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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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

篇1

《通知》規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該表詳細列舉了實施過渡的30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設在海南島等特定區域企業原來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政策等,總計30項。

《通知》規定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篇3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F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F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篇4

[關鍵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區域經濟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11-0070-03

稅收作為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提供公共產品的重要成本補償。一個地區稅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影響到該地區公共產品提供的數量與質量;而該地區經濟的發展又為稅收收入的增加提供豐富的稅源保障。因而稅收與區域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

一、增值稅與區域經濟的相關性分析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里貨物主要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來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從縱向上來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已經貫穿到生產、批發、零售各環節。增值稅的相應政策設計、計征方式等都會影響到商品的流通。增值稅選擇在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征收還是選擇在其中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環節征收,對不同的企業影響不盡相同。從橫向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集中在工業和商業的批發零售。各地區工業及商業發展程度不同,增值稅對當地稅收的貢獻也就有所不同。

2.增值稅的扣稅范圍,目前,中國實行的是生產型的增值稅,即對購入的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且對采購農產品作了特殊的規定。這種生產型的增值稅有利于國家集中大量的稅收收入,但不利于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的更新換代,同時,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也會有所不同。而清費型的增值稅則相反,在進行稅金扣除時,對已購人的原材料和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稅金都能進行抵扣。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已經在東北三省開始試行,它對解決不同產業的稅賦問題也作了一些相應的調整。

從總量上看,各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有促進投資增加的作用,但消費型增值稅推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大,特別有利于促進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促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小,僅有利于存貨投資的增加。從實際看,增值稅轉型對投資需求有很好的拉動效應。

從對行業投資的刺激上看,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促進資本密集型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的增長,生產型增值稅僅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因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既有利于促進投資增長和科技進步,又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就業,因而增值稅轉型有利于產業的升級和發展,同時也有利于社會穩定。

在現行的增值稅下,由于不同地區的產業結構不一,東部地區中間產品加工的比重大,零售商品商品化程度較高,購入的原材料所含稅金基本上被全部扣除。而中西部地區重工業所占的比重較大。所需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費用中屬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且,中西部地區的初級產品加工的比重大,特別是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的加工業的比重大,而由于增值稅的特別規定,對農產品購進時的稅款抵扣只是按買價的10%加以扣除。所有這些規定,對于改革開放初期東部地區的快速發展與相應形成的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距拉大有極大的相關性。

二、企業所得稅與區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

企業所得稅與區域經濟的相關性主要體現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規定,影響了不同地區的企業稅收負擔水平和產業結構變化。

1.企業所得稅對特定地區和產業實行優惠政策。如凡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投入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技術和資本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報期長的項目以及能源和交通建設項目等,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15%。又如凡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沿江沿邊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的生產性企業以及設在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外資企業等,按24%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對特定行業項目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如凡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實行5年免征、再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年出口額占總產值75%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期滿后,仍可按規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業和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期滿后10年內,仍可繼續減征10%~30%等等。由于一些特定行業只能在一些特定的地區才能有所發展,故對特定行業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實則是對特定地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從事港口碼頭的建設,只能在一些沿海地帶才能有這些行業的出現,內陸地區相對而言就少之又少。

中國對外開放的梯度漸進性表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就是稅收優惠程度和優惠范圍從東部向中部和西部遞減。這種區域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不同地區的企業稅負影響較大,一般而言,在其他條件相同而稅收優惠政策出現差異時,東部地區的企業稅收負擔水平較低,中西部地區的稅負水平較高。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前述地區的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能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應補繳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款。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第七、八條的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可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可繼續享受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由于中國特殊的經濟政策,使得外資企業在中國各個經濟區域的分布有所不同,相應地,由于外資企業享受到較多的優惠政策,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公司所得稅稅率較低。盡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法定稅率基本相同,但是外資企業有許多優惠政策,實際稅率明顯不同,外資企業明顯低于

內資企業。結果使得外資投資的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企業回報率,挫傷了內資企業投資積極性,成為投資乏力、內需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加入WTO后,跨國公司大量人,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內資企業會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這種對內外資企業稅收的區別對待,造成地區經濟嚴重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對跨國公司投資以區域優惠為主,重點對投資與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等區域的跨國公司實行優惠。這種政策的結果,一方面扭曲了跨國公司的區域選擇,使總體投資環境原本就比較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跨國公司投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優勢;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為追逐稅收優惠利益也紛紛投向東部沿海地區,更不用說跨國公司向西部進行投資了,最終還會導致地區經濟嚴重不平衡。

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調整措施

(一)加快進行增值稅的轉型試點工作

目前,增值稅轉型在東北試點,出于財政原因,尚未在全國實行?!吧a型”增值稅由于規定固定資產投資不能抵扣,這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也不利于對原有工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中西部地區的主導產業是資源導向型工業,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如果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中西部地區能從中得到更多的稅收抵扣,這符合國家的區域政策,也有利于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增值稅稅基由生產型過渡為消費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較大,財政無法承受,因此可以先實行范圍較窄的消費型稅基,再過渡到完全的消費型稅基。同時也以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主要按年),依次在西部、中部和東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樣既可以減少財政減收的壓力又可以有效縮短由于政策不公而形成的貧富差距。

(二)建立高效的所得稅法

所得稅的兩法合并一個重要的內容是調整區域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的著力點將由過去的以區域政策為主,轉向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具體做法為:一是統一稅收優惠。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仍然應該適當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優惠政策“產業優先”,側重對某些行業和產業的傾斜政策,增加對于農業、基礎設施、高科技企業和企業研發方面的減免政策,而對于環保投入和邊遠地區的企業也考慮相應的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不論在什么地方,都實行15%的稅率。西部地區繼續實行15%的所得稅區域優惠。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應把資金引導到能夠提高工業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資項目。以及農業、能源、交通、環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資項目上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二是堅持稅收優惠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直接減免為主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對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稅收優惠盡量避免,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三是制定過渡性措施,對于已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而期限未到的企業,原則上將是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以實現改革的順利進行,一些外企為了獲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延緩報批獲得時間,享受免稅優惠;在優惠期限到期時,解散老企業,注冊新企業,然后再以新開辦企業的身份申請稅收優惠。“二稅合一”之后,以外資身份申請“二免三減半”優惠的政策實際上被取消,這有助于加強反避稅工作。

篇5

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繼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19號)1明確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聯合了財稅[2009163號文(以下簡稱“63號文”),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與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為有關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鋪平了道路。從總體上看,有關的政策內容基本沿襲了此前江蘇蘇州工業園區的試點方案,但在一些細節方面略作修改。

?63號文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

63號文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由此前蘇州工業園區試行方案中的五大類歸并為以下三大類,并對其中某些類目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調整: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63號文以附件的形式明確了每一種類型服務的具體范圍??傮w上看,可認定的技術仍集中在信息技術與軟件、數據處理與管理、研究與開發、業務流程設計等領域,但比之前的試點范圍略有擴大。比如,在ITO服務的信息技術研發服務項目中,增加了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服務;在KPO服務中,明確提出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亦在適用范圍之內。

?63號文的政策內容

將江蘇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蘇州工業園區原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63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標準有所放寬

63號文也基本參照了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但具體標準有所放寬,如先進技術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為50%以上,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而此前的試點方案中,這兩項的標準均為70%。

在認定與管理的具體程序方面,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63號文進一步制定當地的具體管理辦法。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市)有關部門初審后,由省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予以認定。

?企業可采取的應對策略

1,相比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在知識產權、研發投入等指標方面的要求顯得較為寬松,而且從事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的收入還可享受營業稅的免稅優惠,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盡早申報,積極爭取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節約稅務成本。

2,相關企業可對照有關標準,認真檢視自身的業務狀況以判斷是否屬于政策惠及范圍。對于個別條件不符合的企業,可考慮是否需要通過重組等方式達到相關標準。由于文件規定標準仍存在不清晰之處,比如企業在示范城市之外的分公司取得的部分業務收入是否應分區域劃分收入以計算相關的量化指標,哪些國際資質認證可以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等等,且63號文對具體業務適用范圍的描述較為籠統,因此可能某些企業尚無法準確判斷其是否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條件,可以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確認有關部門的理解和判斷,并據此準備相關的申請文件或考慮進一步的應對措施。

3,審批與認定通常都有一定時間期限,企業需密切關注相關省市出臺具體管理辦法的時間,及時提出申請。需要提醒的是,和企業所得稅不同,營業稅是分季或分月繳納的稅種,企業越早取得有關認定,可越早享受離岸業務的免稅優惠,因而申請與認定時間對企業的營業稅可能會有較直接的影響。

4,即使企業取得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一旦該企業不再符合有關條件,有關仍可暫?;蛉∠髽I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需要始終保持對自身業務狀況的關注,保證企業有關指標滿足認定條件。

(財稅[2009]63號;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企業如何才能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國稅函[2009]212號文作了進一步規定,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需要具備的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轉讓所得規定的業務范圍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一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時限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

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境內、外轉讓備案資料不同

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國稅函[2009]212號;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21號文是針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中關于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明確了計算預繳與匯總清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方法、適用稅率、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等問題。

?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竟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分別按總、分支機構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第四步: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未按以上方法計算預繳稅款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將稅款差額在總、分支機構中補繳、扣減。

企業所得稅匯繳時,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因素計算確定。

?企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1,除《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有關規定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按照上述總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計算方法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稅率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本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報送資料加強審核,并作為對二級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和應分攤入庫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的依據。

3,對應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而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上述文件規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預繳另一方(或幾方)少預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分配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后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預繳數中扣減。

4,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企業不適用本通知規定,即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5,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目前對于企業進行2008年度匯算清繳是否適用,各地稅務局做法并不一致。企業需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國稅函[2009]221號;2009年4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已實施,根據各地在政策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后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注銷的情況在執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二、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的“企業”,是指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三、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劃轉。

四、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征收契稅。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八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自文件之日起執行。

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于2008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相應停止執行。

(國稅發[2009]89號;2009年4月28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一條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0號:2009年4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發[2009]87號:2009年4月30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稅[2009]62號;2009年6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下發后,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列人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擁日、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

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國稅函[2009]255號;2009年5月1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稅[2009]27號;2009年6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篇6

關鍵詞:拆遷補償費 稅務處理

近年來,公司收到拆遷補償的會計處理在公司財務處理經常會遇到的問題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財政部門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國統一的處理規定,致使實務中做法不一致的問題相當普遍。作者本文就拆遷補償費涉及的稅務問題處理作簡單探析。

一、對營業稅的處理

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一)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二)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實務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

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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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爭論

在當前的討論中,對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是否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看法。

有人認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中外有別,給與外商投資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1] 構成了一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應取消這些稅收優惠。[2] 此外,我國現行按企業性質劃分的所得稅制不規范,對外資的稅收優惠過多,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差距過大,有悖市場公平稅負、公平競爭的原則,不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的客觀要求。實際情況直接導致了部分內資企業為獲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資等方式進行避稅,使國家財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損失,客觀上引發了經濟秩序的混亂。[3]

與上述觀點不同,還有人認為,涉外稅收優惠并不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沖突。從概念上看,有關國民待遇原則的各種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應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詞句,而沒有做出“必須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并不約束和限制主權國家基于基本國情和政策傾向對外國投資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者說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并不排斥涉外稅收優惠。并有學者近一步論述了所謂“超國民待遇”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國民待遇”應當緩行。[5]

二、澄清“國民待遇”原則

第一、“國民待遇”原則的一般含義。我們在討論我國稅制中的優惠政策是否違反了WTO“國民待遇”原則,有必要先確切的分析一下“國民待遇”原則,特別是WTO中有關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一般的說,所謂“國民待遇”原則,也稱不歧視待遇或無差別待遇,最早來源于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法中的術語。是指在國際貿易條約或協定中,締約國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勵不同國籍的投資者之間的平等待遇與公平競爭,以消除國籍歧視與限制。OECD在文件中,定義為:“國民待遇”是指一個國家承諾對待在其境內經營,由其他國家國民控制的企業,不低于相同情勢下的本國企業。

第二、WTO規則中關于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具體到WTO中有關稅收的“國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國民待遇”一般的含義來分析。因為 WTO作為國際組織,其所有的具有約束力規則都體現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國民待遇”就不能不具體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規定的?!皣翊觥北旧砉倘皇怯杀容^穩定、確定的內涵,但是這一原則到底在哪個方面適用,哪個方面沒有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義務,應該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與稅收有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關稅減讓及作為特殊關稅的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措施;其二,對進口產品及服務的國內稅國民待遇;其三,對進口產品及服務的國內稅最惠國待遇;其四,作為出口補貼或進口替代補貼以及投資激勵措施的稅收減免或稅收優惠待遇。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是 GATT1994規定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的一項具體承諾。因此,所謂WTO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即主要是指GATT 中“對進口產品及服務的國內稅最惠國待遇”。

GATT第3條是關于國內稅國民待遇的條款,其中第一款規定:各成員方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提供銷售、購買、運輸、經銷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定,以及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實施時,不應用來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第二款規定: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國內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同時,成員不應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采用其他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有抵觸的辦法來實施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GATT 第三條第一款的文義是:國內稅……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實施時,不應用來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第二款的文義是: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國內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也不應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采用其他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相抵觸的辦法來實施國內稅。這里非常明確地指出了國內稅是指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征收的國內稅,換言之,如果不屬于對產品征收的稅收或不能對產品征收的稅收,是不屬于GATT所指國內稅的范圍。就我國的稅收制度而言,屬于對產品征收的稅種只有增值稅與消費稅,而所得稅則是對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所得征收的稅種,它不是對產品征收的稅種因而不屬于GATT所指國內稅的范圍。因此有學者指出,GATT的國內稅是以產品為對象的,各締約國法律規定的,產品以外的稅收,如所得稅,不屬于總協定國內稅的國民待遇義務的范圍。

三、簡短的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稅收制度中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的優惠措施,與WTO中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并不抵觸,甚至可以說這并不是不違反,而是WTO規則在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釋

[1] 例如,凡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項目如屬于技術、知識密集型的,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項目,稅率也減按15%征收;外資企業將從外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資企業,經投資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周紅?。骸稖\析我國企業所得稅中“超國民待遇”現象》,載于《河南商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4年11月。

[3]陳衛華 張睿:《國民待遇原則與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載于《經濟師》,2003年第2期。

[4]張藝雄:《稅收國民待遇的現實選擇和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載于《稅務與經濟》,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國民待遇研究》,載于《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6]See: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AND ENTERPRISE AFFAIRS:NATIONAL TREATMENT FOR FOREIGNCONTROLLED ENTERPRISES (2004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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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據此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文件不僅明確企業作出分配決定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轉股決定日期,也要確認收益實現。但對于“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币驗楣善币鐑r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后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轉股分配屬于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于稅后留存收益,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征稅。但需要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征稅,因“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一、新規的變化點

(一)股息紅利收入的確認股息紅利收入按照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國稅發[2000]118號以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作為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的規定,這一點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有體現。國稅函[2010]79號的特色在于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明確要確認收入。實際上是將轉股看做兩個事項,即分紅和用紅利去投資。

(二)轉股要確認收入這對于一般內資企業而言影響不大,主要是對外資企業有影響,外資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追加投資時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2008年以前,外資再投資有退稅的優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而且需要交納預提所得稅,這也是稅務稽查注重檢查的地方。

(三)股權溢價轉增資本股權溢價轉增資本是投資成本在注冊資金和資本公積的內部劃轉,不影響計稅基礎,因此也不能確認收入。

(四)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的規定同企業所得稅的原理基本相同。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則補充說明,198號文件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專指股本溢價,而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333號文件,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要視同分-紅。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相關問題解析

(一)“符合條件”與“權益性投資”的理解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征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二)免稅的股息、紅利不需要彌補虧損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關于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1)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2)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由于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lO條將虧損定義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梢?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再參與彌補虧損。

(三)征稅的股利、紅利收益不再補稅率差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函[2010]79號中,企業投資于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等實行低稅率的企業,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股利、紅利所得作為應納稅收入不再補稅率差。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后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后利潤是屬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例]A屬于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適用25%的稅率,B屬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A企業、B企業于2009年1月份同時向位于經濟特區的高新技術企業c公司(適用15%稅率)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和500萬元,當年A獲得股息80萬元,B獲得利潤40萬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購買D上市公司(適用25%稅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66萬元。則根據相關稅收規定對A公司、B公司2009年權益性投資收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如下:

A公司:(1)進行股權投資獲得股息紅利8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應免征企業所得稅。(2)購買股票取得股息紅利66萬元,不符合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

B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獲得的利潤40萬元為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40×10%=4萬元。

問題延伸:

問題1,A企業所得稅率25%,而c企業是高新企業稅率15%,是否需要補稅?對此由于是免稅收入,不需要補稅。

問題2,A企業所得稅率25%,而c企業若是“三免、三減半”企業,是否需要補稅?屬于免稅收入。也不需要補稅。

問題3,如果A企業是連續持有D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這時取得A企業的投資收益66萬元是否交稅?對這一問題,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問題4,如果A企業是連續持有D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是否交稅?對此,不能免稅,因為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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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出讓、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并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進行開發、利用、經營。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繼承、抵押。

(二)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以當地宗地地價的40%標準執行。

凡外商投資開發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教育、科技、醫療和其它社會公益性事業項目用地,可在享受原宗地出讓金40%標準的基礎上再予以優惠。

(三)在城市規劃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享受當地最低標準:

1、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由企業自行開發的地區,年使用費最高每平方米2元;

2、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市區范圍內每年每平方米:一級地段10元;二級地段8元;三級地段6元。縣城5元,鄉鎮3元。

(四)對投資興辦產品出口項目、高新技術項目、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精細化工項目、農業綜合性開發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前5年內免繳場地使用費,后5年減半繳納,經營期不足5年的,按50%繳納。

(五)對外商投資興辦文教衛生、科研事業、環境保護等非盈利性公益項目的,免繳場地使用費。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在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興辦符合我市產業導向投資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所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直接再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者,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我市企業再合營開發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外資股權比例在25%以上,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

(四)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從事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免稅規定外,同時免繳耕地占用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嫁接、改造我市生產性國有、集體中小企業,舉辦新的中外合資企業,總投資5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在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二免三減半”的基礎上,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減半返還再延長2年。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再減半返還延長3年。

(六)外商投資企業租賃、承包生產性國有、集體中小型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全額返還2年,減半返還3年。被購買、租賃、承包的企業,原欠繳的稅款可分期補繳;也可采用還本承包辦法,當上交承包費總額等于承包基年資產評估值時,即可取得被承包企業資產權。

(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安置我市下崗職工占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者,在享受原企業所得稅“二免三減半”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再延長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2年,達到50%以上者,延長全額返還3年。

(八)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或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縣(市)財政全部返還企業當年繳納的新增增值稅地方留成25%,對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當地政府可以從企業當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25%中返還給企業60%,對其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返還給企業40%。

稅收返還,由財政部門返還,期限5年。

(九)凡投資規模在3000萬美元以上,并且投資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礎設施、生產性工業項目,在國家規定的減免所得稅優惠期滿后,在一定時間內由財政返還所得稅。

(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外商投資項目及不同行業實行優惠:

1、屬于非營業性質的公益性項目可免收;

2、70%以上產品出口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可免收;

3、投資基礎設施、交通、能源、農、林、水等基礎產業的減少50%;

4、投資一般工業項目的,減少30%。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從事城區改造建設和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享受國內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借貸資金,可用土地、固定資產作抵押,經當地金融機構審核,按國有企業的貸款辦法給以貸款。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企業持信用證可實行打包放貸,不需出具擔保手續。

第五條對外商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審批機關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申報文件后,凡手續、資料齊全的,7日內決定批復或轉報,特殊情況逾期的須事先通知申報方。

第六條凡引薦外資來我市興辦三資企業,開展“三來一補”業務,介紹我市有關單位到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引薦國外及港、澳、臺同胞無償贈資(含實物)、興辦各種事業的國內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按《平頂山市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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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投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定義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外資比例達到了10%以上的企業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為中外合資企業。一般情況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度進行審批和登記,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資比例超過25%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相關政策

(一) 未分配利潤的若干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號)第4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的規定:2008年1月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 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第四十五號主席令已廢除)第8條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外商投資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需要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好的發展勢頭。

三、外資不到位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情況

關于外資不到位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主要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60號)、《關于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422號),具體如下:

2003年4月18日以前 2003年4月18日以后

被取消外資企業資格以前 被取消外資企業資格以后 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一律按內資企業計繳企業所得稅,但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

可暫按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法律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外國投資者到位資本金已達25%以上 經營期未滿10年,需要補繳。此后按內資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是否補繳稅

(一)由于增資導致外資比例低于25%:不享受稅收優惠,但也無須補稅

兔寶寶公司(002043),由于中方股東單方面增資導致外方股東的比例由30%降至20%。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規定,筆者認為因外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外國股東未同比例增資或外資企業IPO等原因導致外資比例低于25%的,無需補交所得稅。

(二) 因首發導致外資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無須補稅

康強電子公司(002119)和滄州明珠公司(002108):等公司均因首發導致外資比例低于25%,已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是不需對以前年度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予以補繳。

(三) 外資企業轉內資企業補稅的情況

歌爾聲學公司(002241):2007年5月,香港歌爾公司與怡通工公司及姜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歌爾聲學公司34%股權轉讓給怡通工公司,6%股權轉讓給姜濱。濰坊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2007年5月12日簽發濰外經貿外資字[2007]第172號批準,同意香港歌爾公司向怡通工公司和姜濱轉讓歌爾聲學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后,歌爾聲學公司由合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

由于公司變更為內資企業,根據濰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濰坊歌爾聲學公司經營期不滿十年追征已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報告》,該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補繳了2002至2006年度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共計1,036 萬元。

(四) 外資企業轉內資企業后沒有補稅的情況

大富科技(300134):2001 年6 月4 日成立時為外商獨資企業, 2002 年度、2003 年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該公司于 2009 年11 月4 日變更為內資企業時,作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補繳2002 年和2003 年已免征、2004 年至2007 年已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深圳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深府[1988]232 號)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寶安、龍崗兩個市轄區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深府[1993]1 號)的相關規定,對于在深圳市(包括龍崗區及寶安區)設立的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包括內資企業),經營期在10 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均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所以公司未補繳減免稅款,同時由當地稅務部門出具不追繳的證明以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承擔稅收優惠被追繳的承諾函。

五、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補繳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會計處理

外資企業在經營不滿十年時即轉為內資企業時企業會補繳以前年度減免的所得稅。由于該補稅一般情況較大,在會計處理中作為會計差錯追溯調整前期報表還是計入當期損益存在較大的爭議,總體而言計入當期損益、并將其計入非經常損益比較符合謹慎性原則。理由如下:

(一)關于所得稅返還,準則明確在實際收到時計入當期損益,不對以前年度進行追溯調整,會計處理符合謹慎性原則。同理,補繳企業所得稅同為政策,應參照執行。

(二)公司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行為不屬于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政策變更,同樣不屬于會計差錯,不需進行追溯調整。

(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目的之一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一般存續經營期間均在十年以上,改變公司性質的可能性比較小,采用追溯調整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或有事項的確認原則。

(四)補繳稅款不進行追溯調整,是否存在成本費用不匹配的情況,本人認為,以前年度免征、減征是符合當時稅收政策,與當時利潤完全相匹配?,F補繳是因為相關投資行為等改變造成所致,與現實投資情況相符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