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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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的認識

篇1

一、監獄系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本著積極穩妥、逐步推進的原則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監獄系統要作為一個大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統籌;尚未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可先在監獄系統內部進行統籌,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出臺統一的辦法時,再作為一個大單位參加統籌。

二、具備條件準備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監獄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事、財政、體改等部門,按照國家、單位、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等原則,根據本地區監獄系統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報人事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備案。

三、進行監獄系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率要以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不得增加財政負擔,不得從財政預算撥付的干警經費中提取工人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比例要相應降低。養老金計發標準,暫時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

四、改革試點地區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監獄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監獄系統的干警和工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費渠道不同、養老金計發標準不同,要采取分別記帳、分類管理的辦法。要建立、健全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實行帳目公開,定期公布收入、支出、結余及使用等情況,加強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嚴禁挪用、濫用保險基金和管理費,出現問題要及時解決;造成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監獄系統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合同制工人如納入改革試點范圍,在具體工作中要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防止產生矛盾。

篇2

[關鍵詞]法國;司法體制;司法權配置;審判效率;法官獨立

[中圖分類號]D93/9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1 ― 0031 ― 02

當今全球化趨勢要求我國不僅要有國家經濟實力,還要能夠融入國際社會認同的司法價值理念,這同樣決定著國家在世界舞臺上的地位。所以,認真研究和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一、中法司法體制比較

縱觀世界范圍內司法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法國與我國同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很多司法傳統的共性,在訴訟觀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處,有著共同的訴訟傳統與訴訟心理,如兩國都存在職權主義訴訟結構傳統。所以,加強法國司法體制的研究對中國司法改革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一)司法權配置比較

法國司法權配置體現出司法權力的監督制衡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國檢察權對審判權的高效法律監督,以及法院預審法官對重罪案件的偵查監督。法國檢察官設置在法院內部,但卻獨立于法官,行使司法檢察權。這種設置方式獨具特色,以打破距離和部門限制的優勢更便捷的監督司法審判。我國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屬法院和檢察院兩個部門,在信息獲取方面存在不對稱現象,檢察機關不能實時監控審判機關的工作進度和審判結果。受制于部門行政管理、人事考核關系的局限,兩者的監督效率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二是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司法權的相互制約。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調度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裝強制力,這與我國公安機關強制偵查權不受限制體現出的偵查權獨大現象形成鮮明對比。我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強制偵查權,對于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自我授權、自行實施,逮捕乃至隨后的羈押也盡是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法院無從介入??梢?,我國司法權力更多的是注重配合而不是監督制衡。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二)審判體制比較

法國法院系統比較復雜,由三大系統組成:普通法院系統、行政法院系統及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的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通過對法國審判體制的考查我們看出,普通法院系統的設置方式提高了審判效率,突出了審判工作細化分工,強調專業性。尤其是設置眾多處理突出社會問題的專門法庭,如商事法庭、勞動法庭,均由非職業法官組成。職業法官審判組織也突出了分工的專業性,如:“初審法庭主要是調解民間糾紛和審理訴訟標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而警察法庭則是審理法定刑為2個月以下監禁或者6000法郎以下的違警罰金的刑事案件?!薄?〕行政法院系統主要審理行政機關和民告官糾紛等等。這種突出強調專業性的法院系統設置方式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快速化解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實現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價值。

法國司法獨立性極高,尤其是法官獨立并實行責任制。審判方式一般是法官獨任審判,復雜案件時合議審判,不存在庭務會議、審判委員會、院務會議討論決定案件的情況。法國法官責任制更加凸顯了法官獨立性。為確保司法獨立,管理法官、檢察官,專門設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是和法國總統共同確保司法獨立,同時擁有任命、監督和制裁司法官的權力。

(三)法官教育和培養模式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是國家的法官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機構,為教育性事業單位性質的國家行政機構,所有法官都誕生于該校并接受終生教育。法官學院基礎教育的培養目標是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與注重實踐性的教育方式相適應,法國法官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實行以兼職教師為主,專職教師為輔,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它的授課方法是圍繞教育學員掌握審判專業技能,提高其職業素養和辦案能力。法官學院使法官的法律理念整體統一,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整體素質,實現了法官職業化、精英化。

我國法學教育因為學院層次不同而呈現多層次性,其師資隊伍、教學條件、培養規格、學習年限、課程設置和生源素質等諸多方面差別太大。我國司法考試本身存在的問題也不利于法官教育的精英化和職業化。成為法官需要統一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兩項考試,公務員考試的設置明顯反映了法官的“官”的身份強調,而體現“法”的司法考試由于內容和形式上缺陷畢露而難以承擔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選拔重任。

(四)司法行政體制比較

我國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級地方政權,憲法確立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無法實現。法國司法行政事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由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對行政、人事統一管理,由最高司法會議充當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法院系統所需經費均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這些確保了司法獨立、司法公正的實現,避免了因為同級人財物管理而影響法院獨立、法官個人審判獨立。

二、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路徑

(一)司法權力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

我國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主體的司法權配置和運作方面的改革重點是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首先,針對偵查權獨大現象,應貫徹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嘗試建立偵查權檢警一體化,并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強制偵查措施的實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即使采取強制偵查措施也應注重比例原則。學習法國檢警一體化經驗,可以將公安機關中的負責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與負責刑事案件偵查的刑事司法警察分立,將后者按照檢警一體化的思路,劃歸檢察機關管理,在防止公安濫用偵查權同時,能夠讓檢警組合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控方整體。同時,法院、檢察院有司法審查權,建立起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審查機制,利用司法審查原則,形成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制衡機制。

法院和檢察院建立聯系人制度,通過同級檢察院向法院派駐司法檢察聯系人的方式更好行使對審判行為的監督檢察。借鑒法國經驗,檢察院派駐的檢察官人事、財務關系仍然歸檢察院,不受法院控制。派駐檢察員有權旁聽審判活動、列席法院會議,并且對審判活動實行連續性監督,及時向所屬檢察院匯報檢察情況,以保證檢察權的有效實施。

(二)審判體制改革

審判效率的提高是審判體制改革的關鍵目標之一,正所謂遲來的公正也代表不公正。法國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大量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專門法庭,這跟我國建立的大調解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大調解制度就是為了分流大量基層法院無暇處理的案件。“所謂我國大調解制度,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處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制度?!薄?〕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他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借鑒法國對專業法庭的管理模式,對這些民間調解機構正確組織引導是目前的重要任務。

審判效率提高的同時也要注重審判公正的保障。審判公正性有賴于法院司法權內外獨立性,外部獨立主要指法院獨立于人大、行政機關和黨委部門,內部獨立性主要就是法官獨立。法官獨立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多管齊下,關鍵環節是完善現行民主集中決策制度,健全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廢除院庭長審批或決定案件的制度。但是法官獨立帶來的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如何克服?有學者提出實行法官責任制?!胺ü儇熑沃剖窃趪栏窠缍ㄥe案范圍的前提下,追究主審法官的錯案責任,使法官的審判活動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自己負責?!薄?〕實際上,法官獨立更需要法官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司法行政體制的深化改革。

(三)法官的培養路徑

法官培養路徑應該是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礎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結合,實現法律教育的高質量和統一性,踏上法官培養的精英化、職業化道路。先由普通高校完成法律基礎理論教育,然后由高等職業院校承擔類似法國法官學院的角色,完成法官任職的職業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因為從培訓方式上,法官職業培訓強調不同于古板的學院式授課方式,而是富有職業特點的獨特的培訓方式。高等職業院校辦學理念“工學結合”注重實訓,與法官職業教育方式有高度默契。具體來說:

首先是普通高校對法律基礎教育的完成。這個階段重點完成法官的素質教育任務。不僅是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及個人法律能力的培養,更重要的是道德觀點的培養。法官的自由心證多是憑借法官的良心即道德觀念來判斷的,所以法官作為人的道德塑造更為重要。另外,法律信仰法律信念的樹立也是這一教育階段要完成的使命,不相信法律的法官不可能是一個稱職的法官,法律信念對法官來講就是一種人生的信仰。

然后由高職院校完成法官職業教育的培養。高職院校利用社會實踐基地,尤其是公檢法實訓基地的優勢,完成法官職業培養的目標。教學計劃大體分四個學期。第一學期,在企業、行政機關等司法機構以外的單位實習,通過增加社會認識理解司法工作性質。第二學期,在學校內對有關司法技能、業務知識及合作部門的業務知識進行培訓。第三學期,在法院、監獄、警察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協助辦案。第四學期,專業化的教學階段,主要在學校和法院學習,通過教育培訓努力實現技能與理論結合。

(四)司法行政體制

我國的司法行政體制也應該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法官的任免和管理應區別于行政公務員,凸顯法官職業化。財政經費保障方面,由司法部提出獨立預算,中央財政統一撥付。使法院在人、財、物方面脫離地方,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實現司法獨立。

〔參 考 文 獻〕

〔1〕 吳玲.法國司法體制〔J〕.中國司法,2005,(06).

篇3

【關鍵詞】新時期;檢察理論;思考

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政治、經濟、社會形勢和司法環境發生深刻變化,諸多社會矛盾及法律適用中的新情況和疑難復雜問題不斷涌現,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和挑戰。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形勢和政法工作面臨的挑戰都做了深入分析,從防控風險、服務發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對政法工作做出了全面、具體、明確的部署,集中反映了中央對新形勢下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檢察機關研究室工作的重要性更要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研究室承擔的任務更重,面對的問題更復雜,工作要求也更高,在這種情況下,研究室工作不僅不能削弱,必須進一步加強,這不僅是高檢院黨組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實現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理論研究是檢察工作持續發展的助推器,是檢察工作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重要支撐。檢察工作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的工作,在對專業性機關的整體評價中,理論研究水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評價檢察機關專業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標。

一、進一步拓展工作格局,提高研究室工作層次和水平

要貫徹落實全國檢察機關研究室主任會議精神,探索完善研究室工作機制,推動“大調研”、“大研究”工作格局的建立,研究室要發揮研究室的組織、協調調研的作用,結合檢察官研修制度,營造整體發動、全員參與業務研究的氛圍。要發揮理論研究工作“龍頭”和樞紐作用,做好“三個理順”,協調好上下級研究室的縱向工作聯系,理順與相關業務部門橫向關系,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內外合作。圍繞司法改革任務深入開展研究。重點對深入推進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三項重大改革任務進行研究。要充分注意繼承和改革、基礎與借鑒的關系,通過集思廣益促進凝聚改革共識;要深入分析研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增強改革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前瞻性。

二、聚焦重點,整合資源,爭創檢察理論研究高地

檢察理論研究要切實貼近理論前沿,貼近司法體制改革和訴訟制度改革等檢察中心工作,更加主動應對刑事政策調整,發揮理論促進實務的作用。研究室對內是檢察機關綜合業務部門,對外則是檢察機關聯系理論界的橋梁,一方面要及時開展對檢察工作理論、制度的前瞻性、突破性研究,為領導決策的提供參考;另一方面,要用好科研院所研究資源,為檢察理論研究提供更高層次的展示平臺,發揮檢察工作應有的影響。圍繞檢察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多層次的課題調研,是研究室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做好重點課題的科學選題,努力促進成果轉化,不斷完善研究機制。好的選題是理論研究取得成效的關鍵,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做好課題的選擇論證,聚焦“十三五”規劃和檢察中心工作,抓住司法體制改革和訴訟制度改革推進當中的難點和瓶頸,善于發現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關注的熱點問題,敏銳捕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與媒體共同關注的司法焦點問題,充分進行研究論證,多方面征求意見,努力把調研題目選準選好。

三、提高職責意識,正確把握研究室的職能定位

研究室工作不僅僅是研究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還要研究檢察和檢察業務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戰略性的其他重大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建言獻策、發揮參謀作用,為黨組決策和各項工作開展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從這個意義上說,研究室實際上承擔著檢察機關的“智庫”功能,是檢察機關實現科學決策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撐,也是探索檢察工作規律、實現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重要力量。要牢牢把握作為檢察業務部門的職能定位,不斷強化圍繞檢察業務、促進檢察業務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理念,緊貼檢察業務開展調查研究,切實把精力放在法律政策研究這一主業上來,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充分發揮法律政策研究對重大檢察業務決策、司法辦案和檢察改革的支撐促進作用。一是要緊貼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加強對業務工作的宏觀指導。要緊貼司法辦案中的突出問題開展研究,更好地規范和指導檢察業務實踐。、要緊貼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中的關鍵問題開展研究,保障依法推進改革。要緊貼檢察改革和實踐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推動檢察理論繁榮創新。

四、打牢基礎,注重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的培養

要切實穩定和加強研究室工作隊伍和檢察調研隊伍。在當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尤其是檢察長要深刻認識到檢察調研工作的重要地位,針對改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研究穩定和加強研究室隊伍和檢察調研隊伍的具體辦法,從組織機構、機制建設、人才使用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為隊伍穩定和建設奠定基礎。要大力加強檢察調研隊伍能力素質建設。要采取講座、研討、業務競賽、評選調研能手等多種方式,開展多層次的檢察調研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切實提高調研隊伍的法律素養、理論水平和發現問題研究問題的能力。特別注重人才建設的保障工作。要特別重視加強骨干研究人才的培養使用,要積極為調研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優秀調研成果予以評比獎勵,提高調研人才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參考文獻:

[1] 程鳳玲;基層院檢察調研工作的現狀、原因及對策――以2008-2011年我市檢察機關調研數據為例[J]. 法制博覽.2016年16期

[2] 劉以學;李迎春;論新時期基層檢察調研工作的科學發展[J]. 中國檢察官 .2016年07期

篇4

監獄體制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監獄安全穩定、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客觀需要。今年4月,我省監獄體制改革工作已正式啟動,通過深化監獄體制改革,努力實現“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的監獄體制改革目標,著力構建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新型監獄體制,進一步履行監獄根本職能。服務美好新江蘇建設。

努力適應新時期對監獄工作的新要求。新型監獄體制應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科學發展觀總攬全局下的新型監獄體制必須體現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好正義、效率與秩序的關系,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為根本標準,從解決人民群眾不滿意問題人手,不斷深化改革措施,突破重點難點,確保取得實效。在懲罰罪犯上體現正義,在改造罪犯上體現正義,不僅給廣大人民群眾以安全感,更要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新型監獄體制須符合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監獄體制改革實踐,就必須尊重監獄工作客觀規律,以更好地發揮監獄職能為核心,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加快構建新型監獄體制。通過深入改革,真正把監獄工作放到實現全省“兩個率先”的高度來駕馭和定位,放到服務“平安江蘇”、“法治江蘇”建設的大局謀劃和統籌,科學有效地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科學有效地組織和管理,進一步發揮監獄的刑罰執行功能、改造矯正功能、警示威懾功能和防衛服務功能。新型監獄體制要能推動和促進監獄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監獄機關不僅要切實維護監獄的安全穩定、成為社會穩定的保障力量,更要促進罪犯洗心革面、重做新人,成為社會和諧的促進力量。監獄體制改革必須圍繞根本任務,堅持統籌兼顧的方法,總攬全局、統籌規劃,協調好監獄各項工作的關系。抓住牽動全局的主要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著力推進、重點突破,尤其是要通過改革,著力形成監獄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監獄工作職能奠定良好的體制機制基礎。

實現監獄工作由看管型向質量型的轉變。保障監管安全是監獄工作的最基本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監獄的起碼要求;離開了監管安全,監獄的一切工作將失去前提和基礎。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看,維護監管安全是監獄工作的基本要求。以監獄體制改革為突破口的監獄改革,為監獄工作向更高階段的發展和提升奠定了基礎。新時期監獄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關于“平安江蘇”建設的戰略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為天,改造為本”的理念,深入推進平安監獄建設,不斷完善安全防控、排查、應急處置、領導責任等四大機制建設,鞏固以人防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并舉的安全防范體系,提高監管安全長效管理水平。切實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強化監獄根本職能上來,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以是否有利于安全穩定,是否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是否有利于提高公正文明執法水平為衡量標準,全面履行監獄職能,努力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實現監獄工作由經驗型向科學型的轉變。建國以來的監獄工作積累了改造罪犯的豐富經驗,這些經驗不僅為我們提升監獄工作的整體水平奠定了扎實的基礎,而且也為未來探索監獄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模式提供了動力源泉。隨著監獄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監獄法治化建設的逐步完善,阻礙監獄工作的外部因素逐步得到解決,為監獄工作實現由經驗型向科學型轉變、提升監獄工作的整體水平和效率、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創造了條件。監獄工作的科學化,要求我們必須科學認識監獄、科學認識罪犯,在保證監獄可持續性常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矯正技術和管理技術,形成科學的分類體系,包括監獄分類、罪犯危險等級分類、矯正分類、處遇分類等,更加注重對罪犯改造和矯正的系統性,廣泛運用心理矯治和矯正激勵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監獄企業的勞動改造效能,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減少重新犯罪,為促進全省穩定發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

實現監獄工作由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變。任何文化的傳承都必須體現對傳統的尊重和吸收。同樣,我們深化監獄體制改革,也必須在繼承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創新,使監獄工作與時代同發展,與社會共進步。實現監獄工作的現代化,符合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符合監獄工作發展規律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提高監獄規劃建設水平,大力實施監獄布局調整,切實改善監獄基礎條件,完善監獄功能;加大監獄信息化建設力度,進一步完善“應用系統”,拓展應用范圍,提高監獄工作整體水平;確立現代行刑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積極探索“罪犯分類、監區分級、處遇分等”的寬嚴有別的監管方式和管理措施,豐富處遇內容,完善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罪犯自我改造的積極性;加強民警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建設,特別是適應監獄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快培養一批監獄管理、改造罪犯等方面的行家里手,爭當全國監獄系統的排頭兵,為把江蘇的明天建設得更加美好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篇5

的講話精神立意深遠、旗幟鮮明、直面問題,要求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號召認真踐行“四個帶頭”,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3月18日,省委舉辦專題研討班,就全省各級領導干部深入學習貫徹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肩負起第一責任,爭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貴州作了安排部署。就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認識和體會。

爭做尊法模范樹立法治理念

“法者,治之端也?!敝挥凶鸱ǎ瑢Ψㄗ鸪?、敬畏,才能真正理解法是行為之端,是底線、紅線和高壓線,不可觸犯,方能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作為地方主要負責同志,在尊法上應當自覺樹立法治理念,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熔鑄到頭腦之中。自覺堅持以法治思維、法治理念做決策、理政務,體現于日常行為之中。

爭做學法模范弘揚法治精神

學法是用法守法的前提,只有懂法才知哪些該為,哪些不該為。學法懂法是對干部的基本要求,干部不學法、不懂法,信念堅定就會打折扣,為民服務、勤政務實就會走彎路,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就難有保障,弘揚法治精神必然成為一紙空談。

作為地方主要負責同志,在學法上,應當全面弘揚法治精神,帶頭學法懂法。堅持深刻學習領會憲法精神,系統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準確把握中央關于法治建設的重大方針和重大部署。堅持系統學習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推動發展、服務群眾、維護穩定的能力,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工作忙為借口,忽略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放松學法的自覺性,要筑牢學法極端重要性的思想基礎。

爭做守法模范堅守法律底線

民眾信不信法,首先要看干部守不守法。黨員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敬畏轉化成謀劃工作的法治思維、處理問題的法治方式,做到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定、辦事情、抓落實。

作為地方主要負責同志,在守法上,應當嚴格堅守法律底線,時時處處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用權,秉公辦事,既不、違法行政,又不畏手畏尾、消極怠責。堅持公平正道,剔除私心雜念,做到不偏不倚,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守做人底線,不越法律紅線,始終保持清醒頭腦,甘于清貧、樂于奉獻,依法依規做事,清正廉潔做人。當前,還要切實貫徹落實好《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

2015年,匯川區被中央政法委批準成為全省司法體制改革先行試點,這就要求一方面要深刻理解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和原則要求,積極支持區法院、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幫助“兩院”解決具體困難和問題,尤其是員額制改革中可能出現的人員流轉、消化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問題;另一方面,堅決做到領導干部不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使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案件負責制真正落到實處。目前,區法院、區檢察院在機構設置、職能優化、績效提升、監督管理等方面正積極開展探索,已將51名檢察官改革過渡成27名員額制檢察官,在現有25名裁判法官中遴選出19名裁判法官,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質量,為匯川區創建司法體制改革“樣板”增添了信心和動力。

爭做用法模范推進法治實踐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現代文明國家的共同特征。過去,遇事找“關系”,習慣于“幫我找找人”;有困難找政府,指望行政化手段干涉;有糾紛找黨政領導“鬧一鬧”,“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等現象突出?,F在,將依法辦事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新時期法治環境的的基本要求。

作為地方主要負責同志,在用法上,應當積極推進法治實踐,堅決摒棄人治思維、“行政命令”。要善于從法律的視角審查行為、權限、內容、手段、程序的合法性。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協調各種社會組織、社會階層的利益關系,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糾紛,杜絕“和稀泥”和“花錢買平安”等錯誤觀念。

匯川區在改革發展中曾經走過彎路,有過深刻教訓,其中不少問題是由于沒有嚴格守法和執法造成的,如問題房開、“兩違”建筑、非法融資等。這些問題的出現有當事人藐視法律、違法辦事的原因,更有政府工作人員漠視法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視而不見、瀆職失職的原因。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發展,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因素,更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和黨委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2014年下半年開始,全區依法強力整頓建筑市場秩序,共排查調處涉及重點工程各類矛盾糾紛682起,依法打擊項目建設中強買強賣、強攬工程、非法阻工以及欺詐等違法行為79起,刑事拘留13人,行政拘留38人,行政警告91人,有效維護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市場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總之,作為地方黨委的負責人,要發揮好“關鍵少數”的關鍵作用,必須爭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絕不犯“不屑學法、心中無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不嚴、粗暴執法;干預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貪贓枉法”五個方面的問題。要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定不移把黨的領導貫穿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方向和道路問題上牢固樹立自信、保持定力。

堅持法治思維,提高執政水平。全面貫徹落實好省委、遵義市委有關精神,迅速掀起學習法律法規的熱潮。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學習,將學習貫徹活動覆蓋到每一個黨員,用法治精神指導工作,用法治意識武裝頭腦,用法治思維規范行為,不斷提高領導干部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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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構建的進路選擇、現實障礙的化解、前提性制度的預置是構建我國刑事司法審查制度時需要面對的基本課題。在制度構建的進路選擇上應堅持漸進與嬗變、系統變法與局部改良的結合;構建刑事司法審查制度需要克服多重障礙;審判中心化和檢警一體化是構建刑事司法審查制度必需的兩大預設制度。

構建我國刑事司法審查制度應置身于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中來宏觀考慮:在進行制度設計時,須對制度構建的路徑慎重選擇,對制度構建面臨的現實障礙做到心中有數,實現新制度與現有制度的協調,同時,還要對新制度所必需的配套制度進行改革與構建。

一、進路選擇

刑事程序改革決非單純的技術層面的改革,它有賴于司法體制乃至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廣度和深度。作為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項新事物,刑事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更多地受制于改革路徑的選擇。

(一)方法論的抉擇

對于刑事程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進路選擇,目前學界大致有兩種主流觀點,即漸進論與擅變論。前者主張改革應當循序漸進,逐步實施;后者主張激流勇進,大刀闊斧,追求一步到位。漸進論和擅變論作為司法改革的指導思想都有偏頗之處。正如徐靜村教授所言:“步伐太慢,適應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改革步伐過于超前,沒有生存的土壤,則會功敗垂成。”

筆者以為,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作為我國刑事程序改革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須有科學可行的方法論做指導。構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在漸進與擅變兩種路徑的選擇上,漸進與擅變之間并沒有絕對的鴻溝。理想的改革思路應當是漸進與擅變相結合:對因構建司法審查制度而觸及國家司法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方面的根本性的變革,可以采取漸進的路徑,分步進行;而對于那些非根本性、一般制度層面的變革,則宜大刀闊斧、一步到位。

(二)系統變革與局部改良的融合

現行法律制度的約束使司法改革處于這樣一種窘境:要么系統地修改法律,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變法”;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局部調整。作為一個系統性、全局性的過程,司法改革須處理好體制內的變革和體制外的根本“變法”之間、隨時的局部改良和適時的系統變法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制度創新的同時,審時度勢,進行根本性的變革。目前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單憑直覺觀感、“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實踐。正是這種只埋頭搞局部改良而不顧及根本變法的改革慣性,使得“我國已進行的司法改革表現出零星、零亂、盲目和膚淺的特點,缺乏理性指導和科學規劃,多數屬于內部性和形式化的措施改革,缺少有實質性的制度改革。

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是司法改革的一個系統工程,既具有相對獨立性,又具有整體性。相對獨立性特征使局部改良成為可能,而整體性特征則必然要求以系統變法來推進改革。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司法審查制度時,可以先進行一系列的體制內變革,為體制外“變法”準備條件;一侯條件具備,即進行系統、全面的體制性制度構建。

二、障礙化解

我國刑事訴訟領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現實。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必然強調程序的正當和權利的保護,而這似乎有損于刑法的實施和對犯罪的打擊;由法院對偵控機關進行司法審查又與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相沖突;而且,從我國當前現實來看,還缺乏司法審查制度生存的司法理念傳統和民眾觀念基礎。所以,構建我國刑事司法審查制度必須克服觀念上和立法上的多重障礙,否則就會產生淮南之橘與淮北水土之憾。

(一)清除認識上的誤區是化解障礙的基礎

對于刑事司法審查制度,目前理論界及實務界存在著這樣一個誤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將形成對被告方權利的保護與對偵控權力的約束,必然增強抗辯力量,削弱追訴效果,對懲罰犯罪不利。

此種觀點有失偏頗。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懲罰犯罪,還在于保障人權。懲罰是刑事訴訟的永恒目的之一,但這一目的的實現并不以限制或犧牲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換言之,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懲罰犯罪并無矛盾之處。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不是單純地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而是應設置司法審查制度以約束、規范偵查權的運行,在程序正當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上強化對犯罪的打擊。嚴格的司法審查制度固然會對追訴犯罪帶來某種不便(也許這種不便只是對以往的缺少約束的司法權力而言),但同時也增強了追訴機關依法辦案的制度保證,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促使控訴機關提高素質、減少司法腐敗,從提高辦案質量的角度實現對司法效率的追求。

(二)彌合立法中的沖突是化解障礙的技術因素

根據現行法,偵控機關對強制性措施的適用有決定權,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活動有監督權。而設置司法審查制度,偵控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和審查就需經過中立的司法審查機構的審查。

這不但分割了偵控機關的職權,也削減了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與現行法律規定產生了矛盾。因之,構建司法審查制度須首先對我國偵查機關的職權和檢察機關的性質重新界定。

1.重新界定我國偵查機關的職權,首先必須對偵查權與司法權進行區分。偵查權是偵查機關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偵查主體是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的對象是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偵查的內容是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而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司法權是指國家行使的審判權和對被追訴人采取強制性處分的裁決權。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被追訴人是利益沖突的雙方。強制性措施的采用有利于偵查機關的追訴,而又關乎對被追訴人權益的限制或剝奪,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必然在雙方之間產生爭議。按照司法最終裁決原則,這種爭議只能由中立的第三方即司法機關進行裁決。偵查權屬于行政權已是法學界的共識,但在我國立法上尚未體現。我國現行立法只把逮捕的決定權作為司法權,而把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裁決權作為偵查權,交由偵查機關自主決定。對偵查權與司法權的模糊認識致使偵查機關的職權范圍被不適當地擴大:把決定強制性措施的司法權揉入偵查權之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區別,另一方面使偵控機關同時擁有這兩種權力,從而分割了司法機關的裁判權,加劇了控強辯弱的傾向,并進一步使被告客體化。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首先需要突破這種現有規定,重新界定偵查機關的職權范圍。可以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直接取消偵控機關對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把司法權從偵查機關的職權中分離出來。

2.設置司法審查制度的最大障礙莫過于對我國檢察機關性質的重新界定。司法審查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如果檢察機關是行政機關,那么它采取的強制處分行為就應受司法審查;而承認檢察機關屬于司法機關的性質,就難以否認它擁有強制性措施決定權的合理性。判定檢察機關是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雖有利于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置,但與現行立法的規定相沖突:直接承認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卻難以否認它在承擔控訴職能時具有的行政機關性質。造成我國檢察機關雙重性質的原因在于它具有的法律監督權。訴訟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把監督法律實施的職權作為司法權,而監督權是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的理論支撐,是影響檢察機關性質的決定因素。設置司法審查制度后,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就由獨立的司法機關行使,必然要求限制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但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是我國的立法傳統,全面否定至少在目前是不現實的。對于這個兩難,可以通過從的高度明確檢察機關的雙重性質來解決,即明確檢察機關在行使控訴職能時是行政機關,應接受司法審查,而在其他方面仍屬于司法機關性質,不受司法審查的約束。

(三)培養法治國家理念與民眾權利觀念是化解障礙的哲學保障

就現代法治國家而言,刑事訴訟中確立司法審查制度是以一定制度和理念為背景的:一是經由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論演化而來的現代法治國理念;二是分權制衡的政治制度?,F代法治國在觀念上認為,國家與個人之間時刻存在沖突的可能。在沖突發生時,為防止國家權力的專橫擅斷,必須由中立的司法機關來進行審判、裁斷,以防止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的侵奪。正是基于此種認識,現代法院對社會的干預和影響日益深入,法院被賦予了權利制約功能,法院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常被視為制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屏障。基于“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的歷史經驗,法治國家為保障權力的合法運作,強調國家權力之間的分權與制衡,使國家權力在各自的范圍內合法運作,同時使分立的權力相互制約,以保持權力的互動平衡。偵查權在傳統上被視為行政權,基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結構要求,由司法權制約偵查權便是題中應有之意。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是國家的最高價值觀。這種現實與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產生了對立,如個人獨立存在的價值、個人權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這就極易導致行政權的放大,使司法權缺乏足夠的獨立性權威,難以對行政權形成有效的制約?;谑?,在構建司法審查制度時,在技術層面上需要強調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強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在觀念層面上,就需要進行法律至上、司法獨立等理念及民眾權利意識的塑造與培養。

三、制度預置

未來理想的刑事程序設計“應以審判中心主義和檢警一體化為基本思路,重點解決審前程序的改造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審關系兩個問題”。我國檢警關系上的“配合制約”模式在司法實踐運作中存在不少問題,刑事立法對偵查活動的過度強調導致了審前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化、實質化,進而造成了法庭審判活動的形式化和邊緣化。這與我們即將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所強調的“審判中心”、“司法至上”等理念是沖突的。因此,構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首先要確立檢警一體化和審判中心主義的理念和相關制度。

(一)檢警一體化

我國現行法律對檢警關系的定位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檢警關系在實踐中并未如立法者所設計的那樣“既配合又制約”,而是要么配合過多,要么制約過多。檢警一體化制度的構建,首先可以使檢察院和警察共同作為控訴職能的承擔者,并由檢察官主導控訴活動的進程,使立案、偵查和審查三個訴訟階段因此而連貫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共同作為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控訴的準備階段,無疑更利于檢察機關的追訴行為。其次,檢警一體化有助于形成審前程序的三角訴訟結構,淡化其行政色彩。法官作為客觀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審前程序,使檢警機關的追訴行為受到外部的司法控制,有效地監督和制約控方,使先天不平等的控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處于平等的地位。最后,從訴訟效益的角度來說,檢警一體化可以優化司法資源的配置,縮減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檢警一體可使檢、警資源優化整合,偵查、審查兩個階段同時進行,無疑縮短了訴訟周期,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益。

(二)審判中心化

關于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法學界存在著審判中心主義和訴訟階段論之爭。審判中心主義將刑事審判階段作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偵查、等審前程序則被視為審判的準備階段。訴訟階段論則將偵查、和審判等作為彼此平行的三個階段,認為它們對于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地位上無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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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本質要求。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在檢察工作中增設了一條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新途徑,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精神和貫徹群眾路線的要求,有利于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因而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本質要求和發展方向。檢察權在本源意義上屬于人民所有,在性質上當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體制度安排上應當設置人民直接參與的程序。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檢察權,不應當異化為檢察權的壟斷者。中外的司法實踐都證明,由非司法職業人員(如人民陪審員)與司法職業人員相結合,共同行使一定范圍的司法權,不僅有利于防止司法的專斷、司法權的濫用和腐敗,而且有利于防范各種外部的不當干涉,保證司法的中立、獨立和公正,樹立司法權威。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執法為民的制度保障。檢察工作作為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具有比較強的專門性、國家強制性、統一性和程序性等執法和司法的一些專業特征,容易脫離人民群眾,因而司法權的社會化(包括社會對司法的參與、認知和認同以及司法主動地接近社會、服務于社會等兩個方面)一直是近代司法理論的重大課題。為了有效地防止檢察工作背離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必須設置相應的制度和程序,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檢察工作,擴大檢察工作的民主基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建立,意味著人民群眾通過人民監督員介入檢察機關的訴訟活動,有權向檢察官了解案情和有關法律適用情況,有權閱知案件主要證據,有權旁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并享有對一定范圍的檢察工作進行直接評判的權力,而且能夠引起檢察委員會或上級檢察機關的審查程序,具有一定的剛性和約束力,因而有利于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為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于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和制約,進一步保障人權,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人民監督員制度把社會權利引入國家權力的運行機制,使檢察權的行使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其實質是加強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和制約,符合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要求,能夠有效地促進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公正執法、文明辦案,尊重和保障人權,樹立程序觀念、法治觀念、打擊與保護并重的訴訟觀念,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創新,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國檢察制度發展史上,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一項重大的創舉。它是在我黨堅定不移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得到進一步發展的歷史背景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一項制度創新,是在現行檢察制度中增設的一種監督程序。我國現行檢察制度中包含著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制約、新聞輿論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等監督和制約機制,這些監督和制約機制都有自己的特點和作用,也都有一定的局限,還沒有形成像人民監督員制度那樣保障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檢察工作的法律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創立增補了檢察制度中的一個空白,進一步健全了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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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縣理政、建設法治太谷,既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更是發展所求、執政所需。本文結合太谷實際,就新時期加強法治建設,談幾點認識和體會。

太谷法治建設的成效顯著

近年來,全縣上下大力開展干部學法用法、群眾普法教育活動,積極推進依法治理,法治工作正由簡單宣傳向強化意識、由單純普法向普治結合、由法制建設向依法治理轉變,形成了 “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局面。

高度重視,組織保障全面加強。近年來,我縣把普法工作、依法治縣納入了目標考核內容,與經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有效地保障了法治建設全面開展。制定了 《20__—2015年依法治縣工作規劃》、 《關于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的決議》,調整充實了法治建設領導組,成立了縣委書記任組長,人大常委會主任、縣長、政協主席為第一副組長的領導組,將普法、法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斷加大投入力度,有效地保證了法治建設順利推進。

形式多樣,普法宣傳有聲有色。分層次、有重點地開展了法制教育培訓,使普法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一是領導干部帶頭學法。開設了 “干部學課堂”,以依法行政為培訓內容,加強四大班子和副科級以上干部法律、政策培訓。二是執法人員開展培訓。聘請法學教授,對全縣367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了行政法律法規培訓。三是公職人員法律考試。開展了公職人員學法用法考核,并將考試結果作為任免、獎懲、晉升的必備條件。四是社會各界加強宣傳。開設了 《聚焦紅綠燈》、 《平安之旅》、 《以案說法》等欄目,利用全國法制宣傳日,采取多種形式,集中宣講法律知識,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

強化監督,法治水平持續提升。近年來,我們充分發揮人大監督職能,有力地促進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完善執法責任,強化層級監督。進一步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職責,深化執法責任制。二是開展了執法檢查,強化了司法監督。對 《義務教育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對法院執法責任、 “兩錯”追究等制度進行了檢查。三是加強了民主測評,進行了認真整改。制定了測評方案,明確了測評內容、方法和步驟,每年開展測評,提高了執法水平。

創新機制,法治環境得到優化。不斷創新載體、創新形式,使法治建設體現了時代特點。一是精減了審批項目,實現了審批提速。對331項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74項列為重點審批,103項轉為服務事項,99項列為保留項目。二是改進了服務方式,提升了行政效能。建立了綠色通道、并聯審批方式,凡涉及2個以上部門聯合辦理的審批事項,實行一口受理、限時辦結。三是建立了服務平臺,完善了便民措施。建立了政務服務網絡,實現了市、縣、鄉、村政務網絡高效連接。

建設法治太谷要重點突出

在依法行政中規范權力運行。一要依法規范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非政府職能向社會和市場轉變。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實行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治有效銜接、管理互動。二要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細化、量化執法標準,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行為。建立執法狀況考核、執法評議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三要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監督

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四要防范化解行政爭議。建立健全政府負責、法制牽頭、職能配合的調解體制,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重大案件出席聽證制度。

在公正司法中維護公平正義。一要深化司法改革。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實行訴訟與分離制度,建立涉法涉訴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二要規范司法行為。有效發揮審委會、檢委會和紀檢監察督察機構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職能,進一步強化執法辦案的內部監督。三要推進司法公開。推行 “陽光司法”、 “陽光檢務”、 “陽光警務”,除法律規定保密的情況外,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時限、執法進度和執法結果,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篇9

一、“逆向思維”切入

新聞中的“逆向思維”就是記者在熱門新聞素材中尋求“冷門”, 將焦點轉入反面,從固定看法里的“反差”著手深度開掘,最終將事物本質內涵加以展示。如在寫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一現象的新聞時,如正面抨擊的話,必然難出新意。而“全國好新聞獎”得主《“對策”也可當鏡子》一文則采取了逆向思維的形式,以挖掘政策的缺陷促使了對策的形成這一切入點來觸及問題本質,敦促政策制定者注意研究對策,從而對政策不斷完善。不僅啟人深思,更加引人注目。

二、“深度思維”切入

所謂“深度思維”,實際上便是局部地、運動地剖析事物之間的聯系,從而賦予新聞“震撼力”。如《昔日伐木建功今朝栽樹“還債”》這一只有700字的消息,其并未僅限于表現全國林業勞模馬永順的植樹造林活動,而是以“聯系”思維審視馬某以前所創的“全國手工伐木產量之最”這一紀錄,找出其和栽樹“還債”之間的有機聯系,從而指出“再分配有限資源同樣要要講公平”這一具備深度震撼力和倫理學價值的意義。

三、“超前思維”切入

在此方面,包括用發展的眼光去估價、分析、觀察、認定事物的發展方向,增加“新聞分量”。如《中國日報》在上世紀末以金融危機為背景的《中國拒絕金融風暴登陸》這一新聞,以超前意識和敏銳眼光將當時的金融動蕩問題觀照和分析于中國歷史和目前所處的改革現狀形勢,指出中國完全有能力避開金融動蕩。在第一時間成為了打消海外疑慮、增強投資者信心、宣傳光明前景的“炸得響”的力作。

四、“迂回思維”切入

此種形式的新聞稿特點在于“側面反映事實”。如《貴州商報》的《百姓算盤打得精省錢又省心――醫院開處方,藥店去買藥》這一消息,全文無一字涉及醫療體制改革,而是直接切入生活實際,將“醫藥可分開”這一情景從側面加以生動反映,對醫療改革加以“折射”,獲得了正面切入難以企及的一種效果。

五、“發散思維”切入

即圍繞一個中心或抓住一個問題“輻射”思路,形成多層次、多方面、多指向的思維,從而揭示“系列新聞”的事實本質意義和彼此間內部聯系。如《經濟日報》的“資本運營”系列報道,便是此方面的典例。其以《找到一把金鑰匙》、《誰來使用這把金鑰匙》、《用好這把金鑰匙》、《認識上的新飛躍》等一系列關聯報道,對事物本質及其彼此間相互轉化關系做出了不同方面的觸及和整體上的揭示,以新聞與受眾二者的“心理之契合點”來體現出深刻、厚重的理性思考。

六、“共鳴點”切入

寫新聞稿除了要對“一般認同”加以滿足之外,還必須找出“共鳴點”,從而給讀者一種共鳴共震感情與理性的“參與機會”。而其唯一生成共鳴點的途徑則是新聞“深刻真實”的發掘。如《中國青年報》中《冰點》這一精品欄目,很多報道都來源于以“深刻真實”來尋求共鳴點。如《破碎的綠》中將綠化荒山的農民李紹申這一“失敗的英雄”作為共鳴點,以深沉的憂患意識“找回” 彌足珍貴的感動;《好心為何沒有好結果》中以拒絕街道提供幫助的特困生作為共鳴點,對自尊自卑和勤奮刻苦共存、不堪忍受“意志品質壓力”和需要幫助共存的多項兩難選擇,都是如此。

七、“興奮點”切入

情感因素受到興奮點刺激作用是注意新聞的決定因素。并由此引起關注、激發興趣,啟發深思。興奮點有著多種多樣的生成途徑,其中最重要者莫過于“鮮明對比”。如《定安縣嶺口鎮副鎮長鄧禎亮水災三天躲在縣城――“怕水”干部激起民憤》這一獲中國新聞獎的消息便是其中佳作。其以抗洪救災英雄人物無數,而鄧禎亮卻臨陣脫逃的鮮明對比,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傳播效果也隨之凸顯。

八、“新奇點”切入

從心理學角度而言,人的精神在新奇事物刺激下方可感到輕松愉悅,但是在寫作中卻不能一味獵奇,更需要以新奇之點背后是理性信息來體現出深刻思考。在此方面的典型作品為消息《法警背起生病被告》,以新奇事件彰顯司法改革的進程與方向,體現出司法體制改革對人格的尊重,在宣傳中國人權現狀過程中有力地說明獨到、準確的新聞價值判斷能力,是新奇點選擇的“真功夫”。

九、“最近點”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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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公信力 司法權威 司法公正 法律信仰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則不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會所應具有的職能,而且也不能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樹立司法的公信力是為了增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仰,而這種信仰對建構社會法律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隨著法學家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領域中的體現。它是一個雙重維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兩個維度。從權力運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具體包括司法權運行過程的程序公正,滿足當事人對其合法權利的預期以及適格的司法人員等因素。只有司法機關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義務和責任,才能使公眾對其認可并產生司法信任。從公眾的心理因素上來看,司法公信力表現為公眾對司法權運行的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一方面體現為公眾對司法的認識、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眾有崇尚司法的觀念,習慣于將糾紛提交給司法機關尋求公力救濟,另一方面體現為公眾對司法的服從和配合,公眾積極配合司法權的運行,自覺履行司法判決,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獲得了實效。綜上,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權力與社會的關系,是“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動態、均衡的信任交往與相互評價”。[1]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過程中信任關系的形成有賴于其理性的制度設計,它是“信用概念從德性倫理到制度倫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理性信用機制,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設計,對司法權的運行和司法人員執法的明確規定和規制,從而使其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公平。正如有學者所言,“一種非人格化的制度調控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人們迄今為止找到暫時的調控社會的最好方式?!盵3]只有高級的法律秩序才能為社會個體提供更多的自由選擇,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這種功能。

第二,資源性。司法只是人們尋求糾紛解決途徑之一,正如棚獺孝雄所言,“在歷史上存在的任何社會中,恐怕審判既不是實現權利的唯一場所,也不一定是實現權利的最有效方法?!盵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濟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脫穎而出, 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司法公信力的資源性決定了

它的可貴性和稀缺性,我們必須明智運用司法公信力,不可浪費。

第三,效率性。正義與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遠追求的價值目標。司法一方面要維護正義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經濟高效的方式促成這種正義的達成,這才是司法正義的本質。但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的力度還需加強,人們對司法制度正義價值的合理性期待還遠遠得不到滿足,如對案件當事人因司法執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損失,還未建立起相應的補救措施;也沒有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對執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員進行處罰。伯爾曼曾告誡我們說:“一種不可能喚起民眾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的東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眾普遍愿意遵從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現不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義,而且還在于它在實現這一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時所體現的高效率。否則,這種公平與正義就是偽正義,不被社會所認可,也同樣是沒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證和前提。

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一)、中國古代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封建時期的中國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二為一的。司法權從屬于行政權,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對國家統治的服從上。在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下,司法公信力的維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權、宗法倫理的約束和社會對皇權的崇拜。作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則,各朝統治階級均提倡“德主刑輔”的司法理念。司法審判中強調對證據的運用,限制刑訊逼供,設立回避制度、錄囚會審等制度來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聽”、“五過”制度、死刑復奏制度、鞫讞分司制度、秋審、圓審等制度都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濫殺無辜。

然而,封建社會的先天局限性決定了這些制度并不是無差別的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封建特權階級犯罪享有“八議”、“官當”等法律優待,這就注定了這個社會的司法制度不會受到公眾的信任和尊重。

(二)、西方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當代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強大的公信力。然而,西方國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強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并非憑空產生的,也經歷了長期的實踐和斗爭。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盵5]真正實現“法律至上”則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論”為確立標志。洛克認為國家要獲得在道義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從的資格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權力,不得超越法律確定的權力界限,在法律權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權力和特權。另外,開放的社會結構和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權以中立性和強制力規范市場行為,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及缺失原因

(一) 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大陸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進,各種新類型的社會問題、社會糾紛不斷涌現,而司法機關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們更多的把解決爭議的目光投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這是法治進程中令人鼓舞的進歩。但是,從社會實踐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臨挑戰。

第一,法官自我約束力不高。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其言行都關系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多數場合,法官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法官的個人素質都與裁判的公正與否息息相關,法官同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陸現有體制下的法官的情況卻不能令 人滿意。當前大陸法院依然存在少數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這使得社會公眾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即使這些問題只存在于極少數人和少數法院,但仍嚴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二,司法裁判執行力缺失。近年來大陸屢屢發生當事人拍賣判決書的情況無疑是對大陸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責問。司法判決的執行是司法定紛止爭,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的價值實現。司法的威力在于執行,司法裁判執行的效果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司法判決執行力的缺失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而且踐踏了“權利損害必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原則,對公眾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擊。判決書拍賣的不只是判決,還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公信力,拍賣的是公眾對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第三,公眾對司法缺乏信任。中國傳統“政法合一”的國家治理方式仍舊荼毒著當代公眾的法律意識,雖然現在大陸司法權與行政權已經高度分離,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中重要的一支,獨立承擔著司法的任務,但是公眾對司法權、司法機關仍然有一些誤解。現實生活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是利用權力干預來“擺平”對方,不相信司法機關會公正地處理案件,也就是所謂的“打官司先要找關系,沒有關系吃官司”心理。[6]

(二)、大陸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正所謂“透過現象看本質”,我們對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己經基本了解,要想切實改變此現狀,就應該深層次挖掘問題背后所隱藏的原因,對癥下藥。

第一,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雖然大陸憲法所確定的“一府兩院”的概念賦予了司法權和行政權同等的權力地位,但由于大陸司法權的運行基礎一人、財、物都受控于行政權,政府在法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話語權優勢和對法院財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權無法與行政權相抗衡,甚至有些時候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要聽命于行政權的指揮,從而損害司法獨立。另外,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亦不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命令,這違反了直接審理原則以及審級制度的內在要求,導致兩審終審制形同虛設,難以發揮其價值功能。在法院內部,合議庭依法審理案件,但在做出司法判決時,卻要先向院長、庭長等沒有參與審判的領導報告,由領導下指示后,才能依領導意愿作出相應判決,就出現了所謂的“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的怪現象,這嚴重侵犯了獨立審判的原則,是對司法獨立制度的踐踏。

第二,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法律職業者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與司法公信力的構建有著密切的聯系,其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數法官,正如大法官肖揚所言:“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盵7]然而大陸司法職業化特別是法官職業化還面臨著種種困境。法官職業準入資格較低,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執業前置”程序不同,大陸推行的是資格考試前置制,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具有本科學歷的人才能成為法官,但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并不代表就具備了法官專業素質,資格考試僅僅是對司法者的一種表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會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資格評價標準?;裟匪拐f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北M管《法官法》對法官職業準入提出了經驗要求,但1-3年的工作經驗要求顯然離成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備的司法經驗還差的很遠。當前大陸司法者在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方面的缺陷,嚴重影響了大陸司法者職業化進程。司法腐敗行為的存在,毀滅了公眾對社會公正的最后一絲期望,打擊了公眾對社會的信心,嚴重挫傷了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眾法律意識的淡薄。法律信仰可以說是大陸法制現代化的精神驅動力,然而大陸社會法律信仰的缺失現狀卻令人堪憂,已經漸漸衍變成為司法改革和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過去熟人社會人情運作觀念影響,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關系利用各種手段給司法機關施壓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而這種運作的結果必然具有很強的抵制性和擴張性,公眾對司法的態度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若放縱任其發展,則將極大傷害大陸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同時人們對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會隨之消失怠盡。

四、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徑

第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切實保證司法的公正公開。司法體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進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把法院體制改革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問題,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法院機構的問題。規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絕不可能會有公信力。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實現實體公正乃是難中之難,實體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彌補實體公正可能存在的局限。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認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庚的實體法,也不愿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8]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切實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和做法。

第二,加強法官職業能力建設,提供自身素質?!八痉寄苁且环N實踐理性,它無法通過講授的方法傳達,而必須依靠大量的實踐才能掌握?!盵9]“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裁判經驗,高度熟悉法律規范以及縝密的邏輯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法律素質?!盵10]除此之外,“法官必須是負有技巧、能夠理解社會政策和掌握實踐理性知識的人?!盵11]只有如此,才能維持司法的優良品質,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樹立。首先,提高法官選任標準。一個缺乏專業訓練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是無法勝任法官一職的。因此,西方大多數國家都確立了較高的法官任職標準,雖然大陸《法官法》將法官選任標準提高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具備本科學歷,但是不可否認這一標準還是明顯偏低,在大陸從事法律工作僅兩三年即可成為法官,而在國外成為法官 則是法律工作者職業生涯的最終成就,他們一般在30歲以前很難獲得法官資格。筆者認為,大陸的法官制度應該提高對法官的選任標準,對法官法律工作經驗的要求更加嚴格。其次,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供給法官豐厚的物質保障。法官也是普通人,并不是一些人所說的“被看作是超脫狹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慮的”。[12]法官不為生計操勞,抵御金錢等物質利益誘惑,才能保持其公正廉潔。國家更應該保障法官的物質生活水平,從而確保法官廉潔、公正審判,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每個法治國家的寶貴經驗。最后,加強對法官的職業道德的教育?!半m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13]要求法官能夠保持自身獨立性,忠誠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14]同時,加強對法官的的警示教育,約束法官的行為,確保法官能夠清正廉潔。加強違背法官道德行為的懲罰力度,用強制手段根治法官腐敗現象。

第三,優化司法外部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優化司法外部環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社會信任與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建立社會信任,培養公眾理性司法觀,營造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和氛圍。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構建以系統信任為主的現代信任機制,培養公眾的法律信仰,增進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賴。同時,我們要注意提升公眾自我解決糾紛的能力,避免司法萬能傾向及對訴權的濫用。此外,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幵通博客、設置郵箱等方式與公眾的交流,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培養公眾尊重司法裁判的習慣,減少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最終讓公眾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內化為公眾守法的動力,在出現法律糾紛時選擇訴訟方式,并服從司法判決?!胺ㄖ蔚膶崿F并不僅僅是通過對作為法律主體的人的外在約束,相反而是通過人對內心法則的忠誠。”[15]

[1]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__年第4期,第134頁。

[2]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__年第4期,第139頁。

[3] 孫發:《司法權威的初步解讀—概念、分類、特征》,載《當代法學》20__年第9期,第7頁。

[4] [日本]棚獺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頁。

[5] 吳濤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9頁。

[6] 于慎鴻:《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載《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__年第2期。

[7] 肖楊:《人民法院改革的進程與展望》,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__年第3期,第5頁。

[8] 倪云:《司法公信力的構建》,載《法制與社會》20__年第9期,第120--121頁。

[9] 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出版社20__年版,第256頁。

[10] [美國]德沃金:《法律帝國》,李長青譯,中國大百科全書1996年版,第361頁。

[11] 左衛民、周長軍:《變遷與改革—法院制度現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234頁。

[12] 潘大松等譯:《法律社會學導論》,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頁。

[13] [臺灣]史尚寬:《憲法論叢》,榮太印書1973年版,第3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