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勵金分配方案范文

時間:2024-01-23 1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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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勵金分配方案

篇1

第一條為了建立長效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企業積極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省及市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對由其實施經營業績考核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超過考核目標值部分的經營性凈利潤中,按一定比例給予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股權獎勵。

第三條實施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堅持以效益為中心考核企業經營業績。

(三)堅持報酬與責任相統一、利益與風險相掛鉤、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建立長效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增加考核與分配過程的透明度。

第四條本辦法作為《惠州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配套措施,實行本辦法的企業由市國資委在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的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中予以明確,或由市國資委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單獨簽訂增量資產獎勵股權責任書作為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補充。

第五條實行本辦法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與股權獎勵,不再實行績效年薪。

第二章增量資產獎勵股權的內容

第六條實施本辦法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戰略明確,主營業務突出;

(二)產權清晰,內部管理規范;

(三)市國資委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具備條件的企業,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同意實施本辦法的,應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獎勵金的確定。

(一)股權獎勵與企業的凈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掛鉤。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中等或以上等級,并超額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凈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目標值的,從本年度企業超額凈利潤中提取獎勵金,獎勵金以增資擴股的形式轉為受獎人持有的本企業的股份(股權)。

超額凈利潤=凈利潤總額-凈利潤總額目標值

(二)獎勵金按累進制實行分檔計提。

1.當凈資產收益率超目標值10%(含)以內時,對超額凈利潤按30%的比例計提年度獎勵金;

2.當凈資產收益率超目標值達到10%以上至30%(含)以下時,對超過目標值10%以上的超額凈利潤按40%的比例計提年度獎勵金;

3.當凈資產收益率超目標值30%以上時,對超過目標值30%以上的超額凈利潤按50%的比例計提年度獎勵金。

(三)獎勵金的分配。

企業所提取的獎勵金分配范圍為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技術骨干。其中,企業負責人的獎勵額應不低于企業獎勵總額的60%,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獎勵額應不低于企業獎勵總額的20%,具體分配方案由企業提出,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增量資產獎勵股權的實施

第九條市國資委依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年度考核結果,對實行增量資產獎勵股權的企業下達獎勵通知書,企業依據通知書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市國資委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分配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將獎勵轉為受獎人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將獎勵轉為受獎人持有本企業的股權。

(一)獎勵轉為股份(股權)每年實施一次,于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后進行。獎勵金的70%當年可轉為股份(股權),剩余的30%作為風險保證金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兌現。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合格的,延期的獎勵金與責任期滿當年的獎勵金一起轉為企業股份(股權)。

(二)獎勵轉為股份(股權)前,應將受獎人員名單、股份數額、股權比例等情況向企業全體職工公示。

(三)獎勵轉為股份(股權)實施前,應由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報市國資委備案。

(四)獎勵轉為股份(股權)時,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審計報告明確的每股凈資產作價購買;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按照審計報告明確的企業凈資產作價購買。

(五)企業負責人直接以個人的名義持有獎勵股份(股權),其他受獎人以企業工會工作委員會的方式或個人名義持有。

(六)獎勵轉為股份(股權)后,企業應依法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有關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

(七)上市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負責人,所有風險保證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其免職或進行工作調整。

第十二條獎勵股份(股權)在企業按同股同權的原則享有分紅權,并承擔股份(股權)貶值的風險。

第十三條獎勵股份(股權)當年不得分紅,從次年開始參與分紅。作為風險保證金的獎勵金未轉為股份(股權)時不得分紅,轉為股份(股權)后的當年可參與分紅。

第十四條非上市公司獎勵股份(股權)的轉讓。

(一)獎勵股份(股權)持有人在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期滿續任或繼續在本企業就職的,所持的股份(股權)不得轉讓。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審計合格滿1年后,其所持的獎勵股份(股權)方可轉讓。企業其他人員離任滿6個月后,其所持的獎勵股份(股權)方可轉讓。

第十五條非上市公司的獎勵股份(股權)可采取轉讓、繼承、贈與、繼續持有等方式處置。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的獎勵股份(股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