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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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

篇1

一、基本情況及現狀

二、維權工作經驗和做法

(一)加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我們采取送法下鄉、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宣傳和普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教育農村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引導農民工學法、懂法和用法。對前來咨詢涉及到農民工土地承包方面的問題進行重點解答,一方面宣傳了法律法規政策,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相關問題的解決。

(二)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落實農民工承包土地的權利。我們依法確認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積極推進延包后續工作的不斷完善,確保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四到戶”,充分保障了農民工長期的土地收益權,促進農民工安心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

(三)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農民工土地流轉收益。隨著支農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漸趨活躍。為此,我們積極引導農戶特別是農民工規范土地流轉,簽訂正式流轉合同,確保農戶土地流轉收益。

(四)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維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針對目前我縣農村土地矛盾日益尖銳的現狀,我們對外出務工農民由于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等因素引發的矛盾,耐心細致地做好調解工作,維護農民工與受讓耕種農民之間的合法權益,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的村組干部在二輪承包后,對外出務工人員承包耕地的意愿了解不透,甚至誤解,認為外出務工農民已經放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部分外出農民工未及時發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有的村組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理解上存有偏差,允許村民小組農戶間自行協商每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導致部分外出農民工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有的村組干部對外出務工承包農戶和下落不明承包農戶的承包地,沒有按法定程序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而是以其他方式處置,導致外出務工農民回到村組后,紛紛找村組干部要回承包土地,由此引發糾紛。

(四)有的村組干部工作中圖省事怕麻煩,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填發給現耕種農戶等,由此引發各種矛盾糾紛。

(五)稅改前,有些農民工深感負擔重,通過口頭協議將土地送回給村委會或轉讓給他人耕種,現今政策不同了,他們又想要回承包地,由此引發各種矛盾糾紛。

四、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確保宣傳到戶。針對常年在外務工的農戶可以通過其親友轉告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宣傳,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

(二)加強學習和實踐,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農村基層干部要全面掌握有關農村土地承保法律法規政策,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點,工作中碰到矛盾糾紛能夠及時提出應對措施,找出解決方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篇2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今天召開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掌握政策,明確部署,扎實抓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講三個方面的意見,然后請縣委徐書記作指示、提要求。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和國家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開展以來,我縣各地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少數地方二輪土地承包工作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沒有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管理工作滯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問題突出,證地不符、調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及時變更,檔案資料散失嚴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農戶間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多;承包地征用中農民的后顧之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失地農民保障沒有到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隨意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和涉土量呈現不斷增加的態勢。隨著農業稅減免政策的落實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以上問題如不予以重視并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此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對于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大意義。

1、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體現以人為本,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保護和發展廣大農民的利益,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各項政策的首要出發點。在任何時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須遵循這個基本準則。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實土地政策;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農民只有依法獲得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享有承包權、經營自、產品處置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才能為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應當看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農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切實保證農民享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質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是對農民合法權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護。從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從2005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將土地承包關系法律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要牢固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觀念,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落實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2、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解決面臨的新矛盾、新問題,關鍵是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沒有廣大農民的積極參與,不能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就會落空。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積極性,核心是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保護農民的經營自。只有依法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進一步調動農民參與農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增加農業生產投入,并引導和推動農民積極采用優良品種,發展優質農產品,不斷改善農業品種結構。

3、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維護農村穩定的需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去年以來,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扶農、惠農政策,我省從今年起全面免征了農業稅,土地收益增加,農民種田積極性提高,農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現了爭田要地的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據縣農辦統計,去年下半年以來,群眾來縣上訪反映土地糾紛問題,達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體上訪3次。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影響我縣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問題?,F在土地承包糾紛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實不到位、管理不規范帶來的問題,有城鎮化、工業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還有一些是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之間以及與傳統習慣之間不銜接帶來的新問題。這些問題不及時予以解決,最終必將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可見,土地承包關系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讓農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才會迎刃而解,農村社會才能保持長期穩定。

4、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勢下農村工作領導水平的迫切需要。當前,農村發展的外部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我們領導農村工作的體制機制、思想觀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須不斷改進,不斷提高,不斷完善。我們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上來,轉變工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這件關系到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實抓好,推動我縣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嚴格要求,規范操作,扎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種原因,我縣仍有部分村組未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承包農戶,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給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留下了隱患。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發證工作,既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各項政策的重要措施,對于實現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農村社會長期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近,縣“兩辦”專題下發了《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東辦發[2005]76號),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有序地開展好這項工作。

1、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掌握的基本原則

一是確保穩定的原則。這次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權屬,是對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規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亂原承包關系,重新組織發包農村土地。補發的對象只能是二輪土地承包時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農村集體土地,但未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承包農戶。原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不全、地塊不清的,要逐戶逐地塊核實,但不宜重新組織丈量,更不能借機重新調整土地。對少數1997年沒有開展或尚未完成二輪延包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抓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礎上,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關二輪土地延包的具體政策原則上仍按縣委1997年下發的《關于做好延長集體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執行,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必須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1997年已經搞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未發放到戶的,在確保證書內容準確無誤、手續完備、無任何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可將原證直接發放到戶。但承包農戶要求領取新證的,也可列入新證發放范圍。

二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已結束但未發證的,原則上按照二輪延包時的承包面積、地塊和四至進行登記補簽補發。二輪承包以來,農戶之間承包地互換、轉讓,或因國家集體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調整承包地,導致承包面積和承包地塊變化較大的,也可按承包農戶現實際承包情況核實登記,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和換發證書。承包期限統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歷史的原則。在延長土地承包期時,有少數村組對部分土地質量較差、耕作不便的地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戶的,這次補發證書仍按各地原做法,維護原狀,不作調整。

四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必須嚴格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為依據,嚴格依法辦事。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暫時沒有具體規定的,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根據法律、法規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則精神,妥善處理。

2、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和要求。

(1)調查摸底。這次會議后,各地要立即組織有關方面力量,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梳理,認真分析未發證原因,合理確定補發范圍,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戶核實。對需要補發、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農戶,要對現有承包地塊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實。核實的依據以二輪土地承包清冊、原計征農業稅的計稅面積等相關資料為準。核實結果要經承包農戶簽字認可。對承包經營權不明確、承包面積有爭議的,要認真抓好核實、協商和調解工作。對矛盾和糾紛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發包方與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不能急于補簽合同和補發證書。對個別需要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緊進行。為了有效防止“一戶兩證”現象,原未領證需要補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作出要求補領的書面情況說明,對于原已領證但因各種原因要求換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交回原證,并作出不存在雙證的書面承諾。

(3)材料初審。發包方將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戶的情況說明、承包戶家庭基本情況、土地承包清冊、原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鎮農經部門初審。

(4)簽訂合同。有關資料報經鎮農經站核實認可后,由發包方與有關農戶補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縣統一格式。

(5)審核申報。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個工作日內,發包方將核實好的土地承包清冊、簽訂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資料報送鎮農經站,由鎮農經站編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薄、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

(6)登記發證。縣農辦在對有關材料核實后,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委托鎮農經站填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內容必須與土地承包合同內容完全一致。委托發包方將填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具體承包戶。鎮農經站與委托發放人、委托發放人與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農戶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包方應當及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給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經縣審核登記,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這次全縣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從現在開始至10月底前全面結束。

4、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

一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制度。在承包關系理順、基礎工作做好、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后,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確認承包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今后,補發、換發時,一律使用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空白證書由鎮農經站負責收回并銷毀。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制度。

今后,因發生自然災害嚴重毀損、國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鎮建設規劃及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進行土地調整而導致農戶承包面積、地塊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農戶之間以互換、轉讓等形式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承包農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農戶要求變更的書面請求;

(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三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制度。

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在承包期內,因家庭分戶,夫妻離婚等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較多或實行大規模土地整治等原因,農戶承包面積、地塊、位置變動較大,難以在原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作變更登記的;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

符合條件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必須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報批、登記、簽約和發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當注明“補發”、“換發”字樣。

四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回收制度。發生下列情形必須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戶口,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標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應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發包方負責收回,鎮農經站統一登記、統一保管,并加蓋“作廢”章。原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的,經發包方提出申請、鎮審核后,由原發證機關負責注銷,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變更、換發、補發、收回、注銷等,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登記制度。各鎮要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規范有序。

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結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礎管理相關工作。

1、高標準、高質量完善好農村土地承包檔案

實行土地家庭承包以來,全縣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檔案,這些檔案是廣大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歷史見證,是落實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體現。幾年來,全縣大部分地方重視對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為農村經濟政策的落實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檢查中也發現,目前,全縣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還存在著歸檔資料不夠齊全、整理不太規范、保管比較分散等問題,有極少數村組已沒有任何檔案資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

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的有關具體規定,進一步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齊全、完整。各村要將土地承包各種文書資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圖、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承包清冊、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會議記錄、數據、資料等進行歸檔。各鎮要將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產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各村二輪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轉合同的鑒證記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登記表、土地承包到戶匯總表等列入歸檔范圍。對土地承包清冊等基礎檔案資料不全的,要想盡一切辦法盡快完善起來。因鎮村行政區域調整等原因造成二輪延包資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組,鎮政府要組織力量逐組逐戶清理核實,對散失在個人身上的資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統一整理歸檔。對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檔案資料的退編退職人員,要說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時可停發退職金或養老金補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檔案全部由鎮統一保管。

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動態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對承包土地作了調整引起的面積和地塊變動登記、合同的變更、權證變更登記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文件、材料也應列入歸檔范圍。對保管人員工作變動的,要做好檔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檔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體系,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建設的軌道。各鎮今年內要確保有60%的組完成土地承包檔案資料計算機錄入任務。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機制,著力化解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經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明確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當前的土地承包糾紛。

一是建立調解組織,落實調解責任。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絕大部分必須通過基層調解予以解決。各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農戶與農戶之間、農戶與村級組織之間的一般性糾紛,由各鎮村具體負責調查處理。對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意見的,可以引導其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防止因工作不力引發農民越級上訪。各鎮要把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積極主動地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職責的,各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對接待農民上訪和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不負責任,推諉扯皮,處置失當,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二是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各地要認真組織廣大農村干部深入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提高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同時,要結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有針對性地搞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矛盾雙方的思想認識,進而達成共識。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糾紛的排查。搞好土地糾紛排查,落實工作預案,是有效解決土地承包糾紛、防止和惡性事件發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準確掌握當地土地承包糾紛的現狀,分析土地糾紛的類型、引發原因和特點,重點掌握可能導致群體性、惡性事件發生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制定解決本地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預案,分類提出妥善解決土地糾紛的具體意見和辦法,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確保妥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對已暴露出來的問題,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對潛在的矛盾,要主動開展工作,把矛盾解決在萌芽中。對一些影響大、解決難度大的糾紛,要通過現場辦公的形式及時妥善處理。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越級訪和重復訪案件,必須實行主要領導親自過問,責任到人,一抓到底。對一般性的上訪問題,要分級負責,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杜絕出現因工作不到位引發新的越級上訪問題。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處置工作。對農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諉、不拖延,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處置。要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縣、鎮都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登記簿,逐件登記來信、來訪,督促基層按時調查處理,并及時記載查處情況。要建立限期結報制度。凡上級政府和機關轉辦的件,一般的15日內辦結;重要案件必須7日內辦結。如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上報處理結果的,必須說明原因并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初步意見,在1個月內辦結。要及時將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真正達到息訪目的,將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縣委農辦將按季度對農民因土地承包問題到縣及縣以上的情況及辦理進度進行通報,以便于各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相互借鑒。

3、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關系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穩定農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基礎上,要從有利于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在農戶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土地流轉,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

(1)加強政策疏導,引導、保護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堅持政策疏導,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千方百計調動和激發農民主動積極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熱情。凡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都應大力提倡和鼓勵。要嚴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場經濟法則,正確處理土地承包30年不變與農業結構調整、土地規模經營、園區建設、二三產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城市發展用地等方面的關系,從根本上保護好、實現好農民群眾的利益。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推進和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決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推行土地規模經營。不能損害農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遺癥。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農戶的土地流轉決策權,更不能與民爭利。

(2)強化服務,優化環境。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缺乏市場對土地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的了解,缺乏應付市場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和手段,必須依托于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因此,各鎮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制訂土地流轉規劃,建立土地流轉信息系統,收集土地供需信息,為流轉雙方牽線搭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統一辦理土地流轉合同(協議);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流轉收益評估,研究制訂并土地流轉的指導性價格,協調各方利益;進行項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網絡狀、多功能、緊密型的中介服務體系。

篇3

    國家應制定并擇機頒布“林業用地與農業用地綜合規劃”法規,法規執行的時間應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與第三輪土地承包同步進行改革。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林業與農業之間的地位關系,使林業與農業能夠相互協調、相互促進。農業改革同時還應與水利、牧業改革相互配套,尤其是與林業的改革必須同步進行。制定相應政策、采取多種措施多方解決林業部門干部職工的經濟待遇。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方法,分階段進行。實現森林經營單位全面轉型,實行自然減員,不搞下崗分流,保障森林經營單位穩定發展。改善林業職工待遇,解決林業干部職工的后顧之憂,提高林地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宣傳教育層面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通信、互聯網、宣傳欄、標語、講座等各種載體,大力宣傳保護林地的重要意義。強化全社會成員對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重大意義的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形成全社會自覺抵制破壞森林和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支撐。根據農林綜合改革辦法,對土地實行分類管理。按土地利用的功能,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管理。適合農業用地的土地,按農業用地的要求進行管理,適合林業用地的土地,按林業用地進行管理,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發揮土地的最大生產力。

    3林地置換

    對不存在權屬爭議的零散農業用地通過置換的方式轉換為林業用地,使林業用地集中連片,便于林地資源的管理。在林地置換過程中,要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林地置換農民一方的利益。要保留好林地置換材料,并要有雙方簽字蓋章,做好材料的歸檔保存工作。合理進行林班區劃,盡可能使林班內全部土地權屬變得單一,便于管理??梢宰畲蟪潭鹊販p少因林地、林木權屬不清而產生的糾紛,減少林業案件的發生,進而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把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作為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全面保護林地和節約用地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的重要因素,建立考核體系并落實考核辦法。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征收占用林地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以林地保護為前提,以增加林地面積為重點,實現科學經營,形成保護、利用、管理的新機制。理順財政投入機制,改革林地資源管理體制,轉變林業部門職能,已經成為我國林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加大對林業案件的司法查處力度,客觀公正地審判林業案件,是搞好林地資源管理最有效的途徑。嚴厲打擊毀林開墾和侵占蠶食林地行為。對非法占用林地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重大毀林占地案件掛牌督辦,限期查處,公開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嚴格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地保護廣大林政管理者的積極性,避免使林地資源管理工作陷入惡性循環以及對資源、環境、生態、國土安全和社會風氣造成巨大破壞,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篇4

農村土地出租合同范文一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省 市 縣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價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為每年 元人民幣(其中不包括依法由乙方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稅費等)。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時間支付租金。

1、現金或轉賬(一次或分次)支付租金的方式,

2、支付時間為: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第四次: 。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2、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3、甲方有權在出租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積極配合并負責及時辦理。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協議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7、乙方不得改變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改造。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協議: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出租期限內將出租協議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則可辦理。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須提前 個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協議。

八、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元(整) 。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九、爭議條款

因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須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

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簽訂地點:

農村土地出租合同范文二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詳情見下表)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出租土地詳細情況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標準為,良田統一定價為:每年每畝田400元(稻谷400斤),已當年九月稻谷單斤價乘總數支付(稻谷單斤價1.2元內不做調價)。每年每畝土300元(玉米300斤),已當年玉米單斤價乘總數支付(玉米單斤價1.2元內不做調價),荒坡、荒溝、路、渠等不計承包費。

四、支付時間

承包費的支付方式為一年內分一次支付,不遲于每年九月三十日。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雙方應積極配合,以實地丈量勘測為準。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 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乙方與甲方的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內有效。乙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乙方不能改變土地現壯。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5、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乙方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 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政府性補助由甲方農戶享受,但是乙方所經營規模性國家補助由乙方享受。

8. 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承包費。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9. 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申請退耕還林。

10乙方必須向甲方交復耕費押金( )元,由乙方開戶村長出面保管,承包期滿后歸還。

11.如有國家政策性變化及土地被國家征用,本合同失效。

12.本社社員(甲方)因死亡在承包地內選擇墓地,不受乙方干預,但所占地面經濟作物應做適當賠償,甲方向乙方協商處理。

13.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只有在乙方明確拒絕繼續承包時將土地復耕還原,甲方才可以將本協議所指土地另行發包給他人。

七、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 為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目的,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設的附屬設施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農作物、漁產品、畜牧產品、禽類產品、牧草、藥材以及其他農產品和加工產品,無論是成熟未成熟、無論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3、甲方應積極配合一方辦理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手續,積極配合一方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登記,獲取有關權屬證書。確認乙方的林木所有權。

4、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收獲承包成果,配合乙方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林木采伐、運輸、加工、銷售等手續。

5、 除林木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其他有關農業資源登記手續或者收獲手續的,甲方亦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辦理有關登記造冊、行政許可等事宜時,甲方不得自行收取費用。

6、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建筑物、設施、設備等財產,乙方有權拆除。甲方擬接受該財產的,應當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為當年重臵成本價值。

7、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當年生草本農作物的,乙方有權要求承包期延長至農作物成熟收獲之時。

8、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未成熟或未收獲的林木、多年生農作物的,甲方應當接受該財產,并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為當年市場價值。

9、 乙方有權在其建筑物、設施、設備等財產上,以及林木、其他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成果上設定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權益。

10、 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 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而定,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解決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2.在本合同期滿后,若甲方需繼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

甲方代表人(簽章): 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出租合同范文三甲方 (租賃方) :

乙方 (承租方) :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在國家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乙方不得進行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產業。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由 在 租用土 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租地租金為 元/畝,20xx年 月 日支付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的租金,次年 月 日之前付下一年的租金。

第五條 如土地被國家、政府征用,普通青苗費屬于農戶所得,地表基礎設施和鋼架大棚為公司所得(田埂及界石不動)。

第六條 土地退還農戶須提前半年通知農戶,如未通知,損失由乙方承擔,土地內的所有設施由乙方負責清理干凈。

第七條 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篇5

一、進一步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宣傳工作

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靈活采取明白紙、墻報、標語、宣傳車等宣傳形式,結合農技人員結對幫扶、農民培訓和農業科技入戶工作,深入鄉村農戶,積極開展“陽光工程”、農機購置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宣講活動,大力引導返鄉農民工參加就業培訓和發展規模特色種養業。

二、提前啟動實施農民工培訓“陽光工程”

各“陽光工程”項目縣(市、區)要超前謀劃,精心組織部署,參照上年的實施方案和補貼標準,提前啟動,全面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各縣陽光辦和培訓基地要深入鄉村,積極開展引導性培訓,廣泛細致地宣傳陽光工程政策,動員組織廣大農民特別是返鄉農民工踴躍參加“陽光工程”培訓。要深入開展調研,著眼于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能力的提高,立足本地工業園用工需要,大力開展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協議培訓、校企聯合培訓,積極組織沼氣工、農機手等技能培訓,實現招生和招工相結合、培訓和就業相統一,促進農民有序轉移和就業。要加強項目監管,嚴格執行公開招標、“第一節課”、檢查驗收等有關制度,確保項目實施質量,確保農民受益。

三、扎實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對有意轉行從事農業生產的返鄉農民工,市縣農業部門要從政策、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要在農機購置補貼、選擇科技示范戶等工作上予以傾斜,主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上門;對具備一定資金和生產規模的返鄉農民工,要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積極支持引導其擴大生產規模,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代農業,努力幫助他們改善生產裝備,提高種養和經營水平,穩定發展生產。

四、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篇6

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指承包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它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國有農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承包人的權利主要有:對標的物的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按照權利范圍經營使用標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預,發包人不參與其經營活動;對經營收入的收益權。承包經營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繳納稅、費之外,全歸權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時應對經營不善的損失和經營收益的風險損失承擔責任。經營中因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可按合同變更、解除的法律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因權利人自身過錯而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權利人獨自承擔。在經營過程中,因各種非過錯的情況,例如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收益的減少、滅失等風險損失,都由權利人全部承擔,發包人不負責任。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對標的物進行經營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應不斷對標的物適當增加投入,以維護和提高其生產率。不得進行破壞性利用、掠奪式收益或棄之不管、不用;應當依法向國家納稅;應按照承包合同向發包人交付約定的費用,包括實物、款項等。

二、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

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指中國農戶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質補償的辦法委托給他人經營的行為。是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1986年,中國農民戶均經營的耕地只有9.2畝。在中國實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時,一般都是將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離遠近搭配發包給農戶,從而導致農戶經營的耕地細碎化。這些情況,顯然不利于機械化作業的開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農民脫離了土地,外出務工或經商,也導致了一些土地經營粗放,甚至被棄耕拋荒。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農用土地使用的規模經濟,在實行后不久,中國政府提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鼓勵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戶承包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建立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現有法律規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國早在2002年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條規定了家庭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第46條規定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可以通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集體成員后,再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第49條進一步對第46條進行補充。2003年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中對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權轉讓、出租等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對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承包的荒灘、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意思達成時即可發生轉移。2007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變動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雙方享有權利及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現階段的法律對土地承包權入股僅有零星的規定,并沒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質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

(一)不同觀點

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但理論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性質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內涵問題上,仍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偨Y歸納之后,有物權性流轉說、債權性流轉說、股權性流轉說三個主流觀點。物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其入股屬于物權性流轉行為,流轉后受讓方得到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其入股屬于債權的流轉范疇,該過程不發生物權的變動,流轉后土地的經營權仍歸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讓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種債權性質的權利;股權性流轉說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既不屬于債權也不屬于物權,而屬于股權。其入股屬于股權流轉的范疇,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法律性質

中國現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一種企業形態,其法律性質介于企業和合伙人之間。當土地承包權以非貨幣形式發生流轉時,應轉移相應的財產所有權。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財產租賃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權入股,則應參照雙方的具體規定。土地經營承包權入股的法律性質,根據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當入股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物權的范疇,必須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物權性流轉。也就是說,入股的農戶在入股期間內不保有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若期間企業將土地承包權再次流轉,則與農戶無關。只有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則就構成了《公司法》中的虛假出資,將受到法律制裁。當入股者為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債權的范疇,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債權性流轉。這一流轉過程中不發生物權性轉移,入股農戶依舊保留土地的經營承包權。當然,在入股農戶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此時發生的流轉就屬于物權性流轉。從實踐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折價入股后,雙方所享有的股權沒有實質性的分別。這意味著入股農戶喪失了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仍保留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具體實現。這對農戶來說不符合實際的生產情況,達不到優化勞動了結構、提高生產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在法律上規避了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限制,不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五、法律問題

作為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我看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仍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

(一)評估作價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開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流通。這樣一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通價格,不僅在法律上難以認定,在技術上也難以操作。土地權能估價的問題就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對的首要問題,而且還沒有先例可循。為了在法律層面更好地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重慶市工商局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驗資”、“登記機關在核定公司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欄目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但這種規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過于籠統,而不能切實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相關風險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營權作為資本而存在,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分開,而農民作為股東享有則只是股權。作為公司,必然有破產的風險。我們可以通過設立一相關準入門檻對這種公司進行限制,例如“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公司營業期限不超過入股農民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選擇的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區縣政府支持”等,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它只不過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的風險。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適當保護,如果這類公司破產,那些拿土地承包經營權來入股的農民,則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結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現,農民也很難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發更多深層次的社會矛盾。

(三)糾紛解決機制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與此相關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糾紛解決的規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還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如果發生了糾紛,群眾既不能夠申請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請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經費人員的匱乏而難以進行工作,而農民也難以通過訴訟渠道有效地解決糾紛。

六、對策

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相關的法律不規,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流轉,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正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也就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標的和法律后果。無論哪種類型的企業入股,原則上應該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標的,從而產生了物權轉移的效果。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而發生的物權轉移。這對在實踐中明確入股中產生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避免入股糾紛,從而更好地規范入股行為,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立法

我國農民對土地具有極強的依賴關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會對農村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影響,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仍需長期堅持。為控制入股所帶來的風險,對法人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企業,應當為這些企業單獨設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規范及準則。公司的經營許可范圍應該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須以農業的經營、生產、銷售為主??紤]到農村的特殊情況,在設立上不應當拘泥于《公司法》所規定的50人以下,而是應該更靈活。除了這些之外,在破產清算被入股的企業時,需要對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配。在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上,受讓人必須擁有與農業生產、經營、銷售相關的能力,而且應當給予原入股農戶第一位優先權,主要以市場價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第二位的回購優先權是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可以確保企業破產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將最終的權利主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當前,對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條令的缺位,存在比較大的“內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亂不堪、政社不分等種種問題,需要及時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條令規定,對所管理得事項等做出相應的規定,以避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混亂而帶來的各種土地糾紛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由于法律性質未有明確規定,法律體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多發。如何合理解決相關法律糾紛,是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推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全國實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對促進農村經濟轉型、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合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糾紛,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關鍵。只有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法,才能在實際操作中按規章辦事。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該著重在仲裁和訴訟兩個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簡單、解決糾紛迅速、方便群眾等特點,歷來是我國解決法律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往往出現在農村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符合仲裁的條件;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不適宜通過復雜的訴訟、費時的審理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而渠道成本又過高,一般農戶承擔不起交通、通信等費用。為了有效、迅速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必須重視仲裁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并針對我國農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機制。例如采取村民集體投票,或找村委會、居委會等一些組織和德高望重的個人協商處理問題的方式,都能既保證公平性,又能解決實際問題,還能使仲裁雙方都容易接受。

2.訴訟

篇7

近年來,隨著一系列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繼出臺,廣大農民的種田積極性空前高漲,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最近,筆者對羅山縣法院近三年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調查,20xx年我院審理此類案件45件,約占當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8%,20xx年此類案件53件,占當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4%,20xx年此類案件246件,約占當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8.6%。特別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一系列關注民生的措施和政策,對人民法院解決涉農糾紛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更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好農村承包責任制中的糾紛和其他與發展農村經濟相關的涉農案件,對構成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著積極促進作用。為此,筆者就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在發生的原因、特點、立案受理加以分析,并就這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民事責任的承擔,談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發生原因

從我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來看,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國家法律、政策調整而引起的糾紛。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從稅費改革到農業稅取消的變革,國家并對農民種植農作物進行補貼,農作物價格上漲,農民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對土地承包爭先恐后,因此,從前農村土地承包轉讓、轉包等時常會發生糾紛。

2、當事人法制觀念薄弱,隨意變更合同而引起糾紛。由于這種原因引起糾紛的,從發包方來看,主要是習慣于用行政管理手段來隨意處置合同,如村組干部調換,合同尚未期滿,新上任村干部就隨意取消或改變合同;從承包方來看,認為簽了合同完不成任務也無所謂,他們都不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合同。

3、合同形式簡單,所訂條款不完備或有的條款含義不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分歧而引起糾紛。農村承包合同在簽訂時,由于沒有經驗,加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合同簽訂不完備,甚至把必要的條款沒有訂進去,或者合同條款不具體,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確。在處理這一類糾紛時,人民法院應對合同不完善之處讓雙方重新進行協商,使合同內容明確和完善,然后要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4、承包時盲目投標,造成承包基數高低懸殊。發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憑著少數人的粗淺體會,或對市場的變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確定的基數往往過高或過低,高者可能影響承包者的生產積極性,導致合同難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紅眼病”,總想提高基數或提前終止合同。

5、合同規定的承包金不科學。許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價格,不管合同長短一包到底,有些村干部簽訂合同缺乏經驗,而且當時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關土地承包價格的指導價。如有些幾十年長的合同,每畝承包金僅二十元,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的價格已大幅升值,由于受利益驅動,無論村民個人還是村干部,都有意收回土地另行高價發包,由此引發糾紛。一些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采取不正當、不公平的手段越權發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體組織內的多數村民既不能平等參與承包,又未獲得承包人繳納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體與村民的利益而引發糾紛。

6、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缺乏法律知識及合同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拖欠承包金、違約進行掠奪性生產及隨意終止合同現象時有發生。

7、還有一些情況是當時發包時,土地貧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體成員無人或無能力開發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物力進行開發,隨著農作物長勢喜人,經濟效益可觀后,村民或已更換的村干部開始眼紅,往往以承包過程中一些手續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繳納上的遲延等各種理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特點

1、處理的緊迫性。由于農作物的生長、管理有很強的季節性,如果對糾紛不及時處理,會誤了農時,因而對這類糾紛案件,要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

2、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尖銳性。農村承包合同是農戶或聯戶向鄉村承包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簽訂的合同,與農戶的利益密切相關,一旦發生糾紛,如處理不好,當事人之間容易因利益的得失而使矛盾激化。

3、當事人認識的片面性。農村承包合同一般以鄉、集體經濟組織、村為一方當事人,農戶為另一方當事人。發包人一方的代表總認為自己是為集體辦事,是公事,而對方農戶是個體,是私事。有的承包戶顧慮到個人總是訴不過集體,為“私事”打官司不理直氣壯,因此往往不敢訴集體。

4、糾紛的復雜性。農村承包合同種類繁多,形式多樣,糾紛原因不同,有的還受行政干擾,情況十分復雜。

5、糾紛比較集中。從承包內容看,大多數是果園、茶園、山 林、水面等多種經營生產項目;從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看,主要是承包者和發包者、承包者與非承包者。

6土地承包糾紛呈現出群體性。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開始呈現出群體性,一案涉及的人員少則幾十戶,多則上百戶,而且每戶家庭都有數個家庭成員,且這類案件的結果又與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社會影響極大,稍有不慎,就會直接導致社會的不穩定。

三、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合同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妥善處理農村承包中出現的糾紛,維護農村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對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㈠、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工作方法

1、人民法院應當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切實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有利條件,將此類案件放到糾紛發生地去審理,通過以案釋法,做到辦理一個案件,化解一方糾紛的社會效果。同時宣傳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規定家喻戶曉,廣大農民也可以通過自學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做到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處理該類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導工作,盡可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以維護社會安定,且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是非分明、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在要求解決糾紛方面,時間是很緊迫的。由于農作物、經濟作物的生長、管理有很強的季節性,如不及時處理會誤了農時,當事人之間會因損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擴大事態,同時也會增加審理案件的難度。因此,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

3、依靠行政部門,妥善解決糾紛。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般都在基層,當地的有關部門對情況比較熟悉。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要依靠他們的協助、配合,共同妥善地解決糾紛。這樣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時處理。有利于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時矛盾容易激化,所以要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調解和調處后的執行工作。

㈡、關于對無效農村承包合同的確認

人民法院受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后,要審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對以下的承包合同應確認無效。⑴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⑹承包期內,發包方收回承包地;⑺承包期內,發包方調整承包地;⑻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發包方收回期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收回其承包地的;⑼承包期內,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假借省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搞招標承包,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的;⑽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抵償債務的,應認定為無效;⑾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⑿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行性規定的約定無效;⒀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⒁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態的除外。在審查合同的過程中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凡是違背這一原則的都要確認合同為無效合同。

㈢對棄耕、撂荒承包地糾紛案件的處理

在中央出臺一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因稅費負擔沉重,農民種田收益微薄甚至虧本,棄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務工的現象十分普遍,隨著農業稅減免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貫徹落實,許多農民返鄉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糾紛呈現出激增態勢。該類案件亦呈遞增趨勢。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因棄耕撂荒承包地的背景復雜,應區別對待,對于書面提出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視為自動放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的,承包方可以請求返還承包地;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的,承包方可以要求返還承包地,而第三人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這些規定有力地維護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糾紛案件的處理。

因土地征用補償而引發的糾紛增多也是近幾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此類案件主要集中在城鎮邊緣建設用地需求較大,征地較為頻繁的地區,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其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處理不當易引發涉訴上訪事件,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個部分:①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財產損失的補償。②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③土地補償費系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否得到了依法保護

對于家庭承包的流轉形式有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及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其它方式承包流轉的形式有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家庭承包的流轉形式不包括抵押,是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始終在農村土地的生存利益和資本利益之間進行權衡較量,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法律是傾向生存利益的。如果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抵押給銀行后,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依法行使抵押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處置,承包方就要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會影響農戶家庭的生活,造成社會問題。在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①流轉是否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②流轉的期限是否超過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部分應屬無效。③流轉是否違背平等協商、自愿的原則。④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是否辦理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民事責任的承擔

1、對無效農村承包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應予以合理解決,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非法轉包漁利的,非法所得應收歸集體所有或予以沒收。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包相應的責任。如果當事人不愿變更合同,在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協商一致愿意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如協商不成,可判決解決合同。對于無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責任承擔情形如下:①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活經營自主權;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②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可以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③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對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流轉中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⑴轉包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農村承包合同轉包糾紛案件比較復雜,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必然要遇到如何確認訴訟主體和合同的法律關系問題,一般應根據下列兩種不同情況分別確認:

a、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b、承包合同轉包后,因轉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轉包后的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⑵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承包地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并退還款項。鄉村組織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剝奪。

3、關于家庭農村承包合同履行中,家庭成員分戶時其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問題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承包方分戶時,其家庭內部就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能達成協議,或者雖有協議,但是以分戶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義務,損害發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戶之間,應對承包合同所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其承包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員享用的,應當以其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4、關于承包方增加或減少合伙人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篇8

【關鍵詞】家庭農場 法律主體 家庭合伙 職業農民 資本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家庭農場,作為一個從歐美借鑒過來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主體之一,家庭農場與原有 “細碎化”家庭經營模式相比,在經營規模、生產方式、市場適應性、抗風險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勢,鼓勵和扶持家庭農場的發展就成為我國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政策選項之一。文章結合一些地方關于家庭農場的規章制度,來探討家庭農場主體的相關法律問題。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的性質之辯

我國現有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從現有的一些地方法規的規定看,可以把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歸為兩類:一是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形式。二是非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性質辨析。同樣是家庭農場,卻允許農戶家庭在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之間自由選擇組織形式,嚴重背離了法律對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的內在要求。應當說,我國現有的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是混亂不清、定性不準的。家庭農場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主體,在理論上必須予以明確。正確定性,是保障家庭農場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事關家庭農場在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承擔這一根本問題,影響著家庭農場債權人債權的切身利益。

我國一些地方之所以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混亂、不準確,究其根源,在于沒有認真區分農場與家庭農場兩個概念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歐美,根據法律屬性的不同,農場分為公司類農場、合伙類和家庭經營類農場三種組織形式。農場是一個上位概念,家庭農場是一個下位概念。農場僅僅是經營范圍的體現,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才真正代表著主體的法律屬性。我們如果忽視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在治理機構、經營決策、出資、債務承擔等方面的差異,想當然地、人為地允許家庭農場可以選擇性地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同性質的主體,不僅有失科學,也會在實踐中產生諸多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將危及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可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家庭農場定性為家庭合伙類主體。

作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生產力不甚發達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產單位,承載著物質資料的再生產重任。家庭成員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協作,通過對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共同生產,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具備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會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發揮著拾遺補缺的重要功能。與其他形態的合伙不同,對家庭合伙進行調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尤其需要把關于家庭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規定結合起來。而家庭農場,就具備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農場內部成員之間有著共同的生活目的,他們之間雖然沒有簽署合伙協議,但他們之間卻基于緊密的親屬法上的身份關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間具有強烈的信賴感,能夠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參加共同經營,又得以以同樣的方式分派盈利和虧損,起到“不是協議,勝似協議”的作用。

第二,家庭農場用于經營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財產。在共有財產的支配、利用和歸屬上,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如果發生糾紛,就需要以家庭財產制度中的共同財產制度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家庭成員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上的家庭農場事務執行人,往往是這個家庭中被登記為戶主的家庭成員或這個家庭中被公認為能力最強的家庭成員。因此,家庭農場具有明顯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由于家庭農場是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也由家庭成員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這實質上是要求家庭農場成員對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市場準入: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問題

家庭農場是新型的農業生產主體。什么樣的“人”可以創辦家庭農場,實質上是一個市場準入問題。許多地方如重慶、山東、襄陽等地實行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把家庭農場經營者限定為農村居民。這種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要求,不管其出發點如何,已經極大地限制了非農村居民的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農村居民的資格要求具有極強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后, 市場競爭加劇, 小農式的農業生產帶來的經營風險進一步放大, 農業生產難以給農民帶來穩定的收入保障”①?,F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許多地方對家庭農場主身份上的資格要求,與現代農業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帶有傳統二元制戶籍制度的消極烙印。

應當看到,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未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演進是大勢所趨。從職業農民的身份屬性和流動性看,職業農民的職業與身份之間沒有的必然的聯系。勞動力是否愿意進入農業領域,不是取決身份,而是取決于市場,是勞動力在社會化大生產內在動力的驅動下,依據社會分工自然流動的結果。因此,我國未來職業農民群體,一部分是由現有傳統農民轉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從現有的擁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鎮居民轉化而來。進出自由應當是未來職業農民的根本性特征。現有的地方法規在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產業部門的勞動者向農業部門的流轉,不利于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轉化,妨礙著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

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對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城鎮化的發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農村人口從第一產業轉移到第二、三產業。但怎么轉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力留在第一產業。但從市場規律的角度看,進入第一產業的勞動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農村人口,原有的城鎮居民也可自愿進入第一產業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因此,未來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形成路徑應當是多樣的。具體路徑見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圖(圖一所示)。

圖1: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

就現階段而言,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如果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允許有能力、有意愿、懂經營、會管理的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對于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和推動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貿部及Maagad企業和福建省農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農場”國際合作項目中,“農場總投資8000萬元,是中國首個成套引進以色列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國際合作項目?!雹?/p>

鼓勵和允許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實質是引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對于緩解農業生產資金緊缺、提升農業結構和集約話水平有著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業資本的逐利性對農業的潛在威脅,保證社會資本真正用于農業生產而不是變相圈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鼓勵資本下鄉,迫使農民流轉土地的跟風趨勢。

家庭農場的資產

家庭農場的資產,是家庭農場用于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家庭農場的資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場主的出資,即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二是家庭農場成立后所借債務,即借入資本。二者之和構成家庭農場的投資總額。

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從商法的角度,家庭農場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農場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只能是出資人自己通過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能以通過租賃等其他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因為注冊資本屬于出資人的自有資本。而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人僅僅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權,不符合自有資本的含義。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體的出資一般需要量化為具體的金額,這就涉及到對家庭農場出資人出資的資產評估問題。目前,從各地的相關規定看,對資產是否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規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處理的方法。如《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規定:“家庭農場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的,其出資采用自行申報制;其他組織形式舉辦的,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衢州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的,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申請材料”。

《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意見》則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其選擇的市場主體類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這其中雖未明示說明要求農場主進行資產評估,但結合其他商事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理解,實質上還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這樣含糊處理,原因有二:第一,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定位錯誤所致;第二,目前,還缺乏一套有效的對涉農資產進行評估的機制和體制。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們的政府部門今后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家庭農場成立后的融資擔保問題。

家庭農場的借入資本。家庭農場借入的資本,主要是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農場主對這類資本,只能享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能而無處分的能力,包括把這類通過抵押的方式用來融資。由于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和風險性,需要在實踐中充分保護農場主的利益,讓其能夠安心經營。

其一,應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收回投資的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通常以新建附屬設施或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的形態存在。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實質上是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資。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日本民法典關于地上權制度的相關內容,完善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筆者建議,對于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立法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于新建附屬設施,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取回權的同時,適當照顧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的利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權,以避免重復建設。對于不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買取請求權,強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以避免因為拆除帶來的財富浪費。

其二,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優先權來穩定土地流轉產生的土體利用關系。在各地出臺的關于家庭農場的注冊管理辦法中,大都要求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如《襄陽市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注冊辦法(試行)》、《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等要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規定要求的時間更長。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長,總有期限屆滿之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屆滿后,如何保證家庭農場經營的穩定性,就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因此,從穩定土地利用關系的現實需要出發,筆者建議賦予家庭農場主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租或承包的權利。優先權,是指農場主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當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屆滿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優先簽訂流轉合同的權利。把優先權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來,而不是簡單地交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通過流轉協議加以約定,是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把優先權納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權的特性。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般法理,將會對農場主提供更有效的保護,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穩定的利用關系,解決農場主們普遍擔心的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的擔憂。

結語

家庭農場是適應現代農業生產要求的重要經營主體,大力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將會極大地限制約束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作者均為廊坊師范學院社會科學教學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發展家庭農場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B14FX013)

【注釋】

①周艷華,彭玉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問題與對策”,《人民論壇》,2013年第11期,第94頁。

篇9

內容摘要: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交易費用”、“產權”來分析現行農地制度中新出現的一種承包方式―劃片承包,旨在提供一種不改變家庭承包制前提下通過農戶自主聯合解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思路。

關鍵詞:農村公共物品 交易費用 產權 劃片承包

現行體制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現狀

物品依照消費者對其消費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可以劃分為三大類,即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俱樂部物品。同時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才是公共物品,也即每增加一單位公共物品的供給,不需要增加一單位生產公共物品的成本。按照公共物品的理論,農村公共物品主要包括農田水利、農林科技的推廣、農用電網和道路設施等。這些物品的供給對于農村生產、農民生活乃至國家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它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私人物品的邊際投資支出,提高農村私人產品的競爭力,另一方面直接作用于人才、資金等能夠創造社會財富的資源向農村的流動,從而提高農村私人產品的產出效率。但是,我國農村公共物品呈現供給不足的局面,已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和障礙。

(一)總量上嚴重短缺

從1978年到1998年,國家的農業基建投資總額僅為994億元,占同期國民經濟各行業基建投資的1.5%,國家自1980年始財政用于農業支出的數額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0%左右,再加上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近年鄉鎮企業效益低下,造成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普遍缺乏資金。后時代,農村基層政府動員農業勞動力的能力較以前大為降低,不僅新的生產性公共物品供給不足,而且原有的供給水平也遭到相當程度的破壞,水利渠道淤塞,農田道路失修,導致農業抗災能力削弱。

(二)供給結構不合理

由于行政體制的僵化,對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往往不是來自村莊內部的需求,而是村莊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政府熱衷于投資提供看得見、摸得著、見效快的公共設施項目,而不愿去維護舊的存量公共項目,也不愿投資一些見效慢、期限長且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共物品。

供給結構不平衡還表現在對消費性公共物品供給的嚴重失衡上。我國的農村義務教育問題突出,西部地區還有327個縣沒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其中60多個縣沒有普及小學教育。公共衛生供給不足,且質量低下,占全國70%的農村人口所擁有的公共衛生資源不足全國總量的30%,還有近1億人口沒有獲得醫療服務。同樣嚴重的是,農村的公共文化、交通電力設施落后,大部分鄉鎮文化館已經癱瘓。此外,我國的農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村醫療保險覆蓋率只有9.85%。

相關理論及評價

新制度經濟學家在看待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問題上態度基本一致:徹底的私有化。他們認為,只有產權界定清楚,交易成本并不高時,市場是幫助農民修路、通自來水管、接電話信號、修現代廁所、用手機電腦的最好途徑。他們進一步推論,應該允許農民對自己承包的土地有廣泛的處置權,只有這樣,土地的最高市場價值才得以體現,也只有農民的土地及房產在市場上公平地出租、抵押及買賣,農村自己才可能愿意且有經濟實力享用水泥路、自來水等公共物品。

這種論調直接來源于張五常關于私有產權的定義。張五常認為私產包括三種權利:使用權(或決定使用權)、自由轉讓權、不受干預的收入享受權,有了這三種權利,所有權是不需要的。為了說明私有產權的重要性,張五常還發明了“租值消散”定理來證明公眾對公共物品消費的無序性和無窮性。

土地私有化的根本目的無非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鼓勵農民向土地多投資。事實上,農民不愿意向土地增加投資主要是由于種植業(尤其是糧食生產)效益比較低,限制了農民土地投資的積極性。目前,由于我國人均耕地少,農業生產專業化、商品化還比較低,實行土地私有制必然是小土地私有制,這樣必然限制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影響土地規模效益的提高。

新制度經濟學家也沒有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由于城市化規模的限制,農外就業門路又很窄,承包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已成為農民的“保命田”,土地是他們進退自如的“蓄水池”。如果土地作為商品被賣出,投資無門的農民大量破產,我國勢必會出現人數眾多的無地流民,社會的基本穩定將無法保障。

在理論界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問題爭論不休時,制度創新從邊緣地帶開始的規律再次發揮了作用。2002年,湖北省荊門官鎮農民創造了“劃片承包”的辦法,一舉解決了長期困繞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問題。雖然各村“劃片承包”具體做法存在差異,但基本思想和主要程序基本類同:鑒于以第二輪承包為基礎的農地制度存在的細碎地塊過多,不利于耕作,尤其不能解決生產性公共物品的提供問題,官鎮雙冢村一組先將全組所有地塊根據水源條件好壞劃分成兩等,一等田一畝當一畝,二等田一畝當0.7畝。確定田塊等級后,再按水系劃片,把全組耕地劃分五個片,各片根據畝數大小分別由不同數目的農戶承包,愿意承包耕地的農戶抓鬮確定所在承包片。每一個片共組一個承包單位,并選出一個“片長”,由“片長”主持本片農戶分配同一片耕地,并討論協商用何種方法來籌資籌勞建設以農田水利為核心配置基礎設施。

“劃片承包”的可行性分析

交易費用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扑拐J為交易費用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項目:發現相對價格的工作;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交易費用是對社會財富和稀缺資源的損耗,高額的交易費用可能減少或消除本來可能有利的交易,交易費用雖然無法徹底消除,但他們認為是可以降低的,而降低交易費用的兩種主要力量是制度和技術。

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制度最為有效。組織規模越大,提供公共物品越容易。因為較大的組織規模內化了提供公共物品的交易費用,但其對農戶勞動的激勵卻比較差,而“劃片承包”卻可以部分補償組織激勵的無效性,因為這種新的制度可以將“搭便車”的人排除出去,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保證了制度的高效率。

“劃片承包”就是要建立一種責任制,這種責任制的關鍵并不是片的規模比村民小組小,而是片可以建立談判,這是可以排除一些人,將不合作者或不愿負責任者邊緣化的制度。

片是以農戶為基礎,但這些農戶的合作并不是外界強制,而是自愿達成。在合作的這個片中,如果一戶農戶合作的責任心、參與意愿較差,對于片內公共事務不積極參加,合作片內其他農戶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失,他們不能忍受這種損失,會采取兩種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想辦法將這個不合作者排擠出去或者將他的耕地劃作一片;二是在村莊里散布對這個不合作者不利的消息,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皠澠邪钡呢熑沃贫裙膭盍擞泄嫘牡男袨?而抑制了“搭便車”的行動。當“劃片承包”的所有農戶都積極行動起來時,談判收集和傳遞信息監督合同履行等交易費用大幅度下降,最終形成的結果是用最少的開支獲得了最多的公共物品。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重視產權的界定,認為只有在產權被分割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地利用大規模集中的財產(現代股份制公司創立的理論基礎)。而我國由于市場體制的不完善和政府對經濟過多干預,土地在目前不得不采用模糊產權,即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但使用權歸農戶所有,且國家通過《土地承包法》不允許村組以任何理由調整農戶的土地。

正因為土地的產權虛置,導致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的生產公共物品的供給也被虛置起來:基層政府沒有資金資助,私人因收益權不確定而望制興嘆?!皠澠邪眲t比較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片提供的公共物品歸本片農戶使用,基于地域的劃片也不存在產權的收益邊界不清問題,產權的主體就是片(有時“片長”代表)。當界定了產權的邊界和主體,主體就會有努力的動力,就會穩定地獲得與努力程度相一致或相對稱的預期收益。

同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片的產權界定不僅有激勵功能,還包含著約束功能。產權關系既是一種利益關系,又是一種責任關系。片內的各戶明白不但“利益均沾”,還要“風險共擔”的道理,對公共物品的使用也不能是無止境的,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事實情況也證明了“劃片承包”后,雙冢全村立即掀起了興修水利尤其是挖當家大堰的,馬上解決了農田抗旱問題,農戶耕作積極性大為提高。

對我國現行農地制度的一些思考

“劃片承包” 切中了的幾大弊端:

其一,田塊分散,不便于耕作,也不便于修建農田基礎配套設施。田塊分散的弊端在承包制實行之初就存在。由于成大塊的肥田或田相對集中,而分田到戶政策為了公平起見,各戶肥瘦搭配,人為地把田分割成一小塊一小塊。在當時水利條件尚可,機械化耕作不發達情況下,問題不太明顯,后來隨著村組提供水利及公共設施越來越少,同時田塊分散也造成農田作業的不便,使得農業勞動熱情越來越低,分散分田的副作用才顯現出來。

其二,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明確、不充分。雖然國家法規規定了農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依法有償轉讓,但這種權利在實踐中卻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正是由于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不完整的使用權,才導致了土地使用上的隨意性以及土地流轉的困難。由于農民沒有轉讓或轉租土地的權利,不能將土地流動和配置到經濟效益最高的地方去。此外,許多農民根本就沒有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這使得承包經營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所謂“拍賣四荒”、“生不增地,死不減地”、“兩田制”、“劃片承包”都可以視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之向完整使用權轉化所作的一些努力。

其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產權和法權是客觀的經濟權利與其在法律上硬化形式之間的關系。產權和法權的邏輯序列是:先有產權然后才可能有法權。產權是法權的本源,法權是產權的反映。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有償轉讓,但如何轉讓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執法機關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意曲解,農地產權法律法規具有很大的無效性。

結論

片的存在主要是建立農田水利的供給與建設的責任制,從而解決農田水利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問題。但既然片是一種能夠將不合作者邊緣化的層次,片就不會僅在農田水利方面,而且會在諸如機耕路農田整治乃至農業治蟲除草和部分農田管理方面、在大型農具的購買和使用方面、在產業結構的調整方面,以及最為樂觀的在種子化肥的購買和糧食的銷售方面形成合作。如此片就成為一個農業互助組,這個農業互助組并不否認土地承包責任制,但可以為土地承包責任制提供超越農戶層次的諸多方便,可以降低農戶經營土地的成本,從而增加農戶經營土地的收益。

參考文獻:

1.賀雪峰.鄉村研究的國情意識[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2.畢寶德.土地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袁慶明.新制度經濟學[M].湖南大學出版社,2004

4.張五常.佃農理論[M].商務印書館,2002

5.張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現狀、形成機理和路徑選擇[J].鄭州航空管理學院學報,2005(12)

作者簡介:

篇10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困境

我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是在防止農民失去土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進行規范的,因此土地法律制度更多地是側重對土地的行政管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配置和流轉還存在較大的制度“瓶頸”,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存在諸多缺陷。

(一)關于轉包、出租方式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弊端分析

轉包是承包方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盡管轉包有操作簡便,將部分勞動力從土地人解放出來,提高土地利用等優點,但其缺陷亦極其明顯:第一,由于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轉包往往系雙方當事人的口頭約定,并未按照法律規定采取書面合同形式并報發包方備案,導致糾紛多發;第二,轉包一般是村民自發性的流轉,并不能滿足大規模農業用地的需要,難以形成成片用地規模,依然是分散經營,不符合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第三,轉包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一般是無償的或價值極低,不能充分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價值,無法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帶來經濟利益。

出租是承包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經營。出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但在出租關系中,承租人是和分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存在租賃關系,難以規模經營和長期經營,限制了土地的利用效率。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價格市場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出租的流轉方式亦難以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

(二)關于互換、轉讓方式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弊端分析

互換是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在集體經濟成員內部與他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的一種流轉方式?;Q是改變了原發包方和承包方的關系,有利于土地在農民之間形成優化配置,但這僅僅是在農民之間為了便于耕種而自發的初級流轉方式,無法解決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經營問題。

轉讓是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經發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喪失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由于轉讓是一種最為徹底的流轉方式,因此有學者擔心會產生不良后果:一是土地作為生存保障的功能喪失;二是土地兼并盛行,無地的農民不利于社會穩定;三是耕地流失,不利于糧食安全。因此,《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對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然而,正是這些嚴格的限制,阻礙了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嚴重影響了現代農業的發展。

(三)關于股份合作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局限性分析

股份合作是不改變原有的土地承包關系,各農民之間通過聯合,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按照股份進行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股份合作的流轉方式,推動了土地資源的合理流通,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實現土地的價值。但其局限性亦十分明顯,入股僅限于集體成員內部,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法進入,導致股份合作的流轉方式出現了融資困難、難以對土地進行市場作價評估;由于這種流轉方式具有身份性,股權無法正常流通,導致人口變動后的股權難以調整、股權轉讓、退股等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盡管我國的法律和一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受社會保障功能、“管制型”、“身份型”立法等因素的影響,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仍然無法充分實現流轉的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困境依然存在。

二、我國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缺陷的原因探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性歧視”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不得進入一級土地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身份性歧視”立法的最明顯體現。由于法律歧視、國家壟斷和市場管制的影響,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嚴重弱化。土地法律制度的“管制型”立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和農民的集體成員的主體身份密切相連,表現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的“身份性”,就是無法和城市國有土地一樣實現自由流轉。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限制,其實就是一種身份上的限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核心問題即是身份問題,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核心在于突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限制。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性”、“福利性”定位不當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受到限制的根源就在于,我國現行土地制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價值定位于作為農民農民家庭的基本生存保障,是農民的福利,以至于回到“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人權”,因此土地流轉應受到嚴格限制,以免農民失去基本的社會保障。

但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有其自身的財產價值,該權利本身不具有福利性,作為財產性權利,其流轉不應受到不當的限制。鄭功成教授指出,社會保障是國家或社會依法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統稱。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從根本上講要依靠國家履行義務,是由“國家實現的權利”??梢?,農民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是國家對農民負的一項公法上的義務,應通過其他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來解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從現實來看,定位并不適當,現在廣大農村出現的拋荒、撂荒現象,即為明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和市場機制不完善

盡管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但登記只是確權性登記或作為對抗要件存在,阻礙了登記作為公示制度功能的發揮,登記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狀況,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缺乏完整的登記部門和統一的登記效力,產生了多頭登記、多部門管理的混亂局面,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造成嚴重障礙。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有確權的效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又具有對抗效力,二者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同登記部門的登記不統一又常常造成物權效力上認定的難題。可見,現行的登記制度無法適應土地承包經營權頻繁的市場化的流轉。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其流轉方式的局限性亦在所難免,要突破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困境,就必須對我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功能、制度予以重構和法律規定予以完善。

三、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出路――兼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囿于我國土地政策和立法的限制,仍然難以適應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需要。應從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多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等方面對我國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予以重構和完善。

(一)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應規定多種流轉方式

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應該是通過私法自治和作為一般財產權不受限制地進行流通,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因而,對于轉包、互換、轉讓,應打破集體成員的“身份性”限制,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亦無必要規定嚴格的限制條件,應取消“經發包方同意”的要件,由雙方當事人私法自治;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股份合作,不應當限于承包方之間,應當允許市場資本的進入,以解決股份合作的融資難、技術難問題;應當允許股份的自由轉讓,以解決退股問題,實現其市場價值。

《土地承包法》還應擴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以彌補現行流轉方式的不足。應當規定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被繼承人承包的土地作為流轉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用益物權,本身具有財產權的性質,應屬于繼承人享有的利益,法律應該給予認可。應當規定“反租倒包”,在“反租倒包”中,村委會或鄉鎮府扮演了土地中介機構的角色,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土地利用率,減少交易成本,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有利于實現規模化經營,應予以肯定。同時還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問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產出資入股公司的問題,徹底打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性”限制,實現其財產性價值,構建多元的流轉方式。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土地承包法》應體現物權的財產性價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性”、“福利性”定位不當是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受限的根源。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險的投入力度,社會保障體系應覆蓋農村所有地區,去除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社會保障性”、“福利性”,回歸到其作為財產權應有的流通、轉讓價值之上。在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和土地規?;洜I的過程中,應當通過法律制度強化農民的社會保障。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步完善,這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突破創造必要的經濟社會條件,解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困境的痼疾。

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作為財產權,應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應當存在“身份性歧視”,《土地承包法》既應回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財產性價值,實現自由流通,又應和其他法律一道逐步賦予其與城市建設用地平等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亦應直接進入一級市場流通,從而實現城鄉一體的土地市場,真正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性價值,實現物權的一體保護。

(三)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農村土地承包法》應提供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應盡快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通過市場自主調節,使其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變動,進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應當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法》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相應的糾紛解決制度。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中介組織和價格評估組織,作為溝通買賣雙方的橋梁和紐帶,中介機構可以提供市場供求信息,反映市場價值,并可以提供相應的價格評估,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了市場條件?!锻恋爻邪ā纷鳛橥恋爻邪洜I權流轉的基本法,應當完善相應的規定,對相關的中介組織予以規范。政府應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為農民提供相應信息查詢、咨詢、權證登記服務,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加強市場監督,規范其流轉程序?!锻恋爻邪ā窇推渌梢坏劳晟莆覈恋爻邪洜I權的登記和效力,實現登記機關和登記效力的統一,規定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享有監管和服務職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因此,《土地承包法》應和其他相關法律從培育土地流轉市場、規范中介服務、加強政府服務和監管等方面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體系構建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