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時間:2023-12-19 17:51: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家庭暴力的原因,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最常見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損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毆打、體罰,超重、超時的體力勞動等;
二、摧殘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造謠、侮辱等;
三、暴力性性行為,主要指不顧對方的精神和身體等情況,在違背對方性權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為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家庭暴力賴以生存的原因很復雜,但歸結起來不外乎以下幾個原因:
一、歷史的原因,如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義、夫權思想等;
二、經濟的原因,婦女、兒童、老人沒有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低,在家庭中處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傳的力度導致法制觀念淡化、道德觀念異化;
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滯后及相關部門的管理力度不夠,重視不夠等;
篇2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暴的行為,包括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上的打擊和創傷。家庭暴力在少數民族地區極為常見,這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一般機構大多是提供法律服務和物質幫助,缺乏對受害者心理慰藉和疏導及適合于少數民族自身文化背景的解決辦法。以下對少數民族家庭暴力現狀、民族家庭暴力工作濁及社會工作介入必要性做了探討,提出了社會工作在介入少數民族家庭暴力方面的介入對策。而且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關鍵詞】
少數民族 ;家庭暴力 ;解決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細胞,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少數民族地區的家庭暴力存在的卻是較為普遍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諧。 家庭暴力主要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再者就是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的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等一切問題。還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生理原因、經濟原因等等。
1 少數民族地區存在的家庭暴力之現況
1.1 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愿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加。
1.2 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后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1.3 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毆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
1.4 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價值觀和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2 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2.1 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是在法律、道德、親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事件不僅侵犯的是法律的嚴肅性還有對維系家庭的紐帶親情、愛情、道德進行的踐踏,表現其對象的特定性,既為家庭成員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2.2 行為的隱蔽性。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鮮為人知;二是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將其歸為“家務私事”、“個人隱私”,認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揚,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直至忍無可忍時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極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強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2.3 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2.4 發作的反復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與受害者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現為一次簡單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反復的暴力侵犯,在循環中不斷升級的規律,最后導致矛盾雙方惡化出現血案。
2.5 手段的殘忍性。暴力是指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時采取的摧殘、強制他人身體的一種兇惡、殘酷的手段,它不單純是故意的傷害行為,具有殘忍性。
2.6 形式的多樣性。家庭暴力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時,使受害人身體、心理、性受到傷害。
3 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后果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類案件中表現最突出的現象,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從暴力的形式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3.1 嚴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其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其中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通過大量的上訪案件可以看出,多數婦女都是在其丈夫施暴時慘遭傷害。從駭人聽聞的河畔拋妻、到棍棒暴打導致鼻青臉腫、體無完膚,使受害者痛不欲生等暴力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3.2 影響家庭的和諧穩定。在任何一個家庭中,只要是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受害一方要么顧及面子或孩子,忍氣吞聲、勉強維護家庭,結果更加放縱暴力行為的進一步囂張;要么不堪承受施暴者的行為時,妻子或丈夫就會選擇極端方式,以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以牙還牙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使殺夫或戮妻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導致家庭完全破裂或毀滅。
3.3 嚴重危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長。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對其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會,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學習質量下降外,有些人還較早地出現暴力傾向。如果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更容易使孩子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使他們感情上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自卑、孤獨狀態,不愿與人交流,影響學習和生活,甚至離家出走,荒廢學業,走上犯罪的道路。
3.4 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發展。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家庭團結及其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而且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走向極端,引發人身傷亡、家庭破裂,就會逾越“家庭私事”的界限,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不及時有效地遏制,受害者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往往會采取違法手段,主動或被迫走上婚外情、或故意殺人等不道德的甚至違法犯罪道路,釀成惡性事件,使家庭暴力的最初受害者淪為最終的害人者,危及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安全與穩定。
4 制止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對策
4.1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于民間糾紛,婦聯組織,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予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婦聯組織,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于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有關機構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于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和教育。
4.2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但性質上不能勸阻、救阻的除外,如既遂殺人。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采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
4.3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可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對婦女進行保護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如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家庭是完整的整體,為何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結果只有妻離子散,家庭暴力帶來了如此嚴重后果,不管是少數民族地區還是各個民族甚至是全社會人類都應當關注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暴力,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幸福美滿才是家庭的所需。
【參考文獻】
[1]巨東紅; 林榮海, 社區介入:家庭暴力干預的一種途徑, 福建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高燕秋; Tamara Jacka, 西部農村地區家庭暴力發生情況及對婦女精神健康的影響,北京大學學報(醫學版),2012年第3期.
[3]吳國平, 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對策探究,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10年第3期.
篇3
家庭暴力是現代家庭生活的一顆“毒瘤”,不斷地侵蝕著這些不幸的家庭,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深入了解竹溪縣目前家庭暴力現狀,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動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徑,竹溪縣婦聯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況調查。通過對市民進行問卷調查、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召開基層婦聯干部和群眾代表參加的小型座談會、個案深入訪談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現狀、家庭暴力的特點、家庭暴力發生的誘因及公安機關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尋求制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有效途徑。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共向社會不同人群發放《家庭暴力調查問卷》400份,回收有效問卷390份,回收率為98%。在調查中,40%的人認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在調研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市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
1、對家庭暴力的范圍認識不全。受傳統觀念影響,大部分市民認為只有“毆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認為“辱罵家庭成員”也是家庭暴力。
2、對家庭暴力的定性認識不足。在被調查的市民中,3.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違法,10%的人說不清是違法還是不違法,有2.5%的人甚至認為家庭暴力是正?,F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2、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青壯年時期,它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毆打、捆綁、禁閉或其他殘忍手段。在調查中,施暴者年齡30歲以下40人,30歲以上的15人,多為青壯年夫妻,毆打占52%,捆綁占30.8%,禁閉占10%,其他殘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為處理家庭矛盾的途徑之一。在調查中有3%的人明確表示會采用暴力方式解決家庭矛盾。而問到對解決家庭暴力的具體建議時,甚至有0.1%的人建議“夫妻對打”。
4、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抗爭和自救意識不強。遭遇家庭暴力時,32%的受害者選擇“忍受”和“逃離”的來應對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會“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時會選擇報警。而據婦聯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因被丈夫毆打向婦聯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來訪總數的99%,反映受到丈夫經濟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種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經濟、感情、不良生活習慣甚至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調查的市民中,5%的人認為雞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本文來源:文秘站 40%的人認為經濟支配問題會引發家庭暴力;2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習慣觸發的, 25%的人認為感情問題也是家庭暴力的誘因之一,還有5%的人選擇“其他原因”。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遺留太深,傳統觀念落后。一方面,“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徹底根除,導致家庭間角色錯位,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打罵妻子兒女是自己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揚”,甚至錯誤地認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寧可忍辱負重也不向基層組織和司法部門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封建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導致家庭暴力的產生。袁某,由于為生了個女兒,丈夫周某非常不高興,在女兒四個月時將母女趕出家門,當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將袁某打的遍體鱗傷。
(二)社會對家庭暴力比較寬容。一是當發生家庭暴力時,普通民眾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而調解工作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無法保護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調解后,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傷害。所以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很少主動過問。三是公安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公安機關沒有針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體的程序設計,內部運行機制中沒有把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各類案件的統計。雖然我縣設有“110反家暴報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對家庭暴力現象重視不夠等原因,這些投訴點無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審理缺乏有效的取證途徑。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具有隱蔽性,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便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也難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三)受害者對施暴者的忍讓和依賴。在家里處于弱勢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如劉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與其離婚,離婚后,曾某還時常跑到劉某單位、家里對其暴打,手段極其惡劣,致使女方多處受傷,劉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燒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頭破血流,才在其母親的陪同下找到相關單位請求幫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丈夫,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也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
(四)受害者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或者發生婚外情。部分發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婚姻基礎不穩固,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 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另外,婚外戀、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現象,嚴重影響著一些家庭的穩定,為了滿足個人私欲或達到離婚目的,施暴者不擇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如惠某與妻子鄒某一向感情不錯,后來,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厭舊,惠與鄒的夫妻關系發生了巨變?;萁洺Ec情人湯某糾纏在一起,偶爾回家見到妻子就拳打腳踢,企圖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與他離婚。
三、家庭暴力的嚴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僅嚴重危害了婦女兒童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影響。主要體現在:
(一)直接危害社會的穩定。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家中,可是卻給社會穩定埋下了深深的隱患。家庭暴力的發生經常攪得四鄰不安,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鄰居報警的;一些家庭因為發生暴力,夫妻雙方的父母乃至親屬由此結怨,甚至造成糾紛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嚇、忍無可忍情況下,為不連累親人,使她們采取極端手段,以暴抗暴,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有關法律人士認為,受虐婦女在這種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隨時都可以受到威脅,“受虐婦女綜合癥”的存在,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二)給婚姻家庭帶來極大沖擊。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婚姻破裂,據本次調查統計,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體或將要解體,20%的婚姻雖然沒有破裂,家庭還在維持,但多數婦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險中。因為施暴者雖經過調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們口是心非,惡習難改,一旦回到家中,又會舊病復發。因此,這類家庭也飄搖不定,時刻面臨著破裂的危險。
(三)嚴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嚴重地損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給孩子心理帶來嚴重影響。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驚恐而變得膽小、孤僻、自卑,學習成績也受到嚴重影響,他們會吃睡沒規律,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成績下降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總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建議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深入宣傳。做好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工作,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縣民眾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道德的行為,廣泛形成必須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圍,使施暴者受到懲罰。從而在家庭中營造一種“平等、文明、和睦、關愛、進步”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加強公安部門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公安部門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鑒于此,縣婦聯將聯合縣公安局出臺了正式的指導性文件“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偵案件的具體調查處理實務做出要求,指導全縣公安系統的實務工作,明確家庭暴力處理的具體法律原則,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給予受害婦女更多的支持。強化公安干警的社會性別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過培訓,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權意識、平等意識、社會性別意識,使其充分認識到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在接警處理過程中,依法給予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各鄉鎮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員在接警后要確保迅速出警,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對施暴者要嚴肅查處教育,并認真做好記錄。對家庭暴力情節較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要立案查處;對構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的,公安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訴,確保家庭暴力的行為及時得到制止。
(三)提高婦女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婦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婦女只有在經濟與精神上獨立,才能擺脫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狀況,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積極參加社會勞動,體現自己的價值,取得經濟獨立地位。在夫妻相處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在受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在追究對方責任時獲取有利地位。如對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識收集證據,其實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跡的,如謾罵的語言,冷淡的時間,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為證據。另外婦女要改變性別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施暴者得逞后還會進行下一次。面對暴力婦女要勇敢的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傳”、“委曲求全”的陳腐觀念,一旦與對方和好無望,實在無法維持,要勇敢地作出決定,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再揚生活的風帆。
篇4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
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
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2、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
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
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2、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橐霰┝χ校┍┱叽蠖嗍悄行?,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3、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5、社會的寬容態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1、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長遠目標是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
4、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5、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的措施?!痘橐龇ā芬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請求,經過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劉國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對策探析「J.政法論叢,2004。
篇5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 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2、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 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 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
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2、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橐霰┝χ?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3、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5、社會的寬容態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
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1、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長遠目標是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
4、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 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婦女“
篇6
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 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它不利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厥諉柧?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表1 未旋轉和旋轉后各因素的特征根及方差貢獻率
主成分
特征根
方差貢獻率(%)
累積方差貢獻率(%)
特征根
方差貢獻率(%)
累積方差貢獻率(%)
1
2
3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梢姡衽按浅鄙堑貐^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表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性檢驗
因素
精神虐待
9.291±1.602
8.422±2.502
軀體虐待
6.712±1.382
6.083±1.680
經濟侵犯
5.005±1.535
3.833±1.271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可見,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表3.城市與農村家庭暴力顯現差異性檢驗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 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 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薄?】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轉貼于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 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 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 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亞林.論家庭暴力[J].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5,14(5):385
【2】何 蕾. 家庭暴力的狀況[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1(1):39
【3】馬發騰.潮 地 婚 姻 庭 觀 念 剖 析[Z].
Abstract
篇7
·
的家庭暴力。特點。缺點。前景。
。2000年以前,人們只在報紙論壇上關注家庭暴力。自2000年以來,全國28個?。▍^)市相繼出臺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或政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學術角度研究家庭暴力。縱觀2000年以前的文獻,關于家庭暴力的家庭定量研究已經獲得了家庭暴力最基本的數據,但也比較粗糙。對于暴力的原因沒有完整的解釋框架[1]。2000年以前,大多數研究從社會學、法學和倫理學的角度來研究家庭暴力,很少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研究。2000年后,專門研究開始出現,涵蓋了更多的醫學和流行病學領域,以及更多的心理學領域。然而,對家庭暴力的研究應該遠遠超出這一范圍。通過檢索數據發現,最近的家庭暴力評論文章是2008年和2012年的兩篇[1-2],沒有更近期的文獻來總結和總結近十年來家庭暴力的研究進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存在的現象,它不僅是社會學領域的一個心理問題,也是心理學領域的一個社會問題。隨著時代的發展,它有著新的特點和新的研究方向等著我們去探索。
1。在近十年的家庭暴力研究中,將使用更多的量表來獲取數據,對家庭暴力工具的研究將更加深入和詳細。2.
·張迎黎和其他人回顧了最常用的家庭暴力國外的評估工具及其在中國的應用沖突策略量表(CTS)、混合虐待量表(CAB)和兒童虐待問卷(CTQ-SF)在中國最常用于研究領域,包括HITS量表、虐待評估篩查量表(AAS)和持續暴力評估量表(OVAT)通常用于臨床和普通人群篩查。女待篩查工具(WAST)也用于研究和篩查。HITS是最準確的緊急診斷工具。AAS主要評估懷孕期間的虐待,而OVAT則專注于檢測持續的虐待行為[3]
·鄭莉等人編制并統計測量和分析了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4].
2目前,家庭暴力定量研究的解釋框架尚不完善,許多學者的研究也增加了很多有價值的數據。
·曹玉萍等人認為重組家庭中的身體暴力發生率較高。暴力與性別無關,男性暴力發生率較低受教育者更容易被武器毆打[5]。
趙幸福等人通過Logestic回歸分析發現,父親懲罰、嚴厲的養育方式、吸煙、外向、社會支持和情感干預是男性家庭暴力行為人最重要的預測因素[6]
·柳娜等對家庭暴力中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特征進行了驗證和探討:家庭社區家庭存在暴力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現象,但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更有可能成為嚴重身體暴力的嚴重代際傳播者成年后會遭受嚴重的身體暴力,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不一定會成為嚴重的身體暴力[7]通過研究,
·楊世昌等人發現,暴力群體與非暴力群體在職業、婚姻狀況、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在生活條件、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沒有顯著差異,因此推斷出影響父母教養的原因對孩子的攻擊行為是復雜的。這一結果提醒人們,父母的職業、良好的婚姻狀況、富裕的家庭經濟、優越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父母也可能對孩子采取攻擊行為[8]
·柳娜等人采用線索調查的方法發現,高危家庭中的暴力肇事者遭受的創傷事件最多。入侵和高度警惕的癥狀越嚴重,高風險家庭和非暴力家庭發生嚴重身體暴力的風險就越大[9]。
·趙奕在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時采用了國外的理論,而不是中國的男尊女卑觀念[10]。
、趙幸福等探討了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人格因素,發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具有較低的文化水平、吸煙者和一定的人格基礎[11]。
、張亞林等人發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文化程度較低的人比對照組多,吸煙者多,每天吸煙量大,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意和偏執得分顯著高于對照組[12].
3。研究對象的選擇和研究更加詳細和多樣化。
·楊玉鳳關注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的心理和行為問題,家庭暴力指的是青少年在家庭中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13]。
王翠玲等人描述了30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殺風險特征以及熱線咨詢師的干預方法[14]。
4。獲取大量有價值的信息。
(1)在對家庭暴力的定量描述中,數據更準確,項目更具體。
和曹玉萍用定量研究描述了家庭暴力表現的發生率。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口頭暴力,其次是手無寸鐵的毆打。這些家庭中有一半與多種形式的暴力共存表格[5]。
(2)對家庭暴力的危害甚至程度進行了更詳細的研究。通過研究,毛金柱發現了家庭暴力與中學生情緒問題行為之間的關系:父母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越多,孩子出現情緒問題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如果這種暴力是以身體暴力的形式發生的,那么兒童就容易有攻擊性行為。如果采取精神暴力的形式,兒童容易患抑郁癥和焦慮癥[15]。在
,李芷若等人探討了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冷暴力)與中學生心理素質之間的關系,發現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為冷暴力>言語暴力>身體暴力。三種暴力與心理素質呈顯著負相關,其中冷暴力對心理素質具有較強的預測能力,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應引起重視[16]。
1。2000年關于家庭暴力文獻的大多數研究都是以婦女為受害者進行的。盡管2000年后的文獻中有男性受害者的案例,但很少有關于男性家庭暴力的研究,而且大部分文獻仍然是從女性的角度來研究的[17]。這可能是因為受中國傳統文化男尊女卑的影響,男性很少報告家庭暴力。在未來的研究中,我們可以將重點放在以男性為研究對象的家庭暴力調查上,并將其與女性家庭暴力進行比較。
2。2000年后,研究開始區分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暴力和身體暴力。然而,對各種類型暴力的研究尚未深入。在未來的研究中,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或環境中的組合,或者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的采納與人格之間的關系,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3。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和解釋上,對干預的研究較少,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很大,由于其隱私性,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早期預防。然而,在悲劇發生后,我們如何從專業角度幫助這些受傷的人并撫慰他們的傷口是我們未來的使命。
參考了
[1]王向賢。描述、解釋和方法論:家庭暴力定量研究十年回顧[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雜志,2008(3)。
[2]曲珍,劉謙。多學科視角下的家庭暴力研究綜述[J]?,F代女性,2012(3)。
[3]張迎黎,張亞林,何影,柳娜。介紹幾種常見的家庭暴力評估工具[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10年。
·
[4]鄭莉,齊思文。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的編制及統計計量分析。青島大學學報大學(自然科學版)[J]。2008, 6 (2).
〔5〕曹玉萍、張亞林、楊世昌、王國強、張宇、Kang Xi。家庭暴力表現形式及相關因素的比較研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8。
篇8
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延伸的特點
重大惡性案件居高不下。調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殺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約占故意殺人死刑案件總數的17%,被告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延伸的特點。調查中發現,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將矛盾方的親屬作為泄私憤的對象;有的將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為其報復目標,把家庭糾紛的矛頭指向他人。
原因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犯罪原因從過去單純的家庭關系不睦發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經濟、性格問題、文化層次的差異等多層面的原因。
婚外情現象突出,性道德觀念滑坡。在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戀現象的約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達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響,少數人在處理兩性關系時態度不嚴謹,任意放縱自己的感情,對家庭少有的責任感。
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重大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
從微觀方面講,懦弱和忍讓是暴力生成和加劇的溫床。為了孩子、為了面子、為了經濟和再婚因素,許多女性不敢、不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味地忍氣吞聲,或受虐待,或被遺棄。
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重大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婚外戀現象已相當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對方的不滿與憤恨。
經濟因素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基因。在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絕大多數案件發生在生活條件相對較差的農村,現實生活的貧困使他們處理家庭關系的方式消極而冷漠,棄責任不顧,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劑。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間因瑣事互不信任,無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劇。
從宏觀方面看,有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農村并未根絕。因換親、生女孩而產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調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農民,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婚姻質量差,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相對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釀成家破人亡的慘劇。
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對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單位的負責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予重視;有的法官對于受害婦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的離婚訴訟,一味調解和好而不判決離婚,使一些可以解決在萌芽狀態的家庭暴力問題趨于激化,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預防和遏制。
法制宣傳和教育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制宣傳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許多人意識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不能充分體現。
基層調解部門力量薄弱。有些轄區的失業和個體人員缺乏必要的約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為處于無人管、無人問的狀態。
依法懲處維護家庭并重
家庭暴力產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從根本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社會乃至全世界共同關注的話題。作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強有力的工具,山東省法院系統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別是與省婦聯聯合成立的山東省家庭暴力鑒定中心,使山東省法院系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為進一步維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的新形勢,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對家庭犯罪的處理,堅持依法懲處和維護家庭團結并重的原則。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我國刑法的任務,在審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既要依法打擊犯罪,也要注意協調好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全國農村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劉家琛副院長強調,“因人民內部矛盾激化而導致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一方有明顯過錯,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或行為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大案件,雖然也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還不完全等同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其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適用死刑時應慎重。如被告人孫學燕故意殺人一案,孫學燕因與大伯哥有矛盾進行報復而將侄女殺害,論罪當殺,但被害人的親屬要求從輕處罰,二審時我們改判死緩,這不僅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團結,也給社會減少不安定因素。
審判實踐中,無論是重大的家庭暴力犯罪,還是一般的重婚、虐待和遺棄案,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不能只考慮犯罪后果,應以維護家庭團結為根本,綜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動機、目的、情節、被害方的要求等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加強調研,積極探討依法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為老人、婦女、兒童,由于其本身在社會上的弱者地位,案件審理過程中,既不能忽視他們的程序權利,也要保障他們的實體權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個別權益通過刑事程序難以保護,譬如當前到婦聯部門反映較多的因夫妻之間的傷害出現的醫療費支付問題,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也普遍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傷害應負撫養義務,當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妻子會通過民事或附帶民事訴訟提出請求。但由于婚姻關系的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不能分家析產,被害人的請求無法予以支持,合法權益暫時得不到保護,被害人只能到“娘家”哭訴。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筆者有兩點建議:
篇9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 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 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 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篇10
關鍵詞:家庭暴力;心理治療干預;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來,被稱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問題,漸為國內外學者所關注。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對方身體、精神和性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侮辱人格、殘害身體、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經濟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的危害大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問題,也是最為廣泛的并且得到公認的對人權踐踏的社會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歐洲、亞洲、非洲、澳大利亞,家庭暴力發生率都很高。盡管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間、妻子對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數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擬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療干預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會導致女性受害者在醫學、行為和心理三方面出現不良后果。
醫學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體創傷(如淤血、撕傷、咬傷、燒傷、刺傷、骨折、牙、頭,眼等部位受傷)。犯可導致性疾病的傳播、非計劃懷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創傷以及長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還會引發受害者許多行為障礙,如藥物濫用、侵犯行為、行為上被動依賴、自殺企圖、障礙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現一系列與壓力有關的心理癥狀,如:背痛、頭痛、高警覺(hyper-alertness)、睡眠障礙等等。[2,3]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會隨家庭暴力的類型、持續時間、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處在家庭暴力過程的各個階段、女性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等不同而有所差異。[4]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最初反應是震驚、否認、麻木、退縮。女性受害者可能會為她們的安全受到威脅而感到恐懼,為將來可能的傷害事件感到擔憂或者試圖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擊。在家庭暴力發生的最初階段,受害者經常會回想起被施暴的場面,會做噩夢,而這些癥狀要在以后的幾個星期才可能消失。長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廣泛的精神癥狀,比如:創傷后的壓力障礙、長期抑郁等。這些受害者將會在人際信任和建立親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障礙。受害者經常會感到憤怒、無助、絕望,還會經常表現出與具體情境無關的焦慮,包括恐怖性焦慮和回避性焦慮。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懼、恥辱、內疚而經常將自己進行社會性隔離,這樣以來又會進一步引發她們的抑郁情緒,會產生一種廣泛范圍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譴責。[2]有關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的調查表明:18%的患者報告有被虐待的歷史[5],這些病人的自殺行為、藥物濫用、臨界性個(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療的時間更長,他們更可能以自毀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6]創傷后壓力障礙或許是對許多被虐待者最準確的心理診斷,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創傷后壓力障礙的心理診斷標準。[7]一些受害者表現出以下癥狀:精神麻木、反復體驗所遭受的創傷、強烈的精神壓力、持續的高喚醒狀態以及對有關創傷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經常會產生無助、絕望以及彌散性的不適感等不良心理癥狀。[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標準可能引發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婦女一直被認為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并且家庭暴力經常得到社會認可。例如,19世紀的英格蘭法律規定丈夫可以拿直徑不超過大拇指粗的棍子毆打妻子,這項規定導致了一種常見的英文表達:“拇指統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別所有權以及有關統治和控制的論點是許多家庭暴力的基礎。[11]一項對14個不同社會研究的綜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體罰在這些社會里都能得到許可,并且其中有些社會甚至認為對妻子的體罰是必須的,家庭暴力的實際發生率以及嚴重程度在這些社會里是極不相同的。[12]那些較少發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規定男性不允許超過某種所允許的界限對待婦女,在這些社會里,政府為試圖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避難所,人們有一種體面對待婦女的名譽感。[13]
在中國,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1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與女性自身心理有關
過去的心理學理論通常指責家庭暴力受害者,這些理論認為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行為是激惹性的,他們嘲弄自己的丈夫,過于爭辯、懶惰或者潛意識里渴望做一個受虐者。這一看法使得人們忽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對這些受害婦女產生誤解。[13]
也有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只是默默地祈禱丈夫能回心轉意,結果往往事與愿違。有些婦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懼施暴者事后報復,在執法機關對施暴者依法論處時不愿或不敢指證,甚至為丈夫“說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15]
(三)與施暴者個性特征、行為和早期經歷有關
臨床資料表明許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為:較強的占有欲、心理不獨立、有不安全感、沖動以及低自尊。藥物濫用與家庭暴力有關[16],濫用藥物會降低施暴者對其攻擊行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對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從而使得他們對自己的施暴行為不負完全的責任。雖然家庭暴力與濫用藥物有關,但是藥物濫用并不能充分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模式理論(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經常對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時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場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對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沒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親暴力行為的男性學會了用暴力解決與配偶之間的沖突,而女性則傾向于在成年之后變的更加被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研究的綜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過父母之間所發生的家庭暴力。[17]幾乎40%的女性受害者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曾目睹過她們遭受家庭暴力的場面,因此減少這種可能會引發跨代遺傳的對女性所實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還有研究者認為,攻擊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時多數曾是受虐兒童。研究發現,家庭暴力男性軀體施暴者較對照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煙者,且每天抽煙量大;且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對、偏執分值顯著高于對照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預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
許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療對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這些治療方法包括:心理動力學治療方法[19]、認知行為療法[20]催眠療法[21]、藥物療法[22]以及自助組織療法。盡管這些療法的理論傾向或技術不同,但是它們都遵循以下原則:
1.治療者應當常規性地、主動地、全面地詢問家庭暴力受害者過去曾遭受的暴力傷害以及解決方法。
2.治療者應當知道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創傷后壓力障礙的表現。
3.治療者必須能夠理解和解釋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他們還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療者應當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環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為止。
5.治療者不應當只讓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對受害人的防御機制和內心沖突進行探索和解釋。
6.治療者應當探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中所出現的創傷性人際關系的個人看法。
7.在診斷、治療中必須謹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時,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會出現強烈的反移情現象,比如,治療者感到很氣憤、出現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療者或許會強迫受害人報道她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與施暴者對抗。我們必須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則我們不能隨意報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會讓受害人對心理治療這個職業失去信任。頻繁地報道家庭暴力會將受害婦女置于更危險的境地,使她們遭受更多傷害。有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者仍然維持著自己的婚姻關系就會變的不耐煩,但是治療者應當明白擺脫這樣的婚姻關系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擔憂,于是他們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決定,比如對這些受害人進行抗抑郁藥物治療或住院治療。盡管在治療過程中這些治療措施有時是需要的,但治療者擅自決定治療方案實際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治療者和受害人共同決定治療方案。[23]如果將家庭暴力事件報告給警察,在司法訴訟中,治療者的角色會變的復雜起來,治療者不僅僅要作為專家證人而且還要以一個精神病醫生的角度提供證據,一定要避免將治療者職業角色弄混亂,以免使這個職業出現信任危機。
(二)家庭暴力的預防
因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態度,因此社會學者應當首先認清這些社會問題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政策的制訂和教育當中,通過個人的努力減少社會對婦女的歧視。在治療中,心理治療者要尊重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社會工作者提出引發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對歧視婦女,虐待婦女是不允許的等觀點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發現家庭暴力事件,鑒于許多精神疾病都與家庭暴力有關,因此在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時候,詢問患者是否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應當是常規診斷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培訓精神病醫生識別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現的醫療和情緒方面的癥狀是十分必要的。及時、有效、安全、支持、接納的家庭暴力干預措施將會得到受害人的認可。在社區機構內設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預中心將有利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及時的干預。精神病醫生也可憑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專業知識而作為社區心理健康顧問,以此作為社區的一種重要的資源來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
最后通過使用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不良影響。精神病醫生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識別、治療方面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過個人或者團體心理治療方法,治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的特殊治療計劃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為。
參考文獻:
[1]CATHERINEA.SIMMONS,PETERLEHMANN.Exploringthelinkbetweenpetabuseandcontrollingbehaviorsinviolentrelationships[J].JofInterpersonalViolence,2007,22:1211-1222.
[2]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coucilonethicalandjudicalaffairsreportonsexualharassmentandexploitationbeweenmedicalsupervisorsandtrainees[Z].Chicago: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1989.
[3]LEIDIGMW.Thecontinuumofviolenceagainstwomen:psychologicalandphysicalconsequences[J].JAmCollHealth,1992,40:149-155.
[4]ROSEDS.Sexualassault,domesticviolenceandincest[M]//STEWARTDE,STOTLANDN,eds.Psychologicalaspectsofwomen’shealthcare:theinterfacebetweenpsychiatryandobstertricsandgynec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rtricPress,1993:447-483.
[5]BROWNGR,ANDERSONB.Psychiatricco-morbidityinadultinpatientswithchildhoodhistoryofsexualandphysicalabuse[J].AmJPsychiatry,1991,148:55-61.
[6]CARMENE,RIECKERP,MILLST.Vicitimsofviolenceandpsychiatricillness[J].AmJPsychiatry,1984,141:378-383.
[7]KEMPA,RAWLINGSEI,GREENBL.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PTSD)inbatteredwomen:asheltersample[J].JTraumaticStress,1991,4:137-147.
[8]SORENSONSB,GOLDINGJM.Dpressionsequelaeofrecentcriminalvictimization[J].TraumaticStress,1990,3:337-350.
[9]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gainstwomen[M]//OLDHAMJC,RIBAMB,eds.Reviewofpsychiatr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5,14:260-282.
[10]STEWARTDE,ROBINSONGE,Violenceandwomen’smentalhealth[J].HarvardRevPsychiatry,1996,4:54-57.
[11]STARTE.Rethinkinghomicide:violence,raceandthepoliticsofgender[J].IntJHealthServ,1990,20:3-26.
[12]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M].Bolder:WestviewPress,1992.
[13]CAMPBELLJC.Wife-battering:culturalcontextsversuswesternsocialscience[M]//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Bolder:WestviewPress,1992:229-249.
[14]夫權觀念誘發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BE/OL].[2004-03-08].新華網.
[15]范德章.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狀、成因和對策[J].周口師范學院學報,2005,22(4):62-64.
[16]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Preventionofviolenceandinjuriesduetoviolence[J].MorbidityandMortalityWeeklyReport,1992,41:5-7
[17]HOTALINGGT,SUGARMANDB.Ananalysisofriskmarkersinhusbandtowifeviolencethecurrentstateofknowledge[J].ViolenceVict,1986,1:101-124.
[18]趙幸福,張亞林,李龍飛,等.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健康狀況[J].中國健康心理學雜志,2007,15(11):543-544.
[19]CATHERALLDR.Aggressionandprojectiveidentificationintreatmentofvictims[J].Psychotherapy,1991,28:145-149.
[20]PITMANRK,ATTMANB,GREENWALKE,etal.Psychiatriccomplicationduringfloodingtherapyfor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J].JClinPsychiatry,1991,52:17-20.
[21]SPIEGELD.Trauma,dissociativeandhypnosis[M]//KLUFTRP,ed.Incest-relatedsyndromesofadultpsychopath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0:247-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