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氣候變化案例范文

時間:2023-12-21 17:17: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全球氣候變化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全球氣候變化案例

篇1

全書共分為3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 治理的氣候變化關鍵理論,含第1-4章:1.全球氣候政府治理;2.氣候治理行為者網絡理論與實踐;3.“硬幣”的第三面:全球氣候政治的領導權和治理;4.氣候治理的局限性。第二部分 氣候治理案例:理論與實踐,含第5-11章:5.自由主義的氣候治理;6.碳排放計算;7.家庭智能電表與能源治理;8.跨國生物能源循環治理和轉移的合理性;9.氣候變化世界中移動物種的管理;10.森林碳測量;11.氣候治理的安全性:預防和準備。第三部分 未來方向,含第12-14章:12.全球氣候政策的興起和衰??;13.氣候變化的多樣性;14.反思與出路。

Johannes Stripple是瑞典隆德大學政治科學學院的副教授,他的研究興趣是與全球環境政治相關的國際關系理論,最近在《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國際研究綜述), 《Global Governance》(全球治理), 《Critical Policy Studies》(政策研究評論),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全球環境變化)等國際著名雜志上發表了歐洲和國際氣候政策、碳交易、可更新能源以及氣候管控下碳匯和場景預測等研究成果。

本書通過總結氣候治理領域最新成果,如碳交易、森林碳測量以及能源消耗,重點定位在氣候變化社會和政策研究領域,試圖為氣候變化在社會秩序研究領域提供新的視角。本書適合氣候變化領域的高年級研究生以及社會科學家閱讀,也可為對全球環境政策與環境治理感興趣的機構、政策制定者和相關研究人員提供參考。

篇2

【關鍵詞】全球氣候治理;研究進展

一、全球氣候治理成為新研究熱點

2009年備受期望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沒有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國際氣候制度遭受了重大挫折。之后,2010年的《坎昆協議》、2011的"德班平臺"避免了氣候制度的一敗涂地,多邊的國際談判得以延續,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氣候談判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聯合國機制下的政府間多邊協議模式的有效性仍然備受質疑。對此,各國學者在既往國際氣候制度研究的基礎上,試圖利用新的視角、新的理論、新的方法來認識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形勢,解釋人類行為與氣候制度間的辯證關系,為氣候制度設計合理可行的方案。而"全球氣候治理"就是這樣一個新的研究視角。

(一)"全球氣候治理"研究文獻數量徒增

2010年以來,以"全球氣候治理"為研究視角或主題的文獻數量明顯增加,"全球氣候治理"已然成為國內外國際氣候制度研究的熱點和焦點,且理論化趨向明顯。據谷歌學術搜索結果顯示:2010年,以"全球氣候治理"為主題或題目的英文研究文獻數量分別為24篇和12篇,比2009年增加了100%和500%。從中國知網國內文獻檢索的結果看,2010年之前,以"全球氣候治理"為主題公開發表的文獻可謂鳳毛麟角, 2010年,國內以"全球氣候治理"為關鍵詞和題名的文獻分別從2009年的0篇激增到23篇和8篇,全文中出現"全球氣候治理"一詞的文獻則超過了歷年總和的兩倍強,高達90篇。

(二)"全球氣候治理"涵義辨析

"全球氣候治理"研究目前尚處于發展過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統一的學術界定。在2009年前的文獻中,"全球氣候治理"多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國家行為體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而采取的集體行動 。在2010年以后的文獻中,"全球氣候治理"成為上述轉變的"代名詞",多指"超越民族國家的全球治理" ,是包含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在內的,多層次的、分散化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治理行動 。

二、全球氣候治理研究的問題向度

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后,國際氣候政治的重大轉變引發了國際氣候學界"全球氣候治理"研究熱潮。其中,一些新的重大問題被提出來:

(一)全球氣候治理中的非國家行為體(Non-state)

在國際結構"解構"下,學界開始以氣候變遷議題作為適用的分析主軸,對非國家行為體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形成、機制、作用和影響等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旨在更好地認識非國家行為體如何促進國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的良性互動,來彌補國家在推進全球氣候治理時的不足之處。王金梅認為,非國家行為者更能以維系國際社會正義、抑或全球生存利益為主要目標協助談判,成為實現國際氣候治理目標的重要一環 。陳淑蓉認為知識社群利用提供客觀的知識證據影響國際談判內容和議題的進程 。Frank Biermann認為,新興非國家主體"在政府間機制外的跨國機制、公私合作機制和市場機制等新的治理機制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 。

(二)全球氣候治理的結構變化和重構

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后,歐美學界開始將目光轉向對全球錢氣候治理結構的研究上,通過分析全球氣候治理的結構形成、特點、變化、因素、影響等問題,旨在改革或者重建全球氣候治理的結構。例如,Frank Biermann分析了全球氣候治理結構特點,認為其是垂直的超國家、國際、國家和地方等不同的規則制定和執行權威層次不斷細化和分散化(多層次治理);且是水平的不同規則系統并行作用(多極治理) 。Michele M. Betsill認為結構是治理的元層次,并指出全球氣候治理結構的分散化趨勢 。Fariborz Zelli認為全球氣候治理結構是碎片化的,表現在它包括不同機構、機制和其他形式的原則、規范、管制和程序,它不僅指那些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要任務體系(如聯合國氣候機制),還指那些涉及氣候變化但主要關注別的問題的體系 。Harro van Asselt對從國際和一國內兩個層次對分散化治理結構進行了分類,并分析了國際、一國內分散化結構的優勢和弊端,以及這種結構對全球氣候治理的影響。Cinnamon P. Carlarne發現隨著國際安排上升到全球治理,并且密度和范圍不斷增加,學者們越發意識到個別制度安排的治理行為經常重疊或相互補充。作為一個特別的議題,治理被認為是在一個或多或少的水平結構體系中各種相關制度互相作用的結果。由此,學者們逐漸轉向對"機制復合體"(regime complexes)、"制度復合體"(institutional complexes)和治理"架構"的探討 。

(三)全球氣候治理的有效性

面對傳統國際氣候制度的在執行中的困難,有效性問題成為全球氣候治理研究的熱點問題。圍繞這一問題,研究者試圖從兩種進路展開討論。第一種是傳統的"國內-國際",即將氣候治理作為"自變量",以各國氣候政策、立場對全球氣候治理效果的影響分析為主題。李惠明將15國聚類為歐盟氣候變化政策的積極"領導者"、"拖后腿者"、處于中間地位及情況較復雜者 。傅聰從動機和外部因素兩個方面解讀促使歐盟致力于領導國際氣候談判的深層原因 。第二種是從"國際-國內"視角來討論全球氣候治理效果問題,將氣候治理作為影響行為體政治、經濟、社會的"自變量",研究其對一國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的,包括衍生出的"制度內嵌"、"規則內化"和"規范傳播"等問題。例如,馬建英從"從跨國性的規范和制度力量、非政府組織、跨國利益集團、國際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體系等視角來探討國際因素的內化現象" 。謝婷婷以美國推出《京都議定書》為例,引入"行為體策略"概念,分析了國際規則內化過程中受阻的形式和原因 。

三、全球氣候治理理論發展

作為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全球氣候治理研究具備了不同于國際氣候制度的新的問題向度,需要相關理論的新發展給予支撐。

(一)國際政治學理論

在傳統的國際氣候制度研究中,特別是國家參與國際氣候談判的立場分析上,國際政治學發展出了豐富的國際關系理論,其中代表理論單一理性人模式、國內制度模式、社會學習和理念模式及"雙層次博弈模式"。隨著全球氣候治理實踐的推進,有學者通過引進新變量、新視角對原有的理論進行了補充或改造 。有學者在原有國際關系分析框架的基礎上建立新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經濟學理論

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框架成為研究全球氣候治理制度變遷的作用機理、制度"內化"的主要淵源。楊春瑰提出,基于氣候治理的國際氣候談判與合作的制度自生成開始就以不斷演化的形態特征發展 。馬建英運用結合系統論及制度變遷理論將中國參與構建國際氣候制度過程中面臨的"制度壓力"和對國際氣候合作中的"利益認知"作為解釋國際氣候制度在中國內化的關鍵動力因素 。

(三)全球氣候治理結構理論

海外學者更加關注全球氣候治理的結構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理論框架。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論有:分析折中主義理論(analytical eclecticism),主張拋開傳統的理論流派與范式的學術爭論,通過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體的經驗案例來發掘、梳理和發展國際關系理論的解釋力 ;多中心治理理論(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分析了分散化治理的優點和成本,它引導特別注意個別機構的規模和不同規模治理系統的運作,認為多中心、多層次系統可以產生集體行動,比統一機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或"京都議定書"進程,更為有效 。

四、結論

在問題意識上,全球氣候治理作為一個新的研究視角,與以往國際氣候制度研究相較有明顯區別。學者研究不再局限于"一個公約、一個議定書"制度框架和各國政策立場間的互動關系,而是將視野擴展到上述互動關系外的"全球""治理"上,并將全球氣候治理看作一個具有獨立性的"有機體",并試圖回答如下問題:1)治理主體問題,試圖為全球氣候治理勾勒一個清晰的"權力譜系",以此來解釋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實踐的動力來源。2)治理結構問題,注重對其結構、新的權力形式以及網絡的研究 。3)治理機制問題,包括公私合作、市場機制等新機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機制替代等問題。

在研究方法上,"全球氣候治理"作為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其研究方法有幾種傾向:一是折中主義分析傾向,亦即拋開傳統的理論流派與范式的學術爭論,通過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體的經驗案例來發掘、梳理和發展理論的解釋力;二是系統研究方法逐漸顯現出更強的解釋力;三是有些新的學科及理論參與到全球氣候治理的研究中來,例如,制度經濟學、全球行政法理論等。

盡管目前"全球氣候治理"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完整的理論框架,但隨著氣候治理實踐和研究的發展與互動,其將會形成具有解釋力和指導力的理論框架。于此相比,我國學者開始更多關注國際氣候制度發展與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間的互動關系、國際制度規則"內化"和有效性等問題。在方法上,除了國際關系理論外,開始運用制度經濟學理論框架來分析問題。同時,對于"全球氣候治理",僅在"非國家治理主體"和"氣候制度內化和治理有效性"等問題上能夠看到"全球氣候治理"這一主題的影子。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加強"全球氣候治理"的主題研究,用好這一概念,增強學術話語權。

參考文獻

[1]葛漢文:《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國際機制與國家》,《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5年第3期,第72-76頁.

[2]Michele M. Betsill, The Governance and Politic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Prepared for the 2012 Spring Workshop on Public Policy Process (WOPPR) series on "Digging Theor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Colorado-Denver. 28 March,2012.

[3]同上.

篇3

關鍵詞 氣候變化;政策;治理結構;管理

中圖分類號 C9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2-0008-05

氣候變化問題是全球性、綜合性的問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氣候變化政策往往是應對性的、被動的,缺乏前瞻性和主動性,缺乏靈活性,國家相關機構也尚未發揮積極的領導作用。因此,我國的氣候變化政策和管理應該并可以更為積極、主動。

1 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地球氣候正在發生著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重大變化。1861年以來的觀測記錄表明,全球平均地表溫度逐漸升高,20世紀可能是過去1 000年中增溫最大的100年,其全球平均地表溫度增加了0.6±0.2 ℃,增幅最大的兩個時期為1910-1945年和1976-2000年。伴隨著氣候變暖,氣候的其它重要方面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例如,與過去的100年相比,20世紀70年代以來,厄爾尼諾-南方濤動事件更加頻繁、持久,并且強度增大;某些地區,如亞洲與非洲,干旱的頻率和強度在最近數十年都有所增加[1]。

氣候變化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系統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氣候變化政府間委員會(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第二部分對氣候變化的影響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陸地生態系統、淡水生態系統、沿海地區、海洋生態系統、人類健康、人類居住、農業、糧食保障、能源等各方面都有著顯著影響[1]。

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之一。近年來,氣候變化問題已被列為全球環境問題之首,氣候變化政策更是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學術界、企業界,乃至社會大眾所廣泛關注的政策焦點。

氣候變化政策涉及到一國的能源政策、產業政策、環境政策、自然保護政策等多個方面,影響到產業發展、能源、環境、貿易、科技、外交等諸多領域。同時也對經濟發展的速度、質量和前景影響重大。一般認為,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現實的減緩CO2排放的技術措施主要在于提高能源的生產、轉換、利用各個環節的技術水平,以及發展不排和少排CO2的替代能源技術,這些措施從根本上符合中國長遠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2]。良好的氣候變化政策可以從最大程度上保障經濟發展目標與環境保護目標的協調和統一。

氣候變化政策是國家的國際環境政策和環境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事實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簽署是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政策制定、進行環境外交的重要標志。我國不但是最早簽署該國際公約的國家之一,更是在該公約原則下所制定的《京都議定書》的積極倡導者和響應者,在美國宣布退出該議定書之后,在俄羅斯左右搖擺、舉棋不定之際,于2002年宣布加入《京都議定書》,在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談判中,始終堅持代表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態度積極、務實[3]。

2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

從《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我國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時有著一貫的策略。中國的氣候變化策略可以概括為7個方面:①從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氣候變化的重要性;②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參與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活動;③推動履約進程,更好地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④加強宣傳,提高中國形象;⑤以可持續發展政策和措施為基礎,為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做出積極的貢獻;⑥提高公眾保護全球氣候的意識,建立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⑦加強氣候變化科學研究,提高中國參與全球氣候變化活動的能力[2]。中國已經將氣候變化問題提升到了一個較高的高度,并在策略上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中央政府把氣候變化政策視為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部分,特別是視為能源消費和經濟發展政策的一部分??梢哉J為,我國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氣候變化當作一個孤立的問題對待,而是把它作為整個發展戰略中的組成部分。這種角度具有重要意義,但也存在問題,即對其重要性的定位不清晰,進而導致缺乏明確的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政策。

第二,在參與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協議方面,中國有著鮮明的立場。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中國進行國際談判的基本原則。長期以來,各國在發展權和環境權的關系上有著嚴重的不對稱性,多數發展中國家大規模工業化的時間遲于發達國家,從歷史責任上看累計排放量較小,并在較長時期內面臨經濟發展等重大挑戰,因此發達國家在排放大量溫室氣體基礎上獲得較高程度的發展后,理應承擔更多保護環境的責任。從人類長遠的利益出發,中國政府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都大力支持溫室氣體的減排;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中國政府也明確主張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各國之間“有區別”的責任,強調履約進程中國家利益的維護。

第三,重視氣候變化方面的科學研究。1978年世界氣候大會召開之后,世界上關于全球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開始活躍。盡管我國的氣象學和氣候學研究基礎較好,但關于氣候變化的研究相對滯后,1987年中國國家氣候委員會的成立,以及1990年中國國家氣候變化協調小組的成立,大大地推動了我國的氣候變化研究[4]。我國的氣候變化政策積極推動該領域的科學研究,體現在經費的支持和國際合作的廣泛開展上。

第四,我國把氣候變化問題作為環境外交的重要部分。氣候變化是全球環境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問題,由于其全球性特征,必須通過國際合作方可實現減緩目標。我國在國際氣候談判方面較為積極[5],強調該領域的國際合作,并希望藉此樹立中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積極負責的國際形象。

第五,訴諸公眾,把溫室氣體減排的方向定位于“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一方面,這表明政府重視公眾參與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忽略以下事實:減排的主要責任應在那些溫室氣體排放大戶,即耗能企業。對于企業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應負的責任,在現行的政策中尚缺乏明確規定。

綜上可見,我國目前的氣候變化政策是基于這樣一種定位,即:氣候變化問題首先是一個國際問題,是一個自外而內的問題,而應對氣候變化首先是為了配合各國的努力,其次才是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除履約和科學研究之外,在涉及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方面缺乏明確而有作為政策。此外,強調氣候變化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部分,有助于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性,但這樣也會導致一種傾向,即有可能忽略氣候變化政策的獨特性。由于氣候變化政策在減緩和適應兩方面的不明確,政策與實施行動之間缺乏具體的聯系,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概括起來,我國的氣候變化政策注重了全球范圍環境與發展的公平性以及與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致性,但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前瞻性。

3 中國氣候變化的管理體制

3.1 中國氣候變化決策和管理機構

在中國,政府、學術界和公眾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認識都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系列專門的機構和組織以應對氣候變化,并通過十多年的談判鍛煉了一批既掌握國內政策又了解世界情況的隊伍。

早在1990年,中國政府就在當時的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下設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協調小組,由當時的國務委員宋健擔任組長,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原國家氣象局。1998年,在中央政府機關機構改革過程中,設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由當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任組長。2003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新一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正式成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擔任新一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組長,一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擔任常務副組長,外交部副部長、科學技術部副部長、中國氣象局局長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協調小組的成員單位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民航總局均派出有關負責人擔任協調小組成員,并指定了各部門的聯絡員。除商務部派出一位部長助理外,小組成員均由部級和副部級官員擔任。

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是中國政府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跨部門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涉及氣候變化領域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部門關于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活動、組織對外談判、對涉及氣候變化的一般性跨部門問題進行決策。對重大問題或各部門有較大分歧的問題,報國務院決策,以指導對外談判和國內履約工作。根據協調小組的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對策的總體協調工作,外交部牽頭負責有關氣候變化的對外談判工作,中國氣象局牽頭負責有關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在過去的幾年中,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在研究、制定和協調有關氣候變化的政策等領域開展了多方面工作,為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提供了指導。

在國家機構方面,除了最直接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之外,還有一系列機構涉及到氣候變化問題的管理。其中,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教育部、外交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國家環保局、國家海洋局等國家部委都設置了一些下屬機構,可以對口處理與氣候變化有關的問題。例如,國家氣象局的科技發展司專門設有氣候變化處,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法規、戰略規劃等。其他的一些部委,在機構的設置上雖然沒有明確標識出氣候變化的主題,但它們在處理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一些事務上,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局即擔負著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的職責,這類職責和氣候變化息息相關。

3.2 研究機構

氣候變化的研究機構在揭示氣候變化機制、分析氣候變化對我國的影響、提出科學的適應和響應措施等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氣候變化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

科研機構中,以中國科學院、國家氣象局、氣象科學院、國家氣候中心、中國林業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為主體。中科院系統中又以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遙感應用研究所、植物研究所、地質與地球物理所、大氣物理研究所、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海洋研究所、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地質與地球物理所、地球化學研究所、水土保持研究所、地球環境研究所、寒區旱區環境與工程研究所等機構為主。此外,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都有氣候變化方向的研究機構和人員。

高等院校也是我國氣候變化研究方面主要力量的一部分,其中,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蘭州大學等院校于此方面開展了較多研究。

其中,中科院大氣物理研究所是較早進入氣候變化研究的單位,早期在大氣環流模型研究方面有世界公認的成績,近年來,在東亞季風、水文循環和氣候分析方面也有著重要貢獻;國家氣象局及其所屬科研機構在氣候變化政府間委員會的數次評估研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科院植物所領導的氣候變化對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研究受到了廣泛好評;清華大學主持的氣候變化國家報告是我國氣候變化研究中的一份重要文獻。此外,中科院地理所關于碳循環研究的陸地生態系統通量觀測網絡現已成為國際通量觀測網絡的一部分。

3.3 國內學會及國際組織的中國委員會

國內的專業學會在促進學科交流、整合科學資源、傳達科學前沿信息等多方面都有其獨特的作用。在我國成立的多個專業學會中,有許多學會關注的內容涉及到氣候變化方面,其中包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地理學會、中國植物學會、中國林學會、中國農學會、中國生態學會、中國海洋學會、中國太平洋學會、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青藏高原研究會、中國自然資源研究會等等。這些學會通過設立相應的分支委員會和開展相應的專業研討會,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學術交流起到了促進作用。例如,中國生態學會與美國生態學會(ESA)、國際生態學會(INTECOL)在氣候變化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及不同地區和類型生態系統的響應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

近年來,一些相關國際組織的中國委員會陸續成立,也為我國的氣候變化研究和普及做出了積極貢獻。1985年,世界氣候研究計劃(WCRP)中國委員會成立,在過去的十年中,WCRP中國委員會在加強國際合作,推動和協調國內有關單位開展氣候變化方面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社會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提升我國在國際氣候變化研究領域的地位等方面起到了推動作用。1988年5月,國際地圈生物圈計劃中國全國委員會(CNC-IGBP)成立;1988年7月,國際科學聯盟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中國委員會(SCOPE CAST CHINA)成立;2004年,國際全球環境變化人文因素計劃中國國家委員會(CNC-IHDP)成立。這些國際組織的中國委員會作為學術性機構,從客觀上組織和推動了氣候變化方面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為國家管理機構提供了有效的科學咨詢,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構建了多個與國際接軌的平臺。

3.4 中國氣候變化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綜上可見,中國氣候變化的治理結構已經初具規模,形成了一套較為全面、有效的治理系統。但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4.1 缺乏明確的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

從我國氣候變化管理機構的構成中可以看到,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是我國氣候變化議事協調機構,應擔負氣候變化政策制定的職責。但實際上,該小組的性質限制了它應該發揮的作用。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它的功能定位在議事和協調方面,其決策功能僅限于“對涉及氣候變化的一般性跨部門問題進行決策”,而不是對我國氣候變化相關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在該小組之外,沒有其它專門機構或組織進行氣候變化政策的制定,而只能把重大決策留給國務院制定。因此,在這樣一個重大的問題上出現了決策主體的不明確。此外,我國的氣候變化政策沒有體現在相關法律和法規上,而是在相關人士的文章和講話中,因此,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目前,與氣候變化問題決策和管理相關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是參與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部門。對于其中大部分部委而言,除了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氣象部門,其它下屬機構很少直接涉及對氣候變化事務的處理,這就削弱了相關部門在應對氣候變化時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即便該部門的工作涉及溫室氣體排放和對氣候變化的適應。個別部門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視,往往緣于該部門的特殊性。例如,在清潔發展機制為我國造林事業發展提供新的融資渠道的背景下,國家林業局十分重視氣候變化問題,成立了碳匯管理辦公室,并加強了對涉及《京都議定書》下碳匯交易項目的管理。

在地方政府層面,尚未發現任何針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機構和組織,地方政府作用不明顯。事實上,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很難想象地方政府會對應對氣候變化產有內生的動力。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許多地方和部門對其中清潔發展機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和技術轉移潛力頗有興趣,這使得地方政府有動力關注氣候變化問題,但這種關注并非針對氣候變化本身,而是針對CDM這種特定機制及其潛在的經濟效益。

3.4.2 科學研究對決策的支持能力不足

盡管我國已經開始重視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但就現階段而言,研究能力還存在著不足之處。

首先,對氣候變化對中國的影響認識不足。經過幾十年的研究,目前對我國氣候變化的事實已有較為充分的認識,但就我國氣候變化未來情景的預測和氣候變化對我國的影響而言,缺乏更為具體細致和意見統一的研究。例如,氣候變化在我國不同地區究竟有多大影響,對不同的經濟部門,如農業、能源有何影響,對東亞季風氣候影響程度如何,尚沒有十分可靠的預測。美國對于氣候變化的影響分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時間階段定量地進行了計算,相比之下,我國的研究則較為籠統。

其次,氣候變化的社會科學方面研究不足。長期以來,我國對氣候變化的研究多側重于自然科學方面,從政策、管理等角度入手的研究不夠。氣候變化問題是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復合型問題,還需要從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以及政策、管理等角度入手進行研究。

再次,科學咨詢能力不足。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氣候變化科學研究進行到一定階段時,往往會與國家政治聯系起來,實現科學研究為政策制定、實施提供依據。例如美國,氣候變化研究已帶有一定的“科學政治化”色彩[6]。而在我國,在對氣候變化的研究上,由于自然科學的研究尚未非常充分,社會科學層面上的研究正在起步,因此,基于科學研究上的政策咨詢還非常薄弱。

我國一方面需要加強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另一方面也更需要把科學研究轉化為政策制定和外交談判的支持力量。

3.4.3 公眾參與欠缺

盡管我國關于氣候變化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正在逐漸加大,但目前公眾對于氣候變化的認識仍是膚淺和匱乏的。人們對氣候變化的認識大體停滯在對氣溫升高這一現象的感知,關于氣候變化對生活、經濟、生態等方面的影響則不甚了了,學術界對于普及這方面的知識似乎也關注不足。一項對農民感知氣候變化的調查研究顯示,農民對氣候變化的感知主要是通過氣溫變化作用于某類指示作物的產量來發生,這種認識是對已發生事件的歸納總結,而不是通過氣象部門提供的觀測記錄獲得[7]。人們對氣候變化的不了解、不熟悉、不關心以及對氣候變化感知的滯后性致使公眾在參與氣候變化治理時沒有能力具備主動性,公眾參與的不足使得氣候變化治理結構存在一定缺陷。

4 改進管理體制的政策建議

氣候變化的政策和管理可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類型。消極的氣候變化政策和管理常常具有應對性質,通常是在外來壓力下,才采取臨時的應對策略,因而不具備主動性;積極的氣候變化政策與管理基于大量的科學研究,預先為國家決策提供參考,強調國家參與氣候變化治理的主動,反映了一個國家參與氣候變化治理的自身需求,因而有著很強的主動性和前瞻性。選擇積極的或是消極的氣候變化治理,需要經過慎重的思考和權衡,不同的態度也關聯到參與國際事務時的國家利益。

針對我國氣候變化治理結構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在協調的職能上,賦予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充分的決策權;在現有的組織架構下,將其改為國家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氣候變化方面重大政策,并在政策實施中協調部門關系以及中央和地方關系;

(2)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各部門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以及在執行氣候變化政策的具體責任;

(3)結合“十一?五”計劃的能效目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計劃,鼓勵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特點,發展出有創新性的政策和做法;

(4)在領導小組下,成立針對氣候變化的咨詢委員會(包括中國氣候委員會),為政策制定和外交談判提供及時的政策建議。委員會成員可由氣候變化研究領域的專家組成;

(5)明確企業在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中的責任和義務,制定政策使其擔負起相關責任;

(6)發揮事業單位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氣候變化方面,加強宣傳,加強公民教育與培訓。

致謝:本研究是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2006年“中國環境執政能力”核心工作組基礎研究報告的基礎上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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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wards Proactive Climate Change Policy

QI Ye MA Li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and Center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篇4

氣候變化是一個重大的國際問題,它涉及能源利用的數量與結構以及經濟發展方式,對全球發展的影響深遠。如今氣候的不斷惡化給全球的經濟社會發展敲響了警鐘,因此扭轉全球變暖的趨勢,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環境,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保護環境越來越被全球所重視。發展低碳經濟,采取溫室氣體低排放措施以減緩氣候的變化也成為了全球共同努力的目標。2009年12月7日到18 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超過85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出席了此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簽訂的《哥本哈根協議》是繼《京都議定書》到期后,應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的新的協議,代表了世界各國為合作對抗氣候變化所做出的努力。

低碳經濟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英國2003年的《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白皮書中。低碳經濟是指實現溫室氣體低排放的同時兼顧經濟的穩定增長。英國作為發展低碳經濟較早的國家,在低碳審計方面的發展相對較為完善。英國環境審計委員會2009年的工作報告中,明確了低碳審計的動因、目標與內容,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低碳審計框架。

我國在經濟穩步發展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的問題,早在2005 年我國政府就相繼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重要文件,把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納入“十二五”規劃中,同時,制定了相關的低碳政策措施,包括中央、地方各部門、企業層層分解落實節能減排指標,實行目標責任制;通過信貸、土地兩方面的控制來提高環評標準;加大財稅工具的支持;推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示范園區的規劃建設等。

二、低碳經濟背景下政府績效審計的目標

明確政府績效審計的目標是開展政府績效評價的基礎。根據低碳經濟的要求,政府績效審計的總體目標是通過政府的績效審計監督,促進低碳政策的實施和低碳技術合理有效的應用,以達到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的目的,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的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

一般來說,績效審計的目標圍繞所謂的“3E”審計,即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來確定的。經濟性是指對一項活動在保證其質量的前提下,將其資源消耗的成本降到最低。低碳經濟建設下政府績效審計的經濟性目標主要是指政府是否合理控制低碳項目或產品的財政支出和相關的審計費用。效率性是指投入資源和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得到最大的產出。就現階段低碳經濟建設而言,其效率性目標主要是指保證低碳項目或產品的財政資金的投入產出比例,確保低碳項目實施過程的真實有效以及找出低碳行為低效率的原因。效果性目標強調的是實際效果與預期目標之間的關系,追求效果的最優化。也就是說,低碳經濟建設的政府績效審計的效果性目標與政府低碳經濟建設的目標是聯系在一起的,主要有低碳政策的實施是否有效果;政府對于低碳的財稅減免是否有效;低碳項目或產品是否達到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的目標;中央、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否履行低碳責任;低碳財稅減免政策是否合理有效;公眾對低碳經濟建設是否滿意等。

三、低碳經濟背景下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

(一)完善政府績效審計的制度規范 首先,需要加快低碳經濟建設的政府績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步伐,在相關法律中增加績效管理的條款。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陸續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和文件。這些法律和文件雖然可以成為低碳審計理論與實踐的依據,但尚不完善,低碳審計沒有足夠的依據可循。因此,必須完善低碳審計法律體系,加強低碳審計的法律地位,增加政府績效管理的約束力。其次,建立政府在低碳績效審計方面的評價原則和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績效評價標準體系?,F階段,政府的低碳績效審計沒有完善的標準可遵循,因而影響了政府績效審計的效果。完善的政府績效評價標準體系是保證低碳經濟建設效果的關鍵。最后,制定政府相關機構和人員在績效管理中的工作制度與規范,明確職責和分工。

(二)建設政府績效審計監督取向 在進行低碳經濟建設時,政府的績效審計應該考慮環境的因素,把環境審計與政府績效審計結合起來。要遵循科學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統一性、靈活性、完整性原則、符合長期利益原則和動態完善原則。

(1)低碳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低碳政策的制定情況的審計主要有低碳政策、法規、制度的制定是否科學,是否符合低碳經濟建設的目標;相關的政策規定是否合理,如審查相關低碳產品的標準制定是否合理,審查選擇的交通工具,材料,設備等是否符合低碳的要求等。低碳政策的執行情況審計主要有低碳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與原有的目標有分叉;審查相關的政策是否具有可行性;審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的效果,如審查被審計單位在節電,節水等方面的措施是否得力,成效是否顯著,審查低碳經濟發展中,公眾對環境的滿意度,以考察相關政策實施產生的效果等。從中發現低碳經濟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予以反饋,促進政策的修訂和管理,提高低碳經濟的政策法規實行的效果。

(2)低碳項目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低碳經濟的建設需要政府的主導。目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體系尚未成型,因此,在現有階段發展低碳經濟,政府的低碳政策多為財政支持,財政補貼政策,比如,稅收減免,信貸貼息;這些多為直接的資金支持。因此,審查政府為低碳經濟建設所投入的財政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是政府績效所需審計的范圍。第一、政府部門財政預算方面的審計。一是財政預算的編制是否符合低碳經濟建設的要求。二是財政預算中用于低碳項目或產品部分資金的比率。三是財政預算編制的環節是否符合低碳的要求。第二、政府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資金運用情況的審計。一是審查資金是否是為低碳項目或產品而劃撥。這里主要是審查低碳項目或產品與低碳經濟建設目標的是否符合。二是審查資金運用是否真實。審查用于低碳經濟建設的資金是否真實到位,是否存在挪用等現象??梢允褂觅Y金到位率等反應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的效率性指標。三是資金的使用效果。審查投入了資金的低碳項目或產品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墒褂觅Y金的成本效益比這一比率。四是用于政府低碳項目或產品審計費用是否合理??梢允褂脤徲嬞M用占政府在低碳經濟建設中投入資金的比率這一指標,用以審查其資金運用是否經濟合理。

(3)低碳項目或產品的審計認證。歐美一些國家主要通過稅收激勵政策來發展低碳經濟,通過稅收鼓勵環保、高效、節能的車輛、使用節能設備、采取節能措施、進行低碳技術開發等。而對這些低碳項目或產品進行稅收減免的前提是存在低碳的產品,或開展了相關的低碳項目,存在低碳經濟行為與交易。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對這些低碳項目或產品進行認證,主要包括是否是低碳產品、低碳產品是否達到相關標準、是否發生了低碳行為與交易等。

四、低碳經濟背景下政府績效審計方法的理性選擇

(一)審閱法 審閱法是指審閱與被審計事項相關的內外部文件資料,從中獲取有關信息。審閱法是政府績效審計中最基本的方法,在審計過程中的每個階段都有廣泛的應用。審閱相關的文件資料,有助于審計人員掌握大量有用的信息,有助于審計人員進行下一步的深入分析。在低碳經濟建設中,政府績效審計可采用審閱法審閱相關文件,比如,審閱相關的財務收支計劃來審查低碳項目資金的運用情況等。

(二)調查法 調查法是采用特定的調查形式,從特定的群體中采用獲取信息的方法。調查法獲取的信息方式往往是非交互的,可用于收集題材廣泛的數據資料。。具體來講, 調查法可以分為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問卷調查、網上調查、自行調查、委托調查等。就低碳經濟建設的政府績效審計而言,主要可采用問卷調查法和抽樣調查法,并且可以充分發揮網絡等電子傳媒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對抽樣調查法的補充。抽樣調查法通過從總體中選取一定量的樣本,根據對選取樣本的調查情況推斷總體的情況,獲取有關被審計事項的信息。因此,為了獲取更多的深層次的信息,可以通過案例研究的方法對抽樣調查的方法進行補充。通過對特定案例的分析,將一般統計數據與深入的案例研究相結合,使審計人員獲取充分的推斷信息,從中得出比較準確的審計結論。我國在幾個地區建立了低碳經濟發展的試點,如:昆山低碳示范經濟園區等,針對這些試點,可以作為案例,審查其低碳經濟發展的情況,從而得出有效的審計結論。

(四)走訪觀察法 走訪觀察法師審計人員根據現有資料的缺陷,需要進一步驗證其可靠性,而從外部獲取信息的一種方法。在政府績效審計中,審計人員如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供利用或者需要進一步驗證相關資料的可靠性,就需要從另外的途徑來獲取信息。實地觀察法可以使審計人員從被審計事項發生的現場獲取第一手資料。低碳經濟建設中,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走訪觀察相關的部門單位來審查其低碳經濟建設的效果。

(五)統計分析法 統計分析是績效審計中用來了解狀況、進行分析的常用方法。在評價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時,經常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分析其中各因素的影響、確定其中的因果關系或者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原因。它以定量分析的形式提供證據,具有客觀、準確的特征。獲得數據資料的途徑可以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文件以及政府部門公布的數據、文獻檢索等。

實施政府績效審計需要靈活的選擇和應用各種方法。以上五種方法可視低碳經濟建設下的政府績效審計的目標選擇一種或幾種交叉使用。

參考文獻:

篇5

該榜單顯示,索尼、英特爾、三星電子位列在華外資企業前三名,中國遠洋控股、聯想集團、中國石化分列中國本土公司前三名。相較于2011年,本土企業得分大幅提升,外資企業略有下降。

中國遠洋控股第三次蟬聯排行榜中國榜單第一名,系統、綜合、詳細的信息披露形式和殷實的數據披露是其領先之處。中國遠洋繼續積極踐行全球契約可持續發展領導力藍圖,并與多家NGO合作共同開展扶貧幫困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活動。

索尼在環境、社會、企業治理三個方面的信息披露中均表現優異,連續兩年獲得外資企業榜單的冠軍。以“2050年環境零負荷”為準繩,索尼根據ISO 14001的標準建立了一套環境管理體系,這一體系包含了索尼運營的各個方面。

本土企業差距明顯

在肯定本土企業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領域進步的同時,報告亦通過本土與外資企業的比較分析,總結其可改進之處,指出仍缺乏在確保報告可行度和透明度方面的細節。

統計顯示,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供應鏈管理是兩者分差最大的兩項。報告認為,中國企業缺乏溫室氣體減排的具體量化目標以及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具體行動;缺乏基于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的供應商選擇系統及帶動供應商共同履責的項目。

報告發現,只有23%的本土企業制定了可量化的環境目標,在覆蓋比例和全面性上遠低于外資企業。本土企業的社區項目缺乏多樣性,在教育培訓項目上差距最為顯著。編制報告時,本土企業關鍵議題的認定機制為17%,低于外資企業的47%。

行業重心與亮點

排行榜同時公布了12個行業的分析報告,通過對上榜企業的研究,探尋出各行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重心及亮點。以電信行業為例,報告選取2家外資企業和3家國有企業,分析認為“關注弱勢群體、積極開展綠色行動”是其行業履責重心。

報告列舉了中國移動引領供應商低碳發展,中國電信開展員工援助計劃的案例,指出電信行業履責亮點集中于應對氣候變化和關注員工心理健康兩方面。

篇6

關鍵詞:公共健康;藥品;氣候變化;知識產權;技術開發與轉讓

知識產權保護對氣候變化與技術轉讓影響的問題,在聯合國氣候談判初期并未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但是,隨著談判的深入,特別是隨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始承擔Trips協議所規定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問題談判的影響,發展中國家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問題在聯合國氣候談判中的重要意義。在氣候談判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提出了許多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觀點和建議,要求在涉及氣候變化的技術方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調整,使之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充分、快捷、低廉地獲得環保技術。雖然由于發達國家的反對,知識產權問題尚未被氣候大會列為正式議題,但是,從哥本哈根大會談判的進展和結果觀察,知識產權問題在未來氣候談判中必然會成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爭論的一個焦點。特別是各國一旦就減排義務和減排責任達成共識,那么后期談判的焦點就會集中在如何落實前期談判成果之上,知識產權問題就會更加突顯出來。

一、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進程回顧

1996健康行動國際(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在德國就“健康與TRIPS協議”召開了第一次非政府組織會議。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召開世界衛生大會,對其成員國就實施TRIPS協議、限制高水平的專利保護對藥品獲得的消極影響提出了建議指南,并增強了WHO在貿易領域的行動權利。1999年,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的人權發展報告呼吁重新制定全球化規則以使得“為人類而非僅僅為利益”而工作。同時呼吁對TRIPS協議進行全面和廣泛的審查,建議對TRIPS協議中的靈活性條款在實踐中給予尊重。1999年11月,在西雅圖WTO部長會議前夕,技術消費者計劃(Consumer Project on Technology)、健康行動國際和醫生無國界組織(MSF)等非政府組織召開了阿姆斯特丹會議,發表了《阿姆斯特丹聲明》,呼吁WTO就TRIPS協議和藥品的獲得問題成立一個工作組,就使用強制許可來增進對藥品的獲取、消除知識產權壁壘、解釋TRIPS協議有關數據保護和反競爭行動為限制條款以及促進對新藥的研究開發和經費負擔等問題尋求方案。 該聲明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對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的談判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會議上,由于遭到發達國家的反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的關于公共健康和對基礎藥品的獲得問題并未列入官方議程。2000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關于健康權的規定做出了評論,指出了保護國民健康是國家不可推卸的國際責任。2001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也通過決議,指出TRIPS協議對健康權、食品全和自決權造成的消極影響,要求所有國家的政府注意其依據國際法所承擔的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應優先于經濟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協定。同年11月14日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最終達成協議并發表《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成為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在有關公共健康的問題上,宣言除了繼承性地承認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新藥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之外,也強調了TRIPs的執行應該擔負起保護公共健康義務,特別是處理艾滋病的問題,更同意TRIPs不應防止會員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護公共健康。根據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發表的《部長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經過1年零8個月的艱苦談判后,WTO總理事會終于打破僵局,成員方政府一致通過了關于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關于實施與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決定》。

可以認為《多哈宣言》第一次在世貿組織體制內確認了公共健康權優于私權性質的知識產權,且明確規定了成員方可在適用時采取必要的彈性(Flexibility),比如成員在使用解釋國際公法的習慣法規則時,對協議應按照其目標和原則所表達的宗旨和目的來解釋。這樣就有利于廣大發展中成員更靈活地應對發達國家的法律訴求。《多哈宣言》第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有關公共健康問題的要求做了正面的回應與支持。這為氣候變化領域知識產權的談判提供了實例,在面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時如何做出抉擇。但這種實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有反對意見認為與公共健康領域的藥品專利問題相比,氣候變化領域的環境友好技術的可替代性更強。這意味著該類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與公共健康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不具有可比性。就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緊迫性探討并不具有更深遠的意義,當下更需要關注的是如何糾正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相關的國際國內制度的不足和偏頗,以尋求與環境友好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開發、擴散和應用。

二、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的經驗和教訓

WTO以及其他場合有關公共健康的談判有許多經驗教訓,這對發展中國家的談判官員在討論知識產權和氣候變化時有一定的意義。

1.各方利益的協商和讓步才能取得談判的實質進展

在WTO下,就藥品是否列入專利保護范圍,曾存在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分歧。代表藥品使用者的發展中國家指出,TRIPS協定提高了專利保護水平,這種高水平造成了公共健康藥品的高價格,而這種高價格又直接影響了藥品的獲得。處于公共健康的目的,需要通過靈活的政策調整完成藥品為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輕易獲得。代表制藥商和專利持有者的發達國家對該觀點持否認態度,認為藥品研發的主要動力來自藥品專利保護制度,并且藥品價格的高低取決于研發的成本和風險。若專利保護力度較弱會使仿制藥品泛濫,使藥品專利權人無利可圖,影響藥品發明人的研發積極性,從而導致整個藥品市場的發展。最終TRIPS 協議中采納了對藥品實施專利保護的規定。但是由于WTO下的談判和決策奉行“協商一致+投票表決”原則,這種情況下,成員國自身實力的強弱對規則和決議的影響力得到一定的抑制。歐盟或美國不是總能將其利益最大化于全體成員國利益之上。因為這類經濟體和發達國家若想達成有利于其利益的決策,必須顧及到發展中成員國的利益,否則協商若不能一致,將啟動投票表決的程序,這時148個成員國席位中的110多個發展中國家席位的否定投票很可能否決前述國家的提案。因此,專利的保護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以確保平衡各方的利益,達成了一些折衷的條款,主要體現在郵箱制度、獨占銷售權的制度和強制許可制度?!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認可技術開發與轉讓對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作用,也明確了發達國家以優惠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綠色技術的義務。然而,在對技術轉讓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問題上,各國卻很難達成共識。國家利益使得氣候變化中的知識產權分歧短時期內難于消除。就知識產權對技術開發與轉讓的作用,不僅存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南北之爭”,還存在不同發展水平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發展中國家間的“南南之爭”。另外,氣候變化談判和決策奉行“協商一致”原則,若有國家反對則無法達成對其有約束力的文件。因此,政治經濟利益的揮之不去再加上多種利益訴求的交織,目前技術轉讓議題的談判進展緩慢。

2.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不可小視

面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各國政府與一些非政府組織采取了一系列的活動促進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的議題在WTO的談判進程。這些非政府組織采取了多種形式的措施,包括政策建議的準備和,非正式會議的召開和與成員國談判代表的交流。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極大地推動了談判進程,政府代表的政策建議開始考慮非政府組織的提議。在90年代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國的北美自由貿易區談判、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中以及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階段,非政府組織均在積極地行動。由此看,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多變會談的模式也被廣泛認可。值得關注的是,目前的公益性質的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有限,一方面又礙于資金來源的不穩定,另一方面還有可能面臨著不被政府認可的問題等。到目前為止,NGO主要還是借助政府來實現組織的發展。政府部門也在考慮是否有必要通過NGO的作用促進政府政策措施的實現。

3.國際組織的合作意義重大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鼓勵在國際層面重新認識環境友好技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并且要求各締約方承諾排除不利于技術轉讓的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與商務貿易活動聯系緊密,前述條款和決議只有在國際和國內貿易和投資政策的作用下才能得以實現。因而迫切需要有這樣一類項目,即能夠加快國際國內相關組織和部門(包括WTO,WIPO以及氣候框架公約締約各方等)的合作和交流,以便促進上述條款和決議盡早反映在與之相關的政策措施中發揮它的效用。

在氣候變化談判下,UNFCCC應當與其他國際政府間組織協調工作。尤其是WTO組織,可以支持和參與一些項目,這些項目的目的將是確定和實施以下措施:(1)排除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貿易壁壘問題。(2)支持發展中國家的自主創新,特別是促進這些國家的創新能力建設。這個過程也需要新興技術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另外,UNFCCC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信息報告制度”,要求其成員報告為了避免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而采取的行動。并且這些行動的實施也應當及時報告UNFCCC報告。作為與以上UNFCCC合作的另一方,WTO應當增進其系統內對有關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有關的相關規則的認識,主要包括:(1)排除WTO排除規則中的壁壘。(2)建立并逐步加強鼓勵自主創新和能力建設的規則。(3)改革全球知識產權競爭框架,支持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以彌補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能力上的差距。另外,WIPO也已經制訂了支持發展中國家自出創新和能力建設的目標,其中致力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為不平衡的知識產權制度付出的高昂專利獲取費用以及為加強這一體系所付出的能力建設投入。

4.技術轉讓需要現實可行的具體機制安排

技術轉讓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并不足以解決問題,技術轉讓需要更加具體的政策安排。私營部門不會處于社會公益以優先的技術轉讓協議幫助其他私營部門、發展中國家和政府。私營部門的最大利益是是追逐利潤而不是增加競爭。為了刺激私營部門達成技術許可協議,有必要提供財政刺激政策。或者,優先的技術也必須是由政府出面購買或通過專門的項目得以轉讓。類似上述硬性要求應當在技術轉讓談判的磋商中將其落實到最終的協議條款中。一個可以借鑒的成功例子是The Drugs for Neglected Diseases initiative(DNDi),在這里私營部門和非盈利機構之間建立了技術轉讓的公私伙伴關系。其中,藥品公司方已經通過這種合作模式為進一步的研發積累了一些可供利用的組合技術。盡管關于上述活動還沒有標準的模式,但可給予氣候變化領域的技術談判以啟示。公私伙伴關系的安排往往發生在性質不同的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例如公共服務性質的機構和私營制造商。公私合作使混合藥劑的進一步研發和新產品的上市得到了持續,而公共服務機構也因為這種合作獲取了技術,雙方達成了雙贏。如果新的藥物被成功開發,患者是最終的受益者。

公共健康的談判情況表明: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觀點,零和的談判不太可能取得進展,關于技術轉讓的“軟性”承諾通常不會取得成果,而且將“平等”訴求作為要求讓步的基礎是不夠的。發達國家的私營部門控制了大多數的制藥技術和環境友好技術。發達國家政府不可能“命令”私有部門去轉讓該類技術。因此,發展中國家不妨集中精力來有效地搭建一個框架,以政府之手巧解市場失靈的困境,促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之間各種形式的共贏經濟安排,以此來刺激創新和切實的技術轉讓,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氣候變化談判中所達成的技術轉讓承諾應該盡可能的具體而實在。

三、中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應對

1.堅持多邊談判途徑,加強區域知識產權合作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倡導雙邊談判,其意圖是想通過“分治” ,使南北國家之間談判實力不均衡。另外,當前即使是多邊框架下,如WTO,WIPO和UNFCCC,由于利益取向差異尚大,也難以在多變框架談判下形成南北實力抗衡的局面。本著通過環境友好技術全球擴散和應用以盡早解決氣候變暖問題,應盡快加強與環境有益技術轉讓有關的區域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使得同一區域的發展中國家就敏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尤其是《TRIPS協定》中的彈性條款問題能夠形成共識或共同的約束性規則,這樣,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單獨與發達國家進行雙邊談判時,就可以具有更強的討價還價能力和必要的集體后盾,從而有可能堅守住《TRIPS協定》預留給其的政策空間,頂住來自發達國家的強大壓力。

2.加強相關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在談判中提出符合本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可行方案。

目前有必要加強相關問題的基礎性研究,以雄辯的事實和理論為依據在氣候變化談判中有理、有力、有節地提出知識產權議題,以便獲得公平、公正、互利、雙贏的談判成果。研究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與氣候變化問題,應該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會在哪些方面能夠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產生哪些具體的不利影響,并在可能的前提下,建立易受知識產權影響的環境有益技術數據庫以及案例庫。二是發展中國家如何充分利用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靈活性機制,有效避免知識產權保護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三是在靈活性機制覆蓋范圍之外,發展中國家還應有哪些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知識產權訴求,以消除知識產權保護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所造成的阻礙。四是從發達國家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所應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出發,研究如何通過談判敦促發達國家接受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知識產權訴求。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由于法律文化與體系的差異,相同的條約規則在不同國家的執行情況是不同的:發達國家法律體系內部已經存在較為成熟的利益平衡機制和例外,因此,看似嚴格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條約義務往往在發達國家法律體系內效力有限,法律體系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應當謹慎,在對本國的經濟發展清楚了解的基礎上,提出和接受適當的義務可以避免盲目的談判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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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推進WTO知識產權多邊談判遇到強大阻力的情況下,發達國家起初采取了將談判場所轉移至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同)的策略,因為發展中國家在WIPO中也齊心協力地提起了“發展日程”,發達國家遂將談判場所再次轉移至雙邊談判框架之下:迄今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在內的發達國家或其集團都開始紛紛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簽訂雙邊投資或者貿易協定的方式,規定比《TRIPS協定》義務還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實現了其在多邊談判框架下原本無法實現的談判目標。

作者簡介

篇7

關鍵詞 水足跡;糧食;生產;貿易;中國

中圖分類號 TV21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7-0260-02

Abstract In this paper,water footprint of China′s regional grain production and trade was accounted.The water footprint of gain import under different scenarios was predicted.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scientific reference for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water resources on grain trade.

Key words water footprint;grain;production;trade;China

隨著世界經濟與貿易的全球化,全球水資源分布不平衡狀況日益凸顯。伴隨著農產品的貿易,其過程中消耗的水資源也進行輸入與輸出,這為緩解水資源匱乏、合理配置水資源利用提供了可能。水足跡理論目前已成為系統評價產品生產過程中水資源消耗的方法指標[1],在農業生產及貿易領域有著廣泛應用[2]。本研究采用水足跡理論方法,量化我國糧食生產與貿易過程中的水資源流動,預測未來情景下的糧食進口水足跡,為探討水資源對糧食貿易格局的影響提供理論與方法支撐[3]。

1 數據來源與計算方法

1.1 研究對象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小麥、玉米、水稻和大豆4種作物為研究對象,探討2000―2011年我國糧食貿易水足跡轉移的基本規律。各省份4種糧食的虛擬水含量來自基于CROPWAT模型模擬的WFN水足跡數據庫[4],各省份糧食進出口量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國家統計局,2001―2012)。在計算進口國外糧食所產生的水足跡流動時,由于本研究考慮本國糧食貿易所節約的本地水資源量,其虛擬水含量采用本省的虛擬水含量數據,而不采用對應糧食出口國的參數。為簡化結果,本研究將我國分為六大區域(圖1)。

1.2 水足跡計算方法

水足跡的計算方法參考水足跡協作網(Water Footprint Network,WFN)的《水足跡評價手冊》[1]。水足跡定義為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淡水資源總量,包含綠水(Green water)、藍水(Blue water)、灰水(Grey water)3個分量。為便于區分,單位質量的水足跡在本文中稱作虛擬水含量。本研究中,糧食進口對應的水足跡取正值,糧食出口對應的水足跡取負值。

1.3 情景模式分析方法

本研究采用IPCC開發的SRES情景預測未來氣候變化背景下的我國糧食供需狀況。在該情景中,設計了4種未來可能的社會經濟發展框架:A1(假定全球性合作,迅速采用高新技術,全球人口趨于穩定)、A2(假定區域性合作,對新技術適應較慢,全球人口持續增長)、B1(假定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全球人口趨于穩定)和B2(假定生態環境的改善具有區域性)。國家氣候中心對IPCC SRES情景的降尺度分析結果顯示:與中國未來發展最接近的發展情景是B2;而與中國的發展狀況差異最大的情景為A2,但可將其用來評估在最不利的發展狀況下氣候變化的影響。本文選擇A2和B2情景[3],預測未來我國的糧食供需狀況。

2 結果與分析

2.1 我國不同區域糧食生產及貿易水足跡

根據WFN[4]的研究,我國不同區域的不同作物生產水足跡存在著較大的空間差異性,北方作物生產主要以灌溉為主,南方主要以雨養為主。通過對我國不同區域糧食進出口的水足跡進行核算(表1)可發現,不同區域之間糧食貿易水足跡差異較為顯著,且同一區域年際間變動也較大。總體上看,我國糧食進口水足跡遠高于出口水足跡,我國是糧食水足跡凈輸入國。東北地區的出口水足跡遠高于其他區域;華北地區雖然是我國糧食主產區,然而由于人口集中,糧食生產仍不能滿足當地居民的需求,糧食進口水足跡遠大于糧食出口水足跡;長江中下游地區和華南地區也是主要糧食水足跡的進口和出口區域,進口水足跡亦遠高于出口水足跡。

水足跡最大輸出區域東北的出口水足跡由2000年的125.79億m3降低至2011年的13.02億m3。水足跡輸入主要集中在華北、長江中下游、華南等區域,其中華北的水足跡輸入近年來有明顯增高趨勢,由2000年的182.36億m3升高至2011年的687.36億m3;長江中下游的水足跡輸入由2000年的73.00億m3升高至2011年的507.20億m3;華南的水足跡輸入由2000年的31.46億m3升高至2011年的365.69億m3。

近年來,我國糧食進口水足跡呈上升趨勢,而糧食出口水足跡呈波動下降趨勢(圖2、圖3)。總體來說,我國近年來通過大量的糧食進口,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本國的水資源壓力。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綠水在糧食進出口水足跡中占主導地位,在報道年份內進口綠水占進口總水足跡的83.2%,出口綠水占出口總水足跡的66.5%。有效降雨在糧食生產及貿易中的地位不容忽視。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區域水資源狀況不一,通過作物優化布局,優化糧食貿易結構,合理利用綠水資源,能夠有效緩解本國的水資源壓力,實現糧食生產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2 未來情景下我國糧食貿易水足跡

如上所述,糧食進口水足跡占糧食貿易水足跡的大部分。為了進一步探究未來氣候變化情景下我國通過糧食進口緩解水資源壓力的潛力,采用IPCC開發的SRES情景預測分析方法,選擇其中的A2和B2情景,預測未來我國在2020年、2050年和2080年的糧食進口數量,進而核算未來情景下的我國糧食進口水足跡。

預測結果如表2所示。在未來最有可能發生的B2情景下,如果單考慮CO2的肥效作用,且技術進步,則糧食進口水足跡最大,即通過糧食進口降低我國水資源壓力的潛力最大。在該種模式下,到2080年,我國將每年通過糧食進口節約大約549.5億m3的水資源量。而在A2情景的雨養農業模式下,如果無技術進步,我國到2080年通過糧食進口可節約大約318.0億m3的水資源量,這是最保守的預測值(即在未來最不可能發生情景下的最低值)。通過糧食進口,我國在2020年、2050年、2080年實現的間接節水量分別為436.72億~525.76億、448.59億~580.03億、397.71億~588.51億m3。

3 結論與討論

本文采用基于虛擬水的水足跡計算方法,量化了近年來我國糧食貿易的水資源流動狀況。結果表明:我國糧食生產北方主要以藍水足跡主導,南方以綠水足跡居多。我國糧食進口水足跡遠大于出口水足跡,且在近年來呈上升趨勢。綠水在糧食貿易水足跡中占主導地位。未來氣候變化情景下,我國通過糧食貿易間接節約水資源仍存在較大空間,可通過技術進步等途徑實現。

本研究只關注我國糧食進口與出口環節的水足跡流動情況,國內不同區域之間糧食調動造成的水足跡流動并未包括在本研究的范疇之內,而該方面相關的研究已有報道。另外,由于當前相關數據的缺乏,本文并未區分不同國家與我國之間的糧食貿易及水足跡流動情況,且并未考慮水足跡對應的環境影響[5-6],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對上述問題進一步深入探討。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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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低碳經濟風險投資分析預測

一、引言

“低碳產業”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產業。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下,“低碳經濟”、“低碳技術”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低碳技術涉及電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門以及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正是因為“低碳產業”的可持續性優勢,走向低碳化時代是大勢所趨。一直以來,人類對碳基能源的依賴,導致CO2排放過度,帶來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經濟,乃至人類社會都產生巨大影響,嚴重危及人類生存,這比經濟危機更為可怕。解決世界氣候和環境問題,低碳化是一條根本途徑,也是人類發展的必由之路。2007年12月3日,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為全球進一步邁向低碳經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繼此之后,“低碳產業”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普及,低碳行業的公司企業也像雨后春筍般涌現,不少投資者見其發展迅猛頻頻將手中的資金投向該行業,其中不乏大型的機構投資者。

二、低碳經濟模式研究文獻綜述

在《低碳經濟的若干思考》一文中作者闡釋了低碳經濟的內涵和發展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發展勢態。并指出近年來我國在調整經濟結構、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能源、提高能效、淘汰落后產能、發展可再生能源上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在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確實進行預測和分析后,作者提出了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措施。

什么是低碳經濟,為什么要發展低碳經濟,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條件如何,怎樣發展低碳經濟?!兜吞冀洕芯烤C述》一文就中國如何既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與氣候保護的一般規律,順應發展低碳經濟的潮流和趨勢,同時立足于中國的基本國情和國家利益,尋求長期和短期利益的均衡的角度對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進行了分析,旨在引導中國低碳經濟邁入科學發展的軌道。

同樣是對低碳經濟的研究,《低碳經濟與環境金融創新》一文跳出了低碳經濟本身,將低碳經濟與環境金融聯系起來,從環境金融的角度,總結了國內外研究與實踐經驗,探討了環境金融創新的各種途徑,并針對我國實際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作者就低碳經濟的背景下如何實現環境金融的創新提出了一些見解,對低碳經濟和環境金融的相互促進做出了貢獻。

在《中國的低碳經濟選擇和碳金融發展問題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出低碳經濟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面對低碳經濟時代的要求,我國必須盡快構建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碳金融體系,包括金融市場體系,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和碳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幾大方面。作者支持目前中國碳金融的發展只能說是初露萌芽,發展相對滯后并存在諸多問題。

對低碳經濟的相關文獻進行研究和綜述后,低碳經濟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但如何科學地發展低碳經濟,如何將低碳經濟同其他行業合理的結合,如何引導投資者正確地投資于低碳行業,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研究的是低碳行業的風險投資,通過對目前低碳行業風險投資的分析及預測,希望能科學地引導低碳行業的發展。

三、低碳經濟模式下的風險投資現狀分析

“低碳經濟”提出的大背景,是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嚴峻挑戰。隨著全球人口和經濟規模的不斷增長,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問題及其誘因不斷地為人們所認識,不止是煙霧、光化學煙霧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升高帶來的全球氣候變化也已被確認為不爭的事實。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是國際社會應對人類大量消耗化學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引起全球氣候災害性變化而提出的能源品種轉換新概念,實質是解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核心是能源技術創新和人類生存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轉變。低碳經濟定義的延伸還含有降低重化工業比重,提高現代服務業權重的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內容;其宗旨是發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本特征的經濟,降低經濟發展對生態系統中碳循環的影響,實現經濟活動中人為排放二氧化碳與自然界吸收二氧化碳的動態平衡,維持地球生物圈的碳元素平衡,減緩氣候變暖的進程,保護臭氧層不致蝕缺。廣義的低碳技術除包括對核、水、風、太陽能的開發利用之外,還涵蓋生物質能、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領域開發的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技術,它涉及電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汽車等多個產業部門。

當前世界面臨的一個最大的環境問題就是全球氣候變暖,而其原因正是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F在人們已充分認識到這個問題,并且已開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進程。工業正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一個重要來源。而想要減少工業排放二氧化碳,發展低碳行業無疑是一種解決之道。低碳行業泛指任何以低碳排放或者致力于減少碳排放為特征的行業,如可再生能源發電、核能、能源管理、水處理和垃圾處理企業。這個行業是符合保護自然的規律的,因此具有很光明的前途。在2009年的金融危機中,低碳行業產值不降反升,表明這個行業正是一個很有潛力的行業。

哥本哈根會議雖然未能達成成果,但低碳環保風潮已經在風投之間勁吹。正如前面對低碳行業的分析,低碳經濟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主要特征,以此為中心衍生出較多的投資主線,主要包括:節能、減排、清潔能源領域。中國現在很多新的產業都跟這些領域有關。而事實上,越來越多的企業也將發展方向往這些領域方面靠攏。經歷了金融危機后的風險投資再度熱了起來;而比風投更熱的,則是低碳經濟。根據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CVCRI)對556家風投機構的調查顯示,2009年VC對能源環保領域共投資了35億元;VC投資的項目中,每10元錢中就有1.1元投向了能源環保領域。在很多的風投機構看來,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既屬于產業政策扶植范疇、又對經濟周期不敏感,這種低碳行業特殊的特性也是迎來風投廣泛關注的原因。

歷時3個月、訪問了556家風險投資機構后,民建中央下屬的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CVCRI)得出結論:2009年中國VC/PE市場募資、投資規模均逐步回升,迎來了復蘇和發展。CVCRI指出,由于經濟的復蘇和創業板的推出,2009年下半年的投資熱情增加。上半年投資案例數為229個,占總案例數的38.10%,投資總額為120億元,占全年投資總額的40.43%;而下半年的投資案例數為372個,明顯高于上半年,投資金額也占到了全年投資總額的59.57%。另一個可以觀察到的現象便是低碳能源環保行業的崛起。據CVCRI數據,2009年風投對能源環保的投資項目數為99項,總金額為34.99億元;僅次于狹義IT行業的135項和43.29億元,成為繼傳統行業、狹義IT行業之后的第三受寵行業。另外更加值得關注的就是556家風投機構將能源環保行業評為了最具投資價值行業。其次是醫藥保健和消費服務行業;而傳統產業、狹義IT則甚至沒有進入前十名。2009年度風險投資總額為315.34億元。除此之外,不少風司也對低碳行業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中國風險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王一軍表示低碳經濟是大勢所趨,而核心則在于節能減排和發展新能源。以我國過去走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來看,節能減排在技術、推廣等領域都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而中國對石油的需求日益增長也在驅使著新能源的發展。

對于“兩高六新”的公司,即具有成長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業模式的公司,是風投關注的重點,而這些特點也是低碳行業所具備的?;谏鲜鰧Φ吞夹袠I前景的分析,對于低碳行業的風險投資無疑成為了一個熱點話題。但凡是投資都存在著風險,眾多的投資者在投資低碳行業之前也會對該行業的眾多上市公司進行綜合評估,通過行業數據和公司相關的各方面指標選出最具發展潛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進行投資。

在對低碳行業風險投資概況進行綜述之后,從投資價值的角度將低碳行業和其他行業進行比較,圖2是2009年統計的最具投資價值行業分布情況,從中我們不難看出低碳能源和環保列居首位。

四、低碳經濟模式下的風險投資前景預測

前面通過對低碳行業的風險投資數據和圖表的分析,低碳經濟模式由于其得天獨厚的可持續發展潛力受到了投資者們的青睞。風險投資是眾多投資方式的一種,風險投資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權益投資,投資者們為了獲得公司上市和退出時的高額收益,還要為初創期的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前面說到了低碳經濟模式的可持續性發展優勢,這一點是風險投資決策時的一個主要決策因素。所以,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將會有越來越多的風險投資者涉足低碳領域,既促進了低碳行業的高速發展和繁榮,同時也為風險投資者提供了一片全新的投資領域。由于低碳經濟是一種綠色經濟,不僅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同時也為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做出了貢獻,所以,在今后幾年中政府必將會持續出臺相關政策推動低碳經濟在我國的發展,這些政策也將為投資者的資金進入低碳領域敞開了大門。綜上所述,在未來幾年里,風險投資與低碳經濟模式的結合將是投資領域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基金項目: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08EY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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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 大氣科學(水文氣象)專業水力學課程教學改革初探 大氣科學(水文氣象)專業水文氣象導論和水文學原理課程建設研究 水文氣象學 立足水文氣象專業,優化水文測驗實習 水文氣象學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與管理 試論防汛抗旱水文氣象綜合業務系統的運行管理 海洋水文氣象預警系統的設計方案 淺談電力工程與水文氣象的聯系 《海洋水文氣象保障》課程案例庫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中尺度數值大氣模式WRF在水文氣象領域的研究 山洪災害防治中水文氣象測報預報警報應用對策分析 基于微信平臺的珠江口水文氣象信息系統的設計與應用 淺議寧夏沙坡頭水利樞紐北干渠續建改造供水工程躍進渠一期水文氣象 基于印度奧里薩邦馬哈拉底河水文氣象監測的通信組網方式研究 姜夔“文氣”初探 煤礦特色水文專業實踐教學環節設置與改革 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初探 應用技術大學專業設置初探 職業中學數控專業的設置初探 高師本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設置初探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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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稅收制度可以成為改變行為的有力工具。因此盡管環境稅在25年前并不為人所知,但如今它卻被廣泛用于協助對抗氣候變化。世界各國的征稅范圍從碳排放交易、塑料袋,到能源消耗、汽車和廢棄物處理等,五花八門。

對于“環境稅”或“綠色稅”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不過聯合國、經合組織和歐盟已經達成比較統一的定義:

一種以物理單位作為稅基的稅種,事實證明對環境造成了具體的負面影響。環境稅可以分為四個類別:能源稅、交通稅、污染稅和資源稅。這幾種稅既不能與租金相混淆,也不能與環境保護服務的購買相混淆(經合組織 2005年)。

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政策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工具,例如碳排放權交易計劃。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2007年發表的《第四次評估報告》中總結到,事實證明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絕大部分涉及監管、可交易的污染許可證以及碳稅(IPCC 2007)。以碳稅為例,可以大幅減少商業碳燃料的使用,提供轉向可持續能源的價格激勵,從而有效對抗全球變暖(Turkenburg 2000)。如果在20年或更長時間內逐步實施,并與其他政府政策手段相結合,碳稅很可能推動向可持續替代性能源的穩步過渡。

不過更廣泛的環境稅又會如何呢?它是否能夠實現行為上的改變,在影響環境的同時也能大大充實政府金庫?各國政府如何在推出新的環境稅的同時繼續向前發展?在金融環境動蕩的今天,企業和公眾是否會繼續支持環境稅?環境稅是否會被看作是單純增加稅負的工具?

一個重要的出發點是:本報告所使用的“環境結果”或類似用詞是指減少碳排放,或者采取措施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很多環境問題都具有本土性,而本報告關注的則是氣候變化等全球性問題。

世界各國的環境稅

許多國家政府已經通過向能源消耗、垃圾處理以及交通運輸等領域征收環境稅的政策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比如:

瑞典,通過稅收減少能源消耗,并為可持續或可再生能源提供補貼或免稅;

1990年,芬蘭成為第一個推出碳稅的國家;

美國通過稅收措施增加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并為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提供稅收抵免??偨y奧巴馬在近期的美國經濟刺激一攬子計劃中更進一步加強了這些措施的效力。美國政府目前也在制定新的氣候變化條約,并引入“配額-貿易”計劃;

中國對生活和商業垃圾處理征稅,并對廢水處理進一步征稅。同時也對那些減少用水量的企業提供所得稅補助。中國財政部正在起草針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稅征收計劃;德國對交通排放征稅,直接根據排放水平計算;

澳大利亞早在1986年就對化肥進行小額征稅。雖然并沒有帶來大量的稅收,但卻對化肥的使用類型和用量產生了影響;

根據歐盟統計局的數據(2012),丹麥5.9%的稅收來自環境稅。目前為止,是歐盟各國比例最高的,也是無可爭議的世界之最;

英國實施了一系列環境稅,其中包括氣候變化稅,這是一個針對向使用“應征稅商品”(主要是電、氣、煤)的商業用戶征收的稅種,以及針對向垃圾填埋場傾倒垃圾的個人和機構征收的垃圾填埋稅。

表1 歐盟25國環境稅在財政總收入中的占比

環境稅的致命缺陷

環境稅的致命缺陷在于政府官員將其作為“萬靈藥”。稅收向環境稅的調整既不能解決環境危機,從長期來看也無法顯著增加財政收入。

盡管人們關注環境并對市場化環境政策抱有高漲的熱情,但在過去的15年中針對污染活動和產品的征稅仍然很低,未有明顯增長。

以歐盟25國為例。1997年環境稅占比還不到財政總收入的3%,僅為2.7%。截至2010年這一比例更低至2.4%(見表1)。

稅基發生了重大改變,將重心移至環境稅的做法很可能不具有長期可持續性。這是因為,這種稅收如果在減少排放和普遍污染方面取得成功,同時也就破壞了本身的征稅基礎。通過減少污染縮小稅基,環境稅的收入就會越來越縮水,給決策者制造難題。因此擺在政府前面的路或許是構建平衡、廣泛的稅收基礎,同時更多地依賴法律監管降低污染程度。

環境稅能否達到環保目的?

環境稅是增加財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同時又極富爭議。絕大多數決策者目前都認為,有效的現代稅收制度應該將“誰污染誰付費”作為原則之一。

為了真正發揮環境稅的作用,必須對污染者進行懲罰,對較少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鼓勵。因此環境稅應該以環境標準為依據,也就是代用產品、流程或燃料造成的相對破壞,從而刺激污染者轉而采用對環境破壞較少的產品。這些稅種應推動開發新的、對環境破壞更少的產品。不過環境稅仍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

積累的資金是否應該用于開展環境工程?

能否用征稅來矯正和改變行為?還是直接懲罰“不好的”環境做法?

通過征稅來達到環境結果是否不如監管更為有效?

利用積累的財政收入

一些人聲稱,環境稅是一種隱形稅,榨取納稅人的同時卻不產生任何環境利益。公眾并不都相信政府會以中立的財政立場實施這類稅收——相反,他們將之看做“隱形”形式的稅收,給其它優先政治活動提供資金(Ekins 2009)。然而環境稅的收入就一定要用于造福環境嗎?

如果使用得有效,此類稅收的收益不僅可以創造巨大的環境收益,還可以造福其他領域。但收入使用也帶來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也就是公眾和企業是否買賬。只有政府對創造有利的環境結果做出全面承諾,并至少使用相當比例的收入,環境稅才可能取得成功。

ACCA警告說,反對將環境稅單純地作為增加稅收的手段。各國政府需要保持企業和公眾對政府政策的信任,在增加財政收入和實現環境稅政策的目標——環境保護的問題上掌握平衡。政府和私營部門之間必須達成某種理解,加強對環境問題更加長遠的投資。試想一下,我們都認為政府應該會為銀行業提供支持,但他們有時候卻不愿花少得多的錢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

全球協調

除此之外,鑒于氣候變化威脅是一個全球性問題,一定要確保環境稅以全球為基礎,從而避免生產商將活動從實施環境稅的國家轉移到尚未實施、或者實施力度較輕的國家。因此ACCA呼吁此類政策必須舉全球之力。如果缺乏國際協調,環境稅非但不能降低全球污染程度,甚至可能導致結構性失業、喪失國際競爭力。

環境稅的影響

環境稅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其真正的環境影響往往無法確定。各方對評估環境稅措施有效性的直接經驗少之又少。

對于此類稅種的環境影響評估開展得不多,部分原因在于很難將稅收影響和“一籃子政策”中其他內容對消費和生產的影響相區分。而缺少排放數據、衡量稅收對技術變革長期影響的措施,也加大了衡量環境有效性的難度(OECD 2001)。

ACCA建議,各國政府可以考慮實施并監督流程,提高此類稅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如果產生意料之外的結果,有損于企業競爭力,政府也必須盡快加以解決。

經濟衰退與環境稅

眼下各經濟體正在竭力保證就業和收入,政府盡量避免經濟衰退產生各種短期附帶影響。因此解決氣候變化的需求面臨被忽視的風險。

金融危機對環境保護事業、公眾和企業對環境稅的支持都會產生影響。

但經濟困境實際上也凸顯出:轉向低碳經濟是有好處的,企業的資源利用效率會提高,碳排放會減少。歸根結底,就是解決能源成本——改善能源績效不僅能減少資金浪費,還能增加現金流。

減少碳使用量也能為企業創造競爭優勢。即便是在金融危機期間,消費者也會將環保作為購買的重要決定因素。消費者樂于見到企業不斷加強環保資質。比如,37%的美國人表示自己甚至會抵制那些做出誤導性環保表態的企業(Cone 2007)。在英國開展的一項調查也顯示,62%的消費者表示環境問題依然會影響自己的購買決定(Carbon Trust Standard 2012)。

金融危機讓政府的資產負債表連連遭受重創。經濟放緩的嚴重性正在影響稅收,公共赤字和債務劇增。一些國家的增長潛力,甚至政府征稅能力的負面影響都遭到質疑。進一步說,如果此次金融危機中發生的負債和責任被暫時掩蓋起來、卻在日后不得不面對,公眾一定不會原諒那些政客。

所有這些都令環境稅越來越受到青睞。各國政府紛紛將目光投向環境稅。但是他們既要抗拒誘惑,不要將環境稅作為填補經濟衰退導致稅收減少的虧空,又要認識到衰退期很難向選民兜售環境稅的現實——在這兩者之間掌握好平衡。

ACCA建議,這些措施不能實施得過于魯莽,更不能拋開其他更有效的解決辦法而一意孤行。我們還要考慮,環境稅在經濟衰退期間是否能夠頂住壓力?企業,還有個人,是否更傾向于減少污染活動,并因此對這種稅的收益造成比增值稅等其他稅種更大的不利影響?

其他解決方案

環境稅確實有改變行為的潛力,但是在實現環保結果方面可能并不奏效。

通常很少以成本效益分析來支持進行稅收代替其他可行措施;當一種基于稅收的方法得到青睞時,這種方法與其他措施之間的匹配和重復程度并不總是顯而易見。

以下措施也應該納入考慮范圍之內。

監管措施

很多國家針對環境問題實施了監管措施和標準,必然賦予了一定程度的成果。但是其成效始終取決于實施和執行的嚴格程度。很多人認為過多的監管會導致監督成本過于高昂,在情況轉變時難以快速應變并且會妨礙經濟發展和削弱競爭能力。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所有公司同樣地改變他們的行為,其效率可能不如其他機制。

有力的論點仍是,如果某件事出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其禁止。例子包括英國在內的數個國家強制要求所有新車安裝催化轉化器和推出法規禁止使用氟利昂,都被視為當務之急。ACCA認為,環境稅要取得成效,必須在一個有力且考慮周詳的監管制度的支持下實施并且要具備“良好科學性”。

自愿協議

自愿協議可以被視為一種更為靈活的機制,它可以在增加生產商責任的同時,為可以提高效率的單個解決方案留有余地。自愿協議有多種潛在的好處,包括激鼓行業在立法前積極主動的做法、減少監管數量和管理成本以及更快地實現環境目標。

但是相比環境稅,環保協議已經不再是“靈丹妙藥”了。它們必須與一系列政策工具一同使用,即作為立法和環境稅的補充。

碳交易-市場解決方案

碳交易可以與環境稅一同使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最佳案例。雖然第一階段僅僅是小幅地降低排放,但第二階段(2008~2012年)將降低容許排放的上限,因此預計將會更大程度地降低排放。ACCA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全球碳市場。一個運轉良好的全球碳市場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碳市場可以設定一個總排放量上限,從而更能確定可實現的環境結果并建立一個為私營部門帶來確定性的價格信號。

雖然全球碳市場會帶來一些變化,但是在缺乏明確領導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可能會姍姍來遲。例如在美國,奧巴馬總統向市場和投資者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碳市場將成為未來幾年的一個增長領域和政府的工作重點。全球其他政府也應該予以效仿。

在沒有全球解決方案的情況下,我們將看到二氧化碳生產過程只會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環境稅更低、監管力度更小的國家。這種情況被稱為碳泄露,有些人認為這一現象已經發生并且大批資源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從美國向中國轉移的情況將會延續。一個不包括中國和其他發展中經濟體的碳交易體系只會加劇這種生產轉移并可能會導致發達國家減少本國工作崗位(出口工作機會)的不良反應。

稅收激勵

也可以通過鼓勵公司和公眾采取正確的行動,使用例如降低可持續產品增值稅等措施實現環境目標。美國的刺激法案采用了類似的措施。例如,今年購買太陽能電力系統的人可以獲得該產品30%的退稅。在很多國家,使用節能鍋爐或窗戶整修他們房屋的個人可以獲得稅收鼓勵和稅收抵免。和其他政府一樣,日本政府為購買豐田新普銳斯混合動力轎車的個人提供免稅,日本國會批準為使用13年或超過13年的舊車置換環保汽車提供現金退稅。

補充措施

我們需要政府運作的公共信息宣傳活動來影響和加快行為變化,尤其在例如提高建筑能源效率、汽車燃油效率以及在推出最低效率標準的同時推出能源稅等問題方面。政府傳遞的這項稅收措施將會持續很長時間的信號鼓勵人們采取行動。

政府直接投資

隨著金融危機的延續,很多政府以財政刺激的形式為他們的經濟體注入巨額資金。這就是為什么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同時也必須應對金融危機。由于相比之前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大的利益對基礎設施和新技術等進行投資,并且在經濟衰退的背景下政府正在尋求大規模的投資,因而在應對氣候變化時直接投資的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ACCA支持這種方式。歸根到底,全球金融危機和環境挑戰都是由自私自利的人類行為造成的。不顧一切代價尋求經濟增長的做法不能再繼續下去,ACCA建議政府通過實施鼓勵環境投資的措施應對經濟衰退,并且最終采取一個更加可持續的方式發展經濟。

設計未來的環境稅

環境稅的設計必須能夠有效地運作,并且稅收水平必須與環境破壞的成本相匹配。就設計未來環境稅而言,ACCA向政策制定者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跨國界應用

通常環境稅的目標是企業。雖然企業基本接受和支持他們需要響應氣候變化問題的事實,但是他們對環境稅通常存在負面情緒。其原因是,如果環境稅沒有均衡地實施,那些位于征收環境稅的國家的企業相比那些沒有采取可比措施國家的企業將處于劣勢,從而進一步提高成本和增加企業負擔。此外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如果企業將被征稅的行為從一個需征稅的國家搬遷到另一個不需征稅的國家,環境的損害依然在繼續,那么在某些國家實施這樣的稅收政策沒有太大的意義。因此需要全球協調。

同時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并不僅限于企業行為,例如根據英國政府(能源與氣候變化部,2012)的數據,英國產生的二氧化碳(CO2)中27%直接來自于諸如房屋供暖等的個人行為,而另外的28%來自于道路交通,每個英國家庭每年由于使用能源產生6噸左右的二氧化碳。因此降低碳排放的責任不能由企業單獨承擔。

征求意見

要使這一流程產生效果,政府必須在政策改變或推出新稅種的政策決定之前以及在整個設計和實施階段廣泛征求稅務專家、企業和其他主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結果的衡量和分析

政府也需要確保實施結果得到徹底的分析,并且在出現意料之外或破壞性后果的情況下愿意修改或取消政策。

增強意識

另一部分對環境稅的挑戰是企業意識。如果一家公司上繳環境稅,但是并未意識到環境稅的存在,那么這家公司將不太可能改變其行為。因此澄清什么是環境稅和這個稅種的目的變得至關重要。

ACCA建議對環境稅做出調整,使它們更加明確和透明,并通過全球協調減少企業負擔和確保實現真正的環境效益。在實施一個新的環境稅種前,ACCA建議全球各國政府作出以下評估:

針對環境目標實施的現有環境稅的效果;

可能更有效的其他方法,包括監管或自愿協議;

相比其他政策措施,環境稅能更有效地實現規定的環境目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