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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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提要】公司合并是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效果、公司合并無效之訴、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應注意的。
【關鍵詞】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法;程序;回購請求權;公司合并無效之訴;限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與特征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合并的特征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并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并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并與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
二、企業兼并的規范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并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并,不屬本辦法規范?!?/p>
我國企業兼并的主要形式:
(一)兼并辦法中規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并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并形式。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并是企業兼并的一種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并與不同于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并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并。
四、公司合并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并是最常見的合并類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將消滅。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權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滅最終表現為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在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而無論資產轉移還是股權轉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對價一般是現金或者公司股份,這樣,在邏輯上,就可以劃分出兩類四種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二)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不論上述哪類方式,吸收公司這繼受被吸收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而支付的現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給被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因此獲得現金或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
五、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訂立合并協議
對合并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并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協議的主要內容,即:
1、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通過合并協議
合并協議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股東的權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公司合并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參與合并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并協議。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66條、第106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合并需要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并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該條規定,參與合并的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表明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參與合并的公司債權人異議有阻止合并程序進行的效力。
為了保護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五)主管機關批準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彼?,主管機關的批準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經程序。
(六)辦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公司合并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被吸收公司因解散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六、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指反對公司合并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當時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該請求權是對異議股東利益的救濟。
關于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適用對象,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立法例,如德國,規定回購請求權只適用于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第二種立法例,如美國、日本、我國地區等,規定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于被吸收公司股東,而且適用于吸收公司股東。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規定,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時,董事會應就合并有關事項作成合并契約,提出關于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司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對合并雙方都會發生重大。對于吸收公司的股東,也會面臨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所以,對吸收公司的股東與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一樣,也應賦予其回購請求權,始能體現上的公平。
對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對如何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卻沒有下文。只有中國證監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后,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反對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決議的應當作成專門文件,供股東查閱。但這一部門規章卻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由此看來,對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解釋論已經不能解決,只能依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七、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果有三:
(一)公司消滅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滅。由于消滅的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與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無須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滅。
(二)公司的變更
公司合并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184條和合同法第90條對此均有規定。
八、公司合并無效之訴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合并無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參與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如合并行為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的事由,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提起請求確認無效之訴。在此類訴訟中,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合并無效的原因
公司合并只要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可以作為合并無效的原因。在實務中,違反下列強制性規范是常見的導致公司合并無效的原因:
1、違反公司法第38條和103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2、違反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
3、違反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無效原因的補正
雖然公司合并存在無效的原因,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關系,在法院判決合并無效之前,應給予當事人以補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補正有關無效原因,合并應確認有效?!蛾P于審理與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企業兼并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兼并協議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企業兼并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并協議有效。”
(三)合并無效的法律后果
1、恢復到合并前的狀態。在吸收合并中,消滅公司應從存續公司中分離,存續公司進行變更。
2、無效判決的溯及力的限制。合并無效的判決只對將來有效,不影響此前存續公司以合并有效為前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如果合并無效判決溯及既往,自合并開始無效,則影響交易安全,導致法律關系混亂,損害第三利益。
3、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58條后句的規定。
九、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并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規定,那么,在我國公司實踐中,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在上,這一問題存在三種學說:
(一)自由說。認為公司合并并不應有種類的限制。
(二)嚴格限制說。認為只有同種類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應為同種類公司。
(三)適當限制說。認為對不同種類公司的合并采取適當限制。
許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適當限制說,對不同種類的公司之間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類型作了限制。如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責任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條規定,有限公司可以與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設立的公司,須為有限公司;第60條規定,有限公司與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應經法院認可,否則無效。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沒有限制性規定,但臺灣“部”1988年3月21日經商字07610號文件對此作了解釋:現行公司法對于合并公司之種類和合并后存續或另立公司之種類,未有明文限制。為獎勵合并,凡屬責任相同之公司得予合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與有限公司合并。惟依2001年11月12日修正的“公司法”第316-1條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并,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并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注釋及
[1]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出版社,2003.415.
[2] 覃有土.商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5-86.
[3] 該部分內容主要參考吳合振.企業分立、兼并、資產轉移及產權確認[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1-62.
[4]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7.
[5]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8-419.
[6]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8-417.
[7] 該概念主要參考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17條第1款;中國證監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9條。
[8]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22.
[9] 張知本主編,林紀東續編.最新六法全書[M].臺北:大中國圖書公司,1996.146.
[10]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合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篇2
出售全部資產的法律定性
98年st公司交易機制確定后,中國證監會98年28號文允許st公司及紡織類企業進行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試點,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第一次使市場投資者面臨一個如何面對全新公司的問題,其操作亦涉及到大量公司法和證券法問題。
從公司法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一家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的行為定性問題,對于一個出賣了其全部資產、變換了控股股東、公司董事的公司是否為一家新公司,該公司與資產置換前公司的關系,公司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到底是重新上市還是政策行為,其經濟意義和法律性質如何確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
分析監管機構發出的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有關規定,我們理解,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實際上提出了公司重新上市的概念,證券法僅在持續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部分相應規定,公司法沒有關于公司重新上市的規定,但從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來看,該問題實際上涉及公司法和證券法兩方面的行為。
從證券法看,資產置換涉及公司的重大變更,涉及公司重新上市的標準,涉及重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如實陳述規則等。從公司法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上市標準部分和證券立法發生重合,如股票條例,但對如重新上市問題,公司法和證券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和證券法在重新上市問題上的含糊性使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上市概念定義出現了立法飛地,立法對資產置換直接涉及新資產的上市原則,該資產是否受公司上市資產需有連續三年業績、連續的成長性、同一管理層要求等均沒有具體規定。
無論從證券法還是公司法出發,在考慮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同時,值得指出的是,資產置換在本質上屬于公司的交易,立法既要保證公司交易自由及交易安全,同時也要對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提出特別要求,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一家公司多大程度上進行資產置換屬于交易自由,多大程度屬于變相上市,多長時間內的連續交易應當合計其資產交易總額,這些對核準上市的標準具有現實和立法意義,也是證券法和公司法需要協調的問題。
出售全部資產涉及其關鍵的股東權益保護問題,資產置換處置了股東的全部資產,控股股東對其他中小股東是否在公司法層面具有法定誠信義務,該義務能否成為股東訴訟的訴因,反對出售全部資產的中小股東利益如何保護等,這些對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提出了迫切的改進要求,立法者的進一步舉動倍受市場關注。
相互持股是否需做進一步的限制
資產重組的大量涌現對公司股權架構的設計提出了實際要求,投資銀行專業人士在模糊狹窄的公司法空間進行了巧妙的勾勒。在各種資產重組中,股權的變換成為主要的公司結構調整工具,換股及相互持股的設計思路不斷被設計提及,前者目前尚很少實踐,但相互持股的架構已大量出現在上市公司的產權結構中。從法理上看,相互持股實際上導致的后果是公司注冊資本的重疊,也就是公司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弱化,能否相互持股、相互持股是否合法,以及相互持股涉及的投票表決權、關聯關系,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
1998年山東新潮實業吸收合并山東新牟股份出現了我國第一個披露的上市公司與掛牌公司相互持股案例,經合并后,雙方相互持股部分核銷。
相互持股不僅僅是同一產權線上同等企業之間的互相持有對方股份,鏈條較為復雜的相互持股亦涉及產權上存有關聯關系的控股、參股企業之間及其子企業或孫企業之間的互相持有股份。實踐中,也存在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控股權或參股權,然后再以控股子公司上市的分拆上市認定問題。
公司、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在公司法頒布時并不是一個普遍的問題。1994年,中國的企業結構也較為簡單,但1998年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大量涌現后,相互持股越來越多地被用為資產組合的手段,我們認為,全面禁止相互持股完全否定了公司的投資權力,從公司法看無法解釋,但完全不對相互持股進行限制也不符合解決中國目前大量存在的虛假出資、資本不實等問題的需要,因為相互持股所復合的公司股權關系,以及其所導致的注冊資產重疊、償債能力弱化等后果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文化及經濟改革背景下是具有一定危害可能的?,F階段,為了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立法應對公司、企業間相互持股的比例等給予必要的限制,對子公司擁有母公司股票時的投票表決權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點有利于劃清公司資產數額,保護投資者權益,有利于市場對對象進行準確判斷。
促進合并還是積極的債權人保護主義
1999年起,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均通過了3個月的法定債權提示期,如已通過合并程度的清華同方、新潮實業等,對三個月的債權提示期的起算點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并未形成一致意見,即三個月債權提示的起算點應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還是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公司法本身并未明確這一技術細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亦未涉及這一領域,直至目前該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
上述債權提示性公告的另一個值得爭論的地方是,公司合并是否一定需要債權提示性公告,其公告是否一定需要90天。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法關于“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規定實際上限定債權人對公司合并具有決定性作用,限定公司合并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掛牌的非上市公司過程來看,無論是吸收方債權人的利益還是被吸收方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如清華同方為吸收合并魯穎電子在法律上就必須對其債務進行再次安排。前述債務安排的經濟浪費是明顯的,因為無論從何種角度,要求清華同方為合并事項向債權人提供提前兌現債權的安排是對公司整體發展的一次損害,因合并使公司債務關系的安排實際上損害了合并公司的利益,合并作為法定的償債理由加大了合并方的合并風險,減少了其商業運作的空間。
從促進或鼓勵合并的立法思想來看,積極的保護債權人主義對合并是一較大的法律障礙。從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原理看,合并并沒有導致公司資產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金、實際資產以及債務主體均沒有減少或滅失的可能,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合并導致實質損害。
從反對的觀點看,部分人認為合并導致的主體變更實際上忽略了債務關系形成時基于信任和商業判斷原則選定合同伙伴的法律事實,即債權人對變更后的主體存在主張變更的權利。我們認為,即使債權人的信任合同關系應予以保護,但其對合并具有否定表決的作用亦擴大了其權利保護的法律空間,我們建議,公司法關于債權人意見作為公司合并的必經程序值得探討,債權人同意作為公司合并的必要條件過于擴大債權保護的空間,建議公司法或證券法可以將合并主體對債務的安排作為合并的必要條件,但債權人的同意可以不作為必要條件。
該問題同樣適用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草擬的《收購兼并細則》,從純粹的股權收購來看,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或合并)如無法擺脫關于債權提示性公告的立法約束,實際操作中將很難在技術上解除法律障礙。因為,任何一家收購公司都難以在發出旨在目標公司退市的要約的同時要負擔債權人否定意見將導致要約無效的法律后果。這一點,從根本上說,也是我國股票條例、證券法與公司法并不銜接的問題所在。
回購中應保護債權人利益
與上述關于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相反的問題是公司股份回購,按照公司法,回購的主要發生情形是公司減資或公司合并,雖然從申能和云天化的信息披露看不出上述法定原因的披露,但兩公司回購調整股本結構的提法實際上繼續了我國對公司按照公司法規范的調整思路。
從債權保護角度,回購減少了公司的法定資本,在法律原理上造成了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弱化,所以在法律上要求公司回購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應作為回購的必要條件,這一點與前述關于公司合并債權保護的觀點恰恰相反。
實質控制轉移與董事、管理層誠信勤勉盡責義務
大部分資產重組均涉及到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涉及到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與各當事方的責任。
從公司控制權的轉移看,公司控制權轉移是一個證券立法上的概念,其證券法上的要求是指公司及實質控制人在上述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負有報告和披露的義務,在超過公司股份總額30%比例時,收購人負有發起全面要約的義務。
公司控制權轉移一是涉及到權益持有、間接控股、實際控制、一致行動等我國立法目前尚沒有引入的境外證券法概念。雖然這些概念具有可拿來性,但是,由于我國在產權體制及身份確認上存在重大的欠缺,能否引入上述概念,并進一步將上述行為合法化存在較大分歧。二是涉及到公司管理權的移交,董事在收購期間的誠信義務以及公司接管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
雖然公司控制并沒有形成一定的立法規定,但公司控制的實踐已大量存在,且其危害性也日趨明顯,主要表現在,我國證券市場大量存在各種形式復雜的間接持股、權益持有以及董事違反誠信義務拒絕交出管理權或者擅自阻撓收購等現象,由于沒有法定的披露義務,上述幕后者往往不在市場監管者的監管范圍,其信息是非公開的,中小投資者因此也無法了解公司幕后的隱蔽行動。
公司控制權轉移是證券監管中實質控制轉移實質要求的體現,目前這一要求并沒有形成規則,公司重組中董事的權利及義務以及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所有這一切尚未形成必要的法律。瓊民源事件加強了市場對董事義務的關注,中國證監會對此進行了補充規定,但是,這一關系公司董事義務的實質問題在公司法層面尚未給予規定。
公司分立-股份公司如何劃分
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分立并沒有單設專章,1998年前分立的市場需求并不多,1998年b股上市公司實際失去配股資格后,上市公司開始了有限的探討,其形式主要為:
一是簡單地將資產一分為二,類別不同的股東各持一份資產。該方案理論上可行,但事實上無法滿足。因為理論上股份公司的股東按份持有公司資產,股東對公司任何一份資產均享有比例所有權,所以簡單劃分資產和股份實際導致無法操作,容易引起股東訴訟。
分立的第二種方式可以歸結為資產回購股份,即將部分資產以分立的形式剝離,然后以該部分資產注冊成立公司,我們理解,這種形式實際上類似于資產回購股份,其能否可行,需要與中國證監會關于回購的政策相符合。
第三種分立方式是,新設一家為合并目的公司作為被分出方,該實體繼而向擬分立公司的全體股東按其擬剝離資產的數額發行股票,該種方式需要公司法在分立及公司設立等方面加以進一步規定。
跨地區收購-有限責任公司與對外投資凈資產數額比例限制
98年公司收購合并開始超越了行政區劃,1998年以來各種買殼行為為公司異地收購開創了先例,這里,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起到了關鍵作用。
跨地區收購在經濟上有利于打破地域割裂,實現規模經濟,其好處無可非議,但是,跨地區收購與公司法尚未完全協調,主要是:
篇3
關鍵詞:吞并財務報表;關聯關系;集團公司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5-0125-02
1 并表關聯關系相關概念
根據關聯方關系披露準則,從企業集團的角度,我們將涉及合并會計報表的關聯方確定為合并會計報表關聯方,關聯方關系披露準則規定的前四個方面的關聯方。合并會計報表關聯方之間的關系即為合并會計報表關聯方關系(簡稱“并表關聯關系”)。對并表關聯關系可以定義為:并表關聯關系,指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企業集團公司內部各成員之間在購銷商品及其他資產、接受或提供勞務、租賃等方面存在的內在的關聯方關系。
(1)并表關聯方關系與一般關聯方關系的區別:并表關聯方關系是一種區別于一般關聯方關系的特殊的關聯方關系,這種關聯方關系以其單位會計報表是否納入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為特征,即凡是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的合并條件,納入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集團成員單位都屬于集團公司內部并表關聯單位;凡是不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的合并條件,未納入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單位都不屬于集團公司內部并表關聯單位。對不符合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的合并條件的單位,應進一步依據關聯方關系披露準則進行判斷,確定為一般關聯關系或不具有關聯關系。對具有一般關聯關系的,按照關聯方關系披露準則進行披露。
對于合并范圍,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沒有強調投資比例,而突出是否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等實質性控制情形的表述,充分體現了以對被投資單位實質性控制為基礎的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確定原則。對此,關聯方關系披露準則和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
(2)并表關聯方關系與內部往來關系的區別:存在并表關聯關系的各方之間的關系是同一個集團公司內部獨立法人與獨立法人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有的直接表現為同一個集團公司內部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的關系;有的表現為同一個集團公司內部一個獨立法人與另一個獨立法人下屬的非獨立法人之間的關系;有的表現為同一個集團公司內部兩個獨立法人下屬的非獨立法人之間的關系;而存在內部往來關系的各方之間的關系僅僅是同一個獨立法人內部各會計核算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這種內部往來關系的表現形式具有單一性。
(3)并表關聯關系的級次。由于有的集團公司內部存在著多級公司和多級控制關系,因此,產生了并表關聯關系的級次。并表關聯級次在量上等于公司(企業)級次的數量減去1。如果集團公司內部有4個級次的公司(企業),那么并表關聯級次相應地有3級。第一級次的并表關聯關系為集團最終母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同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間、不同子公司的孫公司之間及其與最終母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第二級次的并表關聯關系為最終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二級母公司)內部不同的子公司之間、不同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間及其與二級母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第三級次的并表關聯關系為第二級次的母公司控制的公司(三級母公司)內部不同的子公司之間及其與三級母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
各個非獨立法人單位并表關聯方關系級次的確定。各個非獨立法人單位并表關聯方關系級次與其母公司一致,在其級次確定上,應遵循“從上原則”,即不同級次的公司所屬的非獨立法人單位或不同級次的公司(獨立法人)與非獨立法人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和往來時,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級次,應以非獨立法人單位所屬的企業級次確定。
2 并表關聯關系的內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集團公司內部各個成員單位對并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及時和準確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集團公司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內部管理實際,制定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包括集團公司內部關聯方信息披露制度、合并報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確認和計量制度、合并報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合并報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的合并抵消等制度。
集團公司內部關聯方信息披露和各專業核算制度設計的科學合理與否,決定著集團公司各級次合并會計報表的效率和信息質量。一套科學合理的集團公司內部關聯方關系的管理制度,應當有助于提高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的效率和信息質量。
3 并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的會計確認和計量
合并財務報表關聯方關系確定后,就要對一個特定的會計主體與各個合并財務報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依據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的會計計量和確認方法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特定會計主體在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嚴格依據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等規定,對各個級次各單位的并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進行準確記錄。在日常的會計業務核算的處理中,對于其與各個并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業務,在業務發生時,應及時和準確地分別加以確認和記錄。各個會計核算主體對各個級次的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金額的及時和準確的確認和計量,是準確披露合并會計報表各級次關聯方信息的基本環節。這一環節涉及的會計人員等專業核算人員眾多,為了確保合并會計報表各個級次的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金額確認和計量的準確性,集團公司各單位會計核算人員等專業核算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和專業核算制度對各個級次的并表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金額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嚴格按規定的確認和計量方法,對本單位與各個級次的各單位之間的關聯往來和關聯交易金額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會計和各相關專業的確認和計量,是正確處理并表關聯方關系信息的關鍵環節。
篇4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合并財務報表 影響 范圍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生產要素的國際間流動和產業轉移的跨地區發展日益加快,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響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們從深化經貿合作、維護國家利益和長遠發展的大局出發,在認真總結我國會計審計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大膽借鑒國際通行規則,不斷完善會計審計準則,為深入實施“請進來”和“走出去”戰略,擴大互利合作、實現共同發展提供標準趨同、可比互通的統一信息平臺。兩大準則體系的,架起了密切中外經貿合作的會計審計技術橋梁,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我國投資環境,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更好更多地“走出去”,有利于穩步推進我國會計審計國際化發展戰略,全面提高我國對外開放水平。
一、新會計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修改
新準則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這一變革,將對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利潤產生較大影響。新準則使得母公司必須承擔所有者權益為負公司的債務,并會使一些隱藏的或有債務顯現,與此同時,新準則也可以防止一些通過關聯交易調節利潤的手段。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
新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定義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在1995年2月,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中,合并會計報表是指“由母公司編制的,將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整體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p>
在《暫行規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擁有控制權的被投資公司,包括由母公司自接或間接控制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和通過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在新準則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同時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視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準則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對子公司進行定義的,當母公司能夠統馭一個主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藉此從該主體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時,該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權。
既然新準則中合并范圍以控制為基準,勢必將對合并報表產生較大的影響。原會計制度規定對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關比重小于10% ) 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特殊業務的子公司,如金融企業,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但新準則規定應納入合并范圍,這樣將增加合并報表的資產和權益,收入和利潤,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具有較大的影響。
同時,由于新準則使得母公司必須承擔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的債務,并會使一些隱藏的或有債務顯現,使得上市公司很難利用股東股權變動為由分合報表,美化財務狀況。新準則也可以防止一些通過關聯交易調節利潤的手段??梢哉f,新準則加強了上市公司合并報表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另外,新準則對合并報表的質量和精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層次的剝去關聯交易對合并報表產生的影響,進一步降低財務風險,同時也會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間往往交易頻繁,特別是制造業和商品流通企業,往來業務很多。按照新準則的要求報表的往來抵銷上,會大幅度提高財務人員的工作強度。另外,新準則規定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該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同時取消了舊準則中當子公司與母公司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差異不大,并且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大時,可直接利用該子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再加上特殊行業等,只要在控制范圍內也應并入合并范圍的規定,鑒于不少集團公司內部涉及多行業的情況,合并報表的難度將進一步加大。
三、暫行規定存在的問題
《暫行規定》對合并范圍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實務中引起了諸多不便和不規則的行為。
(1)形式主義,不以控制為基礎
篇5
張立賀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并報表準則)在合并財務報表構成及提供、合并范圍、合并程序等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其執行將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一、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以控制為基礎的合并理念影響了合并范圍,導致企業合并后的資產、負債規模發生較大變化。原制度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的特殊規定,如特殊行業或小規模的子公司,受所在國外匯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等,根據合并報表準則應該納入合并范圍,并需要考慮合并抵消因素,直接影響了合并后企業集團的資產、負債等方面的規模。合并報表準則取消了比例合并法,這對擁有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的母公司而言,縮小了合并范圍,明顯減少合并后企業集團的總體規模。
合并報表的結構發生變化,影響了合并所有者權益。合并報表準則將少數股東權益從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方轉入所有者權益,導致合并報表的所有者權益增加,負債相應減少。對于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其少數股東沒有義務或者沒有能力承擔的損失由母公司承擔,減少了母公司在企業集團中享有的權益。
二、利潤表的影響
以控制為基礎的合并理念影響了合并范圍,導致企業合并后的收入、費用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特別是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后,合營企業不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雖然這對合并后的凈利潤沒有影響,但明顯減少合并后企業集團的總體規模。
按合并報表準則新增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若日常關聯交易中存在金額較大的未實現內部利潤,則需要合并抵消,使當年凈利潤大打折扣。此外合并報表準則要求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使母公司試圖通過關聯交易、隱藏子公司虧損的行為被禁止,更加充分反映企業的風險和收益,促使公司的合并報表更透明、公正,更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的判斷。 合并報表準則改變了少數股東權益的列示位置,將其作為合并凈利潤的一部分。對于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其少數股東沒有義務或沒有能力承擔的損失由母公司承擔,減少了當年合并凈利潤。
新準則對子公司的投資由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雖然不影響合并利潤表,但將導致合并報表的凈利潤跟母公司的凈利潤差異越來越大。我國一些母公司沒有主業,是單純的資產管理投資型公司,其利潤全部來自子公司,對子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后,母公司僅在子公司宣告分配股利時才能確認投資收益,將導致母公司會計報表非常難看。
三、財務指標的影響
合并報表資產、負債、收入的規模發生變化,將直接影響與資本結構和經營能力等相關的指標值,如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投資回報率等。股東權益在合并報表中的“移位”,解決了原先少數股東權益既不屬于負債項目又不屬于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尷尬處境。該項變化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合并報表的所有者權益,將直接影響與所有者權益相關的指標值,如降低凈資產收益率和權益乘數。
四、上年度比較數據的影響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增加的子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視同該子公司在合并當期期初已納入合并范圍;同樣,由于合并范圍發生變化,首次執行日應該按照符合合并報表準則要求的合并范圍重新表述上年度比較數據。原制度沒有提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概念;對于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增加子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實務中通行的做法是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僅合并自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但在合并報表準則下,明確應當視同該子公司在合并當期期初已納入合并范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并將該子公司合并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以及應當將該子公司合并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因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需調整年初數,將對上年度比較數據的資產規模、盈利水平及各項財務指標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特別是對存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大額股權投資差額的母公司,因需要追溯調整股權投資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將直接影響各年度凈利潤的確認數。
五、日常財務核算工作的影響
合并報表準則進一步強調了在合并報表編制過程中必須編制合并工作底稿,除了記錄抵消分錄外,還需記錄調整分錄。由于新準則對子公司的投資由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編制合并報表時,為便于合并,母公司通常需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過編制調整分錄予以調整,而不改變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簿記錄。此外,倘若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或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也應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過編制調整分錄予以調整。
篇6
關鍵詞:未確認投資損失 合并報表 會計處理
序言
“未確認投資損失”是針對合并會計報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后產生的。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法規進行規范如《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也規定:“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因此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會出現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是“未確認投資損失”。一般情況下,這些企業應該終止經營,破產清算,已喪失了合并的前提,但考慮到我國改革中的種種因素這些企業還在持續經營,仍有合并的必要。
另一方面,由于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項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進行利潤調控的手段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但是,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合并報表中“未確認投資損失”來進行利潤調節的現象。
對這一現象的會計處理,有關部門僅作了原則規定而不夠具體,以致實務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加強對“未確認投資損失” 進行規范的會計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相關概念解析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的定義
“未確認投資損失”是針對合并會計報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后產生的?!豆痉ā芬幎ā肮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也規定:“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因此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會出現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是“未確認投資損失”。所謂“未確認的投資損失”,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投資確認和期末計價政策的規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確認子公司損益方式不同而在合并報表中使用的一個調節性科目。
具體而言,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長期投資是以權益法來確認的,即按照持股比例反映子公司發生的盈利或虧損。但是,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的超過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額的虧損部分是不需要確認的,也無須反映在財務報表上。而子公司按比例計算的超額虧損部分必須在得到彌補之后,才能增加母公司的投資收益。這種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及其彌補都在備查簿中加以記錄。但是,由于控股子公司還在持續經營,因此在合并時仍需并入報表。這樣的話,就會在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科目與子公司的“股東權益”按比例相互沖銷時,出現一塊在母公司長期投資中未確認的子公司虧損無處反映的現象。為此,可通過設立“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來維持合并報表的平衡關系。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性質
對持續經營、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超額虧損子公司)在母公司以權益法核算和編制合并報表時,財政部在財會函字[1999]10號《關于資不抵債公司合并報表問題請示的復函》中規定,母公司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對投資企業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可以在合并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下增設“加: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這兩個項目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第十九條: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歸納出“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性質,就是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時,由于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論文 LunWenData.Com]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承擔的份額。投資企業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一般以長期股權投資減記至零為限。其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在合并會計報表中以“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反映。
(三)“未確認投資損失”核算的原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在進行公司兼并重組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超額虧損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前提是:該子公司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即母公司的該項投資尚有恢復投資成本的可能;這類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暫時財務困難,債權人通過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等方式,幫助債務人度過難關,而并不要求其破產還債。在此情況下,子公司仍處于持續經營狀態中。為了反映集團整體凈資產的真實狀況、耗蝕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責任,仍應將這類處在持續經營狀態中的子公司納人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但這類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凈資產不但不復存在,而且還出現了負數。因此,超額虧損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應如何計量和確認,是對資不抵債子公司進行合并報表的主要問題。對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超額虧損公司不能予以合并,以防止利用合并報表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四)“未確認投資損失”的作用
母公司將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合并時,將子公司的資不抵債額在“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反映,這樣就便于分清“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中,哪些屬于資不抵債子公司形成的,哪些屬于正常經營的子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于二級公司形成的,哪些屬于二級以下公司形成的;哪些資不抵債額屬于當年形成的,哪些屬于前期形成的。從而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計算保值增值率等指標提供依據。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核算基礎分析
(一)“未確認投資損失”立足點分析
對于“未確認投資損失”財政部[1999]10號文雖然有所規定,“這兩個項目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但是從字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母公司的立場來進行計算,然而事實上由于長期股權投資構成的復雜化,機械地站在母公司立場上計算會影響合并報表有關數據的真實性,也有悖設置這兩個項目的初衷。由于種種原因,投資者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中的份額會不一致,其中有股權投資差額的因素,也有計提減值準備的因素。因此,在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甚至資不抵債時,投資單位未確認的損失與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往往不一致,由此產生了“未確認投資損失”究竟以什么數額為準的問題。
財政部[1999]10號文中規定對資不抵債的子公司進行合并時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的“未確認投資損失”項目為股東權益的減項,在合并利潤表中增加的該項目為加項,目的非常明確:由于投資者對這部分超額虧損是不負責任的,如果減少合并凈利潤將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的法律責任相違背,因此,將這部分影響合并主體凈資產的部分從合并未分配利潤中分離出來而在股東權益中單列減項反映。那么很明顯,“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計量基礎應該是子公司的超額虧損,是投資者免責的部分,否則這個項目的增加將令人難以理解。這個基本原則確定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推定:如果投資者(包括少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的超額虧損負有部分或全部責任(如投資者對其確認的擔保損失),則“未確認投資損失”應扣除這些因素后加以確認;如果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為零,無法再確認子公司的進一步虧損,但此時子公司并未資不抵債(如股權投資貸方差額很大,或者計提了數額較大的減值準備),也就是說子公司尚未出現超額虧損,母公司即使有部分投資損失沒有確認,也不能在合并報表中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因為母公司沒有確認的損失僅受本身賬面價值所限,屬于母公司的損失并沒有超過其在子公司凈資產中的出資額,母公司沒有解除責任,仍應承擔這部分損失,因此這部分賬面無法確認的損失仍應通過合并報表加以體現。
通過對財政部[1999]10號文的分析不難發現:①“未確認投資損失”金額確認的立足點是子公司的超額虧損,而不是母公司未確認的投資損失;②“未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只能是投資者的免責部分,而不一定是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全部;③“未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應該包括少數股東的免責部分,因為同樣作為投資者,少數股東的投資賬面價值也是以零為限,在少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沒有特殊責任的情況下,合并報表的少數股東權益應該體現為零;④在合并報表中增加這兩個項目的前提是子公司出現資不抵債,否則即使投資者賬面價值已經為零并有部分投資損失未予確認,也不能在合并報表中出現,不然會虛增合并凈利潤,導致會計信息的不真實。
(二)“未確認投資損失”核算科目設置
公司合并時母公司要考慮子公司的財務情況,并進行財務報表合并,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是子公司形成的資不抵債額。此項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當年形成的資不抵債額和累計形成的資不抵債額。
為此在進行財務報表合并時也要與此相對應,這樣“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就應分為4個科目:①“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②“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③“未確認的投資損失”;④“子公司資不抵債額”。
其中“未確認的本年投資損失”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擔?;虺兄Z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轉回的情況。
“本年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損益類科目,反映母公司本年未擔?;虺兄Z部分,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本年發生額”和“本期轉回額”,分別反映發生和特回的情況。
“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擔?;虺兄Z部分。
“子公司資不抵債額”為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中性科目,反映累計的母公司未擔?;虺兄Z部分。
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會計處理
如上所述財政部在1999年10號文中規定:“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時,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承擔的份額,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一般以長期股權投資減記至零為限其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論 文 網 Www.LunWenData.Com]可以在合并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下增設‘加: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這兩個項目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這樣即是規定母公司在合并利潤表中不確認對子公司投資的超額虧損,但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股東權益的損失。為此在對“未投資損失”做合并處理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當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為零并有部分未確認的投資損失,而子公司的凈資產仍為正數
此時在合并報表時,不應增設“未確認投資損失”項目,因此無該項目金額的計量問題。
(二)各投資者分別對子公司負有債務擔保責任而承擔子公司全部超額虧損
子公司資不抵債的事實導致債務擔保者的責任已經非常明確,提供擔保的投資者已經具備了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那么,投資者實際上已經確認了這部分超額虧損。但由于投資者確認的負債與子公司被擔保的債務是同一項債務,因此在合并報表中不能重復反映,應該將母公司的預計負債與相應的營業外支出相抵銷,然后再通過子公司超額虧損的自然并入將這部分已經確認的損失在合并報表中體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未確認投資損失”項目應該為零。如果少數股東也負有擔保責任,應按承擔的超額虧損確認為少數股東本期損失,少數股東權益則相應體現為負數。
(三)僅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債務擔保而承擔子公司全部超額虧損
這種情況仍不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母公司無非確認更多的預計負債而已,所以與上述處理基本相同,但少數股東因不承擔責任,因此少數股東權益應該為零,也不存在在超額虧損范圍內確認少數股東本期損失的問題。
(四)母公司與少數股東均不對子公司超額虧損負責或僅負部分責任
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考慮“未確認投資損失”的金額問題。由于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未確認投資損失”應該是累計數,而合并利潤表中的該項目數應該是本年發生數,因此這兩者的數字并不是恒等的,那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計量還要區分累計數和本年數。對此,可以分別不同情況來加以討論:
①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其在子公司凈資產中所擁有的股權份額相等。這種情況應以子公司超額虧損作為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而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則應按超額虧損減去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數額加以確定。
②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大于其在子公司凈資產中所擁有的份額。這種情況一般是指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在確認“未確認投資損失”數額時,與情況①相同,同樣應以子公司超額虧損作為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按超額虧損減去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數額加以確定。而母公司未確認的部分與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差額視作股權投資差額的提前攤銷,并作為對外支出不予抵銷。
③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小于其在子公司凈資產中所擁有的份額。此種情況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差額貸方余額,二是由于計提了減值準備。
第一類,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含有股權投資貸差。計量原理同②,無區別。
第二類,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含有計提的減值準備。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一般不會發生在子公司發生超額虧損的當年,因為減值準備計提的最大限額就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全額,計提的結果使賬面價值為零,而由于子公司的超額虧損一般情況下也將使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趨于零,所以提不提減值準備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但如果減值準備是在子公司發生超額虧損的以前年度計提的,則應該將其看作是提前確認的損失,在計量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時,仍應按照子公司的超額虧損作為基礎,但在計算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時,應加上這部分減值準備數。
④投資者為被投資單位負有擔保責任而承擔部分超額虧損
在這種情況下,在合并報表時應按子公司超額虧損扣除各投資者承擔的責任數額后的差額計算“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數額。
四、結束語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實行優勝劣汰,在企業之間進行兼并或重組中,母公司合并了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后在合并會計報表上針對“未確認投資損失”,有關部門僅作了原則規定而不夠具體,以致實務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根據母公司和子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進行合并報表,與財政部在1999年10號文中關于“未確認投資損失”的規定相吻合,有利于實現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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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國際石油壟斷體系自產生之日起就遭到發展中產油國的反對。隨著民族解放運動力量的壯大,尤其是隨著20世紀后期跨國并購浪潮的興起,國際石油壟斷體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形成了新的割據。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世界大多數國家,先是工業化國家, 后來是發展中國家相繼取消了對國際直接投資的管制 , 因此國際投資者在他國遇到的障礙和限制明顯地減少。各國政府簡化了投資許可申請,取消了行業限制,提高了外國控股最高限制,使得跨國并購更加簡便易行。同時,發達國家普遍展開的服務業自由化和金融市場的改革,為跨國公司開展跨國并購提供了各種各樣靈活的資金渠道。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跨國石油公司掀起了以強強并購為重要特征的并購浪潮,其跨國并購的規模之大,范圍之廣,資本之巨,都是前所未有的。
跨國石油公司并購的過程分析
由于70年代歐佩克國家及其他第三世界產油國對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使得各跨國石油公司失去了絕大部分上游資產――油氣儲量和產量。1983年“石油七姊妹”擁有的石油儲量僅253億桶,占世界石油總儲量的4.3%,而且60%以上在美國國內??鐕凸就ㄟ^企業并購,可以迅速彌補上下游比例的嚴重失調的狀況。例如,雪佛龍兼并海灣石油公司,使其石油儲量從16.3億桶猛增到36億桶,相當于以每桶6.7美元的價格買下了19.7億桶可采儲量,而當時一般每桶石油的勘探開發成本為8-10美元。德士古公司兼并格蒂公司也使它的儲量翻了一番,而且還獲得了在北海、印尼、中東的探區權益。
在這次兼并浪潮中,比較有影響的并購案例是加利福尼亞標準石油公司于1984年以134億美元兼并“石油七姊妹”之一的海灣石油公司,創下美國企業兼并的新記錄,同時改名為雪佛龍。至此,“石油七姊妹”剩下了六家。1985年,皇家荷蘭殼牌集團以57億美元買下美國殼牌石油公司中其余30%的股份,把它變成了自己的獨資企業。
在這次兼并浪潮中,主要的融資方式是銀行貸款,因此,并購方債務猛增。雪佛龍的銀行舉債140億美元,貸款額度達到美國歷史之最。德士古舉債80億美元,使資本負債率從19%劇增至50%。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世界范圍內興起了第五次公司兼并與收購的浪潮。為了謀求21世紀公司戰略利益的最大化,石油業內從老牌的埃克森、英國石油等石油巨頭,到一些大中型的一體化石油公司、獨立公司乃至石油技術服務公司,都紛紛通過并購手段來調整業務結構和組織結構,強化自身優勢,提高競爭實力。
隨著世界石油價格從2000年高點逐步走低,石油公司嗅到了隆冬的滋味。以菲利普斯石油公司為例,第三季度利潤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2%,年內股價則下降了8.9%。經營上的困難和來自更大石油公司的競爭壓力促使中型石油公司加入到合并浪潮中來。
由大型石油公司為主角迅速轉向中型石油公司為主角的合并成為2001年世界石油公司的合并案的新特點。菲利普斯石油公司和大陸石油公司以股權交易方式進行的合并案例使其成為繼??松梨诤脱┓瘕埖率抗胖蟮拿绹谌笫凸?。
越大越強的合并哲學已經被石油公司所普遍接受。隨著全球經濟在2002年的繼續低迷和石油價格的進一步下滑,2002年的石油公司合并案還將繼續。阿納達科石油公司、伯靈頓資源公司、Devon能源公司、Evergreen資源公司、Forest石油公司、Triton能源公司等美國的一些獨立能源公司都有可能成為大石油公司的兼并收購對象。追究合并的深刻原因,國際化程度的提高促使石油公司必須作出選擇:規?;?,上下游一體化能夠進一步強化石油公司在世界政治經濟形勢強烈波動中的抗風險能力。特別是既往合并案例的成功,帶來了巨大的協同效益(據統計,石油公司合并所帶來的協同效益總額每年超過100億美元,將節省的成本資本化可以給股東創造近1000億美元的價值),資本市場和股東對此都十分滿意。以BP公司為例,通過一系列的合并收購,每年節省成本58億美元;??松梨诤喜⒑笕ツ旯澥¢_支46億美元,雪佛龍與德士古合并年削減成本20億美元。
通過這一系列合并案,世界石油市場的主角以新的面孔出現在世人面前,“七姊妹”演變為五巨頭(??松梨?、殼牌、BP、雪佛龍德士古、道達爾菲納埃爾夫),超大型石油公司的力量得到進一步加強,在世界石油市場上發言權進一步體現,其對石油資源、勘探開采、加工煉制、終端銷售等的全方位控制日益深刻,未來這種局面只會進一步強化。
跨國石油公司并購的典型案例
1998年8月,英國石油與阿莫科的跨國合并作為當時工業界最大的兼并案被廣為關注,合并后的新公司成為繼殼牌石油公司和??松凸局蟮氖澜绲谌笫图瘓F。
著名管理大師德魯克在總結了眾多企業的并購案例后,總結出了企業并購成功的五個定律:1.收購要有利于目標公司;2.要有一個促成合并的核心因素;3.收購方要尊重目標公司的業務;4.一年內收購方能向目標公司提供上層管理;5.收購的第一年,雙方管理層應有所晉升。在英國石油與阿莫科的并購整合過程中,這一原則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一、合并前充分的準備工作
首先,要詳盡分析雙方在資產和市場優勢方面的互補性。
具體來看,在上游,英國石油是美國和北海地區最大的開發商,阿莫科是北美最大的私有天然氣開發商和第二大天然氣儲備商。在下游,英國石油在英國、法國、美國、澳大利亞、南非和新加坡擁有煉油設施,在歐洲具有領導地位,阿莫科則在美國擁有5家煉油企業,具有一定優勢。兩公司管理層都認識到合并會使兩公司的資產和市場地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高度融合,大大加強新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戰略地位和競爭能力。雙方董事會正是通過細致的分析才謹慎地確定了對方作為合并對象。
其次,雙方管理層進行坦率溝通,在重大問題上達成一致。
合并前,雙方管理層對合并的原因以及合并的時間及具體操作、合并后的財務結構和分配政策進行了充分認真地討論。尤其是在合并后新公司所要達成的目標與如何實現一體化運作并提高經營績效、加強全球競爭優勢方面達成了高度一致。與此同時,雙方還確定新公司將采取英國石油公司1997年推出的公司治理規則。以上工作為合并后公司的一體化運作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也建立了一個處理董事會、首席執行官(高級管理層)、股東三者之間關系的基本運作平臺,確保了未來公司的高效運作和領導層的基本穩定。
再者,專門設計了對管理層的激勵機制。
英國石油與阿莫科合并時,董事會專門設計了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機制,將其收入與成本節約及整合后的效益相掛鉤,并與長期股權激勵相結合。這一激勵機制的設立對合并的順利實施和經濟效益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公司執行董事的收入均比1998年有較大增長。以首席執行官John Browne為例,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的基薪加獎金報酬合計分別為:154、151、235萬美元,1999年比1998年大幅增加;根據1996-1998年三年獎勵計劃,1999年潛在的股票期權是8.13萬股,價值約為113萬美元,而根據新的1997-1999年三年獎勵計劃,2000年潛在的股票期權為52.76萬股,價值則高達403萬美元,增長了近3倍。
值得指出的是,英美公司文化的一致性也是合并成功的重要因素。如英美公司均推崇個人價值的發揮,在體制上確保不同業務單位的獨立運作,同時公司內部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間收入的巨大差距普遍認可。盡管英國石油公司長時間內是一個國有企業,但在80年代私有化大潮中,英國政府將其持有的股票基本售出,僅持有1.1%,從此英國石油公司走上完全市場化道路,接受資本市場監督,注重股東權益,創造股東價值成為公司首要經營目標。阿莫科早已是完全私有化的公司。兩者的經營目標和運作體制的一致使兩公司能夠在短時間內實現徹底融合。近些年來,英美公司之間兼并頻繁,而德國、法國與美國公司間兼并較少發生及兼并后較多的摩擦,公司文化的差異可以提供一個新的理解視角。
二、合并后高效的內部整合
第一,制訂一體化戰略,尋求核心競爭優勢。
英國石油與阿莫科合并后,在分析全球能源市場形勢不斷變化的基礎上,結合新公司業務的實際狀況,制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即:建立適應于快速變化的動態定位機制,實施一貫方針,致力于擁有優異的資產和市場定位,形成核心競爭優勢,建立全球競爭力。并據此制定了三大業務部門的戰略規劃,在石化產品方面:根據公司三分之二資產都居全球和地區領先位置的客觀現實,將阿莫科在芳烴方面及在北美的優勢和英國石油在烯烴和在歐洲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重點發展三個核心領域:芳烴及其衍生物,包括PTA;烯烴及其衍生物,包括聚乙烯和聚丙烯;市場或技術具優勢的相關領域;在勘探開發方面:重點是發現和開發成本低、儲量大的石油資源。在石油產品領域:以建立品牌和標準化的服務作為競爭優勢的源泉。在上述發展戰略的基礎上,新公司制定了1999-2001年的業務策略:原油生產成本降至5-6美元一桶;成立新的天然氣營銷事業部;開辟理想的化工生產基地;處理10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煉油設施進一步集中。
第二,實施目標管理,兌現最初承諾。
在國際大型石油石化公司中,英國石油公司目標管理方法別具一格,尤其在成本控制方面最為突出。具體做法是把發展戰略、業務策略量化為一系列近期、中期內的具體目標,并努力實現。宣布合并時,公司即向投資者公布了期望合并后所帶來的節約成本的具體目標:作業線和員工方面組織效益提高帶來的協作加強,即新公司9.9萬個就業崗位中,確定要減少6000人,10億美元;勘探目標集中,3億美元;產業程序得到合理化調整,2億美元;采購業務改進,2.5億美元;流程作業合理化,2.5億美元,總額計20億美元。這一目標于1999年已提前經全部實現。接著,公司又提出了新的目標,成本節約:在1999年節約20億的基礎上,計劃在2000年―2001年再節約20億美元,其中2000年不低于10億美元;增加利潤:1999―2001年,計劃提高5-6個百分點,1999年已完成3個百分點,2000年計劃2個百分點;資產處理:1999―2001年,目標100億美元,1999年完成24億美元,2000年計劃完成35億美元。
第三,細化具體目標,簽訂效績合同。
目標公布后,公司就直接處于資本市場的壓力之下了。在如何完成目標方面,公司的做法是將所有的目標進一步細化,并落實到每一個業務部門。每個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與公司執行管理層簽訂效績合同。該合同是一個完善的文件,覆蓋了業務的基本要素,包括所有的關鍵財務和操作數據,同時也包含一些重要的非財務目標,如安全和環保效績。每個業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完成已簽訂的效績合同。效績合同要經常接受監督、挑戰和評估,以確保合同內容的完成。
第四,突出重點業務,轉讓非核心資產。
合并后,新公司迅速對資產進行了優化整合,加強重點業務。1999年英國石油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調整資產結構,發展核心業務,降低成本。繼續大力加強上游,加大投資力度;對于煉油業務,則進一步集中生產設施,出售低效益煉油設備,以壓縮煉油能力,減少自供份額,計劃從目前90%降至2001年的60―70%。目前該公司已同意將其設在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聯合煉油廠(日煉油能力為25萬桶)出售給托斯科(TOSCO)公司。還打算賣掉在新加坡煉油廠(日煉油能力28.5萬桶)中30%的股票;在石化業務中,新公司準備剝離約25億美元的非核心資產,已經陸續出售了電子元件材料、鹽、纖維和紗等非核心業務。
第五,實施跨國經營,抓住發展機遇。
英國石油阿莫科公司合并后,積極調整發展戰略,推進跨國經營。在確保歐洲和北美市場領導地位的同時,加快了在新興市場的發展步伐,尤其是加大了在亞洲的投資和市場開拓力度,例如與印度石油公司結成戰略同盟,在印度境內外從事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生產等。這兩家公司也正在考慮煉油、銷售、人事、工藝研究開發和下游部分的合作。作為策略投資者,該公司購買了2%中國石油股份公司初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同時雙方宣布進行多項合作,一是共組合資公司,在長江三角洲進行天然氣銷售,二是成立合資公司在我國東南部建設加油站,發展終端零售市場。近期該公司又發表聲明準備購買中國石化股份公司初次公開發行的股份,并推進雙方在上海大型化工項目的建設。?同時還與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在17個機場建立了合作業務,提供航空燃料。?英國石油阿莫科積極在全球范圍內尋找增長機會的努力,為其在未來國際市場競爭格局中奠定了有利位置。
第六,創建學習型組織,建立動態反應機制。
英國石油阿莫科公司認為:機械設備或煉油廠不會產生任何創意,在一個動態變化的商業環境中,員工的創造性和奉獻精神才是競爭優勢的源泉。據此公司確立了員工能動性的發揮是實現和超越戰略目標的關鍵,積極推進學習型組織的建設。在公司內部,制訂每一層次強有力的工作計劃,花費大量時間從事員工培訓和發展。建立一系列機制,將新觀點和成果在組織內進行迅速傳播。如提出Peer?Group的概念,即在面臨著相似技術、操作或挑戰的業務部門之間,加速知識和信息的共享。學習性組織的建設,不僅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保證公司有美好未來的人才,而且有助于公司對可見或不可見的因素作出迅速和創新的反映。公司副總裁Chase稱:“英國石油―阿莫科的學習速度是我們成功的重要因素。我們最終找到了把具有團隊精神、有能力、明確的領導組合在一起的技巧?!辈豢煞裾J,兩家合并的積極效果及順利進展在新領導的質量、員工共同工作和相互學習的熱情中得到了充分反映。這一點對于兩大公司合并的成功發揮了無形而至關重
要的作用。
三、整合效果
新公司1999年經營收入達到835.66億美元,而1998年僅為683.04億美元;稅后利潤由1998年的32.83億美元,上升到51.46億美元;每股盈利則由1998年的16.77美分,增加到25.82美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司還發生了內部重組費用19.43億美元(1998年該項為0)。綜合計算,1999年調整后的資本回報率為13%,比1998年增加了3個百分點。1999年公司經營績效充分反映了合并后重組和一體化所帶來的效益提升。
目前就公司公布的經營業績和資本市場的認同程度兩方面看,英國石油與阿莫科的合并是一次極為成功的資本運作。公司合并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合并后新公司采取了正確的措施和策略,同時也由于合并前雙方詳盡的分析及對未來發展目標及策略達成的一致。
篇8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生產經營或管理上的需要,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將公司依法變更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規定:“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惫痉至⑹乾F代公司開展資產重組、調整公司組織結構、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經營戰略之一。
關于公司分立的形式,《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將公司分立區分為新設分立與取得分立。新設分立(divisions by the formation of new companies),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新設公司;作為對價,被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取得分立(divisions by 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公司;作為對價,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分立公司資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1]《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分立包括吸收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日本商法典》第373條規定,“公司為了讓設立的公司承繼其全部或者部分,可以進行新設分立”,第374條之16 規定:“公司為讓他方承繼其一方的全部或者部分營業時,可進行吸收分立。”韓國在1998年修改商法時,在其規定的體系上,將因公司分立的組織改編方法,將公司分立分為如下三大類:(1)單純分立: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設立一個或者數個公司”。(2)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 530條之2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與一個或者數個正在存立的公司進行合并”。(3)新設及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3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設立一個或者數個公司,與此同時,也可以進行分立合并。”[2]
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規定。關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規定只能詳見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該條對公司分立規定了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其第4條規定:“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對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正是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公司分立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法納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護范疇。[3]
參照國外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公司分立應包括以下兩種形式:(1)新設分立。新設分立也稱之為消滅分立,是指一個公司的營業分離出來,并以此出資組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在實踐中,新設分立又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a、單純新設分立,即分立公司將其營業分立出來,以該營業為基礎組建兩個以上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解散。如,某金融公司將其證券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離出來,組建證券公司和實業銀行,該金融公司解散。b、新設分立合并,是指將分立公司的一部分營業和其他已有公司的營業相結合設立新的公司。如,某金融集團將其證券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離出來,并分別與其他已有的證券公司和銀行相結合組建新的證券公司和銀行,金融公司解散。(2)吸收分立。吸收分立也稱之為存續分立,是指將分立公司的營業中的一部分出資至新設公司,而分立公司以剩余的營業繼續存在的方法。吸收分立在實踐中也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a、單純吸收分立,即分立公司將其一部分營業分立出來,以該營業為基礎出資組建新公司,而分立公司以剩余營業繼續存在。如,金融集團公司將其證券部門分離出來組建證券公司,而金融集團公司仍持有財務等營業。b、吸收分立合并,是指將分立公司營業的一部分出資至已存在的其他公司,使其成為該其他公司的一部分,而分立公司繼續經營剩余營業的方法。如,金融集團公司將其證券部門與其他證券公司合并組建新的證券公司或證券部門被其他證券公司吞并,而金融集團公司繼續經營剩余營業。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吸收分立合并還是新設分立合并,其與公司合并不同,作為公司分立的一種形態,其分立與合并是同時進行的,分立后組建的新公司既是分立的結果,也是合并的結果。反之,如果分立在先,合并在后,則此種分立合并不屬于公司分立的范疇,而應按照分立合并的程序看待,先適用分立規則,后適用合并規則。
2、與相關制度的區別
(1)公司分立與公司設立子公司。在法律上沒有對公司分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學理上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如,有學者認為,設立全資子公司與公司分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發行的股份,而后者則是由原公司的股東取得新設公司的股份。[4]也有學者認為,以由公司還是由公司股東取得新設公司的股份并不能作為區分設立子公司與公司分立的標準,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區分由公司還是由公司股東取得新設公司的股份并沒有實質的意義。設立子公司應當認定為公司分立的一種情形,因為設立子公司既是一種分離公司的營利機能并使其運行的手段,也是將原來存在的一個公司劃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而且,和其他形式的公司分立一樣,設立子公司也導致母公司內部發生變更——包括設立全資子公司的情形。[5]筆者認為,公司分立雖然是公司營業組織的分割,也是母公司的一種營業出資行為,但公司設立子公司不應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種形態,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認定為公司分立就要適用公司分立的規則,就要適用法律為公司規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場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分立后的公司按協議承擔債務。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來看,設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對子公司的股權,母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執行該股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就不必要在設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則對母公司而言太過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對公司決策自由進行過多的干預和限制,進而影響到公司設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筆者認為設立子公司不屬于公司分立的范疇。
(2)公司分立與公司解散后設立。從各國立法的規定來看,公司分立是作為公司組織形態的一種變更來看待的,因公司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銷無需通過清算程序。因此,對于經過清算程序解散后又設立新公司的,不應認定為是公司分立,而應是公司解散后設立新公司的行為。
(3)公司分立與公司投資。因立法未予明確,學理上對該問題有著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公司分立與公司投資從嚴格意義上講有著本質區別,公司分立是公司組織的變更,具有整體性營業轉移的特征、是分離公司營利機能并使其運行的手段,而公司投資主要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移及投資人股東權取得的行為過程等。[6] 也有人認為,公司分立作為一種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法定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公司靈活經營的需求,公司完全可以通過采取分立的方式,實現其轉投資的目的。因此,從公司分立出來的部分營業也可以視為一種寬泛意義上的投資。筆者認為,公司分立與公司投資存在著一定的不同,公司投資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而公司分立則是一種營業移轉行為,這種營業轉移不僅
包括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通常還包括人力、技術等資源的轉移,是集財產、人力、技術等資源于一體進行系統性轉移的行為。特別是因公司分立而解散場合,公司分立更有別于公司投資行為。從另個角度來講,如果將公司投資統統歸進公司分立的范疇,適用公司分立規則,[7]則必然對公司投資行為產生束縛,阻礙公司依據市場信息對投資作出迅速準確的行動。從國外的立法規定來看,多數國家的立法是將公司分立作出嚴格限定在營業轉移范圍內的。如日本公司法將公司分立界定為營業的轉移范圍內,[8]韓國公司法也將公司分立定義為是一種營業分立。[9]當然也有國家立法對公司分立與公司投資不作嚴格限制,甚至將公司投資納入公司分立的一種形態。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71條規定:“一個公司也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將公司財產轉移到幾個現存的公司或幾個新的公司”,第387條規定:“將其一部分資產投資于另一個公司的共識和享有這部分投資的共識,可以通過共同協議作出決定,此種分立由第382條至第386條規定調整?!?/p>
二、公司分立對債權人的程序保護
1、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序規則
從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無一例外的規定了公司分立中保護債權人的程序。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分立草案應根據相關規定(第313條第3項),提交被分立公司的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但僅根據公司債債權人單方面的要求償還其證券的情況除外,給予償還還應進行公告,其公告方式由法令確定。如根據單方面要求進行償還時,分立所生的出資的受讓公司,是申請償還的公司債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分立草案不提交向其轉讓財產的公司債權人會議。但公司債債權人普通大會可以委托集團的人,依據第381條第2款等關于公司合并時債權人異議提出程序的規定,對分立提出異議。參加分立的公司的非公司債債權人有權依據第381條第2款等關于公司合并時債權人異議提出程序的規定,對分立提出異議(第384條、第384—1條、第386條)。在日本,公司分立與合并相比,設置了更加嚴格的債權人保護程序。《日本商法典》第374條之4、第374條之20規定,公司須在同意分立決議之日起的2周內,在政府公報上對其債權人公告有關如對分立有異議,應當在一個月期間內提出的意旨及有關年末的資產負債表事項中的法務省令規定的事項,并分別催告已知的債權人。但被分立公司在分立時取得因分立而設立的新公司的股份場合,就分立后也可請求被分立的公司清償其債權人的債權人無須履行該程序。債權人于前款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分立。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公司須予以清償,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向信托公司提供相應的信托財產作為債權人接受清償的標的。但在即使分立也并無損害其債權人之虞時,不在此限。[10]與公司合并相比,公司分立時的保護債權人程序,有以下幾方面的重大差異。其一,公告只允許在官報上刊登,不允許刊登于公司公告紙而省略個別催告。這一點,與減少資本時的債權人保護程序相同。其二,對未收到個別催告的債權人的被分立公司的債務,不管有無分立計劃書的記載,不承擔其債務的共識,也應該以分立期日現存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清償的連帶責任。未收到個別催告的債權人,包括雖以明確但未收到個別催告的債權人,還包括因未明確而不能催告的個別債權人。這說明,為了得到免責性債務承擔效果,必須實行個別催告。如果只要在官報上予以公告,就可以得到免責性債務承擔的效果,那么,實際上就會引起不知何時債權人受到侵害??紤]到這些因素,公司分立時,與合并及資本較少時相比,規定了更加嚴格的債權人保護措施。 [11]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分立的債權人保護程序與關于公司合并債權人保護程序的規定相同,第185條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2、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的后果
由上可以看出,各國法律都致力于對公司債權人以程序上的保護,都規定在公司分立時要通知債權人,并且債權人有權要求提供擔?;蛞筇崆扒鍍敗5珜τ诠具`反該程序的,分立的效果如何,各國立法規定的不盡一致。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日本、韓國等,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的,分立無效,但同時也規定公司可請求通過提供擔保來維持分立的效力(《日本商法典》第374條之12、第374條之28)。多數國家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該程序的后果。筆者認為,與公司合并一樣,公司分立是“老板行為”,不能以債權人同意為要件。債權人對企業合并沒有否決權,債權人只能以滿足債權和保護債權安全為目的,而間接影響分立程序,并無直接阻礙分立的理由。否則必然會對資源配置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12]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分立一律無效。這種絕對化、一刀切的規范方式,既剝奪了公司的處分權,也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建議在將來公司法修改中將該條規定刪掉,對于公司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規定的,應強制分立后存續的公司履行提供清償或提供擔保的義務。另外,應增加債權人異議權,只有債權人行使異議權的場合,公司才有義務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在債權人未行使異議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應區分對待,而不是統一規定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三、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問題
1、各國立法的規定
(1)法國法的規定
分立所生出資的受讓公司替代被分立的公司,成為被分立公司的公司債債權人和非公司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對他們而言,這種替代不導致公司債務的更新。分立所生出資的受讓公司可以就他們各自負擔的債務部分承擔責任,他們之間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此時,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要求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13]
(2)日本法的規定
在新設分立場合,因分立而設立的公司,按分立計劃書的記載,承繼進行分立的公司的債務。對未收到個別催告的債權人,就進行分立的公司的債務可以不拘分立計劃書的記載,請求依據分立計劃書不承擔債務的公司清償債務,但該公司承擔債務的范圍以分立之日所有的財產份額為限。[14]
在吸收分立場合,因分立而承繼營業的公司,按分立合同書的記載承繼進行分立的公司的債務。對未收到個別催告的債權人,就進行分立的公司的債務可以不拘分立計劃書的記載,請求依據分立計劃書不承擔債務的公司清償債務,但在該公司為進行分立的公司時,以在分立之日擁有的財產價額為限;該公司為承繼的公司時,以承繼的財產價額為限。[15]
(3)韓國法的規定
因分立或者分立合并而被設立的公司或者存續公司,對分立或者分立合并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設立的公司只承擔公司債務中的相當于所出資的財產部分或轉移至該公司的財產部分的債務。[16]
(4)我國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薄睹穹ㄍ▌t》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庇缮弦幎梢钥闯觯覈蓪痉至⒑蟮膫鶆粘袚绞揭幎?/p>
的不盡一致,但總的來說都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只是公司承擔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由于法律規定的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對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問題產生不同的看法和認識。
2、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觀點
(1)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觀點
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后,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后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后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采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17]
(2)江蘇省高級法院的觀點
企業分立時對資產和債務明確進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對企業脫殼即虧困企業的車間或部門在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情況下,與原企業脫鉤,成為獨立法人實體,或抽走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組建新的法人實體,債務由老企業承擔的,或者經改制分立后的企業對原企業的財產與債務的分割明顯不合理(如分得有效資產多的企業卻承擔較少的債務),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分立決定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無效。由原企業與分立后的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18]
(3)蔣大興等人的觀點
結合《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分立后企業對于企業債務承擔的規則應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前的債務按照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前與債權人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未能或不能達成協議或協議無效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9]
(4)吳合振等人的觀點
對于分立企業遺留債務的承擔問題,當事人之間約定了新的債務承擔人、并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依當事人約定;對于雖未經債權人同意,但新的債務承擔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的,可按照實際情況確認由新的債務承擔人承擔債務;對于僅對企業的財產進行了處理,而未處理企業債務的,原則上應當由變更后的企業在所接受資產等值的范圍內承擔原企業遺留債務。對借企業分立之名剝離企業有效資產,以逃避債務的,應當將分立后的企業列為共同被告,并依法確認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20]
(5)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號文
第12條: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13條: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6)小結
由以上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級法院和江蘇省高級法院的觀點承襲了我國公司法的精神,對于原企業的債務由分立后的企業按比例承擔,只是在企業逃廢債場合承擔連帶責任。而后三種觀點則主張分立后原企業的債務應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在三方當事人或兩方當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場合,分立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筆者的觀點
參照國外立法,筆者認為,分立公司的債務應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分立后的公司應按照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
(1)按約定承擔責任
商法作為私法的一種,應首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承擔達成一致時,應尊重該意思表示的效力。這種債務承擔的約定應是在分立公司之間達成,而不是分立公司與債權人之間達成,因為債務承擔是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無需債權人的介入,只需征得債權人同意即可。在債權人對分立合同書或計劃書中債務承擔約定同意的或不表示反對的,債務按該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債權人表示異議的,依據債權人保護程序的規定,分立公司應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
(2)連帶責任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只在分立公司違反債權人保護程序場合適用。具體而言,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限于以下情況:(1)債權人對分立或債務承擔約定提出異議,但分立公司沒有履行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義務時,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分立公司沒有履行該義務的后果是不得分立,但該規定過于絕對化,也缺乏效率和經濟。從衡平分立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角度出發,對于債權人提出異議,分立公司沒有履行該義務的,不應否定公司分立的效力,可通過規定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之間或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與存續公司之間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2)分立公司在公司分立之時沒有催告債權人或債權人沒有收到催告的,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之間或新設立的公司與存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限制責任
從日本和韓國的立法可以看出,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僅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這種責任可以說是不完全的連帶責任。從我國的實踐出發,筆者認為,如果一律由分立后的公司在接受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則必然會出現資產低估高走、債務人逃廢債現象的產生,損害債權人利益。但在分立合并場合,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利益主體,如果不對該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作出限制,必然會損害缺乏他利益主體的利益?;诖耍P者認為:(1)在單純分立場合,因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是以分立公司的財產為基礎成立的,不存在其他利益主體,因此由其承擔連帶責任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2)在分立合并場合,因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含有其他利益主體的參與,因此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僅限于其接受的財產范圍內。
注釋
[1] 劉俊海:《上市公司分立與小股東權益保護》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2] [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06頁。
[3] 潘曉璇:《公司分立中債權人保護研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第171頁。
[4] 王瑞:《公司分立制度研究》,載《江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9期。
[5] 潘曉璇:《公司分立中債權人保護研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第174頁。
[6] 王瑞:《公司分立制度研究》,載《江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9期。
[7]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組織形態的變更,其通常要履行嚴格的內部程序,要對債權債務做出處理安排;而作出公司投資行為的決策則要簡化的多,至少不會對公司債務問題作出處理安排。
[8] 日本商法典第373條、第374條至16;日本有限公司法第63條之2、第63條之7等。
[9] 韓國公司法學者李哲松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分立定義為:“公司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的營業分成兩個以上,并以被分離的營業財產為資本新設公司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的組織法性行為。”參閱李哲松:《韓國公司法》,第704頁。
[10] 該例外規定的立法意旨在于,被分立公司因分立而轉移財產的反面,可以取得因分立而設立的新公司的股份,因此對被分立公司的財產狀態不會涉及到很大影響。
[11] 末永敏和:《現代日本公司法》,第258頁。
[12] 詳細理由可參見關于公司合并的論述。
[13]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85條、第386條。
[14] 《日本商法典》第374條之10.
[15] 《日本商法典》第374條之26.
[16] 《韓國商法典》第530條之9.
[1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探討》,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司法解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34頁。
[1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的承擔》,載《審判研究》1998年第4期。
篇9
并購一直在金融學界受到廣泛的關注。并購的關鍵在于通過購買另一家公司來增加股東的利益。而這種利益增加是建立在協同作業之上的,協同作業不但能增加效率而且能節約開支。但是協同作業是一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概念,它并不會在兩家企業合并后自動出現,只有在兩家公司的業務在經濟層面上完全融合才會使之有所提升。但在很多情況下,并購的作用是相反的。不但無法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反而使其銷售減少。
在工業革命后,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越來越深遠,并購的數量有了很大的增長。作為公司重組的一種形式,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每天都要安排并購,將兩家不同的公司合并為一家更大的公司。
同時,全球跨國并購的數量一直在不斷增長。1998年,跨國并購占全球并購總量量的23%,到2007年已經上升45%。相對于國內并購來說,跨國并購增加了額外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可能對并購產生阻礙或促進的作用。例如,文化或地理上的差異會提高兩家公司并購的成本。
因此,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對于企業并購績效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旨在通過實證研究,對并購是否能夠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提高資源利用率,為企業帶來更好的效益等問題有所探究,并試圖比較國內并購和跨國并購在最終效果上是否有著顯著的差距。
二、理論綜述和文獻回顧
(一)并購的經濟效益
在過去眾多對于并購的文獻中,作者的意見大相徑庭。
《哈佛商業評論》(2006年1月)的統計數據表示,70%的并購案例是失敗的,因為它們無法完成并購的既定目標。Agrawal等人在1992年的研究也表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中,有許多公司在經歷了并購之后五年內,無法向股東支付正常水平的股利。
Lev and Mandelker 在1972的研究卻表明,從長遠效益看,經歷過并購的企業普遍比未經歷過并購的企業好。另外,也有研究表明,并購能拉高公司股價,從而增加股東的財富(Halpern ,1973)。
這些文獻對并購是否能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從而提高公司經營業績、實現較好的并購績效,最終增加股東財富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二)跨國并購的影響因素
在過去幾十年中,人們已經認識到文化是跨國并購相較于國內并購最顯著的影響因素。如何完成不同文化的融合也成為并購過程中十分關鍵的難題。在并購的過程中,文化融合通常被認為是最為困難的部分。事實上,文化差異比市場因素更能破壞一場并購,而最常見的并購失敗的原因正是缺乏共同的遠景、協調的文化以及恰當的溝通。雖然兩個人之間的文化融合是有可能做到的,但是要在兩個數量較大的人群之間實現文化融合是非常困難的(Gancel, Rodgers & Raynaud ,2002)。
雖然很多跨國并購的案例顯示,公司文化和國家、民族文化是密切相關的(Hofstede, 2001)。也有案例表明,跨國并購中的文化因素并非無法跨越。Kristianstad大學的一項關于索尼和愛立信合并的案例研究表明,盡管來自日本的索尼和來自瑞典的愛立信擁有截然不同的文化,這兩種不同的文化在并購過程中得到了很成功的融合(Ohlsson and Ondelj,2006)。
由此可見,在跨國并購日益風靡的今天,對于跨國并購的績效與國內并購的績效是否有顯著的區別并無定論。而跨國因素是否能成為影響并購績效的重要因素也尚無定論。
二、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一)數據來源
本文以100個2004年和2005年發生的兼并案例作為樣本來驗證我們的假設。在這100個案例中,50個是國內并購案例,50個是跨國并購案例。這些案例都選自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對2004年和2005年全球100家最大的企業并購案例的報告。同時,相關的數據,例如公司合并前兩年和合并后兩年的每股收益、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都來自Osiris數據庫。
本文選用2004年和2005年的兼并案例作為研究樣本存在著多重原因。首先,為了避免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數據的影響,擯棄了1998年之前和2007年之后的所有數據;其次,近幾年的公司財務報表在數據庫中更容易找到;最后,集中研究兩年內的合并與并購案例,使得外在環境因素對我們研究結果的影響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控制。
本文收集了200家公司的近600個每股收益的數據,在除去了極端的數據之外,75%的有效記錄被用來測試本文中的假設。
(二)研究方法
在衡量并購績效時,本文采用了每股收益(EPS)增長率的概念。每股收益增長率被認為是一個衡量公司表現的可行的指標(Harman, 2009),它不但使投資者看到了公司長期以來的盈利表現,還通過趨勢來使得投資者對公司的未來發展有了一定的概念??偟膩碚f,如果一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高,說明這家公司的運營狀況良好。
每股收益的增長率是每股收益當年的增長去上一年的每股收益的比值,計算公式如下:
EPS growth(每股收益增長率) = (EPS200x+1-EPS200x)/ EPS200x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最終給出以下假設:
假設1: 并購后的公司每股收益增長率高于合并前。
假設2: 國內并購后的公司每股增長率高于國際并購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
假設,兼并的公司為A,被兼并的公司為B,并購后形成的新公司為C。分別計算A、B、C三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為了檢驗第一個假設的可靠性,用C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減去A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并利用統計軟件觀察這些數據的分布狀況。
為了檢驗第二個假設,建立數學模型如下:
其中:GREPSC 是合并后的C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
GREPSA 是合并前A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
GREPSB 是合并前B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
AVS是C公司的平均資產規模。
INT作為虛擬變量,當兩家被合并公司來自同一國家,INT為1;當兩家被合并公司來自不同國家,INT為2。
三、實證結果
(一)假設一結果
在圖表中,我們看到,在表示并購后EPS增長率與并購前EPS增長率的所有數值這種,絕大多數數據都在-5到5之間。但是,我們同時也能看到大于零的數據遠遠超過了小于零的數據。而且,這些數據的平均數也是正值(0.73122),總的來說,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大于合并前的。因此,第一個假設成立,并購后的公司每股收益增長率高于合并前。
(二)假設二結果
從表二中,我們看到,在第二個假設的檢驗結果中R^2d的值小于1%,說明只有不到1%的觀測值符合對數線性模型的假設。同時,對INT的T檢驗值也說明了INT與GPEPSC不存在相關性。第二個假設不成立,國內并購后的公司每股增長率沒有明顯高于國際并購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
四、結論
篇10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可分為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自行解散指公司或其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經協商一致而終止公司經營的活動,是公司自發和自愿的行為。公司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而被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終止經營活動的,是行政解散?;诠竟蓹喽晒蓶|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是司法解散。
二、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的關系
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屬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條件。公司不能正常經營和沒有必要存續的,公司解散后應通過清算程序清收公司債權、變現公司資產、清償公司債務、安置公司職工、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實現公司債權人、股東和職工之間的利益平衡,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公司清算的法律意義在于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在少數特定情況下,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引發公司清算。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由于公司債權和債務將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擔,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受損害,此時公司股東不進行清算并不違法。
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又相互獨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法律程序獨立性的法理因素主要體現在:(一)、公司解散或續存主要影響股東的利益。公司解散多數情況下由股東行使股權導致,或因行使股權發生障礙(如公司僵局)而主張,故公司債權人無權主張公司解散。少數情況下可因公司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等導致解散,一般不直接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實體民事權利,被解散的公司仍有義務向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二)、公司清算不僅影響公司股東的利益,還將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清算涉及向股東追繳未付資本、公司債權的清收、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財產的換價處分等活動,其中清算組的組建及能否依法履行職責,直接影響公司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關乎全社會的經濟秩序。(三)、公司清算不僅是公司股東的權利,還是公司股東的義務。股東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的應當依法強制其履行。
公司清算可分為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自行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活動。自行清算屬公司行為,無需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介入。只有在自行清算未能進行或者發生障礙的條件下,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方可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強制清算程序屬于特別程序而非訴訟程序,其當事人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強制清算的申請人可以為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被申請人只能是公司。
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股東、董事、監事、高管、債權人、債務人等均存在不配合清算工作、不執行清算方案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公司清算不可能順利進行。在強制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強制力因素和節點主要體現在:(1)指定或變更清算組成員的決定的執行。(2)確認清算方案的民事裁定的執行。(3)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的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的執行。(4)確認清算報告的裁定的執行。(5)終結公司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的執行。(6)清算組成員違法清算造成損失的,股東提起的清算責任糾紛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的執行。(7)強制清算案件中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決定的執行。(8)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其刑事責任的追究。上述司法職權強制力因素的集合和疊加,對妨礙公司清算的違法行為勢必構成強大的震懾。
三、公司清算與仲裁
由于公司清算涉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并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需要國家強制力保障,應由人民法院適用公司強制清算的特別程序。
仲裁機構的裁決雖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不能直接執行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裁決仍需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理上,強制清算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機構受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強制清算案件的實踐和觀念由來已久。1996 年國家原對外經貿部頒布《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下稱《清算辦法》),雖然沒有規定強制清算案件由仲裁機構受理,但由仲裁機構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司法實踐活動已然存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現已統一納入《公司法》調整,《公司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將徹底改變由仲裁機構受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強制清算案件的觀念,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勢必理性回歸人民法院管轄的強制清算特別程序中來。
四、公司解散與仲裁
從我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國際通行的做法考察,仲裁機構的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經濟糾紛。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公司解散屬于組建公司合同的履行事項,合同履行爭議應由仲裁機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