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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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意義

篇1

現在,法學和法作為一門似乎已經是不言而喻的了。幾乎所有的法理學教科書的開篇之頁都提出“法學是一門以法或及其為對象的科學”(或類似表述),因此,被界定為“法學中的主要學科”(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學似乎當然應該屬于科學之列。但是,法學和法理學為什么是“科學”?它究竟在何種意義上才是“科學”和“社會科學”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僅有助于法學和法理學自身的發展,而且也有助于我們認真把握法學和法理學的社會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法律的理論和兩個面向,考察、論述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條件和界限。前一個面向強調法理學作為科學應該具有的社會理論內涵;后一個面向確定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基礎。沒有一門科學是漫無邊際的,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應該具有自己確定或相對確定的范圍。對作為科學的法理學的條件和界限進行審視,就是試圖進一步明確法理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的范圍。

引起筆者注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年以來,法理學的更新與改革都是我國法理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關注的中心問題之一。(注:如張友漁、張宗厚的“法學理論要有新發展”,《文匯報》,1988年5月5日;喬偉的“關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反思:論更新與改造法學的若干問題”,《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張志銘的“價值追求與經驗實證:法學理論發展的取向”,《法學》,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開放中創新法學理論”、張文顯的“改革和發展呼喚著法學更新”、張傳幀的“試論商品與法學基本理論”,《法學》,1988年第5期;徐顯明、齊延平的“走出幼稚-以來法理學的新進展”,《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偉的“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別在昆明和上海召開的法理學年會均以“法理學的回顧、創新、展望”為主題。)其中,法理學界對法理學的理論性與現實性的關系和法學家的文化品位與職業技能的關系兩個相互聯系的問題分歧較大。(注:參見黎國智:“變革和創新我國法理學”;沈國明:“法學研究要關注向市場化過渡的過程”;孫國華、光:“中國法理學發展的宏觀思考”等文,載劉升平、馮治良主編:《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來,葛洪義、尹伊軍、謝暉、邱本等關于“法學家文化品位”的爭論,參見《法學》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這種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學界對理論與實際的關系以及理論界參與現實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實際上,有些學者、特別是法律實務部門和部門法學的學者,還多多少少地存在對理論形式的抽象性的懷疑。人們期待我國法理學能夠對部門法學、法制實踐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因而,比較集中的批評意見也就是指責法理學已經嚴重脫離實際。在許多人看來,法理學的進步應該體現在理論對現實的指導性上。由此,法學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學學者都在呼吁法理學要“理論結合實際”,將法理學發展、進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體問題、特別是與社會主義法制實踐緊密結合的具體的現實問題上。言內之意,法理學的研究重心應該由“抽象”轉為“具體”,不能再繼續這樣“抽象”下去。本文對法理學已經脫離實際的結論并無異議,也反對理論上的嬌柔做作、無病、故弄玄虛,但是不贊成有些學者指出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我有一個粗淺的認識:法理學所面臨的問題本質上不是法理學所獨有的,而是我國所有法學學科的共同問題。這個問題的關節點,也不是法理學乃至法學的實踐性不強,而是這些學科的理論性不充分,以至于沒有能力應對現實。理論不充分的極端的表現,在法學各學科上就體現為有的人對基礎理論毫無來由的輕視、敵視、無知,缺乏自己解決本學科范圍內法理學問題的自覺意識;在作為一個學科的法理學領域內,則體現在不少法理學者對自身的理論結合實際的能力缺乏信心。而這兩種情況都源于缺乏對法理學學科范圍自覺的批判-知識范圍的確定。所以,法理學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似乎還不完全是現實性不足(這當然也是一個重要問題),而是由于理論的不充分所導致的法理學、甚至整個法學在中國都在向“對策學”方向的發展,以及對法學所抱的實用主義的非科學的態度。

鑒于此,筆者感到,如果能夠對法律的理論與方法進行總體角度上的檢視,探討、說明法理學(不是作為一個學科的法理學,而是作為全部法學的基礎的法理學)的“科學性”之成立條件、內容及其界限,或許能夠為法理學理論與法治建設實際的結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論的普遍性

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它的理論性,即法理學必須是說理的,有理論根據的,符合理論思維的基本規范。所有的具有科學性質的法學學科都是以理論為基礎的。法律理論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學知識領域都離不開理論思維。同時,由于理論思維面對的問題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論本身具有的普遍(連續)性。在這個意義上,對學術研究而言,只有理論思維能力的強弱之分,而沒有是否需要理論思維之別;而理論思維能力的強弱,則取決于它對理論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覺與把握,以及將一般的社會理論轉化為法律理論的能力。

法律理論的普遍性的第一層含義是指:理論是各個法學學科的精神基礎。法律理論不是神秘的東西,而是法律和法學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動的結果,更是法理學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來,作為一個法律和法學工作者,無論專業領域存在多大的區別,我們每個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種各樣、或具體或抽象的法律問題。例如,律師會考慮如何根據法律規定,更有效地維護他的當事人的利益;法官則會考慮律師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學教師要設法把有關法律的知識組織成為一套能夠讓學生掌握的符合邏輯的口語系統;法學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體問題開始,逐漸轉為抽象。當這種思考達到了一定的規范標準,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層次和系統性,則成為理論。所以,我以為理論本來不應該是神秘的,而是相當日?;幕顒拥慕Y果。作為一門科學的法理學,與其他法律法學領域相比,首要區別就在于思維形式上:法理學的思考形式主要是“關于法律的理論”;而其他法學學科和法律實踐者則主要是“根據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轉化為理論自覺。更準確地說,法律理論是每一個成熟的法學學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撐。

那么,為什么法律理論后來被劃入一個單獨的知識領域并在我國法學界常常成為批評的對象?這可能是經過理論的長期積累引起的社會分工的結果。人文社會科學的主要工作就是對“本文的意義”進行詮釋,法學作為社會科學之一,顯然也離不開對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詮釋。在知識與思想的歷史演進的過程中,人們對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個專業化的階層的特權,因為早期的經典性的法律思想幾乎都是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家的產品。后來,經過不斷詮釋和思想積累,才發展出分門別類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出、經濟、社會、法律理論體系,發展出法理學、刑法學、憲法學、民法學等法學各學科的分類。說明這樣一個本是常識的東西,是想指出:學科劃分固然體現了人類思維能力的進步,但是,強制性的社會分工又將本是同根生的東西轉化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東西。每個學科都在自己的領域內獨立發展。這種情況下,過于強調分工的話,其結果必然是加劇了學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間的隔膜,進而忽視了本學科賴以存在的思想理論基礎。本來,“關于法律的理論”與“根據法律的思考”之間是互補的關系,現在似乎“根據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關于法律的理論”則成為多余的、奢侈的、休閑性的。作為知識發展的結果的學科劃分,現在在一定意義上已經成為制約學術進步的障礙。所以,作為學術進步標志的學科劃分盡管不無其合理成分,但客觀上非常容易給人一種誤導:法理學或者其他理論法學是以理論研究為中心的,而其他法學學科、特別是部門法學,理論性至少不很重要,“應用法學”的稱謂即是明證?,F在看來,這種觀點即使不是錯誤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為缺乏理論內涵的東西,是不可能在“科學”層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門法學者也同意這個意見。然而,更普遍的情況是,有的學者往往認為,部門法學的理論問題應該由法理學來解決,而法理學如果缺乏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夠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轉化為學科的片面性是我們這個一個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較而言,法學界中的前輩多注重知識的綜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訴我,他在武漢大學讀博士時,他的導師、著名法學家韓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們注意研究法理學,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而年輕學者則越來越受到學科界限的限制。具體一些地說:法理學作為一門專門的研究理論的學科,自然應該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為己任。這本來無可非議。但是,在這個被韋伯稱為“形式合理性”的社會,知識不再僅僅屬于、甚至主要不屬于精神進步的范疇,思想與知識分離,知識日益成為追求物質需要的現實的工具。法律思想與法律也在分離,法律更多地成為一種技能,法律思想則成為一種奢侈品。當然,從理論研究者的角度,理論自身的矯情,也到法理學的現實性。1995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為《詮釋與過度詮釋》的書,本書的幾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國的羅蒂、卡勒等人,圍繞“本文意義”的界限的轟動性討論,也說明了這個問題。但是,導致忽視理論的更致命的原因則是社會分工與學科分化:從法律實務者的角度看,法理學似乎沒有什么實際的功用。李達先生幾十年前就說過:“法理學的研究,在中國這樣不發達,據我看來,主要是由于法學家們不予重視,好象認為是一個冷門。教者不感興趣,學生也勉強聽講。因為應、做法官或律師,都不需要法理學?!保ㄗⅲ豪钸_:《法理學大綱》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頁。)現在看來,這種忽視理論的現象是相當短視和危險的。其危險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觀隨意地視為一種統治的(對有權力者而言)、謀生的(對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關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據法律的思考”所取代。這個時候,法學就已喪失了作為科學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論的普遍性的第二層含義則是它的歷史性,即理論具有普遍的歷史連續性?!瓣P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從更為廣泛的社會歷史角度和更為整體性的思想理論層面把握法律現象。從社會歷史角度解釋法律現象不僅是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數社會理論的特點。需要討論的一個前提性問題是:法學和法理學有沒有普遍性,即歷史上的、外國的法律理論與“我們的”法律理論是什么關系?我的粗淺認識是:現實中的法律確實有國界之分,法學卻應該是跨國的,超越歷史界限的。盡管實際上法學總要受到本國特定歷史文化法律條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個“真正的問題”都應該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舉一個人們在邏輯思維中經常提到的、帶有些詭辯色彩的例子:“法學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屬于該民族”。這句話的內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為一個真實(假定)的判斷,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現實意義的。因為它可以成為不同膚色的法學家進一步思考的基礎,其中不乏對各民族法學思維的現實的針對性。因此,也就不難理解,法學的理論性問題或法理學的問題,通常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們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產品責任、合同責任、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權利本位等等。只要我們是尊重人類法律文化遺產的,只要我們樂意遵循學術研究的基本規范,就始終需要借鑒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現在,有的學者對法律學術出版界和法學期刊大量介紹其他國家法律思想、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學科的思想理論是非常不滿意的,對學術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為然?;蛘哒J為這是“從書本到書本”的教條主義、拿來主義、“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現,或者認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鑒意義。這種觀點,我以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為學術研究,法理學的特點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論成果,接過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標繼續奔跑。即使是面對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鑒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論前人有無相關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經驗,或者海闊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學術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學成果是具有歷史連續性的。他們不是一個個彼此分離的、需要時可以相互轉借的東西。每一種思想領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歷史淵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發展,并且仍然可能繼續開創新的歷史。所以,思想是成體系的、淵遠流長的。這種思想的整體性是不容忽視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真正的法理學的問題,作為一個問題,并不總是直接來源于實踐經驗,來源于法律實踐中的具體現象問題。經典的問題或更經常出現的問題,往往是思想家憑借他敏銳的洞察力揭示出來的。例如著名的韋伯問題(注:韋伯認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資本主義產生于歐洲的深層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發展帶來的卻是嚴重的實質的不合理。)、斯密問題。(注:亞當。斯密的經濟學理論中的人是具有嚴重利己主義傾向的,而倫理學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從而提出了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的雙重人格問題。)后來者不過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問題意識把自己時代的問題再現出來。這個時候,理論研究必然從抽象問題開始。所以,法理學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個思想體系的整體性及其研究問題的思路,需要服從整個理論體系的整體思路,或者是對這個整體思路的有根據的改進。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雖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種多元性必須是有根據的。而且,“關于法律的理論”中,“根據”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種或者認為能夠撇開理論的歷史源流,或者認為僅僅根據現實法律規則,就可以隨便提出一些觀點,甚至可以給整個法學建立起一種具有統一的理論指導功能的法理學理論的樂觀傾向,根本上是沒根據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學”性

這里所說的法律方法,是指對法律進行系統的理論思考的方法。(注:德國、日本等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法學界一般所說的“法學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職業者在職業行為中思考、處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說的法律方法與其略有區別。)法律方法的科學性是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存在和發展的第二個條件。它著重在三個層面上解決兩個問題。三個層面是:1,法理學作為一個社會科學門類所決定的法律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區別。這個層面體現了社會科學方法的共性;2,法理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門類之一,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的區別。這個層面體現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學的思維視界所決定的“關于法律的思考”與“根據法律的思考”之間的區別。兩個問題是:第一,作為法理學研究對象的法律現象的客觀性問題;第二,法理學研究方法與價值判斷的關系問題。

首先,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必須在社會科學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做出明確的區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方法上的區別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社會科學的原始含義是指觀察、社會的知識體系。而把社會作為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學、文學、等等因素在內的整體加以考察,則是社會學和社會理論的主要特征,或者說是社會學觀察人文社會問題的角度和概念格局。(注:參見黃瑞祺:《批判社會學》三民書局(臺灣)1996年版,第1頁。)所以,社會科學的方法之所以作為問題,與社會學的興起和發展有直接的關系。19世紀初,法國家孔德同時創立了實證主義哲學和社會學,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強調人文社會研究的“科學”取向。所以,他的社會學又被稱為實證社會學或科學社會學?!翱茖W”一詞的含義可以從孔德最初給社會學所取的“社會物理學”這一名稱可以看出:他希望社會學能夠象物理學一樣,發現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的規律。這樣一來,他就給后人留下一個問題:社會現象是否象自然現象一樣,具有一個客觀的、普遍因果聯系的規律?如果存在一個類似于自然現象的規律,人與這種規律的關系是什么?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學者研究人文社會現象是否可能象自然科學那樣,站在純粹客觀的立場上,從社會之外觀察社會?后來的具有現代性意識的社會理論家,包括斯賓塞、馬克思、涂爾干、韋伯、帕森斯、哈貝馬斯等等理論巨匠,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這個問題開始建筑他們的知識化的、理性化的理論大廈;而所有后來的反現代的、包括后現代的思想理論家則是從否認、解構社會的秩序性、規律性開始的,也就是說,采取所謂非理性的立場,如尼采、德里達、??频取R虼耍鐣F象的秩序性、規律性,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研究的客觀性、價值中立性,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總體上看,即使是現代派學者,也幾乎都認為社會現象的秩序性、規律性不同于自然現象。如19世紀德國思想家狄爾泰等人開創的精神科學,就試圖指出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是沒有意識的,不能從事有意義的行為;而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則是有意識的行動者。社會科學研究是“理解”性的活動;自然科學則是“說明”性的。韋伯也認為必須從行動者的立場來掌握行動的意義。行動者的行動都具有明確的目標。根據自己的目標,行動者從自己的知識范圍出發擬訂計劃采取行動。所以,人的行動是理性的、可以把握的。這樣一來,韋伯就將自然科學的方法與他的社會科學方法加以區別。(注:參見韋伯著,韓水法、莫茜譯:《社會科學方法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以下。)可見,社會科學研究需要一種方法論上的自覺,即自覺地與自然科學劃分界限。法律方法也是如此,需要對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予以考察、界定。不能簡單地套用自然科學的客觀性。一方面,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其對象似乎必然包含一定的客觀內容;另一方面,它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對象的客觀性又不同于自然現象之間的關系。離開了前者,法理學就會成為玄學而非科學;離開了后者,它又會陷入“決定論”的泥潭。

其次,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還必須在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之間劃出一條界限。法學研究者在強調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的時候,還需要注意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研究對象的客觀性的區別,防止陷入客觀性的陷阱。否則,就會導致方法論上的對價值判斷的絕對否定。韋伯在界定社會科學方法時曾提出了一個具有廣泛影響的社會科學與價值判斷的關系問題。他認為,盡管社會科學研究是很難完全排除價值因素的影響的,但是,作為科學,方法上能否保持中立,直接影響到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在他看來,社會科學研究者在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觀價值偏好的影響;而一旦進入研究過程,研究者則必須保持中立。他自己實際上也是本著這個原則開展研究的。例如,他設計了一系列分析社會行動的方法論上的“中性”概念-理想類型,試圖使自己的社會科學研究保持客觀中立。韋伯所確立的這個方法論上的客觀性原則現在仍然具有廣泛影響。“將價值判斷從經驗科學中剔除出去,劃清科學認識與價值判斷的界限。這個首先由韋伯提出的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原則,今天在社會科學領域內依然是廣為接受的科學標準。”(注:同前,韋伯書,韓水法《漢譯本序》,第19頁。)如果韋伯的這個結論是成立的,那么,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門類之一,顯然也面臨韋伯所提出的相同問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原則在社會科學界是有爭議的,而它在法學領域的應用其結論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為了將形式合理性貫徹到底,韋伯曾大膽判斷:“現代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注:轉引自科瑟著,石人譯:《社會學思想名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頁。)他還提出,由于英國實行判例法制度,缺乏能夠體現理性精神的成文法典,所以,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低于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注: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下)商務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頁。)現在看來,他的這些判斷和觀點顯然過于僵硬,并不完全符合當代法律發展的實際情況。而且在社會科學界,韋伯的觀點今天面臨的問題與爭議也不少,如果把社會科學的科學性建立在它的客觀性基礎上,很難將具體的個人行動的動機這個純粹的私人經驗范圍內的問題納入中立的理想類型中。(注:參見同前引[9],韋伯書,韓水法《漢譯本序》,第22頁以下。)韋伯的思想方式一旦進入高度實踐的領域,還必然會帶來更多的無法解決的難題。畢竟,法學這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不同于許多純學術的社會科學研究,不可能僅僅是描述性的。法學研究的結論必須具有建設性,必須有助于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必須促使問題沿著一定“應有的”方向解決,而不可能囿于“實有”范圍。

韋伯的例子實際上卻可以從相反的方面促進我們思考。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一般都對創造性地理解抱有濃厚的興趣,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情況還相當普遍。(注:參見林達:《我也有一個夢想》、《總統是靠不住的》、《深處的憂慮》等“近距離看美國”系列叢書,三聯書店版:劉星:《法律是什么?》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他們一般都把法律規則、原則、公共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加以考慮,從而使自己的法律決定不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情理;而在法制并不發達的我國,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者則更愿意機械地看待法律,“死摳”法律條文。例如在1999年10月中央電視臺一次“今日說法”節目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老婦人,由于丈夫過早去世而改嫁到鄰村。丈夫村里為了使這家人不至于絕后(丈夫這一支系已無直系血親),決定全村人撫養這兩口留下的孩子,不許老人帶走。此后,老人雖然近在咫尺,一直沒有再見過兒子。節目報道前不久,50多歲的兒子被車子撞死,獲得一筆補償費。老人聽說后,以唯一的親屬身份(其子無后代)要求申領。兒子村里人認為,老人改嫁后再沒有見過、更沒有照顧過孩子,孩子死后,她也沒去看過一次,不應該領取該筆補償費。在演播室,請來的法官(好象是一位院長)認為,該筆補償費屬于精神補償,精神補償只能給付近親屬;母親作為該死者的唯一的親屬,依法應該獨自獲得該筆補償。因此,如果以判決方式結案,就應該判決該筆補償費歸老婦人所有。法官認為,這種情況下,最好老婦人能夠自覺拿出一筆錢給村里。后來,此案果然以調解方式了結,母親將補償費的一小部分給付村里。顯然這個調解結果與法官矛盾的心理狀態有關,而法官無法在法律范圍內解決這個,只好求助于當事人的妥協。在我國,法官陷入法理與情理的沖突時,一般總是對堅持依法處理案件缺乏信心,被規則的含義所限,不敢依據法律的原則辦案。類似情況,還有人身傷害類案件中的精神賠償問題等。中國法官和法律職業者對待法律的態度盡管不一定是“”的自覺意識的產物,但絕對與他們僵硬地看待法律有關,與他們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缺乏通過有效的法律實現價值關懷有關。我國法官與法制發達國家法官之間辦案方式的比較,是否能夠恰好說明不折不扣地依據規則辦事,并不一定符合法制的要求?

第三,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也要注意法方法與其他法學學科方法的區別。前面曾提到:法律思維可以分為“關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據法律的思考”兩種方式。前者強調從多維視野出發,特別是從法律與的關系出發,運用各個科學門類的知識體系,綜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現象;后者強調法律思維必須從現行法律及其實際運行狀態出發,運用邏輯的、經驗的方法,解釋法律的存在形式和。應該承認,根據法律進行思考是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體系的基本前提,它標志著法學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領域和獨特的思想形式??傮w上看,這種思考方式的產生與科學的進步是分不開的。例如19世紀實證主義法學的出現,就反映了自然科學方法對法學的科學化走向的。因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正是實證主義,其特點表現為對法律及其體系的邏輯自足特征的強調,以堅決排斥法學研究中的價值判斷。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一般認為,法學研究的任務主要是借助邏輯的手段對法律的概念、原則、規則進行梳理,而不是判斷法律“好”與“不好”。后者不是法學的任務。顯然,這個法學學派的學術傾向與孔德最初創立的實證主義哲學是基本一致的。盡管這個學派受到了許多批評和指責,但是由它起來的“根據法律的思考”的法學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幾乎所有的成文法國家,都占據了重要地位。

根據法律的思考確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積極的意義,尤其是對致力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國家來說,意義就更為重大。而且,這種法律思維形式也是所有法學學科的共同方法。但是,從科學的角度看,“根據法律的思考”也有明顯的局限性,即馬克思所說的:法律的問題不能從其自身得到解決。因此,“關于法律的思考”與“根據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結合。在法學史上,兩者的結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學領域進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律的根本性質問題進行“形而上”的思考,從而使“根據法律的思考”能夠建立在一個堅實的基礎上。從研究對象角度看,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據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調節的社會關系。因此,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一樣,都是現實的社會實踐問題。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為實踐理性進行考察。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法律為對象的法學總體上必然是個實踐性很強的學術門類,需要對價值理性表現出足夠的關懷。由于法學的研究一般圍繞現實的法律規定進行,所以,法學的人文關懷也就主要依靠法學的理論研究建立。法學研究對象的這個特點直接決定了法理學研究方法中的一個基本傾向:法理學研究不可能保持“價值中立”,或者說無法做到“價值無涉”。即使應用法學和法律職業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問題,而法理學作為法學理論學科之一,與其他法學門類之間,方法上的獨特之處正在于它能夠在現實與理想之間保持了一種張力,給人類的終極關懷留有余地。因此,人類法學史上,對法律的形而上的思考始終具有重要地位;一種是來自社會理論領域的思考。事實上,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最嚴厲的批評之一正是來自中國法理學界熟悉的埃利希、盧埃林、弗蘭克、龐德等著名學者創立的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在這些對西方司法實踐具有豐富經驗的人看來,法律并不是紙上的東西,而是社會實踐中的實際經驗,所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他們的觀點顯然更多地受到各種19世紀末以來的社會學思潮的影響,強調各種社會關系、各個社會因素對法律的制約??梢姡瓣P于法律的思考”這樣一個思路必然要綜合社會學、哲學、學等各領域的知識分析法律問題,這也就是近代以來實用主義哲學、存在主義哲學、心理學、精神分析、經濟分析、語言哲學、解釋學等等學科知識先后進入法理學研究領域的原因。

總之,法理學式的對問題的思考(或本體論追問(注:參見舒國瀅:“法理學學科的緣起和在當代所面臨的問題”,載《法學》,1998年第10期,第10-13頁。)),不應該、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據法律”的范圍內,而主要是“關于法律的思考”;而純粹應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從研究者和實踐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為根據,但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之間的界限,不能完全、簡單地理解為學科的界限。它們的區別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們是法學中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學是作為一個整體與同樣作為整體的社會科學發生聯系的。它們之間的界限在于:法學研究的目的必須是研究、說明、解釋法律現象,從而有助于具體法律問題和法律糾紛的解決;而社會科學則在于給社會一個整體的認識。由于法律現象是一種社會現象,所以,其他社會科學門類的知識也就通過法理學的中介滲入法學領域。而能否自覺利用其他社會科學知識,也就成為法學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法律現象的能力的標志。

四、法理學作為“科學”的界限

根據對法律的理論與方法兩個方面的“科學”性質的分析,筆者拙見:法理學并不屬于自然科學意義上的科學,也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原則,而且還不能沿襲其他法學學科的方法,它是法學學科中“科學”色彩最不充分的學科。它的存在根據在于法學需要與各個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思想或知識進行交流、對話。這也可以稱為法理學作為一個法學門類的“合法性”根據。因此,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應該始終圍繞法理學的這一學科特點進行,而不是片面地強調其與法學其他學科的一致,或者忽視它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區別。法理學對法學、法律實踐、社會科學和社會實踐的功能,都需要在這個意義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學的科學性和獨立性是相互聯系的。概括地說,一種學說和理論是否屬于科學意義上的法理學理論,至少可以依據下列標準加以判斷:

首先,是否由一個法律領域的“真問題”作為理論研究的統率性的邏輯前提。理論研究都是由“問題”開始的。所謂只有真問題,才有真答案。法理學不可能只有一種研究思路,但是任何屬于法理學性質的學術研究,都應該由一個法律理論上的真問題作為研究的前提。問題的真假取決于4個方面:第一,它是否屬于一個法律問題。如果不屬于法律問題,顯然無須法理學討論;第二,它是否屬于一個法律上的理論問題。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要由法理學去思考、解決,法理學不是一個百科全書式的知識系統;只有具有理論探討需要的問題,才能夠引起法理學式思考。例如,甲殺了乙,甲是否構成犯罪,應該處以何種刑罰;根據法律規定,國家立法機構都有哪些,各有什么樣的權力等。這些固然需要分析、研究、思考與判斷,但是,這不是法理學問題,屬于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和法律的具體規定。這些問題的對象都具有確定的內容。而法理學問題的對象一般則是不確定的。所謂思想本質上是否定的、批判性的,說的就是這個道理;第三,提出的問題是否屬于一個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所謂問題的問題性正在于繼續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學領域的真問題也一定是有必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法律理論問題。例如,單純地介紹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屬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學;同理,重復別人已經提出的觀點,也不是法理學問題;第四,法理學問題應該是有助于法理學進步和發展的法律理論問題。哪些問題是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哪些問題則已經解決,這取決于研究者對問題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對問題的把握,離不開法律理論的積累。古往今來,法律理論紛繁復雜、多種多樣,但是,任何類型法理學理論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問題意識和問題領域。只有沿著前人已經提出的相應的問題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復勞動,才可能有助于學術的進步。依據上述原則,筆者以為法理學教科書中有關法律制定和實施部分的大量內容,由于其內容是確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學需要研究的理論問題;同樣原因,法律發展部分純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學的內容。

其次,是否能夠清楚地標示出該法理學思想所屬的哲學和社會科學理論的脈絡。每一個法理學流派都是以一定的哲學、經濟學或社會學理論為基礎的。我們所習慣的前蘇聯版的“關于國家與法的理論”正是依托經過前蘇聯學者解釋過的歷史唯物主義社會理論建構的。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社會學法學、存在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經濟分析法學以及奧斯丁法理學、哈特法理學、富勒法理學、德沃金法理學、波斯納法理學等等,毫無例外地都是以一定的哲學和社會科學理論為基礎的。因此,當我們試圖建立或陳述一種法理學理論時,同樣應該明確該法理學理論所屬的哲學與社會理論脈系,或者建立自己獨立的理論框架。法理學理論不可能離開一定的哲學和社會理論結構而存在,相反,它必須借助這些理論闡明自身的內容。所以,能夠真正產生現實影響的法理學理論成果都有自己的獨立的理論淵源。忽視這一點,就會破壞理論的科學性和完整性。例如,本來我們可能需要對蘇聯版的法理學模式進行徹底的反思,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忽視了或者沒有重視對該理論的思想脈絡的把握,只是借用其他法理學理論對其中的個別問題重新加以解釋。其結果是:不僅原有的問題沒有解決(畢竟原有的問題產生于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新的問題-不同理論體系之間的沖突。具體一些地說,例如,現在大部分法理學教科書都已經將“法律的價值”、“法律文化”作為重要內容,但是,由于法律的價值和法律文化實際上是觀察、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相當獨立的視角和思路,與原有的法理學教科書思路完全不同。所以,不對以前的體系進行根本的調整,法律價值和法律文化放在現行法理學教科書的任何位置都顯得是多余的、矛盾的。由于我們沒有能夠自覺地以一定的理論結構為思想前提探討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所提出的各項見解,或者只是對原有理論的修修補補;或者只是無關根本的批判。

篇2

關鍵詞 民族法 民族法學 學科體系 

作者簡介:許貝,西藏大學民族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學、法理學。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1-007-03 

一、 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認識與應用實踐 

(一)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認識 

民族法學學科體系體系是指民族法學學科內部各個組成部分相互聯系、相互制約而形成的有機整體,是對該學科不同的組成部分區分和歸類的結果。而構成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既獨立又聯系,構成了整個宏觀的學科體系的組成。民族法學學科體系作為民族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提綱挈領的方法論作用,而形成一個科學而又嚴謹的民族法學學科體系則是民族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成熟完和善的標志。筆者認為,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架構應該從邏輯分類的角度,持宏觀多元的視角,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二) 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應用實踐 

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科學建構除了對于該學科理論研究具有重要價值之外,還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結合現階段我國民族法學教育現狀,筆者認為民族法學學科體系對現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其對民族法學人才培養的影響。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優秀的民族法學人才的形成要依靠現代高等教育的培養。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學科設置,民族法學學科體系作為民族法學學科教育最為重要的一環,對于我國高校民族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有利于學生畢業后對自我認知、自我身份以及學科屬性的準確定位。 

二、 相關問題的理論界定 

要科學的構建民族法學的學科體系,首先需要解決兩個具有決定意義的理論問題即對民族法學的學科屬性的定位以及民族法的法律地位的爭論。就民族法的學科屬性定位問題而言,這是研究民族法的首要問題,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對民族法學理論發展的一般規律的認識,對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研究首先必須要對該學科有一個精準的定位。而后者的探討是建立在對前者研究的基礎之上的。國內民族法學理論界對于這兩個問題進行了持久的爭論,卻未達成相對一致的看法。在此,筆者列舉出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并提出淺顯的看法。 

(一)民族法學的學科屬性 

學科屬性是指該學科的根本性質和特色,決定了一門學科的歸屬。從現階段民族法學發展的情況來看,無論是教育部的學位設置規定還是國內各高校的專業屬性定位,民族法學的學科屬性都處于“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民族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性學科,是一個重合的知識體系,具有民族學和法學兩種學科交叉的屬性,研究的內容趨于多元化。就民族學而言,民族法學側重于從法的角度研究民族的社會經濟結構、政治制度、社會生活、家庭婚姻、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語言文字、文學藝術、道德規范、思想意識等內容。就法學而言,民族法學側重于研究民族領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現象,是民族文化的獨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現。正因為民族學和法學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緊密聯系,民族法學應運而生。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法學學科的交叉屬性,關于民族法學學科歸屬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目前理論界對于此問題的爭論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民族法學應該是歸屬于民族學的二級學科,另一張則認為民族法學應該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而存在。筆者贊同后者,這主要是基于對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1.學科發展的角度:我國首創了“民族法”這一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了民族法學學科。“民族法”以其特定的概念內涵豐富了我國的法律研究的視角,學科之間的劃分依據主要是基于研究對象的不同,上文中已經提到民族法學是以民族(法律)關系問題及相關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故而就學科角度而言,將民族法學劃歸法學的二級學科其效果要優于民族學。 

2.特殊國情的角度:我國獨特的民族狀況。作為一個由56個民族構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作為交叉學科的民族法學側重于對民族領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現象的研究,若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這對于國家和地方運用法律的手段解決民族問題、完善民族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此外,多民族的特殊國情也是民族法學產生之初的根本原因。 

3.人才培養的角度:民族法學碩、博士人才培養的完善。恩格斯曾經指出:“隨著立法發展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恩格斯指出了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職業的民族法學者階層”要依靠現代高等教育的培養,因而將民族法學確定為法學的二級學科,對于我國高校民族法學碩、博士人才的培養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二)民族法是否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 

關于民族法是否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爭論,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肯定說。該觀點認為民族法是一個相對于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而言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原因主要是基于對法律的民族屬性的認識、民族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特殊性以及我國大量的民族法律法規的客觀存在為其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基礎和條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該是基于法律所追求價值的不同,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得日趨復雜化和多元化,尤其是邊緣學科的出現,傳統的法律部門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為依據的劃分標準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基于此,以價值追求的不同為劃分部門法的依據不失為一個內涵嚴謹的標準,民族法以其獨特的價值追求,完全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2.否定說。該觀點否認其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的法律地位,而主張民族法僅僅是一個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疇。此乃基于對“法律部門”和“法域范疇”概念內涵的分析與考量,二者的內涵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在法學學科體系之中,有在部門法基礎之上建立的法學學科,也有在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疇之上建立起來的法學學科。將民族法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疇而非獨立的部門法,并在其基礎上構建民族法學學科,并不違反法學學科設立的規律。 

基于以上兩種觀點的討論,筆者認為否定說更加合理。從理論角度思考,相當于民商法、訴訟法等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族法是對于民族(法律)關系和其他關系進行深入分析的法域范疇,還未上升到部門法的高度。而在法律實踐上,我國的民族法律規范中沒有獨立頒布實施的民族法典,對于民族關系的法律調整,更多的是散見于憲法、訴訟法以及規章條例中對于民族關系調整的法律條文。因而將民族法上升到獨立部門法的高度不符合法學理論的一般發展規律,同樣還可能會導致對其學科屬性的定位混亂。 

基于對以上兩個問題的討論,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將民族法學歸屬于法學的二級學科更趨合理。在此前提下,民族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全新而獨特的法域研究范疇。 

三、 科學地構建民族法學的學科體系 

上文中已經指出,民族法學學科體系是指由民族法學的各個二級分支學科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對于一門學科體系理論架構的思考和爭論,會自始至終的伴隨著該學科的研究的興起、發展與深入。筆者認為,從邏輯分類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民族法學的學科體系會有不同的組成部分。科學的民族法學學科體系既要體現民族法學所獨有的學術特色,又應該與其他其他法域研究范疇的理論體系保持大體一致;既要避免各組成要素在內涵上的交叉重疊,又要保持外延范圍的相對清晰?;诖艘螅P者認為科學的民族法學理論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理論民族法學與應用民族法學 

就傳統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架構而言,按照認識論的標準,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是其最基本的分類。 

1.理論民族法學。理論民族法學是民族法學研究的起點,也是對民族法實踐的升華。理論民族法學以民族法律現象的共性問題和一般規律為研究對象,具有極強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方面要從一般的感性的民族法律現象中抽象出一般的民族法理論,探求出“是什么”、“為什么”;另一方面,要高度地凝練概念,以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民族法律概念來指導民族法律實踐。 

具體而言,理論民族法學應該由基本理論問題和特殊理論問題兩部分構成。前者主要是對學科定義、性質、體系、調整對象、研究方法、發展歷程以及與其他學科的交叉關系等的研究,基本民族法理論的研究對于學科的發展而言具有根基作用,乃民族法理論研究之根本。后者主要是對黨在歷史上和當下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就我國的實際而言,幅員遼闊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捉襟見肘,但如果恰當的運用政策作為“準法律”優勢,充分的發揮政策的能動性和靈活性,就可以達到彌補法律局限性的效果。此外還要審時度勢,根據時機的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將政策固定下來,即將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最好例證。因而關于民族政策與法律的研究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 

2.應用民族法學。應用民族法學直接服務于社會主義民族法制建設的實踐,具有將強的現實針對性。應用民族法學是對理論民族法學的具體運用和實施。民族應用法學是當下民族法學界研究的熱點,綜合考慮目前學界的研究現狀以及其自身研究內涵,筆者認為應該由三部分構成: 

(1)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以后以后,市場經濟和民族法制建設的產物,經過三十多年的法制實踐,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以憲法的民族問題規定為根本依據,以民族區域自治法、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為民族基本法,以少數民族教育條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條例、民族事務管理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等為配套法規,以所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為相應規范的邏輯結構,形成體系的、系列的、科學的、學科的、規范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但與此同時,我們仍然應該看到,目前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著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民族鄉的行政建制、五大自治區自治條例的立法以及雜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等諸多方面。對于此類問題,筆者認為這應當成為下一步民族法學研究的重點。 

(2)少數民族權益保護。對于少數民族的權益保護,一直是民族法學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居住模式來劃分,民族聚居可以分為聚居和散居兩種,相對應的法律保護自然應包括對聚居少數民族和散居少數民族的權益保護兩種模式,尤以對散居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最為緊迫;以保障的內容來劃分,應該包括對少數民族的經濟、政治、文化、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受教育權利、風俗習慣等方面的保障。 

(3)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我國幅員遼闊,少數民族聚居的邊疆地區占國土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從歷史因素來看,這些地區與中東部地區的發展相比較為落后,這就為國家法在民族地區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由于長期以來少數民族地區仍舊以傳統的習慣法作為定紛止爭的依據,作為最高效力的國家法一方面應該認真研究對待少數民族群眾法律意識上存在的差異,國家法在制定過程中應該保留有對少數民族地區變通執行等條款;另一方面應該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普法力度、移風易俗、送法下鄉,使得國家法在全國范圍內發揮更為持久的效力。 

(二)民族法文化學 

民族法文化學是將民族法學置于文化概念的大背景中進行的思考, 從文化學的角度思考民族法學學科體系構建,民族習慣法是其表層規范,民族法律史是構建在表層規范上的深層因素。故而,筆者認為民族法文化學應該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民族習慣法。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為了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經過長期發展形成的。由古代少數民族或者民族地區的社會組織約定的一種民族性、區域性的人們的行為規范。 民族習慣法具有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屬性,習慣法條款以懲罰性和補償性為主,帶有強烈的教化色彩。民族習慣法堪稱法律研究的“活化石”,對于深層發掘民族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價值。我國民族眾多,因而民族習慣法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壯族寨老制、瑤族石牌律、侗族會款制、苗族議榔制、傣族村社制等,就內容而言涉及民族生活的婚喪嫁娶、生老病死等方方面面。2.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史主要以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民族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是一種歷史現象的存在,通過對歷史現象的剖析可以發掘出民族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從而為民族法學面向未來奠定歷史的基礎。民族法律史的研究主要應以應民族法律制度史和民族法律思想史兩方面為主,前者的研究應該注重對歷史文獻的發掘,主要考慮歷代封建王權對于少數民族的的司法制度設計以及相關律文的規定。后者的研究建立在前者的基礎上,通過對制度的研究發掘立法者深層次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識。 

(三)比較民族法學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以及我國締結關于世界民族、人權問題相關公約的考慮,借鑒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而衍生出來的比較民族法學應運而生。對此,我們也應該以更加開闊的眼光對外國民族法的研究成果,進而批判的進行吸收,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民族法制建設汲取寶貴的經驗。以近十年來為例,國內學術界對外國民族法的研究如火如荼,學術隊伍不斷擴大,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研究領域也在不斷拓寬,研究的理論色彩和思辯性也日益加強。較之民族法學的其他研究領域,比較民族法學呈現出更為持久的學術活力。近年來國內學術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等國家的多元主義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處理薩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與發展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筆者認為,比較民族法學不能僅僅局限于對跨國之間的民族法文化進行比較研究,對于國內56個少數民族的傳統法文化的比較研究也應該鑒之于國際比較民族法學的方法和態度予以足夠的重視。 

(四)邊緣民族法學 

就民族法學學科發展的視角出發,邊緣民族法學是民族法學與其他學科因為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法的交叉重疊而產生的理論體系。民族法學作為一個具有特色的法域研究范疇,本身就具有學科領域的交叉性和學科屬性的多樣性的特征,而作為其理論體系的邊緣民族法學正是這一規律的內在體現。將邊緣民族法學作為民族法學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可以避免學科體系的僵化和封閉,從而保持民族法學創新與發展的理論動力?;诖斯P者認為著重探討與民族法學構成交叉以及淵源關系的學科范疇,即民族學、歷史學、社會學等部分的內容,借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豐富民族法學研究的學術內涵。 

四、 評價及展望 

以民族法為研究基礎的民族法學確是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出現的一個新興的交叉學科,涉及法學、民族學、社會學、政治學、史學、經濟學等學科內容。民族法學作為法學學科的一個全新研究領域,具有濃厚的民族特色。對于科學的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架構,從淺層次來看,可以為該學科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可以為其他法學門類的理論體系的完善提供參考經驗,還可以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理論結構。從深層次來說,首先可以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提供系統化、理論化的民族法支持;其次有利于深度系統的發掘優秀民族法文化資源,豐富中國法制的內涵,研究東方法文明的發展規律;最后有助于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民族關系,服務于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加速“中國夢”的實現。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張文香.論民族法學的幾個基本問題.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論 文 網專業教育教學論文和以及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

[3]鄭毅.試論民族法學的性質、理論體系及其調整對象.廣西民族研究.2010(3). 

[4]宋才發.論我國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民族研究.2004(5). 

[5]吳宗金.略論中國民族法學的命運與使命.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3). 

篇3

總體來看,當下小學學校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現為重經驗、輕實踐以及偏重傳統教學模式而忽視創新。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將提升學校管理水平片面地理解為改進學?;A設施建設,重在學校外在形象的塑造,而忽視了學校內在水平的提升,即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和學生學習能力。2.教師的主觀能動性未得到有效激發。教師的教學工作總是從學校的基本政策出發,不善于根據學生的特性制定科學的、合理的教學方案,自身的創新能力也不能充分展現出來。3.小學學校管理者的思維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對學校未來發展的預估和規劃能力,需要進行長期的研究學習和相關培訓。4.學校管理方式始終堅持貫徹集中制原則,而忽略了民主的效用,使得學校各階層人員獻計獻策的民主渠道變得不通暢。5.在大力推行素質教育的今天,多數教學者已經習慣了應試教育模式,一時間難以轉變。他們將學生的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綜合發展水平的唯一標準。教育過程中目的性強、功利化趨勢嚴重等問題也時有發生。上述幾大問題基本包含了當下小學學校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主要弊端。

二、小學學校“三度”管理法的可行性分析

研究證明,“三度”管理法對小學學校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也因其獨特的管理理念受到越來越多的學校管理者的重視。所謂“三度”管理法,就是從管理密度、管理精度和管理深度三個層面探索小學學校管理工作的可行性方案,促使學校管理工作無論從外在形象還是內在建設都實現質的提高。“三度”管理法將有效提高小學學校的管理效率,也有利于促使學生的全面發展。當然,小學學校在實踐“三度”管理法的過程中,還應不斷結合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相應的調整,努力使小學學校管理工作邁上更高臺階。

(一)探索小學學校密度管理法的實踐方案

“三度”管理法的密度管理是從自然學科中獲得的啟發,主要是指科學調控學校管理過程中的任務分工和人員設置。要提高學校管理的密度就是要對學校管理工作中的各個細節進行有效的分解,使學校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夠各司其職,明確自己的工作目標。一般來看,小學學校的規模相對較小,有利于深入開展和實施各項管理工作并實現既定效果。校長等領導團隊負責為學校管理工作制定總的方針和目標,下屬各級教職工負責具體的執行。另外,學校在具體執行管理工作的各項方針時,應該充分考慮學生的根本利益,這是學校管理工作的本質要求。因此,學校在開展教學工作時,應給予教師充分的發揮空間,使教師自由決定采取何種教學方式,進而更好地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二)探索小學學校精度管理法的實踐方案

學校工作的精度管理是和上述的密度管理一脈相承的,是在明確了各個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分工后,對如何調節其中關系和提高工作效率而進行的深層次工作,目標是保證學校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的協調互補。首先,提高每一個部門的工作效率的重點在于使其中的工作人員的自身潛力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其次,學校管理工作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就是教學工作,這是體現學校綜合形象的決定因素。因此,教師的積極性應被充分發揮出來,即應根據每個教師的特點來安排共組,并提供相關政策支持。最后,學校還可以通過舉辦“感動校園人物”之類的榜樣宣傳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校園氛圍。

(三)探索小學學校深度管理法的實踐方案

小學學校的深度管理是在上述兩種管理方法的基礎上進行的更高層次的探索,它主要包括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只有將這兩個方面相互結合并融會貫通,才能實現學校深度管理效果的最大化。它在形式上追求學校管理工作組織結構的層次性和條理性,使各項工作都能高效率運行。內容上追求學校管理工作各項制度規定的日益完善,從而使學校管理工作能有條不紊地進行。深度管理學校工作還需不斷更新觀念,堅持“揚棄”的原則,并付諸實踐。

三、結語

篇4

    究其原因,應試教育導致的時下小學語文作業數量過多,形式單一,機械重復,往往是抄寫生字詞,解詞造句寫作文,反復寫寫要求背誦課文的篇章或段落,甚至連課后一些供理解課文內容之用的思考題也讓學生抄抄解答。 這種陳舊的作業設計和練習,雖然在鞏固學生的基礎知識方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弊是遠遠大于利的。其后果是嚴重的:

    第一,兒童的天性被摧殘。小學生天性活潑好動愛玩,可大量的作業充斥了他們課外活動和自由生活的時間與空間,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有的甚至造成精神萎靡不振,產生厭學情緒。長此以往,兒童的天性漸漸被作業所困擾,所摧殘,所泯滅。

    第二,學習的智趣被埋沒。年復一年,日復一日,大量機械重復的作業包袱使學生個性得不到發展,特長得不到培養,智能得不到及時的開發,勢必對學生的創造意識、創造潛能和創造智慧造成極大影響。

    第三,作業的習慣被破壞。過多的作業造成學生疲于應付,結果是書寫越來越潦草,形成作業習慣、書寫態度與作業質量的惡性循環。

    第四、健康的身體被壓垮。小學生的近視率越來越高,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由于活動時間少,精神壓力大,小學生中已產生不少患抑郁癥等心理不健康的兒童。

    作業是鞏固語文知識,形成語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養學生良好學習習慣、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重要途徑。小學生的語文作業必不可少,然而問題是,多年來,語文課外作業單調枯燥,缺乏彈性,偏重書本,脫離學生生活實際。這種封閉、僵化的作業模式,嚴重違背了新課標的教學理念,阻礙了學生個性的發展和潛能的發揮,對學生的身心發展造成極大的傷害。

    二、小學生的語文作業怎樣革命呢?

    說起革命,并不是全部拋棄那些扎實的語文基本功訓練,適當的抄抄寫寫、背誦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凡事總有一個限度,超過限度物極必反,同類型的作業做得多了,學生的興趣和創造力也漸漸消失了。本人經過“革命性”的思考與嘗試,設計了以下幾種學生感興趣的、符合素質教育需要的、以促進學生能力發展為主的開放性、研究性、可操作性的多元化作業類型。

    1、畫畫類型,再現情境

    對于那些意境很美的課文,教師可以采取畫圖的辦法布置作業,讓學生在理解課文內容的基礎上,動手畫一畫,再現課文的情境,讓學生從畫圖中感受祖國語言文字的美,加深對課文內容的理解。同時,小學生直觀形象思維能力較強,對色彩鮮艷的事物特別感興趣,教師布置一些涂涂畫畫的作業,讓學生在畫中學,學中玩,無疑會有好效果。如教完《水鄉歌》一文,我讓學生回去熟讀《水鄉歌》,再根據自己的理解畫出美麗的水鄉圖。學生作業交上來后,我發現絕大多數學生能照文畫圖,用圖畫美再現詩歌美,有一定的意境。畫畫類型作業不僅加強了學生的理解能力,還充分運用了學生的想象力和實際畫圖的能力,達到了身心互動、手腦并用的訓練效果。

    2、演演類型,內化語言

    教師創設一定的情境,讓學生表演,通過表演,再現課文情景,使學生加深對課文內容的理解,從而內化為自己的語言。如教學《我應該感到自豪才對》一文,我讓學生課后展開想象,自由合作,表演小駱駝與小紅馬第二次相遇的情景,幫助學生深入了解課文內容。第二天的課堂教學氣氛活躍,小學生積極參與,爭相表演,在不經意間,學生就將課文的語言內化為自己的語言。演演類型作業不僅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還鍛煉了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思維能力和表演能力。

    3、做做類型,體驗探究

    《新大綱》明確指出:“要充分利用現實生活中的語文教育資源,優化語文學習環境,努力構建課內外聯系、校內外溝通、學科間融合的語文教育體系。開展豐富多彩的語文實踐活動,拓寬語文學習的內容、形式與渠道,使學生在廣闊的空間里學語文、用語文,豐富知識,提高能力”。因此,我經常設計做做類型的作業,讓學生親自動手實驗。學生看重的并不僅僅是結果,更看重的是體驗的過程、探究的過程和從中悟到的創新學習的原理和科學的精神。如學習《烏鴉喝水》一課,在教學之前,我給學生布置了一個回家的作業,在家長的幫助下做一個烏鴉喝水的實驗。在布置作業時,我交代了兩點:一是材料方面的,要求學生找一個與插圖相類似的瓶子,一堆石子,一把剪刀。二是操作過程,吩咐學生用剪刀代替烏鴉的嘴,把小石子一個一個地放進瓶子里去,同時注意觀察水面有什么變化。由于學生人人做了實驗,因此在學習這篇課文時,學生對烏鴉從喝不著水到后來喝到水的過程有了深刻的印象,對“一個一個地放”與“漸漸升高”的關系有了深入的理解。做做類型的作業可以促使學生去觀察、去發現、去研究,從而有效地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

篇5

各位看官別被題目嚇壞了,玻璃杯事件是真,血案絕對是假,吸引各位眼球而已。

調到云南兩個月了,一直跑市場,熟悉市場。前幾天打了個簡單的報告,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希望做一個玻璃杯的搭贈活動。

申請非常簡單:在3月預算費用內,申請自購8A玻璃杯若干個、每個多少錢、合計多少錢、怎么搭贈、怎么使用、怎么報銷等等。根據經驗判斷,三、五天應該能批下來。

也許自己雜事多,主動跟蹤不夠,一晃17天過去了,翻開記事本,發覺這個玻璃杯搭贈活動10號應該開始了,才想起問問報告簽批件在哪里。給兄弟打電話,告訴我還沒批下來,我大喊:錘子得很!然后兄弟把沒簽完的OA給我看??赐暌院?,我情緒很憤怒很生氣!

大區這邊,老大沒問題,駐派會計沒問題;到了中心管理部,也沒問題,當天就轉了,說明大家都當是簡單的申報。然后到了我們親愛的營運部,錘子了,復雜了,要按照經濟合同管理規定要求自購時招標,同時要請法律部簽署意見;忽然市場部簽訂一個意見,而且是拖了好多天,要設計標志,還要轉采購部簽署意見,再忽然就沒了下文,禮拜天又來了……

我就不明白,咋一個玻璃杯就引發這么多的部門提出這么多的規范和管理意見?!咋時間就這樣飛雞兒快的流逝?!

我突發奇想,是否各個部門應該這樣簽署:

銷售管理部意見:支持自購,請財務部,采購部審核費用是否妥當,請市場部提供自購玻璃杯標識,

市場部門意見:支持,我部標識××日發到大區營銷主管處;

營運部意見:同意大區自購意見,但需要招標,且需要與供應單位簽訂經濟合同;

采購部門意見:不同意自購,應該由我們從成都采購送往昆明;采購需要按照公司流程辦理,時間為兩個月,請大區將農村覆蓋活動時間推遲到5月。(或者意見:同意管理部意見,8A玻璃杯采購價格詢價咨詢后建議在×元/個內自購,總費用建議×元內),

法律審計部意見:合同必須要簽,費用必須要核,采購最好統一……

財務部意見:同意采購部費用單價及總費用建議!請領導批示。

最后就是幾個老大同意……

現實是殘酷的,今天9號了,三八婦女節也過了,報告還沒批示下來;10號了,還“自購”個錘子!

通過這個事情,我相當自愧地進行了深刻反思,總結如下:

1 簡單的事情其實很不簡單,請示應該把各個部門關心的細節都要說清楚;

2 要隨時在辦公室與各個部門電話和QQ溝通、解釋和跟蹤,要主動催問流程到了哪里,責任在我在我還在我;

3 不要東想西想,搞些鬼米日眼的差異性報告,搞得各個管理部門都要簽訂意見,影響效率。

篇6

【摘要】 傳統的醫學免疫學教學方法以教師為主導,忽略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創造性和主動性,同時理論和實際脫節,導致教學效果不理想。將案例教學方法應用于醫學免疫學教學中,于課堂上進行臨床病例的分析與總結,使得抽象的理論轉換成可以感知的臨床病例,對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從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關鍵詞】 免疫學教學;案例教學法;應用

長期以來,醫學免疫學被公認為是一個比較難掌握的基礎的醫學課程。作為生命科學中的一個前沿學科,醫學免疫學的理論與技術廣泛的應用在臨床,對于了解疾病的發生發展,進行疾病診斷、治療和預防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引發學生對該學科產生興趣,加強學生學習的主觀的能動性,成為教師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以教學為先導,核心在于注重理論與實際相聯系,即案例式教學方法。實踐證明,通過進行具體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深入理解和運用,有助于豐富課堂的內涵,激發教與學雙方活力和效率。案例教學法有著自身的優勢,同時存在不足和缺陷,本文淺析其特點和問題,并提出運用方法[1]。1 案例式教學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法由美國哈佛大學首創,在19世紀后半個世紀在法律教學領域得到最早的應用。隨后,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市場營銷學等學科對其不斷的研究、推廣和運用,它的內容、方法與經驗也日趨豐富與完善,逐漸產生世界性影響。在我國,案例教學有著20多年的歷史,為我國中職中專學校教育思想與教學方法全面的改革起到重大作用。案例教學在于將教師作為主導,學生作為主體,整個教學活動和過程緊密圍繞學生自主學習從而解決問題而進行,符合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2]。所以,案例教學的主要特點在于學生們高度參與,這也是案例教學成功的前提。這種教學方法使得以往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改變,學生主動接受知識,并進行探索,利用所學到的基礎理論知識與分析方法,進行實際的思考、分析與研究。如,學生對于相關的基本知識與分析技術充分掌握后,根據教學的內容和教學目的,教師通過精心的策劃與指導,運用典型的案例,為學生創造身臨其境的去分析和研究案例的條件,從而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使得學生的溝通能力與實踐能力得到提高。2 案例式教學法存在的問題

篇7

【關鍵詞】初中歷史;教學方法;主體

我在歷史課堂教學改革探索中,也經歷了多次的曲折和反復。從中總結出一些經驗教訓,認識到要讓學生在教學中能真正發揮主體作用,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學生自主學習能力進行全面系統的培養:

一、以質疑喚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歷史學科的過去性使學生感覺比較乏味,而傳統觀點的誤區認為歷史課就是背背而已,又使學生對其難度認識不夠,所以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就需要我們利用有啟發性的問題吸引學生。例如學習《動蕩的中東》一課時,向學生提問中東地區的矛盾有哪些?如何正確認識“歷史”這個因素有一定的難度,學生討論的效果不高,我抓住這個機會進行啟發提問:回顧中東地區的歷史?引入四次中東戰爭。理解了歷史的因素。

除了精心設疑之外,我還鼓勵學生質疑?,F代教育理論認為:“最精湛的教學藝術,遵循的最高原則就是讓學生自己提問題?!薄罢麄€教學的最終目標是培養學生正確提出問題和回答問題的能力。任何時候都應鼓勵學生提問。”在自主學習課堂中,我依據這一理論,大膽的鼓勵學生提問題。先提出一個實際問題,組織學生討論。在討論過程中采用競賽的方法鼓勵學生多提問題。

二、創設歷史問題,使學生自主地解決問題,通過討論交流突出學生主體性

教師是課堂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和指導者,靈活的組織方式會給教學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當學生對一個問題認識模糊時,當闡明一個問題需多角度、多層次進行時,當遇到教材沒有下結論或結論模糊的歷史問題時,把問題交給學生,讓他們自由討論,各抒己見,共同交流,結合史實進行分析和論證,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結論。例如:三國鼎立是歷史的進步,還是歷史的倒退?為什么?如何評價秦始皇的“焚書坑儒”;科舉制度的利弊。學生通過激烈討論,暢所欲言,深人探討,彼此交流,課堂氣氛活躍,學習興趣濃厚,鍛煉了學生雄辯的口才,發揮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突出了學生的主體性,也發展了學生的個性。要注意為學生營造開放、民主、寬松、和諧的學習環境,要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大膽發言,即使學生發言錯了,只要不是原則性的問題,都應去夸獎他、鼓勵他,這有助于培養其創新精神和求異思維。

在討論時,教師應及時抓住學生討論時的閃光點加以鼓勵和總結,以討論參與者的身份對討論中的問題闡述自己的看法,引導討論不斷深入,使學生在原有的知識和能力水平上有所提高。同時教師要善于啟發和誘導,提供多角度思路,使討論向縱深發展,使學生的認識產生質的飛躍。

三、積極調動學生活力釋放激情

當學生在課堂中成為一灣“活水”,就能持續不斷地進行學習,通過教師的積極調動,才能讓學生一直保持飽滿活力和充沛激情。(1)調動課堂情趣。例如在學習商朝和西周歷史演繹時,可以給學生通講電視劇《商周王朝》的情節,在學習秦朝歷史時,利用學生筆記的間隙,播放《秦始皇》主題歌曲等。(2)積極植入興趣。在歷史的課堂教學中,要充分利用歷史學科的獨特趣味性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比如在歷史課中設計這樣一些問題:同學們知道哪些我國神話傳說?同學們知道的歷史或成語故事有哪些?同學們最近讀的課外書籍里面,印象最深內容是什么?我們根據學生的回答進行引導,加強與歷史相關的聯系,逐步增加學生對歷史科目的學習興趣。(3)手、腦、口聯動,全方位活躍。通過解放學生的手、腦、口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一是讓學生在自學是勾劃重點、批注疑點,書寫教學課題、板書自學展示等等,培養學生自覺動手的習慣和能力;二是解放學生的口,讓學生在表達發言的過程中掌握知識,鍛煉思維。如學習小組中的積極討論發言,辯論問題上的積極辯論,講述歷史小故事,等等。三是激發學生的腦細胞,讓其充分思考起來,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對歷史知識進行更深入的認識。(4)進行拓展教學,延伸學習激情。通過學習歷史知識,延伸到現實的學習生活中來,變知識為靈活運用。例如在學習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學派思想后,進行開展“如何開展校園建設”辯論會,又各派代表分別依托相應學派思想進行闡述校園建設觀念。通過延伸開展系列活動,延展了課堂內容,也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對課本知識的消化吸收,培養學生的思想和情感。

四、合作學習,讓學生在學習中辯論

合作學習是指在教學中以靈活的形式,圍繞共同學習的內容和材料,在學生之間、師生之間開展的交流與合作。其典型形式是分組討論、自由組合辯論、對抗爭論。維果茨基的研究給我們昭示一個基本的道理:學生之間不同見解的爭辯是培養、 發展 學生創造力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學習過程中,學生們(或在老師的參與啟發下)采用同齡人易接受的方式充分交流,彼此啟發產生認知沖突,導致認知不平衡,從而加深對 歷史 的理解。

篇8

先將病例展示給學生,并提出問題,通過病例介紹后逐步進入新的教學內容,并在授課過程中一步步解決提出的問題。如講授滋養層細胞疾病時,我們可舉出以下病例:患者女性,25歲,農民。一年前有停經流產史,清宮術后月經恢復正常。近來出現陰道不規則流血,并有爛肉樣碎組織排出,伴有咳嗽、胸痛等癥狀。先讓學生自由的根據患者的病史和臨床表現進行分析判斷,而后再進行點評。通過這一典型病例分析,更容易讓學生明白滋養層細胞疾病的臨床表現與病理的內在聯系,同時可以將葡萄胎、侵蝕性葡萄胎、絨癌進行橫向對比,更利于加深印象。

課中討論法

教師在講授教學內容的過程中,為啟發學生思考和活躍課堂氣氛,加深對理論知識理解,依據課堂氛圍隨時穿插相關病例分析,鼓勵學生踴躍發言,通過生動實在的病例講解使學生掌握相關的教學內容。

病例直觀展示法

把與病例相關的標本模型、照片以及掛圖、幻燈等同時與病例一起展示給學生。這種方法直觀、形象,更便于理解和記憶。如在原發性肝癌的授課時,將典型病例連同病理切片的照片、大體標本的照片一起展示給學生,直觀、形象、生動的病例首先提起學生的興趣,使知識從抽象到具體,便于學習和記憶并有助于將疾病作為一個整體聯系起來,再此基礎上再深入講解病理變化,學生就更容易深刻理解所謂腫瘤細胞核大、核深染以及病理性核分裂像等腫瘤細胞的特征及腫瘤細胞組織排列紊亂的問題。

病例比較鑒別法

在幾個系統的內容講授完畢后,選取一個或幾個典型而復雜的病例介紹給學生,讓學生從這些病例的發病機制、臨床表現、臨床病理聯系等作對比,有利于學生在復習的同時建立聯系性思維,提高學生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

病例課后作業法

下課后以病例作業的方式布置給學生,讓學生自由分析,寫出該病例的診斷和診斷依據、鑒別診斷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一方面有利于學生復習,加深印象;另一方面使學生能理論聯系實際,加強實踐能力。

病例考核評價法

以問答題的方式在考試中讓學生進行病例分析,從而評價學生是否達到教學要求的方法。此方法可充分考核了學生的綜合判斷問題能力,全面衡量學生對知識掌握的廣度和深度。

病例教學法的優勢

1有助于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習熱情

純理論的課程抽象且枯燥無味,如只是單純死板的教學方式,很難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不利于能力的培養。病例教學因具有生動、趣味的特點,又因其直觀、形象,能生動病例中講解中闡述抽象的理論。將臨床工作中的典型病例引入課堂,給學生提供一個獨立思考、自由討論的學習環境,更具有實戰性。在病例教學中采用設疑、討論等形式引起學生的注意力,啟發學生思維,自然的達到傳授新知識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的教學環境比較容易激發學習動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促使學生由“要我學”轉變為“我要學”。

2鞏固理論知識,培養學生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

病例討論的進行調動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病例資料來源于臨床實際,所以通過學生的分析、推理和判斷,學生在解答病例問題的過程中,很容易就發現自己相關基礎知識的不足,會自覺主動地查閱相關知識,達到鞏固理論知識,加強記憶效果。這樣不僅豐富學生臨床知識,也鞏固了教學內容,而且還能培養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

3做到教學相長,提高教學質量

傳統講授法中教師的角色定位是把書本的知識傳授給學生。而病例教學過程中,教師的角色是指導者和推動者,這就要求教師課前要吸收各學科之精華,有針對性的選擇病例,不但要求掌握所給病例的相關知識,而且要求教師在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綜合思維的同時,正確合理的解釋學生提出的問題。故采用病例教學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教師的職業素質,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學生的綜合能力,相得益彰。

病例教學法的難點及注意問題

1病例教學法的難點

1.1教師素質要求較高

病例教學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及一定的臨床經驗;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學科知識,而且還要不斷拓寬知識,了解新進展、新動態。課前需要教師精心做好病例的設計,充分理解教材,找出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病例與教學密切相連,從而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這樣的教學過程雖利于教師素質的提高,但也增加了教師的教學壓力。故迫切需要教育管理部門能真正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鼓勵教師多參與教學改革。

1.2教學時間與內容的矛盾

在有限的學時內完成豐富的知識傳遞,故要求病例的選取十分講究,要求病例精而準,并且是學生易于接受的。在病例教學課程中教師不但要駕馭好一個充分而又熱烈的討論課堂,同時還要掌握好討論的時限。教材相關內容也要精煉,做到能用圖表的盡量不要文字,非重點內容不講,能自學的不講。

2運用病例教學法應注意的問題

在病例選擇上應選擇與教學大綱相扣,與教學內容相聯系、與教學目標相吻合的典型病例。病例教學的內容要恰當,材料確鑿可靠,概念表述要準確,原理論證嚴密。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將有關臨床資料及病理資料制成圖、文、聲、動畫并茂的多媒體課件,一方面節約課堂時間,另一面又容易給學生留下深刻印象。對于病例討論,要求學生提前預習,帶著問題上課,可收到更好的效果。

結語

篇9

關鍵詞:案例教學 學科特質 自身優勢 理論基礎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教學最早出現在19世紀70年代的美國,為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托夫?蘭德爾所創立。問世以來,案例教學業已成為在法學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國而言,實踐中幾乎沒有不采用該方法的教師,理論上也呈現方興未艾的學術探究。但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學已至善而止,在教學實踐中常常面臨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論上關于目標、價值與前景等的莫衷一是。這些概括實踐與理論的問題的根源就在于理論基礎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擬對法學案例教學的理論基礎展開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國法學案例教學的理論基礎

(一)案例教學自身的優勢特點是其成為法學教學方法的內在因素。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體設定角色與情節的情境式教學方式,它借助案例來重現或者模擬現實情景,啟發學習者圍繞有關專業問題進行思索,能夠獲取問題所涉及的基礎知識,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點:

1 激發學習興趣。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法學教育效果的取得無法跳出此一規則導引。我國法律淵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對冷冰冰的法律條文,學生很難直接獲得學習的動力,難以提起學習興趣。如果將冰冷、抽象的法律條文與實踐結合起來,解決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問題,無疑會極大激發學習興趣。案例教學法“具體設定角色與情節的情境式教學”并且“重現或者模擬現實情景”,就是將理論與社會實際結合起來激發學習興趣。就筆者經驗,行政法學中存在大量與實踐聯系密切的實例,筆者將其引入課堂,通過提問學生、安排討論以及深入講解,學生往往能對身邊不經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認識,于是產生濃厚學習興趣。

2 減輕鼓與學的難度。

法學理論由于源遠流長、眾說紛紜等原因顯得晦澀詰奧,學生囿于知識結構無法迅速感受到理論帶來的愉悅;法律條文就其制定過程而言顯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質,與現實相去較遠。學生的學習以及教師講授都存在問題信息傳輸與接收的難題。采取傳統的教學方法往往形成這樣的后果:老師講得很辛苦,學生聽得很費勁,效果卻不好。

在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教師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把晦澀的理論與冰冷的法條融入生動的情景模擬之中,學生饒有興趣地積極思考,可以達致教與學均收到良好效益。例如,在介紹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分類時,筆者將幾種情形設置成案例供學生思考,學生基本掌握了該分類方法。

3 啟發式互動參與。

首先,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性教學。傳統法學教學采取“灌輸”式講授,基本上是老師在課堂上不厭其煩地講含義、特征以及法律規范等內容,學生埋頭做筆記,理解和運用能力得不到培養和鍛煉。案例教學法中,教師在講課過程中適時地提出與教學內容密切相關的案例供學生思考,啟發學生認真予以思考,自己尋找并獲得答案,這就能夠把知識傳播和能力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

其次,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互動性教學。案例教學中教師以學生為主體進行引導。在對案例討論過程中,同學與同學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均進行交流。教師指導學生調動已有知識,進行探討、辯論,以此互相啟發、共同提高以及優勢互補。在充分互動基礎上,教師再進行總結、點評,突出教學重點,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再次,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參與性教學。傳統的法學教學中,教師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學生個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實行案例教學,能夠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體地位,二者在教學活動過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師可以就案例闡明自己的觀點,學生也可以就案例發表自己的意見。在討論案例教學中,學生和學生之間,學生和老師之間均可自由討論、辯論,雙方都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這樣,各種觀點、理由及其論據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對相應問題認識越來越清晰、理解越來越深刻,從而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的理解。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參與意識強,其主動性和積極性都得到了極大的發揮。這不僅向學生闡明了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理,而且極大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具體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采取案例教學是法學學科特質的必然要求。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學科。美國著名大法官霍爾姆斯振聾發聵地告訴我們:“法律不是邏輯的結果,而是經驗的積累。”僅以行政法為例足以說明問題:

余凌云教授在認真梳理和分析作為兩大法系代表國家的英國、法國法院發展行政法實踐的基礎上,得出一個行政法學界簡直是耳熟能詳而基本認同的結論,即“行政法基本上是發軔于法院的判例”。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自1990年以來采取“電話答復”、“復函”、“答復”、“批復”、“通知”、“解釋”、“規定”、“意見”等方式解決行政訴訟中的實務問題,該文件總計近180個。這些文件對于我國行政法的發展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采取公布典型案例方式推廣其理念,這也極大的豐富了行政法學的發展動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在行政主體資格、行政訴訟被告資格以及行政行為程序規則等方面有所突破。

因此,行政法的發展極大程度上依賴于實踐判例,其它部門法亦如此。故能得出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學科的結論。

只要我們承認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學科,法學教育者就不應當忽視案例在法學教學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從具體案例的法律推理過程中,找出法官所發現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方才滿足學科本質要求。如果忽視這一規律,法學教育就與法學的學科特質背道而馳。

所以,法學的學科特質決定了通過案例教學教育培養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

(三)采取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方法的核心選擇。

眾所周知,教學方法一般被理解為教師為達到教學目的、完成教學任務所采取的途徑和手段。它是法學教育的一個重要環節。法學教學方法的好壞直接影響法學教育的質量,甚至直接決定建設法治國家的成敗。

我國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高度概括、抽象和晦澀,尤其對于初學者來說更加難以理解。傳統的課堂教學過分強調講授法的重要性,教學設計采取教師講、學生聽的主要形式,其優點是有利于教師指導作用的發揮,有利于按照教學目標的要求來組織教學。不足之處是在這種教學系統中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難以充分體現學生的認知主體作用。

與傳統教學法相比,案例教學法的確具有一定的優勢。案例教學是把案例作為認識、反思和剖析現行法律制度和理論中介,訓練學生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經過反復訓練。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就會提高,可以較低的成本彌補學生實踐能力的相對不足。而且,案例教學法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批判懷疑精神,使得學生逐漸形成較強的自學能力。

結合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基本任務是:在學習和掌握一定的基礎理論知識與基本實務技能的基礎上,分析、判斷和解決社會實踐中引起法律糾紛的種種問題與現象,學會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分析并解決法律糾紛所涉及的諸多問題,并且能夠開展基本的實務操作。相應的,法學教育理應使他們“具有像律師那樣駕馭、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為此,在法學教育中采取案例教學方法就成為核心選擇。

三、結語

篇10

[關鍵詞]案例教學;知識樹;法醫病理學;教學

中圖分類號:TD3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8-0003-01

1.引言

在昆明醫科大學法醫學院的《法醫病理學》教學中,長期采取“以案件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取得了輝煌的成績(包括教育部的國家精品課程等榮譽),案例教學是以學生對案例的運用和討論為特征,幫助學生掌握對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反思的方法[1,2],但在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案例分析中包含的學科較多,涉及的知識范圍較廣,而且知識是點狀呈現的,表面顯得零散,給學生的學習造成一定的不便;?學生自身相關知識‘薄弱’的問題:法醫學專業本科生系五年制專業,但要學習系統的醫學知識和法醫學專業知識,還包括在醫院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能實習及在公安系統教學基地的臨案技能實習,因其所學課程較多,時間緊張,不少同學對基礎與臨床課程相關知識點的掌握較為薄弱。故提出能否采用其它教學法作為案例教學的補充,以增強同學們對案件相關的整體知識的掌握,以強化法醫學專業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知識本身的內在聯系,為其更好的掌握法醫檢案實踐中涉及各種疾病的機制、轉歸、臨床病理聯系等方面的知識;為其工作后解決案例分析、傷病關系分析等難點問題提供更好的幫助,為培養合格法醫學專業人才的教學方法提供依據。鑒于此,本文提出以案例為核心,通過繪制知識樹、內化醫學知識的方法,把所學的醫學各學科知識與解決案件所需知識整合起來,有利于理清知識點之間的邏輯關系,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在教學實踐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法醫病理學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知識樹的畫法

知識結構圖就是提取教材中的關鍵字和詞,用線條、箭頭等串聯起來,提綱挈領、簡明扼要地把教材的主要內容表現出來[3,4],知識結構圖的形式也多種多樣,如線狀圖、網狀圖、樹狀圖(知識樹)、表格、簡筆畫等。“知識樹”的繪制為師生準確把握教材體系、理順知識結構,理解知識地位與作用,整合教材提供直觀素材。根據我校在既往教學中發現的問題,現擬在以往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在高年級本科生中采用案例教學為核心、以問題為中心,層層劃分的方法繪制知識樹,編織一個綜合性知識網絡圖,以強化知識本身的內在聯系,并通過調查問卷分析統計及抽查測試,得出數據,為培養更為優秀的法醫學專業人才的教學方法提供依據。限于篇幅,僅以泌尿系統的腎結石案例為例進行說明,促使學生建立符合自身知識結構的知識樹(基本內容包括圖1所示,學生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知識的薄弱環節補全所需知識模塊):

3.繪制知識樹在《法醫病理學》教學中的作用

3.1 結合學生自身知識薄弱環節完善符合自身的知識樹,體現法醫病理學教學的整體性及學生知識結構的個體性特點:

法醫病理學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知識樹繪制,是在綜合了案例相關學科的基礎上畫出來的。學生是有差異性的,學生可以根據這張圖,一個層次,一個類別地實現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學習的目標,通過結合自身知識薄弱環節完善符合自身的知識樹,提高同學自身學習主動性,避免學習的盲目性和被動性。這種從總體上了解知識結構,而后分部分學習,最后在認識部分的基礎上再把握整體的學習方法,即整體――部分――整體的學習方法,就是整體性原理在教學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3.2 尋求醫學的整體知識體系

通過案例教學,并結合案例,融會貫通與案例相關的解剖學、組織學、病理學、診斷學、法醫病理學及死亡原因競爭等方面的知識。擯棄了傳統的就文教文,就知識講知識的陳規,努力尋求知識之間的聯系,按照知識規律,打破常規,引導學生掌握知識規律。

3.3 有利于學生形成一定的認知結構

認知結構是認知心理學派所強調的,認為要把知識的結構教給學生,而法醫病理學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繪制知識樹、內化醫學知識方法的設計和傳授,是符合這一原理的,因為該知識樹是著眼于知識點的梳理,它一改案例相關學科知識的龐雜繁蕪,有利于學生形成一定的認知結構。

3.4 教學目標的科學定向

按法醫病理學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目標相對籠統,在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繪制知識樹的體系中,本著專業知識的應用角度出發,確立明確的目標,引導從“解釋清楚案例”的實用角度出發,使學生理清案例相關的知識結構,以提高學習的自覺性,進而也有助于學生自學能力的培養。

4 結論

知識樹就是一張地圖,有了地圖就能明確目標,選擇最佳路線,可以少走彎路,而且在教學中運用也有較大的可行性。在《法醫病理學》的教學中,通過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繪制知識樹,體現了法醫病理學的教學的整體性和學生個體知識結構的特殊性,提高學生的自學能力、知識提取能力和思維能力。通過問卷調查和抽查檢測結果說明:在高年級專業課中應用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繪制知識樹,為即將實習的高年級本科生編織一個綜合性知識網絡圖,以強化其在校期間所學知識本身的內在聯系,為其更好的掌握法醫檢案實踐中涉及各種疾病的機制、轉歸、臨床病理聯系等方面的知識;為其工作后解決案例分析、傷病關系分析等難點問題提供更好的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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