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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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

篇1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步伐、年內在全國全面實施的要求,從7月1日起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并軌,實行省級統籌。現將1998年各市、縣(市)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縣(市)應嚴格執行省確定的城鎮各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詳見附件),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今后,各地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調整,由省勞動廳、財政廳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二、要認真貫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39號)及其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規定。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項目,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合理控制企業職工退休后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基金征繳,確保收繳率達到95%以上。下大力氣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清欠工作,防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努力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篇2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篇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攫B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F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

篇4

作為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存在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以及就業激勵缺失等一系列問題,而美國失業保險經歷1935年至今的發展完善,更為細致規范且導向明確。從法律法規演變、參保對象、資金來源、給付條件和保險金待遇五個方面對中美失業保險做簡介,隨后對雙方制度特點進行對比分析,并闡述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現行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啟示,最后對中國失業保險的就業培訓的激勵和群體的適用性方面提出創新性建議。

關鍵詞:中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對比;啟示;創新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40

1中美失業保險現狀

1.1法律法規

失業保險是承保投保人由于超出其本人所能控制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造成失業,由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時間、條件和標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在美國,失業保險是聯邦政府與各州共同保險的保障計劃。

美國失業保險立法可追溯到1932年,由于經濟危機引發周期性失業問題,使得一些州由救助制度轉向仿歐洲的失業保險計劃。1935年,《社會保障法》誕生,由此美國失業保險有據可依,即聯邦一州失業保險法。隨后,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日臻完善,而到1998年,有關促就業的《勞動力投資法案》問世。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三層次制度,包括一般失業保險制度、補充失業保險制度以及應急失業保險制度構成(本文主要討論一般失業保險),第一項制度是最為普遍且固定的失業保障措施,而后兩項制度主要是經濟危機時期啟動且與失業率相關聯。

而中國目前是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由于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演變,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從待業保險到失業保險的轉變,從最早的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至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逐步完善。

1.2失業保險的對象

中國失業保險參保對象在《失業保險條例》中為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而目前從業人員(與勞動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在美工作的絕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受到失業保障法的保障。聯邦立法規定,所有工商企業的雇員,一年有20周雇用人數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傭人以及部分農場工人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

1.3失業保險資金來源

中國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承擔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則承擔本人工資的1%。

而美國的一般失業保險資金來源于雇主所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由于雇主不同,實際稅率在應繳工資總額的1%到10%之間。且在州這一層次稅率計算遵循經驗稅率法,按照雇主所登記的解雇人員數量來確定其應納稅率,即解雇人數越多,稅率越高。此種做法能夠一定程度阻止解雇行為,并保障被解雇者的失業保險金且能夠減少雇員不合理的失業保險申請。

1.4失業保險給付條件

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較為簡略,可以說申領條件是較為寬松的:其一是參加保險雇員雇主繳費必須滿一年;其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其三則是要進行失業登記并由積極尋求再就業的意愿。

而美國一方的領取條件則更為嚴格且細致。

其一,對于工資水平和工作時間方面,為了限制失業保險金發放,對其進行了約束。在工作時間方面,一般要求勞動者必須工作滿52周方可領取救濟金。收入水平方面,需達周給付金的30倍或者平均工資標準。其二,不予申請失業保險原因,若雇員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勞動糾紛和拒絕再就業)而失業,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其三,等候期規定。多數州規定失業者失業一星期后方可領取保險金,以便工作人員核實從而限制短期索賠,減少管理成本。若在指定時間內找到工作,則退還其等候期內的保險金。其四,法律規定,失業者領取保險金的前提是有一定工作能力且有參加工作的意愿。失業者需到就業機構填寫索賠申請表并進行就業登記,證明其在心理和身體方面具有工作能力,且在領取期間積極尋求再就業。具體舉措即要求失業者定期告知保險機構求職情況,若懈怠求職或拒絕再就業,則會被取消相關待遇。

1.5失業保險金待遇

中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金水平一般為最低工資的60%至80%,且失業金替代率一直呈下降趨勢,大約在17%。而美國失業保險金的給付依據各州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替代率在47%左右。相關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而在領取時間方面,中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則與繳費時間相掛鉤。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可領12個月保險金。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可領取18個月保險金。而累計繳費10年以上,最長可領取24個月保險金。

相比之下,美國的領取期限則短得多,為26周。而在給付待遇方面,項目很多。除卻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是基期中一個最高季度工資或兩個較高季度的平均工資),還有其他一些項目,如自我就業援助計劃、間接調整援助方案等。

2中美失業保險特點對比分析

2.1覆蓋范圍與申請條件

美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在職員工,包括企業雇員、非盈利機構職員、家庭傭人和雇傭工人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充分涵蓋了失業保險應該納入的目標群體,并在正規企業與非正規企業間分散風險,擁有穩定工作不易失業者幫助就業不穩定易失業者,從而合理配置資源。但在申請條件方面,美國失業保險的要求則相當嚴格。在除外責任、工作時間和收入水平要求以及匯報義務的標準下,僅有約36%的失業人員能夠領到保險金,占比較小。

而相比之下,中國失業保險范圍窄,但申請條件較為寬松。僅失業登記這一項條件而言,近五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左右。參保對象為企事業單位職工,但目前與用人單位擁有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均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但由于用人單位缺乏為一些從業人員如農民工群體繳費的積極性,且其高流動性,很多農民工未能享受失業金待遇,首先目標群體未把握好。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穩定,不易失業,導致中國目前大量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未能發揮其應當發揮的作用。而鄉鎮企業職員、個體商戶和農民工由于工資水平較低、工作不穩定且往往在非正規單位就業,失業幾率較高,需要失業保險的保障,從而發揮失業保險金的保障作用。

由此來看,兩國的失業保險涵蓋范圍均是有限的。但相較之下,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更能體現制度公平,且能瞄準失業保險目標群體。

2.2基金來源與支出

美國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廣,失業保險由雇主繳納,補充失業保險由聯邦和州政府各自分擔一半。而應急失業保險基金則有聯邦政府承擔,可以說來源廣泛且充足。但由于支付項目多且覆蓋范圍廣,支出過多,基金壓力較大。美國的失業保險金的支出是與失業率相掛鉤的,可以說失業率越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越多,由此而引起失業保險金的支出告急問題。

美國現狀與中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滯脹”的現狀大相徑庭。中國方面,可以看到,各級財政對失業保險的補貼較少,繳納責任主要是雇主以及雇員承擔。且基金有大量的結余,未能發揮很好的保障作用。

2.3給付期限與輔助保障

美國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較短,最長為26周。但其有輔的應急失業保險和補充失業保險,這兩項與經濟危機和失業率掛鉤的失業保險能在周期性失業發生時給予必要的應急保障。并相應延遲給付期限,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且能激勵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

而中國的給付期限相較而言則過長,最長可達一年。且給付期限與繳費年限掛鉤,因此有很大的穩定性,但激勵性不夠,會打消失業人員求職的積極性并且加強其騙取低保、不勞而獲的動機。從而不能產生激勵就業的效果。且單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沒有相應的輔保險制度的支撐,其保障功能有限。

2.4失業金替代率與就業激勵

美國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在發達國家中可以說并不高,通常約為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47%,此舉也是為防止過高失業保險工資替代率所引起的就業“負激勵”現象。而就業激勵方面,例如在預防失業上,美國的經驗稅率就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且有專門的一站式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培訓、就業安置等項目,且必須登記其就業搜尋經歷,并以此來領取失業金。

中國的失業金標準,通常定位當地最低工資的60%至80%,與美國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可以說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是相當不夠的。且最近十年以來,中國失業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呈現下降趨勢。中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低,且就業激勵方面也有欠缺。近五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并無顯著上升,見圖1。

3美國失業保險對中國的啟示

3.1預防失業方面

根據雇主的解雇率而定的稅率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雇主解雇雇員的行為,而且美國輔的補充失業保險和應急失業保險的給付是與勞動力市場的失業率相掛鉤的,因此能在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加強對失業人員的保障,具有較強的適應性。

中國的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固定,靈活性有待提升,建議采取與解雇率相結合的繳納比例,取消原先的固定稅率,根據核實的企業登記的解雇人數來確定其繳納比例,在一定范圍內,解雇人員越多,則比例越高,并設置單位繳納比例的上限,且要對解雇超過一定比例的單位進行罰金等類的相應懲罰措施,相當于獎勵內部消化富余人員的企業而懲罰解雇過多員工的企業。

3.2給付期限方面

而在給付時間上,也可設置一般和應急兩項。將一般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減少約4個月(17*7/30),根據市場的失業率,失業率高過一定水平,將給付期限延長,最長延遲4個月,充分體現對市場的適應性。

3.3給付待遇方面

可適當提高保險金的工資替代率并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

其一,失業保險金首先應滿足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建議逐步提高中國失業保險的工資替代率,可采取漸進式,分階段達成目標。建議替代率不以最低工資為參照,而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從現階段分5年逐步達成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為45%的最終水平。同時,失業保險金替代率過高也會引起失業陷阱,所以,筆者認為與美國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相近的水平最為適宜。

其二,可嘗試采用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分別在第8個月、第16個月時進行一次失業保險金的削減,第八個月削減30%的失業金,第16個月再次削減前8個月水平的30%。

以此充分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擺脫失業陷阱,提高失業再就業率。

3.4促進就業方面

根據2014年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4451億元,完全可以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增加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而美國有關再就業的培訓以及崗位和人員的匹配方面,細化了相關制度。參考美國《勞動力投資法案》,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險是必要的。失業救濟、就業服務、就業培訓三位一體,逐層推進,且輔以相應的監督機制。

其一,在就業服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其自動匹配雇主與求職者信息系統,從而充當失業者與雇主間面洽的橋梁,便于依據能力匹配原則,迅速地滿足雙方的需要。

其二,在就業培訓方面值得借鑒的是培訓機構擁有嚴格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從而其對于培訓效果的量化就有了相關的參考依據,且此舉能激勵培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切實將失業人員培訓落到實處,而中國在此方面的具體措施仍有待落實。

其三,在失業人員再就業監督方面,中國這方面的制約措施過于寬松,由此出現很多隱性就業的情況。美國在失業人員再就業意愿的監督方面,失業人員必須定期登記求職情況以便于追蹤了解其是否有懈怠就業的意愿,中國的失業保險的給付本就只與給付期限相關,因而失業人員有懈怠求職的動機,因此,不僅應該規范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登記情況,還需將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與失業率或者再就業狀況相聯系。即可采取失業保險遞減支付模式或者對盡快再就業的失業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即如果失業者在領取失業金期限內再就業,該獎勵少于失業金,并對隱性失業群體給予相應懲罰。

4創新性措施

培訓機構、失業人員的考核指標:

目前部分省份也開始擴大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如職業培訓以及介紹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公共服務基層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筆者建議,在培訓的成效方面更應量化,如對再就業培訓機構設立一套嚴謹的績效評估系統。采用要素計點法,對相關培訓人員以及失業登記處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如表1,以培訓人員為例進行績效考核,并根據各要素點數加權并算出總得分,以此作為年終獎金的依據,以此規范培訓制度,并激勵培訓人員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從而有助于其再就業。

而對于失業人員,同樣需要對其失業期間的再就業意愿以及培訓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和考核,加強其再就業的能力,激勵其積極求職并切實減少失業率。對于考核體系中得分高于一定水平的失業員工給予適度獎勵,并頒發優秀證書,可作為再就業時面試企業的參考。而未合格的員工可以選擇重新受訓或重新考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的提高,兩次未合格者就不再進行培訓。如表2所示,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考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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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

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欣投U閑姓棵胖鞴莧惺б當O展ぷ鰲@投U閑姓棵潘艫納緇岜O站旎梗ㄒ韻魯粕綾;梗湊氈咎趵娑ò燉硎б當O帳攣瘛5胤剿拔窕匾勒氈咎趵娑ǜ涸鶚б當O輾訓惱魘鍘?/P>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二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以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在《勞動就業手冊》上載明,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六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由本人憑《勞動就業手冊》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必須按照社保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逾期未領,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憑《社會保險登記卡》到社保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可以向社保機構分別申請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重新就業補貼。

第二十七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 草擬失業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

(四) 指導、監督、檢查社保機構的工作;

(五) 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六) 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審核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撥付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免費提供有關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六)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二)征收失業保險費;(三)參與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四)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確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的經費列入市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個人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個人辦理失業保險,個人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六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情況,并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確有錯誤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

(三)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而遲延繳費的。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保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

第六章 附 則

篇6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篇7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的連續性,并積極做好向當地勞動部門清理移交等有關工作。各地要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落實所需資金。

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照失業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及時劃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于企業過去欠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制定追繳計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三、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并將基金累積結余數額作為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周轉金;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統籌地區,并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周轉金支出;縣(市、區)留用的失業保險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依法應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的2%為計算基數,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季向省上繳;省級調劑金的支出項目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在參保率和征繳率均達到90%的情況下,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的最高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200%。省級調劑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

四、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保證失業人員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部門一起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歷年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不得再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五、嚴格執行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次月起逐月發給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即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比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算,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再發給失業人員證明,不享受再就業服務優惠政策。

六、認真做好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再就業服務

篇8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把失業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雇工(以統稱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財政補貼;

(四)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實行全市一級統籌。

第八條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籌集,由各級國庫劃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收不抵支的差額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和統籌地區財政按照規定比例予以調劑和補貼。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的補貼;

(五)國家規定可以開支的其他費用。

用于前款第(四)項促進再就業補貼的經費不超過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不低于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社會基本生活費用水平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根據該單位的相應行業、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清算組織或者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用人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按照第一順序清償。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并向職工本人出具繳費證明,接受職工查詢和監督。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時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

職工有權到經辦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及本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四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因患病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的醫療費補助,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其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在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喪葬補助撫恤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第二十六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免費享受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檔案保管等服務,并可以按規定參加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職業介紹或者培訓機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補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失業保險金計入失業人員的家庭收入。失業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申領和發放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檔案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管的,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憑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過二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三十二條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

第三十三條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前次失業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經辦機構辦理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第三十四條失業人員失業前三年內,在同一統籌地區有二次以上短期就業,每次就業繳費時間不滿一年,但累計后滿一年的,應當予以累計,并根據累計后的繳費時間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有關情形消除后,本人處于失業狀態,且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失業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業務;

(五)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失業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檔案的建立、管理和繳費記錄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五)開展對失業人員的求職指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工作;

(六)開展失業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經辦機構委托,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失業保險事務。

第四十三條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所需經費及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失業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

(三)拒絕職工查詢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用人單位因前款規定情形,造成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征收措施,對用人單位處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不能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不符合享受條件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還;以欺騙手段獲取失業保險待遇、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經辦機構或者其他依法辦理失業保險事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失業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失業保險費征繳數額的;

(四)擅自拖欠、減發或者增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篇9

(一)企業(單位)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保或者參保人員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篇10

【選題策劃】

近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表示,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偏高,“五險一金”已占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如此之高的繳費比例讓不少市民著實吃了一驚:原來到手的工資還不到工資總額的六成,而剩下四成多差額的去向自然也成為普通工薪族關注的對象……

我國社保繳費比例過高的問題是一個老話題?!拔咫U一金”具體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種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一方面企業反映繳費水平太高,一方面降低繳費水平又會影響當期的收入,這個兩難矛盾怎么解決,被擺到了議事日程。

據了解,社保繳費系數的確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有所不同。步入2015年,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專家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我們急需廣集民智、集中攻關,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統籌各方、切實可行的頂層設計。

近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表示,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偏高,“五險一金”已占到?。Y總額的40%至50%。如此之高的繳費比例讓不少市民著實吃了一驚:原來到手的工資,還不到工資總額的六成。而剩下四成多差額的去向,自然也成為普通丁薪族關注的對象。

北京五險一金繳存合計費率達66.3%

“五險一金”占工資總額的40%至50%,這一比例意味著什么?如果你是工薪族,如果你工作在北京,如果你每月到手的工資(含稅)6000元,那么你的雇主,要掏出10000元甚至12000元的真金白銀。

社保繳費比例超過四成,這個數字顯然讓不少工薪族吃驚不小。實際上,對于不少初人職場的工薪族來說,對于“五險一金”本身是什么也并不了然。據財務專家解釋,所謂社會保險“五險一金”,具體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種保險,以及“一金”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

而另有業內專家認為,社會保障的范疇還應包括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又稱職業年金、企業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指的是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愿建立,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武漢市社會保障學會理事董登新表示,在發達國家或成熟市場,社保養老只是一個底線保障,而真正讓退休人員有安全感的養老保障還需要補充養老,在國外資本市場上,貢獻最大的也是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而非公共養老金。從宏觀層面來講,企業年金是社保必不可少的有力補充。

作為雇員的法定社會福利,五險一金超過工資四成的比例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據了解,社保繳費系數的確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有所不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種險需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比例分別是養老保險: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 +3元;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則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無需繳納,兩種險的比例分別是0.3%,0.8%。至于住房公積金,2014年北京市繳存比例為企業個人均負擔12%。

由此可知,上述五險一金企業繳存部分占比達到44.1%,個人為22.2%,合計費率為66.3%。

稅前萬元工資企業實際支出14410元

對社保五險一金的構成明細,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客座導師、會計專家馬靖吳以如下案例進行了拆解。假設你的稅前工資10000元,在扣除各類社會保險及其所得稅之后,每月能夠拿到手的工資是7454元??s水的25%是如此計算的:10000元工資,個人需繳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010外加3元,失業保險0.2%,合計22.2%,外加3元,即2223元。再扣除繳納個稅322.70元,剩下7454.30元。

至于你的企業,繳費比例要遠遠超過雇員。10000元稅前工資,企業需繳納的社保,包括養老保險20%,醫療保險10%,失業保險1%,工傷保險0.3%和生育保險0.8%,住房公積金12%,合計44.1%。由此可知,企業繳納的社保金額約為4410元。

綜合來看,萬元稅前工資,你拿到了7454元,企業實際支出了14410元,企業繳納的社保金額約為4410元,個人支付2223元,兩項合計6633元。單位和個人合計繳納五險一金的數額6633元,占據稅后工資7454元的比例為89%。企業需要負擔的金額,幾乎是個人到手金額的兩倍。馬靖昊感慨,拿工資時一定要想到企業為你發生的實際支出啊,都不容易。

小型餐飲業員工大多沒有社保

如此之高的社保繳存比例,是否所有的企業都能接受并踐行?記者近日采訪多家企業的社保繳費情況,結果顯示,并非所有在京企業都如出一轍地按照44.1%的比例繳存五險一金,不同的企業在繳費基數上大有不同。對于不少小微企業,無論是企業還是雇員,現實都很骨感,五險一金上還是不上,都是個問題。

京城某大型股份制企業,記者拿到一位基層員工的工資單,工資總額4860元,扣除的各項保險費872.43元,應交稅金14.63元,實發3972.94元。其財務部人員解釋,上述工資單實際不能體現企業繳納社保部分以及個人具體繳存比例。各項社保的繳存基數,是以上一年該雇員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其隨后提供的2014年12月繳費保險明細顯示,五險一金繳存比例與北京市規定的一致,企業繳存部分合計為44.1%。

另一在京事業單位,某員工2010年至2013年連續四年的社保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顯示,四年來“申報的月繳費工資”一欄基本呈現逐年上漲趨勢,由2010年的8585元升至2013年的9873元。其社保繳費金額也在千元以上,其中2014年前三個月養老金部分,每月單位繳費1974.60元,個人繳費789.84元。從繳納比例來看,單位繳納比例為44.l%,個人為22.2%+3元。

記者咨詢其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得知其五險一金繳費標準,同樣是以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為基數“實繳”。不過該人員解釋,并非所有人都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北京社保局的規定,北京市的社保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2014年度社?;鶖瞪舷逓楸本┦新毠ぴ缕骄べY5793元的3倍的10%,即17379元。也就是說,該單位超過這一數額的,是按照17379元來申報繳納社保的。社保基數下限,養老、失業兩個保險的下限是2317元,其他三險下限為3476元,若低于這一金額,則按照2317元、3476元來繳納社保。

某中小IT企業的財務部人員對記者表示,其公司員工社保待遇,大致是按照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來計算的。這一點,是在員工人職時與之充分溝通的結果,究其原因,企業負擔重是一部分,對于那些80后甚至90后的員工,也更在乎眼前的到手工資,因此寧愿放棄遙遠而且隱形的社保,將部分金額折算到目前的薪酬中。

一家小型餐飲企業的老板直言,小型餐飲業的店員大多沒有社保,“海底撈”這樣的大型連鎖除外。這個行業的員工流動性太大,上社保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都很不現實。部分小型餐飲企業,會代之以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

五險一金讓小微企業“漲不起工資”

在拆解工資社保構成的同時,馬靖昊還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某一雇員目前月薪8000元,在扣除五險一金及其個稅之后可支配工資收入6053.9元。某天雇主為之加薪2000,該雇員稅前工資漲到了10000元,正式晉身萬元水平。不過,如上所述,在扣除了雜七雜八后,該雇員每月到手工資為7454.3元,較之此前的6053.9元增加了1400.4元。而雇主付出的代價是,為了這1400.4元,須增加的用工支出,由此前的11528元增至14410元,增加2882元,是雇員到手工資增加額的2.06倍。

馬靖吳稱,按照上面的計算,很容易知道,只要雇員的工資收入翻一倍,單位用工支出就要翻二倍,這樣,用人單位決定給員工加工資時的沖動就會逐步變得疲軟起來。站在雇主的角度,給員工加工資顯然是要下大決心的,至少企業還要非常賺錢。因為除了要承擔看得見的工資支出之外,還要承擔占比相當可觀的額外支出。盡管為員工繳納相應的“五險一金”和稅負是用人單位不容推卸的責任,但負擔太重,會讓企業打消給員工加薪的念頭。

據了解,我國社保繳費比例過高的問題,是一個老話題。各地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雖不完全一致,但絕大部分省市的繳納比例都在工資總額的40010以上。相關數據顯示,在與125個國家的社保費率對比分析后,只有11個國家的社保費率超過40010,而且主要是發達的福利國家,目前中國社保費率高于德國、美國,也高于日本、韓國。但是,即便如此,就目前我國企業人員繳納社保的效果來看,“養老替代率”卻遠遠達不到預期效果,養老金數量明顯低于不繳社保的公職人員,繳費過高的事實也便引發了越來越多人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