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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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 家庭是維系社會穩定的基本單位,因此家庭成員內部的和諧相處不僅關系到內部成員的身心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穩定。但隨著社會發展加快,社會中的各種因素導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現很多問題,本文中筆者試從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發,提出相應對策,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暴力給受害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 家庭暴力; 法律規制;法律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p>
理論上,我國的法律學者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據((解釋(一)))做出的,認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還包括精神上的壓迫。
筆者認為,關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應對家庭和暴力兩個概念分別進行廣義理解。所謂家庭,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基于婚姻、血緣和收養關系的長期居住的共同體。而且隨著社會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現,還包括目前社會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與繼父母家庭等等。所謂暴力,從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暴力。暴力,從概念上講包括身體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
(二)我國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部門法,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國的現有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規》。
(三)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首先,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思想根深蒂固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須遵守的三從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處于主導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其次,社會相關部門的懲治力度和監管力度不足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之間,具有隱蔽性使得相關部門介入較難,除非當事人自己去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再加上,社會相關部門缺乏針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范。
再次,我國現有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相關的懲治措施,并且法律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這些都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給法律適用帶來難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但由于社會的多元化的發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出現,那么家庭成員的具體標準出現不確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時出現難題。其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樣性和隱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釋一中僅列舉了幾個暴力手段,在實踐中并無多大意義。最后,解釋一中規定了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但對具體傷害的界定標準和鑒定方式很難確定。
(二)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是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種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具備下列條件: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離婚。
從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也就是說只有離婚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相反,不離婚的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會受到共同財產的制約,這使得執行出現困難。其次,關于主觀過錯的界定出現問題,法律沒有對過錯的程度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標準。
(三) 立法分散,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的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化,缺乏具體性,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模糊,不便于當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執法部門執法,給立法、執法帶來困難。從立法內容上看,盡管有很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但是沒有專章專節規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三、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
(一) 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針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供當事人維護權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在這部防治法中,我覺得應重點規定以下內容:第一,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擴大家庭成員的概念,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家庭,還包括社會上新出現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繼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體闡明家庭暴力的具體特征及界定標準,給廣大群眾和受害人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第三,規定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具體防治措施,規定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司法對家庭暴力的制約
在完善立法的同時,還需要相應的執法措施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加強相關司法部門對執法的干預,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切實加強司法機關對法律的監督和實施。首先,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監督與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關于家庭暴力的報案和控告時及時做出相應的處理,不拖延,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在相應場所設置相應的應急措施來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強法院對家庭暴力的監督,基于家庭暴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若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書規定的內容,法院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當事人進行相應制裁。最后,加強檢察院的監督,要求檢察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不僅要正確履行監督職責,而且要針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法制宣傳,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時使用正確的維權渠道。
(三)構建多渠道、多方式解決糾紛的途徑
和諧社會的建設不要求任何問題的解決必須權力的部門的干預,當然,首先要充分發揮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過程中的威懾作用,但是當此種方式不能夠很好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需要社會組織,如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組織的積極配合,同時作為受害者個人也不能只依靠別人,受害者應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積極搜取相應證據,提供自己人身權受到侵犯時的權益的相應證據,也可以通過網絡來維權。同時,我們社區應積極履行基層組織的職能,社區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方便與受害人進行聯系,與當事人進行充分協商,有利于迅速、及時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經學院)
參考文獻:
[1]趙紅.家庭暴力及其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J〕. 2010,(1)
篇2
目前,隨著社會的變遷,中國的家庭暴力現象不斷顯現出來。根據 1994 年國務院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我國每年約有 40 萬個家庭解體,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它還表現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還包括所有社會公民取得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在政治生活領域,還體現在家庭生活領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領域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相互尊重,才能為整個社會的人權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僅體現了對于受害者的關懷,更體現了對于他們人權的尊重。
中國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僅表現為政府決策部門和普通公眾對這一問題的忽視,還表現在學術研究上,缺少有關家庭暴力實證調查的數據,有關家庭暴力的論文和著述也不多見。而在實踐中,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和社會的變遷,隱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漸顯露出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道日益頻繁。這種狀況不僅要求決策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更要求學術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標準,通過實證的調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為立法機構制定和完善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诖?筆者就此問題展開論述,以期拋磚引玉,希望更多的學者能夠關注中國的家庭暴力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這一問題的出發點和規范的基礎。只有明確家庭暴力的范圍、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為的區別,才能為實證的調查,原因和預防理論的研究提供基礎。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 一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違法性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的性質。正當防衛是阻卻家庭暴力違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對于家庭暴力犯罪預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能夠決定家庭暴力的性質。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 二 ) 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強調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家庭暴力應研究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沖突行為。家庭暴力不應包括家庭中的各種暴力沖突,諸如夫妻之間偶爾的訴諸輕微暴力的爭吵,父母對子女沒有嚴重后果的體罰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未造成傷害的偶爾毆打行為等。?
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嚴重程度的要求應比《刑法》規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輕微。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具有社會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進行處罰或者應當通過修改以后的《刑法》進行處罰的行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應該比刑法規定的犯罪外延更為寬泛,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表現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精神壓抑。對于一次輕微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介入處理,這實質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為,忽視了受害人利益的維護。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方面要強調其行為的嚴重性,否則家庭暴力行為過于寬泛而失去理論研究和實踐處理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必須強調行為的一般嚴重性,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應以《刑法》規定的有關家庭暴力罪名為基礎??梢赃m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傷害罪是指必須給被害人造成達到法定傷害標準的傷害,包括輕傷、重傷。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④我國刑罰的有關罪名基本涵蓋了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家庭暴力行為方式的基本范圍: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傷害行為、長期的暴力行為以及長期的精神傷害、拒絕撫養行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員的婚姻自由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家庭暴力應包括符合傷害罪的傷害行為,未造成傷害的長期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長期虐待行為。這些行為不需要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要件,但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篇3
關鍵詞:家庭暴力;原因;社會工作;防治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4-0056-02
家庭暴力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各個領域的理論實踐者都積極投身到這個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的大問題的研究中。社會工作作為現代社會專業解決社會問題的應用型學科,提供了解決家庭暴力的新視角。
一、家庭暴力概念簡析
無論在文學影視作品還是人們的印象中,家應該永遠是那個讓人感到溫情和享受天倫之樂的地方。但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社會問題,它不僅破壞家庭,傷害家庭成員,也阻礙了人類文明進步。我國每年的解體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而百分之九十的受害者是女性。
由于人們的認識程度、社會生活環境、文化背景以及研究角度及側重點不同,至今仍沒有形成對家庭暴力公認的標準。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1],可分為四類:身體暴力、言語暴力、經濟暴力和性暴力。(本文僅指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已成為困擾全球實現男女平等和各個家庭實現和睦穩定的重大障礙之一[2]。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封建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叭V五?!笔欠饨ㄉ鐣y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在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財產甚至奴隸,丈夫可以對妻子為所欲為?!叭淼南眿D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3],打老婆是丈夫的權利,女性地位極為低下,任憑男性操控卻不能反抗。
(二)經濟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根源
經濟地位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往往成為發泄的對象,且百分之九十是女性。一方面,很多女性不夠獨立自強,委身于丈夫[4],對丈夫百依百順,有了委屈也不敢說。另一方面,社會資源分配不均衡,女性在就業上遭受各種歧視,經濟地位相對低下。遭遇家庭暴力時,她們首先不是尋求法律保護,而是認為自己沒工作或工資低,靠男人養活,底氣不足,一味隱忍遷就,助長了施暴者的戾氣。
(三)成長環境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隱性原因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行為可追溯到幼時,那時直接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人,成年后有可能成為施暴者。受家庭成員施暴的影響,使他們認為暴力才是解決家庭問題的有效方法,卻不知除了毆打和謾罵外還有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如溝通。
(四)法律不完善是家庭暴力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目前關于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和制裁在法律中并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缺少對受害者的法律保護機制,而且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庭的私事,法律工作者應該少干預??梢?,法律不完善,家庭暴力的處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執法不嚴,家庭暴力施暴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在社會起不到應有的告誡作用。
(五)受暴者的心理縱容讓家庭暴力事件不斷惡化
遭受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往往忍氣吞聲,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使家庭暴力存在很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者即使求助了,也只希望施暴者受到思想教育,不愿對方受到嚴厲制裁,這明顯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六)心理輔導機制的缺失是家庭暴力惡化的內在因素
我國目前心理輔導涉及家庭暴力這一領域還比較少,一是缺少專業性的心理人員和輔導機構,二是不論施暴者還是受害者都沒有尋求心理咨詢的意識。殊不知,心理疏導會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他們的心理障礙,認清各自存在的不足,幫助他們走出困境。
三、社會工作視角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會工作是一項實踐性應用學科,其介入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其一,家庭暴力嚴重傷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暴者不僅遭受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也受到摧殘,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甚至會出現精神疾病。其二,家庭暴力破壞了子女的成長環境和家庭氛圍,影響他們的健康成長,耳濡目染家庭暴力的成員長大后很可能成為新的暴力實施者。其三,家庭暴力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后,很多人選擇自殺、兇殺或惡意殺害他人的方式發泄自己的遭遇,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發展。
(二)傳統的家庭暴力處理手段存在很大缺陷
一方面,很多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是忍氣吞聲就是態度溫和,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另一方面,目前缺少完善的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體系,施暴者氣焰囂張;另外,社會救助機構和資源沒有為受害者提供必要傾斜,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迷茫困惑。
(三)社會工作專業方法介入家庭暴力的優勢
首先,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自助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服務活動,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長期遭受身體、心理和社會壓力,顯然屬于社會工作的服務范圍。其次,保密與案主自決的社會工作倫理符合受害者的心理要求,不僅保護了案主隱私,也使他們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第三,社會工作有一套科學的方法體系,以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構成的方法體系可以有效緩解家庭暴力問題,幫助服務對象更好地生活和發展。
四、社會工作視野下家庭暴力的防治
從社會工作視角防治和解決家庭暴力,主要途徑有以下幾點。
(一)個案工作介入
篇4
論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婦女權益 法律救濟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丑惡的社會現象。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呈不斷上升趨勢,據全國婦聯的最新調查數據顯示,在全國2.7億家庭中,有8100萬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在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解體。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不但導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家庭解體,更嚴重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重要一環就是促進億萬家庭的穩定和諧。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危害及預防與對策進行研究探討。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西方國家的一些學者對家庭暴力界定比較寬泛,認為“家庭暴力涵蓋了對身體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語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諸多內容,甚至將已離婚的前夫前妻之間,同居伴侶和原同居伴侶之間,同性戀者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列入家庭暴力”。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家庭生活的傳統顯示,國外學者的觀點不免過于寬泛。而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發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笨梢姮F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只限定為一種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到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的行為。
近年來,筆者對所在地區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發現心理暴力及不作為的暴力和性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來愈大。而我國現行的法律將家庭暴力界定為作為的身體暴力形式,遠遠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嚴重存在立法的滯后,也導致了司法實踐過程中的諸多不便。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究其本質而言,是指行為人(男性公民或者女性公民)基于家庭關系內部的經濟上、知識上、體能上以及精神上的“綜合優勢”地位,為了實現對家庭及其成員的控制而針對家庭其他成員身體或者精神實施的暴力傷害及折磨。本文所要討論的家庭暴力僅指針對女性公民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行為的社會危害
(一)家庭暴力違背社會責任原則
社會責任原則要求婚姻當事人雙方都對家庭負有道德責任。而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狹隘,自制能力差,任意的虐待、遺棄、傷害受害者,從而惡化家庭環境,有損于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也有可能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據調查,上海某區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訴訟的比例從1975年的28%上升至1995年的44%。上升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而在離異的近兩千個無錫家庭中,因家庭暴力而誘發的占到50%以上。
(二)誘發犯罪率上升,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家庭暴力行為會誘發犯罪率的上升,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此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導致青少年的犯罪率上升。由于受到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感染,孩子們從小就會產生強烈的統治欲望,在成家之后采取暴力的可能性也會上升。據對無錫市171名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調查顯示,有44%的未成年人從小就是受虐者,從小就缺少照顧和溫暖。第二,家庭暴力會間接地導致女性暴力犯罪率的上升。多數婦女在受到暴力傷害后會產生報復心理。有的糾集自己父母家的家庭成員,對施暴的男性報復;有的還出現雇人行兇報復的情況,釀成的血案也不在少數。據對遼寧省女性犯罪的情況調查,50%以上的女性犯罪是因為她們受到了家庭暴力的傷害,犯嚴重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女性罪犯中有80%是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下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立法,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國目前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一些具體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從解決對策上講,最優的選擇是制定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確立對家庭暴力防治處罰的一系列措施和機制,建立一套獨特的家庭暴力訴訟程序,讓受害者能方便、快捷的利用司法程序救濟自己的權力。次優的選擇,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構建反家庭暴力的社會救助體系,特別是要完善《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加大對施暴方的處罰力度。
(二)設置專門家庭暴力調解機構同時成立“庇護所”
1.嘗試在政府機構設置中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調解中心。對于大多數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而言,其實她們并不想直接走進法院去起訴離婚,也不想自己的丈夫入獄,只是希望自己的家庭生活回歸平靜幸福。所以,可以在居委會和村委會中設置專門的家庭暴力調解中心,通過專業人士或村中的老者的勸說,讓施暴者從法律和道德方面了解繼續施暴的后果,分析由于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施暴者起到警示作用。
2.在社區等基層組織中設立“婦女庇護所”。在此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據資料顯示,70年代的倫敦就首創了“婦女庇護所”,之后荷蘭、瑞典、加拿大、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出現了類似的庇護所。而在我國香港也有兩家被稱為“和諧之家”和“惠安中心”的婦女庇護所。婦女庇護所的宗旨是為受害婦女提供所需的支持與幫助,幫助受害婦女獲得力量、自信和其他的社會資源,使得她們不再繼續受到傷害和暴力威脅。當然,盡管這些機構只能提供給受害婦女應急救助而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但是有地方可以暫時棲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傷痛和絕望,增加婦女的選擇。
(三)促進女性人格獨立,建立女性就業保障機制
女性的自立是應對家庭性別歧視的最好辦法,也是女性擺脫家庭暴力的終極辦法,但是自立需以自強為基礎,在提高女性自立能力方面我們應該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1.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權力。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要想讓女性獨立,必須提高他們受教育的程度,因此筆者建議在適當的時機重點推進女子教育專門體系的建設,并分階段給予女子教育事業以優先于男子教育的政策優惠。從而在全社會倡導關懷女子教育的良好風尚,促進“女人也是傳后人”的政策觀念成為全體國民的共同行動,以便迅速提升女子教育與培訓的層次與水平,盡快縮短女子素質水平與男子素質水平的巨大落差。
2.建立健全女性就業保障機制。一方面我們要為女性提供盡可能多的就業機會,禁止對女性的性別歧視,保證女性在就業選擇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另一方面我們還要對女性就業和創業等方面提供優惠和幫扶,比如,女性在開辦實體企業時國家在一定范圍內的稅費減免政策等等,從而實現女性的經濟獨立和人格獨立。
篇5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主體;非婚同居
一、《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主體范圍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痹撜髑笠庖姼宓恼f明明確了“至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p>
對此,有人認為這符合我國國情,如果把非婚同居等情形納入法律,會對倫理及公序良俗產生負面影響;有人認為規定的范圍過窄,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則認為,“考慮到家庭暴力法與現行法律的銜接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可以將同居關系、戀愛關系、伴侶關系,以及前配偶關系者也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具體做法是在法律中增設準用條款?!雹?/p>
本文認為應把非婚同居家庭歸入《反家庭暴力法》,正如送審稿所說的“家庭暴力通常是指發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內部,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為?!?/p>
二、非婚同居有別于單純的戀愛關系和曾經的家庭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狹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法律沒有禁止,無配偶的同性或異性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自愿、穩定、長期、公開地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廣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同性或異性雙方公開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
這里所說的非婚同居是指狹義上的非婚同居,即無配偶雙方不辦理結婚登記,以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為目的,持續性地公開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
(二)非婚同居有別于單純的戀愛關系。非婚同居是以共同長久生活為目的、自愿、穩定、公開居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具有不亞于夫妻關系的親密度, 在情感、經濟和性活動等方面與夫妻關系具有極大的類似性。而單純的戀愛關系并不存在這種類似于夫妻關系的特性。
首先,親密程度不同。非婚同居者之間具有單純戀愛關系所不能達到的親密關系,表現在心里、性、生育以及經濟支持和社會功能等各個方面。而單純的戀愛關系愛往往不涉及性、生育和經濟方面的問題,相互之間的依賴程度也不及非婚同居。
其次,控制與被控制的程度不同。由于非婚同居者之間存在特殊的親密關系,使他們很容易形成一種相對牢固的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從而更容易發生暴力行為。而單純的戀愛關系各自獨立、自由,很難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不易產生暴力行為。
(三)非婚同居有別于曾經的家庭。曾經的家庭包括曾經的婚姻家庭和曾經的非婚同居家庭,即前配偶和前非婚同居者。其實,他們之間的親密程度和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已經隨著關系的解除而消失。盡管有人認為即便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二者之間曾經的關系依舊能夠牽絆彼此,但是這種牽絆只是基于曾經情感上的關系,而不是在經濟或家庭功能等方面的控制。
三、現代“家庭”應作擴大解釋
曾慶編的《法學大辭典》將家庭定義為“由婚姻、血緣或收養產生的一定范圍的親屬組成的生活共同體”②馬憶南將家庭定義為“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③這兩種解釋都認為家庭的基礎是“婚姻、血緣、收養等關系”。然而,家庭的概念不斷地發生變化,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家庭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婚姻、血緣組合的形式,而出現了許多非婚同居家庭、同性結合家庭。
家庭是將其成員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社會組織,具有生育、性、感情、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功能。從功能和形式上看,同居和已婚家庭并無區別,雙方保持著親密關系和生活伴侶關系,提供情感慰藉、生理滿足、養育孩子等。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適齡青年非婚同居、老年人非婚同居都已然成為不爭的事實。據調查目前80后婚前同居的比例是45%,且該比例勢必會不斷上升。
四、國外以及我國臺灣、香港的立法例
目前,世界上有120多個國家已頒布反家庭暴力法律。美國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之一,對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適用主體相當寬泛。如1994年通過的《針對婦女暴力法》法案對家庭暴力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由配偶、原配偶、共同育有子女的人、以配偶身份正在同居或曾經同居的人、或者與配偶身份相當的人對另一方或者兒童實施的受家庭或家事法律所規定的暴力犯罪行為?!雹苡姆醇彝ケ┝α⒎ǖ倪m用主體為配偶和親密伴侶。英國內務部對于家庭暴力是這樣定義的“如果你受到與你共同生活者的身體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類威脅,這就是家庭暴力”。⑤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系、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系者?,F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边@里的“事實上的夫妻”即是指同居關系。香港1986年頒布了《家庭暴力條例》,2008年和2009年進行了修訂,2010年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系暴力條例》。修訂擴大了主體適用范圍,納入了同居關系。
五、擴大至非婚同居家庭的必要性
第一,從非婚同居關系的特殊性出發,非婚同居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親密性質不亞于夫妻關系, 應當具有高于一般關系的法律地位。
第二,非婚同居間的暴力由于其行為的隱蔽性、多樣性致使它區別于普通人的暴力行為,僅依據治安管理法或刑法來調整,不能有效維護受害方,也不能有效預防和懲治施暴方,將會促使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現象的增長。
第三,隨著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的不斷增多,如果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將會引發各種惡性報復的犯罪事件,從而擾亂社會秩序,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從世界立法趨勢出發,隨著非婚同居家庭暴力的普遍出現,將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親密伴侶之間已經成為一種發展趨勢,這既是人權保護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視。
結束語
現實社會生活中家庭暴力高頻發生,其中非婚同居家庭所發生的暴力比例不在婚姻家庭暴力比例之下,根據前文對非婚同居的特殊性質,現代家庭的擴大解釋、借鑒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以及擴大現有主體的必要性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本文建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二款應當這樣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非婚同居者、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保ㄗ髡邌挝唬簾熍_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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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來源于新浪網新聞中心:http://.cn/c/2014-11-27/022731208207.shtml。
② 曾慶編:《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③ 馬憶南:《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12月第一版。
篇6
對于家庭暴力,目前國際國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根據《國際婦女百科全書》的解釋,家庭暴力是指威脅使用或者使用體力,來強迫或者控制成年親密伙伴;它發生在親密關系之中,不論性傾向如何或者結婚與否。暴力的兩個重要方面是威脅和控制。
據世界銀行的調查,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系密切者的身體虐待。根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是全國婦聯維權的重點問題之一。據全國婦聯處統計,2004年度婦聯系統受理家庭暴力41277件,2005年度受理家庭暴力39350件,分別占該年度婚姻家庭類量的21.41%和19.69%,均位于第一位。
家庭暴力的類型和特點
從施暴的行為來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精神暴力,如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造謠、侮辱等;(2)身體暴力,如毆打、體罰,超重、超時的體力勞動等;(3)性暴力,主要指不顧對方的精神和身體等情況,在違背對方性權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秶H婦女百科全書》中認為家庭暴力還有兩類,一類是破壞財產(故意破壞受害者所擁有的財產);另一類是傷害動物(傷害對受害者很重要的家庭寵物)。據調查,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暴力位居第一,身體暴力排在第=,性暴力排在第三。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反復性和多樣性等特點。但是,各種研究數據顯示,進入社會轉型期以來,家庭暴力現象并沒有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的改善而出現明顯下降趨勢,卻呈現出一些不同的特征和新的情況。主要表現為:(1)婚外情、婚外性的問題明顯增多;由此引發的家庭暴力也在增多。(2)隨著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女強男弱”、“女高男低”卻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頭;(3)知識分子家庭暴力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的報告稱,在存在家暴問題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0%以上,主要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
男性統治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
很多時候,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會被解釋為經濟窘迫、教育落后、心理壓力過大,或者酗酒吸毒、脾氣不好、受害者的挑釁,或者曾出身于有暴力的家庭,或曾受到過暴力等??墒沁@些是施暴者施暴的真正原因嗎?家庭經濟窘迫、教育水平低、心理壓力過大的不只是男性,也有女性,而為什么更多的是男性對女性施暴?況且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會施暴。所以,這些因素,包括酗酒吸毒,出身于暴力家庭等都只是家庭暴力的誘因,而非根本原因。高級知識分子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對這種解釋的諷刺。
男性統治則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男尊女卑的夫權統治、男權統治,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使得男性背負著統治者的責任意識,而這往往被認為是上天賜予的,是天經地義的。男人首先不是統治天下,而是統治女人,用暴力統治女人則更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在經濟不發達、教育水平低的情況下,就更加容易發生暴力。隨著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女強男弱”、“女高男低”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頭。這與長期以來形成的家庭中的男權文化不相適應,男性心理失去平衡,于是“不如你,就打你”。尤其是在我們當今的社會氛圍中,家庭暴力最初往往被認為是家庭私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使得整個社會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局面,不能使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來自社會的及時救助。再之,社會上存在的暴力行為對家庭暴力的滋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男性更容易受媒體的影響,從小沉迷于動作片、暴力影片,誤把動作當暴力。
男人和女人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存在,首先危害婚姻的感情基礎,使賴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礎逐漸受到損害以至蕩然無存,使婚姻和家庭關系分崩離析。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的狀況》白皮書介紹,我國的離婚率為1.54‰。在每年解體的約40萬個家庭中,1/4緣于家庭暴力。
女人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根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家庭暴力嚴重威脅婦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多數在精神上處于惶恐和驚嚇中,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閉。
篇7
關鍵詞:家庭暴力;身體攻擊;親子間暴力;夫妻間暴力;代際傳遞
中圖分類號:DF5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6)06-0201-09
和諧美滿的家庭是人們向往的生活愿景,但是家庭暴力的出現卻成為人們追求幸福家庭的絆腳石。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也可能發生在親子之間。它既表現為身體層面的攻擊,也表現為心理層面或與性相關的攻擊。本文涉及的家庭暴力形式為身體攻擊,其手段包括毆打、折磨(限制人身自由、超強度勞動)、捆綁甚至拘禁和殘害 [1]。在美國,每年大約有一千多萬兒童經歷家庭暴力,并有七百萬兒童生活在嚴重家庭暴力環境中[2]。在中國大約每4~5個家庭中就有一個家庭存在暴力行為[3]。研究發現,家庭暴力具有代際傳遞的傾向,即原生家庭中發生的暴力現象很可能會在新生家庭關系中繼續發生[4-5]。對此領域,國內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特點、理論、影響因素、干預等。根據已有研究,本文首先界定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效應,在此基礎上從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類型、理論解釋和影響因素進行歸納和評析;最后,從四個方面提出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未來研究方向。
一、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效應的類型
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概念建立在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6]基礎上,它是指兒童在目睹其父母的夫妻間暴力行為或遭受來自父母的親子間暴力行為后會認為暴力在人際交往中是合理的,并在他們成年關系中模仿兒時學到的暴力內容[4]。該定義指出原生家庭的夫妻間或親子間的攻擊行為會繼續傳遞到個體子代成年后的家庭關系中。然而,有學者發現同時經歷夫妻間暴力和親子間暴力的兒童更容易在成年后的夫妻間暴力中扮演受害方的角色[5]??梢姡彝ケ┝Φ拇H傳遞效應不僅表現在攻擊方面,也表現在被攻擊方面。綜上,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效應是指在原生家庭中,夫妻間或親子間的攻擊行為傳遞到子代,并在子代成年后的新生家庭中表現出繼續侵害或者遭受侵害的現象。根據暴力對象劃分,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效應主要有夫妻間暴力、親子間暴力和前兩種暴力共存的三種類型傳遞。
(一)夫妻間暴力的代際傳遞
夫妻間暴力是指夫妻之間的攻擊行為(身體攻擊、虐待)。該暴力的代際流向是通過兒童目睹其父母的夫妻間暴力行為而間接傳遞到成年后新生家庭的夫妻之間。Ernst等[7]研究指出,童年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則成年后也成為施暴者的人數顯著高于非施暴者。此外,從家庭三代情況看, Cannon等[8]發現在控制了種族和受教育程度差異后,童年期目睹父母有夫妻間暴力的女性,她的子女也更容易在童年期目睹父母發生夫妻間暴力。以上研究顯示個體原生家庭的夫妻間暴力具有代際傳遞效應。
(二)親子間暴力的代際傳遞
親子間暴力是指直接發生在原生家庭親子之間的攻擊行為,通常指父母對子代的直接攻擊。該暴力的代際流向是直接通過個體遭受其父母的身體攻擊而傳遞到其成年后家庭的親子之間。研究顯示,兒時遭受父母身體攻擊的個體更有可能在成年對自己的子女實施身體攻擊行為[9]。針對女性的研究顯示,女性童年遭受親子身體攻擊的經歷可以直接預測她們的子代會繼續遭受侵害[10]。可見親子間暴力也具有代際傳遞效應。
(三)夫妻間暴力和親子間暴力共存的代際傳遞
夫妻間暴力和親子間暴力不僅各自具有代際傳遞效應,也能相互轉換傳遞。原生家庭到新生家庭的代際流向可以是夫妻間暴力到親子間暴力,也可以是親子間暴力到夫妻間暴力,還可以兩種暴力共同發生傳遞。例如,有研究顯示兒童遭遇親子間暴力與成年后成為夫妻間暴力中的施暴者顯著相關[11-12]。Straus等[13]最早通過《國際家庭暴力調查》顯示個體在兒童期遭受親子間暴力的程度越高越容易在新生家庭中實施親子間暴力和夫妻間暴力。童年期同時經歷過父母的夫妻間暴力和親子間暴力的個體更容易在成年后的夫妻關系中再次成為受害者[14]??梢姳┝泊娴拇H傳遞具有復雜性。
二、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相關理論解釋
家庭暴力通過什么心理機制傳遞到下一代呢?根據相關理論解釋,可以歸納為社會文化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社會信息加工理論和依戀理論,理論間的差異、優勢和局限詳見表1。
(一)社會文化理論
社會文化理論(Cultural theory)[15]強調社會文化對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所起的主導作用,當家庭成員對其所處社會環境的文化具有認同感時容易促進暴力的代際傳遞。最顯而易見的是由于社會習俗和偏見造成的性別不平等狀況。如在父權主義的國家中,男性在社會各個層面(如國家決策、工作場所和家庭)都擁有至高地位和對女性支配的權利,而女性則被期望為順從、溫柔及聽從管理的形象。為了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當家庭中產生一些問題的時候,社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男性用暴力來解決問題,這樣的文化背景就成為暴力傳承的根基。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男性的施暴者要多于女性。這樣的觀念也得到了數據的支持,并顯示男性多充當施暴者,女性多充當受害者[16]。社會文化理論強調男權社會的男女差異以及“男性掌權、女性服從”的觀念使得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認可從而實現代際傳遞。這可以解釋夫妻間暴力的代際傳遞效應,以及男性更可能是施暴者的代際傳遞。
除了父權文化外,父母嚴厲教育子女的文化可能影響親子間暴力的代際傳遞。如中國的傳統文化中,除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外,還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強調家庭等級制觀念,父母對待子女的傳統觀念,也為家庭暴力的傳遞埋下了禍根。這樣的文化觀念能夠解釋親子間暴力代際傳遞的現象。
社會文化理論試圖從文化這個宏觀的視角解釋家庭暴力及其代際傳遞現象的原因。該理論認為,文化就好像基因一樣扎根于人們的生活中,影響著一代又一代人。在暴力文化的氛圍下,兒童的社會化過程會受影響,耳濡目染,容易接受暴力信念、形成暴力態度。他們對于挑釁行為非常敏感并容易憤怒,從而對隨后的刺激做出暴力行為反應[17]。而女性出于文化中的服從觀念,也內化了暴力對其的支配,所以能夠將遭受暴力不斷持續。
社會文化理論可以解釋集體行為模式,但對個體的具體信息加工、行為反應模式缺乏具體闡述。例如,社會文化機制下無法解釋男性個體童年期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或遭受親子暴力后在新生家庭中繼續遭受暴力的現象,也無法解釋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其成年后產生的夫妻間暴力的代際傳遞情形。Yamagishi[18]認為個體表達他們文化傾向的方式取決于特定情境,而非
一成不變??梢姡幕瘜γ總€個體的行為并不總具有共同影響力。因此,
對暴力行為傳遞的解讀需要同時考察個體內部因素和環境背景因素。
(二)社會學習理論
經典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6]強調子代通過模仿來傳遞家庭中的信念、價值和行為規范。他們在家庭暴力環境中學習到了父母攻擊的行為方式,所以在成年后的關系中再次表現這些行為。然而這個理論沒有層次感,缺乏系統的理論框架來描述夫妻中受害方的學習機制[19]。也即經典社會學習理論可以解釋施暴者做出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但對個體
再次成為受害者的循環機制卻無法解釋。
針對經典社會學習理論的缺陷,Akers[20]的社會學習理論對其進行了補充。該理論提出了四個關鍵的因素來預測受害者對暴力的維持行為:第一,模仿(imitation)因素。即受害者對于其原生家庭受害者反應的模仿。當受害者直接觀察到其崇拜的榜樣對家庭成員做出傷害行為可能會增加其在未來家庭暴力發生時對暴力的維持。例如,受害者童年時看到崇拜的父親對母親實施暴力,會在其成年后的家庭中效仿母親遭受暴力時的反應,從而維持了暴力。第二,定義(definitions)因素。即受害者對暴力的價值觀和態度確認。當個體對遭受暴力的行為越認同,他們越容易容忍暴力的侵害,相反,個體對遭受暴力的行為越不容忍,他們越不容易參與其中。第三,差異聯結(differential associations)。即受害者對暴力的態度和行為會受其重要關系人物(如家人、朋友)對暴力的態度影響。重要關系人物對個體遭受暴力的態度越積極,受害者越可能維持暴力的延續。第四,差異強化(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即受害者對暴力行為會有收獲-付出的權衡。例如,當他們評估抵抗暴力會比忍受暴力付出更多代價時,就更可能選擇忍受暴力。Cochran等[19]對大學生的自我報告研究顯示,僅差異聯結和差異強化兩個因素可以解釋那些童年在家庭暴力環境下成長的受害者是如何在成年后繼續扮演受害者角色的。而該理論的模仿和定義兩個因素可能更能預測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效應。其中,前者與經典社會學習理論的模仿類似,后者與社會文化理論對暴力認同類似。
Akers[20]的社會學習理論在傳統社會學習理論基礎上增加了認知和關系層面的維度,可以解釋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也對受害者遭受暴力代際傳遞進行了解釋。而該理論是建立在夫妻間暴力代際傳遞的基礎上,對親子間暴力代際傳遞并沒有進行解釋。
(三)社會信息加工理論
社會信息加工理論(So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21]認為,人類的行為是通過決策加工機制實現的,它從人類思維加工的視角劃分了攻擊性個體社會信息加工階段并揭示暴力代際傳遞的機制。該理論認為,認知加工包含兩個主要的控制機制:近端和遠端控制機制(proximal and distal control mechanisms)。近端控制機制是個體內部的一系列社會信息加工。一旦個體接收到社會線索,信息就會經過一系列的加工階段。這些加工階段包括編碼、信息含義的心理表征、決策、行為反應。而近端控制機制僅是認知加工的一部分,它會受到遠端控制機制影響。遠端控制機制與個體圖式結構(過去事件的潛在記憶)有關。圖式結構是通過經歷和組織長時記憶而形成的。這些結構會被情景線索信息所激活,尤其是與結構內容相關的信息。
關于暴力循環的機制,Dodge[21]認為這是由于個體在早年暴力環境中形成了社會信息加工偏差的缺陷模式。個體在早期習得攻擊行為可以不斷獲得回報(如通過攻擊會使他人順從)而形成敵意圖式結構。形成的敵意圖式結構會使社會信息加工模式產生偏差,使個體容易對他人行為進行敵意性歸因。該模式可以預測個體未來家庭環境中的攻擊行為。社會信息加工機制可以解釋夫妻間的暴力或親子間的暴力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效應,卻無法解釋遭受攻擊的代際傳遞。
社會信息加工理論聚焦在微觀分析個體內部的心理加工進程上。該理論對于圖式結構是如何獲得、維持以及改變具體加工過程并沒有得到詳細闡述;社會文化如何影響社會信息加工以及所起的作用地位并沒有得到整合[17]。由此可以認為,該理論無法全面解釋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機制。
(四)依戀理論
依戀理論指出,兒童嬰兒期與母親的互動關系會對未來家庭關系產生重要影響,強調原生家庭的夫妻間暴力(主要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對母嬰互動關系的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兒童成年后家庭關系中的行為表現。簡單來說,家庭中的夫妻間暴力會影響母親的照料行為,使得嬰兒在無安全感環境下成長[22]。母親動用防御機制(如投射和投射性認同)會影響母嬰互動的養育行為,進而破壞兒童早期依戀系統以及對自我和他人的表征。兒童可能會內化這些投射并將早期形成的不安全依戀模式帶到新生家庭關系中[23]。
母親由于無法應對夫妻關系中遭受暴力的羞恥感、無助感或恐懼感,可能會將這些無法接受的感受投射給自己的孩子。一方面,她們可能對孩子的各種反應知覺為無助。當母親自己感到無能,也不能為孩子提供保護時(尤其她們早年自身還經歷過依戀關系的破壞),她們就可能逃避養育責任,導致對嬰兒各方面的忽略。另一方面,她們也可能將夫妻關系模式(對方為施暴者)投射到母嬰關系上,并將嬰兒的反應覺知為攻擊性、敵意性或對她們的拒絕或傷害,進而表現出對嬰兒的敵意、冷漠等,甚至對嬰兒的虐待[23]。不健康母嬰關系下成長的兒童容易在新生家庭建立不安全成人依戀風格的個體內部工作模型,進而通過暴力或繼續遭受暴力的形式維系家庭關系。
依戀理論從不安全依戀內部工作模式的性別差異上解釋暴力循環機制。不安全依戀風格的男性在日后對妻子使用暴力,很大程度源于早年擔心被照料者拋棄的焦慮感[24],這種不安全依戀被稱為依戀焦慮。由于擔心被拋棄,男性會對妻子動用暴力來防止妻子棄他而去。還有一種依戀回避與男性實施暴力有關。Silverman[25]認為,依戀回避為了實現兩個目的:一是男性兒時受照料者的虐待從而采取攻擊來防止妻子對其相似的潛在傷害。有研究顯示,男性兒童遭受虐待經歷能夠預測成年夫妻關系中成為施暴者[26]。二是男性在母嬰關系時經歷的恐懼、憤怒等情緒在妻子身上得以調節和發泄。不安全依戀風格的女性卻有著與男性不同的內部工作模型。女性嬰兒期經歷父母虐待會形成受到攻擊是不可避免的錯誤預期。當女性建立成年親密關系后,就可能再次進入受害者的角色。她們將內在形成對其虐待的父母投射給丈夫,該投射與抑郁等情緒癥狀會誘發丈夫的攻擊性,使丈夫更容易維持暴力行為。
依戀理論能夠解釋夫妻間暴力和親子間暴力攻擊和遭受攻擊的代際傳遞機制。但該理論過于強調男性作為攻擊方,女性作為被攻擊方,沒有對角色互換的情況進行解釋,也沒有解釋為何男女會出現不同內部模型。此外,依戀理論聚焦在母嬰關系的互動在暴力代際傳遞中的作用,缺少闡述父親與嬰兒互動的機制。最后,該理論過于強調依戀關系,忽略了文化、學習等機制的相互影響。
三、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影響因素
(一)人口統計因素
1.性別
性別差異可帶來暴力代際傳遞的不同。對于新生家庭的男性,Eriksson和Mazerolle[27]研究顯示,童年期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無論是丈夫單方面或夫妻雙方實施暴力都可以預測其在新生家庭中成為夫妻暴力的施暴者;而妻子單方面實施暴力和童年直接遭受親子暴力卻不能預測。對于新生家庭的女性,Moretti等[28]研究顯示,童年期目睹父母在夫妻間暴力中僅妻子單方面實施暴力可以預測其在成年后的夫妻間暴力中成為攻擊者,其中女性對于被拒絕的敏感性在攻擊行為循環中起中介作用。這能解釋少數女性做出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梢?,性別會影響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2.年齡
家庭暴力發生在子代的不同年齡段也會對代際傳遞產生影響。依戀機制提到,個體在嬰兒期(6個月左右)形成不安全依戀與其成年后家庭暴力相關[29]。對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研究顯示,個體在童年期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會預測其成年后的夫妻間暴力行為[7]。除此之外,青少年時期個體目睹嚴重的夫妻暴力也可以預測他們成年早期(21~23歲)發生夫妻暴力,并且成年早期的夫妻暴力還在青少年時期目睹暴力和成年后期(29~31歲)發生夫妻暴力之間起中介作用[30]。從嬰兒早期到成年,個體暴力的代際傳遞都可能一直在受到影響。有所不同的是嬰兒早期是通過和母親建立的不安全依戀模式,而青少年和成年期是目睹父母的夫妻間暴力來影響代際傳遞的。
3.收入和受教育水平
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都可能是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預測因素。有研究顯示,親子暴力和夫妻暴力都與家庭低收入水平有很大的聯系 [31-32]。研究還顯示,家庭暴力在發展中國家的發生率遠遠高于發達國家[33]。可以推斷收入水平不高的原生家庭如果伴隨家庭暴力,新生家庭更可能繼續發生家庭暴力。教育水平與家庭收入水平呈正相關[34],受教育水平低的個體家庭可能更貧窮,其家庭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可能更低。研究顯示,受教育程度低的個體更可能在親密關系中做出暴力行為[35]。那么,也可推測原生家庭存在暴力,若伴隨家庭子代受教育程度低,更可能在成年家庭關系中繼續表現暴力行為。收入和受教育水平是否作為暴力代際傳遞的中介或調節變量還有待深入研究。
(二)社會環境因素
1.社會文化規范
社會文化機制闡述了人們接受有關暴力的社會文化規范的態度會影響暴力的代際傳遞。Markowitz[36]研究顯示經歷親子暴力的子代易對暴力文化規范持積極態度,該積極態度會在早年遭受親子暴力和成年后的夫妻暴力間起中介作用。另一項研究顯示家庭周邊的鄰居對年輕人攻擊行為的文化規范持容忍態度可以預測成年的家庭暴力[37]??梢?,
在接受暴力文化規范的情況下會促進暴力的循環。
2.社會孤立
缺少社會支持意味著社會孤立。Capaldi等[38]總結相關研究顯示,社會支持可以對攻擊者或受害者提供保護,父母支持也可以對青少年提供保護,所以如果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受害者缺乏社會支持可能更容易在成年家庭關系中實施或遭受暴力。所以,社會孤立可能會增強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效應。社會孤立是否作為暴力代際傳遞的中介或調節變量也有待深入研究。
(三)個體心理因素
1.精神病理學因素
精神疾病作為代際傳遞的影響因素研究較少。Gowin等[39]發現精神疾?。òń箲]障礙、人格障礙和物質使用障礙)能夠增強兒童期遭受的親子暴力對成年后攻擊行為的影響。另外,Daisy和Hien[40]發現女性的分離癥狀(dissociation)在童年遭受親子暴力和成年夫妻暴力中成為施暴者之間起到了中介作用。因此,精神疾病作為代際循環的預測作用也不可忽視。
2.認知
社會信息加工中攻擊性反應偏差和歸因偏差為代際傳遞重要影響因素。在親子暴力代際傳遞中,攻擊性反應偏差(aggressive response biases)在女性兒時遭遇親子暴力和成年對其子代做出攻擊行為之間起中介作用[10]。在夫妻暴力代際傳遞中,當目睹暴力的兒童將該行為歸因為施暴者不能控制好情緒以及穩定的人格特質,而受害者出于挑釁才遭到攻擊時,就會增加兒童在未來夫妻暴力中施暴的可能[41]。
3.情緒
除了認知加工的偏差,情緒管理的失調很可能也是影響代際傳遞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情緒就是憤怒。Reyes[42]等研究顯示憤怒管理失調在親子暴力與個體成年后的約會暴力
之間起中介作用。約會暴力是還未結婚成家的伴侶間發生的暴力,所以借此推測他們成家后會受憤怒情緒影響而發生夫妻暴力。
4.交往技巧
當兒童將在暴力家庭中學到的一些不良交流和互動模式運用到和其他同齡人接觸的時候,他們很可能缺乏良好的人際交流技巧,無法解決人際沖突,所以容易招到遵守社會準則的同齡人拒絕。而這些兒童就容易與和他們相似的同伴成為朋友,從而強化了攻擊傾向,最終和同類人成為伴侶并結婚[43]。這可以解釋代際傳遞中夫妻相互攻擊的雙向暴力類型。所以,人際交往技巧的缺失可能部分預測家庭暴力代際傳遞。
5.近期事件導致的心理壓力
近期生活事件導致的心理壓力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Roberts等[44]研究顯示,在童年經歷高水平負性事件(包括夫妻暴力或親子暴力)的男性在過去一年的心理壓力事件經歷會增加8.8%的夫妻暴力施暴風險,童年經歷低水平負性事件的男性只會增加2.3%。而在童年經歷高水平負性事件的女性在過去一年的心理壓力事件經歷會增加14.3%的夫妻暴力施暴風險,童年經歷低水平負性事件的女性只會增加2.5%??梢?,近期事件帶來的心理壓力可能是個體童年遭受家庭暴力和成年夫妻暴力施暴方的調節變量。
(四)個體生理因素
生物學因素是容易被忽略的因素。研究從神經遞質角度發現基因編碼的神經遞質代謝酶單胺氧化酶A(MAOA)對虐待具有調節作用,童年遭受虐待并具有高活性MAOA的男性比相似情況但具有低活性MAOA的男性更少出現暴力行為[45]。這在一定程度暗示了基因對暴力產生的影響。Weder等[46]也發現,受虐待兒童的攻擊行為受MAOA基因型的調節,但僅僅可以調節遭受中等水平的創傷。另一項實驗用動物模型來避開文化因素的影響,發現對配對雌鼠非常具有攻擊性的成年雄鼠,其子代雄鼠也表現出對雌鼠的攻擊性[47],這又暗示夫妻暴力代際傳遞的生物基礎。此外,COMT 基因(兒茶酚胺氧位甲基轉移酶)也成為攻擊行為遺傳學研究的候選基因之一。多數研究表明COMT 基因多態性與攻擊行為顯著相關[48]。這些生物因素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學習和社會文化理論都有著沖擊和動搖。
四、總結與展望
家庭暴力可以發生在夫妻或親子之間,本文暴力形式限定為身體攻擊。暴力通過子代繼續傳遞的現象普遍存在,并且不僅是攻擊行為的傳遞,遭受攻擊也能進行傳遞。社會文化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社會信息加工理論及依戀理論從不同角度對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機制進行了解釋。具體來看,在人口統計、社會環境、個人心理和生理方面存在影響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因素。盡管目前對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有了一定的研究,但這些研究都顯示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機制非常復雜,還有待學者進一步進行以下探究。
(一)細化家庭暴力代際傳遞類型及交互作用研究
本文考察的家庭暴力形式是身體攻擊。而心理攻擊和犯也是家庭暴力存在的形式。研究顯示也存在心理攻擊和犯的代際傳遞效應[49]。心理攻擊和的代際傳遞機制是否與身體攻擊代際傳遞機制相同?如何在理論層面進行解釋?哪些因素可以預測代際傳遞?這些問題需要未來研究進行系統的梳理。另外,本文并未對子代對長輩的攻擊、同性家庭暴力及家庭其他成員暴力等納入代際傳遞的研究中,這類攻擊行為現象雖然不是主流,但也有助于對家庭暴力及代際傳遞現象獲得更深的理解。
針對身體攻擊概念進行具體分類研究。國外研究對于身體攻擊相關概念有physical aggression、physical violence、maltreatment、physical abuse等,這些概念含義相似但可能存在程度或形式上的差異。相關的研究和綜述并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導致研究可能存在不一致結果。所以研究應該從攻擊行為程度和類型入手考察不同家庭暴力代際傳遞差異。另外,夫妻暴力和親子暴力混合的代際傳遞仍需要具體考察。
(二)強化理論解釋和整合
第一,更具體地探討各理論間的關系。本文總結了4種理論解釋,也歸納了各自能夠解釋和不能解釋的現象,它們各有側重和局限。侯娟等[50]對夫妻暴力的代際傳遞研究發現起中介作用的因素可能是認知歸因而非社會學習。Kim[17]總結三種理論發現文化在不同理論中的作用地位不同。那么各機制之間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補充,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第二,理論與影響因素之間聯系不夠。從影響因素研究中發現諸如社會孤立、物質使用障礙、近期壓力事件、生物因素等代際傳遞的中介或調節變量都不能納入到4個理論機制之中。Corvo和Johnson[51]認為應遵循奧卡姆剃刀簡單有效原理,理論焦點該放在心理和神經心理這樣的近端發生機制上,而不是遠端(如文化)很難得到實證證據的機制上。所以,未來理論豐富的重點可能會放在心理與神經心理機制上。
第三,遭受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機制受到忽略。雖然社會文化、社會學習及依戀理論都對遭受攻擊的傳遞機制進行了解釋,但多從性別層面進行差異論述無法了解男性個體遭受攻擊的代際傳遞現象。未來機制研究方向應該聚焦引發遭受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的情景和個體變量以及其具體的加工過程。
第四,缺少整合性的理論。每個理論都無法囊括和解釋所有形式和類型的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現象,未來需要整合性的理論來解釋不同表現形式攻擊行為的家庭暴力代際傳遞。
(三)深化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暴力代際傳遞的影響因素研究還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善和深化。第一,深入生理機制研究。基因的作用往往受到忽視,研究顯示基因可以解釋54%代際傳遞中傷害伴侶的行為[52]。此外,研究者也揭示了特定基因(如:MAOA、DRD2、DRD4)與行為的關系[53],這也在某種程度預測家庭暴力的傳遞。但基因在不同表現形式的家庭暴力傳遞中解釋的程度還沒有相關的研究。例如親子間暴力和夫妻間暴力代際傳遞的生理基礎是否存在差異?身體攻擊和心理攻擊代際傳遞的生理基礎是否存在差異?所以,需要深入生理機制的研究并考察不同基因對于代際傳遞的作用和影響。
第二,進行影響因素程度研究。如文化因素一直被社會文化理論強調為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主要原因,父權社會文化的男性擁有更高地位可能引起家庭中夫妻間暴力;家長具有至高無上的教育權威的社會文化又可能引起家庭中親子間暴力;而這些文化因素在預測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時所起的作用的重要程度如何?是占了相當的比例,還是起到的影響甚微?這需要未來研究的深入考察。
第三,各因素間相互關系的研究。影響因素部分已揭示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會受很多中介或調節變量的作用。那么各因素間又是如何相互作用影響代際傳遞,目前還缺少實證研究支撐。
第四,加強對遭受攻擊的代際傳遞影響因素研究。本文總結的影響因素基本都是預測攻擊行為的代際傳遞。除了與性別有關之外,可能還與原生家庭中攻擊行為的類型、頻率和強度有關[54]。因此,未來焦點可更多放在遭受攻擊的代際傳遞上。
(四)加強本土化研究
關于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研究集中在西方國家。中國的家庭結構往往會更為復雜,存在三代或四代同堂,除父母、子女外,親兄弟、外公外婆、婆媳關系等在代際傳遞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起到促進還是阻礙代際傳遞的作用?國內研究還處于起步期,需要研究彌補。中國人主要受到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除了男尊女卑的思想、父母教育權威的觀念外,還具有把不幸(如:家庭暴力)歸咎于命運的宿命論觀點[55]。此外,好面子、孝順和尊重長輩、家丑不外揚等文化觀念也可能增加了家庭暴力的隱秘性并削弱受害者向外求助的動機。這些中國特有文化觀念可能會助長了暴力的不斷傳遞。本土化文化因素研究還十分缺乏,有必要進行跨文化和本土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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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家庭暴力;防治;救助措施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3-0105-03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來,頗受社會媒體、公眾關注的家庭暴力事件從未消停。2011年9月4日,“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的外籍妻子通過微博曝光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多張照片;2013年10月14日,寧夏彭陽縣的麻永東因婚姻糾紛殺死妻子和岳父母一家七口,家庭暴力的話題再次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贝私忉屢粤信e性、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確界定。就法理而言,家庭暴力應當涵蓋以暴力手段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和精神權的各種行為。如暴力干涉家庭成員婚姻自由,對配偶實施性暴力,溺嬰、棄嬰等殘害嬰兒的行為,長期對處于弱勢的家庭成員惡語相向、冷漠無情致使其精神緊張進而產生精神分裂等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
二、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的現狀與原因
(一)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的現狀
在我國家庭暴力現象比較嚴重,偏遠農村地區尤甚。(1)據調查,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根據溫州市婦聯的統計,2005年家庭暴力問題投訴量較2000年翻了一番,夫妻暴力占家庭暴力總投訴的97.6%。在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兩年審理的近400多起婚姻案件中,當事人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但是70%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的僅有7件。(2)根據山西省婦聯的調查,近年來,大同市家庭暴力問題日趨嚴重,不但數量激增,而且施暴手段愈發殘忍,嚴重危害了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3)全國婦聯權益部在一項針對兒童的調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自殺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犯罪幾率更是高74倍。(4)根據我國婦聯的抽樣數據顯示,有16%的婦女曾經遭到丈夫毆打。在每年約40萬個離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發生幾率達50%。(5)根據山西省太原市婦女法律服務中心的數據,2007年共收到家庭暴力案件167件,2008年收到193件,2009年上半年收到61件。在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夫妻暴力占89%,同居暴力占11%,主動愿意離婚的女性受害者(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占40%,可離可不離的占31%,不愿離婚的占29%,其他占16%。可見,太原市家庭暴力在逐年下降。特別是2008年8月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等國家七部委聯合出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后,女性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二)家庭暴力的誘因
家庭暴力成因形形,總體歸納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是歷史原因。傳統男權文化是家庭暴力發生的根源之一,這普遍存在于各個國家或地區。其次是主體原因。家庭成員的經濟與社會地位的差異性易致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中居于主導支配地位。再次是社會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會引導和救助渠道,使得受害者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施暴者行為不能完全得到制止。因此,社會對于家庭暴力的發生須擔負一定責任。最后是法律原因。立法無論先進或滯后,都需與本地區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們認知水平相契合。從以上原因進行延伸分析,應當從個體、家庭、社會三方面深入探討家庭暴力誘因。施暴者與受害者的個人因素、家庭暴力氛圍的代際傳遞、社會性別非主流化以及不平等性別關系的再生產,均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具體誘因所在。
1.施暴者特質心理。暴力的現實使用不會體現在每個人身上,然而,潛在的受害者在社會性別角色化的過程中卻一直存在,尤其是在男性施暴者對女性受害者抱有支配欲和控制欲時尤甚。對于男性而言,“暴力”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習得,暴力已成為他們一種共同的“生活經驗”。至少絕大部分男性可能會視暴力為一種維護尊嚴的有效措施,一種能夠證明力量的可靠證據,一種回應他人威脅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男性社會性別角色化的過程中潛藏著暴力心態的傾向和暴力行為的養成。
2.家庭暴力代際傳遞。一般而言,從構成來看,家庭是以夫妻為核心,由子女組成的血緣集體,家庭成員情感的相互性是建立在共同的生物基礎之上,遺傳使父親與子女、母親與子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遺傳上的聯系是家庭成員相互信賴的基礎。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發生精神障礙和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家庭整體關系出現的問題導致家庭動力系統產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際遺傳?!凹彝ケ┝ξ闯赡耆说挠绊懖恢故墙o其造成的肉體創傷和恐懼、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幾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奔彝ケ┝ΥH傳遞源于家庭成員中定位的體驗,最終表現為個人在家庭中的暴力實踐。
三、我國內地防治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優化
篇9
關鍵詞:家庭關系 協調方式
一、家庭暴力方式的認定
總的來說,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主要是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兩者嚴重的甚至會剝奪受害者的生命或者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早期的立法防治比較偏向于肉體傷害的暴力方式,但是隨著社會的變化,家庭暴力的方式越來越呈現多樣化的趨勢。
(一)關于“冷暴力”的問題
理論界不少人認為,“夫妻雙方長期不說話”也屬于家庭暴力,也即是在日常生活中,當夫妻之間吵架過后的互不理睬現象,俗稱“冷戰”。但是往往在冷戰的過程中,夫妻某一方可能會故意延長冷漠的時間,或者通過肢體語言來向對方表達更具有傷害性的不接觸行為,當冷漠對方的時間和程度達到一個臨界點之后,另一方將不可避免的受到精神方面的傷害。冷暴力對家庭成員所造成的傷害并不低于直接作用于肉體上的傷害,只是關于如何去認定冷暴力,如果去防治冷暴力,目前學界并沒有統一的論斷,因為冷暴力的傷害可以未人所感知,卻無法合適的以任何物理的方式呈現出來,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家庭成員之間要互相說話,或者每天每月必須有多長時間待在一起,恐怕是沒有操作性的,但是,雖然目前無法對冷暴力進行有效的防治,卻不影響將冷暴力歸入家庭暴力的范疇,引起社會的重視并實現拒絕冷暴力的共識。
(二)關于“歧視”的問題
歧視強調的是因為群體或者個體之間的差異,致使其給予對方不公正的待遇。往往通過歧視的方式并不能直接作用暴力于受害者,但是因為歧視帶來的精神暴力案件比比皆是,從家庭暴力的角度來說,受我國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影響,女性一直是家庭之中受到歧視的主要受害者。雖然現今我國女性的地位有大幅度上升,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重大節日女人不能上桌吃飯,有的地方不允許女性從事理發師的職業,沿海有不讓女人上船的習俗,這些種種歧視行為都是在剝奪女性作為合法權利主體的地位。本來歧視的問題應該是與人權等基本權利一起研究,但是在經過研究之后,筆者發現歧視引起的精神暴力非常嚴重,并且沒有較為直觀的形式,受害者往往無法直接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有必要對家庭之中的歧視問題進行分析。
二、家庭暴力主體的復雜性
一般學界區分家庭暴力的主體,主要是通過家庭關系來認定,分為依血緣關系來認定主體的資格,也就是通常大家所理解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親屬;其次是依法律擬制的關系來認定的家庭成員,主要是指通過撫養關系,收養行為組成的家庭,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等等;還有就是自然組合的合法婚姻雙方主體。
筆者認為,除了從家庭的角度出發來判斷家庭暴力的主體,還應該從施暴者與受害者的角度來判斷,首先是在情侶同居生活之中,并]有合法家庭關系,但是發生暴力侵害的行為時有發生,是否應該將其納入家庭暴力的主體,筆者是認同的,此時同居情侶之間就情感關系與經濟情況來說,接近于合法婚姻家庭關系,如果不依據有關家庭暴力防治的法規進行防治,那么這些與家庭暴力行為本質一樣的行為,處罰的時候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撐。同樣的,在沒有進行合法登記的情侶之中,除了自身不愿意登記的意外,還有無法進行婚姻登記的主體,也就是同性戀主體。
三、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
鑒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將自己遭受的痛苦公之于眾,家丑不可外揚是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這樣一來就給家庭暴力的救濟設置了障礙,除了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受害者的救濟之外,為了實現救濟與隱私的平衡,我國也根據實際情況創設了各種不同的調解途徑。
(一)調解的救濟途徑
不同于司法調解,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調解有其獨特之處,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賦予了各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人民調解組織,用人單位對于調解、化解家庭暴力問題的權力。對于受害者來說,盡管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十分痛苦,但是很多都不愿意基本的家庭生活受到影響,所以寧愿繼續接受暴力的施行,而施暴者則會因為其家暴行為的曝光,變本加厲的對待受害者,這是實踐的無奈。國家之所以大力支持基礎單位的調解,是因為家庭暴力的雙方都愿意接受熟人的勸解,在這個生活的小圈子之內,面對親鄰朋友的質問和調解,家庭暴力發生的趨勢是有下降趨勢的。
(二)司法程序的救濟途徑
我國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范比較少,目前主要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憲法》《婚姻法》當中的部分條文,這些規定相對實踐來說,都顯得過于原則化,缺乏實際操作性,而在去年頒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這是對美國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參考,使得受害人避免二次傷害有了操作的可能,同時也增加了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處置的權限,大大有利了一線處置的反應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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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保護令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這是家庭暴力這一概念在我國的首次亮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明確闡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解釋還說了“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說明同是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這也是對家庭暴力的懲治難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卻沒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續性、非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力度。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情況:
(一)、憲法中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1款、第4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p>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1.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說明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離婚的判斷標準之一。而對于家庭暴力的救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還規定了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在離婚中無過錯方有請求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的權利。
2. 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而第46條更是明確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p>
三、我國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濟機制
1、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
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國家可以制定一部單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該法中列舉或概括出家庭暴力的適用范圍、保護對象,詳細列明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家庭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國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司法解釋以彌補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足,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對一些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不是很明確的情形做出自己的解釋和具體規定,以彌補反家庭暴力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不足。
2、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國際社會的成熟經驗表明,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一大有效措施。早在2008年,最高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就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針對司法干預家庭暴力,推進家庭暴力防治進行了探索創新。該《指南》的試點法院之一------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制訂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跟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如出一轍,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很多法院也以此為參考,這說明了保護令制度在我國具有可行性。
3、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制度
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能自行。針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特定性和隱蔽性等特征,可以設立處理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對施暴人的態度應當借鑒國外立法例,以“矯治”為主,而非以“懲罰”為主。我們可以設立家庭暴力法庭來專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使家庭暴力案件區別于其他違法行為,特事特辦,融情于法,給施暴人一個改正的機會,給家庭關系一個緩和的契機。
(二)建立多機構合作的社會化救濟機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網站
當今世界是信息時代,網絡的力量不可限量。中國人的面子思想很重,對于家庭暴力,當事人一般會在“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下保持沉默。因此,在預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中,我們可以嘗試建立反家庭暴力網站,組織專家給大眾答疑解問,通過網站上向人們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從而鼓勵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婦聯還可以定期組織家庭暴力行為問卷調查,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的苗頭,從而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幫助。
2、加大反家庭暴力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意識決定行為。要預防家庭暴力,首先要對家庭暴力有個正確的認識。家庭暴力多發生于落后偏遠地區,很大程度上跟當地人民不懂法律有關,即使現在家庭暴力逐漸發生在高素質人群,更多的還是與當事人沒有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有關。因此,只有提高家庭成員的法律認知水平,讓人們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和違法性,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后記
“國以家為基,家以和為貴?!鄙鐣椭C,是中華民族的主旋律,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
反家庭暴力是一項持久且艱巨的社會綜合治理工程,不僅需要以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為后盾,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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