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污水的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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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污水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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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U66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 引言

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一直沿襲舊的經營管理模式,對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建造、設備運行和價費行使統一管理、分級領導的體制,給城市污水處理相關行業導致了很多弊端。城市污水的治理對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經濟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

1 城市污水的特點

城市污水指人類生活所產生的污水,以洗滌污水和排泄物等為主。城市污水的排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有關,其排量較大,平均每人每日產生污水150-400L。城市污水有區別于工業污水,但也成為了當今社會的一個主要污染源。目前,除磷技術是城市污水處理的瓶頸問題。因為污水中含有的高量氮、硫、磷等物質在厭氧細菌作用下,極易生惡臭物質污染環境。此外,污水中還含有大量的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等微生物,以及糖類、脂肪、蛋白質等有機物,和一系列金屬物和鹽類物質。

2 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淡水資源十分緊缺,人均擁有量為2300 立方米,僅相當于世界人均擁有水平的1/4。更不為樂觀的是我國的城鎮污水:自1997 年起,居民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越了工業污水排放量(城市污水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45%),開始位居污水治理工作的首位。從而我國全面加強了城市污水的治理工作;1999 年,城市污水污染負荷超過了工業廢水污染負荷,我國水污染控制重點也從工業污染轉變成了城市污水污染。到2003 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460 億噸,其中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占污水排放總量的53.8%,為247.6 億噸;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1333 萬噸,其中生活污水占總量的61.6%,為821.7 萬噸。如此醒目的數字說明了我國水污染的嚴峻形式,以及城市污水的嚴重所在。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的生活污水大多未經處理就直接排人江河湖海,比例高達80%。400 億立方米的年排污量,污染了全國1/3以上的水域。專家指出,水污染無疑加重了水資源的緊缺程度,更為嚴重的是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及飲用水安全和工農業發展的進度。目前,城市污水已慢慢侵蝕人類的生存環境,成為僅次于洪水、干旱等自然災害的污染。而我國城市水污染之所以如此嚴峻,其主要原因是污水處理率低,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河流,由此,加強污水處理力度迫在眉睫。

3 污水處理常用方法探討

3.1 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具有處理能力高,出水水質好的優點,也是目前全球采用最為廣泛的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途徑。該方法是在人工充氧條件下,對污水和各種微生物群體進行連續混合培養,形成活性污泥。利用活性污泥的生物凝聚、吸附和氧化作用,來分解并去除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钚晕勰喾ǖ闹饕M成部分有曝氣池、沉淀池、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統組成。具體流程為:①曝氣池作為一個生物反應器,容納廢水和回流的活性污泥形成的混合液;再通過曝氣設備充入空氣,使氧溶人混合液,產生好氧代謝反應;同時保證混合液得到足夠的攪拌處于懸浮狀態,使廢水中的有機物、氧氣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觸反應。②混合液進入沉淀池后,懸浮固體經沉淀后和水分離,就有凈化水流出沉淀池。同時沉淀池中的污泥回流(稱為回流污泥)進曝氣池,確保曝氣池內保持一定的懸浮固體濃度和微生物濃度。此外,在曝氣池中的生化反應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微生物流經沉淀池時又被消除,來達到維持活性污泥系統的穩定運行的環境?;钚晕勰喑擞醒趸头纸庥袡C物的能力外,還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從混合液中分離出來,得到澄清的出水。

3.2 生物膜法生物膜法也是污水生物處理的常用辦法。該方法的工作原理為通過去除廢水中的溶解性有機污染物來達到凈化的目的。生物膜法的適用對象主要為中小規模的的污水處理系統,在南方運用更為廣泛。具體流程為:污水和附著在介質“濾料”表面的微生物形成的生物膜接觸反應后,生物膜中的微生物會溶解去除有機污染物,將其轉化為水、二氧化碳等物質,有機物消失達到凈化的目的。

3.3 氧化法據氧化劑的種類及反應器的類型,可將氧化法分為化學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濕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臨界氧化法幾個種類。目前,氧化法處理污水采用率較高,且前景較為廣闊,但其中的化學氧化法操作簡單,但運行成本高且效果不佳,因此,采用率普遍不高。

3.4 氧化塘處理技術氧化塘處理技術,是指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通過在塘中生長的微生物的代謝作用被氧化分解,達到凈化效果的一種污水處理技術。該技術投資小、構造簡單、運行維護管理方便、凈化效果好、節省能耗,在國內外城鎮污水處理領域被廣泛應用。然而,污水處理在實際建設和運營中有著很多障礙,比如資金問題。因為與污水處理是一項側重于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因此資金問題往往成為了效果的瓶頸。總的說來,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研究和應用領域,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問題:①傳統的活性污泥法,往往運行費用高,設備不能滿足高效低耗的要求,且易出現污泥膨脹現象;②現隨著污水排放標準的不斷嚴格,污水中氮、磷等營養物質的排放要求逐步提高。而可以去除氮、磷物質的工藝就是活性污泥法了;但是活性污泥法只有形成多級反應池,通過增加內循環來達到脫氮除磷的目的,這樣運行管理就更加復雜且各項費用也會大幅度提高;

4 選擇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時應著重考慮6個方面

4.1 投資省。目前大部分污水處理項目都是國有資金投資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所需資金缺口龐大,控制投資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大有益處。

4.2 運行成本低。運行成本是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的重要因素,是選擇處理工藝的主要指標之一。

4.3 占地少。土地資源是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因素。

4.4 脫氮除磷效果好。隨著我國大面積水體環境的富營養化,污水的脫氮除磷已經成為迫切的問題。我國實施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一l996) 也明確規定了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非常嚴格地規定了磷酸鹽排放標準和氨氮排放標準,這就意味著選擇污水處理工藝首先要考慮脫氮除磷的問題。

4.5 深度處理,綜合利用。大力研究和推廣城市污水回用和中水技術,廣泛用于工業、農業、市政綠化、河道和生活雜用等系統。國內外出臺的一系列污水回用的規范和要求,為我們提供了可借鑒的依據。城市生活污水在二級處理處理基礎上無論采用混凝、沉淀、過濾、或者采用臭氧、抑制活性炭處理均能達到“中水”水質標準。在水資源十分緊缺的今天,污水回用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經濟的新水源,減少了社會對新鮮水資源的需求,同時也保護優質的飲用水源。

4.6 現代先進技術與環保工程的有機結合?,F代先進技術,尤其是計算機技術和自控系統設備的出現和完善,為環保工程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國外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廠大都采用先進的計算機管理和自控系統,保證了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和穩定合格地出水,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比較落后。計算機控制和管理也必將是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發展的方向。

篇2

城市的發展和節能減排的要求,各地加快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的建設。但污水處理過程中,會在曝氣池、沉淀池、厭氧池和污泥處理區等區域產生臭氣,影響市民生活的質量和健康。因此,處理好臭氣污染已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1污水處理中的臭氣來源及成分

污水處理廠的臭氣成分復雜多變,大致可分成5類:(1)含硫化合物,如硫化氫、硫醇類、硫醚類;(2)含氯化合物,如胺類、酰胺、吲哚類;(3)烴類,如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4)鹵素及衍生物,如氯氣、鹵代烴;(5)含氧有機物,如醇、酚、醛、酮、有機酸等[1]。

2惡臭治理技術現行的惡臭處理法,從原理上大致可以概括為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處理法三種類型[2-9]。

2.1.1物理脫臭法大氣稀釋擴散法,是將惡臭氣體由煙囪排向大氣,通過大氣的擴散稀釋以及氧化反應,使其濃度降低。這種方法適用于臭氣濃度低的工業廢氣有組織排放的惡臭處理。吸附脫臭法,是使惡臭氣體通過吸附劑填充層而被吸附去除的方法,一般常用的吸附劑為活性炭、硅藻土以及陶瓷碎片等。有時也根據氣體成分的特殊性,使用添加藥劑的吸附填料。這種方法對于濃度低的臭氣特別有效。

2.1.2化學法化學脫臭法,是利用化學藥劑或化學方法與惡臭物質進行反應,生成無臭物質而達到脫臭目的的方法。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產生臭氣的特點,吸收液的選擇主要針對氨氣和硫化氫及有機硫化物,所以藥液一般選用的是強堿、次氯酸鈉和硫酸的溶液。這種方法具有反應速度快、反應溫度低、安全高效、運行可靠、占地相對較小等優點。燃燒除臭法,是利用高溫熱解惡臭氣體的方法。對于高濃度臭氣處理,用直接燃燒法是有效的,但是燃料費用高,燃燒后的氣體中存有NOx等氣體成分,存在二次污染。

2.1.3生物除臭法生物處理脫臭法分為液相脫臭法和固相脫臭法[5]。液相脫臭法有代表意義的是活性污泥脫臭法。該脫臭方法是將惡臭物質以曝氣形式分散到活性污泥的混合液體底部,臭氣溶解于混合液中,通過懸浮的微生物降解惡臭物質。這與廢水的活性污泥法處理過程極為相似。但是,該法必須控制空氣與污水的體積比,以免對活性污泥不利,同時壓縮機的葉輪和管道必須防腐。該法適用于臭氣濃度低、氧氣濃度高的氣體。生物固相脫臭法分為生物填充脫臭法和土壤處理法。生物填充脫臭法,主要原理是惡臭氣體經過去塵增濕,或降溫等預處理工藝后,從填料層底部由下向上穿過填料,惡臭物質由氣相轉移到水和微生物組成的混合相,通過固著于填料上的微生物代謝作用而被分解掉。優點是,具有較強的惡臭去除能力、裝置簡單、能耗低、運行和維護費用很低。缺點是,占地面積大、操作參數難以控制。土壤處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存在的土壤膠粒,吸附難降解和難溶性惡臭成分,利用棲息于土壤中的種類繁多的細菌、霉菌等微生物,吸收降解臭氣物質,從而達到消除和降低臭氣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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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財政、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通過城市排污設施(含構成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水管、排水溝、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時開始收取。在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間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該企業運營后為經營性收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經城市排水設施直接排入水體的,不交納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排污費。

第六條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后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后,排入城市排污設施的,分別按照正常污水處理費標準的30%和40%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已經交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交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單位通過城市排污設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和方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計收:(一)排水口安裝了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污水排放量計收;(二)排水口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用水量的80%計收;(三)用水戶將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過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地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據實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計收。

第十一條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原則上由城市供水部門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污水處理費的代收機構。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金額的5‰,向代收機構撥付手續費。

第十三條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自開征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污水處理企業,并投入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后排水的水質,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其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級別;(二)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在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撥付。污水處理企業正常運營后,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和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以及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污水處理價格,按月撥付污水處理費。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代收機構應及時報告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由該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倍征收排污費;給污水處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征收污水處理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恢復征收排污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其實際處理后的水質等級,重新確定污水處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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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并備案。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并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⒐を炇蘸细裰掌鹗迦諆龋ㄔO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設施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排水設施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兩年;污水處理設施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內澇防治水平。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氣象、房地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

第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調控雨水徑流。

第十七條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既有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時,不得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

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 [或TOC(總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SS(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水戶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證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證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或TOC(總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酸堿度)、CODcr(化學需氧量)、 SS(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許可證申請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排水許可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市建設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維護或者檢修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檢查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檢查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市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期前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

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市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中控系統,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中控系統和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第三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市建設、環保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市環保主管部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市財政主管部門復核后,應當及時、

足額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或者發現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終止維護運營合同,并可追究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相關責任。

市建設主管部門終止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主管部門建設再生水利用配套設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自用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

(三)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接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

(四)污水處理設施由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無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委托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修養護制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進行全面檢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強巡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及時組織清掏、疏浚和修復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設施,定期檢修城市污水處理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檢查井蓋,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落實安全措施。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市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市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實施下列施工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十米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頂進、爆破、鉆探、打樁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側十米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兩噸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八條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搶修的工程搶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排水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排水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網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檢查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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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污水排放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縣建設局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門;縣污水管理處是城市污水排放的具體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縣環保、市容、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須遵循統一規劃與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城區污水排放系統規劃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編制污水排放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開發地區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按照污水排放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戶)對其排入污水主管網的污水排放設施負有建設責任,所建設施須符合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污水排放系統規劃。無城鎮工業集中區、商業、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設施建設計劃,須納入其建設規劃;住宅區自建污水排放設施,須納入住宅區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城區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自建污水排放設施建設計劃,須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縣建設及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應征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一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確需調整的,須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

第十二條污水排放設施的建設須遵守國家和本縣規定的技術標準,并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區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接通城區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排污戶,須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閘門和計量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須建立完整的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送交縣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三章排放管理

第十六條排污戶排放的污水須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排污戶須按規定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放許可證。

排污戶提出申請時,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告知單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須征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意見,并在20日內給予排污戶書面答復,對批準的核發初審批準文件。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戶提供的有關資料,應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排污戶須持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初審批準文件辦理接通手續后,方可進行有關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條排污戶如不能提供環保部門達標排放監測報告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自排污戶提出污水排放之日起10日內進行試排污監測。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污水排放標準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污水排放標準的,不予發放《排水許可證》。其中對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不致造成嚴重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污水排放標準的,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并限期治理。完成治理的,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

縣污水排放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向污水排放設施臨時排污的,須取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

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污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污水排放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須由排污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戶須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有效期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排污戶需要延長排水期限的,須在《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有效期滿30日前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排污戶須按照《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排放口數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排污戶需要變更排污主體或者污水排放許可內容的,須提前15日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放許可變更登記,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污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五條在污水排放量超過污水排放設施受納量的區域,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采取控制排污量和調整排污時間的調度措施。

排污戶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放。

第二十六條縣污水排放管理部門實施合流污水輸送干線中段放泄的,須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緊急排放口排放污水的,須報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縣污水排放管理部門須對排污戶排入污水排放設施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檢查、監測和控制,并且建立排放的污水監測檔案。

第二十八條縣污水排放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污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養護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區污水處理廠內的設施,由**現代污水公司負責;

(二)城區公共污水排放系統內污水管網,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三)單位和住宅區內的污水排放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自建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負責。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須加強對污水排放設施的養護維修,并且接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須按照國家和本縣有關污水處理廠、泵站和污水管網等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須在發現污水冒溢或接到報告后兩小時內趕到現場,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污水排放設施發生事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須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搶修污水排放設施或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須向沿線排污戶通告暫停排放污水時間,并盡快恢復正常排放。對生產、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的暫停排放,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通告。

沿線排污戶須按照通告要求暫停排污。

第三十四條對有可能影響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須按照規定提出保護方案,并征得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排放設施須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識別標志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排污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排污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排污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縣污水排放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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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垃圾;污水;財經;對策

[中圖分類號 ] F205 [ 文獻標識碼 ]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2)11-0094-04

一、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資金來源與運用現狀

自2002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偩帧蛾P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垃圾產業化、市場化的進程,河北省政府及相關部門也在2008年先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大力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物價局、環保局、建設廳先后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河北省各市目前均已開征污水、垃圾處理費。

按照河北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為:按用水量計算,居民用水調整為0.80元/m3,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m3(含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按排水量計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對持有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持有低保證的低保戶的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仍執行原0.60元/m3。以保定市為例,生活污水收費標準為0.85元/m3。①

按照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各地也出臺了本地的垃圾收費標準,以保定市為例:在個人交納部分,市區常住人口為3元/戶,暫住人口為2元/人;單位交納部分,單位在職職工為1元/人,各級各類學校(按在籍生數)為0.2元/人;經營者交納部分,賓館、酒店、醫院等為1元/床,農貿、集貿市場為1.5元/攤,休閑娛樂場所為0.3元/m2,商業零售企業為0.2元/m2,餐飲業為0.4元/m2,出租車、公交車為1元/車,客運車輛為2元/車。以上收費標準均以月為單位,企業停產、半停產及學校放假期間免征費用。②

河北省一系列收費和資金管理辦法的出臺,較大地提高了河北省的污水垃圾處理能力。到2009年,河北省共建成污水集中處理廠161座,形成污水處理能力753.2萬m3/日,城市(含縣城)污水處理率達75%以上;共建成垃圾無害化處理場72座,形成垃圾處理能力26,196噸/日,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65%以上。③

二、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存在的問題

雖然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以保障其資金之需,但仍有一些不盡人意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現行排污收費政策仍存在一定缺陷

自2008年河北省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以來,現行收費政策產生了積極效應,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

首先,排污收費存在實際的困難。例如,某常住居民有兩套住房,只居住一處,另一處出租給外來人口,那么,到底是按兩戶居民標準收費,還是一處按常住居民標準,一處按外來人口,此標準由誰來掌握,信息由誰來提供,征收由誰來執行,都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

其次,單因子收費不盡合理。例如,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沒有考慮水的具體用途與處理成本的差異。

第三,部分排污費為濃度收費。例如,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我省廢氣SO2征收標準由2008年的每污染當量0.96元調整為2009年的1.20元。

最后,收費標準差強人意。某些收費標準沒有綜合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強行推出。例如保定市居民個人交納的費用與石家莊、承德、衡水、張家口等市持平或略高外,賓館、酒店、醫院、娛樂場所等交納的費用均大大低于其他城市水平,這與保定人均GDP在全省的排位是不相稱的。

(二)資金來源途徑較為單一,費用收繳率較低

盡管河北省在推進垃圾污水處理市場化的進程有了較大進展,但資金來源渠道主要依靠行政收費和財政撥款兩種方式,與先進省份相比,在利用外資、民間資本等方面還有欠缺,與國際上先進國家的做法差距更大。

雖然垃圾處理費開征面不斷加大,但費用收繳率較低。到2009年底,河北省143個市縣已全部開征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以下并稱為“兩費”),但其中110個市縣污水處理費收繳率不足90%;118個市縣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不到80%,其中,污水收費標準達到0.8元/m3的為141個,垃圾收費標準達3元/月/人的137個。然而,兩費的收繳率明顯偏低:污水處理費收繳率達到90%以上的僅占23.1%,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到80%以上的僅占17.5%。④

在開征面受限、費用收繳率低、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想要完全實現污水垃圾處理的“三化”(即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是有較大難度的。

(三)資金合理使用缺乏監管

據報道,2010年年底,國家下達河北省監測和執法業務用房第一批資金,支持了12個監測執法業務用房項目。2011年5月,環保部來檢查項目進展,結果并不理想,有6個縣的項目仍未動工。爭取到了資金支持,但不能及時使用,不僅會影響項目的實施效果,也會影響今后河北省資金的申請。二是安全。2010年年底,河北省環保廳通過對“十一五”期間省屬直收電廠檢查,發現某些項目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改變項目規模。⑤

另外,就是資金使用安全的問題。每類資金都有相應的用途及管理規定,必須對資金的使用加強管理,做到??顚S茫沤^“截、挪、卡、留”等現象。同時,要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對于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追究相應法律的責任。在違法使用環保資金方面,盡管河北省沒有此類相關報導,但周邊省份的情況應該引以為鑒。(2010年1月25 日[焦點訪談]排污費竟成“人頭費”: 河南省審計廳在審計中發現,河南省平頂山市的六個區縣環保局挪用排污費1,000多萬,用來養超編人員。)

(四)投融資體制有待健全

首先,投資、融資缺乏市場氛圍。目前,社會資本進入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監管部門責權利不明確,國家對于某些融資方式限制過嚴,從而導致融資渠道狹窄,投資風險加大,進而制約了該行業的發展。

其次,投資運營主體發育尚不成熟。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內仍然以國有資本為主,缺乏優秀的民間資本主體。在吸收社會資金方面捉襟見肘,除了政府政策性貸款之外,金融行業的資金來源渠道匱乏。部分進入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經濟實體由于不具備上市資格,也是“告貸無門”。

(五)中央和地方相關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較少

首先,現行稅收政策的激勵機制較弱。盡管我國幾次稅制改革在節能減排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現行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稅種在調節節能降耗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通過稅式支出對節能節水調節的力度較弱,在鼓勵污水垃圾處理設備的研發與技術推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等。

其次,現行財政體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污水垃圾處理中政府事權與市場事權界定不清,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配置不合理,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劃分不合理,事權與財權配置不合理,這些將影響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對污水垃圾處理產生制約。

第三,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盡管轉移支付形式較多,相互之間卻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證、現行轉移支付制度未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由此造成對于污水垃圾處理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資金保證發生困難的現象就在所難免。

三、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對策

(一)改革收費辦法

首先,確定適度的收費標準。污水垃圾處理處理屬于公益事業,完全產業化、市場化是不合時宜的,要區分對待:對于居民的污水垃圾收費采用適度收費,處理費用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財政補貼,對于經營單位采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積極推進市場化程度,按效益高低確定收費標準。

其次,改進現行計費辦法?,F行計費辦法過于單一,不能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可以嘗試按戶籍人口法、水系數法、住房面積法綜合測算,由于上述各種方法各有優缺點,所以采用戶籍人口、用水量、住房面積加權計算的方法,可以矯正某一方法的不足。

第三,使用多種收費方式。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冀價(2008)26號文件規定,對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收取的城市垃圾處理費可委托服務機構(供水、供電、燃氣),居委會或物業單位代收。⑥當然,規定雖然很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為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難的問題,需要國家和地方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妥善選擇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載體,努力提高費用征繳率。有條件的城市可考慮設立公用事業收費聯合服務機構,負責城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垃圾處理費等公用事業的收費業務,方便用戶繳費,并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實行收費、結算聯網,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收費“一卡通”,以此從根本上解決收費成本過高和生活垃圾處理資金不足問題,確保生活垃圾處理產生化工作健康發展。

(二)有效降低污水垃圾的處置成本

首先,大力提倡垃圾分類回收。采取多種獎勵或補貼措施鼓勵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加強公眾意識的引導,提高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的社會認同。當然,也不排除采用經濟處罰的辦法,使居民養成良好的習慣。例如,日前《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原則通過,如果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且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m3罰款。⑦

其次,有效提高垃圾處理技術。由簡單填埋發展為多種處理技術并舉,根據財政水平和支付能力,鼓勵地方建立垃圾焚燒發電、堆肥、沼氣技術,以抵減部分處置成本,提高污水垃圾回收效率。

(三)拓寬融資渠道

首先,采用多種投資經營模式。要大力推進污水和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市場化和產業化進程,通過對傳統行業企業的產權收購而進入污水、垃圾處理產業的主戰場。以資本為紐帶,實現現有國有行業企業主體本身的產權多元化,從體制和機制上激活傳統的行業主力。通過合資、合作、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模式) 、TOT(即“移交—經營—移交”模式)等多種方式,廣泛吸納社會各種經濟成份資金及外資,積極搭建各種投資洽談會、招商會,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或市政公用事業資產運營公司等平臺,做好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招商引資工作。利用社會資本的金融優勢、機制優勢,協同傳統污水、垃圾行業主體的經驗優勢,快速提升和壯大競爭主體實力,優化行業的產業結構,有效支撐市場化的投資與運營。

其次,盤活存量國有資產。通過政府幾十年來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投資,已經積累了可觀的資產。這些資產通過產權出讓形式收回資金后,可以將資金進一步投入到城市污水、垃圾處理中不能市場化的領域。

第三,積極爭取國家資金。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推進,國家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的工作,尤其是污水和垃圾處理問題。因此,應利用國家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都組織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積極爭取河北省未列入國家相關規劃的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納入國家計劃,取得更多的國家資金支持。

最后,努力爭取國際貸款。各地在項目建設中爭取商業銀行貸款的同時,要充分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優惠貸款和外國政府贈款,爭取取得更多支持??h級市和縣城項目要進行“打捆”,積極爭取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加快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四)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首先,對資金使用要實行全程監管。從污水垃圾處理資金撥付到工程建設的竣工驗收,要全程跟蹤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建立資金使用臺賬,做到時時監控,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保證資金使用效果。

其次,建立獎懲機制。污水垃圾處理資金申請及使用要和項目實施結果掛鉤。對于項目實施達不到預期效果、實際總投資與預算投資差別較大或者擅自改變實施方案施工的,與此后的資金申請掛鉤,不再支持或者限制申報。對于資金使用與項目實施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建立一系列項目管理制度。從污水垃圾處理的項目報告制度、項目檢查制度、項目資金驗收制度到項目績效管理制度,應逐步建立健全,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有效運用。

(五)加大財稅調節力度

1. 理順現行地方財權財力分配關系,加大地方財力支持力度

首先,克服現行財政體制不足,先行一步調整地方的財權財力分配政策,處理好省級與市級、市級與縣級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力分配比例問題。

其次,增加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盡管每年省政府都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工程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但仍不足以彌補該項目的資金缺口,今后應繼續加大投資力度,用于未列入國家相關規劃的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資金補助。

第三,加大市縣級地方財政投入。在爭取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資金的同時,各市、縣(市)財政不能做“鐵公雞”,也要落實項目建設的配套資金。在地方能夠行使的稅收法規制定和征收的權利范圍內,發揮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地方稅收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方面的調節作用,保證城市建設維護稅等部分地方財政資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第四,全面實行財政補貼由直補改為以獎代補。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地方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傳統“批項目”的方式相比,更加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通過財政監管機構隨時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和處理,并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資金時的參考因素,這樣有助于建立項目單位自覺加強資金監管的內在約束和激勵機制,加快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進程。

第五,污水垃圾處理設備投資實行“撥改貸”。 傳統的污水垃圾處理設備投資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缺乏經濟效益,為加強建設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提高投資收益,國家可以繼續推行“撥改貸”。

2. 大力強化稅式支出

首先,采用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以促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在堅持執行國家和省已經確定的營業稅、增值稅等方面減免政策的基礎上,擴大減免方式和內容,如定期稅收減免、減免固定資產稅再加一定比例的減免、普遍退稅加特別退稅、在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加比例不等的特別折舊率等等。這些措施將有力地調動企業對環保設備進行投資的積極性。

3. 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的開征

在環境污染、能源危機,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等情形下,如何治理環境、做到節能環保,已不再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事情。因此,在眾多國家如美國、瑞典、日本、韓國等相繼開征環境保護稅的今天,我們可以借鑒其經驗,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建立以環境保護稅為模式的綠色稅收體系,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是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必然選擇。

在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過程中,選擇適當的體系模式,是保證貫徹“稅收中性”原則,有力發揮其保護資源環境功能的關鍵所在。在國際上,綠色稅收體系的模式不外乎有三種,即:獨立型綠色稅收體系模式、融入型綠色稅收體系模式和稅費共存型綠色稅收體系模式。從總體上看,三種模式各有利弊。因此,在選擇具體模式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①模式的選擇應保持原有宏觀總體稅負穩定;②模式的選擇不能降低經濟主體的競爭力,尤其是國際競爭力;③模式的選擇不能使低收入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最后,模式的選擇應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稅制改革的背景。

由此可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模式要受到當前社會經濟條件及稅收體系的制約。該體系模式的選擇一定要立足我國國情,在目前處于“稅費共存”型綠色稅收體系模式的情況下,近期內的體系改革宜采取溫和的融入型模式,待將來條件成熟后再選擇獨立型模式,從而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分步驟、分層次、遵循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稅收體系,最終形成“一主兩輔、多稅互補”的綠色稅收體系。這里的“一主”是指以環境保護稅為主,“兩輔”是指以資源稅和消費稅為輔,“多稅互補”是指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中貫徹綠色環保理念。

(六)財政、稅收、環保部門建立的聯動機制

財政、稅收、環保部門建立的聯動機制,即:環保監測、收費標準由環保部門制定執行、費用和稅款征收由稅務部門負責、環保資金的投入由財政部門負責。當然還要談到如何保證環保部門的辦公及人員經費,如何調動該部門積極性的問題。

[注 釋]

① 資料來源:。

⑦ 資料來源:http:///society/2/detail_2012_09/16/1 764637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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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Sewage

and Garbage Treatment in Hebei Province

Zhang Xinmiao1 ,Li Keqiao2

(1.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Baoding 071051,China;2.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2,China)

篇7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環保優先方針,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為手段,以建設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和諧社會為總目標,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加大環保監督管理力度,實現我鎮人居環境狀況的全面提高。

二、工作要求

1、加快各排污單位提標工程建設和中水回用工程的投入。要加強工程的運行管理,嚴格規范運行管理制度,按市環保局要求,做好臺帳記錄,在線監測儀要安裝到位且正常運行。按規定妥善處置污泥,制定好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制定辦法,對提標工程的達標運行管理和大力度投入中水回用工程實施獎勵。

2、加大環?;A設施的投入建設力度。

⑴要規劃建設周東地區的工業、生活污水的截流方案,建設提升泵站提升污水至山泉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削減鎮區段兩側的非法排污口,改善河水質。

⑵要加快各村及其它工業集中區的管網建設。所有工業企業的生活污水在做到雨污分流后,年內必須就近接入相應的污水廠進行處理;

⑶有條件的居民集中區(小區)的生活及三產行業污水應接管處理。

⑷鎮區(包括長壽社區范圍內)生活污水處理費在自來水同網同價實施前,由鎮政府承擔。各村居民集中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費由鎮政府以獎代補,處理量由建管所和環保所按表和臺帳核定。

3、進一步強化對接管企業的監管措施,規范接管辦法

⑴接管工業企業要自建集水池,使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到集水池進行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再由污水處理廠的專管工作人員負責將污水抽入污水廠進行處理。集水池的設計規模應根據污水排放量來確定,同時要考慮到污水廠短期檢修停止處理時本單位污水的蓄貯。

⑵接管企業要做好用水量(自來水、深井水、河水)、排水量、水質情況的臺帳記錄的備查。

⑶集水池泵站專管人員的工資報酬由接管企業承擔。

4、接管費及污水處理費收取辦法。

⑴接管費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由投資單位收取。日排污水量在100噸以下的一次性收取接管費5萬元,日排污水量在100噸以上的一次性按500元/噸標準收取。無工業污水排放的新辦企業生活污水接管處理一次性收取接管費3萬元。年12月31日前無工業污水的老企業生活污水接管處理免收接管費。年1月1日之后被強制接入的企業按新辦企業標準收取接管費。工業污水接管費與生活污水接管費不重復收取。

⑵污水處理費的標準按照各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成本參照市定指導價,由各污水廠自行核定,并報鎮環保所備案。

5、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整治力度和監督管理.

在市環保局、鎮環保所指導下,在全鎮范圍內全面開展企業自查自糾活動,各沿線村領導要高度重視,全力配合,充分發動,廣泛宣傳,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卓有成效地開展此項工作。要制定相應措施,堅決取締無證無照企業,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自查自糾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由環保部門跟蹤公布整改落實情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將實行停產整改。并建議環保主管部門降低單位信息公開化的評定等級。

6、加強企業監管,增強社會公眾參與度。要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有償聘請不公開的社會環保監督員,對違規排放的單位依法予以查處和媒體曝光,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對故意偷直排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從嚴處罰,直至上報市政府予以關停。

7、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政策和行業導向政策,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嚴把項目審批關,杜絕未批先建和擅自擴大生產能力的行為。對未批先建和擅自擴能項目,將依法予以拆除,追究相關責任,一切損失由企業自負。對污染嚴重的無證無照企業取締不力的地區,將實施項目區域限批。

8、加強環保宣傳導向和環保政策培訓。年下半年將對銷售在5000萬元以上企業及重點排污企業的法人實行輪流培訓,學習環保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企業法人代表的業務專業知識和環保意識。

9、全面落實“河長制”的各項工作要求,使斷面水質盡快達到環境功能區的標準。農林、建設、水利、環保、城管、交管等相關部門要根據“河長制”的考核辦法,根據“一河一策”的整治工作計劃,全面落實工作責任。

10、加快制定污染行業實施轉產、停產、搬遷的工作計劃,交鎮人代會通過后積極組織實施。

11、各村各單位要有敏感的政治意識、強烈的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重視群眾反映的環保問題,制定相關預案,落實相關人員,努力預防和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協調解決環境矛盾糾紛,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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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污水處理企業 降低成本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7-265-02

根據《成本監審辦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的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范圍控制相當嚴格和制定相關列支標準。在污水處理主要成本費用中,人工成本受建設部制定的按設計生產規模設置人員編制的限定和工資福利標準受到年度行業平均工資或本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制約。按建設部2001年制定標準,集團污水板塊最多可按195人計算人工成本,實際人數為194人,而人均人工成本實際發放的已超過了標準,已沒有拓展的空間;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受開支標準制約也已超標、電費和折舊攤銷成本受會計準則核算的制約,也沒有拓展空間。

污水處理過程其他非直接相關產生的費用也嚴格控制不予以列支。

此外,經營層和財務管理者為了使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符合成本監審要求,總結多年成本監審經驗,參照《成本監審辦法》規定,已不斷調整和改善污水處理處理成本結構和列支范圍。在污水處理的主要成本費用中,目前能有所作為的只有財務費用和污泥處理費。因財務費用未達到《成本監審辦法》的上限,而污泥處理費暫沒有明確標準,我們也正在試驗更新污泥處理技術,具有一定操作優勢。

一、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成本的組成

污水處理企業建設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污水處理的高效性,而且還要考慮城市污水處理運行成本。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成本直接關系到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情況、管理水平以及處理水量,通常情況下,污水處理廠處理成本由以下幾方面組成,包括管理費、化驗費、材料費、職工工資、財務費用、污泥處理費用等;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成本是指除折舊費和財務費用之外的其他所有費用。

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管理的意義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污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加,嚴重制約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為緩解這一不良現狀,我國不斷加強對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確保污水處理企業各項業務能夠正常運轉。就現行污水處理企業而言,運行成本過高、財政資金短缺使其面臨的最大問題,企業加強成本管理不僅有助于提高污水處理費收費,而且還進一步強化了污水處理企業建設和運營成本控制力度,推進了污水處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為凈化城市生活用水,給予城市人民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降低污水處理成本的有效對策

污水處理成本控制是一項長期且復雜的工作,其直接影響到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管理水平,因此,這就要求污水處理企業予以重視,其具體污水處理成本控制對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改善生產成本核算方式。高效的生產成本核算方式是保障污水處理成本核算時效性、科學性的有效手段。污水處理企業在會計成本費用核算過程中,污水處理設計規模、污水處理投資額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人員薪酬、管理費用等數值;就動力電費、維修費以及藥劑費等而言,其與處理量呈現正相關,即處理量越大,其產生的費用越多,反之亦然。因此,污水處理企業應依據各類費用指標與能源消耗指標,探索、創新新的生產成本核算方式。

2.完善成本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執行力度。成本內部控制制度是污水處理企業降低成本的理論依據,并且,污水處理企業降低成本目標的實現離不開成本內部控制制度的參與。一方面是健全成本內部控制制度。即將物資采購、出入庫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等納入成本內部控制制度中,并明確各部門職責,調整各項管理工作流程;另一方面是強化成本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力度。即應將成本內部控制制度全面貫穿到污水處理日常管理各個環節,加強執行人員的思想覺悟,使其能夠充分調動自身的工作積極性與自主性,確保充分發揮成本內部控制制度應有的職能。

3.健全成本考核激勵機制,確保成本目標的科學性、合理性。一方面是明確成本管理目標。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管理目標一般包括電費、運輸燃料費、藥劑費以及維修費,一是電費,依據單位處理水量,考核單位電耗指標。二是運輸燃料費,依據運輸的路程,考核燃料用量。三是藥劑費,依據出泥量與藥劑的單價,考核污泥單耗成本。四是維修費,定期對設備檢查,保障設計的正常運行,在檢查過程中對更換配件和修復配件所花費的費用進行考核;另一方面是制定健全的成本考核激勵機制。對各部門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各部門人員進行相應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增強污泥處理企業職工的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

4.確定合理的凈資產收益率。國家雖然對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非常重視,但對污水處理的投資回報的規定,目前只有“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沒有具體量化數字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的隨意性較大。集團可與市政府加強溝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兼顧考慮股東投資資金的機會成本,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靜太的、或動態的凈資產收益率。例如,污水處理的凈資產收益率可設定為不低于商業銀行中長期項目借款的利率,并與商業銀行中長期項目借款的利率掛鉤確定凈資產收益率,并形成會議紀要的文字記錄,作為以后污水服務單價核定的依據。按目前污水處理的凈資產19025.70萬元計算,每提高一個百分點的收益率就可增加凈利潤200萬元,按每天處理污水25萬噸計算,影響服務費單價0.022元。

5.制定科學的成本目標,建立成本考核激勵機制。進行成本控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目標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從定額管理、計量管理、原始記錄、和驗收管理工作抓起,采取一套科學的制度和方法建立成本目標考核指標。

對主要變動成本指標要重點并細化,此類指標主要有電費、藥劑費、運輸燃料費、維修費。

電費考核需要考慮處理水量,考核單位電耗指標;藥劑費需要考慮出泥量及藥劑的單價,考核污泥單耗成本;運輸燃料費根據運輸距離,考核每公里運輸成本;對于維修費的考核,既要防止短期行為,為降低成本對設備不及時維護,必須注重日常的檢查和考核,每月考核設備完好率,檢查維修及保養記錄,在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對成本進行考核。

其次制定科學的考核及獎懲辦法,成本考核經由生產、設備、財務部門組成考核組,按照考核辦法逐項實施檢查、考核、獎懲,確保實現降低成本的目的。

6.建立健全成本內控制度,強化執行力度。要想達到降低成本的目標,建立一套適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至關重要。首先要建立健全物資采購及出入庫管理、設備維修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并制定詳細的工作流程,明確職責,對重大的采購及維修項目進行技術論證并集體決策。其次,要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各部門按照工作流程開展工作,真正使成本控制落實到日常管理的每一個環節。

比如物資采購從申請報批、采購、質量檢驗、入庫、領用審批等環節都嚴格按照程序進行。

四、結束語

隨著生產知識化水平的提高和污水處理設備的不斷更新換代,各大企業的污水處理工作也必將更加簡單易行。

各污水處理廠在成本管理工作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具體條件,認真進行成本的分析,抓住影響成本的關鍵,采取有效措施節約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機制,就不僅能達到成本的不斷降低,而且還能間接促進經濟效益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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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為加強對第一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促進水污染治理工作,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153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市政發〔〕47號)和《污水處理廠西廠及回用水工程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關條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戶清水務有限公司職責

1.負責第一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制定廠內正常運營生產、管理和水質檢驗等制度,編制安全運行應急預案。

2.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申請環保部門對工程進行全面驗收,從環保驗收通過之日起該廠進入正式商業運營。

3.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和規范,使用認證合格的在線監測計量設備,對進水、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和計量,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完善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監測項目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Ⅰ級B標準的有關規定。在線監測設備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損毀,確保運行正常,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

4.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環保部門及主管部門提交月運營報告,該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量月報、水質監測報告、設施運行狀況、用電量、污泥產生量及處置等內容。

5.對于出水水質達不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Ⅰ級B標準的,應在環保部門及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并承擔相應責任。

6.對因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嚴重影響排放污水指標或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廠重要設備或在線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立即啟動運行應急預案,且在兩小時內報告環保部門及主管部門,并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搶修。如發現遲報瞞報等情況以致影響了污水處理設備正常運行,將按有關環保法規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責任。

7.因檢修、維修、更換設備等可能影響處理量和出水水質時,提前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并報請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8.按照縣市容園林局指定的地點拉運處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每年4月—10月做到日產日清,其他月份至少三天清運一次,并積極探索無害化處理或綜合利用的途徑。

第二條,監管部門職責

1.縣水務局負責污水水量的核定。

2.縣環保局為第一污水處理廠的監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運營的日常監督,對污水處理廠處理水質進行監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為戶清公司出具第一污水處理廠監測報告,并在《第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支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3.縣市容園林局負責制定污水廠污泥處理辦法。

4.縣財政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撥付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污水處理量核算及處理費的結算

1.污水處理廠出口水質為考核點位,水質指標采用單因子評價法(即一項指標不達標,監測結果為不達標);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水量為考核點位,處理水量以進水口和出水口流量計的數據平均值作為計量依據。每月最后一日15:00時為抄表時間,遇節假日提前。

2.戶清公司、縣水務局雙方同時到場抄表,并確認簽字蓋章,戶清公司將縣水務局和縣環保局審核后的相應報表送交縣財政局作為上月污水處理費結算依據。

3.當月處理水量的核算

當實際污水來水量大于基本水量時:

當月核算處理量=當月實際處理量×當月監察系數

當實際污水來水量小于基本水量時:

當月核算處理量=當月基本水量×當月監察系數

監察系數:監察系數由縣環保局監察確定,并及時和縣水務局聯系??h環保局每月不少于四次對污水處理廠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在檢查中若發現處理設施、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或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當月監察系數取0.9;出現兩次上述行為,當月監察系數取0.8;超過兩次的,當月監察系數取0.5。

篇10

1.1鐵離子產生的影響

收集史南污水站污水樣本進行分析時,使用抽濾法測量含油污水懸浮固體含量?,F場抽取水樣發現,原本清澈潔凈的水樣,一會兒會變為渾濁,進行抽濾操作后看到濾膜上出現黃色懸浮固體。分析出現這一原因,是由于水樣抽濾中出現曝氧,在含油污水內的Fe2+因接觸空氣的氧氣經過氧化反應生成Fe3+,水解成為Fe(OH)3黃色懸浮物沉淀至濾膜之上,導致濾膜出現黃色,懸浮固體含量明顯增大。

1.2化學藥劑投加情況的影響

污水處理化學藥劑種類的篩選、藥劑用量、投加濃度及投加地點的選擇對污水處理至關重要,如果選擇不合理、藥劑混合反應時間短,絮凝沉降效果就差,懸浮固體含量就會明顯超標。

1.3殺菌濃度產生的影響

進行采油過程中,如果殺菌不合理,生產系統內會滋生大量的細菌,細菌呈現絮狀或團狀,到達脫水劑污水處理系統之后,這些細菌與其他絮狀物均浮在油水層中間,導致污水處理系統的過渡層明顯加厚。抽取水樣對水質實施凈化試驗,對樣品添加不同濃度的殺菌劑,驗證殺菌劑濃度對水樣懸浮物產生的影響。

1.4水罐污泥高度的影響

污水處理過程中,由于藥劑絮凝及重力作用,大量懸浮固體、泥沙在一次除油罐、二次沉降罐、接收罐、外輸罐沉積,如不及時排泥、清罐,造成各水罐污泥高度太高,將嚴重影響懸浮固體含量。

2降低懸浮固體含量的方法

2.1消除Fe2+產生的影響

因整個污水處理由注水站至配水間和注水井內,上述操作均在密封系統內進行,因此注入水質可以忽略曝氧因素的影響。在測試懸浮固體含量時,必須把Fe2+氧化成為Fe(OH)3懸浮物質去掉。污水內Fe2+因曝氧產生Fe(OH)3黃色懸浮物質的過程隨著抽濾時間、水樣溫度等環境的變化而改變,并未規律可循。所以,對含有高鐵的污水測量其懸浮固體含量時,要確保分析過程不要處在曝氧或使用其他辦法促使Fe2+不形成Fe3+。

2.2添加鐵離子穩定劑

針對污水水質分析得到的數據可知,使用鐵離子穩定劑,污水系統懸浮固體含量數值明顯降低,表明去除Fe2+受到氧化的因素,同時數值的穩定性也比未添加鐵離子穩定劑的效果好。由此可知,使用鐵離子穩定劑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Fe2+被氧化生成Fe3+,幫助Fe2+可以快速通過濾膜,保障懸浮固體測試結果的準確性。

2.3選用配套化學藥劑體系

分析上述因素,通過分析污水懸浮固體含量可知,投加合適的化學藥劑,能夠大大降低污水中的懸浮固體含量。根據史南污水站污水處理工藝的特點,對所投加的藥劑進行了篩選,確定了用于史南污水處理的配套藥劑體系,藥劑名稱、藥劑用量、投加濃度及投加地點。

2.4選擇最佳的清罐周期和污泥清罐高度

為了保證水質,降低懸浮固體含量,一方面我們加強日常的排泥,同時為了方便清罐,在各水罐清砂口建了清砂池,制訂了合理的清罐周期和清罐泥位標志線,根據清罐泥位標志線,結合清罐周期,及時對各污水罐進行清罐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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