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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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現狀

篇1

【關鍵詞】個體社會化 研究 現狀 發展

【Abstract】The thesis discussed the connotation of inpidual socialization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study,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author proposed four features about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on inpidual socialization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research of sociobiology, psychoanalytic, cognitive theory, functionalism theory, interaction theory and cultural studies of sociology.

【Key words】Inpidual socialization Research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隨著近代以來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變遷,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19世紀 90年代前后,“個體社會化”一詞最早出現在歐美社會學者的著作中,此后逐漸成為許多學科共同關心的領域。人類學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個基本問題是不同文化的維持和延續,他們把個體社會化理解為使個體適應現存文化類型的過程,強調文化的獲得、個體與文化的一致。認知學派則把個體社會化過程與認知發展聯系起來,認為認知發展制約著社會化過程,而社會化也影響認知發展,從而強調個體社會化發展中的認知因素。

一、個體社會化內涵之剖析

20世紀 40年代,社會學家們提出,社會化是一種內化模式,即個體不僅遵守社會規定的行為準則,而且,作為社會的一員,愿將這些社會準則作為自己的價值準則。1950年薩金特開始把角色概念與社會化聯系起來,提出“社會化的本質就是角色承擔?!雹?社會化被看成內化、社會學習、角色學習和獲得價值標準的混合體,是使人受到充分的社會制約的手段。我國著名社會學家教授主持編寫的《社會學概論》認為:“社會化就是指個體學習知識、技能和規范,取得社會生活的資格,發展自己的社會性的過程?!雹?美國社會學家 T.羅伯遜也給社會化下過這樣的定義:“社會化就是一個結構化的過程,個體對社會化所作出的貢獻正如他從社會化所得到的同樣多,從那里便產生了‘運算’和‘協同運算’的相互依賴呼同型性?!雹?戴維·波普諾認為:“社會化就是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互動過程?!雹?杰·科克利認為:“社會化指的不是一個社會塑造人的單向過程,而是一個人們積極和其他人接觸,并做出塑造他們自己生活和周圍的生活界的決定的互動過程?!雹?/p>

雖然不同學科對個體社會的理解不盡相同,但他們有著共同的基本點,即個體社會化是反映個體與社會之間關系的一個概念,是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社會互動過程。換句話說,也即個體適應社會的要求,在與社會的交互過程中,通過學習與內化文化而勝任社會所期待的角色,并相應的發展自己個性的過程??梢詮娜齻€方面來理解這一概念,首先,個體的社會形成是個體與社會的共同需要。其次,個體的社會形成是個體與社會之間相互作用的產物,可以使用目前人們常用的“互動”兩字來形容。第三,個體的社會形成以社會文化在個體中的內化和個體勝任社會所期待的角色為標志。

二、個體社會化研究的流派分析

關于個體社會化的研究所涉及的學科很多,即使在同一學科里面,對該問題的研究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在這里筆者將主要的幾個研究流派進行了歸納:

1.社會生物學派

社會生物學派認為人的社會行為受生物遺傳的影響很大,這種觀點在 19世紀尤為流行,格里本說:“像動物一樣,大量的人類行為是有機體的后果,而不是文化演變的結果?!雹拊S多的社會生物學家也斷言:“人類基因包含了大量的‘信息’,這些信息就是一種程式,規定了我們的社會行為,就像它形塑了我們機體的物質特征那樣,在今天人類身上所發現在具體的基因信息就是自然選擇的產物?!雹?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認為,那些最能適應其環境的個體將最適合生存與繁衍,這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適者生存”理論。我們最經常想到的適應特征,主要是一些物理性狀——身高、強壯、快速等。社會生物學家將其用之于社會特征的人的分析,比如與他人相處的能力、愛的能力?!安还苓@些特性是物理的還是社會的,那些較能適應者生存下來,并把它們的基因傳遞給下一代,經過許多代的傳衍,優勢基因在群體中傳播開來,最終,整個種群都將擁有與這些基因有關的特性?!雹?/p>

2.精神分析學派

精神分析學派認為:“人生下來就有對社會生活起破壞作用的沖動性或內驅力,社會化的目標就在于馴服沖動,并將它納入社會可接受的軌道?!雹?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提出的“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 ego)”的學說,成為上述思想的理論基礎。弗氏認為,本我是遺傳下來的本能沖動,是滿足個人肉體和感情需要的內驅力,它不受任何約束;自我是本我的對立面,它調節本我,使人學會以社會認可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超我則在與環境的交往中,把社會認可的行為與價值標準內化,使個體自覺地遵守社會規范,人達到“超我”境界的過程就是社會化的過程。

3.認知學派

以美國心理學家 G.卡利為代表的認知學派把個體社會化過程與認知發展過程聯系起來,認為認知的發展制約著社會化過程,而社會化也影響認知的發展。卡利指出:“一個人社會化的過程,在心理上是由他預料事件的方式來疏通的。 ”⑦ 所謂預料事件的方式就是在已有的經驗上對將來事件的解釋,這種解釋作為一種認知結構,控制和規范著人的行為,使人的社會化不斷發展。

4.功能主義理論學派

以孔德、斯賓塞、迪爾凱姆、帕森斯為代表的功能主義認為社會化是一種內化模式,人們被社會加以模式化或塑造,以使他們適應社會并促進社會運作,個體是社會及其系統需要的產物。這一理論認為人類是被動的學習者。采用功能主義方法的人,常常關注的是被社會化的人的特征、從事社會化的人和社會設置,以及社會化的具體后果。

帕森斯在《社會行動的結構》中對社會化機制是這樣描述的:“社會化機制是將文化模式(價值觀、信仰、語言和其他符號)內化到人格系統,進而制約其需求結構。通過這個過程,使行動者愿意把動機的能量施加于角色中(因而愿意信守規范),并給予角色必須的互動技能和其他技能。社會化機制的另一種功能,是提供穩定的和安全的人際紐帶,這些紐帶能夠減輕獲得適當的動機和技能相聯系的緊張和焦慮。 ”⑧

5.互動主義理論學派

查爾斯·霍頓·庫利是最早涉及個體社會化理論的社會學家之一,按照庫利的說法,“自我作為一種社會產物,它的出現有三個階段:首先,我們察覺到我們在他人面前的行為方式;其次,我們領悟到別人對我們行為的判斷;第三,基于對他人反應的理解,我們評價我們的行為?!雹?簡單地說,我們根據想象別人對我們行為及外表的感覺來理解自己,即庫利稱這為“鏡中我”。

喬治·赫伯特·米德是符號互動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將自我分為兩個部分:主我( I)與客我( me)?!啊魑摇總€人自發的、獨一無二的‘自然’特征?!臀摇亲晕业纳鐣糠帧獙ι鐣蟮膬然蛯δ切┮蟮膫€人意識。主我首先發展起來,客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得以出現?!雹?米德認為自我的發展包含主我與客我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交流,在這種交流過程中,主我不斷地對變化著的客我做出反應。從米德的觀點看,客我在社會化過程中經歷了三個極不相同的階段,有三種模式:模仿、嬉戲與群體游戲。在模仿階段,真正的客我尚未發展起來;在嬉戲階段,人們開始角色借用,“他們把自己想象為處于他人的角色或地位,從而發展起從他人的角度看待自我與世界的能力。”④ 在群體游戲階段,人們開始關心非家庭群體、包括作為整體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他們發展起了一般意義上人們對他們的要求和期望的觀念,即米德所說的“一般他人”。

6.社會學的文化學派

這種研究角度受文化人類學的影響,在對個體社會化問題進行的研究中,人類學家開創了跨文化的比較研究,進一步豐富了社會化理論的內容。美國著名女人類學家 M.米德非常重視研究嬰幼兒的經驗對人的社會化的影響,認為撫養兒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文化傳遞給兒童的過程,不同社會的人所以有不同的個性,是由于他們接受了不同文化的緣故。

美國社會學家奧格·本十分重視對社會現象中的文化因素的探討,系統地確立了個體社會化研究的文化角度,認為個體社會化是個體接受人類文化遺產、傳遞社會文化和延續社會生活的過程。另一位美國社會學家 E.弗羅姆認為,個體社會化就是“社會和文化得以延續的手段。 ”⑩ L.布魯斯等著的《社會學》教科書認為,“對于社會,社會化是使新的個人適應有組織的生活方式并教給他們社會文化的過程。 ”⑩

三、個體社會化研究的現展

社會生物學家所提出的一個基本的爭論之點就是某些社會行為在所有的社會中都能找到,因此,這是由基因而不是由文化決定的。然而批評者們認為,這些學者們太沒有注意到更廣泛的歷史、經濟與政治維度了。對社會生物學的另一個批評就是,“那些關于人類行為的斷言,并無強有力的證據來支持,沒有人具體指出過何種行為是由何種基因引起的?!雹?但是,所有的社會科學家都認識到,一個人的生物需要的滿足,是其社會化過程的重要部分。

精神分析學派受到的一個共同批評是,弗洛伊德聲稱兒童在早年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人格終其一生不變,這太過于教條化了,大量證據表明,在人的一生中,人們都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自己的人格。今天,許多社會學家感到,弗洛伊德太過于強調生物因素對人格塑造的影響,而對社會因素強調不足。認知理論的缺憾主要是不夠系統,人們很難重復其研究過程并達到相同的結論。

功能主義認為,“人類是被動的學習者,他們在家庭中成長,然后上學,學習了他們應當遵循的規則和應當扮演的角色,以便對社會作出貢獻?!雹?這種觀點忽視了人對環境的主觀能動性,常常使人們感到自己是社會及系統需求的產物,因而感到困惑和不安。另外的一個批評是,功能主義的研究只能提供個體社會化的模糊輪廓,不能清晰地解釋個體社會化過程發生的機制。

米德和庫利的理論在現代社會學中仍有較大的影響,但兩個理論中對社會現實的想象比我們今天所真正面對的現實要簡單得多。例如,庫利就沒有對初級群體之外的那些迅速出現的社會力量對自我的影響給予足夠的關注,如大眾傳媒。米德關于一般他人的概念,同樣沒有注意到今天的多元社會現狀,隨著大量的亞群體和亞文化的出現,若認為一個“較大的社會”服從于單一、統一的要求和期望,那是十分困難的。

社會學提供了許多理論框架,在用來理解運動參與與個體社會化問題時,最常用到的是功能主義理論與互動理論,功能主義強調運動參與對個體和社會的激勵,它告訴人們運動參與如何有利于社會的發展,如何為參與者提供有價值的教育等。但是,它的局限性在于常??浯罅诉\動參與對個體社會化的作用,而且假設社會中所有群體的需要與社會的需要是相同的,另外,它只能幫助提供運動參與與個體社會化雙向驅動的結果,而不能解釋具體的機制問題。

互動理論考慮運動參與過程中的個體社會化時,更多地關注于認知、體驗、互動、情境、意義與認同,它根據正在發生的運動參與過程而不是結果來看待個體社會化,這種方法把運動參與看作是一種文化體驗,關注于運動參與過程中個體社會化的大背景,包括時間、資源等,并在這種大背景中對運動體驗進行詳盡的描述,更多的分析作為一種文化體驗的運動參與的意義,該理論趨向于定性研究而不是定量研究?;永碚摰膬烖c在于他們富有成效地研究了意義、認同和互動,有助于分析運動參與個體社會化雙向驅動的機制問題。它的缺點是僅僅關注個人的情境定義和互動機制,而沒有鑒別意義和互動過程如何與社會整體相聯系。

沖突理論因為過分強調社會經濟因素的重要性,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解釋運動員和觀眾怎樣因為經濟目的而受到剝削和壓迫這類問題上,強調精英主義者采用高壓的方式組織體育運動,相關的研究常常關注于處于權力地位的人們如何控制參與運動的條件,以便獲取金錢和維持他們的利益、來自低收入背景的人,若是為了他們自己,想要按自己的方式參加體育運動,為何只有很少的選擇機會,以及受傷的運動員因為不再有利于權力精英而終止體育運動等問題。因此,沖突理論不適合研究高校學生的運動參與與個體社會化問題,所以在上文的流派分析中沒有涉及該理論。

如果說社會學家重視個體社會化結果的話,那么,心理學家則重視社會化過程的研究,他們把社會化過程的機制和認知發展、人格塑造、社會學習等因素結合起來進行研究,在這一點上與社會學的互動理論非常相似。

在社會快速變遷和文化多元融合的今天,個體社會化問題的研究被人們更為關注,研究者們越來越多地采用互動理論結合其他的理論來開展工作,在方法上更多地趨向于定性研究,問卷仍在使用,但更多的社會學家正在使用深入訪談和現場觀察法,以獲得他們研究個體社會化過程所需的資料。查閱與分析目前這方面的研究資料,發現個體社會化研究的現展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研究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特別注重從個體社會化存在的問題角度進行研究。第二,對特殊群體予以關注,如大學生、越軌青年等。第三,定性研究增多,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第四,在理論運用上注意從多角度和多學科的融合進行研究。 注 釋

①薩金特.社會心理學:綜合的解釋, 1950

②.社會學概論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4

③劉豪興.個體社會化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

④戴維·波普諾.社會學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5

⑤杰·科克利.體育與社會——議題與爭議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⑥曾紅.生物學視野中的個體社會化 .南京師范大學學報, 2002.1

⑦Psychology of personal constructs, Newy Corge Kelly,1996:46

⑧喬森納·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上) . 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1

⑨喬森納·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下) . 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1

⑩黃育馥.人與社會——社會化在美國.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6

參考文獻

[1]喬森納 ·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 M].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1

[2]曾紅 .生物學視野中的個體社會化[ J].南京師范大學學報, 2002(01)

篇2

一、吉林省城市社區社會組織現狀問題分析

1、城市社區社會組織負責內容

吉林省城市社區社會組織的負責內容主要包含一下五個方面:第一,制定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發展規劃、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第二,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評估、黨建工作,社會團體、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第三,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單位的執法監察,查處其違法行為。第四,取締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全省性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繼續以其原有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第五,指導、監督全省各市(州)、縣(市、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

2、城市社區社會組織目前存在的問題分析

(1)法律不完善 體制管理不健全

目前吉林省的社區社會組織有三種: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及社會團體。社區社會組織的有關文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指出,我國的社會團體所采用的管理體制為雙重管理體制,不僅要有政府部門監督完成及時登記,還需要各個社會團體組織建立自己的管理單位。而在吉林省內許多社會團體建立不起業務的負責單位所以無法在政府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在一個社區內,同一類型同一業務的社會團體往往不能多個開辦,關于某業務的社會組織會產生壟斷現象。這樣導致競爭力下降,從而在效率和服務質量上無法得到保障。更無法滿足公眾多重選擇的需求,降低社區群眾的參與積極性。

(2)自治能力的缺乏

目前吉林省內的城市社區社會組織活動的主要形態有兩種:一種是由政府號召組織建立的,政府作為倡導者和推銷者進行的自上而下的運動。另一種就是由民眾發起自下而上的運動。在通常情況下,社會組織都應該有較強的自治能力,但是很多時候因為傳統觀念的影響,會收到政府的約束,甚至在管理作風上也與政府相同。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些社會組織本身的成員就有之前是擔任政府官員的人員,甚至一些組織的管理者都是由退任的政府官員做的,所以在組織活動上,會造成群眾自治性的缺乏。

二、吉林省城市社區社會組織對策研究

1、借鑒優良省市的組織經驗 政府加強引導

首先應該確立“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整體思想,對吉林省的整個社會組織情況進行分析和特點的總結,營造出更適合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環境。同時要加強對輿論的引導,通過媒體、網絡以及新聞等等手段來宣傳社會組織,并鼓舞群眾積極參與,讓大家對社會組織有一個徹底的、良好的了解。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來輔助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將社會組織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中去。針對社區群眾的需要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和管理辦法。

最后要通過社區管理登記的辦法,來規范社區社會組織的成長和發展。最初的時候為了廣納新人,要降低門檻,讓每個群眾都能夠獲得對社區組織了解的機會,并對每個成員實行全面等級備案。要以社區的居民為起點,通過社區組織登記、管理等各個制度的作用發揮,來不斷實現社區組織的良好發展。

2、地方政府完善扶持合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律環境

城市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環境,城市社區社會組織更需要營造好的法律環境。地方性法規需要更有側重性,針對本地區的發展特點來制定。

首先政府要轉變對社會組織的認識觀念,要認識到社會組織在社會構建中的重要性,充分理解它是如何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的。無論是城市、國家還是企業,都是不能簡簡單單地把整體的發展交給管理者,而是要充分地發揮團體、中介的作用。所以充分認識社會組織的利弊,并積極地給予支持,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十分有必要的。

篇3

【關鍵詞】 社會組織 中山市 現狀和趨勢

一、中山市社會團體的發展現狀及趨勢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中山市社會團體的發展現狀如下。

1、登記數量絕對總數較小,增長緩慢且不持續

截至2012年10月24日,中山市社會團體在民政部門登記數量共403家,1994—1999年登記數量較少,共11家;2000—2012年登記的總數是392家;中山市社會團體除了2000年登記數量剛剛突破100家外,2001—2011年的十年里,社會團體都是均衡緩慢發展,登記平均數為26.5家,登記總數剛過400家,絕對數量相對而言是比較少的(見表1)。此外,中山市的社會團體增長未呈現出線性增長趨勢,各年份的增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在登記的社會團體中,共有35家社會團體建立了分支機構,基本上一半建立了在各鎮區的辦事處/分會/聯絡處;一半在自己的領域細分服務領域建立了專業委員會/分會。

2、基本形成門類齊全的社會團體體系

中山市登記的社會團體包含了四大類別,分別是行業性社會團體、專業性社會團體、學術性社會團體和聯合性社會團體,其中,聯合性和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所占比重基本各占1/3,而其他兩種類型比重偏低(見表2)。這登記的403家社會團體活躍在工商經濟、公益慈善、科學研究、文化藝術、體育等各個領域,涵蓋了一、二、三產業的各行各業,基本形成了一個門類齊全、覆蓋廣泛的社會團體體系。

二、中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現狀及趨勢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類型。中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現狀如下。

1、登記數量絕對總數較小,持續性弱

截至2012年11月6日,中山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數量共1231家,2001—2007年,每年登記數量都不超過70家,登記平均數為57.4家,登記數量絕對數值小且基本無增長;2008年是歷年登記數量最多的,達到249家;但2009—2011年的三年里,登記數量又回落保持在每年150家左右,登記數量較2008年前增加較明顯,但絕對數值仍偏小,且近四年都無增量,與近幾年全國社會組織超過10%的增長率相比,中山市的社會組織數量基本無增長;從總體數值來看,1231家與其他城市相比絕對數是偏小的(見表3)。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欠均衡,教育類一枝獨秀

中山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包含類別,分別是教育類,包括學校、培訓中心、幼兒園、托兒所、托管中心這些具體類型;衛生類,包括私立醫院、診所、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站這些具體類型;科技類,包括各經濟發展領域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技術中心等具體類型;文化類,包括博物館、美術館、藝術中心、畫院這些具體類型;勞動類,包括各地方綜合型或專業領域的職業培訓學校;民政類,包括各社區服務中心、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慈善愛心店、養老機構等;體育類,包括各地方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健身俱樂部、各類單項運動場館如跆拳道館、棋院、詠春拳館、國際跳棋俱樂部、太極俱樂部、網球俱樂部、壘球俱樂部等;其他類型主要致力于智力咨詢和康復心理等,不宜劃入前七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中山市登記的各類型民辦非企業單位中,教育類一枝獨秀,所占比例達到81.7%;其次是與職業技能培訓相關的勞動類,但所占比例與其他類型一樣,都非常低。這說明,中山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不同類型的培育發展上是非常不均衡的,教育類之外的其他類型發展都比較緩慢(見表4)。

三、中山市社會組織發展整體狀況評價

1、社會組織的數量偏少,增長緩慢并缺乏持續性

中山市登記的社會組織在總量上的發展,2008年是一個明顯的分界點,同時也達到最高峰。從2008年開始,每年的登記數量都在150—200家的范圍上下,與2008年前的50—100家相比有了明顯的增量(見圖1)。但中山市社會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總量偏少,增長速度整體比較緩慢,而且缺乏增長的持續性,這種狀況與經濟發展要求和社會需求之間還有較大差距。

2、社會組織的發展質量整體不高

中山市社會組織的發展質量整體不高,良莠不齊。截至2012年,中山市已經評估了82家社會組織,這82家是所有社會組織中運作較好、能力較強的,也是中山市第一批接受評估的社會組織。其中,4A及4A以上的社會組織所占比重還是比較少的,剛達到1/3(見圖2)。那些還未或準備接受評估的社會組織在整體實力方面要更弱些,甚至有些連評估的基本條件還未達到。

3、基金會的發展缺位

基金會是指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中山市登記的社會組織中,缺少基金會的身影。與基金會具有類似功能的是中山市各鎮建立的慈善會,包括古鎮慈善會、神灣鎮慈善會、港口鎮慈善會、三角鎮慈善會、沙溪鎮慈善會、大涌鎮慈善會、小欖鎮慈善會;這些組織能向社會募集資金,但登記在社會團體之下。以小欖鎮慈善會為例,其于2007年3月在政府主導下建立,旨在建設“橄欖型”社會。第一年就籌集了約2000萬并用于1800多戶危房改造及醫療援助。小欖鎮慈善會除了剛開始有政府注資外,目前完全靠自身籌資,每年運作資金大約1000萬元。申請慈善會資助的流程包括:向社區上交申請援助的表格,寫明自身情況;社區審批是否屬實;市政府再審批是否屬實;申請財政撥款。資助對象要求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00元,且只針對擁有小欖鎮戶籍的人員進行資助。小欖鎮慈善會從成立方式到申請流程到救助對象的確定都帶有鮮明的行政化色彩。

4、不少社會組織游離于制度外

除了登記的社會組織外,中山市還散落著不少“小團體”、“小社團”,目前中山擁有279個村(社區),活躍著諸如咸水歌、飄色、曲藝社、武術隊等組織,而部分社區的民間非登記團體甚至多達5、6個。不過,對于不少的社會組織來說,成立協會、社團的目的多出于興趣,組織松散,一旦帶頭人退出,往往便解散。這些組織缺乏自我發展的長效機制和動力。

綜上所述,中山市社會組織的有序健康發展有賴于社會組織管理創新,創新組織管理可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規范化的發展路徑和積極的扶持,為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領域的發展繁榮提供堅實的支持。

【參考文獻】

[1] 中山市民政局:2012年中山市已經參加評估的社會團體情況表[Z].

篇4

>> 我國城市社區文化建設現狀及發展趨勢探討 我國社會組織的生成模式及發展趨勢研究 我國功能性食品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建設現狀及發展趨勢探討 高校體育舞蹈立體化教材建設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 高校節能監管平臺建設現狀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醫院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高校微課資源建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論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城鎮園林建設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 國Ⅲ柴油機現狀及發展趨勢 報紙副刊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氯堿行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智能建筑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主題餐廳的經營現狀及發展趨勢 防刺服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村鎮銀行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探析 水利內部審計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教師個人網站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11]張大明.“樞紐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思考[J].社團管理研究,2012,(9).

[12]文匯報.1+5+x模式:以社會組織管理社會組織[EB/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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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87-01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我國獨特的一項用益物權制度,其權利本身是與農村居民的社會身份相掛鉤,設立的目的是給予農村居民以居住保障,受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戶籍制度松動、城鄉人員互動頻繁等因素影響,原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已難以勝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這個問題上,相關立法的保守、滯后與現實中權利流轉的活躍程度不相適應,成為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之一,改革勢在必行。理論上爭議最大,現實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其流轉問題。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相關法律

面對宅基地的自由流轉,無論法律法規還是地方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均明確予以禁止,如《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擔保法》第37條也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等等。尤其是對城鎮居民購買農村住宅或“小產權房”行為的禁止,2004年國土資源部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強調“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等等。從現行法律規定上思考,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轉的政策,并且嚴格禁止農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鄉居民之間流轉。《物權法》對該問題的規定為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預留了一定的空間,一些問題的解決留待日后由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制定來完成。

二、我國現行宅基地流轉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剖析

(一)農民的融資渠道受阻,資金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家庭正在從事非農產業,許多農民家庭在擴大產業規模、調整產業結構時,經常遇到資金短缺問題,在沒有多少積蓄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合法渠道貸款或融資的機會幾乎為零,加之,農村金融環境并不寬松,資本經營者如銀行大多是嫌貧愛富,經常遇到資金短缺問題。而多數農村家庭擁有的不動產,主要是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權,現行法律禁止其流轉,由此造成的資金短缺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筆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生存保障性應主要體現于其取得環節,制定與保障性質相適應的權利取得法律規范,實行超占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節約土地資源,促進宅基地的有效占用,避免占用耕地現象。但在權利取得后的利用環節,則應以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為基礎,按照傳統的私權理念制定權利的利用規則,以促進權利自由靈活的流動。

(二)小產權房糾紛時有出現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依然存在,改革攻堅面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近年來,小產權房的興起也反映了完善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的社會訴求。事實上,相當一部分農村宅基地已經進入流通領域,小產權房大量售賣給城鎮居民,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它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無法進行權屬轉移登記,不受現行法律的保護,給購房者自身權利的維護埋下了隱患。筆者認為,利于維護立法的權威性,解決立法與現實的矛盾,順應社會發展趨勢,允許農村宅基地流轉是一項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如果立法仍回避這一問題,宅基地流轉的黑市交易仍將存在,這樣會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造成執法的尷尬。

三、改革現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構想

宅基地使用權既是農民的一類財產,同時又是農民生活保障的一大手段,亦即,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具有財產性和保障性。一經設立,就成為農民的私權,理應可由其權利人自由處分,不能僅因福利性而限制其處分權。筆者認為,賦予農民一個沒有多少效率卻有諸多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并不能構成農村社會保障,即使是保障,也是很不充分的,低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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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一、禮樂對于政治的腐敗

在儒家看來,禮樂是用來節制人的欲望的,而這在以孔孟為代表的早期儒家思想中還比較明顯。但是到了戰國末期,社會動蕩不安,使統治者提高主觀人格修養,以成為圣君、賢君的禮樂,逐漸成為君主享樂的工具,故在《韓非子?十過》篇中,提到“四曰不務聽政,而好五音,則窮身之事也……六曰耽于女樂,不顧國政,則亡國之禍也。”

所以,正因為禮樂已經起不到節制欲望的作用,甚至還會對滿足人的欲望起到掩飾的作用,并且又由于韓非看到了欲望的巨大危害,為了保證統治者不受到欲望的腐蝕,政治能夠鞏固,故而堅決反對儒家之禮樂。

二、禮樂不利于中央集權

儒家與法家雖然在思想上有著很大的分歧,但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君主的統治。但其中有所不同的是,儒家的“尊君”是建立在親屬關系的等級制度之上的,一方面對于人民要施行仁政,另一方面要用禮樂制度來對人們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使“民莫敢不敬”。

而法家則認為“尊君”必須加強中央集權,而加強中央集權就必須“明法”,在法的面前,“無功而受事,無爵而顯榮”(《韓非子?五蠹》)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如果遵循儒家之禮樂來行事,必定會破壞法家的法,從而不利于君主的專治。因此,韓非子堅決反對

禮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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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制;法治;聯系;區別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與聯系向來是法學界所爭議的焦點。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司法領域一度對法制和法治區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濫用法制和法治。黨的“十五大”明確的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改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認識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黨對人權的保障,邁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第一步,可謂意義深遠。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區別和聯系關系重大。

一、法制與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義

縱觀我國的歷史文獻,“法制”一詞可謂由來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則民不偷”;《左轉·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訓典”。根據我國《法學詞典》和《中國大百科全書·法書》之解釋,廣義上的法制包括狹義上的法制和法治,狹義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屬于制度層面的,其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等等。可見,法制在漢語中就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在西方,古希臘的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也曾多次適用“法制”一詞。在英文中,法制為legal system,即法律的體系。

從字面可以看出,無論是我國古代所講的“法制”還是西方的亞里士多德所講的“法制”,主要是指有關法律的制度、法律條文、法律體系等,強調的主要是靜態的法,強調法的本身,即法是由國家統治階級制定出來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普遍社會規范。

2、法治的含義

同法制一樣,“法治”一詞亦早已有之。西方的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偉大思想家,如商鞅、韓非等已主張“以法治國”。我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書》這樣解釋“法治”:指法律機關(如法院、檢察院、警察部門、監獄等等)的專門法律活動,如審判、檢察、訴訟、辯護、公證等等,也包括權力及行政機關的各種立法及執法活動。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統治階級依法對國家權利的限制和制約,以有效的制約和合理的利用公共權利,以維護和保障個人的尊嚴,使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認可。法治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法律要明確、具體、肯定;(2)法治要具有時效性,要讓人們受到法律約束;(3)法治要具有穩定性;(4)法治要樹立權威;(5)法治要具有公正性。真正具有了這幾個要素,才算初步具有了法治的雛形。

二、法治與法制的聯系

(一)法治是法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法制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法治是法制發展的產物和必然趨勢。我國在“十五”大前提出過“法制國家”的口號,有其合理性,因為當時經濟落后,思想保守,行政權比較大,必須在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的基礎上發展法制。只有在量變(法制建設)的基礎上才能產生質變(法治)。經過努力,我國實行法治的條件基本成熟了,我國在“十五”大上才提出“法治國家”的治國模式。另外,法制的發展也不能只追求量變,而不追求質變,法制的最終發展趨勢是法治。

(二)法制現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在我們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推進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法制現代化”的口號,其實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對現代化的最通俗的理解指的是欠發達國家發展到與發達國家一樣擁有富裕的社會和強大的國家。從這個對現代化的解釋來看,法制現代化就是要趕上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制水平。我們承認西方資本主義的法制建設水平更高,但法制現代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化或資本主義化,只要其法律的發展處于世界最高水平時,我們就需要力圖以這最高水平為標準而趕上。所以我認為法制現代化就是使欠發達國家的法制趕上法制建設最發達國家的水平

三、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法治與法制的概念涵義不同:通過對法治與法制詞義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制一詞正是強調的法的本身,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國家創制的,即使是殘刑酷法也屬于法制,同樣具有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效力?,F代社會的法制概念強調嚴格依法辦事,主張實行民主政治,反對專制和各種特權,主張法律至上,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使各種權利,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辦事。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從字面意義上看法治具有以法律治理國家,管理人民的意思,強調的是動態的法律運行,即依法治國。法治要創造和保障個人的各種權利,維護人身尊嚴,提供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間和社會經濟條件來行使法律賦予人民的廣泛權利。同時法治要求政府要嚴格限制自己權利的濫用,以便更好的保護人民的權利。綜合世界各國對法治的涵義的論述,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1)法治要求權利服從于法律;(2)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3)法治的重點是治權、治官;(4)法治的理想是讓社會成員都過上合乎人的尊嚴的生活。

2、法治與法制產生的時間不一樣:法制是隨著國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現而隨之產生的概念。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形成,原始社會的逐步解體,出現了早期的國家。在國家形成之后,統治階級為了更好的進行統治而相應的制定了合乎當時社會現狀的制度來統治其臣民,法制正是在這種統治階級為了更好的進行管理而進行探索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法制從其出現的第一天就不可避免的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統治階級更好的進行統治。追溯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夏朝,自夏朝開始就已經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制。

“法治”的思想淵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臘的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法治”一詞也曾多次出現在中國的古文獻中,但是其本身并沒有現代社會法治的涵義。事實上,法治是在近代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反對君主專制的過程中提出來的。近代以來,隨著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人文主義精神的弘揚,人民對法治也有了更深層的認識和要求,開始在原則和更深層次的制度層面來研究探討法治問題,并逐漸將法治的核心歸結為通過法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以及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保障司法的獨立公正等方面,其內涵隨著時代的進步而逐步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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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機關;暴力拆遷;刑事問題;對策研究

房屋拆遷處處有,但構成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確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體制現象。官方需創政績,商家要創效益,百姓要維權益,三方利益錯位,自然易生沖突,再加之網絡媒體日益發達,使三方矛盾驟然上升。雖然我國針對拆遷問題頒布了一些法律、規定了一些政策,但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恐怕還要很長的路要走。

一、非法強拆的概述

非法強拆和合法的依法強拆之不同在于所進行的拆遷行為是否于法有據。非法強拆則是一種不合法的強制拆遷行為,更多的表現為是暴力拆遷。近年來一些拆遷案件常給被拆遷人帶來巨大的損失,尤其是在這2007年《物權法》頒布之后,人們以為保護自己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武器已經來臨,但事實并非如此。

二、非法強拆帶來的刑事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侵害人身型的刑事問題

所謂“侵害人身型”,是拆遷人為了暴力拆遷行為的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侵害被拆遷人生命財產健康安全的暴力行為[3]。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權益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二)侵犯財產型的刑事問題

這種方式主要意在通過對被拆遷人員生存所需的物質基礎進行威脅、破壞,來達到迫使被拆遷人員不得不配合拆遷工作?!扒趾θ松硇汀北┝Σ疬w行為同時也存在一些獨立狀態,這種暴力拆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之“侵害人身型”暴力拆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對此類型的暴力拆遷行為的處罰應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

(三)破壞生產經營型的刑事問題

此類拆遷行為主要針對拆遷過程中的影響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的部分生產經營場所,被拆遷房屋多為商業建設或廠房。這種類型的暴力拆遷行為與“侵害人身型”的暴力拆遷行為存在想象競合的理論區域,在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應綜合分析此類暴力拆遷行為所侵害的實際法益,進而確定對暴力拆遷行為所具體適用的罪名和刑罰[1]。

三、化解非法強拆引起的刑事問題的相關建議

非法強拆帶來的刑事問題實質上就是拆遷引起的官、商、民三方之間利益沖突導致的。要想化解矛盾、解決刑事問題,關鍵就是要合理有效地處理好官、商、民三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化解拆遷沖突,才能達到三方的利益平衡。

基于拆遷沖突的社會現狀,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構建化解拆遷沖突的系統化機制。

(一)建立化解拆遷沖突的利益平衡機制

經濟因素、利益驅動是社會結構和社會活動及其變革的基本的決定性因素,且利益問題在拆遷沖突中永遠是“量”的問題,而不會是沖突行為“質”的定性問題[2]。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拆遷工作時,構建利益交換機制,既堅持公共價值觀,又審慎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對個人合法利益之侵犯。

(二)化解拆遷沖突的社會管控機制

在拆遷過程中我們必須強調化解拆遷沖突的機制的公平正義性。要將公平正義作為指引拆遷工作的價值觀評判標準,審核拆遷程序、拆遷體制是否合法、合理的標尺,以及反思拆遷政策是否正確、合理、可行的參照標準。

1、構建社會共生機制

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機會選擇,自愿合意是化解拆遷沖突的理想境界。無論是拆遷人還是被拆遷人,都必須認識到,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才是每個社會成員之所需。我們必須強調,穩定是目的,平衡是手段,而必要的社會差異性也正是需要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

2、構建社會公正機制

社會公正體現的是公平與正義。從本質來看,拆遷問題就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問題。我國要想合理解決拆遷問題,就必須公正地解決財富的分配問題。雖然社會發展本身并不是公正的基本前提,但社會公正卻是能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核心價值。

(三)化解拆遷沖突的市場調控機制

從遠處講,只有抓住房地產行業的通病,才能對癥下藥。從實體性、程序性市場機制的規制上來講,只有設立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的分隔機制,以及拆遷項目的聽證機制,拆遷補償的評估機制[9],才能達到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法定化,才能從根本上構建化解拆遷沖突的有效體制。

(1)聽證機制。聽證機制就是對于政府通過評價論證而決定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性質,應否有必要進行拆遷的定性機制。聽證機制的核心就是依法應聽取所涉聽證事項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要求,綜合總體性的意見,并回復各方的質詢。

(2)評估機制。評估機制就是針對征收拆遷補償問題在必要時進行的房地產估價制度,以確定應向被拆遷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補償多少,確定基本補償標準的科學定量手段[6]。其次,要建立監督管理體系。

強制拆遷及其所引發的沖突矛盾乃是我國在邁向現代化進程中所不可避免的現象,拆遷沖突的產生有其社會性原因和其內在的經濟原因,因此這一沖突的解決就必須從多方面尋求解決之道。該問題的合理解決,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健全我國民主法治的應有之舉,但這一問題的解決實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們在以后的治理過程中積極反思、考量。(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蔣雯婕.強制拆遷過程中的暴力沖突與刑事責任[J].法治與社會,2011,10(下).

[2]劉靜潔.拆遷之痛――一起強制拆遷引起的法律思考[J].法治時空,2004,8: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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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文科加強考查的基礎上,其他學科也要在試題中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高考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作用。

高考命題要將中學教學中法治理念培養和法律知識教育的內容提煉、整合出來,使法治理念的考查能夠貫徹到有關學科的試題中去。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我們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和要求,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

以立德樹人為核心,強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的育人導向

高考考試內容改革堅持立德樹人,必須緊緊抓住教育發展“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實質和核心,不僅要考查學生的知識和能力,還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考試內容,考查學生的綜合素養,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深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促進教育公平、科學選拔人才、推進素質教育為目標,必須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指導思想,必須遵循“堅持正確育人導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基本原則,使廣大青年學生在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教育中,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認識中華民族的歷史和未來,積極構筑理想和道德支撐;結合德育為先的育人方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入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在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中實現“育德”和“增智”的彼此交融和共同促進,塑造出知行合一、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建設者。

眾所周知,高考是國家選拔人才、實現社會縱向流動的重要途徑,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高考不僅承載選拔和評價的功能,也是拓展、培育和實現立德樹人的有效途徑和重要的育人方式。人們常說高考是指揮棒,這是對高考教育功能的形象比喻。發揮好考試的引導作用,充分體現高考的育人功能,推動教育內涵式發展,形成選拔、評價、教育引導、教學反撥的一體化新格局??荚噧热莞母锏姆较虿辉偈菃渭兊倪x拔功能的優化和提升,而應是更加有意識地發揮考試在育人方面的導向功能,發揮好高考對中學教學反撥的指揮棒作用,特別推動素質教育實施,促進人才培養模式轉變,提高教育考試質量,為社會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用考試改革這根杠桿,來撬動中學教育教學改革。改革的著力點是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在青年學生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考試引導教育教學,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為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當前,在我國的考試招生制度體系下,深化高考內容改革主要通過命題工作來實現。試題作為考試內容的載體和呈現形式,蘊涵并集中體現高考的育人導向。多年來,高考命題深入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發展戰略,落實教育部的具體部署,與時俱進,不斷加強能力考查和題型功能研究,通過改進命題方案、創新試題設計、豐富題型考核功能扎實推進命題改革,確保了試題的質量,在為高??茖W選拔人才的同時,促進了學生健康發展,維護了社會公平。特別是近年來,在命題工作中更加注重滲透核心價值理念,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加強應用能力考查;不斷創設新題型,豐富題型的考核功能;創新開放性試題的評分方案,提高能力考查的準確性和公平性;合理控制試卷難度,發揮區分選拔功能等。通過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工作有效地保證了國家教育考試的科學性、導向性和規范性。

在此基礎上,緊緊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落實《實施意見》對考試內容改革的要求,高考命題工作要更加注重科學設計考試內容,增強基礎性、綜合性和應用性,著重考查學生獨立思考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牢牢把握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找準各學科考試內容改革的突破口,細化學科考查方案,探索把學科能力考查與思想道德滲透結合起來的方式方法,通過精心設計、科學命制試題來實現考查考生能力和水平的目的,提升命題質量,實現考試內容改革在新常態下跨越式發展。

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考查,指引學生培養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指出,核心價值觀就是一種德,既是個人的德,又是國家的德、社會的德?!暗隆笔且幘?、“德”是精神,“德”就是真善美的一切東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倡導一種大到國家社會、小到公民個人的道德觀念?!皣鵁o德不興,人無德不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體現著社會評判的是非曲直標準,關乎人民幸福安康,關乎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對國家人才培養有著戰略性、基礎性和全局性的意義。

中學生正處在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時期,抓好這一時期價值觀的培養十分重要。我們要通過教育教學,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充分展現核心價值觀的道義力量、真理力量,增強學生的價值觀自信,保持民族精神的獨立性,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高考試題中要增加反映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等領域發展進步的內容,考查學生對我國社會現狀、時事政策的了解、思考和把握,考查學生對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個人層面等價值準則的理解;要從貼近學生的現實生活中選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感人事跡,考查學生對生活和社會現象所反映的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和相關行為進行分析和評價的能力,引導學生辨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西方價值觀之間的本質區別,使學生深刻理解并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考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語文和文科綜合等科目更具優勢。語文可以通過從優秀文學作品中選取能夠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試題材料,引導學生熱愛祖國、熱愛祖國的語言文字和博大精深的文明,感受、認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厚的內涵,并將之內化為行為準則。政治可通過考查社會生活中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的典型事跡,使試題的主題和材料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感染學生,提高他們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能力,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歷史可考查學生的唯物史觀,通過古今中外對比,指引學生感悟中華文明的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增強愛國主義情感,認識世界歷史發展的總體趨勢。地理可通過反映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等諸多議題,引導學生關注我國現代化建設以及全球發展中的重大地理問題,增強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感和全球化視野。在文科加強考查的基礎上,其他學科也要在試題中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高考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作用。

加強依法治國理念的考查,引導學生樹立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強調要“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要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法治教育是關鍵?!鞍逊ㄖ谓逃{入國民教育體系”,這一要求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教育部明確指出教育要體現依法治國的理念,并“將憲法法律納入升學考試”,幫助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和義務觀念,將廣大青少年學生培養成為真誠信仰憲法、自覺維護憲法尊嚴、具有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我們各級教育部門全面貫徹黨的方針、實現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

高考命題要圍繞法治教育的目標,將中學教學中法治理念培養和法律知識教育的內容提煉、整合出來,使法治理念的考查能夠貫徹到有關學科的試題中去。如政治可選取貼近學生生活的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法律實踐活動素材,結合中學教學實際和重要法律基礎知識,考查學生對憲法和法律知識、我國法治建設成就、公民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內容的理解,以及在現實生活中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的能力,引導學生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思想認識,樹立憲法意識和法治理念,做到懂法、守法、護法,做好投身到法治建設實踐的積極準備。歷史科可以從歷史和世界的角度,考查我國法律的歷史發展變化,以及法律在世界各國的重要作用、意義和影響,通過對比,凸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提升學生對我國憲法的認同感,實現對青少年熱愛憲法、保護憲法、自覺遵循憲法的法治教育作用。

加強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考查,引導學生提高人文素養、傳承民族精神,樹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指出:“中華民族創造了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中華民族也一定能夠創造出中華文化新的輝煌。獨特的文化傳統,獨特的歷史命運,獨特的基本國情,注定了我們必然要走適合自己特點的發展道路。對我國傳統文化,對國外的東西,要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經過科學的揚棄后使之為我所用?!眰鹘y文化是中華民族在歷史長河中凝匯在政治、哲學、經濟、藝術以及生產生活中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文明的精髓,代表了各民族的優秀品質。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立足于優秀的傳統文化,牢固的核心價值觀都有其固有的根本,博大精深的傳統文化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

在高考命題中,要高度重視傳統文化對于立德樹人的獨特功能,弘揚和考查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體現高考為國選材的重大使命。各學科在試題中都要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有所體現。如語文、政治等科目可以考查學生對中華民族歷史傳承中的愛國主義、民族精神等人文精神的理解,考查學生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內容,進行思考、體悟的能力。歷史可以考查對中華文明長期歷史進程中的事實觀點、思想思潮的理解和判斷等。地理可以考查對鄉土意識、環境保護等理念的掌握。在數學和理科綜合等科目中,也可以適當增加對中國傳統文化進行考查的內容,如將四大發明、勾股定理等所代表的中國古代科技文明作為試題背景材料,體現中國傳統科技文化對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貢獻。

考查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不是不要簡簡單單地考查死記硬背的知識,而是要遵循繼承、弘揚、創新的發展路徑,注重傳統文化在現實中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從而實現考試的社會意義和現實目的。

加強創新能力的考查,提升高考對創新教育與人才培養工作的促進作用

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是實現“中國夢”的歷史要求。黨的十報告明確,要把“創新人才培養水平明顯提高”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偫碓谡ぷ鲌蟾嬷刑岢觥耙獔猿至⒌聵淙?,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這些重要論述,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對創新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是能不能在科學技術、藝術文化上有超越他國的能力,關鍵是能否培養和造就世界最高水平的科學家、藝術家。

篇10

摘要:律師對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起著重要作用,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過程中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國對律師執業權利及權利保障規定的不足,制約了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過程中起到更為積極的作用,雖然新律師法明確規定了律師執業豁免權,但從實踐中看仍存在著不足之處,如僅將律師執業豁免權限定在庭審時,法官濫用例外情形的規定等。為確保我國律師執業豁免權更好地實現,應當基于我國律師執業現狀、原因,結合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規定,從法律規定、司法體制、律師與律師協會、文化觀念、法官職業素養等方面重新考慮律師執業豁免權缺失的對策。

關鍵字:律師 執業豁免 權利保障

一、律師執業豁免權的界定

(一) 含義

律師執業豁免權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護所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師出于職責任務需要對在法庭或其他執法部門所發表的言論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律師執業豁免權從本質上來看,是屬于律師執業風險的保障,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需要。?

我國新《律師法》第37條對律師執業豁免權是這樣規定的:“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p>

(二) 特征

第一,律師只有當其被當事人委托而從事執業活動之時,才能享有律師的豁免權。如果律師不是從事相關的執業行為,而是從事非執業行為,其行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師豁免權不是通過和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而是通過法律直接規定形成的。律師只能享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豁免權。

第三,律師豁免權不是對一切責任的豁免,而是對律師的相對責任的豁免。這使律師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時對其違法行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國律師執業的社會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社會現狀

震動全國的李莊案雖然只是法制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一個小插曲,但其過程不得不引起我們對律師權利保障的思考。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究竟該如何界定,李莊的行為到底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值得探討。在世界各國確立律師責任豁免權、我國新律師法確定該權利的的大背景下,該案的結果無疑是違背了我國司法改革的趨勢,進一步削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師權利保障體系。雖為個例,但消極影響方面仍不可忽視。新律師法力圖構建的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局面因為律師偽證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擱置狀態。這為當事人權利維護和辯護人執業行為開展釋放出十分不利的信號。

據統計,全國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國刑事案件中無辯護人的案件達70%,部分發達省份律師參與刑事案件比例也從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以北京為例,目前律師每年人均辦理刑事案件數量還不足1件。發達地區尚且如此,其他地區更不足論了。?自1995 年以來,全國律師因辦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機關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數百起。這其中,律師被指控涉嫌觸犯《刑法》第306條而被追究“毀滅證據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師中,確實有一些律師因偽證罪被判處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律師,經過審理被判無罪。可這些無辜律師大都被關押了長達半年、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二)原因分析

1、 法律方面

(1) 新《律師法》對律師執業豁免權規定的不足:

第一,新《律師法》第37條對律師執業豁免權是這樣規定的:“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笔紫?,該條在時間和內容上將豁免權限制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這一限定的范圍過窄。律師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或在任何司法機關、行政當局履行職責階段同樣承擔著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運用其執業權利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公權力相抗衡的職責,同樣處于弱勢地位,有很大的執業風險。該限定不盡合理,不足以充分發揮保護律師人身權

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其次,例外情形上即“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這些除外情形的標準非常難以確定,其判斷標準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鑒于目前我國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質有待提高的現實情況,不排除出現亂用該例外情形的可能性,這可能會成為除《刑法》第306條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師的 “尚方寶劍”。

第二,新律師法第43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可見律師協會只是自律性組織而不是自治性組織,律師行業整體并不獨立,這種局面也影響到了律師的獨立執業權,不利于律師執業豁免權的實現。?

第三,新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由于豁免不包括行政責任,即使律師逃脫了《刑法》第306條的制裁,恐怕還將面臨行政處罰、吊銷執照的可能。

(2)刑法第306條規定的缺陷

《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規定十分原則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師“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如何認定律師的犯罪故意等問題無明確規定,導致該條的適用在實踐中被任意擴大,造成不少律師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對律師合法權益造成極大傷害。單獨將律師作為特殊主體單列罪名,不僅加劇了控辯雙方的地位失衡,并且傳達了一種歧視律師的錯誤價值導向,該規定對律師是歧視的。?

2、司法體制方面

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現呈一種倒三角形狀,控訴方、被告方作為沖突的雙方, 受法院的居中裁判。但是,公、檢、法三家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三位一體力量強大,而辯護律師的辯護則顯得勢單力薄,無法形成控辯雙方真正的對抗局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

另外,我國律師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兩結合的模式,但是以上兩者對律師的監管的權利分配上并不平衡,大部分律師行業管理權牢牢掌握在司法行政部門手中。

3、律師自身與律師協會方面

首先,律師隊伍本身建設不足。現實中受各種各樣環境因素的影響,律師隊伍本身良莠不齊,有的律師專業素質低下,給委托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有的律師缺乏基本的誠信,欺騙當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員,偽造證據,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律師應有的職業形象;有的律師不思業務上的進取,專門想拉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員的關系,以此贏得官司;以及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等。這些行為從根本上敗壞了辯護律師形象, 客觀上加大了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 使得律師豁免權失去了公信力。

其次,原本應作為律師權益維護者的律師協會難以有效發揮其功能?!堵蓭煼ā返?6條規定,律師協會的八項職責中,僅第一項規定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其他條目對保障律師的權益都沒有太多幫助,但就這項職責, 律師協會現在也沒有能力勝任?,F行律師管理體制實質上仍然屬于行政管理模式,律師自治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作為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律師協會權限太小,難以承擔對律師行業的指導、監督和保護職能。在律師群體與司法行政機關發生沖突時,律師協會受命于司法行政機關,難以維護律師群體利益。

4、文化觀念方面

首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家本位、權力本位的思想濃厚,公檢法機關作為公權力一方,其占有的資源是律師不可比擬的,無形中使律師淪為弱勢群體。其次,我國缺乏傳統的律師制度,人們長期認為辯護律師就是為壞人說話,這種缺乏認同和理解的執業環境,無疑潛伏著律師的執業風險。

5、法官素養方面

眾所周知,法官是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盛行的今天,法官不能主動介入到案件當中,不能有先入為主的觀點。然而由于許多法律條文中法律規則規定的不明確,不能有效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眾多的法律原則更是給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新《律師法》第37條中的例外情形就是一例,這些除外情形的標準非常難以確定,其裁量的標準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運用自由裁量權居中裁判,這與法官作為一個法律適用者的法律知識與自身素養密不可分, 但是目前我國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質有待提高的現實情況,不排除出現亂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這可能會成為除《刑法》第306條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師的利劍。

三、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律師執業豁免權

(一)其他國家的律師執業豁免權

法國1881年7月29日實施的《刑法典》第41條規定:“不得對律師在法庭上發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提起誹謗、侮辱或蔑視法庭的訴訟。”盧森堡《刑法》第452條第1款規定:“在法庭上發言或向法庭提交訴訟文書,只要與訴訟或訴訟當事人有關,就不能對它提起任何刑事訴訟?!焙商m有關法律規定:“對于以口頭發言或其他方式藐視法庭,輕謾或侮辱當事人、證人的律師,首席法官可以給予其警告和批評,但是,首席法官無權給律師懲戒處分,因為,這是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的職權?!钡聡嘘P法律規定:“法院對律師的處罰權力不能超過其維持審判程序的權力?!?/p>

(二)國際條約中的律師執業豁免權

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開的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其中包含了律師辯護制度的若干規定。該條約

第20條明確說明“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個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權?!蔽覈窃搰H條約的簽字國。

從以上國家法律及國際條約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律師不僅對其在法庭上的辯護言論享有豁免權,而且在法庭外為履行職責,在司法機關或行政當局發表的相關言論也享有豁免權。所發表的辯護言論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同時也不存在類似于我國律師法第37條即“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的例外情形。這些都為律師在依法執行職務、為委托人進行辯護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律師不得因依法為被告所發表的辯護言論或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失實而被拘留、逮捕,任何機關和個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打擊、迫害律師或追究律師的法律責任。但是以上只規定了律師執業豁免權僅限于刑事與民事責任,沒有將行政責任豁免規定在內,這有些遺憾。

四、構建對策

(一) 法律方面

1、將律師職業豁免權擴大到偵查和審查起訴等履行職責期間。

擴大律師職業豁免權的范圍不僅有利于維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抗衡公檢法等公權力機關,而且也符合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基本原則》的規定。這也有利于我國全面履行該條約義務,早日實現自己的承諾,及時賦予律師依法享有執業豁免權。

2、廢除《刑法》第306條

本條規定十分原則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師“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如何認定律師的犯罪故意等問題無明確規定,導致該條的適用在實踐中被任意擴大,造成不少律師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對律師合法權益造成極大傷害,該規定對律師是歧視的。不廢除《刑法》第306條的規定,那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僅是一紙空文。完全可以刪除《刑法》第306條,不給公權力迫害提供可乘之機,充分發掘律師行業發展潛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3、對律師職業豁免的例外情形應做嚴格解釋

對此,可參照美國的相關判例精神,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審查標準。紐約市一名頂尖法律援助律師馬丁·愛德曼被指控藐視法庭,因為他猛烈批判刑事司法的執行現狀,并影射法官像和鴇母一樣故意參與對事實的扭曲。另一名在華盛頓執業的律師菲利普·赫斯科普也因類似情形被法宮逐出法庭。但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除對律師處以溫和的訓誡外,不能處以其他任何處罰。所以在美國,律師在整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言論自由,可以針對案件所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進行辯論,只要不是故意作有損于公正審判或虛假的陳述即可。我國也應嚴格解釋該例外情形,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在法庭上慷慨陳詞,言論不免過激,但這種情況也不宜認定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否適用律師職業豁免權的標準應該由律師的職業規范和法律規定,而且對律師執業過程中的懲戒應該主要由律師協會進行,不能輕易啟動司法程序。?

(二)改革司法體制

司法體制改革的立足點首先是確保法官中立,可效仿西方國家的做法,讓法官在庭審前不了解具體證據材料,不讓法官有先入為主的觀點,這樣就可以避免有些法官與檢察官為一家,幫檢察官共同追訴被告的不公正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其次改革現行律師管理制度, 突破對律師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縛,進一步強化律師協會自我管理職能, 逐步實現律師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治體制。

(三)加強律師自律、提高律師素質

1. 強化律師職業道德 提高律師職業素質

近年來,律師隊伍迅速擴大,同時也帶來了律師素質的參差不齊,部分律師的拜金主義、商業化傾向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嚴重損害了律師的整體形象,這與律師職業倫理所要求的律師應具有品德高尚,負有社會正義感、責任感, 敢于抗強權、扶弱小的神圣使命極不相稱。因此,

要實現律師執業豁免權,就必須強化律師的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教育,精練律師隊伍, 提高律師的品位與素質, 增強律師的群體力量。

2、全面增強律協職能,保障律師獨立執業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在序言中指出:“律師專業組織在維護職業標準和道德,在保護其成員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權利,在向一切需要他們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在與政府和其他機構合作進一步推進正義和公正利益的目標等方面起到極為重要作用。”我國也應更加尊重律協地位,進一步加強律師協會在律師管理制度中的功用,以保障律師獨立執業,增強律協職能,保護其成員免受迫害、不公正限制和權利侵犯。同時,增強律協職能,也可以通過律師行業的自律功能防止律師職業豁免權被濫用。

(四)改變人們長期認為律師就是為壞人說話的傳統觀念。

要在全社會建立法治觀念, 法治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是一種以法律為依據的規范化的眾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幾人的統治,是一種不確定的、非規范化的專制制度,因此,應摒棄人治觀念。而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是法治觀念得以實現,防止人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五)提高法官專業素養

前文所述除外情形的標準非常難以確定,其裁量的標準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運用自由裁量權居中裁判,這與法官作為一個法律適用者的法律知識與自身素養密不可分, 但是目前我國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質有待提高的現實情況,不排除出現亂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這可能會成為除《刑法》第306條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師的 “尚方寶劍”。故為改變這一現狀,一方面法官要提高自身水平素養,改變傳統的裁判者主動介入、先入為主的觀念,真正做到居中裁判;另一方面法院要不斷加強對法官職業素養的培訓。

結語:總之,正如人們所期待的那樣,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離不開律師,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因此,律師權利的保障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砻鈾嗍锹蓭煓嗬捏w現,賦予律師刑事豁免權,是由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決定的。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主客觀因素,非常需要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律師承辦刑事案件的執業環境日益惡劣,所以愿意承辦刑事辯護案件的律師越來越少。當律師連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沒法保障時,又有什么勇氣去實現所謂的公平正義。理想的刑事訴訟結構應當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現在卻剩下處于天然弱勢的被告人和力量強大的國家公訴方進行抗辯,試問,被告人如何能夠獲得平等的對抗機會?刑事訴訟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最終任務又如何實現呢?答案便是給予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辯護責任豁免權,提供充分的執業環境。我們也期待著我國律師執業環境逐步優化。

參考文獻:

?參見閆斌《試論律師執業豁免權》一文。

?陳宜:《論律師法的修改與完善》,中國律師網, 2006年6月21日。

?鄭金火:《律師偽證罪與刑事辯護》[J ],載《中國律師》,20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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