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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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篇1

目前,我國已經步入到了老年化的階段中,養老金的發展也面臨著替代率低的巨大壓力。人口預期壽命的不斷提高以及養老金剛性的增強導致我國的養老金正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在2015年,我國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經達到了14.9%,預測在2020年將達到19.3%,2050年將達到38.6%。在這段發展過程中,我國的青壯年勞動力將會隨之大幅度下降。通過表1中的數據可知,人口老齡化與經濟轉型速度的加快讓我國的失業率正在持續提高,為了讓社?;鸬氖杖肱c支出可以保持在平衡狀態,針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中國的經濟將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仍然滿足艾倫條件,因此需要考慮將現收現支制度逐漸的朝部分基金制度轉變。此外,企業年金對于我國居民的養老保障來說同樣也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了能夠加快其發展速度,國家人社部曾專門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然而,截至2014年,國內已經享有企業年金的人數為2300萬人次,僅占據了參保人數的6.7%。面臨著居高不下的社會保險費率,導致很多企業都陷入到了不堪重負的尷尬境地,商業保險已經如同離弦之箭一般進入到了蓄勢待發的狀態。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別與關聯

2.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概述

簡單一些解釋,社會保險面向那些失去勞動力、暫時離開勞動崗位、因健康問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人群。社會保險是由政府部門提供的,在社會中某個群體的稅收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為社會保險的儲備基金,當達到社會保險的發放原則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從中得到損失補償。更加直白一些解釋,社會保險本身是一種在分配制度,它存在的意義就是提高社會環境的穩定性,從而為老年群體、病患群體、孕婦群體、傷殘群體、失業群體來提供生活保障。商業保險所指的即為通過簽訂運行合同來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盈利類保險。商業保險是由專門的保險公司所負責經營的,保險當事人需要同保險公司自愿締結合同關系,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內容來完成保險費用的支付與賠付。被保險者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投保費用,保險公司則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意外事故來承擔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2.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相同點

首先,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均具有分攤損失的財務功能,均以概率論和大數據法則作為基礎的費率制定原則,并且采用建立保險基金的方式來為財產賠付提供資金支持;其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均可被劃分到社會保障機制的范疇中,均具備了穩定社會環境的作用;最后,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都具有著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特點。

2.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別

首先,保險賠付水平的區別。社會保險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根據投保人所支付的投保費用來決定保障的層次水平。其次,經營模式的區別。社會保險是由國家政府部門所負責經營,具有著壟斷性特點,并且不以盈利為經營目的;商業保險是由私人企業所負責經營,其經營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再次,投保方式的區別。社會保險的投保費用是由企業、政府以及個人來共同繳納,其中國家政府占據了主要的部分;商業保險的投保費用需要由投保人全權負責,其中還包括了保險公司的服務與管理費用。最后,業務范圍的區別。社會保險的服務對象為人;商業保險在保障人的處置上還會兼顧財產上的損失。

2.4兩者之間互相補充

首先,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通過上文中的介紹可知,商業保險所面向的是達到投保能力水準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的面向的保險人群卻十分廣泛。基于此,針對那些沒有能力投保商業保險的人群來說,社會保險可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在社會中存在著一部分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以他們的財力來說,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過低,而商業保險則可以為高收入人群提供養老保險、財產保險、意外保險等多項選擇。

3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所帶來的影響

在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歷程后,社會保險開始顯現出了對商業保險的影響,并且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制約了商業保險在國內的快速發展。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國家政府所能夠為民眾所提供的服務水平開始變得越來越高,出于對國家的信任,絕大多數的民眾都會選擇投保社會保險,并且將其作為一項“必備選擇”。在此種形式下,商業保險的市場就被占據了較大的份額,此種“一邊倒”式的狀態會隨著社會保險的改革而出現變化。目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職工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制度正在隨著職業年金而不斷的創新發展,國家政府也在積極地落實更加公平且成熟的政策。尤其是在對養老保險金進行繳納的過程中,應當盡快實現社會成員的統一化管理,結合社會的發展現狀來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繳納制度做出適當的調整,從根本上完善基層職工所應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伴隨著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也會在未來得到更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大致可分為職工醫療與醫療救助兩種,同時還在不斷地朝向職工醫保結合城鄉居民醫保的方向所發展,確保每一位社會成員均可以享受到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避免重復參?,F象的出現,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為此,國家政府應當在深入分析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基礎上,加大對社會醫保的關注力度,盡可能提高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通過此種方式來提高我國醫療保險的整體水平。近年來,我國農民工群體的工傷賠付水平出現了明顯的提高,在無形當中推動了人身意外保險的快速發展。通過對現行的制度內容進行分析后可知,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均可以被列入到享受工傷保險的范圍內,為了在現有的基礎之上促進商業保險的高速發展,國家政府需要盡快建立有關于農民群體的工傷保障機制。

4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統籌發展的措施建議

4.1深化發展認識,強化宣傳

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由于社會保險是由國家政府所負責的一項非盈利行為,因此它只能夠解決被保險人的最基本需求,而商業保險是帶有盈利性質的市場行為,因此它可以滿足于基本保險以外的更高需求。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分析,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商業保險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地位,平衡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改變以往守舊派的管理模式,為商業保險的良好發展創造出有利條件,將商業保險同社會保險的體系建設合二為一;另一方面,國家政府還要進一步加大對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媒體、報紙媒體以及網絡媒體來讓社會民眾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從保險部門的角度來分析,行業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去積極的學習有關于保險業務的政策內容,積極地投身到利國利民的保險事業當中。在日后的工作中,保險從業人員應當站在百姓群眾的角度來思考問題,打消掉民眾對于商業保險所抱有的疑慮心理,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業務糾紛,在國家政府部門的支持下提高民眾對保險產品的信任度。

4.2重視頂層設計

在社會保險的改革背景下,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統籌發展是一項內容復雜且困難重重的系統化工程。如果想要讓這一偉大任務得以順利的完成,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環節即為將最頂層的制度內容合理化的設計出來。首先,國家政府部門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跨組織、跨領導的協調機構,以此來全面加強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協調性;其次,政府部門需要結合當前的社會保險改革現狀來制定出明確的評價標準,進一步加大對參加社會保險改革活動的商業保險企業的監管力度,同時將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化管理制度建立起來;最后,國家政府應當在現有的基礎上對法律制度中社會基本保險的界限進行明確,政府部門所負責的只是有關于基本生活的保險內容,而對于補充類保險而言,則應當根據當前的市場環境來進行商業化運作,以此來達到國家政府、保險公司以及參保個人之間的利益共贏。

4.3加大對險種的開發力度

筆者認為,嶄新的發展空間與發展機遇需要由符合當前市場需求的嶄新險種來承接,在最近幾年來,國內的各大保險公司雖然都在不斷的創新自身的保險種類與服務內容,然而卻仍然趕不上社會需求的快速轉變,有很多有價值的保險資源尚未被開發出來。歸根結底來看,形成此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即為體制機制的落后。在過去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國內的保險公司雖然得到了很多的發展機遇,但是仍然缺少一套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仍然選擇將管理權力集中交由總部管理,導致一些地方上的保險機構淪為了單一化的銷售部門,大幅度降低了保險業務的服務水準。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的經濟發展態勢良好,民營企業在經濟體系中占據了非常高的份額,其人口特征同其他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很多的不同之處。然而,浙江地區內的多數保險公司所采用的仍然是總部統一制定的費率、賠付政策以及賠付標準等,導致很多保險客戶都得不到滿意的賠付結果,將大量的保險產品都滯銷在浙江地區的保險機構中?;诖朔N情況,地方政府應當對現有的政策制度作出適當的調整,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在浙江本地的職權范圍,確保他們所提供的保險服務可以更好地貼合本地人的保險需求;其次,保險公司也要考慮對原有的考核機制作出整改,提高基層銷售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針對那些銷售業績較高且表現優異的保險業務員要給予應有的獎勵,以此來調動起保險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最后,要完善保險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根據市場的需求變化來及時更新保險種類。

4.4減少替代率,降低企業的繳費比例

保險企業要充分考慮到替代效應的實際價值,避免保險替代率的持續走高而導致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產生擠出效應。通過對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進行了解后可知,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高于7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會發生變化,合理化的養老保險金三支柱的替代率應為40%、30%、10%。目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達到了40%的標準,處于合理化的范圍內。然而,如果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的補充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進行盲目減少,將會對我國民眾的生活水平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诖?,國家政府應當根據這一現狀來加快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對補充保險的投入,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啟動對高替代率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過此種做法來擴大我國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作者:董淼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趙軍.老齡社會下中國養老保障問題及破解[J].地方財政研究,2014(6).

[2]張映芹.論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互補性[J].理論導刊,2000(3).

[3]崔瑩.論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J].天津經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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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 互補性合作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和聯系

保險起源于對潛在風險的防范。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擔。因此,考察保險發展的歷史就會發現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誕生的時間要早的多。但是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在國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這是由于二者有著根本不同的行為主體和價值追求。

商業保險的行為主體是企業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擔被保險對象的風險,主要是經濟風險,以提供經濟保障,或者對某種損失作經濟補償。而社會保險的行為主體是政府主導的,其目的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其手段是為社會上某一特定的弱勢或者特殊群體提供收入或者補償。其本質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從以上區分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似乎有著千差萬別。

深入的研究就會發現二者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社會保險是一般保險的原始形式向社會保障領域的延伸?!鄙鐣kU和商業保險同屬于一個社會的風險承擔體系。在各自的風險承擔對象上有著某種程度的互補性。社會保險的主體往往不具備獨自參與商業保險的能力,“社會保險的發展以商業保險僅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資格的人們為條件”,因此,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更充分的風險保障。

二、時代背景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的必要性

從國際背景上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資本主義國家的高速增長,促進了經濟的巨大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社會保險的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北歐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引起了世界的關注。但是,福利國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況下,也加大了國家的財政壓力,在經濟危機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破產。由此可見,社會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以社會發展水平為尺度,量力而行。同時表明,“單一的傳統保險制度模式已無法解決日趨復雜的社會保險保障問題”。為此,世界各國開始探索多支柱、市場化為方向的社會保險制度變革。在這場變革的浪潮中,商業保險開始逐漸滲透到社會保障的領域,形成了彼此互動的良好局面。無疑,這為解決高福利難題提供了新視角,為避免重走資本主義國家的老路,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為我國的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合作互動提供了模板。

從國內來看,近年來,為了改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我國取得了矚目的成就。城鄉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這都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深,我國亟待社會養老的人數越來越多,財政負擔勢必逐漸增大。因此,未雨綢繆,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勢在必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有機融合就成為時代之需。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上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對方的優點,實現國家保險水平的整體提高。二者有著很強的互補性關系。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融合,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有賴于二者的積極合作。這樣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又能促進商業的發展繁榮。

總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互補是世界發展的潮流,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國整體保障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曾經指出,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必要補充。而具體的操作層面的規則、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關于二者合作的相關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必須在法律的保障范圍內,在政策的許可下才能進行。因此,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保障商業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保險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現實基礎。

(二)提高保險公司資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服務水平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有賴于商業保險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業保險在保障公司資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斷拓展參與社會保險的深度和廣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而保險公司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商業保險進一步介入社會保險,實現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發揮商業保險自身的積極因素,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通過國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為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打開綠色通道??梢酝ㄟ^降低銀行貸款利率,降低或者減免稅收的形式,調動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吧虡I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要按照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加快保險業發展, 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 ,與社會管理, 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努力研究開發新的險種,”努力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加強業務能力培訓,擴大保險覆蓋率, 不斷提高自身實力, 服務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參考文獻

[1]涂云海.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比較[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4(05).

[2]魏瑞清.淺析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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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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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病保險;供給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3-0193-02

一、大病保險的屬性分析

大病保險的屬性,可以從其商品屬性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來分析。準確把握大病保險屬性,是有效組織生產,達到資源配置最優的前提。因為,當公共產品或具有明顯外部特征的產品通過市場競爭進行生產時,效率就會顯得低下,同時也有失公平。私人產品由公共部門進行生產或銷售時,同樣也會產生效率和公平的問題。

大病保險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可從兩者本質特性的區別來分析。從性質來看,大病保險是由政府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從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同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從建立基礎來看,大病保險基金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而不是商業保險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形成保險基金;從參保對象來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都必須辦理大病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醫療保障,而不是商業保險的對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醫療費用問題;從資金來源來看,大病補充保險的資金從根本是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而不是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由此,筆者認為,大病保險屬社會保險的范疇,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險是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屬性,可從兩者判斷標準來分析。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公共產品或勞務是這樣的產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公共產品或勞務與私人產品或勞務具有顯著不同的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個別消費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敵對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產品就是私人產品,否則,就為公共產品,而介于二者之間的產品為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或公共產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險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為凡是擁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群眾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險,不存在誰付款誰受益問題,產品的所有權在政府。大病保險也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這是因為某人發生大病,報銷醫療費用,并不影響其他人發生大病后得到醫療費用補償效用。大病保險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因為,誰生病了都可以得到醫療費用的報銷,并不影響其他人醫療消費。大病保險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應,對緩解百姓“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以上分析看來,大病保險完全具有公共產品的三個標準,因此,大病保險屬于公共產品。

二、大病保險經營的路徑選擇

對于公共產品的生產銷售,通過市場競爭進行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免費搭車者”,從而出現休謨的“公共的悲劇”,難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這是市場機制本身不能解決的難題。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險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應,是公共產品。大病保險任由商業保險機構提供,會造成其供給不足,生產效率較低,不能有效體現公平,需政府出面彌補這種“市場缺陷”,因此,大病保險由政府來組織生產和銷售,這正是目前我國大病保險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組織生產銷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親自來生產和銷售,有些產品,比如國防、警察等,必須由政府生產銷售,但有些產品,象深圳試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產品標準、價格等,委托給商業企業進行生產銷售,政府購買產品和服務。這樣,我國大病保險供給方式采取了,由社保、衛生機構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補償標準、服務內容、價格等,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生產銷售。

政府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之間體現的是委托關系。委托的執行會出現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病保險主要會產生道德風險。對于受托方(商業保險公司)來說,他必須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賠工作,不能對客戶的風險進行逆選擇,但商業保險公司由于其商業性質,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過分考慮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規定生產銷售,出現合理賠款不賠、服務不佳、經營不好就甩給別的保險公司經營等問題。大病保險是一項民生工程,辦得好壞牽涉到社會的穩定,民族整體身體素質的提高及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允許這些問題出現。理論上講,在信息完全對稱的條件下,政府不需出臺政策,只要價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險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場的條件下,政府不能觀察到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險公司易產生道德風險,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勵懲罰措施,對經營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險公司要有市場退出機制。正是這樣的原因,政府應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對稱出現的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大病保險屬于公共產品,但為了用好有限的醫療保險資源,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政府部門自己不親自經營。但大病保險也不能由商業保險機構單獨經營,因為不能體現公平。因此,我們采用了委托生產的經營模式,這樣能兼顧公平和效率。

三、大病保險經營中應注意的問題

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經營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運轉的政府主導問題。大病保險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公共產品,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開展大病保險要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政府應在考慮當地人口分布、醫療價格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后,統籌制定籌資的方式、補償的程度、服務的標準、產品的價格等,使大病保險市場適度競爭,不斷提高商業保險機構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

(二)經營的可持續問題。商業保險機構的經營要體現穩定性、可持續性,這集中體現在產品的定價上面。政府要根據服務的內容,在合理確定產品價值的基礎上,使市場價格在價值上下合理波動。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同期限可以3―5年。政府要制定科學的籌資水平,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依法進行招標。讓商業保險機構在補償經營成本后,除了能獲得社會平均利潤外,還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負擔,實現互助共濟,可持續發展。

(三)有效管控醫療風險問題。經營大病保險業務主要風險是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對于醫療風險管控,首先要建立聯合辦公機制。從專業上來講,社保機構專業人員充足,從事醫療保險風險控制多年,有較高的專業技術力量和較為豐富的經驗;從市場角度來說,社保機構掌握醫院的大部分病源,風險控制措施影響力大;從社會影響方面來說,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更為方便。保險機構在政府主導下,將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險機構市場化的靈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及專業經辦能力相結合,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利益機制,充分調動社保機構風險控制積極性,利用社保平臺進行風險控制。其次要開展醫院巡查及醫療行為監控工作。選派專職醫保審核醫生,針對醫療保險費用產生的過程進行全方面審查、稽核,并聯合醫保局相關人員對各等級國有醫院、民營醫院實地審核病歷等。審核醫生通過專業化醫學知識,將高收費、分解收費等不合理醫療費用清單及審核結果反饋至當地醫保局及定點醫院管理部門,商榷后形成最終扣款結算數據,對于情節嚴重的醫療機構將暫?;蛉∠涠c報銷資格。再次要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在加強對醫院監督檢查的基礎上,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利用利益激勵機制調動醫院降低醫療成本的積極性,減少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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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F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打下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此外,促使該國政府下決心舉辦農業保險,也與其鄰國美國20多年試驗農作物保險所提供的較豐富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有關。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傊鲜鲋T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篇6

9月1日,北京市正式啟動少兒住院互助金制度。這是一項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由北京市紅十字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共同設立。在此前后,全國很多地區也先后嘗試發起設立了類似的少兒互助金項目。

這對本來已經獨足難撐的學平險,將是一次嚴竣的考驗,同時,也將“打著公益旗號暗自牟利的少兒互助金”推出了水面。北京的一些批評者指出,基本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這對本來“互為補充”的安排,如今成為博弈的力量。

覬覦學平險市場?

按照北京“少兒互助金”的設計規則,今后,每名中小學生和嬰幼兒每年只要交50元錢,每學年度最高將可享受8萬元的住院醫療保障。

保險業專家指出,由這項互助金的設立人和設立目的可以看出,這是一項區別于商業保險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少兒互助金管理部門負責人介紹,少兒互助金的原則是“低籌資、廣覆蓋”、“互助共濟”,目的是“從機制上解決過去一家一戶的局限性,實現全社會共同承擔風險”。

這項以公益為出發點的基金一經推出,就給原本已不平靜的學平險市場帶來了一場風波。直接原因,被認為是“劃歸各地教委全權管理的少兒互助金可以從根本上擠走學平險”。

據《財經時報》了解,針對這一動向,目前僅在北京地區,不同的區級教育局大致采取三種態度:或者強制學校要求加入少兒互助金,或者要求學校規定學生購買一種保險-學平險或者互助金,或者不強制要求學生投保。

按照2003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學平險不得再以學校作為投保人投保。換句話說,學平險不應是一個被強制要求投保的保險品種。同樣,保險公司也不得再通過與學校的協議而獲得大額保單。

但是,少兒互助金的出現,則使得剛趨于透明的市場又出現干擾。因為教育主管部門的介入和部分教育局的干涉,使少兒互助金在一些地區得以強制的姿態,將學平險擠出校園。

矛盾凸現

實際上,由各壽險公司分食的學平險市場,變成了由各地教委一手壟斷的局面。在保險責任相近而保險金額相對較高的情況下,學生家長不會重復購買這兩種保險,即在參加了政策性的少兒住院互助金后,商業性的學平險恐怕再難有市場成長的機會。

利益受到損失最大的,可能依然是投保者。在教育部門和商業保險公司的這次博弈中,選擇權依然沒有保障。不少學生家長表示,學校拿一份通知單,說交錢買保險,“那就掏錢唄,別人孩子買了,自己不可能不買;至于買到手的究竟是什么,根本說不清楚,也沒人給我們說清楚”。

投保人對選擇權益的忽視,則使少兒互助金與學平險之間的爭奪,更近乎政府部門與商業部門的直接利益沖突。

此外,少兒互助金如何運營,同樣成了擺在設立者面前的問題。據悉,少兒互助金與學平險的本質,在于前者為非盈利性質,后者為商業行為。

但商業保險專家指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少兒互助金在“仿造學平險的模式,其中保險責任、賠付比例基本相似”:“不同之處只是前者的政策性-也就是強制性-較強,后者則是完全的商業經營模式”。

少兒互助金的年費率與學平險大體一致,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經濟狀況和消費水平,保費在40~50元/年,保險金額卻在6萬元以上。特別是對一些大病患者的賠付,更達到8萬元。

以“公益”的名義

設立公益性質的互助金,雖然出于對少兒基本保障的考慮,但事實上,設計和經營互助金項目需要相當的專業技術和實力。

然而,許多地方的教委是否具備承辦少兒住院互助金的經驗和實力,仍然是一個疑問。不少地區的教委和教育局只能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將這筆業務二次轉手。

據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有關人士透露,實際上,有的所謂“少兒互助金”,依然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地方教委只負責收費,并且從中收取手續費,至于保險風險,則完全轉移給商業保險公司。

“雖然保險公司已經沒有多少利潤了,但為了市場長遠的占有考慮,依然愿意接受這種保單。”他說。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團險部有關人士認為,創建少兒互助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公益而不是盈利,但依然需要有一定的運營能力來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和延續,保證參與者的利益。

換句話說,基金不僅需要一定原始積累,還需要不斷擴大規模,僅靠每年收費慢慢積累,很難達到正常運營的目標,甚至可能導致嚴重的透支,互助保險的本來目的也將會因此得不到實現。

據少兒互助基金有關人士表示,有的地區的基金管理部門的確會考慮到運營基金有困難,選擇與商業壽險公司合作,將風險完全扔給商業壽險公司。

篇7

(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廣州大學華遠軟件學院 廣東 廣州 510000)

摘 要:通過對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社會保險服務發展現狀和趨勢,討論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可能性、意義, 落實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4.011

1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

社會保險是一種由政府舉辦,強制勞動者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商業保險是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商業保險包含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類,分別由壽險公司和產險公司分業經營。討論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討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時點時由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比較(見表1)。

由表1的比較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提供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前提條件。

2 社會保險服務現狀與趨勢

2.1 發展現狀和趨勢

我國已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體系。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基本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險。到2015年,全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3.57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4.5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3.2億,社會保障卡發卡數量達8億張。以廣東省社會保險現狀為例,到2015年,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8%,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5%左右。

因此,國家要建立一個龐大的社會保險服務系統,并推動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

2.2 社會保險服務能力

(1)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接近極限,社會保險服務質量受到制約。截至2012年,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8 411個,員工172 177人,參保人數166 876,人均負荷比為9 692:1 。目前社保系統工作人員人均負荷比大大高于發達國家。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唐霽松預測,如果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由目前的9 692:1降到2009年的6 359:1,未來10年全國范圍的經辦機構隊伍要超過55萬人。

(2)面對巨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管理,急需解決資金保值增值問題。落后的體制和壟斷經營,導致資金運用回報率不高,財富縮水巨大,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為“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僅僅是記在賬面上。

(3)老齡化社會帶來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問題,日顯突出。老齡化社會需要建立更多的社會福利機構,老年醫療費用負擔越老越重,醫療費支付頻率越來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現收現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輕人的養老負擔。

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會保障部門,增強管理服務能力,加快轉變社會管理服務方式和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

3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

3.1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可能性分析

從理論層面看,社會保險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雖然社會保險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但是,在現收現付制度設計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長了預期壽命,那么他享受養老保險的增加,就減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額,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繳費額。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保險的消費存在排他性和競爭性,社會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沒有區別。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建立了多種社會保障制度。例如,英國實行政府包攬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人人享有醫療保險;德國采取政府主導型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協同作用,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國實行政府輔助型醫療保險制度,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介入查漏補缺。

從業務處理流程的操作層面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經營有許多相似之處。服務技術、技能的合理利用,將節約人力成本,是雙贏的選擇。

從客戶服務的角度看,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客戶服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服務網絡機構眾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國共有商業財產保險公司65家、壽險公司70家,各家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巨大的保險服務網絡。據保監會《中國保險中介市場報告(2011)》,2011年保險營銷員為335萬。保險營銷人員遍布大街小巷,為客戶提供隨時的服務。

3.2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意義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可以提高運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將壟斷性管理轉變為競爭性管理,發揮市場效率,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實現共贏的局面。政府節約了服務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商業保險公司發揮自身優勢,提高自有資源利用率、拓展了業務資源,增強了盈利能力;消費者在保險服務市場競爭的態勢下,獲得優質的服務。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有利于我國經濟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實現。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隨著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負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劇”。社會保障并不是純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種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費驅動之下,公共供應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產生過度消費。放眼未來,改革社會保險保障模式,加快轉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是新形勢發展需要。

(3)有利于構建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強政府執行力。社會保險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一個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個子系統,其服務好壞,體現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譽,是社會保險為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穩定器”和“安全網”的直接體現。

3.3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對策

(1)改革社會保險單一主體經營模式,多渠道籌集醫療、養老保險基金。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創新保險產品,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額度的視同購買社保的稅費減免,鼓勵企業、個人積極參與。例如,智利、玻利維亞和墨西哥等的養老保險計劃,幾乎完全由私營機構管理,政府起監督和最后擔保的作用;阿根廷和烏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養老保險計劃。商業保險公司要在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必然要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資金運用的投資回報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2)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社會保險服務政府通過委托辦理社會保險的方式,包括委托辦理投保手續,委托辦理醫療、養老金給付,合作開辦養老和福利機構等等。例如,美國社會保障委員會,在開展社會保障工作的早期,就委托美國郵政局發放申請表,號碼由郵局確定,每一個納稅人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

總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對接,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動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對接,需要各級政府和經辦人員在思想上明確其必要性和意義;改革社會保險保障模式、轉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方式,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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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大病醫保 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醫保政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2-052-02

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務院部署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建設,筑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受益。

一、大病醫保政策具體內容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一項補充,目的是防止大病患者發生巨額醫療費用引起的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大病醫保政策的出臺除了完善國家醫療保障體系之外,還致力于減輕大病醫療費用負擔,從而達到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一)醫保對象及報銷標準

根據規定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報銷標準以城鄉居民經濟負擔能力為基礎,按照所花費的金額來判定(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時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二)醫保范圍及水平

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對于高額醫療費用的界定,雖然具體金額由當地政府確定,但是大體都是以個人收入以及個人醫療支出作為評定標準,有一定的彈性。同時,合規醫療費用的界定也由當地政府具體確定,根據部分地區的實行情況可以看出,多數地區主要從個人負擔嚴重的疾病病種開始進行大病保險,并主要從個人醫療負擔情況出發,負擔越重報銷金額就會越大,以達到此次保險的主要目標。

(三)報銷方式及手續

據悉城鄉大病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接,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依照商業保險公司的規定實行每半年或一年報銷一次,具體的報銷方式也是患者直接向商業保險機構報銷。為了提高城鄉居民報銷效率,減少居民報銷手續,醫院醫療信息與承接保險的商業機構實行患者資料共享。

二、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一)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概念

1.中國認識。將規定中的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出現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準,當個人的醫療費用超過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時,就形成了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2.國際標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當一個家庭的強制性醫療支出大于或超過家庭一般消費的40%就會出現災難性醫療支出,即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3.國內外認識差異。第一,度量基礎差異,我國以個人醫療費用支出作為衡量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基礎,世界衛生組織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計量。從目的出發,我國以個人醫療支出作為度量基礎存在片面性,當家庭存在多個患者且個人醫療支出不能達到規定標準時,家庭將會出現支出困難,但卻不能得到大病醫療保險的制度保障。第二,衡量標準差異,我國以個人的社會平均收入為標準,世界衛生組織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整體支付能力為標準,相比較來說,我國的衡量標準更高一些,能照顧到部分貧困家庭,但是并不能到達大病保險的基本目標即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總之,由于度量基礎、衡量標準的差異,我國大病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較窄,在計量上不能以家庭為單位,將不利于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

(二)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影響因素

1.自身因素。家庭大病醫療支出的經濟承受能力是家庭是否出現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決定性因素。就個人而言,個人特征、文化程度、經濟收入、所在地區等都會嚴重影響家庭發生災難性醫療支出。就家庭來說,家庭人口數量、家庭遺傳病史、家庭總收入水平等都直接影響家庭大病風險的經濟承受能力。

2.外部環境因素。首先,國家政策是影響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主要外部環境因素,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以及相配套的社會福利將會直接減少家庭醫療支付比例,是避免出現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有效途徑。其次,醫院衛生服務利用效率也直接影響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有效的衛生服務將會降低重大疾病的發生,從而減少醫療費用的產生。同時,醫院的醫療水平也將影響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較好的醫療水平將會減少醫療物資的浪費;準確地治療病患,不僅會減少患者的醫療費用,還將提高治愈效率。

總之,國家福利政策是影響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重要因素,加強醫療保險與社會福利的配合,能夠有效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發生。

三、大病醫保政策的局限性

(一)組織實施難度大

對于政府來說,大病醫保政策由政府提出,而具體實施細則由當地政府具體規定。一方面,這符合中國發展不平衡的經濟現狀,但具體實施緩慢,各地政府對大病醫保政策的認識不一,難以統一管控;另一方面,城鄉二元化區別明顯,大病醫保政策雖然分別從城、鄉兩個標準進行衡量,但缺乏公平性,也不利于城、鄉二元化的進一步融合。

從商業保險機構來看,政府以保險合同方式與商業保險機構進行合作,商業性質的合作很可能出現問題即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此時,政府的管控能力顯得尤為重要,這都加大了大病醫保政策的實施難度。

(二)醫保資金的籌集和來源

1.籌資標準不確定。大病醫保基金從社?;鹬袆澇龅谋壤淮_定,沒有統一標準,同時各地區社?;饘嵙Σ灰?,大病醫?;鸬挠嬎泐~度以及劃分比例還需進一步研究。

在結合各地經濟、醫療水平、籌資能力等實際情況后,能否精確計算出合理的大病保險基金的籌資標準還是一個未知數。因此,籌資標準還有許多不確定性,這都不利于大病醫保政策的實施。

2.資金來源不穩定。大病醫保資金一部分來源于城鎮居民醫?;稹⑿罗r合基金等,同時將會提高居民的醫保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大病醫?;鹁哂蟹€定的資金來源。然而,對于不同的地區,不能保障資金的有效劃轉,因此在統籌方面存在一定的籌資壓力,并不能保證大病醫保基金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1.醫保計量標準缺乏合理性。大病醫保政策總的來說有利于總收入較高的家庭,就報銷標準來看,當同時滿足制度要求的較高收入家庭與低收入家庭,他們的醫療保障標準相同,報銷費用不會隨著家庭經濟收入的差別而改變,在相同的報銷費用下,低收入家庭由于自付的那部分醫療費用將可能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而較高收入家庭很可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由于醫保計量標準缺乏合理性,給不同經濟收入水平的家庭帶來不公平的醫療保障,不僅說明醫保資金使用不合理,也表明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2.合規醫療費用制定不明確。合規醫療費用所包含的項目要視具體就醫情況而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浪費,但是由于醫院救治水平的不同,是否滿足合規醫療費用標準取決于救助環節的醫療費用的使用情況。而醫療水平的不同將會引起救助環節醫療費用的差異,救助環節醫療費用的浪費情況較為普遍,因此降低了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3.監控管理范圍較廣。大病醫保是由商業保險機構出售的一項團購性質的保險,國家政策嚴格要求商業機構實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于是商業保險機構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同時極有可能出現問題,因此,政府必須對商業保險機構實行嚴格的監控管理。同時,與商業保險機構較為密切的醫院部門也是需要監控管理的重要單位,醫院部門是否實施合理救助、是否合理使用醫療費用,都是政府需要管理監控的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在大病醫保政策的實施過程中,需要政府實施管理監控的地方實在太多,而稍微的疏忽都將會降低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而影響城鄉居民的醫保利益。

4.醫保內外部鏈接不夠完善。大病醫保政策是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一項制度性補充項目,是進一步完善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的需要,主要目標是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因此,大病醫保政策是否能夠達到其主要目標不僅取決于大病醫保政策本身的實施情況,還取決于大病醫保政策與其他醫保政策以及相關社會福利的銜接情況。

一方面,要做好大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的銜接,這就需要建立強大的信息共享制度,而目前我國還缺乏醫療病患的基本情況通報制度;另一方面,大病醫保作為一項社會福利政策,需要社會上其他一些福利組織協作,在完成大病醫保報銷的同時給予相應的社會福利,切實保證家庭避免出現災難性醫療支出,但是目前社會福利機構與大病醫保政策的合作較少,還沒有建立全面完善的社會福利組織,因此將會給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帶來一定難度。

綜上,無論是組織實施大病醫保政策,還是實施過程中醫保資金的籌資壓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大病醫保政策的順利實施,而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問題不僅給大病醫保政策的實施帶來巨大挑戰,還直接關乎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問題的解決,因此,大病醫保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四、建議與總結

(一)完善醫保政策與社會福利的銜接

醫保政策作為一項政策利是不能完全解決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問題的,因此醫保政策要與社會福利聯手,在醫保政策之外,社會福利機構根據醫保信息對患者家庭給予適當的補助,這將會提高大病醫保政策的實施效率,有效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發生。

(二)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

可以看出,醫保制度順利實施過后,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將是影響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關鍵問題,因此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是實現大病醫保政策基本目標的重要手段,應該從商業保險機構的資金管理與醫療救助效率兩方面來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家庭災難性支出認定標準

在判定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時,以社會平均收入作為判定標準,這樣的標準不適合我國貧富差距大、城鄉收入差距大的基本國情,因此認定標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修改。

總而言之,大病醫保政策能夠減少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問題,但是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發生,在進一步完善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的前提下,需要社會福利機構與醫療機構的共同協作,才能更好地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問題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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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立法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6-0103-07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決策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根據此精神,我國正在進行農業保險法的立法工作。有關部門正進行立法調研。學術界對農業保險法立法內容的研究已有很大進展,取得了很多有價值的成果,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提供了較豐富的理論資源。由于學界在研究農業保險問題時,一般都要涉及農業保險立法問題,本文僅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獻,從十二個方面對研究狀況進行總結整理,以期對農業保險立法有所裨益。

一、關于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選擇和確立何種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是農業保險法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有確定了制度模式,才能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學者們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庹國柱、王國軍將國外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歸納為:政府主導模式,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代表;政府壟斷模式,以蘇聯為代表;民辦公助模式,以西歐為代表;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以亞洲發展中國家為代表。該學者主張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保險的制度模式,具體包括四種經營模式: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這四種模式各有利弊。黃河等學者則主張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曾、闞道平主張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劉云琳、干天則認為模式的選擇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區別對待,主張在《農業保險法》的有關條款中把四種模式都概括進去。

馮文麗提出,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由農業風險管理局、農業風險管理基金、農業保險合作社和商業保險公司組成,形成“保險合作社(商業性公司)經營原保險+政府機構(商業性公司)經營再保險”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陳向聰主張,我國應該采取復合模式,即政府主導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相結合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多形式多層次的立法模式。

匡敦校認為,選擇何種農業保險模式,離不開對農業自然災害以及農業保險的深刻認識。由于氣象災害的特點,單靠商業性保險是無法擔當起農業災害保險的重任的。

雖然學者對我國農業保險究竟采取何種模式未能達成共識,尚有待于進一步探討,但對于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認識是一致的。

二、關于立法目標

多數學者認為立法目標應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體現國家的農業支持政策。但在立法目標是否同時包含農村社會保障、穩定農民收入等內容有不同認識。如劉榮茂、馬林靖認為,立法目標應是推動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增長,而不是把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護政策和農民社會福利政策為目標。馮文麗、陳璐等認為,立法目標還要考慮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庹國柱、朱俊生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我國現有的物質財力條件和經營水平下,政策性農業保險尚難以成為穩定農民收入的手段。尹海文則提出了涵蓋內容較廣泛的立法目標:以推動和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服務和保障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

王俊鳳、郭翔宇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就是要通過確認國家的政策性扶持和規范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作用來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通過利益的選擇與協調創造政府、保險經營機構與農民的共贏局面。現階段要把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活動納入到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總體框架中。

三、關于立法原則

學者們認識不一,主要有一原則說、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和六原則說等不同主張。

謝根成、車運景、尹海文等持一原則說者主張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原則。

關于三原則說,學者們的具體認識并不一致。李軍較早提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應借鑒商業保險法中適合農業保險的部分,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業務專營原則和本國投保原則。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立法時應著重體現以下原則:總體報償原則、公共選擇原則和國家扶持原則。

其他學者所確立的三原則內容有:非盈利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強制保險原則;社會效益最大化規定、強制保險原則與國家扶持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社會效益優于經濟效益的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及政府扶持原則;非盈利原則、“誘導型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和因地制宜原則。

對于四原則說,其內容也各不相同,具體表述分別是: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基本保障原則;政府主導原則、強制保險為主兼顧自愿原則、按行政區劃投保原則和分層管理原則;自愿保險原則、政府引導原則、獨立經營核算原則和政府補貼原則;強制和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基本保障原則和社會本位原則。

主張五原則說的學者所確立的原則包括: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統一制度框架與分散決策實施相結合的原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條件下實現財務平衡的原則、實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的原則、保證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的原則。

主張六原則說的學者所提出的原則有:試點原則、相關政策逐步出臺原則、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經驗原則、總體補償原則、公共強制原則、政府扶持原則;政策扶持原則、循序漸進原則、總體補償原則、自愿投保原則、風險共擔原則、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循序漸進原則、差別化原則、合理借鑒原則、總體補償原則、政府扶持原則、透明性原則。

作為法律原則,應是規定于或者寓意于農業保險法之中,對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就學者們對立法原則的概括來看,其中有很多項實際并不屬于法律原則,而是屬于經濟原則,或工作指導原則,或業務操作原則,或將目標當作原則,或將某方面的原則當作整個立法的原則。盡管如此,政府扶持原則是學者的共識。此外,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也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四、關于農業保險基金

建立農業保險基金是應對巨災風險,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學界對該問題尚不夠深入細致,仍需進一步探討。

對于農業保險基金籌集與使用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謝根成、車運景認為,可以從以下渠道籌集:1、政府每年可以征收1%的農產品銷售稅,用以建立專項風險補償基金;2、從社會各界募捐的救災支農款項中劃撥部分款項充作基金;3、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農業風險基金;4、向國際銀行與世界貨幣基金組織貸款;5、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信貸基金;6、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劃撥。對這些基金必須進行嚴格管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避免滲漏。

曹艷春建議可考慮從以下渠道籌集農業保險風險基金:從國家和地方政府已設立“農業風險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從農業和水利部門每年安排的救災、防洪費用中劃歸一部分;從社會各界捐贈中拿出一部分;從農產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

王錫銅、黎已銘等提出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農民交納的保險費;二是政府資金,主要是政府補貼資金,包括從中央政府農業發展基金中拿出一塊,民政從救濟金中拿出一塊,鄉鎮企業從上繳資金中拿一塊;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墊底資金。

高偉提出的籌集渠道應主要包括:國家采取財政補貼和財政撥款方式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無大災年份農業保險保費節余滾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稅收減免部分,防災、減災和救災專項支出中與農業保險服務標的相對應部分等幾個方面的資金整合起來,充實到巨災風險基金;國家為防止國內糧食短缺,用來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而儲備的糧食風險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補貼基金;由政策性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一定數量的巨災風險基金債券,采取融資的方式引進資金。只有在大的自然災害出現后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該基金賠付。在中央設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機構。

孟春、陳昌盛提出,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國家糧食風險基金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其主要用于農業保險公司抗擊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農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部分,提高被保險人生產自救能力。此外還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巨災風險的預防,支持設立農業災情研究機構。

曾、闞道平主張基金應來源于政府財政,在每年的政府財政預算中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及時到位,并??顚S谩F涔芾砗褪褂糜赊r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政府審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其使用方向包括:用于補貼農民繳納的保費;用于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后的保險金支出。在已經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的情況下,無須再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

此外,有學者提出,在保證充足的償付能力之后,農業風險準備基金可以進行銀行存款、國債和投資基金等多渠道投資。保險合作社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留作風險準備金以作賠付準備;商業性保險公司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在風險準備金賬戶上最低保留50%。

其他學者也探討了我國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需要注意的問題。

五、關于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如何進行構建和安排,一直是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之一,學者們給予了很多關注,提出了很多觀點。

施曉琳、胡凡等主張在我國應建立中國政策性保險(有限)公司為主導,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為主體,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補充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謝根成、車運景提出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制。具體組織體系為:中央成立農業保險總公司;各省、自治區自設政策農業保險公司;輔之許可成立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由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為各省公司與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與地方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承保與受保關系,從而構成全國農業保險體系。

庹國柱、朱俊生認為,針對我國廣大的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由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中,應給農業保險合作組織發展的空間。

閆海主張農業保險組織形態為農業互助保險社。其法律制度構建是:鄉鎮一級組建基層農業互助保險社;縣級以上組建農業相互保險聯社;省級可以設立總社,其職能是為基層相互社提供分保或再保、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以及接受下級社的委托進行自留保險費的投資活動,其組織形式可以是相互保險公司或股份公司。

曾艷軍主張應在《農業保險法》中規定和完善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市場同樣也是農業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中介和機構。

郭永利提出了農業保險體系功能和體系構架,第一級是互助會,直接組織農民保險,收取保費;第二級是保險公司,接受互助會的分保,承擔部分風險;第三級是國家的再保險,解決保險公司的后顧之憂,建立起一套保險再保險網絡。

匡敦校提出未來應依照中央、省、縣、鄉四個層級設立相應的機構。其中,鄉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是最基層的,也是農業保險體系建設中最重要、最關鍵的一個層級;縣一級設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鄉農業互助保險協會作為其團體會員;省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縣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團體會員。中央設立農業災害補償基金,??顚S茫蓢覍iT設立的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依法進行管理、分發。上一級分別接受下一級的分保。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的,應當向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辦理再保險。

曹艷春主張,應該發揮政策性保險公司主渠道作用,同時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風險基金會、農業保險合作社、農村保險互助會、保險公司與地方等有關部門聯合共保等多種形式的農村保險組織。

王艷建議我國農業保險主體基本制度的框架應該是:建立一個以基層保險互助合作組織為基礎的,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體,國內各商業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為輔的,以國家再保險公司和以政府為主、多方籌資建立的農業巨災補償基金作“最后防線”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方式有三種:由國家出資建立全資農業再保險公司;國家部分出資,與民營或者外資合資建立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農業再保險基金。

谷政主張,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情況下,地方可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該模式是政府主導下的、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農業保險的一種方式。允許多家辦農業保險,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統一規劃和管理。

鄧國取提出,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基礎上,

組建中國農村金融總公司,主要經營政策性農業貸款和農業巨災保險業務。

黃河等學者認為應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農業保險,經法定程序與方式成立政策性保險經營主體“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其性質屬于依法實踐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政策的政策性保險企業,依法具備法人資格。其主體模式應為國有獨資公司,下設的分公司各具法人資格,其再下設的經營代辦處不具備法人資格。經營目標是貫徹執行國家支農政策,不以營利為目的,僅保本或微利經營。該觀點還認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制農業保險模式雖具有諸多優點,但需要重新構建全國性的農業生產合作體系,涉及現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全面制度變遷,成本太大,不宜作為現階段在全國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模式,但可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試點與局部推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也具有優勢,但要求政府必須有強大的財政能力長期負擔大量的財政補貼,而在現階段,政府財政無此能力。

很多學者對相互制保險進行了研究,都認為相互制保險是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性選擇,具有廣闊發展前景。

總體來看,雖然具體建議不同,但大多數學者主張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應是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由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組成;但對以哪種(些)組織形式為主,尚未形成一致意見。

六、關于保險標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農業保險的標的可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作物。如小麥、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瓜果等;二是對城鄉居民生活意義重大的主要養殖禽畜,包括豬、牛、羊、雞、鴨等;三是主要水產養殖,如淡水和海水養魚、蝦、蟹、海帶等;四是從事海洋捕撈的漁民的小型漁船和漁民人身傷亡。可以允許各省(區、市)自主確定農業保險發展的重點區域。

第二種觀點主張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目的、原則和政府的財務來確定保險標的范圍: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確定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應堅持基本保障、量力而行和保障糧食安全的原則,根據以上補貼順序,當前可重點考慮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四類作物提供保費補貼,然后再逐步擴展到棉花、奶牛、生豬和肉牛等標的。

第三種觀點主張劃分和界定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標的范圍??蓪⒂嘘P小麥、水稻、玉米、棉花、豬和奶牛等列入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他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均列入二級政策性保險。

七、關于保障水平

多數學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當前的農民投保能力和財政補貼能力,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的保障金額應以立足維持農民基本再生產能力為基礎,保險金額以直接物化成本為依據較為適宜。

八、關于承保風險

學者們認為主要承保農林牧漁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的初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其中,農作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干旱、洪水、雨澇、臺風、冰雹、霜凍、低溫、泥石流等重大災害風險;飼養動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一般性非傳染性河傳染性疾病風險(可將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作為除外風險,國家對此另有規定)。不宜考慮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

九、關于財政補貼

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政府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險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由財政逐年出資金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補貼問題涉及補多少、補給誰、如何補等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對待。有學者認為“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不可取。

有的學者認為,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應有所區別。對于國家和地方政府重點扶持的農業保險項目,由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根據農業經濟發展的重點、政策以及財政的支持能力確定。中央財政對風險費率進行補貼,地方財政對管理費用進行補貼。政府保留對重點扶持農業保險項目調整的權力,以防止財政負擔的加重。除了國家和省級政府給予經濟支持外,各地方政府(包括縣、區、市和鄉政府)也要根據自身的經濟和財力狀況,向農業保險提供補貼,以進一步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梢詫⒃瓉淼霓r村救災基金部分轉化為農業保險發展補貼資金。

有的學者主張,在保費的補貼標準上,對不同的投保主體(如全職農民與兼業農民、女性農民與男性農民、集體投保的農民與個人投保的農民)實行不同的保費補助標準;對不同的保險標的實行不同的保費補貼標準。

有的學者提出由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為各地的分支機構或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補貼,包括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對法定保險項目必須進行補貼,其余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視險種而定。

有的學者在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劃分為一級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礎上,提出對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都進行補貼,對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則均不提供補貼。

十、關于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

對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如何處理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關系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多數學者傾向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規定強制保險,當然具體規定的方式、涉及保險標的的范圍等還可以繼續討論。

劉京生認為不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其理由,一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明確規定自愿投保的原則,強制保險違反了該原則,沒有法律的支持;二是從可實現的角度來分析,因為農業保險的監督手段不完善,強制保險無法實施。他認為如果沒有好的體制,即使將農業保險通過立法強制投保,也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業保險的發展問題。

庹國柱、王國軍則認為我國應該實行強制保險,首先是擔心自愿保險參與率過低,只有強制才能保證參與率;其次認為《保險法》是不構成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約束的;再次是認為強制保險有諸多的“好處”:避免逆向選擇、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解決交易費用過高等。庹國柱和朱俊生進而認為,強制保險可能防范投保人的逆向選擇,但有可能帶來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只有給農業保險足夠的補貼,強制投保才具有可以自我實施的合法性。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能在一定范圍內可控,才可以考慮選擇強制投保來抑制逆向選擇以及實現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問題。

有學者認為應該實施“誘導型”強制,即有條件的強制,把強制保險和我國當前的一些惠農政策相掛鉤,例如直接補貼、農業貸款和農業技術服務。

有的學者主張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特定時期的農業產業政策目標,依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和基礎性農產品實行強制

保險,其他農產品則實行自愿保險??山梃b國外的經驗,將法定農業保險與農業生產信貸結合起來。

十一、關于農業保險合同

有學者設計了中國農作物保險示范合同,內容包括:術語和條件、法律條款、可保風險、保險范圍、未播種土地保險索賠表填寫的最后期限、未播種土地延遲索賠處罰、收獲產量報告、索賠訴訟、記錄與合同防范等。

牛新中提出制定農業保險條款的原則:合法性、科學性、社會性、保本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條款內容應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直觀性強,便于農民識記。

有的學者認為農業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保險人(保險公司)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4、保險責任和責任負責。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與金額。7、保險費的支付辦法。8、保險金的給付辦法。9、違約責任。10、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日期。合同簽訂后,應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

有的學者認為,在農業保險合同部分,可以參照《合同法》規定保險合同原則上應該具備的條款,以及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效力終止細節。保險合同應著力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農民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范圍以及其他具體事宜。同時,規定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扣除其相應的手續費和已經承保期間的保費;保險人不得享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農民具有欺詐、虛假理賠等情節。對于理賠,該學者建議建立集中理賠模式,即靈活地劃定某一轄區的農戶集體提出理賠要求,并由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統一評估、集中賠付;規定農民理賠請求的期限以及保險公司調查、核算以及賠付的期限,以體現效率。

十二、關于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結構

許多學者提出了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和所應規定的內容,對今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溫鐵軍認為,農業保險立法要確定保障的對象,即是對那些少數進入農業的公司提供保險,還是面對2億高度分散的小農戶,還是主要對農村中的各種合作組織,要以政府的保險政策推進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還提出了立法所應涵蓋的主要內容。涵蓋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職能作用、經營主體資格、農民的參與方式、保險雙方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方面。

第二種觀點提出,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應包含以下內容:總則、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組建農業保險合作社、承保范圍和費率負擔、再保險和手續費返還、稅收減免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業保險準備基金、農業風險管理基金和優惠貸款、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監督管理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的內容應主要包括: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投保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采取多種組織形式、政府的具體支持方式(稅收優惠、經營費用補貼、鼓勵自主投保)、保險人的責任和權利、投保人的責任和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巨災風險基金、再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的監管等。

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法內容不能面面俱到,能解決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就行;立法應著重解決政策扶持問題,包括國家給予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費補貼,并承擔巨災風險損失;還應明確相關部委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責與分工問題。

第五種觀點認為立法的內容,一是要明確農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法律地位,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中的領導、支持的職能與作用。二是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機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主要職能是對各地開展的農業保險提供巨災分保和再保險扶持。三是明確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四是明確政府補貼和農民的投保方式、保費交納比例;農業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設立程序、初始資本數額和籌資方式、準備金的提存及運用、業務范圍、再保險,以及保險金額、費率的確定、賠償辦法、財務會計核算、精算等制度要點。五是鼓勵和支持在農村建立各級各類行業性的農業保險互助會。

第六種觀點建議,為了使法律具備可操作性,應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以下制度:集體投保制度,保險費率差別制度,保費補貼區分制度,保費獎勵制度,農業再保險制度,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與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民間合作組織的辦公費使用制度,對于經過批準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法律應當允許其搞混業經營。

第七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確定農業保險為政策性法定保險。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并用的經營模式,都享受政府補貼和再補貼。建立再保險機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必須建立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關系。中國再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方式,代行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職能。

第八種觀點主張應規定立法原則、農業巨災保險性質、組織制度安排、保險產品、風險管理、投保方式等內容。

第九種觀點提出,立法模式的構建應當如實反映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諸如組建政府主辦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體系及組織結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以及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立法目標與經營原則的確定、再保險體制的建立、政府財政補貼的范圍和額度、免稅優待的明確化等。并應當確定為與現行《保險法》相并列的法律層面,立法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以《農業保險法》命名的專門性法律,不宜將農業災害財政救濟等內容包含進去。

第十種觀點認為,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應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農業保險立法要緊跟當地農業保險發展需要,不同階段和地區的實施細則要有所差異,避免不同生產力水平和地理環境下的農業保險都一個樣。

第十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可分為六個部分:總則、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

有的學者研究了地方性農業保險立法的問題,提出《寧波市農業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立法目的、保障原則、管理機構、適用范圍、運作方式、保險范圍和品種、財政補貼和政策扶持、參保對象與方式等內容。

篇10

在籌措資金方面,新制度強調的是由職工以及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職工醫療保險費用,選用的是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首先從個人賬戶中支出醫療費用,用完個人賬戶之后,職工先進行自付,當超出一定的比例之后,就由社會統籌賬戶進行支付,然而個人依然還需要對一定的比例進行承擔,其中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屬于職工所有的,只可以??顚S茫@樣有利于進一步強化醫、藥分離的管理制度。和原來的公費醫療相比較而言,這種制度顯然更能體現現代效率和公平的觀念[3]。這一制度在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對西方各國的制度特點以及不同經驗進行了借鑒,因此具有一定的探索性與創新性,但是難以避免的是在實踐中,其也會出現問題:(1)建立和管理個人醫療賬戶方面,因為其是根據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的,而且還和年齡等因素相關,所以具體操作比較復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當前的管理狀況還難以對其形成完全的滿足。(2)大量的基礎工作執行難度較高。(3)企業如果難以取得良好的效益,那么就難以為職工支付保險費,難以保障職工的利益。(4)醫療機構還不具備完善的補償機制。國家應該加大對其的投入資金。(5)對醫藥行業應給予治理,對價格進行控制,考慮到國計民生,當前主要應該重點調控藥品的銷售環節。

二、結合經濟分析討論醫療保險的本質

保險從表面上看來是由保險人提供的,投保人只需要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將風險轉嫁到保險人的身上。然而實際情況是,保險是通過在投保人之間將風險分散從而對人們轉嫁風險的要求形成滿足。因此,保險的本質其實就是將風險分散于投保人之間,從而達到補償損失的作用。這里值得探討的是,假如個人都是厭惡風險的,并且是相互獨立的,這種情況下,保險由誰提供?可以發揮想象,投保人不斷增加,只要可以在公平精算費率P*=的前提下對保險費進行籌集,那么投保人群體內部能夠將個別投保人的損失補償問題加以解決。只要有夠多的投保人,作為一個整體的投保人,只是和其整體內的期望損失相關,與個體投保人對風險的厭惡程度是沒有相關性的。因此,人們認為,保險人就是組織個體并對保險費施加管理的組織或者是個人。所以,實質上,保險人就是借助以上的保險原理將保險產品提供給廣大群眾的。然而保險供給者最為理想的狀態就是處于風險中立的位置。這樣一來就可以結合上述的原理對醫療保險的攻擊進行分析了。根據提供人的不同,可以將醫療保險氛圍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以及自保這三種形式。其都是借助保險原理將風險分散在投保人之間,最終達到補償損失的效果。首先是社會保險。這種保險的提供者是政府,政府在組織個體方面具有足夠的強制力,所以可以將政府視為風險中立的保險人。但是,很多人并不覺得政府提供的是最優的保險。原因在于政府是為了解決自身的風險才將個體組織起來的,政府促使整個國家實現最大化的效用,而并非促使個體實現最大化的效用。換言之,因為政府擁有足夠的強制力,所以并不會在意個體是否實現效用最大化,它的主要和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促使國家資源達到最高的利用率。因此,實際上,政府的保險有可能堅持了公平原則,然而不一定是最好的。其次是商業保險。這種保險的提供者是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存在著區別,商業保險堅持的是自愿原則,如果保險公司想要將大量的投保人集聚起來,那么就只能借助契約來吸引人。換句話說就是,商業保險公司一定要保證提高個體效用的基礎上,才能夠促使公司的效用得到提高,為了能夠充分地吸引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一定要具備完善的銷售體系和足夠的資本。最后是自保。這種保險的提供者通常都是大型企業。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其和社會保險是相同的,企業提供自保的目的在于要實現最大化的企業整體效用。而企業范圍內也一定要對個體之間的風險轉移形成依靠。根據上述分析可知,這三種保險方式都具備自己各自的優勢,都難以互相取代,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將三者結合起來運用,當前我國就是才用這種方法為廣大群眾提供醫療保險的。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