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安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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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質監、環保、工商、交通、鐵路、民航、海事、衛生、郵政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管理實行按行為屬地管理原則。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等經濟功能區依法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上述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現危險源普查登記率、檢查覆蓋率、隱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關閉率100%。
第十條本市建立企業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并將其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安全責任險,投保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儲存,專項使用。
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外,禁止在外環線內及區、縣城區范圍內新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集中布局;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化工園區或者其他工業園區集中。
第十五條對新建化工園區或工業園區內的化工集中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入使用后,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寫的中試方案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論證。
(二)用于中試的建筑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危險工藝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對參與中試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中試成果轉讓時,轉讓合同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及安全論證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由本單位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相關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實定員、定崗、定額、定責制度。
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禁止混崗、兼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
使用危險工藝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的技術標準設置安全裝置、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至少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測檢驗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規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應當及時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報告對策建議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液位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對禁火區范圍的動火作業應當進行企業內部動火審批管理。動火作業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監控措施,設置監護人員。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并設置明顯標志。嚴禁互忌危險化學品混存。
第二十七條進入可能存在硫化氫等有毒、窒息性氣體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由作業場所產權單位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從事上述作業時應當采取隔離、通風等有效措施,并對作業環境進行風險分析、檢測;配備監護人員及必要的通訊、防護、救援設備。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
第二十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禁止超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經營進口危險化學品必須標注中文安全標簽,并提供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書,其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一級車輛技術等級的要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識,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互忌物混裝、混運。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如實詳細填寫運單上規定的內容,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將危險性、應急措施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
危險化學品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貨物應分別托運。
第三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第三十七條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三十八條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三十九條通過鐵路、航空、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條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演練記錄,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受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或者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關于中試的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專職電工的;
(二)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混崗、兼崗作業的。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檢測檢驗、整改的;
(二)使用危險工藝未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未實行分類、分區儲存或與互忌物混合儲存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進入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運輸工具加油(氣)站未采用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按規定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建立演練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國防用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
(一)以危險化學品為主要生產原料、輔料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工藝,是指下列能夠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氫等化學反應的;
篇2
各市安監局: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現就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
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按照40號令的規定,對辨識確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編制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及時、逐項將相關文件、資料進行登記建檔;符合規定條件的,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的,要按照40號令的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調整、規范,尚未進行的,要盡快開展工作。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應當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要按照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各項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貫徹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是否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逐項做出評估、評價,提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形成明確的評估、評價結論。自2012年11月1日起,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中,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內容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對于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評價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相關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問題和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必須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限期整改完成。
三、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按照40號令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報送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檔案材料,申請重大危險源備案。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備案的,要重新申請備案;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的,也要重新申請備案。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按照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管理制度,規范重大危險源備案的接收登記、材料審查、檔案管理、匯總上報和備案核銷等工作。對于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并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對于備案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可指派工作人員或者聘請專家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四、及時報送重大危險源的相關信息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嚴格執行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信息。2013年1月15日前,各縣(市、區)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各市安監局;1月31日前,各市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安監局。對于新增加和減少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按規定每季度上報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備抽查。
五、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核銷、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等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監局對轄區內的全部重大危險源、各市安監局對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省安監局對全省重大危險源每年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各市、縣(市、區)安監局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監督檢查要制定檢查表、明確檢查方式和要求,檢查內容應當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依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銷相關行政許可等措施,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請迅速將本通知和40號令、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一并傳達至各縣(市、區)安監局和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安監局(?;帲﹫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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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查找整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力度,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1.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各級機構要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成府發〔*〕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09〕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2.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3.學習方式:采取集體學習、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
(二)進一步推進“兩個主體責任”落實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各級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范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自查工作,切實解決制度不健全、機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縣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打擊非法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專項整治;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從嚴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并追查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的來源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去向。在開展的聯合整治行動中,嚴厲打擊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行政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查處無資質運輸工具、人員和加強打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測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環境保護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核發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消防、運輸、儲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應的工作臺帳。
(三)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從嚴審批,確保新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化工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搬遷入園。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創新工作方式,加強重大隱患整治和跟蹤監督、掛牌督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建立預警通報、企業法人代表約談等制度,督促其加快整改。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劇毒、易制毒、合成氨、氯堿、氯酸鉀等專項整治,著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實時監控。縣政府將逐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4.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加大安全經費投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情況調查,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積極推進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繼續完善交納風險抵押金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6.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加大推進力度,確保今年實現2家以上危險化學品企業達標。
7.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登記工作。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落實發貨環節查驗登記、車輛實時監控、信息通報協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超速超載和無資質運輸行為,防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9.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相關規定,凡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須及時向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化學品種類、數量以及貯存狀況,并將廢棄化學品及時轉移至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轉移時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廢棄化學品存儲期不得超過1年。
10.積極推動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過程的安全管理,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
11.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繼續開展以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
12.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加強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
四、督查檢查
(一)時間安排
*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分別在4-5月、8-9月對我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一是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檢查組要切實深入到重點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力爭掌握實情。
三是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檢查組要對各鎮鄉安監機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進展情況隨機抽查,及時跟進,切實掌握實情。
四是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檢查組要立即當場指出,并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五、組織保障
為確?!鞍踩a責任落實年”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
*
縣環保局縣工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日常工作由危險化學品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六、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縣政府相關單位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措施和要求,具體領導組織開展活動,搞好動員部署。
(二)組織學習,檢查整改階段(5月至10月)。縣政府相關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活動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自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步驟、有計劃地實施整改??h“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將適時進行抽查。
篇4
關鍵詞: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目前,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中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日益增多,這些危險化學品多為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因此危險系數非常高,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和財產方面的重大損失。所以,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安全意識淡薄。由于職業院校注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專業技能培養,對危險化學品的相關知識關注度不夠,并且缺乏相對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從而導致了部分在校師生的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要性及責任感缺乏足夠的認識,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雖然實驗室建設得到了有效的加強,但相關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安排等方面卻未隨實驗室情況的轉變進行完善,致使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危險性大?;ゎ惵殬I院校實驗室內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且很多都具有易燃易爆、強毒、強腐蝕、強輻射等特點,在儲存和使用環節有很大的危險性,任何的疏忽和操作不當,均可能引發爆炸、毒氣和化學灼燒等安全事故,從而給學院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失。
二、強化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能夠從根本上幫助教師和學生認識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具體的措施就是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宣傳危險化學品知識、講授安全防護技能、規范實驗操作流程等,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防護技能和事故應變能力,以有效減免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和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責任體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首先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特點以及實驗室管理需求,建立起科學、嚴謹、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在管理制度基礎上,明確實驗室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實驗教師等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再次,在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實做到責任到人,確保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3.規范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提升管理人員的安全防護能力。首先,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起標準化的倉庫或儲藏室。其次,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雙人管理制度,并設立兩本出入賬簿,做到進出有序、可查,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確保賬物相符。再次,建立管理人員培訓機制,定期開展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同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崗前培訓工作,幫助其充分了解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危害性、儲存特點、使用規范等,并確保管理人員能夠正確、迅速地使用防護設備。實驗室和倉庫還應建立起安全事故應急方案,以便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注重廢棄化學物的處理,避免化學廢棄物污染。對于實驗室所產生的各種垃圾、廢棄物等,都應當收集、分類并儲存在相應的容器中,不能混裝,更不能隨意丟棄、傾倒。與此同時,將廢棄物集中收回后,還需要對其進行初步處理,比如易揮發的有機試劑,當用量較小時,可以放在通風處讓其自然揮發;對廢酸、廢堿液體,可以加入試劑進行中和,等其PH酸堿度達到排放標準后,再加大量水進行稀釋后排入下水道;對于劇毒廢氣、廢液等要定期聯系專業處理廠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整個流程安全無虞。
總之,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項風險管理工程,想要做好這項工作,還需要我們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特點出發,結合當前實驗室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從管理制度、安全責任體制、實驗室日常管理、師生管理、實驗廢棄物管理等幾大環節著手,制訂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以此來切實保障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科研、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篇5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管理
8.1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篇6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2011年2月著手編制《,辦法》,9月編制完成了《辦法》(草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1年多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最后《辦法》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掇k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我局近期將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三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藝普遍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一般較少的小類行業后,作為使用許可范圍,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二)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基本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充分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掇k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做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五)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篇7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以防止和減少事故為目標,加強制度建設,落實各項責任,強化安全監管,構建體制健全、職責分明、運行高效、管理科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長效監管新體系。
總體目標。從*年起三年內,通過不懈努力,基本形成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合理、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安全裝備和防護設施水平較高、應急救援體系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危險化學品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年零增長,力爭不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二、明確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明確各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定點和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質監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交通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負責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對醫療機構所涉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醫療廢物處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市工商局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的管理程序,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技術監督局、市經委負責全市經委系統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并直接監管安徽昊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種子酒總廠。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危險化學品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依法實施淘汰。
市城市規劃局負責審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安排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
市建委負責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審核以及設計、施工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取得安全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批。
市商務辦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初審,牽頭組織開展成品油市場的專項整治;負責全市范圍內城區、國省道、縣鄉道、內河加油站點(不含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水上服務區加油站)的規劃許可,加強對成品油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依法規范經營,并直接監管中石化阜陽市分公司、中石油阜陽市分公司。
市農委負責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進行登記,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并直接監管安徽阜陽禾豐農藥廠。
市氣象局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市郵政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建立部門間溝通和協調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嚴格按照與市政府簽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把責任目標層層分解到每個基層單位。建立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明確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三、標本兼治,夯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基礎
(一)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準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總體規劃要求,堅決制止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安全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危及安全生產的低水平重復項目或落后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的進入。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加快淘汰技術落后、安全保障條件差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園區的規劃和安全科學論證。實施園區區域性安全風險評價,對現有化工園區,要在*年底前完成《園區區域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和《園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并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和設施;新設立的化工園區必須進行安全規劃論證,實現園區產業與安全、環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各地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使用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從構成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和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入手,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堅持寓監督管理于服務之中,督促和幫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改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條件。
(四)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新建、改建或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號令),嚴格履行安全審查手續。
(五)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自*年起,用兩年左右時間,完成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以標準化指導、幫助和促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消除事故隱患,促使所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成為安全型企業。
(六)著力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各地和各有關部門應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做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相關人員必須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業知識技能,并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四、強化監管,防止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
(一)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監管職責部門要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有計劃、有重點、有部署地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對嚴重事故隱患,要采取果斷措施,立即責令企業停產整改,直至關閉。各地要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監管長效機制,對隱患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及時跟蹤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企業整改情況。
(二)確保按期完成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搬遷和關閉工作。對列入搬遷或關閉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遷或關閉工作。
(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安全許可證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活動行政許可工作,加強對已取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有關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不持證上崗的,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情況的,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以及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相關許可證件。嚴厲打擊無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行為。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液氯、氟化氫、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整治與監控。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資質和運輸相關人員考核、資格認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收發貨企業裝載卸載環節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完善收發貨和裝載卸載的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建立統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車載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并對危險化學品運輛車輛實施全程監控。嚴厲打擊運輸車輛無營運證件和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運輸車輛超載、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化學品偽裝成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工作,落實環境應急處理設施及預防措施。各地要認真吸取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教訓,加強對化工企業尤其是江河沿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環保監管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的壓(倒)罐設施、貯罐圍堰、防火堤設施,泄漏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導溝(管道)及收集處理設施等各項防范措施。
篇8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管理 法律法規
1 引言
現有的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存儲、銷售、運輸、使用以及作為廢物處置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因為誤用、濫用、化學事故或處置不當,會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因此,加大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人類健康及生態環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介紹
1987年2月17日我國國務院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經2002年和2011年兩次修訂?,F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于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建立許可制度,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明確提出“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概念,將其做為危險化學品的判斷標準?!段kU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3 相關配套文件介紹
為全面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后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組織對其進行了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0號”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3.2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令第35號)同時廢止。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整體負責。
此次修訂的主要體現在五方面:
(1)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篇9
化學品庫管理規定如下
1、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小于100m2,垛與垛間距大于1m,垛與墻間距大于0.5m,垛與梁、柱間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于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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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使用、管理秩序,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為目標,進一步提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水平。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的組織領導,街道辦事處成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事處主任為副組長,為成員,專項整治行動辦公室設在禁毒辦。
三、整治目標
一是通過清理核查,全面掌握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包括已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尚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用戶)的底數及基本情況;
二是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運輸、使用、儲存等環節安全無事故、確保易制毒化學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強化教育培訓,增強企業法制意識,規范經營、購買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秩序,促進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
四、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認真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活動,進一步摸清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底數及其經營、使用情況。并通過與企業簽訂責任書的形式,指導、督促企業健全、完善易制毒化學品內部管理制度、設施和相關管理臺帳。
2、宣傳培訓階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禁毒辦會同安監、工商等部門和派出所積極利用多種宣傳形式,深入開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等法律法規及知識的宣傳,大力宣傳查處的典型案件,震懾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分期分批對易制毒化學品相關單位進行培訓,專題輔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辦證知識,使他們自覺守法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減少非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3、查處整治階段(9月21日至11月31日)
禁毒辦會同公安、安監、工商等主管部門,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深入企業開展督導檢查,發動群眾舉報等方法和途徑,依法查處一批違規企業,堵塞流入非法渠道的漏洞。要通過加大查處易制毒化學品違法違規的力度,不斷增強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守法經營意識。
4、建章立制長效管理階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通過擴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宣傳教育和企業實地檢查的覆蓋面,不斷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禁毒部門定期、不定期實地檢查企業和對易制毒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并形成規范檢查記錄;督促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臺帳資料,如實登記、保存交易記錄、從業人員要熟知有關法律法規,在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內部形成規范化長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五、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
工商部門:教育廣大工商企業守法經營;依法吊銷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單位的營業執照。
安監部門: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保管、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備案工作,對非法經營的易制毒化學品單位責令停業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締。
公安機關:為企業辦理購買備案證明提供服務,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培訓工作,嚴厲查處違規購買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