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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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非法學;經濟法;課程內容;重構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為了培養具有一定經濟法律素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復合型人才,在經濟管理、財務金融等應用型非法學專業普遍開設了經濟法課程。由于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本身的邊緣性,目前,該課程的內容體系,仍然是在“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基礎上所作的增減和修補;各種課程內容重構的實踐,本質上還不是從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本身的性質和目標出發所作的構建。本文試圖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和路徑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的具體設想。
一、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為什么要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一個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存在實質的區別。那么,這種實質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呢?從邏輯上說,認定一門課程與另一門課程存在實質區別,可以從課程的培養目標、課程性質和應用場景這些基本面去判斷。事實上,與法學專業相比,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培養目標、課程性質和應用場景三個方面存在實質差別。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一)課程目標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總共有十四門專業核心課程,這十四門專業核心課共同服務于奠定各法學專業的基本法學素養這一人才培養目標。作為法學課程的經濟法,其課程目標是:養成經濟法領域的法學素養。相應地,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必定是涵蓋了經濟法學科領域的學科發展背景、學科基本理論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內的完整知識體系。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只是非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其課程目標是:養成非法學專業人才的經濟法律素質。很顯然,經濟法律素質與經濟法領域的法學素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次。因此,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采納或“借鑒”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必須重構其內容體系。
(二)課程性質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法學課程。而且,屬于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這門課程,是對“經濟法”這一法學學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法律課程,是服務于培養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培養口徑要求而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法學課程強調法學理論以及從基本理論到具體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完整知識體系;法律課程顯然是以現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具體運用為主線。二者在性質上的這種實質區別,決定了: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課程內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經濟法”這一法學學科的理論發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課程內容上則應反映企業經營管理常見的法律問題、法律制度及法律規則。
(三)應用場景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培養出的法學專才,具有共同的法律價值觀,也掌握了法律邏輯思維的一般方法,同時,在各自的法學專業領域具有自己的專長,是各自專業領域的名副其實的專家。其知識應用的場景應該主要是公、檢、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業領域。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培養出的經管財經類復合型人才,是經濟領域的專門人才,其知識應用場景主要應該是與企業的創設、經營管理和管理咨詢等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業領域。上述兩種不同的應用場景,決定了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達到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所具有的培養法學專才的深度和廣度,因此,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必須構建屬于自己的課程內容體系。
二、課程內容重構的路徑
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必須進行課程內容重構,以反映該課程自身的培養目標、課程性質。那么,應如何進行課程內容重構呢?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滿足法治的要求,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素質。那么,經濟法課程作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一門法律課程,應當全面地反映和滿足這種來自社會、來自企業的需求。因此,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的路徑,應當是:一是根據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二是根據企業運行的法律需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一)根據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經濟學家于光遠曾經撰文論述: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規則經濟、法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場經濟的內核和市場良好運作的前提。這一點已成共識。隨著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改革進程的深入推進,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法治規則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確立和不斷完善,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必須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規則。在這一宏觀社會背景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經濟法治觀念和經濟法律常識??梢?,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以及隨之而來的法治發展與進步,不僅是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現實背景,也是其根本動因。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企業是市場主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參與企業管理、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力軍,這些人才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決定了經濟領域的整體法治水平。在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資源和法治傳統的社會,推進市場經濟和法治發展,尤為需要更多具備規則意識、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的經濟管理人才充實市場經濟的主戰場。在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非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中,除了經濟法,沒有任何一門課程擔負得了普及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觀念、法治規則和法律常識這一使命。因此,要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就應當把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法治觀念和法治規則這些帶有普及性的內容充實到經濟法課程中去。
(二)根據企業運行的法律需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開設經濟法課程的非法學專業,主要集中在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面向市場經濟主戰場的一些應用型文科專業。在這些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是以企業為主要的知識應用場景的。那么,開設這門課程,就一定要滿足企業的有效需求。問題是,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企業一般人員對經濟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個日益強調專業分工的社會中,法學專業培養的法務人才當然是為解決專業性的法律實務問題而存在的。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若有專業性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會求助于自己聘請的法律顧問或交給自己內部設立的專業法務團隊去解決。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事無巨細,企業經營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交給法務專業人員解決了事呢?事實上,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來越完善、法律專業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業無論是對內的管理還是與外部的業務往來,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也很瑣碎。這些法律問題,如果全部交給法務專業人員去處理,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會相當昂貴。而且,經濟業務中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必須在第一時間得到及時處理的。這就決定了企業經營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問題是需要一線人員在現場進行處理的。二是同一性質的法律問題,在業務性質和經營環境不同的企業之間,往往存在極大的差異性,從而決定著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業務或管理流程的企業一線人員如果同時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往往能更及時更準確地把握問題的實質,從而能更高效、更有針對性地發現法律問題或提出解決方案。那么,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哪些法律知識領域是企業一般人員可以也應當熟知的?實際上,我們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戰略層面、較為宏觀的企業決策涉及的法律問題顯然和一般員工沒有多大關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問題,比如,投融資、并購、公司上市等業務,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專家專案解決的。把這些問題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員工的日常業務處理中可能會出現的、也需要員工進行初步識別的問題,就是企業一般人員應當熟知的領域。比如,企業采購部門接到供貨單位擬定的一份供貨合同,對其中的某個具體條款需要當場協商的,就需要具備買賣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識的一線員工進行問題識別和診斷。大體上說,涉及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則、各種經濟業務活動的合規性要求、企業內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認定為企業一般人員應當熟悉的法律知識領域。
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的建構
有了課程內容重構的路徑,下面就可以對經濟法課程的內容體系進行具體的建構了。首先,從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維度出發,以普及企業管理人員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為側重點來構建課程內容。這個方面的內容不涉及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帶有“務虛”的成分。而且,這部分內容不能只講法律層面的知識,更多地要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精神實質。以市場經濟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為例:為了增強企業管理人員的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應當從合同法對企業交易成本的影響來介紹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據上述分析,市場經濟的法治維度大體上應包括如下具體課程內容:產權保護與物權法制度、市場交易與合同法制度、企業組織的興起與公司制度,市場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弱勢群體保護與社會法、經濟糾紛的解決與司法制度。這六個方面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了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個方面是從企業的實際法律需求出發,根據企業一般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觸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具體的內容設計。這個部分的教學內容應該貫徹問題導向,就是說,從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角度來發現和梳理常見的法律問題,然后,歸納成不同的類別,形成體系。不考慮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常見的一般法律問題,大致上應包括下列領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企業合同管理、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的財稅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這些內容,構成了企業日常運行中的主要法律領域。根據上述重構路徑及具體設想,整體構建的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內容體系如下:導論:1.市場經濟的法治維度;2.法規檢索與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場經濟的法治邏輯:3.產權保護與物權法制度;4.市場交易與合同法制度;5.企業組織的興起與公司制度;6.市場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7.弱勢群體保護與社會法;8.經濟糾紛的解決與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識企業日常法律問題:9.企業內部治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0.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1.企業勞動人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2.企業知識產權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3.企業財經稅務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4.企業生產管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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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法治在線》欄目是商丘廣播電視臺的一檔名牌欄目,5年間,通過法律知識講解、律師在線、以案說法等形式,為聽眾解答法律問題數萬個,得到廣大聽眾的信賴,并成為司法部門普法的有效平臺。通過參與和收聽節目,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得到了很大提升,且審美也在不斷提升,所以受眾對廣播法治節目的要求也不斷發生著變化,這就迫使我們重新研究受眾現在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法治節目,我們如何提高法治類節目質量。
法治節目存在的問題
節目法治含金量不夠,信息量小。近幾年,法治節目從數量到質量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傳遞給受眾的法律信息太少。除法治新聞外,法律信息還包括法律知識和法律精神,而一些廣播法治節目過于迎合受眾的口味,精心策劃了一個個精彩的故事,情節扣人心弦,很吸引人,這樣的節目雖然故事化強,收聽率高,節目結束后卻發現傳遞給受眾有用的法律信息太少,太單一,缺少共性,并不能充分發揮媒體這個普法窗口的作用。
采、編、播人員缺乏法律專業素質,難以駕馭節目。廣播法治類節目擔負著傳播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為廣大聽眾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職責和任務,因此,要很好地做到這些,采、編、播人員自己首先要學法懂法,如果我們自己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就有可能做的是法治節目,說的卻是外行話。在廣播法治節目中,頻頻出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報道和提法,最典型和常見的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慣用語,比如有些法治節目主持人將法人和法人代表混為一談,將民事訴訟里的律師說成辯護人,稱民事案件中的被告為被告人等語言不準確、不規范的現象,還有些主持人在節目中和嘉賓專家交流時,由于專業知識欠缺,再加上沒能及時做好案頭工作,難以準確、通俗地將內容傳達給聽眾。甚至有些記者由于法律知識不足和意識不強而成了被告甚至捅出大婁子。這種宣傳上的偏差,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具有相當的負面作用。
節目模式化,形式單調。由于法治類節目的特殊性、專業性、嚴肅性非常強,所以在制作節目時,很多臺的節目都采用提前錄制,然后進行編排和播放,節目的設置流程等都帶有極大的相似性,缺乏新意。
如何提升法治節目的整體質量
重選題,重編排,重互動參與。首先,選題要有貼近性。商丘廣播電視臺《法治在線》節目擬定設立3個獨立成篇又相互貫通的節目板塊。每期節目的“舉案說法”板塊:以新近發生在該市各縣市區,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受到廣大聽眾普遍關注的案例為切入點,在講故事的基礎上,對其包含的法律知識進行點評和介紹,讓聽眾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比如《法治在線》節目中就有一個環節叫做《律師在線》,這個環節就是讓律師做客直播間,以熱線電話和短信參與方式,為聽眾現場解答難題,為維權支著,這樣就避免了毫無根據的說教,讓法律節目實用好聽。其次,選題要具有聚光性。不同選題的內在邏輯是不一樣的,不是說每個選題都要“賣”同樣的東西,有的選題深刻;有的情感和理性高度的矛盾;有的選題賣的是情感的氣勢;有的選題能處理得非常新銳,涉及國家最新鮮最前沿的問題;有的選題新聞重大,是百姓高度關注的問題。由此可見,選題實際上是對題材價值的挖掘和發現。就如《法治在線》節目曾就農村婚約彩禮的問題做了一期《彩禮的風波》,通過一起彩禮糾紛案件告訴大家農村婚約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結成婚,則應該退還。通過本期節目,向受眾傳遞了實用的法律知識,清楚了民俗和法律規定的區別和應用,指導了農村婚約行為,且由于婚約彩禮在農村的普遍性,真正起到了普法的作用。
廣播法治節目要給人民群眾提供申訴的渠道,搭建溝通的橋梁。廣播法治節目作為宣揚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載體,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輿論監督,對不法行為者進行言論譴責?,F在一些群眾在遇到了困難或者不公的時候不知道應該去哪里申訴,也不知道應該去哪里解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新聞媒體,這就為我們實現廣播事業的“三貼近”夯實了基礎,提供了海量的素材,但同時也為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節目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對于傳播力公信力則更是廣播法治節目的靈魂所在,我們要讓申訴者看到,我們是權威的,我們是可信的,我們的渠道是暢通而且安全的,民眾能說出自己掏心窩子的話,我們的公信力就會提高,就會讓受眾體會到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優越性,從而形成節目發展的良性循環。
提升服務理念,創新形式,壯大法治建設隊伍。隨著節目影響力的不斷提高,參與聽眾越來越多,面對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一些民間義務普法隊伍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排頭兵,節目組給予他們司法資源及法律知識的援助,而他們則為及時化解糾紛起到了積極作用。這其中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河南省十大愛心個人蔡文建就是許多民間義務調解員之一,通過參與節目,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識和民事調解的技巧,對節目中出現的一些法律糾紛,主動聯系當事人,化解矛盾,收到了較好效果。
篇3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治教育;實施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8-0289-02
一、引言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們國家高等教育的關鍵構成部分,承擔著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培養人才的光榮責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職業教育又迎來了新的春天,蓬勃發展,呈現出與以往、與其他高校不同的特點。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的新形勢下,面對新的任務,在高職院校中有效推進法治教育活動的實施,在現代職業教育中塑造具有法律素質和法治精神的現代職業人擁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新局勢下,高職院校進行法治教育的必然性
(一)依法治校環境下,高等職業教育需要法治觀念的引領
不久前“中國式過馬路”在生活和網絡中成為了人們談論的熱點。這不只是說明了群眾規則意識的淺薄,更體現了人們對法治認知的不足。法律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正如著名的啟蒙思想家盧梭所說,全部的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是刻在人們心中的法律。顯然,只有當法律成為內化在人們思想中并自覺自愿遵守的強大觀念,才能真正實現法制社會。然而人生成長的主要時期是青少年階段,是價值觀、人生觀漸漸生成的關鍵階段。因此,在人民權利意識逐漸覺醒、法治觀念不斷強化的法制社會,高職院校將會依據學生特征進行現代化職業培養,這將是教育和時展的共同方向。
(二)以就業為導向的現代職業教育需要法律知識的充實
與高等院校相比高職院校的最大特征是它的職業特點。它發展和存在的旗幟是以就業為導向。在該類院校培育出來的學生,在校期間少,動手能力非常好,特別是在畢業前的頂崗學習,不只是讓學生快速的適應社會、融于社會,更能夠迅速的提升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在有限的在校時間里,讓學生學會守法并運用法律在就業甚至以后的人生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構建和諧校園,需要法治文化的熏陶
高職院校校園文化的豐富,離不開法治文化的支持。通過創建和諧校園文化,形成統一的交流平臺,學校的學生、老師、管理者可以進行良好的互動交流,增強彼此的和諧關系,推動校園文化風氣的提升。為響應國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各院校要營造和諧的校園文化,法治文化使其中的重要一環,只有具備了良好的法治文化,才能保障校園管理工作依法進行,全面提升校園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全面理解學校法治文化的本質,能有效提升校園安全管理水平,實現依法治校,有利于加快我國社會法制化進程。
三、高職院校法治教育的現狀問題
(一)法治教育體系有待完善
高職院校的首要任務是提升學生的專業技能,它由多項內容構成,主要包括專業知識、人文素養、社會經驗以及法治觀念?,F階段,在國內高職教育領域還未意識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意義,沒有確立它的基礎培訓地位。由于沒有獨立的承擔學生法治教育的機構和充沛的師資力量,學生法治教育工作大多由輔導員或班主任來承擔,而這支隊伍的法學知識貧乏,缺少法律實務經驗,精力分配更是不得而知。目前,高職院校的法治教育只停留在社會實踐、入學教育、講座等一次性的教育活動中,沒有建立長期完整的教育教學戰線來完成對學生影響深遠的大學法治教育,無法真正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二)法治教育內容缺乏針對性
高職院校有區別于普通高校的特點,因此對高職學生進行法治教育要充分結合他們的自身特點,進行有高職教育特色的法治教育,培訓他們專業方面的法律知識?,F實情況中,絕大多數的高職老師在進行法治教育的時候,講授的法律內容與學生的家庭、職業發展沒有緊密的聯系,所講內容大部分都是告訴學生,當和同學產生矛盾,爆發沖突時該如何解決。根本上,這種法治教育不能起到保護學生的作用,不利于他們身心成長。
(三)普法工作水平需要提升
法律內容為適應社會的變化,需要進行不斷完善。教育的普及,提升了公民的法治觀念,但是法治教育體系的落后,使得他們不能全面理解法治內涵,當他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經常會置法律條款于不顧,做出不理智的舉動,激化矛盾。顯而易見的是,大部分的職業院校中,都設有保衛部,甚至是當地公安機構進駐校園,維護校園秩序。從另一角度考慮,當對學生進行了全面的法治教育,他們的法治觀念得到提升,當發生矛盾糾紛時,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就能有效避免校園斗毆事件的出現。
四、新形勢下如何在高職院校中開展法治教育
(一)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對接雙方法治教育機構
高職院校善于將專業教育融于實際的企業生產活動。有的企業在高職院校中,會出資設置定向培養班,經常會安排公司高層領導到學校進行企業文化宣傳,講解公司的發展歷程,向學生們灌輸企業價值觀念,還會定期組織學生們到公司進行參觀,盡早的增強學生對企業的了解,提升對企業的認同感。在學生的教育培養工作中,校企雙方相互合作,努力將每位學生培養成才。公司的法務人員可以與院校的法治培訓部建立溝通,在對學生進行企業文化宣講的時候,增加法治教育的內容,最大程度的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利用“人才培養立交橋”拓寬學生法治教育途徑
在去年,北京市在職業教育領域已經展開改革,將背景科技技術學院當成試點院校,該校實行“2+3+2”的創新型教育模式,與在京的多所本科高校以及研究生培養機構建立密切聯系,在教育過程中不僅注重技能教育,還融入了學歷教育,為提升畢業生綜合素質提供了有利條件。在實行這種新型教育模型之后,高職院校的學生有機會去本科院校學習,選擇自己喜歡的專業,在這一平臺上,還能夠與那些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進行專業知識的探討。在大部分的本科大學中,都設有法學專業,有大批的高素質法學專業學生,他們專業知識扎實,內控能力比較高。在他們即將畢業的時候,需要找尋實習單位,檢驗他們的專業知識掌握能力,職業院校的法治教育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教學資源,邀請他們來為學生們進行法治教育。這種方式一舉兩得,一方面能讓法學專業學生更深刻的掌握專業知識,另一方面還達到了高職學生法治教育的目標,提升了他們的法治觀念。
(三)高職普法教育要與職業技能教育相結合
我國高職學校有其自身特性,沒有足夠的師資對在校學生進行全面的整體性的法治教育。所以,在該類型學校中進行法治教育,要與技能教育高度融合在一起,對于理論性的知識要求不是很高,法治教育要與他們的從業領域緊密結合,與他們的職業技能相融合,多接觸與他們從業領域相關的法律內容,要加強該方面的培訓。例如,產品設計專業的學生要充分虛席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內容,汽車專業的學生要知曉交通安全法規對企業再制造方面的要求。那些馬上要畢業的學生,就要步入社會,要對他們進行勞動關系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保證他們能在以后的工作中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高職院校法治教育,必須與學生的就業密切聯系在一起,注重教育內涵,法治教育不能走過場,要充分體現內在應有價值。只有如此,職業教育的根本目標才會實現,確保學生在畢業后能立足社會,貢獻社會。此外,第二課堂作為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可以發動社會各方力量對學生進行引導。聘請校外法制輔導員,定期為學生解答身邊的法律疑難問題,讓學生從分析和思考中明白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從付出和維權中切身體驗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從而達到法治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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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懊穹ㄔ谑忻裆鐣谋憩F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笆忻裆鐣腥说膬r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穹ㄒ匀藶橹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篇5
我認為,法學家首先應當是一個從事法學研究的知識分子?!胺▽W家”既不是一種榮譽稱號,也不代表著某種社會地位,法學家無論多么出名,地位多么顯赫,他也只是一個法學理論工作者。不清楚這一點,就很難認識到法學家與法官、政府官員或者律師的社會責任究竟有什么區別。
作為一個從事法學研究的知識分子,法學家應當盡可能為國家、社會的發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學智力成果。法學家最大的社會責任,就是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一是為國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論上的論證。法學家應當積極參與國家的立法活動,為各項具體法律規則的擬定提供建設性的意見。二是為司法公正獻言獻策。比如法學家可以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去確定現行法上所確立的各項法律規則的含義,為裁判者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提供借鑒和參考。三是傳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識。中國推行法治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倡導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機制,倡導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的過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養,培養全體人民對法治的忠誠,為此就必須進一步大張旗鼓地宣傳法治,使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學家在弘揚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識方面負有天然的職責,法學家應當努力通過講授和撰寫各種論著在社會上不斷的普及法律知識,傳播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的理念與精神,特別是傳播權利的意識與觀念,從而為中國法治的大廈奠定堅實的基礎。
法學家提供的理論產品應當盡可能是社會所需要的,也就是說,要符合社會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產生積極的作用。那么,法學家怎樣才能更好地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呢?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把握時代精神。法學家需要順應歷史的潮流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準確的把握時代的脈搏。法學家應當對法制建設的發展起到一定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有自己獨立的人格與學術良知。法學是一門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學問,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工作,都需要法學家的參與,需要法學家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思想和主張。因此,法學家思想是否清純、品行是否高潔,對于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法學家必須實事求是、客觀的研究問題、解決問題,而不能看某個領導的臉色或者某個部門的利益行事。法律與道德本身就是密切聯系的,法學家應當樹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心存良善,不懼權勢,憎惡邪惡。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要具有敏銳的問題意識和強烈的創新意識。法學家應當始終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角色,要有強烈的國家和民族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感,努力探索新問題,并對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作出科學的理論回答。當然,法學家主要是就法治建設而言提供理論支持,而不應當動輒指點江山,忘記自己的位置之所在。
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法學研究有著嚴格的學術規范與學術規律,法學家也要有“板凳坐的十年冷”的精神,堅持嚴謹治學、求真務實的學風,不能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故意違反學術常識,人為制造一些問題,誘發毫無價值的爭議,更不能離開已經達成共識的學術平臺,自說自話,自彈自唱。
篇6
關鍵詞 法治 人治 價值 理想國
智慧的古希臘人開創了西方法治理論先河。希臘人眼里,法律因宇宙之神宙斯的賜予而套上了神圣的光環,法律成為了他們心中不可侵犯的神圣秩序。爾后,古希臘人又認為它是世俗的規則,“仍然承認法律的統治地位,把法律和自由并論為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的和諧的兩個基本政治原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然而對這種想法并不是鴉雀無聲。與畢達庫斯提出的“人治不如法治”不同,柏拉圖卻期待著那份“哲學家王”的人治,從而在《理想國》中構建了“一長串的烏托邦中最早的一個”,他認為理想的社會應該是賢人治國,抑或“知識”任何“用法律條文來束縛哲學家――國王的手腳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強迫一個有經驗的醫生從醫學教科書的處方中去抄襲藥方一樣。雖然在其晚年《法律篇》中,一再肯定了法律在國家地位中的重要地位,但仍是“第二等好國家”。我們不難看出這是超脫現實的近乎空想的理論,不免質疑:我們能保證社會中有這樣的閑人嗎?即使存在這樣的人,我們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保證找到他呢?這樣,似乎又回到了法治的層面上?;蛟S是青出于藍,亞里士多德則鮮明指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許多人制定出來的,而眾人所做的判斷總比一個人的判斷要可靠;第二,人難免感情用事,而法律則無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第四,實行法治可以反對專橫與特權;第五,法治雖比較原則,但不能成為反對法治的理由。不僅如此,他還指出法治應該包含兩種意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從柏拉圖到亞里斯多德,似乎是由人治轉向法治的一個艱難的抉擇。
而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則前進了一大步。雖然古羅馬人沒有古希臘人如此善思能變,但他們卻更加務實,更懂得如何把法律運用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去。從習慣法到公民法,從萬民法到自然法,儼然一套法制體系,令人稱嘆。古羅馬的社會,法律是中心。塞爾蘇士認為它是“善良公正之術”,烏爾比安認為“是有關正義和非正義的學問”,西塞羅更是一語驚人:“我們是法律的仆人,以使我們可能獲得自由”。這似乎達到了對法律頂禮膜拜的程度了。我們雖然不能因此就認為古羅馬完全擺脫人治的陰影,但這無疑給奴隸制的社會形態中增添了幾分濃重的法治色彩。
順著歷史的步伐,啟蒙運動的洗禮中,近代法制觀念才真正確立下來。近代法治主義的英國。詹姆斯哈林頓提出了對法治共和國的構想?!肮埠蛧欠傻耐鯂?,而不是人的王國”。洛克認為“使用絕對的專斷的權力,或不以確定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來進行統治,兩者都是與社會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從而在本質上排斥人治。激進的法國,秉承著洛克理論的孟德斯鳩根本不滿足于討論對法治的取向或僅僅概括法治為“法律下的自由和權力”,而創造性地提出“三權分立”學說――即通過權力制約權力,野心對抗野心的方式將法治落實到具體層面上,這對近代資本主義的國家法治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而另一位巨擘盧梭則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創建法治共和國,他認為,“不管一個國家的政體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轄范圍之內有個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必然會受到這個人任意支配?!边@樣,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一個理念:法律至上?;蛟S我們不得不承認美國人的創造力,潘恩,杰弗遜,漢密爾頓等人轉眼間將啟蒙運動的精華在新大陸轉化為巨大的事實,為世界締造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使得法治階梯一躍上數層。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創舉。而今法治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沒有局限于資本主義的圈之中,而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如火如荼。
中國古代關于法治和人治的理論闡釋和討論主要集中在儒,法兩家之說。《論語》,可以看出滿篇基本都在討論仁、禮、德等,而有關刑或法則的則少之又少??鬃釉疲骸盀檎谌恕?,“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孟子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雖大國必畏矣”。到此可以看出孔孟有異口同聲是贊成人治的,而儒家戰國后期的代表荀子也仍舊持此觀點。法家的言論也許會讓我們感到為之欣慰:“法不阿貴,繩不繞曲,刑過不避大臣,賞罰不遺匹夫”,“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于法”。與儒家相比,法家則更突出了法律的治理作用,而沒有幻想把國家的興衰寄托于帝王個人身上,主張“垂法而治”,“依法治國”,似乎確實進步了不少。
那么,至此是不是就可以認為儒家主張人治,而法家主張法治呢?這個問題并不是這樣簡單,稍作分析即可明了。儒家主張仁、禮只是更強調了人在管理中的作用側重于人的效用發揮,而法家則更加注重運用法律來統治國家,發揮法律這一工具的職能。“儒法兩家的理論分叉點只是對法的功能理解的差異,而不是法價值觀的差異”這個分歧只是在于法家比儒家更重視法的鎮壓和教化的功能,而儒家則不排斥法的功能的前提下更重視禮和德的作用。而所有的這一切其實都是在君主專制這一制度前提下,這一階級壓迫社會本質下而言的,也都是服務于壓迫人民的,剝削百姓的少數派統治。以此來維護“君權神授”,“王權至上”這一具有歷史局限性的理論。所以,歸根到底都是人治的,是討論人治下的具體管理方式、壓迫手段。如果去除君主專制的基礎,恐怕也就失去了其時代的意義。儒法兩家所說的人治和法治顯然與今日的人治和法治大相徑庭,歷史的進步早已賦予他們新的時代內涵。
在強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今天,如何進行法治建設是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人重要課題,更是一個曲折而漫長的過程。
法治是主要是用來解決所謂的專制或者權力行使無限制的問題,這是一種法律線性化理論模式的結構。所以,法治的關鍵,沒有對權力的有效約束,法治就必然遭到權利的挑戰而歸于失敗,這也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根本標志。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形式,其“社會控制任務以及由此而來的我們稱作法律的高度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其目的是控制這種滿足個體欲求的侵略性的孤行專斷的個體傾向”,而權力的行使運行于通常被稱為“官”的手中,所以治權在某種程度上即“治官”。這與古代“明珠吏民不治民”的觀點不謀而合。人是不可靠的,必須依法而治之。正如漢密爾頓所指出的:如果人類是天使,就不需要有任何政府了;如果人類是天使統治者,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或者內在的控制了。這樣,才能保證公共社會讓渡權力為公共謀利。當然這不是說不治民,因為在民眾和權力之間,民眾總是弱者,治民容易,治權力難。治官的同時也要治民的,只是治民與治官相比較,治民退居其次罷了。治權之外,我想便是治法。所謂治法,一是指創制良好的法律或者可稱之為良法。其中,主要就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F代的法治,一定是要良法之治,如在惡法之下,恐怕與封建君主專制之下無什么兩樣,是不可想象的。最早亞里斯多德那里,便提出了良法。而當代的法學者李步云認為良法必須具有真、善、美三個特點。歸納起來良法似乎合乎兩個條件:一是法律的內容要達成社會認同的實質正義;二是法律的制定過程中以及法律的執行都要符合程序正義。此外值得補充的一點是價值上的,即良法因順應社會的發展規律并服務于社會的普遍利益。良法之治應是我們法治國家的重中之重。
再說由誰來治,在以往的剝削社會中都是由少數的統治階級來治理,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取決于個人的意志。顯然,在迄今人類最高的社會意思形態――社會主義社會中,由君主抑或少數集團統治則是歷史的倒退。所以,無論從歷史發展的觀點,還是對社會本質的分析,現代法治無疑是廣大人民的法治。我們推行法治,就需要打破傳統觀念,將法律去掉其神秘化,讓廣大人民知法、懂法、用法。脫離人民的法治,肯定是空中樓閣,為此,我們心中一定要留存著一份信念,讓法治意識普及國人,切根深蒂固。
出于人性美好的本能指引,許多學者也對未來的法治國家提出了各自的構想。李步云教授認為,法治國家作為最文明的國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的類型,應該具有十項特征:即法制完備、在民、人權保障、權利保障、權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之上、依法行政、司法獨立、程序正當、黨要守法。卓澤淵教授提出,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想狀態應該是,民主完善、人權保障、法律之上、法制完備、司法公正、制約權力、依法行政、權利本位。張文顯教授則又添了社會自治這一條。
法治與人治的關系并不是對立的,法治的基礎下并不排除人治。這里所說的法治不排斥人治主要是指法治不排除人的因素。任何情況下,法治都無法排出人的因素。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實施、法律的維護、法律的遵守都是需要人來完成的。法治對于人的因素不是排斥而是需要如何控制人的因素以保證法治的正確實施。這就需要有程序來保證法治的穩定性,以良法來保證法治的根本目標,在這一點上,良法之治與亞里斯多德提出的哲學王之治就是相通的。法治并不排除人治,而是如何去控制人治的因素,美國的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組成,這些大法官通過案件可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廢除法律。而如何保證法治不會被這些大法官變為人治,這就需要有正當的審理程序保證;高尚法官的遴選過程等。法治如果排斥人的因素則無法自我推行。法治很重要的前提和保證就是選擇正確的法律制定者,法律的維護者、法律的執行者。人的因素在正當程序的保證下和法律的授權下來對社會進行治理,以實現法律之至。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法治的基礎。為何法律能高于統治者的地位,這就需要我們探求國家與人的關系、國家存在的目的等。國家是人們為了更好地滿足自己的生活,保證自己的安全通過與他人的協定,同意讓步自己的一些權利,遵守共同定下的秩序規則,共同推舉出一個維護此秩序規則而組建的政治機器,這就是公民契約論。公民契約論解釋了國家與人民的關系,國家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權,國家的作用是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國家是為了人民服務而產生的。我們常說的統治者應該是人民的服務者,社會秩序的守護者。法律則是人民共同制定的各種規則來保證社會的正常有序的運轉。而統治者是維護此規則的,所以統治者本身必須服從于規則,所以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一旦統治者高于了法律,也就破壞了法治的根本基礎。這就是我們需要加以防范的。我們國家當今對法治破壞表現在種種特權的存在,導致了對法律的肆意踐踏,損害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未來的法治國家是充滿正義的。正義一直是人類社會孜孜不倦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理想,沒有正義,法治徒有其表。所以,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何為正義?一直以來也眾說紛紜,因為正義有著一張普羅透視的臉。結合各家觀點,正義應當是一種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利益平衡機制。這一機制將會在法治的保駕護航中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與發展,因為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法治是其高級手段,而本質也是法治的終極價值追求。
未來的法治國家是十分理性的。早在啟蒙運動之處,康德便將理性作為人類追求目標之一,他認為所謂理性,即是未經別人指引的一種成熟狀態。而美國當代思想家布蘭德認為,理性通常都是表示把握必然聯系的官能與功能。理性不單單指心里的狀態明智,更是行為的合法與合理。經受法律觀念的陶冶的未來民眾,應該個個十分清楚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知道如何去行使權利和義務的履行。如果仍是一種絕對意義上的盲從,那法治將無所適從,也不可能名副其實的法治。所以,人民的理性僵尸法治狀態的前提。
未來的法治國家是善于駕馭民主的。民主,和其神圣的字眼,當然是理想社會不可缺失的特征之一。西方著名學者悉尼胡可認為,民主的最大敵人竟是口頭表示和蠱惑忠于民主的人,這正是一個雄辯地標志,表明民主的理想對現代心靈來說本來就是覺得有道理的,而是普遍具有號召力的。由此可見民主的重要性。雖然民主是個好東西,但一旦失去控制就會發生蘇格拉德的悲劇。民主是可以通過良性機制保證民主的質量的。當下民主面臨三個問題:一是人口的擴張以至于增加了普及的難度。二是物質條件加以限制難以保證民主的質量。三是人群智力的的差距以致民主平衡的問題。為了擺脫專制,我們選著了民主。
未來的法治國家應是充分自由的。只要一個個體避免損害另一個個體或者多數個體的正當利益,自由的空間是足夠任何一個有正常心理狀態的自由民所享受的。
篇7
烏魯木齊市流動人口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流動人口對實體性的法律知識掌握得比較多,對程序性的法律知識掌握得比較少。雖然有流動人口贊同程序公正是保障實體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實際生活工作中,不少流動人口對于法律規定的保障自身權利行使的程序不加遵循,對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步驟也不以為然。
提高烏魯木齊市流動人口法律意識的對策措施
烏魯木齊市來自區內的流動人口多數信仰宗教,而非法宗教是極端宗教勢力生存的土壤,極端宗教勢力會利用濃厚的宗教氛圍,組織人員進行各類非法宗教活動。因此在烏魯木齊市多民族聚居區流動人口中,要旗幟鮮明地闡明非法與合法宗教的區別,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區頒布的有關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法規,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對于非法的地下講經學校或講經點,隨時發現隨時鏟除。認真總結全民普法教育的成功經驗,注重發揮宗教教職人員的作用,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利用宗教活動宣傳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流動人口中廣大信教人員的法律素質。采取調和、寬容、穩妥的方法對待少數民族傳統習俗和文化,使流動人口中的信教人員的傳統法意識和現代法意識能夠有機結合起來,促進法律意識的提高。(五)強化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的覆蓋力度,形成流動人口法律意識的宣傳基礎對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形成合力,在全社會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動員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來關心愛護流動人口,使流動人口盡快融入到居住地新的社會環境,既能依法保護自己,又能自覺遵紀守法,逐步地減少流動人口違法犯罪率?!稙豸斈君R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民政、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城市失業人員、流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依法從業,依法維權”,但綜合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針對上述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做得還不夠,法制宣傳教育覆蓋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六)推進“六五”普法和“法治六進”活動,實現增強流動人口法律意識的工作基礎1.自1986年以來,我國已連續實施了五個五年普法規劃,到目前為止,法律知識的普及已全面展開,并初步實現了從法律知識的啟蒙教育向提高以領導干部為重點的全民法律意識的轉變,從單一普法向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實踐的轉變,普法工作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要繼續在流動人口中開展好烏魯木齊市“六五”普法宣傳教育活動。2.在開展“法治六進”活動中,堅持“貼近生活、以人為本”的思想,由于民族間歷史文化背景和社會生活條件不同,不同民族對法律的認知和觀念也不同。因此要針對多民族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特點,編印各種語言的法制宣傳材料,采取喜聞樂見的形式,增強宣傳教育的生動性和有效性;還必須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宣傳、志愿者服務和學校教育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將法律的觸角延伸至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引導和強化流動人口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3.不斷探索和創新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傳統的宣傳欄、宣傳材料不應摒棄。二是充分發揮視聽材料的作用,建議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以宣傳片、幻燈片、動漫的形式,制作法制宣傳音像資料,發放社區。三是建立市一級的法制宣傳陣地,定期在公共場所組織普法廣場活動。四是提高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于多民族聚居區流動人口,需要宣傳出租房屋登記管理、計劃生育、勞動維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五是開展集中的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活動,每年定期開展“憲法、法律宣傳月”、“綜合治理宣傳月”、禁毒宣傳日、消費者保護宣傳日等活動。4.整合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吸引廣大的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專門的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充分利用社會司法資源,引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流動人口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5.認真貫徹落實2011年10月1日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積極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依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認真受理舉報投訴,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認真查處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打擊拐賣拐騙流動人口以及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流動殘疾人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對在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為新疆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口,給予表彰獎勵,積極主動引導良好的社會風尚??傊岣邽豸斈君R市流動人口的法律意識,增強流動人口遵紀守法觀念,在流動人口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形成流動人口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是維護烏魯木齊市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一定要從戰略高度和長遠角度把握流動人口法律意識狀況,不斷探索提高流動人口法律意識的實現途徑,最終實現烏魯木齊市的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
作者:劉林
篇8
1 兩大法學派關于法律與道德的經典論戰
說起法律與道德的爭論,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學派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這兩大法學派長達一個世紀的爭論。
(一)“惡法非法”之法律與道德不可分離
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們認為“惡法非法”,即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內在正義的法律才能成為真正的法律。他們認為,在實在法之外,存在著一種更高層次的自然法,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的基本準則,違背自然法的“惡法”實質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規范?!倍鴮嵲诜ㄊ谴嬖谟谧匀环ǖ幕A之上,其自然也應當蘊含著道德的選擇和標尺。至當代,新自然法學派繼續秉承了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羅爾斯等都從不同的角度闡釋了法律與道德必須保持一致性,富勒進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們的遵從,必須具備一些值得人們尊重的東西,即它必須體現一些人類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權力的法令。如果是壞的法律也要求我們尊重,那么必定偏離了人類所要努力實現的一般的價值方向。因此,法律與其內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惡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則堅持“惡法亦法”的觀點,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壞是另一回事,強調法律是“事實上存在著的法律”,而區別于應然的、規范意義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創始人奧斯丁提出“法律的應然”與“法律的實然”之分,“最為有害的法,即使是與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從來都是并且繼續將是司法審判機構強制實施的法?!狈钦x的惡法,即使內在違背了道德,也絲毫不會影響其作為“主權者命令”的強制力。哈特堅持了這一基本觀點并加以修正,他認為,法律與道德有聯系,但沒有必然的聯系,法律與道德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時,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論,對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之間的對立進行了調和,從單純重視概念分析,強調法律與道德的絕對分離,過渡到對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會性的考量和重視,強調忠于法律的同時,也融合了法律體現最低限度道德的觀點。
兩大法學派的爭論給我們很大的啟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是雙向的,也就是所謂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當基礎,比如道德不僅可以在內容上為法律規范提供正當性支持,而且還可以充當法律之優良善惡的重要判斷標準。惡法非法,沒有道德支撐的法律繁重而沒有根基,不會得到社會的遵守,會引起人們對法律的厭棄。同樣,沒有法律的道德軟弱可欺,尤其面對陌生人社會更是無能為力,也不利于法治權威的建立。
2 我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當下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鄉土中國》中以農業和農村為背景的傳統熟人社會正在逐漸被城鄉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會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與人之間信任缺失,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現了嚴重的道德失范現象,如2011年發生在廣東佛山的“小悅悅被車碾軋而無人施救”的事件。面對各種嚴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們表現出了對當下中國社會道德現狀的深深憂慮,紛紛呼吁要“認真對待道德”,在形形關于重振道德的呼聲中我們看到了這樣一種主張,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諸如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救罪”。
事實上,中國一直比較注重對優秀的道德因素和價值的吸收、弘揚,甚至有時會直接將某些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如刑事法規范中關于故意殺人、傷害、、等禁止性規定就體現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對于那些有傷風化和有礙社會健康發展的性活動必須用刑法來加以干預,即使這些行為并沒有造成直接的傷害。而在民事法律領域同樣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則》中關于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規定,婚姻法中關于夫妻之間相互忠誠和相互尊重的規定等,無疑為人們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已經制定了《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丶铱蠢先恕弊鳛橐豁椃闪x務也在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被納入。
然而當年,學者們圍繞婚姻法的修改曾做過激烈的探討,其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在于是否應該將“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這一道德義務寫進法典。法律制度總是要求能夠精細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諸如“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樣的很難操作或者操作起來容易出紕漏的道德話語建構的應然要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時將“?;丶铱蠢先恕币幎橐豁椃闪x務,曾一度被視為該次修法的最大亮點,卻反倒成了最大的爭議。乃至“小悅悅”事件也引發了公眾對于“?死不救行為”是否刑事化的熱議。這些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或宣揚的價值在常理上無疑是值得接受和辯護的,然而從“道德義務”到“法律義務”之間卻存在一條鴻溝,任何“越界”的立法舉措必須要給予足夠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的重要行為規范,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而任何社會評價的合理性都是相對的,社會作為社會評價的對象具有價值非中立性,由價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會評價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同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會中相遇,就發生了合理性并存的兩種社會評價的“比較”問題,比較的過程在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矛盾中凸現出來,表現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現行法律。如瀘州“二奶繼承案”因其為“第三者”違反了道德,遺囑合法但不合理,導致敗訴。近年來經常有乘公交車因沒讓座被打的新聞報導見諸媒體,不讓座違背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打人卻又違反了法律,此為合理但不合法。
3 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思考
中國處于快速轉型和社會變革中,人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利益多元、利益分化,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對人們的影響不同,造成社會價值觀多元化,此外舊道德規導力減弱,新道德正待艱難成長,出現了暫時的道德無序和真空帶。加上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每個人的道德觀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對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評價標準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這就反映為人們對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價值觀念的聲討和審判。中國這一特殊的國情讓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更加復雜,對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一種觀點認為,法官在判決當中考慮道德,必然會導致司法腐敗,損壞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在他們看來,我國長期以來是一個人情氛圍濃厚的社會,一直以來都會有情、理、法這樣的價值排序。當生活中出現法律糾紛時,人們往往最先去尋求托人情的解決方式,而不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當事人,也會想法去透過關系去影響法官的決策,這種思想與觀念給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帶來了許多消極影響。同時,作為社會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樣社會關系,有著自己的喜惡和價值選擇。當法官過多的受到這些情理因子的影響而過多的顧忌私情和輿情時,很容易做出違背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的判決,就會極大損害司法權威以及司法判決的社會效果。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若是司法審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擾或者影響,司法權威就難以建立,也很難使得社會公眾樹立起法治社會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種觀點認為,司法也要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司法審判也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法律是為人類社會服務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實施以及司法審判都應當對社會情理給予充分尊重。重視道德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可以使得判決更具溫情效果,也更能獲得社會對司法的認同與尊重,法官只有不機械地適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兩種觀點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實踐中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沖突與聯系,在我國法治建設中,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將持續存在下去,如何減輕道德對司法審判的不利影響,又在判決中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對的問題。在判決中處理好法律與情理的沖突,對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我國法治社會建設也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何探尋一種在判決中達到法律和情理和諧互動的可行路徑,以此來推動社會的司法認同、從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們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不應該過多的糾結于是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還是結合,而應該將眼光更多地放在我們應在什么意義上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在什么意義上堅持法律與道德的結合。自然法學派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論戰提示我們在追求實現法治的努力中存在著兩種危險:一是在強調法治的道德和正義目標時簡單地用社會的道德觀和正義觀代替法律的內在目標,從而在法律實踐中簡單地將道德的邏輯代替法律的邏輯,用道德的標準代替法律的標準,最終致使法治秩序根本無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壞;二是在強調法律相對于道德、正義的獨立性時放棄了對法律自身道德目標的追求,從而忽視法律自身內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無力抵抗以法律名義實施的種種邪惡。法治的實現意味著成功地避免這兩種可能出現的危險。我國在邁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樣存在著這兩種危險,而且有理由相信我們比其他國家更有可能遭遇這兩種危險。當我們注重借鑒西方成功的法治經驗,并明顯意識到我國傳統法律思維對實現法治所形成的障礙而強調法律相對于道德的獨立性時,可能會出現后一種危險;而當我們強調承繼我國法律傳統中對實質正義的重視以順應當今國際社會對法律實質正義的高度關注的趨勢時,就有可能出現前一種危險。
鑒于我國特有的歷史文化背景和社會制度現實,以及我國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們更應該警惕前一種危險--法治秩序遭受破壞的危險。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與道德的爭論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最大啟示。
4 結語
建立法治中國必須擺脫道德對法律的壓抑,樹立法律權威。法治社會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適度分離,但這不意味著二者關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踐行道德的基本原則,以嚴格執法和自覺守法營造道德氛圍。和諧有序的社會,尤其是在中國這樣的傳統文化基礎上的社會,道德和法律兩大支撐都不可少。關鍵是實現平衡,做到相輔相成,一旦失衡就會惡性循環。比如只看到法的規范作用,認識不到缺少法的精神與道德支撐,產生的法有可能是惡法。同樣,只看到道德的積極作用,而忽視和排斥法的基礎作用,就可能導致道德綁架法律,遲滯法治社會的來臨。
篇9
【關鍵詞】贍養抗辯權;撫養義務;贍養權;贍養義務;法律
在改革開放春風的沐浴下,我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但是不可否認的在思想進步的同時也伴隨著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淪喪。比如說,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體現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數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時候,卻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他們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惡意地不撫養、放任孩子,使他們失去父母的關心和愛護,從而使他們對生活和社會失去了信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沒有犯罪,但是在他們的心理永遠都會留下一片陰影,這成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潛藏因素。
對于這類事情,我國的法律并沒有進行完整調整和規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條文或者是法律原則涉及這個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規定了遺棄小孩只有到達情節惡劣的時候才構成犯罪,才能剝奪父母老年的贍養權。其他的情形比如說,父母只給錢撫養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給錢撫養也不教育,或者遺棄小孩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法律都不能調整或規范,而這個時候靠的僅僅是道德的調整。我們只能說這個父母不好,那個父母狠心,但卻不能為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規定了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可以要求他們給付撫養費用,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救濟措施,唯一的救濟方法也只不過是社會輿論譴責一下,并不能切實的給以未成年人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將道德譴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從而使這個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一、什么是贍養抗辯權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權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意的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時,成年子女得享有對其年老父母贍養義務的抗辯權利。善意履行包括為子女健康著想,健康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兩方面。撫養不但包括物質的撫養也包括精神的撫養。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個具有健全人格的人,關愛未成年人,關愛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是一個國家的職責,一切都要從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為家庭原因,父母或離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縱任由。對于沒有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父母,法律并沒有規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和調整,僅規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當父母連這一規定都違反的時候,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進行譴責。但是,道德的譴責是不夠的,我們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贍養義務的抗辯能有效的解決履行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問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個父母,當他意識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便會失去老年被人贍養的權利時,或許鑒于法律的威懾力,父母們就不會那么輕易地拋棄自己的孩子。中國人都有養兒防老的古話,但大家是否想過,你生而不養,養而不教,試問,你的孩子長大成人后他會對你盡孝嗎?關愛是相互的,撫養和贍養也是相輔相成的,我不認為這樣做是同態復仇。同態復仇是屠戮的,殘暴的,混亂無秩序無休止的報復行為,而贍養抗辯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會秩序要求的。
二、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如下:
1.道德不能窮盡一切,法律是彌補道德缺陷的有效規范。道德治理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約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確定性易導致過度彈性、自覺自律性易導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導致標準多元化,過多至善理想性易導致缺少寬容和衡平。它們使得道德治理相對于法治而言,不能作為單獨的國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換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種既能使壞人改過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蛻化變質的可靠機制。所以當父母不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義務時,而違反這樣的義務又不會給他們帶來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時,僅依靠道德譴責尚不能實現本質秩序時,應將這樣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2.撫養和贍養是互負對等給付的權利和義務。每一個人都應該對他的所作所為負責,他不可能在他應該盡責任的時候逃避責任,而在日后卻可以享受他原本應履行義務而得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一定的條件下,有義務的履行才有權利的享有,有權利的享有,必定有義務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體現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義的法律筆者認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實際操作性和執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純正的技術性法律和內涵豐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內涵豐富的法律的體現,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向,法律不應該僅具有技術性而無內涵性,有內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義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婚姻法賦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護和教育的法定權利。如果不對未成年人依法進行保護,孩子這一國家未來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惡性的世界觀侵蝕,從而使人才更替出現斷層。因此,“德教”應從娃娃抓起,讓孩子從小就受到愛的教育,由自愛到愛人、愛國、愛動物乃至愛所有優秀的傳統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環。
三、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1.家庭撫育既是道德調整的內容,也是法律調整的內容。道德偏重于強調撫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強調撫養的物質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導致實際生活中家庭撫育的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有所失衡。撫養義務人履行物質贍養義務較好,履行精神撫育義務較差;撫養權利人在精神撫育權利沒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質贍養權利的實現而感到幸福、快樂。因此,從法律重視這一問題,是實現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要求。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道德是立法的價值基礎,是執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條件,法律是內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條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規范化,使其上升為法律規則或者法律原則,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或是威懾力,和權威性。道德對人的約束,是從內到外;法律對人的約束,是從外到內,兩者是有機的結合,相輔相成。贍養抗辯權立法創意來源于道德對不善意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的譴責,而通過對贍養抗辯權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們的內在道德修養。由此,贍養抗辯權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離和相對,它將法律和道德有機的結合起來,原來僅能依靠道德來約束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現在可以通過法律調整得以實現,從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懲。使得那些漠視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視法律。
2.贍養抗辯權不但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系,同時也說明了法律與道德是有區別的,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混為一體:
(1)法律和道德雖然都是上層建筑但兩者承擔的功能是不一樣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確規則規范人們的外在行為,通過指示和預示,是人們在進行行為操作的時候有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是從人們的內心調整人的行為,使其調整具有自覺性,體現一定的內在素質和文明程度。贍養抗辯權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后,就意味著相關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變得明確起來,也就是說父母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贍養的法律風險,因此就使得人們行為時有明確的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不具備這一功能,能盡心撫養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層面上體現是內在的優良素質和文明程度,是他們對子女的愛,所以他們在履行撫養義務的時候依靠的僅是道德的自覺性的體現。
(2)法律和道德兩者的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方法,而道德則是以隱形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由內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為。在立法上明確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要求。我們的統治階級是世界上最先進的階級群體,所以我們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保護的群體,同時他們也是國力的生力軍,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對他們的受撫養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還僅是以道德這種隱形的社會秩序調整方式來調整就有可能會造成惡性循環。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樣,法律有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執行性,而道德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其約束性有存在局限,僅僅是依據道德譴責,或是社會輿論來實現起效力。贍養抗辯權在法律上的確立,使原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譴責得以在現實實現,有了強制力和執行力。綜上所述,贍養抗辯權彌補了道德機制的缺陷,同時也體現出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它們不是一體的,它們有各自功能,它們的表現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樣。
四、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優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體現著深刻的道德內涵,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完成的不單單是自己家庭延續的職責,更重要的是完成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延續的使命。對子女的關愛,撫養,是社會道德的普遍要求,將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規范的保護,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而婚姻法將這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加一規定和調整,以這一道德為立法基礎,蘊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體現。由此可見,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客觀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必然選擇。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與德治結合的重要途徑。法治與德治結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與法治制約下的德治的結合,離開法治空談德治或離開德治奢談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法治與德治的正確結合。而要實現二者的結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徑。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過程中應當警惕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對立起來、割裂開來,輕視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混同起來,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須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
五、贍養抗辯權法律地位突顯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點對象是少年兒童,家庭、學校應把尊敬長輩,愛護老人作為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使他們從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輩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公民進行有關家庭撫育的法制宣傳教育,要把《憲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宣傳教育,使公民自覺自愿地履行撫養義務,維護撫養權利,促進關愛未成年人,愛護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陽等風尚的形成。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撫養和教育孩子,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把這一美德上升為法律規范,有助于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規范之下調整家庭關系,促進家庭穩定和社會發展。
2.在立法中明確贍養抗辯權的地位,有助于從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贍養抗辯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它明確了應當進行撫養和教育的先行義務。種豆得豆,種瓜得瓜是一句古話,明示著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千年古訓。要是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其應當履行本應履行的義務時卻逃避履行,那么我認為,他當然的應該不享有由于履行此義務而帶來的相應的權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得享有贍養抗辯的權利。只有明確這樣的相應因果,才能使人們明白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相應法律后果,規范日常行為,從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為一個人本應具有的善良和負責的人性。
3.突顯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是正義的法的要求。亞里士多德稱:“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于正義與善德的制度”
(1)奧古斯丁主張:“法律就是正義?!?/p>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依據行為是否與合理的自然相諧和,而斷定其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p>
(3)簡言之,法律應以正義作為其主導性價值早已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共識,正如:“法律若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舍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法便是惡法。惡法不為法,人人有權予以抵抗。”
(4)同樣,道德所體現的內在精神也是對社會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靈魂。道德總是想以“應然”的價值指令把社會生活引向理想的層次,具體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同時也包括人類所一直執著追求的公平與公正。
因此,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不撫養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質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損害,而這個受了損害的孩子長大后還要贍養他的不稱職的,甚至可以說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父母,這樣的法律是正義的嗎?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嗎?筆者認為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六、結語
中國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現代法治國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識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的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美國法學家米爾恩指出:“其實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是在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中展示出來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之前,必須先有職責。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的概念是以義務概念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圣徒和英雄們比道德要求于他們做的更多?!蔽覀儺斎徊荒芡粜⒕锤改傅膫鹘y美德,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夠讓一個不稱職的父母濫用權利,我們應該樹立獨立的法律意識,在法律中體現優良的傳統美德,在道德中升華正義的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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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國家法治發展;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
一、若干概念之涵義與本文的討論范圍
在對本文的論題展開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內涵,這里主要有區域、法治發展以及區域法治發展等相關概念,以便確定本文的討論范圍,認識論題的時代意義。
“區域”亦可稱之為“地區”,這是一個含義豐富的多層次的范疇。從全球的角度而言,區域不僅僅意味著以地理因素為基礎的空間結構,而更多地是指通過穩定的經濟的或政治的協議所建立起來的、一定地域范圍內甚至是跨地域的國家之間的經濟的或政治的乃至軍事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作為重要法律文件,《聯合國》第八章專門設定了區域體系的法律框架,這樣區域體系就成為介于國際體系與民族國家之間的一種具有全球意義的次級國際體系?!岸稹币詠?,這種基于經濟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態的乃至軍事安全的諸種共同聯系的區域性次級國際體系,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深刻地改變著當代國際關系格局及其發展走向。從民族國家的意義上講,區域一詞則表征著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以特定的行政管轄層級為基礎的地區單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若干個行政管轄層級所組成的地區單元的集合體。在傳統中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區域形態,既有著相對穩定的構成機理,又有著各具特點的表達形式。比如,郡縣制構成了古代中國行政區劃的一條主軸。秦帝國以來的各個王朝的行政統轄區域,大體上都按照郡縣制的架構,結合一些具體的社會歷史的因素加以劃分,進而形成一幅皇朝統治的疆域版圖。而在不同的皇朝統治年代,郡縣制的外在表現方式又呈現出豐富多樣的歷史特點,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轄馭四方、治理天下。在當代中國,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往往交織在一起,因而區域概念有了更加豐富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誠然,郡縣制這一傳統中國行政轄區的基本主軸并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盡管建國之初曾經一度實行行政大區制度,但是,“省”和“縣”依然成為中央政府實施國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時下中國的行政統轄層次繁復多樣,在建國之初省級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大市”或“較大的市”這一介于“省”和“縣”之間獨立的行政管轄層級。加之,在我們這個統一的多民族的東方大國,基于國家統一、民族和諧和有效的邊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慮,確立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區域以及行政管轄層次亦有著鮮明的特點。不僅如此,隨著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彼此交錯的非均衡格局開始形成,超越現行行政管轄層級的省份與省份之間、“大市”之間的區域性協調發展機制迅速成長起來。中央政府對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設定各有側重的發展目標,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級政府亦是如此。因之,當代中國的區域概念的內涵與形式確乎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偟目磥恚∮蛞约耙蕴囟ǖ鼐夑P系為基礎的若干省域的結合根據我國中央政府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本上把全國經濟區域劃分為東部沿海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等等。當然,這里還有一些更為細致的區分,諸如,長江三角洲地區,環渤海灣地區等等。市域(設區的市)以及同樣一般以相鄰的地緣為紐帶的若干市域的結合,和縣域這樣的基本的地區單元,大體上構成了當下中國的多層面的區域概念。正是在這樣的多層面的區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礎上,融入特定的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法律的、歷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環境等等諸多因素,便會相應地形成區域經濟、區域社會、區域政治、區域法律、區域歷史、區域文化和區域地理等等歷史和現實的概念,從而給我們認識國家范圍內(包括當下中國)的區域生活狀況打開了一個廣闊的思想天地。
區域法治發展是與國家法治發展密切相關的。關于法治發展,這個概念與法制現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蘊。正如我們多年來不斷論及的,法制現代化反映了從傳統的人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向現代的法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的歷史性轉型與變革過程。時下正在歷史性地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正是在這一轉型與變革的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呈現出創新乃至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因之,當下中國的國家法治發展,就是要致力于從前現代社會法律系統向現代社會法律系統的轉變,實現從傳統法制向現代化法制的歷史性躍進,而這個時代進程的基本目標,乃是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本質意義上講,這一國家法治發展趨勢和走向,意味著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巨大創新,反映了我們這個民族的從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為的各個領域變化的多方面進程,進而確立與全球法治發展進程相協調而又充滿濃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價值觀念及其生活準則系統。很顯然,作為國家法治發展的有機構成要素的區域法治發展,乃是國家法治發展在國家的特定范圍內的具體實現,它所展示的乃是從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這一特定過程中法律文明及其價值基礎在特定地域中展開的具體生動的法治場景。所以,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在基本性質、主體內容與總體目標諸方面,都是內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絕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孤立的區域法治發展。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說區域法治發展這一概念的復雜性,主要是指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能否成立,這無疑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論題。在這方面,學界的認識見仁見智,莫衷一是,但大體上已經或正在形成共識,即: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將要對這些問題從方法論的角度作進一步的論證與闡釋,這里所要提出的原則性的看法是:盡管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發展的起點、條件、過程、動力機制、實現方式等等諸多方面,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之間無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正是這種差異性或個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們認真地加以對待的,在這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區域法治發展對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以及國家法治發展與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要的張力及其互動過程,從而確證區域法治發展的蓬勃生機和強大生命力。
從方法論角度研究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基礎理論工作。而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方法論,是一個多層次的有機系統。本文擬從法哲學方法論的意義上加以探討,以期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樣性統一”的命題
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或《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導言中,馬克思在闡述政治經濟學的方法時,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方法論原則。在他看來,第一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原則,反映在經濟學產生時期所走過的歷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紀的經濟學家總是從生動的整體,從人口、民族、國家、若干國家等等開始;但是他們最后總是從分析中找出一些有決定意義的抽象的一般關系,如分工、貨幣、價值等等?!迸c此相反,第二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原則則反映了這樣的思維過程,即:“這些個別要素一旦多少確定下來或抽象出來,從勞動、分工、需要、交換價值等等這些簡單的東西上升到國家、國際交換和世界市場的各種經濟學體系就開始出現了?!边@就是說,通過思維的抽象力,抽取一類對象的共同點,把握客觀對象的某個方面、某個片斷的簡單規定,構成思維或敘述的起點,進而從局部的、簡單的規定,上升為全面的、綜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統或普遍的理論概念體系。很顯然,這是兩種迥然相異的方法論原則。按照馬克思的看法,第一種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義學派和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配第等人為代表,他們的論述通?!皬膶嵲诤途唧w開始,從現實的前提開始,因而,例如在經濟學上從作為全部社會生產行為的基礎和主體的人口開始,似乎是正確的。但是,更仔細地考察起來,這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人口就是一個抽象。如果我們不知道這些階級所依據的因素,如雇傭勞動、資本等等,階級又是一句空話。而這些因素是以交換、分工、價格等等為前提的。比如資本,如果沒有雇傭勞動、價值、貨幣、價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币虼耍霸诘谝粭l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最初的認識對象,表現為無限豐富的現象,成為認識過程中的直觀和表象,進而“蒸發”出一些抽象的一般關系。而第二種方法在政治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則是從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等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思想家那里開始的?!霸诘诙l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币罁@樣的方法論原則,“如果我們從人口著手,那么,這就是一個渾沌的關于整體的表象,經過更切近的規定之后,我就會在分析中達到越來越簡單的概念;從表象中的具體達到越來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達到一些最簡單的規定。于是行程又得從那里回過頭來,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這回人口已不是一個渾混的關于整體的表象,而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了?!边@樣,通過理論思維,把作為思維的起點的那些抽象簡單的規定,再現被認識對象的內容,使之不再是一個關于整體的渾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觀,而是一具表現為必然的和綜合起來的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從而獲得整體的具體規定。
由此,馬克思強調,作為政治經濟學研究過程乃至一切科學思維的兩個階段,研究方法和敘述方法或者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這二者處于同一思維過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然而,對于形成和建立一個理論概念體系來說,“后一種方法顯然是科學上正確的方法”,并且是科學思維“所專有的方式”。在這里,馬克思提出了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即:“具體之所以具體,因為它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它在思維中表現為綜合的過程,表現為結果,而不是表現為起點,雖然它是實際的起點,因而也是直觀和表象的起點。”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這是科學理論思維所特有的、把直觀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說,把在經驗上得到的直觀和表象材料,放在應有的邏輯聯系之中,考察它們之間的客觀必然的相互聯系。經過這一過程,人們就可以在概念運動中反映、再現、復制所考察客體的自我發展的客觀過程,使“整體的表象”成為“多樣性統一”的具體的整體。
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整體的具體規定的方法論原則,為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第一,要使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概念成為“整體的具體規定”,就必須著力探討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既定的、具體的、生動的整體的若干單方面的、比較簡單的基本單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間形態[省域、市域(設區的市)、縣域及其有機聯結的相關地域]表現出來的法治發展狀況為基礎或出發點,考察這些基本單元的區域法治的一切歷史的與現實的差異性。離開了對特定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深刻把握,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體的表象”。第二,如果說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是一個“具體的總體”,亦即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那么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則是對于這個“具體的總體”的單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說,區域法治發展構成了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的若干單一的規定性,它不斷地從自身中進一步規定自己,從而愈加豐富起來,最后重新返回到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普遍性的“具體總體”之中。第三,國家法治發展不應當是若干個區域法治發展的簡單羅列,而是各個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然的有機聯系的嚴密結構。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都是國家法治發展這個體系之網上的紐結,因而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須把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作為一個有機的系統來看待,揭示各個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進而把握由若干個“局部的規定性”所表達出來的“整體的具體”或“具體總體”。因此,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辯證邏輯命題,構成了我們認識和思考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法哲學方法論的基礎。
馬克思指出:“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因此,如同整個法的現象以及國家法治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它總要受到一定規律的支配,不是區域法治發展決定這些規律,而是這些規律決定區域法治發展。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和一定社會經濟必然性之間的矛盾。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歸根結底總是受到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和統攝。所以,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之所以是一個社會的自然歷史過程,就是要從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系統中劃分出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經濟關系系統,并且把它們當作決定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全貌的基本關系,進而把區域法治發展看作是一個受到一定規律支配的活的有機體。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區域法治發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觀性質。但是,同其他社會現象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在規律性是通過社會主體的能動的自覺活動表現出來的。這是因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規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主體從事區域法制實踐的規律,是區域法治發展的進程中社會主體活動的產物和條件。因而,區域法治發展運動規律和社會主體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動總是處于內在的相互聯系之中。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常??梢钥吹剑械纳鐣黧w對本區域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及其規律性的認識深刻而準確,從而有意識地把本區域社會經濟關系法權要求轉化為生動的區域法制實踐;反之,有的社會主體對本區域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權要求無法自覺地加以把握和轉化,從而妨礙或延緩了本區域法治的進步與發展,這充分體現了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社會主體的主觀能動性的差異性。因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能夠看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亦具有不容忽視的主觀性。
更進一步地來看,區域法治發展中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一關系,實際上反映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的運動樣式。如前所述,由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有著內在的客觀規律,所以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合乎規律的“自然歷史過程”。因之,所謂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就是指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在這里,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意味著在一個國家范圍內,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可能是處于互不相關、絕對排斥的狀態,因而必定會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總體”;意味著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乃是一個法治的發展與命運的共同體,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統攝著區域法治發展這個具有豐富關系的“許多規定”,區域法治發展必須以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和權威為基本前提;也意味著在不同的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確乎存在著內在的統一性,存在著共同的必然的區域法治發展的運動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從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努力探尋區域法治發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規律。
不僅如此,區域法治發展亦具有鮮明的多樣性的品格。從廣泛的法律文化意義上講,人類社會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國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條件的作用下,總是循著特定的路徑發展演化。在同一個社會形態之內,不同國家的經濟、文化和思想發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們的國家形態和政治體制方面也有差異,每個國家又有其特定的歷史發展、習慣和民族傳統特點,況且這些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人口狀況等也不盡相同,等等。這些復雜的因素,勢必會使法律文化的運動呈現出五彩繽紛、豐富多彩的歷史特點。對于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來說,它的一個鮮明特性就是具體性。國家法治發展是由一定的國家法律制度、法律體系及其法律實踐、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聯結而成的運動之網。作為這面運動之網上的每一個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都獨具個性,并且這種個性不是僅僅具有相對意義的特殊性,而是一種不可絕對重復的個體。盡管在區域法治的發展進程中,不同區域法治發展之間常常會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為不同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富有如此鮮明的個性色彩,所以當下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才呈現出這般的豐富多姿。誠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特別是國家法治發展的加快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個性有可能逐漸減弱,但是,國家法治或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表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并沒有因此而變成呆板劃一的群體的堆積。伴隨著國家法治發展的時代進程,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容與方式只會愈來愈絢麗多姿。這是毋容置疑的客觀趨勢。因此,我們應當深入研究各種不同的區域法治的特殊的發展進程,進而深刻揭示多樣性的區域法治發展的特殊的本質性特點。
很顯然,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多樣性與統一性有機結合的過程。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是統一性的基礎。離開了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就無法科學地解釋歷史上存在的和現實中依然表現出來的千差萬別的區域法治現象,也就無法科學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其結果只能使國家法治與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成為超越時空的神秘的力量,從而成為捉摸不定的虛幻之物。另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又是多樣性的必然表現形式。認識和考察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能簡單地停留在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層面之上,而應當深入下去,從復雜多樣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的多樣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約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性規律。否則,我們就只會把區域法治發展的空間展開,看作是一個充滿了一大堆偶然現象的雜亂無章的法治序列。
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之所以會呈現出多樣性統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區域法治發展所賴以存在的一定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差異性。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結構、歷史進程、文化傳統和地理環境條件等關鍵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響和作用下,區域社會及其區域法治形成了經久相沿的空間差別。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千姿百態、迥然相異的面貌。這也從一個側面映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規律(尤其在中國這樣的東方大國),從而展示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的特質。但是,這種多樣性與統一性并不是絕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們之間乃是“同一個東西的兩極”的關系。一定的區域社會生活條件的諸因素與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相互作用”,經濟條件歸根結底還是“唯一能使我們理解這個發展進程的紅線”。這是區域法治發展運動的多樣性統一的最深刻的根據所在。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理解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何以會產生那些不同點和相似點,也才能揭示各種特殊的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特殊規律,并且從中加深對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的透徹把握。
三、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上)
為了進一步揭示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這個命題的價值意義,有必要深入考察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豐富的“具體總體”的基本地域單元的區域法治現象這個生動的“許多規定和關系”。從法哲學意義上講,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之所以構成統一性基礎,是因為一般只寓于個別之中,并且通過個別來實現。這里的作為“一般”之載體與實現途徑的“個別”,顯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運用個別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有助于我們透視區域法治發展運動多樣性的內在奧秘。
辯證法大師黑格爾曾經對一般、特殊與個別的關系作過精辟的論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們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單純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關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堅持其共同之點,其結果導致人們在情感上覺得這種概念是空疏的,只認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陰影。其實,概念是豐富的、生動的、具體的東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或個別性三個環節,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規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規定性,在這里,“普遍性純粹不變地繼續和它自身相等同”,而個體性或個別性則“是指普遍與特殊兩種規定性返回到自身內。這種自身否定的統一性是自在自為的特定的東西,并且同時是自身同一體或普遍的東西?!币虼耍拍畹钠毡樾圆⒉皇且粋€單純的與獨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對立的共同的東西,而是不斷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須把真正的普遍性與單純的共同之點加以區別,而不能混為一談,這一點極其重要。在黑格爾看來,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這三個環節是不可分離的,而在這三個環節中,概念的個體性或個別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個別就是從區別出發而在絕對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體的東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統一,作為自在自為的特殊存在,這就是個體性或個別性。而個體性或個別性作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構成了概念的自身聯系和普遍性?!爱敻拍畹慕y一把具體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東西僅僅了解為被規定的普遍性時,這就正是個別性,它是作為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而發生的。因此,抽象是具體物的分離及其規定性的個別化。”概念作為具體的東西,乃是個別內容與抽象普遍性的統一。不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東西也是個別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反過來說,個別的東西也同樣是特殊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顯現為個別之變的環節,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總體的概念,而“只是在個別中被建立為它們自在自為地所是的東西”。由此,黑格爾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論斷:“個體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個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內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在這種個體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與個體性是區別開了的,但同時又是同一的?!?/p>
很顯然,黑格爾關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個體性(個別性)的辯證關系的論述,無疑被包裹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神秘的外殼之中,在他那里,現實事物不過是概念的普遍、特殊、個體(個別)三個環節思維過程的外部表現而已。因此,“辯證法在黑格爾手中神秘化了,但這決不妨礙他第一個全面地有意識地敘述了辯證法的一般運動形式?!痹诤髞淼牡聡枷胙葸M過程中,黑格爾關于“個體化的普遍性”的學說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在19世紀后半葉德國的所謂“世俗歷史主義”中又有了新的意義表達。按照有的學者的看法,歷史主義的本質在于它用個體主義的觀察視角取代關于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主義的觀念,取代了任何試圖尋找人類生活的一般法則和一般類型的企圖。這種試圖把普遍性與特殊性截然分開的方法論原則也受到了批評,以至于有的學者提出“具體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則。實際上,這種“世俗歷史主義”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為代表的社會實證主義歷史觀相抗衡,以便為德國的歷史主義正名。這一思潮在社會學領域,通常被認為是理解社會學的發源地,它由威廉?狄爾泰所開啟,經由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到馬克斯?韋伯而集大成。作為“解釋學之父”,狄爾泰把理解的方法視為精神科學或人文科學的一種特殊的方法,認為“一門科學,只有它的對象通過建立其在生活、表達和理解三者關系之間的態度而與我們發生聯系的時候,才屬于人文科學?!钡覡柼O力強調個體或個別對總體或整體的價值意義,指出:“理解總是以個別物為其對象”,“但我們理解個體是借助它們彼此之相似性,它們內部的共同性。這一過程假定了普遍人性與個體化之關聯,個體化在普遍人性基礎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樣性之中,而在這一關聯中我們不斷地在實踐上解決內心仿佛經歷朝向個體化之提升的任務?!雹檎峭ㄟ^理解,單一的個體性與總體性或普遍法則之間建立了聯系。生命的總體只有在種類的意義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霸谶@里,對個體的理解有助于對總體的理解。所有其他類型都是如此。意義在于對類型的理解,只有通過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庇纱耍覡柼斫膺^程中的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加以說明,認為客體化僅僅對個體化說來乃是異己的需要加以解釋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號和密碼,在理解的主體與對個體的理解之間應當存在某種介質或媒介物,這就是客觀精神,理解的主體正是通過客觀精神來把握個別的客體化,因為在客觀精神中,客觀化已經表現為屬于共同的東西,即屬于某種類型的客體化。通過客觀精神,我們理解了“不同個體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觀化而構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種形式”,“它的范圍從生活方式到經濟形式直至這個社會所形成的最終的整個系統,包括道德、法律、國家、宗教、藝術、科學和哲學。”
德國新康德主義哲學的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在狄爾泰的論述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了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文德爾班從方法論上區別了自然科學與歷史學,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法則科學與個體科學,重復性、常規性與個體性、獨特性之間的區別,進而強調自然科學與歷史學的分類,是一種純粹方法論上的分類?!白匀豢茖W追求的是規律,歷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態。在自然科學中,思維總是從確認特殊關系進而掌握一般關系;在歷史研究中,思維則始終是對特殊事物進行親切的摹寫”。在這里,文德爾班反對實證主義的歷史哲學的主張,不贊同所謂的“從歷史中建立一門自然科學”的口號,指出:“與這種觀點相反,我們必須堅持:人類的一切興趣和判斷,所有與價值有關的評價,全部是建立在個別的、一次性的東西之上”。這是作為一門嚴格科學的歷史學的內在價值之所在。作為文德爾班的學生,海因里希?李凱爾特進一步系統地闡述了文化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原則區別。他提出所謂“形式的分類原則”,認為這種分類原則是從科學方法的角度對科學加以分類,據此可以把文化科學概念與自然科學概念截然劃分開來,而二者的區別體現了歷史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形式對立。在這里,李凱爾特闡述了一個他認為對于方法論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觀點,即:“科學需要一個選擇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科學就能像人們所說的那樣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質成分和非本質成分區別開來。相對對于現實的內容來說,這個原則具有形式的性質;這樣一來,科學的‘形式’這個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币蛑翱茖W方法的特點顯然取決如何分開現實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質成分挑選出來的那種方式”,進而把現實的直觀內容納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則和方式。李凱爾特強調,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學方法的本質性特征,認識自然就意味著從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發現自然規律的概念就意味著形成關于現實的絕對普遍的判斷?!叭绻麤]有通過普遍化的方法對世界進行簡化,那就不能對世界進行計算和支配。在個別和特殊之物的無限多樣性沒有通過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這種多樣性是使我們感到頭暈目眩的。”而對于文化科學問題來說,則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詳盡研究的。文化科學總是力圖從現實的個別性方面說明現實,這種現實決不是普遍的,而始終是個別的。與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旨在于從個別性和特殊性的觀點來觀察現實。比如,歷史總是“力求使它的敘述僅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個與所有其他對象不同的對象,這個對象可能是一個人物,一個世紀、一個社會運動或一個宗教運動,一個民族或其他等等,歷史學借助于這種方法使聽眾或讀者盡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個別事件。”當然,文化科學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對于科學的邏輯學的區分來說,文化科學使用的普遍概念,僅僅涉及它用以構成其個別化敘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確性”。不論文化科學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對文化科學構成奠基性的意義,因此,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與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這兩種方法所固有的思維目的、思維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這兩種方法之間的原則性的邏輯區別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凱爾特通過對“解釋”與“理解”的涵義的辨析,力圖對自然科學與文化科學的區別作進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釋中,是將不同的部分整合為一個整體,而在理解中,則是沿著相反的方向將整體分解為部分”。對于作為文化科學的歷史學來說,歷史理解通常意味著“既是對真實存在的個體性的‘再創造’,又是對那些存在于個體性之中的非真實意義的‘理解’?!边@里所說的“非真實的意義”,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價值基礎。李凱爾特進一步分析說,作為體現個別化方法的文化科學的歷史學,它的歷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則指導的,這就是文化價值。文化現象以及那些被我們當作文化萌芽階段或類似之物而與文化現象相聯系的現象,與價值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必須從與文化價值相聯系的觀點去觀察現實。這一文化價值立場的認識論或方法論的意義就在于,“只要把對象看作整體,那么對象的文化意義就不是依據于它與其他現實的相同之處,而是依據于它與其它現實的相異之處。”這就是說,基于文化價值的認識論或方法論,對特殊的個別之物及其一次性過程感興趣,要求應用歷史的、個別化的方法去認識特殊和個別之物,認識現實與現實之間的相異之處,進而把去觀察的現實看作是特別的和個別的。因此,文化與歷史之間的價值聯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夠使歷史成為一門科學,也就是說借助于文化概念來形成“個別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認識到這一點,是至為關鍵的。這種“個別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義就在于,在價值聯系原則的指導下,它能夠從那些純粹的不能加以科學表述的異質性中把可表述的個別性提取出來?!拔幕拍罱o歷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條選擇本質成分的原則”,“通過文化所固有的價值以及通過與價值的聯系,可敘述的、歷史的個別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币虼耍顒P爾特關于選擇性原則的先驗判斷帶有顯明的唯心主義先驗論的色彩。但是,他堅持把文化科學看作是以個別化方法為認識論與方法論特征的客觀而嚴格的科學,突出文化價值對于個別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導性原則地位,并試圖調和普遍性與個別性的關系,強調個體的統一性基礎來自獨特性,證明個性統一性或獨特個性的不可分割性(而這僅僅是和某種價值相關的個體的統一性)。這一思想對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有的學者把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準則稱之為“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這是有道理的。面對著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思想界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或文化科學的相互關系及其方法論問題的激烈爭論,韋伯堅定地承繼著自狄爾泰以來的理解社會學的學術傳統,捍衛著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或個體性的方法論準則。但是,韋伯的方法無疑有其獨到之處,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創意義,散發著熾烈的理性之光。與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與解釋加以彼此對立的看法不同,韋伯強調理解與解釋之間的相互關聯與彼此補充的互動關系,認為理解與“意義”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意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在給定的特殊行動者的具體情形中實際存在的意義;二是指理論上被設想出來的主觀意義的純粹類型,這種主觀意義被歸之于給定的行動類型中假設的活動者,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這種主觀意義都不是指某種客觀上的“正確”意義或者某種形而上學層面上的“真實”意義。而對這種主觀意義的行動即主觀上可理解的行動的解釋,就成為社會學和歷史學這樣的關于行動的經驗科學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韋伯看來,關于“理解”的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它是對諸如此類的給定活動包括言詞的表達的主觀意義所作的直接觀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釋性的理解,對于關注行動的主觀意義的經驗科學來說,說明需要被這樣解釋的可理解的有意義的行動的現實途徑?!霸谒羞@些情況下,理解都牽涉到出現在下列情況之一中的意義的解釋性把握:(a)歷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對具體的個體行動的實際預期的定義;或(b)社會學的大眾現象,即現實的預期意義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適合于科學闡述的純粹類型(理想類型)的普通現象的意義。”社會科學是一門致力于解釋性地理解社會行動并進而對原因和結果作出因果說明的科學,而這里所說的“行動”是在行動著的個體把主觀意義附著在他的行為之上的意義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討行動著的個體的行為動機及其后果,進行因果性的解釋,就成為屬于文化科學范疇的社會學的重要任務?!皩唧w行動途徑做正確的因果解釋,只有在這種明顯的行動和這些動機被正確地理解,且同時它們的關系成為有意義的和可理解的情況下,才能達到?!睂τ诖隧椆ぷ鳎匀豢茖W是無法勝任的,因為它只局限于闡述自然過程中的整體與部分的功能關系以及諸客體和事件中的因果統一性;而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的主題,對作為社會的集體狀態組成部分的個體行動作出主觀的理解,則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知識的特有性質與任務,這是在自然科學中絕不可能獲得的東西。在這里的因果解釋問題上,韋伯對唯物主義的歷史觀進行了片面的曲解,認為唯物主義歷史觀作為一種對歷史實在作出因果解釋的公式,“只有經濟的原因被說明(或者顯現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發揮作用時,他們對一個歷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釋的要求才會得到滿足”,“相信經濟‘因素’是‘真實的’因素,唯一‘真實的’因素,是一種‘最終無所不在的決定性的’因素?!碑斎唬f伯在評析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對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歪曲時,注意到歷史唯物主義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區分“物質”的東西與“意識形態”的東西,并且指出無論對哪個“個別現象”進行因果回溯,都會發現對經濟現象的說明,會牽涉到政治、宗教、倫理、地理及其他條件,同樣地,對政治現象的說明,也會牽涉到經濟條件和其他各種條件。這表明在韋伯那里,經濟因素乃是對行動著的個體行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釋鏈條中的一個方面,而不是歸根結底的唯一的決定因素。不僅如此,韋伯對馬克思關于一切特殊規律和發展結構的“理想類型”思想,也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認為“凡是使用過馬克思的概念和假設的人都知道這些理想類型對評價現實的巨大的、獨特的啟發意義?!?/p>
總的看來,韋伯把旨在于把握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的解釋性的理解,看作是個體性因果解釋的一種基本形式,進而區分了致力于抽象規則的自然科學或法則性科學與追求特定具體知識的社會文化科學或現實實在的科學,強調我們感興趣的那種社會科學,是一門關于具體現實的經驗科學,“我們的目的就是理解我們在其中生活著的現實的獨特性質”。正是從上述立場出發,韋伯對作為價值概念的文化給予高度關注,指出只有當我們把經驗現實與價值觀念聯系起來才成為“文化”,進而在賦予現實以意義的價值指導下,對現實的關注以及根據現象的文化意義對受價值影響的現象進行選擇和分類。由此,韋伯建立了一個對作為經驗科學的社會文化科學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理想類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統,并且把關于歷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義的認識看作是這個“概念結構”的獨一無二的終極目的。
四、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下)
通過扼要地回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的演進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研究來說,個別化的分析原則之重要意義就在于:探討包括法的現象在內的社會生活現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該現象的變化運動的基本規律,藉以探求社會生活的固有法則,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會現實生活中歷史地形成的具體的個別的關系或結構,關于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亦應如此。實際上,當下的一些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的研究日益顯現出這種個別化的方法論取向。比如,在歷史學領域,在重視民族國家總體歷史研究的同時,區域研究日益興盛,對區域社會史的關注慰成大觀。這些年來,在研究近代中國社會轉型進程時,一些學者把區域分析方法應用到以區域、省份或者地方為中心的較小的單位,力圖反映處于轉型過程之中的近代中國社會的區域性與地方性的變異內容和幅度,這一方法論被視為“中國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論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國法律史的學術領地,探討特定地區的歷史上的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區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興奮點,諸如關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歷史影響的考察,關于中國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檔案的系統整理與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學研究中,有的學者把地方法制或行業法治作為特定的研究對象,這方面的探討還在不斷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當然,也許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與史學領域的區域研究方法并不屬于同一個方法論層面,但是區域社會史、法律史、經濟史等等的研究,確乎體現了重視歷史的具體經驗現實的獨特性分析這一“個別化的方法”的本質性要求。那么,運用個別化的方法論準則分析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妥當地處理好整體性與個體性的關系。黑格爾關于“個體性的普遍性”以及馬克思關于“許多規定的總體”的論斷,確證了整體性依存于個體性,個體性體現普遍性且為普遍性之基礎的辯證關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長。毫無疑問,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必須貫徹整體性的原則精神,反映國家法治發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這是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在各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表現。國家法治發展的準則是體現在區域法治發展中的一般的、相對穩定的、不斷重復的東西,因而是區域法治發展的最強大的基礎和動力,制約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方向與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須貫徹個體性的原則要求,實際上,國家法治發展通過區域法治發展的具體途徑,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強度表現出來,不能把國家法治發展作為大寫的符號同區域法治發展截然對立起來。因此,一個必然的結論也就會自然得出:不僅要重視國家法治發展,也要看到國家法治發展在實現過程中的區域差異性,進而重視和推進區域法治發展。
第二,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意揭示和概括個體性行動的本質性的關系和屬性。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同樣存在著本質性的與非本質性的關系的區分問題。從哲學意義上講,“本質是映現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觀事物內部存在著的規律性的東西。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必須運用反思的觀點,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本質性意義。在這里,一是要從邏輯上把握區域法治在區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充分認識到“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币蛑?,區域法治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區域社會發展的制約。二是要深入分析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充分肯定區域法治發展對于區域社會發展的能動作用。在這里,不僅要考察區域法治發展影響區域社會發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區域法治發展作用于區域社會發展過程的復雜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條件下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平衡規律,認識到區域法治發展并不是同區域社會的一般發展成比例的,它有時會先于或落后于區域社會發展并與其發展要求相矛盾。這是一種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揭示出蘊藏在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內部或背后的本質性關系,進而賦予區域法治發展問題以更加豐富的內涵,使之不至于成為一個簡單的抽象的法學命題。
第三,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努力探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性聯系。在一定社會條件的作用下,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矛盾運動過程。在這里深入追溯社會主體在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出于什么樣的動機的考慮,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特定結果的實際過程,這是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所提出的個體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馬克思的如下論述會給我們以深刻的啟示。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認為,一定社會獨特的政治結構和法的現象,都是建立相應的經濟形式上的。在任何時候,都要從一定的經濟形式中,為整個社會結構、國家形式以及法權現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隱蔽的基礎?!安贿^,這并不妨礙相同的經濟基礎――按主要條件來說相同――可以由無數不同的經驗的事實,自然條件,種族關系,各種從外部發生作用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程度差別,這些變異和程度差別只有通過對這些經驗所提供的事實進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币虼耍瑢τ诜ㄕ軐W來說,要對區域法治發展現象進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影響社會主體推進區域法治發展進程及其實現結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樣復雜的,經濟因素并不是影響區域法治發展及其變革進程的唯一因素,而應當正視,承認和努力揭示各種非經濟因素對區域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機理。
第四,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把特定的諸要素中從現實中加以升華而形成思維類型。韋伯的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努力找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聯系的理解尺度,進而構造了一個以理想類型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學的概念工具系統。按照他的看法,運用這種理想類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對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解釋變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類型的概念將有助于提高我們在研究中的推斷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設’,但它為‘假設’的構造提供指導;它不是對現實的描述,但它旨在為這種描述提供明確的表達手段。”所以,韋伯把理想類型概念和結構的盛行,看作是一門學科處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癥狀,強調就理想類型被認為具有經驗有效性或者是一種類概念來說,“科學的成長總是意味著對理想類型的超越”。隨著時光的流逝,韋伯的理想類型學說對社會科學的創新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是在這樣的思想流淌過程中,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有必要從研究者所關心的問題出發,把特定的諸要素從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進程的現實中抽取出來,加以概念的升華,形成一定的思維類型或理想類型。進而,運用這一思維類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材料,這樣便具有發現的功能。面對著轉型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的重大歷史的與時代的議題,大約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經嘗試著建立一個理論概念框架,試圖運用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方法論,批判地繼承以韋伯為代表的理解社會學的“理想類型學”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對方式變項所組成的概念工具系統,以期形成新的“理想類型學”的分析工具,進而為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提供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時至今日,我感到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體內容依然可以用來對于近代以來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探討,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區域性的變量因素和條件。這十一對方式變項運用于區域法治發展的分析過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興起作為近代以來中國區域法治轉型發展的基本評估概念工具。而在當下的中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二元結構并存的法律狀態,提示我們在運用這套概念工具系統的時候,要更多地考量這一進程及其結構的復雜的歷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重對研究對象的具體的歷史性分析。在19世紀晚期德國思想界的歷史主義與實證主義的尖銳論戰中,個別化方法的理論分析原則得到了突出和強化,進而成為世俗歷史主義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學或社會文化科學的基本的方法論信條,并且被轉化為由馬克斯?韋伯所建立的理解社會學的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理論系統。所以,韋伯熱情洋溢地說道,對于歷史學科這一永遠年青的科學中的一員來說,文化之河不斷地向它們提出問題,“它們工作的核心不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類型,同時也在于新的理想類型的必然出現?!币蛑?,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本身有著深厚的歷史感。當我們運用這一方法論原則分析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擬應意識到這一理論分析原則及其概念系統乃是歷史關系的產物,它們的規定性是從對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與現實的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最一般結果的綜合,從而對因果性地解釋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維上的方便。換句話說,我們研究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應當確立這樣的歷史分析基點,即:“把整個自然的、歷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寫為一個過程,即把它描寫為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轉變和發展中,并企圖揭示這種運動和發展的內在聯系。”這就是說,要通過深入的歷史性分析,證明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必然性,證明區域法治現象從一種聯系秩序過渡到另一種聯系秩序的歷史邏輯。要用歷史的眼光和態度去考察不同類型的區域法治現象,在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區域法治現象的材料,闡明這些材料、事實之間的內部聯系及其差異性,分析它們的各種發展形式。當然,反映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材料和事實總是錯綜復雜的,它好比一條鏈條,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響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實材料。只有這樣,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實或材料的影響。此外,在考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時,要把它們放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加以分析。如果不從特定的歷史形式與范圍來分析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歷史時期中或發展階段上特定的區域法治發展形態所處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評估它的應有的歷史價值。并且,各個歷史時代區域法治現象所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條件有所差異,因而它們的具體歷史特點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計到所有這些一般的歷史條件及其具體特點,那就根本無法揭示一定時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內在的文化價值屬性。
第六,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高度重視價值基礎和價值評價的特殊意義。這個問題至關重要,我們有必要結合李凱爾特、韋伯的相關論述,作更為深入的討論。與實證主義否定價值的觀點相反,李凱爾特把價值看作是一種指導歷史材料的選擇進而指導一切歷史概念形成的東西,把“價值聯系”視為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導原則,認為“價值能夠與主體的活動相聯系,并由此使主體的活動變成評價”,“價值的實質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歷史學都不需要討論價值的有效性問題,“價值的有效性并不是歷史問題,肯定的或否定的評價也未構成歷史學家的任務”;但是,這絲毫不意味著否認文化價值所應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實上被普遍承認的價值總和,而且就內容而言也是和這些價值的系統相聯系”,“不管對這些文化價值的事實上的評價如何,這種有效性是這些文化價值所應有的。”由此,李凱爾特提出了文化科學客觀性問題,強調文化科學的客觀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觀性所決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價值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因而文化科學的客觀性的最深厚的基礎在于我們大家企圖促進和支持的那種一般的普遍的文化價值。韋伯吸收了李凱爾特關于價值聯系原則和文化科學客觀性的思想(盡管他并不贊成李凱爾特關于文化科學的客觀性來自于普遍文化價值的觀點)。在他看來,價值判斷屬于主觀性的范疇,乃是個人主觀情感作用的產物,它不是經驗科學所能解決的問題?!耙婚T經驗科學不能告訴任何人應該做什么――但能告訴他能夠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條件下――他想什么。的確,在我們的科學中,個人的價值判斷試圖影響尚未被明確承認的科學觀點。它們已經引起持續的混亂,甚至在決定各種事實之間簡單的偶然相互聯系的領域,它們也會根據實現個人理想的機會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即是否有可能獲得某物,而對科學論點做出各式各樣的解釋?!闭\然,科學認識需要了解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的動機,這就必然涉及到價值問題,但是在這里,價值的本質并不在于真實的事實性,而是其有效性?!安贿^,判斷這種價值的有效性是一個信仰問題。這個問題也許可以在探討人生和宇宙意義的思辨解釋中得到解決。但是,關于價值有效性的判斷肯定不屬于現在人們所實際從事的經驗科學的范圍。這些終極目標不斷地經受著歷史的變化,因而是不確定的,這一經驗上可證明的事實并不影響科學與價值判斷之間的區分,這與人們經常認為的恰恰相反。”因此,韋伯強調在科學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價值中立的態度,而不要做出價值判斷。應當看到,針對人們對韋伯命題的誤解(即認為經驗科學不能把主觀的評價作為它分析的論題),韋伯鄭重地說道:“不管我過去說過什么,下述‘異議’是非常嚴肅地提出來的:科學致力于獲得‘有價值的結果’,也就是具有科學意義的在邏輯上和事實上正確的結果;更進一步說,論題的選擇起本身已經包含了‘評估’?!痹谖覀兛磥恚闳葜M言,作為一門經驗科學的法學,固然要解決法和法律實際上是什么的問題,而且要致力于探討法和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這是法律科學的學術使命之所在。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不僅建構于非人格的關系之上,法律是無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當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動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后果具有可預期性;法律也是對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形式問題,也要研究價值與價值評價問題。這就是說,我們要更為深切地關注作為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核心意義的“法治”,盡管這個概念的內涵多樣,眾說紛紜,但從本質意義上講,“法治”乃是指謂一種形式法治基礎上的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更加關注國家所確立的個人合法愿望和尊嚴可能得以實現的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與文化的條件,重視法律下的自由與秩序的良性互動,因而強調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認識到這一點,對于我們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時代趨勢,無疑大有裨益。
五、小結
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正在經濟、社會、政治、法律、文化諸領域全方位的深入展開,這是又一場深刻的偉大革命。這一革命性的變化,必然反映到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之中,推動著區域法治的運動、變化、發展與轉型。為了給這方面的研究確立更為扎實的基礎,本文著重從法哲學方法論意義上探討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分析工具。在進入方法論的討論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區域、法治發展和區域法治發展三個概念的基本規定性。一般來說,區域既有全球意義上的區域概念,又有國家層面上的區域概念,后者主要涵蓋以行政轄域層級為基礎的省域、市域(設區的市)和縣域三個層面的地區單元,以及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若干相同行政轄域層級的地區共同體,由此構成了本文的討論范圍。法治發展反映了從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的轉型變革的歷史過程,它與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有著相通的意蘊。而區域法治發展則是與國家法治發展相對而言的,它是國家的國家法治發展在特定空間范圍內的具體展開和實現,從而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