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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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了進一步明確《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含義,理順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用地審批程序,省政府決定,將《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
進行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單位、個人應當持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村莊和集鎮,都應當制定和實施規劃。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逐步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以組織村(居)民集資統建的形式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村莊和集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推動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三)負責村莊、集鎮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建設許可證。
(五)負責村莊、集鎮建設勘測設計、建筑施工和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統計工作,并對村莊、集鎮規劃設計單位專項工程設計資質進行審定(六)負責建立健全村莊、集鎮規劃與建設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所轄范圍檢查、督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工作,依法處理違章建筑。
(二)具體組織所轄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審核、報批和實施。
(三)辦理鄉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本轄區進行建設的申請、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鄉鎮及個人進行建設開工的定點放線和施工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布局和空間安排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一般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建設規劃期限應與總體規劃期限相同,近期建設規劃應為5年。
第九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勘測、地質、自然資源、歷史、現狀及有關的社會經濟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規劃資料。村莊、集鎮規劃的內容、深度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定額指標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基礎設施,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不得以建設規劃代替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選址定點申請。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并劃撥用地。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申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也可到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三)開工前,須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對設計、施工條件進行審核后,發給建設許可證,并在現場定點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興建鄉(鎮)村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批準,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由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地址和范圍在現場定點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嚴禁買賣和轉讓。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核發單位審查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銀行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從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必須給予批復。
第十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實施。嚴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許可證。
臨時用地,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發給臨時選址意見書,并向批準建設用地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超過9米,高度超過6米、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以選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的通用設計圖。
第十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到工程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辦理審查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接受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五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應當繳納村莊、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村莊、集鎮配套設施建設。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的公共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村莊應當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綠化,集鎮應當達到規劃要求的綠化標準。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條例》和本辦法成績顯著,同違法行為斗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村、鎮地下管網受損、阻礙道路交通、改變規劃功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賠償損失。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至10元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超出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規模和業務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五)擅自出賣、轉讓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除罰款外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予以賠償:
(一)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現場的;
(三)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八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強行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人民政府執行處罰時應出示《陜西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并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財物一律上繳財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國營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國家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篇3
1、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做好工作的協調,確保工程在4月底完工
2、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工作,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工作
3、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核,杜絕違法用地
4、加強地質災害的巡排查工作,建立落實監測措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5、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確保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6、做好實驗區增收土地相關工作
二、交通工作
1、做好農村道路的建設、安全管理。確保農村道路的安全暢通
2、做好松林口村六組成綿高速路上跨橋的維修協調工作
三、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管理工作
1、借鑒略平“前龍模式”在3月中旬全面完成政府與各村委會,各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簽定目標考核責任書工作,同時監督村與中標后保潔員承包合同是否完善
2、在3月8日前對全鎮垃圾設施進行排查及維護工作
3、不定時對各村保潔清掃、撿等工作進行檢查,對照目標考核細則嚴格打表
認真貫徹落實、宣傳《省城鄉環境綜合管理條例》、《縣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四、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
1、宣傳、貫徹、執行《縣農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省、市、縣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臨時建設項目的建設手續辦理、規劃放線、驗線,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管
3、做好農房建設的報批,日常巡查、檢查工作
4、完善資料,迎接2013D級危房改造的檢查
五、環保工作要點
1、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創市級生態村1個;創建省級生態家園2個,市級生態家園3個
2、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把好招商引資關,引進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3、會同有關部門搞好轄區內農家樂等餐飲娛樂業的廢水治理工作,逐步采用清潔能源
4、妥善處置場鎮生活污水,抓好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整治和糾紛調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做好農膜回收利用及秸稈禁燒工作,大力推廣綠色農產品,發展有機農業
5、認真搞好環保宣傳教育,杜絕重大污染事故及生態破壞事故發生
6、督促三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7、做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類項目有關工作
六、防震減災工作
1、修訂和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縣防震減災局備案。
2、落實村防震減災助理員,建立不少于50人的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
3、及時上報各種宏觀異?,F象,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觀測、跟蹤、核實和收集
4、培訓鎮內農村建筑工匠,普及建筑抗震設防知識,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進行監管
5、對鎮、村干部防震減災知識進行培訓
七、其他工作
1、做好成綿樂鐵路建設的協調工作,完成臨時用地的復耕工作
2、做好新6井至新5井天然氣管線鋪設用地協調工作及天然氣勘探相關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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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辦理各項拆遷手續,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第五條 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領取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文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設計要點;
(三)建設用地通知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式(含拆遷資金和投資建設資金證明、拆遷方式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需要回遷安置的,應提交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需永遷安置的,應提交永遷安置用房報建圖紙和產權證明。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應當在十五日內核發拆遷許可證。經審查,暫緩或不予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房屋拆遷可采用統一拆遷、自行拆遷和委托拆遷。
城市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綜合性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委托拆遷的,受委托拆遷單位應當取得拆遷資格證,并不得再轉委托。委托拆遷合同應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資格證制度。拆遷單位必須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任務;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方可發給拆遷工作證;在執行拆遷工作任務時應佩戴拆遷工作證。
第十條 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而興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技術規范和省的技術規定;
(二)所在地區的市政、生活、交通設施配套;
(三)產權合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將拆遷人、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以及安置地點等,在房屋拆遷現場予以公告,并登報告示和通知公安、工商等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人憑房屋拆遷有關批文,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索取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戶籍人員名單。公安部門應將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戶籍人員列冊提供給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
在拆遷期限內,因出生、婚姻、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辦理入戶或分戶手續的,公安部門應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房地產證或者其他有效的產權證明,會同拆遷人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補償安置協議應使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拆遷安置情況列冊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方要求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協議中的補償安置內容進行審核的,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審核。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租賃關系和轉移房屋產權的,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不得將原定住宅用地及含有住宅的樓宇建設用地變更為非住宅用地,如確需變更,應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應在同類地域內的新建房屋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七條 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憑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按有關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不得借故不辦。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有關問題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裁決。如屬市政建設工程拆遷的,裁決應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以及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未規定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的殘值予以補償,其評估書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權屬證明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地房產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
采用的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
(一)逾期未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的;
(三)繼承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的。
第二十四條 拆除市房地產管理局代管的房屋,應辦理證據保全(包括測繪、評估、拍照等)公證,并應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由拆遷人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補償協議,其補償協議書須經公證機構公證。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共有的樓梯、走廊應按所調換房屋的相關面積比例分攤,但居住平房被調換到樓房的,補償的建筑面積在扣除分攤的樓梯、走廊面積后,應不少于原產權面積。產權調換的房屋位于首層,是通過共用的樓梯、走廊進入各戶的,應按其建筑面積所占的比例分攤。若按設計方案首層房屋是另開門戶,不使用樓梯、走廊的,則不予分攤,分攤的樓梯、走廊面積按建筑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不作差價結算;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人均居住面積不足5平方米或因補償的房屋不宜分割須增大補償面積的,補償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按建筑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結算。
結算價款按合同約定在補償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前付清。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補償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作差價結算;補償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或補償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均按商品房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實行異地永遷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積的基礎上按規定增加補償安置的建筑面積,不作差價結算。
市中心區、一般市區、城鄉結合部、中遠郊區的地域范圍及其因異地安置所增加補償房屋建筑面積的幅度,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定期公布。
第三十條 被拆除的房屋位于六樓(含六樓)以下,但補償安置的房屋在沒有電梯的七層以上樓房的,每遞增一層(含七樓),增加原應補償安置面積5%,產權調換時不作差價結算。
前款增加的補償安置面積,應以補償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含市政設施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該附屬物評定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后核準的金額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及其附屬設施,按原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面積,并考慮符合原生產工藝標準及有關設施安裝或以現行通用廠房的標準,另行選址復建或購買新建廠房補償,也可作價補償。
拆遷前,應對企業的設備進行評估。因搬遷而造成設備的損毀,則應作價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辦理,其拆遷補償協議應注記原房屋的建筑面積。
實行作價補償的,由購房人、原售房單位與拆遷人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所得補償款按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拆除出租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維持原租賃關系。產權人應在回遷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原承租人訂立新的租約。因拆遷引起原租賃合同有關條款變更的,租賃雙方應依照本條例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五條 拆除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作價補償。其中天井面積按照同期同一地段住宅房屋商品價格50%結算予以補償;花園、庭院部分按其所占土地面積的住宅用地基準價以及花園、庭院設施價值給予補償。
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由市土地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實際居住在被拆除房屋的公民、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住所的法人和組織,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
原屬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服兵役、入學、入托以及勞教、服刑(被注銷本市戶口的除外)已遷出房屋拆遷范圍的,仍屬安置對象。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規定予以安置(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定居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按二人安置;
(二)與父母共同生活且戶籍在拆遷地塊內的未婚獨生子女,按二人安置;
(三)孤寡老人按二人安置;
(四)房屋拆遷公告后、補償協議簽訂前,因出生、婚姻和按政策規定需入戶或注銷戶口的人員,按實際增減的人數安置。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安置;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人均不足5平方米的,按人均5平方米安置。
原居住面積是指廳、房的面積。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實行異地永遷的,除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安置外,還應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增大安置的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拆除房屋用于全部或部分住宅建設的,應當回遷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實行異地永遷安置。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異地永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制定永遷安置用房計劃,提供兩個以上的安置地點,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計劃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和面積;
(二)生活配套設施;
(三)公益建設;
(四)產權來源;
(五)增加安置面積的幅度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遷人異地永遷安置的,實行一次性搬遷到位。不能一次性永遷到位的,不予辦理拆遷公告。
第四十三條 禁止拆遷人以同一安置房屋或者以安置房屋的同一部位重復安置被拆遷人。
第四十四條 臨時搬遷安置房屋的租金或搬遷的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搬遷安置房屋參照原房屋使用面積安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搬遷的,在臨時過渡期間,由拆遷人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臨時搬遷補助費;
(二)實行回遷安置的出租房屋,在臨時搬遷期間,由拆遷人按原出租房屋的租金支付給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承租人的,應向拆遷人交付臨時搬遷住房的房租;
(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的相關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相關費用的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四十五條 拆除個體以外的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停產停業的,從其停產停業之日起,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均稅后利潤50%、職工工資、福利費、退休金計算,按月給予補助,直至回遷安置之月為止。
第四十六條 拆除個體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從其停產停業之日起,由拆遷人按房屋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均稅后利潤70%計算補償,直至回遷安置之月為止。
第五章 拆遷期限與過渡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期限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并自拆遷公告之日起計算。需延長拆遷期限的,須經市拆遷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人回遷期限,自房屋拆遷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回遷房是九層以下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二)興建回遷房是十層至十八層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三)興建回遷房是十九層以上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超過上述規定過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限期拆遷人安排被拆遷人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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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 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辦理。
?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 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 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 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 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 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 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 地審批手續。
?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 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 等,涉 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涉及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 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 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 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20xx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 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
?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 第五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三條 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六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 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 (四)索賄受賄的;
?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的客觀必要性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
2、土地資源質量不明
3、土地權屬混亂
篇6
一、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鞏固地籍管理規范化建設工作成果,認真開展地籍管理工作。
進一步加大完成地籍規律規范化建設工作的力度,嚴格按照地籍管理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條不紊的開展地籍管理的各項工作。截止2009年6月30日,共計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24本,其中:初始登記14本,變更登記10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35本,其中:初始登記23本,變更登記12本;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14本。土地他項證明書注銷7本。受理土地權屬爭議2件,已辦結1件,1件正在答復中;轉辦來信來訪3件,書面答復1件;土地評估備案11宗;土地公開查詢12次。
(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賦予國土部門的職責,在去年抓好各項措施和制度的基礎上,今年入汛前組織對全縣的地質災害隱患情況進行了排查,及時編制了《貴定縣2009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貴定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轉公布,組織踏勘了云務鎮塘滿村西頭巖、昌明鎮友誼村打錫山、落北河鄉甲蘇寶對門坡、舊治桐蕩村馬家洞等12處地質災害隱患點,同時對12處地災點編制了應急預案,今年上半年定東鄉小巖寨地災點活動較為頻繁,鐵廠鄉擺谷村新發現一處地災點,已要求定東鄉、鐵廠鄉國土所加強對上述兩個地災點的監測巡查。同時,根據我縣地質災害防治情況和氣象通報,縣人民政府行文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對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通過各鄉鎮的信息反饋,20個鄉鎮對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從組織領導、責任人的落實;信息監測人員的安排,汛期值班制度,預案的編制,防災明白卡的發放以及部分災民的搬遷項目工作均已落實,由于各項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實到位,防災減災群防群測網絡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我縣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三)嚴格執行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逐步推進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
2009年上半年,我縣共呈報新增建設用地2宗,面積9.9052公頃(其中,耕地1.8656公頃),呈報集體建設用地征收1宗,面積0.1884公頃。2009年擬出讓供地85.6508公頃。共辦理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4宗(戶),總面積為50.0869公頃,其中:劃撥國有土地2宗,面積為1.7534公頃;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1宗,面積為48.1395公頃,出讓價款4717.6710萬元,協議出讓1宗,面積0.1940公頃,出讓地價款12.495萬元;上報審批新增建設用地2宗,原有建設用地1宗;審批農村個人建房39家,面積0.4522公頃。
(四)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
截止目前,我縣共有持證礦山總數91個,屬省級發證的29個,州級發證的10個,縣級發證的52個,其中煤礦23個,金屬礦7個,非金屬礦61個。通過開展2008年度年檢工作,已清繳08年度資源補償費73.92萬元。
結合本縣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市場對礦產品的需求狀況,今年上半年我局掛牌出讓采礦權4宗,收取出讓價款65.8萬元;受省國土資源廳委托掛牌出讓1宗(黃龍山鐵礦),收取出讓價款52.8萬元。并全額上繳財政。同時,積極推進非煤礦山整合,共減少礦山17個。通過整合解決了我縣非煤礦山多、小、散等問題。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實行全國采礦權統一配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92號)和全省采礦權統一配號培訓會議精神,認真開展礦產資源統一配號工作?,F已將我縣礦權數據庫上報州國土資源局,待州下發數據庫后將全面開展。
(五)全面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32號要求,截止目前,我縣完成了10個專題研究報告和貴定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編制工作,并已經黔南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修編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現正申請黔南州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同時,根據黔南國土資發(2009)7號文關于開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上級批復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框架下,開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并將盤江鎮作為試點鄉鎮。盤江鎮總規文本已定稿,等二調基數確定、轉換后,才能出文本。
(六)認真做好第二次土地調查(農村部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7)26號]文件精神,在各鄉鎮的積極配合下,我局與作業單位北京蒼穹數碼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完成了全縣17個鄉鎮外業調查,其余三個鄉鎮外業工作正在繼續開展,調查區域面積1620平方公里,圖幅82幅,圖斑約45700個,作業單位自、互檢查4幅,與此同時,內業基本農田上圖數據處理,權屬界線、上圖工作同時進行。數據庫建設已完成,待自檢工作完成后,上報縣人民政府確認二調基數,再報州二調辦復檢。
(七)切實抓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土地占補平衡。
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預審的單位,做到實地核查,嚴格把關。進一步加大落實土地占補平衡:一是州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中心投資兩高建設項目用地占補2000畝(新鋪鄉)已動工;二是縣級財政資金投入的土地開發項目5件,共計2300畝,其中,鐵廠鄉1000畝,定東鄉400畝,馬場河鄉400畝,云霧鎮500畝,正在進行招投標;三是已上報縣級財政投資土地開發立項2件,共計1600畝,其中猴場堡鄉1000畝,都六鄉600畝;已上報省級土地整理項目1件(抱管鄉)3500畝;四是上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的抱管鄉土地整理項目1件,共計3700畝(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現已動工;五是組織驗收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補充耕地387.5畝,其中,舊治鎮213畝,鐵廠鄉71.5畝,城關鎮88畝,云霧鎮12畝,沿山鎮3畝,待驗收的云霧鎮150畝。
(八)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工作。
按照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和部署,結合農村違法占地建房和非法礦山治理專項行動的開展,與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大農村土地和礦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并在各鄉鎮設立信息員、情報員,負責對農村違法占地監督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我局。同時,嚴格按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15號令建立國土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動態巡查機制,截止目前,共組織開展巡查220余次。完成了19個鄉鎮的違法案件的統一巡查,共發現、制止城鎮違法案件211宗,查處違法用地面積101035.85平方米,公路沿線案件(土地)40宗,查處違法用地面積7393.85平方米,關閉取締公路沿線無證礦山12個。切實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
(九)多途徑多方式,切實開展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利用“4·22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和“趕場天”等時機,采取創辦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書寫和張貼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半年來,創辦宣傳專欄4期,發放各類宣傳資料600余份,在城鄉各交通要道書寫張貼宣傳標語50余條,使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有效預防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奠定了基礎。
(十)以三農為基本,認真做好兩高征地補償工作。
按照縣委、政府和兩高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以服務三農為基本,切實做好兩高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目前,完成貴廣快速鐵路征地正線用地勘測登記、數據錄入629.3008畝和第1期正線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兌付工作,并委托貴定縣建設銀行對第2期正線征地補償費進行兌付,目前已兌現90%左右;完成臨時用地勘測登記、數據錄入416.8737畝,拆遷安置用地勘測登記、數據錄入19.6785畝;完成貴都高速公路征地丈量正線用地2409.8091畝,臨時用地291.2615畝,遷建用地9.9528畝。兌現正線用地面積2151.3094畝,兌現金額24164505.00元。兌現臨時用地154.5530畝,兌現金額1714660.42元。兌現遷建用地面積9.9528畝,兌現金額157919.00元。
(十一)認真抓好鄉(鎮)國土資源所規范化建設。
在全面完成實踐科學發展觀領導小組各項任務的同時,進一步抓好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規范化建設,目前,已完成全縣19個鄉(鎮)基層國土所的計算機、打印機等基礎設施配置,按照省國土資源廳和州國土資源局加快基層所建設的要求,上半年完成了巖下、新鋪、馬場河、都六、猴場堡、定南、定東7個鄉(鎮)國土資源所辦公樓的選址、設計規劃、招標工作。目前,該七個鄉(鎮)國土所辦公樓的建筑施工隊已全面入場開展建筑施工。
(十二)繼續加大干部隊伍培訓力度,干部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我局把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擺在各項建設的首位,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大力倡導學習為本,終身學習的理念,要求各鄉鎮所要完善學習制度,抓好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學習。堅持局機關周五集中學習制度,認真組織貫徹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縣委、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各項決議、決定,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選派機關股、室、所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參加省、州、縣組織的各項業務知識培訓班,通過學習,極大地提高了廣大干部職工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十三)全面開展實踐發展觀活動,大力開展反腐倡廉工作。
自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以來,按照縣實踐辦的統一安排和部署我局已完成第一階段工作任務,第二階段(分析檢查階段)正在進一步落實之中。同時,認真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深化改革和創新機制,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進一步加大治貪、治庸、治懶工作力度,努力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控體系,切實提高反腐倡廉建設成效,為構建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促進國土資源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政治保證。為切實抓好我局反腐倡廉工作,我局年初召開了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會,并與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局機關各股、室、所簽訂了2009年度黨風廉政工作目標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和機關各股室。會上還邀請了紀委領導和檢察院領導作專題講座,通過培訓教育和一系列的反腐倡廉教育,使我局的反腐倡廉工作得到較好的開展。
二、存在的問題
上半年,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應該看到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不少困難和問題:
一是干部管理體制不夠健全,鄉鎮國土資源所人員和經費嚴重不足。目前,我縣20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中就有9個所是一人一所,而按照規定,在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等工作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工作人員才能進行,因此鄉鎮國土資源工作根本無法開展。加之,近年來取消了收費項目,鄉鎮國土資源所實際上就沒有了工作經費的來源,工作經費得不到保證,一些基礎性工作難以開展。
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用地的矛盾突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地矛盾越來越尖銳。耕地質量差,后備資源缺乏;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不合理,水土流失嚴重;土地經營粗放,土地利用率低,單位面積產值低;土地浪費、污染、損毀和退化日趨嚴重;未利用土地開發難度大等。在今后一個時期,特別是在“十一五”規劃期間,我縣建設用地需求將大量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將更加突出;
三是礦業結構不合理,產業鏈短,資源利用率低,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滯后。我縣雖不屬資源大縣,但境內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目前主要開采礦種是煤、鋅、鐵、頁巖、建筑用砂、礦泉水等,礦山開采規模以小型為主。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現象較普遍,破壞和浪費資源的問題突出,給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帶來較大的壓力。礦山企業生產技術安全裝備總體水平低,開采冶煉過程中綜合回收率低,開發利用效率底。開發利用方式粗放,礦業加工產業鏈短,礦產品多為原礦或粗加工產品。地質勘查工作滯后,技術設施落后,部分礦產資源保證程度不足;
四是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的矛盾突出。我縣山地占土地總面積的68%以上,生態環境比較脆弱,且植被破壞嚴重,降雨分布不均,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石漠化十分嚴重,治理難度大;我縣屬地質災害多發區,現已調查到的地質災害點多達184處,其中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28處,對人員財產構成威脅的地災點13處,受威脅人數600多人,由于財力所限得不到及時治理或有效避讓,地質災害隱患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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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耕地資源流失問題
目前,農村公路建設中耕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屢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責任方違法或違規,使得施工主體工程濫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對耕地資源和施工場地地質地貌的破壞;第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打造其表現政績的所謂“形象工程”,在當地公路規劃和設計階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顧環保因素和經濟因素,盲目追求建設的高標準。在規劃和設計公路時往往廢棄舊道,甚至有些施工者,為減少土石方、減少用工、節省資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臨時用地,導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費。這不僅影響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也會引發其它經濟發展環節的連鎖反應,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額外的壓力。因此,必須采取可行措施,確保耕地資源不流失少流失。
1.2水土資源保持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顯的環境資源問題也正在破壞著我國農業的基礎條件。公路建設對水土資源的破壞表現為: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使有害物質進入土中,干擾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的條件,導致水流與數量的變化;在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設計規劃、資金籌措或不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等因素,不顧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遭到破壞,極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隱患。加之對水土流失疏于防護,流失的棄渣、礫石、棄土、廢水等又對路域耕地造成侵蝕。
1.3動植物資源保護問題
我國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運營還可能導致周邊自然景觀失去原始狀態,破壞生態系統的功能結構和多樣化物種的生存環境,打破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導致生態平衡的喪失。
因此,在山區地帶的開辟新道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特別應保護珍貴樹木和古木。在山區公路建設工程中,應結合當地實情,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我國《森林法》對于森林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建設過程中需采伐林木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數量進行采伐。公路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對動植物資源的負面影響,應納入我們制定對策的范圍,以有效扭轉當前農村公路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2.應對農村公路建設資源環境問題的對策
2.1科學規劃并制定環保評價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改變農村公路與環境保護脫節的現狀,就要把生態保護觀念融入到建立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去。公路建設應實施規劃環境評價,把環境目標作為農村公路項目規劃和項目決策要素之一加以考慮,從建設伊始就對當地農村交通發展決策和布局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因公路建設造成的負面環境影響。評價細則應包括:生態工程評價、土地資源評價、礦物資源評價和科學管理評價等指標體系,抓好公路建設事前評價和營運期事后評價,建立全程動態評價系統。對于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設立,應做到理解和尊重當地農民的意愿和選擇,使他們能夠在環保評價體系制定、施工過程監管和環保資金監督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2.2落實環保資金確保技術支持到位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及群眾集資等,而實際情況是國家投入資金有限,其余渠道資金數量難以保證,造成修建環保型公路標準難以達到?;诖耍瑧獜馁Y金規劃階段著手,使環保用資金??顚S?,并要求各級財政撥出資金設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專項基金,同時注重完善環保資金使用監管流程。其次,應從保證公路建設生態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角度著手,確保農村公路施工的技術水平。注重引進公路環境工程專業人才,逐步提升環保技術開發和實際應用能力。
2.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切實制定當地實施條例
目前,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完善。這些法律法規使環境資源保護有法可依,對公民和法人造成環境損害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以明確的規定。我國農村公路建設中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違規現象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對環保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環保意識淡薄。因此,相關交通部門及責任者應提高宣傳意識,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目前道路交通部門應特別加強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公路建設中的各項法律義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4加大對資源環境破壞行為的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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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 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 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 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 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 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 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 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 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 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 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 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梢詢炏葘⑵浼{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 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 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和有關政策,由國務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出規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6月10日《人民日報》)
篇9
編制資金預算
在資金集中管理模式下資金支出是以預算為依據的,采油廠資金來源于財務公司支出賬戶轉款。這就對各單位上報的資金預算準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試采二廠建立了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編制流程。各單位的資金預算嚴格按照流程編制,不能流于形式,不是將數據進行匯總,要對數據進行分析預測,做到與各部門橫向、縱向的結合,做到與財務預算、投資預算及生產經營的結合,確保生產資金需要。
每日把各單位的資金日計劃匯總、上報,并與月度預算相結合,嚴格執行月度資金預算制度,對未納入預算的項目及資金,一律不予辦理資金核撥手續。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確保付款手續的完整性,提高資金預算的執行率。
三級單位根據廠統一部署,建立資金預算制度,將成本指標層層分解,進班組、到個人,做到成本在哪里發生,就在哪里控制。一切收支納入單位預算,杜絕預算外支出。
合理測定生產資金,加強資金預算管理
加強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企業競爭力有重要意義。企業的資金預算管理可以讓企業的管理層對企業各方面、各環節的生產經營活動有了全面系統的了解和把握,這樣有利于企業管理層作出經營決策。通過企業的資金預算管理,讓企業的決策和管理系統化、科學化。企業的資金預算管理可以使企業明確企業目標、增強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賴以生存的“血液”是企業的資金,如果企業沒有對資金進行良好的管理控制,其資金循環可能出現不正常的周轉。資金的缺乏將會導致企業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會對資金的數量和資金的運行速度產生影響,資金的數量和資金的運行速度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產生影響。這樣看來,企業資金與企業的生產效益密切相關。企業通過實施資金預算的計劃管理,可以完善對企業資金的控制,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加強資金預算制度,合理調配使用資金,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理順整體與局部、質量和數量、產量和效益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量入為出,全面實施資金預算管理。
試采二廠成立了資金集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資金的預算、考核和指導工作。我廠根據本單位實際,全廠推行資金預算管理,把資金預算落實到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相關員工。讓部門、員工參與資金管理,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并根據預算的完成情況,按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勵處罰的指標,強化了機關(職能)部門的經濟責任,改變了過去只考核基層,不考核機關,對下嚴對上松的不合理現象,提高了資金的執行率。
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為提高資金預算的準確性,我們及時常握各部門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建立資金預算執行臺賬,跟蹤、通報各部門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提醒各部門按時完成預算資金的支付工作。協調確因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預算外支出和確因支付手續不全而造成的預算資金節余之間的關系,在追求較高資金預算執行率的同時,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
每月末在資金集中管理系統上報貨幣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表,對全月的貨幣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并與去年同期對比,查找不足,積極改進。
資金內控管理
加強監督管理。采油廠通過強化內控執行力,把內控滲透資金管理各個環節和系統,從源頭控制資金風險點加強資金的內控管理,降低資金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保管。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保證了錢賬分管、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實行了資金集中管理系統操作用戶IP地址與操作人員一一對應鎖定機制。
加強應收款項管理
2011年3月關聯交易平臺上線,試采二廠指定專人負責關聯交易的收付業務。加快資金回籠。貫徹“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關聯往來清理責任制,強化關聯往來賬款日常管理,定期與關聯單位對賬簽認,與負責往來單位業務的人員相結合,分析月末未結算款項的具體原因,及時清理結算未結算款項。
提高資金利用率。針對土地押金清欠難的問題,我廠專門成立清欠小組,建立健全“臨時用地復墾保證金臺賬”,加強賬齡分析和重點跟蹤,積極采取催收措施,對于長期掛賬的臨時土地復墾保證金,和土地公關部門一起及時到當地土管部門對賬催要,做好應收債權的確認工作,防止因超訴訟期限而喪失債權。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取得有關證明資料,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做好壞賬的核銷工作。按照《江蘇油田分公司備用金管理規定》管理職工借款,杜絕因私借款,定期對備用金情況進行分析,提醒和催促相關人員及時報銷清賬,對于不做回應個別職工的,從其工資中分月扣款,堅持做到“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資金安全管理
試采二廠成立了“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小組,全廠范圍逐級、逐單位開展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各單位建立自查自糾工作承諾制和公示制,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在單位內部以不同形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避免挪用資金,杜絕“小金庫”賬外資金的發生。對隱瞞資金收入、截留、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的單位,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確保任何單位、部門不以項目、設備、修理、維修等形式置換、倒換、留存資金,形成“賬外賬”、“小金庫”。
資金支付審批手續
強化資金支付環節的管理與控制,按照11版內權限指引實施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對外支付款項時,按規定履行線上線下審批程序。
本著“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結合我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了《試采二廠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確定各單位差旅費報銷額度。對超標的住宿費、火車費、一律不得核銷,嚴格執行費用開支審批制度。教育經費由勞動工資科和組織人事科管理審批,出省的必須填送外培訓審批單,由分管廠領導審批,嚴格控制外地出差、學習、開會。印刷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由廠長辦公室管理審批,嚴格按照規定額度審批。
資金的收支
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試采二廠所屬各單位對外收入、及暫存收入由采油廠統一納入財務核算,存入分賬戶,集中管理。切實把資金收支兩條線制度落到實處。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遵照分公司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收、付款原始單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批手續的完整性;以及會計憑證的準確性作詳細復核,切實把好對外付款環節的最后一道關,對不符合財經制度的收支堅決不予審批,保證資金支付的安全。
資金管理
篇10
為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全縣人居環境,切實維護城鄉整體利益和改善民生,強化城鄉規劃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實施、高效率管理,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按照“政府組織、專家咨詢、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編制工作方針,認真做好縣域、縣城、鎮(區)、村莊四個層次的規劃工作,努力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各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綜合交通、水利、綠化、人防、環衛、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燃氣、給水、排水、廣電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各專項規劃必須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相銜接。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規劃局組織編制;各鎮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由各鎮區組織編制。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且必須委托高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重大規劃、重要地段規劃且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規劃編制單位。各鎮區必須將必要的規劃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重視和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引進必要的規劃技術管理人才,定期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二、嚴格規劃審批程序
縣規劃局為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建設、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搞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凡單位和個人申請建設的項目,必須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項目,以劃撥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方可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評估、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凡需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后,方可出讓使用土地。
(二)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批準文件后,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手續。
(三)建設單位規劃建設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必須按縣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技術要點進行編制,縣城規劃區內的直接報縣規劃局審查。今后縣城規劃區內,除縣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和民營科技創業園外,一律不得新上工業項目,現有企業不得就地擴能??h城規劃區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設計,力求錯落有致、美觀大方。所有門面不準再設置卷簾門,墻體立面設計品位要高,色彩要與建筑風格相協調??h城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所在鎮初審同意后,報縣規劃局審查。
(四)縣成立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縣城、各鎮建設單位報審的規劃建設方案經縣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沿街沿路重點建筑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定。特殊地段和重要節點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報請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審定,重大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四套班子會議集體討論審定,經審批后的規劃建設方案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開發區、上岡產業園受縣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其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由園區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批,并報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重大項目、經營性土地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審批;縣開發區沿街規劃建設方案,要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民營科技創業園及各鎮建設項目由所在鎮審核,報縣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建陽鎮整體納入縣城規劃管理范圍。
(五)村(居)民建房必須到新規劃的集中居住區、中心村建設;村(居)民建房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審核同意后,由縣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規范規劃建設行為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嚴格實行規劃許可,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城鎮規劃區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須按規劃足夠退讓建筑控制紅線。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個人要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凡不依法申領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均按《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縣城規劃控制區、各鎮規劃區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必須按照縣城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集中居住區規劃進行建設,不得零散建設。提倡鼓勵農民(居民)聯建公寓式住宅,禁止農民(居民)在縣城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內建設住宅。新建、擴建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可按規劃由個人自建,或由村統建、代建,嚴禁以農民(居民)集中居住區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切實加強對縣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鎮鎮區、工業集中區外)兩側的規劃控制,對公路管理控制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0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00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和不準建筑區范圍(國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50米,縣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25米,鎮(村)道道路紅線兩側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審批。
四、健全規劃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規劃審批和執行公開力度,實行陽光規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要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并有參與、監督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權利;編制城鄉規劃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強制性內容,并向社會公示;重大規劃方案的評審論證意見,審批成果及控制指標,應通過不同形式及時公布;建設單位在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時,應當在顯著位置將批準的規劃許可證號、面積、層數、建筑高度、使用性質及附件、附圖的內容公示于眾。對未進行規劃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行為,可通過媒體進行,公布建設單位的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及其所在位置和違反規劃的事實。
(二)聽證制度。為充分體現行政許可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法有效實施規劃管理,積極推行規劃聽證制度??h規劃主管部門和各鎮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村(居)民和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建設項目,在按法定程序進行聽證、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許可決定。
(三)專家咨詢評審制度。為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評審制度。聘請省內外知名規劃專家組成規劃咨詢評審委員會,作為政府重大規劃決策咨詢機構,為各類重大決策、規劃方案和專題研究提供前期咨詢,并對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論證,提出建設性修改意見。
(四)集中審批制度。充分發揮縣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的職能,強化規劃審批民主與集中制度,堅持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統籌對城鄉規劃的指導和監督??h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對評審后的規劃方案進行研究并集中審批,審批后的規劃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會議的具體組織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五、強化規劃監督工作
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縣規劃主管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把好“五關”,即認真把好規劃方案(含建筑風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線、市政道路、綠化、停車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審查關、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物功能、沿街不得設計間間清和不得使用卷簾門等)審核關、社會公示關、建設項目跟蹤管理關、竣工驗收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建立防違、控違的有效機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規劃局主要負責縣城中心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北至陳堡變電所南側小河及延伸到規劃中的劉家墩路,南至森達路,西至建寶路,東至西塘河)。各鎮區、村、社區及住宅小區按照屬地管理,為違法建設巡查的第一責任人,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刻制止的,可由所在鎮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配合,按法定程序進行處罰。對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鎮區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縣規劃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處以罰款;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如屬違法占地的,由縣國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h規劃部門要牽頭會同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執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建設。在今后城市建設改造拆遷時,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