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的基本經濟功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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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個人投資者 投資方式 金融資產 實物資產 風險收益
一、金融資產投資
(一)銀行儲蓄(活期、定期)
基本概況:活期儲蓄指不約定存期、客戶可隨時存取、存取金額不限的一種儲蓄方式。定期儲蓄指存款人同銀行約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儲蓄形式。
收益:活期利率0.35%,定期年利率2.6%-4.5%之間。
風險:銀行儲蓄風險主要表現為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的影響,活期儲蓄風險更高。
綜合評價:銀行儲蓄收益穩定風險小,但是收益水平較低。
(二)股票
主要概況: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出資人的股本身份和權利,并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憑證。
收益:在目前中國的股市,股息收入和分紅不是主要收益,主要股票投資收益來自于股票出售的資本利得。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股票長期年化收益率在10%左右。
風險:最主要的是系統風險和公司特有風險,此外有流動性風險與利率風險等。
綜合評價:在當前中國經濟形勢緩慢回升的情況下,并且受目前市場流動性缺乏的影響,中國股市基本面仍然處于低谷,上證指數近幾個月呈下跌趨勢,股票投資收益率下跌。
(三)債券
主要概況: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
收益:國債年利率在3.72%-3.54%之間,企業債券利率水平在3.5%—8.9%之間。
風險:國債幾乎不存在違約風險,但是由于期限一般較長,面臨著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企業債券除了市場風險還有違約風險。
綜合評價:國債風險低,但國債償還周期一般比較長。企業債券收益率高于國債,但是違約風險也大于國債,適合想獲取超于國債收益且具有長期投資目標的投資人。
(四)基金
基本概況: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收益: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目前中國基金年化收益率在5%-7%左右。
風險:目前基金市場活躍健全,基金流動性高,交易便捷,故流動性風險較低;同時,由于基金具有分散投資,專家理財的特點,因此也大大降低了其投資的風險。
綜合評價:一般來說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的收益較為穩定,但收益率相對而言較低;股票型基金、投資基金、信托基金等就屬于高風險高收益型的投資方式??傮w而言,基金相對股票來說,收益較為穩定。
二、實物資產投資
(一)房地產
基本概況:房產投資理財是利用房產產權具有可分割性的特性,投資者購買房產后,可以期望通過轉讓或者出租以獲取差價或者租金收益。
收益:房地產投資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出租房產的收益或買賣價差減去相關的稅費以及手續費。目前中國房地產投資收益率普遍在12%以上。
風險:房地產投資的風險主要取決于市場供需狀況以及國家政策風險。
綜合評價:在中國目前房地產的供需狀況來看,房地產市場在長期來看是上漲占主導地位,但是在一些短期的節點上會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呈或漲或跌的波動趨勢。
(二)藝術品和古玩
基本概況:常見的藝術品投資主要包括:字畫、郵品、珠寶、古董等。
收益:藝術品投資潛在收益非常高,具有極強升值功能,隨著持有時間的增加藝術品會不斷增值。目前中國藝術品投資收益率在20%左右。
風險:對于有很強鑒別能力的投資者而言,藝術品投資波動率和風險均較小。
綜合評價:藝術品投資具有風險小、升值快、格調高的特點,但風險總是與收益并存,藝術品投資的特性決定了它特有的投資風險,即鑒賞風險。藝術品投資要求投資者具有專業的藝術品鑒別能力。
(三)黃金(貴金屬)
基本概況:黃金投資包括金條、金幣以及黃金首飾,以持有黃金實物等作為投資。
收益:在當前世界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黃金價格總體上呈持續上漲趨勢,黃金投資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目前中國黃金投資收益率在5%-6%左右。
風險:風險較小,流動性強,交易市場活躍,但存在一定儲蓄風險和回收風險。
綜合評價:黃金的初始投資額較高,并且短期炒作很難獲得預期的收益率,只有長期持有才會有穩定的收益率。在目前全球經濟不景氣、中國經濟緩慢復蘇的情況下,黃金投資作為資金避風港,能規避目前的市場風險,并且獲得穩定、較高的收益率。
三、總結
在國際金融危機后全球經濟處于二次探底的經濟衰退期的基本經濟形勢下,中國目前也處于一個經濟的較小衰退期,作為中國的個人投資者,考慮到現有經濟大環境,黃金、房地產、藝術品等實物投資方式在收益和風險方面相較于股票、債券等金融投資方式更有優勢。當然,任何投資方式風險-收益的選取都是因人而異,只有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式,才能達到效用最大化的投資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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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可斌.中國個人投資者證券偏好與資產選擇研究[D].上海:暨南大學,2006.
[3]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八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篇2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會計目標;法律經濟學;會計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連接并規范所有者、支配者、決策者、執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關系的權、責、利關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從本質上講,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了公司的目標、行為,決定了公司利益相關者中在公司治理關系中的地位。股東、經管階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影響最終表現為對其利益實現程度的影響,而公司會計活動的結果,具有直接調節各利益相關主體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會計目標的實現與公司治理目標具有內在的關聯性。一方面,會計功能的發揮與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另一方面,由于會計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監督的功能,會計行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在維護企業所有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會計法與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一致的。中國企業股份制改造以來,法學界對會計法律制度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從公司治理的視角研究會計法律制度卻明顯滯后于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結構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會計行為,這種研究方法由于規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會成果對公司治理與會計立法并無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國外有關會計目標理論的基礎上,會計目標模式與公司治理模式之間的互動與對應關系進行了歸納和評析,并對我國會計法律規范的完善進行了初步構想。
二、會計目標的價值基礎與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
會計目標是公司治理模式選擇的基礎,也是從法律經濟學視角研究會計法律規范的邏輯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們對于會計目標的價值基礎就有不同的的認識。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兩大法系國家關于會計目標價值基礎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派學說之中,即受托責任學派和決策有用學派。盡管兩個學派的觀點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關于會計目標價值基礎的理論觀點,對兩大法系國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響是深遠的。
(一)受托責任學派與內部治理為主導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責任學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時。該學派認為,由于社會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必然造就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受托經營者應當對委托者盡忠誠、勤勉的義務,會計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此種理論觀點稱之為“受托責任觀”。在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主導會計目標價值的理論基礎即是“受托責任觀”。由資本市場的欠發達,德日企業的融資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銀行是主要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目標的定位必然要傾向于銀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內部控制機制對管理當局進行監控,會計的基本目標主要是反映經營者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
(二)決策有用學派與外部治理為主導的“英美治理模式”
決策有用學派是在證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化和規范化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該學派看來,會計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決策的會計信息,因此認為會計信息是資源利用決策的基礎。在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主導會計目標價值的理論基礎即是“決策有用學觀”。由于英美國家具有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投資者必須通過資本市場以股票或其他證券買賣的方式來決定自己的投資方向,社會資源分配主要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其會計目標必然定位于決策有用觀。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機制對公司經理層進行監控,會計就以為公司經營者的經營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為基本目標。
三、對會計目標與公司治理關系的法律經濟學評價
(一)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經濟學價值
如上所述,受托責任學派把會計目標定位于為公司股東的投資決策需要,決策有用學派則把會計目標定位于公司經營者的經營決策需要,兩者實際上都只是客觀反映了現代公司的產權特點,而對其他利益主體的關注是不充分的。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會計目標如果定位于單一的主體,則構成對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的雙重擬制,從而在根本上動搖公司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公司不僅僅是股東和經理層的事業,而且需要關注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這些利益相關者彼此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交易的契約關系。在這組合約安排中,公司作為他們之間合約的連接點,將這些利益相關者緊密地聯結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認和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還要權衡和調節各種利益沖突。
“效率”指資源的有效使用與有效配置,“公平”是指獲取收人或積累財產的機會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沒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產力就不可能發展,產品與勞務的供給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實現的物質保障。但一個公司為追求效率而不顧公平,它就因無法贏得包括利益相關者在內的廣大投資者的信賴而維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國家是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會計目標的確定也要受制于現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
因此,在進行價值選擇時,我們不能效率與公平絕對化,而應該在肯定公司治理機制奉行效率優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價值要求。
(二)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征與會計目標定位的路徑
1、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征:一是資本市場不發達。企業的經營活動并不是完全以資本市場為導向,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資本市場都不會在企業資本籌集上發揮主要作用,企業大量資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資金從資本市場籌集。在我國市場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交易的不規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權高度集中。在資本市場完善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用腳投票”來對公司的經營不善及時作出反映。然而,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還只是企業的融資渠道,通過資本市場對經營者實行外部約束的機制還沒有形成;三是內部人控制嚴重。董事會本應在監督經營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國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存在著董事會地位模糊的現象,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應有作用的機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國公司會計目標定位與路徑選擇
根據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和會計立法的現狀,我國公司會計目標應該定位為:會計人員在依法享有會計權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義務,創造出既忠實于會計現象又對社會有著較高利用價值的會計信息。從長期看,“決策有用觀”是會計目標的必然選擇,但“決策有用觀”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證券市場假設基礎上的。而在中國當前的會計環境下,證券市場剛剛發展還很不完善,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真實的會計信息需求嚴重不足,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障礙,會計信息失真是當前我國會計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應更強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責任觀”為主。隨著中國會計環境的健全,資本市場發育成熟,并在社會經濟中具有全面影響時,再逐步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再定位于“決策有用觀”。
四、完善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基本構想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會計制度改革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會計立法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然而,隨著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實踐的逐步深人,會計立法的滯后與不足也逐漸顯露出來。為規范公司治理,我國會計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會計監管體系
會計監管模式可分為行業自律、政府主導以及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三種模式。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我國的會計監管體系應該包括會計監管立法體系和會計監管執法體系。會計監管的立法體系解決的是會計監管的法律建設問題,它是實現會計監管的手段和工具;會計監管的執法體系需要從會計監管活動中各要素之間的互動關系來體現,它主要包括會計監管主體、會計監管對象以及會計監管范圍等問題。如上所述,這種“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管體系框架是由我國公司的會計目標與公司治理模式決定的。
(二)會計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現行會計法確立的是政府主導型監管模式,因而會計監管體制主要涉及到會計監管權的設定和分配。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多頭監管體制,會計法律規范之間沖突嚴重,極不利于公司會計目標的實現,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筆者認為,監管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明確會計主體的法律責任,建立訴訟機制,實行民事賠償責任追究制度;統一會計立法,加強會計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性;明確監管主體之間的權責,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等。
(三)法律責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對于會計、會計監管中的法律責任雖然已經有了許多規定,但是無論從立法上還是從實踐上看,主要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會計制度不適應改革的需要;三是有關監管者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應成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立法的重要內容。
(四)會計國際化
按照國際會計規范的構成構建我國會計準則的結構框架。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快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頒布和實施,盡早實現從行業會計制度向具體會計準則的轉變;二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體系的構成,補充和完善我國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如物價變動會計準則、施工合同會計準則、租賃會計準則、外幣匯率變動影響會計準則、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會計制度的制定應能體現會計主體利益與國家利益協調的要求。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會計制度的制定不僅要滿足會計主體核算與報告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的需要,而且要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
篇3
摘 要 在完善的市場條件下,市場融資制度的基本特點是資金配置以市場機制為導向,即社會資金配置都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之上,市場作為一種組織是資金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交易的結合點。但從現階段看,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許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脫困的基礎還不牢固,企業改制不徹底,還未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影響了國有企業進一步獲得資金的支持和發展。
關鍵詞 國有企業 融資方式
一、國有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
融資方式是指企業獲取資金的形式、手段和渠道。目前,我國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
(一)內部籌資
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籌措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主要是供應商的應付未付款或預收款和歷年的留存盈余;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可以節約成本,避免同外部投資者的交涉及簽署相應的條款。
(二)外部籌資
是指從企業本身以外的對象籌集資金,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金融市場來實現的。我國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債務融資,即通過銀行或者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從投資者那里籌集資金;二是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其中,債務融資還可以分為間接債務融資和直接債務融資。間接債務融資是指通過銀行進行貸款融資;而直接債務融資一般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來進行融資。外部籌資中的直接債務融資與發行股票融資又統稱為直接融資。外部融資中如果是上市國有公司,那還包括境外融資。境外融資對國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境外融資最主要的方式是境外上市,即通過在境外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中國證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03年中國企業海外新上市的數量為48家,籌資金額約70億美元;2004年的數量為84家,籌資金額111.5億美元,尤其是2005年,由于有交通銀行、中國神華集團等大型企業,使得這一年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籌資額達到了206. 47億美元。截至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中國企業的市值已經達到了3 700億美元,為深滬兩市A、B市場可流通市值的2.39倍,其中80%都是有壟斷性資源的優質國有企業。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數量、規模都呈現升級趨勢,大型國企現身于其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呈現出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上市公司的質量普遍很高。如前幾年上市的中電信、中聯通,2005年上市的建行,2006年上市的中行、工行等,都是為國家創利的骨干企業。二是融資規模越來越大。2004年融資規模比2003年增長了59%,2005年比2004年幾乎增長一倍。三是上市地點相對集中,美國、香港兩地是國企海外上市的首選地,尤其香港已成國企境外上市的主要舞臺。四是海外上市越來越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優惠政策。例如國務院專門制定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法規。各個地方政府也分別對本地上市企業給予重獎。
二、國有企業的其他融資方式
(一)政策性融資
政策性融資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政策性銀行對一定的項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貸款的形式,其針對性強。政策性融資適用于具有行業或產業優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通常要求企業運行良好,且達到一定的規模,企業基礎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資成本低,風險小。目前中國政策性銀行有三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主要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以國家糧棉購銷儲業務為主體,以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為重點的一家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主要融資領域為城市基礎設施、支柱產業等國家重大項目建設。近幾年來國開行逐漸把城市公共設施領域培育成為成熟的商業領域,并不斷從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使經濟增長由重大項目的單一拉動向城市化的全面拉動轉變,配合了國家投資拉動的政策效果,成為我國中長期投融資領域的主力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是我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外國政府貸款的主要轉貸行和中國政府對外優惠貸款的承貸行。
(二)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具備以下內涵:一是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功能;二是承租人選定擬租賃物,由出租人出資購買;三是供貨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當事人的基本經濟關系同時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四是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必須明確;五是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有購買選擇權。融資租賃在國有企業融資中的優勢:融資租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承租人無需立即支付所需機器設備的全部價款,就可利用租賃物所產生的利潤支付租金。另外,融資租賃還具有對企業信用要求較低、還款方式靈活的特點。而國有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用于采購機器設備,這與融資租賃方式恰好相吻合。融資租賃的特征決定了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較,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并愿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具體來講,戰略投資者就是指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優勢,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拓展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致力于長期投資合作,謀求獲得長期利益回報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境內外大企業、大集團。國有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增資擴股或出售國有股權等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股份制改造,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體制創新、機制創新,達到增強企業實力、提高產品水平、擴大企業規模、不斷發展壯大的目標。戰略投資者(特別是國際戰略投資者)所具有的市場視野、產業運作經驗和戰略資源可以幫助企業更快地成長和成熟起來,也更有可能產生立竿見影的協同效應,在較短的時間內改善企業的收入、成本結構,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最終帶來企業業績和股東價值的提升。戰略投資者更加著眼于未來市場的長期利益,而不像金融投資者那樣往往尋求短期的投資回報。
(四)BOT和BT方融資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采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BT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可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特別是我國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各種直接融資工具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使得我國企業的融資方式日益多元化。關于我國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問題,關鍵在于如何安排內部融資、外部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得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企業價值最大。多元化的融資方式為企業自主融資提供了條件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在1993年至2004年,我國企業的外部融資情況為:境內股票融資額為8 983.46億元,占境內股票、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三者的比重為5.21%;銀行貸款融資額為161 299.98億元,占三者的比重為93.59%;企業債券融資額為2 063.49億元,占三者的比重為1.20%。以優序融資理論為指導,借助我國不斷完善的債券市場,積極擴大我國企業的債券融資比重,按照優序融資理論以及發達資本市場國家的經驗,我國企業應該更加重視企業的債券融資方式,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完善的前提下,不斷提高債券融資的比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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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新形勢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選擇定位
財務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根據摩根士丹利最新的2009中國經濟報告,2009年經濟基本面還將進一步惡化,許多主流經濟學家已經調低了對2009年經濟的預測,這意味著企業資金鏈吃緊的狀況短時期內將無法得到緩解,更意味著我們必須重新審視企業中的財務管理目標定位。那么如何在當前全球遭遇經濟危機的新形勢下,慎重的對待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仔細的分析甄別,做出適合自己企業發展的選擇呢?讓我們從企業的財務管理現狀談起。
1.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其在現代企業中的核心地位
1.1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
企業財務工作,或者準確地說企業財會工作包括兩部分:一是會計核算,二是財務管理。會計側重于核算,財務側重于管理。國際化進程的加快迫使用于指導會計核算的國內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在過渡期新舊兩種核算理念、兩種核算方法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沖突會出現在會計核算的確認、記量、記錄及報告的全過程中,沖突的外在表現形式便是各種各樣的會計核算問題。找到并分析這些問題,對順利實現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進而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會計信息有著不可估量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隨著現代企業的構建,企業財務管理的內涵、外延、功能及其地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強化企業的財務管理已經成為現代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現代企業制度得以保證和實施的重要環節。規?;?、集約化經營的趨勢雖然使得國內企業對財務管理在整個企業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有了一些初步認識,但認識并不意味著重視;此外,不得不承認的一個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企業整體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比較低,常常因核算問題、內部控制、籌資、成本、稅收、業績考核等問題使企業面臨財務困難,所以從解決現實問題出發,也有必要對企業所面臨的突出的財務難題進行分析,逐步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1.2財務管理在現代企業中的核心地位
企業的財務管理通過價值形態對企業資金運動進行綜合性管理,滲透和貫穿于企業一切經濟活動之中,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都與財務管理有關,因此,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處于基礎性地位。企業管理創新的核心是財務管理首先,財務活動是企業一切活動的基礎,涉及產、供、銷各個環節,為其他管理提供準確資料。財務管理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大保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已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其次,通過核算,分析,對比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財務管理也就是企業謀求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正確的財務政策,用規定的財務處理方法去規范我們的財務行為,才能從會計信息的反饋中找準在生產與流通領域中的薄弱環節,堵塞漏洞,從生產管理轉向內部財務管理是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標志。
2.財務管理目標概述
2.1財務管理目標的含義及特征
2.1.1財務管理目標的含義
財務管理目標是財務學的核心問題之一。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理財活動所希望實現的結果,是在特定的經濟體制和財務管理環境中,通過對企業財務工作的科學組織和對資源的合理配置所要達到的具體標準,是評價企業理財活動是否合理的基本標準。
2.1.2財務管理目標的基本特點
第一,財務管理目標具有相對穩定性。人們對財務管理目標的認識是不斷深化的,但財務管理目標是財務管理的根本目的,對財務管理目標的概括凡是符合財務管理基本環境和財務活動基本規律的,就能為人們所公認,否則就被遺棄,但在一定時期或特定條件下,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保持相對穩定的。
其次,財務管理目標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指財務管理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適應多因素變化的綜合目標群?,F代財務管理是一個系統,其目標也是一個多元的有機構成體系。在這多元目標中,有一個處于支配地
位,起主導作用的目標,稱之為主導目標;其他一些處于被支配地位,對主導目標的實現有配合作用的目標,稱之為輔助目標。
第三,財務管理目標具有層次性。層次性是指財務管理目標是由不同層次的系列目標所組成的目標體系。財務管理目標之所以具有層次性,主要是因為財務管理的具體內容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財務管理內容的這種層次性和細分化,使財務管理目標成為一個由整體目標、分部目標和具體目標三個層次構成的層次體系。整體目標是指整個企業財務管理所要達到的目標。整體目標決定著分部目標和具體目標,決定著整個財務管理過程的發展方向,是企業財務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部分目標是指在整體目標的制約下,進行某一部分財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財務管理的部分目標會隨整體目標的變化而變化,但對整體目標的實現有重要作用。具體目標是在整體目標和分部目標的制約下,從事某項具體財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具體目標是財務管理目標層次體系中的基層環節,它是整體目標和分部目標的落腳點,對保證整體目標和分部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財務管理目標多元性中的所謂主導目標和財務目標層次性中的所謂整體目標,都是指整
個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提法。因此,這兩個目標應是同一的和一致的,對企業財務活動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可以把它們統稱為財務管理的基本目標?;灸繕嗽谪攧展芾眢w系中具有極其重要地位,當人們談到財務管理目標時,通常是指基本目標。財務管理目標的穩定性、多元性和層次性是財務管理目標的基本特征。研究這三個特征對確定財務管理目標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2.2影響財務管理目標實現的因素
2.2.1管理決策因素。資本結構是所有者權益和負債之間的比例關系,如果資本結構不當,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效益,增加風險,甚至導致企業破產。使企業的總價值最大,就是要尋找一種最佳的資本結構,揭示資金成本、財務杠桿同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最佳資本結構所采用的工具應該是“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用該方法可檢驗各項融資計劃在不同的息稅后盈余(EBIT)水平上對每股凈收益(EPS)的影響。當EBIT數額超過其無差別點水平時,財務杠桿作用較強的計劃將產生較高的EPS,反之,當EBIT數額低于其無差別點水平時,財務杠桿作用較弱的計劃只能帶來較低的EPS。另外,未來增長率和銷售的穩定性、商業風險、管理當局的控制能力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態度,也將對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確定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同時,也應一并考慮。
投資報酬率與風險。企業的盈利總額并不能反映股東財富,在風險相同的前提下,股東財富的大小要看投資報酬率。企業為達到經濟增長的目的,在面臨眾多投資機會時,往往通過資本預算來作出長期計劃決策。
2.2.2外部環境因素。企業外部環境是企業財務決策難以改變的外部約束條件,對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因此,企業要更多地適應這些外部環境的要求和變化。
法律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手段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將受到法律的具體規范,無論是籌資、投資還是利潤分配,都要與企業外部發生經濟關系。目前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休戚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企業組織法規、財務會計法規、財政稅務法規等等。財務工作人員應該了解、熟悉并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做到有法可依,在守法的前提下完成企業理財的職能,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經濟環境。國民經濟的發展規劃,體制改革的相關措施也對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產生影響。企業能夠正確地預見政府經濟政策的導向,對理財決策大有好處,國家對經濟的優惠、鼓勵和有利傾斜,企業如果認真加以研究,按照政策行事,就能趨利除弊。
此外,商業競爭、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等外部因素,都將對企業的銷售收入、存貨庫存、設備添置、債券投資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為實現企業財務管理之目標,企業必須及時調整生產經營,適應經濟政策,以迅速提高應變能力。
3財務管理目標優化是未來經濟增長的主要途徑
3.1財務管理目標的歷史研究。對財務管理目標的研究,一直是國外財務學者關注的焦點內容之一,近些年我國財務學者也盡力探討,力求找到既能符合財務活動的內在要求,又能銜接國家財務管理目標,并能滿足企業各經濟當事人經濟利益的要求,實現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在我國,公有制經濟居主導地位,國有企業作為全民所有制經濟的一部分,其目標是使全社會財富增長。不僅要有經濟利益,而且要有社會效益;在發展企業本身的同時,考慮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的影響;有時甚至為了國家利益需要犧牲部分企業利益。并且,我國證券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很難找到一個合適的標準來確定“股東權益”。把“股東權益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既不合理,也缺乏現實可能性。而把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則顯得更為科學。
但是,用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如何計量便成了問題。為此,現在通行的說法有若干,其中,以“未來企業價值報酬貼現值”和“資產評估值”具有代表性,這兩種方法有其科學性,但是其概念是基于對企業價值的一種較為狹隘的理解上的。企業是社會的,社會是由各個不同的人構成的,企業的價值不僅表現在對企業本身增值的作用上,而且表現在對社會的貢獻上,表現在對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的貢獻一。所以企業財務目標的制訂,既要符合企業財務活動的客觀規律,又要充分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使之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那么,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衡量指標應該以相關者的利益為出發點。
利益相關者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左右,在美國、英國等長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的企業理論主要區別在于,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比如股東、政府、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甚至是社區居民,企業不僅要為股東利益服務,同時也要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3.2新形勢下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那么如何在當前全球遭遇經濟危機的新形勢下,慎重的對待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仔細的分析甄別,做出適合自己企業發展的選擇呢?
新形勢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國特色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為:以國家的方針政策為依據、市場競爭為導向,力求在企業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穩步增長的基礎上,實現企業所有者(股東)財富和職工人均收入最大化。首先,它符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性。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的經常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社會由企業來組成,企業由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來組成,各企業都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這三個經濟利益主體的需要,社會主義的基本生產目的就實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最終達到共同富裕,企業財務管理終極目標,就是要使組成企業的各個經濟利益主體都富起來。其次,它符合統一性特征。它直接明確企業的目標由企業所有者(股東)目標、經營者目標和職工的目標來組成,主張三個利益主體通過協商使各自的目標統一于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之下。第三,它符合貨幣性特征,均可用貨幣量化,便于分解。第四,它符合明晰性特征,概念清楚、表達準確、沒有疑義。第五,它符合可控性特征,如果將所有者(股東)財富量化,可用每股收益、股利支付來表示,所有者財富和人均收入指標都是財務管理可控的指標。綜上述,將它作為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比較恰當的。不僅如此,如果把它作為我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還可以有效地建立企業內部的利益制衡機制,解決企業目標與國家目標的統一問題。對于解決我國企業存在的隱性收入問題也會有所幫助。
結論財務作為一種經濟現象,體現的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分割和價值分配關系。從理論概念的角度來考慮,作為目標,必須服從于本質。財務就一般本質來講,應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減少破產風險,使企業能夠長期穩定地生存下去,并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通過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使企業獲利。財務的主體是企業,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目標決定財務目標,企業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決定財務管理目標的趨向與最終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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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公司法改革的社會轉型背景
社會的轉型既包括經濟基礎的變革,也包括上層建筑的調整。二者的結合,構成社會經濟結構、政治結構、社會結構、文化結構的整體性變遷?!拔镔|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⑴,所以社會轉型的內在動力是經濟變革。我國社會轉型采取的是漸進式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經濟變革
從發展經濟學和轉軌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當今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中國的經濟變革從政治決策開始。1978年的將中國推向“改革開放”的時代;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部署。與之相對,我國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劃分成探索發展階段、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階段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⑵ 相應地,改革的核心分別是:第一階段,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引入市場機制、正確認識和處理計劃和市場的關系;第二階段,如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第三階段,朝著市場取向的改革繼續邁進,建成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在制度層面,一系列民商法律和經濟法律相繼出臺。特別是《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等的相繼頒布實施,對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企業改革發揮了保障和促進作用。如果說,1993年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促成了《公司法》的出臺,那么十年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和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兩大論斷,消除了在完善基本經濟制度認識上的障礙和誤區,是改革理論的創新,打開了制度創新的空間。為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解決了在公司法人財產權問題上的分歧,使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在更為堅實完善的經濟制度之上,將有力推進我國公司法制的改革。
(二)政治變革
以法學家的眼光觀察轉型社會,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私權利、覺醒了,而公權力卻仍然維持著很大的干預和控制力。這就造成了轉型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必然沖突。(3)政治變革從一定意義上說是“還權與民”,通過壓縮公權的空間,擴大私權的范圍。
在社會轉型時期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政治體制是政治變革的目標,其核心主題是實現政治體制功能的戰略性調整。(4)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無所不包的職能有很大的差異,我們的政府在朝著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方向發展。政府職能轉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旨在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政府行使職能的方式上不僅強調“以法治國”,還要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做到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的陸續頒布實施即為明證。
政府職能轉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將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有益的公共政治環境。同樣地,對做為市場經濟重要主體的公司的準入、運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我們應當強調的是,將調和利益沖突、調解社會矛盾和體制創新納入法治的框架是發展的方向。(5)因為有效的機制是是利益沖突調解的結果,是人們在追求各自利益的過程中磨合出來的,其本身就是一個社會過程。以法律來穩定這種機制即是法治演進的應有之意。
(三)社會變革
社會生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轉軌時期的社會結構發生變化,當前社會整體結構、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機構及社會身份結構呈現出新的特征。中國社會正從“熟人社會”轉變出來?,F代的市場經濟社會,人的生活陌生化,使得人們自我約束減小,人的行為隨意性將增大,這樣的社會環境容易讓人作出“熟人社會”所不敢做的行為;經濟成分和經濟利益的多樣化、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趨勢相當明顯,反映出社會運行機制及其規則的變化;加入世貿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多極化的國際背景下,我國的市場規則在很大程度上要與發達國家的規則接軌,從而加劇了對社會生活相關方面的影響;非政府組織的成長、政府權力的收縮和民眾權利復歸推動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社會基礎——市民社會充分發育?,F代公司是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的縮影,社會生活的上述變化,必將反映到做為市場經濟舞臺上重要主體的公司中,深刻影響公司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
(四)文化變革
中國社會轉型還體現在社會精神生活中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文化關懷等方面的變遷。在我國特殊的社會文化歷史背景下,歷史上“重義輕利”的儒家文化傳統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主義精神”,使民眾的逐利欲望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壓抑,而這種欲望一旦在市場經濟條件釋放,便得到空前的膨脹與張揚,民眾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不斷覺醒,價值呈現多元化。與此同時,現實經濟生活中也表現出誠信觀念淡漠和倫理價值缺失。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和網絡技術急劇擴展增強了社會生活的透明度,也改變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和企業的運行方式。此外,由于傳統慣性歷久不衰,在國人思維方式上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依然存在。如果說公司企業是一種文化現象,那么文化的變遷勢必反映到公司法制的改革之中,因為文化是法律差異的根源。
二、社會轉型背后的“經濟學帝國”及其對法制改革的影響
中國社會轉型的動力來自經濟變革,經濟變革由政治決策直接推動,經濟學家對政治決策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力是其他學科的學者無法比擬的。在當代社會,經濟學所謂顯學,出現“經濟學帝國”景象,并對社會轉型發揮重要影響。
(一) 經濟學家的話語強勢
當我們言及經濟學帝國主義時,大多指一些經濟學家從事了其他領域的研究,或者是其他領域的研究者主動利用了一些由經濟學首先提出來的概念、命題或分析進路,甚至指主流經濟學的量化模型被廣泛用于其他學科。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研究呈現出一種強烈的擴張趨勢。(6)無論在社會學、人類學還是法學甚或是其他學科都面臨著來自經濟學家的挑戰。1992年,貝克爾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使這一擴張達到了最為尊榮的一步。貝克爾運用經濟學理論研究了許多傳統的社會學問題: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種族歧視等,將社會學納入了經濟學研究范疇。1993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諾斯又從宏觀層面將歷史研究、甚至社會歷史中的意識形態都囊括進入經濟學的制度研究。在法學領域,盡管無人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但是微觀經濟學對法學以至法律實踐的影響,至少在美國,甚至超過了上述學科。無論是傳統的普通法領域,還是近代以來的政府規制,無論是憲法理論還是程序法,甚至司法體制都經過了經濟學的分析??扑?、布坎南等人在法學界有著重大影響,而波斯納早在1973年就一手對美國的幾乎全部法學領域進行了經濟學的重構。(7)一大批法律經濟學學者已經進入了從聯邦最高法院以降的各級法院和各州法院,法律經濟學從純學術研究進入了司法實踐。
這些年國外經濟學學說和經濟思想的不斷引入,使中國的經濟學也向各個領域深入。在學術界,大量包括經濟學散文和隨筆在內的經濟學文獻,使得許多年輕學者從思維方式到日常術語都有明顯的變化,交易費用、信息成本、囚徒困境似乎是最便利的分析概念或模型之一。正因為如此,經濟學帝國主義這一說法在包括經濟學界本身的許多學術人士中傳播起來。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學家直接參與黨和國家的決策,把學術觀點轉變為政策,對社會轉型施加影響,表現出強勢的話語權。
(二)經濟學家為何關注法律
近三四年來,經濟學家非常關注法律和法治問題。2002年7月,一批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成立了上海法律和經濟研究所。經濟學家為什么要研究法律?這里面有深層次的原因。(8)經濟學家最終關心的是經濟問題,經濟學家在研究法律問題時,他更關心的是這樣的法律、法治體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什么。經濟學最初研究資源配置、一般均衡理論、價格制度,后來人們發現價格是很重要,但經濟要運行好,價格機制并不能完全說明問題。這便有更深一層次的企業和產權因素。產權重要是因為對人的激勵是很重要,不管價格對不對,沒有好的產權,就沒有激勵,而沒有激勵人們就不投資、不干活。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推理。所以才有產權激勵。再進一步,產權、企業和公司治理結構從何而來?進而發現,不同的法律體系會導致不同的產權界定、執行、保護和合同的盛行以及市場秩序的建立。理論的一層層深入與我國改革進程非常相吻合。上個世紀80年代初,當我們考慮中國經濟問題的時候,最時髦的說法是管理,我們中國經濟不行、企業不好是因為管理不好,到80年代末后期時就提出了產權問題。到了90年代,諾斯、科斯等人的學說引進后,發現更深一層的是制度問題,不僅是產權,還牽涉到整個制度環境,其中包括政府。那么,到了現在又上升一層,它是法律的問題。國外經濟學界過去的十多年里,特別是美國和歐洲,研究法律、研究法治成為比較制度經濟學中的熱門。為什么相當多的優秀經濟學家在討論這個問題?這些經濟學家來自不同的領域,從不同的角度,卻都集中在探討法律法治問題。如此看來,這不僅是中國的特殊性,而是全世界共同的通性。所以,不管哪個經濟學流派,人們發現都逃不開法律、法治這樣的問題。這是學科發展自然深入的結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學家關注法律是好事,不僅因為他們的思維可以帶來法學研究新視野和新氣象,更關鍵的是目前他們在決策層面的話語權對法律改革的推動比法學家大的多。
(三)以創新的法學理論推進公司法改革
解析“法律的經濟分析”理論,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動,包括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9)
“法律的經濟分析”與傳統法學相比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法學與經濟學在研究主題和價值觀上有相當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經濟學提供了一套分析人類行為完整的架構,而這套架構是傳統法學所缺少的。傳統主流的法學理論一直是法律的哲學,它的技術基礎是對語言的分析。絕大多數法學家把實證研究想象成是對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釋的一致性。法律的經濟分析是一個與傳統法學思維不同的方向。研究方法的差異并沒有改變“法律的經濟”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的均衡訴求。(10)均衡是個借自于微積分理論的數學概念,指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趨向均衡。中國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的供求之間從不均衡過渡到均衡,即我們要充分保證避免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嚴重短缺。這種均衡應當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個方面。 法律改革的實質是重新配置公權力和私權利資源,是一種制度的重新安排。當前,中國法律存在著的不均衡狀態直接影響法治進程。
具體到我國公司法學的研究,有人尖銳地指出其尚停留在介紹性質的本科課程的初級水平。此話雖然刻薄,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公司法學科研究的問題。對文獻的抽樣統計分析表明:大量著述內容是對境外公司法學成果的介紹引進和評述,對國內公司法問題進行原創性研究較少;研究方法上規范性研究多,實證性研究少;研究深度上就事論事多,聯系社會生活進行深入分析論證的少;研究偏好于熱點及時髦話題,對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全面深刻研究的不多。公司法研究低層次、低效率的現狀若不盡快改觀,對公司法制改革有害無益。
凱恩斯曾對指責經濟學家的人反駁說,很多人都覺得經濟學家的想法是沒有用的,只有利益是重要的,但是蹩腳的政治家做決策的時候,腦子里想的不過是幾個世紀前更蹩腳的經濟學家的某些訓誡。這里講的就是知識的力量。推動公司法改革的力量是多方面的,而來自于知識的推動力量至關重要。拓寬公司法學的研究視野,改進研究方法,進行公司法研究的理論創新,是積蓄力量的好辦法。
三、轉型背景下公司法制的困境檢討
從“法律的經濟分析”角度觀察,法律做為稀缺資源也是一種公共產品。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轉型時期的公司法律制度處于供給不足的狀態,表現為公司立法的質量、規模、體系化方面都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同時公司方面的法規規章過于泛化,涉及領域廣、干預力度大,有些進入了它不應介入的領域,構成市場經濟和法治的障礙,成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立法和法律的執行是利益相關各方的博弈,立法和法律執行的過程就是利益衡平的過程,其結果是達到法律及其執行的動態平衡,進而實現效率目標。公司制度供給的不足,使博弈各方權利邊界模糊,法律的激勵功能萎縮。行政執法部門權力膨脹,缺乏有效的制衡,造成權力濫用,嚴重影響其他參與方的積極性;股東和公司守法的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時,受自利性動機的驅動很容易越過法律的邊界;司法機關在法律依據不明確時,選擇不受理或審而不結的做法,影響到審判效率的提高。鑒于現行的低效率公司法律制度使得公司運行和經濟運行處于非均衡的狀態,因此,改革公司制度促成制度供給與經濟發展的均衡是當務之急。
(一) 立法造成的窘境
《公司法》立法時沒有實踐是所有問題中最大的問題??陀^上由于當時我國公司法實踐較少、理論研究薄弱、從起草到出臺的時間倉促等原因,加之主觀認識上的局限,尤其是受我國社會轉軌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階段性特征影響,1993年《公司法》雖然借鑒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立法成果,卻以國有企業和傳統產業為立法的參照系,造成立法觀念陳舊、可預測性差、法條過于原則、法律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強等缺憾。(11)最為突出的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實踐中,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問題,如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掏空”卻不能及時制止,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弄虛作假、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卻沒有相應的制約和救濟手段。為此,必須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對包括獨立董事、民事賠償在內的董事制度、監事制度、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制度進行補充,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同時,與公眾公司相關的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定、關于累積投票制的規定、關于股東訴權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損害賠償救濟的規定、關于董事、經理誠信義務的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私募和定向發行方式增資的規定等都沒有規定。雖然在1999年為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對公司法的兩個相關條文進行修改。由于此次修改未做深入論證,加之僅涉及個別條文,學者評價不是很高(12)。
(二) 司法中的窘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遇到各類公司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多。(13)主要涉及以下四類糾紛案件:第一類是公司設立糾紛。公司設立過程中,經常發生因發起人出資不實引起的糾紛,公司設立失敗引起的糾紛,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設立條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糾紛等等。
第二類是股權轉讓糾紛。一般涉及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復雜的民事關系。這方面的糾紛主要有:因轉讓的股權存在著瑕疵引發的糾紛;因掛名股東、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轉讓股份引發的糾紛;因干股或空股、技術股等轉讓股份引發的糾紛;關于股東資格的確認標準等。第三類是股東權益訴訟。主要有:股東請求檢查公司賬簿糾紛,股東表決權糾紛,股票優先購買權糾紛,請求分配股利糾紛,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糾紛,請求公司對轉讓的股份予以登記糾紛,請求解散公司進行清算糾紛,不實信息買賣股票的損害賠償糾紛等。 第四類是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訴訟。如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相互控制,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對子公司采取不當控制,子公司歷來作為母公司的組成部分存在,母子公司之間存在不正當的商業條款,擅自轉移利潤或風險逃避債務等情形,法律關系異常復雜,相應的規定亦應當明確。
有權利就應當有救濟。由于對上述四類案件缺乏明確的法律標準,審判機關在立案、審理等環節無法可依,面對當事人的訴求,進退維谷。司法實踐的窘境急需公司立法做出積極回應。
(三) 執法的窘境
移植法律至少有三個變數:移植的法律是否適應移入國的實踐;移植的法律本身在發生變化;移入國的實踐也在變化之中。據此結合公司立法現狀推之,我國現行法的一些條文不符現實情況,無法執行。與之相對,經濟生活中的許多事件又與法無據。造成了,行政部門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更有甚者,行政部門頒行眾多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規則,其內容超越上位法律,出現行政機關“造法”的反常情況。比如,關于發起人人數的問題,公司法第75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但對發起人的上限數量沒有規定,以致于在實踐中,常被一些人鉆空子,出現了發起人多達數千人的情況,公司在發起設立時形成變相的公開募集,變相非法集資。如不對此加以限制,將會產生不利的后果。通過制定法規或規章予以規范,則會發生下位法規規章效力越位的情況。
(四) 守法的窘境
守法不僅指公司法相關主體依法行事,更包括利益相關方依法維護和獲取利益。公司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由于缺少具體內容,而使守法者陷入窘境?,F行公司法中對公司的轉投資行為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但是在實踐中,不少公司為分散風險、支配更多經濟資源或拓展業務領域,迫切需要設立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其他企業。過度限制轉投資行為,會使很多公司喪失市場機會,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轉型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戰略重組。公司法還對股票回購及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股票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利于提高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公司激勵機制的建立。公司法關于股票發行條件在時間和盈利方面的要求標準過高,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便利融資,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再譬如公司法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是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但是,缺少這一請求權的具體內容,如持有股份多長時間才有資格請求,采用何種請求方式方為正當,提出請求而不被采納如何救濟等等。因此,一旦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遇到困難,就很難得到妥善解。又如股份轉讓制度,為了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強調股份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這一設計的用意是良好的,但無記名股份在哪里交易卻沒有明確。再以監事會為例,它作為法定的監督機關,公司法雖規定了它擁有財務監督、合法性監督和妥當性監督的職權,但缺少實現其監督職能的充分條件。(14)實踐中其監督手段、監督無效補救等均系空缺。
四、以公司法改革推動社會轉型進程
(一)改革公司法以推動社會轉型
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具有一種特定的游戲規則 ,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游戲規則就是法治。法治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有極為密切的關聯,對經濟發展和經濟效率起促進作用。法治是從兩個方面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約束的是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意干預;第二個作用是約束經濟人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15)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預經濟的前提下以經濟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來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進市場的作用。如果沒有法治的這兩個經濟作用為制度保障,產權從根本上說是不安全的,企業不可能真正獨立自主,市場不可能形成競爭環境并高效率運作,經濟的發展也不會是可持續的。近年來,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發展和經濟轉軌的影響是法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同時也正在成為國外主流經濟學,特別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前沿。過去,制度經濟學往往流于泛泛地論述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的影響。這些年來,無論在理論分析還是在經驗實證方面研究都有很大突破。在理論方面,經濟學家運用博弈論、合同論、信息經濟學等分析工具對法律和法治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做了比較準確的并與主流經濟學接軌的分析。在經驗證據方面,經濟學家也已經具體地定量研究不同法律體系、不同類型的公司法、證券法和對金融及其它市場的規制(regulation),對公司融資、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市場發展、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整體經濟增長的影響。理論分析和經驗證據的結果大都表明法治和適當的規制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相反情況下,缺乏法治和“過度規制”(excessive regulation) 往往是窒息經濟活力和妨礙市場發育的重要原因。這些最新研究取得了兩大進展:一是理論分析和經驗證據都具體化了,超出了泛泛論述的舊的研究方式。法治為何有作用以及不同法律規定為何產生不同結果,既取決于政府和經濟人的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影響,也受制于文化、歷史等諸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的因果關系可以用主流經濟學中的工具來分析,由此產生的理論也可以用系統的數據通過計量經濟學的方法來檢驗。二是發現許多過去研究的某些制度因素背后還有更深層次的法治和法律因素。比如在轉軌經濟中,產權的不安全性往往比資本市場的缺陷對企業發展的阻礙更大。又比如在沒有法治的保障條件下,市場很難長期持久地保持自由開放。通過對我國公司法弊端的改革,確立公司法治,規范經濟人的行為,約束政府行為,確保產權安全,使公司企業真正獨立自主地運營,形成有序高效的競爭環境,對經濟轉軌和社會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二)公司法改革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社會轉型背景下的中國公司法改革,必須考慮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變遷的特定現實。以下幾重關系應妥善處理:
1、公司法變革與“內生性法律”的關系
比較制度分析是近年來經濟學領域研究的一個新動向,主要比較近現代東西方社會市場秩序及其內在制度規則的差異及其形成的原因。近期有學者在比較制度分析的框架下,提出了一個新的研究方法——“內生性法律理論”,也就是說法律制度“并非是不變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市場參與者自我約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內生地生成,并對上述均衡與行為模式加以強化、鞏固”。(16)從內生性法律理論來看,通過修改法律制度去強制性地改變各類主體行為的做法不會有多少效果。重要的反倒是應該要看清在市場行為模式沒有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存在的、自我約束性最優均衡是否已經形成,既對現存法律制度是否阻礙了市場最優反應作出判斷。這是因為,均衡作為市場自身的最優行為模式,與法律制度之間經常會發生背離,對這種背離的判斷是最關鍵的。強行地改變法律制度,以此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其結果將是“強扭的瓜不甜”。這一分析為我們思考公司法律制度與經濟體系的關系提供了新的視角。其重要意義在于,不是按照行政的意志,而是按照市場和企業的意愿來推進公司法改革。與之相聯的是公司法上的強制與自治、企業中心與社會中心關系的處理。
2、法律移植、“路徑依賴”與綜合變量的關系
“路徑依賴”是一個制度經濟學家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指人們一旦選擇了某個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慣性的力量會使這一制度不斷“自我強化,讓你輕易走不出去”。 制度的重要性固然不容置疑,但我們必須正視這一點——制度只不過是決定經濟發展的函數中的主要變量之一,而不是變量的全部。法律移植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進行法律移植時既要考慮制度的適應性、已有制度的慣性,還要看看影響法律改革的其他因素。與此相聯的是制度之間的互補性,公司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有機整體,并非僅指公司法典。公司法改革對功能相近和功能互補的制度應在更寬泛的邊界內調整和充實。所以在公司法改革過程中,關鍵的問題在于:第一,怎樣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以及發展必要的制度和規范來維護這些法律?第二,法律是否應該都是強制性的。政府在法律實施、調查和維護法律的確定性方面或許有自己的優勢,然而,政府的強制干預常常較慢,易出錯誤,而且受制于公共選擇的壓力。(17)讓公司享有在法律制度范圍內選擇的自由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之間關系密切。同時持續的競爭壓力——不管是通過產品、金融還是通過監管競爭而產生的——至少提供了一種與更具強制性的監管建議同樣有意義的政策方法。一個有借鑒意義的事件是,日本2003年4月通過新的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使用兩種而非單一的公司管理體系:第一個選擇類似于美國模式,這些公司必須成立主要由外部人士組成的一些委員會,由這些委員會任命CEO,監督會計政策,確定和調整薪酬等等。另一個選擇是經過修正的傳統日本模式。成立審計委員會監督財務問題和董事會,后者必須包括很大比重的外部董事。這體現了一種新的公司治理模式,這說明日本走向了多樣化的公司管理體系。(18)在公司治理的結構方面,很多公司的所有權并不是集中的,而是分布在中小股東手里,主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下降了。在過去的十年里,銀行影響力的下降給日本的公司治理帶來了某種真空,目前法律正在調整以適應這種狀況,通過在公司治理中加大外部人的影響力度來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效率、自由與公平
效率既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也應當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標。它的價值不僅僅因為它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新的視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
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最佳效率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處在相等的均衡點上。所以,效率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追求節省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浪費。在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準,即以效率為標準來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問題。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為權利而斗爭說到底還是利益驅動的結果。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律經濟學在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意義上的效率標準(Kaldor-Hicks efficiency)。按照這一效率標準,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必須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自由、公平也是法學和經濟學的重要范疇。傳統法學和傳統經濟學關于自由問題的文獻浩如煙海。從市場經濟、法治與政府關系的角度觀察,自由、公平則會有新的涵義。在現代市場經濟下,雖然現貨交易和人格化交易仍然在相當的范圍內進行,“非人格化交易”(impersonal transaction)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中買賣雙方不一定熟悉對方,甚至都不認識對方。因此僅靠雙方信任而完成交易往往是行不通的。這就需要第三方(通常是政府)來公平地執行合同。同時,雖然政治與經濟仍然密切相關,政府與經濟人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政治與經濟的關系變成了“保持距離型”(arm‘s length type)。(19)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同于傳統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基礎最根本的一條就是法治。這里法治的含義超出經濟范疇,其本身也有獨立的平等、正義和公正等價值標準。法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兩個作用:一是約束政府,即約束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意干預;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預經濟的情況下以經濟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來操作。如果說法治的第一個作用往往意味著放松規制(deregulation)的話,那么其第二個作用往往意味著引入某些規制,其目的既是在確保效率的基礎上實現公正。正是通過法治的這兩個經濟作用,現代經濟在制度上確定了政府與經濟人(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保持距離型關系。這是現代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創新,而又可持續的制度基礎。法治的第一和第二個作用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法治的第二個作用是以第一個作用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當政府行為受到約束而與經濟保持一定距離時,政府才可能成為不偏向的第三方來支持和增進市場的有效運作。有些人反對政府的干預作用,并不是因為他們就相信自由放任的市場是完美的,而是因為他們認為在當法治的第一個作用不能保障時(即當政府不受約束時),政府干預市場時難免濫用權力,結果反而降低市場運作的效率。顯然,政府規制市場需要受到法律約束(比如政府不可以隨意定義什么是不正當競爭,也不可以隨意指令什么經濟活動需要被政府管制),以防止過度規制。然而,法治的第一個作用(即約束政府)和第二個作用(即約束經濟人)又不是一個簡單的關系。事實上,這兩者之間常會存在矛盾:一方面,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約束經濟人往往導致政府濫用其權力;另一方面,過度約束政府又可能會削弱其支持和增進市場的積極作用。
在公司法改革的討論中,降低公司準入、變更和運營成本,提高公司設立和運營效率,已有共識。但在公司自由和社會公正問題上存在一些過于絕對的傾向。依前面所做的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在制度上確定了政府與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保持距離型關系,是現代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創新,而又可持續的制度基礎。絕對的自由和絕對的公正都是政府與公司的距離太遠和太近的結果,所謂公司自治過度和政府過分強制,其失衡勢必造成公司運營乃至市場效率低下。
(三)公司法改革的原則
1、 漸進原則
轉軌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特征,不確定因素太多。漸進式改革,也使得法律改革不可能采取突變式的做法。有學者認為公司法修改可以有三種選擇。(20)所謂大規模的公司法修改,應是在總結我國經驗和廣泛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改造現行法的結構,對條款進行徹底修改。所謂中型規模的公司法修改,應是在總結經驗和比較廣泛地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在不徹底改造現行法的結構的情況下,就公司法既有缺陷和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之處,對公司法條款作較大修改。這種模式的典型,是“專利法”的修改。所謂小規模公司法的修改,指僅修改公司法的某些個別條款。如1999年對公司法的修改,就屬于公司法的小修。從現行公司法的現狀和市場經濟發展、公司運營的要求而言,小規模修改公司法不能滿足要求,不可取。大規模的公司法修改,無疑最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司運營的要求,但耗時太長。因此,現今僅可采取中規模修改公司法的模式。
2、釋放公司自治能量,鼓勵適度自由競爭的原則
現代公司法的重要特色是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的保障,開拓民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空間。公司法改革必須滿足公司發展的需求,實際上也是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和公司競爭的需求。政府的適度介入,減少公司進入市場的限制、降低投資門檻,造就在資本流動的優勢環境。
3、走向一個更大的任意性規范體系
從立法技術上考慮,賦予企業更大的自由權利,在公司法律規范中就要尊重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建立一個更大的任意性規范體系。(21)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應視為有效。公司法中究竟哪些是強制性規范,哪些是任意性規范?處理這個問題首先應區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有更多的強制性規范。其次要區別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當有更多的任意性規范。例如在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上,在公司意思機關的設立及權限、法定代表人、表決程序中涉及章程修改、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等方面應是強制性規范,在這個基礎上,其他方面應當允許在章程中作出具有各自公司特點的規定。
4、以資本真實為靈魂
對于做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司來說,市場經濟的行為從法律上概括有兩大行為:投資行為和交易行為。(22)公司法是投資行為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是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定。公司本身是作為資本性質的,只以資本作為信用,以資本的多少和公司資產的多少來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的靈魂是資本真實。只有資本真實,才談得上公司治理、中小股東的保護等問題,所以,不論從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的角度,公司法應明確出資者的責任,規制虛假出資和抽逃資本行為,完善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相應規定。
注釋:
(1)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頁。
(2)桂世鏞張卓元:“我國市場取向改革的實踐與理論創新”,《人民日報》2003年10月22日第16版。
(3)江平:“轉型期的中國法治”,2003年12月20日在《經濟觀察報》2003年“觀察家年會”上的演講。
(4)劉世軍:“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上海社會科學學術季刊》2000年第1期。
(5)樊綱:《駕馭脆弱的世界》(盛洪主編中國著名經濟學家演講系列),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頁。
(6)朱蘇力:“經濟學帝國主義?”,為光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第1集)所寫的書評。
(7)同(6)。
(8)錢穎一:2003年7月11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較》論壇上的演講。
(9)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文版譯者序言),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
(10)史晉川:“法律經濟學述評”,《經濟社會體制比較研究》2003年第2期。
(11)葉林:“關于我國公司法的基本評價和修改建議”,《證券法律評論》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頁。
(12)馮果:“變更時代的公司立法??以臺灣公司法修改為中心考察”,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競爭體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論文集》。
(13)詩桐,“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公司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法制日報》2003年2月19日。
(14)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公司法面臨的轉變??公司法修改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全球競爭體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論文集》。
(15)錢穎一:“市場與法治”,《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3期。
(16)鶴光太郎“用”內生性法律理論“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體系”,吳敬璉主編《比較》第8期,第126頁。
(17)斯蒂芬。崔:“法律、金融和路徑依賴:發展強大的證券市場”,吳敬璉主編《比較》第8期,第159頁。
(18)清木昌彥:2003年8月29日在中信出版社《比較》論壇上的演講。
(19)錢潁一:“市場與法治”,《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3期;錢潁一:“政府與法治”吳敬璉主編《比較》第5期,第9頁。
(20)同(17)。
篇6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生產要素;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25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9—0043—05
黨的十報告要求“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的均衡配置”。而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金融服務的創新,既是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培育新型市場主體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流動、加快新型城鎮化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任務。為此,本文著重對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搭建農村要素交易平臺、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建立農村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力圖尋找一條城鄉土地、金融、人力等各類生產要素平等交換的新路徑。
一、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造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于鎮、村或居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當前,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現代企業性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量化到人,實現“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讓農民按份享有集體資產收益,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第一,現實中的農村矛盾倒逼改革。當前,在城市化過程較快地區和城鎮周邊地區,面對大量承包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在集體成員中的分配資格和份額、村干部“暗箱”處置集體資源資產、外來工商資本侵占土著居民權益、物業性房屋租金上漲較快、撤鄉并村和“村改居”等現實問題,廣大農民在新一輪利益分配格局中卻常常缺少足夠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收益權,造成干群矛盾大、群眾怨言多,也影響著基層政權的穩固,迫切需要找到新的解決路徑。從成渝、蘇滬、廣州、北京等地發展經驗看,在明晰集體資產歸屬的基礎上推行股份制改革,讓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產的“虛化占有”轉變為“按股共有”,進而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有效規范集體資產收益的“二次分配”,大幅增加農民的紅利性收入,是新型城鎮化、農民市民化的必然選擇。
第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改革。市場經濟是主體經濟,首先要求產權清晰、流轉順暢。當前,農業農村發展的組織化程度、“三化”協調發展程度還不夠高,城鄉居民收入持續快速增長的態勢還沒有最終形成,原因主要在于農業農村的“市場經營主體”培育工作較為滯后,統籌城鄉的市場化機制還不夠健全。我們姑且不論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民營主體在資產不明晰、運作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方面的“空殼子”問題,只討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尷尬”困境。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政經不分”。依照法律政策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但實際上絕大多數行政村、居民組并沒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干部既是“父母官”,負責社保、計生等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也是“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集體資產,這種政經不分、企事不分的村級治理體制,是集體資產流失和收益降低、農村干部的制度溫床。二是村委會不是市場經營實體。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是獨立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組織,但95%以上的村功能虛化弱化,村委會代替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十分普遍。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市場主體,首先需要明晰集體資產家底,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集體房屋所有權證、集體林地所有權證、集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證等證書,并可根據需要到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抵押登記,需要到工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接受《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稅務法》等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照章納稅,規范運作。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冊登記時的資產界定、股民界定難度較大。復雜多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構成、股份構成、資金構成,可能難以符合工商、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要求。同時,現行法律對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不一定是享有集體資產收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明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迫在眉睫,這不僅是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分配糾紛、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糾紛等農村矛盾的前提,更是推進戶籍與土地權益分開、解除土地對農民進城束縛的重要任務。
第三,發展集體經濟需要改革。黨的十要求“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這為化分散農戶的單打獨斗,為全體村民的抱團發展,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在農村“六權”確權頒證完成、農村資產處分權能充分、村級集體公司注冊設立等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村級集體公司應著手編制行政村產業發展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并且可以“鄉鎮企業”名義申報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項目建設,而不需要將集體土地轉征國有。當資本缺乏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募集本村股民資金、外來人員資金、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銀行融資等增量擴股方式,來破解資金問題。當本村力量薄弱時,還可以通過土地入股、資金入股等方式,與其他村、鎮集體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新的社區股份合作社等經濟實體,共同投資開發項目,抱團競拍國有土地,建設標準化廠房、商鋪、職工公寓、專業市場等物業資產,每年按股份分紅,走出一條股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新路子。
二、建設農村產權交易平臺
我們必須承認,過去的幾十年,我們取得的城鎮化、工業化成就,是建立在“三農”做出巨大犧牲和貢獻的基礎上的。當前,在新的發展背景下,由于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虛置性——表面大家共有、實則人人無份,由于農民擁有集體資產的殘缺性——農民缺乏處分權以及抵押、擔保、轉讓等權能,加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封閉性——成員身份只限于原住民,產權只能在本組織內轉讓,不能滿足城鎮化、一體化的開放性體制要求等等,廣大農民依然處于“不平等”的弱勢地位。具體體現在:
一是農民手中沒有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的權屬證書,特別是承包地權證與土地、賬簿互不對應。河南濟源市平原地區承包土地規?;鬓D率已達60%左右,但90%以上為村組集體二次發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自主流轉權。二是農民不擁有對產權的充分處置權,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外村村民不能購買,城市工商資本很難進入農村市場;農村承包地“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客觀現實,導致承包關系極不穩定,影響著現代農業的長期投資積極性。三是農民不擁有市場定價權,許多愿意出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很難將信息公開出去,而反租倒包給村集體后,流轉價格常常低于真正的市場價值。四是農民集體不擁有集體建設用地的開發經營權,城市郊區農民的土地基本上被政府以修建市政設施、工業項目、城市新區占地等名義進行低價收儲、拍賣,將廣大農民排除在新一輪城鎮化、工業化的利益格局之外,難以充分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五是農民的產權難以同城市國有土地、商品房一樣,到銀信部門進行抵押貸款,進城落戶農民的資產實際上基本處于閑置、死滯狀態。
要解決上述問題,實現農民“平等參與”城鎮化進程、推動城鄉生產要素的“平等交換”,應當解決好“有權屬憑證”、“有參與機制”和“有交換平臺”三個問題。第一,需要加快農村產權的確權頒證。歸屬清晰的農村產權,是進行要素市場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應把村級集體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權證”歸還農民集體,快速推進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在所有權確權的基礎上,及時跟進“農村土地使用權”(包括承包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林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確權頒證工作。第二,需要完善農村要素流轉機制。根據所有權與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均可彼此分離的理論,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規定,雖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能進行交易的,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使用權均是可以進行有期限、有償流轉的。比如:法律規定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但并沒有規定城鎮居民不允許長期租用農民住房。也正因為此,推動有期限的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使用權等到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融資,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當進行了抵押登記的農戶發生不良貸款時,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政策性的收儲機構來經營管理不良資產,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第三,需要搭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從武漢、成都等地的探索實踐看,農村的動產和不動產是應該而且可以上市進行交易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小農水工程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等權益類產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掛鉤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農業生產性設施、二手農用工具、大宗農產品現貨等資產類產權,均可以納入市場交易平臺實現流轉。當前,迫切需要整合農業、國土、林業等部門的行政資源,建立能夠滿足產權交易需求的市、縣、鎮三級聯網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臺,為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組織交易、價格發現、交易鑒證、交易策劃、信息咨詢、委托管理、培訓輔導、投融資咨詢、項目招投標等服務。唯有此,才能從制度建設層面上制止政府部門或農村干部操縱、控制的強制農民退出農村產權的行政化行為。
三、促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快速發展
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業經濟的核心。長期以來,以信用擔保、聯戶擔保、企業互保為主的農戶和涉農企業貸款占到90%以上,“擔保難”一直是制約金融服務提升的制約因素之一,因此加強擔保創新是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口。農村擔保物中,土地使用權抵押決定著其他物能否成為擔保物并影響著其擔保價值。推動土地抵押,特別是農村產權制度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林地使用權抵押、集體土地上房屋使用權抵押,是解決農村融資擔保問題,激發農村發展活力的重要源泉。
按照現行的1995年《擔保法》、2007年《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此禁止是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村房屋是農民安身之本的歷史背景下制定的,放開轉讓和抵押的條件還不成熟。從河南濟源現實情況看,濟源市推行農村承包地、集體建設用地、林地、房屋等產權抵押的發展性、社保已經基本消除。一是農村產權的社保大為減弱。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農村土地、房屋承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已逐步消除,具備了回歸財產屬性的條件和可能。二是農村產權抵押的操作障礙已有所突破。從成渝等地改革成效看,要實現農村各類產權的流轉、抵押,需要政府配套建立土地確權登記、產權價值評估、流轉交易規則、抵押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基金、社會救助途徑等等。農民進行產權抵押的前提是到政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而且抵押的是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或經營權而并非所有權抵押登記,當發生不良貸款時政府部門可以收儲、轉讓,期滿后農民依然可以繼續擁有使用權。三是農村產權抵押的認識障礙正在慢慢淡化。不可否認,不論走到哪里,農村老家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都是農民的“命根子”,應該說,這是影響農村產權流轉抵押的深層次原因。不過,我們發現,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抵押并不會危及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因為其權利范圍仍在發包方與農戶依法約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之內,未經法定程序土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均不能改變;也不會影響土地用途變更,因為這與國土監察部門的執法監管有必然聯系。此外,原則上農村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必須一致,但我們可以只推動農村房屋使用權的有期限流轉、抵押,這樣將不會改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在法律層面應該是不存在操作的。
當前,要順利實現農村產權的抵押融資,我們應當從三個方面著手破解難題。一是應認清產權流轉抵押與“三化”協調發展的關系。從優化資源配置角度看,促進和規范承包土地的流轉、抵押,城市資本、人才、技術等要素就有了投資農業農村的制度通道,從而可以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既能讓農民取得土地財產性收入,又能提高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這也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必然選擇。同時,如果城市資本到農村一次性受讓農村房屋30年、50年的使用權,農戶就可以盤活閑置資產而帶著資本進城,城市資本和人才可以進入農村發展,如此方能實現城鄉生產要素的雙向流動。二是應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锻恋爻邪ā贰ⅰ段餀喾ā肪疵鞔_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村民權及其與土地的產權關系等,造成實踐中諸多困惑,也影響著農村矛盾的調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還是基于社員身份取得,這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基于土地承包權取得,則其可以同時主張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若基于社員身份取得,則不論土地承包權經營權是否存在,其可依其身份分享集體經濟收益。我們認為,成員身份的原始取得,不是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是依法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參與利益分配和決策的期待權。因此,我們應該為土地的身份屬性松綁,把組織成員權作為享有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基礎,該保障與農戶有無承包土地關系不大。如此,則在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時,當集體成員基本生存得到充分保障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功能,進而成為了一種真正的財產。三是應加快以“確權”為核心的農村產權財產化、物權化。雖然《物權法》確立了承包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農村房屋的物權,但對其權利、邊界、轉讓、抵押等仍未明確。從現行法律政策看,我們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等物的用益物權是允許的,積極推進農村房屋使用權的出讓、抵押、入股也是可以探索的。但首要的是,我們應全面明晰產權界限和權利內容,并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受益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各種權利的原權利,必須首先解決其權力邊界,并將其落實到鄉、村、組三個主體上;家庭承包經營權應確權到集體農戶,確立農戶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農戶可自主進行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應確權到農民集體,并且賦予其自主開發、經營管理的主體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應確權到戶,并賦予其房屋使用權出讓、出租、入股、繼承、贈予的權利。
四、建立農村金融風險分擔機制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和農業組織形式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與之相適應,農村金融制度也進行了多次變革。然而,這些變革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服務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目前的金融制度安排還不能適應農村經濟主體的融資需求,影響著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擴大著城鄉之間的差距。2012年全國農戶貸款只有2.6億元,占全部貸款總額的5.1%,農村75%左右的金融需求不能有效滿足,61%的農戶借款靠民間借貸實現。造成農村金融滯后的原因很多,如農村金融機構數量偏少缺乏競爭、涉農金融機構職責重疊交叉、農村儲蓄資金外流嚴重、農村信用擔保發展滯后、農村產權抵押物不足等等。對此,我們不能一味的埋怨銀信部門的“嫌貧愛富”,因為金融資本是以逐利為目標的。面對抗風險能力弱、收入水平低、基礎設施差的弱質農業、弱勢農民和薄弱農村,無論政府、金融機構、農戶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會感到壓力很大,特別是金融機構在對比衡量經濟利益和法律風險后,往往會在實踐中謹慎“惜貸”。
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促進農業農村快速發展,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主導作用,需要各級政府把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擺在重要位置,統籌兼顧、綜合施策,盡可能的解除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具體到農村產權抵押制度改革中,我們無意突破土地所有權性質、保護耕地、農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則,但我們可以在法律政策框架內,在以下四方面積極探索:
第一,利用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當發生農村產權抵押不良貸款時,金融機構、政府部門最希望的是順利完成抵押資產的變現。而盤活農村財產,必須有相應的交易平臺去發現市場價值。信息范圍廣、受讓登記人員多的交易市場才能真正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不斷提升資產的市場價值。沒有成熟的交易市場,不可能真正讓金融機構放心接受農村產權的抵押。
第二,建立農村資產價值評估機制。目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受到諸多政策法規限制,容易造成市場需求不夠充分,進而難以通過市場供求關系和競爭機制突顯市場價格。因此,需要建立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為最終形成市場合理價格奠定基礎。在產權價值評估過程中,政府部門的資產評估機構不適合過多參與,原則上應以非政府性質的第三方中介組織來完成。同時,政府部門應負責制定并公布本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價格和最低保護價,兼顧好保護農民權利和指導市場的功能。
第三,健全政策性的風險化解措施。農村產權抵押面臨的主要矛盾,是貸款機構營利預期和抵押貸款風險不確定之間的現實差距。在改革的起步階段,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動,金融機構基于農村產權變現的限制和法律風險,一般會較為謹慎。鑒于此,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貸款風險,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設立政策性的農村產權抵押擔保機構,解決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業龍頭企業因缺乏有效擔保而貸款難問題;也可以整合涉農部門資金,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農村產權抵押風險基金,實行農村產權抵押財政貼息制度,對經辦銀行因發放抵押貸款產生的損失進行一定補償;也可以組建政策性的農村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協助金融機構妥善處置因開展抵押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也可以通過財政補貼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有效增強農民抵御和防范風險能力。同時,各級財政也可以通過增補金融機構資本金、返還農業金融機構營業稅和所得稅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資本投向“三農”。當然,各級政府也要善于利用證券市場、農產品期貨市場的風險分擔功能,防止金融風險的不斷累積,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穩定。
第四,完善農戶和規模經營業主的征信管理體系。金融機構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的把握,主要依賴于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充分了解,這就要求完善農戶、規模經營業主、涉農企業的征信管理。目前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息,反映的僅僅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借貸信息,而對于農戶的交通違章、遵紀守法和涉農企業的勞動保障、照章納稅、經營運行情況等等并不了解,而這方面恰恰也是綜合衡量信用度的重要內容。當然,征信體系并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需要統籌整合公安、司法、人社、稅務等部門的公共資源,最終才能實現公共資源的共建共享。
五、結語
當前,我國的新型城鎮化、城鄉一體化發展已經邁入了體制機制改革的“深水區”,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居民權利福利差異問題、增加城鄉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問題、進城農民的農村產權資本化問題、城鄉建設中的投融資主體問題、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問題等等,都歷史性的擺在了當代中國的面前,我們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統籌城鄉發展的任務復雜而艱巨。由于戶籍制度的背后是土地制度,農村金融創新也與土地制度、房產制度密切相關,人口的轉移集聚必然帶來土地流轉、資金流動等等,因此,所有問題都主要集中在二元化的、不平等的城鄉土地、金融、人力等生產要素方面,因此歸根到底還是要變革城鄉二元化的不平等的要素制度,變目前的從農村到城市的單向轉移和集聚,為未來城鄉之間各類生產要素的自由、雙向、平等流動,促進城鄉生產要素的平等交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走出一條富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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