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范文

時間:2023-03-22 17:23: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治安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做好中小學(含幼兒園等基礎教育機構)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強中小學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設,不斷提高學校減災和學生避災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現將《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等6個制度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進一步提高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學生的生命安全,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關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地、各校要從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本著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增加投入,加強教育,完善措施和設施,嚴格檢查監督,切實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確保師生安全。

二、制訂并完善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導所屬學校根據《浙江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學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結合校園所屬周邊環境、災害發生規律和學生特點,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緊制訂和完善安全應急預案,做到一校一預案。對各校的預案,教育局要給予審核、備案。同時,要加強對預案的動態管理,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著力提高學校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隱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視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類學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建立隱患檔案,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建立經常性安全統計制度。省每年在春秋兩季對校園安全工作進行抽查,并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分析研究。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于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并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并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并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篇3

一、組織領導

1、各部門主管要把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在議事日程,明確寫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內部管理范圍,并作為本人年度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向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

2、黨支部書記是本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綜治工作,要定期組織研究分析內部治安狀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3、要結合內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治保、普法、幫教、調解、巡邏組織,積極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持內部穩定。

4、黨支部要經常檢查、督促、支持綜合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在內部治安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二、基層基礎工作

1、認真落實公司綜合治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內部治安管理的需要,扎扎實實的開展工作。按時參加公司治安綜合治理會議,及時匯報情況。

2、結合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做到月度安排,季度小結,年終總結,要有記錄,做到資料齊全、準確。

3、加強對職工隊伍的管理,負責向每個職工簽訂年度個人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并監督實施。

4、充分利用黑板報、通訊報道、集體學習等形式,廣泛深入進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職工自覺維護治安穩定的自覺性。

5、加強對職工、家屬子女的普法教育,完成年度普法教育任務,不斷增強法律意識。

6、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創建、達標活動,爭創先進公司。

7、積極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調解率達95%,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

8、認真做好后進和列管人員的幫教轉化工作,做到對象、措施、效果三落實,幫教率達100%。

9、積極做好本公司內部治安防范工作,強化重點要害部位防范措施的落實。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不斷加強防范力度,杜絕各類案件的發生。

10、認真開展四無(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無重大治安災害案件、無內部人員犯罪)為重點的創建活動,爭創模范先進單位。

11、對可能發生的停工、停產、上訪和械斗等突發事件,要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穩妥措施處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惡劣影響。

三、目標與任務

1、保證內部職工無一人犯罪及勞動教養。

2、杜絕特大、重大治安案件發生,保證公司年度不出現重大刑事案件。

3、嚴禁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損壞公司財物的現象發生。

4、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辦事,防止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

5、強化管理,杜絕公司財產內盜和被盜案件發生。

6、發生違法違紀案件,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對公司進行處罰。

四、獎罰規定

1、本責任書規定的本年度基礎工作及目標任務,列入責任人的工作目標,作為考核政績和晉級依據之一。

2、對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和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完成本年度目標任務的不獎不罰。

3、對嚴重失職,管理不善,發生案件造成影響的,取消責任人和公司年度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除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其它

1、黨政第一責任人如有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職責。

2、本責任書解釋權在公司綜治領導小組。

篇4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

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

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

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

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

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

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

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

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

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游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涂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宿暗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宿暗,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xx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制作、 復制、出售、 出租或者傳播、畫、錄像或者其他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紀, 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xx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閱讀

重慶實行交通管控 確保圣誕新年治安秩序平穩

記者昨日從市公安局獲悉,為確保平安圣誕新年夜期間我市社會治安秩序平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依法于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對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的部分區域實施交通安全管控。

管控區域

渝中區解放碑步行街

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

沙坪壩區三峽廣場

沙坪壩區大學城熙街

南岸區南坪步行街

南岸區萬達廣場

九龍坡區楊家坪步行街廣場

管控措施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0時至次日凌晨2時,管控區域占道停車位禁止停放車輛,商業配建停車場(庫)禁止臨停車輛停放。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8時起,減量控制進入渝中區商圈、江北區商圈、南岸區商圈、九龍坡區商圈、沙坪壩區商圈等運營公交車輛數量;20時起,東水門大橋、千廝門大橋進入渝中區方向禁止任何車輛及人員通過;兩路口、一號橋路口、長江大橋北橋頭、凱旋路路口、棉花街下口禁止除公共交通(空車)以外的車輛駛往解放碑方向。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9時起,軌道交通1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小什字站、較場口站、七星崗站和兩路口站;軌道交通2號線不??坑逯袇^較場口站和臨江門站;軌道交通3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兩路口站、江北區華新街站、觀音橋站、紅旗河溝站;軌道交通6號線不??坑逯袇^小什字站、江北區大劇院站、紅旗河溝站、南岸區上新街站。

管控區域內商場將在12月24日、25日、31日提前1小時停止營業。

篇5

近年來,其是今年以來,__省__市公安局以奧運安保為契機,不斷完善機制,夯實基礎,著力發揮信息系統服務現實斗爭的作用,有力地提高了旅館業防范、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的能力,成效明顯。

建章立制,完善常態監管。一抓制度建立。嚴格執行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以派出所為單位,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為實現旅館業治安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轉奠定了基礎。二抓日常檢查。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檢查,采取定期與不定期、重點抽查與全面檢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辦法,有重點地對執行驗證登記和錄入傳輸(報送)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旅(來源:文秘站 )館業主規范經營。三抓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違反住宿登記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加大投入,完善科技防范。以旅館信息系統、二代證閱讀器和治安監控設施推廣應用為突破口,不斷提高旅館業治安管理硬件設備的科技含量。一是完成軟件升級改造。二是增加硬件投入。三提升技術保障。要求各派出所旅館專管人員做到每天上班前檢查一次“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確保“系統”運行正常。

注重應用,完善打擊職能。緊緊依托現有網絡資源,加強信息流與業務流的研判、比對、碰撞,及時發現、打擊隱匿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一是強化信息比對。二是強化分析研判。三是強化“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

落實責任,完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的形式,定期對全市旅館業主和前臺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學習相關業務知識,現場解答參培人員的提問,組織書面測試。二是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各派出所重點圍繞轄區旅館業治安新動向、新苗頭和新問題,每月召開一次旅館業管理工作例會,認真分析通報旅館業治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部署下一步工作。三是嚴格報告制度。明確要求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旅館內有違法犯罪活動、藏匿的違法犯罪人員和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可疑人員,以及物品、等違禁物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四是健全完善旅館業治安管理問責機制。實行“定人、定崗、定責”的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倒查制度,明確凡因管理失職導致旅館業發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案件和各類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倒查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民警的責任。

篇6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業、舊貨交易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典當業、拍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和機動車維修業。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歌舞、游戲游藝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營業性射擊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大型公眾性活動的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共同治安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或者大型公眾性活動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舉報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制度,五十個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旅館應當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執行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三星級或者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應當在大堂、電梯、樓道、停車場安裝安全防范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監控室應當配有值班人員;

(五)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經營印章刻制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二)刻制公章應當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規定的名稱、式樣、規格和數量刻制并逐項登記,辦理印鑒備案;

(三)經營公章刻制的,應當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四)執行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制度。

第八條經營舊貨交易、廢舊金屬收購、典當、拍賣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收購、寄售、典當和拍賣驗證、登記制度;

(二)不得收購、寄售、承典、承當或者非法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物品;

(三)從事異地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物品清單提交拍賣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經營舊手機交易業的,應當登記手機電子串號和寄售者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維修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架)、改裝車型,應當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證明,并執行驗證、登記制度;

(二)禁止改裝、拆解、買賣明知是盜竊、搶劫、走私等違法犯罪所得的機動車;

(三)禁止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回收報廢機動車;

(四)禁止拼裝、組裝機動車。

第十條經營印刷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經營娛樂、按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包間、按摩操作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二)有禁止違法行為的告示和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場所的標識;

(三)娛樂場所和桑拿按摩場所應當聘請保安人員負責保安工作;

(四)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經營射擊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軍用槍支,使用民用槍支彈藥按規定報批;

(二)設立接待區、等候區、射擊區、觀眾區,各區間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隔離設施;

(三)射擊靶位配有熟悉槍械性能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槍、彈庫的安全設施;

(五)執行民用槍支、彈藥使用、存放、保管、檢查和顧客登記等制度,并符合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規定;

(六)禁止在射擊場所內銷售酒類飲品,禁止酒后進入射擊場所。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認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制訂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日內向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對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辦單位或者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后十五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整改驗收申請后十日內,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

第十五條開辦除應當辦理許可證以外的特種行業、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受備案的同時向報備者出具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開辦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領取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須備案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法建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實施日常治安管理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的行業場所治安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一)監督治安責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二)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和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性的治安災害事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指導、組織治安責任人、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治安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執法行為,實行警務公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民警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

(二)為非法活動提供庇護;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不依法審批;

(五)檢查時不依法出示證件;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治安責任人的治安責任: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二)組織本單位的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三)做好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訂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組織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治安情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治安責任,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發現、、賭博、吸毒、販毒、尋釁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仍舉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停止活動,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責任,造成場所內發生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公安民警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7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潢等施工工地和場所(以下簡稱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場所,是指施工時間在6個月以上、施工人員在20人以上、施工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道路、橋梁等施工場所(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及裝修)。

第四條*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市的施工場所實施治安管理、監督和檢查;各區公安分局主管本轄區內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施工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涉及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管轄范圍的施工場所,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或指定一個或幾個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管理。

第五條建筑施工項目的承包人或項目經理(法定委托人)為施工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對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擔責任。

第六條施工場所實行治安許可證制度,凡符合本規定適用范圍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建筑施工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第七條進入施工場所的施工單位,應在開工15日前,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承包文件、《施工許可證》、施工人員花名冊及有關材料,向施工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公安派出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未作出書面決定的,視為同意。公安派出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進,并視改進后的情況書面決定是否發給《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未取得《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八條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治安責任人和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二)全部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和預期暫住3個月以上外來施工人員的《暫住證》及其名冊;(三)配備與建筑施工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組織或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四)有健全的維護施工場所治安秩序的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切實負責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教育所屬施工人員遵紀守法,了解施工人員的身份和現實表現;(二)負責辦理施工場所外來施工人員及探親家屬的暫住人口登記手續;(三)及時調處糾紛,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治安案件的發生;(四)建立健全財物申領、現金保管、值班巡邏等各項安全制度,提高自防能力;(五)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應切實負責對轄區內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二)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召集轄區施工場所治安責任人開會,通報治安情況,布置治安管理工作任務;(三)指導、督促治安責任人落實本規定的各項條款;(四)檢查施工場所的治安情況,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五)依法查處施工場所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十一條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金制度。施工單位在領取《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時,應一次納工程造價總額2‰的治安責任金,但最高數額不超過10,000元;施工場所治安責任制比較健全,經公安派出所同意,治安責任金也可以視情緩繳。

第十二條施工場所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進,并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施工人員及家屬沒有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申請《暫住證》的;(二)施工人員調整、變動后,在3日內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三)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員住宿的;(四)招聘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的;(五)施工人員在施工場所發生打架斗毆、偷竊、賭博、、等違法行為而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六)因制度不嚴、管理不善,導致施工場所發生財物被盜案件的;(七)未經批準擅自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第十三條在施工場所查獲來歷不明的物品或贓物的,由公安機關對施工單位處以物品實際價格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自行車以輛計算,查獲1輛處以100元罰款,以此類推,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十四條施工人員在施工場所因違法而被處以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在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在施工場所發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對治安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責令治安責任人補辦手續,并可視情對治安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施工單位的罰款,可從治安責任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公安機關應責令被處罰單位補繳;對治安責任人的罰款,應責令治安責任人立即繳納,拒絕繳納罰款的,按治安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治安拘留。

第十八條對施工場所治安狀況嚴重混亂,亦無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公安機關可提請建筑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十九條按本規定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的,由各區公安分局決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設立專用帳戶儲存治安責任金,除可按本規定扣繳罰款外,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繳納治安責任金的施工單位的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公安機關應將治安責任金扣除罰款后的部分連同全部銀行利息退還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訟。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建筑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業務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說明: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20號)(199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如下修改:

四十六、*市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4號)

篇8

一是加強協調溝通?!痢烈宦飞鐓^有××城、宏城兩家大型商業場所及天鑫、廣海、華信等物業單位。該社區面積大、臨街商鋪多、原有保安力量不足、治安防范設施跟不上,又是開放式管理的小區,入屋盜竊成為突出的治安問題,嚴重影響居民群眾安全感。街領導帶著這些民生問題,親自上門社區6家單位座談協調,分析××一路社區入屋事件多發的原因,聽取各單位負責人的意見,提出了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工作要求。經宣傳動員,反復討論,社區單位負責人統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識:要從根本上改變治安狀況,必須在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3月中旬,街綜治辦、派出所組織召開社區6家單位負責人會議,通報治安情況,提出工作要求。社區居委采取出刊宣傳欄、逐戶上門談話等形式,要求各住戶做好防范工作。同時,還印制一批通俗易記的宣傳單張派發各商鋪,提醒商鋪工作人員做好夜間防范工作。

三是狠抓工作措施落實。治安重點整治鋪開后,街綜治委針對××一路社區的治安問題,將增加保安力量、實施封閉式管理作為第一步工作重點。一方面,由社區民警上門單位做工作,要求保安力量不足的3家單位盡快充實力量。另一方面,由社區居委、社區警務室共同制定封閉式管理的實施方案(經測算:社區6個出口建柵欄長度為60米,約需材料費、人工費15000元)。為解決柵欄建設經費問題,街領導再次深入社區單位宣傳動員,得到了各單位的大力支持。經費落實后,社區居委隨即聯系施工人員和落實材料,并安排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協調。經過15天的連續施工,美觀而堅固的柵欄于3月20日安裝完畢,并由專人負責定時開放。

四是組織專項行動。三月份以來,街綜治委把“洗樓”行動與重點整治結合起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一方面,由街綜治委帶頭,社區民警、居委人員、出租屋管理員共同配合,對社區樓宇進行“地毯式”登記核查,全面掌握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基本情況。另一方面,城管中隊,巡邏中隊安排力量將××一路社區周邊路段作為巡點,實施“滾動式”清理整治。同時,社區民警組織保安實施每周2次伏擊行動,打擊現行犯罪活動。街綜治委組織力量重點整治××一路社區公共場所,依法取締4家“三無”飲食店、2家“三無”公司、1間地下旅店,凈化社區治安環境。

篇9

一、工作目標

堅持“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充分調動各種治安防范力量,通過規范工作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等手段,大力推行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努力實現“發案少、秩序好,社會穩定、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工作順利有序開展,決定成立推行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組長:(鎮委副書記)副組長:(鎮委委員、公安分局長)成員:公安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公安分局),由鐘淦湖同志兼任主任,朱荏明、陳樹華任副主任,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全鎮治安管理網格化各項工作。

三、實施步驟

(一)動員試點

成立領導機構,制訂工作方案,召開動員會議全面部署推行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工作;組織石步村、下嶺貝村、泉塘村和橫坑社區開展試點工作,探索落實各項工作機制,及時總結推廣工作經驗。

(二)全面鋪開

在試點的基礎上召開現場會,組織各村(社區)全面鋪開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工作;結合各村(社區)實際,完善硬件和各項管理制度建設,規范日常工作機制;及時發現、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總結經驗,有效推進工作開展。

(三)考核驗收

成立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考核驗收工作組,制訂考核驗收方案和細則,對各村(社區)落實治安網格化管理進行考核驗收。

四、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劃分網格。以村(社區)為基本單位,每基本單位設置一個警務區,每個警務區配備一名掛職村(社區)黨總支副書記的民警任警長。警務區結合實際劃分若干網格,每個網格配一名責任民警,責任民警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個人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范工作。試點階段,石步村、下嶺貝村、泉塘村各劃分為4個網格,橫坑社區劃分為5個網格,每個網格派駐1名責任民警,在警長的組織協調下,落實各自網格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為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上述四個試點村(社區)的警長均由屬地派出所一名分管領導兼任。

(二)整合“五員”落實人防。以警務區為單位,整合區內的派出所治安隊員、村屬治安隊員、護村隊員、出租屋管理員以及工廠企業等場所的保安員,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分配到各個網格,由警務區統一協調指揮;結合轄區街道、出租屋等場所分布情況和治安狀況實際,指派各網格的責任民警,明確“五員”職責分工,圍繞“人、屋、車、場、網”等治安要素,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出租屋管理、重點路段巡防、企業周邊聯防、情報信息收集、陣地控制、治安防范宣傳等工作機制。

(三)完善設施加強物防。各警務區要繼續完善封閉、半封閉式小區管理,對現有的卡口設施做好維護工作,對沒有設置卡哨的重點路口和治安黑點,要盡快增設卡哨;要繼續加大停車場建設和使用力度,利用街邊、空地等部位因地制宜設置停車場,通過加大宣傳等措施,動員車主進場停車;要動員出租屋、工廠企業等場所完善防盜門窗、門禁系統等防盜設施,爭取更多的場所安裝使用聯網報警裝置,最大限度減少入室盜竊案件的發生。

(四)利用視頻提升技防。要維護好現有的視頻監控攝像頭,在治安重點部位增加攝像頭,擴大視頻覆蓋面;要加強視頻操控員培訓,提升技能,加大獎勵力度,激發工作積極性;爭取整合各村及工廠企業等場所視頻監控設施,實現統一調度使用;及時宣傳視頻監控的使用成果,提高社會認同感和發揮震懾作用。

(五)創新方式強化管理。出租屋、外來人口管理是治安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落實現有出租屋管理機制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管理方式,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在每個網格內組織新莞人自治小組,提高租住人員自我管理能力;在二手房東中物色合適的人員作為組長,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日常管理。各村(社區)要通過提供適當補貼、評比表彰、辦事生活提供方便等方式,調動各參與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是今年我鎮治安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抓手。各有關單位和村(社區)要將思想認識統一到鎮委鎮政府的總體部署上來,增強大局和責任意識,齊心協力,扎實推進治安管理網格化建設各項工作。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型活動治安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在廣場、道路、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公園、游樂園等公共場所面向社會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1000人以上的各類慶祝、慶典、集會等活動;

(二)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產品展覽、展銷、藝術博覽等商貿或文化活動;

(三)可容納500人以上的公共場所內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竟賽等活動(不含影劇院的電影放映等日常性活動);

(四)舉辦單位認為需要*機關協助進行治安保衛工作的大型活動。單位場所內舉辦或雖在公共場所舉辦但參加者均為本單位(系統)人員的各類內部活動,以及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局是本市大型活動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各類大型活動治安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和領導負責制,逐級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六條各級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應當及時通知*機關,*機關須按照活動的規模、性質、要求預先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省、市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市*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區(縣)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區(縣)*機關機關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省、市、區(縣)黨委、人大、政協、紀委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適用本條第一、二款規定。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各類大型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一)省、市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應到市*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二)區(縣)政府組織舉辦跨區(縣)的大型活動由市*局批準;

(三)區(縣)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到區(縣)*機關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四)其他大型活動,由舉辦者到市*局辦理治安審批手續。

第八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須在大型活動舉行10日前,持下列文件到*機關申請辦理治安審批手續,*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日正直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答復,逾期未答復的可視為許可:

(一)舉辦大型活動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活動負責人和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二)大型活動治安保衛措施及實施方案;

(三)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租賃活動場地的證明文件和活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未辦理治安審批手續的,申請者或場地管理機構不得舉辦或承辦大型活動,不得廣告和發售入場票券。

第九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治安保衛方案和治安負責人;

(二)制定并落實交通疏導、消防、救護、突發事件處置等措施;

(三)場地建筑物和設施安會、堅固,消防、照明、廣播和衛生設備齊全有效,通道標志明顯,出入口暢通;

(四)入場人員不得超過場地核定容量。

第十條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保證有效實施;

(二)活動開始前,會同舉辦者勘察活動場所、排除不安全隱患;

(三)根據大型活動規模,安排警力或保安力量;

(四)維護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五)保障活動場所通道、出入口通暢,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者和場地管理機構應按照*機關的要求,組織管理人員或雇請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維護活動場地的秩序,協同*機關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商業性的大型活動,由主辦單位或個人制定治安保衛方案,經市*局審查同意后,自行與保安服務公司聯系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由市*局指定所需的治安,消防、交警等警種執勤力量實施現場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的主席臺、觀從席,應當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臺的,應當規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第十三條大型活動有下情形之一的,*機關可以責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動:

(一)未辦理治安審批手續的,或雖辦理治安審批手續但存在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場地核定的容量發售入場券的;

(三)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四)出現可能導致治安事件緊急情況的。

第十四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疏導和管理;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礙治安管理的物品進入活動現場;

(三)不得煽動觀眾進行有礙活動場所治安秩序的活動;

(四)不得進行其他有礙治安管理的活動。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承辦大型活動或不按批準的內容、規模、地點、人數、時間舉辦大型活動者,屬于經營性的,由*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經營性的,由*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能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和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機關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作出的不許可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機關應當認真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職責,參加大型活動治安執勤的*、保安人員須遵守紀律,盡職盡責,不得,脫崗脫哨。因失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