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范文
時間:2023-11-23 17:52: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海洋污染防治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海洋運輸承擔了90%的國際貿易量,由海洋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先后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相關各類補充文件?!?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人類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它包括6個技術性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竞w了主要類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污水和垃圾等。后來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主要是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進行實質性修政和補充,其他幾個附則沒有多大變化。該公約以其詳細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規范,成為各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臺背景
澳大利亞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大陸,其海岸線長達37521公里,其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靠海運,海洋就是澳大利亞的生命線,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澳大利亞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并不斷修改完善,僅僅自2010年以來,澳大利亞就在聯邦和州的層次上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通過了《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該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護(船用油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和《1983海洋保護(船舶污染預防)法》,給2008海洋保護法增加了一節新的內容---響應者免責,以保護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給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幫助,并因此而擁有良好信譽的人員。而對1983海洋保護法則修訂了一些條款,如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亞海事部門同意安排一個在船上以外的地方,專門放置船上燃油供應簿。還要制定相關條款,要求保存關于損害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并在記錄本中規定虛假或誤導性條目的懲罰。此外,維多利亞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過了《2010海洋安全法》,該法修訂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種更現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狀況,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問題。
同時,這也是新南威爾士州(以下簡稱新州)加強環境保護,嚴格防治環境污染的一個大趨勢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爾士州通過了《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該法案針對那些有引發污染事件風險的組織應該準備遵守法案所帶來的變化,包括增加報告義務,應對增大的處罰,要求制定污染事件應急反應計劃和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等等。
法案主要內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這部法律借鑒了《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澳大利亞聯邦2010年剛剛修訂的《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和新州剛剛修訂的《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是禁止向國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裝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這些違法行為,則公司可能面臨最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種更為全面的緊急計劃和海洋污染報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應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應機制更為一致。
思考和借鑒
對由于海洋運輸船舶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加入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約》和《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73/8防污公約”,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目前我國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約》,確保公約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與公約全面接軌的具體實施,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規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和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在2010年頒布并在2011年得以實施,但我國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嚴重,考量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借鑒:
1、程序和實體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樣重要
我國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輕程序,重實體?!逗Q蟓h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須的操作性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彌補了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多為實體性規定,對程序性規制明顯不足。如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該規定只明確“船舶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審視該條規定,對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之間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規制,從而可能導致交接上的混亂,以致污染物遺漏。而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針對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體緊急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隨船攜帶。該應急計劃的必備條款中就包含報告緊急事件必須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機構合作應對的程序,特別是和船上負責通訊的人。在法定的垃圾處理計劃中,也包括收集、儲存、處理和處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設備來執行這些程序。
轉貼于
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負責報告,全程信息公開
在澳大利亞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針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規定中,關于信息披露和公開的法律規范非常多,特別是關于污染緊急事件應急反應中的信息公開。如對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報告義務:不僅要求污染船舶報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體污染事故,還要求船舶必須報告涉及丟棄廢棄包裝物,或者大船舶污水處理系統出現故障或失靈,導致未經處理或者未充分處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報告的時間要求從“一旦有條件就報告”轉變為“無條件的立即報告”;而且必須把污染事件從始至終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達6個相關的主管當局;同時,設定政府的通告義務。如該法案授權部長發出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預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國雖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對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報告義務,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后又專章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也專門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交通運輸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重復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船舶污染的報告義務,但這種表面上寬泛的報告主體范圍,實際上導致報告主體的不明確,同時由于沒有明確報告的污染物種類,也造成善良的可能報告人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該報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是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在污染的處理階段,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該成為主要的信息公開來源,這也是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立法缺位。
3、法律實施:對污染船舶的處罰力度和對政府的監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嚴格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依靠強有力的處罰。然而,政府是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人”組成,政府官員也可能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因此,對監管者必須設立有效的制約,同時要有力震懾潛在的違法者,處罰必須充分引起被處罰者的充分重視,這只能依靠加大處罰力度。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為保證政府的監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如通知義務、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再如對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監管內容公開,以接受公眾監督,即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在其公報上公布與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相關的數據內容:包括強制性的環境審計內容,污染研究和污染減輕方案,和/或發給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通知等。
篇2
(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廣東 湛江 524088)
摘要: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日益成為學術界乃至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通過從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出發,對國外典型國家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國際合作方式、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方面進行了深入的國際比較。
關鍵詞 :海洋;生態文明;經驗;國際比較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東省高校重大項目《廣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劉園園(1990-),女,江蘇鎮江人,研究生,主要從事行政管理研究。liuyuanyuan413@163.com
居占杰(1962-),男,河南信陽人,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6.019
近年來,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生態文明矛盾的日益加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有不少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劉家沂通過研究近幾十年內海洋生態的變化,認為在開發海洋產業的同時,也要注重海洋生態行為準則與文明理念的建立[1];馬彩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遲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眾參與機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2];伍善慶、伍錦姑提出開發海洋經濟時要做到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填海建設協調發展[3];Elliott等從海洋生態補償方面對海洋生態文明做了研究,并將海洋生態補償分為生境補償、經濟補償及資源補償三種類型[4];袁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是自然生態系生態文明的基礎和前提,提出涉海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海洋生態文明教育、提升海洋生態科研水平[5]。從研究的總體成果來看,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研究,陸地方面明顯多于海洋方面。同時,為了降低海洋生態系統處于遭受破壞與威脅的幾率,保證其自身結構和生態服務功能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國際上逐漸轉變了海洋利用的觀念,從追求海洋經濟的高速增長轉變為講求海洋經濟的平衡發展,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各國做法不盡相同,實際效果也千差萬別,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1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
1.1美國
美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立法是于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在環境保護方面,該法是美國由“治”轉變為“防”的態度轉變標志。海洋生態安全主要由國家海洋大氣局負責,作為海岸帶管理的專門機構——聯邦海岸帶辦公室,于1973年在該行政機構設立。除了日常的海上執法外,還必須對海洋環境進行預測、監察及分析[6]。為了防止海洋生態系統的惡化,海洋保護區從1975年開始得到大批量的建設,到20世紀保護區數目已達20個,其中包括面積達到14萬 km2,在當時是世界最大的位于夏威夷西北部的的海洋保護區[7],多部門分工負責是保護區采取的主要日常管理模式。為了防治陸源及海上作業污染,除了頒布法律及國際公約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舉辦國際溢油會議,反映防治油污染科技的應用與發展,在實際操作方面,美國還突破了體制內管理的局限即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管理[8]。《聯邦環境政策條例》規定,評價單位擬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后,應寄送有關的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并在地區報紙上公布以征求意見[9]。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聯邦政府設計了專門的救助網站、熱線電話,將事故的現狀、處理階段,如何提起賠償訴訟,如何與各政府機構進行溝通等最新的相關新聞公布于眾,讓公眾及時、便捷地獲取信息。除了動員全美的志愿者積極參與,聯邦政府還主動接受各種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技術、服務和物資等援助,并發動人們向各級機構報告污染的情況[10]。
1.2日本
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規是以199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為母法而進一步修定完善的,《環境基本法》對環境問題、國民的責任和義務、行政指導作了要求。之后頒布的《海洋構筑物安全水域設定法》與《海洋基本法》,是日本邁向海洋國家的戰略構想在法律層面上的體現。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日本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海岸法》為執行依據,向有海洋開發許可證的個人或企業征收土石開采費或海域占用費,征收的費用用于維護海洋生態的可持續發展[11];參與、舉辦各種形式的國際間或民間海洋環境保護活動;進一步構建全國范圍的環保型經濟社會體系,并以1994年制定的《環境基本計劃》作為法律后盾,以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鼓勵國家、地方自治體、企業和個人共同參加環境保護、公平負擔環保費用;在控制陸源污染物方面,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職責分工,并鼓勵社會團體進行監督[12]。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13]。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14]。
1.3韓國
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毒喗Y漁業協定后漁民及水產業發展特別法》在2001年進一步修正之后,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增加了養殖業排污費用,所征收的排污費,用于保護水產資源及改善海洋環境[15]。為了推進灘涂的可持續開發,韓國政府以濕地保護區為中心,在觀光旅游方面編制了灘涂、生態觀光指南,并加強了濕地保護設施的建設。在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方面:1997年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16];1994年作為正式成員參加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國際海事組織(IMO)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
1.4其他國家
《海洋法》的制定,使加拿大成為國際范圍內第一個擁有綜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國家,該法是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制定,并于1996年公布實施。除此之外,為了調整近海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及運輸,防止由于這些生產性活動導致的海洋污染,加拿大頒布并實施了《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氣管理法》。法國對于水域污染的管理更為嚴苛,第83-583號法律于1983年7月通過,該法案以國內立法的形式著重規定了對污染問題的處理辦法,違規者情節嚴重的甚至獲刑事處罰。英國尤其重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海洋環境、“防、治”海洋污染,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污染控制法》,該法涉及海洋生態安全的治理問題,此外還有《公共一般法和措施》、《海洋傾廢法》、《大陸架法》、《商船油污防治法》、以及《油污染防治法》等[17]。2010年,在處理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方面,英國石油公司(BP)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溢油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一方面追求經濟發展、資源開發,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視環境的保護工作,即在宏觀上平衡、調控兩者關系,盡量避免極端的環境保護行為和片面地追求經濟增長率[18]。歐盟除了例行港口的檢查外,還設立了海面航行船只黑名單,低于排污標準的船舶禁止駛入歐洲港口[19]。歐洲開始生產不污染環境的超級油船,船上裝有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和垃圾處理設備。新西蘭政府于2000年保護生物多樣性戰略(NZBS)。2002年保護部(DOC)了“為保護海洋建立社區支持,保護海洋中的特殊場所”戰略[20]。聯合國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并實施了14 個全球區域行動計劃,且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國際法基礎。
2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國際比較
2.1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不同
海洋生態補償即國際上所說的“生態或環境服務付費”,即以可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綜合運用行政及市場手段,完善激勵或懲罰機制,以減少外部不經濟[21]。通過德國、英國和日本三國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最大的特點是資金到位、核算公平,重視采用多種經濟手段,如采用“綠色”稅收政策,增收環境保護稅;英國側重補償資金的運作及對受害者的支持;日本則由政府出資墊付,再根據法律由各單位分攤。以海岸工程為例,德國不萊梅港工程損失了89 hm2自然灘涂和16 hm2濕地,損害了濱海生態系統,鑒于此,港口管理部門出資進行保護,在建設前開展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性的問題進行防治、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了一系列配套修復工程并進行修復跟蹤監測[22]。通過污染物總量控制、生態補償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經過多年環境保護治理工作,其海域水質、海洋生態環境較上世紀有較大的改善,成為世界典范。2010年位于墨西哥灣的英國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導致的原油外溢事件使墨西哥灣生態環境遭遇了“滅頂之災”。事故發生后,BP及時建立專門的事故賠償基金,花費200億美元用于賠付事故的受害者,為了保證基金流向的透明,將該項基金的運作權委托給專門籌建的海灣海岸索賠機構,對受害人的索賠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突發事件的損害與補償等問題做了引導。為全球的海洋溢油賠償、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日本主管大臣在新建、改造及修復相關海洋保護設施時,用國家相關資金進行墊資,先行施工,施工竣工后,由應該分擔負擔金的都府縣或者其他海岸管理者所屬的地方公共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負擔金繳納款項直接向國庫繳納。
2.2國際合作方式存在多樣化差異
由于海洋流通介質環流性的特點,海洋生態問題一旦發生很可能會蔓延到全球。因此,國際合作有利于推動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國際合作除了有利于技術、信息、人員的交流,且全球生態環境的共同改善所產生的效益將大大超過各國單獨行動所帶來的生態效益。雖然大多數國家逐漸融入國際合作機制中,但采取的國際合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多樣化差異。以日本和韓國為例。作為四面環海的島國,日本的海洋產業對經濟的貢獻占據較大比重,因此,海洋環境的保護活動是日本國際合作的重要項目之一。除了作為正式成員國參加聯合國環境署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的14 個全球區域海行動計劃之一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積極推動IMo即國際海事組織在國際范圍內推行的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達成之外,日本還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海上保安廳于1990年與美利堅合眾國海岸警備隊締結備忘錄,內容包括互相交流相關防止海洋污染的信息,開發、探究人才交流的方式、途徑等,定期互邀進修生了解學習海上防災、海難救助的知識,并組織各種技術轉讓、召開專家會議;為了促進中東和平,日本于1993年舉辦了中東環境討論會,并在1994年派遣專家前往印度尼西亞傳授防除溢油技術[23]。1997年韓國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開展該項目主旨是獲取大量黃海公海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科學監測資料。1994年韓國作為正式成員參加NOWPAP,即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在韓國設置的事務局,反映了韓國在UNEP/NOWPAP中的積極立場。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和聯合國開發署(UNDP)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韓國參加了大量的國際合作項目,但是,日本除了參加國際行動計劃、支持國際海事組織外,還積極主動派出和邀請人才進行經驗交流,派遣專家去國外推廣、傳授經驗、技術,且舉辦了各種長期、短期的經驗交流學習會,國際合作方式多樣。
2.3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的區別
以日本、美國和韓國為例。在污染物的治理過程中,日本地方政府是主力軍,政府則更多地扮演了指導和協調者的角色,通過提供大量的數據資料及相關行政手段,輔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學可行的陸源污染治理政策,并對中央和政府的污染物治理職責作了明確的分工,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鼓勵公眾、社會團體及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此外,日本越來越意識到通過教育、宣傳等手段提高國民環保意識的重要性。2003年制訂的《環境教育法》,使日本成為繼美國之后的第二個正式擁有環境教育法的國家。隨著綜合海洋政策本部于2007年建立,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實施推進力度更加集中而全面。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從1979年開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區域范圍性質的COD總污染物量的控制標準。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據報導日本東京對沿岸、內灣、海域內運河進行常年水質測定,規定每月進行1~4次常規調查,并設立39個自動監測站,每小時監測一次。此外,“第一青海丸”、“第二青海丸”和“清流”號,每年對海域污染、赤潮及水生生物種類和數量進行兩次調查。美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入海標準,如《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法案》、《環境保護署關于海洋傾廢的規則》、《海洋傾倒法》、《船舶污水禁排條例》等,除了禁止將污染物排放入海外,還規定了五種海洋傾廢許可證,即臨時、普通、研究、緊急許可證以及特殊許可證,同時規定了具體執行標準,涉及國際層面的廢棄物傾倒違規事件由國務院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處理。為了將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進一步提升到國際高度,美國于1969年及1972年,先后頒布《公海公約》及《防治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1999年開發了海上漂浮垃圾打撈系統,在國東港、統營等海面打撈漂浮污染物1 138噸;2000年完成了146處港灣的水中廢棄物調查,并在釜山多大蒲港等24個海域打撈數值為12 687噸的廢棄物;隨后,巨文島港等處于2001年的打撈數值上升到7 000噸。除此之外,韓國還根據調查情況實時制定了各港灣廢棄物數據庫及分布圖,定期開展打撈工作;2001年開發了處理廢泡沫塑料的機器并展開防治陸上廢棄物入海設施的研制,設計了專用焚燒爐來集中處理海洋廢棄物。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在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方面,日本由政府主導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在強化了相關環保政策執行效果的同時也從公眾角度即內因方面提升了保護環境的使命感、增強了對污染治理政策的認同感。同時,無論是政策制定還是具體實施,并沒有教條地按照行政層級劃分,中央政府沒有干擾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在推行、實施污染物治理政策過程中,并沒有單一地運用行政手段,而是通過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實施污染治理政策。美國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更多地側重于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將各種要求、標準、責任人、實施人等確立下來。最具有特色的是所制定五種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專門部門負責處理污染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韓國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打撈及制定政策工作,態度嚴謹、工作持續化,且不斷研制新的打撈設備以進行長期的打撈工作,將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視為長期性工作。和日本一樣,韓國也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成立合作管理機制,倡導市民參與管理。
3結束語
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是文明建設的基礎,在追求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要著眼于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以海洋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與海洋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與利用。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意識到海洋生態系統日益退化,認識到海洋保護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防治工作。但各國在政策制定、具體措施、實際效果等方面又各有不同,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參考文獻:
[1]
劉家沂.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283
[2] 馬彩華,等.略論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公眾參與[J].中國軟科學,2010(S1):172-177
[3] 伍善慶,伍錦姑.淺議填海有道與建設海洋生態文明[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0,27(11):63-65
[4] ELLIOTT M,CUTTS N D.Marine habitats:Loss and gain,mi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J].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2004,49:671-674
[5] 袁路,林年冬,葉春海.涉海高校加強海洋生態文明教育的策略研究[J].高等農業教育,2009(11):29-31
[6] 張素君.海洋生態安全法律問題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9:31-33
[7] 林新珍.美國海洋保護區法律制度探析[J].海洋環境科學,2011,30(4):594-598
[8] 浦安康.2001年國際溢油會議論文簡介[J].交通環保,2002,23(4):42-46
[9] 金福海.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幾個問題[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2):63-68
[10] 王慧.中美海上石油泄漏應急機制的比較研究──以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和大連灣石油泄漏事件為例[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3):84-91
[11] 張繼偉.海洋環境風險的生態補償機制[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1:33-35
[12] 張繼平,等.中日海洋環境陸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執行比較及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12(6):45-48
[13] R.Kent Weaver,Paul B.Stares.Guidance for Governance .Jap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2001:71-88
[14] 蔣加倫.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對策探討[J].東海海洋,1992,10(1):73-80
[15] 劉洪濱,楊偉.韓國的海洋環境保護[J].太平洋學報,2008(6):77-87
[16] 吳險峰,韓鵬.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現狀與展望[J].環境保護,2006(10B)68-70
[17]曹洪軍,宮小偉.海洋生態補償的國際經驗與借鑒[J].學術交流,2013(8):115-118
[18] 傅秀梅,等.中國海洋生態資源環境問題與海洋生態補償對策分析[J].海洋湖沼通報,2013(2):146-154
[19] 劉惠榮,孫彥.海洋環境保護立法的國際比較[J].海洋法苑,2006(2):71-73
[20] 黃蕾.新西蘭海洋保護區政策評述[J].國際瞭望,2006(7B):76-78
[21]鄭苗壯.海洋生態補償的理論及內涵解析[J].生態環境學報,2012,21(11): 1911-1915
篇3
關鍵詞:監管 排放 艙底水 海洋污染
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國內外貿易量的大幅度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往往會在各個艙底形成積水,而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艙底,在船舶排放艙底水時如果不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進行排放,海事部門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發海洋環境資源的缺乏,危害人類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處理艙底水
1.艙底水的產量
艙底水的產量受諸多因素影響,如船舶的噸位的大小、新舊、主輔機的功率、管系的裝配工藝、艉軸的密封、設備的維修保養、船舶航區和航行時間等等。據日本防污染對策委員會對不同的船舶在不同的條件下艙底水的產量進行調查,得出的結果是船舶每年產生的艙底水數量為其總噸位的10%左右。
2.直接排放艙底水的危害
艙底水對船體有腐蝕作用,其成份較為復雜。艙底水積存過多,會影響機器運轉;自由液面的形成會影響船舶穩性,從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要適時地排放處理艙底水。如果艙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會引起水域污染。據IMO資料統計,由于運輸損失每年進入海洋的147萬t石油中,有70萬t是船舶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萬t是由于艙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來船舶防污技術和設備日趨完善,但艙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應是海事防污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船舶排放艙底水的途徑
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對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詳盡的規定,排放處理艙底水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將艙底水在船上貯存,抵港時排放到港口接收設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時在適當的水域通過濾油設備將艙底水凈化后排出舷外。
第一種途徑處理船舶艙底水有很大的局限性,將艙底水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設施,占用船舶裝卸作業時間,而且港口接收設施并不完備。雖然國內主要港口都有足夠容量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設施,但擁有港口污水接納船的單位,國家規定的接收船舶艙底水費率較低,而再處理油污水的費用較高,因此他們寧愿接收處理船舶污油不愿意接收處理船舶艙底水。鑒于這些因素,多數船舶選擇另一途徑,即在航行途中通過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
第二種途徑為非正當途徑。有相當一部分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不使用船上的濾油設備,使用其它方式將艙底水直接排入水域。內河大型黃砂船尤其嚴重。海事監督人員應清醒地知道,船舶艙底水除了可能通過濾油設備排放出舷外,還可以使用多種方式經過多種途徑將艙底水排出舷外。如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只須與艙底排水系統有直接的連接。公約規定,為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當船體破損或其它原因大量進水時,船舶在短時間有足夠的能力將積水抽排干凈。而與濾油設備相匹配的專用泵的泵量相當有限,濾油系統的管徑也很小。經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速度慢、故障率高。為保障排放物的濃度低15ppm,船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耐心經常沖洗和保養濾油設備。如果排放艙底水使用其它的獨立泵浦,則排放速度快、操作簡單,唯一的麻煩是為了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就要沖洗掉油跡,每次排放艙底水后必須泵海水沖洗管路。除此之外,一些中小船舶干脆就用潛水泵直接將艙底水泵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現狀
目前海事部門通過檢查有關防污設備和操作記錄的手段,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設備的檢查
雖然海事部門對濾油系統的檢查相當嚴格,但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只能說明在檢查的那一時刻設備的狀況,而不能說明船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一些船舶的濾油系統長期閑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裝,其保養的狀態比正常運轉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濾油系統的狀態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濾油設備或濾油系統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將艙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對有關防污文書的檢查
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記錄更不能反映船舶的實際操作情況,沒有一個船員會將艙底水違章直接排入水域的操作真實記錄下來,《油類記錄簿》“D”項的記錄往往都很完美,完整的艙底水數量經過完整的時間通過15ppm設備排放到舷外,即使有個別船員一時“疏忽”,將“短時間內超額定能力處理了過量的艙底水”這一虛擬的操作,記錄到《油類記錄簿》“D”項,也只不過是估計艙底水的數量有誤或偽造事實記錄或記錄不正規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是一種極其輕微的處罰?!队皖愑涗洸尽酚涗浀那闆r,不能作為指控船舶違反國家法規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據。
將艙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設施的操作和記錄往往是真實可靠的,因這一操作有港方的證明,但是通過這一途徑處理艙底水有諸多困難,故采取這一方式處理艙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面對目前的管理現狀,我們應從多方面入手,通過提高船員的素質,改善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1、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
船員的法律素質、保護水域環境的意識高低和職業道德與責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覺地通過正當途徑排放處理艙底水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船員棄濾油設備不用,在航行途中將艙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虛假記錄欺騙主管機關。為了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應在船員培訓,適任證書考試等環節中加強保護水域環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識作為考試的一門主要功課,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適任證書。
2.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
針對船舶直接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問題,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有相當大的難度,只有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計的應用
筆者建議在船舶的濾油系統中設置流量計,安裝流量計的目的是為了如實記錄經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數量,其原理和安裝工藝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表”如實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體的數量。安裝和拆解都很簡單,投資費用也很低。為了達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船舶處理艙底水的情況,安裝流量計后必須由主管機關鉛封,防止流量計被人為操作。安裝位置在濾油設備的含油濃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計的讀數可以反映出船舶經濾油設備處理艙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數量。
(2)關于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
安裝流量計其實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違反規定處理艙底水的現象。船上許多泵浦都可將艙底水直接排放到舷外,應急情況的排放是比較少見的,而船舶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應該受到控制。從理論上說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將艙底水應急排放系統中的應急吸入閥或轉換閥門鉛封起來,如遇應急情況可打開鉛封封著的閥門,事后必須在《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中及時記錄,盡快由主管機關簽證并重新鉛封。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應急吸入閥需經?;罱j以保持在應急情況下可用狀態,故原則上不應鉛封應急吸入閥,與之相連的相關泵浦及其排放管路有本身不可替代功能,更不能鉛封起來。因此,只有將艙底水系統中與排放泵浦相連的閥門鉛封起來,才能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而又不影響其應急功能。
(3)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
針對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處理油污水困難的問題,應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設備,使長期閑置的污水處理場得以利用,沒有污水處理場的港口可建設一定容量的污水處理池。
(4)加大對船舶違章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處罰力度
即使對抵港船舶免費接收處理艙底水,也不可能杜絕個別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現象,船方違章排放船底水的地點往往選擇在遠離岸線的水域,故此對違章排放艙底水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應加大。我國的處罰規章對船舶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顯然比國際公約對違章排放所涵蓋的范圍小,而實際上極少有船舶敢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那么我們的處罰規章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應增大處罰范圍。另外,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罰款額度也應大幅度增加以震懾那些違章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船舶。
目前由于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占據船舶油類污染的很大比例,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行為往往是故意行為,主管機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船舶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而對于船舶污染治理來說,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
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參考文獻:
篇4
全國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試題
課程代碼:00228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o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
在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
A.物質B.一切資源
C.能量D.物質和能量
2.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
A.生物放大B.物質循環
C.十分之一定律D.生態失衡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有
A.物B.物和行為
C.物、行為、精神財富D.物、行為、精神財富和其他權益
4.在現代環境法的發展階段發生的較為有名的環境污染事件是
A.1880年英國倫敦煙霧事件
B.1882年開始的日本足尾銅礦含毒廢礦石污染事件
C.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露事件
D.20世紀40年代美國洛杉磯市光化學煙霧事件
5.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
A.集體所有或農民家庭所有B.集體所有
C.農民家庭所有D.農民個人所有
6.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B.《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蘭特朗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一報告中提出的概念是
A.環境權B.節能減排
C.可持續發展D.保護臭氧層
8.我國加強城市和鄉鎮規劃管理的基本法律是
A.《城市規劃法》B.《城鄉規劃法》
C.《土地管理法》D.《鄉鎮規劃條例》
9.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是
A.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B.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
C.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D.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
10.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把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分為兩大類,即規劃和
A.建設項目B.開發活動
C.污染項目D.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
11.征收排污費制度是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征收的依據是
A.排污企業所處行業、技術水平、地域B.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種類
C.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D.當地政府對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標準
12.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為
A.藍色B.黃色
C.橙色D.紅色
13.在我國,由單位或個人直接開發、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資源時所繳納的費用被稱為
A.開發補償費B.開發使用費
C.保護管理費D.使用權出讓金
14.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水土流失的侵權行為責任實行
A.過錯責任制B.無過錯責任制
C.公平責任制D.危險責任制
15.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是:污染種類繁雜、污染危害持續性強和
A.污染擴散范圍大B.污染較容易逐漸消除
C.對人類影響不大D.污染危害持續性較差
16.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稱的“水污染”是指
A.我國領海的海水污染B.我國領海的海水污染和陸地水污染
C.陸地水污染D.地表水污染
17.產生環境噪聲的根源有很多,按產生機能可分為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和
A.工業噪聲B.交通噪聲
C.穩定噪聲D.空氣動力性噪聲
18.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
A.放射性標識B.防護裝置
C.中文警示說明D.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9.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
A.貼有標簽B.有使用說明書
C.貼有中文警示說明D.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20.我國《水法》規定,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調解B.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C.國務院裁決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調解
21.我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
A.有償取得制度B.歸屬于國家所有的制度
C.可歸屬于集體所有的制度D.無償取得制度
22.某年冬天,某林區村民家飼養的耕牛被山上下來的東北虎咬死,應當受理該村民補償要求的部門是
A.當地人民政府B.省級人民政府
C.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D.國家林業局
23.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的
A.《內羅畢宣言》B.《外層空間條約》
C.《人類環境宣言》D.《禁止核試驗條約》
24.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采取的主要的實施手段和方法是
A.進出口限制措施B.許可證
C.風險評估D.環境標準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8小題,每小題2分,共16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5.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情形有
A.責令停產停業B.吊銷許可證
C.吊銷執照D.較大數額罰款
E.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26.在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有
A.企事業單位B.其他社會組織
C.公民D.國家和國家機關
E.環境要素
27.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部分構成
A.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B.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C.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D.環境標準
E.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8.環境許可證的管理程序是
A.申請B.審查
C.決定D.監督
E.處理
29.我國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
A.突發自然災害事件B.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C.突發安全生產事件D.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
E.輻射環境污染事件
30.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A.法定取得B.確認取得
C.授予取得D.轉讓取得
E.開發利用取得
31.作為確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的是
A.環境基礎標準B.環境監測方法標準
C.環境標準樣品標準D.國家標準
E.地方標準
32.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A.有關行政機關的積極行為B.行為的違法性
C.行為人的過錯D.行為的危害后果
E.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33.簡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34.簡述限期治理的對象。
35.簡述我國關于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規定。
36.簡述國際合作原則的意義。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7.論述公眾參與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體現和貫徹。
38.論述我國法律關于林權的規定。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9.2009年3月初,某水泥廠計劃投資建設新的水泥生產線。為向新生產線提供原料,水泥廠在未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前提下,在本廠礦山開采區域內采用深孔爆破方式開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巖,供本廠生產使用。2011年3月,當地國土資源局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罰,責令其立刻停止無證開采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問:(1)水泥廠的行為主要有哪些違法之處?
(2)國土資源局對水泥廠的處罰是否合法?為什么?
40.甲化工廠和乙造紙廠座落在一條小河的兩岸?;S生產中排放三氯化鐵殘液,造紙廠生產中排放漂液廢水,兩廠排污濃度均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河水水位正常情況下,兩個工廠排污均不會對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該地大旱,河水明顯減少,化工廠排放的廢水沖入造紙廠的排污口,兩股廢水混和后發生化學反應,產生了有毒氣體氯化氫,致使在河邊勞動的12名搬運工人中毒暈倒,送醫院搶救后脫險。受害人為此花費醫療費86000元。當地環保局對兩工廠排污口監測表明,其排污均無異常,屬于達標排放,排放方式亦未違法。當地環保部門決定對兩工廠各罰款6000元,并應12名受害人請求責令兩工廠賠償受害人醫療費86000元,每個工廠承擔43000元。
篇5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之分立
鑒于環境侵權一元規則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應當予以改革。有學者認為:“嚴格責任原則應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之基本歸責原則。嚴格責任與公平責任應共同構成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之二元歸責體系,即以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為主,以公平責任為輔?!保?]從國外立法來看,德國的《公害防治法》第14條將干擾侵害分為兩種:一為經許可的營業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二為一般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前者依特別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則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6]135德國還專門制定了《環境責任法》,要求大機器設備運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7]根據日本《民法典》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質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于有害物質導致的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加害人應當就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其他環境侵權是過錯責任。[8]本文以為,應當以損害結果為標準區別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與致財產損失的規則。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人身之于財產的優位之所以要將環境侵權規則以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區分,根本原因在于人身之于財產所具有的價值優位。環境問題之所以引起激烈的反響,還被提升到“生存與發展”的高度來討論,是由于受經濟技術條件所限,要進行生產和生活,一定水平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排污是人類利用環境的重要方式之一,排污創造經濟價值。然而,排污也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排污導致人身損害的,發生沖突的是物質財富與生命健康兩種價值,人身價值優位,物質財富的創造應當讓位于生命健康的保護,因此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規則應當更加有利于受害人。在制度構建上,不要求排污行為的違法性,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免責事由也極其有限。而對于環境污染致財產損失,則屬物質財富與物質財富的沖突,不存在孰優孰劣,更不存在讓位問題,因而污染導致財產損失的規則也不如人身損害對受害人傾斜。救濟受害人的必要事分輕重緩急,人身損害與導致財產損失相比較,顯然是前者更亟待救濟,如果將二者等量齊觀,難免捉襟見肘,使受害者遭受的人身損害得不到充分救濟。此外,充分救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也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發展所需有學者指出:“無論各國采取何種途徑對環境權益給以保護,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因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得到救濟,也都認同應該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證許可營業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保?]136可資贊同。環境侵權不僅關乎排污者與受害者的利益,而且還關系到幾乎所有的社會成員的利益。環境侵權責任過于嚴苛,會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抑制生產的熱情,阻礙社會經濟發展。更有甚者,一些個人以遭受環境污染相威脅,對企業提出高額補償要求,甚至要求企業停工。為了給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避免給企業過重的負擔,應當區分污染致人身損害和致財產損失規則??偠灾?,環境侵權責任的實質在于企業社會責任、國家經濟效益以及民眾私權利之間的博弈與選擇,環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其調整和治理的綜合性。環境侵權二元立法,就是針對環境侵權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對不同情形下的環境侵權責任采取不同的規則。
環境侵權二元規則構想
目前征收超標排污費的領域僅限于環境噪聲。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都已經取消超標排污費的規定,超標即違法行為。超標所謂的“標”主要是指污染物排放標準。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就會對環境造成危害。為了保護環境,就應當嚴格將超標界定為違法,禁止超標排污。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排污者必須遵守。從這個角度來說,超標排污就應當屬于違法。此外,學者普遍認為即使達標排污也未必合法,日本的“忍受限度論”成為比較典型的學說。[12]對于達標排污導致的人身損害,排污者承擔應當以公平責任,從而平衡排污單位和受害者之間的利益。[13損害后果受害者的財產損失一般應當被限定為直接損失和可以預見的間接損失。排污導致的純經濟損失是否應當賠償,應當區別對待。所謂純經濟損失,是指除了因對人身的損害和對財產的有形損害而造成的損失以外的其他經濟上的損失。[14]例如排污導致海洋污染,觀光游客大幅減少,導致以該海域觀光旅客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旅店客流劇減,由此帶來的收入減少就屬于純經濟損失。我國實踐中純經濟損失一般不屬于賠償的范圍。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各國對純經濟損失的保護程度和保護方式存在較大差異。[15]對于環境污染導致的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可以綜合以下幾點考慮:第一,行為人的過錯。排污者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純經濟損失。排污者僅具有一般過失的,應當適當補償純經濟損失。第二,考慮純經濟損失的損失主體、范圍。只有損失主體確定、范圍明確、額度可以準確計算的,才能賠償。因果關系上文已述,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推定是基于受害者取證困難所做的制度設計,這一點無論是致人身損害還是致財產損失都相同。因此,在環境污染致財產損失中,排污者也應當就排污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過錯環境污染致財產損失的責任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排污者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排污者沒有過錯,即使導致他人的損失,也不承擔責任。有學者指出:“受害人財產利益與加害人財產利益的對立,不是階級利益的對立,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與行業利益、階層利益或地方利益無關,體現的是主體沒有特殊性的一般經濟利益的對立。侵權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立主要是孤立的個體之間、偶發的財產(經濟)利益的對立。在這樣的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財產利益調整,一般不需要利益保護方面的傾斜。”[16]環境污染致財產損失是兩種財產利益的沖突,也沒有必要做特殊的傾斜。然而,在環境侵權中,要證明加害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17]由于排污相關資料掌握在排污者手中,受害者證明排污者的過錯難度很大。因此,即使在環境污染致財產損失中,也不能要求受害人在舉證證明排污者過錯方面承擔過重的責任。建議實施過錯推定責任,排污者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這樣可以平衡排污者和受害者之間的關系。
結論
篇6
關鍵詞:公害治理;產業調整;合作治理
引 言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把發展經濟作為首要而緊迫的任務,經過十余年不懈努力,日本成為全球經濟實力強國之一。但在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卻滋生了諸多環境問題,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中有四起發生在日本。"四大公害"招致疾病大面積發生,民眾請愿示威活動一時間甚囂塵上。日本政府面對巨大壓力,通過調整政策、完善法律等多種途徑,不斷解決環境問題,取得顯著成效。
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期,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相似環境污染問題。加之2013年初北方地區持續的霧霾天氣、近期頻發的水污染事件等,都使得環境污染治理成為民眾熱切期待的事情,因此,學習日本經驗為我國政府治理所用,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一、日本公害治理的歷史進程及舉措
縱觀日本環境公害的治理,經過大刀闊斧的改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琵琶湖的治理,創造了生活污水、產業污染防治的奇跡;東京都大氣污染防治,大大改善了環境的惡劣狀況,提升了空氣質量……日本由此跨入"公害防治先進國"的行列。鑒于此,筆者將其治理歷程歸結為以下幾個階段:
1.下大決心,完善立法?!豆Σ呋痉ā纷鳛榄h境管理的基本法,確立了環境管理的基本原則,在環境重度污染的初始治理階段,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到1970年末召開的第65次國會,政府加快了完善法律的步伐,一舉修改了包括《公害對策基本法》、《大氣污染防止法》、《噪音規制法》和《廢棄物處理法》等在內的14項法規政策,新制訂了《水質污濁防止法》、《海洋污染防止法》、《關于廢棄物處理和清掃的法律》、《公害防止事業費事業者負擔法》和《公害糾紛處理法》等。法規的完善性不僅體現在宏觀的指導意義上,在細節上也追求完美和可操作性。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中,刪除了其立法目的中"與經濟相協調"的條款,允許地方政府制定比國家更嚴厲的標準,確定總量控制制度,規定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等。此外,為了強化污染控制措施,規定了嚴厲的"直罰制度",只要違反排放標準就直接適用罰則,大大提高了法律實施的實效性。
2.調整產業政策,引領綠色經濟。由于20世紀50年代,日本的戰略定位為經濟上的復蘇與趕超。因此,石油化工、鋼鐵機械等能源消耗大、污染嚴重但工業產值高的產業繁榮發展。但是,環境公害問題的日益嚴重,日本政府不得不在70年代初將產業發展的目標定位于環境的友好改良,國家的產業政策也從重化工業轉向知識密集型產業,由資源密集型產業向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轉化。日本政府在1975年的《產業結構的長期展望》中也特別提出"尖端技術開發"的政策,70年代末又進一步加強針對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飛機工業等產業的扶持。80年代后,"技術立國"戰略確立,日本政府的產業政策引導重點傾向于以電子產業為中心的高新技術產業,積極支持集成電路、生物技術、計算機技術等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3.公眾參與,治理主體多元化。在以政府為主導的環境治理過程中,民眾訴求、企業配合、媒體助推等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日本民眾的環保意識非常強烈。一方面民眾十分關注自身環境權益,在公害問題出現后首先選擇訴諸法律。公害訴訟的勝利,督促日本確立了一些極重要的法律原則,如"預測污染物對居民健康的危害是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和履行的義務,忽視這些義務等同于過失"、"只要污染危害超限的既成事實成立,即使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等。另一方面,民眾的環保行為滲入生活之中。比如,日本的"垃圾分類"政策,它不僅有工業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等具體的分類方法,垃圾的丟棄、堆置等民眾也會按照定時、定點的規則自覺遵循,就連裝垃圾的袋子,也都統一的使用可見內件的透明袋,以方便分類回收處理。
篇7
根據世界健康組織調查,人類80%的疾病都和水污染有關。每年超過2500萬的兒童死因是由于水污染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是水污染其中的一種。海洋面積接近陸地面積的四分之三,地球超過70%的表面是海洋。每年數以百萬噸的垃圾廢棄物被人為傾入大海,這些垃圾廢棄物破壞了我們的海洋環境質量。海洋污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源于陸地上的污染,包括人類生活和破壞自然形成的兩類垃圾廢棄物污染,第二種是由于海洋運輸工具造成的污染,特別是船只運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污染。
港口連接著陸地和海域,港口垃圾主要來源于陸地和船只,陸地的垃圾是指港口工業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船只的垃圾來源于??吭诟劭诘臐O船、貨船、油船和客運船等各種類型船只。同時也包括船員和旅客在海運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船只自身產生的垃圾,如運油船和雜貨船所運物品殘留物造成的廢棄物。到港船只所產生的油污水,主要包括機艙艙底油污水;燃油艙或油船油艙作為壓載艙時所產生的壓艙油污水;油柜或油艙清洗時所產生的洗艙油污水等。港口每天都有大量的船只進出,由船只進出港口所引起的油類物質、壓載水、機艙水、垃圾、生活污水等船只廢棄物以及煙塵的排放和設備老化引起的泄漏等造成的污染給港口環境造成了很大壓力。
港口作為水陸聯接、中轉運輸的樞紐,對廢棄物、生活垃圾能否有效治理,直接關系到港口環境質量。如果污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港口水域,將會導致水質惡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因此,在港口設立垃圾回收設施,負責對船只特別是外籍船只生活垃圾的接收業務,對于減少船只垃圾對港區及附近海域的污染,提高港口環境質量具有直接的效用。
?藎歐盟2000/59號法令分析
73/78防污公約(MARPOL 73/78)就是為了保護海上和地面環境而制定的公約,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73/78防污公約附則五中防止船只垃圾污染規則對垃圾的定義、排放條件和標準以及垃圾公告標牌、垃圾管理計劃和垃圾記錄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歐盟國家除了遵循73/78防污公約的有關規定外,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還在2000年11月27日制定了歐盟2000/59號指令(La Directive n2000/59/CE),該指令的內容是關于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和貨物殘留物港口接收設施,該指令主要側重于所有經過歐盟國家港口的船只,并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2000年12月28日歐盟2000/59號法令正式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
歐盟2000/59號法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配合73/78防污公約的執行,側重于預防措施、污染者付費和預防等方面。目標是減少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垃圾和海上船只運行中的垃圾,以及減少非法亂扔垃圾,提高港口接收船只垃圾設施的使用率和保護環境。歐盟國家的所有港口有義務設立回收設施,同時該設施必須適用各種在港口停留或經過的船只。該法令不僅僅是生態學上的保護環境,更側重的目的在于讓經濟和港口管理的聯系更加密切。其中體現了歐盟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一個平衡發展戰略。
法國要求商港、漁港和休閑港的工作機構必須按規定投放他們的垃圾到港口回收設施。這對于所有法國港口都是義務,他們必須提供港口廢棄物接收設施、制定接收和處理港口廢棄物的方案。
歐盟2000/59號法令所指的所有垃圾,包括船只的廢水以及所有貨船以外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廢水,即73/78防污公約附錄一、四、五款中規定的在船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73/78防污公約中附錄第五條所執行的法令規定的雜貨船中的廢棄物。
歐盟2000/59號法令所指的船只,包括捕魚船和游船,但是不包括軍艦和輔助艦船。該法令所指的港口包括所有歐盟國家的港口和船只中途停留港。該法令要求歐盟國家的船只遵循法令的規定放置船只殘留物,是在有理由并且可能的前提下進行的。因為不同船務活動會產生不同的廢棄物,如商船與漁船產生的廢棄物是不一樣的。都是雜貨船也會有不同的船只殘留物,比如:運輸碳氫化合物的散裝危險液體運輸船、運輸谷類、廢料(包括化學和有毒等危險廢料)的散裝干貨船,這些船只產生或者殘留在船只的殘渣也是歐盟2000/59號法令中規定要處理的廢棄物。
由于歐盟2000/59號法令附錄二中并沒有提及使用過的水,所以2007年12月13日歐盟2007/11號指令將2000年11月27日歐盟2000/59號法令附錄二中關于港口接收和安置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和貨船內的殘留物的裝置條款進行修改,將船只中使用過的水作為額外的廢棄物和殘留物,并將這個規定列入法令中并通告所有將進入港口的船只。
歐盟2000/59號法令不僅注重環境保護,更注重港口經濟的發展。根據歐盟2000/59號法令第五條,制定港口垃圾處理和回收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一個合適的垃圾處理和回收方案必須在每個港口查詢有關方面之后建立和投入使用。也就是說每個中轉港口必須為在港口中轉的船只建立港口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方案并將其投入使用。由于港口的地理位置不同,每個港口設置的功能不同,方案也將不同。但是港口船只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方案必須有一個標準, 必須獲得所在國家的批準并接受國家的監控,并符合自愿管理和改善環境質量原則。
向船長通告廢棄物擺放處。法國海洋法第325條第三款規定:“船長,包括漁船和游船(不超過12人),必須在進入港口后24小時內填寫業務生產廢棄物和船上殘留的廢廢棄物信息,除非事情緊急,否則必須通過港口管理辦公室?!贝L有義務交付這個文件用來申請處理業務垃圾和雜貨船上殘留的廢棄物,如果中轉港是設立在歐盟國家成員國的,船長也應該遵守這個規定。 同時在歐盟2000/59號法令第7條規定:“船只的船長經過歐盟國家的中轉港時,在離開之前必須把所有的船上垃圾廢棄物放置到港口廢棄物回收處理中心指定的地點”。
處罰制度。歐盟2000/59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歐盟國家在采取一切措施保證法令的應用并對侵犯本條法令內容的要設置刑罰體系”。為了領悟執行該法令,歐盟委員會可以通過正式信件郵寄或者通告的方式向所有歐盟國家通知。法國曾經在2007年12月6日由于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為所有港口制訂港口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裝置而收到過通告。法國因此被處罰并支付訴訟費。芬蘭共和國和希臘共和國同樣由于沒有制訂和投入使用港口廢棄物處理和回收設置方案,受到歐盟委員會處罰。
經濟運作方式。依據歐盟2000/59號法令的污染者付費這一根本原則,污染環境的人必須支付罰金。該法令的第八條規定“歐盟成員國要知道將提供給船只工業垃圾使用的港口廢棄物回收裝置的價格,包括處理和清除廢棄物的費用,從船只征收的費用中補償?!蓖瑫r,法國海洋港口法第四章規定“船只經營中的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融資成本”,該法典第212條第10款指出 “在港口中的船只經營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費用由船主負責,不管怎樣,捐資者需履行業務”。同時第211條第10款規定:“所有在港口中中轉的船只需按規定以船只經營廢棄物回收處理名義征稅…這是為了某些機構而收取的費用,他屬于港口法規定的范疇,應該在船只離港前付清或者保證付清。”
由港口經營開發產生的廢棄物的提成因各種船只的功能和類型不同而不同。歐盟2000/59號法令第8條表述為“所有在歐盟國家港口中轉的船只都必須以有意義的方式分擔垃圾廢棄物處理的費用?!睔W盟委員會承擔30%的費用,船主必須支付剩余70%的費用。如果船只不按照港口計劃在港口廢棄物回收裝置中投放垃圾廢棄物,他們必須轉交用于回收和處理廢棄物費用的30%給港口。
2000年11月的歐盟法令規定了船只接收檢查是為了核實他們是否符合規定,每個歐盟國家需限定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制度。法國執行了2000年11月27日理事會頒布的歐盟2000/59號法令,內容是關于為船只運營中產生的廢棄物和雜貨船中殘留的廢棄物,同時也是為了減少船只非法廢棄物而設置的港口回收裝置。
為了減少船只制造的非法廢棄物,而設置回收和清除船只運營過程中和雜貨船艙底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裝置的規定。法國在2003年9月制訂的國家法律中參照了歐盟2000/59號法令的有關規定,規定違法者處罰罰金為1000至40000歐元,并且允許港口部門禁止不投放廢棄物的船只離開港口。
?藎結語
MARPOL73/78公約附則V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國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MARPOL73/78公約附則V,1989年2月21日對我國生效。為了全面履行MARPOL73/78防污公約附則V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只垃圾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我國國內沿海航行船只從200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該修正案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履行MARPOL73/78公約附則V(包括修正案),我國根據公約條款出臺了一系列針對船只垃圾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只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為了貫徹這些法律,防止船只排放垃圾對水域造成污染,我國還制訂了專門的《船只垃圾排放標準》。所有這些都為在我國管轄水域內防治船只的垃圾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技術標準?,F階段,我國大多數港口特別是油港都設有專門的污染水處理設施。
篇8
1 概念和內涵
1.1 海洋生態補償
海洋具有整體性、流動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海洋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海洋生態建設都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環境資源破壞會損害周邊海域環境和經濟利益,生態破壞的后果需要由周邊海域分擔;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可以增加周邊海域的環境和經濟利益,生態環境建設者無法獨自享有生態保護和建設的成果。在海洋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方面,類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導致環境和經濟利益關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的困難,損害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和諧。海洋管理同樣需要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來調整相關利益關系。從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態補償定義為:“以促進海洋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協調發展,實現海洋可持續開發利用為目的,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激勵海洋環境資源保護行為,調節海洋環境資源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1.2 生態系統方法
生態系統方法是一種以科學為基礎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全面方式,是一個按照生態學原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生態系統管理進行思考和制定行動計劃的框架。在研究或實踐中,生態系統方法被賦予多種不同的定義。《生物多樣性公約》認為,生態系統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資源綜合管理的戰略,是促進它們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一種公平的、科學的方法,這種方法能重視生物組織結構、有機體的基本過程、功能及其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領域,美國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則認為,生態系統方法為海洋和海岸帶管理決策提供了一個綜合框架,與傳統的基于單個物種或者單一問題的分散管理不同,運用生態系統方法的海洋管理綜合考慮了相關的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特別是影響海洋資源利用的人類因素。
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峰會上,生態系統方法被作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等組織的積極倡導和推動下,迅速成為研究和管理實踐的熱門。海洋為實施生態系統方法提供了比陸地更多的機會,生態系統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別是在海洋漁業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視。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歐盟等國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確提出實施生態系統方法,運用生態系統方法已經成為海洋管理未來發展的大趨勢。
2 在生態系統方法框架下構建海洋生態補償運行機制
2.1 構建生態補償機制是實施生態系統方法的要求
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上提出了實施生態系統方法的12條原則,其中的4條原則與生態補償直接相關:
(1)生態系統管理者必須認真考慮和分析管理行動對周邊生態系統的實際和潛在影響。這條原則強調應充分認識資源開發利用的外部性問題,即實施生態補償的緣由。
(2)應在經濟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態系統,包括a、減少不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市場扭曲現象;b、運用獎勵措施,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c、盡量使生態系統的成本和生態效益內部化。這條原則明確表達了采取必要手段糾正因外部性導致的利益關系扭曲,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生態補償思想。
(3)管理決策應該考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選擇,特別是當地的居民和社區的權利應該被公平和公正的考慮。此原則涉及了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范圍界定問題,無論補償主體還是補償對象都是利益相關者。
(4)在適當的空間范圍上實施生態系統方法,其地域范圍應反映生態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圍,通常包括從流域到海域的廣闊地域。這條原則為界定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的空間范圍提供了參考。
從這4條原則可以明確的看出,實施生態系統方法要求運用生態補償手段。
2.2 構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需解決的基本問題
構建生態補償機制需要解決三個基本問題:一是界定生態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二是選擇補償途徑,三是確定補償標準。構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同樣需要解決三個基本問題。
2.2.1 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的界定
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的界定是生態補償機制的基礎,是要解答誰補償誰的問題。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開發或保護活動如何改變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找出其利益相關者;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都是利益相關者,補償主體包括破壞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群體和分享因他人的貢獻而增加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群體;補償對象則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到損害的群體以及對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有貢獻的群體。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分類有很多種不同的體系。“我國近海海洋綜合調查與評價專項”課題“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評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分成了食品生產、原料生產、氧氣提供、基因資源提供、氣候調節、廢棄物處理、生物控制、干擾調節、休閑娛樂、文化用途、科研價值、初級生產、營養物質循環和物種多樣性維持等14類,并提出了計算各類功能的方法,可以據此分析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變化對利益相關者的影響,進而根據他們的利益增損關系界定補償主體和補
償對象。特別要強調的是,由于海洋資源本身具有的整體性和流動性特點,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可能很廣,從制定易操作的生態補償政策的角度出發,需要把利益相關者限定在實施生態系統方法的地域范圍之內。
2.2.2 補償途徑的選擇
補償途徑指的是實現生態補償的手段,通常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傾斜、環境資源稅費、智力型投入、項目實施等。選擇補償途徑應結合海洋資源開發活動的具體形式、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的特點等,并確保補償效果具備持續性。上述補償途徑都曾在陸地生態補償實踐中得到應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態補償。海洋生態補償中,應主要考慮選用財政轉移支付和環境資源稅費兩種途徑。
2.2.3 補償標準的制定
補償標準是實現生態補償的依據,制定補償標準是要找出能被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共同認可的補償額度,以達到改善或恢復生態服務功能,有效矯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環境和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各種補償方式都涉及到補償標準問題,其中,討論較多的是資金形式的補償標準。
理論上,補償標準應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市場價值來制定,但由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結果通常是天文數字,所以,其研究結果無法直接用于相關政策制定和實踐。已有生態補償理論研究和實踐中,補償標準通常用機會成本法、恢復成本法等方法計算,海洋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也可以參考這些方法。現有海洋方面的收費政策、陸地生態補償實踐也為制定海洋生態補償提供了參考。
由于生態補償標準涉及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人們的意識等多方面,采用理論方法計算的補償標準在實踐中往往難被接受。實際上,通過補償主體和補償對象雙方“討價還價”達成協議的補償標準要比根據理論價值估算確定的補償標準更加可行。
3 構建渤海生態補償機制的初步設想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國污染最為嚴重的海區,面臨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最近幾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總面積持續增加,特別是海水質量劣于三類水質的海域面積增長較快。渤海生態系統也退化嚴重,近幾年的監控結果顯示,渤海的生態監控區生態系統均處于亞健康或者不健康狀態。海洋環境惡化及其引發的環境災害嚴重危害了海洋產業的發展。實踐表明,傳統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勝任渤海管理,無法有效解決渤海所面臨的種種生態環境問題,因此,實施生態系統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議事日程。基于生態系統的渤海管理是一個對渤海及其沿岸區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綜合管理,影響渤海生態環境的人類活動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實施生態系統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態補償不可或缺。針對影響渤海生態環境的主要人類活動及造成的主要問題,提出生態補償運行機制建設的初步設想。
3.1 陸源污染物
大量的陸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積是導致渤海水質惡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陸源污染物主要來源分三類,一是對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過各類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達40億t左右,占入渤海陸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為載體的陸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來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鎮和農地地表徑流,這類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總量的4%~10%。
為減少陸源污染物人海,除了運用傳統的嚴格執法監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手段之外,還應運用生態補償,用經濟激勵機制,鼓勵減少污染物排放行為。針對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國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從實施情況看,由于排污費價格偏低,該制度的激勵力度不足,對限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議對現有“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提高收費標準,突出生態補償的內涵,建立以排污單位為補償主體,地方政府作為人充當補償對象的生態補償機制。
3.2 海洋生態用水
海洋生態用水是為滿足海洋特別是河口生態系統正常的生態過程和生態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幾十年來,由于入渤海生態用水減少,渤海鹽度的空間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導致渤海自然系統發生較大變化,對魚類、蝦類的洄游產卵、育幼等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入海生態用水減少已成為導致渤海生態系統健康狀態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處干旱、半干旱地區,水資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減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態水量,勢必要對流域原有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在枯水期,這種影響尤其明顯。渤海對入海生態水量的需求與流域生產生活用水(主要是農業用水)需求之間就形成了一對矛盾,必須在流域發展農業和其它產業和放流人海之間做出戰略選擇。在決策用作增加生態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態補償制度,特別對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態流量應給予補償。應在海陸統籌的方針指導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態水量的生態補償標準和實施規劃,建立流域和海域、內地和沿海之間的用水生態補償機制。
3.3 濕地圍墾和圍海造地
以海水養殖為目的的濕地圍墾和以城市建設為目的的圍海造地導致海岸帶濕地大面積喪失。據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計圍海面積高達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 600 km。濱海城市建設和工業園區建設推動圍海造地的速度進一步加快,僅曹妃甸圍海造地一期工程圍填海面積就達11.95平方千米,天津濱海新區建設預計圍填海面積超過200平方千米。圍墾和圍海造地對發展沿海地區經濟有一定貢獻,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種生境喪失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為控制濕地圍墾,山東省在2007年出臺了“退漁還濕”的生態補償政策,該政策對于減少濕地圍墾,保護和修復海岸濕地有積極意義,值得在環渤海地區推廣。此外,建立自然保護區也是保護濕地的有效手段。保護區一旦建立,依照相關條例,區內原有的捕撈、養殖等經營性用?;顒訉⑹艿较拗?,當地居民的利益將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從保護區管理現狀看,由于缺乏新的就業渠道,當地居民違規在保護區內開展養殖和捕撈活動的現象并不鮮見。為緩解這對矛盾,應該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對放棄保護區內海域經營活動的居民給予補償,其補償途徑以政府幫助就業轉移為首選。
圍海造地是完全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國家對一般的填海型項目收取海域使用金。從實踐情況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標準往往很低,與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相差甚遠,不利于控制圍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國家作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權,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屬于生態補償金。應專門針對圍海造地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這一生態補償機制中,用海單位是補償主體,地方政府充當補償對象,補償途徑以資金補償為主,補償標準可參照圍海造地區域同期用于商業開發的土地價格。
篇9
關鍵詞:重污染;石油天然氣;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1月19日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工業企業日益壯大,環境污染問題層出不窮,并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環境污染對人類生活及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不言而喻,而造成環境污染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石油天然氣等重工企業。實際上,所有公司都需要承擔相應社會責任,按照資源環境的有償使用原則,公司在進行經營分析和決策時應該考慮環境成本,計算并向外界披露公司的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同時,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也能夠幫助企業利益相關者進行有效戰略決策,有助于企業建立公司競爭優勢。因此,合規而有效的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對于企業的發展和環境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一、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一)歷史上多次漏油事件為我們敲響的警鐘。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連灣發生輸油管爆炸事故并引發1,500多噸石油泄漏到大連灣海域,這次事故對于大連灣的海洋生物、海水質量和生態系統產生了很大的威脅,并嚴重影響到當地的漁業、旅游業和附近居民的生活。而在事發后中石油并沒有披露石油泄漏的相關信息,相關人員一再推脫責任,公司高層對于賠償問題也是含糊其辭,影響著實惡劣。2011年6月4日,中海油渤海灣蓬萊19-3油田作業區B平臺、C平臺先后發生兩起溢油事故,但是直到6月底媒體才報道了此次事故,進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膳碌氖侵泻S鸵婚_始宣稱海洋污染面積只有200平方公里,最終卻擴大到整整6,200平方公里!通過這些教訓,我們必須深刻意識到只有整個社會對環境會計信息重視才能促進重污染企業更真實地披露企業環境會計信息,形成高質量的環境信息報告,從而有效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
(二)實施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實施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我國嚴峻的資源環境現狀的緩解,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價值,避免嚴重的資源浪費;有利于企業培養資源保護的意識,樹立環境保護的警戒之心;有利于政府及時了解企業環?,F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管理者提升其生產經營管理之道,綠色經營,讓公司成長為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企業;有利于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發展潛力進行更加全面、客觀的分析,進而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二、我國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法規不完善,企業信息披露意愿不強。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也意識到了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要性,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規范約束了石化行業上市公司生產經營中的環境活動,對環境保護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國卻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石化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法律規范。制定相關的資源、環境和生態的統一國家標準是一個復雜的項目,不僅要考慮我國環境的實際情況,還要符合國際標準,需要長時間的實踐與探索。也正是因為政府對石油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沒有出臺明確統一的標準,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獎勵機制與懲罰措施,間接導致了企業管理者無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帶來的環保績效,披露意愿不強。
(二)披露模式廣泛,內容不全面。我國油氣公司對于環境會計信息多采用非獨立、補充報告模式,沒有統一規范的披露位置與格式要求。年度財務報表中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常常與財務信息合并在一起,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部分環境支出進行列示。公司披露的環境信息量雖然較大,但是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范圍依然較為集中,沒有數據化的說明公司環境費用支出與獎勵等內容。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依然無法根據列報的信息客觀地分析環境風險對于企業未來的影響,從而大大增加了相關利益風險。與此同時,公司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往往都是經過仔細斟酌的,只披露對自身有利的信息,例如公司生產經營對資源的耗費多少、垃圾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廢棄物的處理利用等真正內在的問題卻鮮有暴露。這樣的信息實際上質量不高,只是報表信息的模板式套用,對于了解企業環?,F狀、分析企業發展潛力缺乏參考價值。
(三)對我國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監管不力。首先,監管主體資格不明確,究竟是什么部門負責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側重于審查財務信息披露的審計局,還是側重于環保檢查的相關政府部門,又或者是其他對接更充分、責任更直接的部門;其次,監管主體監管的依據不明確,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缺乏針對性,這些方面都會導致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監管不力,也間接導致油氣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出現問題。試問,如果在企業眼里政府根本不關心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與否,披露內容的好壞,真實性也沒有嚴格要求,它們又怎么會用心對待環境信息披露問題,形成高質量的環境信息報告呢?
三、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對策
(一)加強油氣企業內部的環境會計信息審計。內審部門應當監督環保資金使用途徑與渠道,對賬務處理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對于負責環境會計的相關人員建立行之有效的評價與獎懲機制,嚴格監督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目前,主要強調內審人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監管,并對環境保護的相關程序做出實際評價。內部審計部門需要企業自身對環境治理資金投入及執行環境政策和目標跟進,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合理合規的修正。
(二)明確企業環境會計描述性信息披露,細化可核算性信息披露。石油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分為描述性信息和可核算性的信息,描述性的信息指不能以貨幣或者貨幣等價物核算的與環境有關的其他信息,主要是文字性說明,各個石油企業完全按照自身意愿披露描述性信息,缺乏完整性與全面性。如果按照企業的規模把石油企業劃分等級,不同規模的企業在披露描述性信息時可以按等級要求,按照企業市值劃分石油企業等級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辦法。可核算性信息披露的內容太單薄,僅有環保項目投入、政府補貼、環保支出和專項儲備安全生產基金等項,對于具體的環境方面的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交稅費等方面均沒有具體信息,要完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就要在披露內容上做大量的補充。例如,其他應收款項目就要包含具體的應收環境治理款和應收環境破壞賠償款,其他應付款項目中應付環境治理款、應付罰款、應付排污處理費等項目是信息使用者了解企業環境保護情況的重要事項,應該在報表附注中單獨列示。
(三)建立針對油氣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會計準則制度與審計準則規范。想要進一步完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僅僅依賴企業自身是遠遠不夠的,外部的約束與監督也是關鍵因素。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這方面的會計準則,筆者認為主要可以針對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要明確環境會計各要素的確認條件,對于環境成本的確認計量制定出相應的方法;其次,環境成本可靠性需要得到外部憑證的證明。例如,企業購買環保設備要以完稅發票作為證明,排放“三廢”產生的后續支出要明確方向;最后,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法,提高環境會計信息評估的準確性。同時,為了提高環境審計的質量,推進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應該建立健全環境會計信息審計規范準則。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永臣.企業環境會計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篇10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廣大還在求學階段的中學生是我國構建法社會的后備軍,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健全與否一方面對中學生的自身健康成長有很大影響,另一方面,從長遠考慮,中學是否具備健全的法律意識將在未來影響著我國構建法治社會的進程。
為什么一部分中學的法律意識非常淡???教師們應該怎樣培養出執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中學生可以怎樣獲得健全的法律意識?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要內容。
關鍵詞:法治;青少年;法律意識
一、由一起欠下巨額賭債三名中學生故意殺人案件引發的思考
2003年9月24日上午,賀蘭縣新平村附近的一個排水溝里發現了一具男尸,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很快確認這具尸體系該縣9月20日失蹤的某企業職工馬某,用了14個小時將涉嫌及此案的中學生鐵某、方某和楊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鐵、方、楊3人均為賀蘭縣某中學高中學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馬某家“詐金花”賭博,馬某以記賬形式給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賭債13.2萬元,其中楊某一人就欠賭債11萬元。因為3人都是中學生,沒有能力償還巨額賭債,他們便開始躲避馬某。據鐵某說,馬某讓熟人給他們捎話或打電話,催他們盡快還錢。今年秋季開學后,馬某在校門口堵過他們兩三次,威脅如果不還錢,就將他們賭博欠債的事告訴家長或學校。于是3人便密謀殺掉馬某,以徹底抹去賭債。
9月15日,鐵某讓方某在市場上購買了一把斧頭,自己又準備了一把軍刺。9月19日晚,鐵、方二人上完晚自習課后,將馬某騙至一僻靜處,將其殺害,并將尸體拋擲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溝。此案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1]
雖然本案已事隔多年但本案所反映出的社會現象卻令人深思。本案中的青少年們由于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導致發生這起血案的主要原因。想想如果本案中的青少年們稍稍有一定的法律常識,他們就能明白賭債是屬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的保護,他們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的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必付出血的代價。
實際上,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并不僅僅局限于本文提到的這則案例,當今,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呈現出“數量多、危害大、蔓延快”[2]的特征。從數量上看,全國約2.5 億學生,其中違法犯罪青少年約占青少年總數的萬分之六。大城市更高,達到萬分之二十點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達70%左右;從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單純,易于沖動,不計后果,其犯罪危害極大;從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強,其犯罪行為、手段相互傳播,結幫成伙,同一類案例在某一地區迅速蔓延開來,重復發生。團伙犯罪愈演愈烈。[3]
當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有:①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齡為16歲,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齡已降低到14-15歲。③在校學生作案逐年遞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約占青少年作案人數的18-22%。④犯罪的類型復雜,他們或敲詐勒索,或盜竊搶劫,或聚眾斗毆,或殘害親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計算機犯罪。[4]
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是造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筆者是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這兩個方面分別論證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二、部分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對法的制定實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5]造成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造成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是因為部分中學生認為法律離自己的生活很遙遠,他們認為法律是司法執法人員以及律師維權的武器,與自己無關。許多中學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學生被社會青年敲詐、毆打,他們本應理直氣壯地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伸張正義,可是,他們都不懂得法律知識,或忍氣吞聲,或采取極端措施報復,有時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某項調查表明,中學生中認為法律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不到一成;認為遇到不法傷害、被敲詐幾塊錢是小事不必計較的近一半。這不能不給我們深刻警示。[6]
實際上,法律與人們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關的。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座大廈的話,那么,權利與義務就是這座大廈的基石。人們生活在社會中最基本的兩件事情就是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舉個例子來說吧,比如某個人去商店買件日用品,他(她)必須要付錢。用錢買東西就是中很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同行為。很多人對合同的理解局限于書面合同因此日常生活中的許多法律行為被忽視了。由于部分中學生忽視了法律的學習使得他們認為法律很神秘,法律離自己的生活很遙遠以至于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不懂得如何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人甚至是“以暴制暴”,以身試法,造成了很多讓人悔恨的悲劇。要是這些違反犯罪的青少年能懂得法律,知道怎樣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許很多悲劇將會得到避免。
此外,當今部分中學生對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認識較為膚淺,他(她)們對法律的認識更多的來自于港劇中英美法系制度的律師的法庭辯論。社會主義法系法律制度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有著很大的差異,由于許多中學生主要是從自己的興趣出發學習法律,他(她)們遇到一些法律基礎理論通常有一定的畏難情緒,加上港劇中對律師法庭辯論的生動刻畫,使得許多中學的法律意識今停留于港劇中律師們的法庭辯論階段這就阻塞了中學生們對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認知。
部分中學生在思想上不能正確地認識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是有一定客觀原因的。造成中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客觀原因有,第一:在應試教育仍呈如火如荼之勢的今天,德育本身就受到極大冷落,作為德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更是接近忽略不計。雖然初中階段開設了法律常識課,可中考應試內容中比例很小,高中又不再開設,高考時只有文科考生才少許涉及一些法律方面的內容,很明顯,中學生法制教育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7]第二:雖然現有的教材體系,在初二就已經開設了“法律常識”課,法律常識課的首要功能是要對中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法治教育,然而部分中學的許多老師卻簡單地將法律常識課與其它“文化”課劃等號,教學中講授灌輸、強記硬背,在最后的考試中用一個分數來界定學生的好差。沒有教會學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識的基礎上,用法律知識去規范自己的言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學會用法律去分析身邊的事。因為部分教師自己在思想上對法律常識課的教學產生誤解,造成許多學生沒有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識,導致許多中學生面對侵害的時候并不懂得運用法律捍衛自己。第三:部分學校缺乏開展法治教育的組織和人力保障。法治教育沒能做到常抓不懈,沒能根據法治教育的需要,配有兼職或專職的“法治輔導員”。對中學生進行新法規的教育,進行義務法制宣傳的力度還不夠,造成了部分中學生體現不到法律的威懾、引導教育等作用。
三、培養中學生健全法律意識的方法與途徑
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法律意識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觀念,它不會憑空產生,也不會自發養成,高度的法律意識內容需要經過長期的培養才能形成。[8]結合中學生自身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對中學生進行法治教育:
培養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與途徑之一是重視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凹彝ナ呛⒆优c社會接觸的第一站,是各種綜合能力培養的基地”。中學生的思想、行為雖然已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家長的管教和言行對他們仍然起著重要作用。這不僅是由于他們從小生活在家庭、養育在家庭,與家庭之間有著天然的親緣關系,而且還在于他們仍處于未成年、未完全自立階段,生活仍依賴于家庭,學習也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家長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必然有著濃厚的家庭烙印。通常情況下,中學生在校由老師管,在家由家長管,家長算得上是子女最重要的啟蒙老師。家長的行為習慣、思想作用、法制觀念以及監護力度、管教方法等都在潛移默化地塑造著子女的內在素質和外在形象,有時甚至能夠決定子女的前途命運。因此,法制教育也應是家庭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家長的言傳身教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很大的影響,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抵御社會不良風氣對未成年人的影響。這方面,目前大部分家長是能夠注意做好的,但許多家庭同時又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如有的父母思想意識不健康,自身就缺乏法制意識,甚至家人中就有違法亂紀現象;有的家庭感情不和,父母離異,孩子缺少家庭溫暖等等。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由家長、學生、學校幾方面共同努力搞好配合。目前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1)開辦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的教研活動;(2)學校與家庭建立聯系制度,定期家訪或開家長會,互相通報和交流學生表現及教育情況;(3)開展學生與家長之間的互相幫助和監督活動,相互檢點日常行為;(4)開展對特殊家庭學生的特別幫教活動。[9](5)希望家長能有意識地引導青少年們觀看《今日說法》、《社會與法》等欄目在觀看這些節目過程中家長應向青少年們講解社會的穩定需要正義,法律是捍衛社會正義的重要武器。實踐證明,這些活動如能很好開展起來,對增強中學生的法制觀念是能起到積極作用。
增強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與途徑之二是思想品德課老師要力爭上好法律常識課,努力提升中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筆者曾經聽過一位資歷很深的思想品德老師講授的財產屬于誰這節法律常識課。這位老師在導入新課的時候問同學們說:“你們認為身邊有價值的東西有哪些?”同學們顯然對這么個提問很感興趣于是便有很多同學發表了自己的想法。法律對一部分中學生而言是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的知識,然而這位老師的導入提問使得同學們摒除對法律的畏難情緒,很好地讓同學們感受到法律就在我們的身邊。在上課過程中這位老師舉出許多就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如她通過展示“某位農民伯伯擁有的一輛拖拉機”這段視頻讓同學們在愉快的氛圍中掌握了所有權的四項內容:“占有、使用、受益、分配”。課后有許多同學圍住這位老師問問題,從這么個熱烈的場景我們可以看出同學們對法律是非常的感興趣,這位老師和顏悅色地為同學們解答疑問,由于法律常識具有一定難度這就需要老師在課后要幫助同學們解答疑問以消除同學們學習法律的畏難情緒。有位女同學問了這么個讓人感到很可喜的問題: “如果有位好朋友送我一件禮物,后來這位好朋友又想把禮物要回去,我該怎么辦呢?”一個初二年的學生能較為深入地思考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贈與行為是很難能可貴的。由這則事例我們可以看出教師能否以飽滿的熱情講授法律知識,教師能否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前文提到初中思想品德有部分內容已經涉及到法律常識,這些法律常識對于中學生而言是喜聞樂見的,教師要上好法律常識課。就必須自己懂得法律,由于法律本身的專業性很強,這就要求教師們要廣泛閱讀法律書籍。要閱讀的法律書籍有法條與司法案例。弄懂法條為的是能準確地為學生們講解司法案例,通過司法案例的講解能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們的身邊,有助于學生澄清對法律認識的誤區。另外,通過講解司法案例有助于學生提升自我學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要是思想品德老師都講授好法律常識課相信會有更多的中學生獲得健全的法律意識。
提升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與途徑之三是在各個學科教學當中教師們要有意識地滲透法律思想與法律知識。法治教育不能僅僅滿足于法律常識課,還要將其有機滲透到學生平時的學習生活之中,形成教育網絡。法治教育不單單是法律教師的職責,更是全體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教學中應結合學科的自身特點,不忘法制教育。例如,在化學教學中教師可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宣傳;在地理教學中,教師可加入對水土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知識的介紹;上生物課時可貫穿珍稀動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在語文教學中,也可結合課文人物性格分析,進行法律知識教育。[10] 以語文課中的《祝福》為例,教師可以提出這樣的設問:“假如祥林嫂生活在法治健全的社會中她會有怎樣的命運?”通過這樣的提問引導學生思考法治社會的優越性,讓學生體會法律的價值。當然,學科教學滲透法制教育切忌生搬硬套,應該做到水融,恰到好處。
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有機結合是提升中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希望家長們與老師們能把對中學生進行法治教育落實到實處,積極將法治教育的方法付諸于實踐。
四、小結
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廣大教育工作者們而言是件任重而道遠的事情,但我們有信心也有決心相信通過有意識地對中學生進行法治教育,通過多種方法與途徑的綜合運用,會有更多的青少年擁有健全的法律意識,會有更多的中學生成為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好公民。(作者單位:廣西師范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
注釋:
[1]百度.有關中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視頻、圖片、問答.案例二十.
[2]黃岡中學廣州學校網頁.法制教育.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3]黃岡中學廣州學校網頁.法制教育.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4]黃岡中學廣州學校網頁.法制教育.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5]百度.法律意識.
[6]黃岡中學廣州學校.法制教育.強化中學生法制教育.
[7]黃岡中學廣州學校.法制教育.強化中學生法制教育.
[8]谷春德.法學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43.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3海洋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