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耕條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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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
(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
(三)名、優農產品基地。
第三條 重點農田的保護范圍,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人口增長、農業生產及建設發展的狀況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規劃,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項用地。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劃定的領導、審批工作,制定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本轄區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通知、布告。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和分等定級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組織下做好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定位劃界、建立保護標志等工作,并將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列入鄉(鎮)、村規民約,負責實施。
第五條 經批準征(撥)用重點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面積的農田。確無建造條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至30%繳納土地開發費。
對省級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少收或免收土地開發費。
第六條 土地開發費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列入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開發新耕地、改造低產田、擴大水澆地等,嚴禁挪作他用。
土地開發費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和主管土地開發的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終逐級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七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重點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占用的重點農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重點農田,對違法批占或污染損壞重點農田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 對在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開發費和罰款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阻撓重點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重點農田保護標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乍一看,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然而實際上并非如此。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于臨時用地規定了嚴格的適用范圍?!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7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币虼?,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臨時用地適用于三種情況:第一,建設項目施工;第二,地質勘查;第三,搶險救災。
法律還規定,臨時用地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第一,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后,應當將土地交還原土地使用者,占用耕地的,應在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80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43條和第44條,規定了違反“臨時用地”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一,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第二,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第三,臨時使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耕地復墾費兩倍以下罰款。
本案中,企業獲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應屬于“建設項目施工”臨時使用土地的情況。企業在獲得批準后,在臨時用地上建造了鋼架結構廠房,屬于“在臨時用地上建造了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違法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如果企業在法定的期限內仍未自行拆除,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章建筑被拆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責令企業恢復耕種條件,一年內仍未恢復的,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4條的規定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耕地復墾費兩倍以下罰款。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拋荒現象的發生,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綜合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大力發展拋荒耕地農業生產,努力減少耕地季節性拋荒,堅決制止多年性拋荒,確保耕地不拋荒。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一是完善土地經營制度,強化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加快土地流轉。對常年性拋荒耕地可由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的政策法規的規定,收回其承包經營權,重新進行發包或租賃。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租賃拋荒耕地從事農業開發,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農戶通過轉包、租賃、轉讓、入股、互換等方式進行土地流轉,促進土地向種植大戶和經濟能人集中,實現土地規?;?、集約化經營。二是圍繞做大做強超級稻等農業主導產業,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流轉。
(二)建立拋荒耕地約束機制。對棄耕拋荒的嚴格按照《土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由發包單位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并組織恢復耕種。嚴格執行農業補貼政策。水稻良種補助、糧食直補、農機補貼及其他綜合補貼必須依法依規補貼給直接經營者,不得發放給土地承包者。
(三)抓好拋荒耕地農業生產。對具備生產條件的拋荒耕地要結合秋冬季農業生產,指導農戶改種或搶種玉米、馬鈴薯、紅薯、大豆等旱糧作物和蔬菜,提高土地復種指數和經營效益。對因地下開采、干旱缺水和洪災損毀而拋荒的耕地要采取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土地整理,大力改善生產條件,積極發展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
(四)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鄉黨委、政府將拋荒耕地治理工作納入全鄉目標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鄉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組干部包戶的責任體系,強化工作責任,嚴格考核評比,對治理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提高認識。各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大力宣傳《土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土地流轉政策,以及制止耕地拋荒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全鄉廣大干部群眾抓好拋荒耕地治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篇4
第二條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恳约奥每蜕舷?、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篇5
近年來,我市各縣(市、區)都不同程度出現了承包耕地撂荒現象,這些農民經營多年的耕地雖沒有被非農占用,卻也沒有用來生產社會需要的農產品,這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直接影響到我市糧食生產和農業的發展。據初步調查匯總,全市目前約有撂荒耕地12萬畝,占現有耕地總面積290.50萬畝的4.2。其中澤州、沁水、陽城三縣耕地撂荒面積相對較多,分別為4萬畝、3萬畝和2.6畝,分別占縣域耕地總面積的5.4、6.7和4.8;其次為陵川縣,撂荒面積約為1.5萬畝,城區較少,面積為2700畝。
一、耕地撂荒所帶來的問題
耕地大量撂荒,帶來的問題十分嚴重,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我市耕地保護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根據《晉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為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到20__年我市耕地保有量應為317.68萬畝。截止20__年10月,我市耕地實際保有量為290.50萬畝,盡管耕地減少的去向大多為退耕還林,但大面積的耕地撂荒,使本來就緊張的人地矛盾進一步突顯,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的實現任務更加艱巨,道路更加艱難。
2、危及我市糧食安全。所謂糧食安全,是指糧食生產安全、供給安全和消費安全,即確保生產足夠的糧食,最大限度地穩定糧食供給,確保所有需要糧食的人們都能獲得糧食。三個安全中,生產安全是最基本的,只有生產出足夠的糧食,才能保障供給安全和消費安全。實現糧食生產安全,必須要有足夠數量的耕地面積作保障。今后幾年,我市人口將不斷增加且生活消費水平也要逐步提高,對未來糧食生產、供給的壓力正在加大,所以,任何忽視糧食問題的傾向都是有害的。我市出現的承包地大面積撂荒,致使糧食播種面積減少,這將嚴重危及我市糧食安全,危及國民經濟全局。按我市現有耕地條件,如種植糧食作物,畝均年產量在400公斤左右,人均年消費量也在400公斤左右,12萬畝耕地撂荒,將意味著我市有12萬人失去口糧田,問題十分嚴重。
3、影響我市農業在全省的競爭能力。耕地大面積撂荒現象,向我們發出了一個信號,即我市農業在持續發展方面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如農業生產結構、農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農產品產供銷、價格、農民負擔問題等,加上耕地撂荒,造成的土地資源浪費,這些問題將嚴重影響我市農產品在全省的競爭能力。加之外省一些質優價低的農產品將不斷擁入我市,擠占農產品市場,使我市在農業面臨更加嚴峻的局面。
二、形成耕地撂荒的原因
當前出現耕地大面積撂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耕地利用比較效益低下造成耕地撂荒。在我市耕地利用中,糧食作物種植占相當大的比重,但由于糧食價格低,化肥、農藥等投入品價格偏高,使得農民種田純收益低下,據對我市部分縣(市、區)調查,種植糧食作物平均每畝產值不到400元,成本就要300元左右,純收入不足100元。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倒貼現象。農民外出打工,一個勞力每月少則收入500多元,則一年可收入6000多元,相當于種近20畝田的收入,>:請記住我站域名/
2、人口搬遷造成耕地撂荒。隨著我市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和移民并莊工作的逐步深入,由于地理位置差,交通不便利,信息又閉塞,相當部分偏遠山區的山莊窩鋪逐步向中心村莊遷移,“人走茶涼”,人搬走了,地被撂荒亦是必然現象。
3、自然條件差造成耕地撂荒。一部分耕地由于自然條件差,交通不便利,往往要走半天才能到達,加之耕種條件不好,產量又太低,從而導致撂荒。
4、一些鄉村干部和群眾,不能正確處理發展經濟和保護耕地的關系,私采濫挖,亂占濫用,致使大量耕地被占被毀,耕作條件被破壞而逐漸撂荒。
5、因旱澇等自然災害而造成耕地撂荒。
三、解決當前耕地撂荒問題的對策
制止耕地撂荒行為,恢復撂荒地生產,要在查清情況和原因的基礎上,實行分類指導,采取有針對性的決策和措施。
1.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廣大農民惜土愛地,嚴禁現有耕地出現撂荒;同時,對過去撂荒耕地的復墾工作,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落實,督促有關部門制定恢復耕種計劃,協調解決恢復撂荒地生產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2.調整耕地保護策略,完善耕地保護措施。針對當前耕地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建議將嚴格控制耕地非農占用的策略,調整為控制耕地非農占用與提高耕地利用率和效益并重策略,并出臺解決耕地撂荒問題的可操作性措施,確保撂荒耕地盡快恢復耕種。
3、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經濟效益。解決耕地撂荒的根本問題是要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經濟效益,使之產生較大的吸引力。然而,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經營是很難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是:推行“公司 農戶”的經營模式,通過公司的“訂單”和“農技服務”將分散經營的農戶聯合起來,推向市場獲取利潤。途徑之二: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將撂荒耕地集中有償轉包給種田大戶,形成規模經營,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4.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上,引導撂荒土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對于農戶來講,承包地具有就業、生活保障、福利等功能,要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使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就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因此,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撂荒耕地使用權流轉,應具有自愿、有償的特點,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應是承包戶自愿的,而且應獲得相應的報酬(轉包費或地租)。轉包時應簽訂合約,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轉包或出租期限,并在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料,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劃撥國有土地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征用、劃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國家建設用地單位,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補償。
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阻撓。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用地統一征用、劃撥工作。
第二章征用、劃撥土地
第六條國家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用地單位需持項目有關文件,在當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下年度用地計劃。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計委對縣、區土地管理局匯總的用地計劃進行審查,并向省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對未預報計劃,而又需要建設的重點項目,可以按程序補報。
第七條市土地管理局根據省下達我市的用地指標,依據用地單位申請用地計劃的證件和基建計劃,核發《用地指標通知書》。
第八條用地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在城鎮規劃區用地的,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在城鎮規劃區外用地的,由縣土地管理局和規劃管理部門定點,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用地單位持下列資料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指標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基建計劃、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四)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改造、擴建單位附原廠區現狀圖;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護堤地、國營林場、集體林地的,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土地管理局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當事雙方三個月內不能依法達成協議的,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決。
第十一條用地單位征用、劃撥土地,按規定分別繳納耕地占用稅、舊城改造費、新菜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稅費。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局應自預收稅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審批權限予以批復或向上級申報。經批準后,五日內為用地單位辦結征用、劃撥手續,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撥款手續時,應向銀行提交經土地管理局核準的協議書和收費通知書。銀行應按協議書和收費通知書規定的款額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征用、劃撥土地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實地丈量界定。
第十五條用地單位應自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驗收。土地管理局應對批準的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和用途進行核查。經查合格的,土地管理局簽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為:
(一)縣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用、劃撥三畝以下耕地,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并逐級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用十畝以下耕地,二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并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舊城區改建用地,屬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和劃撥手續;屬集體所有的土地,辦理征地手續。由土地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后,用地單位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報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跨縣、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用地的,可以分段報批。
第十九條改造、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新征地的,按征地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緊急軍事行動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規定辦理補償和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用地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被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書。由土地管理局審核后,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臨時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二條其他臨時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選址定點手續;在城鎮規劃區外的,由土地管理局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選址定點手續;并與被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書,經土地管理局審核批準后,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需要劃撥從事農副業生產的國有土地,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用地審批權限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設應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經原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機關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按《*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三資”企業建設用地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有關法規辦理。
第三章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的,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征用林地的,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征用其他非耕地的,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藕塘、魚塘、葦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三)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在四縣范圍內的由縣人民政府規定;在城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每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由土地管理局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三)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耕地、藕塘、魚塘、葦塘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和果園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由縣、區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耕地的,按該地年產值和實際占用期限給予補償。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支付復耕所需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單位因國家建設征地出現剩余勞動力時,應充分利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勞動部門可安排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被征地單位應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撥給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在農村招工的時候,應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力就業。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注銷騙取的證件,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處以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絕和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改建舊城區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征而未用的耕地荒蕪滿一年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由縣、區土地管理局罰款;連續荒蕪兩年以上的加倍罰款,并限期恢復生產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被征地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無理取鬧,阻撓土地征用、劃撥的,除責令交出土地外并按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處以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由所在單位和主管上級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局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臨時用地許可證》。拒不交還土地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無權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和化整為零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依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二條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可按非法占用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據為己有或私分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三條在征地、劃撥土地過程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罰沒款、物由土地管理局收繳。
罰款必須在罰款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交納,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款、滯納金和沒收物品按國家規定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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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前期主要是指根據核準制的要求,取得支持項目核準的咨詢評審意見和行政許可文件的過程。本文重點探討部分單改雙工程環評文件未重新審核,可能面臨法律風險。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接到浙江省電監辦《關于35千伏合黨合益線路跨越其房屋,造成安全隱患》的協助調查函,其中投訴人對于單改雙高壓線路未做環評提出質疑。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批文的有效期為5年,超過5年項目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需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在項目環評批復后,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案例帶來很大的警醒,一是電網建設過程中一旦建設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編報環境影響評價調整報告。二是電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送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項目用地補償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隨著民眾物權意識的提高,電網建設中涉及的物權法律關系更加復雜,矛盾更加突出,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后,加大了對物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了電網建設征用、占用土地的門檻,使得電網建設面臨更多的困難和法律風險。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補償方面主要存在以下2個方面的風險。
2.1線路走廊對地表權利人造成權利限制風險
根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作物,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因此線路走廊實際上對地表權利人形成了一定的權利限制。線路走廊造成的權利限制與地表權利人基于《物權法》所享有的房屋改建加高、種植樹木獲得收益等權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實踐中,蕭山供電公司也多次接到拆遷線路、高額索賠等訴求,有的甚至出現了阻擾施工。
2.2征地完成后不及時施工,可能面臨閑置土地導致二次補償等風險
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因為新街供電營業所存在征地完成后未及時開工建設,導致村民以索要經濟補償為目的補種青苗,在后期項目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征地后如果沒有及時開工,村民補種青苗,在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導致增加不必要的建設成本。風險一是電網建設項目中常見問題,因為目前國家法律層面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對于該問題在目前的情勢下,一是要努力爭取政策支持,明確線路走廊用地模式,統一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規避電網建設用地執法層面的風險;二是對于線路確需跨越房屋、高桿作物限高確需砍伐等情況,應當依法與權利人簽訂協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補償標準及時支付補償款,確保補償合法有效。對于風險二,應當從內部管理入手,及時整理檔案;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開工建設,避免出現閑置土地現象。
3項目建設中相鄰關系處理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電網工程項目因其特殊性,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同土地、房屋、苗木等所有人或使用人形成相鄰關系。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相鄰關系上形成的案例也相當多,主要體現在:
3.1“線房”矛盾日益突出
調查近10年來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90%以上的案件都是線下建房引起,而且線房矛盾不僅是安全問題,還因為相關權利人阻工或要求高額賠償,工程建設難以順利進行。目前“線房”矛盾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第一,侵害他人權益,招致索賠。電力線路建設即便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但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相關規定,電力線路跨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造成不動產損害或價值貶損的,權利人也可以遭受經濟損失為由,要求供電企業予以補償。第二,民眾對于高壓電有電磁輻射、噪音、安全等方面的憂慮,不愿意“沾染”上電網建設項目。第三,在實踐操作中,有時迫于建設工期緊,在無法與權利人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直接支付了補償款,從而產生權利人重復索要補償款的風險。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入手:(1)經常性向民眾普及宣傳電磁污染、安全距離等方面的知識,消除民眾的恐慌;(2)事先提出多個線路架設方案進行比選,提早布局,減少建設工程項目對相關權利人的相鄰關系影響;(3)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街道、村委會的理解與支持,在其協助下開展相關權利人勸導疏通工作;(4)與相關權利人規范簽署補償協議,明確補償事項及糾紛處理方式。簽署的相關協議請政府部門進行鑒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3.2“線樹”矛盾風險險現
根據《電力法》以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供電企業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及生長危及電力運行安全的高桿植物,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以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目前在處理“線樹”矛盾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風險。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如果危及電網運行,構成危險源,電網企業未進行監控或未制定應急預案,將可能招致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導致安全距離不夠,引起電力設施損毀造成停電,電網企業可能面臨索賠;(2)未遵守法定程序和權限砍伐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可能導致本為合法的維護行為變成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比如根據《森林法》有關規定,未辦理采伐許可證對林木實施砍伐的,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處以罰款,森林公安部門可視情節對有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對于解決“線樹”矛盾,要善于運用法律賦予供電企業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電力法律法規都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賦予供電企業對在電力線路通道內自然生長或違法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的權利。但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在運用上述權利時特別是在強行砍伐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時,應當遵循必要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續: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與林木權利人協商砍伐、報告政府及相關部門、請求政府及相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加強與林業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爭取林業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優化辦理流程和審批程序,依法合規地超前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等手續,保障電網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協調解決電力線路運行維護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3.3施工擾民導致投訴及行政處罰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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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第三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用地單位和個人對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用地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繳納土地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義務。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區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主管本鄉(鎮)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市區及建制鎮內非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
(四)軍事設施用地和國家鐵路、公路、民航、堤防、水利、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等建設用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荒地、荒山、林地、牧地、水面和其他的土地。
第六條 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時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屬于村民組農民集體所有;承包時以生產大隊為核算單位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仍然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七條 本市地政實行分級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辦理下列地政事項:
(一)編制本市轄區土地資源調查計劃;
(二)制定土地權屬申報、登記、發證和權屬確認的辦法;
(三)編制土地分等定級標準,確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評估地價,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負責土地檔案的立卷、建檔、保存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土地統計資料的匯總和統一管理。
第八條 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定期組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對本區土地進行統計和動態監測,接受土地權屬、用途、土地使用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土地證書。
第九條 土地權屬申報、登記、變更、發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申報;
(二)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三)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四)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土地管理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五)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用途的,經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由區土地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出賣、交換、贈予、轉讓、分割、兼并、繼承地面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未利用的國有土地由區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市土地管理局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處理;村民個人之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鎮)土地管理所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十三條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本市土地開發計劃、土地復墾計劃、非農業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計劃。
第十五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按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等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開發者應事先向所在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面積在150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150畝至2000畝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從事生產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中造成破壞土地的,應按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復墾。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區土地管理局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十八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區土地管理局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搬遷新住宅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
(二)死亡絕戶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原使用的宅基地;
(三)棄耕撂荒或擅自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用途的土地;
(四)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五)農村居民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連續一年未使用的。
第十九條 農轉非戶原承包荒山從事林業生產的,應準許繼續承包。
第二十條 本市校園、公園、風景區、文物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內的土地、鐵路、公路路基及留用地、機場用地、蔬菜地、綠化用地、軍事設施用地,予以重點保護,具體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各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耕地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地域上葬墳。
第二十二條 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或菜地的,必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和新菜地開發基金。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辦法及稅額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其地方留存部份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不得挪作它用。
新菜地開發基金,上等菜地每畝一萬元。中等菜地每畝七千元。下等菜地每畝六千元。新菜地開發基金只能用于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舊菜地,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對國有土地實行劃撥,被征(撥)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含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征(撥)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準許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征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市、區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選址定點,定點后建設單位提供1:500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市、區土地管理局核定用地范圍并通知土地所有(使用)者,維持土地現狀。
(三)區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監督用地單位和被征(撥)地單位簽訂征(撥)土地協議。
(四)區土地管理局依照審批權限,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由區土地管理局向被征(撥)地單位發出征(撥)土地通知書,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區土地管理局根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六條 征(撥)土地的審批權限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征用耕地3至10畝,其它土地10至30畝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劃撥市區的土地,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標準(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5、4倍。
征用旱地、園林及其它多年生經濟林的土地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5、4、3倍。
征用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為下等旱地年產值的2至3倍。土地等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評定。
(二)土地年產值的計算。
耕地年產值按被征用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郊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年產值標準加10%計算。市區按年產值標準加50%計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用地單位一般應在農作物收獲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須鏟除青苗的,按實際損失補償。
被征(撥)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設施、花卉樹木、墳墓及其它構筑物的補償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每畝年產值的3倍,但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每畝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區人民政府將剩余勞動力的安置方案連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資料,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六)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部份由被征地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掌握,用于發展生產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以外向用地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附加條件;用地單位不得接受被征地單位的不合理要求,私自以物抵費或采取瞞價、高價等不正當手段加大征地費用。
第二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應進行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勞動力,按勞地比例計算。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下列途徑加以安置:
(一)調整承包地;
(二)興辦鄉(鎮)村企業進行安置;
(三)用地單位或其它企業優先安置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付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四)上述途徑安置不了的,由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其它途徑安置就業。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通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安置途徑仍安置不了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條 因工程需要臨時用地的,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使用期滿,用地單位對耕地應負責復耕,對其它土地應負責整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收回原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原用地單位使用期限未滿的,新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應對原用地單位給予搬遷補償。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二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及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用地標準。需要使用土地的,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按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辦理。
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應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三十三條 從事專業經營的農戶需要新增用地的,應向鄉(鎮)土地管理所提出用地申請,十畝以下的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十畝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新增用地不應占用耕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需要延期使用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改造舊村(寨),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房用地:
(一)因國家建設或鄉村建設占用老宅基地,需要另行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回鄉落戶的離、退休干部(含軍隊干部),職工以及華僑、港澳臺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三)居住擁擠,確實需要分居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額為:
(一)糧農: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戶不超過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戶不超過100平方米;
(二)菜農:五人以上戶不超過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超過70平方米。
(三)對愿意讓出原屬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復耕地,遷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積。
對出賣、出租住房后,再行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三十六條 宅基地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建房戶應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
(二)鄉(鎮)土地管理所應對用地申請戶的原住房情況、戶籍證明、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和土地類別等進行嚴格審查,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區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批,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用地批準后,由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建房戶方可領取施工執照。
(五)農房建設開工前,鄉(鎮)土地管理員應到現場核定用地面積、位置,房屋竣工后經核查無誤,由區土地管理局換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并對當事人處以非法交易額50%至200%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并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罰款,已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或沒收,并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非法占地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依法批準劃撥后,被征(撥)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由區土地管理局責令限期交出;超過期限仍不交出的,處以每平方米1元至3元的罰款。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強制交出。
建設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定協議后,不按期履行協議的,由區土地管理局責令限期履行,造成損失的,由違約一方賠償,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期滿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交還,并按超期占地時間計算,每月每平方米處以1元至2元罰款。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收。
第四十一條 單位非法占用征地費用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額10%至30%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征地費用,以貪污論處。侵占征地安置招工指標或農轉非戶口指標的,必須清退,并按每侵占一個指標給有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主要責任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開發土地造成沙化、嚴重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對責任人員處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的罰款。
未經批準私自在耕地上燒磚瓦、開礦、煉焦、打坯、開挖魚塘或改為果園、林地的,責令限期復耕,并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因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不能復墾或拒不復墾的,由區土地管理局根據情節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無權批準征(撥)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對批準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在辦理變更土地權屬,調解土地糾紛和查處違法占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賄、受賄、貪污國家和集體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單位、個人財物,煽動群眾鬧事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土地管理局決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市、區土地管理局提出處分建議,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市人民政府1984年4月25日的《貴陽市村鎮建房用地標準和審批制度暫行辦法》和1985年11月15日的《貴陽市實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市過去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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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油田;生產建設用地;地方經濟;發展;矛盾
[中圖分類號]F4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2-0138-02
在我國,巨大的人口壓力使18億畝基本農田的紅線已成為土地分類規劃的界線,有限的土地資源讓油田生產建設用地與地方經濟發展對土地大量需求的矛盾不斷出現。油田企業必須正確認識這些矛盾,同時積極采取措施解決好發展中出現的矛盾,實現油地互補、和諧共贏。
1解析油田生產用地與地方經濟發展矛盾的意義土地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油田企業來說,土地更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中原油田東濮區塊位于“中原經濟區”范圍內,主要分布在河南省濮陽市、開封市、安陽市,山東省聊城市、菏澤市等地,涉及區域具有點多、線長、面廣、人口稠密、占用基本農田多等特點,每年還有大量的新增建設用地。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油田作為國有大企業,需要不斷提高對土地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努力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推動油田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觀念的根本轉變,正確對待、認真分析油田生產建設用地與地方經濟發展間的矛盾,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協商,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這對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最終實現油田地方和諧共贏,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2油田生產建設用地與地方經濟發展的矛盾表現
21農民人均耕地面積小,侵占井場道路現象時有發生
“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中原地區人口稠密,人均耕地面積小的矛盾更為突出。以濮陽市范縣濮城鎮為例,該鎮39個村,有油田油水井1266口,計量站45座,油田征地面積4308畝,管線、設備臨時占地600畝,該鎮人均耕地面積還不足8分地,遠低于全國人均138畝水平。由于油區農戶耕地面積小,為增加收入,方便生產,部分油區農戶將農作物種植在油田已征井場、道路內,將麥垛、糞肥、生產材料堆放在油田已征井場、道路上,甚至有的農戶將房屋、養殖場建在油田已征地、油氣管線上,形成極大的安全隱患。為確保安全生產,油田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對違規占壓油田已征井場道路、油氣管線的附著物進行清理,由此也引發了很多工農糾紛,油田從人道主義和維護油地和諧的角度出發,對部分違規占壓清理進行了適當補償。這樣,一方面協調工農糾紛影響了油田生產時效;另一方面進行清理占壓補償增加了油田生產成本。
22地方招商引資,部分新建企業、開發區圈占油田已征地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快地區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其間勢必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興建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等。中西部油田所處地區較東部沿海地區工業較落后,過去除油田企業外,其他大型工業企業少,油田進行生產建設時與地方企業發生用地矛盾較少,隨著油田不斷開發,井站和油、氣、水管網如同蜘蛛網分布在油區范圍內。近年來,隨著中西部地區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當地方政府在規劃招商引資、興建產業園、新城鎮建設時發現油田管網、井站難以繞開,為確保實現招商引資的任務,促進地區工業多元化發展,增加稅收,帶動當地就業,出現產業園或其他企業圈占、侵占油田井場、道路現象,既損害了油田的合法權益,同時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23地方征收耕地占用稅,退稅程序不暢增加油田成本負擔為更好地保護耕地,督促占地企業、個人及時恢復耕地原貌,我國實行征收耕地占用稅。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濮陽市市區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31元;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自損毀耕地之日起,在2年內恢復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油田在新井鉆井施工要占用較大面積耕地,一般每井在10畝以上,每井交耕地占用稅在20萬元以上。但是一方面因為油田施工井場修復標準需要進一步提高,部分施工井場未達到地方政府相關要求;另一方面油田交納的耕地占用稅是地方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政府尚未確定土地復墾的驗收標準和方式,理順耕地占用稅退稅機制。上述原因使得中原油田耕地占用稅退稅工作面臨很大的困難,大大增加了油田生產成本。解決耕地占用稅退稅矛盾,急需耕地占用稅退稅管理走向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3解決油田生產建設用地與地方經濟發展矛盾的對策31加強溝通,合理規劃,實現油田、地方發展共贏
油田是沒有圍墻的企業,油水井、計量站、廠礦廣泛分布在油區,油田作為當地國有特大型企業,有義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當地方規劃與油田用地發生沖突時,油田應積極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結合,做好涉油區域開發規劃工作,在保護好油田已征井場道路前提下,盡可能的配合地方政府實施新規劃,同時對油氣水管線進行標識,確保其他企業在安全距離之外,杜絕安全隱患。當油田進行新區塊開發或是管網改造時,也應與地方政府充分結合,合理規劃油水井、管線布局,努力做到集約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盡量為地方留下更多的土地開發空間,從而實現鞏固增強油地情感,密切油地關系,為構建和諧油區帶來長遠動力。
32摸清家底,抓好基礎,維護油田已征土地合法權益
中原油田成立三十多年來,每年都要征用大量的建設用地,這些土地資產是油田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抓好土地基礎管理,維護油田已征地合法權益需要做到“三個到位”:一是意識到位。油田企業應增強土地資產管理意識,避免因土地界限不清、資料不全引起土地爭議和糾紛問題,給油田帶來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2012年中原油田土地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了油田土地資產清查工作,全面統計油田所屬單位用地基本情況、征地成本、稅費繳納情況、相應地面資產情況、用地手續情況,摸清油田土地具體權屬,明確土地資產狀況,杜絕油田土地丈量不準、界限不清、資料不全、歸檔不及時、內容不規范等現象。
二是組織到位。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注重把業務能力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充實到土地管理崗位上來并保持相對穩定。加強對土地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深刻理解和領會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促進土地管理工作的創新發展。
三是制度到位。應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制定一套系統的、完整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土地管理人員在開展工作時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能夠有章可循,得以圓滿解決。中原油田土地管理辦公室制定了《中原油田土地管理辦法》、《中原油田新增建設用地管理實施細則》、《中原油田土地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和《中原油田土地管理責任目標考核細則》(一法三則),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
33嚴格標準,規范管理,確保“集約節約”生產用地油田企業占用土地數量巨大,而且每年用量不斷增加,抓好節約用地工作尤其重要。油田生產建設用地應在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盡量選用廢舊井場占地、劣質地、荒地,少占用耕地和農田,要嚴格執行施工占地標準,不允許超標占地。為規范各項施工占地,中原油田印發了《中原油田臨時用地管理細則》,其中對鉆井、管線電纜施工、各類作業施工占地面積做出明確要求,日常通過開展“三不”檢查(不通知、不定時、不定點),督察各單位施工占地情況,2011年,中原油田通過嚴格執行臨時用地范圍和標準,充分利用周邊已征土地、廢棄老井場、老水淹地,控制用地規模,鉆井、壓裂等施工利用老井場、老水淹地162井次,減少臨時占用耕地196畝,減少青苗賠償264萬元、減少耕地占用稅430萬元。
34明確流程,嚴格落實,提高耕地占用稅退稅率
解決好耕地占用稅退稅問題,一是要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理順耕地占用稅退稅機制,促成耕地占用稅退稅程序以紅頭文的下發,確定土地復墾的驗收標準和方式,使繳退耕地占用稅工作走向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努力實現耕地占用稅退稅目標。二是要嚴格督導和考核臨時用地管理各項辦法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加大對臨時用地標準、耕作層土壤剝離并集中堆放、回填土的覆土深度的檢查力度。三是加大臨時用地復墾退耕力度,油田各基層生產單位在施工前要要制訂土地復墾方案,臨時用地使用后及時組織隊伍進行復墾,特別是加強對復墾施工隊伍的監控,形成油田土地部門、被占地村民、農業技術部門從事前到事后的全方位監督,復墾施工單位取得地方有關部門出具的土地復墾驗收合格證明后,油田再對施工費予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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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抓好糧食生產,確保糧食市場供應,根據全市糧食和農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穩定發展糧食生產
(一)認真落實對種植糧油農戶免征農業稅政策。對在計稅土地上種植糧油等農作物的,一律免征農業稅,縣財政部門、各鄉鎮要認真負責抓好實施,做好減免農業稅的調查、核實、政策兌現等工作。
(二)加快落實對種糧油大戶的直接補貼政策。盡快落實省政府確定的對全年累計種植水稻、油菜20畝以上(含20畝)的大戶每畝補助10元的政策;對種植早稻100畝以上(含100畝)的大戶,在享受省直接補貼的基礎上,再由市里給予每畝10元的直接補貼政策??h農業部門和各鄉鎮要抓緊時間進行統計、上報、補貼發放等工作,確保省市的有關補貼政策足額、及早發放到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耕地拋荒。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確保完成今年43萬畝糧食播種面積和14.8萬噸總產量的生產任務。各鎮鄉人民政府要對恢復拋荒地耕種負直接責任。要結合開發區清理整頓,對占有未用、征而不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及時復耕。對正在實施的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及時恢復耕種。對承包農戶因外出打工等原因造成耕地常年拋荒的,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戶同意后,組織招租耕種,也可交當地種糧大戶暫行耕種。各鄉鎮要認真落實代育秧計劃,按時完成1000畝的早稻代育秧任務,確保拋荒地能得到及時復種,育秧成本費由縣里給予適當補助。對各地減少拋荒超計劃種植的早稻,由縣里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認真做好良種供應和儲備??h農業部門要創新機制,抓好糧食作物種子儲備,確保良種供應;大力推廣優質、高產水稻品種,提高良種覆蓋率。落實好省、市各級出臺的水稻良種補貼政策,對全年累計種植優質水稻面積20畝以上(含20畝)的大戶,省政府將給予每畝5元的良種補貼,并及早補助到戶。
(五)實行先進適用農機具購置以獎代補。引導和鼓勵種糧大戶、基層農技人員、服務組織和服務大戶購置先進適用農機具,廣泛開展代耕、代種、代收服務,提高勞動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各地對先進適用農機具購置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以獎代補。
(六)切實解決種糧大戶的生產性小額貸款需要。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投入要繼續向農民、農業傾斜,要采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支農信用卡、農戶聯保貸款等多種方式,簡化貸款手續,開辟貸款“綠色通道”,解決種農戶特別是種糧大戶的貸款需求。對承包耕地50畝以上種糧大戶在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按基準利率執行。
(七)加強農技隊伍建設,強化農技培訓,建立農技人員聯大戶制度。對種植早稻50畝以上的大戶,由縣農業部門安排1名專業技術人員掛鉤,常年提供免費上門技術指導。
(八)加強農資供應和市場監管。加強對農資市場的監督檢查,禁止各種亂漲價、亂收費行為,控制化肥、水稻種子等農資價格的過度上漲,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農資和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利益。積極拓寬流通渠道,充分發揮供銷、農業等部門的主渠道作用,組織好化肥、種子等農資供應。對種植早稻10畝以上的大戶供應優惠價柴油和尿素,柴油按2.8元/升的優惠價每畝供應3升,尿素按1500元/噸的優惠價每畝供應50斤。
(九)加強基本農田保護。認真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保護耕地的有關文件精神,嚴格落實保護基本農田“五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二、加強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市場平穩
(十)做好糧食市場供應工作。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應急糧食供應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提高糧食供應應急反應能力。在6月底前,認真落實全縣5000噸原糧和100噸成品糧的應急最低周轉庫存。對最低周轉庫存實行定單位、定點、定倉、定利費補貼,落實庫貸掛鉤的辦法,納入儲備糧管理。進一步落實應急供應網點、應急加工企業和市場糧情監控點,由糧食部門與其簽訂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并由縣財政作適當的費用補貼。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縣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實施細則》的要求,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加強協調,確保我縣糧食宏觀調控機制協調快速反應。
(十一)抓好糧油儲備規模和糧食風險基金的落實。對省政府下達的新增3000噸儲備糧規模,按照早稻谷1500噸、晚稻谷1500噸盡快落實到位。儲備糧輪換要嚴格按計劃進行,提前落實輪換糧源,做到“先進后出”,確保儲備糧的規模和數量。
(十二)認真落實糧食收購訂單。糧食部門要按市場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實行壹號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格制度,今年早稻最低收購價為1.40元/公斤,晚稻最低收購價格另行公布。今年凡用于省、市、縣三級新增儲備糧和輪換儲備糧的“訂單糧食”(包括晚稻),在市場價收購基礎上,每公斤價外補貼0.14元,在糧食收購時直接兌現給農戶。各鄉(鎮)、涉農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通力協作,確保我縣糧食訂單工作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對訂單早稻面積在20畝以上的農戶,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訂單給予20%的預付定金,并提供上門收購服務。
(十三)加強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做大糧食市場是保障糧食安全的最有效措施。我縣的糧食批發市場,要圍繞擴大規模,引入民資,完善功能,爭創品牌,帶動基地五個方面做好工作。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從事糧食經營,促進糧食市場發展,對糧食批發市場的各項優惠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對年經營量達到一定規模,并依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加強糧食市場和價格監管,堅決打擊囤積居奇、摻雜使假、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等不法行為。
(十四)要充分發揮糧油行業協會的作用,深入開展“放心糧油”進社區活動,確保糧食消費安全。
三、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
(十五)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h政府建立糧食工作領導小組,每季要召開一次糧食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全省糧食與農業工作會議精神,明確責任,加強領導,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有關工作任務;認真抓好基本農田的保護,杜絕拋荒,確保必要的糧食生產能力;正確處理好農業結構調整與發展糧食生產關系,確保我縣糧食安全。
(十六)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各鎮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作為糧食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穩定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作為頭等大事抓緊抓好,對本鄉鎮保護基本農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增加糧食產量負全責;縣糧食、農業等部門作為相關責任部門,負責抓好具體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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