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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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

篇1

在2019年3月20日,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2019年養老金的調整通知,通知中明確說明,2019年我國基礎養老金繼續上調,總體調整比例在5%左右。

注意2019年養老金的調整上調5%是指全國調整的平均水平,要想知道自己的養老金究竟可以上漲多少,需要看參保地區的具體調整實施方案,在國家公布統一的標準標準后,各個省市會參照國家的調整比例制定具體的養老金上調實施方案。

按照要求各個省市需要在5月31日之前將制定的養老金上調實施方案上報到人社部、財政部,由人社部、財政部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受,各個省市就會公布將具體的調整方案進行公布,所以大家可留意參保地的人社局官方消息。

2019年的養老金調整是從1月1日起開始調整的,但由于各省市制定調整方案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在養老金調整實施方案還未下來之前,養老金是按照原金額領取的,在方案正式確定后,會一次性部分增長部分的養老金,預計在2019年的7月8月左右,補發的養老金會到位。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養老金調整每年都在一月份開始進行,到時會計網將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與各位看官一起分享。在此期間各位看官可以參考“關于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關于2015年內蒙古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5月11日下午16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召開全區視頻會議,部署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會上,廳養老保險處工作人員對我區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進行了政策解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對養老金調整經辦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廳領導對養老金調整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會議主會場設在呼和浩特市勞動力市場7樓會議室,分會場設至各盟市、旗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此次視頻會議的召開,統一了思想認識,明確了政策細則,規范了經辦服務,為全區調待工作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鄂爾多斯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全面啟動

5月11日下午,鄂爾多斯市各級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參加了2015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視頻會議,標志著我市相關工作全面啟動。

視頻會議主會場設在自治區人社廳勞動力市場,市直、東勝區、康巴什和伊旗相關人員在市人社局分會場參會,其他旗區相關人員在當地參會。會議由人社廳養老保險處馮友寬處長主持,姚曉東助理調研員對2015年調資政策進行了全面解讀,自治區社保局王建華副局長做了具體部署,人社廳王燕峰副廳長站在全局高度就做好調資工作做了重要講話。

篇3

2019安徽省養老金并軌方案

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出臺《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養老金并軌后的參保范圍、保費征繳、待遇支付等相關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

去年12月安徽省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標志我省養老金并軌正式落地。獲悉,我省人社廳等部門又聯合了貫徹《實施意見》的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人群、繳費基數、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2019安徽省養老金并軌方案:參保范圍

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中編制內人員等5類人群

參加養老金并軌的機關事業單位共分為5大類,具體包括:一、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二、不納入分類范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三、還包括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四、而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五、尚未按照皖發〔2019〕14號文件規定經編制部門批復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2019安徽省養老金并軌方案:繳費基數

工資、補貼、獎金等都將計入繳費基數

除工資以外,還有各種補貼、獎金等,這些是否計算入征繳基數?對此,本次文件也有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

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包括中小學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提高10%部分)和績效工資之和。

此外,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019年,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2019年。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70周歲以后繼續工作的時間,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繳費。

2019安徽省養老金并軌方案:待遇支付

退休審批程序暫維持不變

《實施意見》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暫維持不變,仍按國家、省現行干部管理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參保地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退休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2019安徽省養老金并軌方案:個人賬戶

不得提前支取 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根據此次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待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篇4

[關鍵詞]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現路徑;思考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童編號:1006-0278(2014)09-013-01

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黨和政府的重要改革任務之一。具體來說,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就是要求養老金的增長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收入水平、物價上漲情況等一系列的因素掛鉤。目前國家非常重視這一機制的建立,2014年這已經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一項工作推出。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這是繼2005年起,國家連續10年較大幅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養老待遇雖然連年提高,但由于養老金調整的正常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還具有巨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缺乏統一規范的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因此,從長遠發展趨勢來看,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的調整機制勢在必行。

一、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必要性

1.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的需要。一般而言,初始養老金是主要參照退休人員退休前一年的工資收入計算而得。退休人員退休之后,如果其初始養老金不變的話,他的退休工資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物價水平、社會的通貨膨脹等經濟波動情況,導致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難以提高甚至得到應有的保障。因此,如果要讓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能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能得到保障和提高,就需要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2.體現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的要求。當前,在不同省市即使同一省市不同地區都可能存在不同群體退休養老金數額、養老金調整不一致等情況,這對社會的穩定、和諧社會的建設、公平公正社會價值等的實現是不利的。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不斷合理提高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收入,讓退休人員能夠與大眾一起共享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成果,能夠體現和諧社會建設的價值和目標,體現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所堅持的“維護社會公平”重要的原則。

3.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發展的需要。社會保險體系尤其是養老保險制度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養老保險制度合理、科學、完善與否關系重大。作為養老險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養老金調整機制正常調整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沒有形成科學的規范化機制,而是具有一定隨意性、盲目性,這必備造成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匹配性,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因此,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關系到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二、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現路徑思考

養老保險制度在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著最重要的位置,從人性角度講,老有所養是一個國家富裕安康的標志。在當今,應對社會的發展、經濟的波動,如何建立科學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顯得十分關鍵。

首先,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應盡快實現退休雙軌制的并軌,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確保正常調整機制建立的制度前提。制度問題不解決,沒有統一的公平合理的制度作保證,難以保障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國家從1991年正式啟動養老保險改革以來,改革效果比較顯著,但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事業單位與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仍未實現統一。因此,國家要繼續加大對事業單位、機關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適合所有的包含機關、事業單位等在內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要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而與合并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

其次,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要充分考慮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長率等現實情況。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一個系統且較為長期的過程,除了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以外,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亦是制約養老保險待遇增長的關鍵因素。因此,政府不能一味地提高養老金水平而忽視養老保險基金和政府財政支付的承受力。在現今社會老齡化不斷加加快的背景下,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在設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時不宜過高。因此,養老金正常的調整要充分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長率等現實問題,調整幅度應比較適度,并不是越高越好。

最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化是任何制度或體制得以最終建立且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設計、建立與運行也必須嚴格貫徹法制化的管理原則。因此,國家應該加大對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立法保障,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養老金調整機制的健康發展,因而不會因為某些政治、經濟、甚至一些人為因素的干擾而影響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正常運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級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合理地預測養老金收支情況,特別是在將要出現支付困難時,可盡早籌資以應對養老金調整所需資金的困難。享受養老金調整是廣大退休人員的基本權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賜。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將養老金調整機制固定下來,可使養老金調整更加透明與公正,它可以給退休人員和一切關心養老保險事業的人們一種方便的手段來了解養老金調整的運行過程及其結果。這樣,有利于退休人員、乃至全社會對養老金調整工作的監督,有利于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漸丈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的探討[J]科技致富向導,2014(11):61.

[2]王寶娜,段迎君,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建立與運行[J]金融,2011(3):28-29.

篇5

【關鍵詞】 人民銀行 養老保險制度 收支平衡原則

一、引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簡稱“統賬結合”,下同),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由總行實行統一管理,專項儲存、單獨核算、??顚S?,基金收支實行兩條線管理。多年的實踐表明,這一制度的實行不僅切實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組織凝聚力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新增退休人員的快速增多和養老金發放標準的逐年提高,現行的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凸顯出很大的問題,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是亟待研究的課題。

二、人民銀行系統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

1、統籌范圍不同

人行實行系統統籌,統籌范圍為除總行外的人民銀行系統各分支機構及部分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

2、統籌管理機構不同

人行養老保險制度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定并負責監督執行,養老保險基本參數由總行統一設定,分支機構無權修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統一制定,但對于單位繳費費率等個別基本參數并未直接規定,各省級統籌機構有權根據本省實際對單位繳費費率等參數進行設定或調整。

3、養老保險具體政策不同

行業統籌的性質賦予人民銀行可以按照自己行業的具體發展狀況制定具體政策和設定相關業務參數。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由國家直接統一規定或者給予指導意見,社會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也要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執行。

三、人行系統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的必要性

1、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必然的現實選擇

1998年,原勞社部、財政部以勞社部函〔1998〕139號文件明確了人行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統籌的性質,并指出待國家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后,人行系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前,由于國家只開展了企業養老統籌,國家層面統一的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均沒有出臺,因此,人行統籌目前無法與社會養老統籌接軌,人行統籌繼續運行可以說是不二的現實選擇。

2、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符合國家養老保險改革方向

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就是尋求機關、企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銜接,最終消滅“養老保險雙軌制”。如果人行養老保險停止運行,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退回到退休養老制度,即養老金全部由財政負擔,在職職工個人不繳費,則不符合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有悖社會發展趨勢的。

3、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職工隊伍穩定的強有力保障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如今人行系統已經建立了符合自身特色的,包含總行、省、地市三級統籌基金監督管理體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目前大部分分支行統籌基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況下,該制度實現了統籌基金的全系統調劑,保證了基金按時、足額收繳、支付,保障了長期以來人行系統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如果人行系統停止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金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分支行將面臨拖欠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嚴峻形勢,直接造成分支行退休職工隊伍的不穩定。

四、人行系統養老保險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金嚴重收不抵支

隨著老齡化社會進程的加快,以及為追求生活質量而提前退休的意識增強,近年來人行系統新增退休人數增加很快。以浙江省為例,近5年新增退休人數增長幅度達到137.84%。由于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人行系統贍養比(指離退休人數占在職人數的比例,反映的是在職人員對離退休人員的贍養負擔,贍養比越高說明負擔越重)也是逐年提高。以浙江省為例,2008年末為26.45%,2012年末已上升為32.82%,同比上升了24.08%。另一方面,為保障退休人員晚年生活水平的穩定,近年來人行系統逐步提高了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由于退休人數的增加和養老金標準的提高,養老金支出金額增長迅速,而在職人員繳費收入增長則相對較緩,導致養老金收不抵支狀況日漸明顯,具體數據見圖1。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進一步加劇,基金缺口仍會呈逐年擴大趨勢。

2、個人賬戶空賬嚴重

根據制度規定,人行系統目前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直接納入統籌基金用于日常支付;對于個人繳納部分,還須根據個人當年實際繳費額、歷年個人賬戶結余以及當年記賬利率等做好個人賬戶金額的記錄工作。從制度層面來說,人行系統養老保險采用的是“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但由于養老金收不抵支,在實踐中,人行系統分支機構實行的往往是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因此各分支機構并沒有足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記錄金額相匹配,其個人賬戶更多的只是“名義賬戶”的概念,存在個人賬戶空賬現象。由于目前大部分省級統籌機構均存在養老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人行系統空賬現象比較嚴重,而且隨著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增加,個人賬戶空賬程度日益嚴峻。

3、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符合國家改革方向

雖然人行系統建立了相對成熟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設立了個人賬戶,但在最核心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方面,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一樣,人行系統退休人員一直實行退休金制度,養老金標準完全取決于其退休前擔任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稱,沒有和個人賬戶繳費情況掛鉤。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參保人員認為多繳少繳一個樣,早繳晚繳一個樣,繳與不繳一個樣,繳費越多就越吃虧,影響了單位和職工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使征繳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顯然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方向。

五、人行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構建

要維持可持續發展,養老金的籌集和支付必須遵循收支平衡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又可分為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橫向平衡是指當年內提取的基金總和應與當年所需支付的養老金費用總和保持平衡,也即著眼于當前的短期平衡??v向平衡是指對某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來說,在其全部繳費期間所儲存的基金總額應與其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所需的養老金費用保持總體平衡,也即著眼于未來的長期平衡?;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人行系統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

1、設定合理的單位繳費費率,實現養老金橫向平衡

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直接關系到養老基金的橫向和縱向平衡,因此確定一個合理的繳費水平是維持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合理的繳費水平一方面要求繳費收入和養老金支出總體相匹配,費率不能過低;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單位的財務能力,以及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基礎性質,不能一味過高。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方案,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相一致,單位為一般不高于20%,個人為8%,同時也允許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的單位繳費比例則可超過20%。而在一些自主進行養老保險繳費試點地區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甚至高達30%。相比較,人行系統現行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則明顯偏低(單位為13%,個人為4%)。由于目前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基金常年收不抵支,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其繳費比例,對于維持當年的養老基金收支總體平衡意義重大,即使參照國家規定也存在較大的操作空間。

2、落實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在理論上兼具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優點,能有效地應付人口老齡化等因素引起的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機制的嚴峻挑戰,可以說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是大部分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要實現人民銀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落實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在“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思想指導下,人行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可以設定如下的具體積累方式: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現收現付,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個人繳費部分則實行完全積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待職工退休后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第二、第三支柱,即單位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樣實行完全積累,待職工退休后賬戶累計儲存額也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在該積累方式下,一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實行完全積累引起的對當期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可以通過合理提高單位繳費進行抵消,從而將個人繳費積累對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降到最?。涣硪环矫?,通過個人繳費、單位年金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完全積累,可以逐步實現養老金的縱向平衡。

3、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

根據“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為充分保障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除了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還要建立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即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側重有所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注重公平,而職業年金強調效率,兩者正好互補,可以對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起到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作用。事實上,國務院在2005年制定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2008年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建立職業年金。近年來則進一步制定了明確的年金管理辦法,而且目前很多有條件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實踐中也均已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按照養老保險改革發展趨勢,人行系統也應適時建立養老職業年金制度。

4、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將計發標準與繳費額掛鉤

根據國內外養老保險改革發展實際,養老金計發標準應取決于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在這種情況下,職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標準直接和其在職時的養老保險繳費掛鉤,體現了“有付出才有回報”的最基本法則,充分彰顯了公平的精神;同時退休金水平的高低取決于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在職時繳得越多,退休后拿的越多,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激勵作用,完全體現了效率的原則。因此,按照個人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來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標準是目前國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發展的趨勢。人行系統應適時對其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調整,使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和其個人賬戶繳費累計儲存額掛鉤。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12(52).

[2] 藍霞: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及制度構建研究[D].青島大學,2010.

[3] 財政部: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Z].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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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制院所 離退休人員 社會保障 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辦函[1999]38號)、《關于印發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關于對水利部等四部門所屬98個科研機構分類改革總體方案的批復》(國科發政字[2001]428號)、《關于農業部等九個部門所屬科研機構改革方案的批復》(國科發政字[2002]365號)等文件精神,國家經貿委所屬的原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水利部等四部門所屬的98個科研機構以及農業部等九個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先后轉制,地方科研機構和設計單位也陸續進行了企業化改制。

科研院所轉制八年來,在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經營管理的實踐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形成了一批由技術創新帶動的新興產業群體,調動了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做出了貢獻。由于科研院所轉制屬于我國深層次的科研體制改革,無論在政策上和實踐上都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實際問題。在諸多問題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是轉制科研院所反響比較強烈的焦點性問題,成為影響轉制科研院所發展和穩定的因素。

一、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

根據我們對江蘇、重慶、安徽、遼寧、四川、廣東等12個省市近40家轉制科研院所問卷調查,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1.科研院所轉制前有大量人員退休,這主要是科研院所轉制時,都根據政策進行了提前退休,致使轉制后退休人員隊伍龐大。

2.科研院所轉制時,員工工齡大部分集中在10~29年工齡 (約占轉制時在職職工總數的55%);轉制時30年工齡及以上人員約占在職職工總數的34%(見表1)。

3.在5年過渡期內,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退休人員多(占此期間退休人員總量的50%),說明5年過渡期內,有大量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退休(見表1)。

4.科研院所轉制后,離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比較,所占比重大,由轉制單位管理離退休人員的壓力比較大。

二、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

1.轉制后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標準低于轉制前退休人員。由于我國企業和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退休金制度,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養老金制度),在發放標準上,養老金低于退休金。按國家轉制的相關政策,科研院所轉制后退休人員執行養老金制度。根據我們對江蘇、重慶、安徽、遼寧、四川、廣東等12個省市調查發現,科研院所轉制前和轉制后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養老金發放標準逐年擴大,具體情況見表2。

2.中央轉制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低于地方轉制院所。地方科研院所轉制時,各省市分別制定了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相關政策,這些政策普遍比中央及各部委出臺的政策優惠,而國家沒有出臺中央轉制科研院所也可以執行屬地政策的明確規定,導致了中央轉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標準低于地方轉制科研院所,具體情況見表3。

3.轉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低于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由于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和中央轉制院所不能享受地方政策,導致轉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低于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查表明:轉制單位與事業單位待遇的差距,普遍在 500~2000元之間(如蘇州市,同樣是教授級高工,但轉制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竟然差2000多元)。

4.轉制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低于地方企業同類人員??蒲性核D制后,社會保障問題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過程中,下發了轉制后的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1999年7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999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但是,科研院所基本上都是在2000年以后才轉制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不多,導致轉制院所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低于地方企業同類人員。在南京、蘇州、成都、沈陽、馬鞍山等地調查發現,轉制院所科技人員退休待遇普遍低于地方企業的工人,轉制院所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退休待遇普遍低于地方企業一般科技人員的不正?,F象。如在蘇州,有一位1968年參加工作,清華大學研究生畢業的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006年養老金只有1189元/月,遠低于當地城鎮人口社會平均工資(蘇州2006年平均工資為2084元/月)。

(二)針對轉制過渡期的退休人員的補償政策難以調整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

根據2000年1月1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下發的《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規定:轉制科研院所在 5年過渡期內,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的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差額部分(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 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由于國家對“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不是強制性的,導致大部分轉制科研院所、特別是轉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愿意做補充養老保險。調查中還發現,部分轉制后隸屬國資委的企業,效益不錯,完全有條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但因為政策的柔性,也不愿主動去做。即便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的企業,因時間短,對5年過渡期內退休金的差額補貼作用不大。致使員工工作期限越長,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標準越低,見表2。

(三)過渡期后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更低

5年過渡期后退休的員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不再享受待遇差額補貼的相關政策,又因為多數單位沒有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時間較晚、積累低,導致過渡期后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更低 (見表2)。

(四)地方科研院所轉制前退休的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也開始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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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全面預算管理滾動預算養老金保險企業

一、養老行業現狀分析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等多種手段,對勞動者在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服務。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制度。1991年國務院出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明確要求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27年來,我國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性養老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國務院于2015年8月頒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具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社?;鹄硎聲?8家外部投資管理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有31個。目前,國內養老保險公司主要包括:太平養老、平安養老、國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安邦養老。在全國社?;鸷推髽I年金基金合計超過萬億的現狀下,這個數字明顯不足。與商業健康保險最發達的美國相比,我國未來的養老金市場更加龐大,據統計,美國居民大部分的資金都是以養老金的形式投到股市,2013年美國養老金資產達到24萬億美元,而美國當年GDP總額只有17萬億美元。養老金業務是涉及保險、基金、證券和信托的綜合性金融經營平臺,同時,它還涉及個人金融、關乎百姓切身利益,因此,養老保險企業的財務管理相較于其他金融企業的復雜度更高、快速響應性更強,管理上必須推陳出新,以適應市場和業務的需要。與其他類型保險公司一樣,養老保險企業相應的財務制度也分為隨收即付制、完全積累制、部分積累制等三種形式。當前,國內養老保障市場存在以下問題和動向:

二、養老保險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執行、審批等時效具有不確定性

近年來,養老金企業年初預算和年度決算數據普遍存在偏差,部分原因是由于預算編制假設與實際執行環境條件存在一定偏差,但更主要的是受職業年金的開閘時間、第三方資管資格的審批時效等因素影響,造成年度考核指標需要重新與股東進行溝通調整等事項。

(二)市場準確預判的難度較大

每年制定預算時,要綜合考慮股東要求、自身戰略規劃和市場增長情況,由于養老金業務受投資影響較大,且具有較強的項目開拓特點,部分大單業務達成對年度指標達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故對市場的綜合判斷需要不斷更新,并且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三)預算執行及監控以年度為單位,具有一定限制性

由于養老金業務的項目性特點,很多業務的投入、產出以幾年為一個周期,總部督導業務和進行項目管理時,常常以年度為單位,對跨年度項目的開拓進展跟蹤及過程管理會出現力度不均情況,年底的項目督導強度明顯高于年初項目。此外,由于投入和產出的時間性差異,部分機構會出現“三年不開單,開單吃三年”的大單影響,費用投入和收入的匹配性考核缺少深入研究。

三、養老保險企業實施滾動預算的策略

滾動預算是指在編制預算時,將預算周期與會計年度脫離,逐季補充預算,使預算期始終保持為一個固定期限的預算編制方法。其優點是,保持預算完整性,從動態預算中把握企業的未來;迫使各級管理人員始終保持對未來一段時間生產經營活動的詳細考慮和全盤規劃;不斷調整和修訂預算,使預算更加符合實際情況。針對養老保險企業的特點,本文建議企業在滾動預算中采取以下方法:

(一)加強戰略引領,制定明確實施路徑和方案

總部業務條線每年制定年度計劃的具體實施方案及路徑,并且能夠細化分解、落實到機構和項目層面,做到有的放矢;制定業務達成應急預案,多項并舉確保業務達成。定期跟蹤、分析業務達成情況,若業務進度和項目開拓有偏差,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確保年度指標的達成。

(二)建立科學、多層次的機構考核方案

針對機構業務指標下達和考核的博弈現象,應豐富機構業務考核層次,設立基準考核指標、超額達成考核體系,并引入市場增速調整系數,通過降低基準考核指標的獎金系數,倡導超市場增速達成業績、超業務指標做出貢獻的業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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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農保;財政補貼;個人賬戶

基金項目:2012年社情民意調研中心項目階段性成果

一、內蒙古新農保政策中財政補貼的意義

2009-2012年,內蒙古先后分四批在10個旗縣(市、區)開展了國家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11年,內蒙古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建立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2年7月內蒙古101個旗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標志著內蒙古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

(一)內蒙古新農保中政府補貼的內容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1〕133號),政府補貼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補貼,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第二,對參保人實行繳費補貼:繳費金額為100元的,補貼標準為30元,繳費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對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后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部分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自治區原則上負擔全區補貼總額的50%,盟市至少負擔25%,其余部分由旗縣(市、區)負擔。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為三類,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二)內蒙古新農保政府補貼的積極作用

1.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長期以來,在二元經濟結構的背景下,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進程明顯滯后于城鎮。“新農?!闭叽_立了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的籌資主體,其中,政府對“新農?!钡难a貼落到了實處,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實現了從無到有的飛躍,有利于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2.提高農戶參保積極性

“新農?!闭咧姓斦M行補貼,比“老農保”政策更具有吸引力,農戶有更高的參保積極性。內蒙古新農保制度能夠全覆蓋的原因: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由于新農保制度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重要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所以極大地調動了農民參保積極性。截至2012年1月,內蒙古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320萬人,其中66萬名農牧民領取養老金。隨著更多的地區被納入到“新農保”的試點范圍,參加“新農?!钡娜藬等杂休^大上升空間。

二、內蒙古新農保財政補貼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財政補貼的激勵效果不佳

從內蒙古試點地區的實施情況看,農民普遍選擇100元或200元的低繳費檔次。內蒙古試點地區大多數村民之所以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農村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盡管經歷了30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村經濟得到較快發展,但是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農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不高。二是農民對新農保試點方案的推行顧慮較多,對政策的信任度不高。三是與政府的財政補貼政策有關,“繳費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激勵的程度不足,造成農民參保繳費時的保守心態

(二)基礎養老金的收入替代率較低

根據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內蒙古根據本地情況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A養老金對落后地區的農村牧區老人來說是筆不小的收入來源,但是對于經濟條件較好或者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老人來說“沒有意義”。在內蒙古,60元基礎養老金保障水平偏低,而且從替代率角度看,60元的基礎養老金收入替代率也是較低的。2011年,內蒙古農牧民人均純收入6642元,按照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0元標準計算,每人每年為720元,基礎養老金補貼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僅為10.84%,遠遠低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低于20%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收入的增加,替代率會逐漸降低。

(三)缺乏財政補貼的資金保障機制

1.基礎養老金的保障機制缺乏

根據《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內蒙古可以享受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的全額補助?,F在內蒙古是我國人口高老齡化的地區之一,農村牧區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150萬人,占城鄉老年人口總數的47.8%。按照我國現行財政規模及增長速度,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兜底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但是基礎養老金資金能不能到位的關鍵不僅僅在于國家財力雄厚,而在于有沒有相關制度為之保障。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的保障機制。

隨著內蒙古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未來地方財政補貼的壓力也將越來越大,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補貼將會表現出明顯的后勁不足,新農保的財務可持續問題將會變得越來越突出。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安全、及時、足額到位是確保新農保能夠有序開展的重要保障。

2.隱性財政資金的保障機制缺乏

根據新農保政策,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均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月。這意味著農民從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在將近72歲時,前期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領取完畢。在受領人還健在的情況下,以后每年的養老金都由政府支出。而根據精算,我國農村居民60歲時平均余命為20.62歲,72歲時平均余命為11.86歲。即個人賬戶在將近72歲時資金全部領完的情況下,政府必須承擔起支付72歲以后年份的養老金支出。也就是說,政府必須承擔近12年的養老金支付。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將對政府財政形成較大的隱性壓力。

(四)個人賬戶資金財政補貼部分的非個人特性問題突出

新農保制度中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主要由個人繳費和地方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但是這兩部分的資金產權歸屬不同,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币簿褪钦f,參保農民個人賬戶中地方補貼的資金部分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所有。這種規定和做法違背了個人賬戶資產的私有性特征。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資金的非私人性將會引發嚴重后果;一是因參保人死亡而抽離其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的做法,缺乏人性化,會降低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二是許多地方在新農保試點推進期間,都會重視農民的參保率等指標,進而采取各種措施吸引和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農民參保,這樣可能會忽略在發生意外時個人賬戶資金的產權問題。如果農民發生意外死亡,只能領到其自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而領取不到地方財政為其補貼的資金,可能會引起農民對政府補貼優惠政策的異議,進而影響農民居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三、完善內蒙古新農保財政補貼政策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按照民生財政的要求,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一般性投資支出,增加農村社會保障等民生性支出比重。具體方式上可采用“存量不動調增量”的方法,尤其是中央財政應通過結構性調整,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力度;對于基層政府財政收入不足地區,中央和內蒙古政府要充分發揮財政轉移支付的功能,調整地區之間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的分配比例。內蒙古經濟快速增長帶來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地方財政總收入由2002年的100多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2000多億元,達到2261.81億元。2012年內蒙古完成地方財政總收入2497.3億元, 比2011年增加235.5億元,增長10.4%。在財政收入不斷提高基礎上,有實力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力度。

(二)提高財政補貼

1.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補貼

由于當前新農保仍處于試點和推廣期,全國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調待機制還不明確和完善,僅在國發[2009]32號文件中提到“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但具體如何調整,沒有任何規定。應該基于遵循“新農?;A養老金調整系數應不低于物價水平,同時應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認為“新農?;A養老金調整系數=(農村通貨膨脹率+經濟增長率)×一定比例”,其中“一定比例”一般不應高于50%。不斷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最終使得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 20%~30%,從而解決農村老人的絕對貧困問題,體現社會公平。對于農村居民的參保補貼,更多地應體現對參保的激勵,鼓勵人們盡可能為自己以后的養老多儲備。在提高農村居民參保補貼的基礎上,實行多交多補的機制,最終使得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 10%~20%以上。另外,我國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應加大對“新農?!钡耐度?,其補貼不應設定為定額,應該設定為費用比例。

2.明確地方財政補貼的資金產權問題

為了避免參保人死亡后政府補貼個人賬戶資金的非私人特性政策規定可能帶來的一系列麻煩的出現,建議重新明確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產權屬性問題。措施一:把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作為參保農民的個人資產,當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全部可以依法繼承。措施二:“正確處理個人賬戶中的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辦法,采取分類實施辦法,即根據參保者繳費年限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和延伸福利,如參保者在未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不同的檔次給予部分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喪葬補助金的方法。對于正在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者死亡的情況,若賬戶仍有余額也可以根據其余額領取年份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的喪葬補助費,以讓參保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際享受到其實惠?!笔蛊鋮^別于農民個人儲蓄。

3.適時提高地方政府繳費補貼標準

繳費補貼標準(內蒙古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最高標準為75元)不僅僅根據繳費檔次而提高,也應該根據經濟發展而提高。由于內蒙古經濟增長、地方財政實力逐年增強、物價水平上漲等因素,繳費補貼標準不應該一直不變,而應該根據當地的財政實力適時調整,例如,每2~3年調整一次。

(三)明確政府間財政責任分擔機制

目前新農保試點的具體方案設計、基金管理、經辦管理以及經費籌集的實施主體是縣級政府。因此,除了制度本身所需財政補貼外,其他的人員經費以及工作經費等基本上也由縣級財政承擔,縣級財政負擔較重。但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財政支撐能力亦不同,在考慮省、市、縣財力分擔時,應采用多元化的分擔模式。對于經濟發展水平高、地方財政能力較強的地區,縣級財政可適當提高分擔比例,省、市、縣三級政府可以按照 1∶1∶2的比例分擔;但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財政能力不強的地區而言,基層財政可以少承擔一些責任,省、市、縣三級財政可以按 1∶1∶1 來分擔。建議政府可考慮免除31個國家級貧困縣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的分擔任務,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此外,對于極個別財政困難市,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應在公共財政上實行轉移支付,對困難市給予適當照顧

(四)健全新農保經費保障機制

新農??沙掷m運行的成本比較高,這就要求一方面明晰經費保障的資金來源,一方面盡可能地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現行財政體制約束下,可以明確自治區級財政負責制度運行的經費保障,這包括公用經費和人員培訓經費,具體方式可以通過省級轉移支付制度撥付經費,也可以學習其他省的經驗,比如:江蘇省采取以獎代補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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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被征地農民,商業保險,養老保障

近年來,積極構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在全國上下已形成共識,部分省市的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建設的試點,正取得明顯成效。但是從發展的情況看,我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運作模式尚處于較為原始的狀態。要持續高效地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必須著力解決一系列孕育其中的關鍵問題和矛盾,要按照黨的十七大“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積極探索新型運作模式,為進一步發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一、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構建的現狀及其局限

(一)“重慶模式”是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典型

目前,重慶、河北等省、市的保險公司開辦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重慶的業務規模占全國商業保險經辦此類保險業務總量的90%以上,剖析“重慶模式”具有典型意義。

自1992年起,重慶保險業積極參與探索構建被征地農民長效保障機制,針對老化勞動力(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開辦了征地農轉非儲蓄式養老保險業務。經過15年的不斷探索完善,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較為成熟的運作模式,即“政府調控、保險經辦、市場運作”。政府對參保農民在保證基本金歸己的基礎上,實行利差補貼優惠政策,每年按保費的10%向參保農民發放生活補助費(目前約200元左右,直至參保人員死亡),其中,保險公司承擔5年期銀行存本取息的利息部分,超過部分由政府承擔,本金經申請可以退還。具體運作中,“重慶模式”有兩種形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即以中國人壽為代表的資金代管模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單獨管理,嚴格與大賬分開,本金作為代管資金獨立核算,不計作公司保費收入和業務規模。保險本金采取五年存本取息儲種,全部存入銀行。二是風險保障型,即以新華人壽為代表的具體險種承保模式。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采用《員工福利團體退休金保險(b款)》產品承保農轉非業務(2004年還專門開發了正式的“征地養老團體年金保險”產品),收取的保障基金納入保費收入核算。

“重慶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征地農民感到比較滿意,同時獲得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肯定和認可。

(二)“重慶模式”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尚存局限

1.現有運作機制尚未形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效融合,進一步發展受限。該模式的本質是運用商業保險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服務,應屬于養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相比,目前該模式的養老保障水平偏低,并且由于參保本金和補貼利差率保持不變,致使參保農民的養老保障待遇未能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某種程度上有失基本保障的社會公平原則;由于現有運作模式尚未建立與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機制,不能納入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的制度框架之中,難以名正言順地取得本該享受的國家財政補貼。

2.現有運作機制尚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優勢。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建設,一則可以發揮投資優勢,促進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二則可以發揮精算優勢,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精算分析,協助政府完善方案;三則可以促進行政機構改革,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節約財政支出;四則可以促進“管辦分離”,降低養老金被挪用風險,確保基金的安全性,避免發生“上海社?;鸢浮敝惖牟涣己蠊?。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優勢或者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或者還發揮得不夠充分。

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協同配合是優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理想運作模式

(一)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改革的方向

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目前尚存兩種主要觀點:一種贊同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認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被征地農民應與城鎮居民一樣,享有憲法賦予的同等社會保障權利。另一種觀點主張交由商業保險進行市場化運作,既可以降低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又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實際上,任何單一辦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如果單純實行社會保險,管理成本較高,效率普遍很低,可能導致政府面臨的經濟壓力乃至政治、社會壓力過大。尤其是當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財政支持能力差異較大,即使在沿海發達地區,如廣東省及上海市金山區等地,在推行“土地換社?!钡倪^程中也出現過較大程度的財政支付困難;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所面臨的財力供需矛盾將更為突出。其二,如果單純實行商業保險,則因被征地農民財力不足,保障程度偏低,難以起到較好的保障效果。

綜合上述意見,從社會公平與市場效率相結合的角度出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應建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一則可以使兩種機制取長補短,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逐步實現統一管理,解決政府機制缺失和市場機制失靈的問題;二則可以進一步完善商業保險功能,在社會保險的管理中逐步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實現商業保險效益原則和社會保險公平原則的有機結合。

(二)按照“政府支持,體現公平,社保、商保協同配合,市場運作,提高效率”的原則,優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運作模式

以“重慶模式”為代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體現了商業保險參與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方向。雖然目前還存有局限,但不應輕言放棄,要著眼長遠,兼顧社會公平和市場效率,確立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不斷完善,優化重構運作模式。新運作模式的總體思路是: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障政策框架,由保險公司提供具體經辦服務。

1.要嚴格風險管理與防范??捎蓜趧颖U喜块T牽頭,國土、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參與,組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理事會。理事會以信托模式將保障基金委托保險公司運作,實現“管辦分離”,確?;鸬陌踩浴1kU公司提供承保、基金投資運營和養老金發放等服務,并保證投資收益達到約定最低水平。

2.要拓寬基金籌資渠道。老化勞動力人員的基金來源由土地補償費和征地安置補償費構成,其他勞動年齡段人員的基金來源由土地補償費、征地安置補償費和勞動就業期間的后續繳費構成,個人賬戶基金余額可以繼承。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費,不計入個人賬戶,專戶保管,用于調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未滿足最低養老保障部分。

3.要建立公平的養老金發放制度。參保農民原則上在男滿60歲、女滿55歲時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前生活困難享受國家低保政策或按“重慶模式”原有辦法享有生活補助費,確保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會出現下降。財政為被征地農民最低養老保障提供承諾,個人賬戶資金不足以滿足最低養老保障部分,由統籌費承擔。

新運行模式的特點:一是政府支持、體現公平。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體系,必須由政府統籌規劃、積極引導、強力推動,通過各項制度、體制、機制、政策的創新,完成保障制度建設,明確商業保險參與的法律地位,體現基本養老保障的公平性原則。覆蓋勞動年齡段人員和老齡段人員,在制度適用上體現公平,政府支持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促進被征地農民同其他社會群體之間養老待遇的公平。二是二“保”合作、互為補充。社保部門作為社會保障的主管機構,代表政府行使權力,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則,監督保障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最低養老待遇,維護社會公平,審核保險公司養老金支付情況,審查保險公司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項報表。保險公司提供具體服務,辦理投保業務,開設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建立養老金發放機制;依法對養老金進行投資組合,向個人賬戶分配投資收益;依法向投保者提供真實的信息服務,定期提供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定期公布過去一年的養老金投資收益率;充分發揮精算專業優勢,為地方政府提供繳費和待遇水平測定、資金缺口預測服務。三是市場運作、提高效率。政府通過支付管理費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避免了新設機構、擴編招人的財政支出。同時,通過參與保險公司之間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將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狀況直接與保險公司的利益相聯系,調動保險公司管理養老金的積極性,改變政府管理的低效率問題,提高養老金的投資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有效運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協同配合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保障機制

(一)建立進入退出機制,確保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保險公司具備合格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能力

保險公司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不同于一般商業性業務,涉及到眾多投保者養老金的安全,有關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因而必須實行嚴格的政府管制,建立保險公司準入制度。比如,對公司的償付能力、合規經營、后續服務能力、最近三年的投資收益能力等都可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只有符合準入門檻的公司,才能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同時,由于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必須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使不稱職的公司能夠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平穩退出,確保養老金始終能為管理水平較好的保險公司管理,從而在確保養老金安全的基礎上,提高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負責統籌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政府部門可以設定風險預警指標,一旦保險公司達到預警指標,比如連續兩年養老金投資收益率低于約定最低收益率,或者出現違規操作行為,便可強制該公司退出。退出機制中要嚴格退出的隨意性,確保養老金的安全移交。

(二)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構建市場競爭機制。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促使保險公司在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過程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增強管理能力,最終提高被征地農民對該項保險的滿意度?;鸸芾砝硎聲梢愿鶕B老金投資收益率、風險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選擇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可以在公司之間自由轉移,實現保險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

2.構建基金資本化經營機制。對養老基金的管理,存在資金化和資本化兩種不同的經營管理方式?!爸貞c模式”主要采取資金化管理方式,因而未能發揮保險公司的投資優勢。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日趨規范和成熟,全國社?;饏⑴c資本市場的投資不斷增大,這也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資本化經營管理提供了借鑒。因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也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資本化經營,積極拓寬投資渠道,按照不同比例投資于債券、股票、基金權證和直接投資等領域。如此,才能持續優化投資結構,有效規避通貨膨脹等因素的侵蝕,真正做到基金的保值增值。

3.構建保險公司利益考核機制。為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可以參照社保機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管理費用標準,科學制定保險公司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經營績效考核體系,并嘗試根據經營績效,實施動態的獎懲激勵。

(三)構建養老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公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利益

為了保障養老金的實際購買力,讓被征地農民也能分享經濟發展的好處,促進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協同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提出最低養老金調整方案,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政府則對最低養老金和投資收益率承諾擔保。由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和投保者長壽風險可能導致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不足,難以保證投保者最低養老金的需要,差額部分應由國家財政承諾給予彌補。如果保險公司由于投資不當或其他意外情況使實際收益率低于約定最低收益率,先由管理公司動用其自有資本進行補足,如果管理公司自有資本還不足以使養老金的收益率達到法定最低收益率,則由財政資金作最終彌補。

篇10

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參保人員,20*年1月1日起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攫B老金的計算公式表示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含廈門,下同)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月數的尾數為6個月及以下的按0.5年計算,7個月及以上的按1年計算。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確定。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40414243444546474849

計發月數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

退休年齡50515253545556575859

計發月數1*1*185180175170164158152145

退休年齡6061626364656667686970

計發月數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

退休年齡應以周歲為標準確定計發月數。

二、過渡性養老金。19*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月標準按參保人員19*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發。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年底前繳費年限×1.3%。

三、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按分段確認,全程合并計算的辦法確定。19*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按1.0計算,19*年至19*年間的繳費指數按各年實際繳費計算。在分段確定繳費指數中,對于19*年底個人賬戶建賬前的繳費指數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后至退休當年的繳費指數按本人實際繳費計算,其中在計算退休當年的繳費指數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上年的標準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指數按1計算,在計算繳費指數時,未繳費的年限不參與計算。

四、特殊情況繳費指數的處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政策執行。新參保的單位及其職工,補繳19*年底前的年限,繳費指數按照1.0計算;補繳19*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辦理補繳時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經過批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規定時間內補繳的,按所緩繳時段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其他欠費補繳的,均應按辦理補繳時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

五、調節金。19*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調節金按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待遇之和(以下簡稱養老金基數)分檔設立,即從養老金基數不滿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檔(50元),調節金相應減發10%(5元)直至滿600元及其以上不增發調節金。增發調節金后的養老金達到本檔最高額及其以上的,按本檔最高額發給。其具體對應標準如下表:

養老金基數不滿250元滿250元至不滿300元滿300元至不滿350元滿350元至不滿400元

調節金60元55元50元45元

最高額3*元350元3*元440元

養老金基數滿400元至不滿450元滿450元至不滿500元滿500元至不滿550元滿550元至不滿600元

調節金40元35元30元25元

最高額485元530元575元600元

上述調節金計發規定執行至2010年底止,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上述辦法計發調節金。

六、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銜接。新老計發辦法實行5年銜接過渡,20*年至2010年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或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實行適當補齊和限高的政策。按原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本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20*年度的標準為基數,不再變動。

適當補齊的辦法是:在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適當限高的辦法是:在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適當限制。高出部分發給比例為:20*年退休的人員30%、2007年退休的人員50%、2008年退休的人員70%、2009年退休的人員80%、2010年退休的人員*%。

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員,不再執行補齊與限高的政策,其基本養老金完全按新辦法計發。

七、減發基本養老金問題。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以及有應繳未繳年限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八、特殊工種折算繳費年限問題。從20*年1月1日起,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不再折算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