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風險范文

時間:2023-12-05 17:31:5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財產保全的風險,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財產保全的風險

篇1

走在路上被高空墜物砸傷、車在停車場被人刮傷、熊孩子搗亂搞破壞,等等,國外影片里最常見的一句話就是:有事找律師!而在國內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很少有人會在第一時間想到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如果你真的“攤上事兒”了,怎樣才能運用好法律這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訴訟維權險“現身” 幫你打官司

“忍一忍就算了”,或是托人情找關系,這是很多人在遇事時采取的態度。的確,通過法律武器來維權由于成本高、程序繁瑣等問題,往往淪為人們的最后一個選擇?!熬S權難”問題在國內比比皆是。不過現在,這種局面有望隨著司法維權險的誕生而得到改善。

據了解,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上百年,并逐漸成為一種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它主要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由于存在很多現實問題,訴訟保險制度長期未引入國內。不過記者注意到,目前市場上已經逐漸出現相關的訴訟保險產品。

如眾安保險不久前推出的一款互聯網法律訴訟維權保險“維小寶”,通過將法律與保險掛鉤,可替用戶請律師、打官司。換句話說,當你遇到法律糾紛時,不僅可以得到律師的專業法律咨詢,而且在權益受損時,還可由保險公司支付費用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維權。

“我們在產品前期的調研中發現,在歐洲法治健全的國家,法律責任保險是市場占有率非常高的一款產品,很多中產階級家庭都會配置,以防范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眾安保險負責人告訴記者。

據了解,該訴訟保險產品的保費分為9元、58元、128元三檔,對應3000元、6000元、10000元保額的律師費,除9元產品保障期間是99天外,其他兩款保障期間一年。保險期間內,一旦當事人要打官司或者不幸成為被告,都適用于這款保險。此外,該保險還免費提供1~3次,每次20分鐘的律師電話咨詢服務。值得注意的是,該保險所適用的服務對象包含投保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和子女),即一人投保,家庭成員均可受益。

既然那么容易賠付,是否會出現濫訴的情況?記者從眾安保險官網上看到,有兩種情況不在理賠范圍內:其一,原法院拒絕受理或不予立案后,由當事人再次提起的或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一審案件;其二,訴訟或仲裁請求低于3000元人民幣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最低額度的。理賠人員告訴記者,通過將不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案件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列為保險除外責任,進而避免被保險人盲目訴訟、過度維權。

不過,現在的問題在于,法律訴訟險能否在國內大范圍應用,“這的確給人們維權難的局面打開了缺口,但考慮到很多現實問題,究竟有多少人真的會去購買?”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的確,法律訴訟險的實用性及未來的發展情況如何,恐怕只有時間能給出答案。

巧用訴訟財產保全險“轉嫁”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你可能還會遇到一個難題:訴訟保全中的擔保問題。同樣,這也可以通過保險途徑來解決。

所謂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訟前后,為保障判決生效時能夠得到執行保障或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根據原告的申請而對保全標的采取查封、凍結等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法院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與保全金額相應的財產作為擔保。

此前,盡管越來越多的擔保公司和信用擔保機構參與到司法訴訟領域中來,但這些常見的擔保形式卻存在著諸多不足。例如擔保公司保證擔保費率較高,甚至存在擔保公司弄虛作假、破產倒閉等風險。而若通過保險公司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能更為有效地規避此類風險。

業內一位律師介紹說,讓原告(申請人)提供實質性的財產擔保的做法,不僅給原告(申請人)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其處于司法監控之下的財產是不能流動的,也造成了一定的資源浪費。同時,財產保全申請的“高門檻”,也直接使訴訟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這也正是導致“贏了官司卻得不到賠償”的一個重要原因。

篇2

海事司法與保險監管首度攜手

隨著“一帶一路”、海洋強國等國家戰略的深入實施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加速推進,世界航運業、金融業重心逐漸東移,各類航運要素、金融要素在上海加快聚集、碰撞和融合,為航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

“為積極回應航運保險業發展需求,營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上海海事法院在公正高效審理案件的同時,謀劃并推出了一系列工作舉措?!睋虾:J路ㄔ焊痹洪L莢振坤介紹,通過設立航運金融專業合議庭、中英文海事審判白皮書并配發十大航運保險典型案例、出臺深化海事審判精品戰略的工作意見,進一步優化案件專業化審理模式。

為推動航運保險業制度創新、規范和引導航運保險市場健康發展,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保監局共同攜手,于日前正式簽署了《關于共同促進航運保險發展,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合作備忘錄》。據介紹,雙方建立了六大方面合作機制,包括國際航運保險制度創新合作機制、工作信息溝通共享機制、航運保險業務及法律問題研討機制、航運保險法律和實務相互培訓機制、航運保險案件信息線索提供機制、航運保險案件糾紛化解協作機制,涉及11個合作事項。

在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上海海事法院在全國首次十大航運保險糾紛典型案例,積極推動形成海事司法領域內的中國規則和中國標準;聘請上海保監局工作人員及業內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航運保險案件審理。以航運保險糾紛化解為導向,雙方更致力于推進航運保險制度的創新。

航運保險取得創新性突破

作為航運金融的重要支柱產業,航運保險率先在上海進行改革突破,包括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改革等保險創新日趨活躍。截至目前,一年注冊產品數量已超過前五年監管部門備案產品數量總和;全國11家航運保險專業機構全部落戶上海,包括保險機構、專業中介以及海損理算、海事律師、保險精算咨詢等機構在內的一整條航運保險產業鏈正在上??焖傩纬?;航運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集聚,2016年上半年,上海船貨險保費收入全國占比超過三成,其中,船舶保險保費收入在全國占比超過50%。上海航運保險協會代表中國成功加入全球最大的航運保險協會組織――國際海上保險聯盟,提升了中國航運保險業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在實施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改革的過程中,上海保監局和上海海事法院將共同合作的著眼點聚焦于推動制度創新、優化環境?!霸谏虾:J路ㄔ旱拇罅χС窒?,上海保險業開發推出了全國首單海事訴訟保全責任保險。這是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在海事訴訟中的首次運用,也是商業保險機制服務司法治理的又一典型案例?!鄙虾11O局副局長李峰表示。

據介紹,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一項創新保險產品,近年來受到保險業和法律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由海事法院推出海事訴訟保全保證函推薦格式文本,則豐富了海事訴訟保全擔保形式,拓寬了訴訟保全擔保渠道?!笆紫仁翘岣吆J略V訟保全擔保的可靠性??紤]到保險公司具有一定的風險防控能力和資金償付實力,由保險公司出具擔保函相比普通擔保人其擔保函可靠性更高。同時,嚴謹規范的保全保證函的格式和表述,能夠最大限度減少因保證函措辭不嚴謹所引發的糾紛和爭議,對被申請人的權益更有保障?!鄙虾:J路ㄔ焊痹洪L莢振坤認為,相比固定比例的現金擔保以及以往由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費較低。在保險公司依法院推薦文本出具保全保證函的情況下,訴訟保全審查程序也更為簡化,申請人的訴訟成本將大為降低。

作為航運保險創新產品的首位“嘗鮮者”,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頗有感觸地表示:“首次嘗試這一新型的海事訴訟保全擔保方式,手續規范且非常簡便,也減少了我們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擔保成本,應向社會多加推廣?!?/p>

加快提升航運保險發展與集聚能力

抓住全球經濟與航運下行的機遇窗口期,加快包括航運保險等各類航運要素、金融要素的集聚,提升航運保險發展與集聚能力,已成為當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中之重。

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長莢振坤強調,作為全國首家由海事法院推出的訴訟保全保證函格式文本,主要體現出四大特點:一是具有明顯的海事訴訟特色,推薦文本中列明了海事審判中常見的保全類型,便于保險公司根據不同保全類型存在風險的差異核定費率和收費方式,也便于海事法院進行審查。比如在第一類“在船舶停泊地對船舶實施扣押”即業內俗稱的船舶“死扣”情形下,由于一旦實施司法扣押將產生高額的維護和看管費用,錯誤保全帶來的風險更大,法院在審查時對保證函中保證額度的要求相比其他幾種保全類型要高一些。

二是保證函的名稱準確反映其法律性質。此前類似的保證函名稱多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雖然保險人出具保證函的基礎是其與被保險人之間成立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但保證函應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被保全的被申請人以錯誤保全為由提起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中的生效及免責條件等條款來對抗被申請人。海事法院最終將保證函命名為“海事訴訟保全保證函”。

他認為,第三個特點是“有效期表述更為簡潔,涵蓋的情況更廣泛”。保證函的有效期直接關系到被保全的被申請人的利益能否得以實現,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之一。此前類似的保證函中有關有效期的表述有多種。目前采用“有效期至與所涉糾紛相關的海事保全錯誤糾紛解決完畢之日止”的表述更簡潔,涵蓋面也更廣,有助于更加充分地發揮保證函在擔保海事訴訟保全風險方面的作用。

篇3

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開始執行,目前對上市商業銀行賬面利潤影響最大的,仍然是金融資產的減值準備。新會計準則的一個重要的特色是強調公允價值,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規則的全面改革,說明傳統的五級分類體系已經不再是唯一的風險界定標準。

隨著中國的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逐步兌現,中國銀行業融入全球競爭的步伐加快,在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提高對金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水平,成為中國銀行業當務之急。

一、清算價值管理的必要性

在銀行授信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要實現8%的最低資本要求,一方面是降低授信資產風險,即降低分母金額或避免分母金額的快速上升,另一方面是充實銀行資本,即提高分子金額或避免分子金額快速下降。因此,減少貸款的核銷對于實現最低資本要求是相當關鍵的,而要做到這一點,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強不良資產管理。由于五級分類方法比較粗獷,難以完全反映風險信息,故有必要對許多正常和關注類貸款實施清算價值管理,而不僅限于后三類。

(一)不良資產的潛在性

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注重債權的經營性現金流價值,或者說經營價值,只有貸款按五級分類體系形成不良時才開始注重清算價值,這導致了商業銀行的資產保全工作往往產生嚴重的滯后性。即當企業現金流發生枯竭時才力圖通過清算、重組等方式實施資產保全,債權人利益往往遭受損害。從中國銀行業資產保全工作的特點來看,其時效性的特點非常強,比其他債權人早一步發現貸款風險,早一步實施清收保全措施,有時候甚至比多幾項抵押物還要管用。

事實上,當貸款形成不良以后,企業的經營狀況能否改善,已經不是商業銀行最為關心的事情了,清算是銀行的第一選擇。所以需盡早發現并處理潛在的不良資產,即對商業銀行的非不良貸款部分測算其清算價值。通過這種測算,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對某個客戶實施退出的成本及風險,為快速決策做好準備。

(二)司法保護的缺乏

中國司法缺乏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銀行業需要不斷地付出各項成本來適應司法環境。首先,現階段我國的《公司法》主要側重以股東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缺乏對債權人的有效保護,債權人要獲取企業信息,基本上必須取得企業的合作。其次,信用體系不健全,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受到的懲罰也相當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可以說被發揮到了最大的限度,許多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都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最后,對債務人財產司法追索的力度弱,使得債務人擁有充分的動機逃廢銀行債務。

基于中國司法缺乏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這樣一個現實,建立一套基于債權清算價值預計的管理模式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清算價值管理是商業銀行在司法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實施的自我保護,是對風險管理的完善。

(三)資產保全的事后性

資產保全管理本應作為商業銀行授信資產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之一,但事實上在中國的銀行業一直作為一種不良資產處置手段的集合,僅僅是對現金流已經產生重大問題的債務人實施各種手段以降低損失,無法起到其在整個風險管理過程中以債權的清算價值為核心進行風險預警、風險控制的功能。資產保全僅僅是一種反饋控制,強調事后糾偏。而對于清算價值的測算是在事前和事中對現行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補充,其所側重的不是對債務人違約概率的估計,而是一旦違約發生,銀行將會承擔多大的風險,可能的損失會有多少?以中國目前的銀行業信貸資產狀況來說,具有現實意義。

二、清算價值計算的基本方法

債權清算價值的預計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假設清算法。所謂假設清算法,是指假設于評估基準日按照法定程序對債務企業和第三方進行清算的評估方法?;谄髽I的整體資產,按照企業清算過程中的償債順序,分析銀行債權在某一時點從債務人所能獲得的受償程度。這種評估方式主要評價的是企業可供清算資產的公允價值,而基本上不考慮企業的整體獲利能力,以及資產本身的獲利能力,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比較適用于還款意愿較差或者經營難以維持的企業。在我國,由于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以及上文提到的一些其他原因,擴大假設清算法的使用范圍就存在很大的意義。

假設清算法的評估程序:

(一)對債務企業有效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評估資產范圍為企業全部資產,并對企業或有債權、企業轉移的資產進行分析。

(二)對債務企業有效債務進行審計清查。

(三)如被評估債權存在有效擔保,應對提供保證企業的還貸能力進行分析。

(四)假設清償順序:根據相關法律和企業性質,確定企業財產清算分配順序。

(五)根據債權的清償順序,計算債權價值。

上述的假設清算法的評估程序為一般性程序,在實踐中,需要結合司法過程的相關規定和慣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執行中存在的財產追索問題

民法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企業非法的財產轉移,由于司法調查和執行的力度非常弱,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對于擔保企業,上述問題表現得更加明顯。

(二)司法執行中的債權分配問題

在審計過程中,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確定的企業財產清算分配順序,在很多司法實踐過程中并不能完全得到順利地實施。

(三)司法執行中的資產處置問題

法院處置資產的主要方式就是公開拍賣,形式上做到了公開、公平、公證,但是這種拍賣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事實上,法院處置的大多數資產都是在進行了多次拍賣、甚至變賣后成交的,可見在假設清算法的審計中,對資產進行的評估,也很有可能在司法處置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縮水。

(四)司法執行的時間問題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執行案件應該在6個月以內結案。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少有執行期低于6個月的執行案件,大部分執行案件的時間跨度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在三年以上。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對債務人的執行力度太低,地方政府干涉,法院本身的工作效率較低,以及債務人行賄,等等。由于時間跨度較長,需要考慮資產價值變化的問題,同時也需要對逾期變現價值進行折現。

因此,司法實踐問題對假設清算法的審計結果將產生很大影響,有時候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就涉及到對審計結論的修正。

三、基于清算價值的風險管理

使用假設清算法計算債權的公允價值是清算價值管理的基礎。該管理模式應該貫穿于整個貸款管理過程的始終,清算價值報告應該作為貸后管理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定期實施全面的監控。定期、合理地使用假設清算法,基于企業的整體資產,按照企業清算過程中的償債順序,結合實際情況,分析銀行債權在某一時點從債務人所能獲得的受償程度,同時與債權的現金流價值相互比較,做好對貸款的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在具體的工作中,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貸款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這是基于清算價值的風險管理模式的核心內容。通過對清算價值的計算,特別是對清算價值變化情況的監控,全面地掌握債務人的資產負債公允價值,其最終目的是為決策作依據。

在現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中,對于新增授信客戶,最需要關注的無疑是其經營性現金流量的穩定性,但同樣不能忽視其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的有效性、資產的流動性等指標。事實上,如果可以合理地計算,清算價值是一個實用性很強的綜合指標,對新增授信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

對于存量授信客戶,清算價值同樣具有重要的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作用。例如:我們可以按季度為周期對債權的清算價值進行計算,對清算價值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控。企業的一項投資,一項重大的關聯交易,一項對外擔保等等行為,并不一定就會立即對企業的現金流以及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但卻很有可能對企業實施立即清算的公允價值產生重大影響,掌控清算價值的變化,具有重要的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功能,對于清算價值迅速下降的授信客戶,分析其原因,考慮是否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維護銀行資產的安全。

以清算價值作為貸后管理以及貸款轉貸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存量授信客戶策略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發揮其重要作用。中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呈現高速發展的態勢,企業具有較強的高財務杠桿運作傾向,短期貸款通過不斷轉貸的形式可以實現長期使用,所不同的是每次貸款到期銀行和授信客戶之間都會存在一輪博弈。銀行在轉貸過程中追加各種抵押物和貸款擔保,或者干脆對主體實施重組,都是常見的現象,其目的就在于降低風險,特別針對中國的民營企業,銀行相對顯得更加謹慎。清楚企業的清算價值,不僅可以為轉貸、壓縮等決策提供依據,還可以使銀行在協商、博弈的過程中占據先機。準確地計算清算價值是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而反過來長期實施這一管理過程,才能保證清算價值的公允性,兩者可以說是相輔相成的。

其次,清算價值管理應該與商業銀行責任人追究制度相結合,完善內部管理程序。商業銀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從形式上來看是一種事后的反饋控制,但實際上其最終的目的還是在于促使商業銀行貸款管理人員履行風險管理職責。清算價值管理與責任人追究制度存在相互促進、相互融合的關系。一方面,最終貸款形成損失,需要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在這個過程中,每期的清算價值報告可以作為一個重要標準。如果在貸款的管理過程中,清算價值報告所顯示的價值和最終的處置結果基本相符,且相關管理人員在認識到風險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就說明清算價值報告的準確性程度較高,且損失的發生并非由于該階段的管理存在漏洞所導致。反之,如果清算價值報告所顯示的價值和最終的處置結果大相徑庭,或者雖然清算報告顯示極有可能形成大量損失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則說明清算價值報告的準確性較低,貸款管理存在漏洞,需要進一步追查原因以認定相關責任。清算價值報告促使責任認定從事后懲罰機制轉變為事前控制機制。另一方面,由于責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使得貸款的管理人員必須嚴格、認真地計算清算價值,保證清算價值的公允性,促進清算價值管理的開展。

第三,涉及到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具體規定,即不安抗辯權在資產保全過程當中的使用。當債務人發生了某些重大事項,使得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基于此重大事項,債務人有可能無法履行其還款義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在我國的司法實踐和銀行業的資產保全工作中,這一規定的使用其實并不廣泛,銀行在一般情況下是等待債權到期再實施相應的法律措施,這就給了債務人相對較長的時間轉移資產。深入地清算價值計算可以發現企業的重大資產交易、資產轉讓、負債變化的情況,為商業銀行行使不安抗辯權提供了更多的條件。

清算價值管理需要監管部門積極參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施更為強有力的信息披露,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同時加強銀行業協作,維護群體利益。

篇4

過于機械簡單地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作為分割原則,使得實際付出勞動最多、承擔各項經營風險、掌控經營的一方不愿主動公開真實的財務報表,甚至弄虛作假。

土豆網CEO王微與上海電視臺主播楊蕾于2011年6月10日達成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協議,王微分期支付前妻楊蕾700萬美元,楊蕾自愿放棄主張其他可能的共同財產權益。2011年8月17日,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土豆網王微與楊蕾的婚姻存續之短,分得“身家”之厚,引世人矚目。2007年8月19日“七夕”,王微和楊蕾在香港登記結婚,但結婚僅10個月即爆出二人貌合神離。2008年8月,王微正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微可能完全沒有料到2004年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為余濱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會與前妻楊蕾有財產關聯,因此他只給了前妻10萬元,此舉曾被楊蕾向媒體爆料自己被凈身出戶。

而這一起他認為極簡單的離婚訴訟竟然被楊蕾的律師技術性地拖延了一年半,至2010年3月,王微才拿到法院的離婚終審判決書。正是律師為楊蕾爭取的這黃金一年半,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共計完成5次上市前的融資,一躍成為在納斯達克上市當天市值超過8.22億美元的龐然大物。該公司雖然成立于他們結婚前,上市前的準備發生在他們的離婚訴訟過程中,但這仍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婚姻存續期間,在此期間,公司所產生的經營性收入,依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蕾的律師看準了王微正在籌劃土豆網美國上市的最關鍵時機,于2010年11月1日就離婚后財產糾紛向法院再次提訟,訴訟的同時對王微擬上市公司股權提出訴訟保全,凍結了王微名下土豆公司與共同財產相關的38%股份,并限制過戶或轉讓。這一擊重拳徹底擊中了土豆公司的咽喉,令其上市進程動彈不得,王微及他的團隊們眼看著公司將在漫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市值縮水20億元,迫于無奈只能被逼到談判桌上,在最短時間內談出結果。

楊蕾的律師在向法院提出共同財產分割之初,訴訟保全的價值僅為500萬元,在訴訟保全的過程中發現土豆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王微名下股份95%,與共同財產相關的股份可能為78%,立即變更了訴訟保全數額為2000萬元。令律師及楊蕾沒想到的是,王微在他們后,竟不惜開出700萬美元的談判條件,迅速掃清了離婚財產糾紛引發的上市障礙。

離婚訴訟案件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難度最大最為復雜的就是公司股權的分割。

成立于婚前的公司,經營性的收入難以界定,這也是王徽輕率地誤以為土豆公司及公司的上市均與前妻無關的原因。

依據目前我國的法律,公司的注冊資金與經營多年后公司的凈資產、股本的價值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股權的市值又處于相對動態狀態,如果這些公司還沒有上市或準備上市,那么公司的一些財務報表就完全只受公司經營者掌控。由于我國法律對共同財產分割,并不依據婚姻時間的長短,雙方對產業的貢獻大小,是否有子女及撫養子女等情況做進一步細化量化的規定。過于機械簡單地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作為分割原則,使得實際付出勞動最多、承擔各項經營風險、掌控經營的一方不愿主動公開真實的財務報表,甚至弄虛作假。作為配偶的另一方要真正查清公司的價值及可分配的股份權益,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還是非常困難的。配偶一方盡力爭取來的公司股份,往往不是權益,而是共同承擔債務的風險。

篇5

關鍵詞: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措施

隨著國家科教興國戰略實施和社會對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普遍化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高校辦學資金來源已經出現了多元化的格局。在充滿激烈競爭和挑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高校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就必須提高教育質量、加強硬件建設、改善辦學條件。這必然要求大量的資金及高效的資源配置。高校應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含義及目標

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是高校為了保證各項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運用,防止、發現和糾正錯誤、舞弊與欺詐行為,保證會計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控制各種風險,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效益,為實現高校管理目標而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它是一個能實現自我檢查、自我調整和自我制約的系統。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高校內部控制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規范高校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它是新《會計法》的靈魂和核心,而完善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則是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基礎。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高校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保證高校能及時發現風險并控制風險。高校應在籌資和投資等各個環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以增強高校適應環境的應變能及抵抗風險的能力,這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1]

二、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高校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必須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內部控制制度中,不能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借助內部控制來從事非法活動,或通過內部控制來逃避國家法規的監督。這是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基本前提。

2.平等性原則。高校內部控制應當約束高校內部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力。內部控制成敗如何取決于單位員工的控制意識和行為,而單位負責人內部控制的自覺意識和行為又是關鍵。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往往是單位負責人帶頭不執行,破壞既定的內部控制程序,導致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或只對下不對上。高校內部控制應該做到人人平等。

3.系統性原則。在進行高校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時要統籌分析,兼顧高校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和高校內部的情況,將內部控制貫穿于高校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涵蓋單位內部所有的經濟業務及相關部門和崗位,對整個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自始至終的監督和控制,并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牽制性原則。高校內部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內部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從縱向來說,至少要經過上下兩級, 使下級受上級監督, 上級受下級牽制。從橫向來說,至少要經過兩個互不相屬的部門或崗位, 借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以達到糾錯防弊的目的,保證各部門、各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標相互協調地發揮作用。

5.合理性原則。高校內部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有效的內部控制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工作效率,并為高校帶來經濟效益,但在設計時要綜合考慮成本和效益的關系。努力降低控制的各種耗費,盡量精簡機構和人員,不斷改進控制方法和手段,實行有選擇的控制, 太多不經濟,太少則會失去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一些理想的財務內部控制往往因成本過高而不為管理當局所采用。因此,應針對高校規模和管理水平的差異,設計出符合高校實際情況、可操作性強、控制成本相對較低的內部控制制度。[2]

6.謹慎性原則。高校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要以風險防范為出發點。在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中必須將風險評估納入其中,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預防和監控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把高校的各類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三、高校內控制度的建立

1.建立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其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對不相容的職務必須分工負責,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員分工、共同負責。[3]

2.授權批準控制制度。授權批準控制要求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3.預算控制。高校財務預算是高校根據自身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收支計劃,是學校年度內要完成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貨幣表現,是學校日常組織收入可控制支出的依據,也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編制預算堅持“量人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人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保證剛性支出,勤儉節約的原則。

4.財產保全控制。財產保全控制是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規定其采購、驗收、入庫、領用、計量、維修、盤點等職責、權限、程序和手續。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采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l)建立限制接近制度。未經授權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接近實物。(2)建立財產記錄監控制度,及時全面的記錄資產的增減變動。(3) 建立資產記錄資料保護制度。對資產的各種文件記錄資料要妥善保管,避免記錄丟失、毀損或被篡改的可能。對計算機系統處理的條件下重要資料留有后備記錄。(4)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實物資產清查,保證實物資產實有數量與賬面記載相符。(5)建立財產保險制度。對財產物資或風險重大項目投保自然災害險、盜竊險、責任險等來減少或部分地彌補財產物資的損失。

5.風險控制。高校處在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客觀上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風險。高校應針對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規避?,F階段高校所存在的風險主要是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合同風險。 籌資風險是由于舉債而帶來的; 在擴大招生規模而教育經費又不足的情況下, 高校向銀行借入資金用于基本建設, 一旦無力償還, 就會陷入財務困境。為此高校要建立籌資風險評估制度。高校應對籌資方向、籌資渠道、籌資規模、償還來源、資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風險等諸方面實施全面控制。規避投資風險重點是抓好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并根據項目和金額的大小確定審批權限,對投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負面因素應制定應對預案,建立完善的投資分析控制制度。為防范合同風險,高校應建立合同風險控制制度,內容包括合同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監督和違約時采取應對措施的控制程序,也可以聘請律師參與,財務部門應參與合同風險控制的全過程。

6.內部審計控制。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可以由學校的內部審計部門來執行。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學校內部的經濟活動,客觀地公正地進行審核和稽查。內部審計是監督、檢查和評價內控制度的質量和效果的手段,同時也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重要措施。此外內部審計還能為改進內部控制制度提供建設性意見,從而保證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嚴密。除了嚴格的內部審計外,還可以借助必要的外部社會性質的審計控制,外部控制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可以改善會計控制環境,不斷改進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4]

7.電子信息技術控制。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高校利用計算機從事財務管理越來越普遍,尤其會計電算化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信息的安全性提出更嚴格的要求。為此,加強電算化的控制勢在必行。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內部控制過程分為預先控制、現場控制和反饋控制,業務操作主要包括數據的輸入、數據的處理和數據的輸出。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通過設立專門的審核人員對系統每筆業務進行合法性和準確性的審核,從源頭上防止錯誤和舞弊行為的發生, 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對輸入信息與輸出信息的一致性. 通過對憑證、賬簿、報表數據的查詢、打印,保證數據處理的正確性,做到任何情況下數據都不丟失、未損壞、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加強對利用計算機犯罪的預防。

作者單位:許昌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何海棟.高校內部控制及其構建[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3:83-84.

[2]黑瑞卿.論建立高校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原則[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5(3):280-281.

篇6

一、修改把關問題

國內有些銀行在開證時把關嚴,擔保要求嚴格,以防資金流失。但在信用證開出后,對隨之而來的修改就放寬了條件,形成了開證嚴、修改松的現象,最終導致業務風險的發生。我們認為,開證行主要應對信用證下述修改嚴加審核:

一是增加信用證金額。要增加金額,就要相應增加保證金,增加風險防范措施或扣減客戶的授信額度。二是延展效期。信用證效期越長,產生不確定性因素的概率就越高,開證行承擔的風險就越大。三是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本來銀行根據原信用證的單據和付款條件已落實好風險防范措施,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很可能會使開證行風險控制能力大大削弱?;诖?,開證行對這些修改要認真把關。一定要與授信額度和其他風險防范措施一并考慮,防止風險控制效應弱化。

二、止付令處理問題

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僅憑開證申請人承兌交單,信用證欺詐情況下的銀行業務風險大多發生于此。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后,發現存在欺詐,往往申請司法部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司法部門啟動財產保全程序,發出止付令,開證行要分別情況,妥為對待。具體而言:

一是對正當止付令的處理。從理論上說,哪怕是微小的單據不符點,銀行也可據以拒絕承兌。因此,開證行要在合理時間內提出不符點,拒付在先,并隨后將法院的止付令轉告出口方銀行,同時提供確鑿的出口商詐騙的證據。這時,出口方銀行一般不再與開證行交涉,而讓買賣雙方直接協商解決。

篇7

抵押住房貸款保險是屬于財產保險的范圍,而在財產保險中設定受益人,其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何在呢?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實務中,受益人無資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無行為能力人甚至胎兒均可為受益人,但《保險法》的該條規定表明了受益人的兩項限定:一、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貸款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合同當事人,作為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在其中設定銀行為受益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依此批注將保險金劃給銀行,或銀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請求支付保險金,都會有法律上的障礙。當然,保單中第一受益人的提法并不是保險公司的創意,多半是源于1992年9月23日中國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在當時的情況下,無可厚非,因為,我國《保險法》是1995年6月30日才公布的。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5月9日頒發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便沒有第一受益人的提法了。

既然第一受益人這種規則不能成立,那么,一旦保險標的,即抵押的住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款該如何處理才能使銀行規避風險的初衷得以實現,倒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需要依法尋找出一個符合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解決方案。

實際上,抵押住房貸款保險,既要適用《保險法》,又要適用《擔保法》。因為,抵押本身是擔保的一種方式。那么,擔保法律規范對抵押物發生滅失等情況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雖然擔保法規定了抵押物滅失所得之賠償金為抵押財產,但沒有明言,當住房這個不動產變為賠償金這個貨幣時,要不要移轉占有。抵押財產是不移轉占有的,本來住房在抵押人(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銀行仍感到很安全,不動產借款人搬不走。而貨幣如果也在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銀行自然憂心忡忡了。因此,保單上出現了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文字。不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對擔保法第五十八條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該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采取保全措施?!?/p>

上述規定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擔保法》中關于抵押物滅失、毀損情況下,抵押權人行使權利規定的不足,明確了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再結合抵押貸款合同研究這條規定,可以考慮完善相關的保險條款:

一、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一般是一個長期合同,短則三年、五年,長則十年、三十年。因此,它的償還期限較長。

二、由于償還期長,而在貸款償還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而獲得保險金,如果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的,抵押權人即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但從銀行優先受償權來看,他不是依據保險法中關于受益人的規定,而是依據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實現的規定。因此,貸款合同中要有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約定。保險合同中,抵押人應有在抵押物滅失的情況下,所得之保險金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承諾。

三、也正是由于貸款償還期長,若未屆清償期而要通過銀行訴請人民法院長期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有悖情理之處,因為保全是一個訴訟程序上的問題,仍未解決保險金歸屬的實體問題,而保全保險金要長達五年十年則是難以想像的。

筆者認為,可以區分幾種不同情況,加以約定:

1、如果抵押物-住房損壞,保險金用于修復,則不影響抵押合同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應當允許被保險人用保險金再次購買住房,并用新購住宅再抵押給銀行,以作為原貸款擔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滅失,而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擬再購住房,可允許他另擇住房變更抵押物;若被保險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擇住房作為抵押物,則保險金應用于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篇8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因稅務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具體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稅局稅務所派王某和趙某對其轄區內的某飯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到該飯店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開始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飯店采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少繳地方各稅3000元,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即3000元罰款的決定,限于11月12日前繳納入庫。由于該飯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準備搬遷,該飯店經理借機立即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貨物轉移運走。檢查人員察覺后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當即扣押了該飯店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飯店開具了扣押收據。11月5日,該飯店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11月9日,該稅務所將扣押的商品貨物歸還給了該飯店。該飯店發現歸還的部分貨物損壞,經確認價值5000元,隨即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法理分析

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稅務檢查程序不合法?!抖悇照魇展芾矸ā返谖迨艞l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而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只出示了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處罰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稅務人員對該飯店不應當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而應當采取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稅務人員作出3000元的罰款決定,應適用于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稅務所在執法中完全忽視了這一必要程序。(3)稅務所對該飯店作出3000元罰款的決定不合法?!抖悇照魇展芾矸ā返谄呤臈l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也就意味著,超過2000元的罰款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屬于越權行為。(4)稅務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也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屬程序違法并且查封了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已經遠遠超過飯店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務保全措施。”而稅務所卻是在飯店補繳之后幾日內才對其解除的稅收保全措施,且稅務所未盡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義務,致使部分貨物受到損壞。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針對以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飯店造成的經濟損失,該飯店可依法獲得賠償。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概念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應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導致的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當導致前兩種風險的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更為嚴重時,就會相應引發此類風險,它與前兩種風險的區別在于量上的差異導致質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市某電纜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該廠的廠長牛某四處活動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長李某,先后給李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李某在收受賄賂后,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電纜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電纜廠涉嫌偷稅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機關。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該電纜廠涉嫌偷稅,卻收受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沒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谄呤邨l規定:“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由上面列舉的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李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政紀處分,實在是得不償失。#p#分頁標題#e#

暴力抗稅類風險

概念

暴力抗稅類風險是指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脅方法等不友好的強硬形式拒不繳納稅款而直接危及執法人員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風險。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稅局車輛運輸稅收辦公室稅務人員依法扣壓了一輛欠稅的出租車,被扣車主吳某卻找崔某等無業人員到該局運辦說情,要求放行。這一無理要求遭到拒絕后,崔某和吳某竟對運辦負責人孫某實施暴力攻擊,與此同時,該分局大門口也被崔某帶來的10多個同伙看住,致使孫某頭部、腹部和腿部多處受傷,事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崔某行兇后還威脅稅務人員,其言行十分囂張。

篇9

關鍵詞:運用  內部會計控制  方法 

        0 引言

        會計控制是現代企業各級管理主體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范,對企業的會計及經濟業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以及影響和制約公司經營目標的各種因素實施約束與監督的管理活動。其意義不僅在于規范企業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更重要的是對于提升現代企業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強內部會計控制是貫徹《會計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盡管從觀念到現實還很不完善,還有許多因素制約內部會計控制工作的完成,但狠抓內部會計控制是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內控工作的完善、到位,各項管理工作的水平就會很自然地得到提高,管理水平的提高又會促使內控工作各環節更科學、更合理,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內控方法的準確、合理運用尤為重要。 

        1 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兼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1.1 不兼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各單位按照不兼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不兼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一般情況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驟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實施,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便于內部會計控制作用的發揮。 

        1.2 授權批準控制要求各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授權批準控制可以保證單位既定方針的執行和限制濫用職權。授權批準有一般授權和特定授權兩種形式:一般授權是對辦理一般經濟業務時權利等級和批準條件的規定,通常在單位的內部控制中予以明確;特別授權是對特別經濟業務處理權利等級和批準條件的規定,如當某項經濟業務的數額超過某部門的批準權限時,只有經過特定授權批準才能處理。 

        1.3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各單位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1.4 預算控制要求各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1.5 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各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采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1.6 風險控制要求各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1.7 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1.8 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除上述內部控制外,還有文件記錄控制、業績控制和職工素質控制等方面。新《會計法》關于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規定,實際上體現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嚴格程序、如實記錄、定期檢查等。實務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還應當考慮企業規模、組織系統和所有者權益等特點,經營性質、多樣性及復雜程度等。 

        2 在內控方法的運用中要遵循的幾項原則 

        2.1 內部控制應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人都不得擁有越權辦理業務的權力; 

        2.2 內部控制要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崗位,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3 內部控制要保證涉及會計工作機構與崗位的合理設置、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 

        2.4 內部控制要堅持成本效益原則,以最佳控制效果確定控制成本是否合理; 

篇10

當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不用擔心有一天會花完的時候,還是要追求更高的會報嗎?恰恰相反。那么有錢人應該干什么?他的重點應該是保護資產與分配資產。因為他們繼續冒巨大風險獲得的依然是今生永遠花不完的錢,是更多的數字符號。而收入跟風險成正比,有錢人創造更大的財富就等于說讓他冒更大的風險,把他過去一生的努力和未來的風險混為一談,去博取那些多余的數字,這絕對不是―個富人的理財觀念。

富人的理財觀念其核心會偏向如何完整和放大地傳承這一輩子用不完的錢,如何保護過去所有的成果,用不完給誰,怎么給法,如果沒有給好,會讓家庭四分五裂。財富家族無論現在的富翁是20歲,還是30歲,還是50歲,他的錢隨便怎么用都用不完。因此對于壽險顧問而言,當他面對的客戶資產超過1000萬元的時候,以及這個客戶有1個億、10個億的資產是一樣的,就是不要再考慮保障型保險。

資產管理

“保單是容易變現的理財工具

資產保全在理財規劃上是區別于資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概念。資產管理只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對資產進行合理的搭配、調用,以達到資產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產生一定的收益。并且通過資產管理,還是能實現一些被規劃人的生活目標、管理目標。但是資產保全已經上升到另一個層級,是指客戶的財產規模已經非常龐大了,今生今世花不完了,那么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以及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保證財富的穩定、不要縮水。因為在某些法律的環境下(比如遺產稅法),財富傳承的時候會損失很大一塊,怎樣合理地規避這種損失,以及下面幾代人的財富分配,怎樣避免家里后院起火的情況,這些會是這類客戶更關心的。

實現這些功能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就是保險和信托。人壽保險在讓人們透過金錢獲得心靈的坦然與安全感,進而向家人傳遞一份深切愛的同時,又與資產保全緊密地結合在―起,并彰顯出獨特的魅力。

人壽保險是一種十分容易“變現”的理財工具,是穩妥的資金儲備方式。很多人在經營自己的企業時,都會拿出一筆儲備金存到銀行,以備于特殊需要時可以追加到生意中周轉。但是當債權債務問題而引發法律訴訟時,銀行的這些錢就有可能被凍結。此時生意上的往來就可能會因為缺少周轉的現金流而導致停頓甚至引發破產。

但是,如果儲備的方式是購買人壽保險的保單,這個問題便不會那么可怕。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換句話說就是人壽保險的保單具有不可執行性。所以當所有的財產都被凍結甚至拍賣時,人壽保險的保單不會被凍結和拍賣,而其保單貸款功能則又使其成為了最便捷的“變現”工具。

因此,企業經營者如果能每年拿出一部分儲備金存入保險公司,購買終身壽險,就可以在債權債務糾紛引發的財產被凍結、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的問題時,拿人壽保險的保單去保險公司進行質押貸款,貸款的額度通常在保單現金價值的70%-80%(具體比例可參照所購買保險合同的條款)。

即便遭遇到企業破產,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也不會被計入抵債資產。在這方面,美國安然公司的老板可以說是很好的例子,他和他的家人在企業破產后還能享受很高的生活品質,就是因為在公司破產前,他和他的太太已經用350萬美元購買了人壽保險,在美國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得以在破產之后還能擁有大量可支配資產。

人壽保險是很好的避稅工具。納稅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稅收法規許可范圍內,采用一定的形式、方法或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就是很好的資產保全。資產保全這個層面高過于資產管理,如果資產保全沒有做好的話,資產管理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如果平臺不對,一個有錢人把一筆錢給了一個最后他不愿意給的地方或人手上,額度越多他就越心煩,一點意義都沒有。

資產保全工具

“遺囑+現金

而做好資產保全就牽扯到兩大部分,一個是信托,一個是稅務,這當中牽涉到保險。以保險作為工具,以信托和稅務安排作為平臺,到了這樣的層面以后,才是資產管理。此時的錢生錢已經超越了大眾投資者所進入的股票基金等二級市場,而是進入到衍生品以及股權投資類的投資渠道。由此可見,當今中國年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有錢人”考慮理財的順序應該是:先做資產保全,再做資產管理。

保單就是遺囑,保單就是現金。舉個例子,一個有錢人的資產分配。比如說他有一個企業,有兩個小孩,有一些相應的金融資產,如果這個人說:我留個遺囑,我走了以后兩個小孩各50%,這就埋下了一個非常大的隱患。這個安排本身是不錯的,50%與50%的安排,但這種安排是一個現金分配,現金分配的結果是必須變賣資產,必須把這個企業給賣了,賣了以后才可以分。比如其中房子值1000萬元,這個房子要分給兩個小孩,只能賣了,不賣就沒法分。如果一個小孩留房子,另一個小孩拿500萬元,就會有分歧,拿錢的小孩會認為房子值1500萬元。如果放到企業則更復雜。所以當一個有錢人要傳承資產的時候,他完全不能以這種簡單的方式,必須要先規劃資產結構。

比如,這個人的兩個小孩當中大兒子比較善于經營企業,所以把企業留給大兒子,那么企業現在經營評估是多少錢,比如值1個億。另外還有其他金融資產,總共有5000萬元。那么兩個兒子各占50%,按照7500萬元來算的話,大兒子繼承企業,二兒子除了繼承5000萬元金融資產,另外的2500萬元,可以設定二兒子在企業中持有25%的股份,然后這個股份將來值多少錢就是多少錢。

這當中50D0萬元的金融資產可以用信托或人壽保險的方式,指定二兒子為受益人,就變成了無爭議資產。而大兒子繼承的企業資產也要有一個額度用人壽保險單來安排,用保險公司理賠的現金來支付資產轉移過程中的遺產稅。這樣的預先安排才能避免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這是資產結構安排。給誰,誰承接什么樣的資產,用什么樣的方式和路徑繼承……所以,一個有錢人的資產結構規劃和財富分配規劃,遠遠超過死了大豸對巴錢分一下的概念。

遺憾的是,很多有錢人都還沒有合理安排,甚至連遺囑都沒有,而僅僅是停留在心目中的比例分配。如果財富分配的結果是家族成員都不高興的話,那就失去了賺錢的所有意義,這個錢是沒有意義的,變成禍害了,變成帶來不幸福的源泉。所以在分配的時候,要考慮如何通過這個分配,使這個家族更團結,互相之間關系更融洽,這是境界。要緊的就是規劃好資產結構,以及盡早

開始實施長期的資產保全規劃,比如壽險保單既要盡早買,又不能―次買夠。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征收遺產稅,而且額度很高。我國也已經開始討論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根據草案,遺產越多,稅率就越高,最高可達50%。因此,一個有錢人此生擁有的個人財富,在他離開人世的時候會因為納稅問題而“貶值”,甚至成為家人的―種負擔和痛苦。如果資產中非金融資產很多,并且繼承人在接受遺產時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遺產稅的話,這些資產就不能被繼承而可能被先期拍賣。所以,在做好遺產規劃的時候,及早做好保險規劃對自己、對家人而言,都是一種明智的選擇。因為很多國家關于遺產稅收的法律都是明確規定人壽保險的理賠金是不納入應征稅額的,這當中人文關懷的基本原理是:對一個人的資產可以征稅,但是對一個人生命的價值是不能征稅的。中國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廣的政策是以人為本,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時候,保險理賠也應該是免稅的。

保單的運用

“分階段”購買法

人壽保險的保單是非常好的融資工具,前面介紹保單質押貸款功能時已經涉及到這個同題。同時,保單的金融杠桿功能也是無可替代的。在西方發達國家,越是有錢的人就越是不斷地買保險,道理就在于越是有錢的人就越會利用金融工具。當一個人以自己的生命為標的為自己和家人創造財富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說他對金融工具的運用到達極致了呢?

舉例說明:如果30歲男性買一張保額為1億元的保單,選20年繳費期,一種方式是一次買,每年交297萬元的保費。另一種方式是分成A、B、C、D四張保單,每隔5年買一張,每張保單保額2500萬元。第二種方式雖然每張保單的保額相同,但由于被保險人投保時的年齡不同,所以每張單子的價格不同。第一張每年繳費74.25萬元,第2張每年繳費s2萬元,第三張每年繳費90.5萬元,第四張每年繳費100萬元。

這兩種方式有哪些區別呢?我們可以分別假設他在交到第10年和第20年的時候發生身故。在10年的時候,第一種方式已交保費2970萬元,獲得理賠1億元,倍數為3.4;第二種方式已交保費1152.5萬元,獲得理賠5000萬元,倍數為4.3。在第20年的時候,第一種方式已交保費5940萬元,獲得理賠1億元,倍數為1.68;第二種方式已交保費4120萬元,獲得理賠1億元,倍數為2.43。

可見第二種方式的倍數要比第一種方式大很多,這就是有錢人的聰明之處。需要說明的是,這只是一種思路,在做保險規劃的時候,一定要先算出對保額的最低需求,而不能單純追求倍數。

這樣的做法還可以放大到第六年用A保單貸款交B保單的保費,第十―年時用B保單貸款交C保單的保費,第十六年再用C保單的貸款交D保單的保費,如此周轉,就可以僅用兩張保單的錢供四張保單的“按揭”,盡管多付了利息的錢,卻實現了生命價值的最大化。換一個角度說,當一個有錢的人在投保時!巴保單分成幾張的時候,就可以充分發揮保單的融資功能而讓自己輕松付保費。不僅讓自己的生命永遠有價值,更讓自己生命的價值永遠有倍數。只有這樣,存在保險公司的錢才可以流動起來,既保全了資產,又發揮了投資功能。

案例分析

有一個這樣的家庭,三口之家,丈夫40歲時事業達到頂峰,年收入過千萬元。之前家庭一般的保障類保險比較齊全,以他們目前的現狀,還需要補充哪些保單?他們這樣家庭的風險保障系統該做哪些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