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4-01-05 17:46: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不動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其中并無律師對檔案查詢的規定,對律師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中的身份問題,不動產登記部門存有疑惑,是否需要提供立案證明才能讓律師直接使用被人的身份更是爭論不已?!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外查詢時慎之又慎,甚至存有“寧可不作為不可亂作為的”想法。

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政法委、最高法等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律師權益和權利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保障律師申請調取案件證據的權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門、北京高院等四部門更是明文下發通知,要求保障律師相關查詢的權利。山東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同時憑下列證件可以向有關單位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一)律師執業證書;(二)律師事務所證明。除上述證件外,有關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絕律師依法查詢相關材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不動產登記資料并非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到不動產登記簿,并且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最高效力的憑證,取代了房產證的地位。不動產登記簿是登記機構制作的,是記載不動產權利狀況、自然狀況和其他狀況的法定簿冊。

不動產登記資料是權利人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向登記機構提交的反映其產權來源的原始憑證以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可見,登記資料是登記過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斷登記是否存在錯誤的最基礎的證據材料。不動產登記資料主要是指登記案卷。登記案卷內除了當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登記申請外,還有當事人提供的各種登記文件資料,以及登記機構在核準該項登記時審核過程的記錄以及申請人的一些身份證明資料。

不動產登記簿集中體現不動產權利狀況,主旨體現物權公示。設置不動產登記簿的目的是物權公示,應當允許公開查閱,提供驗證信息后,任何人可以對不動產的自然狀況和權利狀況以及不動產是否設定抵押和地役權等情況進行查閱。不動產登記資料中有一些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內容,諸如婚姻、收養、遺囑、訴訟等,不宜向公眾公開查閱。因此,建立不動產登記簿后,交易人欲知悉不動產權利狀況,通過查詢不動產登記簿即可,無須查詢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登記資料內容的集中體現,源于登記資料,但又不是簡單的登記資料的復制匯總,而是經過登記機構審核制作后,旨在體現不動產的權屬和權利狀況,并且對個人隱私內容進行了選擇性屏蔽,不動產登記資料則是全部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兩者在查詢方面有明顯區別,登記資料的查詢要比不動產登記簿嚴格很多。以前的《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和現在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要求,登記資料的查詢者必須是所有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或辦法明確規定的相關部門。

二、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登記查詢的相關內容

《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根據案情的需要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段餀喾ā返谑藯l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三、《實施細則》出臺前房屋登記資料的查詢情況

不動產登記查詢中,涉及房屋查詢的約占律師查詢需求的八成以上,《實施細則》出臺前,房屋登記資料和登記簿查詢的相關規定對不動產登記查詢有很深的影響意義。

《房產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斗课輽鄬俚怯浶畔⒉樵儠盒修k法》第八條、第十條對哪些部門可以查詢原始資料進行了范圍明確,同時規定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原始登記憑證,第十一條對非本人查詢進行了范圍限制,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委托查詢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還應當提交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四、律師查詢時也應嚴格區分不動產登記資料和登記簿

首先,要區別律師的身份,如果是所有權人的人,可以查詢所有權人的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

篇2

摘 要 今天的投資就是明天的發展。為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按照發展戰略,滾動編制長期規劃,有序推進項目建設。稅收環境、涉稅政策是項目可研、運營管理的決策依據,涉稅管理貫穿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學習研究工程項目中涉稅政策,防范經營風險,用好用足政策,服務投資控制,是工程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筆者結合參與項目建設經驗,圍繞工程項目中涉稅內容進行歸納和分析,僅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 工程項目 涉稅政策 應對措施

一、增值稅管控

1、不動產進項稅管理

2009年,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固定資產進項稅允許抵扣,同時明確,一般納稅人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其進項稅不準予抵扣。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之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鑒上,實際操作中,為防范涉稅風險,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界定動產和不動產。國家已頒布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新標準,采用GB/T 14885-2010代替 GB/T 14885-1994,作為建筑物、構筑物確認的參考依據。二是需要對建筑物、構筑物的獨立性和設備的附屬性進行甄別。按照與主體設備配套、不獨立形成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材料可以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直接參與生產、安裝使用后與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可以抵扣的原則,準確核算進項稅轉出;三是外接可移動設備。有些設備雖然通過端口與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連接,但可以獨立為一項資產,能夠移動,不符合不動產的定義,進項稅額應予抵扣。

企業運用ERP/PS模塊開展工程項目管理,項目WBS(工作細分結構)元素為工程項目中設備和材料準確劃分創造了條件。投資管控部門應參考工程詳細設計,合理劃分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其項下提報材料、設備需求,以便財務人員準確核算進項稅轉出。

2、“營改增”進項稅管理

2012年以來,全國陸續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本輪“營改增”覆蓋交通運輸及部分現代服務業。運用好這一結構性減稅措施,可降低投資成本。一是優先選擇已實施“營改增”地區的服務商,為企業提供勘探、設計、軟件等服務,變營業稅價內稅為增值稅價外稅,降低工程建設中二、三類費用。二是優化工程承包合同,將施工作業中,有形動產租賃業務劃分出來,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

二、營業稅管控

1、化解多計繳營業稅風險

材料、設備計稅依據分析。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企業工程采取EPC(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模式的,鑒于EPC總承包單位既是設備供應商,又是工程承包商,按照上述之規定,EPC采購中設備部分將作為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無形中增加工程成本。對此,可將物資采購合同從兩方(建設方、EPC總承包單位)變更為三方(增加供應商),從源頭規避多繳納營業稅、增加投資成本風險。

如上所述,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現實中,企業會出現材料采購、現場預制設備的情況,如該部分材料用途劃分不清,易并入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針對這點,首先,要對材料和設備準確界定。原則上參照《建設工程設備材料劃分標準》(國標GB/T 50531-2009),并結合地方稅務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其次,材料需求源頭要界定清楚。投資控制部門應嚴格按照工程概算,準確劃分預制設備所用材料和一般材料,并體現于WBS的不同網絡之中。確切地講,要將預制設備所用材料需求提報反映在設備購置費的網絡之中;將一般材料需求提報反映在主要材料或建筑、安裝工程的網絡之中,以便財務人員分別統計、計提稅金;最后,財務人員要對照網絡成本歸集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對標分析,防止超需求計劃發貨、預制材料和一般材料相串等,防范投資超概或少計稅收風險。

2、化解重復計繳營業稅風險

工程分包、轉包風險分析。一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換言之,安裝、裝修、裝飾和其他工程的總分包之間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12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分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轉包不同于分包,在建筑工程總分包之間,如果總承包商將工程轉包的,總承包方必須繳納全額營業稅,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地方稅務部門劃分轉包、分包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總承包方承攬主體工程應超過總工程的50%,否則,認定為轉包行為,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

綜上,筆者認為,工程分包原則上,建筑工程可以分包,而安裝、裝修、裝飾及其他工程原則上不予分包,確系資質等因素需要分包的,可由建設方直接與分包商直接簽定工程承攬合同。具體操作中,一是要嚴格審查總承包方的資質,嚴禁工程轉包;二是準確劃分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按照主體工程的性質,將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等工程劃入建筑工程;而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工程以及被安裝設備的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劃入建筑工程。三是滿足工程分包條件,實行差額計征營業稅,即總承包方應承攬主體工程,占總工程的50%以上;總承包方將分包合同到地方稅務部門登記備案、申報納稅;總承包方應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分包商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完稅證明。

三、所得稅管控

1、項目轉資后折舊費處理方式

工程項目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企業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辦理工程項目預轉資,暫估資產計提折舊,將來工程決算后,正式轉資與預轉資有出入的,折舊費不再追溯調整,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再作調整,但該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用后的12個月內進行。

有關工程項目預轉資中會稅差異,企業層面傾向于:工程項目一年內能完成工程決算的,按合同金額暫估轉資產;否則,按在建工程賬面價值辦理轉資,每月動態調整。筆者認為,應根據工程項目預計成本辦理轉資,一年后,比對工程項目賬面價值與暫估價值不同形成的折舊差異,做遞延稅款處理,并做好動態臺賬,以便后續轉回處理。

2、“三項設備”政策處理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三項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由于“三項設備”優惠目錄范圍過窄、審批手續復雜、內部責任主體不清晰、工程流程不順,等等,企業落實效果不盡理想。為最大限度落實該優惠政策,筆者認為,要積極推動國家稅務總局修訂、擴大專用設備目錄;要完善落實“三項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主體、理順工作關系,建立跟蹤機制,實行激勵引導。一是安全、環保、機動等采購需求部門是責任主體,在設備選型、技術談判時,優先選擇優惠目錄產品;二是采購部門關注收集采購合同、產品性能參數、合格證明等資料;三是生產、技術部門要全面評價設備投入運行效果;四是財務部門收集資料、整理歸檔,聘請中介開展稅務鑒證,并落實于所得稅清算中。企業要根據落實政策情況予以一定獎勵,建立責任主體為主導、聯動部門分享的分配機制。

3、政府補助的業務處理。

為招商引資,推動項目建設,地方政府會在新征土地等方面給予企業發展建設支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地方政府財政返還屬政府補助,如費用性返還,當期直接確認為營業外收入;而資本性返還,于收到款項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后續依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別確認為當期營業外收入。稅法不同于準則,要求資本性返還于收到款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后續分期確認收入時做轉回處理。實際工作中,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不論費用性、資本性返還,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續根據返還使用情況、受益年限,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四、其他稅種管控

1、房產稅政策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筆者認為,新建房屋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安裝使用后與房屋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應并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F實中,由于政府規劃、拆遷不及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雖然受讓取得了土地但卻無法使用。筆者認為,企業在簽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土地交付時間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完畢、具備使用條件時為基準日,對土地不具備使用條件的,請國土部門出具的無法使用該宗土地的有效證明,報請主管地稅機關核實、減免該期間的土地使用稅。

3、采購設備關稅處理

根據《關于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涉及的相關執行問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進口設備及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免征關稅。企業應編制政策應用方案和計劃安排,列出了政策依據、注意事項、工作步驟、時間節點等,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送達地方海關備案、提請減免關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

篇3

【關鍵詞】房地產拆遷 拆一還一 稅務處理

一 “拆一還一”的含義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的拆遷補償形式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遷人。另一種是房屋調換。拆遷人以自建或外購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遷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拆一還一” 實物補償形式。

二 “拆一還一”的稅收處理

房地產公司將自己所擁有的不動產(自建或外購)補償給被拆遷人,房地產公司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實際上是以房屋換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其中涉及價差補款,一般金額不大,屬于典型的非貨幣交易。

1.營業稅

第一,自建房用于補償。根據國稅函發[1995]549號文: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即: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按成本價計征營業稅。對超出拆遷建筑面積的部分,則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順序確定計稅營業額,即以市場價計征營業稅。

眾所周知,房地產開發成本主要包含六大類別,分別是:土地成本、前期費用、基礎設施費、主體建安工程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一般將土地成本以外的各大項費用統稱為“建安成本”或“工程成本”。國稅函發[1995]549號文沒有明確是指包含土地成本的總建造成本,還是僅指建安成本,但我們可從幾個地方性法規中,得到一些啟示。

穗地稅發〔2000〕79號:“同類住宅房屋成本價”是指該房產開發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遷戶的房屋的工程成本價。

珠地稅發〔2005〕415號:考慮到被拆遷房產原占有土地,開發商不需對該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補償房產的成本價不應再計算土地成本。

從以上條規來看,拆遷補償房產成本不應簡單等同于商品房開發成本,應不包括土地成本,以工程成本作為計稅依據。

第二,外購房屋用于安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開發公司先向第三方購置房屋,再將房屋補償給被拆遷人;另一種是開發公司與第三方約定好,直接將房屋過戶給指定的被拆遷戶。

兩種情況涉及的營業稅計征方法不一樣,下面分別說明:

對于第一種情況,開發公司實質是將其購置的房屋銷售給被拆遷人,應按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開發公司購入房屋并沒有以自己為購買人,而是指定將房屋直接過戶給被拆遷人,第三方將銷售不動產發票直接開具給被拆遷人,開發公司相當于以補償面積內的價款支付貨幣補償給被拆遷戶,被拆遷戶委托開發公司以購置價向第三方房屋購置房屋,收取的價差相當于支付的手續費,開發公司應以收取的超面積價差按照“服務業―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由于被拆遷人一般是個人,無法取得發票。故房地產公司應將政府的拆遷文件、補償合同、支付憑據以及領款花名冊、被拆遷人身份證復印件等保存完備,作為入賬依據。

2.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7條: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拆一還一,屬于典型的非貨幣交易,屬于所得稅法中的視同銷售,銷售價款按市場價確認,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關于計稅成本的確定,房地產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償應付拆遷補償款的行為,要按公允價值對所還原的商品房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以相同金額確認作為房地產開發計稅成本的拆遷補償費。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第19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根據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以上規定和所得稅的規定一致,應以市場價確認收入。同時,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4.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5〕45號: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5.契稅

根據財稅〔2004〕134號規定: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應交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p>

篇4

為強化財務基礎工作,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財源建設,確保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稅務發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對發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發票是財務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是經濟活動中重要的商事憑證和記錄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不僅與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和廣大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財政收入,強化稅收征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都要切實增強對發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按照有關規定領購、使用、索取、填開、保管發票,形成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社會監督、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源頭監控,嚴格發票管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印、私售、偽造、倒買倒賣發票或非法取得、使用發票防偽專用品。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普通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憑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領購、使用和保管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消費、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時,都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開具或者取得統一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消費或接受服務時,有權向收款方索要發票,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開發票或以其它憑證替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發票及稅收、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款。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抵扣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三、強化財務監督,嚴格發票使用

從起,各單位對取得的稅務發票必須先經過查詢,確認是正常發票后才能報銷入賬。按以下步驟進行處理:真偽查詢鑒別—鑒別處理—領導簽字—入賬付款。稅務機關負責提供發票查詢平臺數據支持。(國、地稅局發票管理范圍詳見附件1)

(一)發票真偽查詢鑒別

1、國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真偽辨別查詢:

(1)登錄山東國稅網站普通發票查詢舉報子系統進行發票真偽的查詢。

(2)撥打納稅服務熱線電話,征收管理科電話。

(3)到各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場所直接查詢發票真偽。

2、地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真偽辨別查詢:

(1)登錄山東地稅網上發票驗證系統進行發票真偽查詢。

(2)撥打平邑地稅納稅服務電話,征管和科技發展科電話。

(3)到各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場所直接查詢發票真偽。

(二)鑒別結果處理

1、經查詢鑒別為正常發票的,由財會人員接收發票,應作“已驗證”標記,按照正常的財務管理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2、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方自行到原開票方換票或索取真票,或請稅務部門按規定協助各單位取得真實發票。同時,各單位財會人員有義務對取得的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分別報送縣國稅局、地稅局,也可進行舉報。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以及發票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獎勵。

(三)正常發票領導簽批、入賬付款

要切實加強對入賬發票的審核和管理,杜絕發票報銷過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審核不嚴、隨意報銷等現象。全縣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審查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堅決拒簽,嚴格控制違規票據入賬。對取得的普通發票經查詢鑒別為正常發票后,方可進入審批報銷程序。

財務人員要嚴把發票報銷入賬環節關口,認真甄別發票真偽,對填寫內容與實際業務不一致、印章與實際名稱不相符、模糊不清等發票要重點審核,防止違反財經紀律和侵吞公共財產行為的發生。

對下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財務人員拒絕辦理相關業務,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1、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監制;

2、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

3、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

4、偽造、作廢發票;

5、其他不符合稅務政策法規規定的發票(如使用非勞務發生地發票等)。

結算下列款項,必須憑稅務部門開具的微機發票:

1、預付或結算建筑安裝、項目工程等款項應索取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

2、購買房屋、土地等行為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

四、強化部門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縣財政、公安、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強化對全縣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發票流通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肅財經紀律,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要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對因把關不嚴造成稅收流失的,將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財政部門要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發放范圍,對應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向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并督促其向稅務部門領購發票??h財政部門在日常財政支出的審核過程中,要加強對發票的審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票據,不得列支,撥款時予以扣除,并及時通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作為“收支兩條線”檢查的組成部門,應派員全程參與檢查活動,對發票管理等稅收征管情況實施跟蹤查處。

(二)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依法查處私印、私售、偽造、變造發票等重大違法案件,對利用發票進行偷稅的行為要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打擊。

篇5

由于水電施工作業具有點多、面廣、施工場地偏遠及不定期、跨地區施工作業等特殊性,給水電施工企業稅務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水電施工場地偏僻,失去了基本的納稅條件;業主代扣代繳稅金后,水電施工企業長時間不能取得完稅證明及合同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未按規定及時代扣代數;個別單位納稅意識不強,稅務管理工作不到位,為稅務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風險。

2做好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重視稅務管理稅收是國民經濟的主要來源,每個施工企業都有繳稅的責任與義務。同時,納稅也是衡量一個施工企業誠信的重要標志,如果公司的納稅信息受到公眾質疑,將在資本市場帶來極壞的影響,一旦發生稅務糾紛將會使公司信譽度降低并帶來直接經濟損失。因此,施工單位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相關人員,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高度重視稅務工作,加強學習和宣傳有關稅收知識,研究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強化依法納稅意識,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相關稅收政策,合理合法繳納稅費。定期披露公司納稅信息,接受公眾的監督。

2.2規范稅務管理基礎工作隨著一些稅收新法規的實施,施工單位應對企業所涉及有關稅種的稅務管理基礎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加強。

2.2.1企業所得稅管理企業所得稅一般在公司本部匯總繳納,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辦理、注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在規定時間內到營業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新開工項目,取得中標通知書1個月內,必須向公司財務部提出辦理外管證申請,并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條件等主要條款);機構成立文件。續辦外管證,需在外管證到期前1個月補續。首先由下屬單位向公司提出書面續辦申請,同時將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原外管證交回。施工單位(項目)不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遇當地稅務機關要強行預扣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稅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證明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有關規定,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同時及時向公司匯報,共同解決問題。

2.2.2營業稅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5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11條取消了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第12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24條規定:條例第12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第25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第26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同時,新的營業稅條例不再規定業主具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項目未按期納稅取得完稅證明,稅務機關將直接追究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依據上述規定,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由分包單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于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分包單位應當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筑業發票作為入賬依據,規避稅務風險。施工項目務必在納稅業務發生后六個月之內取得營業稅及附加的完稅證明。如果由于業主原因,長時間未取得代扣代繳營業稅完稅證明,施工單位總部在稅務稽查時,就會存在被強制重復繳納營業稅的風險。

2.2.3個人所得稅管理水電施工企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的通知,規范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上繳個人所得稅,規避稅務風險。

2.2.4印花稅管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時繳納合同印花稅。印花稅一般在項目所在地簽訂合同,就地繳納印花稅。施工項目繳納印花稅的項目主要是: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營業賬簿等。注意:法人單位內部簽訂的合同協議不需繳納印花稅

。2.2.5報表及資料報送一般施工單位應要求下屬單位(或項目部)按季度給公司上報納稅報表,包括稅金應繳、已繳和欠繳情況及完稅證明取得情況,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同時,施工單位要隨季度財務報表,將納稅報表電子文檔(含完稅證明掃描件)上報公司,紙質納稅報表及完稅證明復印件應一同上報。施工單位要重視決算報表應交稅金表的填報和審核工作,該表是決算信息披露和審計報告認定公司應繳稅金、已繳稅金和未繳稅金的主要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取得的完稅證明合計金額與應交稅金表、已繳稅金相匹配,同時,利潤表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要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匹配,如有不符需詳細說明原因。

2.2.6稅務賬簿管理做好稅務管理臺賬,納稅資料要按年度整理歸集裝訂好。堅持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杜絕發生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2.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施工單位要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遇到稅務問題要多方面采取措施積極做好應對工作,及時妥善解決稅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2.4及時報送稅務專項工作方案項目合同簽訂兩個月內,及時完成稅務專項工作方案報告,并通過分局以文件形式上報公司。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涉及稅目及稅率、稅款繳納方式及納稅期限、施工地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分包工程的納稅管理方式及操作流程、項目總體稅負水平、針對不同稅種的項目初步稅務籌劃方案等。

3結語

篇6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著搬遷問題,選擇何種搬遷方式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搬遷收入的性質,而不同性質的搬遷收入在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很大。這一方面對企業會計人員的會計處理和稅收籌劃能力是個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業對國家制定相關政策的需求。選擇何種搬遷方式,怎樣有效利用當下國家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是每個財務人員所必須做出的決策。

二、企業搬遷補償收入涉及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政策

2012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函[2012]40號,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搬遷方式屬于政策性搬遷的,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計入當期企業應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搬遷方式屬于企業自主搬遷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計算納稅。

(二)營業稅政策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如果屬于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補償收入,無論是從政府直接取得還是從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簡接取得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國稅函[2008]27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只要納稅人出具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或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是,企業因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而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而取得的經濟利益,應依法征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政策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企業取得的任何搬遷補償收入均應依法納稅。

三、案例分析——兩種不同搬遷方式下的稅收籌劃

隨著城市的發展,某化工廠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嚴重影響了附近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不僅對小區居民的身體健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不利于城市美化,也制約了工廠的進一步擴大發展。應該省、市的環保部門、政府以及周圍居民的強烈要求,該化工廠需要限期搬遷。該化工廠原址占地面積約200畝,該宗土地賬面原購買價為2000萬元,地上建筑物賬面價值原值1000萬元,累計折舊600萬元,凈值400萬元。該化工廠董事會在搬遷前就企業搬遷采取何種方式進行了分析討論,并對每種搬遷方式下的稅收及利潤進行了對比分析,詳細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業自主搬遷

企業自主搬遷,自行轉讓。假設某房地產開發商愿以每畝80萬元的協議價格接收該化工廠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則該化工廠自行轉讓土地的總收入為16000萬元(200x80=16000)。該收入屬于商業性搬遷收入或非政策性搬遷收入。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各種稅金:

應交營業稅=(16000-2000)×5%=700(萬元)

應交城建稅=700x7%=49(萬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700x3%=21(萬元)

應交印花稅=16000x0.05%=8(萬元)

應交土地增值稅:由于地上建筑物賬面凈值為400萬元,經評估重置成本價為3000萬元,按50%的成新度折扣率計算,則評估價格為3000x50%=1500(萬元)。故: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1500+700+49+21+8=4278(萬元)

土地增值額=16000-4278=11722(萬元)

土地增值=(11722/4278)x100%=274.006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0%以上的部分,適用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

應交土地增值稅=11722×60%-4278x35%=534.9(萬元)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五款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本條款中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傷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該化工廠由于其生產活動對環境、周圍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且不利于當下城市的規劃與美化,符合“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規定,其自行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即可節約稅金5534.9萬元。

綜上,該化工廠采取自行轉讓的搬遷方式下的獲利情況:

繳納土地增值稅時的獲利情況:

轉讓該土地獲得的利潤=160002000-400-700-49-21-8-5534.9=7287.1(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7287.1x25%=1821.775(萬元)

獲得的凈利潤=7287.1-1821.775=5465.325(萬元)

免征土地增值稅時的獲利情況:

轉讓該土地獲得的利潤=16000-2000-400-700-49-21-8=12822(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2822x25%=3205.5(萬元)

獲得的凈利潤=12822-3205.5=9616.5(萬元)

該化工廠,因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勿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因此企業繳納了1383.7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但是獲得的凈利潤卻增加了4151.175萬元。

方案二:政策性搬遷

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2011年第590號令)的規定,《辦法》指出,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該化工廠選擇政府主導的搬遷方式,符合《辦法》中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屬于政策性搬遷”。

政府主導搬遷,由政府收回土地,給予企業一定的搬遷補償。假設政府在搬遷文件中明確指出:每畝土地補償款為50萬元,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設備搬遷補償款為2500萬元。則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償總收入為12500萬元(200x50+2500=12500)。該收入屬于政策性搬遷收入,按照相關稅法規定,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補償款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而只需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辦法》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政策性搬遷后新購置的資產,一律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其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對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資產,《辦法》也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是,搬遷后原資產經過簡單安裝或不安裝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二是,搬遷后原資產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就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同時該大修理支出應進行資本化,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假定該化工廠根據搬遷規劃計劃在五年內將原資產搬遷至規劃地,發生的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支出300萬元,并經過大修理使得資產得以重新使用,為此花去10000萬元的大修理費用,加上資產凈值,合計為30400萬元,高于政府補償總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化工廠最終獲得的利潤=125002000-400-300=9800(萬元)

綜合方案一、二的結果可以看出:雖然方案一的總收入比方案二的總收入高出3500萬元,但由于方案二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較方案一少繳納了稅金,最后獲利更多。方案二較方案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最終利潤高出4334.675萬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最終利潤多出183.5萬元。因此該化工廠董事會應該選擇方案二,實現企業低稅收、高利潤的目的。

但是否一味從節稅上進行稅收籌劃就能滿足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呢?如果企業自行轉讓獲得的收入比在政府主導下搬遷所獲得的政策性收入多得多,盡管企業需要繳納高額的相關稅金,但扣除稅費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獲得的利潤更多,此時企業最優的選擇則是自主搬遷、自行轉讓的搬遷方式。接上述案例,若政府給予企業的土地補償款為每畝20萬元,補償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設備搬遷補償款為1500萬元,其余條件不變。則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償總收入為5500萬元(200x20+1500=5500),可獲得的凈利潤為2800萬元(5500-2000-400-300-2800)。此利潤遠低于方案一中繳納增值稅時獲得的凈利潤5465.325萬元和方案一中不繳納增值稅時獲得的凈利潤9616.5萬元。在此結果下,該化工廠應選擇方案一,采取企業自主搬遷的搬遷方式,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實現企業的低稅收高利潤的目的。

篇7

2019年以來,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嚴格按照市、縣關于貫徹落實“數字**”建設發展規劃要求和工作部署,積極推進和完成我縣“數字**”各項工作任務。

一、2019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組織領導。按照“智慧**”建設領導小組關于“數字**”建設發展的工作部署,縣數據資源管理局黨組強化領導積極開展工作,抓緊落實各項任務。

(二)政策宣傳。

1、數字經濟發展方面: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按照縣委、縣政府的部署要求,第一時間轉發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定)》、《**市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暫行)》等政策文件;為加強宣傳力度,縣數據資源管理局成立了由姚尚龍局長為組長,劉科本副局長為副組長,數據資源股為成員的政策宣傳組,深入東星部件、展鵬液壓、金譽金屬、宇騰真空等企業開展政策宣介工作,現場解答政策問題,加深企業對優惠獎補措施內容和申報流程的認知;“智慧**”公眾號全文轉發了“數字**”建設發展規劃(2019-2023年)(簡要版)。

2、信息化推進方面: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為貫徹落實“智慧**”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數據資源局各項工作職責,于8月2日召開全縣信息化工作推進會,會上下發了根據《**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核管理辦法》和《**縣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規范我縣信息化項目審批、驗收等項目建設程序。

3、提升政務服務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皖事通APP,積極引導廣大群眾下載皖事通APP注冊應用。

(三)重點工作

1、數字經濟發展方面:按照**市關于“企業上云”工作的安排,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縣經開區等部門赴縣經開區、橫埠鎮、項鋪鎮、官埠橋鎮、**鎮等地的規上企業開展“企業上云”政策宣傳工作,并于9月17日完成了我縣“企業上云”集中簽約任務;9月底,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完成了我縣金譽金屬、宇騰真空等5家企業的大數據企業認定初審工作,并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終審。

2、信息化項目方面: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完成了金山路小學、縣司法局、縣委政法委和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開展了縣公安局、縣紀委監委和縣司法局的部門信息化項目驗收工作;為縣衛健委、縣文旅局等部門信息化項目推進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3、網絡安全保障方面:縣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縣電信公司按照市縣兩級有關部署要求,圓滿完成了中高考和國慶期間網絡安全保障工作,無任何網絡安全問題出現。

4、提升政務服務方面:一是推進審批瘦身,提升行政審批效能,我局聯合縣編辦、縣司法局實施“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對進駐**政務服務網的事項清單進行了清理,精簡42家縣直單位申請材料4050項,精簡比例達63%。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有效承接落實省、市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和管理權限,做到無縫對接;二是推進清單建設,助推政務服務提速 ,對標國家政務服務大平臺扎實做好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調整完善工作,組織縣、鄉、村三級政務服務實施單位編制新增實施清單,完善存量實施清單;進一步推進“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的認領和檢查實施清單的梳理編制工作,目前認領事項梳理編制任務已完成;三是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提升服務質量,圍繞“一網、一門、一次”改革,縣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已全部進駐縣政務服務大廳或部門辦事分大廳;同時,在縣政務服務大廳開設免費復印、自助辦理、免費快遞送達等便民服務;我縣“最多跑一次”占比達100%,“不見面審批”占比達94%,網上平臺辦件數量6萬余件。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方便、優質的服務;四是推進“11340”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對應省政府提出的“13550工程”,積極實施**辦事創業“11340工程”,通過持續壓縮審批事項,再造服務流程,建設“多規合一”聯合審批系統,目前已全面完成任務;下一步將推進“11240工程”,將不動產登記壓縮至2個工作日,進一步縮短辦證時限。

5、基礎設施鞏固方面:縣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環保局、縣經開區等部門開展我縣鐵塔基站新改建站點的勘測工作;督促縣三大運營商加強基礎設施正常使用和日常維護,并印發了《關于開展數據資源領域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要求各單位定期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二、2020年工作思路

(一)不斷夯實基層基礎水平。一是鄉鎮、村居要進一步明確專人從事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二是部分鄉鎮、村居為民服務大廳不達標的要通過整合項目資金建設達標;三是各級大廳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四是所有為企業和群眾審批服務的辦公區域電子政務外網須全覆蓋。

(二)推進聯辦事項“最多跑一次”。梳理企業群眾辦好“一件事”的關聯事項,聚焦不動產登記、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等重點領域,整合再造辦理流程,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構建網上并聯審批系統,推動更多跨部門、跨層級事項“最多跑一次”;同時,網上辦件納入年度考核指標,各鄉鎮、村居,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大網上辦件力度,務必提高網辦率。

(三)加大皖事通APP應用力度。按照省、市政府明確要求,皖事通APP宣傳注冊納入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各鄉鎮、村居要實行干部分片包干,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人員繼續積極引導廣大群眾下載皖事通APP,持續宣傳推進皖事通APP用戶注冊應用,讓這項利民措施落到實處。

(四)推進“智慧**”項目建設。通過推進建設縣云計算數據中心、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智慧**運營管理中心等項目夯實我縣信息化基礎;建設一批急迫性的部門業務系統,實現部門業務信息化、便捷化,提升我縣整體信息化水平。

(五)提升人們信息化意識理念。開展“請進來,走出去”工作??h黨校有關班次開設信息化課程,邀請信息化領域專家來我縣講授云計算、網絡安全、5G和大數據等技術知識,全面提升各部門領導和從業人員的信息化意識和技術水平;不定期組織縣領導和有關單位赴信息化發展先進地區、企業和院所考察、學習先進經驗、理念和技術。

(六)推進數字經濟發展新模式。深入企業普及數字經濟新知識,實時了解我縣企業發展數字經濟的需求;鼓勵企業上云,支持本地企業建設工業互聯網、云服務、物聯網、大數據、信息安全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平臺在本地推廣應用;拓寬招商引資視野,吸引一批涉及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領域的信息化企業來**發展。                    

篇8

我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經濟發展的紅利和相當一部分財富累積到了不動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中,這些巨額的資本增值形成了我國非常重要的跨境稅源。一些非居民企業將直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號文”),首次明確了對于此類問題的反避稅管理。698號文僅規定了一般性的指導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又相繼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和《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以下簡稱:“72號公告”),對698號文的部分條款予以補充和完善,且72號公告廢止了698號文第九條規定。

但是上述文件仍然存在許多不確定之處,如對合理商業目的的定義、集團內部重組的豁免以及稅收征管程序等,不能滿足跨境稅源管理的需要。2015年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以增強執行層面的確定性。7號公告廢止了698號文第五條、第六條及24號公告的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上述被廢止的內容主要與相關資料提供義務等有關,7號公告已作出了更新規定。

7號公告自之日起施行,也適用于前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因此,7號公告的規定將對非居民企業未來以及過去已發生的涉及中國企業和資產的并購交易和重組產生重大影響。

擴大適用范圍

698號文的適用范圍僅涵蓋股權轉讓,7號公告則重新對適用范圍進行了定義。7號公告第一條明確:“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7號公告提出了“中國應稅財產”這一新概念。其定義為,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以下三類財產:

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

中國境內不動產

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

7號公告還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概念進行了定義,即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稱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以下稱股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

根據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以下兩類交易情形不適用上述7號公告的第一條的規定(即實質上構成“安全港規則”):

(1)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并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2)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并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我們認為,7號公告相關條文所涵蓋的適用范圍包括因發生境外企業股權變動的境外交易所引起的中國應稅財產間接轉讓,還可能涵蓋合伙權益或可轉換債務的轉讓,以及股權稀釋等等。然而,涉稅交易僅限于“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

698號文規定,一項財產間接轉讓交易是否產生中國稅收納稅義務,主要的考慮因素是該項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7號公告則強調,在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時,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7號公告繼續將目的測試作為基本考慮因素,同時強調“實質重于形式”是判斷的首要原則。7號公告首次對“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提供了系統的評判因素。

7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其他相關因素。

直接認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交易

除不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的兩類情形和適用安全港規則的情形以外,如果與間接轉讓交易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則無需進行進一步技術分析,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7號公告的解讀中對上述第四項條件中的“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作了解釋,該稅負既包括轉讓方因此項交易在其居民國所應繳納的稅負,也包括其因此交易在被轉讓境外企業所在國的稅負。

安全港規則

7號公告對符合條件的集團內部重組的豁免引入了安全港規則。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1.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則上述持股比例提高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2.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后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3.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滿足上述條件的集團內部重組一定會被視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交易,而是理應適用前述的八項評估因素進行評估。

此外,被轉讓境外企業隨后的再次境外轉讓的中國稅務處理不受使用重組豁免交易的影響。國稅總局辦公廳的解讀中提供了一個例子,明確若一家境外企業(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股權被轉讓至另一集團公司旗下,該集團公司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為其隨后轉讓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所產生的所得提供了免稅待遇,則安全港規則不再適用。

與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的配合

根據698號文和7號公告所作的交易重新定性均屬于一般反避稅管理范疇。7號公告的第十一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需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進行立案調查及調整的,應按照一般反避稅的相關規定執行。這意味著主管稅務機關在重大決定方面需取得國家稅務總局的審核批準,將提高相關企業的稅法適用確定性和權利保護。

未履行扣繳義務或未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7號公告澄清了698號文的兩項爭議:有關交易方是否負有稅款交易義務;與間接轉讓稅款有關的利息如何計算。

7號公告第八條規定,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或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篇9

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對采礦權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段餀喾ā非宄貙⒌V業權歸入用益物權,確定了在學界備受爭議的礦業權的法律屬性。《物權法》第1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根據采礦權的法律內涵,可以看出其帶有支配權的性質,是權利主體在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基礎上享有的對特定區域礦產資源的勘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的一種定限物權。其本質就是經行政特許授權而產生的準物權。物權是絕對權,具有可對抗世間一切人的效力。權利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絕對實現自己的意志,更主要的是,除了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一個第三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因此,《物權法》將采礦權納入物權范疇,強化采礦權的物權屬性,可以切實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采礦權流轉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采礦權流轉市場的形成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礦產資源實行國家所有、國家開發政策,并未運用物權或產權機制,主要依靠政府直接管理監督探采企業的辦法,開采礦產資源。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走向國家所有、分散開采利用模式,并確立了物權性質的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兩種權利?!兜V產資源法》第3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這表明取得采礦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序來進行,但這并不意味著采礦權只是一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礦產資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對國計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國家應當運用行政之力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采礦權依法流轉的前提當然是采礦權主體從礦產資源所有者(通常是國家)手中取得采礦權。因此,采礦權的出讓形成了以資源所有者和采礦者為市場主體的一級市場或稱初始市場。相應地采礦權主體在其權利實施過程中因其他原因將其權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此形式的流轉即形成了采礦權的二級市場。其中采礦權二級市場的實現是以一級市場中采礦權的有償取得為前提的。

我國起初并無采礦權的二級市場,1986年《礦產資源法》并未以物權的指導思想規范采礦權,對采礦權仍然實行由國家無償授予并不得流轉的制度,致使私營、外商等多種采礦主體出現后,國家對地質勘探工作的大量投入卻被各種形式的礦山企業無償占有,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隨著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建立后,對于礦產資源利用的物權化和可流轉性提出了挑戰,因此,1996年修改后的《礦產資源法》改變了采礦權絕對不可轉讓的規定,以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為核心,確立了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采礦權作為一項具有諸多用益物權特性的物權,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和利益的體現,在計劃經濟體制中采礦權由于行政授權無償取得不得流轉的制度,抹煞了采礦權的趨利特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這直接導致了我國長期以來自然資源的低效利用和嚴重浪費,而修改后的《礦產資源法》和國際通行機制接軌,明確了采礦權的可流轉性,為我國采礦權流轉機制的形成與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采礦權的流轉方式

采礦權的流轉主要指在二級市場中的流轉,具體表現為采礦權的轉讓、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方式。

(一)采礦權的轉讓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采礦權的流轉形式主要是有償轉讓。這里首先應明確,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所派生出來的一種他物權,二者之間是母權利與子權利的關系。采礦權人通過依法有償取得采礦權,并通過占有使用礦產資源進而獲得收益。當采礦權主體因各種情況不再需要這個物權時,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來進行采礦權流轉。但應該明確,采礦權的轉讓不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轉讓,無論什么人或單位,不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進行的采礦權轉讓都是非法和無效的。同時也應明確,由于采礦權支配的客體所具有的不動產性質,采礦權在不同主體間的有償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登記和批準。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2款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均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與他人。因此在經原許可或批準單位批準的前提下,采礦權的轉讓只限于取得采礦權的企業的資產或企業變動而發生轉移,也就是只有負載于原企業的變動而變動,不得單獨轉讓給他人。具體而言,采礦權可能因下列原因而發生轉讓:

1.企業兼并導致采礦權的轉讓。這項內容設置之目的,在于化解現實中相當企業資金有余但開采能力欠缺的尷尬局面,他們可以通過兼并具備開采能力的企業而完善自身的采礦資質,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這比通過自身技術上的集結力量擴大規模而具備采礦權主體資格要快而且容易得多。這也一定程度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2.企業破產拍賣導致采礦權的轉讓。在采礦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對企業資產的拍賣也必然會包括對采礦權的拍賣。在這種拍賣當中,競買人若認為原主體的采礦設施還存有使用價值,可為采礦權的行使提供便利,那么,采礦權和相關資產的競買就會合二為一;否則必然會出現單獨競買采礦權的情況,此時采礦權的轉讓已非原采礦權主體的自愿行動,而是在破產管理人與權利受讓方之間進行的。應注意,整個拍賣過程應受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嚴格監督,對參加采礦權拍賣的競買人是否符合采礦權主體的資質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禁止參加,以免導致程序資源的無謂浪費。

3.因企業的具體需要導致采礦權的轉讓。有些采礦權主體因為本身的具體情況會自愿轉讓其采礦權。例如在取得采礦權以后,由于某些非人為的因素導致企業喪失了開采能力,或者在法定時間內不能開始其開采活動,如不轉讓就會被終止其采礦權主體的資格,那么采礦權主體往往會把其未行使過的采礦權有償轉讓出去等。對此類情況,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應對采礦權的轉讓條件嚴格審查,以避免在轉讓采礦權的外形下,為牟取暴利而倒賣采礦權的違法行為發生。

(二)采礦權的抵押

采礦權抵押已成為國際化趨勢,在許多情形下采礦權是一項最保險也是最有價值的財產,因此我們在基于引進外資及先進技術的需要而向外國銀行貸款時,將采礦權作為抵押物往往是外國銀行的首選。

對于采礦權能否抵押,我國大多學者對此持否定意見,理由是所謂權利抵押權,是指以不動產他物權為標的而成立的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依照物權法定意義,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物權,而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將采礦權列為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所以,采礦權不能抵押。筆者認為,《擔保法》第34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中雖未明確將采礦權列為可以抵押的財產,但同時規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可以抵押,采礦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屬用益物權,用其抵押融資以發揮資產的最大經濟效益,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同時,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采礦權不得抵押”的強制性禁止規定,根據民法中“法無明文禁止即是許可”的原則,以采礦權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也是實現其財產價值屬性的一種形式,其抵押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將于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使得采礦權抵押的法律效力進一步確定化、合法化。該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钡?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睂⒉傻V權明確歸屬于用益物權。同時,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條規定改變了《擔保法》關于可抵押財產包括“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大大擴大了可抵押財產的范圍。因此,采礦權抵押并無法律上的障礙。

采礦權抵押貸款既為礦山企業解決了融資擔保難的問題,也充分發揮了采礦權作為物權的擔保價值。對于銀行來說,資金收回的可能性是左右其放貸與否的砝碼,而抵押物的價值及社會需求度又直接決定了貸款的能否收回。礦產資源所蘊含的巨大經濟利益必然導致采礦權拍賣時競買者的絡繹不絕,這在極大程度消除了銀行放貸的后顧之憂,所帶來的積極效應便會使資金融通更加順暢,因此采礦權成為銀行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另外,對于因采礦建設需要而向銀行貸款的情況,銀行在要求其以采礦權作為抵押的同時,還可以要求貸款企業必須把貸款全部用于礦山建設和礦山開采之中,并將所形成的礦山設備一并抵押,在其不能還貸的情形下可將用貸款購置的機器設備、建設的礦山工程等生產投入與被抵押的采礦權一起進行拍賣還貸,已經形成的生產規模和礦山生產提供的便利條件既有利于抵押權的實現,又同時避免了因重復建設而導致的資源浪費。

(三)采礦權的出租和承包

與抵押采礦權類似的是,對于采礦權的出租和承包,法律也未做出明確規定,如上文所述,采礦權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轉讓。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變更采礦權的,均不符合法律規定。這種法律界定的真空導致了現實中以出租、承包的形式將采礦權移轉他人開采的現象大量涌現。對此,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15條雖然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但強大的利益驅使使得現實中擅自承包出租采礦權的現象屢禁不止,由此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顯而易見:一方面采礦權被出租承包后,大多采礦權人對礦山的開采從生產到經營完全放任不管,而承包方或承租方為在有限期限內獲得最大效益,必然采取采富棄貧的短期行為,使得國家“合理科學地利用礦產資源”的原則形同虛設,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由于規避了主管機關的行政審查,承租方或承包方的采礦資質無從保障,這不僅使登記管理機關在發證時對采礦權人的資質審查成為無用之功,而且還為安全開采和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深埋了隱患。因此,對采礦權出租和承包立法上應盡早地予以明確和規制,以健全完善其管理體制。

篇10

促進經濟穩增長項目申報指南

 

一、支持領域

為貫徹落實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深圳市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對大型零售企業在深開設品牌店、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制造業企業在深設立銷售公司等給予支持。

二、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落實〈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商務規〔2020〕3號)。

(二)管理依據

1.《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

2.《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資助(或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獎勵。

四、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在深圳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單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4.申報單位持續誠信合規經營,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5.申報單位按要求向統計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二)專項條件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國內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權均可)在深圳開設品牌店,且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報獎勵。其中新開設門店的,企業成立及門店開設時間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門店升級的且由非法人轉為法人公司的,轉法人時間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時間以工商登記日期為準)。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批發零售龍頭企業(中國連鎖經營百強和中企500強企業)在深圳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展集中采購業務,且2020年度集中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采購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制造業企業在深圳市新設立獨立法人銷售公司,且2020年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銷售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圳新設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轉法人且正常經營的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品牌店。

支持標準:支持國際品牌[1](不含港澳臺)企業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臺)企業及授權商在本市開設中國(內地)首店[3]、華南首店[4]、深圳首店[5]。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中國(內地)首店,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給予企業60萬元獎勵,對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國際品牌授權商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如年度申報門店數量超過50個,則根據品牌知名度、年度銷售額、門店數量等擇優予以獎勵。

(二)“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有意向的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將全國各門店采購額集中到深圳納統。

支持標準: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采購中心,2020年度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1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本款所述“采購額”口徑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銷售額與商品零售額之差,具體以市統計局統計數據為準。

(三)“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支持內容: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銷售公司對其產品專業化銷售。

支持標準:對制造業企業2020年在深圳新設立的銷售公司,當年度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其中,年度銷售額[6]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商品零售額數據為準。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

1.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3.企業信用報告(企業自行登陸“廣東信用網”打?。?/p>

(二)項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1)門店門頭照片;

(2)門店開業副省級以上城市級媒體報道照片或網頁截圖;

(3)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4)門店的物業租賃合同或不動產證復印件。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一式兩份,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七、申請表格

本指南第六條(一)規定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深圳市商務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報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報、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項:網絡填報時間截止后系統將不再受理新申請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請,故請盡量預留充足的修改時間)。

(三)受理地點: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西廳綜合窗口。

(四)咨詢電話: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請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十、辦理流程

申請指南——申請單位網上申報——初審——申請單位向市行政服務大廳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僅“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根據需要核查比對:資質情況、統計數據,是否存在重復資助情形、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否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核定擬資助計劃——社會公示——下達資助計劃——申請人提交撥付資料——撥付資金。

十一、辦理時限

按照工作要求辦理。

十二、證件及有效期

證件:無

有效期限:無

十三、證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費

十五、年審或年檢

十六、補充說明

(一)已經資助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項目、同一筆費用支出不得向市有關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該單位的申報資格并追究責任。

(二)我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企業自主申報。我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我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