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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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以取水許可和計劃用水為突破口,加強用水總量控制。結合全市水資源條件和用水需求,嚴格取水許可制度,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和用水總量控制;同時嚴格計劃用水管理,對全市規模以上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二)以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為契機,不斷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行涉水事務一體化管理,建立起高效的節水型社會建設協調與聯動機制;積極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側重企業用水工藝的改進和用水管理;推進工業企業的節水技術改造,完成10余項節水技術改造工程,市區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已達到75.8%;加快農業節水改造步伐,不斷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數;積極開展節水宣傳,使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深入人心。
(三)以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為主線,強化納污總量控制。我市于2008年全面啟動了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2010年被水利部正式列為全國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試點城市。通過規劃的實施,綜合運用污染治理、水資源調配等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有效促進了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城市健康發展,為構建“以松花江為綱,百里生態長廊帶動兩翼、北國和諧水系、一江三溝三河自然健康、地表水地下水兼顧、陸域與水域相呼應”的健康水生態系統奠定基礎,為實施我市“北躍、南拓、中興”戰略提供支撐。
(四)加強立法,推進依法治水的進程。近年出臺了《哈爾濱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哈爾濱市河道管理條例》、《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三部地方性法規和《哈爾濱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哈爾濱市灘涂管理辦法》等地方性規章,為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加強執法,嚴厲打擊各類水事違法行為2009年組建了市水政監察局,采取流域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執法方式,實現了全市水政監察的統一管理。水政監察局成立后,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對陽明灘、金河灣等多處違章建筑進行了大規模強拆,對重點區域和重點部位的非法采砂、違規私建、擅自排污等進行嚴查嚴懲,有力地打擊了各種水事違法行為,綜合執法效率得到顯著提高。(六)創新思路,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高起點謀劃,在國內首次提出“以水定城”的理念并進行整體規劃,把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上升為城市發展的重大戰略。同時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排水保障工作。通過編制規劃,對磨盤山、西泉眼、松花江及地下水等各類水源進行合理配置,保障供水需求;加大城市排水管網的改造力度,使之與城市的快速發展相適應。
二、科學謀劃“十二五”,扎實做好近期工作“十二五”時期,我市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創新節水管理體制和機制。進一步深化水務體制改革,全面實現全市涉水事務統一管理;加強對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組織領導,堅持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責任考核;完善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法制化、制度化;深入落實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計劃用水、用水計量與監督管理制度。
(二)優化水資源配置。加強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優化配置水資源;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促進地下水的采補平衡;增強城市供水能力,建立綜合供水體系;開展西泉眼水庫作為城市正式供水水源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爭取早立項開工建設。
(三)深化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嚴格實行計劃用水、定額管理。深入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活動,促進節約用水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
(四)進一步推進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加強水功能區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全面開展水域納污能力核定工作;大力推進河道整治,完成城區“三溝一河”綜合治理任務;推進“北國水城”建設,加強松花江及其支流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促進水生態環境的不斷改善。
(五)全面開展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依據《哈爾濱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方案》,在開展尚志市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設覆蓋全市范圍的水資源實時監控與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提高水資源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進一步完善水法規體系,健全水政監察執法體系。積極推進《哈爾濱市灘涂管理條例》等法規的立法工作,加快推進《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等法規的修訂工作,使我市的水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巡查制度,完善監督機制,規范水事行為。加大執法投入,重拳打擊非法采砂等涉水違法行為,確保水事秩序健康有序。
篇2
一、2019年工作完成情況
(一)高起點統籌空間規劃布局
一是啟動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啟動新一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召開全市動員會,印發紹興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完成前期基礎資料收集和調研、雙評估報告初稿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評估初步方案,基本完成總規相關的九個專題和五個專項報告。
二是完善規劃體系建設。利用信息化大數據優勢,牽頭推進了越城柯橋交界處融合規劃研究、錢楊區塊規劃研究、蘭亭旅游度假區總體概念規劃等重要區域重要節點的規劃研究,同步推進綜合交通專項規劃修編,開展市區社區生活圈劃和軌道1號線2號線周邊地塊規劃編制工作。分類指導控規編制工作,共審核和上報控規40多個。
三是加強古城設計成果轉化。按照古城保護利用條例和古城總體城市設計要求,完成了古城北入口、廣場、陽明故里、紹興飯店二期、震元堂改造等重要節點規劃研究及相關地塊的控規編制工作。認真實施古城保護利用條例,開展古城內國有資產、資源更新利用方案研究工作,對古城內的辦公房等空置情況進行了初步摸排。完成傳統民居修繕導則(圖則)編制和古城宣傳資料及視頻匯編。
(二)高質量提供要素資源保障
一是助推投資項目落地見效。制定下發《關于做好市政府城交口2019年市級投資項目涉土涉規工作的通知》,對47個市級投資項目建立局領導掛聯督辦工作機制。除因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等政策壁壘原因近期難以推進的5個項目外,銷號項目已達15個,主要問題得以解決進入正常審批流程項目4個,其余項目都得到有序推進。2019年中心城區用地規模報自然資源部審核,共上報總用地面積3887畝,其中新增建設用地3129畝(耕地2911畝)。2018年中心城區6個實施方案和市本級4個跨省增減掛鉤指標實施方案均獲批準。
二是加強資源要素精準配置。全年共爭取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2.06萬畝(耕地1.6萬畝)。同時,針對“占補平衡”短板,累計爭取國家統籌、省內調劑數量指標7114畝、水田指標6616畝、糧食產能指標471.4696萬公斤,市內共享標準農田指標12000畝,補充耕地數量指標1272畝、水田指標1000畝、產能76.4213萬公斤,全面保障了今年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各類基礎設施、民生項目用地占補平衡需求,連續第21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三是推進資源集約利用。全市完成閑置土地處置1429畝,完成率316%,盤活存量建設用地13550畝,完成率149%,完成城鄉低效用地再開發9472畝,完成率114%,消化批而未供土地6935畝,完成率105%。全面推行“標準地”制度,全市已完成“標準地”出讓231宗,面積8413畝,省級以上開發區等重點平臺實現投資項目100%“標準地”出讓。與經信部門開展了低效企業整治提升、僵尸企業清理、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倒逼企業提高土地廠房利用率、產出率和貢獻率。
四是維護土地市場平穩運行。通過編制年度計劃、加大做地考核、合理安排出讓時序等措施,維護全市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全年共完成經營性用地出讓1.35萬畝,出讓金總額達到828.98億元,爭取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達到53億元。
(三)高標準提升資源保護力度
一是推進國土綠化美化。全域國家森林城市創建進展順利,完成國家森林城市復評動態監測自查,新增省級森林城鎮5個、市級森林城鎮4個,“一村萬樹”示范村39個。持續高質量推進造林綠化,嚴格保護全市9.2萬株古樹名木,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完成造林更新1.65萬畝,新植珍貴樹161萬株,建設珍貴樹種示范林14片、示范點14個、示范單位15個。浙江紹興會稽山國家森林公園順利獲批。
二是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全面推進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102個;新啟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20個,上虞區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列入省級試點。落實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通過召開全市礦山生態修復現場會,加強督察通報和檢查指導力度,全市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新開工數量和交工數量分別達到省定任務的300%和150%。
三是推進永久基本農田“田長制”。進一步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落實到責任人、責任地塊和責任網格,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機制,實現保護責任全覆蓋。目前,越城區已在全市首先公布了二級、三級“田長”、網格長、網格員名單,并率先在富盛鎮鳳旺村樹立第一塊永久基本農田“田長制”標志牌。其他各區、縣(市)正在結合鄉鎮村撤擴并工作進行人員名單調查確定工作。
(四)高品質提升民生服務
一是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進“網上辦”“掌上辦”,推廣“浙里辦”“浙政釘”。提前實現不動產登記事項100%網上申請,達到一般登記4個工作日、抵押登記2個工作日、一般商品房交易登記1個工作日內辦結;探索“不動產+”服務,推進不動產登記與戶籍聯辦、向金融機構服務網點延伸和與公證協同辦理等。
二是開展“多審合一”改革。落實“三減”,助推提速增效,將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合并辦理,優化一套辦理流程、整合一張申請表單、統一一套申報材料,并將兩個事項辦理時限由法定的40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創新制定出臺森林植物檢疫證核發與木材運輸許可聯辦事項,強化“一網申報”,實現“一同發證”,并將兩個事項聯辦時限縮減到不超過5個工作日。
三是全力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穩步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新增加20個項目列入省級試點,涉及31個行政村、17.25萬畝土地,計劃新墾造耕地1226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1336畝,計劃總投資4.84億元。推進《紹興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立法,有效保障了美麗鄉村建設、五星3A村莊建設、村級經濟發展和農村個人建房等“三農”事業的推進。加快發展森林康養旅游,培育融森林文化與民俗風情為一體的森林特色小鎮和森林人家;加快推進森林旅游和療養地建設,申報推薦5家基地參評全省森林旅游地和療養地。
四是深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召開全市地質災害防治、森林消防暨礦山生態修復現場會,系統部署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年度任務,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綜合治理項目回頭看,市、縣兩級共完成檢查351點次,查明問題143個,已整改到位79個;累計排查地質災害隱患點25處、不穩定斜坡272處、已核銷隱患點220處、其它上報點34處,成功應對了“利奇馬”“玲玲”“米娜”等臺風威脅。今年全市共發生災情3起,轉移群眾1438人,成功避險1起9人,無人員傷亡。
(五)高速度推進數據資源基礎建設
一是全面展開第三次國土調查工作。已完成內業數據處理、外業調查舉證及數據建庫等全部縣級調查工作和市級核查工作,并通過省三調辦核查向全國三調辦報送五批次初步調查成果,根據全國三調辦國家級核查反饋意見和省三調辦整改方案要求,對問題圖斑進行全面梳理,積極有序組織全面整改及補充舉證工作,集中力量保障全市第三次國土調查國家級核查整改成果分兩批于9月24日和10月8日按時提交省三調辦。
二是加強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建設。完成紹興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項目一期建設;提升改造市級“一窗云”平臺統一建設,實現全市云平臺統一辦理;聯合公安、銀監等多部門,提高登記信息共享水平。在上虞區率先開展不動產登記材料歸檔電子化試點工作。
三是提升基礎測繪信息服務保障。紹興市GNSS控制網及水準網復測、紹興市1:2000數字線劃圖(DLG)生產制作更新2個項目技術設計書已通過評審,進入實施階段,其余6個基礎測繪項目正穩步推進。積極參與杭紹臺高速公路鏡湖互通興越路連接線改建工程、越東路快速路工程等測繪工作,為市重點工程的推進提供了堅實的數據基礎。
二、2020年工作思路
1.構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籌指導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約束、國土空間保護、空間要素配置、生態整治修復、文化傳承發展、城市風貌提升等全域全要素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完成紹興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成果報批稿,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信息平臺,推進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建設。
2.加強資源規劃服務,開展袍江三江口區域空間規劃研究,為大灣區四大平臺之濱海新區做好資源摸底、存量利用、生態修復、優化產業布局等研究。深化落實“增存掛鉤”機制,全力保障全市重大項目用地。優化中心城區格局,強化中心城區藍綠空間、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等結構性管控,劃分分區規劃單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推動古城新城聯動發展。推進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與用地批準合并辦理實施;加強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和批后監管工作,優化營商環境。
3.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推進“152”耕地生態保護工程,完成補充耕地(含墾造耕地、農村建設用地復墾)1.04萬畝、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2100畝。再啟動實施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21個,新創建4個綠色礦山。
4.加快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推進國土綠化美化行動,全市完成造林更新2.3萬畝,新植珍貴樹137萬株,新建“一村萬樹”示范村35個,創建國家森林鄉村60個;啟動會稽山國家森林公園項目建設,開展紹興市植物園建設前期研究。
5.推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和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不少于9200畝,完成城鄉低效用地再開發不少于5000畝,完成省下達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
6.全面推行投資項目“標準地”出讓,除負面清單外,省級以上平臺等重點區域企業投資項目100%“標準地”方式供地,省級以下平臺原則上全部以“標準地”供地。
7.全面完成第三次國土調查工作,以此為基礎先行開展浙江五泄國家森林公園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建立登記制度,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主體;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實施林權統一登記,建立全面完整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體系。
8.加大基礎測繪投入力度,組織全市1:2000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資源更新,完成紹興市GNSS控制網及水準網復測,提升應急測繪保障服務能力。
9.推進建設森林公安專業派出所,其中舜江源省級自然保護區派出所2020年一季度動工建設;會稽山國家森林公園派出所2020年三季度動工建設。
篇3
第二條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本省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本省管轄海域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統籌規劃,實行開發與保護、損害與擔責、維護與受益相結合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建設和治理,廣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管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管轄海域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建立接受公眾舉報、反映情況的信息渠道,并向社會公告。
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性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擬定本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擬定本市、縣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和重點海域整治與修復實施計劃,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沿海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機構的合作,共同做好長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閩相鄰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本省與相鄰省、直轄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工作。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海域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海洋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實行海上聯合執法。
第十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污染事故或者有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按照法定要求對管轄范圍內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檢查。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
第十二條按照陸海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納入生態省建設體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和規范,對本省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綜合信息系統實施管理,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相關的公報和通報,并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所管轄海域的監測、監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監視。
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應當納入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向社會提供海洋環境調查監測資料的監測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并通過海洋方面的專項計量認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需要在本省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應當報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的應用,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發生赤潮時,應當將獲得的赤潮信息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啟動赤潮減災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漁業、工商、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浙江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損害的受害者通報,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污染事故處理應急計劃。
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的類型、時間、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計劃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脅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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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區域的保護:
(一)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
(二)韭山列島省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
(三)舟山五峙山列島省級鳥類自然保護區;
(四)依法批準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岸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從事填海工程的,應當采取先圍后填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
第二十一條省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特點,編制本省人工魚礁建設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組織制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做好人工魚礁的選址、論證和投放工作,加強對人工魚礁投放區域生物多樣性的監測和生態效益的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人工魚礁。
第二十二條因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需要引進境外海洋動植物物種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完全可控制的試驗和論證。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所管轄海域、海島和海岸帶境外引進物種的調查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三條逐步實行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管轄海域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制定本省管轄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制定所管轄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茖嵤┓桨?,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不突破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说那疤嵯?,排污單位的排污指標可以在同一海域內進行調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污染物排放資料,并同時抄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選擇和設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管轄海域環境容量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茖嵤┓桨?,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止海岸帶產業對海域造成污染損害。
第二十六條港口、碼頭、船舶修造(拆)廠、海濱旅游點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并負責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
濱海度假村、酒店、賓館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鎳、鉛、汞等重金屬的廢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第二十七條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接收處理能力。
船舶經營者應當向污染物接收單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相關資料,接收單位應當將污染物運至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陸域場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來自有疫情發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處理垃圾、生活污水、壓艙水等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條從事散裝油類和有毒液體裝卸、運輸等作業,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落實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類嚴重污染的,應當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
沉船打撈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向打撈單位提供船舶的有關資料和污染物的裝載情況。打撈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
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因處理海難事故產生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三十一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劃定近海海域養殖區域,確定限養區和準養區。
海水養殖應當采用科學的養殖方式和合理的養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養殖污染。
海水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使用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養殖投入品。
海上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應當運至陸地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棄置海域。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向海域傾倒廢棄物。確需傾倒的,應當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傾廢許可證,并將傾廢許可證和傾倒的詳細記錄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四條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審核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的影響。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分類辦法和評價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海水養殖、人工魚礁建設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有關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草案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接受委托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引用的海洋環境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批準、核準決定;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批準、核準前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征求意見。批準、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核準后,因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變化,或者生產工藝、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及時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廢棄構筑物和附屬設施。
拆除廢棄的海洋工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應當編制工作方案,并報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在半封閉海灣、入海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顯降低水體交換能力和納潮量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收繳調查監測資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回,所需費用由養殖者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接收單位接收未經衛生處理的污染物的,責令立即進行衛生處理,消除可能產生的危害,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未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造成危害的,責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接收單位未將污染物運至指定場所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責令限期整治和恢復,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行使。
第四十七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以及污染事故對漁業資源、海洋生態造成破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應當全部用于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十八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沒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報告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檢查者商業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核而予以批準,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未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批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五)違反規定審核、核準、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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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海洋事業;環境污染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8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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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論文集[C].2014.
[2] 馬鳳媛.我國海洋強國戰略視角下的海洋環境保護
題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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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rotecting the water source, people should start from the reality that insisting the people-centered, accomplishing, safeguarding and developing the fundamental safety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lightening the people's life level and quality. Focus on solving water source which closely relates to the very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people should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the laws of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society, an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Also, people sh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to prevent violations of human activities on water.
關鍵詞:水資源;水資源保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water resources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中圖分類號:X3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18-0155-01
1水資源保護
1.1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陸續出臺了《水法》、《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制定出各地水域納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水資源保護協調機制,在完成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工作的同時,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各地區水源地名錄。
1.2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按照中央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明確節水型社會的目標和任務,探索不同類型地區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具體模式和有效途徑。把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社區活動作為落實節水型社會各項活動。
1.3 制定突發事件預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突發性水污染的預案。要求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對有序,處置得當,確保飲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減少人類對水資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護水資源的意識。烏拉泊水庫清淤質利用及生態恢復建設工程正是利用烏拉泊水庫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質對1573.5畝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約1米厚,選擇防風性強、深根性、抗 性強、耐旱適宜在項目區生長的鄉土樹種進行生態建設恢復。一方面即減少外運清淤質費用,另一方面對水庫上游戈壁沙坑通過生態建設,可以防風保土,改善水庫生態環境狀況,實現自然生態系統和人工生態系統界面之間的融合,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提高城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項目符合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國策以及支持科技型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與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先行的思路不謀而合。
2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1 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理論,以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思路指導治水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確保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茖W發展觀強調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強調保護環境和保護資源,提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針和可持續發展的治水思路,我們要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興利除害結合,開源節流并重,防洪抗旱并舉,對水資源進行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要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思路,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水環境惡化等問題進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在防洪體系建設中,重視人與水的和諧,構建人水和諧社會。既要治水又要規范人類活動,給水資源留出足夠的空間和出路。要注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要改變對水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觀念。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行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 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制度與法規體系要貫徹落實《水法》,加強制度建設。盡快出臺“水資源管理條例”、“節水管理條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2.3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水法》強調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要貫徹落實《水法》,用足、用好現有的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根據《水法》,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堅持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和水環境惡化等問題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
2.4 創新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節水型社會建設要依靠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要實行以用人和排污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定額用水和計劃用水,建立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在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的同時,注重經濟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優化配置水資源;保護水環境,促進生態修復;建設科學合理的水資源利用體系,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5 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環保工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是公共財政支持的重點領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財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繼續把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列為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重點,力爭用于水利建設的比重有所提高。穩定水利建設基金政策,擴大基金籌集范圍。
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產業發展市場化、行業監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務的運行機制。
3結束語
我們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要從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三個方面統籌規劃,進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相當幅度地提高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建設節水型社會,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提供水資源保障。
參考文獻:
[1]沈國航,王禮先.中國生態環境建設與水資源保護利用[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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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草原;生態治理;修復;環境保護
1草原生態現狀
1.1退化及沙化
草原退化主要表現在植被的覆蓋度降低、優質牧草比例下降。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我國大部分草原牧草都為可食性牧草,產草量高,牧草優質。為牲畜的繁衍和棲息提供的優異的環境,為草食畜牧業的發展提供了保障。近幾年,草原過度的超載放牧,致使草原發生了退化,草原產草量的大幅下降,優質牧草比例逐年降低,畜牧業發展受到巨大影響。草原的退化也使狼毒、醉馬草、棘豆等有毒有害的植物大量生長,有害生物蟲害與鼠害泛濫成災。最終形成惡性循環,以上情況導致了我國草原逐漸退化、沙化、鹽堿化,甚至出現了沙丘以及帶狀沙群的情況。
1.2自然與人為影響
社會經濟飛速發展,與此同時也對草原造成了不可逆的傷害,無節制無計劃的亂墾亂挖行為造成草原的面積不斷縮減,現存的草原也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破壞。例如,阿壩州紅原縣月亮灣大草原慕名前來打卡的人越來越多,旅游人數激增,草原人為破壞日益嚴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和保護,長此以往,大草原就會逐漸沙化和消失,土地沙化會到過度吸收陽光造成地表溫度升高,導致降雨量降低甚至是干旱的惡性循環后果,會直接和間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
2現階段草原生態保護建設面臨的問題
2.1建設內容單一
現階段,在進行保護建設過程中,所需要建設的內容安排相對單一,并且不具有系統性,導致相關部門無法從整體上進行草原建設工程的協調,不利于保護建設工作的開展。在進行草原建設的過程中,工作內容需要擴大覆蓋面,其中包括對草場的大面積補播改良、封育圍欄、治蟲滅鼠、優質飼料基地的建設減輕草原壓力、對草原進行實時的生態監測等諸多方面。
2.2草原保護和牧民收入的矛盾
一直以來,進行草原保護建設工作很多時候都會影響到牧民的經濟收入,即使有著新的相關政策,也未能很好地解決這個矛盾。為此,需要在保護建設工作中重視牧民的收入因素,在保障牧民經濟利益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2.3控制牲畜數量和科學合理放牧
一些牧民為了提升自身的經濟效益,不斷添加牲畜的養殖數量,一旦超出草原的承載力就會導致草原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同時,要科學布局,劃區輪牧、根據放牧時間合理計算載畜量,科學合理利用草場,使草場對畜牧業發展利益最大化。
3草原生態治理修復策略
3.1大力宣傳草原生態建設
在草原生態治理修復工作過程中,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當地政府宣傳部門進行及時溝通,加強對生態草原的保護與建設的相關宣傳,讓當地廣大人民群眾能夠深刻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舉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等相關宣傳講座、發放有關草原生態建設的宣傳單,并充分利用現階段被人們廣泛應用的信息技術,如電視、廣播、互聯網以及手機中的公眾號等宣傳形式,有效提升當地廣大人民的草原生態保護意識。與此同時,宣傳部門應當及時為人民群眾普及保護生態環境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人民群眾對草原生態保護的重視性以及約束性,針對一些惡意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人,應及時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懲處,保證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的實效性,實現草原生態環境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3.2構建科學合理的草原畜牧業經濟發展戰略
從草原生態環境的實際出發,現階段的草原生態保護工作與當地的畜牧業發展,已經逐漸凸顯出了兩者相互矛盾的局面。由于畜牧業在日常發展中,一些牲畜飼養人員需要將家畜趕到草原上進食,對草原破壞力度較大,甚至草原中一些牧草在幼苗期間就被牛羊啃食掉,最終導致草原面積逐年萎縮,造成草原生態環境失去平衡。因此,現階段的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迫切解決的是畜牧業良性發展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引導群眾秉著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的理念去發展畜牧業,并且根據畜牧業的發展現狀,為其制定相應的發展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方可有效保護草原的生態環境。
3.3完善草原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不斷重視,現階段有關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的相關法律已經逐漸被制定出來。但在其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空子來進行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活動。如現階段的草原法在執行過程中,對違法的人民群眾的懲罰手段與力度相對較輕,受到了當地人民的忽視,進而造成了一些法律條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流于表面的現象。因此,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針對在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進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草原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執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與優化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與規劃工作。對于草原的占用、征用情況,應當進行一系列的嚴格審批,盡量降低草原面積被征用的頻率與數量。使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開展中能夠有法可依、依法治人,確保草原生態面積不被破壞。
3.4加強相關部門執法力度
草原生態面積的減少以及被破壞的主要因素是人們自身的生態保護意識太低,且部分群眾個體在其自身的思想中以利己主義為生活理念。因此,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加強對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能力,加強對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查處力度。在實際執法環節中,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涉事案件的個性化差異,及時調整與完善現階段的有關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一些比較典型的草原違法案例,應通過各大信息傳播終端傳播給廣大人民群眾,讓人民群眾更夠更加直觀地感受到,該種違法亂紀行為對當地草原生態環境的巨大危害。最后,相關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為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執法形象,并且要求執法人員一定要深刻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其自身的執法能力。確保執法人員能夠在執法過程中堅守文明、公正的執法原則。
3.5落實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
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落實中,相關部門應當創建相應的生態保護補貼或獎勵相關政策。需要重點保護的地域中,如水資源保護區、草原生態重點保護區等,應當禁止開墾、放牧、濫采、濫挖等,對周邊的生活人員按照相應政策發放一定的生活補貼。對于一些可輔助畜牧業發展的草原,相關人員應當根據草原生態環境現狀、草原覆蓋面積以及現階段可承載的牲畜數量進行合理規劃與控制,最終形成科學合理的草原生態建設體系。與此同時,應積極引導當地畜牧領域中的廣大人民應當在草原上進行劃區輪牧,為草原區域面積的草地恢復爭取時間,從而形成長期有效的草原建設機制。
3.6加大畜牧業科技投入
篇7
為全面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和《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意見》,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我縣縣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落實《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意見》措施,著力解決縣域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問題,確保飲用水源水質優良、水源地水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完善水源地保護相關技術方法、法律規范和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環境執法和監測能力,解決目前危害飲用水安全的重大問題,扎實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市縣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近期(2010-2015年):落實和完善馮家山水庫水源地飲用水源保護區規范性標志建設、隔離和整治工程,治理存在的水環境安全隱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強水源地環境監管及監測能力建設工程;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應急能力建設,提高飲用水源地污染應急監測能力和應急供水保障能力;啟動飲用水源地非點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養及生態環境修復試點工程建設。
遠期(2016-2020):落實沈家莊水廠水源地保護區規范性標志建設、隔離和整治工程。落實水源地點源治理工程和水源地生態保護工作;啟動和完善飲用水源保護區非點源治理工程,提高水源地水質保障和水源涵養能力。建設科學、規范的飲用水源地環境管理技術和方法體系,提高水源地污染應急監測及應急供水保障能力。
三、主要任務
(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工程。
1、水源地環境監管機構和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建立或指定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機構,建立完善水源地環境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并確保機構正常運轉和制度的有效執行。建設和運行費納入地方行政事業費支出。
2、水源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工程。協助市一級完成GIS(地理信息系統)系統的市級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分平臺、17個水源地信息數字化任務。
3、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工程。爭取投資新建縣級環境監測站,完善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
(二)、飲用水水源地應急能力建設工程。
1、飲用水水源地自動監測預警及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工程(馮家山水庫)。計劃建成3套水質自動監測浮標站、1套水源地取水口視頻監控系統。工程總體要求: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主要包括五參數、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指標,監控水源地上游來水水質及取水口水質。)。取水口視頻監控(監控取水口實際情況)。
2、飲用水水源地應急處置及監測能力建設工程。為提高水源地應急監測能力,購置水質常規項目、重金屬及生物毒性快速、定性和定量監測設備和應急監測車輛,組織1次水源地應急事故處置及監測演練。
3、飲用水應急替(或備用)水源地建設工程。籌措經費勘察、設計新的備用水源,確保應急和發展需要。
(三)、市、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隔離工程。
1、馮家山水庫水源地生物、物理隔離工程,標識工程。生物或物理隔離,確保一級保護區封閉,穿越保護區公路隔離防護,水源地標識、警示設施等。
2、縣沈家莊水廠水源地生物、物理隔離工程,標識工程。水源地標識、警示設施等。
(四)、市、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整治工程。
馮家山水庫水源地整治工程,主要工程為清拆項目3個,關閉排污口1個。
(五)、市、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點源整治工程。
1、馮家山水庫水源地點源整治項目數4個,關閉排污口數量6個。
2、縣沈家莊水廠水源地點源整治項目數1個,關閉排污口數量3個。
工程總體要求:采取嚴格的措施,消除二級保護區內現有項目的污染物排放,確實無法消除的關閉或者搬遷。具體工程量和經費由縣級有關部門核定。
(六)、重點飲用水源地典型非點源整治工程。
馮家山水庫水源地農業生產面源控制、農村生活面源控制、徑流、線源控制、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置項目等。主要工程內容和工程量:城市與農村徑流控制3項、水體內源治理項目8項、線源治理2項、農村生態建設1項、取締養殖場所6處、新建治污設施22套、改造治理設施17處、農村垃圾收集處置工程103處、建設生態示范村2個、固體廢物處置場3個。
(七)、重點飲用水源地生態保護與建設試點工程。
馮家山水庫水源地庫區周邊生態保護和修復、退耕還林等。主要工程內容和工程量:水域生態修復1項、建立濱水生態屏障45km、退耕還林70hm2、設置生物凈化裝置90套、除藻-曝氣裝置20套。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施意見》的目標和任務,按照各自職能結合我縣實際,科學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將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分解所列項目任務,核定投資,并組織落實。要將飲用水源保護作為一項民生工程,納入黨政工作的重要內容,與相關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強化負責人責任,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推進規劃項目落實,確保按期完成各項任務。
(二)落實分工負責
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抓緊規劃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全力支持和配合市政各部門開展工作。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如下:
環保局:負責具體實施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和環境監管。嚴把涉及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的審批。指導、協調和督促《規劃實施意見》的落實,以及落實規劃考評工作。
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節水、調水等重大項目的推進。積極支持規劃實施意見所列項目和水源地保護項目的實施,嚴把涉及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審批關。
財政局:負責當地水源地規劃項目經費預算與撥付,應將規劃項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確保按照實施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專項經費,監督經費的使用。
國土資源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管理,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應嚴格控制涉及水源保護區的土地開發利用項目,從嚴審批涉及水源保護區的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等項目,積極支持有關水源地保護項目的用地。
水利局:負責區域水資源的合理調配,開發和利用。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淘汰和正常運行,負責水的輸配、水的處理凈化,確保水源水經過凈化以后符合衛生標準,提供合格的、安全的飲用水。牽頭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和污染治理項目。負責水源地周邊涉及河道等項目的審批,嚴格可能影響水源地水質和安全的項目審批,支持水源地保護項目審批和建設。啟動建設備用飲水水源,編制并完善飲用水應急供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農業局:負責水源地保護區內農業生產管理,應合理調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農業種植結構,嚴格控制和限制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有??刂扑吹乇Wo區的農業面源污染。
林業局:負責涉及水源地保護區的退耕還林,天然林建設和保護等,優先支持涉及水源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水源涵養林,濱水生態屏障等建設,并將有關的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水源涵養林建設工程,濱水生態屏障(林、草)等建設工程費用納入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和建設等專項規劃建設。
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
住建局:負責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施工及質量管理,完善縣域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加強生態建設,開展農村環境集中整治,創建生態村、生態鎮、全面保護飲用水水源。
篇8
巢湖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巢湖環湖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設,擾動土地、破壞植被、渣土堆放、施工噪聲揚塵等都必將對其產生不利影響。《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建設首先取得主管部門安徽省住建廳關于同意巢湖防洪治理工程建設的批文,其次在可研和環評報告中明確提出在風景名勝區核心區禁止施工。對于影響景區其他部分的施工建設活動,通過落實報告提出的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減小對風景名勝區影響。如采取生態型護坡,選用格賓石籠擋土墻和護坡方案;工程防浪林平臺初選樹種為意楊、楊樹、垂柳、水杉等樹木,考慮到生物多樣化的需要,以及在低于設計水位時的防浪要求,在防浪林平臺靠岸側及靠湖側設低林帶,種植杞柳等耐水的濕生灌木林。對于1、2級堤防的較寬防浪林平臺,靠岸側高程較高,可以種植一些花草,利于美化環境。此外,在水深合適的湖灘,種植蘆葦等其他挺水水生植物。穿堤建筑物由于在風景名勝區內,建筑物的色彩、外形、結構、布局應與當地景觀協調一致。
2濕地保護
作為國家重要濕地,工程建設首先要遵守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在濕地內禁止從事的活動絕不實施。其次由于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濕地,在開工前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予補償。臨時占用的濕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建設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進行生態修復。該工程建設具有環境和生態效益,防浪林臺為人造濕地,堤后填塘為加固堤防,水面轉置為林地,均可以保護巢湖濕地;工程施工和運行對濕地有擾動作用,其中湖區取土修建防浪林臺對濕地影響最大,但是湖區取土是用作加固堤防,不用作其他目的,所取土方只是從湖區移動到堤防兩側,仍在濕地范圍內。湖區取土可以起到疏浚底泥的作用,水環境得以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設雖然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但是在采取必要避免、減緩、恢復和補償措施的情況下,工程建設利大于弊。
3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
根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和十八條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參與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根據審查結論向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因此,廬江縣段和原巢湖市段工程建設內容涉及翹嘴鲌、銀魚、秀麗白蝦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翹嘴鲌、銀魚、秀麗白蝦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取得漁業主管部門對該報告出具的審查意見。經咨詢農業部漁業局的意見,市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參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需征求市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主管部門的意見,適當簡化專題論證報告。根據工程分析,湖區取土對水生生物的影響主要體現:(1)對湖底生境的破壞導致對水生生物的影響,主要是破壞了底棲動物、挺水植物及沉水植物的生境;(2)湖區取土造成局部水壞境變化導致對水生生物的影響。同時,工程施工將會對沿岸水生植物產生不利影響,影響定居性魚類的天然產卵環境。因此,在可研和環評報告中要求,工程施工期主要安排在枯水期,減輕對魚類產卵的影響。相關部門在各個河口設置多處人工魚巢,減輕河口工程對定居性魚類產卵場的影響,施工活動結束后做好生態恢復措施。此外,施工機械和人員活動可能會對施工范圍內分布的野生動物產生不利影響。必須采取分段施工方式,減少工程建設對野生動物及其生境影響。
4結語
篇9
關鍵詞:水資源;水資源保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水資源:水資源分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動態水量河川經流量,一般稱為地表水資源。地下水儲存量是歷史時期積累形成的動態水量都比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滲補給。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保護及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堅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治水思路。烏拉泊水庫清淤工程、烏拉泊水庫清理搬遷工程、烏拉泊水庫清淤質利用及生態恢復建設工程正是順應了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使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三效的和諧統一。
1.水資源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烏魯木齊市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擬定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預案。
1.1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陸續出臺了《水法》、《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制定出各地水域納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水資源保護協調機制,在完成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工作的同時,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各地區水源地名錄。
1.2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
按照中央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明確節水型社會的目標和任務,探索不同類型地區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具體模式和有效途徑。把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社區活動作為落實節水型社會各項活動。
1.3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突發性水污染的預案。要求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對有序,處置得當,確保飲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
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減少人類對水資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護水資源的意識。烏拉泊水庫清淤質利用及生態恢復建設工程正是利用烏拉泊水庫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質對1573.5畝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約1米厚,選擇防風性強、深根性、抗遡性強、耐旱適宜在項目區生長的鄉土樹種進行生態建設恢復。一方面即減少外運清淤質費用,另一方面對水庫上游戈壁沙坑通過生態建設,可以防風保土,改善水庫生態環境狀況,實現自然生態系統和人工生態系統界面之間的融合,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提高城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項目符合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國策以及支持科技型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與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先行的思路不謀而合。
2.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水資源保護不僅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證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針對現存在的水問題和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2.1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理論,以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思路指導治水。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確保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科學發展觀強調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強調保護環境和保護資源,提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針和可持續發展的治水思路,我們要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興利除害結合,開源節流并重,防洪抗旱并舉,對水資源進行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要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思路,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水環境惡化等問題進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在防洪體系建設中,重視人與水的和諧,構建人水和諧社會。既要治水又要規范人類活動,給水資源留出足夠的空間和出路。要注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要改變對水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觀念。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行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制度與法規體系。
要貫徹落實《水法》,加強制度建設。盡快出臺“水資源管理條例”“節水管理條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要加強水資源基礎工作。不斷完善水資源戰略規劃,制定水資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資源綜合規劃,使城市建設和發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
《水法》強調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要貫徹落實《水法》,用足、用好現有的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根據《水法》,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堅持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和水環境惡化等問題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
2.4創新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節水型社會建設要依靠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要實行以用人和排污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定額用水和計劃用水,建立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在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的同時,注重經濟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優化配置水資源;保護水環境,促進生態修復;建設科學合理的水資源利用體系,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環保工程。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是公共財政支持的重點領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財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繼續把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列為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重點,力爭用于水利建設的比重有所提高。穩定水利建設基金政策,擴大基金籌集范圍。
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產業發展市場化、行業監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務的運行機制。調整經濟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形成政府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國債資金、企業資本和私人資本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制。構建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信貸體系。
結束語
我們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要從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三個方面統籌規劃,進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相當幅度地提高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建設節水型社會,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提供水資源保障。
篇10
汕尾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綜合防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華僑管理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農場、林場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編制、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計生、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和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平水庫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區的水環境保護給予生態保護補償。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水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
(五)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積極推動校園水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發現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水環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綜合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各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及統計數據應當在信息平臺上實時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個月份螺河、黃江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以及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水體的水質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質進行監測。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少于兩次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林地綜合管護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通過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栽種速生豐產桉樹等不利于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樹種。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栽種的速生豐產桉樹,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兩年內改造完畢。
第十三條 禁止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劃定畜禽禁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安裝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平干渠、龍潭干渠等具有飲用水輸送功能的開敞式渠道設置物理隔離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公路、橋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對經過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螺河望洋河段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面的公路路段應當設置防護隔離欄、橋面徑流收集處理系統和事故池,預防運輸違禁危險污染物危及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組織實施應急備用水源工程的規劃和建設,對應急備用水源進行保護。
飲用水廠應當在取水口配置應急監測、防護等設備。
第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原已設置的排污口,責令限期拆除。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銀、銅、鋅、錳、鎳等重金屬污染物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地區農村生活污水連片整治,采取截污、調蓄、生態處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庫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者解除臨時禁采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從事采砂作業。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期限、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因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填堵或者覆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實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采取污水處理措施,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城鎮范圍內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項目及改建、擴建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第二十四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運營,并檢測出水水質,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水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同時設置標志牌,標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等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治理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城區奎山河(湖)污染水體治理方案和實施計劃,治理后的水體水質應當優于Ⅳ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規種植一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違規種植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對單位處每畝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每畝五十元罰款;違規種植一百畝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并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城市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向城市區域外的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的,或者經批準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檢測出水水質或者未達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二)集水區域,是指對一河流或一湖泊供應水源的全部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是指生豬存欄一百頭以上,肉禽存欄一千只以上,蛋禽存欄五百只以上,肉牛存欄十頭以上,肉羊存欄五十只以上規模的養殖場。散養戶,是指上述規模以下的養殖戶。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環境保護的標準(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