容。首先,教學內容應從學校實際出發,體現自己學校的特點。其次,教學內容應符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學生的需求、學生知識結構和理解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教什么,一般教師應當重點講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再次,教學內容應立足于民法理論前沿。教學促科研,科研促教學。在教學中,應注意將“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介紹給學生。由于我國立法步伐加快,法律更新和推新周期縮短,不斷有新法律的頒布,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將最新的立法動態和立法內容結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介紹給學生。對學術上有爭議的問題,將不同的學術觀點介紹給學生,啟發學生的思維,擴大學生的視野和知識面。學生掌握了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對參加研究生考試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通過對最新立法內容的介紹,對學生參加司法資格考試也有重要意義。對不同學術觀點的介紹,增加了學生對“民法學”學習的興趣,提高了學生“民法學”的研究能力和畢業生的論文質量。最后,在考試方式上,可以增加更多的客觀性試題和案例分析試題,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另外,除了一般的筆試方式,還可以增加口試方式,這樣既能提高學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又可以采取筆試與撰寫論文相結合的考試方式,這些考試方法的試行將解決學生的知識記憶與綜合運用能力相脫節的問題,有力促進學生對民法知識綜合運用能力的訓練。
2.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手段多樣化。在教學中,除了傳統的教學手段外,可以引入各種現代教育手段,改變過去單一的教學模式,綜合教學內容引入課堂討論、案例分析等方法進行教學。即以案例作為需要講授內容的基本材料,通過分析案例來闡述知識。這種方法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互動性。在教學過程中,注意把聲像資料反映的一些典型案例播放給學生,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直觀性。筆者在教學中適時播放《今日說法》、《律師視點》等聲像資料,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教學的直觀性、生動性。同時,還配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制作電子課件,在教學過程中長期予以使用,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2)嘗試建立本科導師制度。任課教師可以將本科學生分成小組,并積極聯系司法界的民法專家共同擔任小組的民法學習指導教師,這能使學生的民法學習獲得更富有針對性的指導,也使學生受到諸多德高望重的老教師的做人、治學之風的熏陶。
五、實踐教學的開展
通過各種實踐教學方式的開展,改進教學方法,活躍學生氣氛,加強學生對課堂教學的印象,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和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通過對司法實務的直觀了解,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通過模擬法庭活動使學生鞏固理論基礎、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序、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
1.課堂討論由任課教師事先擬定討論的題目,并提出具體的要求。提前向學生公布討論題目,讓學生做相關的準備。討論以小組為單位進行,由各組推薦1~2名學生作主發言人。討論結束,由教師對討論情況進行點評及歸納總結。討論稿課后收集,用以平時考核。2.播放音像資料在民法學總論和分論的教學過程中實施,在學習相關內容時由教師隨堂播放。
3.法院旁聽提前一周確定旁聽的案件,并向學生介紹案情。旁聽前向學生提出其間應關注的要點。學生對旁聽的案件及過程作歸納總結。教師點評。旁聽以班或年級為單位。
4.模擬法庭
教師結合教學進度選擇合適案例,提前向學生公布。選擇部分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并對各自提出不同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法庭審理。組織其他學生參加旁聽,旁聽者作出書面歸納,任課教師進行評閱。教師進行點評。
六、“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主要是職業性教育,司法考試是為了增強就業砝碼,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并不矛盾,法學教學不能圍繞司法考試轉,但又不能無視司法考試,因此,在進行“民法學”教學時應注意協調好二者的關系。
1“.民法學”的教學內容盡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
(1)民法教材的內容盡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在教材上可以選用盡量接近司法考試范圍的教材;在課堂教學中也可以引用一些司法考試題,這樣既能讓學生了解考點,也能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2)有針對性地開設司法考試輔導課。在開設方式上,可以利用業余時間開設也可以作為選修課以司法考試的單元來開設,當然,這兩種開設方式也可以同時采納。
2.注意提高教師的實務能力
可以選派教師到實務部門訓練,時間為半年到1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請司法實務人員教授部分課程,這樣對增強教師和學生的實踐能力都有著重要作用,對提高學生司法考試過關率有著重要意義。在“民法學”教學中要重視司法考試,但不能把“民法學”教學完全變成司法考試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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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學習方法;記憶規律;法學;技巧與方法
絕大部分人的智商都是差不多的,為什么學習會差那么遠呢?主要原因是學習方法問題。掌握了好的學習方法,就可以事半功倍,學習做到多、快、好、省。但由于不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其自身的特點不同,導致了其學習的方法也有所差異,有的偏重于記憶――死記硬背的,有的偏重于理解――了如指掌的,有的偏重于邏輯――演繹推理的,有的偏重于感性認識(具體直覺思維),有的偏重于理性認識(抽象思維)……因此,只有對癥下藥、有的放矢,才能藥到病除、立竿見影。
一、一般的學習方法
一般的學習方法就是萬變不離其宗,最普遍、最一般的學習方法,它是根據人的記憶特點、人對知識吸收的規律以及知識自身的規律而總結出來的,人類學習是最沒有捷徑的捷徑。
1.掌握學習的不二法門:溫故而知新法
這是最傳統、最古老,也是最適應應試教育考試的,最直截了當的方法,就是做好“復習、溫習、預習”三步功夫。每天利用自習時間,做好今天上課內容的復習,聯系今天上課內容與前一階段舊知識而進行的溫習,最后是對下一節課老師要講授內容的預習。無論是復習、溫習還是預習,但必須找出其學習內容的核心問題(重點、難點和焦點)。在復習階段,采用歸納法和情景再現法,先用情景再現法把老師強調的知識點搞清楚,后用歸納法把知識點的中心內容概括出來并理解和掌握之;在溫習階段,就是要用聯系法和比較法,把剛學習的內容與舊知識聯系起來,找出它們的區別和關系,在聯系比較中,把新知識納入到舊知識的記憶系統中,成為一體,并加以運用和演繹,從而達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在預習階段,就是要帶著復習與溫習得出來的知識和推論,或者是疑難,在預習下一節課中找到解決的方法或聯系,同時,初步了解老師將要進行的新知識講授,并對自己難于理解和掌握的疑難問題做一記號,便于老師上課時找到解決的方法和加深理解,也就是帶著問題去思考,這樣就容易在上課時與老師產生共鳴,使自己豁然開朗,使問題迎刃而解,更增學習的信心和動力。任何一個人學習,如果做到了以上三步,其學習絕不會太差。
2.了解學習的記憶規律:王國維的“三大境界法”
我國著名的清末遺老學者王國維老先生把做人做事必經之路歸納為“三大境界”,并借用了宋朝著名詞人晏殊、柳永和辛棄疾的所填詞中一句話來表達。他認為做人做事成功者必須經歷以下三大境界(或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宋?晏殊《蝶戀花》:檻菊愁煙蘭泣露,羅幕輕寒,燕子雙飛去。明月不諳離恨苦,斜光到曉穿朱戶。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欲寄彩箋兼尺素,山長水闊知何處?)
這一階段,比喻我們剛接觸到一樣東西或一門功課,由于沒有任何的了解和把握,第一印象就是感到很陌生、很模糊、很沒底子,產生一種似是而非、無可適從的彷徨感覺。這是還沒有入門或是門外漢的認識。
第二階段: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宋?柳永《蝶戀花》佇倚危樓風細細,望極離愁,黯黯生天際。草色煙光殘照里,無言誰會憑欄意?擬把疏狂圖一醉,對酒當歌,強樂還無味。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p>
這一階段,比喻為了弄清那種似是而非、似懂非懂的不安感覺,不惜一切代價去努力拼搏,廢寢忘食,為伊消得人憔悴,衣帶松了也不后悔,形容十分刻苦認真,有臥薪嘗膽之意。也說明任何成功都是來自艱辛的努力,這是必經的階段。只有吃得苦中苦,才能成為人上人,只有經歷挫折,經過千錘百煉,才能到達成功的彼岸。這一階段是十分艱苦卓絕的,也是十分磨煉人的意志的,是一個令人容易迷茫和退縮的階段,因為太辛苦了,成為懦夫也是很正常的。
第三階段: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這一階段,比喻經過努力奮斗,終于水到渠成,修得正果。在苦苦追尋中找到了答案,讓人豁然開朗。這一切都好像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才不費工夫”的樣子,讓人有一種驚喜之感。
其實,這“三大境界”反映了學習過程的艱辛,也說明了“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學習任何東西,要想成功,都會首先在心理上存在著以上三大境界,然后在學習的過程中也能身體力行體會到這三大境界。所以,既然如此,何不勇敢直面人生!
二、專業的技巧與方法
1.重視法學理論的學習
法學是一門政治性、實踐性都很強的社會科學。法學作為研究法律現象的一門學科,是為了認識這些現象的本質及其產生、發展的規律,為此,法學還必須研究與法律現象有著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社會過程,以及制約著法的存在和發展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和現狀,特別是要研究那些從根本上決定著法的產生、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狀況。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研究這些非法律現象是為了認識法律現象這一目標服務的,所以,法學研究的對象仍是一切法律現象的總和。所以必須重視法學理論的學習,只有有了理論才能指導實踐。
2.扎根于具體法條的學習
為什么把具體法條學習作為學習法律的基礎?
(1)這是由法律的特點決定的。(見前面略)
(2)這是由現實決定的。(案例說明)
案例一:我關他只想找回我的狗,不曾想犯罪了。
大學生劉某買的兩條狼狗丟失。劉某懷疑是鄰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鐵鏈把狗娃綁回家中,關在養狗的鐵籠里,逼其說出狗的下落。三天后狗娃伺機逃脫。司法機關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將劉某逮捕歸案。在監獄里,劉某回答記者問題時說了標題中的那段話。面對這樣的表白,我們感到: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犯了法還不自知。但法律是無情的,等待他的將是幾年的鐵窗生涯。
案例二:在校大學生馬某故意殺人案。
某在校大學生馬某畢業之際為分配好單位,請同鄉王某(教師)為其送禮。后來馬某發現王某將禮品據為己有而心生怨恨,便乘王某出差之機,將其妻和八歲的女兒殺害。馬某被判處死刑,。為什么一個前途光明的在校大學生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成了兇殘的殺人犯?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是由于他不學法、不懂法,法制觀念淡薄,僅憑一時沖動行事,終成死囚。
3.留意案例看分析,理論聯系實際
(1)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
法學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活動和知識體系,其本源是包括法律實踐在內的社會實踐。社會實踐是法學的生命所在,離開社會實踐,法學就會變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法學的理論觀點來源于實踐,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實踐的理性化,又需要回到實踐中,接受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在實踐中完善和發展。法學的價值在于為實踐服務。法學的實踐性要求法學家必須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中心開展研究,把法學研究的重心切實轉向經濟建設,就如何用法律引導、規范和保障市場經濟,提供豐富、科學、及時而富有效益的智力支持和理論指導,同時要研究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法律問題,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法學的發展還有賴于實踐的推動。實踐需要法學,也解放和推動了法學。
(2)把課內學習與社會實踐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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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交易成本/法律/法律成本
一、經濟分析法學的學說史回顧
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象進行分析,著重從把握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和法律產生與存在的內在原因的立場出發法律現象,探討法律現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是西學史中的一個老課題。在人類漫長的實踐中,不同歷史階段社會經濟的狀況、經濟結構和生產關系的變化,在本質意義上,也決定著該階段法律思想和法學流派的發展、演變及其消長。
盡管如此,由于長期以來法律相對于政權的仆從地位和自身認識的局限,西方法學家們一般都比較忽視法律和經濟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作用,很少有人系統地把經濟學原理和方法引入法學研究領域,自覺地運用有關經濟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理論和具體法律問題。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對此提出尖銳的批評說:“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盛行著這樣一種趨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門自給自足的,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為基礎,不受學、倫和經濟學等學科的外部”。①
以西方三大法學思潮為例,法學派主要認為法是規定應有行為的規范領域, 而經濟學則是描述客觀現象的科學,法律和法學所要研究和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公平” 或“正義”,即描述或論證如何在社會成員中合情合理地分配權利與義務。而經濟學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則是“經濟效益”,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資源,使其有效益地加以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總量最大化。故而,經濟學不適宜用來描述和分析法律現象,供求理論、成本效益理論和邊際分析等對于說明和評價法律制度的意義不大,二者互不相干。分析——規范法學派認為,法是自我封閉、自我完善、自我創造的效力層次不同的規范體系,是一般和抽象的體系。這些規范體系為人們提供了普遍的行為模式,足以解決各種糾紛。法官只要根據適當的邏輯推理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而無需求助于包括經濟在內的法律以外的因素。法官就象是一個自動售貨機,吞進去的是案件事實和法律原則、規則,最終吐出來的正確的判決。相較之下,社會法學派一般比較關注法的社會目標和效果,附帶也會考慮法律制度的經濟效益的重要性。該學派代表人物——美國著名的法學家龐德在評述從韋伯、霍姆斯一直到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以來的法學發展趨勢時敏銳的發現:“在以往的50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把尋求最大限度地滿足需要作為重點。”②進而他強調說,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的目的,就在于實現“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雹廴欢谏鐣▽W派那里,“強調經濟”的指向往往被面向復雜而多元的社會諸現象,如文化、宗教、意識形態、社會控制模式或社區功能等的研究所沖淡。所以他們很少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問題。
第一次將辯證唯物主義和“經濟決定論”思想引入社會歷史領域,對法律本質正本清 源,做出科學解釋的是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 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 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雹苷驗轳R克思正確地認 識到了法律上層建筑的經濟本質,開辟了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先河,所以被現代著名 制度經濟學家諾斯譽為“最有說服力的,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古典經濟分析所遺漏的法 律相關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馬克思強調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 要作用,以及現有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生產力之間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貢獻?!雹?/p>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現代經濟學和法學的互動過程中,特別是在汲取了經濟思想史 中的諸多理論(如制度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等)以后,經濟分析法學應運 而生了。它首次將法律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加以理論詮釋,主要運用現代經濟 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展,其討論 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法律和法學(而不是經濟和經濟學,后者通常被稱作新制度 經濟學),以一種類似于系統論、信息論等橫斷科學的廣闊視角給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研 究的新進展帶來深刻啟示,同時還展現出對法治實踐模式及其創新的獨特分析思路。
二、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范疇:交易成本
依照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前述認為法律源自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類理性、絕對 精神或民族精神,超越人類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之上,以追求抽象的正義價值為目的,有 著一整套獨特的概念和邏輯體系并可自我推演,可以自主圓滿地、絕無耗費地解決一切 社會矛盾沖突的思想理論純屬紙上談兵,就象是在“無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討法律的 功用一樣毫無實際意義。因為這種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不僅社會生活中的任 何交易及關系行為都必然要花費代價,而且用這種遠離社會實際生活的先驗式法律思想 根本不足以說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實施,何以維持的問題,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善法”與“惡法”、“守成”與“變法”之間的價值沖突。它要么只能提供一些遠離 塵囂的抽象原則,要么蛻化為向威權和神靈獻媚的統治術,而與人們的日用常行無關, 難以解決真實存在的交易成本問題。
交易成本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概念,廣義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為經濟世界中的摩擦力 ,用以指稱全部社會“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也有人從交易成本的產生機理角度,把 交易成本細分為內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進而探討降低交易成本的不同途徑。本 文探討的交易成本,借用波斯納的觀點,是指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通過自愿交換 而實施經濟行為所支付的成本。⑥從其產生的后果看,交易成本的影響包括了交易成本 的實際發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產生的制度選擇。
具體來說,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個缺乏法律調整的(權利)混沌社會中,每個社會主體 彼此間交易或發生關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關系)時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變 量:(1)產權保護成本。即財產占有人因缺乏法律上的根據和排他權,不能自力排除他 人對自己財產的妨害,且由于缺乏對雙方有共同約束的規制辦法,而使私人間的談判難 以達成,故此必然付出的無限遞增的保護費用。(2)公害和外在成本。即在某人使用其 財產時可能造成他人及社會的額外損失,且因這筆損失不能簡單地依靠私人談判讓加害 人自覺承擔(外在成本內部化),而最終加之于社會的外在成本。(3)信息發現成本。即 當事人在情勢復雜和信息不完全的環境中為獲取真實、充分、有利于交易活動和做出選 擇的信息(如尋找潛在的買者或賣者、了解貨品質量和價格、查實廣告信息等)所支付的 費用。(4)談判成本。即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指引的情況下,當事人為達成與 他人的合意(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賠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而進行博弈活動的費用 .(5)協議執行成本。一般的私人間談判即使達成某種協議,但因缺乏高于雙方之上的 超級權力的監督而使協議難以被有效執行。
上述種種成本變量,形成包含一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這和法學 研究中經常提到的權利群(Rights)很相似,都是包含多種具體二級概念的復數形態的概 念。實際上,權利群(被認為是正當的權力)和交易成本群(社會往來和經濟交易的必要 耗費)之關系,就如同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一樣,具有內在和本質的對應或“翻譯”關系 .從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以及經濟法的實證研究中可以發現:通過交易的變化,也 是權利(產權)的變化,交易是權利(產權)產生的原因,而權利(產權)則是交易的結果。 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國法律之好壞,取決于法律規范規定權利之良善,而權利規定之良 善又取決于該權利對經濟關系“翻譯”程度和“翻譯”水平的高低。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 最佳配置,而與法律規定無關。⑦換言之,“只要交易是公開的,只要沒有發現強制和 欺騙,并在這種交易上達成一致協議,那么,這種交易就屬于有效的?!雹嗳欢\如前 述,一旦我們從“紙面上的法律”轉向“運行中的法律”(即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 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現實生活中人們生產生活以及彼此間的交易活動同權 利制度體系之間的巨大關聯度,考察既有的法律對經濟生活進行管制、整合、分配的種 種權力(Power),考察不同利益集團花費巨大的交易成本對彼此的權利界定與利益分配 討價還價,進行利益博弈,就會明白,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能使交易成本影 響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 由此,我們發現,不同的法律制度蘊含著不同的效率實現程度,一種法律制度可能優于 另一種法律制度,這種想法激勵了一大批立法者和法學家孜孜以求地尋找更好的法律體 系,與經濟學素無瓜葛的法官們現在也通過對案件情形的邊際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決 (“滿意解”)。與此同時,如果允許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交易規則(法律)的話,他們就 可能按照最便利交易的原則協商獲得最佳的交易后果,或者通過逃避法律(法律規避)、 修改現有法律(或打法律和政策“擦邊球”)的辦法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進而實現制 度創新和制度優化。如此諸般原因,使得對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或者說開辟一條法律經 濟分析的進路,顯得十分迫切。
三、通過制度創新降低交易成本的歷史考察
從本質上說,有人類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 面,它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交易成本的產生與時空阻隔、人類經濟交往關系的復雜性 以及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有關。而調整和維持穩定的社會關系、合理配置現有 資源、維護社會活動基本秩序的最好辦法就是制定規則(法律),大家按規則辦事,并通 過規則把阻礙市場主體間安全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限度,幫助社會成員建立合理的交易 預期,使之安全、快捷、有序地進行交易。這種努力,自人類生活的早期(原始社會)就 已經開始了。恩格斯在談到法律的起源時,認為“在很早的時候就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 ,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 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就成了法律?!雹峥芍^ 至理名言。
用通過建立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法律在歷史上“為什么”以及“ 怎樣”代替習慣的問題。原始部落的習慣或社會習慣法誠然也能建立氏族成員對行為后 果的穩定預期并具有制裁罪錯的一定作用,但其適用范圍和效力畢竟只局限在一個狹小 的族群和偶發行為之上。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進步,人類社會結構和活動范圍的擴大,交 換變成跨地域、跨時間甚至是跨文化的;潛在的買方和賣方都是復數;交換雙方不很熟 悉,甚至完全陌生,既無法在短期內建立足夠的信任,又無共同的習慣慣例可供依賴; 再加上語言和習慣的重大差別,很可能彼此產生誤解,有了錯誤、欺詐也難以追究經濟 責任;且交易額越大,風險越大。面對這種復雜情況,仍然依靠舊有的習俗和慣例,就 不可能進行實際的理性的交易,即使勉強進行交換,其龐大的交易成本也會使雙方無利 可圖,最終放棄交易。這時,對原有商業習慣和行為規則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確認 、統一和改進,使之法律化就是必然的了。
人類社會法律與經濟互動發展的歷史軌跡早已證明: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 社會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換;哪里有交換,哪里就有市場;哪里有市場,哪 里就有競爭;哪里有這些條件,哪里就有商業;哪里有商業,哪里就有法律。按交易成 本理論來分析人類社會發展,不僅法律必然能代替習慣,而且許多重要的組織(如國家 、政黨、行會、公司等)以及法律自身的專業化都體現著這一基本原理。以商法為例, 伴隨著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后的商業獨立化運動,人類商業活動日益規?;@使信息的 獲得和傳播、草擬合約、交易談判、組織經營、產權界定、制度改革、激勵勞動、研究 決策等的交易成本大大節約,“一百個小貨棧的費用總比一個大貨棧的費用要多的無法 比擬?!庇纱耍谭ǎㄗ畛跏巧倘肆晳T法)就出現了。再比如法律專業化,也是打破地域 和文化界限,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結果。一方面,基于國家的統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適用 性,經濟交換的范圍和形式得以擴大。另一方面,規則的統一促進了規則適用范圍的擴 大,從而節省了制定和實施規則的社會總成本。與此同時,專門從事制定和實施規則的 人,如立法者、法官、律師和法學家等出現了,他們參與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法律 適應環境變化的性和解釋力大大增強。
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論
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普遍 性規則,是社會生活的調整器和解決主體間利益糾紛的手段,其使命在于為社會各階級 和每個社會成員提供一種相對自由、安全、有序的狀態,而所有社會成員作為這種公共 產品的消費者,都因避免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支出而從中受益。如前所述,當前的關鍵 問題是怎樣才能找到交易成本較低、有效率的權利配置形式和實施程序并加以法律化。 圍繞這一課題的解決,我出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論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一)不同的當事人對于權利的不同估價是權利發生交易的源泉。因此,只能從交易的 結果(雙方得益總量)來評判權利界定和再界定的效率。以往持客觀勞動價值論的經濟學 家(斯密和李嘉圖)認為,商品的價值決定于其內部凝結的人類勞動,盡管商品價格隨市 場供求起伏波動,但是其價值是基本不變的。但是這種理論不能解釋為什么在現代社會 ,對于那些不包含人類一般勞動的標的物(如無線電頻道占用、二氧化硫排放額的拍賣 以及電話汽車吉祥號的拍賣等)可以賦予法律權利上的含義,并能進行拍賣交易的問題? 價值概念的正確界定應該是由勞動、效用和稀缺性所決定的資源(勞動產品和非勞動產 品)與人的福利的關系。⑩只有這樣才能說明不但大部分的勞動產品可以交易,而且只 要某種權利(如污染排放權)是被明確界定的,那么不管雙方各自認定的權利效用有多大 分歧,權利都可以交易。沒有權利價值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 場交易,在交易成本為零時,任何一種法律規則只對財富或收入的分配有影響,而對產 出的構成,亦即對資源配置沒有影響,有效率的結果總可以通過自由的市場談判達到。
(二)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關鍵在于它能節約交易成本。法律說到底,就是一 整套從靜態到動態、從組織到行為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進為目標的制度系統。 實踐中,為避免由法律規定的某種既有權利義務模式或特權對發展中的交易產生阻 礙,就要嚴格地按照交易成本是否降低的標準推動法律創新或選擇更合適的法律制度安 排。以票據的產生和發展為例,匯票最初的運用是交易中以一種便于攜帶和隱蔽的紙充 當支付手段,代替運送和儲備費用都較大的金屬貨幣,免除直接攜帶大量金屬貨幣交易 的風險,從而節約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商人的交易行為涉及全社會各個地區甚至外國 的貨品交換,周期長、風險大,如果機械照搬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交易和 程序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就可能使整體交易秩序受損。因此,票據法自產生之日起, 就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國際性(早期是區際性),并將嚴格性原則作為整個流通票據法的 基礎。而正是票據法對票據寬限日期、票據名稱、受領人名稱、拒付名稱以及票據抗辯 、票據時效等制度的嚴格規定,保證了流通票據法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和國際貿易一體化 的需要,并逐漸從一國票據法向統一國際票據法方向發展。(11)
(三)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規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以侵權行為歸責制度為例,是采用民事賠償的辦法處理,還是采用政府管制和禁令的辦法處理,其成本大小是不同的。法院庭審程序,采用抗辯制還是糾問制,其成本支出也是不同的。在法律體系層面,存在著公法與私法、民商法與經濟法、國內法與世界法、成文法與民間法、中央法與地等不同的交易成本選擇;在法律制度(如有限責任制度、公司登記制度等)層面,也存在不同的交易成本;在法律規范層面,構成性規范與調整性規范、獎勵性規范與懲罰性規范、任意性規范與強行性規范等實際上就是對不同成本支付(或承擔)方式的選擇。一般說來,人們總是自覺傾向于選擇適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然而與此相關的是,不同的法律安排所節約的交易成本在量上不易和比較,難以把握,立法很難不出現失誤,從而造成法律資源浪費。例如,我國資源立法,是沿襲大陸法系傳統,還是英美法系傳統;是采取大法帶小法形式,還是多法齊頭并進模式;是籠統闡述國家保護和節約原則,還是詳細規定每一種自然資源的市場利用及管理規范等等,意見不一。特別是對于自然資源基本法的性質定位,法學界也是議論紛紛:一種主張是制定自然資源管理法,由政府負責制定公法性質的法律,側重對自然資源市場的管理、規制;第二種主張是制定自然資源利用法和保護法,屬于以私法為主公法為輔的社會法性質,強調動用社會力量,側重對資源的市場化利用和保護;第三種方案則是將其劃歸環境保護法大類,使之成為環境保護法的一個分支,規范法律主體行為,在宏觀上又能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提供法律依據。從法角度看,這三種意見均不無道理,但究竟采納何種方案,卻令人頗費躊躇。因為法律的運作一般不能進行可控制的社會實驗,雖有試點立法之說,但考慮到現實需要和法律實施的時間跨度,的確難以 精確計算其法律成本量,操作難度大,使得立法工作更形復雜,執法難度也隨之增加。
(四)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用著名經濟學家科斯的話說,即“權利就應該讓于那些能夠最具生產性地使用權利并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的動力的人,而且要發現和維持這種權利分配,就應該通過法律的清楚規定,通過使權利讓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權利讓渡的成本比較低。”(12)這一思路有助于澄清我們對國企改革的認識,特別是如何看待國有資產的價值實現問題。在我們推行國有公司化改制的時候,有人認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把國家對企業的所有權變成股權,就意味著放棄了國家對企業的管理權,進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種用靜態的賬面資產衡量國家所有權的方法是錯誤的。我們從動態的角度來看,國家關閉了虧損企業、停止了債務積累和無效的資金投入,通過部分股權出讓和買賣,不僅可以剝離呆帳壞帳,回籠資金,而且還可以稅收的形式從認購企業那里獲得持續的收益。民營企業和私人企業營運得越好,國家獲得的稅收也就越多。據統計,1994年,我國國有企業總資產回報率僅為4.8%,而私營企業總資產回報率卻為31.7%,是國有企業的6 倍。(13)同樣的資產如果由具有購買實力的非國有企業和機構占有能夠獲得更大的收益,國家又可以通過征稅得到比投資于失敗企業更多的利潤,何樂而不為?死守著日益虧空的企業賬面資產值,而不讓國有資產在流動中增值才是真正的浪費!
(五)法律應該明確界定和維護當事人權利,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點。經濟學 證實,只有當社會持續而穩定地承認和保護公民和法人所有權,使之獲得與努力程 度相一致或相對稱的預期效益,人們才會普遍地從事財富積累,謀劃長期經濟活動?!?產權(Property Rights)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能幫助一個人形成 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預期?!保?4)下面以物權立法為例,予以說明 .物權法實行物權法定原則,增加交易環境的透明度,是保證物權主體權益和責任的長 期明確性的必要前提。從經濟學的角度觀察,實行物權法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 易效率。一則由于物權內容明確,便于確定談判中的風險值,降低談判成本。二則只有 物權種類確定、內容確定,才能降低公示成本,使物權法簡便易行。實踐中,由于我國 民事立法中沒有關于“物權”的法定概念,缺乏對物權的設立、消滅、轉讓、內容等方 面的一般規定,使當事人在從事轉移所有權權能、以財產設定抵押和擔保等交易活動時 常常無章可循,司法機關處理許多物權糾紛也缺乏足夠的依據,不利于市場交易秩序的 形成。因之,完善我國現行經濟立法的關鍵步驟是盡快頒行物權法和國有資產法、 集體財產法、業主財產法等,對各類物權的概念、形式、內容、成立要件、轉讓、消滅 及物權的保護等做出明確規定,再加上已有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會使我 國產權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統化,使產權的法律界定和保護落到實處。
(六)法律供給要與社會對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滿足市場交易(合同)方 式制定規則,人們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對于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考慮社會的實際需 求,沒有需求時強行立法(或設權),就會導致交易成本過高而難以實施,表現在法律實 施效果上就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在法律的單位交易成本極高,守法成本遠遠高于原 初無法狀態和“私了”的花費,即超出公眾承受力的場合,人們對這種法律或秩序的需 求就會蕩然無存,這項立法便歸于失?。ù思醋怨乓詠怼皭悍ú粦袷亍敝x原則的 經濟蘊涵),由此做出的司法判決也可能成為一紙具文,并直接導致法律執行難和違法 數量增多的現象。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號《法院情況反映》,1991年1—9月全國 法院需要執行的經濟案件為300703件,共執行了151649件,有近一半的案件未能執行; 同期法院收到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下降了0.16%,借款合同糾紛案下降了44.44%.但與此 同時,全國企業欠債日趨嚴重,相互間債務拖欠(俗稱“三角債”)1990年為1200億元, 到1991年7月就增至2800億元。從而造成經濟案件執行難、訴訟率下降、企業相互間欠 債嚴重,這三種現象共存并相互的惡性循環局面。(15)而要想增加執法和守法消費 量,增加法律消費,就必須降低法律供給的單位價格和守法交易難度,進而擴大法律的 適用范圍和實現立法的預期效果。一般說,市場方法(自主決策、自由交換)比政府權威 規制更趨近于零交易成本,“私法自治”比“強制執行”更便于公眾消費。某項法律安 排使人們的成本付出與其應得的權利收益越吻合,人們守法的積極性相應就越高。
綜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結論是: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交易 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紛程序和人們的實際法律行為中起著重要作用,是解釋法律制 度的內在邏輯和演變過程的重要范疇。法律的產生實際上就是尋找能優化人們社會行為 的組織秩序的活動引致的,正是在此意義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們的行為受到有限理性 的制約而引致的類似成本的存在及其節約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經濟本質。實踐中,并不 是有了法律,甚至有了上促進市場經濟的法律就必然能滿足社會的法律需求。只有 那些符合法律主體的理性選擇、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會被人們自覺遵守。(1 6)為此我們就要從當前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實際出發,以資源的優化配置為中心,不斷 按照交易成本最低原則,恰當配置法律權利、調整社會關系結構、變革實施程序,進而 推動法制改革和提高法律運行效率。
注釋: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及其方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 第233頁。
②③[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65頁, 第71頁。
④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頁。
⑤[美]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169頁。
⑥[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中譯本),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 91頁。
⑦R.H.Coas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PP.14—15.
⑧[美]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137頁。
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8—539頁。
⑩徐國棟:《公平與價格——價值理論》,《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6期,第137頁 .
(11)[英]施米托夫:《流通票據法中的嚴格法與平衡法》,載《國際貿易法文選》(中 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R.H.科斯:《生產的制度結構》,《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2年第2期,第56 —57頁。
(13)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5年)》統計數據得出。
(14)[美]登姆塞茨:《關于產權的理論》,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中譯本),上 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97頁。
篇6
[關鍵詞] 情景教學法;模擬法律服務;非訴訟案例;法律思維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5-4634(2013)03-0065-03
《公司法》課程不僅早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學各專業學生的必修課,還成為經濟學、管理學等財經類專業學生普遍學習的選修課,課程所涉及的主要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一些重要的組織制度和交易制度,主要特色在于內容的針對性、簡明性、創新性和應用性[1]。從課程教學目標來看,公司法是商法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商主體法的主干內容,教學目標應為培養學生以商法原理與制度規定來思考公司相關法律問題、規劃公司內部管理與外部交易活動、解決相關法律糾紛的習慣和能力。為達到這樣的目標,授課教師往往都會采取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訓練法等多種教學方法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嘗試將情景教學法應用于公司法課程中,略有心得,現提出與業內同仁探討,以供商榷。
1 情景教學法的概念與特點
如美聯邦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學教育的目的乃是培養法律人認知法律,是傳授法律內容、教導法學方法與特殊之法律人的訓練,法律的生命并非邏輯,而是經驗;而且法學教育改革的關鍵重點,在于積極推展“實例研習”的教學方法[2]。情景教學法是實踐教學法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又稱為情境教學法、情景模擬教學法,“是在案例教學法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極具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學方法。它在假設的情景中進行,教師根據教學內容,設計一種模擬情景,讓學生通過模擬將自己置身于某些情景之中,按照模擬的目標和要求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3]。
與其他教學方法相比,情景教學法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1 發揮學生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
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看,情景教學法通過創設虛擬的職業場景,能夠使受教育者的認知與情感、形象思維與抽象思維巧妙地結合起來,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實踐調查結果看,學生也普遍反映對情景教學具有更濃厚的興趣。
1.2 提供最貼近現實的模擬情境,有助于學生實 踐能力提升
學院式教學與學生就業后工作崗位實際需求的差距一直是傳統高等教育方式備受詬病的主要原因,而情景教學法正好為缺乏社會實踐機會的學生提供了一種鍛煉實際操作能力與職業素質的有效途徑。
1.3 培養學生團隊合作精神和溝通能力
虛擬場景的構建往往需要參與其中的學生有效的合作方能達成,而這也是最大化學生學習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4]。同時,在這一過程中形成的團隊合作精神與有效溝通能力不管對學生今后職業發展還是人格修養都具有積極意義。
1.4 師生互動,教學相長
情景教學中教師不是單純的旁觀者,而是有效的指導者與評價者。通過與學生的互動,教師可以加深對自己教育對象的了解,檢驗前期教學的效果,甚至可以在優秀的教育對象身上學習到對今后教學有益的經驗,吸收到有建設性的意見[5]。
“由于情境學習強調學習與社會文化情境間的密切關系,主張將人或事或物置于實際情境中,藉由與情境的互動方式,從其生活經驗及文化脈絡中,建構新的知識,并進而利用知識于生活中解決問題”[6],其教學效果為統計數據所證實[7],被廣泛運用于工商管理、應用外語、臨床醫學、計算機軟件編程、商務禮儀等多種課程教學中。
2 情景教學法在公司法課程中的應用
由于公司法具有實用性的特點,單純的理論知識點講授肯定不適應課程要求,所以案例教學法在公司法教學中得到了普遍運用。案例教學法起源于哈佛大學商學院,1870年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代爾(Langdell)教授最先引入法學教育領域。但由于我國缺乏判例法的背景,目前案例教學法的使用往往陷入一個誤區:即只是把案例作為另外一種講解內容,忽視學生的主動性,忽視案例在實踐中的情境與背景,甚至人為剔除和簡化案例背景細節,乃至編造虛假的教學案例。學生往往仍然處在被動灌輸知識的地位,而且還會出現案例題目會做,但真正的實際運用能力差的現象。這樣的教育方式只會帶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過分學院化的傾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技能與綜合法學素養。
有不少法學教育者已發現了這一弊端,提出對案例教學法要進行拓展式的使用,不僅是為了輔助講解理論知識,更要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而情景教學正可以達到此目的。這方面MBA的教學方法很值得學習和借鑒,由于國內外經常用模擬管理比賽的方式檢驗MBA教學的質量,如“國際企業管理挑戰賽(GMC)”、“全國MBA培養院校企業競爭模擬大賽”等,各MBA培養院校在日常教學中也非常注重模擬情景管理的方法,并常以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方式舉辦類似的比賽。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教學和比賽方法對促進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法學教學方法中,講授教學法、多媒體課件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訓練法、法律診所教育法等傳統教學方法都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任何一種方法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各教學方法之間可以互相滲透和結合[8]。從這個角度看,情景教學法可以說是案例教學法和模擬法庭訓練法的結合,比起傳統案例教學法更突出學生的主動性,比起模擬法庭訓練法具有場地要求不高、時間控制靈活、使用頻率更高等優點。
情景教學法在公司法課程中已有不少應用先例,有學者認為“模擬情境法就是以實際發生的案例為依托,由學生在模擬情境中充當角色,模擬當事人解決糾紛過程及司法實踐運作的訴訟程序”[9]。
筆者認為情景教學法的應用不僅限于糾紛解決和訴訟程序,如公司設立過程、公司章程商討和制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股權收購等都可以進行場景模擬,使學生對公司法實際運作狀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培養比較專業的法律思維。因此,建議在公司課程教學中可以設計以下幾種情景教學形式。
2.1 模擬商務談判
實踐中公司法的運用遠遠不限于訴訟,大型跨國企業都非常重視法律風險的事前防控。因此,在公司設立協議簽訂、股權收購、項目融資等重大商業場合一般都會請律師或專門的法務人員參與,而基本的商務談判技巧與精確的法律風險識別與防控能力是法律職業人應當具備的,這也恰恰是以往案例教學法的弱項。有不少法學教育者已經意識到學生法律思維的不足,指出商法的“教學目標要從對商法理論和規范的理解和認知向怎樣用法律思維和商法規范去分析商事交易,為人們提供法律決策、風險安排”轉變[10]。
在具體操作步驟上,教師可以提前指定模擬場景、分配角色,如公司股權收購,可以指定收購方、賣出方、雙方顧問律師、公證機構、擔保方等角色,提供基本的交易背景信息,包括公司成立和經營背景、公司章程、各股東持股情況、股票評估價格等。在課前準備階段,可以由學生先嘗試自己編寫劇本,教師在指導過程中提醒學生遺漏的步驟、可能在實踐中無法操作的問題等,待實際教學過程中,則由學生主導進行模擬談判。結束后由沒有參加模擬演練的學生提問,參與學生作答,最后教師對整個談判與問答過程進行點評。
2.2 模擬法律文書起草
公司設立和運營過程中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如公司設立協議、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以往公司法教學中往往只是進行理論性的介紹,學生少有機會實際動筆,而一般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中又未必會接觸到這樣專門化的法律文書類型。因此教師可以選擇幾種有代表性的法律文書類型,提供背景資料,要求學生模擬律師進行法律文書起草,提升學生實務能力。
2.3 模擬法律服務項目
國企改制、風投合作、公司重組、公司合并與分立、公司清算等都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服務項目,受課堂時間與學生理論知識水平所限,無法進行全過程的情景模擬演練,教師可以選擇其中較重要的關鍵場景,比如在公司重組中比較重要的重組管理人指定、重組方案設計、工商手續變更等環節,引導學生嘗試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和法律建議。
2.4 模擬糾紛解決
這里的糾紛解決不僅是指訴訟,也可以是由教師提供某個場景,如假設公司目前面臨重大債務到期危機,由學生扮演公司董事會成員、股東、顧問律師等角色,嘗試與對方通過協商談判、申請仲裁或參加訴訟等方式進行糾紛解決,關鍵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尋找到對雙方最為有利的解決方式。同時,在糾紛出現到解決的過程中,學生能夠了解作為法律服務人員從資料搜集、證據調取、出具法律意見,到啟動訴訟程序、出庭支持當事人訴訟的完整工作環節。任課教師對整個過程進行跟蹤,出具指導意見,糾正錯誤。通過這樣的設計讓學生最大程度地感受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難,思考最佳解決方案,培養用合法手段有效解決糾紛的能力。
3 運用情景教學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 注意訴訟與非訴訟案例的比例
對案例不能狹義理解為法院的判例,一方面我國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國家,并不需要從法院判例中去總結和提煉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公司法的運用并不局限于訴訟程序,很大部分規則是在公司設立、運行、變更和解散中需要解決的非訴訟實務中需要用到的。而且,在現實的公司法律實踐中,訴訟并不是唯一的甚至并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公司法務人員或律師應當在公司某個具體行為前及過程中對法律風險進行整體評估和控制,最好的方式是事前防范法律風險而不是在事后解決糾紛,即使真的發生了爭議或糾紛,理性的解決方案也是綜合考慮成本、今后合作關系的保持及社會輿論影響等因素后選擇協商、仲裁(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或訴訟方式來解決。因此,應當注意選擇一些非訴訟類案例,控制訴訟與非訴訟案例的比例,這樣還有利于學生形成全面的法律風險防控思維,而不是形成“法律就是打官司”這樣的片面認識。
3.2 注意模擬場景的逼真感
情景教學法要取得成功需要引導學生全身心進入預設情境,讓學生身臨其境,真正“向專業人員一般地思考”[11]。為營造這樣的情境氛圍,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包括提供比較完整的卷宗資料。涉及到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登記申請書、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票據資料等都盡量以真實的形態出現,采用多媒體資料介紹背景營造氣氛,要求角色扮演的學生提前作好相關準備或彩排,必要的時候邀請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進行提前輔導和現場點評等。
3.3 注意相關背景知識的介紹
公司法涉及到管理學、會計學等多學科知識,不僅需要掌握相關法律知識,還要具備市場交易的必要背景知識,掌握一定的商務談判技巧,這也是美國等國家沒有法律本科教育,而需要學生具備其他學科本科教育背景后才能學習法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不少學者也建議我國取消法學本科教育。在目前法學教育體系下,比較現實的做法是教師加強相關背景知識的介紹,“如日本早稻田大學在最近的商法教學改革中,嘗試引進導入課程,對學生講授交易法律有關社會背景知識。在商法教學中大量采用那些能夠反映市場交易全貌的非訴訟案例,讓學生在閱讀并歸納案例事實的同時了解市場交易常識,在解剖交易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的同時深入理解商事制度的社會需求。這樣,就能夠在商法案例教學中實現法律知識傳授與市場交易常識介紹的有機結合?!盵12]因此,在進行場景模擬前,教師應當有針對性地補充必要的管理學、財務會計、商務禮儀等方面的背景知識,這不僅有利于情景教學法的順利開展,對學生今后盡快適應職業要求也是大有裨益的。
3.4 注意課后的評價與反饋
以往案例教學難以取得理想效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傳統教學評價方式不適應案例教學的特點。學生參與的案例討論與課程實踐難以體現在最終課程成績中,因此,在一部分學生中形成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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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去研讀案例、參加模擬法庭等活動不如多背書本和法條有利于應付考試的觀點,缺乏對案例討論和實踐的積極性。情景教學往往需要學生投入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參與其中,因此對學生表現的準確評價與有效反饋更為重要,建議在模擬情景教學之后要求學生用類似MBA的方式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模擬制作的法律意見書可以作為課程考核作業上交,由教師綜合學生在模擬場景表演中的表現和書面作業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并加權納入期末成績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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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獻檢索;信息意識;知識產權
中圈分類號:G25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2-0207-02
0 引言
文獻檢素就是根據一些既定標志從文獻的集合體中選取自己需要的文獻。在如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和信息的增長速度是驚人的,有人對科學雜志和學述論文進行了調查,1900年是10000種,20世紀70年代達100000種,科學雜志每5年增長一倍,要從這大量的文獻中找出自己需要的信息,沒有檢索方法和技能是不行的;并且有人統計,人一生中所用到的知識,只有10%是在校學習中得到的,而其余的90%都要在工作中通過不斷學習獲得,而要獲取這90%的知識就必須要有獲取新信息的本領,所以說在高校中設立文獻檢索課是至關重要的,而教學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效果。下面就文獻檢索課教學做一些探討。
1 文獻檢索課教學中應注重培養學生的信息意識
文獻檢索課是培養大學生信息意識、傳授有關信息技術、提高信息獲取能力與利用能力的一門課程。培養大學生的信息意識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1培養學生的興趣在文獻檢索課的教學過程中,應多舉實例,以激發學生上文獻檢索課的興趣。
例:在上專利文獻檢索課時,就可以先講幾個有關專利引進的例子。如:我國在引進英國皮爾金頓公司浮法玻璃生產線的過程中,通過詳細檢索有關專利文獻,指出該公司有關浮法玻璃技術的137項專利在當時已有51項失效,迫使英方將索款由原來的2500萬英磅降為25.5萬英磅,而另有幾個單位,不對專利文獻尤其是失效專利和即將失效的專利進行認真核查,多支付費用,使企業和國家的經濟利益蒙受損失。學生聽了這些實例,自然就會對專利文獻檢索產生興趣。
例:在上文獻信息資源的檢索步驟時,如果僅介紹文獻信息資源的檢索步驟:
①確認用戶的信息需求和文獻檢索的目的。
②分析檢索課題。
③根據檢索課題提出的已知條件設計檢索方案,確定檢索步驟,選擇檢索工具。
④執行檢索方案,提供檢索結果。
而不舉例子,學生會聽的很乏味。筆者在上這一章節時,是這樣開始的,學生反應較好。《天下無賊》中的一句精點臺詞:“我將真心比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這兩句是是出自哪位作家之手啊?然后帶著這個問題進入了以上的檢索步驟,學生聽的很有興趣。
1.2激發學生的信息需求大多數學生不能認識到文獻檢索知識對他們的重要性,不能意識到掌握現代信息檢索手段可以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開發的競爭,很多學生的學習動機就是通過考試,認為只要作好課堂筆記,考試時記一下要點,通過了這門課也就算學好了這門課。這些都是因為他們缺少信息需求。所以,筆者認為要培養學生的信息意識,就必須要激發他們的信息需求,而要激發學生的信息需求就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2.1轉變學生的“應試”觀念首先要從觀念上讓學生發生改變,讓他們知道學這門課不僅是為了通過考試,更重要的是通過文獻檢索課的學習,可以提高他們獲取信息的能力,讓他們在離校后仍能不斷學習吸取新的營養充實自己,能跟上時代的步伐,不為時代所淘汰。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請那些在社會上工作了幾年的學生回來講一講他們的體會。文獻檢索課的教師也要盡量搜集學生出去工作后利用文獻資料解決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實例。用這些來說明問題,效果會更好。
1.2.2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不應該是知識灌輸性教學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不應該是知識灌輸性教學而應該是引導性教學,教學過程中應該引導學生提出問題,有了問題學生就會查找信息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就能激發他們的信息需求。
例:在“網絡信息資源檢索”這一章的教學中,筆者一開始就和學生聊“QQ”聊天工具,并引導他們提出了:“‘QQ’聊天工具在哪里可以下載?”學生腦海中有了這個問題后,他們就會想方設法的去解決這個問題。在第二次上課時,筆者就再一次提到這個問題,并提問了幾個學生,學生的回答不盡相同,有的是通過sohu的搜索引擎,有的是通過GooGle搜索到“QQ”聊天工具并下載的。這樣,也就激發了學生的信息需求。
2 文獻檢索課應進行分級教學
一個剛入學的低年級學生的信息需求應該較低,他們的信息需求可能只是要知道怎樣在圖書館找一些小說、雜志之類的書籍,而對一個臨近畢業的高年級學生來說,他們的信息需求可能更注重于怎樣查找一些專業資料來幫助他們撰寫論文。所以,對不同年級的學生,應該進行有差別的教學。
2.1對低年級學生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低年級的學生對文獻信息需求不高,在對這些學生的教學中,應以介紹圖書館的館藏結構、排架方法和本校圖書館所使用的檢索系統等為主。
例:筆者對低年級學生的教學內容主要如下:
我校圖書館主要有以下幾大部門組成:
①外借書庫:外借書庫中有文學類、地理類、歷史類圖書。
②綜合閱覽室:綜合閱覽室中有哲學、社會科學、法律、軍事、經濟等類圖書。
③藝術閱覽室:藝術類閱覽室有藝術類圖書。
④工程閱覽室:工程閱覽室有計算機、紡織、機電等類圖書。
⑤期刊閱覽室:期刊閱覽室有一些專業及休閑的期刊。
以及我校圖書館的排架,我校圖書館的網絡檢索系統的使用等一些有關圖書館的細節問題。
2.2對中年級學生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中年級的學生已適應了大學的學習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專業知識,這時文獻檢索課的教學應配合其專業課的學習。
例:在對藝術類音樂專業的學生,在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中,在講授到“工具書的使用”這一章時,可以有側重的為學生講授(中國音樂年鑒》的構成、功能、使用方法等問題。
2.3對高年級學生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高年級學生的信息需求主要是找到有關專業資料來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此時文獻檢索課的教學應側重于這一方面的講述。
例:對高年級學生的文獻檢索課教學中,應側重并詳細的介紹以下的數據庫,如:超星數字圖書館,清華同方公司的中國期刊網、重慶維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數據庫等,要介紹這些數據庫的特點、功能、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問題。
3 文獻檢索課應分專業進行教學
對中年級學生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時,文獻檢索課程內容的設計要與學生的專業相結合,這樣可以調動學生對檢索課的興趣,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從而增強教學效果。
例:對經濟學專業的學生上文獻檢索課時,在“工具書的使用”這一章中,應重點講授《經濟學大辭典》、《中國經濟年鑒)、
例:對法律專業學生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也應與其專業相結合,國外在20世紀80年代,聯機情報檢索系統(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創辦的DIALOG information Retrieval Service)和法律文獻檢索系統(LEXIS法律情報系統和WESTLAW西方出版公司法律文庫)就被廣泛應用,法學工作者只要學會操作該系統,便能迅速、有效地獲得他們想要的信息。從而大大提高學習效率。這也就要求教師在講授“計算機信息檢索”這一章時,要詳細講解這些系統的檢索方法和途徑。讓學生能迅速、準確地找到他們所需要的文獻資料,這將對他們以后的學習、工作大有幫助。
4 文獻檢索課教學中應增加知識產權內容
在當今社會中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矚目的大事,所以學生也必須對知識產權有一定的了解。然而,縱觀我國的教育體系,從小學到高中的系列教材對知識產權內容的介紹幾乎沒有,到了大學,除了少數幾個專業有知識產權課以外,大多數專業的學生只有在文獻檢索課中涉及到了專利,且僅僅是介紹專利的檢索方法和一些專利檢索工具,而對知識產權的介紹只是一帶而過。筆者曾對5本較有代表性的有關文獻信息檢索的書進行了統計。
這些書本中對專利介紹的比例從5%到12%不等,但是它們的共同點是以介紹專利的檢索方法和一些專利檢索工具為主,而對知識產權、專利制度及專利特點的介紹很少。試想一下,一個學生對知識產權、專利制度及專利的特點都不了解,即使他們學會了專利的檢索方法,他們的專利意識也不會很強,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了新的技術成果也不會積極申請專利保護。所以筆者認為在專利這一章的教學時,教師應該先介紹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使學生了解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將所學到有關專利的知識運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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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箱到達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開始了。柜員要進入dcc柜面操作系統,必須先通過銀行指紋對其柜員身份進行認證簽到。指紋儀通過數據接口連接到網點的業務終端,安全可靠。 個人銀行業務包括儲蓄業務、龍卡業務、速匯通、代收代付、中間業務、個人柜臺簽約(網上銀行)等。這些均由柜員通過在本終端dcc系統中輸入相應交易代碼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幣一本通是將客戶的本、外幣活期(含現鈔、現匯)儲蓄存款使用同一帳號、同一存折,按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進行記載??珊w目前普通本、外幣活期儲蓄存款的一切業務種類,分活、定期兩種。 活期儲蓄開戶和存取款的程序是這樣的: 在開戶時,需填寫內容有存款日期、戶名、存款金額的活期儲蓄存款憑條,并將憑條、現金和個人身份證明交銀行經辦人員。銀行經辦人員審核后,發給客戶存折;若要求憑密碼或印鑒支取,要在銀行網點的密碼器上自行按規定格式輸入密碼。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額開戶(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額),辦卡則至少保持10元。大額款項的支?。ㄒ话闶谴笥诨虻扔?萬元,存款標準則為10萬)要登記報備,涉及到支票的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儲蓄是指在存款時約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筆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種儲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專門的儲蓄存折,是按約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種儲蓄。開戶手續與活期相同,每月要按開戶時的金額進行續存。儲戶提前支取時的手續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有關手續辦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計息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 網上銀行不單獨設置帳務體系,其帳務處理由dcc系統完成,其資金清算納入柜臺業務清算系統自動處理。簽約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易,其在dcc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交易的有效憑據,各會計核算部門憑交易明細記錄或交易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每筆業務須由柜員及客戶雙方確認憑證單據并各自簽字蓋章。在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清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相關行內負責人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整理裝訂。每日憑證不再由營業網點保管,而是進行帳務處理后交送現至直屬支行,記帳。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進行“事后稽核”。 會計 相對儲蓄,會計業務種類就比較細分了。大類有公司業務,票據交換和資金清算,支付結算等。
a公司在建行開戶須遞交“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or地稅)、法人身份證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審查。柜員根據會計主管審核后的申請書建立單位客戶信息維護,作單位活期存款開戶交易處理,打印開戶單位印鑒卡,交單位財務人員預留印鑒。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和臨時存款帳戶的,應向當地人行進行帳戶申報。開立一般帳戶的,由開戶行業務部門審查。申報成功后,柜員作活期存款帳戶資料維護交易處理,將帳戶狀態由未申報狀態轉為已申報狀態。 b票據交換(主要有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和電匯)屬于與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一種,是由當地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關規定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通過手工交換方式辦理的各種款項的票據資金清算業務。 柜員根據客戶提交的或轉匯需提出的票據,審核無誤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單位活期存、取等相關交易處理,對提出票據與打印的提出交換票據核對表核對無誤后,將票據和核對表一并交交換員,最后交換員打印提出交換票據清單,與柜員提交的提出票據進行核對無誤后,接當地人行要求進行交換提出。
c支付結算是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我國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 轉帳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轉賬支票是一種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辦理流程1. 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2. 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3. 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4. 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到持票人開戶行或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托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5. 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現金支票是委托建設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F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不需要交換。一天進行兩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復核員對帳,確認帳實相符后批次入帳。
銀行卡 貸記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根據貸記卡使用或個人信用可調整),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按月計收復利。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小結
除上述各項業務,我還參與協助了一項代收學費業務并獨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xx年8月1日開始的活期小額帳戶管理收費公告和8月底的xx年第5套新版人民幣發行都是在我實習期間發生的,于是我還學會了如何應對客戶咨詢以及新版人民幣的識別方法)。通過這次的實習,我深刻體會到銀行工作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標準的重要性。從這次實習中,我認識改進了自己的一些缺點,學會了如何戒驕戒躁、耐心謹慎地對待每一筆業務。盡管前臺柜員的許多操作看似簡單重復,但要做到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熱情和長期高效的準確無誤還需要加倍努力以及進一步的再學習。
注釋:①有虛擬柜員和實體柜員之分,虛擬柜員是指與dcc系統相聯、外掛的自助設備(如atm、cdm、crs、pos等)及電子系統(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虛擬柜員不能提供柜臺服務,主要是查詢與調撥;試題柜員是在各種機構內具體經辦會計、儲蓄、信貸、財務、銀行卡業務的人員,分為a級主管、b級主管、現金柜員和普通柜員,無論何種實體柜員均能夠對外營業。且都能夠攜帶現金錢箱,辦理現金收付,但不同屬性柜員其授權權限及業務權限不同
②會計憑證包括:交易憑證(帳務交易流水清單,記帳憑證,系統生成的機制憑證)、批處理憑證、備查資料和帳頁
③建行“基層機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巨大的建筑,總是由一木一石疊起來的,我們何妨做做這一木一石呢?我時常做些零碎事,就是為此。”新的一學期開始了,我們班的所有同學都開始了長達一個月的實習生活. 按照學校2012年度的教學計劃的安排,我們大三學年下半年必須進行一個月的實習,好在學校已經做了周密的安排,專業課老師為我們聯系好了幾個法院和檢察院,同學們還可以自己選擇具體到哪個法院或是檢察院里面實習。我和另外八位同學一起分到中級法院里面實習。2月20號下午我們一行九人,從三大出發,在我們王老師的帶領下一起乘車到了位于開發區的法院,在門口向值班的法警問了一下政治部的李主任的辦公室,就上了四樓,我們終于找到了那個辦公室,王老師趕緊遞上學校開的介紹信,政治部的李建軍主任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對我們來院里面實習表示歡迎,并給我們說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紀律,主要是關于保密方面的規定,以及生活方面應該注意的事項。
我最后選擇了民一庭,被分到民一庭王禮仁書記那里實習,王書記是我們學校特聘的教授,他還為我找了兩位優秀法官老師:胡遠亮法官、朱曉玲法官.我選擇民事庭實習,這主要考慮到民事程序法在我國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我自己民事程序法學習得不夠好,又從來沒有去實習,學習這些也很久了,現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忘記不少,特別是在民事程序這方面,幾乎完全是個空白,平時又沒有實習過.我記得不少學法學的前輩們都說過一句話:“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我知道自己要更加重視民事法這一部分,不論我們將來參加司法考試還是考研,我還是得認真學習司法實務方面的操作,以為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
在中院民一庭實習的差不多有二十天的時間里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整理卷宗,這是我在實習期間最為主要的工作事項,幫助王書記和胡法官整理卷宗100多份,邊整理邊看檔案材料,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中級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涉及標的額一般也比較大,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二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很多,民一庭總共20多位審判員,平均每人至少有案子幾十件,常常每天都有幾十個庭要開,這對我而言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的模擬審判主要涉及大的案子是刑事方面的,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這里聽了幾次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事項都一言帶過了,法官審案子就像聊天一樣,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目標應是案結事了,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職業道德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追求司法效率,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詢問筆錄。在開庭審理之前后,要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詢問,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詢問時的記錄,由于法官們在詢問時有時候用宜昌方言,我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有時候還要詢問一下當事人,以免出錯,然后才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學習.
在中級人民法院里實習了個把月的時間里,對這里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中級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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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一、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想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二、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保護性資源經營并以后者為基礎的基礎產業和公益事業。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與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撫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
我國的林業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第一個階段是林業的初期發展階段,(1949-1978),即傳統林業發展階段。這是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過程。第二階段是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1978-1992),這一時期的核心活動是在集體林區和其它非國有林區進行“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但由于對改革的目標認識不足,林業改革的進展,遠遠落后于其它部門,迄今未走出一條可行之路。第三階段始于1992年,受世界環發大會和國際林業轉軌的發展態勢以及我國環境惡化的現狀的影響,我國的林業邁向新的發展之路,但這一過程很漫長。特別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說林區多在山區,而這些地區也是經濟上最貧困的地區。因此,基于經濟的誘惑,各地破壞性掠奪式采伐利用仍時常發生。這一時期的林業的發展必須落實到林業的科學經營上。否則,再像過去幾十年只知道造林、采伐而不知道森林經營,最終將葬送林業的發展。這也就提出了兼顧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林業經營模式。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在1992年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提出的,這時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各個方面,我國也已把此定為國策之一。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和判定林業可持續經營的標準和指標體系,我國的林業工作者也參與了這一活動,有關方面也提出了標準和66項指標,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深化。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涵義,實質表現在三個方面:⑴經濟能力,即能源、資源、資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長率,人均收入、資源儲量、資本可替代性等;⑵社會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質、公共意識、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社會公平性、社會穩定性、體制合理性等;⑶生態支持力,即生態自我調節力、生態還原力、資源承載力、環境資源等。
(二)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我覺得主要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我認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發展,因為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經濟的發展和對資源與環境的再發展能力的保護。那么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建立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核心、以效益為目的的林業科技創新體系,以促進林業生產力提高;有人提出了“數字林業”的概念,即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動林業經營和管理的精確化、科學化,加快實現林業的現代化。
(2)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堅持科研成果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指導林業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與生產建設脫節的問題。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聯合開發、創辦經濟實體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
(3)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一要加強森林生態系統的研究,開展森林生態系統的監測;二要抓好良種壯苗和樹種結構調整,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提高良種苗培育水平;三要研究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術,盡快提升木材工業總體技術水平,增加木材和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
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物質保證。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
(1)林業的生態效益
就我理解,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叭藗兤毡檎J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其生態效益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绷謽I的發展可以帶來三種效益,在這三種效益中,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以下的這個表格可以看出這一結論:
1999年3月,廣東省林業廳依環境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對重植林生態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如下:
經濟價值萬元
重植林內部林產品價值417.72
外部吸收CO2放出O2價值8162.00
涵養水資源價值3.27
水土保持價值10.89
保肥價值10.79
旅游價值13320.00
生物多樣性價值4.36
空氣負離子效應無法評估
濾菌功能無法評估
吸塵功能無法評估
合計21929.01
由以上可見,生態效益實質上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林業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時一致的。(2)林業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關系。在忽視生態環境而過度追求經濟增長時期,盡管當期的經濟增長速度相當快,但后期的經濟發展卻受到了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而增長環境惡化的巨大報復,使得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萎縮。在既重視經濟效益又注重生態效益的時期,不僅當期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當然,我們應注意,對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極的注重,而是積極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極的注重,即單純注重生態環境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那么,終究會因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而導致經濟效益滑坡,缺乏強有力的經濟實力支撐會使得生態環境保護失去現實意義或物質基礎。有學者提出“生態效益經濟”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
生態效益經濟是在以生態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約束條件下的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它包括以下五層意義:
其一,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二,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三,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四,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五,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經濟增長、經濟效益、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的社會再生產活動。
從以上的生態效益經濟的定義和涵義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生態效益經濟的落腳點在“經濟”上,它追求的是一種經濟效益,它“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它“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其次它又是一種“再生產活動”,它“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3)注重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實踐中的對策
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各種對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①林農結合式。應用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成果,采用科學的生產、管理方法,以林為主,林農結合,多種經營,逐步建成具有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林業發展模式。大力推廣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兼備的生態經濟兼作。如實行林草間作、林藥間作、喬灌混交等種植模式,最終使退耕還林成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增加收入的良機,同時實現了生態和經濟效益的綜合效果。
②造林規?;奶岣呱鷳B效應、景觀效果、經濟效益出發,成片造林力度明顯加大,。片林建設以發展苗木基地、經濟果林、速生豐產林等經濟型林地為主。
③造林多樣化。采用多樣化的以林養林方式,有的以發展苗木養林,有的以發展林木加工養林,有的以發展經濟果林養林。農民還采取林苗結合、林禽結合、林菜結合、林果結合等方式,提高林地產出和經濟收益。
四、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以上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集中從政策制度層面進行了理解和闡釋。我們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證和監督執行機制。以下將簡單地從現存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進行評述。
(一)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
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種就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儲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是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這以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偏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边@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
在第二章“森林的經營管理”中的第14條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制度、16條政府制定林業的發展計劃、18條占用林地時的處理;第三章“森林保護”和第四章“植樹造林”都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同樣也體現了這一思想。
(二)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我國的林業立法,沒有全面反映生態規律的要求,沒有真正貫徹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的立法思想,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的先進經驗,實行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在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
(2)立法原則的創新。
a、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林業立法充分地考慮森林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運行規律,重視生態平衡理論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發展規律,尊重自然和生態規律。
b、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林業立法應當充分地考慮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態環境與森林資源條件,考慮地球環境與森林資源的保護。
c、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進行林業行政立法時,注重林業的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我們應當將森林生態環境損益分析立法和對法律規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定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發揮。
(3)在執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領取、保管、發行和統計報告制度。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抓好林業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4)在監測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綜合監測體系建設,實現對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要以森林資源監測為主體,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擴展監測內容,建立健全全國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實現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和評價。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有力的措施,實現對森林資源的監測和林業經營的管理。要依靠科技進步,建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為林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供平臺,全面提高森林資源監測的科技含量和監測成果的時效性。
另外,要在全面加強森林資源監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預警和應急系統,有效防范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發生和發展。
(5)在訴訟方面,我國資源狀況的嚴重問題和資源訴訟的特殊性聯系起來,建立專門的資源訴訟法院?!霸谖覈恋胤ㄔ?、水事法院、礦業法院等專業法院已經存在,這表明資源訴訟的專門化已經優先例和經驗可循?!彼曰谏仲Y源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我國也應設立森林法院。
(6)在法律責任方面,應建立健全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無懲罰即無救濟”都說明了法律責任體系在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國的森林立法中,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的明顯,我們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發揮其效用,從而達到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業經營的管理。
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①蔡守秋等著《可持續發展與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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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陳泉生:《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⑥張美華、葉謙吉:《可持續生態林業補償問題分析》載于《林業經濟問題》,2000年10月第5期。
⑦黃河亮、陳欽:《林業可持續利用管理問題初探》,載于《林業經濟問題》,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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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泛在計算、物聯網等新興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產業革命浪潮,推動人類步入“泛在網絡” 〔1 〕社會,使任何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信息聯通成為可能,將“一切”事物的信息轉化為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資源。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為個人隱私、智力成果等信息類型提供了某些專有權利保護,但沒有把一般和整體意義上的信息納入私權客體的范疇。為了解決人、社會、國家及其彼此之間的信息利益沖突,防止純粹的信息技術優勢演變成信息霸權和專制權,有必要確立一套具有包容性、靈活性和內在統一邏輯的信息權屬識別制度?;诜ㄖ挝拿骱徒洕硇缘男旁葱畔喔拍詈腿舾苫驹瓌t,為形成信息確權的全球性規則提供了一種理論路徑。
關鍵詞 :泛在計算 物聯網 “泛在網絡”社會 信息權利
一、問題的提出
以信息為客體的權利類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漸增多之勢。例如,知識產權法的誕生和發展,使作品、技術方案、商標、商業秘密、數據庫等信息表現和組合方式成為“可壟斷的標的”;〔2 〕隱私權法、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以及旨在保護特定內容、形式的信息的專門立法,將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識別意義的信息納入了人格權、財產權的規制范疇。不過,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見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它們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狹隘的法律組成的雜燴”,〔3 〕卻無法合攏為一幅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在人類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當中,已經登上“私權孤島”的信息種類仍然非常有限,絕大部分仍然游離在遼闊的法外之地,或者說集合為人人可得獲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 〕
隨著泛在計算、物聯網技術 〔5 〕的推廣應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設備在物理環境中的普遍部署,人類正在步入“泛在網絡社會”,〔6 〕從而極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時間空間局限和對象內容局限,獲得從“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簡單、最尋常的信息)里挖掘資源價值的能力。理論上,任何物體的信息都可能作為客體被他人便利地獲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為主體,對任何物體的信息便利地實施獲取行為。因此,人類的社會關系格局正在面臨著一場日益迫近、史無前例的巨變: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脫離原來有限、可控的范圍,瞬間可為他人乃至公眾所得,私人、社會、各類組織機構之間,以往靠物理時空阻隔而自然劃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圍)發生交疊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臨著急劇限縮的風險,又充滿了極度擴張的可能。于是,當前“孤島+公地”和“雜燴”式的信息權利制度架構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戰,面臨著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的問題,那就是:將一切信息納入私權規制的范疇,為一般和整體意義上的信息資源作出“產權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關于信息的權利化、專有化,學界素有反對的聲音。例如,一些世界主義者將知識產權制度斥責為大公司攫取財富和權力的工具,形成和維系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手段,〔8 〕認為工業時代的信息權利制度遺產,與網絡社會互動、分享、創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發展需求。因此,必須就“知識財產權利的再分配”達成新的國際協定,開放知識信息的自由獲??;〔9 〕還有一些實用主義的觀點認為,在網絡技術面前,個人控制隱私信息流動的任何努力終將是徒勞的,通過法律禁止對隱私等類信息的任意獲取也是沒有意義的。〔10 〕
毋庸置疑,尋求、獲取、傳遞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權高度的價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對于捍衛私人權利和公平正義、形成公共意見、公共理性和社會共識至關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倫理抉擇之外,通過修改信息權利制度規則來實現信息利益共享,或許過于浪漫和不切實際,認為法律在技術面前無能為力也過于消極悲觀。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權利化”主張隱含著一個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資源是開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獲益?!暗趯嵺`中,由于境況(包括知識、財富、權力、途徑、能力)的差異,一些人總是能夠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對公地加以利用”?!?3 〕“信息公地”的最大獲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術優勢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鴻溝阻隔的劣勢方。民族國家之間、商業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很大程度上也體現為對信息控制、使用權力(利)的爭奪。限縮或者固化信息權利的客體范圍,有可能成為新型技術手段支撐的“信息霸權主義”或“信息專制主義”的墊腳石,使信息資源的配置模式回歸“叢林法則”,背離秩序、正義和效率,使全球范圍內的人、社會、國家之間的界域關系面臨嚴重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對信息感知技術的濫用進行法律干預殊為必要。一些有預見性的學者也認為,盡管新型信息感知技術本身還在發展和成熟過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應用之前,就應當構建堅實的法律框架,塑造嶄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權利結構關系。〔14 〕不過,對于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的信息權利關系和制度框架究竟應當如何建構,國內外還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
筆者以為,從人類法治傳統和經濟理性出發,通過對現有信息權利類型的延續和擴張來應對泛在網絡社會中的新型利益沖突,或許是一條切實可取的路徑。筆者試圖揭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社會基本矛盾,分析傳統的信息權利制度與發達的信息獲取能力之間的契合性,并為建構一個具有包容性、靈活性和內在統一邏輯的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提出一種可能的理論框架。
二、泛在網絡社會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計算、物聯網等新興技術正在引領信息產業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類社會從基于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電子社會”(E社會,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說,較為初級的網絡社會,過渡升級為“泛在網絡社會”(U社會,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個由無處不在的通信網絡支持的,具備超強的環境感知、內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對象(包括人體或其他物體)之間隨時隨地實現信息獲取、傳遞、存儲、認知和決策的社會。
(一)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原理
在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無論是生命體或非生命體,都可以通過嵌入式或非接觸式的信息感知裝置、有線或無線的通信網絡,成為向外界源源不斷提供信息的來源,或者是接受外界信息指令的標的。世間萬物,理論上都可以被賦予某種程度的人工智慧,獲得猶如智能生命的某些特性。被自然定律支配的客觀物質世界,將因此散發出“強烈的泛靈論(animism)氣質”。〔16 〕這些夢幻般的技術圖景,無不依賴一種最基本、最底層的技術設備——傳感器。
傳感器是由敏感元件和轉換元件組成的檢測裝置,能夠感受被測度的量(如物理量、化學量、生物量,具體可包括力、質量、速度、流量、位置、密度、硬度、溫度、濕度等),并將物質上負載的這些信息表征為便于傳播、使用的電子數據信號。為方便討論,筆者將通過傳感器獲取的信息統稱為“傳感信息”。
傳感器可以被設計成不同的外形尺寸和功能組合,部署在被監測對象內部或附近,或者通過遙感遙測技術,實現對被檢測的物質環境,尤其是一些依靠傳統人力難以接近或實時監控的特殊環境的信息感知。這種技術在智能家居、建筑物安全、區域安防、健康護理、復雜機械控制、城市智能交通、氣象與災害預報、農林牧漁生產、軍事防御與打擊、空間環境探索等領域具有巨大的應用價值,受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關注。在我國,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改造已非常普遍,物聯網信息技術已經開始廣泛應用到管理與生活的多個方面?!?7 〕
(二)與人體感知信息方式的比較
人體是精密復雜的物質系統,可以通過感覺、知覺將外界物質(例如書籍)或內部物質(例如肌肉組織)的信息納入主觀范疇,能夠感受到大腦中存在的記憶、想象、情感等思維信息。自然人通過身體感官獲取的這種信息可簡稱為“人感信息”。
從自然科學或哲學的角度看,信息必須以物質為載體,沒有脫離物質而單獨存在的信息,所以無論是傳感信息,還是人感信息,信息來源本質上都是物質,信息內容都是物質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18 〕人體所能感知的信息,都來自被感知的物質對象,理論上都可以用某些計量單位的數值來表征。在信息論的話語體系里,這些產生被感知信息的物體稱作“信源”(information source),從信源那里獲取信息的物體稱作“信宿”(destination),信源、信宿可以是人或者是物?!?9 〕
傳感器是人體獲取信息的工具性延伸,能夠幫助人超越肉體感官的局限性,代替人體獲取信息,可被視為信宿。從社會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傳感器與人體獲取信息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信源與信宿之間是否必然具有“二物分立性”:作為信宿的傳感器是一個物體,〔20 〕而信源則是不同于傳感器的另一個物體——二物非一物。如果傳感器與信源分屬兩個不同的權利人,那就意味著“二物分立性”之外還兼有“二主分立性”——二物各有其主。
相比之下,人體獲取信息則能“遠取諸物,近取諸身”,人體感官除了將身外之物作為信源,還可以把人體本身作為信息感知的對象(比如人對自我病痛、情緒、思想等信息的體驗)。此時,感官(信宿)與感知對象(信源)在觀念上被認為同屬人體這一個物體而不再被分為二物。所以,這是一種內省式的信息獲取方式,全程在一人身體內完成,不涉及任何由他人擁有權利的物體。
(三)泛在網絡社會中的信息利益沖突
泛在計算與物聯網技術的功能本質是對信息載體的監控。如果不加節制地濫用,會催生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再有秘密可言的世界”,“由智能設備組成的人工環境,將注視著、探聽著、理解著我們的絕大多數舉動,一切都記錄在案,什么都遺漏不掉”。〔21 〕“‘卷宗社會’的基礎已經具備”,計算機可以利用大量信息記錄分析甚至預測人的行為方式?!?2 〕不管是出于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利益、個人娛樂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只要在信息感知設備方面進行投入,或者購買某種監視服務,任何人都能晉升為某種級別的“監視者”,但同時又難以逃脫被更高級別的“監視者”監視的命運。最后,如果所有的傳感信息最終都被掌握在少數終極機構手中,而這些機構又不能受到合理有效的裁制,那么喬治·奧威爾筆下“看著你的老大哥”的幽靈或將投胎于現實世界。〔23 〕
人們既渴望獲得自己不擁有的物質(包括人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上的信息,以分享他人或公共信息界域的價值,又希望能夠嚴格掌控自己擁有的物質上的信息,以維系傳統信息界域的價值。這種監視與反監視的矛盾,源于前文所述的“二主分立”的社會法律關系,即信源與信宿分屬不同的權利人,信宿權利人獲取信息的利益與信源權利人保有信息的利益發生了沖突。對物體信息泛在感知的客觀狀態與排他性保有的主觀需求之間的矛盾,是泛在網絡社會特有的基本矛盾。因此,如何為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劃定底線和邊界,解決信源、信宿“二主分立”狀態下“物質信息”(即人體或物體上負載的信息)的權屬問題,對于當下及未來社會關系格局的塑造,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信息確權既有進路的局限性
如果將信息的載體分為人體和物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兩類,那么以人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人體信息)權屬,可以從現有的信息權利制度中找到寬泛但不周延的確認依據;以物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物體信息),其作為獨立的權利客體的性質則沒有獲得承認。
(一)對人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自然人的身體上負載著非常豐富的信息,包括思維活動信息、面貌形體信息、肢體行為信息、語言聲音信息、內臟器官信息、所處地理位置信息等。隱私權與個人數據保護相關的權利規范,能夠為這些無法窮盡列舉的人體信息提供較為全面的保護。
發軔于百年前美國普通法的隱私權,“通說認為是對個人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權”,即“控制個人信息的獲取、公開和使用條件的權利”,〔24 〕凡是那些能夠被“合理地期待作為隱私”的信息 〔25 〕均可作為隱私權的客體。因此,隱私權實際上授予了自然人排他性地保有與其身體相關的某些隱秘信息的權利。不過,何謂“合理期待”,美國法中并無明確統一的標準,不同法域基于差異化的社會治理環境,更難以就隱私權涵蓋的具體信息內容形成共識。在信息感知技術應用全球化、網絡化的背景下,“非標準化”的隱私信息判斷標準,為“不對稱”地占取異國法域的人體信息留出了空間。〔26 〕
由歐盟首創并被多國效仿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側重通過公法手段為“處理”個人信息 〔27 〕的民事行為提供規則,在保障隱私權的同時促進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所謂“個人數據”,通常是指“與一個身份已被識別或者身份可被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28 〕他人在獲取、傳播、利用某人的個人數據之前,原則上須經過其本人同意,這相當于賦予了自然人對其身體上的某些信息的專屬權利。
隱私權法和個人數據保護法只保護那些與特定自然人之間存在可被他人識別的關聯性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d Information,簡稱PII),“個人可識別性”是構成隱私信息或個人數據信息的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那些缺乏可識別性,或者被刻意消除了可識別性的人體信息,將被排除在專屬保護范圍之外。“個人可識別性”要件在實務中適用的妥當性不無疑義,茲舉一例:
據報載,國內市場上有“手持式3D激光掃描儀”出售,這種設備可以用來掃描記錄人體外形的三維立體數據,有商家按照顧客提供的此類數據,利用3D打印技術,按照1:1的原比例定制“與被掃描女性極為相似、皮膚觸感和真人接近、可以作出各種姿勢”的“成人娃娃”。媒體提醒,“如果女性發現有人用‘奇怪的儀器’對準自己,且有異常光線,應提高警惕”。〔29 〕由于中國目前尚無“個人數據保護法”,〔30 〕關于該案例中未經許可掃描人體3D信息行為的違法性問題,或可從肖像權的角度進行討論。依有的學者主張,除面部以外,凡是能夠被辨識出某人特征的身體外部形象,例如“某模特兒眾所周知的‘’”,亦應受到肖像權的保護。〔31 〕但是,這對從事其他職業者不為公眾所知的腿部或身體其他部位的外形信息,難免有歧視對待之嫌。又,即便是個人數據保護法也只保護那些具有個人特征、能夠識別出為某人的3D體形信息,假若掃描的部位沒有明顯特征,或者掃描儀配有直接進行“匿名化” 〔32 〕處理的功能,在掃描數據時進行即不可逆的自動修正,去除顯著的個人特征,那么此類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掃描似乎就難謂有違法之處,但是其與普遍的社會道德觀念顯然悖逆。由此可見,現有法律制度對人體信息的權屬確認功能不盡周延合理。
(二)對物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獲取和利用物體信息,是人類個體的生物本能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然而,世界各國與信息相關的權利制度,皆以保護“人的信息”為己任,其體系結構基本包括兩大支脈:以人的隱私權為代表的人格權和以保護人的智力成果為宗旨的知識產權。物體信息當中除了少量屬于隱私信息、智力成果信息的部分可以獲得法定轉權利的保護,其余的純粹反映物體自在運動狀態的信息(可簡稱純粹物體信息,諸如質量、速度、方位,尺度、溫度、密度、濕度等物理量的信息),未被既有法律制度承認為一類具有獨立意義的權利客體,作出過系統、明晰的產權界定。
物體信息在整體上未被區分為“你的”和“我的”,可能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物體占有人采取的某些物理隔離措施,能夠有效防范他人獲取物體信息,這種自力救濟的簡便性和有效性,淡化了運用公力方式為占有人提供救濟的必要性或者強制占有人向他人開放物體信息的可行性;其二,純粹物體信息是對物體客觀運動狀態的鏡像映射,是既存的事實信息,缺乏創造性、新穎性,為物體信息設定權利人,起不到激勵信息生產的作用;其三,純粹物體信息是關于物體狀態的原始數據信息,往往要依靠人腦的智力加工才能轉化為具有實用性的信息,對物體信息的專屬保護,可能妨礙此類信息實際效用的最大化;其四,不同的物體可能負載相同的信息(例如兩個物體具有相同的溫度),因此難以在特定信息、特定物體或者特定權利人之間建立起專屬的法律聯系。
要在現有制度框架內提出對物體信息排他性權利的訴求,往往需要轉而以人格權或知識產權侵權為訴因。例如,谷歌公司擁有一種獲取環境立體信息的技術:把特殊影像器材和gps裝置架設在緩慢移動的小型車輛上,深入世界各地的街道進行實景拍攝,將沿途行人、車輛、建筑物等的影像信息,整合成水平環繞360度、垂直俯仰290度視角的“谷歌街景”,供互聯網用戶免費使用。瀏覽者能像置身現場的司機或行人那樣,感受到在街道中穿行的逼真視覺效果?!肮雀杞志啊币约按饲邦愃频摹肮雀璧貓D”、“谷歌地球”服務項目,受到不少公共機構和社會民眾的反對?!?3 〕引發爭議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對于街道沿途可見的車輛、花木、建筑等物體的外觀影像信息,谷歌是否有權掃描并展示?易言之,對暴露在公共場所的有主物的外觀信息,他人是否有權獲取并公開?博林訴谷歌公司案 〔34 〕部分地回答了這些問題。該案原告博林夫婦訴稱,谷歌擅自闖入私家車道,記錄私宅影像,侵害了其隱私權。美國法院認為,隱私侵權須滿足以下要件:首先,以物理方式侵入原告獨處的場所;其次,運用感官偷窺或偷聽原告的私事,或著采取其他方式調查原告的私事;最后,侵害是實質性的,對普通理性人而言已達到“高度冒犯”的程度。結論是,雖然很多人都反感谷歌街景展示自己的房屋,但“除了那些最敏感的人,很難相信誰還會因此感到羞辱”,最終判定谷歌未侵害原告的隱私。
但是,該案判決仍然隱含著一些值得引申思索的問題。如以侵害隱私權作為本案的訴因是否妥當?自然人擁有的物體的信息是該人的隱私權客體嗎?試想,一只走在大街上的狗的外形信息,是狗主人的隱私嗎?未經許可采用遙感手段獲取寵物狗的心跳、血型、骨骼密度等生物體征信息,是對人格權的侵害嗎?即便從隱私權的角度可以確認自然人對某些物體信息的專有權,但擬制人顯然無法享有隱私權,它們擁有的物體上的信息除了可能受到知識產權或某些專門單行立法的保護之外,絕大部分的純粹物體信息都難以在現有權利類型中找到確認權屬的依據。這是否意味著他人只要不對物體實施物理性的侵入或損害,就可以自由獲取此類信息?〔35 〕
總的看來,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布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單行法當中,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這些規范彼此之間缺乏緊密的邏輯聯系,無法契合成覆蓋所有信息的權利體系。在現代信息傳感技術面前,既有的信息確權進路已經不足以對“一切事物的信息”作出“產權”界分。要系統地回應信源與信宿“二物分立”、“二主分立”狀態下的信息權屬之爭,必須求諸新的權利話語和規制思路。
四、“信源信息權”的基本范疇與正當合理性
如果我們承認,當一個人基于經驗、文明社會的假設或者是共同體的道德感,懷有某種受到法律承認和支持的合理期望時,這種期望是符合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權利,〔36 〕那么我們也必須承認,人們普遍地懷有一種期望,那就是能夠排他性地保有和享用其身體和其所擁有的物上負載的信息。擁有人身權的自然人,或者擁有物權的人,對其身體或物上的信息懷有這種期待的應受保護性,可稱之為“信源信息權”,即信源的權利人對負載在信源上的信息權利。因為信源包括人體和物體兩類,故信源信息權又可分為“身體信息權”和“物體信息權”。
信源信息權具有自然法上的正義性,實在法的基礎以及經濟學上的合理性。這一范疇的確立能夠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權屬制度安排奠定基礎。即便物理環境的制約可以被科技手段輕松逾越,但在信息獲取行為人與信源之間,依然矗立著清晰的法律屏障,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仍須遵循明確的底線和邊界。
(一)身體信息權的自然法淵源
人的身體就是信息的一種載體形式,人體的任何組成部分的任何運動狀態都可以量度和表征為信息、細胞的基因序列、心臟的搏動頻率、大腦的意識活動、聲帶的振動、肢體的動作、人體移動的速度、所處的地理位置等,莫不如是。身體信息對擁有身體的人或者他人來說,可能都是有價值的。但是,由擁有身體的人自主地保有和享用這些信息,拒絕他人隨意刺探,對于維系人的目的性、主體性地位,實現分配(持有)正義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
作為“對自然法具有拯救意義的哲學基礎”以及“世界共通的現代哲學”,〔37 〕康德哲學當中有一個根本性的命題——“自然目的論”。它強調“人不僅像一切有機生物那樣是‘自然的目的’,而且是自然世界里的‘終極目的’”?!?8 〕因此,人必須被當成目的,而不是手段,這種道德要求限制了人對待他人的方式,那就是必須尊重人,不可將人物化、財產化、客體化,甚至限制了人對其自身的處置方式,不能像對物那樣對自我擁有所有權。〔39 〕據此推論,對他人身體信息的不受限制的獲取,意味著將他人純粹作為獲取信息的物質手段,用于其所不欲的目的,無論是否會對身體造成物理上的侵害,都因其有悖于自然目的而不可接受。拒絕他人對自己身體信息的獲取,既是人對他人享有的自然權利,也是人對其自身負有的德性義務。
從分配正義的角度看,人的身體信息是可以與人體相分離的兩種事物。例如,人腦中的信息可以外化為智力成果,負載在書籍、光盤等物質媒介上,因此具有可以轉讓的財產屬性,并可以作為一種資源形式在社會中實現再分配。不過,分配正義的基礎是獲取的正義、轉讓的正義,以及獲取正義和轉讓正義的交替重復?!?0 〕對信息的正義持有如果是按照正義的轉讓原則獲得的,那么所有正義持有都可以通過轉讓正義向上追溯至初始的獲取正義,即對最初負載在人體上的信息的獲取是否符合正義的原則的問題。如果不帶任何預設立場地把負載于人體的信息視為權利人不明或沒有權利人的財產,那么按照“先占取得”的自然權利原則,由于一個自然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早地通過其自己的身體占有了這些信息,因此也只有由其本人初始獲取該信息的權利才是正義的,只有本人才有資格原始取得針對其身體信息的權利?;蛘哒f,人對其身體上負載的信息享有天然的、初始的、正當的信源信息權。
身體信息權人對身體信息的使用方式,應包括對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如對信息的獲取、記錄、存儲、修改、刪除、恢復、查詢、更正、利用、傳輸等,或者本人允許他人對信息實施的上述任何操作。為便于與已有法律術語銜接,筆者將這些使用方式統稱為對信息的處理。
按照民法對權利性質的傳統劃分標準,對身體這種信源的信息權可進一步分為本人固有的、不可與人身分離的“信息人身權”和可以移轉讓渡的“信息財產權”。其中,身體信息人身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方式的“自我決定權”,即基于自己的意志,決定其本人或他人對信息的處理方式的權利,具有形成權、對世權的性質。例如,決定自己處理信息、許可他人處理信息、撤銷對他人處理信息的許可,或者排除他人對信息實施未經許可的處理等。該自決權非依法不可剝奪,已被某些國家承認為具有“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屬保障“人格自由發展”的基本權利;〔41 〕身體信息財產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的“實施權”,即對信息采取具體處理行為的權利,屬于支配權、相對權。例如,他人可以通過無償或有償的方式獲得本人的許可,從而對本人的身體信息實施處理行為,在本人許可的范圍內,他人還可將實施處理行為的權利再次讓渡給第三人。
(二)物體信息權的物權法/財產法基礎
“物”在民法中通常被定義為人體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處分的一切東西,狹義上僅指有體物。關于物的基本特征,歷來有“可被感覺觸知”、〔42 〕“占據物理空間”、“范圍邊界確定” 〔43 〕等說法。不過以當今科技與法制狀況視之,這些觀點均應有所揚棄。以“可被感覺觸知”為例,有學者將其詮釋為“能被人的五官感覺”。但是很顯然,人的感覺功能并不只依賴“五官”,一些無法由人體直接感覺到的物質,現在已經可以借助現代科技進行感知。因此,“可被感覺觸知”宜擴張解釋為“能被人體(直接或間接)感知”;關于“占據物理空間”,傳統羅馬法是從中觀尺度上理解的,對存在于微觀尺度上、僅憑肉眼難以辨識的物質(如塵埃、微生物、氣體分子、光子、電子),并不認為其具有空間形體。但是,在物理學意義上,任何物質都與一定的空間相聯系,20世紀以來的大陸法系民法也普遍承認磁場、電流、光線、聲音等無形“自然力”為物權的客體,故繼續強調物的“占據物理空間”的特征,已無實際意義;“邊界范圍確定”也不宜繼續作為物的特征,因為我國立法例中已存在大量邊界范圍不確定的物,諸如森林、礦藏、水流、山嶺、灘涂等,〔44 〕甚至還可能包括陽光、雨水、大氣等?!?5 〕鑒于上述情況,并且出于研究信源信息權的需要,筆者所稱的“物體”,廣義上是指“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的物質”,包括了民法上的物,以及民法意義以外的物質(例如日月星辰等宇宙天體);狹義上僅指民法上的物,即“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支配和處分的物體”?!拔矬w信息”是指某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
物權法在自然法意義上的正當性基礎已被大量論證。完全物權或者所有權是民法上關于物的基本權利類型,其核心含義是對物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處分權。所謂“支配處分”,本意是占有或占有的移轉。法律上的占有,非指對實物的物理上的“持有或扣押”,而是強調將物作為“意志活動的對象”,對其“純粹理性和法律的占有”。易言之,占有的法律本質不是“獲得一個外在對象”的感性、經驗的狀態,而是“理性的”、“抽象的”,可以“撇開所有經驗占有中的時間和空間的條件”,受到人們共同意志(法律)尊重的,排除他人對物的使用妨礙的權利?!?6 〕
占有最終落腳于“使用”,體現在“對物的自由使用”的三重含義之上:其一是自己使用的自由,占有人對物可得自由使用;其二是對他人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對物自由使用;其三是對他人干涉自己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干涉占有人對物的自由使用。這三重含義是對占有,同時也是對支配處分或者完全物權、所有權的實現形式的集中概括。在此意義上,如果某物“根據權利是‘我的’”,那么“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對我的損害或侵犯”,“凡是對我任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礙,就是傷害我或對我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自由一樣”?!?7 〕
由此可見,“使用”是所有權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對物的“使用”即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不過,對于何謂“使用”,法學家們似乎沒有刻意給出過解釋,歷來把它當作一個寬泛的、無法窮盡列舉的、不言而喻的概念。那么,獲取物體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該物的一種“使用”?如果我們把對物的“使用”理解為“借助物的自身特性以實現人的目的”,那么就應當承認,有目的地獲取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信息)的行為就是對物的一種“使用”方式。試想,對書籍畫冊的賞讀,對電腦硬盤中數據的調取,對某種物體化學成分、物理性質的探析等行為,本質上都是從物當中獲取信息的行為,在法學的詞典里,再沒有能比“使用”更準確地指代這些行為的術語了。因此,物的權利人不但對物存在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權利,而且應當對物所具有的全部特性,包括對物所負載的信息享有同樣的權利。在未經物的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物上信息的行為,無論其獲取信息時是否與物發生過任何物理性、實體性的接觸,或者造成物的損耗,都是對權利人的所有權或物權的侵害。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權利,或者說權利人享有的物體信息權,當然地蘊含在其對物的權利當中,是物的所有權或完全物權的應有之義或衍生權利,或者說是所有權的具體權能形式。所有權是財產權,故物體信息權亦屬財產權。
按照所有權人是否明確,民法中的物被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根據權利人的數量,有主物又可分為獨有物、共有物。物體信源權的細分可以物的所有權歸屬為基礎:對獨有物負載的信息,物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實施處理,也可以決定授予他人進行處理的許可或者分許可;共有物的所有人應按共有人之間約定或法定的行權規則,單獨、共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對物上信息的處理。上述決定權、實施權可以轉讓,并可以由多個權利人非排他性地享有。不屬于民法上的物的物體可以視同為民法上的無主物,其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無主信息,得被任何人實施處理。
民法物信息權本質上是所有權“權利束”的組成部分,是以使用權能為核心,與占有、收益、處分權能密切關聯的所有權實現形式。民法物信息權具有“一物一權”、“對世權”、“支配權”的特征。例如,作為特定物的一冊書籍A,只有其所有人B才對該冊書上的文字信息享有信源權,書籍作者C雖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但未經B的許可,C不得任意以A為信源實施信息處理行為;即便C的作品底稿滅失,已出版的書籍只剩下A這一冊孤本,再無副本或其他存檔,那么未經B許可,C也仍舊無權獲取A上的作品信息。
(三)確立信源信息權的經濟學理由
信源和信息的絕對數量是無窮大的,但正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就嚴格的物質特性而言,任何信源都是獨一無二的。雖然某些信息可以同時負載于多個信源上(一段文字可以手抄、印刷、電子數據的方式記載在不同的介質上),但是任何兩個信源上的全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此意義上,信息也可能是一種稀缺資源,而且人為的或者制度的限制因素會進一步加劇其稀缺性。
經濟學上通常認為對信息的消費不具有競爭性,在某條信息之上可以同時并存若干互不干涉的使用,而且“A使用某條信息不會給B使用該信息增加成本”?!?8 〕因此慣于將信息(例如交通信號燈、路牌上的指示信息)視為公共產品。但是,A使用某條信息的行為的確可能降低B的福利,例如A公開了B的隱疾信息,使B感到痛苦,或者減少B可能從使用這條信息當中獲得的報償,例如A獲取了B賴以保持競爭優勢的產品配方信息。如果一個主體對某些信息的使用對他人使用這些信息來說具有負的外部性,那么這些信息就可能具有私人產品或俱樂部產品的屬性,將信息一概而論地視為公共產品并不妥當?!?9 〕
信息傳感技術發達但信息權屬不明的狀況,可能導致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為了預防信宿利用技術優勢不支付對價即獲取稀缺的信息私人產品,信源權利人必須為識別潛在的信宿、分析其使用的信息感知技術、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范措施進行投資。而信宿權利人也可能相應增加投資,以獲得更有效的突破隔離防范措施的技術能力。這些投資與信息資源的生產成本無關,屬于為了促成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非合作博弈成本,會減少雙方通過交易所能獲得的凈利潤之和。當交易或博弈成本超過潛在交易方對信息的估值時,交易將不會發生,信息資源將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最優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第二種情形是信源權利人無力承擔上述交易成本,徹底放棄了對信宿的防御,放任相關信息成為憑借某種技術即可自由接觸的公地。由于缺乏收益激勵甚至受到逆向激勵,信源權利人會減少維護信息品質的投入,或者有意生產扭曲、虛假的信息,結果同樣造成信息使用效率的降低。
如果法律制度把對信息的排他性權利賦予信宿權利人,同理可能出現前述第二種情形。即便在法律上對信源權利人課以善意維護信息品質的義務,那么對這種義務履行的監管成本也將高到不可行的地步。
與上述幾種安排相比,通過法律規定將信息權利初始賦予信源權利人,并允許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某種程度的讓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信息資源流動,提高信息產出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優選方案。
五、信息權利確認的基本原則
自然人對其身體信息、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排他性保有和享用,是可以從當今人類法治文明和經濟理性中推衍出的正當權利。將物質區分為人體和物體,相當于對一切可能的信息載體的結構性認識。以人體和物體負載的信息為客體的信源信息權范疇,相當于為人類憑借自身官能或技術手段可得感知的一切信息,提供了初始權利確認的理論工具。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限制性條件,創設和承認信源信息權并不意味著信源權利人可以完全壟斷其人體信息或物體信息,也不意味著他人未獲其許可就絕對不得對相關信息實施處理行為。提出信源信息權的范疇,目的不是取代其他特定的信息權利類型,而是為既有權利規范未能覆蓋的大片信息領域提供基礎性、兜底性、補遺性的權利確認。有鑒于此,一個具有包容性、解釋力和內在統一邏輯的信息權利譜系,可能需要建構在下列原則組成的理論框架之內:
(一)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人對信源上的信息享有權利,那么信源權利人(包括人身的權利人、物體的所有權人)應被推定為信源信息的初始權利人。這種推理判定信息權利歸屬的思路,可稱為“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據此,對信源這種物質載體的權利的公示方式,就是信源信息權的公示方式:若信源為動產,對信源的占有即可被推定為對信源信息權的取得;若信源為不動產,則法定的不動產權利公示方式就是擁有信源信息權的外觀標志;非民法物的信源上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信息,或者說是人人皆可為權利人的信息,任何人均有權對其進行處理。
信源信息權推定原則以信源權利的歸屬作為信息權原始取得的依據,意味著權利人僅憑其對信源享有的權利,即可作為初步依據,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的信息處理行為或者是對其本人處理信息的妨害行為。信息權利的公示依托于既有的權利公示方式,解決了信息作為無體財產難以通過外觀識別權利主體的問題,為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范圍劃出了較為清晰的邊界。
既往的法學研究缺乏在一般意義上對信息權利原始取得問題的探討,但是一些學者以洛克、康德、黑格爾等人的學說為淵源,或者從工具理性的角度出發,對知識產權(即關于知識信息的權利)“何以發生”作出過論證?!?0 〕其立論基礎主要是勞動理論、人格理論和激勵理論,分別強調了創造性智力勞動者的自然權利,對智力成果中人格利益的尊重以及對智力勞動的報償等。相比之下,除了涵蓋信息的范圍有廣、狹之分外,信源信息權的推定取得與知識信息權的取得理論在思路上似乎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前者將信息載體的權利人推定為信息權利人,而后者以信息的創造者為信息財產權利人。其實,這種差異不是實質性的,而是技術性的,前者不但沒有否定后者,而且與后者并行不悖,相輔相成。可以分析下列三種不同情形:(1)當A將其擁有的知識信息負載于自有的信源時,比如A在自己的電腦中創作文學作品,信源信息權人與知識產權人同為A,兩種信息權利取得理論的結論是相同的;(2)當A創造的知識信息被負載于B擁有的信源上時,除非A對相關信息享有知識產權的客觀事實能夠被確證為法律事實,否則無論基于何種理論,都不宜將A認定為信息權利人,法律推導的結論仍然是將B推定為信息權利人;(3)假如根據知識產權的取得理論,B的信源上所載信息的權利被確證為歸屬于A,此時,法律事實既然已經確立,法律推定當然不再適用,A可以因其在先享有知識產權而就B的信源上的相關信息主張權利。
(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
“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是指如果他人依據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某些信息享有專屬權利,那么除非基于其他合法事由,這種專屬權利(簡稱優先信息權)應得到優先于信源信息權的保護,信源權利人處理信息的行為不得損害優先信息權。確認信息權利或法律規范的優先順序時,可采取權利優于法益、人身權優于財產權、基本權利優于一般權利、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判斷標準。
例如,客戶A與商家B進行交易的記錄信息,被存儲在信息服務商C的硬盤中。依據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C作為硬盤這種信源的權利人,可被推定為信源信息(即交易信息)的權利人,他人不得擅自處理硬盤中的信息。但是,假如A對這些交易信息依法享有隱私權,B享有商業秘密權,那么隱私權、商業秘密權作為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作為法益或一般法規定的信源信息權,故C對交易信息的處理行為不得侵害A、B的隱私權或商業秘密權;又,假設B在其自有的電腦硬盤中對交易信息做了備份,那么,A的隱私權作為人身權和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B的商業秘密權(財產權)或信源信息權(法益或一般法上的權利),故B處理交易信息的行為不得侵害A的隱私權。
信源權利人負有不侵害優先信息權利的消極義務,并不意味著優先信息權利人享有侵害信源信息權的積極權利。在“微軟黑屏案” 〔51 〕中,微軟公司享有Windows XP系統的著作權,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應當承擔侵權法上的責任。但是,微軟公司未經許可即改編用戶電腦中的信息使桌面背景變成黑色,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行權方式,而是對他人信源上的信息的處理行為。電腦用戶無論是否安裝了盜版軟件,作為信源信息權人,均得對抗微軟公司對其信息的擅自處理行為。
(三)信息權利限制原則
權利的普遍法則可謂“能夠使一個人的意志選擇的自由與任何人的自由同時并存”,或者說,每個人的目的都內在地尊重別人的目的。為了保有人的尊嚴,體現人的價值,保障人的發展,既有必要為普遍意義上的信息作出個體權利的客體化安排,也有必要對這種權利加以限制,防止信息資源的排他性、絕對化占有,妨害其他主體正當目的之實現。
對信息權利的限制,是指不經信息權利人許可,即對信息實施某種程度或方式的處理。限制信息權利的方式和程度,取決于不同法域的具體制度環境,并且受到政治、文化、社會等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不過,限制信息權利的合法事由可大致歸納為三類,即為了實現信息權利人本人的、他人的或者公共的正當目的。對他人的專有信息進行處理時,應遵循最少使用、最小損害的要求,即處理的信息內容應以實現特定的正當目的為限,信息處理方式的選擇應以對信源權利人損害最小為標準。
為了本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保護信息權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為了履行對信息權利人負有的義務,而必需進行的信息處理。例如,為了對某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或者履行醫患合同中的法定、約定或附隨義務,醫務人員在無法或不便取得該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對其身體信息進行處理,但是涉及的信息內容和處理方式,應以滿足救護或履約的合理目的為限。
為了他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是指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價值上高于信息權利人的利益時,為了實現他人的該種利益而對信息進行的處理,不會對信息權利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造成損害。
為了公共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行使法定職權,履行強制義務,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以及為了新聞、藝術和言論表達等目的,而對他人擁有權利的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四)公開信息處理原則
信源權利人公開信源信息的行為,應被視為對信源信息權的某種程度的放棄,他人有權在遵循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理相關信息。
信源信息是否被公開,可以考慮從信源權利人的主觀意愿和信源的客觀狀態兩個方面加以判斷。首先,信源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主動提供的人體信息(例如在公共場所發表演說時的語言信息、舉行集會時的行為信息)、物體信息(例如在公開展示、陳列的器物的圖像信息),應被視為公開的信源信息;其次,就信源的客觀狀態而言,當其處于不特定人可以接觸的場合時,那些可被普通人憑借感官功能獲取的信息(例如當某人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其他乘客可以看見的該人的衣著形貌、隨身物品的外觀信息),應被視為公開信息。但是,對公開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例如,不得以侵害著作權的方式將演講人的講稿出版發行,不得以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的方式,使用某人在公共場所的形貌信息。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大學“都市社會發展與智慧城市建設”內涵建設項目(項目批準號:085SHDX00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泛在網絡”是個舶來詞,來源于拉丁語Ubiquitous network,百度百科將其翻譯為廣泛存在的,無所不在的網絡?!胺涸诰W絡”一詞已為多數網民使用,本文從之。
〔2〕知識產權法可以被理解為“關于授予某些種類的信息或者信息的某些方面以壟斷或準壟斷權的規制方式之法”,“知識產權法的基本標的(basic subkect matter)就是信息”。見Michel D Pendlet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3.
〔3〕Joel R. Reidenberg, Privacy Wrongs in Search of Remedies,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54, p.877.
〔4〕參見Dana Cuff, Mark Hansen, and Jerry Kang,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March 2008/Vol. 51, No. 3, p29。
〔5〕泛在計算(Ubiquitous Computing,又譯做“普適計算”)的概念最早出現在馬克·維澤(Mark Weiser)的論文中,是指把微型化、嵌入式、不可見(invisible)的軟硬件計算設備,廣泛部署在生活和工作環境當中,從而為人們提供無處不在的、能移動的、不間斷的運算服務;物聯網的構想由比爾·蓋茨(Bill Gates)、凱文·阿什頓(Kevin Ashton)等人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提出,其基本含義是,將信息傳感技術與互聯網等通信網絡相結合,從而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
〔6〕國內有些資料將其譯為“泛在信息社會”或“泛在社會”。E社會追求實現3A通信(Anyone, Any time, Anywhere),即任何人與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的通信聯系,U社會則增加了一個A(Anything),即除了人之外,任何物體也都可以被尋址識別,并與任何人或其他物體進行通信,甚至被實施某種程度的控制。國際電信聯盟的官方網站匯集了眾多關于泛在網絡(Ubiquitous Network)和泛在網絡社會的技術性研究成果,參見itu.int/osg/spu/ni/ubiquitous/,2014年9月19日。
〔7〕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證是美國的“棱鏡”秘密監控項目。參與該項目的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前雇員斯諾登通過英國《衛報》披露,美國情報當局長期對所有網絡通信數據都進行記錄備份,可以像訪問數據庫那樣,隨時調閱任何電子郵箱的內容,通過截獲分析原始信號數據,達到“隨心所欲,無所不知”的程度。參見Edward Snowden: “NSA whistleblower answers reader questions” 2013年6月17日,guardian.co.uk/world/2013/jun/17/edward-snowden-nsa-files-whistleblower,2013年7月26日。
〔8〕例如有觀點認為,WTO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其實是十二家跨國公司游說的結果。這些私人利益集團利用其對政府和全球組織的支配影響力,成功地將私權上升為公法,進而建立起國際法上的知識產權規則,以保護其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參見[美]蘇珊·K.塞爾:《私權、公法——知識產權的全球化》,董剛、周超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
〔9〕參見Manuel Castell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in Manuel Castells and Gustavo Cardoso ed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Transatlantic Relations, 2005, p. 19.
〔10〕參見[英]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斯·庫克耶:《大數據時代》,盛楊燕、周濤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頁。
〔11〕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歐洲委員會、非洲聯盟、英聯邦、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等組織,均將信息自由權視為基本人權。參見[加]托比·曼德爾:《信息自由:多國法律比較》,龔文庠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頁。
〔12〕參見楊仁忠:《公共領域論》,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頁。
〔13〕Anupam Chander and 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5, 2004, p. 1331.
〔14〕對泛在計算和物聯網環境中的新型法律爭議問題,已有一些全局概覽式的前瞻性研究,參見 Jerry Kang, et al., Pervasive Computing: Embedding the Public Spher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62, 2005; M. Scott Boone, Ubiquitous Computing, Virtual World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 Policy for Information Society, vol. 4, no. 1, 2008; Rolf H. Weber, et al., Internet of Things: Legal Perspectives,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Dana Cuff, et al.,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51, no. 3, 2008; Lars S. Smith, RFID and Other Embedded Technologies: Who Owns the Data?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2, 2006. 我國人文社會科學界關于此類問題的關注剛剛起步,且大多集中在圖書情報學領域,罕有針對法律問題的探討。
〔15〕參見黃桂田、龔六堂、張全升主編:《中國物聯網發展報告(2012—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Ian G. Smith ed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12: New Horizons, internet-of-things-research.eu/pdf/IERC_Cluster_Book_2012_WEB.pdf,2013年8月12日。
〔16〕劉永謀、吳林海、葉美蘭:《物聯網、泛在網與泛在社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年第6期。
〔17〕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正在實施的泛在網絡發展規劃,有日本的U-Japan、i-Japan戰略計劃,韓國的U-Korea、U-City戰略計劃,美國的“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項目,歐盟的“環境感知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項目等。參見吳巍等:《物聯網與泛在網通信技術》,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2頁。我國從保證國家可持續發展能力、競爭能力的高度出發,于2011年制定了《物聯網“十二五”發展規劃》,“智慧城市(Smarter City)”建設目前已“席卷中國大地”,一線城市和眾多二、三線城市都了智慧城市戰略。
〔18〕學界從各種方法論和研究視角出發,對信息含義的界定方式多達數百種,限于篇幅,不再列舉辨析。結合法律問題對信息含義進行探討的中文著述。參見李曉輝:《信息權利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頁;劉青:《信息法新論——平衡信息控制與獲取的法律制度》,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2頁;齊愛民:《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北京大學出版社年2009版,第45—50頁。
〔19〕信息論是運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方法研究信息、信息傳輸和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律的學科。信源、信宿的概念由被譽為“信息論之父”和“信息時代奠基人”的香農首先提出,參見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vol. XXVII, no. 3, 1948, pp. 380—381.
〔20〕作為哲學的基本范疇,物質是統一的,不是以“個”為單位的“物體”的集合。但是,從特定的(如道德的、法律的、經濟的)認識論角度,可以在觀念上將物質區分為若干獨立的個體,即“物體”。
〔21〕Richard Hunter, World Without Secrets: Business, Crime, and Privacy in the Age of Ubiquitous Computing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2〕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 ,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28, issue 10,p1030.
〔23〕奧威爾在他著名的政治寓言小說《一九八四》中,描繪了一個極權主義登峰造極的社會,一個幾乎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老大哥”通過“電幕”監視著所有的人的言行舉止。批評者認為,美國“棱鏡”項目就堪稱現實版的《一九八四》。See Felicity Capon, Sales of Orwell´s 1984 rocket in wake of US Prism surveillance scandal, telegraph.co.uk/culture/books/booknews/10115599/Sales-of-Orwells-1984-rocket-in-wake-of-US-Prism-surveillance-scandal.html,2013年8月10日。
〔24〕Paul M. Schwartz, Internet Privacy and the State, Connecticut Law Review, vol. 32, 1999, pp. 820—821.
〔25〕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26〕例如,哈佛大學的研究者曾在20世紀90年代以“免費體檢”的名義,抽取安徽大別山地區大量農民的血樣,把這些“比金子還寶貴的”、“未受污染的基因資源寶藏”運回美國用于基因組搜索,申請基因專利。哈佛大學和贊助商為此獲得了大筆經費和投資。參見John Pomfret and Deborah Nelson, An Isolated Region´s Genetic Mother Lode, Washington Post, 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01/AR2008100101158.html,2013-02-16;熊蕾、汪延、文赤樺:《偷獵中國基因的活動——哈佛大學基因項目再調查》,《瞭望》2003年第38期。當時,中國尚未頒布關于遺傳基因的管理性規定,民眾也缺乏隱私權利意識。
〔27〕此處的處理包括對個人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例如收集、記錄、組織、存儲、改編或著修改?;謴?、查詢、利用、傳播、分發、披露、排列或者組合、隔離、刪除或銷毀等。參見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b)。
〔28〕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a).
〔29〕池海波:《定制3D“真人”當心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7月26日,第A27版。
〔30〕我國已頒布若干與個人數據處理相關的國家標準,如《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 28828-2012),《健康信息學 推動個人健康信息跨國流動的數據保護指南》(GB 25512-2010)等,這些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國內學者關于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問題的著述,有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上述國家標準、專業文獻關于個人數據(或稱個人資料、個人信息)的定義,均要求具備“身份可識別性”。
〔31〕王澤鑒:《人格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頁。
〔32〕“匿名化”是指修改個人數據中的某些內容,消除可識別的特征,使個人數據與特定自然人之間無法或難以建立起對應聯系。個人數據保護法對匿名數據的處理一般都采取相對寬松的規制態度。不過,從經驗上來看,真正能夠滿足匿名或化名的實質要求是相當困難的。參見[德]克里斯托弗·庫勒:《歐洲數據保護法:公司遵守與管制》,曠野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頁);在擁有大量數據的情況下,“反匿名化”(通過技術手段從匿名數據中發現數據主體的真實身份)非常容易實現,徹底的匿名化是不可能的。See Paul Ohm, 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 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 UCLA Law Review, vol. 57, 2010.
〔33〕這些憂慮主要集中在安全和隱私兩個方面。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表示擔心這些詳細的地理信息會為不法分子提供幫助。據報道,發動2008年孟買恐怖襲擊的人員就曾利用“谷歌地圖”上的信息研究選擇襲擊地點。See Rahul Bedi, Mumbai Attacks: Indian Suit Against Google Earth Over Image Use by Terrorists, Telegraph, 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india/3691723/Mumbai-attacks-Indian-suit-against-Google-Earth-over-image-use-by-terrorists.htm,2013年5月l日訪問。谷歌為了減少違法嫌疑,采取了一些技術手段。例如,對街景中的人臉、汽車牌號、軍事區域、要害機構等敏感信息進行了模糊處理或擦除等),但是堅持認為街景項目合法并一直運營至今。
〔34〕Boring v. Google, Inc. , 598 F. Supp. 2d 695 (W.D. Penn. 2009).
〔35〕例如,根據我國交通部的要求,一些省份正在強制要求對客運、貨運車輛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車輛定位信息將“在統一的頂層設計框架下……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推進“重點運輸過程監控管理服務示范系統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98號),gov.cn/gzdt/2013-01/04/content_2304567.htm,2013年7月19日。不過,作為一種重要社會和經濟價值的信息資源,車輛定位信息的權利主體、權利的可實現方式尚不明確,強制安裝GPS裝置、收集定位信息政策的合法性也有討論的必要。
〔36〕[德] 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42頁。
〔37〕參見劉曉勇:《批判哲學與自然法——論康德的批判自然法思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47—151頁;[日]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蓀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版,第185—186頁。
〔38〕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London:Macmillanand Co.. Limited 1914. p.352.
〔39〕洛克等人主張“人對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不贊同“人不能自我擁有”的觀點,并將一切權利的客體(包括生命)視為“財產”。不過,關于人是否自我擁有的觀念之爭,很大程度上不是針對“目的論”本身,而是實現“目的論”可得使用的手段與方式。
〔40〕參見[美]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頁。
〔41〕參見張源泉:《德國訊息自決權之范圍及其界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
〔42〕參見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頁。
〔43〕參見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
〔4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6條、第48條。
〔45〕參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第2條、第7條。有觀點認為,地方法規無權在氣候資源上創制物權,但“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亦見于我國《憲法》第9條和《物權法》第48條。
〔46〕〔4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哲學》,沈叔平譯,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58頁。
〔48〕[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頁。
〔49〕有觀點認為,公共產品的經典經濟學定義缺乏實用性,其本質屬性不應是自然或技術上的特征,而是產權制度安排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沒有一種事物天然就是公共產品,制度可以制造稀缺性和私人產品。參見李雷:《公共產品的所有權界定及其現實意義》,《現代經濟探討》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