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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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心腦血管疾病發病風險比較
根據循證醫學,阿司匹林預防心肌梗死、腦卒中和血栓性疾病,應使用最佳劑量,即阿司匹林75-100mg/d,每晚一次口服可有效預防此類疾病的發病風險和死亡率,因此阿司匹林被推薦為此類疾病一級預防和二級預防的首選藥物。而硫酸氫氯吡格雷片雖然在預防疾病發生中的作用和阿司匹林無顯著差異,但價格昂貴,因此不提倡用作一級和二級預防[1]。
1臨床資料
所選病例698人為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來本院門診就診和住院的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和心絞痛發作史以及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史的患者,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患者的年齡、性別、血壓、血糖、血脂、發病時間、經濟狀況等把患者分成兩組,治療組(368人)單獨服用阿司匹林腸溶片,75~100mg/d,1次/d,晚飯后用溫水送服,因此藥為腸溶片要囑咐患者整片吞服不能掰碎。對照組(330人)則服用硫酸氫氯吡格雷片75mg,1次/d,單獨口服也可與食物同服。
2結果
治療組患者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的復發率為2.5%,心絞痛發作史的復發率為2.8%,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的復發率為2.5%,平均復發率為2.44%,對照組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的復發率為2.4%,心絞痛發作史的復發率為2.5%,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的復發率為2.3%,平均復發率為2.4%。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均未出現血小板減少、凝血酶原時間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延長等癥狀。而對照組出現嚴重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占2.8%,治療組則為1.2%,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阿司匹林腸溶片在心腦血管疾病的一級和二級預防中均顯示出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2],特別是對心腦血管危險因素越多以及未來冠心病風險越大的人群,其預防作用更為顯著,因此2008年的ACCP第8版抗栓和溶栓治療循證臨床實用指南推薦阿司匹林用于高危人群的一級預防和二級預防,在已發病患者的二級預防中建議終身服用[3]。而我國在使用阿司匹林腸溶片進行風險預防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不能長期連續服藥以及用藥劑量不準確(用量過高或過低),使用率低(在心血管系統疾病的預防中使用率14.38%,腦血管系統疾病的預防中不足14%)等現象。
參考文獻
[1]紀寶華.關注80歲以上老人的抗栓治療.醫學論壇報,2008,34(6):C6.
篇2
論文高校師生;和諧;民事法律關系;法律分析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民主法治的不斷發展,借助道德維系的高校傳統師生關系無法適應高等教育發展的實踐需要,并且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中日益暴露出不和諧的因素。文章認為教師和學生只有按照相關法律,規范自身行為,才能構建適應社會發展的和諧的高校師生關系。
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設計,其總的要求是摘要:在構建“和諧社會”大的背景下,高校不僅本身應是和諧的,且應該為促進社會和諧發揮其特有的功能。而高校和諧最核心就體現在教育的主體——師生關系和諧,它也是高校眾多關系的基礎和核心。
然而,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劇烈轉變,轉型期的價值觀多元化使當前師生雙方都陷入了惘然、焦慮、尷尬的境地,師生關系領域同樣面臨“失范”的境地。因為,以傳統的“尊敬師長”“師徒如父子”為主要內容的調整準則顯然和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布滿活力、安寧有序、人和自然和諧相處”為總要求的和諧社會不相符合,于是在現代法治發展中已經趨于崩潰,而新的師生關系還沒有成型。
一、高校師生法律關系的非凡性
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師生關系必然由傳統的道德維系向法律調整為主轉換。但是高校師生法律關系極為復雜,有人提出存在合同關系、消費關系、行政管理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等。尤其是消費關系觀念極大地影響到高校師生關系的建立。當前我國實行的是交費上大學,所以非常輕易導致這樣一種觀念的產生。即學生出錢消費,學校或老師提供服務的類似普通的消費關系。既然如此,學生作為消費者就有權選老師、選課程、有權不來上課、有權要求學校提供工作機會,否則就可以因為服務質量新問題提訟。這種觀念在有些老師中也是存在的,如老師常說摘要:學生交了錢,他不來上課是他的權利,我怎么管呢!
我認為,這種把師生關系看成是消費關系是說不通的,也會極大損害到正常師生關系的建立。高校師生法律關系的性質還有待大家進一步的探究和探索,但是我們可以從總體上看分析出師生法律關系是極為非凡的。
所以在分析高校師生法律關系時,必須明確這種法律關系主體雙重身分的非凡性。
因此,為了構建和諧的高校師生關系必須理順師生的管理教育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二、相互尊重,維護師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和諧
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一個顯著區別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意志上是自由的。現代高校師生關系的轉變首先要求在思想上應轉變觀念。我國先前傳統的師生關系理念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種傳統的觀念呈現出一種非理性和非科學的色彩,輕易導致師生均有“師重生輕”的意識,學校和教師漠視和剝奪學生權利、貶損學生人格,而學生自甘歧視,不敢抗爭;強調高校師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和諧,關鍵是要在法律原則的統領下,建立和維護師生關系的一種權利義務相互一致的平等關系,雙方的人格獨立、定位明確。因此,學校和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對方人格;學生也必須正當行使自身權利,尊師重教,同時要摒棄弱者觀念,強化主體意識,敢于抗爭違法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新型的師生法律關系應該具有平等的法律色彩。
三、管理教育法律關系要堅持“依法”原則,促進師生和諧
在我國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師道尊嚴”,“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道德觀念,使得師生關系極為不平等。教師高高在上,對學生隨意指使,對學生權利隨意踐踏。學生及家長從自身利益考慮,不敢得罪教師,使得這種違法現象在我國教育領域長期存在。勿庸置疑,師生關系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一面,且就是這種管理或教育法律關系往往成為打破師生和諧關系的罪魁禍首。因此我們必須對師生的管理關系進行重新的分析。
(一)學?;蚪處煿芾頇嗬麃碜苑煞ㄒ幍氖跈?/p>
高校師生的管理法律關系類似和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公權力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有一個最大的特征是主體雙方處于一種不平等地位。我們知道,高校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具有行政管理權,但是高校為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維護正常的和諧關系,的確具有對學生管理的需要。所以為了便于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明確將行政機關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職權授權給學校,非凡是高等學校。如根據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校對違法、違紀學生可以進行紀律處分,其中最嚴重的可以開除學生學籍,這種開除學籍的行為就是取消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實為行政處罰的行為;另外高校還有授予學位的權利。
(二)法律法規賦予學校或教師依法管理的權利必須依法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權利,目的是為了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所以一切管理,或者說對學生權利的剝奪和限制都必須建立在維護學生利益的正當目的上。這點是建立和維護高校師生和諧關系的核心。所以授權本身并不會必然導致學生權利侵害。如高校對學生退學的處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7條規定摘要:“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應予退學?!钡?0條規定摘要:“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困難的可申請貸款或其他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蹦敲磳]有按時交費的學生該不該退學呢?高校也應該遵循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否則就有可能引發學校的不穩定因素。如在2005年9月以前高校對大學生同居或結婚行為采取的勸其退學或開除處理明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要對學生不當行為處理,也應該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學生正當的權利,這樣才能維護師生關系的和諧,促進學校的和諧。
(三)完善學生權利救濟途徑
在學校管理學生過程中,學校作為強勢的一方必須依法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管理權利,同時最重要的還是要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皼]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由于學校和學生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出現利益不一致是難免的。而學生的權益往往成為最后的犧牲品,造成學校和師生關系的不穩定。因此必須加強高校學生維權機制的建立。
篇3
[關鍵詞]教育體制改革;法律;公平;法治
我國教育法律關系隨著劇烈的社會轉型正發生著“嬗變”,從“齊玉苓案”中有關公民受教育權性質的大討論,到海南數千名考生抗議高考移民的公共教育事件的發生,近年來頻發的教育爭訟與法治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極大關注。這些問題已關涉中國當下法治方略與教育現代化目標的實現,亟待研究解決。一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若干走向:基于教育
關系和教育法律關系的向度分析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堅持公有制前提下的市場化趨勢,一方面,以教育資源國家所有、決策和管理高度集中、政府直接控制為特征的傳統教育體制正面臨解構;另一方面,現代教育體制賴以形成的一系列基礎性要素尚未發育成熟。表現在教育領域,就是教育關系和教育法律關系的變化與適應。從法理上看,教育關系屬于教育法的主要調整對象的范疇,是指一切參與教育活動的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關系則屬于教育法調整結果的范疇,是指受教育法調整的教育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教育關系作為一種事實關系而存在,教育法律關系則作為一種價值關系而存在。在邏輯上,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二者具有直接的相關度。
傳統教育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嬗變的表征和規律,已成為現代教育法變遷的重要依據和現實基礎。
首先,市場化造就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教育關系主體的多元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教育結構相對單一,學?;旧鲜怯烧鲑Y舉辦,以公立教育機構為主,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只是風毛麟角。自1992年國家逐漸允許和鼓勵私人和企業辦學以來,社會辦學力量空前興起。尤其是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使得我國民辦教育進入一個快速發展期。在我國現階段,除獨立的“民營學校”如雨后春筍般地大量出現外,公立學?!耙恍芍啤薄ⅹ毩⒒蚍仟毩⒌摹岸墝W院”也日見增多。同時,全民所有制公辦學校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依法承包后形成的以資產公有、日常經費自籌、辦學資助為特征的辦學體制,也使原先的公立學校辦學主體通過“轉制”由單一的政府主體變成了政府和學校承辦者共同體,實現了所謂的“所有制不變、辦學主體雙元化、辦學機制自主化”[“。社會變革使教育關系逐漸分化為“教育基礎關系”和“教育隨附關系”兩大類。①而教育立法也不斷地將這些新的教育關系納入教育法的價值體系之中,使多元的事實教育關系得以轉化為教育法律關系,從而使現階段教育法的內容和體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其次,社會轉型亦表現為教育關系客體的民事化(或稱為商品化)。作為教育關系的客體,教育行為不同于一般的社會行為,它具有公益性特征。這也是教育行為區別于其他任何民事行為的基本屬性。教育行為的公益性特征決定了教育應當主要通過公共選擇機制來實現其功能。但在我國現階段,由于教育運行在一個強大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教育領域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場力量的主導性調節作用的影響,從而凸現出諸多市場化的屬性。而教育一旦通過市場機制向社會提供,教育這種公共物品就會轉化為私人物品或準私人物品,就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可分性和競爭性,從而使教育變成了一個事實上的具有營利性質的領域。無論我國現階段大量出現的股份制學校,還是公立學校中普遍設立的“民營二級學院”“教學園區”以及教育集團等,都是典型的教育市場化運作模式。嘲在當前受商業文化浸潤的教育體制之下,學校這種公共物品在很多情況下已被象征性地賦予了某種商品的屬性。
此外,社會轉型還表現為教育關系內容的復雜化。教育市場化運作模式旨在在加強政府宏觀教育管理的前提下向市場和學校放權,這一趨勢實際上是重塑政府與學校的關系。由于獲得了相當大的辦學自主權,各類學校等教育機構更加注重學生受教育權的保障和實現。例如: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人口流動加劇所導致的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受義務教育權問題開始凸現。凡此等等。新的情況不斷凸現,需要將這些頗為復雜的教育關系逐步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現代教育法的調整范圍和結構面臨著一個復雜的內容整合和體系重構的過程,這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內容的復雜化。
二現階段我國教育體制改革中
凸現的法律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可見,教育體制改革導致我國現實的教育格局、環境以及各種關系發生了“嬗變”,引發或正在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既包括教育體制內部的各種問題,也包括制約教育體制發展的各種外部問題;既有教育立法方面的問題,也有教育執法、司法等方面的問題。諸問題構成了現階段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路障。筆者試擇其中的幾個較突出的問題加以分析。1教育體制改革的功利性問題
教育關系客體的“商品化”特征,使得學校不斷促使知識傳播與市場相結合,賦予教育一種可以交換的性質。當改革者們普遍地將學校定位為“公司”或“企業”,這種“泛商業化”的思維模式,就會使人們常常將教育視為產業發展的一部分,把教育這一復雜的社會現象簡單化為一種“投入一產出”的過程。比如:現階段很多學校以追逐利潤為目的不顧自身實際招攬生源,盲目地擴大辦學規模,導致爭學生、爭師資和亂招生、亂收費等無序競爭和“非理性辦學”現象的出現。質言之,新的教育體制改革浪潮所承載的商業化和功利性傾向實質上是以犧牲“公平”來換取“效率”,它無疑會對教育的價值構成巨大的解構力和吞噬力,給教育法治化所蘊含的“公平”“公益”理念造成巨大的沖擊,導致教育體制改革的困境。這亟需從法治觀念上徹底地加以澄清。2教育立法的滯后性問題
鑒于我國長期以來“公辦教育一統天下”的教育體制格局,199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并沒有明確地區分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這兩種辦學體制,該法所規定的“學?!敝荒芾斫鉃橐话阋饬x上的“公辦學?!?。作為教育法律關系多元化趨勢的結果,公辦學校以外的各種辦學形式正逐漸成為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的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法人究竟是什么性質的法人實體?二者有哪些不同?這在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框架(主要指我國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中尚具有模糊性。比如:當政府以投資的方式介入民辦學校實際運作并成為其股東時,是否有權參與分紅?公共財政經費進入民辦教育機構如何能使其保值增值?以及如何建構國有教育投資的風險保障機制?等等。這些問題都讓人們備感疑惑,成了我國現階段教育立法中一些十分棘手卻不可回避的問題?,F行立法的滯后性明顯地凸現。3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教育腐敗問題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教育體制改革意味著政府將改變以往對公共教育資源配置和使用的做法,放松規制以鼓勵各種非政府組織包括盈利性組織介入教育領域,為社會提供教育產品和服務。但與之相伴隨的是教育尋租以及由此滋生的各種教育腐敗現象。具體表現在:我國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一些人為了經濟目的而背離教育宗旨,模糊甚至拋棄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變公共教育資源為私人資源,變公益為私益。諸如學?!百I賣文憑”、負有義務教育責任的學校擅自收取高額的“擇校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任意調節招生計劃,學?;üこ獭⒃O備采購、干部任免調動等有關制度下的尋租行為,等等。這些表現各異的教育腐敗現象,消耗了教育資源,加大了教育活動的交易成本,直接導致了教育的“異化”,從而在客觀上阻礙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進程。4公民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的“單一性”和“非程序化”問題
近年來,關涉學生與學校的教育訴訟案件頻頻發生,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等。實踐中還有如招考中替考和集體作弊,負有義務教育責任的學校沒有法定依據拒絕學生入學,為追求達標和高升學率勒令學生退學等現象。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機制包括國家和各類教育機構設置的有關教育的管理、決策、監督和權利救濟等各種體制的總和,其中尤以糾紛解決機制最為關鍵。然而,我國現行的教育糾紛解決機制較為單一,主要是申訴與訴訟,并且行政訴訟通常被認為是最主要的訴訟方式。即便如此,現行教育法律法規有關教育申訴和訴訟的規定亦失之粗略,既沒有設置專門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和人員,也沒有規定時效,還沒有將申訴與其他救濟渠道有機地聯系起來,“非程序化”的特征十分明顯。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將是一項十分脆弱的權利。
三社會轉型期教育法治對策探析
教育問題的解決手段很多,包括經濟手段、倫理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等。各種解決手段在解決某一方面的問題上各具獨特的功能。在現代法治國家,運用法治手段解決教育問題,其實質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來解決最復雜的問題。利用法治對策有效地規制教育活動是我國現階段教育體制改革的應然選擇。1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教育法治理念
堅持公平優先,首先應保障作為受教育者的個人和群體在教育利益和負擔分配過程中能合理地獲得其應得的份額。比如:國家在制訂教育經費投入政策時,應充分考慮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農村教育與城市教育、重點學校與薄弱學校、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之間明顯的差距。此外,還應堅守社會主義教育的“公益性”,使“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與之相對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教育規律還表明,將市場化的公平競爭機制和自由選擇機制引入教育領域有利于提高教育的“績效”,因此,兼顧效率理應成為我國現階段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傊瑢W校的目標相對于企業而言具有多重性和外在性,它不僅要實現經濟效益,還要實現社會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等,尤以社會公共利益最為根本。2圍繞教育法的社會法屬性重構教育法律體系
隸屬于行政法的傳統的教育法正逐漸演變為具有獨立地位的“社會法”,這是國家與社會融合的結果?,F代教育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的兼容,是教育保護法和教聲管理法的統一,是教育關系協調法和教育強執法的結合,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配套。從《教育法》的頒布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出臺,我國教育立法經歷了教育體制從一元到多元的立法模式的轉換,傳統的教育法律體系亟待優化和重構。首先,應明確界定各類教育主體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兩大辦學體制的基礎性法律地位;其次,應圍繞“教育權”和“受教育權”這一核心內容合理設計教育法的基本體系。同時,還應區分不同的教育階段和辦學體制完善我國相應的具體教育法律制度,尤以完善義務教育法律制度最為關鍵。應強化政府對于義務教育的絕對保障責任,劃清政府與學校、家長、適齡兒童或青少年及其他社會主體在保障義務教育方面的法律責任界限。為此,應通過修改《教育法》或《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款來落實這一立法精神。3強化政府教育調控職能和行政執法責任
篇4
關鍵詞:高校;學生;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0-0220-02
英國學者帕金說:“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 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盵1]由于傳統與現代之間的法律缺位與斷層,致使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新舊法制觀念的碰撞和權利沖突;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益之間的碰撞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事實。試圖借助高校與學生這個有利的載體,進而剖析二者之間權益關系,力圖提出規范和協調高校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關系的路徑。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根源
(一)教育體制與教育法制的缺陷是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關于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定位非常模糊;現行法律對高校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高校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特別是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往往只能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為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因而對學生實施具有行政性質的行為,學生可以將這種行為視為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高校才作為行政訴訟適合的被告主體,被納入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范圍。在一些訴訟中,法院可能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以主體不適合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原告的。實際上,中國現在教育領域大多沿用行政法規和規章,至今仍缺少對作為行政關系內部相對人的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而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對于高校招生、學籍管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違反這些權利和義務關系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等則無具體的操作細則,這是導致近年來高校與學生間法律糾紛凸顯的根本原因。
(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不明確是重要誘因
按照《民法通則》理解,高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而這種民法上的稱謂,卻把高校與學生管理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而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對于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中國深受“特別權利關系”理論影響,并據此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具有可訴性,哪些行為具有可訴性,一直爭議頗多且未體現于法律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對于侵犯學生權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決,有的卻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出現了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現象。
(三)學生法制觀念的增強是糾紛產生的催化劑
學生法制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增強。現在,學生已將自己與校方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學生不再認為使命問題都是自己的思想問題,而是學校與學生雙方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依照這樣的思維方式,學生在與學校有了糾紛后首先想到的是學校有無過錯,應承當怎樣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述訴訟案件最終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高校在處理學生各類事件中必須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中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定義選擇
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頒布后,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機構法人,依法獲得了“自主管理”的權利。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學生因其權益受到損害而與高校對簿公堂的現象,反映了在高校與學生在管理過程中合法權益間的碰撞和沖突。
1.從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學生是受教育者來看,高校與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高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了規定。
2.從高校是一種組織系統,學生是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地位區別來看,高校與學生之間又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即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一般由高等學校的章程和規則加以規范,法律規定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即受法律調整而在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內容核心便是其權利和義務。高校作為公務法人,它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經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其內容表現如下:
1.高校對學生的權利。中國目前高校權利主要有《教育法》第21 條規定的授予高校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權利《學位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7條規定的授予高校學位評定、授予權等;《教育法》第28 條規定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其他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及獎勵或處分等權利。
2.高校對學生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高校對學生的義務就是學生對高校的權利,如《高教法》第59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等。
3.學生對高校的權利。高校為尋求效率和建立權威,也會形成自身利益,為防止這種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須對學生權利加以明確,高校學生主要享有學習自由權、參與學校管理權、申訴權、權、物質幫助權、隱私權、獲得資格評定權、教育教學活動參與權等。
4.學生對高校的義務。它表現為高校學生接受教育所必須履行的超越基本公民義務以外之義務部分,其履行是為了保障大學生學業的完成和高尚人格的塑造。如《教育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等。
三、高校學生管理應遵循的法治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目前,高校學生管理立法嚴重缺位, 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學位條例、職業教育法等五部法律、十幾部法規。因此大量的“校規校紀”由高校自行制定, 甚至有的高校將“校規校紀”下放到具體工作部門。而高校創設的許多規章制度與上位法或法律的精神相抵觸, 對一些重大事項, 如關乎教育權的不予錄取、開除學籍、不頒發畢業證和不授予學位等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 也沒有遵循高校規章制度不得創設, 應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則。
(二)合理性原則
在高校學生管理中遵循合理性原則, 即在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及對學生處理時, 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必須在合理的自由裁量的權限和幅度范圍內,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 只尋求管理便捷, 而應同時站在學生立場角度上, 注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2]。但目前國內眾多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過于嚴格、死板,不求靈活變通,麻木采取一刀切,從重處罰,缺乏人文關懷。因此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 要充分考慮本校的實際情況, 制定出合乎理性校規校紀制度, 依法行使裁量權限。
(三)正當程序原則
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時限、順序、步驟、方式等的要求。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保證行政行為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正當程序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1999 年7 月,北京大學1996屆博士畢業生劉燕文經過近三年的奔走終于將母校北京大學訴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原則,侵犯了他的合法權利[4]。因此,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引人正當程序原則,不但可以增強高校在學生管理中的透明度, 限制教育管理者主觀臆斷和姿意驕橫, 還可以為學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動制約權力提供救濟保障。
四、規制高校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關系的路徑
(一)建立健全高校規章制度
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組織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例,規定動作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高校規章制度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延伸,是中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因此,高校管理部門在起草規章制度前,應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應廣泛聽取或征求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學生各方面的意見, 在規章制度的審查階段,要嚴格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上,保證規章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相一致,不得與法律或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救濟機制
“無救濟則無權利”是一句古老的格言。單憑司法救濟途徑無法充分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國外許多高校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及具體的操作規范, 并把學生申訴制度納入學校管理體系當中。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與司法救濟互動的良性機制。為學生的申訴表達,創造一個更加全面、完善、及時和人性化的法律救濟平臺, 而學校層面對學生的申訴表達要充分重視, 以便有效地調解校方與學生的糾紛。
(三)提升高校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樹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完成從“權力本位”的轉變,真正把教育,管理學生和維護廣大學生的正當權益結合起來,所以,高校學生管理者必須熟悉與學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高校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管理工作者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法律意識的培養,真正做到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的權利,有效地防止高校教育糾紛的發生。確保高校和學生之間和諧的發展, 真正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5]。
(四)規范高校法制程序
要切實組織師生員工認真學習國家憲法及其他重要法律,加強法制教育,并將法制教育經?;⒅贫然?、序列化和系統化。高校尤其要著力提高黨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這是推進高校依法加強學生管理的保證,也是高校能否建立依法治校良好環境的關鍵所在。高校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傳輿論手段,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力圖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是“依法治?!鄙钊肴诵?,創設良好的遵章守法輿論氛圍,為積極推進依法加強學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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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學科是什么
“學科是什么”,中外學者見解不一,眾說紛紜。美國的伯頓•克拉克認為:學科是科學知識的分支以及圍繞這些知識而建立起來的組織。法國的米歇爾•福柯認為:學科是一種社會規范,是在社會監控、規訓大眾的實踐中產生的專門研究領域,同時,學科的研究結果又可以強化和改進該領域的社會規訓。德國學者黑克豪森認為:學科是對同類問題進行專門化的科學研究,以實現知識的新舊更替和系統化。伯頓•克拉克是從知識形態和組織形態的角度來闡述學科的內涵。米歇爾•??聫纳鐣幏兜慕嵌龋瑥娬{了學科的社會效應。黑克豪森從社會活動的角度,主張從動態的社會層面來把握學科。國內學者也從不同的角度對學科進行了界定,比如,孔寒冰認為,學科包括三層涵義:教學的科目、學問的分支及學術的組織。楊天平認為,學科包涵四個要義:一定科學領域的分支、按照學問性質劃分的門類、學校教學的科目及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缀菑膫鬟f與生產知識、學術研究與組織的角度來理解學科的內涵。楊天平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概括了學科的原初義和發展義。綜合中外學者觀點,學科的蘊涵可歸納為:一是知識分支與教學科目;二是知識生產與傳播的學術組織;三是知識與知識者遵循的制度性機制。
2.學科建設指什么
對于學科建設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學術領域和高等學校這兩個層面上。從學術領域層面看:學科建設就是建構學術研究領域的理論體系,建立該領域的學術規范制度,使其制度化。從高校層面看:一方面,是指優化高校的學科結構和學科布局,使其形成一流學科或有影響力的學科群,包括高校的學科定位、學科規劃、學位點設置、學科門類及其交叉學科等;另一方面,是指一級學科建設,通過學科劃分、學科設置,不斷增多其分支學科,不斷擴大其社會建制,不斷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從而對現存的一級學科進行深化、充實、調整、改造,以提高學科質量和增加學科數量;同時,是指二級學科建設,通過提煉學科方向、培養學術研究團隊、遴選學科帶頭人、構筑學科創新平臺等措施提高學科建設水平,集學科方向、梯隊、基地及項目等建設于一體。學科建設的幾個層面是密切相關,互為影響,有機統一的。就學術領域而言,學科建設就是對該領域的概念、性質、研究對象及方法等基本理論進行規范,使之成為科學嚴謹的理論體系,并加以制度化。就高校而言,學科建設是指高校為優化學科結構與學科布局,通過學科劃分、學科設置等充實并調整現有學科,創造新興學科,圍繞學科方向、師資隊伍、學科基地、合作交流等展開的各項工作。
二、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現狀
1.教育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中國教育法學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經歷了萌芽、初步形成、逐步發展、深入完善幾個階段。1979-1984年是萌芽期,這一時期,教育法學理論水平較低,就學科建設而言,還沒有真正開始。1985-1995年是形成期,有關的專著和教材開始出版,學科建設問題開始受到廣泛關注,對教育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學科性質、研究范疇等進行了深入討論。1995-2005年是發展期,教育法學研究進入,對教育法學基本理論有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與爭鳴;專門的研究機構成立,專業的研究刊物問世。至此,教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地位得以確立。2006年至今是完善期,教育法學研究進一步體系化、深入化。一方面,教育法學基本理論問題探討進一步深入;另一方面,研究者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同時,教育法學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始展開。
2.教育法學的學科概念
中國學術界對教育法學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將教育法學視為法律科學。比如,“教育法學是以教育法律規范和教育法制現象為研究對象,并揭示其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二是將教育法學歸為交叉邊緣科學。比如,“教育法學是運用法學理論研究和解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交叉學科。”上述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是把教育法律規范和教育法制現象作為研究對象,有的則是把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但是,教育法學不僅僅研究教育法律問題,還與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為等密切相關。本文認為,教育法學是運用法學、教育學理論研究和闡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并與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為等密切聯系的法學分支學科。
3.教育法學的學科性質
教育法學的學科性質,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教育學的分支學科;第二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第三種觀點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和教育學共同的分支學科。其中,第二種觀點又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教育法學隸屬于行政法學;另一種看法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獨立分支學科。第一種觀點是不妥的。教育學旨在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教育法學是研究教育法律現象及其規律。二者的研究對象和基本內容差異較大。第二種觀點,基本正確,但有偏差。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從研究視角和研究目的來看,教育法學更宜劃入法學的分支學科。本文認為,教育法學是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不隸屬于行政法學,而是與行政法學并列的二級學科。
4.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
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學術界有三種主張:一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法律規范本身的內容和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教育規律、教育史及其相互的聯系。二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活動過程存在的法律現象以及教育現象與外部事物相聯系產生的各種關系。三是主張教育法學研究教育法制現象及其規律。第一種主張不夠全面,忽略了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實施、教育法律文化等方面。第二種主張不正確,教育活動過程中的法律現象并不都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對象,比如教育活動中的犯罪及其刑罰就不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對象。另外,教育法學只研究教育法調整的那部分教育法律關系,并非所有的教育關系。第三種主張也不完全正確,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學研究的重點,但不是研究的全部。本文認為,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教育過程中的教育法律現象及其規律,包括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規范、教育法律制度等方面。
5.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從中國教育法學研究發展歷程來看,在萌芽和初步形成階段,注重思辨性研究,側重教育立法成果的闡釋和說明;在逐步發展和深入完善階段,研究由思辨轉入實踐層面,關注實然權利的獲取、保障以及救濟。鑒于教育法學的實踐性和應用性特征,案例分析法、調查研究法、分析比較法等都是其常用的研究方法。同時,還借鑒了其他學科或領域的研究方法。比如,劉獻君、許曉東和趙炬明等學者提出將管理領域的研究方法與成果,如組織分析、計劃與決策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引入到教育法學研究之中。
三、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存在的問題
1.基本理論研究不完善
一是教育法學的學科概念至今還沒有達成統一的觀點,有些術語的使用不夠嚴謹,隨意性、經驗性較大,缺乏學科內部的統一性。比如,對“受教育權”的界定就有很多種解釋。二是學科性質存在分歧,迄今為止尚無定論。三是研究對象不夠明確,學術界多種觀點爭鳴,尚待進一步明確和澄清。四是研究方法不成體系,多是直接借用法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亟待整合。五是學科理論體系創新性不足,從已出版的教育法學教材和專著來看,多是以中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為教育法學的體系,缺乏教育法學的獨特性視角,原創性成果不多。
2.學科地位不明確
教育法學在中國學科專業目錄中缺乏應有的地位?!妒谟璨┦?、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沒有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或教育學門類下的二級學科設立。目前,只有中國人民大學經國務院學位辦批準將教育法學作為教育學一級學科下特設的二級學科,其他高校大多是將教育法學在教育經濟與管理、高等教育學等學科之下作為一個研究方向。還有一些高校自主設置了教育法學二級學科。這樣就形成了各個高校教育法學人才培養差異較大的局面,缺乏統一的引導和規范。
3.研究方向應用性不強
學科方向是學科建設的基礎。中國教育法學研究過于集中于學術性探討,實踐指導作用不強,偏重于基本理論研究和教育法學的比較研究與案例研究,應用方面的研究不足。教育法學研究缺乏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進教育依法行政過程中基本法律問題的引領作用。教育法學研究者需要深入學校教育教學一線去發現問題,研究和解決問題,從而推進學校依法治校,提高辦學水平。目前,教育法學研究者較關注教育熱點問題和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這是必要的,但是對于教育立法問題的關注度不高。
4.師資隊伍建設不足
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建設長期積弱,設有教育法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碩士點屈指可數,這方面的導師更是少之甚少。目前,中國高校教育法學師資隊伍中,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大師、領軍人才相對匱乏,高水平中青年教育法學學科帶頭人數量不多。比如,中國人民大學2015年招收教育法學方向的博士生導師有3人,其一為兼職導師;北京師范大學2015年招收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學方向的博士生導師也僅有4人。這兩所學校是國內較早設置教育法學方向博士點的高校,窺一斑而知全貌,其他高校教育法學博士點的導師數量也大致如此。
5.學科基地與平臺建設不健全
中國教育法學學科基地,主要是建在高校內設有教育法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碩士點的研究所(中心),大多從事理論方面的研究,而一線的實踐、實訓基地卻很少。教育法學作為應用性很強的學科,要培養博士、碩士的實際應用能力,一線的實踐、實訓基地是非常必要、必不可少的。專業的學術機構與學術刊物是研究者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目前,全國性的學術機構有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專業委員會、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教育法制專業委員會,但是省一級的專業委員會不多。專業期刊僅有《中國教育法制評論》一種。
四、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策略建議
1.加強理論研究,確立二級學科地位
加強教育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特別是在學科性質、學科概念、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理論體系等方面需進一步研究。理論研究要立足建設法治中國的實際,弘揚法治理念,服務教育治理實踐。確立中國教育法學的二級學科地位。一方面,要在《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來設立;另一方面,設置教育法學博士、碩士學位點。目前只有部分高校設有博士、碩士研究生層次的教育法學研究方向,作為一個培養方向進行招生。同時,將教育法學作為法學、教育學專業的核心課程,特別是師范類的專業要將其列入必修課。
2.聚焦教育治理,提煉學科研究方向
教育法學學科建設要有自己明晰的思路,要以國家需求為導向,聚焦教育治理現代化戰略目標,圍繞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提煉學科發展方向。加強對教育法律制度體系的研究,重視教育立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要關注尚未納入立法機關視野的教育法律以及今后的教育立法趨勢。強化對教育經費投入、教師編制、教育質量和專業教學等相關規章制度的研究,為依法治校提供規范化治理依據。深化對教育治理指標體系的研究,形成依法辦學的考評標準和考評辦法,為政府、社會、家長監督與評價學校辦學行為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撐。同時,還要對教師申訴和學生申訴制度進行研究,為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提供法理依據。
3.跟蹤學科前沿,匯聚學術研究團隊
教育法學學科建設要跟蹤學科前沿,密切關注國際學術動態。通過國內外學科門戶網站和檢索工具來了解教育法學研究的核心主題、核心出版物、核心機構、核心作者,從而把握其學科前沿。學科建設的關鍵是學科隊伍建設,必須匯聚一流的學術研究團隊。有條件的高校發揮已有資源優勢,培養教育法學學科帶頭人,組建高水平的學術研究團隊。沒有教育法學學科建設基礎的高校,應加大投入,重點引進教育法學專家,還可以將一些教育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派到國內外相關高校進修、深造,以提升研究水平。同時,還要改善教育法學學術研究團隊的學緣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等,注重學術研究團隊的層次性、穩定性和學術性。
4.建立實踐基地,培養實際應用能力
教育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注重實踐能力培養,博士、碩士應直接接觸和參與一些教育法律糾紛的處理來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與有關機構建立教育法學實踐能力培養基地。一是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建立培養基地。讓博士、碩士在其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直接參與到這些部門的工作中,特別是教育方面的申訴、行政復議等案件的處理,提高實務能力,還可以參與這些部門的一些與教育法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升理論水平。二是在高校的教務處、學工處等部門建立培養基地。讓博士、碩士協助其工作人員參與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碩士實際應用相關政策法規的能力。三是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聯合培養基地。
5.構筑學科平臺,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
篇6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權利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4-0020-02
一、現代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綜述
(一)法治化管理的概念與管理內涵
1.法治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有多重的含義:①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強調人權、平等、文明、理性、秩序和合法性,其最終目標就是自由和人權。②國家法律一經公布實施,就必須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才能完成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法治。③依法辦事是法治的核心問題,尤其是在保障自由與人權方面。④國家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的社會制度都應該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⑤國家司法獨立。
2.法治化管理的內涵。法治化管理一般指高校在教學、管理和服務等三方面的管理行為。學校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教師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大學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務。
新形勢下,高校管理的范圍一般分為內部管理與外部管理兩方面。內部管理主要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以及對大學生在校內的管理等事務。外部管理主要是指學校與國內、國外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對學校周邊環境(包括學生家長、其他社會相關對象)的管理。在當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下,要建立規范有序的高校校園秩序,作為高校的主體,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最為重要的工作。
(二)法制化管理的意義
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保證學校對大學生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學生人權與自由的保障,更是高校順應時展,建立現代化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標志。
其次,高校實施學生管理法治化,明確定位了高校學生管理與學生權利的法律關系,確定了大學生的權利范圍以及大學生的法律保障,這是高校管理的一大進步。教育要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法治、權利、民主是當前的時代主題。在高校管理中確定了大學生的法律權利,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重要體現。
二、當前高校管理中大學生權益的現狀分析
(一)學校單方面制定霸王條例,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在高等教育階段,作為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我國的《教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F在全國各地都存在招生地區差異的問題,有的高校在招生過程中,對學生實行性別歧視,只招男生,不招女生;有的學校將患病學生或殘疾學生拒之門外;有的高校強行規定專業考級要求,對未通過的學生,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直接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學校法律責任不明確,侵犯學生的健康權以及財產權
1.侵犯學生的健康權。當前高校的安全工作無論在觀念上、制度上還是行動上,都存在非常大的隱患,大學生受傷害的問題非常突出。由于對大學生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學校對在校大學生的事故防范意識以及處理能力都偏低,以至于學生受傷害的事故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相對應的善后處理工作、事故責任認定以及有效的法律賠償途徑等,都未能得到很好的開展,學生的健康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2.侵犯學生的財產權。一是亂收費。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許多高校自行設立收取所謂的輔修費、旁聽費,還有的超標準、超范圍地強行收取學費以及住宿費。二是亂罰款。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機關或組織權利的實施行為,除此之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力實施處罰。但許多高校都違反國家法規,私自制定一系列的罰款條例。三是大學生的財產安全無保障。有些高校對學生公寓的管理不重視,學生公寓的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三)制度制定存在隨意性,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大學生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是大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但是,在我國的高校,經常發生對大學生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侵犯事例?,F行高校內部的學生管理制度,在制定上和執行上都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有的甚至有悖于國家的法律。有的教師在上課時,隨意用語言嘲笑和侮辱學生;有的學校將成績較差的學生公之于眾,而高校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更是習以為常。這一切都已經構成了對學生的名譽權以及隱私權的嚴重侵犯。
三、高校對學生管理侵權行為的主要原因
(一)高校的法制化管理體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高?,F行的許多規章制度,大都是高校單方面硬性制定的,有一些規定甚至與國家法律相抵觸,這就難免存在對學生權益有侵害性質的規定。從目前高校的規章制度內容上看,制度的制定更重視的是學校的權力,而輕視或忽視了對學生權利的保護,對學生更多的是約束和控制。從制度上體現了高校管理對學生的法律權利性規范以及義務性規范嚴重失衡,雙方的法律關系的不對等,學生的法律地位得不到重視。
(二)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觀念比較淡薄
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觀念淡薄一方面表現在,“人治高于法治,權力大于權利”。管理者習慣于高高在上的用行政手段來管理教育學生,在管理過程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以管代教,以罰代教的不規范管理手段非常突出,有些高校管理者在法律認識上偏差嚴重或片面理解。
我國教育傳統一直習慣于突出教師的主導地位,教師習慣于對學生實行“家長式”的施教方法,教師對學生擁有近乎無所不管的權力,學生成了教師管束的對象,在這樣的環境下,學生的權利完全被忽視。
(三)政府在行政上對高校管理行為監督缺失
當前,我國的教育法律監督體系存在著監督不力、實效性差等問題。究其原因,一是我國現行法律監督體系還不夠完備,而教育法還不夠完善,致使教育法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二是我國教育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與責任不明,沒有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三是目前我國對違反教育法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還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得法律監督制度如同虛設,根本不能起到監督的作用。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亂收費行為,還有高校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失當行為,但是卻很少有政府和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出來行使監管權,由此可見我國高校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監督和恰當的制約。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保護大學生權利的保障
(一)明確確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被高校錄取并入學報到,學生與高校之間就形成了教育服務關系。學生向學校繳費,獲得學習權力,而高校對學生實行教學,并為其發證,是教育服務合同的最主要條款,也是高校與學生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學生在校期間,高校必須履行對學生的管理職能,同時還要承擔著為其提供各種服務的功能。由此可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第一,雙方是自愿達成的“教與被教”的知識教育合同關系;第二,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實施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是高校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國教育改革的需要。
篇7
【關 鍵 詞】教育法;價值;沖突;消解
中圖分類號:G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2)02-0010-03
著名法理學家佩雷爾曼認為:“法律基本上是關于各種價值的討論,所有其他都是技術問題”??梢?,法律價值層面的問題應該是比技術層面的問題更基礎、更重要。我國目前關于教育法的研究大都是技術層面的,較多關注對教育法文本的解讀,對其價值層面的深入探討還較少。教育法在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問題,學者針對教育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諸多建議,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對教育法的目的期待與企求、價值判斷和評價上的差異。
一、教育法價值沖突的表現及原因
教育法價值沖突的深層原因在于教育法所體現的道德尺度的差異,以及建立于一定道德尺度之上的教育法的價值判斷。教育法的價值沖突表現在三個層面:
(一)價值準則的矛盾,這是由教育法自身固有的屬性決定的
從法的價值準則來看,法的價值沖突主要表現為自由與秩序的沖突、秩序與正義的沖突、正義與效益的沖突、秩序與效益的沖突等等。教育法的自身性質決定了其價值的多元化,從而形成了多維的價值體系,它們既相互整合又相互沖突。
首先,秩序與自由的沖突。秩序是法的基礎價值,自由是法的終極價值。兩者的沖突主要體現在:自由強調的是主體個性的發揮,是個體追求權利的體現,而秩序強調的是有序狀態,是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兩者有時候是一致的,有時候沖突卻在所難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自由,維持平衡的規定性,自由也有可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打破秩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就是教育法秩序價值的體現,在追求教育教學秩序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是對教師的教育教學自由的限制。實際上是在特定條件下的對于教師和學生兩種主體權利保障的取舍。
秩序與教育法的其他價值也存在著重要聯系。秩序與自由、秩序與正義、秩序與公平的關系,都應是辯證的對立統一關系。美國法理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把正義與秩序關系就概括為“正義的社會秩序”。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上,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其價值取向。
其次,效益與正義的沖突。教育法的效益價值和正義價值并不是截然割裂的,它們是互相聯系、互相滲透甚至互相包容的。例如,教育法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造成損害的,應由教師所在學校給予賠償。從正義的角度看,致人損害理應賠償,而且教師的侵權行為應歸屬于“職務侵權”(所謂職務侵權,是指在代表國家行使權力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效益的角度看,致學生損害的教師和學校承擔其行為造成的損失,可以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因此,教育法的這一規定既體現正義標準, 又符合效益要求。正義始終是教育法的核心價值,背離正義而實現的效益,必然使教育付出沉重的代價。另一方面,效益的提高往往能夠實現更高層次的正義,沒有效益的教育制度規范,也不可能促進教育正義的實現。因此,效益需要以合理的、健全的教育法律制度作為條件,而正義則需要效益的幫助才能發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
以上教育法的價值訴求可以概括為教育法的內在價值(正義、自由、平等)與教育法的外在價值(秩序、效益、效率)兩個維度。內在價值是核心、是終極關懷,外在價值是保障、是實現途徑。我國著名哲學家張岱年認為,“價值又有兩重含義:功用價值和內在價值。能滿足一定的需要是功用價值,更深一層含義是本身具有的優異特性,這是內在價值。這是對以滿足主體需要界定價值的理論的批判”。
(二)不同的教育價值主體在價值觀念、認識、選擇上的相互對立,這是由教育價值主體的多元性所決定的
教育法律主體自身的價值觀念以及不同的社會背景、不同的視角、不同的文化都會導致不同的價值認識和價值訴求。教育法的價值始終是一個理解各異、眾說紛紜的學術范疇,它體現了教育法所具有的主體意義, 以及滿足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
首先,當今社會生活的廣泛和復雜構成了教育法的價值沖突的先決條件。處于不同社會階層、扮演不同社會角色的人們,對教育法價值的認識、要求、判斷必然迥然相異。人是有階級、民族、職業等劃分的。不同的人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不同,對教育法的需要和由教育法帶來的利益也不相同,進而呈現出教育法價值的多維性。例如,關于義務教育階段“擇?!钡膯栴},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觀點。多數人從社會正義、教育公平、教育機會均等的角度批判擇?,F象;有的人則從經濟學、社會學、制度理論等角度分析,認為擇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其次,教育法的價值沖突還體現在教育法的運行中,體現在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等各個環節上,受到立法制度、執法水平、守法意識、監督機制的復雜影響,這里主要還是制度和文化等原因。就教育立法而言,法律僅以最低道德底線為標準對人的行為進行調整,立法者必須要作價值上的選擇,明確教育法制定是為了保護哪些人的利益;執法者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就是在堅持不違法尺度上的一種價值判斷;有時公民的守法意識更多來自于法律之外的一種道德判斷。例如,有些人認為不送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是父母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再如,有些人認為老師打罵學生是教育學生,是天經地義的;監督機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也會暴露出價值沖突。
再次,教育法的價值還受教育自身發展的影響,在教育法的制定和發展過程中就體現了教育法的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沖突。有的學者列表法的價值體系:法的總價值是正義、公共幸福、人類進步。其中包括法對個人的價值――安全、自由、平等;法對社會的價值――和平、秩序、文明。教育法一直以來被視為“軟法”,其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過多關注教育法的社會秩序價值,而忽視受教育者的個人自由價值?!督逃ā吩诖_認受教育者的某些教育權利的存在及其范圍的時候,不但“設定很狹窄, 僅涉及一般性教育權利,而對學生入學、收費、就業、受教育內容的選擇、自我管理等基本權利的規定要么沒有,要么太簡單”,同時也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
最后,還存在著教育法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兩種法律規范的價值沖突。兩者都以權利、義務為要素,都體現了立法者所希冀的價值理想和目標,即不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是對人的教育需要的滿足。雖然整體來講它們有共同的價值要求,但是由于二者所規定的內容不同,我們通過分析會發現它們有不同的價值側重,甚至是沖突。例如,教育法的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實體法賦予學生申訴的權利,但是對于申訴的程序和時限都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原因還在于實體法側重人的教育自由價值,而程序法的價值取向偏重于社會管理層面的秩序價值?!敖逃I域的法律、法規在程序方面的規定都比較簡略和粗糙,且偏重于管理而忽略相對方的權利救濟”。
二、教育法價值沖突的消解
既然教育法的價值沖突是客觀必然的,最重要是要把這些價值的沖突消解到最低限度,以更好地實現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使教育法在各個層面上都盡可能地達到“良法”的目標。人類的法律發展總是以不斷消解法的價值沖突作為過程和手段。一次又一次法的價值沖突消解的累加,就為法律的發展進步奠定了現實基礎,或者是提高了法的理論水準,或者是促進了立法發展,或者是推動了法的實施進程。
篇8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
隨著大學生與高校發生的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國家教育部、教育理論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層都感到根據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對當前校生關系中的權界問題很難作出明確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體系內的變革正在逐步實施。2005年,教育部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一直適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更注重學生的權利維護和救濟;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計生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在2005年明確大學生結婚權不得侵犯的基礎上,更明確了大學生的合法生育權同樣不能侵犯。近兩年,教育部已組織專家實施“五修四立”計劃,對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和學位條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議稿;起草學校法、教育考試法、教育投入法和終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議稿。除完善高教系統內的法律體系外,2006年,作為05新課程方案的首開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在全國新生中普遍開設,其作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內容之一,充滿了對公民權利教育和法律修養的重視。
由此看到,一場高教法律體系變革正在進行,關注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行動方案正在展開。相對而言,法律的變革往往是被動的,僅僅依靠明晰的法律條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當代大學生具備合格的公民素質,增強意識以及培養出正確的權利意識,關鍵還在于尋找到符合當前大學生心理發展階段的權利意識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在實施過程中,仍有一個是否合乎大學生實際,達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實施有效教育的問題。為此,我們首先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面貌要有一個初步的調查和了解,從而才能談及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培養和如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
一、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狀況描述
當代大學生成長于中國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改革開放成果突顯,時代精神充分展現的歷史階段。他們意氣風發,他們身處高等教育走向大眾化的時代,由于背負著幾代人的大學夢,客觀上受教育的時間相對父輩們而言大大延長了。他們沒有生產勞動的任何經歷,缺乏經濟獨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經濟獨立要求。而且,父輩們對孩子過度呵護,往往替代其責任、“剝奪”其義務,這又削弱了當代大學生獨立與成熟的進程。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掌握和實踐,他們更多是通過接受“應該”和“不準”式的行為命令而獲得,這種教育模式注重灌輸,講究行為的獎勵和懲罰,缺乏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思辨解釋系統。因此,這不能引發大學生們真誠的發自內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觀背景下,已經年滿18歲的大學生,心理社會化進程相對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學生,發展緩慢,他們既顯示出對權利要求的迫切性,又無法擺脫對父母的依戀,因此,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由誰來支付學費的問題上,大學生們把義務推給了父母,在遇到損害自身權益的事情面前,他們會讓家長出面解決問題,在遇到不滿的情況下,他們也許會一下子就訴諸法律,但明顯行使權利不當”。當他們希望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之時,他們并沒有從思想深處理解權利和自由到底意味著什么,而對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聯系、能夠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卻又并不熟悉。
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來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生活,他們更希望和當下的社會特質流行的事物產生同化,那些來自于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念,諸如平等、民主、契約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學者所擔心的,“市場經濟無法提供社會公共價值的產生空間,也不能培育出現代‘公民社會’所需的合作精神與公共責任感”。一種缺乏公共品質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約必然是狹隘的。這也是當代大學生為何既具有強烈的權利訴求,而行為卻恰恰又體現了某種短視的私利驅動性。真正的權利,是一種倫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穩定的獲得性都必須以公共精神品質為其內涵基礎。如何培養這種具有公共品質的權利意識呢?
二、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要旨
1.注重規則意識養成的自愿與自覺的統一,強調教育的理性精神
權利的普遍實現有賴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權利義務系統的規則,在市場經濟主導的社會中,規則意識的形成直接影響到各層面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運行。當代大學生并非全無規則意識,他們渴望人際和諧,尊重知識和理性,希望在具有規則意識的客觀環境里生活,但是長期以來,依靠外在的獎勵和懲罰手段進行訓導,注重灌輸的教育方式,這些使大學生們缺乏主體自身必須經過理性反思才能得到的解釋系統的支持,而外界也沒有提供這種解釋系統,因此這種僅注重效率和行為結果的規則教育只可能是:其一,行為人能夠遵守規則,但缺乏道德情感的基礎,因此,在沒有充分的解釋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外界環境的任何一種變化都有可能毀壞主體的規則意識,因此,沒有形成內在信念而遵守規則的行為,僅僅是害怕懲罰而已,而一旦有了逃避懲罰的可能性存在,規則將不復存在。其二,行為人缺乏主體意識,對規則的理解十分獨斷,缺乏變通能力,并且長期習慣外界灌人式的規則教導,往往可能出現要么絕對服從權威,要么絕對否定權威的情況。
因此,為了使大學生的規則意識能夠達到自愿與自覺的統一,需要建立規則意識的解釋系統,并要特別重視教育過程中對理陛精神的培養。用理性的教育意識和手段鼓勵學生在懷疑中產生真誠的思考,激發其自身解決社會公共領域內問題的能力,從而內生強烈的規則需求感。
規則意識教育要具有針對性,至少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第一,教育手段要以人為本,在充分了解大學生心理社會化程度的基礎上采取合適的教育模式。既然當代大學生由于客觀的原因而具有心理社會化程度延緩的特點,那么有些對于80年代、90年代大學生無需學校教育專門培養的能力、傳授的公民知識現在就必須由大學來承擔,諸如人格獨立性的培養,心理脆弱的克服,弱公共意識的糾正,權利義務結構的理性解釋等。第二,教育手段應減少工具性、功利化,強化理性解釋和循序漸進的過程教育,教育方法上要體現教育者和學生之間的平等性,教育者少擺權威架子,但教育內容要通過對其仔細的講述,構筑其自身的權威,進而內化為大學生自己的規則意識。
回到校生關系之中,我們看到,和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從沒有以正面的形式與學生接觸,其中往往將兩者聯系起來的是各所大學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學生守則》。而學校在對新生進行的校紀校規的教育中,對《學生守則》也僅做大概的介紹,并施以形式化的檢驗,而十分見效的是,學生們很快知道了自己要遵守的規則,但是這一切,缺乏法律解釋的視野。同時,大學生在學校內本需接觸的最實際的法律知識,例如調節學校和學生關系的權利義務知識,被有意無意的忽略了。我們需要改變這樣的做法,應把對《學生守則》的講授當作新生入校的第一項權利意識教育,配之以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和對上位法的介紹,這些應當成為新生進入大學的最重要的一課。2.形成區別于普教系統的權利意識教育模式。完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
我們不可忽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其對法律部分知識內容的編排可看出,它是對高校原來的法律課程講授方法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改革以后的這門課程的法律部分更注重對于法律精神、權利意識的培養,但是,雖然教材有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可是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課程過于注重法律知識中立講授的教學慣性卻仍然存在,于是,各種體驗式的,注重形式上豐富的教育方式近年來成為改革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的輔助良方,以此希望減少以價值中立的方式講授道德理論和法律知識所難免產生的負面因素——缺乏核心價值觀,無法激發學生求知欲。
對于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培養,需要既“博”又“精”,大學在客觀上沒有更多課堂時間專門面向全體學生進行法律知識、道德修養的充分講授,所以在“博”不能求全的現實情況下,只能以“精”為上,這個“精”主要體現為教育具有理論深度,價值導向鮮明,從而能夠堅定而游刃有余地就一個問題進行論述和證明,閃現實踐知識領域里真理的光芒。
注重形式豐富、旨在“便于學生接受”的實踐教學固然重要,但是大學生更需要富有理論思辨深度的知識解讀,對權利觀念產生的復雜背景,及權力與權利的斗爭歷史演變的精彩講述,而不再是把他們當兒童一樣僅教授法律常識。當代大學生不缺少法律常識,他們缺少的是對于法律知識和淵源的正確理解和反思的習慣,而這些才是大學教育與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差別所在。與此同時,權利意識教育需要學校配套開設哲學、倫理、邏輯、歷史等通識選修課程,以增進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文化底蘊。
3.突破學生和學校之間單純的“特別權力關系”。拓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領域
所謂“特別權利關系”,是基于特別法律原因,為實現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體在必要的范圍內對相對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權力,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義務的行政法律關系。由于高校一直以來被視為受國家教育部委托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準行政主體,為此,我國大學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一直被公認為是“特別權力關系”。在這種觀念支配,往往學生和學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高校對學生犯的錯誤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并具有強制力,而且學生如果對學校管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訴,不能直接訴訟。在實際中,學校長期持有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學生在長期的特別權利關系所支配的學校生活中,正確的權利訴求往往可能在程序上就被壓制。在這樣的環境中,即使有較高權利意識的學生也會感覺到權利訴求阻力重重,容易產生對“權力”的扭曲崇拜。
為此,在堅持學校對學生具有一定管理權的基礎上,必須發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凡是涉及到學生和學校之間基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基礎上的各種平等法律關系,都將直接由民法來調整和規范,在此關系領域內,學校作為培養學生成人成才的機構,有義務通過有意識地發展平等契約關系,以創造培養學生正直、正確、自信的權利意識。特別是在形成校生關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確履行告知義務,高校進行招生宣傳時,有義務公開其針對校生關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學生管理手冊。大學應該在與學生建立初步關系前,公開相關制度,以顯契約精神,學生可以在不同大學之中,針對大學品牌,大學服務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學對學生實施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綜合選擇。這樣可以擺脫本不應該形成“特別權力關系”的地方形成“特別權力關系”,而且也能促使社會各界監督大學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學精神和教育方針。
4.鼓勵建立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疏通校內學生維權渠道
“自主維權,自律修身”是大學生自我權利意識教育的核心內容,大學生往往通過社團形式、學生會組織的形式建立自主維權組織,開展自主維權活動。這些組織和活動能夠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精神和獨立自主的處世方式,更能培養大學生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性和對周圍人的關心。但是,目前大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發展仍然還很不完善,這首先表現為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職能也沒有良好地發揮出來,在學校的影響很小,而且組織的規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從權利意識教育的角度來看,原本具有很強的實踐教育意義的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和活動的開展,往往并沒在權利意識教育上起到非常明顯的作用,甚至有時候,由于組織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而不斷打擊著學生自主維權的信心,堵塞了學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篇9
一、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原因及分析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成為影響學生學校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要預防和化解糾紛必須分析成因,以便有針對性采取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原因:
(一)學生管理理念滯后,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
受傳統觀念影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理念陳舊,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盡管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法律地位是我國憲法、教育法確定的,有其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性和社會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學生群體開始就有的,而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發展的影響下逐漸形成,并經法律承認后正式確定的。在中國古代社會,教育強調學生義務,漠視學生權利,教育中沒有學生的地位,學生只能服從。但在現代社會,民主、平等、自由是人類的理想和信念,學生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我國傳統的教育觀、學生觀把學生當作教育對象,沒有把學生作為有意識的個體,更沒有當作獨立的個體和法律關系的主體,一個民主、現代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法制國家。在大力推廣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續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識、法律觀念已深入人心,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增強、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增強,這從客觀上導致了學生管理糾紛案件的增加,當然這是好事可以促進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規章(下位法)和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有違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協調統一精神,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否則無效。但教育立法中從全國范圍來看,依法治教卻顯得較為滯后,就高校學生管理而言,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都相對滯后,下位法違背上位法,從而導致學生管理糾紛。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頒布實施的《全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代)中有的規定和提法和國家法律相沖突,如把學生的考試作弊、兩性關系等行為均定性為“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用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對學生進行處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有關結婚的規定。實踐中曾發生過牧丹江某醫學院學生結婚被開除后狀告學校而勝訴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在各學校招生中,又擴大規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錄取,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義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弱勢群體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煽闯鲞@些都是引起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學校內部管理程序不規范導致糾紛
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進行著深刻變革,難免發生新舊體制的沖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規范及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不銜接,甚至出現某些程序的混亂、程序瑕疵。我們知道程序正當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學生基本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當會導致學生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還有,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時,有的程序不健全,學生救濟渠道不暢,如學生申訴渠道不暢通,也可能選成對學生的侵權,這些都會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學生穩定。在全國有影響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學校,學校敗訴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認為田永考試作弊并根據學校規定對原告作出退學處理后,并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的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留在學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的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學校也依然為田永正常注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至最后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并通過論文答辯等事實。這一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事實上從未發生應有的效力。然而臨近畢業,學校有關部門卻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學處理,故不能頒布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能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判決學校敗訴,就是因程序不規范而退學行政決定無效的典型,不僅可看出學校學生管理程序的混亂,也可看出程序正當原則的重要。否則就會引起法律糾紛,而影響學校穩定。
二、解決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的根本途徑
(一)堅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實現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學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學生管理才能實現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戰線的具體實踐。我國的教育改革與發展已進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堅階段,學校作為最基本的教育主體擔負著教育發展的重任,學校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學校必須確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辦學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學生管理在內的學校管理納入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依法治校就是學校教育法律關系的各方主體都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同時履行法定義務;只有堅持依法治校,學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才能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等各項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穩定、高效地發展。高校管理實現法制化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廣大師生的民主法制意識,提高學校領導和決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和廣大師生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學校的凝聚力,促進學生管理法治化,從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正確解決學校和學生的法律糾紛,平衡各種利益關系,維護團結穩定繁榮的良好局面。
(二)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
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高校學生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追求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視對學生生命健康、財產、知識產權、隱私權和人格權等相關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完善法律救濟渠道,保證申訴渠道的暢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問題里面,以我所在學院為例,我們已經對學生處分作了明確規定,以后處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現學生名字,以XXX代替,從而保護大學生的隱私權。大學生作為年輕一代是國家的棟梁、民族的希望,他們具有智商高、開拓欲望強烈、感情豐富、觀念更新周期短的優點,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會經驗欠缺,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中要有很強的針對性,轉變傳統的片面強調尊師的觀念,從平等、公平的觀點出發,在學生管理中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和法制觀念,重視學生個體權利的完善和發展。堅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維的理性,建立和不斷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管理大學生,構筑化解學校管理糾紛的有效系統,規范學校秩序,實現法治狀態下學校發展的穩定與和諧。
(三)完善學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及依法規范學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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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來,大學生權利訴求的不斷增強給舊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提出了種種挑戰,現實狀況迫切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作出適時的改革來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如何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來保障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我們改革的最終目標。
一、在學生管理制度中保障學生權利
(一)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應遵循的原則。1.合法性原則。高校制定的學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原則,就是不得與憲法法律,以及教育部的部門規章抵觸原則。要求必須主體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形式合法;2.參與性原則。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的方式上,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這樣可以集思廣益,使學生意見和建議能通過正當途徑得以表達,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同時,在其實施過程中,會得到學生的尊重和支持,減少阻力,提高學生遵守的自覺性;3.民主性原則。學校要吸納廣大學生的意見,拓展文件制定過程中的學生參與渠道。還要廣泛征集廣大教職工特別是有關學生管理工作者的意見,不能是某個和某些人說了算;4.合理性原則。在合法的前提下,要從大學生的實際出發,從育人的角度出發,以教育、警示為主,而不是為了“從嚴治?!狈奖愎芾矶o予學生嚴厲的懲罰;5.規范性原則。包括制定的程序要規范,符合一般的“立法”程序;文本要規范,如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使用專用的“條例”等;用詞表述要規范,如給予學生處分的情形,規定中的要用具體表述語言。
(二)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主體。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主體是學校。由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且管理制度的效力及于全校,其他職能部門以及二級學院(系)不得另行制定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制度。目前高校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大部分都是以學校的名義下發的。但高校內部學生管理涉及很多部門,主要有教務處、學生處、財務處、組織部、團委以及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等,這些部門就代表學校起草有關管理制度,然后提交學校有關會議討論通過,學校下發。從一個制度的最后一個條款“本規定(辦法)由x?x處負責解釋”中可以看出,這些制度名義上是學校的,但實際上是部門制定的。這樣的做法可以從使學生管理的工作中很多慣常的合理的做法上升到制度中,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不同管理部門起草制定的制度之間存在脫節、扯皮、矛盾等問題。
(三)全面把握學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依據。高校制定內部學生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其“上位法”,與學生權利義務、高等教育、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主要有:1.憲法;2.教育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3.教育行政法規,包括《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4.教育部門規章,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委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5.其他相關法律,包括《行政許可法》《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等;6.其他相關法規,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育部關于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7.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8.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也可以作為制定高校內部管理制度的依據。高校制定內部學生管理制度不得與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不得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目前,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四)完善學生管理制度的內容體系。從《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的結構體系和具體內容來看,學生管理所涉領域主要有:1.學籍管理;2.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3.獎勵;4.處分。高校學生管理涉及學生事務的方方面面,以上只是包括了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方面,此外還有學生學費管理、安全管理、就業管理、科研管理等。一部完整的學生管理制度,有利于學校全面的管理,更有利于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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