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范文

時間:2023-12-25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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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險和保險的區別

篇1

1、屬性不同:商業醫療保險是屬于社保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來保障人們的健康;而社保中的醫療保險是屬于一種基本醫療保障。

2、主體不同:商業醫療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而社保則是由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運營管理的。

3、實施方式不同:商業醫療保險是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投保的;而社保則是具有強制性的。

4、保障功能不同:商業醫療保險主要保障的是醫療方面;而社保除了具有醫療保障之外,還有養老、生育、失業等多種保障。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那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有何區別?中國實施最廣泛的強制險——交通強制險(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險在適用中又應如何區分呢?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詳細回答。

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的區別

首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的立法意圖不同,現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實現強制險的立法目的。我國《保險法》是在世界保險業和保險法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保險法具有世界性。從西方國家保險業發展之初至今,無不遵循“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理念,所以保險是在這一理念基礎上的一種風險分散制度,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險,分散損失,根本目的是團體共濟,我國《保險法》也是建立在這一根本原理之上的。就責任保險而言,由于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需要在其財產中做出部分支出,這樣就會導致被保險人責任財產的減少,為了彌補這種減少的損失,產生了責任保險制度,這也是為什么將責任保險歸類于財產保險的原因??梢娯熑伪kU實際上是以被保險人全部責任財產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立法目的在于實現被保險人責任財產的平衡。雖然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第三者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要受到保險合同的制約,具有事后賠償的性質,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副產品。強制保險又被稱為法定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強制建立的保險關系,要求特定范圍內的任何標的都必須參加保險。它是國家從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強權實施的一項保護保險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制度。國家負有處理社會問題的職責,就利用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模式創造了解決社會問題機制。為了維持這種機制的繼續發揮作用,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法定賠償義務的同時,往往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所以,強制保險解決的是社會問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雖然也因保險的而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但這種受益是在受害第三人的損失得到保險賠償之后的責任免除,來源于立法強制,具有先行賠付的性質,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是強制保險的副產品。所以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的第三人,不在于維持被保險人財產的平衡。

其次,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投保人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其基本適用合同法的相關原則及規定,與強制險區別最大的一點就是遵循合同自愿原則和適用合同相對性的規定。商業第三者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投保,保險公司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承保,還可以設定眾多的責任免除條款和繁瑣的理賠程序,保險公司也必須根據合同相對性來行使追償權利和賠付義務。而強制險則是由國家法律強制規定一定社會范圍以內的人必須購買,最重要的一點是,其通過特別法的方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非合同相對方的受害者一方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索賠,免去了索賠的繁瑣程序,減低了索賠失敗的機率,從最大限度內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為維護自身日后的利益安全,購買商業保險時首先要了解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因為其是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來行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是一把雙刃劍,只有謹慎使用,才會給自己帶來利益,稍有不慎,就會掉進微妙的法律風險之中。

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通強制險的區別適用

2006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正式實施,我國的第一個關于強制險的專門法律條文誕生。每一個新生的法律都是稚嫩卻又意義重大的,因為其對以后相關法律的制定具有重大的參考和借鑒意義,因此,通過對現有相關法律的比較分析,不僅對適用法律有指導意義,也對以后的立法工作有參考借鑒意義。

第一,兩者的強制性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根據保險法第11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交強險是每輛機動車都必須購買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購買。值得指出的是,如果當事人既購買了交強險也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其可否獲得兩份保險賠償金呢?現在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第41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根據《交強險條例》第45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字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由此可見,《交強險條例》只是明確規定每輛機動車必須購買交強險,已購買商業第三者險的允許其待保險期滿再投保交強險,條例里規定的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并不是選擇關系,而是一種過渡關系,是立法者的人性化考慮,并沒有禁止機動車重復保險。綜上所述,當事人既購買了交強險又購買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只要其把該情況告知了保險人,保險價值在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之內,就完全可以獲得兩份賠償金。

第二,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31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向根據保險法第45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梢钥闯觯虡I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不同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北緱l是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4)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購買的是交強險,屬于上述“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屬于共同訴訟的范疇,到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時就可以列肇事者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但如果當事人只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那么受害人與肇事者是一個法律關系,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又是另一個法律關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是不能合并審理的,因此,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話,只能在肇事者以后,其財產不能足額賠償給受害者的情況下,再另行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38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這個條文可以理解為當投保人有相應的違法行為時,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該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往往會多加一些免責條款,投保人務必仔細閱讀,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索賠期限不同?!督粡婋U條例》第29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適用民事訴訟法2年的訴訟時效。這也明顯反映出強制險社會本位的立法意圖,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

第五,賠償的原則不同。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是按照過錯責任來確定保險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具體的賠償方式保險合同中有具體約定,且其賠償不區分人傷還是物損,均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的大小來承擔賠償的多少;而“交強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按照無過錯的原則確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而是依據法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原來的6萬元調整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三、法律思考

無庸置疑,強制險的實施更有利于保護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秩序,是現代國家發展的必備武器,《交強險條例》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其產生的良好社會效果是全國人有目共睹的。再看我國的另一個強制險——社會保險。根據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綜上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每位勞動者必須購買的保險,但為什么從1995年實施至今,社會保險的全面推行仍然舉步維艱呢?阻礙社保產生良好社會效益的因素何在呢?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在全社會范圍內,社會保險未普及的層面主要在于中小企業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據有關媒體的深入調查可知,農民工由于無力在城市購買房屋定居,他們農閑時進城務工,農忙時回家務農,隨意性和流動性很大。這類現象在建筑、酒店和餐飲行業表現尤為突出。而養老保險又不能跨地區轉移接續。也就是說,當這些農民工返回家鄉或者到另一個地方就業時,曾經繳納的養老保險不能取出來,企業當初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能隨農民工的轉移而轉移到另一地,等于這部分保險費用白交了。因此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大受影響。再者,即便不是農民工,很多中小企業在剛剛起步階段,周轉資金不充裕,為追求眼前利益,往往不愿意也難以承受給勞動者購買社保,這部分資金挪作他用往往能給他們解決燃眉之急。勞動者一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交納社會保險,因為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為上述的原因,農民工不愿參保,中小企業勞動者為保工作寧愿不參保,所以也就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造成中小企業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這是連鎖反應。這種現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使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必須從根源上解決。而解決的辦法就是建立中小企業扶助計劃和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最重要的是實現養老保險的跨區接續。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工所繳的養老保險不白繳,才能讓保護勞動者的法律真正實現其立法初衷。養老保險全國轉移接續方案急需出臺。

篇3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障;關系

社會保障是市場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產物。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是德國,而美國在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這一概念,之后國際勞工組織在1944年發表了著名的《費城宣言》,其提出了擴大社會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會保障這個概念便被廣泛使用。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大部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已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經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得長期努力,我國已經建立了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商業保險就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機構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風險發生后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商業保險是保險企業以商業化或市場化為原則而經營的一種風險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盈利,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則是企業,所以說商業保險所追求的是企業的獲利與投資者的收益。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的概念

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所以說,商業保險是通過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者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的一種風險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險與財產險兩部分。人身險則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等;財產保險則由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等構成。商業保險是一種企業或市場行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國家依法面向全體公民實施的、具有經濟福利性質的各項保障措施的統稱,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手段為解決社會問題或實現特定政治目標而實施的重大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人民幸福的一種保障機制。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社會性保障措施構成。我國正處于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說是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初建的歷史階段,在著手實施的同時應注意吸取發達國家高福利的經驗教訓及我國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口老齡化加快的現狀。即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正處于兩難的境地:既要發展,又要適應市場經濟和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所以應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相互促進、相互借鑒吸收。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險上,是公民養老、減輕社會負擔所必須的。而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分歧也主要幾種在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上。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原我國保險學會會長許滌新曾指出:“把社會保險同商業性質的金融保險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包辦社會保險工作的主張,至少是一種對金融保險事業的性質的誤解”。[1]從經濟的角度講,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過程,是調節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為了效率,第二次分配便是為了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公平。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一種經濟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樂業的有效制度。現代的社會保障體系除了必要的扶貧救濟以外,還應提供更為廣泛的保障與福利,已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商業保險則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保險企業以盈利為目的,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之間建立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來約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商業保險是雙方自愿投保,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會保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

社會保障的建立關系我國整個國家是否能夠持續發展、國民經濟是否能夠穩步提高和社會能否安定有序。而商業保險的目的則是為了獲取利益,以實現經濟效益為目的,是一種經營行為,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發生時給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適當經濟補償。因此,學理上有這樣一種觀點:“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

因此,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加大社會保險的推行,同時,注重發揮商業保險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穩定。

三、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相輔相成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是一種互為補充的關系。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互補關系主要體現在承保對象、業務范圍、補償水平等方面。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目前承保的對象主要是城鎮企業職工,部分私營企業和農民都沒有參保,養老保險覆蓋的人群較少,其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公民的的保險待遇水平也不高。這樣,對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來說,他們就會選擇商業保險來進行有益補充。

作為一種補充作用,商業保險對那些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的公民提供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風險保障,使其獲得了與已經參加社會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風險保障待遇,解除了大多數公民對意外傷害風險和養老問題的后顧之憂。當社會保障水平因我國經濟實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時,商業保險則可以放大整個保險資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險別,使的被保險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進一步的增加福利。(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學院)

參考文獻:

[1] 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載于《人民日報》,2009年2月;

[2] 羅三秀:《壽險公司團險業務增長疲勞,國壽平安或尋求新渠道》,載于《證券日報》,2009年5月;

篇4

目前,我國已經步入到了老年化的階段中,養老金的發展也面臨著替代率低的巨大壓力。人口預期壽命的不斷提高以及養老金剛性的增強導致我國的養老金正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在2015年,我國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經達到了14.9%,預測在2020年將達到19.3%,2050年將達到38.6%。在這段發展過程中,我國的青壯年勞動力將會隨之大幅度下降。通過表1中的數據可知,人口老齡化與經濟轉型速度的加快讓我國的失業率正在持續提高,為了讓社?;鸬氖杖肱c支出可以保持在平衡狀態,針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中國的經濟將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仍然滿足艾倫條件,因此需要考慮將現收現支制度逐漸的朝部分基金制度轉變。此外,企業年金對于我國居民的養老保障來說同樣也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了能夠加快其發展速度,國家人社部曾專門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然而,截至2014年,國內已經享有企業年金的人數為2300萬人次,僅占據了參保人數的6.7%。面臨著居高不下的社會保險費率,導致很多企業都陷入到了不堪重負的尷尬境地,商業保險已經如同離弦之箭一般進入到了蓄勢待發的狀態。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別與關聯

2.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概述

簡單一些解釋,社會保險面向那些失去勞動力、暫時離開勞動崗位、因健康問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人群。社會保險是由政府部門提供的,在社會中某個群體的稅收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為社會保險的儲備基金,當達到社會保險的發放原則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從中得到損失補償。更加直白一些解釋,社會保險本身是一種在分配制度,它存在的意義就是提高社會環境的穩定性,從而為老年群體、病患群體、孕婦群體、傷殘群體、失業群體來提供生活保障。商業保險所指的即為通過簽訂運行合同來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盈利類保險。商業保險是由專門的保險公司所負責經營的,保險當事人需要同保險公司自愿締結合同關系,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內容來完成保險費用的支付與賠付。被保險者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投保費用,保險公司則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意外事故來承擔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2.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相同點

首先,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均具有分攤損失的財務功能,均以概率論和大數據法則作為基礎的費率制定原則,并且采用建立保險基金的方式來為財產賠付提供資金支持;其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均可被劃分到社會保障機制的范疇中,均具備了穩定社會環境的作用;最后,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都具有著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特點。

2.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別

首先,保險賠付水平的區別。社會保險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根據投保人所支付的投保費用來決定保障的層次水平。其次,經營模式的區別。社會保險是由國家政府部門所負責經營,具有著壟斷性特點,并且不以盈利為經營目的;商業保險是由私人企業所負責經營,其經營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再次,投保方式的區別。社會保險的投保費用是由企業、政府以及個人來共同繳納,其中國家政府占據了主要的部分;商業保險的投保費用需要由投保人全權負責,其中還包括了保險公司的服務與管理費用。最后,業務范圍的區別。社會保險的服務對象為人;商業保險在保障人的處置上還會兼顧財產上的損失。

2.4兩者之間互相補充

首先,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通過上文中的介紹可知,商業保險所面向的是達到投保能力水準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的面向的保險人群卻十分廣泛。基于此,針對那些沒有能力投保商業保險的人群來說,社會保險可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在社會中存在著一部分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以他們的財力來說,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過低,而商業保險則可以為高收入人群提供養老保險、財產保險、意外保險等多項選擇。

3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所帶來的影響

在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歷程后,社會保險開始顯現出了對商業保險的影響,并且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制約了商業保險在國內的快速發展。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國家政府所能夠為民眾所提供的服務水平開始變得越來越高,出于對國家的信任,絕大多數的民眾都會選擇投保社會保險,并且將其作為一項“必備選擇”。在此種形式下,商業保險的市場就被占據了較大的份額,此種“一邊倒”式的狀態會隨著社會保險的改革而出現變化。目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職工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制度正在隨著職業年金而不斷的創新發展,國家政府也在積極地落實更加公平且成熟的政策。尤其是在對養老保險金進行繳納的過程中,應當盡快實現社會成員的統一化管理,結合社會的發展現狀來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繳納制度做出適當的調整,從根本上完善基層職工所應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伴隨著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也會在未來得到更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大致可分為職工醫療與醫療救助兩種,同時還在不斷地朝向職工醫保結合城鄉居民醫保的方向所發展,確保每一位社會成員均可以享受到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避免重復參保現象的出現,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為此,國家政府應當在深入分析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基礎上,加大對社會醫保的關注力度,盡可能提高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通過此種方式來提高我國醫療保險的整體水平。近年來,我國農民工群體的工傷賠付水平出現了明顯的提高,在無形當中推動了人身意外保險的快速發展。通過對現行的制度內容進行分析后可知,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均可以被列入到享受工傷保險的范圍內,為了在現有的基礎之上促進商業保險的高速發展,國家政府需要盡快建立有關于農民群體的工傷保障機制。

4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統籌發展的措施建議

4.1深化發展認識,強化宣傳

社會保險同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由于社會保險是由國家政府所負責的一項非盈利行為,因此它只能夠解決被保險人的最基本需求,而商業保險是帶有盈利性質的市場行為,因此它可以滿足于基本保險以外的更高需求。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分析,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商業保險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地位,平衡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關系,改變以往守舊派的管理模式,為商業保險的良好發展創造出有利條件,將商業保險同社會保險的體系建設合二為一;另一方面,國家政府還要進一步加大對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媒體、報紙媒體以及網絡媒體來讓社會民眾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從保險部門的角度來分析,行業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去積極的學習有關于保險業務的政策內容,積極地投身到利國利民的保險事業當中。在日后的工作中,保險從業人員應當站在百姓群眾的角度來思考問題,打消掉民眾對于商業保險所抱有的疑慮心理,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業務糾紛,在國家政府部門的支持下提高民眾對保險產品的信任度。

4.2重視頂層設計

在社會保險的改革背景下,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統籌發展是一項內容復雜且困難重重的系統化工程。如果想要讓這一偉大任務得以順利的完成,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環節即為將最頂層的制度內容合理化的設計出來。首先,國家政府部門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跨組織、跨領導的協調機構,以此來全面加強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協調性;其次,政府部門需要結合當前的社會保險改革現狀來制定出明確的評價標準,進一步加大對參加社會保險改革活動的商業保險企業的監管力度,同時將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化管理制度建立起來;最后,國家政府應當在現有的基礎上對法律制度中社會基本保險的界限進行明確,政府部門所負責的只是有關于基本生活的保險內容,而對于補充類保險而言,則應當根據當前的市場環境來進行商業化運作,以此來達到國家政府、保險公司以及參保個人之間的利益共贏。

4.3加大對險種的開發力度

筆者認為,嶄新的發展空間與發展機遇需要由符合當前市場需求的嶄新險種來承接,在最近幾年來,國內的各大保險公司雖然都在不斷的創新自身的保險種類與服務內容,然而卻仍然趕不上社會需求的快速轉變,有很多有價值的保險資源尚未被開發出來。歸根結底來看,形成此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即為體制機制的落后。在過去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國內的保險公司雖然得到了很多的發展機遇,但是仍然缺少一套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仍然選擇將管理權力集中交由總部管理,導致一些地方上的保險機構淪為了單一化的銷售部門,大幅度降低了保險業務的服務水準。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的經濟發展態勢良好,民營企業在經濟體系中占據了非常高的份額,其人口特征同其他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很多的不同之處。然而,浙江地區內的多數保險公司所采用的仍然是總部統一制定的費率、賠付政策以及賠付標準等,導致很多保險客戶都得不到滿意的賠付結果,將大量的保險產品都滯銷在浙江地區的保險機構中?;诖朔N情況,地方政府應當對現有的政策制度作出適當的調整,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在浙江本地的職權范圍,確保他們所提供的保險服務可以更好地貼合本地人的保險需求;其次,保險公司也要考慮對原有的考核機制作出整改,提高基層銷售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針對那些銷售業績較高且表現優異的保險業務員要給予應有的獎勵,以此來調動起保險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最后,要完善保險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根據市場的需求變化來及時更新保險種類。

4.4減少替代率,降低企業的繳費比例

保險企業要充分考慮到替代效應的實際價值,避免保險替代率的持續走高而導致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產生擠出效應。通過對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進行了解后可知,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高于7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會發生變化,合理化的養老保險金三支柱的替代率應為40%、30%、10%。目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達到了40%的標準,處于合理化的范圍內。然而,如果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的補充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進行盲目減少,將會對我國民眾的生活水平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诖耍瑖艺畱敻鶕@一現狀來加快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對補充保險的投入,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啟動對高替代率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過此種做法來擴大我國商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作者:董淼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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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瑩.論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J].天津經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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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將從房產政策下引發的一起案例著手,闡述情勢變更原則的司法解釋、概念區別等,用對比方式,最終得出該房產政策下引發的案例,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及對情勢變更原則應當謹慎適用。

關鍵詞 房產政策 情勢變更原則 不可抗力 商業風險

一、案例介紹

2010年4月16日,吳某和陳某簽訂一份《商品房轉讓定金協議書》。協議約定:陳某將杭州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以92萬元價格轉賣給吳某,定金10萬元,其余房款應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吳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陳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以下簡稱房產政策)出臺,其中規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此后,吳某以“自己非杭州本地居民,無法辦理按揭”為由,要求陳某退還定金,并訴訟至法院。庭審中,爭議焦點集中在:上述政策變化屬于情勢變更抑或商業風險?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司法解釋及概念區別

(一)司法解釋

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明確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概念區別

1.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p>

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存在以下區別:

(1)結果不同。不可抗力的結果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原則的結果是履行合同將對合同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責任承擔不同。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無需承擔相應責任,而因情勢變更原則未能履行合同,責任承擔以風險共擔為原則。

2.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種客觀經濟現象。

情勢變更原則與商業風險存在以下區別:

(1)合同成立的基礎環境是否發生異常變化。在情勢變更原則中,該基礎環境已經發生了異常變動,而商業風險中該基礎環境尚未達到異常變動。

(2)是否可以預見。情勢變更原則具有不可預見性,當事人對情勢變更原則的發生沒有過錯,在當事人盡到最大注意義務的情形下仍不可避免。而商業風險具有可預見性,當事人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將來可能發生商業風險,當事人主觀認識存在過錯。

(3)責任承擔不同。情勢變更原則中風險分擔,而商業風險中則以風險自負為原則。

三、分析與觀點

(1)上述案例中的合同,買賣雙方自愿訂立,且亦是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生效后,房產政策,買方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才使得合同履行發生障礙。

(2)在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出賣人以轉移房屋所有權及交付房屋為重要合同義務,而買受人以支付房款為重要合同義務。至于房款能否依約交納,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對自身的購房能力進行全面評估。而在買受人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來支付購房款的情形下,在借款合同簽訂前,買受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尚處于合同磋商階段,縱觀我國的金融借貸,即使房產政策未出臺,其本身亦存在商業風險;在買受人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時,雙方形成借款法律關系,其屬于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之外的法律關系。除非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進一步明確“在未能取得銀行借款的情況下,合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狈駝t,筆者認為若僅通過 “余款通過商業按揭”的約定來讓出賣人承擔不利后果,對出賣人顯失公平,以出賣人的不公平來換取買受人的公平,不符合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本意及適用條件。

(3)買受人支付房款是貨幣之債,房產政策只是讓買受人在付款方式和付款成本上發生變化,其并不必然導致給付不能,買受人完全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實現其合同目的。除非買受人能舉證證明因該等支付已經窮盡一切現有可能的方法,經濟上絕對的履行不能,譬如支付后將導致破產等。從保證公平正義出發,方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4)因房價居高不下,宏觀政策調控房價的呼聲已經很高,在此等房地產市場環境下,筆者認為作為買受人對此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的。

篇6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 社會保障 中國

人生一世,最寶貴的是生命,但沒有健康,其他的又何從談起呢?健康保險在中國該如何發展,成為每個人思考的問題。筆者針對當前中國健康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發展健康險的一些建議。

    一、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保險業發展迅速,保費收人以超過30%的速度增長。與此相反,商業健康保險業從建國到醫療體制改革之前,幾乎處于停滯狀態,在醫療改革之后,才開始緩慢發展,但總體水平遠遠落后于廣大群眾的需求??偟膩碚f,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健康保險品種單一,覆蓋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的《健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草擬)的討論稿中寫到:“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或給付的一種保險?!边@在中國是首次對健康保險的概念和業務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文件中還寫到:“健康保險具體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人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目前在中國保險市場上健康保險產品的種類主要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而失能收人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在國內保險市場上幾乎還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費醫療面日益窄小,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群體范圍擴大,同時對醫院有關數據和全社會的患病的概率難以掌握,給保險費率的精確計算帶來一定的難度。此外,藥品的價格普遍較高,隨著醫藥科學的不斷進步,檢測手段日益改進,帶來昂貴的醫療費用,使商業保險望而卻步。盡管這幾年保險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險種,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對覆蓋面較大的疾病險種還顯得蒼白無力。另外,因為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及中國的家庭結構倒置,護理保險在中國的發展前景非常好,但要發展起來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對于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大部分業內人士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發展這種險種的難度很大,主要障礙是缺乏社會誠信體系,保險公司很難控制風險。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1—7月份,我國健康保險保費收人148億元,只占到同期壽險保費收人的8 . 9 % ; 2000年我國衛生總費用4764億元,商業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賠付額為12.9億元,僅占全國衛生總費用支出的0. 2%,我國健康保險覆蓋面之窄是顯而易見的。

    2.沒有專門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看,沒有明確界定健康保險業務的性質。200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边@一規定改變了原來健康保險業務只能由人身保險公司經營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健康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的差異。但是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蔽覈侗kU法》仍將健康保險歸為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業務的一些基本原則如補償原則、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在法律上仍不適用于健康保險業務,但實際上,健康保險區別于壽險,它比壽險更復雜,在理賠、定價、受益等方面要考慮的因素較多,而在某些方面卻與財產保險有相似之處。

    其次,從國內經營情況看,目前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公司,大都是經營壽險業務的公司,由于對健康保險在風險本質、精算方法、管理技術、服務內容等方面與壽險業務的差異性認識不足,從而在經營行為上表現出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險需求缺乏認真研究,不下功夫開發健康保險的風險控制技術,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險的管理體系和專業人才隊伍,而是沿用壽險的經營模式和方法在經營健康保險,在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創新。從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營上看,壽險與健康保險不能或很少混業經營,有的國家將健康保險劃為保險業的第三產業,在經營中與壽險和財險都區別開來,在精算上要考慮健康保險的長期和短期收益、穩定及波動程度,還有設計的復雜程度。因此,健康保險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獨特領域,應有專門的健康保險公司來獨立經營。

    3.缺乏有效的風險管控體系

    長期以來,由于公費醫療、勞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屬、醫生搭車,國家買單”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險人很難被帶進商業保險的消費中來。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成為擁有共同利益的行為主體,使得保險機構的費用控制很是被動。在健康保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著最明顯的信息不對稱,被保險人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往往比保險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購買健康保險,這樣就會產生逆選擇風險,保險公司在核保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嚴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也經常在健康保險中出現,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險中,更有甚者,被保險人與醫生串通一氣共同來欺騙保險公司以詐取巨額保險金。同時由于缺乏對疾病的專業知識和醫療技術壁壘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醫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選擇,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這樣肯定會導致不必要的高額檢查項目、大處方的出現,而且,由于醫療服務在我國已有多年的發展歷史,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機構和技術上的發展相對于商業保險來講遠遠超前,醫院有對醫療消費抉擇的壟斷權,而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很難介入到醫療服務當中,對醫療費用加以監督和限制。

    4.商業健康保險在社會醫療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確,社會大眾對商業健康保險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偏差,風險防范意識和健康保障意識還不強。

    商業健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重要組成部分,缺乏相應的制度保證。保險公司在承保、理賠核算等經營過程中缺乏以應有的法律規章進行自我保護和規范,有些人可能認為商業健康保險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展過程中,各地的執行標準也不完全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程度,主管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異,這種不統一為經營健康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帶來了困難。

篇7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現狀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以下簡稱房貸保險)是指在運用住房資金過程中為消除抵押貸款風險,最大限度降低呆壞賬的發生,保障抵押權益實現而建立的一種與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相配套的補充制度。其風險轉移和損失賠償機制緩解了住房抵押貸款授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因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風險,有力地推進了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繁榮。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與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規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至今仍無一部法規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適當的安排。在實踐中,作為住房抵押貸款下的強制要求,購房者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頗多怨言,如保險責任的實際承擔期限短于合同規定的保險期限;保險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購房者花錢買房買保險,在貸款保險合同中卻不是受益人等。

近幾年,房貸保險有了一些喜人的變化,并逐步趨于合理化。從2001年6月開始,杭州各大保險公司先后調整了房貸保險的保險費率和責任范圍,保費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實行新的房貸保險,不僅保險費率有所下調,而且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了還貸保證險。隨后武漢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調整房貸保險,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總房價來投保,也可以按照貸款金額來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有不少改進之處:其一,拓展了保險公司對購房者(被保險人)的保證責任;其二,保費雖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費的情況下,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其三,投保金額由過去按全部房價計算改為按貸款余額計算;其四,改變了以往保費自貸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險責任從滯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擔的不合理做法,保險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止;其五,在理賠方式上,改變了以前基于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在借款范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償。2002年底,杭州市商業銀行與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貸保險,明確保險費以“貸款余額”計算,并在財產損失險之外增加入壽險內容——如果貸款人因意外死亡或傷殘,其家庭成員無力還貸,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責任??偟目磥?,我國房貸保險各地做法不一,觀念上與實踐上均有不少誤區,亟待規范。

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律關系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房貸保險是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基礎上的無奈選擇,是以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及其利益為基點的,對購房者與保險公司都有不公之處。實際上,在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在對貸款人進行正確的資信評估和還貸能力分析的基礎上,以成本與收益權衡的角度合理進行風險管理,是基本上能夠規避風險的。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最大的建設銀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僅為1.35%,這充分說明了房貸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與登記制度的設立,可見我國房貸保險的實質是:商業銀行憑借其自身優勢地位不僅要求借款人作所購住房抵押擔保,還要求借款人進行保險,從而造成了借款人的雙重負擔,而商業銀行則享受著“XX重保險”,以期充分實現貸款安全。

對保險公司來說,房貸保險也有障礙與陷阱。商業銀行在辦理住房抵押貸款時往往為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業務,并從中收取手續費。而這種行為有不少負面影響。首先,貸款行為、抵押行為、房貸保險行為集中于商業銀行,使商業銀行往往忽視對購房者資信狀況的嚴格審查,因為其通過“抵押+保險”方式已幾乎無風險而言。其次,按照現行我國保險兼業管理要求,一家兼業人只能為一家產險公司和一家壽險公司作,目的是為了防止兼業人炒作保險公司。但是實踐中商業銀行多為數家,按照各保險公司所支付手續費的高低和商業銀行合作關系的親疏來決定業務分配比例,而保險公司出于保費考慮,往往提高手續費或進行所謂“公關”,從而加大了經營成本。商業銀行獲得的收益遠大于保監會規定的8%的手續費,竟能達到保費收入的40%—50%。再次,過高的手續費又導致過高的保險費率,從而影響購房者利益;而且由于逆向選擇作用,可能進一步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

我國房貸保險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在觀念與實踐上有相當大的差別。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房貸保險一般由政府提供的房貸保險和私人抵押貸款保險公司提供的房貸保險構成,并以政府的房貸保險為主,帶有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其投保人多為低薪階層。如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退伍軍人事務部提供的房貸保險就具有國家干預性與政策導向。而私人抵押貸款保險公司提供的房貸保險也建立在購房者個人信用體系完善與保險業務市場化運作機制良好的基礎上,并具有費率低、險種多、靈活簡便等特點。相比之下,我國房貸保險以銀行信貸安全為中心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偏差,而且房貸保險各險種法律關系混淆不清。

我國目前的房貸保險大致可分為三類,即財產保險、信用人壽保險和保證保險,雖然各險種已有初步發展,但是其法律關系仍不甚明晰。

財產保險是指為防止由于意外災禍而造成較重的房屋損失而以房屋或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作為抵押物的房產的保全是商業銀行實現抵押權的基礎,當房地產價值減少時,商業銀行就可以根據保險單和抵押協議,憑第一請求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房屋損失和合理施救費用。該險種在賠付過程中,第一受益人應明確為銀行,但以收回貸款未清償余額為限,其余部分還是要支付給投保人的。目前我國房貸保險以這種財產保險為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以房屋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痹趯嵺`中該險種保險責任范圍一般限于火災、爆炸以及暴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保險金額按照實際購房金額計算。這就存在兩個極不合理之處:一是上述第25條中并沒有要求購房者以全部房價投保,而且消費者自己首付的那部分價值并不需要保險,實踐中的做法實是商業銀行濫用其優勢地位的壟斷行為。二是現行房價有近30%是土地使用價格,而土地受損風險幾乎為零,因此以沒有除去土地使用價格的房價投保,顯失公允。

信用人壽保險是維持借款人還貸能力為信用保險,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影響家庭收入,失去部分或全部還貸能力時,以保險金抵付貸款余額,使抵押房地產不致被收回或拍賣。該險種保額每年遞減,以與借款者的貸款本金余額相稱,故又稱“住房抵押貸款減額壽險”。相應地,該險種的保費也是按年繳納,逐年遞減。美國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于1997年就推出了抵押貸款壽險,但實際運作效果不佳,投保者寥寥。

保證保險是還貸的履約保證,由保險公司對購房者提供違約保險。當借款者不能還清本息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融通,或當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對抵押物進行保險。1995年中保蘇州分公司曾開展房貸保證保險業務,后因總公司認為風險太大而停辦。中??偣居?998年曾推出《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條例》,但頗多保留,并要求購房者在辦理保證保險的同時必須購買財產保險,兩保險進行“捆綁”銷售。我國目前的房貸保證險尚屬萌芽,而且與信用人壽險有頗多混淆之處。

以信用人壽險為主的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是有嚴格區別的。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債務或買方信用的保險,屬于信用保險;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保險,屬于保證保險。在西方成熟的房地產金融市場上,商業銀行以購房者的信用為保險標的,以自己為受益人與保險人簽定由于購房者死亡或殘疾不能如期還款時由其賠付相應損失的保險合同,即為信用保險合同,保險費由商業銀行繳納,因為受益人是銀行;銀行可以在出售抵押房產(如在房市低迷、房價大跌時)仍不能收回全部貸款時,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不足部分的賠償。而當購房者以自己的信用為保險標的,以自己為受益人與保險人簽訂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斷而未能如期還貸時由保險人代為償付的保險合同,即為房地產保證保險合同。該合同保險費由購房者繳納,因為受益人是購房者及其家庭成員,從而保證購房者在其收入無著時仍然擁有所購房屋,不至于流離失所,但當購房者收人流恢復后有向保險公司償還所墊付資金的義務。

而目前我國含還貸保證責任的房貸保險是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混合物,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嚴重扭曲。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要求購房者到其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貸信用保險,并明確商業銀行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購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而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出險后尚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商業銀行不交納保費也不作為投保人,但卻得到了信用保險才有的保險賠付;而購房者雖然繳納了屬于保證保險范疇的保險費,而其自身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三、完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相關法規

針對我國房貸保險理念與實踐上的種種偏差,實有必要由人民銀行與保監會聯合制定《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管理辦法》,以對其進行制度重構。而在這部法規中應當合理設定三方面的內容。

(一)導入國家信用,完善險種安排

應當改變我國房貸保險以保障商業銀行信貸安全為中心的理念,將房貸保險看成是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基本一環,更多的將其作為購房者信用的延伸與補充,以合理安排購房者、貸款銀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房貸保險應當具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性質,應當導入國家信用,構建類似西方國家政府保險與商業保險并重的保險機制。適應我國國情,政府的政策性保險機構可主要定位于為中低收入者提供優惠的保險服務,而商業性保險公司則可主要定位于為中高收入者提供系列個性保險。筆者認為,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建立政策性保險公司,由政府財政提供部分初始資金,由其集中管理來實現房貸保險發放的標準化,提高房貸保險的規模效益。同時保監會應加強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管。

而商業性房貸保險的險種安排應當有一個大體的設計。財產險、信用壽險、保證險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特別是對其責任范圍),以體現《保險法》誠實信用、權責對應的基本原則。保證險由于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而尚不能大規模開展,信用人壽險應當是主攻方向之一,而且應當進行險種創新,推出一些具有個性化的綜合險,以適應社會需求。

(二)設立保險準備基金,規范房貸保險業

美國房貸保險行業實力雄厚、經營穩健,這得益于制度上要求保險公司保持設立三個相互獨立的準備基金用于償付保險金:一是意外風險籌備基金,存期不能少于10年,用于隨時可能的災難性損失理賠,保費收入的一半應投入此基金,從而保證了在由于如經濟衰退引起的高風險發生時有足夠的基金償付保險金。二是虧損儲備基金,以防止個人房貸出現拖欠和無力償還債務。該基金的比率因每個人的資信情況、抵押貸款的首期、貸款種類和對房產變化的預期不同而有所差異。三是無收益保險儲備,是保險合同期和扣除意外風險儲備之外的保險費收入,用于支付一般的保險賠償。我國應當要求保險公司設立保險準備基金以規范房貸保險業。

(三)完善房貸保險的基本制度

應當改變目前房貸保險中的不合理做法,完善房貸保險基本制度。

1.房貸保險的選擇權。對于購房者來說,應當享有是否購買房貸保險的選擇權,而不應設立如目前我國對財產險的強制要求,以體現保險自愿的原則,同時要保證購房者對保險公司的選擇權,以實現房貸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秩序。對貸款銀行來說,其應有一定的選擇優質保險公司的優質保險的權利;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也應有根據購房者資信狀況與貸款銀行的貸款質量來決定是否承保的權利,并且還有選擇機構的權利,以避免商業銀行的不當行為。

2.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應當改變目前以房屋總購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做法,而以抵押房屋建筑價格(除去總購置價格中30%以上的土地價格)或購房者貸款余額來確定保險金額,真正做到“有險才?!保S持購房者權益。由于住房貸款的低風險性,我國目前房貸保險的費率為5%。左右,30萬元15年期的貸款應繳保費超過1萬元,顯然過高。對比美國和加拿大等國不到0.5‰的費率,我國實有必要抽樣測算普查數據,用精確的數理統計的方法厘訂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較低的費率。

3.保險期限。在財產險中保險期限應當根據現房抵押貸款與期房抵押貸款區別對待。如果是現房,房貸保險期限應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如果是期房,由于貸款合同訂立與房屋實際交付之間有一兩年的建筑期,因此房貸保險期限應自房屋交付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在信用人壽險與保證險中,則應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至全部還清貸款24時為止。

4.繳費方式與退保規定。應當改變目前財產保險中一次繳清保費的有悖保險原理的做法,各險種繳費均應切實做到“按年收取,每年結算”,以維護投保人利益。這也有利于投保人退保目的的實現。因為如果一次性繳費,購房者提前還貸則有一定的心理損失,從而影響房貸保險業務發展;而且一旦在保險期限內房屋毀損或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理賠后,保險責任終止,投保人實際多繳了其后的保費。因而保險合同應當有提前還貸、房屋毀損,被保險人死亡等退保條款。

篇8

面對這一潛力巨大的市場,保險公司已經明確了方向――進一步細分中端市場。但遺憾的是,目前他們尚未找到明確的細分模型。

2012年的1億元

高端、中端、補充醫保產品的劃分依據為人均(件均)年保費: 12000元以上的為高端產品;2000元至12000元為中端產品;低端產品為2000元以下保費的,通常是補充醫療保險。

為什么說中端保險市場為空白?一組健康險的數據可以很好地說明。

2012年,我國的短期醫療保險市場的保費明細顯示,高端醫療保險市場規模10億元,中端保險市場規模1億元,補充醫療保險市場規模240億元。

數據表明,短期醫療保險市場中,低端的補充醫保占95.8%,高端醫療險占3.8%,而中端醫療險僅占不足0.4%。

波士頓咨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總經理羅英稱,國內市場的醫療保險以壽險公司提供的大病保險產品為主,短期醫療保險市場又以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和高端醫療保險為主。

除了保費的劃分依據外,高中端醫療險產品從承保范圍和服務,以及對于險企的盈利性上,都有不同。

比如,從承保范圍和服務上,高端醫療險產品的保額最高為2000萬元,承保所有門診、急診住院費用,除部分高檔醫院外的所有醫院,包含部分國外就醫支出,增值服務為直付、預約、VIP病房和急診救援等。

中端產品的承保范圍相對高端醫療險產品有所縮小,例如不含高檔/外國醫院,且保額較低。

補充醫療險的承保范圍覆蓋公共醫療保險下的個人現金支持,僅限公共醫療保險指定醫院,大部分涵蓋門診/急診,也有一部分只涵蓋住院費用;通常輔以意外、大病和生育險及住院津貼,無增值服務。

而在盈利性上,高端醫療險產品的賠付率通常在60%-80%,凈利潤率為0-5%;中端產品的賠付率為70%-80%(保險責任含門診),或者60%-70%(保險責任不含門診),凈利潤率0-5%;補充醫療險的賠付率為70%-120%,風險主要來自門診/急診,凈利潤率為負。

2020年的670億元

盡管目前的中端醫療保險市場處于空白狀態,但其發展潛力巨大。羅英認為,這有多重原因。

首先,中端市場客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程度和范圍并不滿意,需要更好的服務和醫療保障。因此,國內消費者對更好的服務、更廣的承保范圍存在日益擴大的升購買需求。同時,健康險價格仍然是主要門檻,中端保險相比高端醫療保險,價格上更能被客戶接受。另外,醫院和保險公司也希望推動收入增長,他們對此的拓展動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中端保險市場的發展。

基于上述分析,羅英預測,國內中端醫療保險市場規模將不斷增長。其中,2011-2015年,中端醫療保險市場規模預計年增長率為138%;2015-2020年,中端市場規模預計年增長將保持在60%。

具體規模上,2011年中國690億元的商業醫療險市場規模,幾乎被補充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瓜分,二者規模分別為320億元、360億元。

到2015年以至2020年,這種情況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變。

2015年,預計商業醫療險市場規模為1350億元,其中,中端市場規模預計為60億元,另外還包括規模20億元的高端市場,規模560億元的補充醫保,以及700億元的大病保險。而到2020年,商業醫療險市場規模預計為3330億元,其中,中端市場670億元,高端市場120億元,補充醫保市場1130億元,大病保險市場1410億元。

中端市場可再細分

中端保險市場目前幾乎屬于尚未被開發的空白地帶,對相關原因,友邦中國首席市場官張曉宇曾表達過自己的觀點,他認為,這與國內壽險業務同質化情況嚴重相關,產品創新多為不實,各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充分的差異化、多元化競爭。

如信諾全球醫療險中東及亞太地區首席市場官董棟就認為,盡管中端市場是區別于高端與低端的市場細分,但中端市場還可以再進一步細分,找到能夠更精準地識別這些市場客戶的細分方式,才能真正指導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設計。

“健康險產品的設計過程會包括多個維度,比方說客戶的資產情況、客戶的健康意識、保險是全球覆蓋還是區域覆蓋等,一款產品會有200多個維度指標,這也意味著有更多的空間可以進一步細分?!?/p>

篇9

自從去年7月份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報告得出中國醫改“基本不成功”的結論后,衛生部主導起草的醫改新方案就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但在持續升溫的輿論漩渦中,這份新方案遲遲沒有露面。

“我們最近拋出一些想法,想看看各界的反應?!敝槿耸勘硎?,衛生部正在起草的醫改新方案并不等同于“英國模式”,未來改革的方向是,基層的小病治療由政府免費提供,一般的大病治療靠社會醫療保障來完成,重大疾病的治療則求助于商業醫療保險。

但據了解,對衛生部擬議中的這個新方案,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都持有異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打算按照自己屬意的“德國模式”另提一個醫改方案。而前不久新成立的由14個部委組成的醫改協調小組,將負責協調部委之間的意見,敲定最終的醫改方案。

并非照搬“英國模式”

據介紹,所謂“英國模式”,是指英國國家衛生服務體系(National Health System,NHS),政府舉辦和管理醫療機構,居民免費獲得醫療服務;醫療服務體系是典型的從上到下的垂直體系;服務體系是雙向轉診體系;醫療經費80%以上來自政府的稅收,其余來自私人醫療保險。

通俗理解“英國模式”就是小病、大病都免費治療。

但實際上,衛生部起草中的醫改新方案并不是照搬這種“英國模式”。衛生部人士透露說,醫改新方案對“英國模式”的借鑒只限于基本醫療這個層面,簡單說就是免費醫療只管小病,不管大病。

未來改革的思路是,基層的小病治療由政府免費提供,一般的大病治療靠社會醫療保障來完成,重大疾病的治療則求助于商業醫療保險。

新方案提出,基層的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都由政府來承擔,以此為基礎,構建三層醫療體系。

是哪三個層次醫療體系呢?衛生部的知情人士向記者一一解說了他們的設想:

第一個層次,保障基本醫療是醫改新方案的核心。即政府出資或籌資、政府直接舉辦醫療機構,免費向全體國民提供最基本醫療藥品和治療。

什么叫基本醫療?具體操作化的建議是,城市中,在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如社區衛生中心看的病為免費,農村中,在鄉鎮衛生站體系中看病也免費。

“為了做到這一點,今后將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強化鄉鎮衛生院的服務功能,提高質量,把病人留在基層?!鄙鲜鲂l生部人士說。

同時,衛生部的醫改新方案課題組還主張列出一個基本醫療服務、基本藥品、基本病的清單。列于清單中的歸屬于免費范圍。

第二個層次,不在上述清單內的“大病”的治療,靠社會醫療保障來完成。即通過立法強制全體勞動者加入,以家庭為單位參保,保費由雇主和雇員分擔,以解決大病風險問題。

第三個層次,是商業醫療保險。滿足高層次的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需求。

“打個比方,得了感冒可以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費治療;要做胃病手術就轉診到大醫院,費用向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得了心臟病或腫瘤等重大疾病就求助于商業醫療保險?!鄙鲜鲂l生部人士如此描述未來三個層面醫療體系的設計。

“新方案設計了一個醫療新體系,三個層面互相補充,但國家出錢保障全民基本醫療是新方案的基礎和特點?!敝袊鐣茖W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唐鈞對這一方案評價說。

篇10

1.我國保險公司并未真正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市場。

調查發現我國農村居民參加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比例很低,經濟發達地區參保比例不足10%,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參保比例更低。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居民的傳統養老觀念,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居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據調查數據顯示,大多數農村居民還是傾向于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另一方面是因為商業養老保險的保費較高,農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這就需要保險公司針對農村市場對保費做出進一步適當的調整以更好地打開農村市場,讓更多的農村居民參與到農村商業養老保險中來。

2.農村居民對商業養老保險缺乏認知。

商業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僅有70多年的發展歷史,且在上世紀50年代停辦過一段時間?;謴秃笤?982到1986年間,政府干預力量較強,農村商業保險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代表政府壟斷經營。后來雖有發展,國家也對三農問題非常重視,但農村保險業的發展依舊非常緩慢。農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對于城鎮居民較低,對保險的認識不足,保險意識薄弱,加上政府對商業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不夠,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大多數農村居民即便在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功能逐漸減弱的情況下,也沒有足夠認識到商業養老保險對自身養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為大多數農村居民對商業養老保險的認識不足使得他們并沒有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使得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需求不足。

二、我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對策

1.國家完善有關商業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并加大對其扶持力度。

國家明確商業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并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統籌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的關系,令商業養老保險更好地補充社會養老保險,使二者保持良好的關系共同發展,建立多層次健全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同時政府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幫助,農村居民大多有從眾心理,村干部購買了商業養老保險就可能會帶動很多村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因此,可以鼓勵村干部和部分有條件的村民先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從而帶動全村村民。政府還要將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真正地做到?;蒉r民。這樣一來不但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還可以滿足收入水平不同的農村居民對商業養老保險的多層次需求,以提高農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質量,促進農村居民家庭的經濟建設,進一步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

2.保險公司加大對農村市場的重視力度。

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國老齡化速度逐漸加快,因此我國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前景很是可觀的。我國經濟發展區域性差異較大,農村居民的收入情況不盡相同,導致對保險的購買力差異較大,保險公司應因地制宜,針對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出相應的保費標準,以農村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總體相對于城鎮來說,要遵從保費低、保單簡單易懂、投保核保理賠手續簡便的原則。此外,農村居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加之對保險認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險公司就更加應該注重農村網點的建設,提高業務員的素質,對業務員的法律知識、保險業務以及服務態度等方面要進行著重培養,使原本持對商業養老保險抵觸態度的農村居民能夠更加信任并逐漸愿意接受商業養老保險。

3.加強對農民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