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定義范文
時間:2023-12-07 18: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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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癔病
癔病(hysteria),又稱歇斯底里癥,屬于非精神病性障礙或輕性精神病的代表性疾病,也屬神經官能癥、精神神經癥的范疇。在傷害糾紛案件的法醫學鑒定中,癔病性癱瘓、癔病性失語、失明或失聽經常出現,現將我們受理的5例癔病案例資料報告如下,并和大家討論。
1 案例資料
在我法醫門診近10年受理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案例中,涉及外傷誘發癔病的共有5例,其中男2例,女3例。年齡21歲~49歲,平均年齡35歲。5例均有明顯的打罵精神刺激,其中頭皮裂傷2例,面部抓傷2例,背部被拳擊1例。病程最長28周,最短2周,平均15周。
2 臨床表現與鑒定結論
5例被鑒定人,表現形式分別為左上肢單癱1例、左側偏癱1例、雙下肢截癱1例、陣發性上肢抽搐1例、單純性失語1例。其共同特征為主訴外傷后頭痛、頭暈、惡心,在敘述被打經過時,心情較激動,且有夸張色彩。體格檢查肌張力正?;蛘咴龈?,肢體被動活動時有抵抗,腱反射正?;蚩哼M,無病理反射,顱腦CT檢查未見明顯異常,臨床癥狀與損傷的病理不相符,經過恰當的精神療法、針刺電療、心理方面的治療,均能恢復正常,不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經過調查,均存在情感極不穩定,容易從一個極端轉向另一個極端,具有癔病性人格特征(心胸狹隘、主觀、自信、好勝)。最后鑒定結論為癔病性單癱、癔病性偏癱、癔病性截癱、癔病性抽搐、癔病性失語。
3 討論
3.1 誘因與發病 癔病屬神經官能癥的范疇,是在具有潛在性歇斯底里性格的內因基礎上,受精神刺激等外因作用,而誘發的一種心因性疾病。不健全個性常構成發病基礎,有一定精神因素成為起病誘因。而外傷起促進作用,加劇其情感變化。一般無精神病性癥狀,無相應的器質性損害,有治療要求。癥狀的出現與發展受暗示所支配,病人很輕易地接受周圍人的言語、行動、態度等影響,不當言語暗示,常可增加癥狀的頑固性,甚至延長病程。因此,病程長短不一,最長在半年左右。
轉貼于
3.2 表現形式 (1)肢體震顫和抽搐:其特征是急性起病,振幅粗大,不規則,且時快時慢,在注意力集中或隨意運動時尤為明顯。當受語言暗示及談論糾紛事由時,則陣發性頻繁發作。(2)癱瘓:單癱、偏癱、截癱均有,無相應神經系統體征,患肢腱反射正?;蚩哼M,肌張力時高時低或正常,無病理反射,無上下神經元損傷體征,當肢體被動活動時,多有抵抗,在暗示作用下,癱瘓程度可減輕或消失。(3)臥床不起:常見于打罵糾紛后,當事人便以頭疼、頭暈、嗜睡等臥床不起,家屬以后遺癥為由,長期纏訴。體檢時一切正常。(4)失語:常見于頭面部外傷者,體檢時無外傷性器質性體征及病變,病人不用言語回答問題及表達自己的意見,往往用手勢、表情或書寫進行交談,或點頭及搖頭示意,智能正常,用暗示治療得以緩解或痊愈。
3.3 診斷要點 (1)具有癔病性人格特征(心胸狹隘、主觀、自信、好勝),情感活動占優勢,待人處事從感情出發,易激動,容易接受暗示或自我暗示,待人接物缺乏正確的是非標準。(2)有明顯的精神刺激因素、外傷作用及由此引起的主觀概念性軀體功能紊亂和表現。(3)主訴具有夸張、做作等戲劇色彩,言語內容反映內心的不快體驗,精神癥狀的出現和消失,易受暗示或心理作用所支配。(4)檢查時,主訴情況與客觀檢查不相符,查不出相應的軀體疾病及其器質性體征。(5)顱腦CT掃描排除顱腦實質性損傷及病變。(6)腦電圖等輔助檢查均屬正常范疇。(7)可以突然起病,也可以驟然痊愈。
3.4 鑒定原則 (1)全面了解案情、病史和臨床癥狀的發生、發展的有關因素及變化過程,認真細致地進行系統的軀體檢查,排除器質性損傷及病變。(2)注意與偽病、詐病相鑒別,排除癲癇、低血糖、低鈣等原因出現的抽搐狀態,應承認其癔病是種病態,且是本人不能意識和覺察到的疾病。(3)鑒定結論要經過一個階段的治療觀察后再定,不要輕易下結論。(4)外傷誘發癔病性癱瘓、失明或失語等,是功能性的,功能的喪失是暫時的,是可恢復的,沒有造成肢體殘疾。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癔病性癱瘓、失語等。不屬《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范疇,鑒定是一般不作輕、重傷程度的評定,只是明確診斷,并提出外傷糾紛是其癔病發作的誘因之一。
參考文獻
1 郭景元主編.現代法醫學[M].第一版.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784787
2 袁尚賢主編.顱腦外傷臨床法醫學[M].第一版.湖北: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3.206209
篇2
Abstract: To quickly identify students of abnormal psychology, so that timely guidance and treatmen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SCL-90 measured data, through the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in order to verify whether there is a problem with the students.
Key words: abnormal psychology;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self-reporting inventory
1概述
近年來,隨著生活的節奏越來越快,國內出現精神異常者也逐年增加,導致精神病醫院人滿為患,亞健康人群更是多之又多。這種情況在高校也十分常見,尤其在高等職業教育院校更為突出。
如何快速判別心理問題學生十分困難,為了讓管理者快速得到準確信息,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高職學生的心理問題,通過建立數據模型進行主成分分析,用數學的方法來建立模型,分析其是否有精神異常。通過大量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得出主成分表達式,實現用簡單的表達式來即時預測。從而使得管理者及時有效地做到有的放矢對學生進行精準疏導和精神治療。目前,很多高職院校都建立了心理健康咨詢中心,定期對全院學生進行測評,了解學生的心理狀況,但缺少數據分析方法,往往是通過對話交流、打電話、發短信與心理輔導老師進行交流,很多學生還對此心理輔導有抵觸情緒,若沒有及時疏導,會導致很嚴重后果發生。本研究就是通過使用癥狀自評量表SCL-90(以下簡稱SCL-90表)進行測試,以此數據作為樣本進行研究,用數據挖掘技術進行動態跟蹤,預測判斷,做到及時疏導處理。
2研究思路
癥狀自評量表SCL-90是目前最為流行的,用來測試發現心理問題學生的一種最為常見的測量表。本研究就是以SCL-90表作為測試題。SCL-90表共有90道題,試題內容主要涵蓋身體狀況、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抑郁、焦慮等10個方面,每道題共有5個可選項,每個選項都是以“無、輕度、中度、重度、嚴重”作為選擇項答案。測試者依照自己具體情況如實回答即可。經過近三年努力,共收集了合格答卷1888份SCL-90表實測數據,以此為實驗樣本,進行如下研究。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通過SCL-90表數據,進行清洗,踢去一些錯誤信息或有空格情況的數據。形成excel電子表格文檔。
第二步:把90道試題依照內容不同分別劃分為10個方面。分別對這10個方面進行統計,這10個方面分別用F1,F2,…,F10作標記,分別表示身體狀況、強迫癥狀、人際關系、抑郁狀況、焦慮情況、敵對情緒、恐怖、偏執、精神病性和其他等10項內容。
第三步:針對此表格統計數據進行第一次按權值合并取平均值。從嚴重程度來分析,人為賦予其權,從無到嚴重分別記權為1到5。即若選“無”為1,選“嚴重”加權值為5。獲得其平均值,作為F值,結果如表1所示。
第四步:利用IBM SPSS Statistics 19來進行分析。通過降低維度,找到主要成分,形成Q表達式。
第五步:通過此公式來驗證此方法的正確與否。
3 實驗結果
以此數據作為樣本,在IBM SPSS Statistics 19軟件環境下,進行降低維度,通過因子分析得出如下相關矩陣,如下表2所示。從而得到了各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貢獻率,如表3所示。得出了主成分矩陣,如表4所示。通過觀測表4,顯示在各個變量上的權重,可以得到表達式Q。
通過對表4成分矩陣得知,獲得了一個主成分,可以通過此為主成分,建立Q表達式,表示如下:
Q=F1*0.744+ F2*0.654+ F3*0.705+ F4*0.815+ F5*0.849+ F6*0.602+ F7*0.598+ F8*0.707+ F9*0.823+ F10*0.727,通過此表達式Q對1888人的實際數據測定,計算出某學生的心理狀況,最低值為9.00432,最高值為41.7192。高值為異常情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身體狀況因素(F1)、抑郁狀況(F4)、焦慮情況(F5)、精神病性(F9) 因素影響。即一個人存在抑郁或者焦慮加上患有精神病性問題必然導致心理問題。從而得出用此方法可以快速得知測試結果進行計算,就可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Q值的平均值簡稱Q均值,Q均值高于3以上的表示問題嚴重,在2至3之間表示心理問題較嚴重,1.5至2之間表示較輕,1.5以下為正常。實踐表明,此結論與實際更接近。
4 結果分析
其他方法測試結果與此結果的平均值相對比,得到如下數據,見表5。陽性項目均值與Q均值相比較,存在一定的差異,其差異主要原因是因為對F1--F10各項進行了加權平均,使得有了一些修正,使得結論更為精確。
篇3
【關鍵詞】顱內出血 法醫鑒定 出血原因
外傷導致顱內出血的發生率非常高,外傷患者多存在嚴重暴力襲擊,因此,顱內組織發生損傷的幾率也會升高。但由于受害人出血部位、出血時間以及出血量都存在不同的差異,導致其臨床鑒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針對存在腦血管疾病以及其他全身性疾病的患者來說,其顱內出血是否由外傷引發仍然存在討論的預定。本次研究甄選了2015年3月-2016年6月間,55例外傷后顱內出血案例,對外傷后顱內出血案例的法醫臨床鑒定進行研究、分析,旨在為臨床鑒定提供可參考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抽選2015年3月-2016年6月間55例外傷后顱內出血案例,對所有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55份案例中,男性34例,女性21例,其年齡18-73歲不等,平均年齡為(42.3±5.4)歲。所有患者在外傷后均進行顱腦CT檢查,確定存在顱內出血。55分案例中,采用鈍器擊傷的26例,拳腳傷5例,銳器傷16例,擦碰傷8例。
1.2 一般方法
詢問受害人受傷經過,了解致傷工具、致傷方式,詢問受害人既往病史以及頭部損傷狀況。收集受害人病歷資料,包括診療內容、影像學檢查、常規檢查、生化檢查等相關內容。針對需要進行影像學復查的案例需要在后期補充資料。綜合受害人的相關資料、顱腦外傷鑒定結果分析患者顱內損傷的原因以及損傷機制。參照外傷評定以及損傷程度原理綜合分析、判斷,最后做出法醫學鑒定結論。
2 結果
(1)受害人出血相關情況:重傷導致硬膜外出血的26例,存在骨折的19例,無骨折7例;硬膜下出血的5例,存在骨折的0例,無骨折5例;兩者并存的11例,存在骨折的11例,無骨折0例;輕傷導致硬膜外出血的4例,存在骨折的4例,無骨折0例;硬膜下出血的4例,存在骨折的3例,無骨折1例;兩者并存的1例,患者存在骨折;有4例輕傷患者是由于腦血管畸形導致的顱內出血。
(2)受害人治療、死亡情況:輕傷13例,重傷42例。重傷者均進行開顱手術治療,其中鈍器擊打26例,銳器傷14例,拳腳傷2例;輕傷者有3例進行開顱手術治療,其余均為保守治療,其中銳器傷2例,擦碰傷8例,拳腳傷3例。
重傷42例受害人有6例死亡,重傷存在骨折、硬膜外出血的4例,重傷無骨折、硬膜外出血的1例,硬膜下出血的1例。輕傷者有1例腦血管畸形死亡病例。
3 討論
顱內出血是腦外傷患者最常見的繼發病癥,也是最危險的激發病癥,顱內出血病情變化非??欤淇梢园l生在顱內不同的部位,會導致受害人出現生命危險,引發嚴重后果。外傷后常見的出血包括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等等,其中硬膜外出血是最為常見的。硬膜外出血是指顱骨、硬腦膜之間的出血,其多是顱骨骨折、血管交叉導致血管破裂引發。硬膜下出血則是在腦硬膜與蛛網膜之間發生的出血,由于顱骨運動與腦組織運動能夠不同步而引發的出血表現,其會導致大腦上靜脈分支靜脈斷裂。而蛛網膜下腔出血則是由于蛛網膜、腦溝中的血管破裂導致血液進入蛛網膜下腔,引發出血,此癥狀多發生在腦挫傷區域。沖擊傷、對沖傷均能夠引發蛛網膜下腔出血。此外,在一些輕度外傷后出現顱內出血的案例,也不排除受害人自身存在疾病的因素。
在本次調查中顯示:重傷導致硬膜外出血的26例,硬膜下出血的5例,兩者并存的11例,輕傷導致硬膜外出血的4例,硬膜下出血的4例,兩者并存的1例,有4例輕傷患者是由于腦血管畸形導致的顱內出血。
腦血管畸形是常見的心腦血管疾病,其會增加腦血管破裂的幾率,引發顱內出血。腦血管畸形是一種先天性疾病,在臨床中分為動靜脈急性、海綿狀血管瘤、毛細血管鈣化等不同的類型。腦血管畸形的患者日常中并無特異性表現,但在外力沖擊、劇烈活動、情緒激動、過度勞損的情況下則會出現腦出血癥狀。此外,針對年齡較大的人群來說,身體機能不斷的退化,其腦組織、顱骨之間的間隙也會增加,運動空間會增大,因此在受到外力沖擊后更容易誘發腦血管破裂,且病情十分嚴重。
外傷后顱內出血者死亡的危險程度非常高,本次55份案例中,重傷42例受害人有6例死亡,重傷存在骨折、硬膜外出血的4例,重傷無骨折、硬膜外出血的1例,硬膜下出血的1例。輕傷者有1例腦血管畸形死亡病例。傷情嚴重的案例死亡率也明顯高于傷情輕的案例,且傷情輕的案例死亡因素與外傷無直接相關性,主要與受害人自身的疾病相關。本次輕傷后顱內出血死亡案例,頭部存在明顯外傷史,為拳腳傷,尸檢可見顱內存在明顯動脈畸形表現,可見單側基底區出血,無顱骨挫傷、腦挫傷表現。此外,高血壓也會誘發血管破裂,引發腦出血,但本次整理、分析的案例中并無高血壓引發外傷后顱內出血病例,因此,無法對其進行證實、分析。
總的來說,顱腦外傷后出血案例多為外傷直接引發,但也有少部分案例是自身疾病導致的顱內出血。即便病理檢查能夠確定為新鮮出血,但也無法找到外傷引發顱內出血的直接證據。現階段法醫學診斷多針對受害人受傷嚴重程度以及受到的暴力大小評估外傷與顱內出血的關系,但由于無標準可以參考,因此還存在不確定因素,需要深入調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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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 案例摘要
1.1 案例1 死者,男,60歲。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輛摩托車撞傷后在鞍山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行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術后9天,因起身準備上廁所時突發心前區疼痛,抽搐,大汗,氣短,測血壓80mmHg/不清,心電圖有肺栓塞表現,心臟彩超示右心系統明顯增大,診斷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醫檢驗主要所見:左額部于發際外見有一處2.8cm×1.4cm的皮膚結痂,痂皮脫落。左肘關節背側見有5.0cm長的縫合創口,其間伴有1.3cm×1.0cm的皮膚結痂。左大腿中下段外側見有6.5cm×0.5cm及1.5cm×0.5cm的皮膚結痂。左小腿下段外側至左踝關節外側見有23.0cm長的縫合創口。左小腿下段前側及左踝關節前側見有18.0cm長的縫合創口。
左側顳頂部有片狀頭皮下出血,雙側枕葉分別見有片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組織無挫傷。打開胸腹腔,見雙側胸腔內積有多量血性液體,原位切開肺動脈主干,見其內有一條暗紫紅色血栓,剪開肺動脈分支,見血栓頭部位于左肺上葉動脈內,紅白相間,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內。切開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膚,切開腓腸肌,見肌肉斷面內深靜脈內有暗紫紅色血栓形成,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動脈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靜脈內血栓進行病理組織學檢驗見左小腿深靜脈血栓及肺動脈血栓兩者成分相同,均為混合栓子。各器官主要病理診斷:缺血缺氧性腦病;肺淤血水腫;間質性肝炎、局灶性肝壞死。
1.2 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區因與人發生口角、激烈爭吵、廝打后,倒地死亡。
法醫檢驗主要所見:顏面淤血、青紫,雙眼球瞼結膜數處點狀出血,左側顳枕部見有頭皮腫脹,其頭皮外表見有多量散在的出血點,右側頂枕部見有頭皮腫脹,鼻尖及右上唇皮膚見有數處點狀表皮剝脫,右側腕關節外側見有數處點條狀表皮剝脫。
頭部可見散在的片狀頭皮下出血,硬腦膜完好,硬腦膜外、下未見出血,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腦表面未見挫傷出血。心腔內血液呈暗紅色,流動狀,病理大體檢驗心臟重達600.0g,心肌切面有多處散在的小灶狀顏色蒼白區,左室肌增粗,左心室壁、室間隔增厚,各冠狀動脈管壁均增厚,管腔狹窄達Ⅱ~Ⅲ級。
主要病理診斷:冠心病、管腔狹窄Ⅲ級、急性心肌缺血性改變、多器官小動脈硬化累及心腦肺腎等;肝脂肪變性;各器官普遍淤血、水腫。
2 討論
篇5
[關鍵詞] 膠體金標法;免疫發光法;β-HCG;血清
[中圖分類號] R446.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9(c)-005-03
The analysis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serum β-HCG with colloidal gold-labeled assay(GICA) and magnetic particle capture immunochemical luminescent assay(ICA)
ZHENG Ding-rong, HUANG Long, ZHOU Wei
(Clinical Laboratory, Xixiang People's Hospital, Bao'an District of Shenzhen, Shenzhen51810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and det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serum β-HCG with colloidal gold-labeled assay(GLIA) and magnetic particle capture immunochemical luminescent assay(ICA). Methods: The colloidal gold-labeled assay was first employed to determine the serum β-HCG concentration, then they were divided random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and then the corresponding concentrations of serum β-HCG were detected. Results: The combination of colloidal gold-labeled assay and magnetic particle capture immunochemical luminescent assay being used to determine the serum β-HCG could considerably save the expensive ICA agent, and also could give a test report quickly. Conclusion: The combined assay makes a considerable economic return not only to hospitals but also to patients.
[Key words] GICA; ICA; β-HCG; Serum
化學發光分析技術已普遍應用于臨床,近幾年來筆者用磁粒子捕獲免疫發光法(ICA)檢測高濃度的β-HCG血樣時,結果往往超出標準曲線的最大檢測限度,必須待結果出來稀釋血樣后再做測定,既浪費昂貴的試劑又浪費時間。膠體金標法測定β-HCG是一種定性或半定量的方法,它具有靈敏度高、特異性強、操作簡易快速和價格便宜等優點。筆者對上述兩種方法聯合測定血清β-HCG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1 材料與方法
1.1 實驗對象
我院門診或住院患者357例,其中,妊娠254例,年齡23~35歲,平均28歲;滋養層細胞腫瘤(如絨毛膜癌、惡性葡萄胎)患者103例,年齡48~75歲,平均65歲;β-HCG濃度23~35 610 U/L。
1.2 儀器與試劑
ICA測定儀為美國貝克曼庫爾特公司生產的ACCESS全自動化學發光測定儀,試劑為其配套試劑;GICA試紙(北京藍十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產品)。
1.3 HCG質控品與標準品
β-HCG定值質控品(5 000 U/L),購于瑞士170 Aubonne公司(批號N4708801B);β-HCG定值標準品為美國貝克曼庫爾特公司提供,其配套標準濃度分別為0.00、5.00、25.00、150.00、500.00、1 000.00 U/L。
1.4 實驗方法
1.4.1 GICA的免疫測定方法反應原理為固相的夾心法免疫試驗。HCG由α和β兩個亞基構成。待測樣品血清或尿,流經試劑盒反應板中的硝基纖維素膜時,其中所含的HCG能被膜上固定的抗α-HCG單抗特異性地捕獲,并專一性地與紅色膠體金β-HCG單抗綴合物結合呈紅色斑點,斑點紅色強度可用儀器定量測試,它與樣品中HCG的濃度呈正比。其濃度級別判斷:無色(-),淡紅色(±),粉紅色(+),紅色(++),深紅色(+++)~(++++)[1]。
1.4.2 ICA的免疫測定方法反應原理為雙位點的酶免疫測定(雙抗夾心)的免疫測定方法。樣品、標記有堿性磷酸酶的兔抗β-HCG酶結合物、包被有羊抗鼠-鼠抗β-HCG單抗復合物的磁性顆粒被一起加入到反應管中,血清中的HCG與固相上的抗HCG結合,同時與標記有堿性磷酸酶的兔抗β-HCG酶結合物在另一結合位點發生反應。在磁性分離區域進行沖洗,去除未與固相結合的其他成分。最后在反應管中加入化學發光底物(Lumi-Phos* 530), 已與固相結合的堿性磷酸酶會使該底物發出光子并被光電比色計所檢測。最后,對照儀器中儲存的多點定標曲線中所描述的光量子與標準品的對應關系計算出樣品中的HCG濃度[2]。
2 結果
2.1 ICA標準曲線和靈敏度
分別取0.00、5.00、25.00、150.00、500.00 、1 000.00 U/L標準血清,根據實驗步驟測定發光強度的變化,并繪制標準曲線(圖1)。其檢出限為0.5 U/L,線性范圍為0.50~1 000.00 U/L。
圖1ICA檢測β-HCG測定標準曲線
2.2 ICA和GICA檢測β-HCG敏感性
用β-HCG質控品配成0~4 000 U/L的不同濃度,用GICA檢測,并進行濃度級別標記;其質控品不同濃度檢測如下:隨著β-HCG質控品濃度由低到高遞增,GICA反應色帶從無色,淺紅色到深紅色有規律地變化。根據顏色變化,濃度級別標記為(-)、(+)、(++)、(+++)、(++++);使用ICA檢測方法,在其檢測范圍之內線性較好;結果見表1。
表1ICA和GICA檢測β-HCG敏感性與濃度級別標記(U/L)
2.3 ICA和GICA檢測患者血β-HCG濃度分析
ICA和GICA檢測357例妊娠者或滋養層細胞腫瘤患者血β-HCG濃度,并用GICA濃度級別標記。隨著患者β-HCG血清濃度由低到高遞增,檢測也發現有規律地變化,主要表現為:ICA檢測為0.00~54.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無色,濃度級別標記(-);ICA檢測為55.00~255.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淡紅色,濃度級別標記(±);ICA檢測為256.00~535.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粉紅色,濃度級別標記(+);ICA檢測為536.00~1 000.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紅色,濃度級別標記(++);ICA檢測為1 001.00~2 123.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深紅色,濃度級別標記(+++);ICA檢測為≥2 124.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深紅色,濃度級別標記(++++);結果見表2。
3 討論
人促絨毛膜性腺激素(HCG)是一種糖蛋白類激素,由胎盤分泌而來,與垂體類激素FSH、TSH及 LH的結構類似。其α亞單位(分子量15~20 KD)與這些激素完全相同,但β亞單位不同,表現出不同的免疫性和生物活性。β亞單位(分子量25~30 KD)的多肽序列與LH的β鏈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在羧基末端區域是其獨有的[3]。在受精卵進入到子宮著床后不久,滋養層就開始分泌β-HCG。該激素是妊娠的絕佳標志物,滋養細胞腫瘤患者能產生大量的β-HCG。因此,β-HCG也是一個有價值的腫瘤標志物。
在正常妊娠過程中,受精卵著床1周后,血清β-HCG 濃度即可達到50 U/L,6周內每隔1.5~3 d即可翻倍[4],從第3周開始,β-HCG妊娠者大量超過了1 000 U/L,而在妊娠的前3個月內β-HCG 濃度持續升高,可高達20 000 U/L以上。惡性葡萄胎、絨毛膜癌患者惡性細胞生長旺盛,其血清β-HCG可高2 000 U/L,甚至高達10 000 U/L以上[5]。
ICA是一種靈敏度非常高的分析方法。從圖1的標準線可知,用ICA方法檢測血清β-HCG,沒有作樣品稀釋時,其檢測范圍非常窄,為 0.50~1 000.00 U/L,故無法檢測β-HCG超過1 000.00 U/L時的血清樣品;根據貝克曼庫爾特公司的ACCESS全自動化學發光測定儀檢測β-HCG檢測原理,對超過1 000.00 U/L的血清樣品進行200倍稀釋,使其檢測范圍加寬至0.50~200 000.00 U/L。這基本上可滿足妊娠者和滋養層細胞腫瘤(如絨癌、惡性葡萄胎)患者的日常檢測工作。但ACCESS全自動化學發光測定儀在檢測血清β-HCG時分為2組,分別為:①TBhCG2(無稀釋,檢測范圍:0.50~1 000.00 U/L);②Dil-hCG2(稀釋,檢測范圍:1 000.00~200 000.00 U/L)。按照日常的血清β-HCG檢測習慣是先作無稀釋TBhCG2檢測組別,如果檢測出樣品β-HCG的含量≥1 000.00 U/L時,才重新選擇Dil-hCG2檢測組進行200倍稀釋檢測;這樣既浪費了試劑又拖延了發報告的時間,ICA試劑非常昂貴,無形中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表1結果顯示,隨著β-HCG標準血清濃度從低到高遞增,GICA反應色帶從無色,淺紅色到深紅色有規律的變化,根據顏色變化,濃度級別標記(-)、(+)、(++)、(+++)、(++++);β-HCG標準血清濃度在1 000.00 U/L時,GICA反應色帶為紅色,標記(++)。表2結果表明,當妊娠者和滋養層細胞腫瘤(如絨毛膜癌、惡性葡萄胎)患者進行GICA檢測時其反應色帶為紅色、標記(++)時,其β-HCG濃度范圍為536.00~1 000.00 U/L。
在做血清β-HCG檢測時,只要預先用GICA試紙對血清進檢測,根據其顏色變化,濃度級別標記為(-)、(+)、(++)、(+++)、(++++);再根據標記把血清分為3組,分別為:1組,血清β-HCG≥1 000.00 U/L;2組,500.00 U/L<血清β-HCG<1 000.00 U/L組;3組,血清β-HCG≥500.00 U/L組;最后,1組的樣品選擇TBhCG2檢測組進行檢測,2組選擇TBhCG2與Dil-hCG2同時檢測,3組選擇Dil-hCG2檢測。因為GICA試紙成本非常低廉,反應速度非常快,最多只需要3~5 min,非常簡便;經過GICA試紙預先把樣品進行分組,可大大節約較昂貴的ICA試劑,又能快速發出檢驗報告,為醫院及患者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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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字: 合同 原因 約因 合同效力
一、 問題的提出
人們常常提出這樣一個疑問:一個沒有“交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更直接一點說:一個沒有對價的合同是否應當賦予法律效力?德國學者指出:“具有行為能力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次訂立的、沒有被錯誤、欺詐或者脅迫玷污的協議,是否都應產生或者引起可履行的合同義務呢?沒有一個法律制度這樣認為。他們都承認只有在比單純的同意這樣的事實多一點什么時,某種允諾才是無效或者可履行的。這種‘多一點什么’的東西是什么呢?”[1](P 77)這只能從市民社會中的合同之本質來考察。
在市民社會中,每一個“市民”都是利己的主體,因此,合同之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允諾一般是為了得到某種回報[1](P 81)。因此,從立法及學理上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認識到,契約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關系,即為正當的交易。既然人們的合意是為了利益的交換,就會得出兩個必然結論∶(1)將非財產性的約定從契約法上排除出去;(2)當事人的意志并非純粹的意志,而是“物化了的意志”,即具有交易因素的意志,受到“物”的約束。于是,在英美法系就創造出了“約因”理論,即僅有當事人的合意是不夠的,必須在合意上面加上一個物質性的因素———約因,使意志“物化”。而在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則在合意以外加上了一個“合法的原因”。特別是,大陸法系的民事立法(合同法)中,規定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制度,即即使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對待給付時,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辯。這也充分證明了意志的物化。
二、 英美法上的約因理論
約因理論對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論與實踐影響至深,英美契約法發展變化的蛛絲馬跡無一不與約因相聯系;法和經濟學派的功利主義、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丹寧的“約定上禁反言”規則均是圍繞著約因理論展開的。霍姆斯說,契約的全部意義在于其正式性和外在性,約因在支持契約效力方面的說明,正是從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視點去尋找契約的效力根源的。
約因這一概念萌芽于英國,發展完善于美國。約因在英國的出現最初是為了對抗其固有的令狀程式。眾所周知,中世紀的英國法極端重視形式,每一實體糾紛都有一種對應的訴訟程式。契約法領域的訴訟程式是包括那些具備法定書面形式及加蓋印章的合同,而大量的非正式合同不能采取令狀形式進行訴訟。因此,英國法院的法官最終發明了約因理論,從而使各種契約糾紛都能夠有一個統一的度量標準,使之能夠在一種共同的訴訟形式下進行訴訟[2](P 64)。英國的法官是如何創造出約因這一武器的呢?在以令狀為基礎的訴訟程式為傳統的普通法系中,始終沒有關于允諾在什么情況下發生效力的統一規范,而面對越來越多的超出令狀訴訟程式的爭議的出現,法官必須重新發明一種程式,以容納所有的非令狀訴訟。在舊有令狀訴訟中,所爭議的合同是先天存在的,法官的首要任務只是照章判決。而在新的訴訟程式中,法官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所爭議的合同是否合法存在的問題。但沒有現成的法律可循,只能靠法官的分析得出結論。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約因是法官用以判斷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允諾應當產生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的一系列思維過程的完整化的總結[2](P 66)。
雖然說約因產生的初始動機是為了使那些因令狀的限制而得不到法律救濟的契約糾紛獲得救濟,但其產生后的實際作用卻是限制約定的效力,即哪些允諾應賦予法律的效力,哪些不使其產生法律效力,約因就是一個判斷的標準,沒有約因的允諾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所以,在英美法系,契約的成立必須是合意+約因。那么,約因是什么呢?普通法系國家關于約因的傳統理論認為:約因(對價)是指一方得到的某項權利、利益、利潤、利得或者另一方作出的容忍,即不行使權利、遭受的損失或者承擔的義務[3](P 64)。其基本思想是:允諾在法律上的履行,只有在允諾是作為一種交換條件做出時才是合理的,即作為回報,要求對待履行,其中允諾人允諾具有利益,且想從受諾人那里得到這種利益。如果不是這樣,則允諾是不可履行的[1](P 83)。也就是說,只有在被告的允諾具有良好的、充分的或者足夠的對價時,才允許提起違約所受損害的賠償訴訟。
與侵權行為法及財產法不同,契約責任僅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源于當事人的約定。吉爾默指出∶“契約理論想捍衛這樣一種理想和主張,即任何人皆不必然地對某人某事負責。由于這種理想難以實現,于是折衷的辦法就是將責任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于此范圍,責任才是絕對而無條件的?!盵4](P 207)根據霍姆斯的論述,約因就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的工具。他指出,契約的全部意義在于其正式性和外在性,除非契約的形式———約因已經存在,否則不存在契約,也不存在契約責任。吉爾默稱之為“契約機器的平衡輪”[4](P 210)。關于約因的作用,日本學者內田貴認為∶“約定要獲得法律約束力,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呢?在此出現了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約因(consideration)’,即原則上約定只有滿足了稱為‘約因’的要件時方可成為契約……故并不是所有的情形均適合給予法的約束力,在普通法區別適于給予法的約束力的約定和不適于者,而對后者以‘無約因’來否定其約束力。”[5](P 299)作為對約定效力的判斷標準———約因的說明的最好的案例,也是在英美法上最有爭議的案例之一,就是1809年的斯迪克訴馬利克一案(StickV.Myrick1809)。船方雇傭一批海員作一次往返于倫敦和波羅的海的航行,途中有兩名船員開小差。為使順利返航,船主答應將開小差的兩名船員的工資分發給其他船員。但事后船主食言,船員們提出訴訟。法院認為,船主的諾言不能執行,因為缺少約因。理由是∶船員們在開船時就承擔了這樣的義務,即答應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的意外情況將盡力而為。有兩名船員開小差屬于這種意外情況,余下的船員應根據開始答應的義務盡力把船開回目的港,故原先存在的義務不能作為一項新的諾言的約因[6](P 11)。對于這一案件,威靈斯頓教授評述道∶“如果A和B已經達成了一項雙務協議,經常發生的情況一般是∶一方當事人事后對契約感到不滿,并拒絕履行契約義務,除非另一方答應給他大大超過契約原來約定的數目的一筆補償?!谠瓌t上第二個協議是無效的。因為,無論額外補償是否實際支付,違約方履行原契約義務并未產生合法損害,況且在達成第二個協議之時,違約方就已經受到了契約義務的約束而必須完成工作;而對于承諾方來說,第二個協議的履行,也不會給他帶來額外的合法收益,因為他已經擁有了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這一結論在原則上將得到國家權威的有力支持。”[4](P 213)這是對約因作用的經典性說明。約因理論也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
1 “獲益———受損”式的約因理論。1840年伊斯烏德訴肯揚案(EastwoodV.Kenyon1840)確立了“獲益———受損”公式。其大致的內容是∶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得利益,那么,這種獲益就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的約因;另一方面,如果承諾人因立約而受損,那么這種損失也是其作出允諾的充分約因。簡言之,獲益或受損均為允諾的約因[4](P 210)。但是,這一約因公式在實踐中具體運用時暴露出了自己的弱點,最直接的是它未能說明契約效力的全部問題,尤其是未能說清楚,從法律的觀點看,獲益與受損意味著什么,因此,招致了學者的批評。
2 霍姆斯的互惠約因理論?;裟匪故窃趯Α矮@益———受損”公式的批評中提出自己的約因理論的∶所謂約因的本質不過是根據合意的內容,作為該約定的動機和誘因而賦予其約因或被接受之。反過來,作為引起提供約因的一般動機和約定,其根本在于,在習慣上彼此對他方而言處于互為誘因的關系[4](P 300)?;裟匪估碚摰母锩饬x在于將約定和約因的相互誘因關系加以特別的強調,從客觀上看,兩者構成交易?;裟匪估碚摰姆ㄕ軐W思想的中心原則是這樣的∶法律發展的必然過程遵循下列軌跡∶最初,作為法律規則基礎或淵源的是那些對具有主觀道德錯誤或應受責備的案件的判決;最后,法律規則所具有的原始的道德內容將會完全消失,而被告意志的主觀狀態也會變得無關大體。法律就是這樣從“主觀”到“客觀”、從“內部”到“外部”、從“非正式”到“正式”的運動[4](P 236)。這就是霍姆斯所說的,契約法的全部意義就是其正式性和外在性的意義。威靈斯頓對此作了這樣的說明∶毫無疑問,法律通常是通過主觀的意向性術語表達的,而遠遠不是客觀的表述,但后者被認為是前者的證據……但是,當法律被確定時,我們見到的是實質的法律規則而非任何“證據規則”。此時,整個主觀理論便告失敗———這種主觀理論有時又極其荒謬地濃縮為一句古怪而久已盛行的詞語———“意志的合意”。通過“意志的合意”這種偽裝,我們發現,在主觀理論下無法精確地表述我們所確立的契約規則,除非我們堅持主張構成契約的必需要素只能是完全外在的(客觀的)[4](P 238)。這個外在的客觀的因素就是約因。根據這一理論,單純的約定不足以產生法的約束力,還需要交易性的外觀———約因。
霍姆斯的理論顯然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具有空前的影響,至少在美國成為得以維持壓倒一切的力量。依吉爾默的觀點,由霍姆斯確立的古典契約理論的本質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第一,由于約因理論的重組,使契約責任的入口變得非常狹窄;第二,在契約責任成立的范圍內實施絕對責任;第三,對大額的損害賠償的限制乃至否定的態度[5](P 300)。雖然,我們很難就霍姆斯的理論對契約法的影響和貢獻作出全面得當的評價,但就其對英美契約法的歷史性貢獻作下面的評價實不為過∶首先,霍姆斯的理論以約因這一外在的客觀的標準限制了契約責任的范圍,創立了內在邏輯緊密的理論體系,使英美契約法第一次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體系,并以第一次契約法重述的肯定為標志對英美合同法進行了成功的整合。雖然英美法在契約法方面總的趨勢是抵制法典化,但這種自成一體的理論體系本身就是法典化的一部分。其次,霍姆斯的約因理論真正體現了“自由的交易”這一在當時條件下社會的真正需要。因為,在這一理論框架內,“過去的約因不是約因”,例如,B贈與A價值10美元的書,其后A向B允諾支付10美元的價錢,A的允諾就會因缺乏約因而無約束力。因為,在A允諾之前B的贈與已經存在,現在,作為A的允諾,B無任何對應的交換物,即雙方無相互誘因關系;道德上的義務不能作為約因。但是,約因的價值不必與允諾的價值相等,因為某人愿意為一個允諾支付過高的代價,或者自愿接受低于其代價的許諾,那是當事人自己的問題,這完全是契約自由的內容,故在英美契約法上有這樣的法諺∶一把胡椒面就足以滿足法律對約因的要求。所有這些均充分體現了交換自由和契約自由的內容。在霍姆斯那里,巧妙地完好地揉和在一起。其理論獲得了空前的認同和影響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隨著“約定禁止翻供原則”的創立,約因理論面臨巨大挑戰?!凹s定不得翻供”原則是由英國法官丹寧勛爵于1946年7月的“中央倫敦財產信托有限公司訴海伊·特利斯房產有限公司案”中創立的。①在該案中,丹寧第一次在英國歷史上正式地使得沒有約因的允諾產生法律約束力。在該案的判決中,丹寧法官說∶“在每一個案件中,法庭認為某一承諾對于作出承諾的人是有約束力的,即使按照過去的習慣法,要找出它的任何約因也是困難的。法庭還沒有走到為由于違背這種承諾而要求損害賠償金的訴訟提出理由的程度,但是,他們不允許承諾的一方作出與其諾言不一致的行動。在這個意義上也僅僅在這個意義上,這種承諾才提出了禁止翻供的問題?!盵7](P 177)丹寧法官因這一判決而流芳百世,其判例所創造的規則在英國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但這是否意味著約因的廢除?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其在中央倫敦財產信托有限公司訴海伊·特利斯房產有限公司案的判決中我們已經隱隱約約地感覺到,不得翻供不能作為提出賠償訴訟的訴因。在隨后的“庫姆訴庫姆”(CombeV.Combe)一案②中,丹寧法官重申了這一點∶“我雖然贊成在海伊·特利斯婭中所宣布的原則,但有一點是重要的,即不應把它擴展得太遠,免得造成危害。這條原則不是制造出從前沒有的訴因。當雙方進行一筆交易時,在由于一方堅持自己嚴格的法律權利會產生不公正的情況下,這條原則僅僅是防止他堅持這種權利”?!罢瘴业睦斫?這條原則是∶一方以自己的言論或行為對另一方作了一個用來影響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且要照著去做的承諾或保證,那么另一方一旦迅速接受了這個承諾或保證并按此辦事,以后就不允許作出承諾或保證的人回復到以前的法律關系上來,好像他沒有作過這種承諾和保證。不過由于他自己把自己帶進了這個限定的條件中,他必須接受他們的法律關系,即使就法律而言這種關系沒有任何約因而只有他的話作為根據”。“考慮到這條原則從來不能孤立地作為訴訟本身的一個訴因而成立,那么當它是訴因的主要部分的時候,它決不能放棄約因的必要性。約因主義已被牢固地固定下來了,不能被一種間接的原因所。雖然近年來它的一些惡果在很大程度上有所緩和,但是它仍然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必要條件,因此,沒有必要對它進行修改或廢除。我擔心我不能把這一點弄清楚,從而把本案的法官引入歧途?!盵7](P 181)
由此可見,公平的禁止翻供原則在丹寧法官那里,僅僅是作為衡平法避免不公正結果的手段,即是“盾”而不是“劍”。也就是說,受諾人可以在抗辯中使用,而不能直接據此提出訴訟請求。具體地說,當債權人允諾放棄債權時,債務人可以以其免除的允諾不得翻供對抗之;但在贈與的允諾中卻不能使用。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約因理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只要法官愿意,任何時候都能找出約因的存在,從而支持允諾的可執行性??ǘ嘧?BenjaminNathanCardozo)法官甚至在贈與的允諾中也找出了約因。甚至有許多學者和法院要求廢除約因。但是,約因的傳統作用并未消失,依然對約定起著制約作用。
三、 大陸法上的原因理論
《法國民法典》誕生之時,正是唯意志論思潮蔓延和泛濫的時代,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國民法典》第1108條卻出人意料地規定了“合法的原因”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從而成為限制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國民法典》第1108、1131-1133條明確將“合法的原因”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而第1131條規定:“無原因的債,基于錯誤原因或者不法原因的債,不發生任何效力?!?/p>
法國法使用“原因”這一概念,來源于羅馬法與宗教法規。雖然約定必須遵守,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特定原因,就如一個案件中沒有合理的或者適當的動機,這一合同是不可控告的。所以,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就得出了這樣的公式:“無原因的合同無義務”[1](P 75、77)。但是,由于法國民法典中并沒有規定原因的定義,也未指明無原因、錯誤原因或不法原因是如何產生的,而羅馬法中沒有經典性注釋,所以,債權制度中的“原因”便成為法國民法典中最不確定的概念之一[8](P 152)。為此,法國法上原因的定義以及原因的具體作用等問題就成為法學界長期爭論的問題,并成為困擾司法的問題之一。
1 客觀原因說。一般說來,任何人進行交易均有直接目的與最終目的。直接目的是欲通過契約取得的利益或物,例如在不動產買賣契約中,一方的目的在于取得不動產,而另一方是為取得價金。最終目的是直接目的的目標,例如,買房子是為居住,賣房子得到金錢是為購買汽車。前者稱為“近因”,后者稱為“遠因”。近因在所有相同類型的合同中均是一致的、客觀的,而遠因則因人而異。因而,在法律上,只有近因才具有意義。法國學者博利亞(Berlier)指出∶“什么是原因呢?恩惠契約的原因就是恩惠本身;在利己契約中,原因就是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簽訂契約所追求的好處。在買賣契約中,這種利益對賣者而言是取得代表出賣物的價金本身;對買者而言,是獲得該物而不是代表該物價值的金額。”③由此可見,傳統的原因理論區分目的和動機,雖然是從“當事人為何進行交易”這樣的主觀心理出發,但卻拒絕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進行個別分析研究,并以經濟因素即交換的理念作為根據,因而具有客觀性,可稱為“客觀原因論”。在這一點上,頗似英美法擴大了的約因概念。
2 主觀原因論。與19世紀的理論不同,現代原因理論賦予原因以主觀性,將之納入決定當事人表意行為的“個人理由”的范疇,即納入決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的范疇。根據現代原因理論,原因不僅包括近因,也包括遠因。換言之,傳統的理論是將原因與動機截然分開,而在現論那里,原因和動機至少是部分加以混同,故稱為“主觀原因論”[8](P 158)。傳統理論學者之所以對動機的研究持敵視態度,并將原因與動機截然分開,首先是擔心這種研究會導致合同關系不穩定。在他們看來,決定當事人表示同意的動機多種多樣,無法進行辨別;同時,從社會哲學的角度說,任何對動機的研究,都將違背意思自治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真正有創設法律關系的自由,那么,法律就不應當去考慮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理由??傊?對動機的探究與個人主義思想是背道而弛的,故傳統理論認為,法官的權利僅限于對訂立合同的客觀因素進行審查,而這些客觀因素對相同類型的合同的任何當事人來說,是沒有任何區別的。但在現代法國學者眼中,隨著個人主義和意思自治原則的衰落,人們不再將合同視為合同本身的目的。認為當事人只有在追求合法目的的限度內,才有權享受意志自由。而所謂契約自由絕不意味著可以自由地開設妓院。因此,在法國現代學者看來,原因應當成為審查當事人運用契約自由欲達到的目的的方法,成為淳化合同關系的手段……。簡言之,在傳統理論中,原因是保護個人的工具;而在現論中,原因成為保護社會利益的工具[8](P 159)。在這里,主觀的因素摻雜其中了,加劇了其不確定性。
至此,我們不必再去作深入的探討就已得知,原因從一個客觀的標準變成了一個主觀的標準,經濟因素被意志因素所淡化,顯然,這是判例的法律解釋的功勞。這樣,原因就被理所當然地歸為動機之類的屬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范疇中去了。結果是擴大了司法對個人契約審查的權力。到此,大陸法上的原因與英美法上的約因真的是越走越遠了。
3 對原因性質的界定。原因究竟為客觀的,還是主觀的?德國學者指出:在合同因缺少原因而被視為無效的情況下,該詞(原因)有不同的含義。這里的原因即是指對待履行。如果發現允諾之對待履行不存在或缺乏任何可能的經濟價值,那么,接受允諾的一方可以指責該合同因缺乏原因而無效,并可逃避履行[1](P 79)。
法國學者萊尼·達維認為,原因學說給予一個非常簡單的觀念以影響。這個觀念就是,在沒有考慮當事人為什么作出這種許諾的理由和許諾者的目的時,你不能對一個許諾賦予法律的效力。不仔細研究這種理由和目的,不應該認為一項許諾具有約束力,一個契約也不應加以強制執行。這一點在英國也得到承認,但卻是根據另外一種不同的學說,……在這里,原因學說包含了英國的契約取消和受挫失效規則的基礎,它也包括了英國法學家所說的“約因失效”的情況。毫無疑問,這里所使用的“約因”一詞,除了在“約因”學說中出現外,其含義是與原因近似的?!驅W說是法國法的基本學說,……它強調在一個契約中當事人的許諾不應該看作是彼此孤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他的許諾的履行是對當事人的許諾的約束力的必要支持∶假如契約不能按照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契約時所希望的那樣履行,契約將失去其價值,法律將不允許它有效。④伯利亞說∶“法律中最確定的是∶無原因即無義務。”⑤這多像霍姆斯的聲音。如果法國法的原因學說到此處為止的話,與英美法上的約因理論就不會離得太遠。
由此可見,早期的法國法之“客觀原因說”是以個人之間的自由交換為基點的,并力圖在法典中反映這一特征。拿破侖在民法典起草時說∶“當沒有就取得所為的等價時,就沒有買賣契約?!辈麃喴舱f∶“既然承認買賣契約是交易契約,也就是說,契約任何一方只是為了獲取等價而付出代價,或者,在其愿意情況下,獲取他們所轉讓物的價值的一部分價金。因此當物的等價沒有被支付時,契約被取消是契約自身的本質。”⑥雖然說,法國學理對原因效力的分析是從主觀出發的,但卻得出了客觀的結論,嚴格地說,也是一個外在的視點∶即契約效力的根源在于其物的交換性。這種物的交換性是當事人自律的根本動力,也是法律保護的目標。但是,如果我們據此認為,原因理論僅存于法國民法典中,那將是一個極大的錯誤。《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把合法原因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但德國學理在法律行為方面確曾深入討論過原因這個概念,其司法判例也承認之。德意志法的原因概念與法國法的正統原因概念相符合。就是說,原因不是指當事人心目中要達到的各種各樣的目的,而是指所承擔的義務的近前的典型的“目的”。每一類合同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雷納爾(LENEL)所謂典型的交易目的,不因為當事人的不同而不同。原因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所以,德意志學理與法國正統派一樣認為每一類合同只能有一種債的原因,即取得債權的原因、清償原因或贈與原因[3](P 67)。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條與《西班牙民法典》第1261條仿照《法國民法典》都將“原因”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由此可見,法國法的原因理論在大陸法系各國立法和司法中均有較大影響。
四、 小結
僅僅有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實,就承認市民社會中的合同的有效性是遠遠不夠的,合同之交易的本質是不容忽視的,就像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具有約束的合同,他們的一致同意是必要的,但僅此一項經常又是不充分的[1](P 108)。必須注重對價(原因)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而這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和學理上甚至被忽視了。我們不能認為下列合同有效:1 甲因害怕或者擔心乙會破壞自己的店鋪,就與乙商定:只要乙不破壞其店鋪,甲每年支付給乙1萬元,乙對此表示完全同意。在這種合同中,雙方意思表示雖然一致且真實,但不能生效。因為乙對甲的店鋪不進行破壞是其應有的法定義務而非是對自己不利的容忍,甲支付給乙1萬元,乙沒有支付任何對價。2 甲與某派出所訂立合同,約定:如果在甲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時,派出所能夠及時到場并進行保護,甲每年向其支付10萬元。這種合同也是沒有必要效力的,因為派出所及時保護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是其法定義務。甲支付了10萬元,而派出所沒有支付任何對價。3 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應當在2003年5月1日交付貨物。乙擔心甲不能及時交貨,就與其協商:如果甲能夠及時交貨,乙在價款之外另行付給甲10萬元。
筆者認為,這種合同也沒有效力,因為及時交貨是甲的應盡義務,而不是合同外的另外負擔。
而對于一些無償合同,即沒有對價的合同,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法律將其作為例外處理。例如,贈與合同要求:必須保證是贈與人的真正意思表示。故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都要求贈與合同必須采取公證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①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贈與合同的生效以公證為條件,但卻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條)。民間借貸合同被規定為實踐性合同(《合同法》第210條)。
① 該案的案情大體是∶原告將其位于倫敦的一層公寓以每年2500英鎊的租金出租給被告99年。二戰開始后,由于人們害怕轟炸,許多公寓都空了。為了留住承租人,原告同意將房租減到一半,只收1250英鎊。戰爭結束后,房客回來了,公寓重又客滿。原告被告知從現在開始每年按2500英鎊支付,并應補交自戰爭開始到結束期間每年少交的1250英鎊,理由是原告允諾的減少1250英鎊房租的諾言無約因(轉引自[英]丹寧勛爵:《法律的訓戒》,丁建等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76頁)。
② 該案案情大致是∶庫姆夫婦于1915年結婚,但于1939年分居。此后妻子提出離婚。1943年,法院作出了中期判決。丈夫同意付給妻子每年100英鎊的免稅撫養費。法院作出了終期判決,而丈夫卻沒有支付撫養費。1950年,妻子提出訴訟要求丈夫支付600英鎊撫養費。一審法院按照中央倫敦財產信托有限公司訴海伊·特利斯房產有限公司案確立的規則判決丈夫支付該費用。然而,在上訴時,丹寧法官卻又以“無約因”而否定了妻子的請求(轉引自[英]丹寧勛爵:《法律的訓戒》,丁建等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頁)。
③ 轉引自[美]詹姆斯·高得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8頁。
④ [法]萊尼·達維,《英國法和法國法》,潘華仿等譯,中國政法大學校內用書,1984年8月,第103頁。
⑤ 轉引自[美]詹姆斯·高得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8頁。
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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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法理學;部門法學;訴訟模式
有這樣一種觀點:部門法學相較于法理學都是淺薄的。而且在研究法理學的學者中,這種觀點還頗有市場,對此,筆者持不同看法。筆者認為部門法的存在有其特有的意義和重要的作用,并且對于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來說,也具有不容忽視的巨大作用,萬不適合用淺薄一詞來形容。
人類社會之初,因糾紛的無處不在而處于無序狀態。但是人類總會本能地在其生活生存的地方建立起一種“秩序”,“從最低限度來講,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夠的秩序以確保注入糧食生產、住房以及孩子撫養等基本需要得到滿足;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達至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礎上才能加以實現”[1],故而,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得以維持的前提條件。秩序的實現需要控制,人類社會對秩序的需求促使人們自發的創設相應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以化解和消除產生于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糾紛和沖突,于是,法就產生了。法對人類的首要作用是維持秩序,因此筆者認為早期意義上的部門法的產生早于法理學。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從部門法中所抽取出來的具有一般意義的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對于部門法而言,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和理論性。而部門法更多是對各個法律部門的具體法律問題和制度設計的研究,“法律制度總是由規則構成的,這是無可懷疑和不難理解的”[2],因而法理學與部門法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就相當于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部門法學作為應用法學需要理論法學的指導,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同時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3]。法理學的理論應當必須不斷與實踐性的部門法相結合,才能不斷獲得新鮮血液得到更好發展而不致于偏離正確的軌道,實踐為理論的發展提供素材,奠定基礎。
我們知道,部門法作為研究現實性問題的學科,它與現實的結合是密不可分的,部門法的發展受到諸多現實因素的影響,如地理位置,風俗習慣,氣候等等,當然也必然受到作為人的一般屬性和特性的人性的影響,法理學通過對抽離出的人性的研究,使其源于現實而高于現實,但是不難想象,一個學科想要得到長久的發展,必須要有開放的視野以及不斷發展和更新的研究素材,否則便會陷入閉門造車的困境。而我國的法理學研究就一度陷入了這種僵局,理論研究與實踐認知沒有很好地相融合,有時甚至各執相悖的觀點。而部門法恰恰為法理學提供了極為豐富的研究素材,這對于法理學得以維繼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當然,將這些素材納入研究對象并加以抽離上升之后,法理學又可以以其前瞻性的眼光為部門法的發展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和引導,使部門法的發展不至于只有律而沒有理,避免出現如同刑法概念中所出現的循環定義的尷尬。
另外,單從法理學所研究得出的法的價值與部門法規定中對法的不同價值目標的有所側重,也可以看出二者間存在的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法的價值有很多,不同部門法對不同目標的取舍也有所不同。以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為例,出于對自由和安全的不同側重,出現了正當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兩種傾向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國最初傾向于犯罪控制模式,新刑事訴訟法則出現了二者并重的趨勢。側重點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當今社會都能正常運行且各有利弊,這就說明法理學抽離出來的法的各種價值目標,人們在部門法中會根據本地的司法環境以及現實需要對其進行有側重的選擇,這是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而當部門法的傾向有所變化時,也會對法理學形成一個個新的學術增長點,這便是實踐對于理論的反饋作用。
下面再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例,探究一下法理學與部門法的關系。首先,出于對秩序的需要及保護,產生了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審判等方面的規定有效實現了其懲罰犯罪的目的,這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于正義和安全的價值目標的追求,所以,作為部門法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追求與法理學中關于法的內在價值目標相符,這體現了法理學對于部門法發展過程中的指引作用。其次,刑事訴訟法對于法理學的發展也有促進作用。刑事訴訟法為法理學提供了研究素材,比如目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學界熱議的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目的,這體現了對自由和安全的法的價值的不同側重和追求,而學界對于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吸收國外先進經驗時對于正當程序的研究也反應了刑事訴訟法對于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向往。所有這些都明確無誤的告訴我們,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變化為法理學提供了更為豐富的研究對象,開闊了法理學的視野,使其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和價值,為法理學提供了一個個新的學術增長點。再次,我們也觀察到刑事訴訟法的許多制度設計在現實施行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未能實現立法原意,比如我國新出臺的關于兩個證據的規定,這兩個規定旨在減少以至消除偵查人員在偵查審訊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措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體現了法的自由的價值目標。但是這兩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的效果卻不甚明顯,這就告訴我們法理學的理論體系對于部門法的指導作用也要根植于本地的現實環境,充分考慮現實因素,否則便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所以,法理學對于刑事訴訟法的發展有指導作用,但是這種指導也要根據現實條件發揮作用,故而法理學對于部門法的指導不是萬能的。同時,刑事訴訟法對于法理學的發展也有著積極而明顯的促進作用。
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學科,通過對法的基本問題的研究,為部門法提供一個合理性的根基,并在理論高度上指導法的發展。這是法理學自身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價值和意義。但是它作為一門理論學科,必須以部門法為代表的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密切相關,不斷從中獲得新的研究方向和素材,才能保持恒久的生命力和源源不斷的創造力。正因為部門法對于法理學來說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離開了部門法,只講法理學,法理學的理論研究便會成為脫離現實土壤的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萬不可用淺薄一詞來評價部門法。
注釋: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篇8
我曾經在日本的學術圈內為厘定法社會學的疆域提議過這樣的"約法三章":(1)[法社會學的]在中觀察和理解社會,在社會中解釋法律;(2)[法社會學的價值]實定法學以個體主義(人格)為基礎,法社會學以群體主義(關系)為基礎;(3)[法社會學的主題]研究的聚焦于正式法與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這是我為自己的專業活動所進行的定位,也是法社會學科目的認同性標幟的一個最基本的理解。下面我就以這三個方面作為線索和尺度,對法社會學的形成、以及現狀進行簡單的描述和,并試圖對創新的前景作出粗線條的勾勒。
一
一般認為:法社會學研究的雛形,可以在十八世紀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的比較法學論述中找到。他的不朽名著《論法的精神》的一個重要特征是,通過古今東西方各種規章制度的考察,揭示法律秩序與地理環境、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文化、日用之間的關系――概括地說,也就是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進入十九世紀之后,越來越多的法學家和社會思想家開始關注行動規范與外部環境的相互。例如英國法學家梅因(Henry J. S. Maine, 1822-1888),通過法律與審判來觀察社會的發展,提出了"從身份到契約"這一著名的制度進化論命題。以薩維尼(Friedrich K. von Savigny, 1779-1861)為首的德國歷史法學派,通過民族的共同確信以及文化傳統來解釋法律現象,認為行動規范是從民族精神中生長出來的,首先作為風俗習慣而存在,逐步由職業法律家提煉加工到普通人難以企及的高深程度。在中國家喻戶曉的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 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特別強調國家和法律的形成、發展、消亡與經濟關系以及階級斗爭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典型的社會糾紛模式,從此發展出法社會學的一支重要流派。法國學者狄驥(Leon Duguit, 1859-1928)則相反,把社會團結作為法律的源頭活水,從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團結的地位的角度來理解權利。
到十九世紀末,出現了"法社會學"的固定名稱。人們開始把那些以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區隔和相互作用為前提、以社會(social sciences)的方法來考察法律現象的客觀以及制定和執行法律規范的實際狀態或功能效果等的各種理論和經驗性研究(empirical studies)概稱為法社會學。但真正自覺地把法律學與社會學(sociology)結合在一起、使法社會學的研究作為獨立學科而體系化的,是在1913年出版的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的杰作《法社會學的基礎理論》。雖然韋伯(Max Weber, 1864-1920)也在大約同一時期(1911-13年)完成了他的法社會學理論,但這些著述是在他于1920年去世之后作為鴻篇巨制《經濟與社會》的一部分出版的。所以當代德國學者芮賓達(Manfred Rehbinder)認為只有埃利希才真正是"法社會學的創始者"。無論如何,法社會學屬于在1913年前后誕生的二十世紀的新興學問、是一門頗年輕的研究科目,這點是毫無疑問的。還有必要指出的是埃利希和韋伯的理論體系其實各有千秋、相映成趣。前者強調社會實踐中的"活法(living law)"的生成,后者強調國家統治類型中的科層制的擴張。前者強調地方習慣,后者強調普遍理性。鑒于這樣不同的代表性意義,還是應該把兩位并列為法社會學的開山鼻祖才更妥貼。
法學的廣泛流行和成熟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我認為該學科進入春秋鼎盛階段的標志可以舉出以下四種。
第一、在歐洲,除了對現象感興趣的社會思想家以及其他學科的學者之外,受到嚴格的專業訓練的法律人――例如蓋戈(odor Geiger, 1891-1952)、盧曼(Niklas Luhmann, 1927-1998)――也開始矚目法社會學,并試圖為這門科目奠定的基礎。另外,與職業法律家的參與相關聯,司法社會學這一具有明顯的實務指向的分支也方興未艾。
第二、在美國,通過繼承霍姆斯(Oliver W. Holmes, Jr., 1841-1935)的現實主義法學和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的社會學的法律學或者法的社會工程學的傳統,形成了"法與社會"的研究范式。值得留意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埃利希的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意義。
第三、在日本戰后法制改革中爆發影響深遠的"法社會學論爭",結果是采取化立場、進行經驗性科學研究的學派成為法律學的主流。與此同時,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也成為非西方國家的法社會學研究的中心題目。
第四、在法社會學領域建立了龐大的國際性組織――最有代表性的是1962年設置的法社會學國際委員會(RCSL,以歐洲為根據地)、1964年設置的法與社會學會(LSA,以美國為根據地),并且開辟了培育學術成果的基地――例如1966年創刊的權威性雜志《法與社會評論(Law and Society Review)》、名牌大學的法社會學研究中心等。從此,法社會學的研究和開始在世界范圍內普及。
不言而喻,法社會學興隆的背景是社會科學的長足進步以及社會結構改革的需要。在二十世紀,學、科學、人類學、民族學、統計學、行為科學都取得了輝煌成就,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博弈論以及格式塔心(Gestalt Psychologie)為社會的管理以及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決策提供了豐富而精致的工具以及知識工程學方面的刺激。另外,產業化使現代社會變成了一個空前的技術性社會,國家和法制的運行不得不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依賴各種各樣的技術性手段。因此,作為積極采取科學和技術的各種成果的跨學科研究領域的法社會學,受到了法律學家、審判人員以及律師們的廣泛歡迎。
二
盡管如此,法社會學依然屬于一種發展中的學科。
由于社會結構本身的劇變,從1970年代中期開始,法社會學研究原有的基本范式開始動蕩和改組,而新的替代性基本范式尚未確立,只是出現了許多中范圍或小型的理論模型以及經驗分析的成果。在二十世紀末葉,對法社會學研究影響較大的理論模式、思想流派以及知識體系和包括:身體論意義上的現象學(著眼于在身心交錯中的行動結構)、符號論(著眼于象征性互動)、結構主義(著眼于差異和對立的統一以及關系性、可變性思考)、解構主義(著眼于非理性和和諧)、社會性角色理論(著眼于分工和互惠性)、交換理論(著眼于人類小集團研究以及群體互動)、文化和日常生活的解釋學(著眼于、認同感以及語境文脈)、博弈論(著眼于預期的相互調整以及選擇的優化策略)、復雜系統(著眼于偶然性的非隨機化以及通過自組織的秩序生成)等等。在這里,多樣與趨同是交錯在一起的;就不同思潮的共性而言,那就是個體中心的觀念被相對化了,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或國家、個人與自然之間的互動和溝通得到進一步的強調。
實際上,法學所理解的主體是一種"社會人(homo sociologicus)",而不是市場主義所設想的"人(homo economicus)"或者現代學所設想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格(persona)",當然也不等同于文化人類學所描繪的那種與西歐理性思維方式格格不入的"游戲人(homo ludens)"。所謂"社會人"的概念,意味著不能用原子論框架來定位個人,所有主體都始終處于一定的社會之中、由該社會賦予身份和地位以及角色、并受到社會期待和社會規范的制約。當然,人們也可以反過來通過積極的行為、互動、交涉、參與、關系調整、結構改組等方式爭取不同的自由空間并重新定義現有的期待和規范。由此可見,"社會人"必然是關系性存在物;從不同的角度"社會人"的行為方式實際上不外乎研究人際關系的各種類型、關系的各種變化和相應的效果以及法律秩序與關系秩序之間的各種組合。
有必要指出的是,對于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的理解和處理,在法律學家和社會學家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一般而言,法律學者更傾向于以職業化的觀點來觀察法律現象,希望法社會學的研究成果能夠有利于提高立法和司法的客觀性、效率,側重于根據實踐需要收集事實素材以及對規則、決定、參與者的動機進行合理化解釋,并往往站在角色體系以及功能主義的立場上來法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作用。但是,社會學者的切入口則很不一樣。他們喜歡在非常廣闊的背景和非常多樣化的脈絡中把握法律現象的實質和表象,注重作為觀察者對事實以及具體狀況進行精確的記述、分析以及假說的建構和實證。我認為,從純粹的社會學的角度來考察法律秩序的典型例證,可以舉出布萊克(Donald Black)的《法的行為》(1976年)和霍貝爾(E. Adamson Hoebel)的《法人類學的基礎理論》(1954年)。
根據1970年代初期的統計,美國的法社會學研究者中法律科班出身的人數占總數的39%,而社會學專業的出身者的比率是60%;但是其他國家的構成則顛倒過來,法律學者占52%、社會學者占29%。這樣不同的構成直到今天也沒有改變。因此,美國的法社會學與歐洲、日本的法社會學在整體風格上的確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前者的主流是"關于法律學的社會學",美國之外的學界主流則接近"基于社會學的法律學"――例如日本川島武宜的市民社會實用法學理論以及意大利卡培勒迪(Mauro Cappelletti,現在美國斯坦福大學執教)關于審判和糾紛處理的比較研究。不言而喻,對這樣的分類不應持僵硬的態度,例外以及兩可之間的現象總是存在的。比如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校區的埃貝爾(Richard L. Abel)教授是法律科班出身,也有過作為律師開業的經驗,但卻并不把規范本身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而是在極其廣闊的社會背景和理論脈絡中解釋法律現象以及律師的職業活動,并對既存的法治范式進行了激進的批判;相反,同一大學伯克利校區的塞爾茲尼克(Philip Selznick)教授是地道的社會學者,但卻把法律和正義等規范本身作為自己治學和立說的焦點,是新制度主義學派的主要先驅者之一。
然而,無論是側重法律學還是社會學,無論是只研究與規范有關的邊緣現象還是把規范本身也納入研究的射程之內,我們都可以看到一種基本的趨勢在擴張,這就是法社會學在基本范式轉變之際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這樣的特征:強調互動關系和涵義甚于強調恒久制度和功能。法律的實施不再被理解為一種單行道的強制作用,而是一種雙向行為的動態;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運作的主體和對象都不能完全孤立起來看待。即使強調個體的自由和能動性,那也必須以一種能夠與他者溝通的、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自律精神的個體為現實性前提。即使強調法治和審判獨立,那也必須以民主化以及群眾的承認和參加的程序要件為其正當性的前提條件。
三
在當代,對的信賴最終有賴于使用法律和服從法律的人們的民主性同意。因此,強調人們的互動關系和相應的反饋過程的學術潮流照理應該有利于提高社會對法律的信賴,從而有利于增大法律制度的實效。但是,正如埃利希早就指出的那樣,"活法"產生于社會的相互作用;通過互動達成合意的機制越強,非正式涌現的行為規范以及其他類型的規則也就越多,這就勢必導致某種形態的"立法競爭"以及正式法與非正式法、明示規范與默示規范之間的緊張或者轉化,給社會對法律的信賴不斷投入新的變數。
從審判的角度來看,法律學本來提供的只是一種單純的制度設計。即由具有公共權威的第三者(主要是受過嚴格訓練被授予有效資格的職業法官)作為中立的判斷者,通過可靠的證據和有說服力的證明步驟來確認事實,通過適用和解釋法律來發現本案的規范根據,在此基礎上提示具有強制性約束力的結論用以解決社會糾紛特別是訴訟案件。在這里實際上存在著兩個假定:一是事實認識客觀公正從中可以確立充分的判斷基礎,二是法律體系完備無缺從中可以找到唯一正確的答案。當然,在解釋法律、行使裁量權、自由形成心證的作業中,法官的主觀性偏好以及信念有可能對判斷產生不同程度的。對此,法律學者要么予以批評和否定,要么采取保持沉默的態度來"為尊者諱"。
自從法律現實主義對事實認識的不確實性和法律解釋的主觀性提出質疑后,上述單純的制度設計開始受到修正。主要的變化集中在確認和限制法官的價值傾向性方面。為此出現了一些"基于社會學的法律學"成果,特別是經驗性的調查和實證,例如探討法官的出身階層、生活經歷、人格個性、態度、宗教信仰、性別、年齡與判決意見之間相關性或者因果聯系的法官社會學、量刑研究、陪審研究以及檢測政治因素對判決的影響的司法行動論。在這里,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基本上都是消除恣意的余地、維持審判的客觀性和中立性,原有單純設計的基本框架依然得到維持。
篇9
[關鍵詞] 眼眶內側壁骨折;診斷;鑒定
[中圖分類號] R779.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1)07(a)-137-02
眼部損傷在法醫學鑒定中占據的比例較大。眼部外傷后眼眶內側壁極易骨折,輕微的眼眶內側壁骨折往往容易漏診。眼眶內側壁骨折可致眼眶內容物疝入篩竇,引起眼球移位,運動受限,產生復視,同時由于眼眶內側壁與鼻竇相通,容易合并眼眶外傷后感染,因此,明確診斷眼眶內側壁骨折的有無及骨折的程度,對臨床治療具有指導性意義,并對法醫學傷情鑒定具有決定性作用。
1 臨床資料
全部案件資料來源于2006~2010年筆者單位檢驗及鑒定的單純性眼眶內側壁骨折案例資料,共計69例。所有資料按傷者性別、年齡、致傷物、眼別、初診情況、鑒定結論逐一進行統計,整理分析。
2 結果
2.1 性別與年齡分布
本組資料69例傷者中,男62例,女7例;傷者年齡最小14歲,最大64歲,平均39歲。
2.2 致傷物情況
本組資料中致傷物以拳腳多見(55例,79.7%),石頭及磚頭(6例,8.7%),棍棒(5例,7.3%),酒瓶(3例,4.3%)。
2.3 受傷眼別
本組資料中的69例傷者,左眼眶內側壁骨折的有42例,占總數的60.9%,右眼眶內側壁骨折的有27例,占總數的39.1%。
2.4 初診情況
69例眼部外傷后初診即確診眼眶內側壁骨折51例,均因外眼部外傷明顯,醫院行眼眶CT掃描確診,其中,2例經復查為陳舊性骨折。眼眶內側壁骨折存在但初診時未被發現18例,均未進行眼眶CT掃描檢查,其中,5例為傷者因經濟原因拒絕CT檢查而漏診,13例為外眼部外傷表現輕微,醫院未進行眼眶CT掃描而漏診,初診漏診率達26.1%。
2.5 鑒定結論
69例傷者中,67例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相關條款之規定,評定為輕傷。2例經復查為陳舊性骨折的傷者,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相關條款之規定,評定為輕微傷。
3 討論
3.1 眼眶內側壁的解剖結構特點
眼眶內側壁骨折的多發是由眼眶內側壁的解剖結構特點決定的,眼眶內側壁呈長方形,矢狀位,由4塊顱骨構成,額骨角突與淚骨構成前部及淚囊窩,中部占內側壁的大部分,是篩骨紙板,厚僅為0.2~0.4 mm,后部小塊為蝶骨,中間大部分與篩竇相接。暴力作用于外側壁,然后外側壁傳遞給眼球一個外力,使眼球受到擠壓,使眶內組織對內側壁產生壓縮力致眼眶內側壁骨折。
3.2 性別與年齡分布特點
據文獻報道[1],眼損傷法醫學鑒定男性多于女性,男女比例約6.3∶1,男性占86.36%。本文統計結果顯示,單純性眼眶內側壁骨折男性例數明顯多于女性例數,男女比例約8.9∶1,男性占89.9%,比一般眼損傷法醫學鑒定中男性發生率有所升高。原因可能是男性性格相對沖動,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常見以拳腳或磚石、工具加害對方頭面部位,眼是頭面部重要的暴露感覺器官,組織結構精細而脆弱,故易受損傷。單純性眼眶內側壁骨折男性發生率比一般眼損傷男性發生率有所升高,筆者分析可能與沖突雙方多同為男性,所致損傷較重有關。
3.3 致傷物與損傷分布特點
在本組資料中,所有眼眶內側壁骨折案例致傷物均為鈍器,因為鈍器可對眼球直接或間接產生壓力,通過力的傳遞使眼眶內側壁骨折,而銳器對眼部組織的作用面積小,壓強大,易形成軟組織的挫裂傷而不易使眶內容物受到較大的壓縮力。各類致傷物中以拳腳造成眼眶內側壁骨折最常見,本組案例中占79.7%,其中以拳擊所致更為多見。
左眼損傷多于右眼,占總數的60.9%,這符合一般人群中右利手占多數,沖突雙方面對面,加害人通常徒手揮右拳或右手借助其他工具致傷者的左眼損傷,故左眼受傷率高。
3.4 臨床及法醫學檢查診斷方法
眼眶CT檢查被認為是診斷眼眶內側壁骨折的最精確最客觀的方法,應作為眼外傷法醫學鑒定的常規方法。眼眶內側壁骨折以軸位、冠狀位觀察為佳。綜合CT表現,直接征象:①內壁連續性骨質中斷,斷段成角錯位、斷裂端陷入篩竇;②眶內壁曲度改變。間接征象:①內壁骨折引起毗鄰篩竇積液或積血;②眶內容物疝入篩竇內,即“淚滴”征,此征象對內壁骨折有特異性;③內直肌腫脹受累,顯示腫脹、邊緣模糊、甚至一并嵌入篩竇內[2];④眶內積氣雖不多見,出現率約為14.6%,但一旦出現,即為眶內壁骨折的重要間接征象,雖然它也可見于其他眶壁;⑤眶內球后出血是眶內壁骨折的少見并發癥;⑥眶周軟組織腫脹幾乎見于100%的病例[3-4]。
3.5 損傷程度的評定
本組資料中69例損傷程度評定中,以輕傷居多,67例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相關條款之規定,評定為輕傷。輕微傷僅為2例,是經復查為眼眶內側壁陳舊性骨折,最終以眼瞼損傷評定為輕微傷。眼眶內側壁骨折一般對視力的影響不大。
3.6 臨床診斷及法醫學鑒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3.6.1 眼眶內側壁骨折漏診 雖然眼眶內側壁發生骨折時,眶周軟組織青紫腫脹、眼瞼擦傷、眼瞼皮下氣腫、球結膜出血、視力模糊等癥狀幾乎見于100%的病例,但由于眼眶內側壁骨折與眼損傷的程度并不成正比,在臨床實踐及法醫學鑒定中往往會出現因外眼損傷表現輕微而導致眼眶內側壁骨折漏診,對患者的治療及傷情的評定造成影響。本文報道69例眼眶內側壁骨折中,18例初診時未被發現,初診漏診率達26.1%,且均為因各種原因未進行眼眶CT掃描檢查而漏診,值得引起警惕。因此,筆者認為,在臨床實踐及法醫學鑒定中,眼眶CT檢查應作為眼外傷法醫學鑒定的常規方法,即便眼部遭受輕微外傷或外眼損傷表現輕微,也應考慮到眼眶內側壁骨折的可能性,不宜盲目排除骨折,導致骨折漏診。
3.6.2 眼眶內側壁骨折誤診 臨床實踐及法醫學鑒定中也涉及眼眶內側壁骨折的誤診,主要是指在區分眼眶內側壁是新鮮骨折還是陳舊性骨折時發生失誤。眼眶內側壁骨折一旦發生移位,一般不會恢復,再次檢查時原骨折仍然存在,易影響再次受傷的鑒定,特別是在部分傷者為了懲罰肇事者及得到經濟賠償,故意隱瞞以前受傷史的情況下,更易造成鑒定錯誤。本文報道的69例眼眶內側壁骨折其中2例經復查為陳舊性骨折,且這2例初診時外眼部外傷均較明顯,對醫院的眼眶CT檢查均積極配合,故不排除傷者明知有陳舊骨折而偽裝新鮮骨折的可能性,提請各位同仁注意。
辨別眼眶內側壁骨折是新鮮骨折還是陳舊性骨折,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①詳細了解案情,包括傷者受傷、診治的過程,要求提供完整原始病歷,了解當時癥狀、體征,必要時要求辦案單位調查以前有無眼部外傷史。大部分文獻中認為眶周軟組織是否青紫腫脹、眼瞼有無擦傷、皮下氣腫等可以作為判斷骨折新鮮或陳舊的依據,作者認為有待商榷,因眼眶內側壁菲薄,極易骨折,即使外眼損傷表現輕微,眼眶內側壁也可能骨折。本文報道的69例眼眶內側壁骨折其中13例外眼部外傷均表現輕微,經眼眶CT掃描均確診為眼眶內側壁骨折。②認真閱讀CT片。注意片號、姓名、時間、受傷部位與打擊部位是否一致。新鮮眼眶內側壁骨折影像學表現除顯示骨折直接征象外,常伴有眶周軟組織腫脹、內直肌腫脹、“淚滴”征等間接征象,而陳舊性骨折影像學檢查雖可見眶壁連續性中斷,但缺少骨折間接征象,二者一般不難區別。③對初診時眼眶CT檢查無骨折間接征象表現的,常規行CT復查,并與前片進行比較,前后CT片無變化的不能認定與此次外傷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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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中圖分類號】r28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07—02
莪術油葡萄糖注射液(zedoary turmeric oil and
glucose injection,zng)是以莪術油為主藥,加葡萄糖
配制而成的一種新型中藥抗病毒制劑,以病毒顆粒溶
解方式抗病毒,對呼吸道合胞病毒有直接抑制作用,
對a1和a3型流感病毒有直接殺滅作用,同時對金黃
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鏈球菌、大腸桿蔭等也有抑制作
用,目前在臨床應用較廣泛。然而.莪術油注射液有多
種不良反應,可引起過敏性休克和死亡,造成醫療糾
紛。目前有關莪術油注射液過敏致死法醫學鑒定的報
道尚不多見。本文復習有關文獻資料,結合2例莪術
油注射液過敏致死法醫尸體解剖發現,對莪術油過敏
原因、配伍禁總、檢測方法、法醫學鑒定原則進行了分
析。
案例
【案例1】死者,男,3歲。某年12月12日以腹瀉、
嘔吐在一鄉村醫療站就診,診斷為病毒性腹瀉,即予
以治療。輸入:(1)生理鹽水100 ml加入菌必治0.9 g;
(2)莪術油200 ml加入病毒唑100 mg兩支;(3)5%葡
萄糖200 ml加入維生素c 0.5 g、維生素b6 50 mg。輸
液過程中患兒即出現面部潮紅,面部出現蕁麻疹,輸
完液后患兒精神狀態較差,昏昏沉沉,當晚患兒出現
發燒癥狀。次日凌晨患兒出現口唇青紫、呼吸困難、脈
搏微弱等癥狀,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尸檢主要發現:喉頭水腫(輕度),肺泡隔及肺問
質毛細血管擴張,充盈紅細胞,肺泡隔顯著增厚,雙肺
問質部分區域可見淋巴、單核細胞灶狀浸潤;大部分
肺泡腔充滿均質、淡染的水腫液。心肌纖維排列規則,
部分心肌呈波浪狀改變。腎小球結構正常,腎小管管
腔空虛,腎內未見出血及壞死改變。腦寬,腦溝變
淺:軟腦膜及其腦實質內血管擴張;腦組織結構疏松,
神經元及腦內小血管周圍間隙增大。提取死者心血、
肝臟、腎臟,進行系統的毒物、藥物分析,結果未檢}}i
常見毒物中毒,從死者的血液、肝臟和腎臟中均檢出
莪術油成分。
【案例2】死者,男,9歲。某年4月7口因發燒、咳
嗽、氣喘等癥狀,由其母帶至某衛生院就診,診斷為肺
炎,建議住院治療。其母以無人看護、家庭經濟困難拒
絕住院。醫生開 莪術油葡萄糖注射液250 ml,內加
先鋒霉素v、病毒唑,靜脈滴注治療。離開衛生院時開
出相同藥物,并加殲克咳敏、麻杏止咳片、等口服。次
日凌晨3時20分.患兒冉次人院,醫生檢查呼吸停
止、脈搏消失,經搶救無效死亡。
尸體解剖主要發現:喉頭水腫(輕度),肺泡隔毛
細血管充血,肺問質水腫,有灶狀單核細胞及淋巴細
胞浸潤;肺泡腔內有蛋白液體及吞噬細胞滲 ,支氣
管上皮細胞脫落,部分支氣管腔內有炎性滲 。心、
肝、腎等其他臟器主要表現為淤血、水腫改變。從死者
的血液、肝臟和腎臟中均檢 莪術油成份;毒物分析
排除常見毒物中毒。
討論
莪術油系由中草藥姜科植物莪術干燥地下根莖
中提取的一種揮發油,是由20多種成分組成的混合
物,主要成分為莪術醇、莪術酮等;莪術油葡萄糖注射
液已被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收載。按中醫理論莪
術具有行氣破瘀、消積止痛之功效,現代藥理學研究表
明莪術具有很強的抗病毒作用,臨床適應證包括病毒
引起的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小兒病毒性肺炎、病毒性
腸炎及病毒性心肌炎等,療效好,應用廣泛。但在醫療
實踐中由于應用不當、個體差異等原因,莪術油產生
多種不良反應,嚴重者導致過敏性休克死亡。
本文兩個案例,根據案情和病歷資料,死者生前
均用過莪術油注射液,均表現出過敏癥狀,主要表現
為:面部潮紅,口唇青紫,呼吸困難,蕁麻疹等。,1體解
剖主要發現:喉頭輕度水腫,肺臟有問質性炎癥,腑、
心、肝、腎等臟器淤血、水腫,其他組織臟器無致步e性
病理改變,全身未見明 外傷;毒物和藥物分析從死
者的血液、肝臟和腎臟巾均撿 莪術油,體內未撿iij
【作者簡介】李濤(1973一),男,漢族,陜西省西安市,碩士。講師;從事法醫病理學教學、研究和檢案工作。.rel:+86—29—82655117;e—mail:litao—hy@163
corn
· 8 ·
常見毒物,對保留的心血進行ige檢測,結果均為陰
性,分析認為與死后分解代謝有關(解剖距死亡時間
均超過48小時)。根據尸體解剖結果排除機械性損
傷、窒息、中毒等原因致死,患者肺臟的問質性炎癥較
輕,為灶狀,不足以致死。因此,根據排除法,確定其死
因是在患間質性肺炎的基礎上,因注射莪術油導致過
敏性休克而死亡。
莪術油產生過敏等不良反應的機制在于兩個方
面:首先莪術油葡萄糖注射液為乳濁液型fo/w 型1注
射液。揮發油組分經乳化劑作用,形成小于l ixm的均
勻乳液。過冷、過熱、添加反類型乳化劑和電解質等多
可能引起“破乳”,脂肪顆粒發生凝聚,使乳液中形成大
于1ixm的脂肪顆粒,從而引發不良反應。因此莪術油
葡萄糖注射液宜單獨靜滴,忌加入其他藥物進行配伍
應用,以減少“破乳”的發生。本文案例1就是死者生前
曾用莪術油注射液、頭孢曲松鈉注射液、病毒唑注射
液等藥物混合在一起進行靜脈滴注,引發過敏,導致
死亡。其次,莪術油為中藥制劑,像清開靈、魚腥草注
射液、鴉膽子油注射液等中藥制劑一樣,目前由于受
提取工藝的限制,中藥注射劑中往往含有蛋白、淀粉、
鞣質、色素、黏液、樹脂、揮發油等致敏成分.不易完全
去除。這些成分一旦人血,刺激機體產生抗體或致敏
淋巴細胞,發生過敏反應?!?.2
莪術油等中藥注射劑引起的不良反應呈現出多
樣性,常累及多器官多系統,臨床表現以發熱最為常
見,表現為發抖、寒戰、高熱。這種發熱為藥物熱反應,
有人認為它屬于ⅲ型變態反應,其潛伏期限不易確
定.一般在lo天以內,短者僅1天,長者可達25天。
其次為皮膚及其附件反應,主要表現為全身充血性紅
斑疹、蕁麻疹、瘙癢、面部潮紅、局部皮疹或彌漫性出
血,注射部位紅腫等,嚴重的不良反應有過敏性休克、
喉頭水腫、呼吸困難等,甚至死亡。莪術油靜注時,病人
也會出現頭暈、視物模糊、失明等,主要是因為莪術油
為乳濁液型注射液,短時間內輸入較多的莪術油乳液
顆粒,可阻塞毛細血管,導致失明
據報道莪術油與多種藥物(包括頭孢曲松鈉)配
伍禁忌;[41將禁忌配伍使用的藥物配伍使用,可明顯影
響藥物的藥理作用,延誤治療.加速死亡。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鑒于莪術油注射液可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 藥品
監督管理部門建議臨床醫師應嚴格掌握適應證,用藥
過程中避免給藥速度過快,加強臨床用藥監護。對此
藥過敏者禁用,過敏體質者慎用。禁忌與頭孢曲松、頭
孢拉定、頭孢哌酮、慶大霉素、速尿配伍使用。并建議
生產廠家加強對此產品的上市后監測,并進一步開展
完善t藝和質量標準的研究。
在法醫病理工作中,遇到與莪術油過敏相關的醫
療糾紛、非法行醫、猝死案件.應該盡早進行全面尸體
解剖,發現青紫、喉頭水腫等過敏征象,檢查血清中
ige水平,排除損傷、疾病等死因,并進行系統毒物、藥
物分析,結合案情分析用藥方案、配伍情況及輸液速
度等做出正確地判斷。此類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
證實生前曾經使用莪術油,對生物檢材(如血液、尿、
肝腎等組織中)是否含有莪術油進行檢測。
莪術油中莪術醇是有效成分之一??勺鳛檩g油
真偽鑒別的依據。有關文獻報道,采用薄層層析。以
hsg為色譜板,以苯:甲醇:乙酸f7.9:1.4:0.7)為展開劑,
用莪術醇對照進行鑒別,碘蒸氣作顯色劑,斑點分離較
好、清晰。目前已從莪術油中對莪術醇的含量測定方
法有:(1)香草醛硫酸溶液顯色后比色法。中國藥典19
95年版二部中,莪術油葡萄糖注射液中莪術油的含量
測定采用此法。以莪術醇標準溶液為對照品,用紫外可
見分光光度法于(520±2)nm對樣品和對照品測定吸
光度,用空白實驗消除誤差,即可求出莪術醇的含量。
(2)氣相色譜法。鄭少珠等[51對莪術油原料藥中莪術醇
采用氣相色譜法,以聯苯為內標。內標與樣品的分離度
大于2,平均回收率為99.2%,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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