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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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篇1

[摘 要]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體系有傳統的BOP統計和新的GATS統計,兩種體系存在不同之處,然時至今日,世界上仍沒有一套被各國所公認并遵守的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本文在介紹BOP與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基礎上,重點對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定義和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進行比較分析,最后提出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 BOP統計 GATS統計 FATS統計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迅猛發展,各國政府也越來越重視服務貿易的統計問題。但由于服務貿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特點以及各國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和統計狀況的不同,長期缺乏統一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和統計標準,服務貿易統計遠遠落后于服務貿易的發展。1994年,作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正式簽訂,標志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同時也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與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1.國際收支統計(BOP)的定義。按照國民經濟核算(SNA)的觀點,對外貿易是發生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因此服務貿易就是發生在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之間的服務產品的交易。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四版的《國際收支手冊》中,勞務、非金融財產收入和投資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務貿易項下,第五版則明確區分了國際服務交易和收入交易,從而使得基于國際收支的定義與國民經濟核算的定義統一起來,統稱為BOP定義。

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定義。1994年4月15日達成的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有別于GATT對貨物貿易的定義。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3)商業存在,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即直接投資企業);(4)自然人流動,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由此可看出,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是針對服務的不同提供方式給出的操作化定義。

二、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定義的比較

與國際服務貿易的兩種定義相對應,就產生了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體系。一種是傳統的BOP統計體系,另一種是GATS統計體系。由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兩種定義不同,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存在諸多差別。

1.產生的背景和所發揮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國生產的服務產品有多少被國外居民使用即服務出口,本國居民使用的服務有多少是國外居民生產的即服務進口,以及服務凈出口在GDP中的份額。國際收支平衡表作為SNA的一張基本表,它所定義的國際服務貿易也是跨境貿易。GATS體系是在“烏拉圭回合” 多邊貿易談判的基礎上達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國圍繞服務交易,通過包括貿易與投資在內的各種途徑,所獲得的全部收益。

2.觀察國際服務貿易的立足點和范圍不同。BOP統計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據是經濟領土和經濟利益中心。GATS統計則立足于生產要素所有者的角度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認為國際服務貿易是一經濟體擁有所有權的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交易,而不論交易單位歸屬于哪一個經濟體的常住單位。立足點的差異導致了對國際服務貿易范圍界定的不同,集中體現在對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的處理方式不同。

三、BOP與GATS兩種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比較

1.BOP與GATS統計范圍的比較。BOP統計重視服務貿易這類交易活動完成后的資金流即國際收支,而GATS統計則比較重視各國服務業的開放和服務貿易這類交易活動在世界范圍內的開展??偟恼f來,《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BPM5)中服務貿易的統計范圍體現的是屬地原則,而GATS中服務貿易的內涵則體現的是屬人原則,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MSITS)》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再現了GATS中的屬人原則。

BPM5把國際服務貿易界定為某一經濟體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的服務貿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經濟中心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的,服務貿易發生的“經濟中心地”在同一個經濟領地,通常指國家內。GATS中的“自然人移動”和“商業存在”模式下向東道國提供服務就不能被BPMS體系的國際收支平衡表所記錄,即使母國總公司獲取了國外附屬機構的經營利潤。屬地原則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范圍產生了較大的限制。

GATS從服務貿易提供模式出發來定義國際服務貿易,擺脫了“居民”這個概念對國際服務貿易交易的紀錄的束縛,與之相對應的是“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俺蓡T國的服務提供者/消費者”的經濟中心地可在東道國,也可在母國。因此,服務貿易的內涵相對于BPM5的統計范圍就有了較大的不同。這種方式定義的國際服務貿易不再有屬地原則的特點,而具有屬人原則的特點:同一成員國的自然人之間發生的服務交易界定為成員國國內服務交易,不同成員國自然人之間發生的服務交易則界定為國際服務貿易。

2.BOP與GATS統計分類的差異。BOP服務貿易統計和GATS服務貿易統計對服務貿易的分類都是參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體分類和統計內容上存在差異。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分類,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訊服務、建筑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其他商業服務以及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等10大類。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分類,服務貿易具體包括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與旅游有關的服務、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以及其他服務等12大類。MSITS在進一步擴大經合組織和歐統聯合分類的基礎上規定了《擴大的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BOPS),按EBOPS搜集的數據基本能滿足GATS中FATS服務貿易談判所需的細目以及對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務外,BPM5/EBOPS組成部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分類覆蓋范圍基本吻合。

3.BOP與GATS統計體系的過渡。目前IMF與WTO對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都來源于各國的BOP統計,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統計中的屬地原則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范圍產生了較大的限制,就產生了對屬地原則向GATS中屬人原則進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經濟全球化對服務貿易的影響和各國間人員流動急劇增加均對屬地原則的BOP統計提出了挑戰。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個明顯變化是生產和消費的國際化。經濟全球化帶給服務業的影響會遠遠大于其對商品制造業的影響。由于服務具有的特點使得經濟全球化程度與服務貿易量成正比,目前對服務貿易增量貢獻最大的就是通過商業存在模式繞過國界提供的服務。經濟全球化帶來境外旅游、跨國公司內部人員調動、外國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業等等的人員急劇流動,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通過自然人移動方式提供的服務占整個服務貿易的比重將會越來越高。而BOP遺漏了采用這種方式提供的服務貿易的大部分,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再者,當今國際服務貿易中“商業存在”形式占據主導地位,而商業存在形式中交易雙方均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同一國居民,因此BOP統計對其提供的服務貿易沒有進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臨著重大挑戰。

因此,雖然目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公布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基本來源于BOP統計,鑒于GATS是指導和衡量WTO各成員國服務領域開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員國的服務貿易統計都將逐步過渡到GATS統計體系。

四、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發展趨勢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與各國政府正全力推進對服務貿易的統計進程,國際上正密切關注一套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定義的、規范的、可操作的服務貿易統計體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統計進行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就意味著對BPM5為基石的現行統計框架的挑戰。若舍棄BOP統計另搞一套,對誰都是一個相當大的財政負擔。因此,國際社會必須在GATS需求和現行統計體系之間找到一個可通融的解決之道,而MSITS應該起到這個作用。

MSI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廣義解釋是在涉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原來意義上的服務貿易之外,延伸到國外附屬機構提供的服務。前者為BOP口徑的服務貿易,后者正式表述為國外附屬機構服務貿易(FATS)。MSITS本身的說法是:“本《手冊》以構建描述國際服務貿易交易的兩個基本模塊為主體框架。”MSITS不是建議建立一個全新的統計體系,而是基于現有的統計體系之上進行“EBOPS十FATS”。對這種“1+l”服務貿易統計的“二元架構”在SNA大框架下分別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實現描述一國服務貿易總體狀況的思路,適應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科學統計發展的新趨勢。

總之,對服務貿易的統計是一項循序漸進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關于服務貿易定義的、而且能夠充分滿足貿易談判和協議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不僅要解決國際社會在觀念和方法論方面的共識問題,而且還取決于各個國家貫徹實施的具體條件。

參考文獻:

[1]賈懷勤.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的發展背景[J].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3,(3)

篇2

關鍵詞: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自由化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二戰后,隨著世界貨物貿易的快速增長和跨國公司及國際旅游的推動,國際服務貿易迅猛發展。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增長,各國間的服務貿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別是當世界經濟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進入低迷期后,各國為了保護自己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貿易保護壁壘,新貿易保護主義在這一時期受到眾多國家的推崇。這些壁壘嚴重阻礙了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雖然期間許多國家制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但于整體國際形勢并未起太大作用。為了調整日趨激烈的國際服務貿易爭端,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保證貿易各方的權益以及促進各國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建立一個多邊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成為眾多國家的要求。這是GATS產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強烈要求建立一個國際性的服務貿易協定,以使這些國家可以更快更容易的把服務貿易的觸角深入到不發達國家的更多部門。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中占絕對優勢的無疑是發達國家,進行跨國性的服務貿易可以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如美國進行產業調整后,希望借服務業的貿易順差彌補其巨大的貨物貿易逆差。據統計,1993年在10200億美元的國際服務貿易中,位居前六位美、法、德、意、英、日共占48.6%,而其中美國就占近六分之一,在與進口相抵后,還順差541億美元。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長級會議上,在美國的積極倡導下,發達國家要求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合在一起的“一攬子”談判,希望以貨物貿易的讓步為籌碼換取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市場。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屆年會上,決定成立相關工作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長宣言中將服務貿易協定議題列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經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艱辛談判,最終的妥協結果就是1994年產生的GATS。

再有,在服務貿易領域,發達國家技術強、資本雄厚,在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服務部門占據相對優勢,而發展中國家服務業起點低、基礎差,服務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部門,在信息、知識、科技領域還處于落后之勢。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一個國家第三產業的發展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經濟實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本國服務業能得到長足發展,希望在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服務行業上能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占一席之地,同時也希望能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獲取發達國家的技術、資金、信息、管理經驗等來提升服務業整體實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外重要也是發達國家瞄準的一點就是在服務貿易上的妥協能帶來貨物貿易的大量出口承諾。因此,如何既能保護本國服務業又能促進服務業提升和促進貨物貿易出口就成了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的重要問題。而談判結果GATS中也確實有了能保護不發達國家的協議,如“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總體結構與主要內容

(一)GATS的總體結構

GATS全文由六大部分29個條款和8個附錄構成,序言部分明確了制定服務貿易協定規則的基本宗旨,29個條款規定了各成員方的基本權利和應遵守的義務,8個附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目的是處理一些敏感的、與國家和安全相關的金融、電訊、運輸和自然人流動等重要服務部門及其服務提供方式的特殊問題。

六大部分中的第一部分(第一條)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及GATS協議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第二部分(第二至十五條)是GATS的核心部分,規定了各成員方的“一般責任和紀律”,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經濟一體化、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第三部分(第十六至十八條)為特定承諾,包含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承諾,是各成員方提出并要遵守的特定義務,第四部分(第十九至二十一條)逐步自由化,有特定承諾的談判、特定承諾清單、承諾清單的修改,規定了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第五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條)是制度條款,包含磋商、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爭端解決和實施、與其它國際組織的關系,主要是規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管理組織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六部分最后條款主要對相關概念進行了定義。

(二)主要內容

宗旨:在適當考慮國內政策目標的同時,通過連續不斷的多邊談判,促使各成員在互利的基礎上獲益,并保障權利和義務的總體平衡,早日實現更高水平的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的最終任務是服務貿易自由化,在各國服務業發展不平衡的時候,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只能是逐步的。

目標:建立一套包括服務貿易各項原則和規則的多邊貿易框架,藉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實現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作為促進所有貿易伙伴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發展的一種手段。GATS的最終目標是要在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各成員方能夠獲取經濟增長和提升世界福利。

對服務的定義:WTO關于服務行業的分類是以GATS來界定的,服務業定義為四種,官方名稱分別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現今對于哪些行業屬于服務業以及怎樣分類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于以各種形式提供的各種國際貿易。

普遍義務原則:是各成員方都應該無條件遵守的義務,主要原則如下:

第一,最惠國待遇原則:在GATS協議覆蓋范圍內,各成員方給與任一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無條件地不低于給予任何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即意味著要平等地對待所有成員伙伴,GATS的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除被各成員方列入豁免清單外的所有服務貿易部門。

第二,透明度原則: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各成員方應迅速將所有涉及或影響本協定實施的有關措施,最遲在它們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的簽字國,該項國際協定也必須予以公布。根據GATS,各成員方必須公布所有相關法律和規定,并建立咨詢點,以便其它成員方可獲得相關服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信息。

第三,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各締約方通過對承當特定義務的協商,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能更多的參與,GATS特別關注到了最不發達國際的服務貿易發展。不足的是沒有太多硬性規定來保證這一原則的實施。

特定義務或稱具體承諾:是各成員方通過列舉清單的方式遵守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原則:

第一,市場準入:各成員國應以低于其在減讓表上已經同意提供的待遇,給予其他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原則。是各成員國通過談判作出并約束各自市場開放的承諾。

第二,國民待遇:成員國在減讓表中記載的服務部門,對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各種條件和資格要給予任何其它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能實行差別待遇。即指對本國國民和外國人給予同樣的待遇。在GATT中它是一條普遍義務和原則,但在GATS中僅僅用在列舉在清單中的部門,所以它被列入具體承諾中。

例外和豁免:考慮到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其獨特型,作為一般義務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殊情況可以列舉豁免清單,同樣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也可以有例外。

協商和爭端解決:GATS成立了理事會,對國際貿易磋商和爭端解決措施作了規定。

附錄:GATS最后一部分為四類附錄,即最惠國豁免附錄、對特定服務如金融、空運的特殊性加以說明的附錄、對自然人流動、電訊服務提供方式加以規定的附錄、繼續就金融、基礎電訊、海運進行談判的附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重要組成部分。

三、關于GATS的幾點思考

第一,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理論分析。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認為貿易完全自由化是雙贏的,但新貿易保護理論在剔除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等與現實不符的假設后,得出了不一樣的結論:自由化并不總是雙方受益,世界福利也不一定提高。特別是在服務貿易領域中,大多數部門是寡頭壟斷或壟斷競爭,新型服務業表現出較強的規模報酬遞增,而發達國家擁有大部分實力較強的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新型服務業,如果國際服務貿易快速完全自由化,擁有比較劣勢的發展中國家將失去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帶來的結果是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散失和福利的下降。基于此,在GATS談判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自由化的爭論與妥協結果為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二,最惠國待遇的“無條件”和“有條件”爭論。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從GATT中搬過來的,是GATS中的一般義務原則,但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是有條件的,這通過其豁免清單反映出來。由于考慮到:一是世界各國服務業發展相當不平衡,而服務領域中很多敏感的、涉及國家與安全的、有關民族道德文化的市場是不允許其它國家輕易進入的,加之服務行業具有高壟斷性的特點,最惠國待遇的“完全無條件”在服務貿于中還不太可行;二是承諾高的成員國反對承諾低的成員國免費“搭便車”,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為了讓發展中國家開放更多、更深的服務市場,就利用豁免清單來作為談判的手段。最終,GATS開出了例外,在附錄中給出了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豁免清單,使“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變相為“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由于通過“否定清單”表現出來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過多的、不合理的、頻繁變更的豁免內容可能會影響到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謹慎性。當然,如果站在發展中國家的角度,豁免清單可以保護其國內的幼稚服務行業。但事實表明,由于某些原因,發達國家豁免單上的內容要比發展中國家的更多。

最惠國待遇的“有條件”和“無條件”之爭,說明其在服務領域中適用的特殊性,它既要考慮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又不能忽視各國在服務貿易中的發展不平衡性和服務貿易的復雜性。但總的來說,正是因為必須無條件遵守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服務貿易才朝著自由化的方向前進。

第三,市場準入的困境。市場準入是各成員國承擔的特定義務而不是一般義務,是對各國服務貿易水平不平衡的承認的表現。出于競爭、國內保護、文化因素、國際安全等原因,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允許國外服務提供者的自由進入。所以,市場準入是以“肯定清單”的形式作出具體承諾,并分為部門承諾和水平承諾,可根據各成員方實際情況,確定市場準入的部門和開放到何種程度。對于不太愿意開放服務市場的成員國來講,這些條款對其是極為有利的,但對需要開放服務市場的成員國來說,該如何應對來自國內某些利益集團的保護主義壓力成了市場準入承諾的困境。

第四,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究竟如何定位。最惠國待遇是進入市場時的公平待遇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進入市場后的公平待遇問題.經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激烈談判,最終GATS把國民待遇準則以“肯定清單”的方式提供具體承諾。不過,如何定位國民待遇則是各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重要問題。因為:一是對敏感的、涉及到國家經濟與國防安全等行業,各國政府對內、外服務提供者是否能一視同仁;二是由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都包含公平競爭,一成員方可能會將兩者聯系起來,借由國民待遇的不公要求另一成員方取消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三是很多發展中國家在發展初期實行超國民待遇來吸引外資、技術、人才等,如果取消超國民待遇怎樣確保不會影響經濟變動等。所以,各成員方都應該合理的界定各自的國民待遇。

第五,給與發展中國家更多照顧的義務條款缺乏硬性規定。GATS的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市場準入等方面擁有更多的靈活性,要幫助和鼓勵更多發展中國家參與到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要給予特別不發達國家特殊照顧。這些承諾是發展中國家爭取的,但大多只是形式上的優惠,只是一種政治意義的照顧,沒有硬性規定措施的承諾并未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多大作用,并沒有真正幫助到發展中國家。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在GATS目標宗旨下,通過多輪談判,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制定合理有益的實質性硬性措施。

四、結束語

GATS是第一套世界服務貿易協議,它為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推動力和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其內容很多來自GATT,但由于服務貿易本身的獨特性和復雜性,GATS仍然有許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更多的談判和實踐來進行補充和完善。由GATS所帶來的世界服務貿易的各種變化,將會對國際服務貿易和各成員國的服務行業及整個經濟產生巨大影響,不論成員國還是非成員國都應該努力適應變化中的國際服務貿易,促進自身服務業員長足發展。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服務業處于相對弱勢,GATS既是機會也是挑戰,如何利用機會、如何應對挑戰就成了發展中國家要認真對待和努力解決的艱巨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1]王火燦.服務貿易總協定評析[J].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1995,(07).

[2]林小毛.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幾個問題[J].中國科技論壇,1994,(02).

[3]劉超.解析《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J].甘肅社會科學,2001,(06).

[4]王紹媛.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研究與思考[J].稅務與經濟,2002,(01).

[5]張瑞萍.《服務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評析[J].當代法學,1998,(03).

[6]秦慶軍,陳懷東.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解讀[J].當代石油石化,2001,(12).

篇3

關鍵詞:服務外包;外包;加工貿易;生產要素;勞動力

中圖分類號:F74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0)09-0010-06

“服務外包”是伴隨著當代國際經濟一體化、產業結構非實物化、生產工序片段化而出現的一種嶄新的國際服務貿易形式。近幾年來,

“國際服務外包”呈現飛速發展的勢頭,中國在這新一輪的國際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已經將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確立為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優化出口結構的主要切入點。但是,研究“服務外包”我們不能僅僅從表面現象上去直接觀察,而必須在嚴謹的概念辨析的基礎上進行深度的本質分析。

一、“服務外包”的概念厘定

早在1989年美國著名的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Peter F.Drucker)已經預言:“任何企業中僅做后臺支持而不創造營業額的工作都應該外包出去,任何不提供高級發展機會的活動與業務也應當采取外包形式”(林航,2009)。但首次明確提出“外包(Outsourcing)”這個概念并從企業核心能力角度加以解釋的是Gary Hamel和C.K.Prahalad于1990年在《哈佛商業評論》上發表的《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文章。在這篇文章中,兩位作者將英文“Outside Source Using”合并為“Outsourcing”,用來指“企業在內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將其非核心業務通過合同方式分包給其他企業承擔,而自己則專注于核心業務的發展,其實質就是一種資源整合的管理模式,即利用外部最優秀的專業化資源,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力”(林航,2009)。與特定產業所有生產活動的“一攬子轉移”不同,外包的特征是“特定企業在保持最終產出或產出組合不變的前提下把某些投入性生產活動轉移出去”,即“企業在保留特定產品生產供應基本定位的前提下,對生產活動涉及的某些環節區段的活動或工作,通過合同方式轉移給外部廠商來承擔”(盧鋒,2007a)。

“服務外包”是“外包”的一種類型。依據交易對象的經濟屬性方面的差異來區分,“外包”可以分為“制造外包”和“服務外包”?!胺胀獍辈荒苊撾x“外包”概念的大框架,即它不是服務生產活動的“一攬子轉移”,而必須在保持服務生產活動的“最終產出或產出組合不變”的前提下進行。

但是,關于“服務外包”的概念目前仍比較混亂,學術界和產業界并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一類“服務外包”概念試圖從性質的角度來界定它,如:

管理學權威工具書《商務大辭典》的解釋是:服務外包指“通常依據雙方訂的標準、成本和條件的合約把原先由內部人員提供的服務轉移給外部組織承擔”(盧鋒,2007b)。

美國畢博管理咨詢公司(BearingPoint)對服務外包的定義做了如下描述:“服務外包是指企業為了將優先資源專注于其核心競爭力,以信息技術為依據,利用外部專業服務商的知識勞動力,來完成原來由企業內部完成的工作,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業對市場環境迅速反應能力并優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種服務模式”(江小涓等,2008)。

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和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2007)聯合編纂的《中國服務外包發展報告》這樣定義:“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價值鏈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礎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工廠業務和基于IT的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后,外包給企業外部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服務外包中涉及的服務性工作(包括業務和業務流程)可以通過計算機操作完成,并通過現代通信手段進行交付”。

亞太總裁協會和國際外包中心聯合的《2008年全球服務外包發展報告》則認為:“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IT系統開發和架構、應用管理以及業務流程優化等自身業務需求通過外包由第三方(即服務外包提供商)來完成,以專注企業核心業務,更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經濟活動”。

另一類“服務外包”概念試圖從類別范疇的角度來界定它。如:

美國高德納咨詢公司(Gartner)的定義:服務外包是IT服務市場的一部分,分為ITO(信息技術外包)和BPO(業務流程外包)。IT服務市場的另外一部分是離散式服務。ITO包括產品支持與專業服務的組合,用于向客戶提供IT基礎設施和企業應用服務,從而確保客戶的業務成功。ITO細分為數據中心外包、桌面外包、網絡與企業應用外包等;BPO是把一個或多個IT密集型業務流程委托給一家外部承接方,讓他擁有管理和控制選定的流程……被外包給外部服務承接方的業務流程包括物流、采購、人力資源、財務會計、客戶關系管理或其它管理或面向消費者的業務功能等(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2007)。

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C公司)從市場角度來定義“服務外包”,其劃分方式與Gartner公司基本相似:服務市場包括IT服務市場和業務服務市場。其中,IT服務市場中外包的部分被定義為IT服務外包(ITO),業務服務市場中外包的部分被定義為業務流程外包(BPO)。ITOX分為系統操作服務、系統應用服務、基礎技術服務,BPO又分為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業務運作服務、供應鏈管理服務(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2007)。

美國麥肯錫管理和咨詢公司(McKinsey&Company)進一步將服務外包細分為四類:(1)IT應用服務外包,是指把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交給專業化公司來做。包括應用軟件的開發與維護、系統集成和咨詢。(2)IT基礎設

施服務,是指涉及IT基礎運營的硬件、軟件、服務器和大型主機的運營與管理以及桌面與維護支持等服務。(3)業務流程外包,是指企業將一些流程或職能外包給供應商,并由供應商對這些流程進行重組,包括人力資源、財務、采購、客戶支持。(4)設計研發服務,是指和產品開發相關的設計與研發離岸外包活動,包括產品的概念設計、計算機輔助設計、嵌入式軟件的設計開發、產品開發、測試與本地化等活動(江小涓等,2008)。

中國“服務外包”的主要政府管理部門商務部基本沿用了美國Gartner公司和IDC公司的劃分思路:“服務外包業務系指服務外包企業向客戶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和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業務改造外包、業務流程和業務

流程服務外包、應用管理和應用服務等商業應用程序外包、基礎技術外包(IT、軟件開發設計、技術研發、基礎技術平臺整合和管理整合)等”。

還有一種將上述兩類定義方式合并在一起的“服務外包”概念界定方式,如:

印度全國軟件與服務公司聯合會(NASSCOM)的2007年印度服務產業年報認為:“服務外包是基于IT技術的業務流程外包(IT-BPO)。建立在IT技術和網絡平臺之上的,任何可外包的作業(IT技術外包、業務流程外包、研發外包)經數據化之后,轉移出去的業務流程和辦公作業,都屬于服務外包”(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2007)。

總之,通過透析以上林林總總的“服務外包”概念,我們可以確定“服務外包”最核心的要素,即:將服務業中自身業務產品或業務管理過程的一部分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來完成。在技術手段上,強調信息傳輸手段和交易平臺的IT化,這已經成為各方共識。在概念范疇邊界上,上述概念雖有廣狹之分,寬嚴之別,但最根本的判別是企業的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凡非核心業務都可以外包出去,至于具體哪些業務屬于核心業務,哪些業務屬于非核心業務,不同的企業、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都是不一致的,并沒有統一的劃分標準。

需要強調的是,“服務外包”就其空間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在岸外包”和“離岸外包”,這里的兩個“外”都是指企業之外。“在岸外包”是企業將非核心業務通過合同形式分包給境內其他企業承擔,“離岸外包”是企業將非核心業務通過合同形式分包給境外其他企業承擔;“在岸外包”是在境內市場上完成的,“離岸外包”是在跨國境(或關境)的國際市場上完成的,又稱為“國際服務外包”。服務外包就其企業組織邊界來看,可以分為“在岸外包”和“離岸自營”,這里“在岸外包”的“外”也是指企業之外?!霸诎锻獍笔侵钙髽I將非核心業務通過合同形式分包給境內其他企業承擔,“離岸自營”是指發包方公司通過開辟國外附屬機構來轉移服務業務,海外附屬機構是發包方公司總體的一部分,因此“離岸自營”實際上具有企業“內包”的特征,但卻是在國際市場上跨境進行的,因此也屬于“國際服務外包”的一部分。“服務外包”通過空間范圍分類和企業組織邊界分類的關系如圖1所示。

從圖1中可知,“國際服務外包”是以“離岸”提供的形式進行的,分為“離岸外包”和“離岸自營”兩部分。當A國企業將服務的某些工序或流程委托給B國企業來完成,即為“離岸外包”;當A國公司在B國設立子公司或下屬機構承包來自A國母公司的服務業務的活動,即為“離岸自營”。與“離岸自營”的“離岸”相對應的還有一個概念叫做“離岸營業”,即A國在B國投資設立c企業和D企業,c企業將部分服務業務外包給D企業,這一部分屬于“離岸營業”,“離岸營業”與“在岸外包”一樣,都不屬于跨境業務活動,不認為是“國際服務外包”。

本文所稱的“服務外包”,是指基于IT技術的企業非核心業務片段的服務業轉移。當“服務外包”被當作一種國際貿易現象看待時,則特指“國際服務外包”。

二、“服務外包”的本質

“本質(Essence)”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笆挛锏谋举|是隱蔽的,是通過現象來表現的,不能用簡單的直觀去認識,必須透過現象掌握本質”(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2005)。因為本質決定著事物的性質,所以透過現象把握本質是科學研究的基本任務。

“服務外包”在形式上看外包出去的是“服務”,實質上是一種以勞動力為基礎的生產要素貿易。嚴格意義上講,所有的對外貿易(包括實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都是生產要素貿易,就是說對外貿易表面上交換的是商品和勞務,實質上交換的是彼此不同的生產要素稟賦(Leamer,E.E.,1980)?!胺胀獍迸c一般實物貿易的不同在于,一般實物貿易反映了對外貿易生產者全部的生產要素稟賦,包括外生的稟賦如資本、勞動力、土地資源、技術水平等,也包括內生的稟賦如技術創新能力、經濟組織的適應能力等;而“服務外包”僅僅反映了服務貿易生產者局部的生產要素稟賦,即勞動力稟賦。在這一點上,“服務外包”與實物貿易中的“加工貿易”頗為相似。

“加工貿易特指以保稅方式從國外進口原輔材料和中間產品,經過加工為產成品后再出口的貿易方式”。當前,“加工貿易”在中國已經發展成為實物貿易中與一般貿易旗鼓相當的一種貿易形式。

“加工貿易”和“服務外包”分別是實物產品和服務產品生產工序片段化的存在形式,是制造業和服務業的產業活動在國際市場上實行分工的產物,是制造業和服務業的產業價值鏈在國際間重新分配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服務外包”又被有的學者稱之為“服務加工貿易”(鄭雄偉,2008)。

“加工貿易”與“服務外包”產生的動因是相同的,即“勞動力套利”。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力之間形成了極大的價格差異,發達國家的企業將制造業和服務業的某一個非核心的業務片段“外包”到發展中國家進行,以節省勞動力成本,這就是典型的“勞動力套利”。

“服務外包”的“勞動力套利”如何實現見圖2。

在圖2中,假設世界上只有A國和B國兩個國家,A國的服務業勞動力相對富裕,故而A國的服務業勞動力邊際生產率較低且服務業勞動力價格低廉,B國的服務業勞動力相對稀缺,故而B國的服務業勞動力邊際生產率較高且服務業勞動力價格高昂。世界上的服務業勞動力潛在資源總量為Q1Q2,其中A國為Q1Q,B國為QQ2。M1N1表示A國遞減的服務業勞動力邊際生產力曲線,M2N2表示B國遞減的服務業勞動力邊際生產力曲線。在“服務外包”業務發生之前,A國具有使用Q1Q量的服務業勞動力生產Q1M1TQ量的服務產品的能力(A的這種生產能力因為國內服務業市場的狹小而出現了閑置),B國具有使用QQ2量的服務業勞動力生產Q2M2UQ量的服務產品的能力,A國的邊際生產力OT低于B國的邊際生產力Qu,即A國服務業勞動力工資水平為QT,B國服務業勞動力工資水平為Qu。

現在,B國企業將一部分服務業生產活動“外包”給A國,這實際等同于服務業勞動力從A國流向了B國,理論上這個過程可以一直持續到兩國服務業勞動力的邊際生產力均等為sP為止,這時SO量的A國服務業勞動力承接了B國的“服務外包”(相當于sQ量的A國服務業勞動力“移民”到B國)。

“服務外包”以后,A國的服務業勞動力邊際生產力曲線M1N1只對A國的非“服務外包”部分的服務業勞動力產生作用,A國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服務業勞動力與B國服務業勞動力面臨著共同的邊際生產力曲線M2N2。此時,A國將消費Q1M1Ps部分的服務業產品,全世界增加了PuT部分的服務業產品,服務業的“自由貿易”提高了世界的經濟效率。A國服務業勞動力的工資水平由QT上升為sP,B國服務業勞動力的工資水平由QU下降為sP。B國企業面臨的服務業勞動力工資水平比“外包”前下降了wu,B國企業以更低的工資獲得了更多的服務業產品,實現了“服務外包”過程中的“勞動力套利”。

但是,“服務外包”的“勞動力套利”與“加工貿易”的“勞動力套利”并不完全相同?!凹庸べQ易”的“勞動力套利”針對的是低端勞動力對象,“服務外包”的“勞動力套利”針對的則是高端勞動力對象。服務業本身是人力資本投入較高的行業,人力資本是服務業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胺胀獍钡摹巴獍睂ο髮儆谥R產品或精神產品,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而“加工貿易”的“加工”對象屬于物質產品,是人類體力活動的產物。因此,更嚴格地說,“服務外包”本質上是一種以高端勞動力為基礎的生產要素貿易。“服務外包”和“加工貿易”所要求的勞動力生產要素的稟賦特性對比如圖3。

“服務外包”的實現必須具備堅實的技術基礎?,F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大大降低了企業的信息傳遞成本,拓展了企業在業務過程中的選擇范圍,使企業有可能打破地域疆界限制并突破傳統的企業管理邊界進行業務重組和流程再造。在互聯網技術普及之前,“服務外包”作為一種大范圍的“國際服務貿易”現象的出現是不可想象的,因為距離的遠近不僅關系到成本的高低,甚至直接影響到服務提供的可能性。而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徹底打破了信息傳遞的距離限制,而且大大改變了服務產品“消費的即時性”、“不可儲存性”、“不可貿易性”等特征。正因為如此,在本文前述的各種“服務外包”定義中,都特別或明確或隱含地強調了“以IT為基礎”這一條件?!胺胀獍彼蕾嚨倪@一技術基礎,與“加工貿易”所依賴的交通運輸費用的低廉其意義是一致的。

“服務外包”的實現還必須具備堅實的制度基礎。服務產品的國際標準化的實施使企業有可能將服務產品的某些中間環節“外包”出去,如果缺乏了服務產品的國際標準化,“服務外包”合同就很難達成,即使雙方簽署了合同,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糾紛也會層出不窮,

“服務外包”發包方將承受巨大的違約風險,高昂的交易成本將大大制約“服務外包”的發展空間。

“服務外包”所依賴的這一制度基礎,與“加工貿易”所依賴的制造業產品國際標準化要求其意義是一致的。

三、“服務外包”的效應

“服務外包”首先對發包方和承包方兩個國家的勞動力市場造成了影響。我們借助比圖2更加直觀的圖4觀察這種影響。

首先看“服務外包”發包方國家勞動力市場所受的影響。如圖4所示,

“服務外包”發包方國家從事服務業的勞動力供給曲線是不變的s,從事服務業的勞動需求曲線是D,此時該國的服務業就業量為ON1,服務業平均工資率為w1?!胺胀獍睒I務產生以后,意味著國內市場對國內服務業的勞動需求曲線減為D’,此時的就業量為ON2,它實質上是該國原先服務業就業量ON1減去“服務外包”流失就業量N1N2之后剩余的部分,該國的服務業平均工資率下降為W2。

再看“服務外包”承包方國家勞動力市場所受的影響。亦如圖4所示,“服務外包”承包方國家從事服務業的勞動力供給曲線是不變的s,從事服務業的勞動需求曲線是D’,此時該國的服務業就業量為ON2,服務業平均工資率為w2?!胺胀獍睒I務產生以后,意味著國內國際市場對國內服務業的勞動需求曲線增為D,此時的就業量為ON1,它實質上是該國原先服務業就業量ON2加上承接“服務外包”就業量N1N2之和,該國的服務業平均工資率上升為w1。

經驗數據資料支持上述理論推論。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認為,未來十年內,西方七國集團1%~5%的就業崗位將轉向承接“服務外包”的發展中國家。美國研究機構Forrester Research Inc.預計,到2015年,美國因“服務外包”將減少本國的330萬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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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GATT還是GATS

現在有6種不同的電子商務媒體:電話、傳真、電視、電子支付和貨幣轉帳系統、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但是互聯網處于支配地位,在國際服務傳輸方面其它手段無法與之比擬。從國際貿易多邊規則及國內經濟政策方面,這樣的媒介提出了與其它媒介不同的問題。在何種程度上國家可以規范互聯網上的貿易,稅收如何,以何種方式在相同產品方面對本國供應者以優惠,這些問題取決于WTO成員是否同意采用規則。WTO指出了這種可能性,原則上,互聯網上數字產品的貿易將視為產品、服務或其它事務。什么樣的產品特點將決定這種貿易是受GATT規則、GATS或者兩者綜合或其它新協議的影響?現在,對于在互聯網上定貨及支付,但交貨仍是傳統方式的產品視為貨物貿易,運用GATT規則。當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則產生歸類問題,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是否可以以服務對待還是被視為貨物貿易論文。

一種極端的情況是,將所有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產品視為貨物,應用GATT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對傳輸不征收關稅,現在就是這樣,等同于WTO成員承諾對互聯網交易完全實行自由貿易。這是因為國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則。在國民待遇原則下,成員方在國內稅收上,將放棄對互聯網進口的歧視。此外,不征收關稅將使互聯網進口關稅為零?,F在,沒有人愿意接受這樣的建議。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諾,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數的這些交易是服務,而不是產品貿易的基礎上。另一種極端情況是,同時放棄GATT和GATS,采納新的互聯網貿易規則。但是沒有人贊同這樣的觀點,為電子商務建立新的規則沒有實際意義?;ヂ摼W服務,包括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及電話線路傳輸流動早就受GATS及基本電訊協定的管理。所有經互聯網的電子傳輸,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上都有其對應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規章措施。

實際上可以將GATS應用于所有的互聯網貿易,或將GATT應用于有相對應實物的貿易,而將GATS應用于所有的其它電子貿易。為了平衡,將所有的電子傳輸定義為服務的意義將更大。問題是當電子傳輸跨越兩國邊界時,一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貿易,但是如通過電子傳輸的書或光盤等最終形成商品時,這樣不能否認跨界傳輸沒有實際的實物。在多數情況下,電子傳輸下的商品不能轉變成實物貿易,例如,收貨者可以將書存為數字形式,在屏幕上閱讀,音樂在計算機上播放就屬于這種情況。

即使如此,這依然不能成為建議將所有的電子貿易歸類為服務貿易的理由。從這一點上看,需要制定一個全面性的定義,其優勢在于可以使產生爭端的可能降到最低,這種爭端可能產生于一些國家將某些傳輸定義為無形貿易,而有些國家歸類于服務。在一種綜合性的定義下,在關于互聯網貿易的爭端上,工作小組將不得不首先決定爭端的目標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否運用GATT或GATS規則來估價爭端。采用全面性的定義將自動解決這一問題。

全面性的定義要首先考慮關稅,關稅可以應用于以實物進口的產品,但對電子傳輸的產品則不能。只要電子傳輸的成本低于實物交付,關稅對后者不構成問題。電子傳輸比實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這種變化相當于一國的貿易條件的改善,進而改善福利。但是對于許多國家來說,尤其對發展中國家,這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不能接觸互聯網。

如果電子商務歸類于貨物貿易,不征收關稅是有意義的,但現狀及美國建議將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則存在疑問。目前,對電子提供的外國服務關稅唯一可行的改變辦法是,對其征收相對于國內提供的相同服務較高的稅收。只要一國尚未承諾對外國服務以國民待遇,則對外國提供的服務征以較高稅收是可以的?,F在對電子傳輸不征收關稅以及美國建議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國對進口服務征收的增值稅,或稅收水平高于國內提供的服務。只有成員方承諾給予進口服務以國民待遇后,才不會出現歧視待遇。但是這樣的話,現行的不征收關稅以及美國的建議不會產生其它影響。在這兩種情況下,禁止征收關稅都是沒有意義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許使用配額,而后者則可以。如果成員方對電子貿易產品運用GATS規則,一國將限制通過互聯網傳輸的CD的數量,如何限制現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這樣做,貿易將轉為以實物形式,這是一種次優的交付方式。如果這種方式變得可行,其結果將次于在GATT規則下的結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務貿易規則,這些規則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展貿易。GATS納入WTO幾年來,其服務分類的規則不足以處理快速發展的電子交易的發展。在電子服務的歸類上存在模糊地帶,并且各成員在電子服務所做的市場準入承諾上也存在模糊之處,實際上很難確定這些市場準入承諾是針對電子服務的。

GATS第一條的分析框架允許成員根據服務交付的4種方式來確定市場準入承諾。即:1、模式1(跨境消費);2、模式2(國外消費);3、模式3(商業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動)。從GATS的分類角度,有必要決定這樣的電子服務交付是跨國界的(模式1)或國外消費(模式2),或不在GATS現有分類中的其它模式。歸類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對服務提供者保證何種程度的市場準入水平。因此,互聯網不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區分越來越重要,同時也提出了電子服務是否在GATS框架內的問題。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來檢查所有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貿易相關問題。似乎存在一個一致,GATS涵蓋了可能是與新的電子商務相關。但未列入現有承諾計劃中的電子服務。但是在哪種模式中包含電子服務則不那么一致。將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運用于電子服務時存在困難,是因為電子服務更多的是跨國界交易,更像是國外消費式的交易。

現行的市場準入承諾水平說明,在許多服務類別中,大多數國家同意不對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諾),保留對模式1限制的權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約束)。在這樣的承諾水平下,電子服務的模式2歸類意味著許多WTO成員將發現不會對電子服務加以市場準入的限制。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服務通過電子交付,成員將發現市場準入的承諾超出了原來承諾的范圍。雖然一些人認為這樣的市場準入擴展是一個好的進展,并且與在GATS第19條規定的自由化談判一致,但是電子商務的自由化待遇將會出現問題,原因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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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際貿易待遇是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貿易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服務貿易占當今世界經濟的比重日益增長,WTO將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規則框架,揭示了服務貿易與有形產品貿自由化的相互關系。烏拉圭會和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從有形產品拓展到了服務貿易領域,為將來的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奠定了基礎和框架,開啟了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新紀元。

服務貿易是相對于貨物貿易而言的概念,主要通過人員、資本和住處的流動達到服務產品的國際買賣。無形服務不同于有形貨物,貨物貿易的管理規則,如關稅措施,不適用于服務貿易。[1]而許多服務業關乎國家主權和安全,限制了它的自由化。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服務貿易壁壘主要通過GATS中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條款予以限制或者清除,尤其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市場真正的充分的開放具有及其特殊的意義。本文通過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含義的深入探究,來分析其中的相關問題。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含義

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一詞源于關貿總協定20世紀70年代的談判決議中。[2]服務是以提供活勞動的形式來滿足物質生產以及消費需要,并且索取報酬的商業行為。[3]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這種服務的進出口。服務作為“第三產業”,到20世紀70年代才被人們獨立分列為單獨的部門,并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中迅猛發展。它門類繁多復雜,內容龐雜,包括11大類142個項目。[4]其特點主要有:第一,貿易標的無形性;第二,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的同時性;第三,貿易主體的國際性;第四,國際貿易服務營銷的復雜性。[5]這些特點也就使得國際服務貿易牽涉繁多復雜的法律,阻礙其自由發展,而達成一個國際性的協議將為其開辟自由的成長空間。

二、GATS中的國民待遇的相關規定及分析

將國民待遇原則引入服務貿易領域,是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項重要舉措。GATS第17條第1款“國民待遇”規定:“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每個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優惠上不得低于它給予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p>

從此款規定中看出,GATS中的國民待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其屬于具體承諾的義務;第二,其不僅僅適用于服務,同樣適用于服務提供者;第三,其標準是事實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只要實際執行效果能夠達到競爭條件平等即可。[6]在GATT中原本作為普通適用原則的國民待遇,在GATS中“淪落”為從屬于具體承諾范圍,即:“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這主要有兩個原因[7]:

其一,緣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服務定義,是從寬還是從窄的爭論。起初,許多發展中國家主張從窄定義,把凡是涉及國外直接投資諸如開業權等的服務貿易排除在外。后來又轉而強調東道國政府有權對由服務而進入的外國直接投資規定(有別國對本國同業的)條件或限定。這從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安全。就最大的服務業——金融業來說,常常是一國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所在,是關系經濟命脈的重大主權權利,一旦落入外商手中,后果不堪設想。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外商抽回資金所造成的金融恐慌最終導致了整個東南亞地區陷入經濟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其二,GATS對于市場準入的規則,是要在按門類的基礎上逐項談判“具體承諾”的;而各個服務門類對國民待遇的要求和條件也不一樣。因此,“將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提供’方式,對某些限制市場進入的實行不歧視措施,原則上同意為可疑談判的,這樣國民待遇變成一種具體承諾。”[8]為什么國民待遇會變成一種進入市場的具體承諾呢?人們都喜歡用歐共體的一句話來解釋:“國民待遇只是一個(GATS要實現的)最終目標,而不是起點?!眹翊鍪鞘袌鰷嗜氲谋WC,如進入市場后享受不到國民待遇,則這種進入就很難維持平等的競爭關系。[9]

三、GATS中的國民待遇與GATT中的國民待遇的比較研究

GATS中的國民待遇是GATT中的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擴展,但是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畢竟不同,GATS中的國民待遇有其特殊性,只要有[10]:

第一,GATT中的國民待遇是義務的無條件的和強制性的。而GATS中的國民待遇則是由締約方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承擔的,不但可以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并可以為國民待遇原則在本國實施列出一些條件和限制。

第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原則重點強調的是競爭條件。根據GATS第17條第2、3款的規定,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者的待遇,如果與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者提供的相比,在競爭條件下市相同的,就遵守了國民待遇。相反,即使一締約方在形式上給予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就實際上,使競爭條件有利于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就違背了國民待遇原

則。

第三,GATT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對象是締約方產品,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包括服務(產品)及服務提供者。即GATT主要以“物”為調整對象,GATS同時調整“人”和“物”。

四、總結與展望

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機制作為先導,再輔之以國民待遇的具體承諾,GATS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確立了談判指導原則和一般規則的框架。與WTO的其他協議相比,GATS或許實際上并不以國民待遇為其基本原則,它只是在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過程中長期努力和追求的指導性目標,其法律的強制力也較弱。這也反映了WTO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謹慎態度,即充分注意到服務貿易自由化尚處在起步階段的現狀。 轉貼于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提出要把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框架,顯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想通過擴大市場,更廣泛地滲入到它國的經濟中去。而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服務業是其弱項,技術較落后,規模也很小,尚處于萌芽狀態,對這方面的限制與制約是必然要進行的。雙方最終妥協的產物-——GATS,也“僅是涵蓋服務貿易全貌的一種框架協議…留有大量問題未作規定,有些需要做具體談判,有些只能留待未來去看談判家們能做點什么?!盵11]烏拉圭回合只是解決了服務貿易國民待遇的原則性框架問題,今后還要進行長期的多邊談判,在逐個服務部門作出具體承諾,明確各項減讓條件,以達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減讓表中還要明確各個部門取得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資格,實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另外,制定服務貿易國民待遇核查的技術標準亦非易事?!氨绕鹭浳镔Q易來,人們可以說,光服務門類開放的承諾,起碼就要努力談判50年,有些談判大概會永無止境。畢竟在貨物方面,GATT經歷了近50年的八輪談判?!盵12]在和平的世界里,協作必定是要在談判桌上完成的,而為了各自的利益,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要達到一致的意見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各方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協作。這將是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是一段曲折而艱難的道路,也將是大量的談判家們嘔心瀝血爭取的目標。

要在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我們要制定合理的應對措施:盡快轉變觀念,樹立國際競爭意識,在競爭中求發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務業的執業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為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健全的法律環境;建立服務業貿易管理機構,理順服務貿易管理體制。[13]

加入WTO,是機遇與挑戰并存的事件;進入21世紀,是競爭與發展并行的時代。中國企業要面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于國際經濟的游戲規則必須要有深入的了解,在規則中行事,在規則中突破,才能實現中國經濟的騰飛,使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優秀民族之列。

參考文獻:

[1]韓立余.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13.

[2]陳漢明.國際貿易法[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427.

[3]陳已昕.國際服務貿易法[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1.

[4]陳已昕.國際服務貿易法[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3.

[5]陳已昕.國際服務貿易法[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2.

[6],賀小勇.世界貿易組織[M].法律出版社,2004.253.

[7]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371.

[8]Nigel Grimwade.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1995.299.

[9]張瑞萍.服務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評析[J].當代法學,1998(3).

[10]張革.GATS國民待遇原則的法律分析及我國的處理原則[J].人大復印資料《國際法學》,2002(1).

[11]Bernard M.Hoekman and Michel M.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19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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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 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穼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 ] (P411)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 ] (P13) 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 3 ] (P527 - 528)(二)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 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 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 ] (P7 - 8) 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 ] (P27 - 28) 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 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 條第2 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 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 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 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 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性行為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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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并在國際貿易領域引起重大變革,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文指出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分析它國際貿易產生的一系列影響,最后,提出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發展電子商務的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影響與對策

在信息化、網絡化的浪潮推動下,世界范圍內的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換代正在加速進行。作為信息技術在貿易領域的積極應用,電子商務通過基于互聯網的信息、網上談判、合同簽訂、電子交易和計算等一系列手段,使信息的傳遞和處理突破了時空限制,物流運轉的有序性大大提高,從而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費用,不僅深刻改變著傳統的生產和經營方式,對現有的服務和消費模式也正在產生意義深遠的影響。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市場潛力巨大,發展前景廣闊。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對于電子商務,有多種定義,有不同表述。國際商會于1997年11月,在巴黎舉行了世界電子商務會議。會上專家和代表對電子商務的概念進行了最有權威的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貿易各方以電子交易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電子商務涵蓋的業務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后服務(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回答顧客意見)、銷售、電子支付(使用電子資金轉帳、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運輸(包括商品的發送管理和運輸跟蹤,以及可以電子化傳送的產品的實際發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珍上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和貿易伙伴可以共同擁有和運營共享的商業方法等。其后,HP、IBM等公司都對其下過定義。但無論何種定義,電子商務應包括以下要義:

①電子商務是整個貿易活動的自動化和電子化。②電子商務是利用各種電子工具和電子技術從事各種商務活動的過程。其中電子工具是指計算機硬件和網絡基礎設施(包括Internet,Intranet、各種局域網等);電子技術是指處理、傳遞、交換和獲得數據的多技術集合。③電子商務滲透到貿易活動的各個階段,因而內容廣泛,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后服務、銷售、電子支付、運輸、組建虛擬企業、共享資源等等。④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銷售商、供貨商、企業雇員、銀行或金融機構以及政府等各種機構或個人。⑤電子商務的目的就是實現企業乃至全社會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貿易活動。

二、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

與傳統的國際貿易業務運作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十分明顯,具體表現在:

1、顯著降低國際貿易成本。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算、匯款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顯著。

2、交易效率顯著提高。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可采用標準化、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單、保險憑證、發票和匯票、信用證等,使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即可實現瞬間傳遞,大大節省了單證的傳輸時間,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因紙面單證中數據重復錄入導致的各種錯誤,對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顯。

3、全天候業務運作,提高客戶滿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時差,進行國際商務的談判就相當不便,對企業來講,在傳統的條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客戶服務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而利用電子商務可以做到24的全天候服務,任何客戶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從網上得到相關企業的各種商務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詢問,只要企業及時回復,即可使訪問者得到滿意的答復。電子商務全天候、不間斷運作可使全球范圍內的客戶隨時得到所需的信息,為出口企業帶來了更多的訂單,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4、減輕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傳統的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業務都必須擁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如辦公用房、倉儲設施、產品展示廳、銷售店鋪等。與開展國內貿易相比,進行國際貿易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程度要高得多。如果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業務的話,則在這方面的投入顯然要小很多,如美國亞馬遜網上書店與傳統的實物書店相比,幾乎找不到豪華的辦公樓、寬敞的營業大廳,甚至除了少量的暢銷書有部分庫存外,其他絕大多數的圖書品種都是在接到顧客的訂單后再向各出版社訂購的,幾乎不占庫存,但是亞馬遜網上書店提供近300萬種多種語言版本的圖書,并且銷往全球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用戶達1000多萬。因此,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可以顯著減少在實物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分析

1、有利于企業沖破新的市場壁壘,增加貿易機會。近幾年來,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趨顯著,國外許多大公司已明確宣布,誰不采用電子數據交(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即EDI,它是貿易雙方按照協議,對具有一定結構的標準貿易信息,通過數據通訊網絡,在參與貿易各方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和自動處理,是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的技術、方法或手段)換供貨,就拒絕向誰訂貨。發達國家許多與商貿有關的部門,如金融、保險、海關等對EDI的應用都提出了要求,美國和歐盟大部分國家的海關己宣布,從1992年起,不采用EDI方式辦理手續的公司,將會被推遲受理或不被選為貿易伙伴。由此可見,EDI的應用使國際市場上形成了一個新的市場壁壘,不用EDI就等于被排斥在這個壁壘之外。因此,開發和應用EDI對于沖破這個新的市場壁壘,增加對外貿易機會具有著非常重要而且積極的戰略意義。

2、深化國際分工。第一,電子商務催生了彈性企業,使生產更具靈活性。所謂彈性企業,就是根據客戶的要求利用高新技術降低企業的轉置成本,隨時從企業內部部門或外部

部門調用信息、人員、財務組成新的企業,為客戶要求的產品進行設計、加工生產,企業的生產方向和組織形式可以隨時發生變化,經營更加靈活。第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促進跨國公司生產布局的全球化。企業借助網絡直接根據訂單組織生產,一方面可以縮短產品的生產周期,減少庫存;另一方面則有利于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安排生產。第三,電子商務推動電子協作,提高貿易產品的技術含量和服務貿易在全球貿易中的比重,推動世界產業結構向高級化發展。第四,電子商務導致發達國家之間的水平分工進一步發展,這又加速了產品和半成品在國家和地區間迅速流動。

3、影響國際市場。首先,將產生全球統一的虛擬市場。因特網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全球便是一個信息充分流動的數字化的世界,也是一個全球統一的虛擬化的交易市場。其次,市場價值規律將在全球范圍內發生作用。虛擬市場的形成,超越了以往國家地理界限的制約,使商品與勞務等有關信息能在全球范圍內充分準確地流動,信息具有公開性、充分性和即時性,同等質量的商品或質量相似的商品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市場價值規律充分發揮作用。第三,可能加劇市場分割。買方可以在線搜尋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選擇能令自己滿意的交易對手和自己認為可靠的交易方式。買方甚至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設計商品和服務,要求賣方滿足。于是,企業的商品和服務更加特異化,每種商品和服務的目標買方更加獨特,市場也被這種數字化互動以及買方的主動地位分割得更加零碎。

4、更新國際貿易交易手段。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使得服務于國際貿易的一些交易手段在不知不覺間變的更便利、更快捷了。電子商務將訂單、發票、提貨單、海關申報單、進出口許可證等日常往來的經濟信息,按一定的數據格式通過網絡進行傳送;網上定向信息部分代替了電視、報章等日常新聞媒介中廣告宣傳;網上市場、虛擬洽談進行著促銷活動;電子傳輸減少甚至淘汰傳真、信函等傳統的信息交換工具。電子貨幣代替紙質貨幣,網上信用證結算、轉賬高速運行,引發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的巨大變革。電腦軟件、電子書刊、電子音像制品等無形產品的直接貿易通過計算機網絡完成成為全新的國際貿易交貨方式。

5、電子商務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取向。電子商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對國際貿易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電子商務以其自身的多種屬性和一些前所未有的特點,要求人們在未來的貿易政策制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其規則約束的歸屬及其難以界定的電子商務行為處理程序。由于目前尚不存在統一的國際法來約束網上犯罪,各國國內立法又不完善,電子商務使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也面臨挑戰。當經濟日益電子化后,互聯網的連通使數據很容易被它國掌握。尤其是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如何保護經濟數據和機密更值得研究。另外,WTO成員對電子商務暫不征收關稅的承諾是否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而繼續得到各國的認可尚無定論:若是改變,則開征的規則、幅度可否得到較為一致的認識。

6、增加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在電子商務中,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標的表達都虛擬化。廣告信息也變得有層次深度并有償提供。交易者的知覺線索被部分剝奪,交易過程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增加,加上網絡黑客侵擾及經濟犯罪的威脅存在,商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風險,質量風險和技術風險都大大增加。

7、擴大了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廣泛應用,產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場提品或服務的“虛擬”企業。由于信息流在供應鏈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單個的公司或企業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擁有申越的技術,利用電子商務技術將它們編成一個網絡,

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由此,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出現了重大變化。這種“虛擬組織”在功能和效果上己經遠遠超出了原有的單個企業,他們.可以迅速向全球范圍擴展,但在資本關系上卻不具有強制各個公司或企業發生聯系的權力。因此,它實際上不是一個具有命令系統的經濟組織,而是由于承擔了一定的信息功能,因此看來具有某種實體性。電子商務技術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流程,為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擴大了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

四、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發展電子商務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的際貿易不僅面臨著挑戰,同時也是一次曠世難逢的機遇。因此,我們要積極面對,相應地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對網絡基礎設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發達國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網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較,中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上明顯投入不足、基礎薄弱。全國只有上海、天津等幾座城市信息設施建設搞得比較好,形成一定規模。從全國的范圍來看,中國在光纜鋪設、電腦普及以及網絡建設方面明顯落后,許多邊遠貧困地區至今沒有建立網點,成為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盲點”或“荒漠”?!靶畔⒇毨Щ北灰暈榘l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中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中國失去電子商務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機遇,在競爭中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了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更要有效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

2、完善我國外貿領域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我國外貿領域應用電子商務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規,確定企業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以規范外貿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第一,要發揮政府的協調功能,組織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團體、消費者等相關方參與的對話和協商,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并綜合平衡各方利益,以保證法律法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從而使各方受益,并最大程度地釋放電子商務潛力。第二,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注意是解決基本的原則性問題,管理的問題可以由行業和市場去決定,理想的電子商務法律框架應是政府法規與行業自律的組合。第三,法律法規應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不僅要對目前或未來的一段時間內的情況有適用性,更要有靈活性和前瞻性,能夠不斷地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新辦法加以修訂和補充。第四,電子商務政策要與其他相關的政策(如電信政策、競爭政策)相協調,不能互相抵觸。最后應和國際上電子商務的政策接軌,使中國的政策、制度規范化。

3、重視客戶關系管理,及時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網上服務??蛻絷P系管理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占據重要地位,因為進出口企業的每一筆業務,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客戶關系基礎之上的。好的客戶關系管理能幫助進出口企業把握市場機會,不僅有助于現有產品的貿易,而且贏得客戶的忠誠。實施電子商務后,進出口企業可以借助網絡和計算機建立各種數據,以極低的成本建立與客戶長期的、緊密的、一對一的聯系,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提高客戶滿意度。建立各種客戶數據庫除提供客戶數據外,還應包括客戶的Email地址,客戶歷史上購買產品的詢問、索要報價的情況,客戶對產品的需求和不滿的意見或者建議等信息。充分利用客戶數據庫,及時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網上服務是客戶關系管理成功的關鍵。進出口企業應根據每一個客戶的特殊需求,為他們提供個性化的、專業化的、全方位的網上服務,讓客戶更加滿意。

4、加強人才培養。電子商務實現的關鍵最終仍然是人。電子商務是信息現代化與商務的有機結合,所以能夠掌握運用電子商務理論與技術的人必然是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掌握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而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能否培養出大批這樣的復合人才,就成為該國、該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的最關鍵因素。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引進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絡、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加快我國電子商務建設步伐。國家應鼓勵教育部門向學生普及網絡知識,在有條件的學校,特別是一些大專院校經濟、貿易、計算機等專業院系開設因特網、電子商務等選修課程,甚至可以考慮開設電子商務專業,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社會的需要。

5、利用電子商務發展我國物流。實現網絡貿易將高度依賴于強大的跨國界有形商品的配送基礎設施。我國進出口貨物的運輸可繼續由國際航空公司承擔,但國內物流系統效率很低,如海運集裝箱和公路集裝箱的銜接問題就缺乏統一規劃。公司內部建立的物流平臺規模不大且較為零散,即使這樣的平臺也是小公司無法企及的。國家有關部門應在原有基礎上,整合貨站,成立綜合物流中心,改善配送渠道。處理跨國界物流問題可以向新加坡的Ascent公司學習。它是一家為支持電子商務創辦的公司,服務包括倉儲、運輸、進出口加工和軟件驅動的增值服務。它通過整合簡化物流鏈,幫助惠普公司跨國界備件運營業務降低70%的物流成本。

6、著力塑造有影響力的網絡品牌。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品牌的作用已顯得十分突出,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和影響力的大小,直接影響進出口商品的檔次與售價。網絡品牌的作用是直接指引客戶進入企業的網站,是吸引訪問者注意力的重要武器。因為因特網上的各種商務信息是“海量”的,無論是商家選擇貿易伙伴還是消費者選擇滿意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網絡品牌來進行選擇的。如果不能引起大眾注意、取得客戶好感的品牌只能淹沒在茫?!熬W?!敝?。因此,著力塑造有影響力的網絡品牌是進出口企業成功實施電子商務戰略的關鍵。網絡品牌的塑造必須在網上、網下同時進行。在網上的宣傳,利用電子郵件和網絡論壇散發企業的各種信息,以增加企業站點的訪問量。在網下的宣傳,主要利用各種傳統媒體,如在目標的市場的電視、廣播、報刊、雜志及郵遞廣告中作廣泛的宣傳,喚起貿易伙伴對網絡品牌的注意。同時,網絡品牌的塑造還應注意企業名稱、產品品牌與網絡品牌的一致性,盡量選擇相同的英文名稱,這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參考資料:

1、廖曉淇,《中國電子商務報告》,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覃征、李順東、閻禮祥,《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人民郵電出版社,2002;

3、陳輝,“我國國際貿易與電子商務”,《電子商務》,2004.12;

篇8

關鍵詞:GATS模式4;服務價值;雇員報酬;工人匯款

作者簡介:薛潔(1981-),女,河南開封人,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計劃統計系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

中圖分類號:F222 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9)03-0072-04

收稿日期:2009-04―16

一、引言

目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主要采用國際收支(BOP)統計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FATS)統計的二元架構方式,而關于模式4自然人存在的統計內容尚未有實際的估算。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深入,通過自然人移動方式提供的服務占整個服務貿易的比重會越來越高。Winters認為,在模式4下,如果發展中國家相對豐富的中等和低等技術勞動力能夠獲準在發達國家提供服務,則存在著巨大的潛在收益。他對要素流動的實證研究估計認為,即使相對較小的勞動力流動也會帶來巨額的回報。據估計,若發達國家每年增加3%的技術和非技術勞動力入境配額,則全球的福利將增長1500億美元(馬圖等,2004)。因此來說,需要重視對模式4提供服務的研究。

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下其他供應模式相比較,對模式4研究的關鍵問題是什么?即服務價值統計和自然人數統計。本文主要討論服務價值的統計問題?,F在多數文獻都是采用國際收支經常賬戶中與勞務流量相關的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對模式4服務價值進行粗糙的估計,如Karsenty(2002)和Deardorff&Stern(2004)均采用BOP的“雇員報酬”估算模式4。正如一件事情總有兩面性,對于此問題同樣存在不同的意見。Jansen等(2004)認為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間的可比性,但是用來度量模式4存在局限性。因此,他們利用勞動統計、遷移統計和人口普查的相關數據,如不同經濟活動或就業部門的暫時性外國工人數量和這些工人的平均工資來估算一國模式4的服務貿易價值。但問題是這些工人到底是由本國所有的公司雇傭的,還是由外國所有的公司雇傭的。該數據并沒有加以區分,這無疑會高估模式4的服務貿易價值。Magdeleine等(2008)也指出雇員報酬與工人匯款不能取代BOP指標來衡量服務供應商和消費者間發生的貿易流量。

那么,究竟國際收支經常賬戶中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指標能否用來衡量模式4服務貿易價值?本文在模式4統計概念與分類的基礎上,針對模式4提供服務價值的指標選取進行深入的探討,利用《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相關數據,對我國模式4服務價值進行初步的測算。

二、GATs模式4的統計概念與分類

(一)模式4的統計概念

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由一個(世貿組織)成員的服務供應商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中一個成員的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務(聯合國統計司等,2002)。GATS把模式4定義為“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并且在《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中說明“本協定不得適用于影響尋求進入一成員就業市場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適用于在永久基礎上有關公民身份、居住或就業的措施”。

(二)模式4的統計分類

GATS《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將自然人流動具體分為:一是合同服務供應商,即獨立服務供應商和法人服務供應商的雇員,他們進入另一成員國的領土提供服務;二是服務供應商內部員工調動,他們進入另一成員國領土為服務供應商的分支機構工作;三是商業訪問者,即自雇或由服務供應商雇用,進人另一個成員國,其目的是進行服務合同談判或建立商業存在。但是有關東道國服務公司雇傭的外國人是否屬于模式4的統計范圍,這點還存在爭論。本文不作詳細討論。

根據GATS的法律條款,于2008年8月份公布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修訂草案,簡稱MSITS(2008Draft)(下同),對衡量模式4的相關統計問題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討論。在GATS的基礎上,MSITS(2008Draft)進一步細化了模式4的統計分類。

可以看出,MSITS(2008Draft)中關于模式4的統計分類主要包括:

1,合同服務供應商――自雇人員。即B成員國的自然人進入A成員國提供服務,逗留時間一般在3個月到1年時間。

2,合同服務供應商――外國服務供應商的雇員。即B成員國的服務供應商派遣其員工至A成員國,來完成服務合同。比如B成員國的一家IT服務公司派其員工到A成員國。為該國的消費者提供計算機服務。員工的逗留時間一般在3個月到1年時間,很少超過2年時間。

3,內部員工調動與國外建立公司直接雇傭外國員工。在具有商業存在的前提下,要么由B成員國的服務供應商派其員工到在A成員國建立的分支機構提供服務,要么是該公司在A成員國建立的分支機構直接在本國雇傭外國員工,來提供服務。逗留時間在2年到5年時間。

4,服務銷售者。他們進入A成員國的目的是進行服務合同談判或建立商業存在,逗留時間在3個月之內。

除了以上分類,在WTO成員國服務貿易承諾中,還涉及設備安裝和服務人員(歸入合同服務供應商或公司內部員工調動)、藝術家(歸入合同服務供應商)、畢業實習人員(歸人合同服務供應商)等專門的人員類型。

三、GATs模式4服務價值統計記錄原則與相關衡量指標的討論

(一)模式4服務價值統計記錄原則

模式4的分類中,內部員工調動與外國分支機構直接雇傭外國員工是以商業存在為前提的,這部分自然人提供的貿易流量通過模式3――商業存在來反映。而服務銷售者,這部分自然人談判服務合同或建立商業存在,他們的存在與服務提供相關,但他們本身不提供服務。因此,模式4提供服務貿易流量估價的核心是合同服務供應商,包括自雇人員和外國服務供應商的雇員。那么,根據自然人的類型和逗留時間的不同,所提供的服務貿易價值在BOP中的記錄原則如下:

1,合同服務供應商――外國服務供應商的雇員。根據常住性原則,不論該自然人在東道國逗留時間的長短,BOP統計都把發生的交易記錄為服務的出口(或進口)。

2,合同服務供應商――自雇人員。當自然人逗留時間小于1年,記錄為服務的出口(或進口);當自然人逗留時間

大于1年時,他們已成為東道國的常住居民,因此,BOP統計不再記錄為常住與非常住服務交易。此時,唯一顯示在BOP中的流量是工人匯款。

(二)模式4服務價值衡量指標的討論

現有文獻多是采用國際收支中與服務和勞務有關的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指標對模式4的服務價值進行估算。那么,這兩個指標能否用來衡量模式4的服務價值,先來討論這兩個指標的概念。

1,雇員報酬概念與討論

雇員報酬在BPM5中定義為:“包括個人在非常住經濟體為該經濟體常住單位工作而得到的現金或實物形式的工資、薪金和其他收益。這里包括雇主代表雇員所支付的社會保障項目或私人保險或養老金(不管退休金是否采用基金制),以保證雇員的各種福利。在這種情況下,雇員包括季節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作的工人。由于大使館或領事館在駐地所在的經濟體享有治外法權,在這些機構工作的當地職員所得到的報酬被列為非常住實體向常住實體支付的一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5)。

簡單來說,雇員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和其他收益(現金或實物形式),其中雇員包括邊界工人、季節性工人和其他非常住工人。但是用來估計模式4確實存在局限性,具體表現在:(1)該指標并不只限于服務供應者的報酬,它包括在任一經濟體中的工人,從而會高估模式4;(2)該指標只涵蓋了在國外工作少于1年時間的工人,然而在GATS下模式4包括最長時間為五年時間的服務提供者;(3)該指標包括邊界工人,這超出了模式4的范圍;(4)該指標沒有涉及外國工人的母國;(5)在東道國的員工到底是由外國公司雇傭的還是本土公司雇傭的,該指標并沒有加以區分。

2,工人匯款概念與討論

工人匯款在BPM5中定義為:“工人匯款包括受雇于新經濟體并被視為其常住者的移民所進行的經常轉移(移民指來到一經濟體并在那里居住一年或更長時間的人)。工人匯款經常是在親屬之間進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5)。

概括說,工人匯款指由外國經濟體雇傭的移居工人的現金轉移,這些移居工人是該經濟體的常住居民。同樣。該指標在衡量模式4服務價值時,也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現在:(1)它不僅僅只包括服務供應者,還包括除服務部門以外的其他經濟部門,這超出了模式4所包含的范圍;(2)該指標只代表工人報酬中儲蓄的一部分,并且這部分由工人匯回了母國,從而會低估工人活動的價值;(3)匯款包括長期移民的轉移,這部分不屬于模式4的統計范圍;(4)匯款中的大部分可能沒有通過官方渠道流出,因此在該指標數據上不會有記錄。

結合模式4服務價值統計記錄原則和上述對衡量指標的討論,可以看出雇員報酬和工人匯款并不適合單獨用來衡量模式4提供的服務貿易流量。因此,對模式4服務價值的估算,需要以國際收支中與服務貿易項目有關的進出口流量為主要依據。

四、我國CATS模式4服務價值的估算

(一)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現狀

利用中國商務部公布的《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2008》中2007年我國跨境服務貿易與商業存在相關數據對我國服務貿易規模進行初步的估算。

2007年,我國居民與非居民間服務貿易(按國際收支口徑統計,不含政府服務)進出口規模繼續擴大,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達2509.1億美元。其中出口1216.5億美元,同比增長33.1%;中國旅游進口增速明顯高于出口增速,其中旅游出口372.3億美元,比2006年增長9.7%,進口297.9億美元,同比增長22.5%。2007年,我國境內商業存在發展良好。按照WTO行業分類標準,我國服務貿易領域(含銀行、保險、證券)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6165家。占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總數的42.7%,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94.4億美元,占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47.2%。其中,全國非金融類服務貿易領域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6148家,同比增長7.5%;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06.9億美元(中國商務部。2008)。

由于所得數據的局限性,本文用旅游出口作為模式2提供的主要服務價值,境內商業存在發展中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衡量模式3的服務貿易規模,居民與非居民間服務貿易出口額(旅游出口和未提及的政府服務除外)作為模式1和模式4服務貿易價值的總額。

我國模式1和模式4提供的服務貿易價值最多,占到52%;其次是模式3――商業存在占24%。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貿易規模較小,說明我國實際利用外資不充分,還需要加大力度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服務行業與技術,從而促進我國服務業與服務貿易的發展;模式2提供的服務價值與模式3相當,占23%,該比例與2006年相比,下降了7%,說明我國旅游產業發展減緩。

(二)我國模式4服務價值的估算

模式1和模式4并沒有分離開。那么,如何從模式1和模式4中分解出模式4,這是關鍵問題。我們知道有些行業的服務貿易只是通過模式l來完成的,比如運輸、通訊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特許使用費及許可費等行業。這樣我們可以將模式1提供的服務貿易從模式1和模式4中分離出來。余下的部分并不能完全說是模式4的服務價值,因為比如計算機服務,其他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這些服務貿易的提供有時屬于模式1,有時屬于模式4。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理,以《擴大的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BOPS)為標準,MSITS(2008Draft)建議了模式l和4,模式2和4,模式3和4之間分配服務貿易價值的基本原則。

1,模式1和模式4

通過模式1提供的服務貿易還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以及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等方面的部分交易。但是這些交易有時候是通過模式4來完成的,比如IT服務供應者到消費者領土完成服務合同,對于這種交叉情況,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對它們進行識別與估算。

2,模式2和模式4

按照《擴大的國際收支服務分類》,其他商業服務中,如垃圾處理和清除污染,如果由工人來清除污染產生的服務交易,屬于模式4的統計范圍;如果是放射性和其他垃圾的處理,則屬于模式2的統計范圍。

3,模式3和模式4

模式3商業存在――國外分支機構在東道國的服務銷售,這些屬于FATS統計范圍。但是有一些商業存在不屬于FATS的統計范圍,卻在BOP統計框架下。比如一家外國建筑公司,在東道國做一項短期(少于1年)的建筑工程。建立一個分支機構,隨著工程的完成,分支機構隨之解散,這種服務交易記錄在國際收支的建筑服務出口/進口項目下。而不是在FATS統計中。但是這些服務應被認為是通過模式3提供的,因為CATS認為商業存在可以是由外國實體擁有或控制的任何類型的企業,甚至可以是為短期目的而建立的企業。因此來說,國際收支的組成部分――建筑服務,反過來也包括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所產生的交易。

分析發現,在模式1和4中,通過模式l提供的服務價值占比21.08%,次于其他部分所占的比例。其他部分中,模式1、2和4占比27.98%,模式3和4占比3.34%。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模式4已成為我國出口貿易中的一個重要元素。

當然,將模式4徹底分離出來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數據開發。比如在搜集數據,進行調查時,問卷設計的問題更具有針對性,可以要求被訪問者填寫自己是獨立服務供應商還是被雇傭;提供的服務價值是多少,或者要求被訪問者填寫通過哪種模式提供服務貿易等問題。這些都有助于掌握更詳細全面的數據,從而準確分析各模式提供的服務貿易流量及進行國際比較。

五、結論與啟示

在GATS模式4統計概念與分類的基礎上,本文重點討論了衡量模式4服務貿易流量的指標選擇問題,并運用《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2008》相關數據,對2007年我國通過模式4提供的服務貿易流量有了初步探討。

篇9

電信限速1mbps能看視頻,但是網絡可能會比較卡。

電信(香港稱電訊)指利用電子技術在不同的地點之間傳遞信息。電信包括不同種類的遠距離通訊方式,例如:無線電、電報、電視、電話、數據通訊以及計算機網絡通訊等。2000年9月29日,我國電信首次參加奧運電視傳輸獲成功。

1992年,國際電信聯盟在日內瓦通過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公法和行政規則》中對電信的定義是:利用有線、無線、光或者其他電磁系統傳輸。發射或接受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其它任何性質的信息。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對電信的定義是:電信是指以任何電磁方式傳遞或接收信號。法國1990年《電信法》規定:電信是指對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和信息由無線電、光學儀器、微波或其他電磁手段以任何方式進行傳遞、傳播或接收。另外,美國1934年《電信法》第三條,日本1987年《電氣通信事業法》第二條等對電信概念均有明確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可定義為: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從狹義上講,電子商務可定義為: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的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優勢在于消除了商務伙伴之間的時空差距,將各個企業獨立存在的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連結在一起,從而真正建立起一種貫穿于企業之間的協作,以此獲取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最大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的革新

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以信息交換為媒介的網上虛擬市場,形成新的國際貿易運行機制。

1、電子商務中,產品和服務的表現都是數字信號,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界限變得模糊,同時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改變了偏遠地區的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機制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

2、世界市場上的信息充分性進一步增強,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世界市場壟斷進一步削弱,市場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世界市場中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促進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動態的資源優化配置;電子商務下快捷的信息流動,減少了國際貿易交易的不確定性,校正世界市場發展的盲目性,為減少國際貿易決策的時滯和失誤創造了條件。

二、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方式的轉變

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絡為載體的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模式。在國際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通過直接面談方式或當面交換方式來達成和進行國際貿易交易。電子商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是一種創新的國際貿易方式,它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2、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也將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方式創新,實現對以紙質貿易單據的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顯著。紙質文件的處理工作帶來的問題是:錯漏多、效率低、費用大。電子貿易恰好可以克服這一障礙,為企業節省開支??梢?,電子商務的確可以幫助國際貿易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實現國際貿易管理的數據的電子化、信息的實時化和效益的規?;?,提高國際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國際貿易管理模式,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三、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營銷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創新,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一一網絡營銷。與傳統的國際營銷方式比較,國際貿易網絡營銷的主要特點是:

1、網絡互動式營銷。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網絡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關系無疑是高效的。

2、網絡定制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制。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售轉向定制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絡提供這一服務,比如戴爾公司的網絡銷售無疑是成功的。

3、網絡營銷與工業化時代的營銷有顯著區別,傳統營銷中最常用的是兩種促銷手段:傳統廣告與人員推銷。網絡營銷一個根本區別就在于:網絡營銷的主動方是客戶而傳統營銷的主動方是企業。網絡營銷的特征主要體現在遵守“網絡禮儀”的同時通過對網絡利益的巧妙運用從而獲得一種微妙的營銷效果。

四、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宏觀管理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給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國際貿易的管理帶來新的要求。根據已有實踐,運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貿易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商品配額實行電子招標。實行出口招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可在最短的時間里完成對企業投標資格的確定;可以及時檢查、跟蹤、反饋、調整招標商品使用情況,有效提高國際貿易管理效率;可以實行對招標商品配額的動態管理,解決配額使用不高的問題;可以實行網上抽查,取消違規企業投標資,使同等數量的商品的賣價和出口額增加,規范貿易秩序,凈化經營環境。

2、實行網上申領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這將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使政府行政管理上一個新的檔次,有利于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增強透明度,減少腐敗。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許可管理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可以幫助實行全面的進出口許可證核查,這樣可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效率,節省費用。

3、海關管理的電子化和企業電子報關。對于我國海關來說,開展電子商務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二是提高進出口企業的辦事效率,給企業提供方便,同時杜絕逃稅現象。

4、電子商務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進出口時的必須環節(法檢、廢物進口等),它與外貿經營單位、運輸部門、銀行、保險、出口商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外其他檢驗機構有著密切的業務聯系。檢驗檢疫的信息化管理也提高了管理效率,為企業節省了寶貴的通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