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時間:2023-12-28 17: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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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4、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5、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6、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7、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8、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9、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
10、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利。
11、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2、一切權利屬于人民。
13、認真開展“法治進機關”活動,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
14、弘揚法治精神,構建和諧xq。
15、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
16、深入開展“法治進機關”活動,推進克拉瑪依市法治化進程。
17、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民族團結的義務。
18、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
19、實行依法治國堅持執政為民
20、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
21、宣傳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
22、學習憲法,宣傳憲法,遵守憲法
23、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24、增強全民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保證憲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25、維護憲法權威,增強權利義務觀念
26、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27、弘揚民主法制精神養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28、高舉憲法旗幟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
29、學習憲法、掌握憲法、運用憲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0、增強憲法意識,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31、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2、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33、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3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
35、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36、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37、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38、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擴大社會主義民主。
39、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40、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利。
41、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4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43、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44、一切權利屬于人民;
45、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46、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
47、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48、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
49、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
50、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進程。
51、增強憲法意識,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5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53、美好家園離不開法治保障。
54、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55、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治區進程。
56、扎實開展“法治進機關”活動,不斷提高學法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57、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58、加強“法治六進”工作,大力推進“平安建設”。
59、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全面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60、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61、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
62、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
63、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依法治市進程。
64、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65、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66、維護法律尊嚴,打擊違法犯罪。
67、大力開展“法治六進”活動,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68、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
69、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70、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擴大社會主義民主。
71、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72、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73、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74、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7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
76、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利。
77、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78、一切權利屬于人民。
79、弘揚法治精神,構建和諧xq。
80、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
篇2
首先、我國歷史上對道德與法關系的認識
在我國歷史上曾經出現眾多的思想家和理論家對法與道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較為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其中以法家和儒家為典型的代表。他們的認識和思想同時也代表了當時眾多學者認識的主流。
法家的思想強調法乃一切社會執行的標準,要求在社會的管理和實施中用法的硬性規定來約束和管理被管理者。其思想關鍵在于將法提到了―個無上的位置,是一切管理的根本。法家對于道德的作用可以講是十分看輕的,他們始終認為由于人的愚昧和無知,只有靠強硬的手段和措施才能使其服從。
儒家的理論則與法家的思想有較大的區別。儒家十分重視道德的作用。他們認為道德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和力量源泉,這與儒家的思想是緊密相關的,因為儒家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以德治國”。在儒家經典《論語·衛君》中有“禮兵不興,則刑罰不中”的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思想是將道德作為社會管理的第一位要素,而只是將法放在了輔助和次要的位置。
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評論道德和法的關系時,都割裂了兩者之間的聯系,沒有用辯證的觀點來看待、分析問題,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其次、法與道德之間的多元聯系
國內法學界對法與道德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目前來看還是存在不足。他們分析的切入點僅僅是從階級分析的框架中對法與道德的關系和區別進行討論和分析,或者很不全面地籠統地進行研究和探討,缺乏全面對法與道德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在目前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不能給與實質性的意見和更好的建議。事實表明,在法治社會中都存在著價值、規范等不同的形式,我們在看待問題的時候不能機械的看待問題,必須用動態的、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把握。
(一)在秩序的層面上,法律秩序是整個秩序的主導,倫理秩序是基礎
規范和道德兩者緊密相連而又并不是相同的存在形態。在資本主義前期和近代社會的發展中,法與道德在發展時期沒有分開,只是被動的來服從于權力,道德與法呈現了一體化色彩。人們在社會秩序上實質上是一種被動的服從,并沒有真正的對法與道德進行嚴格的區別和劃分,這樣的結果只能是使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分割,社會由于沒有良好的基礎出現了周期性的波動和危機。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是沒有真正深入了解、研究并處理好法與道德的關系。
由于現代社會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社會要以法律為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準繩和標準,因此隨著社會的日益發展,法律在整個社會中處于一種支柱性的地位。這同時也表明在整個社會中,法律已經逐漸成為社會管理和規范的主要手段及方式,法律控制進一步加強,道德控制的功能逐漸減弱。這也是社會的發展趨勢。但我們同時又不能忽視在社會的發展中,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實現離不開倫理道德的支持和補充。
很明顯,現在的法治化內涵自身的特點更多的是一種被管理者的自律性和內在性的要求,這就要求更好的來發揮道德作用進行補充。因為道德本身是種高度自律的無規范,它能彌補法因為自身狹隘不能涉及的領域和方面,保證社會良性運轉。同時,由于道德與市民內在的自律的要求相一致,所以能更好的進行調解和管理??梢赃@樣講,法只是一種有局限性的“顯秩序”,而道德則是一種廣延性的“隱秩序”。
(二)在價值層面上,法律應該服從道德評判和倫理道德價值指向
由于法律本身的發展過程決定了法的基本屬性必須以倫理道德價值為基礎。從社會的結構來看,社會一般的情況下應該分為兩個根本部分:一個是經濟方面,另一個是道德方面。經濟是整個社會的生存基礎,道德則為人類提供了足夠的精神生活的根基,兩者的結合使社會能真正的做到文明、有序。在這兩者中,道德對人類生活的影響更為直接、明顯。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盡管經濟是一切發展和生存的基礎,但是作為上層建筑的道德,其對社會的作用表現的更為活躍和直接。這在很大程度上歸于道德的適應范圍相當廣泛的緣故。可以這樣講,法律只有在適應和體現道德的取向和要求時才能為社會成員真正的認同,然后真正的起到規范、管理社會的作用。當代社會中,雖然法越來越與道德相分離,法的至上的地位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和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社會的道德價值被削弱,其重要作用仍然不可忽視。道德仍然為整個社會的每個成員提供基本的價值觀和準則。因此,法不能也不可能脫離道德的制約。在現代社會中社會成員的人權思想等價值觀念和規范準則可以講是以道德為起點和歸宿的。如果我們忽視道德的作用,那么法如同一個沒有茂密樹葉的大樹,將沒有旺盛的生命力。法仍需要以道德作為基礎,這是一個萬古不變的事實。
從法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當法與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的時候,法才能獲得真正的實際效力。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法的制定目的來看,法的目標在于體現規范化,而這種規范化必須轉化為現實的理性規則秩序才能為社會的成員所接受和實行。有人曾經這樣評價“法律規則到現實社會的‘物化’過程,正是法律價值有效內化并成為社會成員自覺的價值選擇和行為準則的過程”。
同時我們還要否定和批判一些錯誤的思想和認識。很多學者在進行研究時,往往忽視或者否認法的內在的道德基礎,僅僅認為法是一種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雖然跟道德具有外在的聯系,但是法的內在因素里面與道德沒有任何關系。其實這種片面的、狹隘的觀點是錯誤的?,F代社會中,國家歸民是一個不可能改變的事實。法由過去的特權的保護神轉變成為所有社會成員保護自己的有力武器。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基礎,那么極有可能出現類似二戰中的納粹法西斯國家的局面。法不僅僅在于是進行規范和管理的一種規則,而且也應該成為整個社會所有成員必須遵守的硬性規則。法只有在遵循道德基礎的情況下,才能真正的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
(三)二元的社會結構使道德與法形成并立并互補的不同規則
目前的普遍的看法是國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由于社會自身的不可調解性導致為了進行更好的調整而產生的。法與道德之間長期是高度結合,基本上在很多的時候是同化的。只是到了近代,隨著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而獲得并列存在,法與道德的分離和相互獨立才真正的步入其歷史進程。
在這里,最關鍵的一點是法與道德分離為“國家法”和“社會法”。現代社會中,國家的角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在社會結構的變遷和功能分化的過程中,眾多的事務發生質變,過去所依靠的和道德的調整方式已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需要有一種具有強制的具有普遍性、確定性、合理性和規范性的規則來調整和制約整個市民社會和國家的一切活動和權利義務關系。在這個基礎上,再建立“法理社會”和現代民主政治。這樣,必然使法律規范同道德規范發生剝離,并在形式上以政治國家為依托,成為公共意志的正式代表。
“國家法”與“社會法”是有機互補的,適應著現代社會的二元結構。社會管理中需要“國家法”借助公共意志,以全社會的利益來設定國家的權力和義務,對于特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進行界定,用此來協調、限制和保障社會利益整體全面有序的實現??梢钥闯觯皣曳ā笔且环N外生性、他律性的規范。同時法律是以國家的意志表現出來的,是一種至高無上的社會規范。而作為“社會法”的道德,其產生和發展均來源于市民社會,同時它本身又是通過市民社會力量賴以維系的,因而是與“國家法”對應的內生性、自律性的規范和無規范,從而為市民社會秩序提供了基本的自律規則。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功能。
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是法律的干預程度進一步的加強和范圍進一步擴大,但是僅限于法治社會中平等權利的“福利性”的保護,而非全面的進行干預。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具有外生性、排他性、次級規范的“國家法”不能同時也不應該將社會所有的一切納入管轄的范圍,它的管轄的范圍限于在公共利益中的各個特殊利益和權利的保護。相對的是,“社會法”包容性強,涵蓋這個社會的所有領域,為他們提供價值和行為規則,彌補了“國家法”在調整范圍及單純剛性方面表現出來的有限和不足。因此,“國家法”與“社會法”的有機互補,使我國轉型時期的經濟發展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四)在國家治理方面,必須堅持依法治國
篇3
黨的十報告進一步強調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明確指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蓖瑫r《決定》明確提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出了“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重大任務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等措施。
農場作為黑龍江墾區的一個基層單位,如何全面推進依法治場,增強農場干部的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增強職工群眾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農場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推進構建小康社會步伐。現就法治宣傳教育在依法治場中的作用談幾點看法。
一、法治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場的重要保障
在依法治場過程中,普法是基礎性先導性工作,必須加強和堅持普法教育,形成規模效應。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參與意識,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為農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一)抓普遍大多數,突出創新普法形式。有些基層干部法律意識淡泊,也有普法不深入,群眾不知法、不懂法,究其根本原因是重視程度不夠,宣傳方法陳舊落后。因此要重點加強基層領導干部的學法用法教育,加大培訓學習力度,將普法工作納入基層領導干部年終考核;以新視野,新角度去拓寬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深度和廣度。如拍攝法治微電影、舉辦普法講座、開展法治宣傳周、宣傳月、“12.4”全國憲法宣傳日、舉行法律咨詢、法律競賽、法治文藝演出等。
(二)抓熱點難點問題,突出普法針對性。實踐證明,就普法抓普法是很難取得成效的。普法必須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原則,有的放矢地宣傳有關法律,促使熱點難點問題的依法解決。如對上訪群眾宣講《條例》,對違法治安管理的當事人宣講《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抓普法陣地化建設,突出法治宣傳持久性。在農場建立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隊伍,建立法治宣傳一條街和法治宣傳一面墻,建立“三微一臺”(微博、微信、微電影、電視臺)媒體宣傳陣地,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并長期堅持。
二、重點對象的法治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場的重中之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對象是全體公民,只要是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進行法治理念教育,但在開展這項教育的同時,要選準重點,積極推動這項活動的全面展開。
(一)領導干部法治宣傳教育,提高依法執政能力保障。通過發揮黨委中心理論組學法的示范作用,帶動全體干部的法治學習。
(二)公務員法治宣傳教育,提高依行政和依法履職能力。通過嚴格的考試、考核,激發了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熱情,提高了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的水平。
(三)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培養法治意識。通過宣傳教育保障了青少年健康成長,使青少年學生做到了學法懂法、知法守法。
(四)企事業管理人員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誠信守法,依法管理的觀念。通過普法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者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也帶動了企業職工群眾的學法用法的熱情,提高了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
(五)職工群眾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群眾民主法治和依法維權意識。通過開展了送法下管理區、送法進工地、送法到田間等系列活動,有效維護職工群眾和農民工的合法利益。
三、“結合式”法治宣傳教育為依法治場營造了良好氛圍
法治宣傳教育靠單打獨斗,“填鴨式”“單一化”的一味灌輸是很難達到實效的。要想營造良好法治氛圍,就必須聯合各部門,形成整體,改變以往的普法方式,使各部門普法依法治場工作相互融合,穩中求新,最終實現良好法治氛圍的局面。
(一)法治宣傳與人民調解工作相結合。做到“調解一起、教育一片”。使調解程序法制化,做好普法宣傳和調解工作的有機融合;結合各村情況,因地制宜依法調解,以案示法,引導群眾學法用法,增強主動性,從根本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二)法治宣傳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相結合。利用農閑、大集日等時段開展“重民生 促發展 走基層”活動,宣傳《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并掛出維穩工作宣傳條幅,形成濃厚的宣傳氛圍,使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明顯提高,有力推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三)法治宣傳與法律服務工作相結合。做到“辦案一件、警醒一片”,“援助一案,溫暖一片”。積極開展靈活多樣的“法律六進”實踐活動,組織普法講師團成員深入社區、進管理區、進學校、進企業等,為轄區普法對象的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四)法治宣傳與維權相結合。通過法治宣傳,密切聯系群眾,加強協調機制建設,不斷拓展法律服務工作領域,共同做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及時發現和化解矛盾,把上訪轉化為下訪,通過法律途徑認真處理好群眾的維權訴求。
四、“分類指導式”法治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場重要抓手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治場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結合農場實際情況,必須創新工作方法,采取新的措施,綜合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區分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
(一)領導帶頭。治場者必須首先受制于法。雖然依法治理的客體是社會政治、經濟和各項事務,但依法治官吏是重點。參與管理的各級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要做到“打鐵先得自身硬”,要群眾知法守法,干部首先要模范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二)突出重點。打開一個基層依法治理工作局面,必須先行試點,以點帶面。對實踐中出現的典型,要注意挖掘、發現和培育。大力宣傳學法用法標兵和積極履行義務、遵紀守法的正面典型,總結推廣依法治場、治校、治區的先進典型。同時,對后進單位、反面典型,堅持教育引導為主,用先進帶動后進。
篇4
關鍵詞:行政指導,行政民主,依法行政,問題分析,法治化對策
引 言
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適時靈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為謀求當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且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指導行為具有非強制性、示范引導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設立規范的行政立法行為,也不同于具有強制力的行政執法行為,又區別于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約行為,它與這些行為共同構成行政機關的行為方式體系,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長地調整社會生活,從而更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現代市場經濟實踐和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步演化,出現了關于行政管理理念發展和方法創新的巨大社會需求。由于行政指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實務中日益顯現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適應性,因此,不僅日本首先于“二戰”后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日益廣泛地采用行政指導行為方式(故被譏稱為“日本料理”),而且其他許多重要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德國)對行政指導的態度也陸續發生了由否定到曖昧到肯定到注重采用的變化過程。[[1]]可以說,行政指導作為對傳統依法行政的一種必要補充和一種靈活有效的行政活動方式,日益廣泛地運用于許多國家的經濟與行政管理過程中,起著補充和替代、輔導和促進、協調和疏通、預防和抑制等積極作用,并成為當代行政科學特別是行政法學的一個重要范疇,同時也帶來一些需要關注解決的負面問題。簡言之,行政指導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下逐漸出現并類型化的一種現代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同時也是一個實務問題甚多、理論基礎不足、法治程度不高的重大行政現象。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市場導向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逐漸自覺主動地采用了一些比較柔軟靈活、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措施并顯現出特殊的功用性、可行性和實效性,例如政府制定和實施的一些指導性計劃,行政機關的某個產業發展的政策指南,行政公務人員為到本地投資者提供的投資咨詢意見等等。在這次舉國抗擊非典的斗爭中,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就因地(時、事)制宜地采取了許多行政指導措施,這些應急性的行政指導措施與行政指令措施配合運用,收到了特殊效果。[[2]]同時,行政指導行為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負面效應,也在我國行政實務中日漸顯露出來,引起各方面的關注和爭論。由于我國過去長期實行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許多人受強調集權集中、強制命令的傳統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觀念束縛較深,在體制轉型過程中行政實務界難以自覺地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來運用行政指導,學術界也未注重對行政指導的研究,因而許多人對行政指導不大了解,有的人至今仍對行政指導持否定態度,這非常不利于在行政實務中積極地、正確地實施行政指導行為并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特別是在我國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新形勢下,在公共行政過程中實施行政指導是否具有合法性?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是什么關系?我國行政指導實踐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及其原因何在?如何推動行政指導的法治化?這些十分重要而頗多爭議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亟需加以系統深入的研究,以助于深化認識,通過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來加快推動行政指導法治化進程,包括正在進行中的行政指導程序立法進程,為我國行政指導程序立法和制度建構提供參考,從而有助于將行政指導納入法治化軌道,實現行政指導理論與實踐的穩健發展。
一、從依法行政理念的演進看行政指導的合法性
行政指導是現代市場經濟與行政民主發展進程中出現的一個重要而復雜的行政現象。由于一部分行政指導行為可在沒有具體法律依據(指行政作用法的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實施,或者雖有具體法律依據但為了更有效率地實現行政目的而作為強制性執法行為的弱行為前置程序(替代行為)加以實施,或者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指導的實效性而采取某些頗具爭議的保障措施,因此行政指導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成為一個爭論焦點。[[3]]特別是在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轉向現代市場經濟、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行政指導的運用及其負面效應更加引人注目,人們有理由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疑問、尋求答案,這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形勢下行政指導能否發揮積極作用、克服負面效應和得以健康發展的一個關鍵。
(一)傳統依法行政觀及其與行政指導的沖突
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國家普遍奉行的一個準則。依法行政的初始含義,是指行政必須服從國會法律。這種原初的法治觀是對封建時代的人治觀(此處的“人”,實為封建君主、領主,由他們一手把持行政,實行專斷統治)的一種革命性超越。依法行政原則由早期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來,其背景是:在許多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初期,國會中新興資產階級力量占優勢,而政府往往是封建貴族勢力的堡壘,資產階級在主觀上需要以國會制定的法律(實為資產階級的意志)去規制政府中保守的封建貴族勢力及其影響;而當時社會發展緩慢,公共管理較為簡單固定,政府職能主要是征稅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被稱為只需要三個官(稅官、警官和軍官)的國家,客觀上有可能由國會提供公共行政所需的全部法律規范,因此當時要求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的一切行為均須有國會法律依據,不得隨政府的意志來限制人民權利和增加人民義務。簡言之,“無法律之處無行政”,政府只能囿于國會法律而消極行動,成為國會意志(也既資產階級意志)的單純執行者。對此,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概括地形容為:由法律“將行政限于無以復加的最小限度,在當時被認為是我們這個政體的基本原則?!盵[4]]盡管各國歷史背景和法律傳統不同,確立和推行這一原則的過程與做法千差萬別,但這種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畢竟再次給古老的法律注入了新的內容和活力,大大推動了民主政治發展的進程,成為近現代行政和行政法的核心原則。[[5]]
西方國家傳統的依法行政原理(日本等國家的行政法學界也稱之為法治行政的原理)之首要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依據,此即“全部保留說”的含義。[[6]]從這一角度來看,如果實施沒有國會法律具體依據的行政指導行為,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發生明顯沖突,也即與傳統的依法行政觀之間形成巨大張力,因而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理。所以按照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難以合理解釋行政指導這一現代行政活動方式。
(二)行政方式的變化與依法行政理念的當展
進入20世紀特別是“二戰”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情勢發生很大變化,主要表現在社會經濟和科技高度發展,人際之間、社會組織之間、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日益頻繁,社會公共管理需求大大增加,政府職能急劇擴展,加之國會立法在及時性和專業知識方面受到局限已無法充分滿足行政管理的客觀需求,并且國會和政府已由資產階級“一統天下”。因此,傳統的三權分立模式逐漸發展變形,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逐漸增加了新的內涵。這主要表現為在堅持行政法治主義精神內核的前提下,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權力運作方式產生和發展起來,行政機關的裁量行為范圍及數量顯著增大,特別是政府對經濟、科技和環保等日益增多的領域進行積極干預和調控。[[7]]
由于各國社會歷史條件和法治傳統的差別,人們對依法行政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逐漸演進、各有不同,特別是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的依法行政理念各有側重;但總的來說,進入20世紀后期,既重視形式上的法治要求又強調實質上的法治要求,這已基本形成共識;而且隨著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以及政府職能的逐步擴張,依法行政之“法”不再限于國會立法,已逐漸擴大到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了。特別是在行政模式由傳統的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走向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等現代行政的情況下,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柔軟靈活的行政方式也應運而生并逐步發展起來。許多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行政機關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采用行政指導行為方式來調動行政相對人自愿協同行政管理的積極性,以期彌補相關國會立法以及委任立法的空白之處和功效不佳、成本過高之處(即所謂“立法空域”和“立法軟地”),發揮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特殊作用。
由上可見,行政指導是社會生活發展、治國方式變化和行政模式轉換的產物,是對傳統的“依法行政”以及進一步對“委任立法”的必要補充,可以在行政法治原則之下發揮積極作用。換言之,這是由于在經濟與社會生活等更基礎的層面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具有更多的實施積極行政(包括行政指導行為)的客觀需求和條件,使得傳統的依法行政范疇增添了內涵,促成了依法行政理念的演進。因此,現在人們考量行政指導實踐中的依法行政問題時,視野不應局限于“法律保留說”這樣一個層面的爭論之中。
(三)關于行政指導合法性的“法”的一般構成
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可通過對“法”、“法律依據”等概念的具體分析,來進一步加以認識。
依法行政的核心詞是“法”,對它的外延作何理解,關系到能否科學、民主、合法、高效地“依法行政”。按照傳統的依法行政觀,這個“法”只是也只能是國會制定的法律;但隨著社會生活與公共管理的發展,特別是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演進,人們對依法行政這一概念的認識也進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表現在實行依法行政原則較早的一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對行政權力的法律控制較為普遍地出現了由簡單呆板到寬泛靈活的發展變化,也即由形式法治主義到實質法治主義的發展變化,它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等多種監督制約機制在內,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傳統和現代的控制方法在內。具體而言,就是對作為行政活動依據的“法”的理解逐步擴展,于是在一些國家,行政所合之法還包括習慣、判例、解釋、法理、政策、道德等,在某些有限制的條件下,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符合習慣、判例等不成文法規則也可被認為合法,此類情況在各種法律傳統的國家廣泛存在。日本著名法學家千葉正士教授也曾指出,不能將法律僅僅理解為制定法,而應將法律視為三層結構的一個整體。他認為,人類社會中的法律是法律原理、官方法、非官方法這樣三層結構組成的(這三要素可簡單理解為由自然法、制定法和習慣法引申而來),它們作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現行法律的整體結構,適合于并調整著包括西方和非西方在內的整個人類社會中各民族的全部法律生活。[[8]]可見,行政指導作為行政機關在沒有行政作用法(一類制定法)的具體規定時亦可實施的行為方式,乃是對傳統依法行政的必要補充,其合法性已蘊含于現代依法行政理念之中。
(四)行政指導的法理背景分析
行政指導自“二戰”以來首先在日本,20世紀后期陸續在德國、法國、英國、美國以及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發展,發揮出特殊的功效,成為當今市場經濟國家一種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政府職能、職責,這決非偶然現象,其中有著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戰后各國市場經濟和民主主義的發展對公共行政管理提出了積極靈活高效的廣泛需求等原因外,還可從西方法學理論包括行政法學理論的演進過程和社會影響的角度來考察其原因。這里主要從三個方面略加討論:
1.社會學法學的影響。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后,國家大量和廣泛地干預社會,“法社會化”成為時代潮流并深刻有力地影響著社會發展。從社會生活出發并面向現實社會關系來探討法律制度的社會作用和實效,以評價和改善法律制度的所謂社會學法學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西方國家的主流法理學之一。社會學法學把法與社會聯系起來考察,著重對法的社會內容、社會作用和目的、效果等進行分析,這有利于認識和理解法的本質。例如:赫克就認為,法起源于利益的對立、矛盾和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對利益的平衡,這就從法的目的和內容上觸及到了法的本質;而龐德則進一步系統研究了利益分類、利益主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以及法律進行利益平衡時的價值等一系列利益問題,還分析了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文化的諸因素對于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這大大有助于人們更多更深地理解法的本質和概念。[[9]]西歐的社會法學于20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得到了極大發展并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形成了當代美國的兩大法學派,即現實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實用主義法學派,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龐德(Roscoe Pound)。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思想是以實用主義哲學為基礎,并綜合英國分析法學和德國歷史法學的主要觀點而形成的龐雜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法的社會效果說”、“法律社會工程說”、“社會利益說”,以及“本能和經驗法源說”、“司法立法說”、“預防刑法說”、“新萬民法說”等等。[[10]]縱觀龐德的主要著述觀點,其核心思想是“社會利益說”,即認為法律應在協調、調節各種利益尤其是社會利益中發揮應有的作用。[[11]]結合前述行政指導的特征和龐德社會學法學理論的內容,不難看出:在西方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社會學法學正是其推行行政指導的主要理論注釋和依據。由于龐德社會學法學理論的體系比較完整,邏輯比較嚴密,集西方社會學法學思想之大成,加之“二戰”以來美國經濟、政治和思想文化向世界各國擴張和滲透這一社會歷史背景因素,所以戰后社會學法學對各市場經濟國家包括對日、德等大陸法傳統國家的行政法治產生的影響是廣泛深刻的,這也從理論支持的角度大大促進了行政指導在當下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出現和展開。
2.綜合法學的影響。20世紀40年代開始出現于西方的綜合法學(亦稱統一法學),是西方三大主流法學派在相互論戰、批判又相互妥協、融合中發展的產物,它以開放性、多向性、多維性、動態性的姿態積極影響著當代西方法學理論的發展,“二戰”后對當代西方法學和法治的發展都產生了廣泛和深刻的影響。綜合法學認為:法律猶如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個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是由于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局限,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而傳統的主流法學只是分別從法學形式、價值或事實等單一因素來理解法,這是很不全面、很不適當的;鑒于法律制度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網絡,若干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價值判斷都影響著和決定著立法、執法和司法,故應對法作全面、綜合的認識和理解。綜合法學強調,應當把“被統治者的同意”(即公民積極參與行政活動的過程)以及所有在民主進程中所包含的東西,納入實在法的本質之中來加以把握和實踐,這種認識也是有利于社會進步和法治發展的。綜合法學還認為,在任何切實可行的法律體系中,為了保證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為模式,都存在著一個有組織的權力和群體信念的結合;過分強調權力因素而輕視法律中的道德和社會成分,是十分錯誤的。[[12]]由于綜合法學的穩健發展和廣泛影響,其上述觀點對于行政指導這種比較柔軟有效的非權力強制性行政方式的出現和普遍采用,可以說起到了某種理論鋪墊作用。
3.現代行政法注重平衡之理念的影響。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以來,由于經濟與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民主、法治、人權等觀念日益廣泛深入人心,民主參與成為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重要內容;同時,行政機關積極行使行政權力,加強行政干預,以提高行政效率,推動經濟更快發展,故行政權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因而以控權為宗旨的近代行政法受到了嚴重挑戰,更加注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相互制約和平衡的現代行政法便應時出現和發展,并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設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反映這一行政法治進程的行政法學理論觀點主要有“平衡論”。[[13]] 按“平衡論”的觀點,傳統行政法是一種“命令-服從”模式,行政兩造之間(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是“命令-服從”關系;但行政權的強制作用并不總是萬能的,它會由于相對一方有形或無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行政機關也并不總是需要運用行政權來強制實現行政目的,還可運用一些權力色彩較弱的行政手段來使相對一方主動參與實現行政目的,或自覺服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兩造之間增加了“積極建議-自主選擇”關系,在此過程中實現行政兩造之間的權力與權利之平衡,而行政指導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梢哉f,行政指導正是在這樣一種發展變化過程中受到平衡理念深刻影響,應時而生和不斷發展的。[[14]]各國的實踐證明,柔軟靈活的行政指導手段在近幾十年得到廣泛采用,并逐漸實現行政指導行為的法治化,這既是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的產物,同時它對于改善政府形象、保護公民權益和平衡兩造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新的行政法理論的創立提供了例證,創造了條件。
二、結合我國法制現實看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一)依法行政原則在我國的一般理解和表現
在我國宏觀社會背景特別是行政法制發展背景下動態地考察依法行政的原則和實踐,有助于更清楚地認識行政指導的合法性問題。隨著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法學界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比較明確地采用依法行政的提法。在引介進來的外國行政法學有關理論中,日本的依法行政理念特別是“三要素說”對我國的影響較大。[[15]]一些學者提出:在我國,依法行政是依法辦事這一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體現;行政機關要依法辦事,自覺遵行“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由行政機關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點決定的,甚至可以說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6]]此后有學者更系統地提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其內涵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法律優先、依據法律、職權與職責統一等等。[[17]]這些闡述,都著重強調了行政活動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盡管有的解釋對司法審查的作用強調得不夠)。總的說來,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對依法行政這個概念的理解也逐步演進。
但也應看到,無論人們主觀上想把行政法律規范體系設計得如何周全,實際上都不可能窮盡行政事項并對之全部作出細密的規定,難免存在行政的法律空域(此即“立法文件永遠落后于社會生活”這種現象的表現之一,而且從起源上看中外是先有行政后有法律)。主觀愿望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上述矛盾,在逐步健全中的我國行政法制也有表現。特別是在我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入WTO,處于社會轉型和快速成長期之際,各種新情況、新事物和新問題迭出不窮,許多社會關系都需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來及時有效地加以調整;而無論人大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難以完全滿足社會現實對行政法律依據的客觀要求,人民政府的角色要求又決定了它不能以“此事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為由而對某些現實的社會管理需求視而不見或消極回避。因此,(1)在已有關于行政指導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此法律規定實施行政指導,這當然不構成合法性沖突;(2)如有關于行政決定、行政規劃、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為了更及時、有效和經濟地達成行政目的,可在依此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行為之前,作為弱行為前置程序(起一種替代作用)而實施行政指導,這也不構成合法性沖突;(3)如無上述行政作用法的具體規定,行政機關還可在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出于正當目的且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筆者認為這也不構成合法性沖突。
篇5
[論文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失信行為和信用危機,已經嚴重地危害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加快法制建設步伐,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揚誠信精神,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公民道德的核心內容之一。進入新世紀,黨和國家把“明禮誠信”寫入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我國民商法也把誠實信用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一些公民和經濟組織的“利”和“義”的天平卻慢慢發生了失衡,各經濟主體受到了利益價值的挑戰,信用危機已經在社會上時時出現。失信行為已經危害到國家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誠信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需要全社會認真對待的重大社會問題了。
一、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狀況不容樂觀,有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甚至認為,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正在發生著誠信危機。信用環境惡化已經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諸多嚴重危害。經濟學家茅于軾在分析我國總需求不足、市場疲軟的原因時指出,總需求的不足禍在信用短缺。我國一些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欠貸款、稅款,違約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披露虛假信息、質量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增大了國民經濟運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本,揭制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信用是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和產品附加值。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總需求不足,企業國際競爭力不強,其根本禍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講,信用環境惡化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市場缺乏信用將嚴重影響社會的投資和消費。二是破壞企業的正常經營,加大企業運管成本,削弱企業競爭力。三是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使宏觀調控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四是信用惡化還直接破壞社會法制基礎,經濟主體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競爭,各類經濟主體難以形成以契約為基礎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機造成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水平下降,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當前社會轉型期誠信缺失產生的原因:一是傳統誠信觀念沒有及時更新,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我國儒家傳統的誠信不是作為人們的權利、義務來確定的,而是為人們修身養性所追求的目標。它的誠信行為規范是特殊主義的,不是普遍主義的。它認為道德的誠信應該是出自內心的、自愿的、不計利害的,是一種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經過自身長期修養才能達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是面對全體公民、組織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經濟主體必須遵循的起碼的道德義務。二是同我國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有關。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被組織成一個全國大一統的企業,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各利益主體不是以經濟利益、以誠信為紐帶聯系起來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聯系起來的。在當前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期,傳統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仍然發揮著影響,抗拒著市場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追求各自經濟利益時,開始顯得張慌失措,無所適從,導致欺詐、賴賬等失信行為發生。三是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誠信制度體系對誠信缺失者予以嚴懲,使失信者無所畏懼,結果造成信義貶值,誠信受到嘲弄,這是當前誠信缺失極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極小的成本,卻能夠獲得極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給心存詭異者留下可乘之機,他們鉆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交易優勢,聚斂不義之財。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更使不法之徒有恃無恐,變本加利破壞誠信。誠信體系缺乏司法保護,失信者不能及時得到嚴厲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產生。五是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沖擊及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滯后,造成人們思想混亂。加之經濟結構調整,出現大量下崗職工及弱勢群體,社會分配差距不斷拉大,貧富懸殊等社會現象發生,都引發拜金主義滋生,道德觀、價值觀混淆,使社會信用環境整體惡化。
二、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良性運作的一塊基石
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又是誠信經濟,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有發達的誠信制度體系相伴隨。因此,發達完善的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制度之一。市場經濟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發達的商品交換經濟,誠信是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要素,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誠信。不僅要有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構建健全的社會誠信制度。市場經濟對誠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固有的特征,往往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梢哉f,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的準入證和通行證。因此,誠信是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誠信制度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健康發展和運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經濟主體追求長遠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都會自覺遵從經濟學的理性法則,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會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長期不斷的交易中逐步積累和實現。如果經濟主體通過不誠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維持長期的欺詐和投機取巧行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斷發展壯大,取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是當今許多跨國大公司、知名企業格外重視信譽的原因。一句話,企業要健康發展,并不斷取得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就必須樹立誠信形象,維護其信譽。當然維護信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過這種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為誠信形象不但是無形資產,也是有形資產,它能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如名牌產品銷量大、價格高等。也就是說,企業維護信譽也是一種投資,同樣可以從中取得凈收益,這種凈收益是企業維護信譽付出的成本與所獲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業為維護信譽而放棄的機會成本,諸如信守承諾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為保持良好的財務比率而放棄的投資機會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是提高經濟效益,節約社會成本的必然選擇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經濟道德、市場理論要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有完善的誠信制度體系,要求人們具備契約意識和嚴格遵守契約的約束。誠信、契約精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劑,它能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順暢進行,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無視契約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誠信使我們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造成許多無謂的損失,使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無端增加,導致經濟運行不暢,加大經濟運行的內耗和磨擦力,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我們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根本目標是加快經濟發展,提高經濟效益。但我們在市場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決誠信缺失問題,就會抵消體制創新所產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
當前我國的各類經濟主體,公民、企業、銀行、中介組織、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誠信缺失。如公民的納稅意識、知識產權意識相當薄弱;企業不信守合同,拖欠債款和賴賬;銀行呆帳率過高;政府官員以權代法,地方保護;就連本應最具信用形象的社會中介組織,同樣也存在信用危機問題。我國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維護好國內市場秩序。這不但有利于國內企業的健康發展,闊步邁向國際市場,而且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誠信是世界各國人民普遍認可的道德規范,歷來是做人和發展事業的根本,是社會得以形成凝聚力,社會競爭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沒有高度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我國將難以參與國際競爭。同時,誠實守信也是文明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中國現代化進程需要重建社會誠信制度體系,降低效用風險的危害。因此,在WTO環境下,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已成為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誠信制度的思考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成員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之一。它不僅體現了社會成員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下契約和文明規則實現的前提。構建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的誠信制度體系,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一)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
目前我國尚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還很不理想。因此,還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推進。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推動全社會建立誠信制度體系的基礎。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應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快完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進一步加大國家信用政策法規貫徹執行力度和執法力度。三是積極建立公民、組織信用征集、評價、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數據庫,為實現信用科學管理奠定基礎。四是推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五是積極推動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誠信,不但包含倫理道德因素、經濟因素,更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它們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加強公民誠信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一要把社會法制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在公民中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樹立把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相統一的觀念。二要努力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視培養公民的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契約文明是構建現代法治與現代德治的思想基礎之一,契約精神是文明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素質,它是平等觀念、自主意識、合作精神、誠信能力的有機結合。四要恪守司法職業道德,為公民道德建設作出表率。國家的司法隊伍、公務員隊伍以及其它公職人員隊伍,代表著國家形象、社會形象,必須在廉潔從政、執政為民、公正司法、加強自身修養、嚴格自律、忠于職守等方面作出榜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形象,促進全體公民的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誠信,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
中華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蘊和文化、文明底蘊,我們要充分挖掘和發揮堅持操守、講究誠信的優秀的傳統道德資源,結合現代法治精神,積極構建現代誠信制度體系。具體應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是務虛與務實相結合。建設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宣傳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僅僅停留在輿論防惡上,還必須出實招,必須堅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激勵和表彰講誠信的人和事,譴責和嚴懲不講道德和不守誠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內在制裁結合起來,積極構建道德制裁力和約束力。外在制裁發揮社會規范和限制作用,內在制裁發揮自我約束作用。三是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誠信度。政府的誠信主要表現為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統一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則。
篇6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
1、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推進“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按照《在全縣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第五個五年規劃》的要求,扎實全面地開展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一是加強領導,強化目標管理,努力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規范和促進各部門、各單位的民主法治建設。二是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增強普法教育實效。廣泛與新聞媒體協作,形成多層次、多手段、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態勢,構筑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平臺,開拓普法依法治縣工作宣傳教育新途徑和新領域。三是全面推進和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采取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培養樹立先進典型,總結交流推廣經驗,務求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四是按照縣委、政府的相關要求,適時認真組織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統一參加縣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培訓。通過開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穩定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2、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我們始終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深入開展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及時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做好“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拓寬安置途徑,預防和控制“兩勞”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組織,對社會弱勢群體、下崗再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服務,并根據不同情況,實施減、免、緩收費,擴大救濟制度的惠及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不斷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體素質,是做好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更是實現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樹立“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思想,不斷強化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通過開展活動,樹立全體干警終生學習的理念,有計劃地采取措施,提高三個方面的素質。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質方面,把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相關文件精神作為理論學習的中心內容,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科學發展的精神實質。二是加強隊伍的業務培訓。每年都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人民調解等各類業務的培訓。同時,組織全體干警、法律服務工作者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公證法》、《律師法》、《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綜合業務素質。三是提高理論素質。嚴格每周二、五的行政學習制度。此外,特別加強隊伍的廉政建設及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出關系證、人情證,真正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總的來講,在科學發展觀指引下,這幾年來通過我們的積極探索和實踐,提出了一些好的思路,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形成了強烈共識:一是必須堅持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大力破除影響科學發展的思想和體制障礙,不斷增強司法行政的活力和動力;二是必須樹立科學發展的新理念,緊緊抓住規范化司法所建設的機遇,更加注重質量、效益、資源和環境的統一協調;三是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更多地關注民生、促進和諧、保持穩定,始終不渝地為人民辦實事、做好事;四是必須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黨員的積極作用,維護黨的核心地位;五是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求真務實、真抓實干,不斷開創××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局面。對此,必須很好的堅持下去,并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看到我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局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全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現在:
1、開拓創新意識不強
近年來,隨著我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各種成績和榮譽的取得,思想解放的程度卻相對趨緩,滿足現有的工作狀況和既得的成績榮譽,爭先進位的意識弱化,存有小成即安,小績即滿的思想。特別是面對司法行政發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雖然我們從制度和機制上進行了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總體看,創新成果還不夠顯著,有時習慣于就事論事解決個性問題,從制度、機制上著眼,通過完善制度、機制解決共性問題意識不強,對如何發揮制度、機制建設在引導司法行政又好又快發展中的作用認識不到位,特別是在如何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干警實績考核評價體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需要認真分析研究,大膽改革創新。
2、基層隊伍建設、機關作風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對干警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抓得不夠得力,導致個別人沒有完全做到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做為評判自己工作優劣的標尺,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還沒有根深蒂固,服務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質量不是很高。
3、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不夠
司法行政部門內部還沒有形成強大的宣傳合力,策劃和組織大型法制宣傳活動不夠多。在協調和調動社會宣傳力量開展法制宣傳方面做得不夠,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還比較薄弱,宣傳的廣度、深度和社會影響力還不夠高。
4、班子抓落實不夠
工作過于強調忙,只求完成任務,沒有完全做到深入細致,工作方法方面還沒有完全做到統籌兼顧。在業務工作方面,認為各科室、基層所比較懂得各自的情況,只要任務分配好,各自的工作就能干好,而實際上各單位的情況有差距。另一方面,認為每一項工作都有專門的人員去抓,自己多督促幾次就可以了。在工作安排上,強調每項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發展。但在具體落實上,沒有用更高的標準去要求、去衡量。
5、班子成員之間、班子與職工之間協調溝通不夠
由于強調抓各項業務工作落實較多,加之深入基層社調研不夠,這樣就與同事交心談的機會較少,就不能及時了解他們的意愿與想法,不能從他們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深刻剖析這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除了區域發展差異大、原有基礎比較薄弱、許多業務比較新、缺乏可借鑒的經驗等客觀原因外,更多的是我們在主觀上還存在許多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舊觀念、舊思維:
1、對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領會不夠到位。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局領導班子對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領會還不夠到位。一是理論學習不夠主動、深入、系統。在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方面,還不夠深刻、全面,還沒有真正做到入心入腦,形成戰略思維和世界眼光,做到跳出過去看未來,跳出攸縣看攸縣,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我縣司法行政工作。二是對“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運用不夠。領導班子在統籌內部資源與協調外部社會力量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夠,特別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解決實際問題,在主觀努力方面還做得不夠。三是對“以人為本”核心地位的理解不夠徹底。沒有真正地全面理解“只有不斷地提高惠民的成果和水平,才能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真正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與人民共享”。
2、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精神學習不夠到位。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這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更是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和任務。確保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公正司法是題中應有之義。而公正司法,是法治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法治創建工作,必須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推進依法治縣,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必須突出教育引導,夯實司法為民思想基礎,引導廣大司法干警正確處理好管理與服務、打擊與保護的關系,牢固樹立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在這方面,我們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精神學習還不夠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還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法制宣傳教育的普及力度還不夠,還存在一定的空擋和盲區,尤其是農村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內容還有待進一步豐富,工作潛力還有待進一步挖掘。
3、對干部隊伍的教育管理不夠到位。一是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夠到位。雖然落實了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安排了相關政治理論學習,但是沒有更好的聯系實際,沒有經常性地開展班子成員與一般干警的交心談心活動,沒有切實全面把握干部們的思想波動。二是工作激勵機制不夠完善,在充分調動和發揮干警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方面我們做的還不夠,在建設和實現新形勢下的機關勤政、廉政、高效目標方面還有極大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
4、對司法行政基本保障的爭取不夠到位。一是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幫助基層理順關系,爭取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司法所建設方面做的還不夠。二是在統籌分配資源,以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職能作用方面,我們的安排還有待進一步科學合理化。
三、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總體思路和措施
在學習調研、分析檢查階段,縣司法局堅持邊學邊改、邊查邊改,通過學習討論、調查研究、征求意見、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研究提出了今后一段時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思路和措施??傮w思路是: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增強做好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全縣工作大局,加強和改進司法行政工作,不斷提升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法制保障的能力和水平,為創造我縣科學發展良好法治環境當好參謀、做好助手、搞好服務。
1、加強司法行政改革,努力爭先進位。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針對目前我局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從抓實、抓細、抓小入手,全力推進我局各項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工作模式及措施。量化考核,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整合資源,優勢互補,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多方聯動,密切合作,努力使有限司法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2、轉變工作作風,優化行業服務。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實現服務理念追求真誠,服務內容追求規范,服務形象追求品牌,服務品質追求一流;二是抓好窗口優質服務規范化工作,加強對律師公證人員的教育管理,使人民群眾真正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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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提升方法
【中圖分類號】 G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168-2
法律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重要保障,國家要實現法制化建設的目標要通過社會各階層對法律的尊重、了解、接收及認可。大學生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他們將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骨干力量,而大學生中的學生干部是大學生中出類拔萃的領軍人物,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大學生作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體,他們的法律素養將引領整個社會青年群體的法律素質、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整個社會對法律的信賴程度。因此,對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提升,不僅有利于起到對其他學生的模范帶頭作用,還將有利于促進他們自身的全面發展,增強他們對社會的適應能力,在校園內形成良好的法律風氣,從而不斷提高社會的整體法律素養。
一、培養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重要性及緊迫性
在大學的日常學生工作中,法律的落實及落實的程度,都離不開對學生干部的綜合素養的培養。而學生干部的綜合素養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法律素養。提高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培養,就是通過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教育,使得學生干部學習法律知識,具備高尚的法律信仰,把法律規范內化為自身的一種行為準則,并通過這一行為準則在日常的生活學習中,帶領其他同學認真領會法律的精髓,從而成為法治社會的合格公民,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人才素質的要求。
加強學生干部的法律素養,使其明白法治不僅僅意味著具有良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它還內在的包含著嶄新的法治思想、精神和法治理念。加強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和良性發展規律的要求。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它要求依法確定市場主體的法律資格,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所有權和相互合法交易的市場自由。但是,市場經濟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市場主體的法律素質的提升為前提條件。作為未來經濟建設骨干力量的大學生,他們的法律素養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我國今后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因此,提升學生干部的法律素養,使學生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掌握法律知識,自覺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言行,養成依法辦事的思維習慣,對于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建設,具有積極價值。
提高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培養,是學生干部綜合素質提升與發展的內在要求。面對新的歷史形勢,面對新的發展起點,我國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強調了全面發展教育,重視素質教育的培養。長期以來,我國教育受單一應試教育模式的影響,導致學生的綜合能力不高,相當一部分學生對于除考試內容以外的知識了解不多,知識面窄,缺乏創新意識與能力,適應社會能力差,這樣的情況已很難滿足當今社會對人才的需要。解決的出路是更新教育觀念,改革傳統教育對于人才的培養模式,切實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作為高校素質教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法律素養是這一綜合素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面提高學生干部的法律素養對于高校的素質教育有很大的示范、引導效果。一個合格的公民,應該是一個有較高的道德修養與法律素養的人。那么,合格的學生干部理應首先是合格的公民。通過法律素質的教育與學習,使學生干部在學習以及以后的工作中,有一個普遍而明確的行為規范,這是培養合格公民的重要途徑。在當代社會,法律已經逐漸滲透于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幫助學生干部形成相應的法律素養,也是當今社會對人才的基本要求。
二、現今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現狀
(一)法律觀出現偏差,腦海里少根“法律”弦
一部分學生低估了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作用,把權力看的很重,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二是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不是很高。有調查顯示,只有10%的學生干部認真讀過憲法,有近70%的學生干部對民法只是略知一二,對于刑法的了解度更是少之又少。這種認識水平將會導致學生干部在遇到自身權利被侵害以及同學權利被侵害時,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應對。三是部分學生干部把法律看成是一種神圣而遠離自己的東西,認為它純粹是一種強制手段、統治工具,只要不去殺人放火,一般與自己沒有太大的關系。學生干部法律觀念的偏差將會影響其自身法律素養的提高。
(二)學生干部法律知識學識層級較低,法律素養較低
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具備法律素養的首要條件。了解、認知法律知識的多少與法律素養成正比例關系?,F今,我國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知識水平偏低,法律知識薄弱。除了法律專業的學生系統的學習過法律知識以外,其他專業的學生很少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他們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不具備一定的法律學識,達不到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對法律的認知處于模糊階段。例如2006年2月23日,清華大學機電系專業學生劉海洋用硫酸傷害北京動物園內的狗熊,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這一事件充分的證明了學生法律知識儲備不夠,嚴重缺乏法律素養。
(三)部分學生干部法律信仰缺失,難以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
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最高標準就是法律信仰。這種信仰包含了對平等、正義、人權等法的價值的恪守,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樹立大學生法律信仰,是我國實現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之一。然而,目前的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普遍缺乏對法律的信仰,這與傳統的法律意識及社會、學校對學生法律宣傳不到位有很直接的關系。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升學生干部法律素養
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社會、學校、家庭以及學生自身的努力等共同因素去完成、實現。針對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的提升,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找到一條適合獨立學院學生干部法律素養提升的有效途徑。
加強對學生干部的法治教育
設立試點,讓部分獨立學院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分開進行教學,特別是要將“法律基礎”作為每位大學生專業必修的課程來認真對待,以此為契機建立“法律基礎”的學分與學生的本科學位掛鉤制度。
提高“法律基礎”的教育、教學水平。學校的教務管理部門領導成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定期對講授“法律基礎”課程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進行評估。受到學生好評的優秀講師,學校對其進行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教師的獎懲機制,不但能夠提高教師的教學質量,而更重要的是,嚴格的教育管理使學生真正能夠學到相關法律知識,對學生自身的未來發展大有幫助。
獨立學院設立學生干部法律知識學習研討班,通過講座、專題授課、模擬法庭等形式對學生干部集中進行法律素養的培訓,以此帶動整個學校法律風氣的提高。
四、加強學生干部的自身法律修養
大學輔導員可以采取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和指導,做到法律宣傳、教育、管理、服務有機結合的模式,幫助學生干部樹立法律意識,強化學生干部的自身法律修養。組織學生干部開展各種相關的法律活動,例如,收看法律宣傳片,進行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加強學生干部法律知識培養的互動與交流。使得學生干部養成知法、懂法的良好習慣。在活動中,使得學生干部對法律知識產生興趣。這樣的方式讓學生干部既實現了自我完善,又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
五、培育學生干部的現代法律觀念
就獨立學院學生干部這一群體而言,要培養他們具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現代法律觀念,以影響、帶動全體學生信仰法律、接受法律、運用法律,為實現法治開辟道路。然而,在我國大力推進法治化的今天,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許多獨立學院學生干部尚未完全形成“法律至上”的健康精神品格。因此,只有不斷強化學生干部的法律權威觀念,才能使其對法律的感性認同內化為自己的意志和信念,他們才會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去尊重法律、積極維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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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新時代
立法、法治,是法律管理層面兩個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監督,也脫不開這兩點?!稇椃ā芬幎?,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各級行政機關、政府部門具有立法和進行法律法規建設的責任及義務,而具體到各個執行機構,如高等教育機構,其責任主要就是法治或依法管理。高等教育執行機構或其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高等教育的公平正義,促進其和諧發展。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論基礎
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來都是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自20世紀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來,21世紀初期,教育部就對依法治校給出了明確定義,即嚴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導向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將學生的人格和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努力營造以法治精神為背景的良好育人條件,不斷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提高高校依法處理和解決各種學生、學校間矛盾和沖突的能力[1]。這一意見將依法治校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兩年后,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橫空出世,將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高校學生正確享受、履行權利和義務從此有了官方的權威的法律依據;早在2012年,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變革面對新的機遇,教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別指出,師生為主、法制為器,是創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環境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飛速發展,隨之帶來的是社會的結構和利益格局的劇變,人們的思想和社會風氣越來越趨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開始對權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體會、更高的要求。高校學生經歷了中小學時期的長期高壓,許多大學生的思想、意識和行為都處在“放飛自我”的極端狀態,但是另一方面,這批相對素質較高的學生對待新鮮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體無法企及的。隨著依法治教進程的推進,我們時常能夠在各類媒體上看到高校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權責爭議案件,這表明高校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漸增強,逐步開始用權利本位思想武裝自己,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墨守成規的傳統學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尋找高校及學生之間新的定位,尋找新的、適應社會和教育教學發展的新的學生管理手段,也變成了各大高校、各級教育管理者們爭相研究、熱烈探討的時代課題。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意義
中國的教育理論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時代,“人治”的色彩也是從封建時期就流傳下來的傳統“文化”,在這種近乎專權的管理體制下,教育者往往習慣于自己的主體地位,往往強調對于學生的絕對領導和絕對權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對及質疑的聲音。大學生的權責意識、法制觀念也隨之不斷更新和強化,這種傳統的、老舊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學生所接受,反對、抗爭的聲音不絕于耳。因此,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緩。(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戰略目標的實現。在已經過去的20世紀,我國的教育體制改革始終在追趕國家經濟發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層次結構合理、學科門類齊全的教育體系,到20世紀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學研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于一體的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體制。中國高等教育領域繼“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間,又進一步提出了“雙一流”建設的國家戰略,有利于提升中國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有利于為民族振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2]。長期以來,政策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規的保障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及利用,高等教育事業也不例外。誠然,沒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沒有肥沃的土壤、難以發展,但法規的作用是政策無法取代的,沒有法律法規保障的發展,后勁不足、發展不暢。只有以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為主,政策保障為輔,雙管齊下,高等教育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會各界對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獨到的見解,在落實上也有各自獨特的方式方法,對于教育領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舉措。在學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學生管理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學生。我國高等教育由于廣泛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劃分不明確、工作效率不積極等問題,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學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絕上述不良現象的產生,促進高等教育、高等學校的良性發展,提高高等學校的辦學效益。(三)有助于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社會法制化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辯證法告訴我們,思想對于行為具有先導作用,法制意識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論先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當代大學生既是主力軍,也是一支生力軍,所以高校對于大學生的培養遠不能拘泥于科學文化知識,同時還有責任和義務提高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兩者有機結合才是他日大學生們在社會立足的根本。實現高校學管法制化,當代大學生可以深入社會法制化發展的內部,使他們對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傳統的教育體系中,學生是教育的客體,大學生尤其是當代大學生年紀更長、獲取資訊更便捷,反而會出現將心智不成熟誤作個性獨特、將過于自我為中心誤作思想前衛等情況。因此,在大學教育中,常常需要將學生作為主體看待[3]。也就是說,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學生為中心、以學生為目的、以學生為導向。需要注重于保護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將關懷和關心學生作為學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鼓勵學生對于一些簡單常規的事務進行自治自理,同時亦不可過度,對于涉及原則性的,或確屬學生不具備自治能力的事務,應明確并由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溝通、反饋機制[4]。即高校學生管理應權責明確、張弛有度、有節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權,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過當,以免打壓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要實現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當、舉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點。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作為理論依據,結合學管工作實際,從以下幾方面探索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進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學管工作的法制化離不開成熟的教育法規基礎,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實施的標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進的基石。每所高等學校都設置有其學生管理條例、考試管理條例、后勤管理條例、違紀處罰條例等,這些常規制度規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學生的行為,它們從屬于各級高等教育法規,既體現了法律法規約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對象、實施領域的個性。只有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體系的,法規的實施才有明確而具體的標準。誠然,在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無論是《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相關部門出臺的行政管理規定,都為高校學管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施依據,但依然不能夠完美地覆蓋到有關教育教學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權責界限、學生與高校的糾紛處理方式都屬于沒有涉及的灰色地帶,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本身便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這顯然會阻礙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和正確性,影響各類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定的有效實施,對于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必須還要考慮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執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實現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饋和調節機制。如,許多大學的學生管理規章和規定中都特別地增加了學生處理的申訴機制,當大學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可以有具體、明確的方法、途徑向學校表達自己的異議和訴求,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體體現,學生、學校的權責都有明確的依據去執行,通過合理途徑對于涉權問題進行申訴和處理后,學生如果對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亦可要求社會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這些做法對于合理地處理學校及學生之間的權責糾紛和矛盾沖突,體現法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積極的作用,一方面維護了學生合法的權益,另一方面也間接為高校免除了后顧之憂。再者,高校學生對于學校來說不可避免地屬于弱勢群體,對于這一客觀因素,高校亦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法律幫助及法律服務,進一步增強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三)強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觀念和意識。法制的建設不僅僅是司法部門的義務,與社會各界都息息相關。許多人認為相較于法律,政策與生活聯系更緊密,我們應該按政策辦事,因而漠視法律;有的認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與他人無關;還有的認為高校是專心學習的地方,法制建設與高校關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學生管理法制化,必須改變以上的錯誤觀點,而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對法制有了足夠的認識,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學生相對于學校來說屬于弱勢群體,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弱者心態會阻礙學生合理訴求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學生對于法制的認知也不足以支撐其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學校擁有學生個體所遠不能及的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極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源、權限和社會影響力,操縱事態的發展、逃避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種現象對于學生與學校間的權責糾紛的處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強化法制意識,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應樹立正確的法制觀、正確地使用法治手段、積極地對待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和義務,而學生則要摒棄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裝自己,既要敢于維權,又要善于維權、合理維權、依法維權。(四)重視高校法制教育與網絡結合。近年來,受網絡技術井噴式發展的影響,以微博、抖音等平臺為代表的自媒體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它們深刻影響著當代學生的生活和思維方式,也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高校學生心智不成熟、閱歷不豐富、判斷不客觀,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非常容易喪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問題、發表言論,甚至做出傷害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此外,在當今的社會形勢下,各行各業“內卷”嚴重,一些無良媒體為了賺眼球、博出位,喪失了新聞從業者的基本操守,輸出的觀點夾帶私貨、故意引導輿論,而大學生往往容易被利用。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為高校甚至社會的“定時炸彈”。不可否認,網絡已經成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戰,因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必須順應時勢,將網絡空間,尤其是網絡自媒體領域的法制教育重視起來。此外,高校也應積極探索將網絡自媒體的資源和特色運用到學生管理的實踐中,意識到信息化管理對高校學生管理的積極作用和意義[7]。打造多元化、現代化、網絡化的學生管理模式。嘗試建設校方官方自媒體平臺并設立專門的責任機構,發揮喉舌作用,宣傳、展示學校的政策方針、校園文化、科研成果、新聞動態等。同時,可以通過自媒體充實學生的意見反饋、維權投訴、溝通建議渠道,打造更完備的學校學生聯系樞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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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 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治理體制的啟示
在長期的社會治理實踐中,西方國家形成了既有一定普遍性又各具特色的社會治理體系,并且隨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與改革。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行政管理與社會治理體制發生了新的發展與變遷,其中最值得關注和研究借鑒的就是在所謂“新公共管理革命”旗號下出現的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治理體制的發展變化。
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實踐是多方面、多領域的,其中最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的,是在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形成的社會治理體制,即“政府―法定機構體制”。“小政府,大社會”是西方自由主義秉持的政治理念,但在實踐中這樣的理念一直難于真正實現。隨著時代的發展變遷,實際上西方國家的社會治理日益復雜,擴張政府規模的客觀需求不斷上升。新公共管理改革運動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這個一直以來的難題提供了新的途徑。
西方國家政府體系中普遍設立法定機構,作為政府行政部門的補充和延展。如美國聯邦政府就下轄大量的法定機構,數量、規模和人員都大大超過聯邦政府本身。新加坡政府共有14個部門,而下屬法定機構達到63個。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為“3司12局”,但下轄法定機構達到200多個。
采取“政府―法定機構體制”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提高了行政效率。法定機構具有一定競爭性,比一般政府機構官僚習氣少,比較有效率。第二,提高了治理的專業性。法定機構一般是本領域的專業組織,管理范圍集中,屬于“內行領導”,管理更加準確到位。第三,減少了社會管理的總成本。法定機構不是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很多是兼職管理,人員一般不占公務員編制,在運行上采取企業化的運行方式,被稱為公司化的政府。新加坡在采用法定機構模式后,政府規模得到了嚴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響下,經過多年的“政府―法定機構體制”模式的實踐,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社會治理水平有所提升,政府規模和行政開支得到一定程度控制。這一社會治理體制值得我們學習借鑒。近年來,我國東南沿海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區,如深圳等地開展了法定機構模式的試點,有的已經運行多年,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值得進一步研究和總結。
二、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策略
從理論上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信奉個人主義,崇尚自由主義。從現象看,西方國家社會管理寬松,社會自由度較大。西方國家也經常標榜其是自由民主社會并借以攻擊詆毀其他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但深入了解西方社會就會發現,實際上西方國家的社會治理體系十分嚴密,可謂“疏而不漏”;西方國家社會治理的手段嚴厲而多樣,造成西方國家公民法制觀念較強,美國即有所謂“戰戰兢兢”的中產階級之說。從社會治理的策略與理念角度觀察,之所以形成這樣的治理效果,有三大策略值得注意。
第一,“底線治理”。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貌似多元、自由,對于公眾一般社會行為管制比較寬松。美國的管制文化是:只要“不犯法”,政府就不管百姓事,老百姓可以“一輩子不與警察打交道”。美國百姓也時常以“不與警察打交道”來標榜自己是安居樂業的守法良民。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等國,社會治理的重點是守住“底線”,集中資源、集中力量打擊和懲處違反法律、觸犯社會秩序和超越社會道德底線的社會行為。對于公民的不違反法律、不嚴重觸犯社會道德底線的行為一般不予干預。
底線治理,從公眾角度感受到的是社會自由度大,進而有助于提升社會認同感和公眾對于法律與制度的認受性;從政府及社會治理角度看,則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有利于實現低成本治理,有利于提高治理的可操作性。
底線治理的本質是依法治國。底線治理背后蘊含著一套政治哲學理念,即現實主義的治國理念。西方發達國家普遍的治理理念認為,社會的道德水平乃至社會風氣主要不是由社會榜樣所代表和引領的,在現實中社會道德與風尚更多的是由社會負面行為、反面典型所決定的。從治理的角度看,對于普通民眾首先是不讓他們做壞人,然后才是促進他們做好人。所以,公眾管理和教育的重點是設置底線,打擊越線,以規范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氣。
第二,注重監管。西方與我國都奉行和強調依法治國,但在社會治理的實踐中,西方國家更注重法制的實施,注重對于法律和制度的實際落實。這是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與我國在社會治理策略與理念上的顯著區別。
西方發達國家依法治國及社會治理的主要做法和經驗是執法、監管重于立法。特別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制定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根據司法實踐,根據判例作為司法依據,這樣做舉一反三,有較好的操作性。此外,成文法少使整個法律體系比較靈活。而更為重要的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法治方面的主要精力、資源投向執法與監管。比如,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對美國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的監管,從企業和個人稅收等經濟活動到反恐等國家安全問題進行全面監管,觸角遍布全社會各個角落。在管理方式上,引而不發,收放自如,使整個社會生活“亂而有序”,外松內緊,表面自由,實際控制。
在監管活動中,西方發達國家采取底線治理的策略。監管注意堅守重要的法律底線,對重要的關鍵性的法律及社會管制規則堅決執行,對觸及底線的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
西方國家注重監管的治理策略有如下優點:一是成本低、效果好。依法治國而不四面出擊、處處設限,只是有重點地設置法律并嚴格執行,使管制資源集中使用,維持較低成本和較高效率。二是有利于培育社會法制觀念和守法文化。由于注重監管,執法嚴格,懲處到位,使公民違法成本較高,進而形成政治社會化效應,使公民在社會法治實踐中接受事實教育,久而久之養成尊法、守法習慣。
第三,注重經濟手段。依法治國,以罰為先。有法條而無罰則則法律空置,有罰則而不實施則法無權威。社會治理的關鍵在于落實,落實的關鍵在于行之有效的手段。
與我國社會治理主要運用行政手段不同,西方發達國家在社會治理別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傾向采用經濟處罰規范社會行為,利用經濟杠桿調節社會關系。應當說,經濟手段是西方社會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社會行為的經濟性極強,經濟利益是社會利益的核心,經濟利益是人們日常行為的主要動機和目的。因此,運用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人們的社會行為,就抓住了根本,可以從根本利益上調節、規范人的社會行為。
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的罰則中,除去違法、犯罪者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外,一般都附加有民事責任,主要是附加經濟處罰。在社會政策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也十分注重運用經濟杠桿調節和規范企業與居民的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
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證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思想輿論控制方面更是大量運用經濟手段,十分有效。西方國家一般不對新聞媒體進行直接的管控,尤其不采取“輿論一律”的管控策略和措施。表面上看,西方國家無論是媒體還是教育機構都奉行言論自由,尊重保障人權。但實際上,對于關系國家政治安全、核心利益、核心價值和基本道德觀的領域實行嚴格的保護和規范,在適當進行法律規范的同時,主要手段是經濟管理。對于那些違規、越界、觸犯底線的媒體和個人,采取法律訴訟等多種措施實施嚴厲的經濟制裁。西方國家對社會思想和意識形態管理的主要辦法是,通過管住人們的錢包,管住人們的嘴巴,而通過管住了人們的嘴巴,進而管住人們的思想。
西方發達國家在社會治理中注重運用經濟手段的主要優點是:
第一,對社會行為主體起到了內在約束的效果。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抓住了經濟利益就抓到了根本,觸動人們的經濟利益對人的約束力顯著,可以調動人的自我保護意識,逐步養成自覺接受社會約束的習慣。在西方輿論界和教育機構,從業者內心都知道言論自由的界限和行為的規范在哪里,一旦越界就會遭受損失。
第二,維持社會公正與法制形象。行政性處罰一般由政府實施,社會矛盾易于集中于政府。尤其是管控社會輿論和思想意識形態,行政性干預往往有悖思想言論自由,社會觀感不良。西方發達國家傾向于將行政性問題、政治性問題轉移到司法領域,采取經濟處罰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形式平等、程序正義,避免將社會治理與管制政治化、意識形態化,而又對管理對象實施了實質性的管控。
三、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治理的保障系統
所謂社會治理的保障系統,主要指實施社會治理的技術平臺。所有的社會管理行為都必須有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作為支持和保障。當代西方發達國家之所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施比較好的社會治理,其中最重要的基礎性原因,就在于它們擁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覆蓋全社會的國民個人信息管理系統。
長期以來,西方國家十分注重利用技術手段建立起對全民的個人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公民的個人收入、稅收、財產以及經營活動等經濟方面的信息;有的還涉及公民個人的社會關系,包括家庭情況、主要社會關系及交往情況等等。對于公民個人的思想意識、政治態度等方面的管控屬于最為隱秘的情況,以往鮮有披露。但隨著“斯諾登事件”發生,西方國家對于公民個人思想意識、政治態度甚至個人隱私等方面的監管情況也逐步浮出水面。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西方國家對于全體國民個人信息的管理系統不斷發展,越發完備,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現代社會是一個匿名交往的社會,人們的社會關系、社會行為、思想意識日益復雜多元。如何管理好一個現代社會,首先要做到的是獲取管理對象的準確、完整的信息。不了解管理對象,一切管理都是盲目的,因而也必定是無效的?,F代社會與傳統社會有著本質的區別,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管理“熟人社會”與管理“陌生人社會”不同。管理“陌生人社會”首先要讓“陌生人”現形,首先要掌握“陌生人”的確切信息。從這個意義上,建立國民個人信息管理系統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礎。沒有這樣的基礎,社會治理現代化是無從談起的。
篇10
[關鍵詞]國家法治發展;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
一、若干概念之涵義與本文的討論范圍
在對本文的論題展開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內涵,這里主要有區域、法治發展以及區域法治發展等相關概念,以便確定本文的討論范圍,認識論題的時代意義。
“區域”亦可稱之為“地區”,這是一個含義豐富的多層次的范疇。從全球的角度而言,區域不僅僅意味著以地理因素為基礎的空間結構,而更多地是指通過穩定的經濟的或政治的協議所建立起來的、一定地域范圍內甚至是跨地域的國家之間的經濟的或政治的乃至軍事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作為重要法律文件,《聯合國》第八章專門設定了區域體系的法律框架,這樣區域體系就成為介于國際體系與民族國家之間的一種具有全球意義的次級國際體系?!岸稹币詠?,這種基于經濟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態的乃至軍事安全的諸種共同聯系的區域性次級國際體系,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深刻地改變著當代國際關系格局及其發展走向。從民族國家的意義上講,區域一詞則表征著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以特定的行政管轄層級為基礎的地區單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若干個行政管轄層級所組成的地區單元的集合體。在傳統中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區域形態,既有著相對穩定的構成機理,又有著各具特點的表達形式。比如,郡縣制構成了古代中國行政區劃的一條主軸。秦帝國以來的各個王朝的行政統轄區域,大體上都按照郡縣制的架構,結合一些具體的社會歷史的因素加以劃分,進而形成一幅皇朝統治的疆域版圖。而在不同的皇朝統治年代,郡縣制的外在表現方式又呈現出豐富多樣的歷史特點,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轄馭四方、治理天下。在當代中國,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往往交織在一起,因而區域概念有了更加豐富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誠然,郡縣制這一傳統中國行政轄區的基本主軸并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盡管建國之初曾經一度實行行政大區制度,但是,“省”和“縣”依然成為中央政府實施國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時下中國的行政統轄層次繁復多樣,在建國之初省級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大市”或“較大的市”這一介于“省”和“縣”之間獨立的行政管轄層級。加之,在我們這個統一的多民族的東方大國,基于國家統一、民族和諧和有效的邊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慮,確立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區域以及行政管轄層次亦有著鮮明的特點。不僅如此,隨著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彼此交錯的非均衡格局開始形成,超越現行行政管轄層級的省份與省份之間、“大市”之間的區域性協調發展機制迅速成長起來。中央政府對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設定各有側重的發展目標,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級政府亦是如此。因之,當代中國的區域概念的內涵與形式確乎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偟目磥恚∮蛞约耙蕴囟ǖ鼐夑P系為基礎的若干省域的結合根據我國中央政府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本上把全國經濟區域劃分為東部沿海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等等。當然,這里還有一些更為細致的區分,諸如,長江三角洲地區,環渤海灣地區等等。市域(設區的市)以及同樣一般以相鄰的地緣為紐帶的若干市域的結合,和縣域這樣的基本的地區單元,大體上構成了當下中國的多層面的區域概念。正是在這樣的多層面的區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礎上,融入特定的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法律的、歷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環境等等諸多因素,便會相應地形成區域經濟、區域社會、區域政治、區域法律、區域歷史、區域文化和區域地理等等歷史和現實的概念,從而給我們認識國家范圍內(包括當下中國)的區域生活狀況打開了一個廣闊的思想天地。
區域法治發展是與國家法治發展密切相關的。關于法治發展,這個概念與法制現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蘊。正如我們多年來不斷論及的,法制現代化反映了從傳統的人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向現代的法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的歷史性轉型與變革過程。時下正在歷史性地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正是在這一轉型與變革的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呈現出創新乃至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因之,當下中國的國家法治發展,就是要致力于從前現代社會法律系統向現代社會法律系統的轉變,實現從傳統法制向現代化法制的歷史性躍進,而這個時代進程的基本目標,乃是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本質意義上講,這一國家法治發展趨勢和走向,意味著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巨大創新,反映了我們這個民族的從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為的各個領域變化的多方面進程,進而確立與全球法治發展進程相協調而又充滿濃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價值觀念及其生活準則系統。很顯然,作為國家法治發展的有機構成要素的區域法治發展,乃是國家法治發展在國家的特定范圍內的具體實現,它所展示的乃是從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這一特定過程中法律文明及其價值基礎在特定地域中展開的具體生動的法治場景。所以,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在基本性質、主體內容與總體目標諸方面,都是內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絕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孤立的區域法治發展。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說區域法治發展這一概念的復雜性,主要是指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能否成立,這無疑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論題。在這方面,學界的認識見仁見智,莫衷一是,但大體上已經或正在形成共識,即: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將要對這些問題從方法論的角度作進一步的論證與闡釋,這里所要提出的原則性的看法是:盡管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發展的起點、條件、過程、動力機制、實現方式等等諸多方面,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之間無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正是這種差異性或個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們認真地加以對待的,在這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區域法治發展對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以及國家法治發展與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要的張力及其互動過程,從而確證區域法治發展的蓬勃生機和強大生命力。
從方法論角度研究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基礎理論工作。而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方法論,是一個多層次的有機系統。本文擬從法哲學方法論的意義上加以探討,以期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樣性統一”的命題
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或《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導言中,馬克思在闡述政治經濟學的方法時,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方法論原則。在他看來,第一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原則,反映在經濟學產生時期所走過的歷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紀的經濟學家總是從生動的整體,從人口、民族、國家、若干國家等等開始;但是他們最后總是從分析中找出一些有決定意義的抽象的一般關系,如分工、貨幣、價值等等?!迸c此相反,第二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原則則反映了這樣的思維過程,即:“這些個別要素一旦多少確定下來或抽象出來,從勞動、分工、需要、交換價值等等這些簡單的東西上升到國家、國際交換和世界市場的各種經濟學體系就開始出現了。”這就是說,通過思維的抽象力,抽取一類對象的共同點,把握客觀對象的某個方面、某個片斷的簡單規定,構成思維或敘述的起點,進而從局部的、簡單的規定,上升為全面的、綜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統或普遍的理論概念體系。很顯然,這是兩種迥然相異的方法論原則。按照馬克思的看法,第一種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義學派和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配第等人為代表,他們的論述通?!皬膶嵲诤途唧w開始,從現實的前提開始,因而,例如在經濟學上從作為全部社會生產行為的基礎和主體的人口開始,似乎是正確的。但是,更仔細地考察起來,這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人口就是一個抽象。如果我們不知道這些階級所依據的因素,如雇傭勞動、資本等等,階級又是一句空話。而這些因素是以交換、分工、價格等等為前提的。比如資本,如果沒有雇傭勞動、價值、貨幣、價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币虼?,“在第一條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最初的認識對象,表現為無限豐富的現象,成為認識過程中的直觀和表象,進而“蒸發”出一些抽象的一般關系。而第二種方法在政治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則是從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等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思想家那里開始的。“在第二條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依據這樣的方法論原則,“如果我們從人口著手,那么,這就是一個渾沌的關于整體的表象,經過更切近的規定之后,我就會在分析中達到越來越簡單的概念;從表象中的具體達到越來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達到一些最簡單的規定。于是行程又得從那里回過頭來,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這回人口已不是一個渾混的關于整體的表象,而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了。”這樣,通過理論思維,把作為思維的起點的那些抽象簡單的規定,再現被認識對象的內容,使之不再是一個關于整體的渾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觀,而是一具表現為必然的和綜合起來的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從而獲得整體的具體規定。
由此,馬克思強調,作為政治經濟學研究過程乃至一切科學思維的兩個階段,研究方法和敘述方法或者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這二者處于同一思維過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然而,對于形成和建立一個理論概念體系來說,“后一種方法顯然是科學上正確的方法”,并且是科學思維“所專有的方式”。在這里,馬克思提出了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即:“具體之所以具體,因為它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它在思維中表現為綜合的過程,表現為結果,而不是表現為起點,雖然它是實際的起點,因而也是直觀和表象的起點?!睆某橄笊仙骄唧w,這是科學理論思維所特有的、把直觀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說,把在經驗上得到的直觀和表象材料,放在應有的邏輯聯系之中,考察它們之間的客觀必然的相互聯系。經過這一過程,人們就可以在概念運動中反映、再現、復制所考察客體的自我發展的客觀過程,使“整體的表象”成為“多樣性統一”的具體的整體。
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整體的具體規定的方法論原則,為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第一,要使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概念成為“整體的具體規定”,就必須著力探討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既定的、具體的、生動的整體的若干單方面的、比較簡單的基本單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間形態[省域、市域(設區的市)、縣域及其有機聯結的相關地域]表現出來的法治發展狀況為基礎或出發點,考察這些基本單元的區域法治的一切歷史的與現實的差異性。離開了對特定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深刻把握,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體的表象”。第二,如果說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是一個“具體的總體”,亦即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那么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則是對于這個“具體的總體”的單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說,區域法治發展構成了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的若干單一的規定性,它不斷地從自身中進一步規定自己,從而愈加豐富起來,最后重新返回到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普遍性的“具體總體”之中。第三,國家法治發展不應當是若干個區域法治發展的簡單羅列,而是各個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然的有機聯系的嚴密結構。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都是國家法治發展這個體系之網上的紐結,因而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須把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作為一個有機的系統來看待,揭示各個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進而把握由若干個“局部的規定性”所表達出來的“整體的具體”或“具體總體”。因此,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辯證邏輯命題,構成了我們認識和思考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法哲學方法論的基礎。
馬克思指出:“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币虼耍缤麄€法的現象以及國家法治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它總要受到一定規律的支配,不是區域法治發展決定這些規律,而是這些規律決定區域法治發展。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和一定社會經濟必然性之間的矛盾。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歸根結底總是受到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和統攝。所以,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之所以是一個社會的自然歷史過程,就是要從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系統中劃分出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經濟關系系統,并且把它們當作決定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全貌的基本關系,進而把區域法治發展看作是一個受到一定規律支配的活的有機體。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區域法治發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觀性質。但是,同其他社會現象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在規律性是通過社會主體的能動的自覺活動表現出來的。這是因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規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主體從事區域法制實踐的規律,是區域法治發展的進程中社會主體活動的產物和條件。因而,區域法治發展運動規律和社會主體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動總是處于內在的相互聯系之中。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會主體對本區域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及其規律性的認識深刻而準確,從而有意識地把本區域社會經濟關系法權要求轉化為生動的區域法制實踐;反之,有的社會主體對本區域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權要求無法自覺地加以把握和轉化,從而妨礙或延緩了本區域法治的進步與發展,這充分體現了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社會主體的主觀能動性的差異性。因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能夠看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亦具有不容忽視的主觀性。
更進一步地來看,區域法治發展中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一關系,實際上反映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的運動樣式。如前所述,由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有著內在的客觀規律,所以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合乎規律的“自然歷史過程”。因之,所謂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就是指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在這里,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意味著在一個國家范圍內,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可能是處于互不相關、絕對排斥的狀態,因而必定會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總體”;意味著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乃是一個法治的發展與命運的共同體,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統攝著區域法治發展這個具有豐富關系的“許多規定”,區域法治發展必須以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和權威為基本前提;也意味著在不同的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確乎存在著內在的統一性,存在著共同的必然的區域法治發展的運動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從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努力探尋區域法治發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規律。
不僅如此,區域法治發展亦具有鮮明的多樣性的品格。從廣泛的法律文化意義上講,人類社會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國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條件的作用下,總是循著特定的路徑發展演化。在同一個社會形態之內,不同國家的經濟、文化和思想發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們的國家形態和政治體制方面也有差異,每個國家又有其特定的歷史發展、習慣和民族傳統特點,況且這些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人口狀況等也不盡相同,等等。這些復雜的因素,勢必會使法律文化的運動呈現出五彩繽紛、豐富多彩的歷史特點。對于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來說,它的一個鮮明特性就是具體性。國家法治發展是由一定的國家法律制度、法律體系及其法律實踐、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聯結而成的運動之網。作為這面運動之網上的每一個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都獨具個性,并且這種個性不是僅僅具有相對意義的特殊性,而是一種不可絕對重復的個體。盡管在區域法治的發展進程中,不同區域法治發展之間常常會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為不同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富有如此鮮明的個性色彩,所以當下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才呈現出這般的豐富多姿。誠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特別是國家法治發展的加快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個性有可能逐漸減弱,但是,國家法治或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表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并沒有因此而變成呆板劃一的群體的堆積。伴隨著國家法治發展的時代進程,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容與方式只會愈來愈絢麗多姿。這是毋容置疑的客觀趨勢。因此,我們應當深入研究各種不同的區域法治的特殊的發展進程,進而深刻揭示多樣性的區域法治發展的特殊的本質性特點。
很顯然,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多樣性與統一性有機結合的過程。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是統一性的基礎。離開了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就無法科學地解釋歷史上存在的和現實中依然表現出來的千差萬別的區域法治現象,也就無法科學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其結果只能使國家法治與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成為超越時空的神秘的力量,從而成為捉摸不定的虛幻之物。另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又是多樣性的必然表現形式。認識和考察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能簡單地停留在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層面之上,而應當深入下去,從復雜多樣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的多樣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約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性規律。否則,我們就只會把區域法治發展的空間展開,看作是一個充滿了一大堆偶然現象的雜亂無章的法治序列。
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之所以會呈現出多樣性統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區域法治發展所賴以存在的一定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差異性。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結構、歷史進程、文化傳統和地理環境條件等關鍵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響和作用下,區域社會及其區域法治形成了經久相沿的空間差別。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千姿百態、迥然相異的面貌。這也從一個側面映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規律(尤其在中國這樣的東方大國),從而展示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的特質。但是,這種多樣性與統一性并不是絕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們之間乃是“同一個東西的兩極”的關系。一定的區域社會生活條件的諸因素與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相互作用”,經濟條件歸根結底還是“唯一能使我們理解這個發展進程的紅線”。這是區域法治發展運動的多樣性統一的最深刻的根據所在。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理解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何以會產生那些不同點和相似點,也才能揭示各種特殊的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特殊規律,并且從中加深對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的透徹把握。
三、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上)
為了進一步揭示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這個命題的價值意義,有必要深入考察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豐富的“具體總體”的基本地域單元的區域法治現象這個生動的“許多規定和關系”。從法哲學意義上講,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之所以構成統一性基礎,是因為一般只寓于個別之中,并且通過個別來實現。這里的作為“一般”之載體與實現途徑的“個別”,顯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運用個別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有助于我們透視區域法治發展運動多樣性的內在奧秘。
辯證法大師黑格爾曾經對一般、特殊與個別的關系作過精辟的論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們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單純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關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堅持其共同之點,其結果導致人們在情感上覺得這種概念是空疏的,只認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陰影。其實,概念是豐富的、生動的、具體的東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或個別性三個環節,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規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規定性,在這里,“普遍性純粹不變地繼續和它自身相等同”,而個體性或個別性則“是指普遍與特殊兩種規定性返回到自身內。這種自身否定的統一性是自在自為的特定的東西,并且同時是自身同一體或普遍的東西?!币虼?,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個單純的與獨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對立的共同的東西,而是不斷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須把真正的普遍性與單純的共同之點加以區別,而不能混為一談,這一點極其重要。在黑格爾看來,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這三個環節是不可分離的,而在這三個環節中,概念的個體性或個別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皞€別就是從區別出發而在絕對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體的東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統一,作為自在自為的特殊存在,這就是個體性或個別性。而個體性或個別性作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構成了概念的自身聯系和普遍性?!爱敻拍畹慕y一把具體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東西僅僅了解為被規定的普遍性時,這就正是個別性,它是作為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而發生的。因此,抽象是具體物的分離及其規定性的個別化?!备拍钭鳛榫唧w的東西,乃是個別內容與抽象普遍性的統一。不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東西也是個別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反過來說,個別的東西也同樣是特殊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顯現為個別之變的環節,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總體的概念,而“只是在個別中被建立為它們自在自為地所是的東西”。由此,黑格爾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論斷:“個體的即是普遍的”?!耙磺惺挛锒际莻€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內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在這種個體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與個體性是區別開了的,但同時又是同一的。”
很顯然,黑格爾關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個體性(個別性)的辯證關系的論述,無疑被包裹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神秘的外殼之中,在他那里,現實事物不過是概念的普遍、特殊、個體(個別)三個環節思維過程的外部表現而已。因此,“辯證法在黑格爾手中神秘化了,但這決不妨礙他第一個全面地有意識地敘述了辯證法的一般運動形式?!痹诤髞淼牡聡枷胙葸M過程中,黑格爾關于“個體化的普遍性”的學說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在19世紀后半葉德國的所謂“世俗歷史主義”中又有了新的意義表達。按照有的學者的看法,歷史主義的本質在于它用個體主義的觀察視角取代關于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主義的觀念,取代了任何試圖尋找人類生活的一般法則和一般類型的企圖。這種試圖把普遍性與特殊性截然分開的方法論原則也受到了批評,以至于有的學者提出“具體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則。實際上,這種“世俗歷史主義”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為代表的社會實證主義歷史觀相抗衡,以便為德國的歷史主義正名。這一思潮在社會學領域,通常被認為是理解社會學的發源地,它由威廉?狄爾泰所開啟,經由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到馬克斯?韋伯而集大成。作為“解釋學之父”,狄爾泰把理解的方法視為精神科學或人文科學的一種特殊的方法,認為“一門科學,只有它的對象通過建立其在生活、表達和理解三者關系之間的態度而與我們發生聯系的時候,才屬于人文科學?!钡覡柼O力強調個體或個別對總體或整體的價值意義,指出:“理解總是以個別物為其對象”,“但我們理解個體是借助它們彼此之相似性,它們內部的共同性。這一過程假定了普遍人性與個體化之關聯,個體化在普遍人性基礎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樣性之中,而在這一關聯中我們不斷地在實踐上解決內心仿佛經歷朝向個體化之提升的任務。”㈤正是通過理解,單一的個體性與總體性或普遍法則之間建立了聯系。生命的總體只有在種類的意義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這里,對個體的理解有助于對總體的理解。所有其他類型都是如此。意義在于對類型的理解,只有通過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庇纱?,狄爾泰對理解過程中的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加以說明,認為客體化僅僅對個體化說來乃是異己的需要加以解釋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號和密碼,在理解的主體與對個體的理解之間應當存在某種介質或媒介物,這就是客觀精神,理解的主體正是通過客觀精神來把握個別的客體化,因為在客觀精神中,客觀化已經表現為屬于共同的東西,即屬于某種類型的客體化。通過客觀精神,我們理解了“不同個體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觀化而構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種形式”,“它的范圍從生活方式到經濟形式直至這個社會所形成的最終的整個系統,包括道德、法律、國家、宗教、藝術、科學和哲學。”
德國新康德主義哲學的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在狄爾泰的論述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了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文德爾班從方法論上區別了自然科學與歷史學,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法則科學與個體科學,重復性、常規性與個體性、獨特性之間的區別,進而強調自然科學與歷史學的分類,是一種純粹方法論上的分類?!白匀豢茖W追求的是規律,歷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態。在自然科學中,思維總是從確認特殊關系進而掌握一般關系;在歷史研究中,思維則始終是對特殊事物進行親切的摹寫”。在這里,文德爾班反對實證主義的歷史哲學的主張,不贊同所謂的“從歷史中建立一門自然科學”的口號,指出:“與這種觀點相反,我們必須堅持:人類的一切興趣和判斷,所有與價值有關的評價,全部是建立在個別的、一次性的東西之上”。這是作為一門嚴格科學的歷史學的內在價值之所在。作為文德爾班的學生,海因里希?李凱爾特進一步系統地闡述了文化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原則區別。他提出所謂“形式的分類原則”,認為這種分類原則是從科學方法的角度對科學加以分類,據此可以把文化科學概念與自然科學概念截然劃分開來,而二者的區別體現了歷史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形式對立。在這里,李凱爾特闡述了一個他認為對于方法論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觀點,即:“科學需要一個選擇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科學就能像人們所說的那樣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質成分和非本質成分區別開來。相對對于現實的內容來說,這個原則具有形式的性質;這樣一來,科學的‘形式’這個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币蛑?,“科學方法的特點顯然取決如何分開現實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質成分挑選出來的那種方式”,進而把現實的直觀內容納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則和方式。李凱爾特強調,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學方法的本質性特征,認識自然就意味著從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發現自然規律的概念就意味著形成關于現實的絕對普遍的判斷?!叭绻麤]有通過普遍化的方法對世界進行簡化,那就不能對世界進行計算和支配。在個別和特殊之物的無限多樣性沒有通過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這種多樣性是使我們感到頭暈目眩的。”而對于文化科學問題來說,則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詳盡研究的。文化科學總是力圖從現實的個別性方面說明現實,這種現實決不是普遍的,而始終是個別的。與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旨在于從個別性和特殊性的觀點來觀察現實。比如,歷史總是“力求使它的敘述僅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個與所有其他對象不同的對象,這個對象可能是一個人物,一個世紀、一個社會運動或一個宗教運動,一個民族或其他等等,歷史學借助于這種方法使聽眾或讀者盡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個別事件?!碑斎?,文化科學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對于科學的邏輯學的區分來說,文化科學使用的普遍概念,僅僅涉及它用以構成其個別化敘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確性”。不論文化科學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對文化科學構成奠基性的意義,因此,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與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這兩種方法所固有的思維目的、思維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這兩種方法之間的原則性的邏輯區別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凱爾特通過對“解釋”與“理解”的涵義的辨析,力圖對自然科學與文化科學的區別作進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釋中,是將不同的部分整合為一個整體,而在理解中,則是沿著相反的方向將整體分解為部分”。對于作為文化科學的歷史學來說,歷史理解通常意味著“既是對真實存在的個體性的‘再創造’,又是對那些存在于個體性之中的非真實意義的‘理解’?!边@里所說的“非真實的意義”,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價值基礎。李凱爾特進一步分析說,作為體現個別化方法的文化科學的歷史學,它的歷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則指導的,這就是文化價值。文化現象以及那些被我們當作文化萌芽階段或類似之物而與文化現象相聯系的現象,與價值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必須從與文化價值相聯系的觀點去觀察現實。這一文化價值立場的認識論或方法論的意義就在于,“只要把對象看作整體,那么對象的文化意義就不是依據于它與其他現實的相同之處,而是依據于它與其它現實的相異之處?!边@就是說,基于文化價值的認識論或方法論,對特殊的個別之物及其一次性過程感興趣,要求應用歷史的、個別化的方法去認識特殊和個別之物,認識現實與現實之間的相異之處,進而把去觀察的現實看作是特別的和個別的。因此,文化與歷史之間的價值聯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夠使歷史成為一門科學,也就是說借助于文化概念來形成“個別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認識到這一點,是至為關鍵的。這種“個別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義就在于,在價值聯系原則的指導下,它能夠從那些純粹的不能加以科學表述的異質性中把可表述的個別性提取出來?!拔幕拍罱o歷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條選擇本質成分的原則”,“通過文化所固有的價值以及通過與價值的聯系,可敘述的、歷史的個別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凱爾特關于選擇性原則的先驗判斷帶有顯明的唯心主義先驗論的色彩。但是,他堅持把文化科學看作是以個別化方法為認識論與方法論特征的客觀而嚴格的科學,突出文化價值對于個別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導性原則地位,并試圖調和普遍性與個別性的關系,強調個體的統一性基礎來自獨特性,證明個性統一性或獨特個性的不可分割性(而這僅僅是和某種價值相關的個體的統一性)。這一思想對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有的學者把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準則稱之為“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這是有道理的。面對著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思想界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或文化科學的相互關系及其方法論問題的激烈爭論,韋伯堅定地承繼著自狄爾泰以來的理解社會學的學術傳統,捍衛著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或個體性的方法論準則。但是,韋伯的方法無疑有其獨到之處,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創意義,散發著熾烈的理性之光。與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與解釋加以彼此對立的看法不同,韋伯強調理解與解釋之間的相互關聯與彼此補充的互動關系,認為理解與“意義”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意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在給定的特殊行動者的具體情形中實際存在的意義;二是指理論上被設想出來的主觀意義的純粹類型,這種主觀意義被歸之于給定的行動類型中假設的活動者,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這種主觀意義都不是指某種客觀上的“正確”意義或者某種形而上學層面上的“真實”意義。而對這種主觀意義的行動即主觀上可理解的行動的解釋,就成為社會學和歷史學這樣的關于行動的經驗科學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韋伯看來,關于“理解”的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它是對諸如此類的給定活動包括言詞的表達的主觀意義所作的直接觀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釋性的理解,對于關注行動的主觀意義的經驗科學來說,說明需要被這樣解釋的可理解的有意義的行動的現實途徑?!霸谒羞@些情況下,理解都牽涉到出現在下列情況之一中的意義的解釋性把握:(a)歷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對具體的個體行動的實際預期的定義;或(b)社會學的大眾現象,即現實的預期意義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適合于科學闡述的純粹類型(理想類型)的普通現象的意義?!鄙鐣茖W是一門致力于解釋性地理解社會行動并進而對原因和結果作出因果說明的科學,而這里所說的“行動”是在行動著的個體把主觀意義附著在他的行為之上的意義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討行動著的個體的行為動機及其后果,進行因果性的解釋,就成為屬于文化科學范疇的社會學的重要任務?!皩唧w行動途徑做正確的因果解釋,只有在這種明顯的行動和這些動機被正確地理解,且同時它們的關系成為有意義的和可理解的情況下,才能達到?!睂τ诖隧椆ぷ?,自然科學是無法勝任的,因為它只局限于闡述自然過程中的整體與部分的功能關系以及諸客體和事件中的因果統一性;而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的主題,對作為社會的集體狀態組成部分的個體行動作出主觀的理解,則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知識的特有性質與任務,這是在自然科學中絕不可能獲得的東西。在這里的因果解釋問題上,韋伯對唯物主義的歷史觀進行了片面的曲解,認為唯物主義歷史觀作為一種對歷史實在作出因果解釋的公式,“只有經濟的原因被說明(或者顯現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發揮作用時,他們對一個歷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釋的要求才會得到滿足”,“相信經濟‘因素’是‘真實的’因素,唯一‘真實的’因素,是一種‘最終無所不在的決定性的’因素?!碑斎?,韋伯在評析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對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歪曲時,注意到歷史唯物主義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區分“物質”的東西與“意識形態”的東西,并且指出無論對哪個“個別現象”進行因果回溯,都會發現對經濟現象的說明,會牽涉到政治、宗教、倫理、地理及其他條件,同樣地,對政治現象的說明,也會牽涉到經濟條件和其他各種條件。這表明在韋伯那里,經濟因素乃是對行動著的個體行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釋鏈條中的一個方面,而不是歸根結底的唯一的決定因素。不僅如此,韋伯對馬克思關于一切特殊規律和發展結構的“理想類型”思想,也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認為“凡是使用過馬克思的概念和假設的人都知道這些理想類型對評價現實的巨大的、獨特的啟發意義?!?/p>
總的看來,韋伯把旨在于把握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的解釋性的理解,看作是個體性因果解釋的一種基本形式,進而區分了致力于抽象規則的自然科學或法則性科學與追求特定具體知識的社會文化科學或現實實在的科學,強調我們感興趣的那種社會科學,是一門關于具體現實的經驗科學,“我們的目的就是理解我們在其中生活著的現實的獨特性質”。正是從上述立場出發,韋伯對作為價值概念的文化給予高度關注,指出只有當我們把經驗現實與價值觀念聯系起來才成為“文化”,進而在賦予現實以意義的價值指導下,對現實的關注以及根據現象的文化意義對受價值影響的現象進行選擇和分類。由此,韋伯建立了一個對作為經驗科學的社會文化科學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理想類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統,并且把關于歷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義的認識看作是這個“概念結構”的獨一無二的終極目的。
四、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下)
通過扼要地回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的演進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研究來說,個別化的分析原則之重要意義就在于:探討包括法的現象在內的社會生活現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該現象的變化運動的基本規律,藉以探求社會生活的固有法則,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會現實生活中歷史地形成的具體的個別的關系或結構,關于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亦應如此。實際上,當下的一些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的研究日益顯現出這種個別化的方法論取向。比如,在歷史學領域,在重視民族國家總體歷史研究的同時,區域研究日益興盛,對區域社會史的關注慰成大觀。這些年來,在研究近代中國社會轉型進程時,一些學者把區域分析方法應用到以區域、省份或者地方為中心的較小的單位,力圖反映處于轉型過程之中的近代中國社會的區域性與地方性的變異內容和幅度,這一方法論被視為“中國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論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國法律史的學術領地,探討特定地區的歷史上的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區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興奮點,諸如關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歷史影響的考察,關于中國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檔案的系統整理與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學研究中,有的學者把地方法制或行業法治作為特定的研究對象,這方面的探討還在不斷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當然,也許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與史學領域的區域研究方法并不屬于同一個方法論層面,但是區域社會史、法律史、經濟史等等的研究,確乎體現了重視歷史的具體經驗現實的獨特性分析這一“個別化的方法”的本質性要求。那么,運用個別化的方法論準則分析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妥當地處理好整體性與個體性的關系。黑格爾關于“個體性的普遍性”以及馬克思關于“許多規定的總體”的論斷,確證了整體性依存于個體性,個體性體現普遍性且為普遍性之基礎的辯證關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長。毫無疑問,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必須貫徹整體性的原則精神,反映國家法治發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這是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在各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表現。國家法治發展的準則是體現在區域法治發展中的一般的、相對穩定的、不斷重復的東西,因而是區域法治發展的最強大的基礎和動力,制約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方向與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須貫徹個體性的原則要求,實際上,國家法治發展通過區域法治發展的具體途徑,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強度表現出來,不能把國家法治發展作為大寫的符號同區域法治發展截然對立起來。因此,一個必然的結論也就會自然得出:不僅要重視國家法治發展,也要看到國家法治發展在實現過程中的區域差異性,進而重視和推進區域法治發展。
第二,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意揭示和概括個體性行動的本質性的關系和屬性。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同樣存在著本質性的與非本質性的關系的區分問題。從哲學意義上講,“本質是映現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觀事物內部存在著的規律性的東西。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必須運用反思的觀點,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本質性意義。在這里,一是要從邏輯上把握區域法治在區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充分認識到“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币蛑?,區域法治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區域社會發展的制約。二是要深入分析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充分肯定區域法治發展對于區域社會發展的能動作用。在這里,不僅要考察區域法治發展影響區域社會發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區域法治發展作用于區域社會發展過程的復雜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條件下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平衡規律,認識到區域法治發展并不是同區域社會的一般發展成比例的,它有時會先于或落后于區域社會發展并與其發展要求相矛盾。這是一種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揭示出蘊藏在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內部或背后的本質性關系,進而賦予區域法治發展問題以更加豐富的內涵,使之不至于成為一個簡單的抽象的法學命題。
第三,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努力探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性聯系。在一定社會條件的作用下,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矛盾運動過程。在這里深入追溯社會主體在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出于什么樣的動機的考慮,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特定結果的實際過程,這是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所提出的個體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馬克思的如下論述會給我們以深刻的啟示。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認為,一定社會獨特的政治結構和法的現象,都是建立相應的經濟形式上的。在任何時候,都要從一定的經濟形式中,為整個社會結構、國家形式以及法權現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隱蔽的基礎。“不過,這并不妨礙相同的經濟基礎――按主要條件來說相同――可以由無數不同的經驗的事實,自然條件,種族關系,各種從外部發生作用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程度差別,這些變異和程度差別只有通過對這些經驗所提供的事實進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币虼耍瑢τ诜ㄕ軐W來說,要對區域法治發展現象進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影響社會主體推進區域法治發展進程及其實現結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樣復雜的,經濟因素并不是影響區域法治發展及其變革進程的唯一因素,而應當正視,承認和努力揭示各種非經濟因素對區域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機理。
第四,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把特定的諸要素中從現實中加以升華而形成思維類型。韋伯的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努力找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聯系的理解尺度,進而構造了一個以理想類型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學的概念工具系統。按照他的看法,運用這種理想類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對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解釋變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袄硐腩愋偷母拍顚⒂兄谔岣呶覀冊谘芯恐械耐茢嘣虻哪芰Γ核皇恰僭O’,但它為‘假設’的構造提供指導;它不是對現實的描述,但它旨在為這種描述提供明確的表達手段。”所以,韋伯把理想類型概念和結構的盛行,看作是一門學科處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癥狀,強調就理想類型被認為具有經驗有效性或者是一種類概念來說,“科學的成長總是意味著對理想類型的超越”。隨著時光的流逝,韋伯的理想類型學說對社會科學的創新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是在這樣的思想流淌過程中,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有必要從研究者所關心的問題出發,把特定的諸要素從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進程的現實中抽取出來,加以概念的升華,形成一定的思維類型或理想類型。進而,運用這一思維類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材料,這樣便具有發現的功能。面對著轉型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的重大歷史的與時代的議題,大約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經嘗試著建立一個理論概念框架,試圖運用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方法論,批判地繼承以韋伯為代表的理解社會學的“理想類型學”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對方式變項所組成的概念工具系統,以期形成新的“理想類型學”的分析工具,進而為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提供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時至今日,我感到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體內容依然可以用來對于近代以來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探討,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區域性的變量因素和條件。這十一對方式變項運用于區域法治發展的分析過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興起作為近代以來中國區域法治轉型發展的基本評估概念工具。而在當下的中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二元結構并存的法律狀態,提示我們在運用這套概念工具系統的時候,要更多地考量這一進程及其結構的復雜的歷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重對研究對象的具體的歷史性分析。在19世紀晚期德國思想界的歷史主義與實證主義的尖銳論戰中,個別化方法的理論分析原則得到了突出和強化,進而成為世俗歷史主義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學或社會文化科學的基本的方法論信條,并且被轉化為由馬克斯?韋伯所建立的理解社會學的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理論系統。所以,韋伯熱情洋溢地說道,對于歷史學科這一永遠年青的科學中的一員來說,文化之河不斷地向它們提出問題,“它們工作的核心不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類型,同時也在于新的理想類型的必然出現?!币蛑瑐€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本身有著深厚的歷史感。當我們運用這一方法論原則分析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擬應意識到這一理論分析原則及其概念系統乃是歷史關系的產物,它們的規定性是從對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與現實的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最一般結果的綜合,從而對因果性地解釋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維上的方便。換句話說,我們研究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應當確立這樣的歷史分析基點,即:“把整個自然的、歷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寫為一個過程,即把它描寫為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轉變和發展中,并企圖揭示這種運動和發展的內在聯系?!边@就是說,要通過深入的歷史性分析,證明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必然性,證明區域法治現象從一種聯系秩序過渡到另一種聯系秩序的歷史邏輯。要用歷史的眼光和態度去考察不同類型的區域法治現象,在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區域法治現象的材料,闡明這些材料、事實之間的內部聯系及其差異性,分析它們的各種發展形式。當然,反映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材料和事實總是錯綜復雜的,它好比一條鏈條,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響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實材料。只有這樣,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實或材料的影響。此外,在考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時,要把它們放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加以分析。如果不從特定的歷史形式與范圍來分析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歷史時期中或發展階段上特定的區域法治發展形態所處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評估它的應有的歷史價值。并且,各個歷史時代區域法治現象所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條件有所差異,因而它們的具體歷史特點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計到所有這些一般的歷史條件及其具體特點,那就根本無法揭示一定時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內在的文化價值屬性。
第六,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高度重視價值基礎和價值評價的特殊意義。這個問題至關重要,我們有必要結合李凱爾特、韋伯的相關論述,作更為深入的討論。與實證主義否定價值的觀點相反,李凱爾特把價值看作是一種指導歷史材料的選擇進而指導一切歷史概念形成的東西,把“價值聯系”視為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導原則,認為“價值能夠與主體的活動相聯系,并由此使主體的活動變成評價”,“價值的實質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歷史學都不需要討論價值的有效性問題,“價值的有效性并不是歷史問題,肯定的或否定的評價也未構成歷史學家的任務”;但是,這絲毫不意味著否認文化價值所應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實上被普遍承認的價值總和,而且就內容而言也是和這些價值的系統相聯系”,“不管對這些文化價值的事實上的評價如何,這種有效性是這些文化價值所應有的。”由此,李凱爾特提出了文化科學客觀性問題,強調文化科學的客觀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觀性所決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價值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因而文化科學的客觀性的最深厚的基礎在于我們大家企圖促進和支持的那種一般的普遍的文化價值。韋伯吸收了李凱爾特關于價值聯系原則和文化科學客觀性的思想(盡管他并不贊成李凱爾特關于文化科學的客觀性來自于普遍文化價值的觀點)。在他看來,價值判斷屬于主觀性的范疇,乃是個人主觀情感作用的產物,它不是經驗科學所能解決的問題?!耙婚T經驗科學不能告訴任何人應該做什么――但能告訴他能夠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條件下――他想什么。的確,在我們的科學中,個人的價值判斷試圖影響尚未被明確承認的科學觀點。它們已經引起持續的混亂,甚至在決定各種事實之間簡單的偶然相互聯系的領域,它們也會根據實現個人理想的機會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即是否有可能獲得某物,而對科學論點做出各式各樣的解釋?!闭\然,科學認識需要了解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的動機,這就必然涉及到價值問題,但是在這里,價值的本質并不在于真實的事實性,而是其有效性?!安贿^,判斷這種價值的有效性是一個信仰問題。這個問題也許可以在探討人生和宇宙意義的思辨解釋中得到解決。但是,關于價值有效性的判斷肯定不屬于現在人們所實際從事的經驗科學的范圍。這些終極目標不斷地經受著歷史的變化,因而是不確定的,這一經驗上可證明的事實并不影響科學與價值判斷之間的區分,這與人們經常認為的恰恰相反?!币虼耍f伯強調在科學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價值中立的態度,而不要做出價值判斷。應當看到,針對人們對韋伯命題的誤解(即認為經驗科學不能把主觀的評價作為它分析的論題),韋伯鄭重地說道:“不管我過去說過什么,下述‘異議’是非常嚴肅地提出來的:科學致力于獲得‘有價值的結果’,也就是具有科學意義的在邏輯上和事實上正確的結果;更進一步說,論題的選擇起本身已經包含了‘評估’。”在我們看來,毋容諱言,作為一門經驗科學的法學,固然要解決法和法律實際上是什么的問題,而且要致力于探討法和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這是法律科學的學術使命之所在。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不僅建構于非人格的關系之上,法律是無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當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動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后果具有可預期性;法律也是對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形式問題,也要研究價值與價值評價問題。這就是說,我們要更為深切地關注作為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核心意義的“法治”,盡管這個概念的內涵多樣,眾說紛紜,但從本質意義上講,“法治”乃是指謂一種形式法治基礎上的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更加關注國家所確立的個人合法愿望和尊嚴可能得以實現的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與文化的條件,重視法律下的自由與秩序的良性互動,因而強調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認識到這一點,對于我們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時代趨勢,無疑大有裨益。
五、小結
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正在經濟、社會、政治、法律、文化諸領域全方位的深入展開,這是又一場深刻的偉大革命。這一革命性的變化,必然反映到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之中,推動著區域法治的運動、變化、發展與轉型。為了給這方面的研究確立更為扎實的基礎,本文著重從法哲學方法論意義上探討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分析工具。在進入方法論的討論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區域、法治發展和區域法治發展三個概念的基本規定性。一般來說,區域既有全球意義上的區域概念,又有國家層面上的區域概念,后者主要涵蓋以行政轄域層級為基礎的省域、市域(設區的市)和縣域三個層面的地區單元,以及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若干相同行政轄域層級的地區共同體,由此構成了本文的討論范圍。法治發展反映了從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的轉型變革的歷史過程,它與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有著相通的意蘊。而區域法治發展則是與國家法治發展相對而言的,它是國家的國家法治發展在特定空間范圍內的具體展開和實現,從而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