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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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電子合同;基本范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最關鍵問題?!?/p>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p>
在聯合國第51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2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必須有可以證明的協議存在。(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合同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而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商務合同一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是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致使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發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議。
電子合同本質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電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盡不同,但是,“電子合同”在本質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征,是得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一種工具,是一種高級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設備(如計算機和電話線),就可以成為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發生商業交易。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慣將因特網構筑的人類開展信息交流和發生商務行為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一詞來描述區別于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實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況,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形式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種環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還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點概括為,“一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后方能為人所理解。二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制作人或發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當事人須借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與服務,來確定其歸屬及對方身份。三是合同行為事實要素的確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判別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到達以及到達的時點。盡管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電子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它仍然屬于民商事合同?!?/p>
篇2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和特征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名詞已經日漸為人們所熟悉,但對于電子商務涵義,不同的組織,其理解也略有差異,但總的來說可以劃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認為電子商務就是指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一切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在廣義的電子商務的概念下,可將一切現有的或者將來可能出現的通訊計算機技術的商業化應用,納入電子商務的范圍之內。狹義說則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因特網為運行平臺的商事交易活動,即因特網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這是目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
(二)電子商務的特征
由于電子商務是利用互聯網提供的信息網絡在網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因而具有傳統商務不可比擬的特征:
1、全球性?;ヂ摼W打破了地域距離限制,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網絡。電子商務充分利用了互聯網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拓寬了交易空間,給企業帶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2、流動性。任何人或企業,只要擁有一臺可以連接互聯網的電腦,就可以通過網絡參與國際貿易活動。因此,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不必在某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甚至一筆交易的各項進程都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完成。
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簿、發票等紙質憑證已慢慢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替換。這些新的變化,大大增加了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這一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積極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帶來了改革和發展的機遇,如果正確應對,無疑可以推動現有制度的向前發展。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提供新的稅源。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在線交易的金額急劇上升,給流轉稅提供了新的稅源。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間環節,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從而提高了企業的商業利潤,給所得稅提供了更多的稅源。而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不斷發展,納稅人的數量也會大量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的稅收來源。
2、減少稅收成本。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一系列交易活動的,包括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過程。電子商務的出現大大減少了征稅點,生產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供應貨物而成為供應商,它可以與消費者直接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稅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從而使征稅點大大減少,節約了稅收成本。
3、促進稅收征管的現代化。電子商務帶來的無紙化交易,使賬簿、憑證都無紙化,即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出現,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被輕易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痕跡;同時,電子銀行的出現使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這些新情況都使得現行稅收征管制度失去了基礎。為了改變在電子商務稅收中的被動局面,稅務機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進行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務管理的電子化程度。
4、促進國際稅收協作?;ヂ摼W的發展可以使跨國機構輕而易舉的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建立一個新的網址,實現網上交易。這些新情況導致各國間因稅收爭議而引發的矛盾與摩擦日益明顯與復雜化,在客觀上要求國際間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原則的沖擊
首先,電子商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和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其次,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法定原則基本要求就是稅收的征納必須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進行征納。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對這原則產生一定的沖擊,因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對它的法律規制還處于爭論之中,各國目前也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體制,究竟應不應該對電子商務征稅,也還沒有統一的定論。
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效率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效率原則要求征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這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征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2、電子商務對課稅對象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技術的發展己使得許多交易的對象可以被數字化,由此給現行稅法制度下關于課稅對象的劃分與界定規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適用造成很大的困難與不確定性,突出的表現為現行稅法制度很難對無形商品銷售的收益、特許權交易的收益、提供服務的收益作出明確的界定與區分。同時,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
3、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劃分的影響
現行的稅法主要是針對有形商品制定的,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把納稅義務同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并以此為根據實施稅收管轄。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這一制度也將面臨挑戰。在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這一概念無法界定,電子商務的運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因此,“常設機構”原則適用的前提“固定的營業場所”受到了挑戰。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實質上就是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一種挑戰。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設想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應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按照稅收的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則,對現行稅法的一些概念、范疇條款進行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從而達到對現行稅法的修訂和完善。筆者認為,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一)修訂稅收實體法
首先,要在稅法中重新界定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傳統稅收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國家稅收管轄權、商品銷售、勞務提供、特許權轉讓等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例如,在居民身份的判定方面,為了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梢钥紤]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準。(即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其次,要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稅對象,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期限等稅制要素。比如納稅地點,就存在買賣雙方其中一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網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以及網站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稅務機關等諸多選擇,筆者認為,為便于納稅人納稅和稅務部門的稅務管理,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再次,要修訂和補充有關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現行稅種法律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作的有關條款。例如,在增值稅法中要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要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哪種交易方式實現的;在對營業稅法的修訂方面,要增加在線交易和網上服務的征稅規定,對于網上遠程服務的勞務應當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即只要勞務的消費地在我國境內,該項勞務交易就應該向我國申報納稅。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應傾向于以勞務的實際接受者所在地為勞務的消費地,這樣可以避免交易雙方通過異地支付的方法規避營業稅;在關稅方面,考慮到征稅的技術原因和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應當對離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征收進出口關稅,對在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適用零關稅政策;在對印花稅法的修訂中,要擴大納稅人的范圍,把現行印花稅的納稅范圍由“書立和領受”憑證,擴大到“訂立和領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訂立不僅僅局限于書立的書面形式合同,還包括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電子商務合同等。
最后,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行為進行選擇的前提下,要在稅法中增加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扶持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完善稅收征管法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增加有關互聯網企業稅務登記的規定,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專門的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將電子商務企業稅務登記制度以法律的形勢確定下來,有利于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的“賬簿、憑證管理”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3、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電子發票應由稅務機關統一發售,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有防偽系統,支持電子簽名等功能。電子發票必須附加資金支付或貨物物流信息,并在結算的同時開具電子發票。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中已經規定了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方式的優勢。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應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陸登錄訪問該主頁,錄入有關申報資料,進行電子簽章后,發送到稅務部門,完成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間的電子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對該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后,并將受理結果向納稅人反饋。對于申報有效的,稅務機關將數據信息傳輸至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資金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稅務機關對網絡申報系統應安排專人維護,而且對每一項操作都應設置相應的密碼,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進入網絡申報系統,確保系統安全,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納稅人資料丟失。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收入分類
[中圖分類號]F81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09)08-0069-03
進入21世紀后,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于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俺TO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偟膩碚f,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劉劍文,1999)。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都是參照以上兩個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征。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經合范本中“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三,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鐕究梢员纫酝菀赘淖兙用裆矸荩员憷脟H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蛘咄ㄟ^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 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征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并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廖益新,2006)。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鐕襟w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二、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原則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1)稅收中性原則。對于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于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樓佳蓉,2005)。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準則。(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三、我國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直接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 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 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 Tax)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船舶租用服務和實際的船舶租用實務,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實際上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Tax Policy Office,Ministry of Finance,U.S.A,1996)?!?,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廖益新,2008)。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法,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于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于網絡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絡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征,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征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準備性質”和“輔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于物理空間之中,但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采用注冊地標準和機構所在地標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或是否有機構在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蛘邔﹄娮由虅展淌褂每毓蓹鄻藴?,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為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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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及其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1電子商務及其分類目前,從世界貿易組織、歐盟、美國政府、加拿大電子商務協會等國際組織和政府相關部門給出的電子商務定義來看,定義不統一。但“借助現代化的計算機通訊技術,通過互聯網絡從事商業交易活動”,通常被認為是屬于電子商務概念涵蓋的范圍。根據交易履行交付義務方式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離線交易(off-line)和在線交易(on-line)。離線交易又稱間接交易,此種交易的對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購買者在網上挑選商品、支付價款,賣方采用傳統的物流方式(如郵寄)將貨物交給買方,完成商品的交付義務。由于離線交易方式沒有脫離實物的傳送,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根本的區別。在線交易也稱直接交易,此種交易的對象是無形的商品和勞務,如數字化后的電子圖書、音樂、計算機軟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證券交易等金融。數字化后的商品和勞務無法、也無需經由傳統的物流方式購買和交付,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價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運送均通過網絡完成。這種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輕點鼠標就可以將產品傳輸給買家;買家通過信用卡或電子貨幣完成支付行為。
1.2電子商務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具無界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紙化等特征,由此產生了一系列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其中,無紙化特點對稅收的征收管理影響很大傳統貿易用各種紙質的合同、票據、憑證、帳簿、印章、簽名等記載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這種信息在電子商務中被數字化了,由電子表單、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就連簽名、印章等這些至關重要的東西也被電子簽名、數字圖章等所替代;而且,電子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和線索。此外,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這使電子商務活動表現出明顯的隱匿化與無紙化特征。雖然數據信息加密技術維護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企業的交易資料,無法進行正常的稅收征管工作。
2電子商務對帳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經濟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進行財務監督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但電子商務環境下,這種以紙質發票、票據、賬簿等為征管依據的管理制度難以有效實施。傳統貿易下,納稅人用紙質的合同、票據、憑證、帳簿和印章、簽名等記載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其記錄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會留下刮、擦、挖、補等痕跡,因此它們是稅收征管的可靠信息來源,也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的主要依據。但這些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在電子商務中被數字化了,由電子表單、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就連簽名、印章等這些至關重要的東西也被電子簽名、數字圖章等所替代,而數字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和線索。由于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追蹤查詢難度大、成本高,就會使稅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紙質的財務會計資料后變得十分被動;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不提供真實的交易信息,稅務機關很難準確確認其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等損益情況,稅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礎。此外,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雖然數據信息加密技術維護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交易內容及財務信息的難度,影響了正常的稅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中賬簿、憑證管理的完善建議
電子商務中,由于記錄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呈數字化,由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數字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而且,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稅務機關如果無法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其稅收征管工作也難以有效完成。但電子發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電子發票是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由相關機構提供、經營者利用電腦,通過互聯網傳輸的一種電子憑證。電子發票的正常使用,必須以相應的技術規則為保證。
如為防止電子發票被轉移使用,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申領發票的有關項目進行預填;為保證電子發票的真實,稅務機關對企業申領的電子發票必須添加數字防偽標識;為防止電子發票的內容被修改,稅務機關應使企業開具完畢的發票只能以“只讀”方式打開閱讀,而不能以“讀寫”方式進行修改;為保證稅務機關的稽查需要,企業填寫完的電子發票必須經稅務機關備份后才能傳遞給交易方;等等。稅務部門應當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電子合同、電子票據、電子發票。2004年8月28日我國頒布的《電子簽名法》使電子合同具備了法律效力《,票據法》也應明確電子票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在《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應明確電子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發票的申領、填寫、使用、保管、及繳銷等相關程序。稅務部門應積極與金融部門、電子支付公司以及相關機構合作,研究、開發和使用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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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銀行;電子合同;電子簽名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一、網絡銀行電子合同概述
(一)網絡銀行基本概念?,F在在大眾媒體上經常能夠看到各種各樣關于網絡銀行的描述,如“電子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網絡銀行”等等,可見社會公眾對這一新生事物的關心程度還是很高的。但網絡銀行的真正內涵究竟是什么,目前理論與實務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
我國有的學者將網絡銀行定義為:“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睆V義上的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通過電子渠道提供銀行產品和服務,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額業務,也包括大額業務。有的實務工作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通過語音或其他自動化設備,以人工輔助或自助形式,向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他們對網絡銀行的定義所涵蓋的范圍比較寬泛。
國外學者的定義大多采用描述業務范圍的方式,如將“網絡銀行產品和服務”界定為金融機構通過電子通訊渠道提供銀行傳統的以及新型產品和服務。
以上各種定義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都強調網絡銀行的業務是以電子手段和現代通訊技術為基礎的。筆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依托電子計算機技術和信息通訊技術在互聯網上提供傳統的和新型的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者虛擬網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
1、電子合同的概念。目前,學術界關于電子合同概念的表述尚未有一個權威的、公認的定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分別為: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和狹義的電子合同概念。
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通過數據電文交換的方式傳遞信息而訂立的合同。之所以稱這一概念為最廣義的概念,是由于數據電文的范圍很廣泛。
廣義的電子合同,即網絡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因特網等方式訂立的合同。如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政府與公眾之間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的合同等。
狹義的電子合同,即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訂立的合同。與前述兩個電子合同的概念相比,這個概念的外延最窄,沒有電報、電傳和傳真,也沒有電子郵件,只有電子數據交換,所以我們稱其為狹義的電子合同。
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根據,但是本文主要是探討網絡銀行業務中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采用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較為妥當。也就是說,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等方式訂立的合同。
2、網絡銀行業務電子合同的特點
第一,間接性。網絡銀行與客戶的交易不再像傳統金融合同那樣通過面對面接觸的方式進行,交易雙方沒有直接的對話,而是通過計算機和網絡這一科技媒介搭建的虛擬平臺,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完成,合同信息的發送和接收都通過網絡由計算機完成??蛻舨徽撛谀睦?,只要擁有電腦和網絡,即能同銀行訂立合同。
第二,效率性。交易合同信息通過數字形式傳輸,瞬間即可到達對方。在傳統合同交易中需要面對面簽訂合同,往往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在電子合同中,省了差旅、郵寄等中間環節,使客戶能突破地域、時間的限制,不僅減少費用,而且節省時間,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三,風險外部化。傳統金融合同的風險來源于當事人的信用及不可抗力,電子合同由于電子系統媒介的介入,還有來源于網絡錯誤,計算機設備故障,病毒、黑客攻擊等方面的風險。無論其中哪一環節出錯,都將導致合同訂立、履行上的困難,增大了合同訂立、履行的不確定性。
第四,內容獨特性。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約定的內容獨具特色,多是一些提供如賬戶查詢、集團理財等。
第五,形式格式化。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在形式方面,以格式合同為主,而有的一般電子合同可以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
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分析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適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電子商務等活動,其中涉及到很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都關乎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會財富的增長。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并加以解決。
(一)合同的主體確認存在爭議。傳統銀行業務中合同的主體只有銀行與客戶兩方,而網絡銀行在與客戶的交易中,客戶向網絡銀行發出一項指令,通過互聯網傳輸到銀行,銀行按照指令完成交易后把信息通過互聯網反饋到客戶。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始終參與其中,起著“傳輸媒介”的作用。因此,有人認為網絡銀行民事法律關系包含三方主體,即網絡銀行、客戶和網絡服務商。
然而,筆者認為雖然網絡銀行與客戶間電子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都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商,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應該把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為網絡銀行電子合同的一方主體來定位。其實,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是作為一種“傳輸中介”而存在,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的主體只有網絡銀行與客戶兩方,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能作為參與者在網絡銀行的電子合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網絡銀行與客戶間交易的整個行為中存在兩個合同:一是網絡銀行與客戶間合同關系;二是網絡銀行與網絡服務提供商間合同關系。
(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證上存在問題。格式條款在電子合同中被廣泛采用,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極大的便利優勢以及電子交易本身快速、便捷的特性,使得格式合同成為網絡商家的最佳選擇??隙娮雍贤袷綏l款的有效性有利于促進交易,但格式條款下,相對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因為受條款的限制,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的保護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必須對其效力加以規范以保障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其中,各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突出地表現在對不可抗力條款上。幾乎所有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都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沒有執行客戶的指令,可以不承擔責任。
但是,發生不可抗力并不意味著一律全部免責。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奔磳τ诰W絡銀行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責。
(三)電子簽名認證中存在風險。電子簽名及其認證以防范風險為己任,但其本身也往往處于風險之中,這種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技術風險。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必然存在安全上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人、物、事件或行為等各種因素對計算機系統資源、網絡系統資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穩定性等造成的損害,包括來自簽名、認證系統外部的威脅和來自系統內部的威脅。其中安全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外界的非法攻擊,應用技術過失致使認證系統的證書記錄丟失,硬件條件受制于技術因素而影響認證業務的開展等情況。
其次,經營管理上的風險。雖然我國《電子簽名法》對認證機構的準入和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電子簽名認證畢竟是一個新興的行業,這個行業到目前為止還不是很熟,并且經營風險很高,只要認證機構的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證書用戶和信賴者的損失。一般來說,認證機構在經營管理上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錯誤頒發證書、管理證書失誤這樣的情況存在。
最后,法律風險。盡管認證機構經營的風險比較高,但由于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中所處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存在和發展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支持其發展。我國在推動網絡安全機制建立的立法方面已卓有成效,但仍然不盡完善,針對電子簽名認證存在的風險問題,法律法規還沒有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對于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還存在相當大的空白,并且由于在電子簽名認證這個領域尚未出現大的案例,以至于立法對潛在的風險重視不夠,這種法律規定上的不盡完善對于電子簽名認證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構成潛在的危險。
三、我國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國都加強了法律法規建設,利用司法力量規范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目前,我國也急需制定相關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以達到完善相關法律的效果。
(一)建議修改關于網絡銀行主體資格的規定。人民銀行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因特網提供的金融服務。”可見,網上銀行屬于傳統銀行業務的一種制度創新,網絡銀行的資格獲得必須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即必須建有實體銀行。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與虛擬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同時考慮到網絡的飛速發展以及國外已經出現了虛擬銀行,我們在立法時也應該考慮,在時機成熟時,允許虛擬銀行的存在。
(二)建議規定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為了避免風險,銀行在服務協議中設定了諸多免責事由,以減輕自身責任,這些免責事由究竟能否發揮作用,而且在網絡環境中,究竟是否合理,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銀行不應該依據服務協議中的“免責事由”,將責任和損失推脫給顧客,應充分考慮網絡金融交易可能造成的顧客損失,從而減少銀行的免責范圍、降低免責條件,增加銀行完善安全系統的動力,所以應在《商業銀行法》中將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法作出具體規定。
(三)建議完善我國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在電子簽名認證方面,我國借鑒了外國的相關立法,于2004年8月28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對于我國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解決了國內認證機構存在著無法律規定、無標準規范和無主管部門的“三無”問題,極大地促進了電子簽名認證行業的發展。然而,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畢竟是新興事物,相關的立法也還處于探索過程中,很多問題在法律起草、頒布之時并不能被及時發現。其中,在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方面,現有的法律仍然存在著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增加電子簽名認證中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在我國立法中,關于認證機構與主管機關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比較多,而對于認證機構、證書用戶和證書信賴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卻規定甚少。鑒于電子簽名認證行業有其特殊性,我國目前的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立法,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成功的立法經驗,增加對相關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
第二,引入“建議的信賴限度”制度。由于我國國內認證實踐中已出現這方面的措施,即在電子證書中明確規定一個信用等級,并建議證書信賴者在信用等級允許的情況下或不超過責任限額的范圍內進行交易,否則認證機構對違反建議或超過限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加入“建議的信賴限度”這一制度,既為認證實踐提供法律上的承認和支持,也可以防止認證機構利用這個制度損害證書用戶或證書信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參照海商法相關規定,設置一個責任的最高限額規定。采取固定責任限額的模式,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認證機構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以此降低認證機構的責任風險。
第四,引入保險機制,分散認證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電子簽名認證這個行業來說,這才是認證機構解決高風險問題的長遠之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這個領域內開展相關的保險業務,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中構建和完善電子簽名認證責任保險制度,使保險機制逐漸成為承擔認證行業高風險責任的主要手段。
面對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存在的諸多特殊問題,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加強立法,從而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減少糾紛,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繁榮。通過我國的電子合同法律制度不斷完善,電子合同也將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作者單位:大連海洋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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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稅法 跨國電子商務 稅收管轄權
一、引言
在全球信息經濟、數字經濟和網絡經濟普及的情況下,通過全球范圍的電子虛擬市場,電子商務展現了令人驚訝的發展速度并推動了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達2.95萬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B2B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6萬億元,同比增長26.8%,整體保持穩定的發展態勢。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3492億元,同比增長74.6%。
這種新興的商務模式不僅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極大地影響,而且挑戰了各國傳統的貿易法律關系制度。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際稅收流失、逃避稅收等問題引起了各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
二、電子商務概論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及運行特征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銷售商與消費者可以在國內或國外自由的銷售或消費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時也不受國籍的限制。對于這種新型的運營手段,運用單獨的一國稅法無法妥善解決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相反,會帶來更多的稅收上的法律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應稅性分析
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交易方式,為人類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對于價值背后產生的利潤,征稅抑或免稅,國際社會爭論不休,從而產生兩個對立觀點的派別:免稅派與征稅派。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商務的應稅性,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應該收稅,不應因客觀因素而放棄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利益,這也是本文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的前提。
1.從稅收中性原則角度分析:根據該原則, 稅收不應當給納稅人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 要避免稅收對市場機制產生扭曲。
2.從稅收公平原則角度分析:稅收公平原則從經濟法角度來講,指納稅人地位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
3.從稅收的經濟原則分析:在宏觀層面上講,稅收是一種國家分配活動,它的分配對象是社會勞動剩余產品與國民收入,只要滿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產品就有征稅的可行性。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構成要素的影響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國際稅收在實體法上產生了極大影響:在宏觀層面上,因稅收管轄權的難以認定讓國際稅收日漸失衡;在微觀層面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難以被當今稅法構成要素所認定。
1.難以確定稅收主體身份
征稅主體,稅法主體之一,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征稅主體即征稅人。由于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強權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稅收的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依法向征稅主體轉移部分財產的即為納稅人,其中包括法人與自然人。
2.課稅對象的界限模糊
稅收法律關系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稱為課稅對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為、貨物、資源等。對于課稅對象,各國認定方法各有差異,所以稅收征管也不同。
3.難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有的納稅地點規定以屬地原則為主。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交易的隱匿性,以及被認為是網絡空間中服務地的主要服務器的易于流動的特性,使得征稅機關難以確定消費地與產品供給地,故無法有效行使相關權限。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1.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弱化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對跨國納稅人在共同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的權力。根據常設機構原則, 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當在該國征稅, 但該企業通過設立在另一締約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可以在該另一國征稅, 且僅限于可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那部分營業所得。對非居民課稅的關鍵在于常設機構的設置。常設機構既可能由固定經營場所構成,也可基于人活動的非獨立地位構成。常設機構首先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2.居民稅收管轄權受到影響
居民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本國納稅居民的環球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照此種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首先,電子商務的全球性、數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時性,表明在物理空間上較為穩定的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不再適用。其次,管理機構的分散化和決策中心的復雜化使得有關高層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過視頻或網絡電話等先進互聯網技術召開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趨勢之一。最后,電子數據作為一種載體容易被惡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連接也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形同虛設。
3.稅收管轄權沖突
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導致了國際重復征稅愈演愈烈。絕大多數的國家在對跨國收益和財產所得方面,不僅對本國居民行使,而且對非居民同樣行使來源地管轄權。這種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由于電子商務所得歸屬、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以及來源地認定差異而產生。
(三)電子商務對稅收征收的影響
根據實踐經驗,國際稅收程序法是指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該制度建立在登記稅務、定額征收和查賬征收上。但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這種面對面的交易模式逐漸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1.傳統課稅憑證消失
電子數據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隱匿,加之運用加密技術,無法留下可用信息,稅務管理部門在審查納稅人的交易數量、交易金額時,失去了可信的審計基礎。
2.國際逃稅避稅現象愈演愈烈
納稅人為了獲取最大利益,通常會采取相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手段,同時抓住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漏洞,減少納稅成本。而電子商務進一步加劇了該問題,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
3.征稅盲區擴大
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增加了征稅的難度,稅收真空區域愈見擴大。
(四)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1.稅收稽查日益重要
經濟學認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理性納稅人的最終投資經營目的,而稅收作為對納稅人的一種合法財產侵占是無償的且高于納稅人對財產的占有。電子商務隨著網絡技術應運而生,數字化的產品流通以及交易過程的電子信息化,使得各種憑證難以從實體紙面存在,而這種電子憑證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跡,致使傳統追蹤紙質審計手段無法應用;大量的交易信息被日益成熟的電子加密技術、授權技術所隱匿,在保護了信息的同時又讓納稅人不誠實申報納稅信息的概率提高,對稅務機關稽查而言也是一種變相的難度增加。
2.海關監管難度加大
商品的進出口是海關監管的依據,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產品通過電子數據流從雙方各自擁有的服務器傳遞,交易過程幾乎脫離傳統方式,因為沒有實體貨物的進出關,對海關造成了監管障礙。海關也無法有效監管無紙化的電子合同和電子付款過程,缺少可靠憑據。
3.稅收登記管理難度增加
稅務機關了解稅源的基本手段是稅收登記。但由于企業通過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址就能開展商務活動,這種無形的電子商務難以確定交易地點,給稅務登記帶來了困難,即使確定了地點,也會因為管理等技術原因難以操作,所以登記稅務的目的難以達到。
四、我國應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制度
1.出臺電子合同法
我國1999年頒布《合同法》,其中對“數據電文”的規范比較粗淺,落后于電子信息技術發展。應盡快出臺《電子合同法》或對現有的《合同法》中相關問題進行修改或補充。
2.出臺電子貨幣法
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中貨幣的流通和結算,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擔保,規范網上銀行操作;努力協調各國的法律差異,防止經濟大國憑借技術優勢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國主權。
3.加強網絡安全制度
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極為復雜,加強計算機和網絡安全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這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電子征管技術發展的保證。
4.完善各個部門法有關電子商務的內容
通過不同部門法法律的制定,在解決電子商務問題時能有一個全面的考慮。例如,增加電子賬本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在刑法中制定電子商務犯罪規定;在專利法中增加數字產品,電子信息的認定等。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彈性原則和簡易原則、采用階段性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收實體法。
1.完善現有法律
增加新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前提下,完善我國現有稅種的相關規定。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使電子商務征稅有法可依。
2.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的某些原則和概念應當賦予新的原則和內涵。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下,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常設機構及其所得歸屬加以明確,根據不同的收入性質適用不同的稅率。
(三)將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征管體系
1.實現稅收電子化
通過高端的網絡技術,對電子商務進行網絡追蹤,大力發展信息技術,加強電子稅收的網絡監管。
2.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登記備案制度
首先, “網絡商店”的工商注冊制度十分必要。其次,企業形態在步入電子商務以后發生了巨大變化,自從出現電子商務企業后,要求所有的登記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常用交易信息。
3.推行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的推行有利于稅務機關對交易信息的網上監控,不僅可以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而且節省了征管成本,簡化申報作業,還能夠防止電子商務成為合法避稅的手段。
4.建立嚴格電子認證審查機構
世界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督都不是很嚴格,因此,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進行監督管理,作為注冊登記的配套制度,這點需要網絡運營商的配合,有助于實現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5.建立電子商務征信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對信用體系的依賴程度很高,為了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我國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征信體系,在提高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同時,保證電子征信制度的良好運行。
6.與其他國家訂立雙邊或多邊協議劃分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目前,各國間沒有有效的協議確定
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因此,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劃分協議迫在眉睫。這不僅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且能進一步規范各國的稅收征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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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得到了一個根本而明確答復,這將對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將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因為它解決了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但是他只是從立法的角度解決了諸如:數字簽名問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而其他相關問題仍需要現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釋來解決,即現行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問題,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對"書面"、"簽名"、"原件"等問題分別予以解決,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從傳統法律和新增法律兩方面對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確的認可與確定。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數據法律效力
一、導言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交易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以其特有的優勢(成本低、易于參與、對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家及不同行業所接受和使用。據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顯示,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6153億美元,比2001年增長73.1%;瑞士信貸銀行發表的報告顯示,2003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貿易總額預計達到1.24萬億美元。據統計,中國目前有4000多個電子商務網站和70多家認證機構,中國互聯網數據中心估計,2003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約為600億美元。但是這種新興貿易方式對傳統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成立條件、合同有效性規范、支付方法、提單的轉讓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肅的挑戰。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為電子商務的動作提供法律依據,以促進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是這樣一部法律。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也即是,在這過程中,以電子數據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這就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電子合同雖也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
電子合同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無法像傳統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直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的采用。因為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大不相同,這使現行法律規范的某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產生了影響。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勢必對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構成極大的阻礙。只有保障了電子數據的有效使用,各種電子商務活動才能廣泛展開。所以,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二、電子數據的法律概念
電子數據原本是一個計算機通訊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數碼形式的信息流的總稱。但作為法律上的一個概念,不同的組織、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學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數據電文。規定:
"數據電文"系指經由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和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運輸。
香港《電子商務條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電子記錄),指信息系統所產生的數碼形式的記錄,而該記錄--(a)能在信息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信息系統傳送至另一個信息系統;并且(b)能儲存在信息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我國《合同法》采用"數據電文",譯自DataMassege,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我國《電子簽名法》采用"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一種由電子計算機及其通訊網絡處理業務文件的形式,作為一種新的電子化貿易工具,又稱為電子合同。
《電子商務法初論》:DataMassege,數據電訊,是獨立于口頭、書面等傳統意思表達方式之外的一種電子通訊信息及其記錄。
從上面的各種表述,我們可以看出其中有一個層次問題,即: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這些與電子數據并不是同一層次上的,它們均屬于電子數據。這從《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1條關于"數據電文"的解釋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報、電傳、傳真與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是不同的。
因為我們說,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就是以電子數據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實現了交易的"無紙化"。而電報、電傳及傳真雖然也都是使用電子方式傳送信息的,但它們通??偸钱a生一份書面的東西,即它們的最終傳遞結果,都是被設計成紙張的書面材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只是紙面文件的傳遞方式不同。也正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這些早就應用于商業交易中的通訊技術,并未對傳統的法律規則構成大的沖擊。
本文所論述的電子數據,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電子商務而產生的電子數碼信息流,這應是排除了電報、電傳、傳真的。據此,對本文論述的電子數據這一概念,從法律意義上可表述為:在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的電子商務中,所產生的不能直接地為人們所感知的一種傳達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的無紙化的電子信息。
三、電子數據作為合同載體的特征
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主要是由于其與傳統書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產生的。這一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能否構成傳統法上的書面形式,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效力的問題,也即是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
合同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在傳統法中,記載、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的形式,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享有與履行,有極其密切的關系。書面形式作為合同常采用的一種形式,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規中,甚至將書面形式的有無,當作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之所以將書面記載,作為重要的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書面形式具有長久保存的優點,而且,如果加上手書簽名的認證,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證據要求,可以證明各方當事人確有訂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及幫助各方意識到訂立合同的后果等,從而可據以確定紛爭之民商事事實。
而在電子商務中,文字表達的具體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計算機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非人們所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比,電子數據具有如下特征:
1、它實質上是一組電子信息,其依賴于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而不是傳統的紙張;
2、它的表現形式不是有形的紙張文字,而必須通過調取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的文字來表現。
四、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認可
1、《電子商業示范法》與"功能等同"方法
對電子數據的書面形式問題如何解決呢?《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了一個方案。
《電子商業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該法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的情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以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因此該法實際上是一部關于電子數據效力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據此,《電子商業示范法》在第6條中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商務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以"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律上對電子數據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2、"書面"、"簽名"、"原件"問題的解決
我認為《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的書面形式問題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電子數據本身來看,不能將其視為等同于書面文件,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這在前面已論述過。但作為商業交易中所產生的合同的載體,電子數據與傳統書面文件卻有著相同的功能,即兩者都是傳達了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對于傳統的書面文件在作為合同形式時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閱讀;可復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數據副本;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以保持不變;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等,電子數據在作為電子合同載體時,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同樣能夠起到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傳統的書面文件還可能更高。因此,電子數據在電子商務中,作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在我國《合同法》中第11條這樣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有些人認為"該條已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現行立法中處于領先地位。"也有些人認為"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筆者認為這只是在當時特定環境下對《合同法》的一種折中。相對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边@個規定實際上從正面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以立法的形式對其法律效力進行了肯定。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知電子數據本身與書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兩者只是在作為合同載體時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們在賦予電子數據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時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國的《合同法》卻在實際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屬無形非紙質的電子合同歸入到有形的紙質的書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簽名"、"原件"等這些"書面"的問題就無法解決,這恰是《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中提到的情況:"盡管有的國家就電子商業的某些方面頒布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業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并非以傳統的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義上,對于書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種層次的,"書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層次,另外還有與書面緊密聯系的手書簽名,以及原件的保存與提交等內容。單純的書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證明法律事實的作用。只有將當事人的簽名,以及書面原件等規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較完整地達到法律規范的要求。一般的書面形式,即不附加簽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對文件內容長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們通過"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數據的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應混同于更為嚴格的一些要求,如"經簽署的文書"、"經簽署的原件"等,但是對于電子簽名情況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們對合同載體的書面形式要求,常常是與其他條件相結合的,比如同時要求簽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們解決電子數據的"書面"問題時還必須解決與之緊密聯系的"簽名"與"原件"問題。只有如此才能明確地確定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完整法律效力。在傳統的書面合同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證明其身份,并確認其本人在締約時與合同的內容相關聯。所以,簽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它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證據力。而簽章的概念是與紙張的使用密切相連的,在以電子數據作為合同載體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在合同上親筆簽名或加蓋印章是不可能的。為此,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一種稱為"電子簽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術以實現電子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電子簽名的使用者持有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的密鑰,他可以在電子商務中,利用密鑰對發送的電子數據進行加密,形成數碼形式的字母、數目字或其他符號的值,附著在被加密的電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該電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對電子文件進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那么在文件發生改變時,電子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數碼值。
因此,電子簽名能夠客觀地辨別簽署者的身份,并證明該簽署者與其所簽署的信息內容相關聯,而且還能夠辨別經簽署的信息內容是否曾被篡改。電子簽名的這些作用與傳統的親筆簽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電子簽名也可享受與親筆簽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經簽署的文書。
解決了電子數據"書面"、"簽名"的問題,采用同樣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問題也就不難解決。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憑證方面,它能夠證明文件所記錄的內容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而電子數據作為人們不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電腦顯示屏顯示或經打印機打印出來,才能為人們所感知,但此時人們所看到的,應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電子簽名的技術后,電子數據同樣能夠確保其所記錄的原始數據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這與"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從此種意義上說,經簽署的電子數據,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這一點在立法的角度解決了原件與與簽名的關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這樣來說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從原有法律體系的“功能等同”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明確指出”,均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綜合、明確的確認。
3、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確認
綜上,我們可以對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作一個綜合的、明確的確認。
(1)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具有與其他傳統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
(4)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隨著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手段在商業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對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確認,對于規范電子商務,保持其高效性,維護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
技術的變化發展永遠不會結束,在當今時代更是日新月異。也許以后一些新技術的出現能化解現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礙,或許出現現有法律所不能覆蓋的問題
,但在一般情況下只能、也必須采用本文的方法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作出確定,因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又能使得法律隨著科技的進步而前進??傊獜脑蟹审w系和新增專業法律兩方面保證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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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
一、問題的提出背景
(一)電子商務越來越扮演著重要角色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做為一個全新的事物從最初走入人們的視野已漸漸成為企業從事經濟活動的手段與方式,目前已在全球得到迅速發展。不論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還是在企業的經營中,電子商務都可以說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電子商務可以使人們的購物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時間更靈活自由、選擇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生活更豐富多彩,使人們生活的質量提高;電子商務使企業的信息接收與傳遞速度加快,資金周轉期縮短,產品的原材料供應與成品銷售渠道更為寬廣,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企業利潤的增長。在今天高度信息化的社會中,電子商務以其顯著的優勢為企業奠定了激烈競爭中的生存之源和立足之本??梢哉f,電子商務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二)資金歷來都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基本要素。
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要素,它貫穿滲透于企業的整個運行過程當中,離開資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也將無從談起。在2008年金融危機狂卷全球的大環境下,河南鄭州市08年上半年的半停產企業近2600家,停產企業近1000家,倒閉企業400多家。據河南省中小企業局給出的解釋,“全省虧損、半停產、停產和倒閉企業中有80%是因為籌集不到流動資金而陷入困境的。”可見,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企業將寸步難,資金對于企業舉足輕重。
(三)資金管理不善對于企業是個突出問題。
資金雖然對于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但是如果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資金的作用將難以發揮,而且極可能因此使企業陷入困境。所以對所有的企業來說,資金管理就成為一項重要且必須的工作。管住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就相當于管住企業的大部分經營活動,可以更有效地使用資金,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及效益,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但是實踐中,資金管理每每成為企業的軟肋。對于傳統企業(指非采用電子商務模式的企業)來說,主要問題如:資金資金閑置與短缺調節困難;缺乏高效的理財觀念與能力;沒有統一的資金管理平臺;對資金流動缺乏有效監控;少有預算等等。而對于采用電子商務模式的企業來說,由于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高效,迅捷等特征,對于資金的管理要求更為提高,資金管理成為企業電子商務中最令之困擾的問題。
概括來說,資金是一個對企業來說最為重要的因素,而在企業電子商務日漸盛行的今天,資金管理卻是企業揮之不去的痛。而這也正是本文之所以選擇以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為題的背景。
二、文獻綜述
(一)相關概念:
1.電子商務
有關電子商務的概念有許多種,尚沒有統一確定的定義。以下將對其有代表性的界定進行梳理,以從中得出本文所指的電子商務的概念。
國際商會曾對何為電子商務的概念專門進行了會議討論。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國際商會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行了一次世界電子商務會議。參加這次會議的是全世界各國商業、信息技術、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和政府部門的代表,電子商務的概念問題是當時此次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議最后認定并的電子商務的權威性定義,內容是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會議還從各個不同角度對它進行了二次定義:從含蓋的范圍角度,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的各方以電子貿易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活動;從技術角度,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應用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獲得數據(如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BBS)以及自動捕獲數據(如條形碼、IC卡應用等)??梢钥闯觯瑖H商會對于電子商務的概念界定總體上較為籠統,但是非常有價值的對它進行了分層界定,細化了我們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除此之處,還有幾個較具代表性的定義,以下逐一列出。
聯合國經濟與發展組織(OECD)對電子商務的界定,具體內容為: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絡上的包含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商業交易。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對電子商務的定義:電子商務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對電子商務的定義:電子商務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Internet)上的交易活動,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IT)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業和貿易機會的商業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品、儲運、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除了這些組織,有權威學者也對電子商務概念提出自己的觀點。美國學者瑞維•卡拉科塔和安德魯•B•惠斯頓認為:“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對低成本的需求。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對電子商務的理解角度有很多,包括范圍、技術、方式等?;谘芯康男枰疚膶⒅饕獜氖侄谓嵌葘ζ溥M行界定。從這一角度來看,電子商務可以歸為兩類,都對電子商務實際上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加以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是籠統而寬泛的定義,是指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這些電子工具不管是初級的還是高級的,均涵蓋其中,如電話、電報、Internet等。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基于開放網絡的、買賣雙方不謀面而進行各種貿易活動。本文中的電子商務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
2.資金管理
1)資金管理概念
相比于電子商務的概念的多元化及模糊性,資金管理是一個較為清晰明確的概念。資金管理(CapitalManagement),是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根據資金運動的點和規律性,有效地組織企業的資金運動,正確地處理相應的資金關系。具體來講,就是對企業的資金流、資金結算、資金調度和資金運作等進行的系統化管理,是企業從籌集資金到產品銷售、現金回流全過程的組織、控制、協調的全過程。
資金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資金管理實際上就是集團內部資金的計劃、分配、使用和監控等過程。廣義的資金管理涵蓋了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從資金的來源(籌資管理),資金的流向(投資管理),到資金的運轉過程(由現金轉化為存貨,應收賬款,直至最后回到現金的形態),再到資金的分配。
2)資金管理的內容(資金流)
資金管理通俗來講是對于資金的管理,從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來,這里的資金實質是指資金的運動,即資金流。企業的資金運動沿著供應、生產、銷售三個過程的順序不斷的循環周轉,分別表現為資金的籌集、使用、消耗、收回和分配等環節,這也就構成了電子商務資金管理的核心內容。
資金的籌集: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籌集資金,這是資金運動的起點。資金的使用: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購置生產資料,包括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創造物資條件。資金的消耗:生產過程中,對勞動對象進行加工,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除了將已消耗的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的價值轉移到完工產品上去之外,還創造了新的價值。資金的回收:在銷售過程中,將生產出來的產品銷售給購貨方,并按產品的價格通過一定的結算程序取得銷售收入。資金的分配:把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將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償生產中的資金耗費,重新購買勞動對象和支付職工的勞動報酬等,保證企業再生產過程的不斷進行;另一部分資金則形成折舊基金,作為固定資產更新的準備金,其余部分就是企業的純收入。
(二)對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
電子商務做為最初的新生事物出現到成一種商業模式被認知,受到了諸多研究者的關注。通過對已有對于電子商務研究成果的梳理發現,研究者的角度有技術角度、管理角度,研究的范圍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對電子商務自身的認知探討、電子商務所產生的影響、發展趨勢等方面。
1.對電子商務自身的認知探討。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意義等。電子商務的概念在相關概念部分已有表述,此處不再累贅。對于電子商務的特征,專門對其進行研究的并不是很多見,總起來看已有研究認為,電子商務據有快捷、虛擬、超越時空的特點。電子商務的意義在于使企業進入市場門檻降低,提高了商業活動效率的;企業拓展全球業務市場空間,擴大知名度,提高競爭力提升;可以整合價值鏈上的企業關系使網絡服務增值。
2.電子商務的發展。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對其發展要求、制約因素及趨勢上。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的配套要求進行了研究,要求觀念的轉變,技術及法律的完善等。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有縱深化、專業化、國際化、區域化等。
3.電子商務的應用及影響。
這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從宏觀層面來看,已有研究關注電子商務對于整個貿易的影響。認為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模式、流程、方式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在這一層面,還有學者對電子商務在各自領域的應用進行研究。
從微觀層面來看,主要關注的對象聚集到企業自身,包括電子商務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對企業供應鏈的影響,對物流業的影響,對企業戰略的影響,對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等方面。
縱觀已有的成果,對于企業電子商務的研究涉及到多個層面多個角度,但是目前尚沒有看到對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研究。少部分提到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也只是將其置于財務管理之下,或者僅是在傳統意義上對資金管理進行探討,欠缺對于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專門、獨立的研究。
三、企業電子商務對資金管理的要求及影響
(一)電子商務的特征
1.交易范圍無限性
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電子商務使企業的交易超越地域的界限成為可能,也使更多的企業因為便捷、低成本的全球市場介入和最小化不對稱的信息獲取,更增加了參與電子商務的機會。在這個意義上,電子商務在地域空間和交易對象上具有范圍無限性特征。
2.快捷性
電子商務是基于網絡的一種商業活動模式,從商務活動中的信息、信
息交換、交易方式、信息存儲直至非貨幣化交易,都憑借網絡來進行,因而網絡的即時、快捷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電子商務的特征。
3.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模式下,因為交易活動是在互聯網上進行,一方面,交易雙方不需見面,因此對于交易對方而言,彼此都是抽象、模糊的;另一方面,經營主體十分靈活,存續時間可長可短,可以隨業務活動的開展而隨時成立,隨業務活動的終了而作調整或解散,也可以是網上的“虛擬公司”。
(二)企業電子商務對資金管理的要求及影響
電子商務由于上述特征,其對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各個方面都產生了不同于尋常的影響,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資金管理也不例外。具體表現在:
1.從組織上,使資金管理部門職能分解
對資金的管理在傳統上是屬于財務部門的管轄范圍。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財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相融合狀態出現,以往由財務部門處理的一些核算業務將按其業務發生地點歸到制造、營銷、供應等部門來完成。財務部門從人員集中實體部門機構向人員分散的虛擬部門機構轉變。傳統財務部門萎縮,職能分解。
2.從管理模式上,要求并使資金管理的集中統一成為可能
在電子商務模式下,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而是基于網絡進行商業活動。所有資金往來均通過電子貨幣自動劃轉來實現。所以對于資金的管理不再需要固有的程序,不再需要通過事先按規定劃分成的多個獨立的環節來進行。因此,這使得資金管理可能由多頭趨于集中,這種集中主要體現在會計核算的集中化、資金流控制的集中化、財務決策的集中化方面。
3.在管理過程上,信息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凸顯
企業電子商務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而信息流更是企業電子商務競爭取勝的關鍵。在信息的指導下,物資與資金實現流轉。在這一模式下,對于企業來說,其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可謂是以價值形式綜合反映著企業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運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與實際生產經營過程及其業績的全部信息。因而,信息在電子商務模式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重要
4.在管理手段上,對資金管理的財務軟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信息系統正從被動地匯總業務職能部門的財務數據,轉向與業務協同,主動地在業務發生時獲取詳細信息;財務軟件正從部門級、企業級向供應鏈級發展,并與其他子系統相互滲透。在信息技術的沖擊下,財務信息系統的改變,不再是簡單的修補,而是一次深刻的革命。電子商務要求資金管理的財務軟件將基觸角延伸到企業內外活動的各個末端,系統功能可變更性、可擴充性,系統內部外部數據實現共享和一致。
四、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電子商務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對資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挑戰,雖然資金管理對于企業的生存發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自明,也極力提高資金管理水平,但仍存在許多問題,需要企業積極面對。
(一)資金管理效率不高
資金管理從某種角度來說,就是平衡資金的回收與支出,實現資金量與企業價值的增長。但是在企業經營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個資金管理誤區,就是把資金管理重點放在籌資上,認為資金越多越好。事實上,在資金一定的前提下,營運及運用資金的能力往往更重要。這主要是資金管理理念及管理者素質問題的反映,表現在缺乏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的觀念,不能有效地調度資金、運籌資金,不計資金使用成本等。
(二)資金管理方法與電子商務要求不相適應
電子商務對資金管理方法的及時性、適應性、彈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許多企業的資金管理仍以傳統方法來進行。存在資金管理松散,財務計劃、決策等各個環節工作的時間相對較長,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資金管理者水平與能力有待提高
企業電子商務使企業的資金管理與其他業務協同,這對資金管理者或者說是企業全員的素質提出了要求,包括所有員工要了解資金管理方法,要對交易環境有精確判斷,要熟知相關法律等等,但目前很有企業能做到這一點。資金管理者能力與水平欠,必定會影響資金的管理效率。
(四)企業的組織結構不適應電子商務對資金管理的要求
由于電子商務支持時時管理和集中式管理,且管理與其它業務協同,因而要求企業組織結構的設置應是管理層次及中間管理人員減少,強調機構彈性創新、具有靈敏高效的特征。而我國現有大多企業仍采用金字塔式結構,中間層次多,缺乏創新和靈活性,而這將嚴重妨礙電子商務時代實現資金管理計劃及決策職能的發揮,反過來,這種職能限制的狀態又影響資金管理的水平。
企業電子商務要求資金管理與其相匹配。目前企業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才能更充分地發揮資金管理的作用。這就需要企業采取一系列相關的措施,構建一套完善的資金管理體系。
五、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體系的建構
資金管理是對資金的規劃和控制,強調的是在資金良性循環的條件下資金的增值,使企業能夠實現長期穩定的利潤增長,同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資金流管理包括計劃、籌集、運用管理和效益評估,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強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運營效益。
(一)在意識層面,企業要把資金管理作為企業電子商務的重要內容。
把資金管理作為電子商務管理的重要內容,這是市場經濟體制對企業推向市場的要求,也是資金本身的特點及其對企業生存與發展的至關重要的作用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效益經濟,資金的投入效果是經濟效益的集中表現。因此,客觀上要求企業要在認識上,把資金管理做為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將這種意識在整個企業形成共識。
首先,樹立起立起與企業電子商務相適應的資金管理觀念,把資金管理工作放在中心位置,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企業資金管理工作。
其次,要提高資金管理相關人員的素質。資金管理者不僅要專業知識扎實,而且還要熟悉國家法律。電子商務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擴大了交易的空間,沒有了地域限制,這要求資金管理者要了解掌握交易雙方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對各自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因素有一定的觀察和預測能力。
再次,要樹立起市場和信息的觀念,市場經濟是一個效率經濟時代,而目前又進入了信息化社會,尤其對于企業電子商務,說到底是信息的競爭,所以,要樹立市場與信息的觀念,
在充分了解和利用信息的基礎上,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使資金得以良性運用。
(二)在制度層面,建立并完善科學合理的資金管理制度。
科學合理的制度是資金管理有效性的保障。企業電子商務模式下需要建立起與其模式相適應的資金管理制度,這包括一系列相關制度,目的是通過這些制度,形成資金的良性循環機制。具體有:
1.有關資金籌措結構的制度。資金籌措包括科學預測資金需求量和合理選擇籌資方式。資金需求量的預測有很多方法,如定性預測法、趨勢預測法、銷售百分比法等,銷售百分比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方法?;I資渠道上可以選擇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債券或利用商業信用、融資租賃等方式。
2有關資金使用結構制度。優化資金使用結構要建立科學的資金使用機制。企業應重視資金收支計劃,達到“量入為出、總員控制、保證重點、均衡支付”的目的。優化資金使用結構首先要優化資金占用結構。企業要保持合適的流動資金限度,根據自身經營狀況、產品結構以及市場動態等因素來決定流動資金的比例。資金使用結構合理能減少浪費,加速資金使用率。
3.有關盈余資金分配結構制度。這方面主要是充分考慮投資者、企業和職工等各方面利益的均衡關系,科學合理地確定投資者利潤和保持盈余的比例。
4.建立資金的補償積累機制。要監控企業資金的合理分流,防止單邊流向,盡可能增加擴大再生產的資金,促進企業自我滾動發展。不要過多將資金積聚在一些非經營性不動產方面,將最大的資金用于發展生產和可行性投資,以取得更大效益。
(三)在管理模式層面,實行資金的集中管理
電子商務模式下,資金管理要發揮財務決策功能,實現投資決策、金融決策和股利決策,必須要實行資金的集中統一管理。實現財務信息的被動收集向主動匯集的轉變。具體是,通過網絡把資金活動信息集中到一起,對各部門的資金活動狀況進行時時監控。同時,利用收集匯總的信息進行各種決策。這對企業組織結構上實現扁平化和財務管理平臺的統一化都提出了要求,企業要在相關方面進行配套改進。
(四)在管理手段層面,應用統一的、國際化的財務軟件
應用統一的財務軟件,是企業電子商務模式下資金管理的必然趨勢和要求。應用統一的財務軟件,可以推進企業資金管理與業務一體化管理工作,為資金集中管理、監督控制、規避風險提供可靠保障。統一財務軟件的運用,使企業能夠動態掌握資金的流入與流出計劃,在途準確且有效地了解企業未來資金的使用需求,從而降低企業的財務費用,提高企業的整體利潤。同時能夠使一些大的企業集團實現資金的集中存放、統一調撥,各分支機構能夠實現資金的集中報帳和集中支付,提高了資金的流入與流出的透明度。
應用國際化的財務軟件,是電子商務使企業交易范圍無限擴大性的要求所決定的。企業業務分散在全球各地,企業要走出國門、展開國際競爭需要實現資金管理的國際化,使進行資金管理的財務軟件能支持多幣種和電子結算,支持領導決策,符合多國和國際會計準則等。
(五)在保障因素層面,在技術和法律上給予有力支持。
沒有有力的保障,企業電子商務的高效資金管理可能只成為一句空話。
首先是網絡安全。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的集中化和國際化,都是基于網絡的,因此,網絡系統的絕對安全是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的前提。由于基于網絡的確資金管理事關資金和公司商業機密等,任何一點漏洞都可能導致大量資金流失,網絡作為資金信息傳遞的重要工具,對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非同尋常。
其次是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在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已相繼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規范》等法律,并在《刑法》、《民法》、《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中有有關計算機信息安全方面的條文,但國內有關電子商務網絡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出現問題而缺乏適用的法律的狀況,一定程度上鼓勵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從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也會使一部分企業為免于發生此類事件而選擇不用或少用這種基于開放網絡的先進的資金管理手段,阻礙資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因此,為保障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效率,需要搭建一個高速,更重要的是安全的網絡平臺,同時針對性地出臺有關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六、結語
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意識、制度、管理手段及方法等各個層面同,需要觀念的轉變,人員素質的提高及企業自身的努力,還需要有強有力的支持與保障措施。多方合力,齊頭并進,才能構建出完善的企業電子商務資金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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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電子商務;商業生態文明;信息社會;系統分析
一、電子商務的基本內涵及發展概況
現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產生于美國,后在全球信息技術浪潮的推動下席卷全球,我國的電子商務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完善已經成為了推動我國虛擬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所謂“電子商務”是以飛速發展的遍及全球的Internet網絡為架構;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庫為依托的全新商業運作模式。涵蓋的領域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Internet電子商務的出現,實現了電子商務內涵的進一步擴展:
1.從單純的網上信息到構建完善的網絡商務信息中心。
2.從功能單一的電子交易市場轉變為產、供、銷一體化的虛擬商務市場。
3.從封閉的銀行電子金融系統到開放式的“3A”式網絡銀行。
4.真正實現了技術和商務的高度融合。其中技術是手段,商務是歸宿。這里所指的技術應該涵蓋了一切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而商務是指契約型或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可以通過以下這個框架來論證兩者之間的關系。
二、商業生態系統理論的提出及概念的界定
“商業生態系統”這一概念首先是由詹姆斯.弗.穆爾在他的著作《The death of Competition:Leadership and Strategy in the Age of Business Ecosystem》中提出的。在這篇文章里,他從生物生態學的角度出發,首次提出商業生態系統的概念。并認為商業生態系統模擬了自然生態系統中的諸多機制。眾多的商家、企業作為有生命的經濟實體,同時還作為經濟細胞,組成和推動著整個國民經濟乃至整個國際經濟的發展,形成一種功能協調、優勢互補、和諧增長的共生共榮的生態環境。
商業生態系統是人類在經濟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具有生態特征的社會系統。所謂商業生態系統,就是指由組織和個人所組成的經濟聯合體。系統主題包括:各類經濟個體和組織—供應商、生產者、流通者。消費者、競爭對手、風險承擔者。其他相關行業和企業、政府機構、行業和社會組織等。與自然生態系統的食物鏈相區別的是,商業生態系統價值鏈上各環節之間不是我存你亡的關系,而是價值或利益交換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處在價值鏈的一個環節兩端的單位彼此之間更像是共生關系,多個共生關系則形成了商業生態系統的價值網。
三、電子商務中商業生態系統形成的動因分析
1.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發展依舊穩定
根據《2012年(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的數據,截止到2012年6月,國內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38780家,同比增長8%。其中B2B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10950家,同比增長7%,增速趨緩;B2C、C2C與其它電商模式企業數已達24620家,較去年增幅達20.1%。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90萬人。
2.需求拉動的電子商務交易額迅猛增長
根據《2012年(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的數據,截止到2012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3.5萬億元,同比增長18.6%。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2.95萬億,同比增長13%;網絡零售(B2C和C2C)市場交易規模為5119億元,同比增長46.6%。
3.電子商務的運營配套體系日益完善
電子商務的運營配套體系包括支付體系、物流配送體系、信用體系、法律法規體系、網絡安全體系,行業標準體系、人才保障體系等。這些保障條件,在我國政府的支持和大力推動下日趨完善。
4.風險投資大量涌入
風險投資看好電子商務的短周期回報,導致大量資本金涌入電子商務領域。,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融資事件共有25起,其中風險投資24起,總額逾59.6億人民幣;IPO 1起,募資總額7.6億元。
5.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法規、政策文件逐步完善
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極大的推動和規范了電子商務的發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通過實施,從法律層面解決了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及電子認證服務等一系列長期困擾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2007年,我國首次出臺了指導電子商務發展的綱領性文件《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2008年商務部出臺《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和《網絡購物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并于今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四、商業生態系統的特征分析
1.共同進化
共同進化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處在同一價值鏈的企業,在任何成員核心能力下降時,都可能弱化系統整體的競爭力。每個成員在積極地自我完善的同時,應當通過投資、贊助等方式來促進供應商、配套廠商、顧客及相關參與主體的共同進化。另一種情況是競爭對手之間的系統同發展,即各自通過自身優勢的增強而超越競爭對手。
2.集成化
商業生態系統的出現,讓企業內部價值鏈的的增值和管理流程的重組更加有合力。另一方面企業利用供應鏈將各個參與主體整合到統一、高效的互利合作系統,從而完善企業的價值網絡,將企業間的競爭轉化為生態系統的競爭。
3.生態位
生態位的理論是由羅伯特·索洛最先提出的??梢院唵卫斫鉃橐粋€生物單位對資源利用和對環境適應性的總和。商業生態系統內的各個參與主體在發展過程中對資源、環境等元素都有相應的規則和模式。
4.自組織
推動商業生態系統產生、演化和發展的關鍵是內部的自我適應,商業環境的不斷變化,商業生態系統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實時的調整自己的發展方向、策略和結構,從而保證了發展的源動力。
5.周期性和演化性
商業生態系統和其它生物系統一樣都有產生、成長、成熟、死亡的周期過程。它的發展遵循繼承和發展的基本規律,揚長避短,去粗取精,以更高的起點向前發展。
6.開放性
商業生態系統的形成為商務活動的參與主體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共享交流平臺。系統越開放,企業對信息的共享程度越高,企業間的合作機會也就越多。由此帶動的資源配置效率就越高。最終促進商業系統類企業的良性發展。
五、完善商業生態系統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意義
1.商業生態系統的形成是電子商務走向規范和成熟的重要標志
商業生態系統內配套資源完善、企業間的合作規范有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所需要的一系列條件和資源都能在系統內得到滿足。過去電子商務活動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的現象在新的模式下整合為統一的整體。這都標志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在走向成熟。
2.完善商業生態系統將會推動我國的電子商務產業走向更高的層次
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壯大除了具備高度發達的商業環境和先進的網絡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外。更重要的應該是在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形成完善的產業環境。而商業生態環境就是產業環境的典型代表。要讓電子商務活動的所有參與主體都能自覺遵循商務交易的游戲規則。使整個商業生態系統真正成為持續、健康電子商務產業的孵化地。
3.構建商業生態系統的根本目地是優化系統資源,讓所有的參與主體都能“有利可圖”,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的協調發展。
商業生態系統中的各種主體之間是一種競爭和合作共存的關系,構成具有特定經濟功能且相互依存的價值鏈整體。各個參與主體按照資源共享和整合的基本原則,實現經營活動中“各取所需、有利可圖”的共贏增值模式。推動整個產業的協調發展。
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企業發展戰略的復雜性,商業生態系統不僅是一種實施電子商務的途徑,更是一種管理理念的創新。這種創新主要體現在企業戰略的制定應考慮如何建立新的商業生態系統。并與系統中的各成員構建共享的、創新的、集成化的技術標準,并根據商業生態系統發展階段(開拓商業生態系統、商業生態系統的擴展、對商業生態系統的領導、商業生態系統的自我更新)的特征和自己在系統中所處的地位,培養自身的核心能力。最終完善整個商業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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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收入分類
進入21世紀后,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于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
“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偟膩碚f,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1]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也都是參照以上兩個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征。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構成常設機構。[2]
其次,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3]
最后,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的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1]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蛘咄ㄟ^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