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社會的必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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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建立完善
社會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在社會利益結構日益復雜、利益關系相互交錯的現代社會,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難以避免,利益選擇和權利保護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提倡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法治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轉移必然不應簡單強制,而應在尊重利益相對人的基礎上進行平等利益交換;立法者分配利益也必須要兼顧利益的平衡。有鑒于此,如果某一社會主體獲得某種利益需要他人讓渡或割舍利益為條件,那么,獲得利益的一方或者利益得到保全的一方應當向利益受損的一方提供補償。國家和社會對因保全或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而受損的公民進行物質或勞務給付的制度即為社會補償制度。
我國有賠償法律制度,但沒有明確的補償法律制度,前者不能代替后者:第一,賠償是違法或違約的結果,而補償不以違法或違約為前提條件。第二,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而補償屬于法律義務。第三,賠償具有負面道德意義,而補償與道德無關或具有積極道德意義。第四,賠償以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為限,補償則具有鼓勵性、褒揚性和填補性。第五,賠償具有事后性,而補償可以依照預案先行給予。第六,賠償具有私法性質;而補償則是公法行為,補償主體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因此社會補償制度不同于賠償制度,社會補償制度具有維護社會公正、促進或保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補充利益受影響者損失的重大制度價值。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改革和發展的過程必然伴隨著利益關系的調整,為了保全或促進公共利益,必須同時考慮利益出讓者應有的利益,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和對個人合法權益的尊重、保護和保障。為此,國家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社會補償制度,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以受益的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個人權益受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予以補償,由法律來規范社會補償行為的執行,保障公民和組織獲得社會補償的權利免受損害。
二、我國社會補償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部分地存在社會補償行為,例如征收“社會撫養費”和發放獨生子女費、移民補償、征用補償、退伍軍人安置、軍烈屬撫恤、見義勇為獎勵等。但是。我國的社會補償制度不完整、不系統、可操作性不足,至今尚未有專門的社會補償的法律制度。
第一,立法滯后。主要表現為覆蓋范圍小,主要限于軍人安置、軍烈屬撫恤、國家工作人員撫恤、發放獨生子女費、征用補償等,而對預防接種受害者補償、公共崗位被裁撤者的補償、歷史遺留問題的補償、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志愿服務受害者補償等缺乏規定。立法滯后和缺失使得一部分應受補償者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立法過于零散化、原則化。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地區的補償、《防洪法》對征用補償等,僅在一個條文中規定了一款;《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對喪失獨生子女者的照顧僅有一個款項的原則性規定。法律過于零散和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對權利人作出及時補償。
第三,立法層級低,甚至僅有政策、缺乏立法。目前有關社會補償的國家層級的立法少,主要限于軍事法律中有關優撫安置的附屬性規定,其他涉及社會補償的立法大多以地方立法為主,且以效力較低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居多。例如,見義勇為者補償立法仍限于地方立法,有關高考加分的制度以教育部每年公布招生文件的形式實施等。
第四,社會補償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政策性文件或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文件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和強制力;過于簡略和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也使得執法環節彈性過大甚至過于隨意。由于社會補償受政府財政狀況、政治考量、社會輿論、受補償者身份等因素的影響較大,在制度疲軟的條件下,容易出現補償的橫向公平問題,也使得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補償標準差異過大,影響了制度形象和權威。
三、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加以解決的社會補償問題
第一,犯罪被害人補償問題。犯罪的產生除個人因素外,還有社會的誘因,犯罪受害人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病”的受害者。盡管我國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由罪犯承擔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賠償責任,但是該制度持個人責任立場,沒有體現犯罪的社會因素和社會責任,賠償責任的落實僅取決于罪犯個人的經濟能力。然而對被害人來講,其所受的損失是不以罪犯的經濟能力為轉移的;對類似案件的被害人而言,相似的損失可能會得到不同的賠償。因此,社會補償制度應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補充制度。與此相似的問題是行政執法受影響第三人的損失補償問題,例如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損壞他人財物的補償。
第二,退伍軍人補償問題。服兵役是公民的義務,但不能因為義務的存在而忽視其可能受到的損失。國家對于退伍軍人實行轉業、復員和退休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退伍義務兵,國家提供免費的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報考中、高等院校的,享受免試或加分待遇;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官服役超過12年的,則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對于專業的軍官,國家提供計劃分配安置待遇。然而按照身份、級別給予不同補償,以及有關安排工作、計劃分配等補償措施看似合理,實則在客觀上會產生對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排斥。因為這些制度會減少他人的就業機會和就學機會,排擠或損害他人的就業平等權、受教育權利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權利,影響企業經濟效率,降低公共權力行使的質量,甚至形成階層固化、公共權力配置身份化等隱性不良后果。就業安置制度與市場經濟不相契合,制度目標和制度手段之間缺乏必要的、緊密的關聯性,這不僅有悖效率價值,而且會對更廣泛的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消極影響;免試、加分等待遇與退役及軍人應當享受優待屬于公共資源配置邏輯截然不同、性質各異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此,宜以社會補償制度代替就學免試、加分制度、直接安排工作制度和計劃分配制度。補償形式可以是給付貨幣,也可以是勞動技能培訓等專業性社會服務。
第一,民辦教師補償問題。民辦教師是師資力量短缺特殊年代出現的特殊職業,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為中國的教育事業作出了極為重大的貢獻。隨著國家教育人力資源狀況改善,社會需要他們騰出崗位,但是許多民辦教師已將大部分生命投入在教育事業上,年齡狀況和知識結構使他們不能適應勞動力市場、難以與其他勞動者進行“平等”競爭。教育人力資源的短缺是不可歸咎于民辦教師個人的社會問題,國家在進行政策調整時,有必要對這些因奉獻于社會發展和民族進步事業而耽誤經濟利益和人生選擇的民辦教師提供足夠的補償。與此類似的,還包括對“赤腳醫生”、對“下鄉知識青年”等在特殊歷史階段、受特殊政策不利影響的群體給予補償。
第四,事業單位改革下崗分流人員的補償問題。事業單位改革是我國重新調整社會治理關系、提高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效能的一項重大決策,這項改革也關系到整個國家治理機制的轉換。這場改革將引起重大的利益調整,目前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其中撤崗不撤人、停職留薪的現象較為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受影響者認為其個人并無過錯,改革者擔心“因改革引起上訪”危及社會穩定。改革難以推行的核心問題即在于對被裁撤者的補償不能落實。
第五,重大突發事件受影響人補償問題。例如因為重大流行疾病爆發而被隔離治療的患者及與其密切接觸者,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可能會受到很大影響,甚至因為被隔離而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而遭受損失者,理應獲得補償。相同的問題還包括對在恐怖襲擊、社會騷亂等事件中無辜受害人的補償問題。
第六,“計劃生育”受影響公民的社會補償問題?!坝媱澤敝贫仁俏覈诮洕倘?、資本不足、對外開放前國內資源相對匱乏和社會服務不足等條件下的制度產物。隨著經濟和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以及全社會對該制度的深刻反思,從長遠來看,存在未來放松對人口數量進行管控的必要性。由于“計劃生育”制度的長期推行,我國大部分家庭成為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因自然災害、暴力侵害等而傷殘或死亡給家庭造成難以逆轉的重創,且這種損害面日益擴大,這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此外,“超生”人口與生俱來的“非法性”成為社會歧視的理由,他們乃至其父母的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坝媱澤敝贫日{整后,“計劃生育”受影響公民成為社會發展成本和政策調整不利影響的承受者,國家和社會應當對這些公民提供社會補償;就目前失獨家庭的補償問題而言,已非常現實且迫在眉睫。鑒于該類社會問題已經顯現,國家有必要即行建立計生人口補償制度,以收繳的豐十會撫養費、國家財政專項投入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為基礎設立補償基金,對失獨家庭和其他因遭受相關不利影響的公民提供社會補償。
第七,受傷害見義勇為者和志愿服務者的補償問題。見義勇為行為具有明顯的道德建設價值和積極的社會示范效應,然而近年來,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得不到彌補、遭受不公正對待的情況多有發生,“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屢次出現,人情冷漠、坐視不管等現象明顯增多。近年來在抗制自然災害過程中,志愿者遭受傷害的情況多次出現,若由個人獨自承擔損失則于情理不通,也會因此影響公民的公共意識、奉獻精神和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對于兩類受害人員,應由受益者即國家和社會通過建立、完善社會補償制度來給予保護。
第八,醫事意外受傷害者補償問題。造福于全人類的醫學的發展是在實踐探索中取得的,由于存在技術的時代局限性以及特異體質等難以預知的因素,這一過程對于參與者而言充滿了風險,然而技術進步的成果則由全社會分享。預防接種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質的公共衛生服務,盡管預防接種存在小概率的健康危害可能性,但是一旦受到危害對受種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對于受種者因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接受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接種而遭受意外損害者,應給予補償。目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僅就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具體補償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然而僅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確的補償辦法,各省應盡快建立有關法律制度。對于接受醫療技術臨床試驗而遭受藥害者,以及對于因不可歸咎于醫患雙方的原因而遭受醫療損害者,不應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應建立相應補償制度,由國家和社會設立專項基金加以補償。
篇2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作者簡介]劉巧麗,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174―03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拔覀兿Mㄖ尉駨浡珖蚕M幸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币婪ㄖ螄菍崿F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痹谑袌鼋洕鷹l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霸谑忻裆鐣?,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懊穹ㄔ谑忻裆鐣谋憩F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边@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篇3
關鍵詞:法治政府;社會管理;創新
一、研究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政府建設之間關系的意義
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必須賦予政府一定的公權力。但由于人性自身的弱點,權力欲會惡性膨脹。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導致社會嚴重的不公,從而大大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有必要對權力進行一定的約束。我們知道,法律是規范和限制權力的,保障的是公民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將社會管理納入到法制之下,而這正是法治政府建設所要求的。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人們之間的訴求、社會的主要矛盾會隨著社會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管理社會的模式自然不可能一成不變。
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地震、雪災等突發性自然事件,還有種種體現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社會暴力事件,都給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隨著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提出,對社會管理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會管理創新必然會對法治政府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不但有理論上的意義,更有現實的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設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
1、給社會管理創新以合法性
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實施公共管理行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必然有其合法性。法治要求社會管理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創新,唯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創新的目的、社會管理的目標。否則,所謂的"創新"很可能成為一些"利益集團"謀取私利的工具。同時,法治政府建設要求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司法機關擔負起公正審判的重擔,從而保證各級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執政,使政府公共管理行為既符合程序法,又符合實體法。
2、提供社會管理創新權威性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來說的,人治條件下,個人代表著權威,而法治自然是法律標示著權威。法治政府的社會管理創新必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進行,有其合法性。法律是社會管理的堅強后盾,賦予了社會管理創新以權威性。因此,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社會管理創新依法進行,這樣社會管理有了權威性,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解決爭議。
3、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社會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是更好地實施公共管理,給社會一個穩定、和諧的秩序,給人們一個安穩、幸福的生活。否則,不在陽光下運作的創新管理只會滋生更多地腐敗,使創新管理成為管理主體通過暗箱操作中飽私囊的溫床。
4、法治政府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可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設促使社會管理創新行為在法制下進行,法律有著較強的規范性,必然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法治政府下的創新管理是規范的管理、科學的管理,有利于穩定的、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社會管理創新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推動
法治政府建設給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保障,但法律的滯后性往往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社會管理的創新在法制原則下具備更多的靈活性,為了實現高效的社會公共管理,必要的社會管理創新可以彌補法制滯后性的不足。同時,創新管理行為推動法制構建,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完善提供動力。
1、突發性事件導致的社會管理創新促使法治的完善
近幾年,我國自然性、社會性突發事件頻發,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
2、政府職能轉換中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治的支持
民間組織的興起,維權運動沖擊著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導的"單向管制"單一權力模式正在瓦解,而"雙向合作"的權力與權利的多元互動制約體系逐步建立。將分權理念注入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中,推動法治化進程。同時,法治環境有利于保障民間組織的合法權利,抵制政府權力的侵蝕。"雙向合作"體系不但有利于政府管理工作運作的高效,還能減少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
3、社會管理的完善有利于降低風險,強化法制的公信度,使法治化進程更加順利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其公信度對法治政府建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權力只有在陽光下才不會腐敗,政務公開的創新理念有助于重塑政府公信力,應推動進行相關立法工作。
4、信息化帶來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治的支撐
信息產業無疑是當今世界發展最為迅速的產業之一,信息化的迅猛發展加快了信息的流通,給社會創新管理帶來了契機。同時,信息化能夠更好地實現政務公開,給予民眾知情權,并且有助于民眾的政治參與,強化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機制。
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的共通途徑
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都離不開政府和民眾的參與,而且兩者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性,比如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人們的公共生活有序進行。因此,兩者在實現途徑上必然有共通的地方。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的原則是要公開、公平、公正,因為法律是保護權利制約權力的。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促使民意參與,才能代表民意,才能指導政府與民眾行為;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不會激化社會矛盾,保證社會秩序穩定。
2、提高管理主體的素質,培養主體的法律素養
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的主體是權力的持有者,他們的素質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進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培訓制度,培養管理主體的法律素養,提高主體的道德素質,對于法治政府的建設和社會管理的創新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3、培養全體公民的公民意識,促使民眾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維護自身權利
受到西方思想的沖擊,我國的公民意識逐漸覺醒,民主思想深入人心。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設,更是在社會管理中造成了很多矛盾。我們必須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廣大群眾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引導公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不斷提高基層法治化管理水平。
4、建立良好的監督體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有序進行
權力總是有被濫用的傾向,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權力是不可能真正服務于廣大民眾的。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要想真正做到符合"三個代表"思想,完善的監督體系是必須的。第一,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積極履行其監督職責;第二,重視輿論監督能力,尤其是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給了輿論監督強有力的工具;第三,深入挖掘多渠道的民意監督方式,給民意充分的訴求機會,讓民眾得以維護自身權利。
參考文獻:
[1]王立民.法治與社會管理創新[J].企業經濟,2010,(7).
[2]陳用龍.深化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思考[J].嶺南學刊,2011,(1).
篇4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和努力方向,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法治進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特殊作用。因此,檢察機關必須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開展工作,充分履行各項檢察職能,為加快法治國家進程作出自己的貢獻。當前,要認真學習領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指導和促進正在開展的執法規范化建設。規范化建設是“標”,法治理念就是“本”,因此在檢察實踐中,必須切實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密聯系工作實際和自身實際,力求取得實效。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的指針
(一)法治社會建設的要求
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說到底就是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能力。國家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力,這種權力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有一個貫徹始終的思想來指導,這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它是中國國情與馬列主義法治思想的有機結合,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和精髓,是經受了歷史和現實考驗的開放與發展的思想體系。檢察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只有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執法,才能保障法治國家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才能體現出鮮明的社會主義法治特色,才能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當前,在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中,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檢察隊伍的規范化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工作的需要,一些環節執法不夠規范、不夠文明,甚至不夠公正、不夠廉潔;一些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在實踐中未得到很好的落實,與人民群眾的熱切期望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建設法治社會,任重而道遠。在這種形勢下,檢察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和堅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增強建設法治國家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格規范執法,努力促進司法公正,有效地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努力促進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和檢察隊伍建設,把檢察機關打造成國家法律的模范執行者和有力監督者、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忠實維護者、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定捍衛者。
幾十年的風雨兼程,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終于踏上了良性發展的軌道,當前正處于重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轉型期和機遇期,機遇與挑戰并存。面對新形勢,要適應新形勢,必須認清形勢,提高適應力。法治社會進程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要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必須要“打鐵還須自身硬”,努力搞好規范化建設,迎接新形勢下的新問題和新情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必須會帶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凸現的人民內部矛盾、經濟和社會管理中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高發的刑事犯罪、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亟待提高……這些新形勢下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主動出擊,嚴格、公正、規范執法,努力化解社會矛盾,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穩定,為社會和諧發展保駕護航。而要做到這些,必須用科學、正確、先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指導工作。
(二)檢察機關自身建設的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利益法則影響著人們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一些檢察干警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分不清私利和大義的界限,以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立檢為私,執法為已”的錯誤思想對檢察事業有著極大的危險性和顛覆性。同時,幾千年封建特權思想的殘余,人治觀念的消極影響,使得當前檢察機關不同程度存在著執法不規范的現象,一些干警創新意識不強,特權思想嚴重,一言堂、等級觀念、權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則等等,都給我們提出了新的信號和考驗。加之,在學習借鑒外國法治思想的過程中,一些人缺乏政治鑒別力,有全部“拿來”、“崇洋”的錯誤傾向,否定我國法治思想和成果,造成思想認識上的錯誤和混亂。
這些問題使得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步履維艱。因此,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要解決好認識觀念上的問題,從端正廣大干警的執法理念入手。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通過廣泛的教育整改,讓大家明白“權為民所用——因為權是民所給”、“利為民所謀——因為是為民掌權”、“情為民所系——因為人民的信任與期待”,進一步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始終保持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以此來促進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更好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推動檢察工作深入健康發展,更好地適應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一)用理念查找建設中的問題與不足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能光喊口號,搞形式,必須理論聯系實際,首先要實事求是地聯系自身檢察工作查找問題,每個檢察干警要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用法治理念來指導檢查。要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從執法思想上找差距,從實際工作中尋不足,從人民的要求找弱項,查找是否執法為民、是否公平正義、是否服從黨的領導、是否服從大局,即是否樹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查擺和清理出來的問題,要加強教育、引導、整頓,認真落實《中央政法委關于20__年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高檢院關于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部署,查找、整頓、建設同步協調進行,保證規范化建設與法治理念標本兼進、相融相濟。
(二)用理念來指導和細化規范化建設,推進檢察改革
執法規范化建設首先要嚴格規范執法,保障辦案質量。要嚴格按照辦案流程,落實案件質量考評,建立檢務督查制度。要用法治理念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加強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努力維護司法公正。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有罪不究、違法辦案、超期羈押、裁判不公等問題,通過糾正訴訟活動中的違法和查處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確保司法公正;通過嚴肅查處社會關注的行政執法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深挖窩案串案,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促進依法行政,匡扶社會正氣。
法治理念要求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同時,強化保障人權觀念和措施。依法維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增強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文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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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的一般闡述
作為一種社會意識,法律價值觀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它隨著法律的產生而產生,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當前我國法律價值觀必然具有能反映和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時代特征,具體表現為法律至上、權利本位、人權保護、公平正義和權力制約等意識。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是我國現代社會法律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特指我國當代青少年學生作為一個整體所具有的現代法律價值觀,它體現為青少年學生特有的現代法律知識、心理、觀念和信仰的總稱。
二、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培養的必要性
目前,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其現狀與社會發展對公民法律素質的內在要求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仍有相當距離,凸顯加強其現代法律價值觀培養十分必要。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現狀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可學法懂法重要性,但法律認識偏差
據調查,當前青少年學生已經能充分認識到法律對個人生活學習的重要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1.法律知識貧乏。由于各級各類學校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課時有限,甚至有些學校根本不開法律課,政治教師只能講授經濟生活或政治生活時穿插些法律知識,導致一些青少年學生法律知識極為貧乏。2.法律觀念模糊。如一些學生分不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又如一些學生忽視法律的作用,致使一些學生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3.法律評價失當。很多青少年對我國的法律現象評價不高。部分青少年學生悲觀認為“中國公民目前的文化素質還很低,達不到依法治國的要求”“中國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中國的法律漏洞太多”等等。
(二)認同依法治國理念,但法律情感淡薄
當代中國,廣大青少年學生認同依法治國方略,但法律情感比較缺乏。如在法律正義感方面,由于我國現實中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和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使他們認識不到法律制度在配置社會資源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公平的,甚至產生疑問。對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義性不甚理解,也就很難有法律情感的產生。
(三)認識法的公正價值,但法律信仰缺失
據調查,絕大多數青少年學生對法律的價值有深刻認識,信服和尊重法的公正性,但目前一些地方的“人治”環境,對法律的公正實施和青少年學生法律信仰的建立產生著不可低估的消極影響,因而他們法律信仰缺失??傊?,在依法治國的方略下,法律價值觀已成為公民的必備素質,成為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青少年學生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預備隊和主力軍,從小教育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進而增強他們的法律素質既是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需要,因此,應把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的培養放到一個十分重要的地位上。
三、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培養的策略構建
青少年學生現代法律價值觀的培養應以法律生活體驗教育為主導,要著眼于把現代法律價值觀教育滲透到政治課教學的各個環節,以他們喜聞樂見的方式,讓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滲透到他們內心,使之逐步建立與時代相適應的現代法律價值觀。這一策略具體做法如下:
(一)合理創設法律生活情景,引發學習體驗沖動
1.利用多媒體創設法律生活情景,激發青少年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吸引學生注意力,喚起學生生活體驗的感受,學會明辨是非,并做出正確選擇,增強他們處理日常生活中法律問題和能力。2.設計法律角色模擬情景,培養青少年學生對法律生活的興趣。為了要學生參與并從中受到體驗達到知、情、意、行的統一,教師模擬場景要根據文本和客觀環境,要結合學生實際。3.參加社會法律實踐活動,培養青少年學生的法律情感,組織學生參觀當地法院一些審判現場和聽證會,從而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二)科學命制法律情景問題,培養學習法律思維習慣
在課堂教學中創設法律生活情景時,為更好地引導學生體會法律,還要通過命制法律情景問題,養成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律思維的習慣,一方面,教師可將現成的法律生活問題命制并提供給學生思考,可以使學生在特定的法律文化生活情景中尋找已有的生活體驗,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另一方面,教會學生在法律生活體驗過程中,能結合法律現象,自己提出問題,這是將學習內容轉化為學生知識技能的內在要求。比如,我在講《經濟生活》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時候,結合學生實際,命制一些制造矛盾的問題,將學生置于法律生活現象是非判斷的“十字路口”中,引導他們全面地、辯證地分析。
(三)理性引導反思,升化現代法律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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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貫徹實施省、市、縣有關深入持久開展“法律八進”活動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深入推進法律進機關,強化普法宣傳教育,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全面推進“法律八進”的開展實施,緊緊圍繞組織工作目標任務,按照“依法行政、合理管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要求,創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推進組織工作沿著法制的軌道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二、活動主題
“三講一學”,即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學法律。
三、活動時間
2016年4—12月
四、主要任務
(一)加強氛圍營造,搞好活動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電視、手機、網絡等媒體,采取標語、電視廣告、發放宣傳資料、廉潔周末課堂等形式,定期定時地開展針對委局全體工作人員的工作政策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使其了解和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滿足對法律法規知識的需求。認真搞好各種宣傳日、宣傳月和全國“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報紙有文章,廣播電臺有聲音,網絡網站媒體有消息,各種重要場所、重要節點、基層單位有醒目的標語,確保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宣傳教育氛圍濃厚、持久深入。
(二)加強委局機關學法用法的工作力度
通過多種形式的學法活動,不斷增強委局全體工作人員依法執政為民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強化委局全體工作人員法制教育力度,并根據工作的特點,制定學習計劃和考核辦法,圍繞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主題,認真學習;圍繞黨紀政紀教育開展法制學習。將法制工作納入機關綜合目標進行管理,加強對委局全體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監督。確定本單位法學本科畢業生(通過司法考試)人員為委局法律顧問,帶領全單位工作人員共同學習。
(三)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促使委局全體工作人員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的理念,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忠實執行法律權威。依托紀檢監察網、機關學習園地等陣地,進一步加強學法陣地建設,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和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中,將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年終總結的重要內容,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健全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執政為民、服務發展。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啟動階段(2016年4月底之前)。制定委局機關“法律進機關”活動方案,抓好本活動的學習、宣傳;
第二階段:全面組織實施階段(2016年5月—2016年11月)。根據本方案的內容,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完成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階段:總結檢查階段(2016年12月)。對照本方案,全面總結、查找不足。
六、活動要求
(一)嚴格組織,加強領導。委局機關要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進機關”活動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搞好法制宣傳、建設法治工作,作為端正行業風氣、提高管理水平、創建滿意單位和反腐倡廉的治本措施。
(二)高度重視,大膽探索。各室(部)要按照本方案的內容,結合實際,大膽探索,積極實踐。創造性地開展“法律八進”活動。堅持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引導和促進全體委局全體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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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院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和要求。當前,城市特別是特大型城市的人口綜合管理服務工作是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內容。對此,我們必須深入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在人口綜合管理服務工作中注意以下幾個核心內容:第一,處理好人口調控中管理與服務的關系。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近年來來滬人員的規模持續增長以及人口結構的不均衡,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的問題,對城市運行造成了巨大的壓力。然而,城市問題的關鍵不是人口過多,更多的原因在于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服務能力不足。管理是自上而下的管控,治理則強調各方參與和系統完善。將管理納入治理和服務當中,踐行“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理念,通過提升治理和服務水平做好來滬人員的管理,是今后上海人口調控的發展方向,也更加有利于經濟社會的進步發展。第二,處理好人口調控中總量與結構的關系。在城鎮化持續推進的大背景下,近年來來滬人員總體數量快速增長,嚴格控制人口規模,在當前具有非常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我們也要注意到,上海等特大型城市的成長過程中,緩解人口流入與城市資源的緊張關系,單純依靠總量控制手段難以順利實現目標。相比較而言,來滬人員結構的調整更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我們應當在人口調控過程中堅持開放包容的城市精神,努力調控人口結構,擴大城市發展所亟需的人口資源特別是高素質人才的進入渠道。第三,處理好人口調控中行政與法治的關系。法治提供了城市管理和運行的秩序,法治推動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形成,法治能夠實現社會不同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協調。有效解決人口和城市發展的內在沖突,本質上需要法治建設。通過強化法治推進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的運行水平和運行質量。人口調控需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性手段加以推進,政府需要時刻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堅持符合人口流動規律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對人口流動和結構調整進行合理引導。
記者:浦東新區是上海改革開放的前沿,同時也面臨著人口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城市管理挑戰,請問浦東法院在服務浦東新區人口調控工作中有何探索實踐?
張斌院長:加強人口綜合管理,是當前上海城市發展面臨的全局性重大課題,也是浦東新區的重點工作之一?!俺侵写濉钡闹卫硪矐斍冶仨毻ㄟ^有效的人口管理措施來控制流入的人口規模,從而解決“城中村”的治理困境。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為推進人口綜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我院對該項工作高度重視,圍繞新區總體要求,立足司法職能,創新工作機制,努力實現人口發展與城市整體發展的協調平衡,為浦東“二次創業”和城市法治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體來說,一是妥善處理行政爭議,支持政府依法調控。充分發揮行政審判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能,精心審理因推進人口調控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尊重行政機關為查處“六小行業”無證無照經營、整治群租、整治“三違”等工作依法作出的選擇和判斷,在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積極支持相關政策、措施。依法受理涉人口調控的罰款決定、要求繳納費用決定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符合條件的及時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并予以執行。二是依法審理刑民案件,發揮司法規范功能。精心審理涉人口調控類刑事案件,有效懲治妨害公務、尋釁滋事、侮辱誹謗等阻礙、影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刑事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重相關案件對社會的警示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審理好涉人口調控工作的相鄰糾紛、土地流轉糾紛等民事案件,推進“三違”整治工作;審理好房地產租賃糾紛等民事案件,支持“群租”整治工作;審理好勞動爭議、企業破產案件,配合人口就業管理及產業結構調整,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注重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引導作用。三是加強預防聯動處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針對受理的涉人口調控的案件實施專項報告制度,對其中存在矛盾激化風險的案件,充分做好預案,貫徹全程化解和爭議實質性解決原則,注重兼顧群眾個體利益需求和區域轉型發展的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和諧。堅持多方聯動的工作方式,建立并完善“三級四層”糾紛化解網絡,對于可能導致或影響來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有效推進的糾紛,協同各方力量推進矛盾化解工作。四是拓展法制宣傳渠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于社會關注度高、案情典型、法制宣傳意義較大的涉人口調控案件,通過案例引入,以點帶面、以案說法,提高法制宣傳的效果。同時,還加強與社區、街鎮協作,推進專項宣傳服務活動,2012年以來,共舉辦“春天的蒲公英”等宣講活動200余場,開展“法官在身邊”宣傳服務工作,覆蓋社區人口50余萬人,設立“外來務工人員維權崗”,服務外來人員1500余人次。加強對來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的宣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進一步提高人口調控工作法制宣傳的效果。
記者:據了解,浦東36個街鎮中24個是農業鎮,因種種原因而或多或少地在各處滋生著非法占地、違法搭建、違法種植的“三違”現象。浦東惠南鎮率先打響了該鎮“三違”整治集中拔點行動的第一槍。在服務“三違”整治工作方面,浦東區法院有何舉措?
張斌院長:“三違”問題越來越成為制約區域經濟健康發展、完善城市規劃、加強人口調控中亟需監管并予以破解的難題。我院積極落實區委關于“三違”整治的工作要求,不斷加強對服務新區“三違”整治相關工作舉措的探索和實踐。我們專門成立了一個服務新區“三違”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涉“三違”整治的審判、執行及司法服務延伸工作的組織、部署。另外,我們還專門出臺了一份服務意見。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關于服務新區“三違”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圍繞工作機制健全、案件審理、審判延伸等方面,對我院服務新區“三違”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明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在具體的審判工作中,對于涉“三違”行政案件,尊重行政機關為整治“三違”而依法作出的選擇和判斷,在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積極支持行政機關采取的相關行為、措施。2012年以來,共審結涉“三違”行政案件36件。對于涉“三違”刑事案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定罪處罰的公平公正,注重相關案件對社會的警示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2012年以來,共審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4件,涉及被告人6人,涉及非法占用的農用土地約83.25畝。對于涉“三違”民事案件,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注重發揮司法裁判的規范、引導作用。在涉“三違”案件執行工作中,加大執行力度,優化執行方法,提升執行效果。
我們在司法服務“三違”整治工作中,特別強調與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交流,增強整治合力。通過座談、走訪、信息反饋等方式,及時通報涉“三違”整治案件審判情況,并就“三違”整治工作中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序、法律適用等問題,及時與“三違辦”、法制辦、城管執法局、規土局等部門進行交流溝通,主動提供司法意見和法律咨詢,促進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注重風險預警工作。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研判,發送相關司法建議,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對于涉“三違”整治的典型案例,及時整理,深入分析和總結執法經驗和不足,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規范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的作用。堅持多方聯動的工作方式,對于可能存在矛盾激化、導致或影響“三違”整治工作有效推進的糾紛,加強與案件所在社區、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提前做好維穩預案,協同各方力量推進矛盾的化解工作。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了具體部署,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浦東區法院對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調控的司法服務工作有什么樣的思考和探索?
張斌院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了司法在整個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重要功能,強調了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人口調控的司法服務工作,就要真正做到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強化全面服務支持理念。加強人口調控,推進來滬人員服務管理,是浦東新區加快轉型發展、推進二次創業的必由之路,是探索社會治理創新,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平衡發展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牽涉面廣,情況復雜,涉及法律與政策、市場自由與政府管理等多重關系,對司法服務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綜合化的特征。對此,我們必須根據人口服務管理的總體目標,全面把握人口調控工作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務,進一步增強服務大局的主動性,科學謀劃、積極推進,堅持更新司法理念、創新審判模式、發揮審判職能,為人口調控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司法服務。第二,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其實質就是決策與實施時牢記職權法定,堅持規則意識和程序意識,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和法律所確定的規則下開展工作。法院在服務人口調控工作中,一方面要嚴格依法公正審判相關案件,另一方面,要健全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及時通報涉人口調控和來滬人員服務管理案件審判情況,并就相關工作中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序、法律適用等問題,及時與政府部門進行溝通交流,主動提供司法意見和法律咨詢,促進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第三,進一步推動“兩個效果”統一。在新媒體環境下,涉人口調控案件的處理,可能影響民眾乃至全社會對我們社會環境和開放包容的認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這就要求法院在涉人口調控案件審理中,必須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兼顧積極支持與風險控制,不缺位,同時也不錯位、不越位,在依法裁判的基礎上,積極創新解紛方式,通過案件的公正高效處理,引導社會朝著正常、有序的方向發展,更好地實現人口調控司法服務的良好效果。第四,進一步落實改革創新舉措。隨著人口調控工作深度和廣度的不斷拓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必然面臨訴訟數量增加、新型疑難案件出現、法律滯后甚至空白、規范適用沖突等一系列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結合人口調控工作的具體實踐,圍繞相關案件中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結合司法改革進程,在充分體現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審判組織建設,創新案件審判方法,著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人口調控工作司法服務模式,切實增強相關工作的司法支撐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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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白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諧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點。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許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點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從保護公共利益、建設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借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惫嬖V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管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起訴主體的廣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不局限于具體合法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起訴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雖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起訴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合法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無規定并不等于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民主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起訴。在強調現代法治,強調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諧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因為: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常常因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起訴。可見,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集團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問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合法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參照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督。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門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門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允許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量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篇9
關鍵詞:社會變革;維穩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8-0051-02
后,黨和政府把經濟建設作為工作的中心,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位。隨著經濟的發展,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后,各種矛盾日益尖銳,公民權利經常受到公權力的侵害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濟,社會頻頻發生。2014年2月24日中國社科院法學院研究所《2014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認為,200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發生在中國境內百人以上的有871起。這是有據可查的統計,因為地方上的隱瞞,實際情況要多于上述數據。因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存在,就出現了維穩的需要,維穩就成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維穩機構陸續成立,1998年3月27日,中央下發《關于成立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立。2002年黨的十六大后,各地維穩工作機構改設各級黨委政法委。誠然,維護社會穩定是必要的,它是經濟平穩發展的前提,關系到其他各項事業的興衰成敗。但是,我國的維穩工作還存在種種問題,使得維穩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對維穩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進而找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我國維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維穩問題泛化,侵害民眾正當的權利
不少官員認為,現在社會矛盾多,矛盾尖銳,發生局部社會動蕩的概率高。出現“不穩定幻想”,導致社會穩定問題泛化[1]。在不穩定幻想的影響下,不少地方政府將民眾的正常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以維穩壓倒一切為借口,肆意侵害民眾的合法權益,甚至限制民眾的人身自由,對民眾進行非法拘禁。據南方新聞網2013年02月06日報道,2012年2月,河南禹州農民王高偉出資在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鄉雙合村承租了126號院和102號院。付朝新雇用了王曉隆、趙俊杰、王壯壯等人,專門看管河南籍上訪人員。這些非法拘禁場所多為各省市駐京辦在大興區租用的大院,用來拘禁上訪人員。這些“黑監獄”非法拘禁的上訪人員數量,一般至少有10人,最多時超過50人,持續時間2到10天不等,一直到駐京辦工作人員將上訪者接走為止。
2.維穩帶有暴力打壓性和利益補償性,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政策指導下,地方如果出現,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就有可能被追究責任,被一票否決[2]。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地方政府往往花錢買平安,對可能影響穩定的民眾進行經濟利益收買,無原則地遷就這些民眾的要求,而不考慮其訴求是否合理,不考慮從根本上解決影響穩定的問題。這只能暫時掩蓋矛盾和問題,使矛盾和問題越積越多,最終導致更大的不穩定問題的出現。經濟利益收買不成時,有些地方政府就采取暴力手段對付認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民眾。暴力維穩嚴重影響到黨群關系,與黨的群眾路線政策格格不入,侵蝕黨的執政群眾基礎。不論是花錢維穩還是暴力維穩,都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只是掩蓋了矛盾和問題,使矛盾和問題不斷積累,加劇地方治理危機的難度,稍有不慎可能引起更大的社會動蕩。
3.維穩投入過大,擠占了民生的投入,增加了財政負擔
近年來,全國各地用于維穩的人財物不斷增加。據合肥晚報2012年9月12日報道:截至9月初,全市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2101家。其中,鄉鎮街道調委會123個、村居調委會1 665個、企業及行業調解委員會313個,在冊人民調解員16 137人。據中國經濟網2014年7月27日報道,涉嫌刺死民警王軍干的訪民張小玉成了整個焦作市政府最頭疼的人。張小玉的勞教書中提到:“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間,李封辦事處因張小玉到北京非訪,所花費的直接、間接費用高達14萬余元。”就全國范圍來看,根據我國財政部公布的2011年的財政預算,涉及內地維穩的“公共安全”開支達6 244億元,增幅達13.8%,無論數額和增幅都較國防開支為高(后者為6 011億元,增幅12.7%)?,F有的維穩工作方式不改變,維穩成本無疑將會成為各級政府和社會的沉重負擔。巨額維穩經費擠占了用于社會保障的份額,進而導致官民矛盾更加尖銳,反過來又要增加維穩經費,維穩成本成為財政支出的重要負擔。
4.不依法維穩,導致越維穩越不穩
黨的十提出要依法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事實已經證明,以非法治化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并不能取得維護社會穩定的長久效果。一些地方政府遇到糾紛不講原則不依法辦事,指望通過金錢來安撫,致使民眾在遇到利益糾紛時,往往不愿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是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觀點,通過無理取鬧獲得非法利益。這種模式的維穩,只會導致越維越不穩。
篇10
關鍵詞:農民主體地位法律思考
馬克思所說:“農業勞動是其他一切勞動得以存在的自然基礎和前提” [1]。任何時候農業都是基礎,尤其是在農村人口占了2/3的中國,農業的基礎地位更加突出。中國發展的關鍵在于農業,農民是農村、農業的主體,“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吧a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建設的目標,最終得通過農民主體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以及責任的承擔來實現,在于通過制度創新,把農村、農民、農業重新植入一個新的法律環境和制度環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三農”獲得更多的發展空間與發展動力。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農民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主體地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農民主體地位的確立,有利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激發農民建設家園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于消除社會不公,實現統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法律確立和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必要性
1、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國家中,必然要求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框架內,對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體現公平、正義、效益的原則,確立法律關系的主體,明確主體的權利義務,規范、激勵主體的行為,使主體的權益、行為意愿、存在形式以及社會效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明確和突出農民主體,可以激發農民建設新農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礎上使新農村建設獲得內在的發展動力。同時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公正性為主體的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可靠的保證。法律的權威性能夠鞏固新農村建設的成果,保障農業的基礎地位真正加強,農村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法的穩定性較強的特點能保證新農村建設工作不會因情勢變更而中斷、變化和放棄,能夠保證新農村建設這個長期歷史任務的實現。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一個國家或政府所應擔負的一項重要法律義務和社會職責規定下來,既符合法律的安全和共同福利價值目標的需要,也是法律正義宗旨的必然要求,是農民基本人權的保護與法律的正義宗旨相統一。建設新農村實踐中僅靠政府和道德不能克服和解決諸如新農村建設資金的來源、運用和管理上而產生的問題,這需要法律手段的運用,法律機制的引入。在當今世界,政府干預和法治化已成為時代的主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實現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措施的采取、行使均必須有法律的概括授權或明文規定的具體授權,只有在明確主體權利、義務、職責的情況下,才能增加農民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主體的行為才有理性可言。
2、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必要保證
新農村建設是政府的主導行為和農民的主體行為及其他社會組織、群體的支持行為相互作用,并通過主體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結果。這些行為的產生和相互作用都必須依賴于法律制度的保障,因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規則與原則,可以有效地引導人們最佳地運用其智識從而有效地引導有益于社會的目標的實現” [2]。而一個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規則與原則的確立,效力的發生及良好社會效應的產生,都得靠內含于制度的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合理分配和有機統一。
現代法治意義上的政府,應該是績效政府、責任政府。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肩負著經濟發展、人民富足、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任,政府應該充分把握社會發展的規律,立足于發展的戰略,通過制度創新和相關政策的實施,把社會發展推進到新的階段。政府的職責決定了它擁有強大的且帶有巨大強制力的行政權力。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的制定對行政權力的賦予、行使條件、行使過程和行使后果均規范在一個有序的秩序內,以達到行政權力分配結構的穩定性、行使規則的統一性、行使過程的連續性、行使結果的可預測性。這樣,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能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了穩定的預期,就能夠保證政府政出一門的權威性,提高政府自身運行和引導行為的有效性。同時能夠克服政府行為的臨時性和不確定性的弊端,如政府的短期行為、隨意行政行為、地方保護主義行為、行政官員權力過分膨脹而滋生的大量“尋租”行為。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保障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主體地位,不僅能克服政府的越權、越位,包辦代替等弊端,還能夠保證農民充分自愿參與新農村建設的過程,從而保障政府主導作用發揮的有效性。
3、有利于消除社會不公,實現城鄉統籌,構建和諧社會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城鄉統籌發展,體現了“以人為本”、發展公平、社會整體利益價值目標和取向。我國長期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及一系列政策、措施,造成了城鄉發展的巨大差距。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就在于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局面,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給農民以國民待遇,改變農村貧窮落后的局面,實現社會良性、安全運作,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是法之實質公平的表現形式。通過國家干預的手段而促進不同地區、不同群體平衡發展和糾正不同地區間因自然和社會因素造成的不平衡狀態,體現的是法的公平價值。在現代化進程中,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實現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各群體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資格平等,使他們既分工又合作,才能達到良性互動,和諧統一。
二、確保農民主體地位的措施
遵循認識論命題,人的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在同客體的相互作用中所表現出來的功能特性。相對于依賴性、被動性、模仿性、簡單適應性,主體性作為人的一種特性,它集中體現在人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獨創性。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不是天然具有的,而是靠人通過自覺能動活動而獲得和創設的;這種地位和主體性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勞永逸的,而是隨時面臨著喪失和削弱的危險,需要不斷地鞏固、強化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確立。由于中國農村社會長期封閉、自給自足,農民生活在狹小的圈子里,缺乏與外界的接觸和聯系,在農民身上一定程度的存在著愚昧、落后的思想和風俗習慣。同時由于面對強大壓迫無法主宰自己的命運,再加上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統治者對農民灌輸“三綱五?!钡确饨ǘY教的毒害,這些都造就了農民因循守舊、墨守成規、害怕變革、逆來順受的特點。正是這些歷史局限性妨礙了農民主體意識的發揮,也決定了其與本身主體地位不相稱的特殊性。農民主體地位不能確立的深層原因還在于建國后我國發展戰略選擇上而形成的各種制度壁壘。農民在政治上是一個龐大的弱勢階層,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呼聲小、地位低。他們享受不到與城市公民平等的權利和待遇,失去了平等參與社會競爭的機會,他們的政治權利受到限制,政治處境比較艱難。弘揚和培育農民的主體性、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使政府主導和農民主體在法律范圍內得到確認
責任政府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學行政的體現。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來說,政府的責任體現在;要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大力推進政府公共管理創新,在搞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把領導精力更多地放在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上;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又適度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提高政府的執行力;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確保政府在法制軌道上運行。不斷提高公共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體要求,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加強政府履行公共服務的職責,推進城鄉和地區之間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障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依靠法律和制度享有接受教育、進行勞動創造、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和社會生活的正當權益。
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廣大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性作用,是決定新農村建設成敗的關鍵。必須把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利益主體和行為主體。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中,農民的主體作用體現在:能夠充分認識和了解新農村建設的意義、目標;明確自己的權利,在法定的范圍內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在新農村建設中積極參與、承擔建設新家園的義務;提高自身素質,實現從農民向國民的轉變。
要實現政府主導作用和農民主體作用的動態結合并產生良好的效果,必須在法律上對二者的地位和作用給予確認。我國新農村建設,是政府主導自上而下發動的,主要表現在政府能夠提供政策支持、法律保障和相對多的公共建設的資金,并在農業現代化、產業結構調整方面提供技術、資金,保證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政府主導型體制之下,很容易出現所有的決策都是政府說了算,農民沒有發言權或者沒有發揮參與作用,還存在著少數政府控制話語權,無視農民的需要和利益的問題。這就要求政府要向“公共”型和“服務”型主動轉變,通過執政理念的根本變化,通過提高執政能力,真正還權于民。政府要調動農民參與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新農村最終目的是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通過法律的確認農民主體地位,就能在實踐中尊重農民意愿,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降低新農村建設的成本,提高農民參與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盡而提高新農村建設的效率。
2、使農民主體地位和農民權益在重構的法律體系內得到保證
從法治的進程和人權的保護來看,農民主體地位問題是事關“農民”是職業還是身份的問題,是一個法律制度的建設問題,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之中,以法律權利主體的視角關注農民,具有建設性意義。要使農民能夠真正的融入現代社會,成為現代社會的主體,最為根本的一點,就是要實現農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基本人格狀態,這是一切主體活動的根源,也是農民參與到現代社會的必然要求。
農民是農業生產和農村合作經濟活動的主體,“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農民權利問題。如果農民能享有一定的合法權利,他們就真正有主人翁感,積極性就高,建設新農村的各項政策、措施就易得到貫徹實施,從而農業、農村問題就相對容易解決;反之,農民如果總是處于被動的角色,他們就不能很好地從事創造性的勞動。“三農”問題最根本的一點就是需要有為農民說話、代表農民權利的法律制度。
人權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法就是要通過其特有的功能保障社會群體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條件,實現法的價值。實現法的人權價值必然要求法律為農民賦權。人權問題重要的保障是憲法的保障?!皯椃ň褪且粡垖懼嗣駲嗬募垺保瑧椃ㄊ怯涊d人權主張及其人權狀況的最經典的白皮書,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沒有貴賤、貧富、農民與市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平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利。而我國自1958年以來實行的城鄉二元結構實質上公開地將公民分為農民與市民兩種不平等的身份,從此造成城鄉之間在選舉代表、勞動就業、賦稅費用、接受教育、勞動保障等各方面的權利義務的人為分割,強化了對農民的歧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憲法中落實平等權。落實農民的平等權就是實現農民的國民待遇,實現憲法本身規定的農民作為公民所享受的與市民一樣的權利。這既是維護憲法至高無上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迫切需要。
通過具體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把憲法所確認的各項權利的內容、界限和實現途徑具體化,使之成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給農民權利的行使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胺ㄖ嗡磉_的不過是社會活動主體的公共生活的法律與規則的治理,而這種治理社會活動主體的公共生活的法律與規則又必須始終以現實的人的生存、發展與完善為根本目的?!盵3]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鄉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教育等制度結合時代的要求進行創新和揚棄;對以平等的社會地位為核心的政治參與權、完整的自治權、充分的受教育權、勞動就業權、遷徙權、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權等進行系統的規范;對侵犯農民權利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給處于弱勢和邊緣化的農民以充分的法律保障,確保他們現代化進程中能夠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
創設新的具有法律約束機制的司法救濟新秩序是農民權益實現的司法保障。有權利必有救濟,國家法律是最具強制力的規則組合,借法律之強制力為農民制度性政治參與的實踐提供保障,是符合制度性政治參與實質和發展規律的。
農民問題的解決需要具有實質性和合理性的權利鼓舞和保障,以及諸多相關法律制度的變遷,并從法律上形成對農民問題的深刻關懷,農民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
3、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使“以人為本”的原則在法律范圍內得以體現和提升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在社會發展差距日益加劇的情形下,對社會結構正義的要求超出了對秩序和效率的需要。給予發展受阻的那一部分社會主體以政治、經濟、文化等平等的權利并予以強化保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的和終極價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出發點是農民,最終目的也是農民。因此,新農村建設直接明了的措施就是賦權,而其后更具價值性的則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包含著對主體的尊重,對主體能力的培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實施的,所以在實現城鄉統籌的過程中不僅建立“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長效投入機制,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文關懷和社會關注。
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就是讓農民充分參與新農村建設。政府應利用各種渠道,包括法律制度創新,增加農民現代意義的社會關系,把農民發展權利落到實處。正像弗利登所指出的,“權利應當被看成是由人們堅持主張的合法的或形式上應當給予他們的公正的強烈要求。而不是一種存在于文明社會中的出于人道的和寬容的表示”。這就是說,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應通過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調節。
尊重農民群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首先,必須明確新農村建設是農民群眾需求導向型的戰略舉措,新農村建設必須滿足當地農民最迫切的需求,給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其次,尊重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就必須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農民群眾真正認識到建設新農村是建設自己的家園,做到不是“要我建”,而是“我要建”,新農村才能最終建成。在各地的新農村建設中,政府應提供資金、技術和人力物力的支持,提出指導性建設項目。至于具體到每個地區、每個鄉鎮、每個村莊,如何規劃,如何確定項目的優先順序,則由當地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當地群眾應參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另外還必須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農民的主體素質,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提高農民適應現代社會的能力。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培植與農民利益一致的組織;提高農民的社會化程度讓農民自己主動容入社會化進程;提高農民民主化程度,通過民主機制維護農民正當權益。把一定的政治文化、態度、觀念和政治規范通過各種途徑不斷滲透于農民個體,使其由一個自然人成為政治人。
“存在于現存社會關系中的一切缺陷是歷史地產生的,同樣也要通過歷史的發展才能消除”,“也能夠而且必須通過歷史的發展加以消除” [4]。通過政策、制度的調整和完善,通過法律制度的保障,通過農民在現代化進程中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主體意識的增強,農民會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支真正的主體力量。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29頁
[2]哈耶克〈美〉《自由秩序原理》[M] .三聯書店,1997,第69-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