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
時間:2023-11-21 17:54: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稅收的基本原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稅務籌劃 特點 基本原理 方法
一、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一)合法性: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二)事先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
(三)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因此企業必須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
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一)根據收益效應分類,可分為:
1、絕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使納稅人的納稅總額絕對減少,從而取得絕對收益的原理。2、相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并沒有減少,但某些納稅期的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的納稅期實現,取得了遞延納稅額的時間價值,從而取得了相對收益。
(二)根據著力點分類,可分為:
1、稅基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的原理。
2、稅率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降低使用稅率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的原理。
3、稅額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或解除納稅義務的原理,常常與稅收優惠中的減免稅和退稅相聯系。
三、稅務籌劃的方法
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從稅制構成要素的角度探討,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有利用免稅、減稅、稅率差異、分劈技術、稅收扣除、稅收抵免、退稅等方法。
(二)納稅期的遞延,有遞延項目最多化和遞延期最長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企業盡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和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以減少納稅額。
(三)利用轉讓定價籌劃法。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為了保證其有效性,籌劃時應注意:一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慮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范圍內,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
(四)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或下降時,合理的采用計價方法,可降低期末存貨成本,從而使企業計算所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降低,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產品成本不會發生較大變化,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3)在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時,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那么,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人,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1)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而在累進稅制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2)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3)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根據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4)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 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3、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宜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更為有利。
合理的稅務籌劃減輕了企業沉重的基本負擔,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更好的有利于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最大限度的實現了企業利潤效益最大化。同時,合理的稅務籌劃客觀的促進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促進國家稅收體系的改進。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2007,(4)
篇2
摘要: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的收入來源和形式也越來越多,很多人也成為了需要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相對應的,國家財政收入中,個人所得稅所占比例也越來越大。如何讓納稅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盡可能少繳納稅,獲取最大的利益,這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籌劃原理;具體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緣由
(一)個人主體的原因
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納稅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夠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夠獲得多一點收入,用來改善生活質量。納稅籌劃便在這樣的需求下應運而生了。
(二)客觀原因
納稅人在萌生納稅籌劃的念頭之后不一定能夠實
現,要想變成現實,還必須要一些客觀條件配合,比如稅法和稅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稅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稅法不嚴或者存在“漏洞”的時候,納稅人才能利用這種“漏洞”進行納稅籌劃。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稅法的差異性而導致稅收存在差別。納稅人存在的可變通性和課稅對象的可調整型、稅率的差別和繳稅的起征點以及其他各種減免稅有吸引人的優惠。
2.稅收的政策而引起稅收具有差別性。國家的稅法在稅負公平性和稅收中性的原則之下,一般都要隱約透露著政府在稅收上面的優惠政策。政府這種帶有傾向性的稅收政策,不但可以讓納稅人實現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實現自己的目標。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該具備的基本原則
在繳納稅款時如果能夠選擇的話,納稅人一定會選擇其中繳納稅款最低的那一種方案。這都是為了使自己少繳納稅款,使得自己能獲得更多的利益。納稅籌劃在這個基礎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籌劃客體不同劃分的納稅籌劃原理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根據籌劃客體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種:稅基籌劃原理;稅率籌劃原理;稅額籌劃原理。
第一種稅基籌劃原理,它指的是納稅人用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少需要交納的稅款,甚至不用交納。稅基是計稅的基數,如果稅率保持不變的話,那么稅額的和稅基就呈正比的關系,也就相當于,稅基越小,那么納稅人所要繳納的個人稅款就越少,負擔就越輕。
至于稅率籌劃原理,指的是納稅人采用降低稅率的方法較少繳納稅款。納稅人雖然不能改變國家稅法中規定的稅率,但是可以在繳納稅款的時候選擇繳納的稅種、納稅人的類別或改變稅基來調整適用的稅率。
最后一種稅額籌劃原理,它運用的時候通常結合稅收優惠的減免稅或退稅等政策聯系到一塊。它是納稅人將應該繳納的稅額減小來減輕納稅負擔,甚至不需要再繳納稅。
(二)按籌劃效果的不同劃分的納稅籌劃原理
個人所得稅可以根據籌劃效果的不同,將納稅籌劃分為兩大類:絕對收益籌劃原理;相對收益籌劃原理。
相對收益籌劃,說的是納稅人在某個特定時期內繳納稅款總額不減,但繳納稅款的義務卻延伸到以后納稅的時間,獲取的就是延伸期間的價值。這種原理主要是利用貨幣在周轉期間因為其他因素而升值,從而獲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這種辦法,要選擇不同的納稅類別來拖延繳納稅款的時間,雖然在一定時期內繳納稅款的額度不變,但是在這種過程當中,貨幣的時間價值所獲取的利益是變化的??傊褪且痪湓挘和涎蛹{稅時間,增加收益。
三、軟件企業的涉稅影響因素
(一)管理層的理念決定內部人員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在我國只有一部分人認可,很多軟件行業的人也不了解納稅籌劃的基本理念,寧愿偷稅漏稅也不愿納稅籌劃,企業管理層在這方面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在納稅籌劃方面,管理層人員要為員工做好榜樣。
(二)管理人員自身的素質是納稅籌劃的保障
現在社會經濟發展越發的迅速,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對新的水手政策不甚關心,有時候回導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稅漏稅,給企業帶來巨大困擾和名譽損失。企業要規范納稅嘗試,要善于利用稅收法律進行納稅籌劃,合理的避稅才能讓企業健康的發展。
(三)確保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納稅籌劃的基礎
納稅籌劃在我國還沒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聞所未聞,所以才會采取非法手段避稅漏稅,這種辦法是不理智的。軟件企業若想健康持續的發展下去,就應該按照稅法來繳稅,聘請稅務專家指導納稅籌劃,保證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強和稅務機關的交流
軟件企業要和稅務機關建立好關系,了解稅務機關的流程,建立起信任關系,在進行納稅籌劃的同時降低涉稅的風險。納稅籌劃人也要了解相關稅法,在出現爭議的時候要利用稅務機關的行政手段來解決爭議。
四、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路
(一)充分考慮繳納稅款的因素
首先要記得,納稅人取得的應該繳納稅款的所得就是個人所得稅。應該的繳納稅款是納稅人的收入減去規定要扣除的項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在實施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別確定、分類扣除。根絕納稅人所得的不同情況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辦法來計算的。
(二)充分利用納稅人不同類別的規定
我國稅法中所指的納稅人,泛指取得收入的個人,分為居民、非居民納稅人。不同的國家在針對居民納稅人的稅收立法和政策上有著不同的界定范圍。而我國對居民納稅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時間”,即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不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籍人。所以說,居民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是納稅人。而非居民納稅人就是在中國境內既沒有住所,也居住不滿一年的人。我國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義務有限。所以納稅人可以變化不同身份進行納稅籌劃。
(三)充分利納稅的優惠政策
稅收的優惠政策是稅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在調節稅收設計時一般都會有一些優惠政策。納稅人也可以利用這些政策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個人所得稅制定了一些優惠條款,比如對省級政府、國務院和解放軍以上的單位的獎金可以不用交稅,福利、撫恤金以及救濟款等優惠政策也為納稅人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捷徑。
參考文獻:
[1]么嬈.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對外經貿,2012,(8):156-158.
[2]陳紅萍,常樹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淺析[J].新財經:理論版, 2010, (12).
篇3
【關鍵詞】 稅法;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150-02
作為稅法人才教育的專門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充分認識稅法教學的重要意義,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隊伍等諸多方面積極進行探索,從而為社會培養優秀的稅法人才。
一、稅法教學凸顯的特點
(一)理論性
稅法與稅收的關系密不可分,稅收分配涉及到國家、公民的根本利益,稅的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進行,因此,稅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稅收確定下來。在稅法講授過程中,教師必須將稅法基礎理論透徹的給學生加以分析,尤其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效率等基本原則的講解,使學生在接受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在具體稅種的學習過程中深入理解基本原理的貫徹實現。
(二)綜合性
稅法涉及較多其他領域的知識,具備典型的跨學科色彩,例如會計、財務管理、訴訟、復議等等,因此,稅法的良好學習必須具備一定的基礎知識,能夠將稅法內容與會計原理、訴訟法制知識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否則難以進入學習狀態。即便在稅法課程內部,也會涉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各個稅種雖然相互獨立,但相互之間的關聯性表現的十分突出,綜合性、整體性的學習、研究稅法是對學生的必然要求。
(三)實踐性
無論是作為普通公民還是稅務工作者,都需要了解或者熟悉稅法的相關規定。學生通過稅法的深入學習,應當掌握納稅人、計稅依據和計算、納稅地點、期限、減免稅優惠等基本知識,并通曉納稅報表的填制與申報,達到能夠與現實稅務工作銜接的要求。同時,學生熟悉稅法必須依賴于企業經營過程,盡量讓學生了解納稅申報流程,實際經歷才能使學生盡快適應企業納稅需要。
二、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由于稅法學科本身的難度較大,以及教學實踐、理論發展的缺失,造成了高校稅法教學面臨著諸多困境。
(一)教學內容不足
教學內容是教育的基礎環節,沒有科學、合理的教學內容就無法提高教學質量。第一,稅法是稅收與法律的結合,稅法教學脫離任何一項內容均無法達到預期目的。稅法教材的內容編纂,或者“稅”的意味嚴重,或者“法”的思路突出,很少能夠將兩者良好結合。對于學生來說,脫離稅收的基本原理來講法,難以真正的理解稅收本質;而脫離法律原理、思想純粹只講稅,無法凸顯其中的法律精神。第二,稅法的實踐性表明國家會不斷制定、修訂新的稅收法律制度,以實現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目的,例如《個人所得稅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訂多次等,但某些稅法教材內容更新較慢,往往經過使用多年才進行改版,根本無法適應稅法不斷修改、完善的要求。
(二)教學方式落后
恰當的教學方式是現有體系下提高稅法教學質量的重要環節,但傳統教學方式已不能適應現代需要。第一,許多教高校稅法教學完全進行法規講授,而缺乏實用性、互動性。由于受到課時數量的局限,法規講授其實是在有限時間內完成龐雜教學內容的無奈選擇。“填鴨式”教學以傳授知識為中心,加之稅法內容理論性、實踐性很強,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無法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學習興趣難以被充分調動。第二,雖然在教學過程中一直倡導案例分析的方式,但實踐中如何恰當選擇案例成為教師面臨的重要問題。由于案例本身會涉及較多會計、財務管理、訴訟專業知識,如果不進行知識普及則案例教學難以達到應有效果,如果補充相應知識則會占用大量課堂時間,造成課時的緊張局面。
(三)教學隊伍匱乏
雖然高校均在努力打造高質量的稅法教師隊伍,但仍然無法適應稅法教學的長足發展要求。第一,稅法教師自身的專業結構不合理。稅法課程的綜合性特征,對講授教師提出了較高要求,但目前高校從事稅法教學的教師,或者具備法律方面的專業背景,卻不通曉稅收、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者具備經濟、管理的專業背景,卻缺乏對法學原理、理論的深刻學習。真正學習稅法的專業教師屈指可數,嚴重制約了稅法教學質量的提高。第二,稅法教師隊伍的數量缺乏。由于稅法教學起步較晚,從事專門稅法學習的教師人數不多,加之稅法本身專業性極強的特點,較少教師愿意轉到稅法領域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因此,稅法教學隊伍嚴重短缺,難以形成合理的教學團隊,也使得稅法教學培養的專門人才有限,后續發展力量不足。
三、稅法教學改革的對策
(一)更新教學理念
稅法教學改革首先應當轉變思想、更新理念,這是確保稅法教學改革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第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學生作為育人中心的地位日益突顯,高校教學理念必須隨之進行轉變。對于稅法教學來說,需要將學生的發展放在中心位置,圍繞提升學生的素質開展。例如,在設計稅法培養目標時候,需要更好地體現學生的求知需求;在具體培養過程中,需要按教學規律、特別是稅法教學的基本規律進行。第二,適應社會發展的理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社會需求,審視稅法教育教學。企業對納稅經濟行為日益重視,客觀上對稅務人才提出了嶄新的需求,稅收由宏觀管理逐步轉向微觀應對,因此稅法教學必須與時俱進,通過改革以突出稅法自身的專業特色,促進學生在激烈的人才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改變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是稅法教學改革的基礎,教材則是教學內容的重要組成。第一,稅法教材要具備前沿性特點,體現最新教學理論、教學方法,尤其需要將稅收知識與法律理論進行較好的平衡。注意理論聯系實際,擺脫稅法慣有的抽象、空洞弊病,將基本理論融匯于具體實例之中,選擇具有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增強分析、解決稅務問題的實際能力。在有限的時間內,教師需要借助報刊、電視、網絡等傳媒了解最新動態,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稅法、稅務信息。第二,課程體系是教學工作的總綱,是教學改革的切入點。稅法課程體系應當在符合其內在知識結構的前提下進行學科交叉,遵循邏輯性、體系性和開放性的原則,體現稅法學科的繼承性和開放性。具體來說,針對稅法課程的相關性,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分專業進行,在稅法課程開課之前,至少應當開設稅收學、財務會計、法律基礎等課程。
(三)轉換教學方式
培養學生學習稅法的興趣,形成學習的內部誘因,是學生主動學習、積極創新的重要條件,也是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的重要前提。第一,稅法教學應采取以法規講授為主、法規講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在講授稅法條文時,可從立法精神講起,講解稅法的內在規定性和應用問題。然后通過適當的案例分析,進一步理解和應用稅法條文,增強實際操作的能力。在稅法案例的選擇上應貼近實際,突出稅收業務特色,以培養學生稅收業務能力。第二,稅法教學方法應當實現以“教師為中心”向“學生參與式”的轉變,盡可能多地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式,針對生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互動討論,以誘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豐富學生的直觀經驗和感性認識,啟發學生對直觀材料進行比較、分析、綜合和概括。
(四)提升教學隊伍
“大學的榮譽不在它的校舍和人數,而在于它一代代教師的質量”。稅法教學的關鍵環節在于專業教師的素質與水平。第一,改善教師專業結構的合理性,提升教研能力、教學水平,尤其需要全面深入掌握稅收、法律專業知識,同時關注本學科的最新發展動態,掌握前沿的理論體系。同時,教師采取到相關單位調研、掛職等方式,積極參與稅務實踐活動,在教學中充分發揚稅法的實踐性特點。第二,學校應當積極培養專門稅法教師,通過培訓進修、攻讀博士等方式,促成中、青年教師的成長,從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而且,學校積極組織開展稅法教研活動,培養稅法教師產生問題意識,即能夠對現實稅法問題的挖掘和對稅法教學實踐所面臨的問題的反省,形成獨立的教學優勢和科研特色,使稅法教學富有持續生命力。
參考文獻:
[1]陳少英.我國高校稅法教學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學學報,2005(1).
[2]趙恒群.稅法教學問題研究[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7(1).
[3]李建英.論我國稅法教學方法的轉變[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8(3).
篇4
[關鍵詞]稅收;籌劃;原理;運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永恒話題。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政治行為,作為國家公民,納稅是每個人的義務。稅收最為困難的地方在于如何做好稅收,這不僅影響國家的安全穩定,同時也困擾著企業的發展。如何減輕稅負,為企業省更多的錢,這是我國政府和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因素的刺激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稅收籌劃是減輕稅負、增加利潤、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對中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
(一)絕對稅收原理
絕對稅收原理是指納稅人必須繳納稅收,總額可以減少的稅收原理。根據形式的不同,絕對稅收可分為直接稅收和間接稅收。直接稅收原理是指通過合理的稅收制度,縮小收稅節點,使納稅人繳納的稅收總額減少的制度。間接稅收原理是指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減少絕對完全相同的納稅對象,但納稅人支付的絕對稅額不減。
(二)相對稅收原理
相對稅收原理是指一定時期內納稅人的納稅總額并沒有減少,而是由于不同時期的稅額變化,納稅人的收益增加了。相對稅收原理體現在貨幣價值的合理利用上,通過提前扣減應納稅所得額或費用項目,延遲納稅時間。如果這一階段企業向政府借了一筆無息貸款,那么納稅人在當期將擁有更多的資金用于商業活動,并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
二、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合法地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避免企業逃稅。所以稅收籌劃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一)不違反稅法的原則
稅法是調整和規范稅收雙方行為的法律規范,是法治行為。納稅人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納稅,如果違反稅法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籌劃是合法的,原則上不同于偷稅,如果在稅收籌劃方面采取非法手段,實質上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因此,納稅人在稅收籌劃中必須遵循不違反稅法的原則,這是由稅收籌劃的性質決定的。
(二)預規劃原則
稅收籌劃必須在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前實施。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同于偷稅,這是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企業要開展稅收籌劃應在投資、經營等經濟活動安排前。企業在先期規劃時,要考慮到相關稅種的比較,全面調查相關的年度稅收信息,立足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連續性、綜合性;在考慮自身稅負的同時,也應考慮到合作企業的稅務狀況和稅收轉移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應的規劃。所有稅收籌劃必須發生在商業活動開始之前。
(三)效率性原則
追求效率是一切經濟活動的目標,也是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原則。稅收籌劃可以產生減輕稅負的效果,但在選擇和使用上稅收籌劃策略往往需要配合其他措施,才能實施這些措施。如何將稅收籌劃的最低成本、稅收籌劃納入凈收益(稅收效益減稅)最大化是稅收籌劃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對各種方案進行稅收效益比較。
三、稅收籌劃的運用
(一)在融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必須對影響稅收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比如,不同融資渠道的稅收,其影響的程度也不同。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是兩種主要的融資方式,每一種方法都有它的優點和缺點,因此,企業必須在融資過程中進行合理稅收籌劃。
(二)在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投資獲利是許多企業或很多機構盈利所選擇的方式,如合資、獨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如果投資少,規模小可以優先考慮獨資企業;如果規模不大,但投資數量多,可以選擇合資企業:企業規模若龐大,應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下選擇。不同形式的組織,其對稅收的籌劃方式也不同。因此,稅收籌劃在投資過程中主要體現在組織形式的選擇方面。
(三)收入分配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在收益分配的選擇方面,我國基本上對所有企業都征收所得稅。但是對一些靠資本獲取利益,實際上稅收政策中有免稅條文。資本所得免征所得稅:個人買賣國庫券差價所得和利息所得、個人投資入股企業的資本公積金轉成股本的所得等。因此,通過營業收入資本轉化為所得稅也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稅收籌劃方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和完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稅收是國家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本身難以生存,再加上高額的稅收使企業生存更加艱難。因此,在繳稅過程中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是比較科學的一種方式,在財務管理中充分利用稅收籌劃不僅是新時代企業提高經濟利益的需要,也是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只有通過風險防范和理性的把握才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減少不必要的稅收損失,間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樊清玉.原創思想點睛之筆:《蔡博士精典財稅系列》(第一輯)[J].會計師,2007(3).
篇5
關鍵詞:財政幻覺 行為經濟學 原理 應用 制度選擇
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行為經濟學
行為經濟學作為經濟學和認知心理學的交叉學科,將認知心理學的理論應用于不完全理性市場條件下個人的行為模式研究,分析影響個人行為選擇的內外部因素。作為行為經濟學、心理學基礎的原理是“認知偏差”。認知心理學從認知的視角觀察人的行為,認為個人對現實的反應可能與客觀世界不符,但和個人思維和想象的內部世界中的主觀現實是一致的,即存在所謂的認知偏差。這種認知偏差主要體現在對影響未來決策的效用評估上。效用是西方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商品或服務滿足人欲望的能力,也就是消費者在消費商品或服務時所感受到的滿意程度??崧鼘⑿в梅譃閮深悾阂环N是邊沁使用的,指快樂和痛苦的體驗,稱為體驗效用;另一種是現代意義的,指決策的權重,稱為決策效用。其中,體驗效用是人們對事物進行評價和判斷的依據,但是,人們在對未來進行決策時依據的是自己對未來效用的預期,也就是預期效用。因此,個體在決策中產生的認知偏差來自于對影響行為選擇成本和收益的預期,即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與真實的成本和收益存在一定誤差,這在個人決策時會產生心理錯覺,并影響個人決策的結果。行為經濟學就是研究在認知偏差基礎上個體進行決策時行為模式規律性的一門經濟學分支學科。這一分支隨著其代表人物例如卡尼曼等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而逐步為人們所接受和重視。
(二)財政幻覺
所謂的“財政幻覺”,是指基于不同財稅制度安排在納稅人心理上產生認知偏差,強化或弱化納稅人對稅負痛苦的主觀心理感受,并對納稅人的行為選擇結果產生影響的制度效果。財政幻覺的概念最早由意大利學者阿米卡爾?普維亞尼提出,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詹姆斯?M.布坎南將普維亞尼的財政幻覺理論推廣應用于財政民主問題。布坎南指出,在充分的民主的背景下,不論最初的組織動機如何,財政制度均能夠根據它們產生財政幻覺的傾向進行分析和排列。財政幻覺有樂觀和悲觀兩種不同類型。普維亞尼式的財政幻覺是一種樂觀的財政幻覺,這種財政幻覺強調通過財稅制度安排產生弱化稅負痛苦的主觀錯覺,以減少推行財稅制度過程中來自納稅人的阻力;布坎南式的財政幻覺是一種悲觀的財政幻覺,這種財政幻覺強調通過財稅制度安排產生強化稅負痛苦的主觀錯覺,以激發納稅人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觀念,打造民主參與的觀念內核。對于財政民主而言,悲觀的財政幻覺是更為理想的選擇。
財政幻覺產生的機理是認知偏差。布坎南認為,如果選擇者不掌握關于可選擇對象的充分信息,而且他半信半疑,那他就會對可選擇對象形成不完全的概念。如果他受到某種幻覺的影響,他就對可以選擇的對象形成錯誤的概念。在納稅問題上,認知偏差容易導致財政幻覺的產生??娎罩赋?,財政幻覺的一般觀念是,存在某種沒有被公民觀察到或沒有充分觀察到的政府稅收來源。如果這些來源的資金被花費了,那么一部分或所有公民都會從這些花費中獲益,而對于政府的支持就會增加。因為公民不清楚這些開支的來源,所以,他們看不到支付更高稅收或錯過稅收削減而帶來開支增長的痛苦?;谡J知偏差而產生的財政幻覺會對納稅人產生重要的影響,包括公共權利意識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
(三)應用行為經濟學原理分析財政幻覺現象的基礎及意義
財政幻覺產生的原理與行為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相同,二者都是基于認知偏差。行為經濟學探索不確定性的外部條件以及個體主觀產生認知偏差的情況下個體的行為選擇問題,而財政幻覺是在對影響行為選擇的各種變量及其權重進行預期過程中發生偏差而產生。這樣可以借助于行為經濟學的原理闡釋財政幻覺產生的內在機理,從而深化對財政幻覺現象的認知。
基于行為經濟學基本原理的正向或逆向的不同應用,財稅制度安排會產生樂觀或悲觀兩種不同的財政幻覺。本文的目標便是通過對不同種類財政幻覺現象的分析,厘清其背后的行為經濟學原理及其應用狀態,通過對行為經濟學基本原理的反向應用來矯正不利于民主觀念和權利意識生成的樂觀的財政幻覺,并通過有針對性的制度改革營造有助于權利意識和民主觀念生成的制度環境。我國當前的民主、法治建設所遭遇的阻力,大部分來自于歷史的負重。兩千多年的專制、人治的歷史塑造了民眾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的觀念,而民主、法治意識極度匱乏。即使經過30多年的市場經濟洗禮,當前民眾的公民意識仍然淡漠。應對此種問題,在進行宣傳教育的同時,也可以借助于悲觀的財政幻覺,通過有針對性的財稅制度設計放大稅負痛苦,將民眾對個人利益的關切轉化為對公共事務民主參與的熱情,從而提升民眾的民主觀念和權利意識。前景理論及其從中引申出的稟賦效應和現狀偏見、錨定效應和心理賬戶是行為經濟學的三大理論基石,本文對財政幻覺的考察亦將以上述三大理論為基礎進行。
基于前景理論的財政幻覺分析
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卡尼曼(Kahneman)和行為經濟學大師特維斯基(Tversky)在1979年提出了前景理論,也有的學者將前景理論翻譯為“預期理論”。該理論指出,在面對未來的風險選擇時,人們通過一個價值函數來進行價值評估。前景理論的下述原理能夠解釋各不相同的具體的財政幻覺現象。
(一)基于損失厭惡(Loss Aversion)產生的財政幻覺及其啟示
所謂的損失厭惡是指人們厭惡任何形式的損失,并盡量使這種損失不再發生。在作出自己決策的過程中,人們賦予損失的權重要明顯地大于賦予獲得的權重??崧J為,當人們對盈虧進行直接比較或權衡時,虧似乎比盈影響更大。換言之,大多數人對損失和獲得的敏感度是不對稱的,面對損失的痛苦感要大大超過面對獲得的快樂感。在金錢方面(或在其他的“損失”或“獲得”能夠被衡量的領域),人們對‘損失’的價值感知通常是相同數量“所得”的兩倍。普維亞尼歸納的下述財政幻覺現象均是基于損失厭惡原理的逆向應用而產生的。
一是將稅收計入個人對私人商品和服務所做的支付中,會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典型的代表是消費稅的征收。此種財稅制度安排將賦稅隱藏于私人的購買行為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能夠避免公眾產生損失厭惡的心理,制造了樂觀的財政幻覺。這種能夠產生樂觀財政幻覺的制度安排不利于納稅人民主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覺醒,是逆向應用損失厭惡原理的結果。這一啟示的意義在于,通過正向應用損失厭惡原理可以產生有助于財政民主實現的悲觀的財政幻覺。具體而言,價內稅容易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不利于財政民主觀念的覺醒,價外稅是比較理想的稅制選擇。
二是統治者作出假的許諾,這種手段往往采取使個人認為各種各樣的支出計劃是暫時的和短期的形式,從而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而實際上,這些計劃一旦開始實施,就會維持下去。此種故意營造稅負痛苦是“暫時的”、“短期的”的財稅制度安排,能夠利用公眾的損失厭惡心理降低推行此項決策的阻力,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這也是逆向應用損失厭惡原理的結果。這一啟示是,對于財政民主而言,有關財稅的法律、法規的名稱中,盡量避免出現“暫行”的字樣,通過正向應用損失厭惡原理,最終產生悲觀的財政幻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名稱中,多數帶有“暫行”的字樣,這不利于產生有助于財政民主觀念覺醒的悲觀的財政幻覺。
(二)基于參照依賴產生的財政幻覺及其啟示
所謂的參照依賴,是指價值的載體是相對一個參照點定義的“損失”或“獲得”,換言之,實際情況與參照水平的相對差異比實際的絕對值更加重要。人們在對事物進行分析判斷時,常常會選取一個參照標準作為參考依據。人們通常不會過多地留意所處環境的特征,而是對自己的現狀與參照水平之間的差別更為敏感??崧J為,人們最常見的參照點就是現狀,但也可能是你期待的那個結果,或者是你感覺實至名歸的結果。高于參照點的結果就是獲得,低于參照點的結果就是損失。
在逆向應用參照依賴原理下,能夠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普維亞尼指出,在公共支出中,政府往往不讓公眾看到預算計劃的規模和真正性質,這種情況下能夠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即使在現代的預算制度下,預算的復雜性也致使公民至多粗略的了解公款的分配情況。同時,在預算報告中僅僅提出預算規模的數值,而缺乏不同年份之間預算規模的縱向比較和不同部門和支出項目之間的橫向比較,也容易產生上述這種財政幻覺。此種財政幻覺現象產生的原理就是參照依賴的逆向應用,即通過弱化公眾對財政支出數量“變動”的感知而使其更容易接受現行的財政支出方案。此種樂觀的財政幻覺不利于公眾獲得真正的財政信息,降低財政過程的透明度,不利于財政過程的民主參與。這一分析的啟示是,在推進財政透明化制度建設過程中,不能忽略基于逆向應用參照依賴而產生的這種樂觀的財政幻覺,只要將參照依賴原理的應用由逆向轉為正向,即將不同國家之間、不同年份之間、不同部門之間、不同支出項目之間有關預算支出規模、績效等的橫向和縱向比較嵌入財政透明度的量化指標之中,就可以消除這種不利于財政透明、民主的樂觀的財政幻覺。
(三)基于敏感度遞減產生的財政幻覺及其啟示
卡尼曼指出,一種降低敏感度的原則在感覺維度和財富變化的評估活動中都是適用的。這即所謂的敏感度遞減,是指不論是獲得還是損失,其邊際價值隨其不斷增大而遞減。鑒于對未來不確定的金錢結果的偏好,敏感度遞減意味著隨著人們眼前的財富水平距離參照水平越來越遠,其價值的邊際變化量將不斷減少。
將此種敏感度遞減原理正向應用于財政制度建構過程,能夠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普維亞尼認為,如果可以分解一個人的總納稅負擔,使他面對無數小稅而不是若干大稅,就會產生財政幻覺。這種將稅負分散于若干小稅的做法,其原理就是敏感度遞減的正向應用,即納稅人對眾多小稅的稅負痛苦敏感度會逐步遞減,如果稅負在其可承受的限度之內的話。此種利用“短痛”分解“長痛”的稅制安排,能夠產生樂觀的財政幻覺,但此種稅制結構不利于只有在足夠的稅負刺痛下方能覺醒的民主觀念和權利意識的生成。在財政民主的背景下,只需逆向應用敏感度遞減原理即可消除上述樂觀的財政幻覺。具體而言,正向應用敏感度遞減原理并產生樂觀財政幻覺的稅制選擇是復合型稅制,逆向應用敏感度遞減原理并產生悲觀財政幻覺的稅制選擇是簡單型稅制。這一啟示是,簡單型稅制更有助于財政民主的實現。
基于稟賦效應和現狀偏見的財政幻覺分析
在損失厭惡的基礎上,還可以引申出其他兩個行為經濟學中的原理,即基于現有物品損失的厭惡而產生的稟賦效應和基于現狀改變的厭惡而產生的現狀偏見。
(一)基于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產生的財政幻覺及其啟示
篇6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I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2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2.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2.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3]李龍梅.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6,(4).
篇7
[關鍵詞]超金邊債券風險收益國債規模
國債之所以被稱為“金邊債券”是因為其安全性好,即風險小,而并非收益高所致。目前,我國的國債安全性好,收益且高,故此稱之為“超金邊債券”。本文擬對“超金邊債券”進行系統的分析,揭示其內含的風險,并提出防范風險的可行措施。
一、“超金邊債券”的特征
根據資產選擇理論,風險-收益無差異曲線上各點的風險和收益â是對稱的,即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
如圖一,點A(δa,Ra)與點B(δb,Rb)分別代表兩種金融資產國債和銀行存款的風險-收益組合。因為國債的風險小于銀行存款的風險(δa<δb),所以其收益也相對較低遵照此原理,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債利率設計的一般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如美國、加拿大兩國。從表一可以看出,美國從1980年年均存款利率都低于年均國庫券利率,最為典型;而加拿大除85、87、91年國庫券年均利率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外,也符合資產選擇的基本原理。
而若圖中的A點移動到A’點,那么國債便成為低風險高收益的金融資產,即“超金邊債券”。中國國債便具有這一特征。在實踐中表現為國債的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率。表二所示,從1985年開始,中國國庫券的發行利率都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這顯然不符合資產選擇的基本原理。
二、“超金邊債券”的成因
相對于銀行存款而言較高的利率是我國國債“超金邊”的基本成因,其形成機制如下:
(一)財政狀況惡化導致對資金的迫切要求
改革開放十幾年來,伴隨著“減稅讓利”,財政愈發入不敷出。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初,政府宏觀調控的加強,要求財政提供更為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為彌補財政赤字和籌集經濟建設資金,財政表現出對資金的迫切要求。增加稅收和向銀行透支阻力重重,增發國債便成為唯一合法的途徑。在經歷了行政性攤派、低息發行,投資者因利益受損而抵觸之后,政府開始采用經濟手段運作。為了保證資金供應的及時、足額,除了用法令保障國債的發行以外,以高的利息來取悅債權人就成為必然。實際上十幾年來財政銀行孰大孰小的爭論,在很大意義上講便是對資金控制的爭奪。在對民間財富爭奪的博奕過程中,納什均衡并未實現,反而使得資金需求的增長推動了利率的上升。
(二)國債流動性的缺乏
金融資產風險、收益和流動性的一般關系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流動性同收益成反比,即風險越高,收益越高;流動性越低,收益越高。國有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國債和銀行存款的風險大致相同。但是國債的流動性在目前遠遠不能與銀行存款的流動性相提并論。這一資產定價模式決定了金邊債券的利率非高不可,否則便失去了應債的來源。
(三)稅收豁免
西方稅制中對國債利息和銀行存款利息的稅務處理是不同的。對前者免稅,對后者一般課征資本利得稅。從而使得投資者不致于因投資于低利率的國債而造成過高的福利損失。國債是名符其實的金邊債券。
我國對國債利息和銀行存款利息皆實行稅收豁免。如此,依靠稅收優惠均衡二者收益的機制便不存在,以銀行存款收益作參照系,國債利率只有較高才行??紤]到政府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呼聲越來越高,以及伴隨國有銀行商業化的改革,投資風險逐步加大,將中國目前的國債稱為“超金邊債券”實不為過。
三超金邊債券的風險
從債權人的角度看,持有超金邊債券是極富合理性的。因為在公債-收入低的國家,李嘉圖等價定理并不存在,個人不能預測政府債券還本付息所需要的未來納稅義務,投資者往往視公債如財富,并增加即期消費。特別是“超金邊債券”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投資者在將風險外化給政府的同時,自己獨享高收益。這其實是一種錯覺,它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命題是“理性人”假定。政府在從事債務融資時必定考慮到風險和收益的關系,總是盡可能地降低籌集風險和成本。它在以高成本借入資金的同時,也在釋放著自己的風險,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從理論上講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債務滾動的方法使自己永不還債,只要其信用足夠大,實際上世界上大部分政府是將債務本金當作資本性支出來運作的,借新債還舊債,使之成為“永遠的債務”。因為在很大程度上國債是被當作儲蓄來使用的,它對投資者的福利影響并不存在代際的負擔。但是債務利息是資本性支出分攤到本期的成本,屬于經常性支出一類,它應當由當期的經常性收入(稅收)來承擔(如果當年不必實際支付,也應當用當年稅收建立償債基金,留待到期一并支付)。這一部分用借債的方式來墊付,實質上是將本期的成本推給未來。這樣公共產品的受益人與成本負擔人就不相一致,它不僅使效率的權衡機制受到損害,而且會使國債的規模以幾何級數增長。長此以往,國債規模勢必失控,如此循環往復,風險慢慢積聚?!俺疬厒比缤呋瘎┮话闶惯@一過程加速。下面分別加以分析。
(一)債務危機和財政危機
國債規模并不一定導致債務危機和財政危機,如果債務資金使用效益不高,則會造成政府償債負擔過重,被迫借新債還舊債,使赤字開支和債務自我積累,積息的支付反過來又會增加預算赤字,如果不增加稅收和削減開支,就得繼續借債,陷入惡性循環。國債規模的擴大固然可以緩解當前的財政困難和滿足財政還需要于一時,但又可能將財政推入危機之中。
(二)總需求膨脹
中國的國債發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設性公債,即主要用來籌集資金,真正作為調節社會需求杠桿的效用并不明顯。因為國債若作為杠桿來使用,其發行量便應該隨經濟周期波動而相應增減。我國二十年的改革,經濟波動很大,但國債的發行規模曲線一直向上傾斜,表現出極強的擴張性。而國債無論是在發行期還是在償還期都具有擴張效應,即舉借國債既有擴張社會總需求總量之效,又可以使得整個社會的消費-投資結構發生有利于社會總消費一方的變化。(高培勇1995)在通貨膨脹時期,大量舉債是火上澆油;在經濟陷入低谷時,發行國債固然可以通過乘數效應刺激產出,但如果刺激過大,則會引起滯脹。同時,財政宏觀的結果是熨平經濟周期還是放大經濟波動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
(三)抑制市場發育健全過程
市場經濟要求市場承擔主要的和基本的資源配置任務,而只有在市場失靈的地方才需要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不可否認,我國財政通過借債為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發展立下殊功,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基礎設施落后、長期投資不足、經濟發展的“瓶徑”問題。公債成為政府直接籌資和配置社會資源的工具與手段,在緩解國民經濟比例失調的同時,又否定著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使政府對經濟直接干預的擴大和市場發育健全過程受到抑制,也意味著政府舊職能的增強。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化的進程。這恐怕是超金邊債券帶來的最大的風險。
四“超金邊債券”風險的防范
從國債規模的相對指標來看,債務依存度和償債率已大大超越安全區,(劉溶滄1998)財政方面債務重負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刺激內需為主的政策下,國債的杠桿作用必須加強。如何防范由國債規模失控引起的風險,還國債金邊債券的本來面目,乃當務之急。
(一)振興財政,降低財政對資金的需求。
這是根本的措施。結合目前的稅費歸位,將預算外資金劃歸預算內,完成政府預算的統一,加強稅收征管,可以大幅度提高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據保守估計,可由10%左右提高到25%左右)。同時,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支出效率,使得債務收入真正能夠用于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等關系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項目。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防止因非生產性支出占用債務收入導致的財政償債能力下降的問題出現。財政支出項目應決策科學、監督有力,使債務籌集、使用、償還良性循環。財政困境擺脫之后,政府債務融資的力度便會下降,對資金需求的減少將會引致國債利率的下調。
(二)增強國債的流動性
只有流動性提高了,國債的利率才可能降下來,這有依賴于資本市場的成熟。從當前看提高國債流動性主要應從改善國債的結構入手:(1)期限上長短結合,使國債流量和存量比例合適,防止債務集中;(2)品種多樣化,增大投資者的選擇余地;(3)購買主體多樣化,增加機構持有量,增加機構投資者,如金融機構持有大量公債,可以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工具,從而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
(三)加強國債管理
建立償債基金,用稅收收入償還債務利息,舊債本金通過發行新債償還,以防止債務規模失控。同時改變年初確定發行額的方法為年末確定總額的方法,使國債數量與當年的財政運行的實際狀況相符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出臺《國債法》
布坎南曾在解釋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的基礎上分析過政府財政支出的發展趨勢,并得出了追求公共權力極大化的政府必然帶來財政支出規模極大化的結論。(布坎南1992)。不可否認,這些年債務規模的擴大與國債的非強制性,預算約束軟關系密切。《國債法》的出臺,有助于國債的發行規模、使用、償還等有章可循。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方是防范“超金邊債券”帶來的風險的正確途徑。
①此處的收益僅就純金融資產而言,未考慮稅收優惠等因素的影響。實際上正因為國債收益低,政府才采取稅收優惠。參考書目:
1.RobertS.PindyckDamielL.Rubinfeld“micro-Economics”—Prentice—all.International,Inc1997P161
2.張馨《比較財政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P320
3.高培勇《國債運行機制研究》-商務印書館1995
4.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中譯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
5.勞倫斯.哈里斯《貨幣理論》(中譯本)-中國金融出版社1982P239-255
6.王亙堅凌嵐《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支出研究》-《財經問題研究》1998,5
篇8
關鍵詞:誠實信用;稅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14-03
稅法適用,是稅收行政機關與稅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稅法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活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別是稅法上能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呢?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指的是人們在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時必須具有善意、誠實的良好心態,恪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善意真誠、守信不欺、講求公平合理。一般認為是維護民事活動中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體現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征稅主體則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想擴大稅收,因此,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為了處理好征納關系,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適用于稅法。
1.對稅法的適用起到評價作用。在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既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司法活動的創造性,事實上也給法官確立了價值判斷的基礎,對司法自由裁量權形成必要的約束。在稅務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讓法官在國家與納稅人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對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進行評價,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
2.對稅法的適用起補充與解釋作用。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基本原則,這決定了稅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確定性,但稅法的適用不可能是機械的,稅法也具有滯后性特點,要對稅法進行補充與解釋,對稅法進行適用時,依課稅目的或依誠信原則進行解釋,其結果可能會大不一樣。依課稅目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卻難免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則更能體現稅法的公平,彰顯稅法的目的[1]。因此,進行稅法解釋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這一法的最高價值,須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而當稅法規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備時,也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則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才不會發生立法偏差。
3.對稅法的適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的最大價值就在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保證交易安全,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的。就稅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稅的成本;第二,納稅的成本;第三,征稅和納稅博弈的成本。在稅收當事人之間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建立起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可減少稅收征納成本,對社會經濟起促進與保障作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可行性
1.誠實信用原則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稅收法定原則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2]。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合法性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法構成要素中的實體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政府就無權向人民征稅。課稅要素明確要求,凡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而產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則,指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依法征稅,稅務機關既不得隨意減免稅,也不得與納稅人就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達成任何協議。由上述可知,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觀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出現在稅法中,在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則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雖然能達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個案的公平,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外在客觀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會帶來個案實質的不合理。這時,就要考慮對其進行補充,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以誠實守信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誠實信用是一種彈性原則,追求的是具體個案中的合理性與妥當性,強調法律行為完成后,原則上不得撤銷,以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征稅機關實施溯及既往的變更不僅會給納稅者帶來不利益,違反課稅中的誠信規則,而且也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公認的法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排除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適用上所產生的不合理性,可作為對抗個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實現稅法的正義。
2.稅收征納實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3]。這決定了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可適用性。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中最高法律原則的確立,決定了納稅義務只要滿足法定的課稅要素就成立。稅收征納實體法律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由于公法的原因而發生,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這種債權債務具有法定性,不能協議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稅收和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同,但由于稅收也是一種經濟活動,雖然具有強烈的行政性,但從稅收關系的實質內容來看,這是經濟關系,內容是一種金錢給付。由我國稅收的方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相似之處。這種債權債務的履行和行使同樣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
3.信賴保護原則在各國行政法上的確立,決定了將傳統私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國家公共職能的變化,使得傳統的公權力方法已不足調整國家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更好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調整方法來彌補傳統公權力方法調整的不足,作為私法的最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之一。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適用,在公法上也同樣可以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具體適用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作為貫穿解釋和運用整個稅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稅法律主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張進德也認為:“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以外之基本原則,乃系形成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在原則,亦不外乎是由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容必然發生的衍生原則。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可為稅法的基本原則?!盵4]因此,要把誠實信用原則看作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有益補充,而不是替代稅收法定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時,要進行嚴格限定,避免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稅收法定原則。
一般情況下,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執行應當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便在稅務行政處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方面,也應當首先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免遭任意侵害,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限制。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強調征稅行為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確定性,最易于執法和司法。
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作為對抗個案的不公平手段適用的。因此,只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已經確立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可能發生個案的不公平,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嚴重受損害時,甚至危及稅法的安定性時,才可考慮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稅務機關的適用
1.稅務行政機關對納稅人提出了構成信賴對象的正式主張。稅務機關必須有可以為納稅人信賴對象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者是不作為。這種主張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稅務人員代表稅務機關做出。但對于并沒有代表權限的稅務職員或稅務部門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為信賴的對象。
2.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表示,并以此信賴基礎做出了相關經濟性處理行為。僅僅因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尚不足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要在信賴基礎上進行了某些經濟性處置。這種經濟性處理行為帶來納稅人的財產變動,構成信賴利益的生成。
3.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納稅人主觀上為善意,若納稅人本身采取了隱瞞、虛報等不真實行為,則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庇伞抖愂照魇展芾矸ā房梢姡覈惙ㄔ诙愂毡窘鹕衔唇o予信賴保護,卻在滯納金方面給予了信賴保護,我國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信賴利益的依據就是誠實信用原則,這起到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的行為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即便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將法律部分廢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納稅義務發生或消滅。
(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的適用
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僅適用于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對納稅人適用。
1.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這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只存在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的信賴。由于稅收法定主義,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稅的信賴,而稅收是政府依賴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雖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個納稅主體都想“搭便車”,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這才需要強制措施,保證國家稅收的實現。從納稅機關和征稅機關的關系來看,納稅人的確應該誠實信用地履行稅收債務,但是這應為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對納稅人的不誠信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法律不能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進行處罰。
2.納稅人誠信義務已經具體化為法律的規定,政府的信賴得不到保護時已有救濟措施,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一方,在信賴納稅人依法履行稅收債務,而信賴未得到實現時,政府可以動用公權力對納稅人進行強制,讓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對納稅人不依法履行稅收債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偷稅、騙稅和轉移、隱匿財產欠稅的行為作出了規定。該法52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奔{稅人的不誠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政府的信賴。法律有具體規定時應該適用具體規定,這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參考文獻:
[1] 包子川,李初仕,陳光宇.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J].稅務研究,2002,(8).
[2] 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33.
篇9
【關鍵詞】偷逃稅博弈論,信息不對稱,預期效用理論,文獻綜述
一、國內部分
總體來說關于偷逃稅的文獻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分析。
1.納稅人心理行為的角度:張琳(2002)從納稅人的心理因素出發,結合勒溫的行為學模式和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分析了我國納稅人行為產生的原因和過程,并在行為修正理論的基礎上,探討了引導和規范我國納稅人行為的方式和途徑。分析了納稅人逃稅的內在動機和外在激勵。并且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了,解決偷逃稅的解決辦法。
2.從政府、稅務機關的角度:造成目前我管偷逃稅嚴重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稅務機關的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查處力度低。周廣仁(2006)從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收體制、隊伍素質、管理手段、稅收環境、稅務征管能力的國際比較等多方面全面的闡述了我國稅收征管造成稅收流失的原因并提出了解決辦法。
3.博弈論的角度:馬拴友 (2001) 從財政交易制度框架內看,認為稅收流失其實是一種交易成本。納稅人與稅務當局的非合作博弈,不存在純戰略納什均衡,但存在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即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分別以一定的概率隨機選擇稽查和逃稅。由于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或稅務執法缺乏必要的技術手段才會產生逃稅現象。李國鋒、李麗(2005)認為,國內部分學者對該博弈行為都假設為“稅務機關一旦檢查,逃稅就會被發現”?,F實中,這一假設過于嚴格。他們引入稅務機關一旦檢查,納稅人逃稅被檢查出的概率變量以及逃稅的社會信用損失的機會成本變量,利用博弈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對稅務監督博弈做進一步的分析。
4.信息不對稱的角度:許建國(1999)針對不對稱信息和優化稅收理論的基本內容和內在聯系做了比較詳盡和準確的評述。孫亞(2000)主要從稅收征管實踐的角度,強調了在稅收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建立激勵機制的問題,并以某一特定行業的征管措施為例來佐證這一思路的可行性研究。劉穎(2002)從如何緩解不對稱信息對稅收征管制約的角度探討了稅務信息化的基本機理,對我國稅務信息化實踐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議。國內這一階段的研究已經不僅僅停留在對從不對稱信息角度研究稅收這一思路的簡單評價上,而開始強調運用這一方法來具體分析我國稅收改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5.基于預期效用理論的納稅遵從研究:袁國良(1995)在比較阿林厄姆和桑德姆“預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和斯里尼瓦桑“預期所得最大化”模型的基礎上,建立了效用最大化個人偷逃稅模型,并據此分析個人所得稅偷逃稅的原因并提出建議。楊碧云、易行健、易君健 (2003)綜合述評西方個人所得稅逃稅理論模型的演進和最新發展,并提出要進一步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提供良好的納稅服務,同時要增加逃稅風險與成本,減少逃稅收益。谷成 (2009) 在A - S 模型的基礎上,分別采用委托-和博弈理論模型對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相互作用進行了探討。在受到稽查的范圍內,高收入納稅人的申報收入將處于或接近界定稽查分隔點的臨界值;相反,在博弈理論模型的序貫博弈狀態下,很多受到稽查的納稅人的申報都是不誠實的。即稽查概率的確定、稽查策略的選擇和處罰力度等要素對模型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
二、國外部分
美國經濟學Cagan( 1958)是現代最早研究偷逃稅問題的學者,他在《Demand for currency relative to the total money supply》一文中首次運用現金比率法估測: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美國偷逃稅申報收入幾乎占到申報總額的 23%。因此,他提出稅收流失的主要途徑就是偷逃稅。
1972 年,阿林厄姆和桑德莫在貝克爾關于犯罪經濟學研究和阿羅關于風險和不確定性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上最早提出利用預期效用最大化模型來分析稅收遵從問題?;炯僭O是:“經濟人”假設,納稅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納稅人是風險厭惡者。這樣得到的結論是提高處罰力度和檢查力度可以減少偷逃稅,而稅率變化對偷逃稅的影響不確定。他們的模型將對納稅人的偷逃行為所處的罰款看作是關于納稅人偷逃收入的函數,即罰款額為納稅人偷逃收入額與罰款率的乘積。這與現實不符。
從道德的角度分析,Baldry(1986)發現一些個人因為道德原因不騙稅。Erard and Feinstein(1994b)在稅收遵從的研究中采用了內疚和羞愧兩個心理學理論。并據此說明這些道德情感對納稅人的稅收遵從的作用;Marta Orviska和John Hudson(2003)在 A-S 模型的基礎上,引入公民責任和守法公民這一對社會變量從社會學的角度進行分析。得出公民責任和守法公民在提高稅收遵從方面有關鍵的作用。Lewis(1982)研究個體納稅心理發現,只有在納稅人感到就他的收入而言稅收政策是公平合理的,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會逃稅;Spicer 和 Becker(1980)在一個實驗中發現那些被告知他們的稅率比其他的人高的納稅人會逃相對更高數量的稅。Spicer 和S.B.Lundsted(t1976)和 Kent W.Smith(1992)指出:當一個納稅人認為其交的稅款沒有被合理地開支,就會感到被欺騙并可能拒絕履行他全部的納稅義務;We-bleyetal(1991)通過實驗檢驗了納稅人對政府滿意狀況對遵從的影響。實驗顯示對政府的疏遠或對法律的消極態度的被試者,他們在實驗中有非常大的可能會逃稅。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收入分配 稅收調節 稅收對策
中圖分類號:F014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極大的提高。一方面全體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但另一方面收入差距卻在擴大。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當前收入水平的差距問題:一是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在1985年以前,我國城鎮居民幾乎不存在收入差距問題,基尼系數小于0.2。伴隨市場經濟進程中,城鎮居民的基尼系數一直呈上升趨勢, 2002年達到0.32。二是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則一直高于城鎮居民, 2002年為0.37, 2011年中國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為0.3897。三是城鎮與農村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近20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緩步擴大,2012年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小幅降低,從2011年的3.23:1降為3.13:1。當前我國不僅城鄉差距問題較突出,同時還存在東中西部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同省份之間的收入差距,省份內部不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等地區性收入差距,行業收入水平之間的差距和不同職業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
二、從稅收的角度分析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否定了傳統的“非稅論”的觀點,確立了稅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地位和作用,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國家調節經濟、調節居民收入的重要杠桿。多稅種、多次征、多環節調節的復合稅收制度開始建立,稅制結構不斷趨向科學,稅收調控領域不斷擴大,稅收收入穩定增長,尤其是設計了個人所得稅對社會成員收入分配進行調節。但由于改革的前期在收入分配上實行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鼓勵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在稅收理論和稅收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受這一原則的影響和制約,表現在稅制設計和稅收政策的具體運用上,就是更多地注重效率而非公平。這導致了中國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加強,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稅收實踐中都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因而既缺乏系統科學的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論體系,更缺乏切實可行的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
三、稅收調節居民收入的基本原理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機制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市場調節、政府調節和社會調節。其中,市場調節在收入分配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調節在個人收入分配中起著主要作用,而社會調節是市場和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有益補充。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途徑多種多樣,既有經濟手段,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工資政策、價格政策、產業政策等,也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稅收作為政府調控手段之一對收入分配調控具有其獨特性,是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一方面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以法律為保障的強制無償課征。這種強制、無償的課征使得稅收成為一種獨特的剛性分配,能夠以強制的力量,按照法定稅率調節居民收入分配,進而實現預定的目標;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稅種的設計和稅收制度的安排,對居民收入從形成到消費、積累、轉讓等各個環節實施全方位地控制和調節,因而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范圍最廣,滲透力最強。同時,稅收調節還可以直接立足于收入分配公平,即國家通過稅收政策中的倫理思想,諸如對奢侈品課重稅、對日用必需品課輕稅,并通過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將這種稅收分配中的倫理思想,具體化為一定的課稅對象和稅率,統一地、無差別地適用于不同的社會群體和個人,從而使得這種公平尺度能夠通過稅收分配更加有效地作用于整個社會。
四、縮小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稅收對策
(一)初次分配領域的稅收對策。
(1)打破行業壟斷,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國家要加強對壟斷行業分配的監控,加大對工資福利過高、增長過快行業的職工收入調控力度。 (2)堅決取締各種非法收入。重點打擊以權易錢、走私販毒、假冒偽劣、欺詐行騙等違法行為,取締各類非法收入。
(二)再分配領域的稅收對策。
(1)完善稅制,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完善個人所得稅,調整優化稅率結構,重新確定所得稅模式。健全財產稅制,并盡快開征遺產稅,抑制個人財富的積聚。(2)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財政對三農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增加農民收入。其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社會保障投入。其三,加大對教育的投資力度,提高人口素質,縮小貧富差距。其四,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縮小不同區域居民收入差距。
(三)第三次分配領域的稅收對策。
目前,我國第三次分配沒有發揮應有的收入調控作用,可以通過“一疏二堵”的稅收政策來增加人們對第三部門的捐贈額,即個人和企業捐贈慈善和公益事業,可以提高其稅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稅待遇。
(作者單位:廣東商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明.芻論我國社會公平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安排.理論導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