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制度范文
時間:2024-02-01 18: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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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農業合作社的出現主要是為了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讓廣大農民在生活條件以及經濟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農業合作社雖然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進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與最終的目標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相關部門仍需要對農業合作社進行創新和發展,使農業合作社能夠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煥發出新的生機。筆者主要就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進行分析,并從動力機制入手制訂出促進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有效對策。
關鍵詞:
經濟學視閾;農業合作社;創新動力;機制;完善對策
農業產業的發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實際操作中既要對農業產業進行扶持,又要對農業產業發展模式進行引導,將已經成型的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重新定義,讓農業合作社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為農業現代化的實現貢獻出一份力量。傳統農業合作社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新時期的現代農業合作社是在傳統農業合作社的基礎上轉型升級而形成的合作范圍更廣、組織形式更靈活多樣、法律體系更完善的一種專業農業合作組織?,F代農業合作社更具專業的市場化、科學化、資本化的特點。目前,我國的農業專業合作社規模大小參差不齊,存在農戶分散、資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擔風險能力差、經營不夠規范等問題。因此,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社的引導、培訓、扶持,擴大其經營范圍,提高營銷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銷售、流通等方面的創新能力,推動農業合作社的專業化發展。
1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
1.1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經濟是一切發展的基礎,哲學上強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的衰退直接影響行業的發展、國家的建設。因此,無論是進行農業產業升級,還是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變革,其目的都是為了增加經濟收益,促進經濟發展。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為了對我國其他產業進行推動,農業做出了巨大犧牲,長期處于發展緩慢的狀態,不僅科技投入較少,同時制度建設、新思想的應用等都較其他產業滯后很多,嚴重影響了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也與經濟發展規律相背離,阻礙了經濟的正常增長。在經濟學視閾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研究,發現當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完全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是一種順應社會發展的行為。首先,自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的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晉升階段,經濟環境、經營體制等都產生了質的改變,并且變化速度不斷加快,尤其是近幾年來中國的經濟建設更是創造了新的成績,提出了新的戰略目標。因此,如果農業合作社仍然因循守舊還沿用之前的制度,會直接造成經營上的失敗,與我國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指導思想相沖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主導,而就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來看對科技應用的較少,在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也沒有對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內容進行重點研究,如果農業合作社繼續沿用此制度,會使得我國農業發展水平不斷落后于發達國家,拖慢中國復興夢想的實現。最后,社會大眾對農產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們已經不再局限于滿足溫飽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夠獲得更多高品質、高檔次的食物,因此豐富農產品種類,優化農產品加工應該成為農業合作社首要解決的問題。而這一切的實現都離不開制度建設的支撐。
1.2內部要素價格的波動影響農業合作社的效益
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分析,經濟組織內部所有的變化都要圍繞經濟利益的提升進行,制度創新也不例外。農業合作社要想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必然要對內部架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制度。因為內部要素價格的波動直接影響經營管理活動,有時甚至會造成組織內部思想理念方面的變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價格產生明顯變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會受到影響,進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適配,促使農業合作社內部制度不得不在創新方面下功夫,以適應新的價格體系?,F代農業合作社與傳統農業合作社在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以產權制度為例,傳統農業合作社制訂的產權制度并不重視資本激勵,社員投入的資本難以形成最優利用,并且也難以切實改善社員的經濟收益。之所以會推行這樣的制度,主要是因為限制條件過多,可以吸取的經驗較少?,F在要想利用農業合作社對農民的經濟收益進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須先從產權制度入手,對產權制度進行深入創新,使其與現代經濟環境相適應,這樣才能讓社員真正享受到參與農業合作社帶來的實惠。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新舊沖突在所難免,在各行各業中每天都在發生新舊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產經營之中,進而由內而外對行業進行革新和完善。因此,農業合作社出現新舊碰撞屬于經濟發展的常態,與經濟變動、價值規律等都有著直接的關系。站在經濟視閾審視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雖然農業合作社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變化的過程,但是根本性的變化都與價格波動有著內在聯系,無論是早期的限制性規定,還是現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強調對資本進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聯合開發。而在對資本和支出進行管理和支配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資本要素價格方面的問題,進而對潛在利潤產生影響。而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不斷壯大,農業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則發揮的作用逐漸降低,產生的負面作用日益加強,對社員的利益產生了嚴重威脅,造成社員的不滿。當然,公平與效率兼顧一直是農業合作社追求的目標,在農業合作社制度變革的過程中也一直將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完善對策
雖然農業合作社在我國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但是從發展情況來看,距離發展完善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其中絕大多數的農業合作社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實質上卻難以達到合作社的標準,這不僅不利于農業合作社在我國的推廣,同時也會降低廣大農戶對農業合作社的信心,讓農戶對市場產生質疑[3]。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加快農業合作社制度建設,從經濟學視閾出發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不足進行完善,提升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價值,使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規范發展
在對農業合作社進行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學習借鑒優秀企業在管理上的經驗和方法,尤其是對一些優秀的制度可以有選擇性地引入到農業合作社中,讓農業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進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員的產權所有,要讓所有社員成為內部資產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夠享有資產所帶來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資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資金之前應該先就資金的引入問題制訂出完善的規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進行資金招募,當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還可以對資金引入的途徑進行豐富,這樣有益于農業合作社內部資金的增加,更利于經營活動的展開;第三,做好股金流動管理,在內部制訂出完善的流動章程,如果股金流動不超過組織內部范圍,那么可以進行自由流動,但是如果超出了組織內部范圍,則要適當地限定,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組織內部成員的利益;第四,強化農業合作社內部的民主制度,要對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進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組織內部針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同時要對廣大社員進行宣傳,讓社員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民利,并積極地在組織內部行使自己的權利,主動參與到農業合作社監督管理之中;第五,豐富分配種類,通過對多種分配制度進行研究,無論是哪種分配制度,都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如果僅使用一種分配制度勢必造成農業合作社內部分配工作出現偏差,引起部分社員的不滿,因此可以嘗試在農業合作社內部采用多種分配方式,使農業合作社內部能夠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顧。
2.2調動外部力量,營造發展環境
從經濟學視閾來看,農業合作社要想發展單靠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外部力量進行調動,借助多方支持來提升自身力量,為內部制度的完善與創新奠定堅實的基礎。而對眾多外部力量進行分析,發現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對農業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幫助農業合作社營造出更好的發展環境:第一,進行思想引導,對社會上的不良思想、錯誤論調進行修正,減少部分社會成員以及經濟組織對農業合作社的歧視和阻礙;第二,給予農業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讓農業合作社能夠真正做到社員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勵工作,在農業合作社遇到困難、需要幫助的時刻,給予實質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會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積極地引入到農業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機構、企業等,這些不僅可以給農業合作社帶來新鮮血液,同時也能夠促進農業合作社內部制度創新的早日實現。
2.3注重多元發展,強化靈活管理
傳統農業合作制度在應用過程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硬性執行,也就是在制度應用過程中不會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經常對農業合作社的實際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不斷出現,新的管理理念逐漸擺脫了硬性的管理特點,開始向著靈活、動態的方向發展。我國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會議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農業合作社制度,促進農業合作社的多元化變革。因此,當前農業合作社應加大對社會經濟、產業結構、世界經濟環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明確與國際接軌的目標,進而在此基礎上制訂規章制度。不僅如此,在制訂制度過程中,農業合作社成員還要考慮到當前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社會發展的速度,進而增強農業合作社制度應用的靈活性。首先,要強化對各類信息的搜集,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合理調整農業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統的建設、信息技術的引入是農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需要重點完成的任務。其次,要在合作社內部進行管理人才的培養,使農業合作社有優秀的管理團隊可以依靠,以便幫助農業合作社把握發展方向,并且促進農業合作社各項制度的落實。最后,農業合作社可以加強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4],尤其與同類型的農業合作組織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農業產業鏈條,使農業合作社的業務得以延伸,并且能夠將優勢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實改善農村經濟環境。
3結語
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分析可以得到差異性的發現,其中經濟學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與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從經濟學視閾對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動力機制進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強對農業合作社的了解,同時更利于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與完善,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開拓更廣闊的空間。
作者:劉顯利 單位:貴州理工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潔,祁春節.我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及完善對策[J].農業現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開群.農業合作社的制度邏輯[J].學術界,2012(6):29-39,282.
篇2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就是合作社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其實質就是合作社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與其他企業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資金來源、成員構成、業務往來、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性,這決定其財務會計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業會計制度的特殊性。
(一)資金來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資金可以來源于成員出資,也可以來源于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或接受捐贈。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據此,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設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人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設置“專項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
(二)成員賬戶設置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中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通過成員賬戶可以體現出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經濟、權益、生產交易等關系,因此管理成員賬戶是合作社財會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該賬戶設“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交易量”、“交易額”、“盈余返還金額”和“剩余盈余返還金額”等欄目,分別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
(三)合作社內外經濟業務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對內是以服務為目的,對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會計核算上應對社內外經濟業務區別對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如設置“成員往來”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設置“應收款”、“應付款”科目分別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應付以及暫收款項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專業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量化給每個成員,計入成員個人賬戶。(2)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結合此特殊性,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余;設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余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設置“應付盈余返還”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余;設置“應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會計核算方法及報表編制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廣大社員服務。當前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財會人員素質相對較低。鑒于會計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編制者的具體情況,應盡可能簡化合作社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既要能夠解決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問題,同時又要力求簡化,方便執行。具體表現在:(1)減少科目數量。規定合作社需要設置的會計科目數僅37個(另可增設4個)。(2)包含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財會人員掌握和運用。(3)基本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屬性。(4)核算方法簡單。集中反映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常見的業務和交易,對不常見的業務和交易采用合并、簡化等處理方法,如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對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等。在報表編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編制和對外報送現金流量表。設計“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以全面、客觀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員權益的情況。
(六)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應實行社員民主理財與政府監督指導相結合。民主理財是對合作社財務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的前提,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實施民主理財的保證。制度規定,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于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財政部門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遇到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了解這些問題對強化該制度的落實具有重大意義。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員缺乏會計知識,可能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監督乏力 《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由于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一般都是由種養大戶和農民經紀人擔任,財務管理意識比較淡薄。出于降低費用考慮,有些社的會計由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社員兼任。由于其缺乏專業知識,可能對財務會計制度不理解或誤用,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員普遍缺乏財務知識,難以看懂公開的合作社財務狀況,無法識別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二)缺乏明確具體的合作社稅收政策,不便于基層稅務部門操作執行 《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對合作社執行四項稅
收優惠: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規定沒有明確合作社向成員提供農業機耕、配種、病蟲害防治、技術培訓等勞務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內成員收購農產品或經過簡單加工對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種稅收優惠,不便于基層部門操作執行。
(三)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貨幣資金、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業務、固定資產、借款業務等內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內部控制設計不健全或執行不力,從而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單純看作是獲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貸支持的手段,缺乏長遠打算,從而忽視內部控制的建設。
(四)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特殊性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不引進公允價值,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這與合作社總量較少、規模不大、業務簡單的現狀相適應。隨著合作社規模的擴大以及對外交易的增加,這種差異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為真正的商業導向型合作社。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落實的建議
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在執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為強化該制度的落實,筆者擬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會計知識培訓,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合作社領導要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帶頭學習財會知識,不斷提高財務決策水平。合作社應聘請具有較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會計人員,鼓勵財會人員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更新知識,以適應合作社不斷出現的新經濟業務的要求。建議由政府部門加強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知識培訓或提供專業咨詢,幫助建賬建制,加強對財會人員的考核。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按照規定設置并進行財務核算,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鑒于合作社的財會人員不僅要熟悉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要熟悉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生產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在財務處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議高等學校尤其是高等農業院校加強培養勝任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人才。
(二)進一步明確合作社具體稅收政策,逐步取消稅收優惠 由于我國合作社尚處于起步階段,建議現階段凡是涉及農村、農業、農民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應該享有。財政部、稅務總局應盡快明確對合作社加工、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合作社出售的經過簡單加工和深加工的農產品區別對待。對合作社銷售的簡單加工的農產品可免征增值稅,而對深加工的農產品征收增值稅。從長遠看,隨著合作社的逐步壯大,應逐步取消稅收優惠,減少合作社對政府的依賴。在合作社發達的西方國家,大多數合作社同普通企業一樣要交納增值稅、土地稅等。政府不應鼓勵對合作社提供減免稅費等直接資金支持,因為這類補貼不利于合作社的獨立、可持續發展。
篇3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農村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66-05
一、引言
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以后,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法人主體資格,并開始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和扶持政策。在頂層制度設計逐漸清晰以及中央政策層面愈加重視的背景下,全國各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管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均有明顯增長,然而,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始面臨融資困境,資金缺乏成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發展壯大的關鍵性因素。
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形成原因,理論界已有較多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角度來看,很多合作社運作機制不完善,未嚴格依法規范運作,財務管理混亂以至于無法獲得金融機構的認可;從金融機構角度來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待健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存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各大商業銀行的業務日益向城市轉移,農信社等傳統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出現“非農化”傾向,專門針對合作社的金融創新產品不足等;從政府角度來看,政府扶持政策覆蓋面較窄、力度不足,且在操作過程中把關不嚴,甚至出現一些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合作社的經濟組織被作為示范合作社進行扶持的現象等等1。
此類分析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相關對策建議也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但另一方面,前述結論又皆有可反思之處:首先,目前并無數據或研究顯示典型意義上的或者說嚴格依法運作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容易獲得資金支持2;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基于風險控制以及盈利目標的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市場主體存在較多限制,但近年來民間融資活動日益活躍,私募基金、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形式不斷涌現,已經突破了傳統融資渠道的局限性;最后,從政策層面來看,連續多年中央1號文件均提及合作社的發展問題,對合作社不可謂不重視,各地政府也多出臺有專門的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2009年銀監會和農業部還專門下發了《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探索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互動合作機制。然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困境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本文將視線集中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本身,試圖在解析現行立法所設計的典型合作社核心特質的基礎上來探究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和對策方案,希望對破解這一困境有所助益。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核心特質與立法解讀
合作社的內在規定性究竟是什么,合作社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理論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合作社惠顧返還等原則所隱含的自我服務和以一人一票為基礎的民主控制是不同時期合作社所堅持的基本原則(黃祖輝,2009),也有學者認為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鄧衡山、王文爛,2014),從實務角度來看,合作社自身一直在不斷演變以適應市場競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從1844年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確立的基本原則3,到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原則的重新修訂4,再到歐美等地出現的新一代合作社對傳統合作社原則的顛覆,對合作社的理解不斷在發生變化。
在我國,合作社的組織理念符合主流意識形態所倡導的基本精神,其發展一直受到政策層面的關注。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該法在吸收借鑒境外合作社實踐經驗的同時,并未完全照搬傳統合作社的基本設計,而是在考慮我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形成了我國立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理解。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的聯合。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在我國,農民主要是一種制度概念,指代具有農村戶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公民,但從其本源來看農民更應該是一種職業概念。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的聯合組織,也就意味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主要集中在農業領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應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非農民身份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按照規定也必須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從起源來看,合作社是弱勢階層為了應對日益激勵的市場競爭而形成的自助與互助組織,發起人大多是手工業者、小生產者、消費者、勞動者、農民等相對弱勢的市場主體,成立合作社的動機多是因為不滿資本對勞動的壓榨。因此,早期出現的合作社不僅是一種經濟組織,還承載了弱勢群體對民主、公平等諸多價值目標的訴求,甚至被一些社會活動家視為代表未來社會發展方向的先進組織形式。時至今日,隨著社會福利政策及制度的逐漸完善,合作社“福利小屋”的功能正在逐漸萎縮,其經濟組織的定位更加清晰,但弱者聯合的基本定性并未發生改變,“益貧性”仍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我國立法所確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保留了這種定位,甚至于其功能預期除提高市場風險抵御能力,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等經濟目標外,還包括諸如“進一步提升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推進基層民主管理,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政治生活當中改變農民弱勢地位的目標。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松散的聯合。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立法層面被賦予了法人主體資格,但從其制度設計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像是一個組織松散的“鄉村俱樂部”。一方面,立法明確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作為合作社組織的基本原則,成員入社時沒有最低出資額的要求,退社時可以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以及可分配盈余,以至于合作社并不具有嚴格意義上法人應該享有的獨立財產權;另一方面,立法模仿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設計了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但內部組織機構規范運作的責任約束機制以及合作社成員的權利救濟機制基本沒有強制性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合作社的異化現象,并導致合作社內部管理松散,缺乏凝聚力。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勞動的聯合。本質上,合作社是“勞動雇傭資本”的經濟組織形式。根據經濟學的一般觀點,勞動雇傭資本意味著人力資本的所有者擁有企業的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這在合作社的組織架構與運行機制中有明顯體現。首先,從成員身份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定義為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建的互經濟組織,成員中人力資本所有者占合作社成員的絕大多數;其次,從治理結構來看,盡管立法允許出資額較大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且行使范圍上還要受到章程限制,人力資本所有者實際上以一人一票為基本原則分配剩余控制權;最后,從盈利分配機制來看,合作社限制股金分紅,強調資本受益有限原則,以惠顧額度作為主要分配依據,剩余索取權也主要是由人力資本所有者控制。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制度根源
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本質上是這種特殊形態的市場主體在向更大規模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勞動要素與其他生產要素,尤其是資本要素難以融合的現象。從這一認識出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質應與其融資困境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如果能夠證成,則至少說明目前普遍存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可以部分歸因于現行立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設計。
(一)農民聯合的特質與融資困境的關系。農民聯合的特質意味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主要集中在農業領域,而且目前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的領域只有種植養殖類、農資服務類和農機服務類,這些領域都是幾乎沒有效益和負效益的(李璞玉,2013)。其他涉農并存在利潤空間的領域,例如金融、保險、水利、供銷、批發、農機生產等都被排斥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外,即便是實務中已經出現了農村沼氣、勞務、鄉村旅游、傳統工藝品等覆蓋農村二、三產業的經營類和服務類合作社,這些類型的合作社在注冊登記中也遇到了法律障礙(苑鵬,2013)。從具體融資需求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如改善基礎設施、加工設備和倉儲設施、收購農產品等。由于農業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投資周期長,且預期收益不穩定,金融機構除承擔一般商業項目帶來的信貸風險外,還需要承擔諸如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型的風險,在同等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項目無疑是次優的選擇。
(二)弱者聯合的特質與融資困境的關系。從合作社內源融資渠道來看,弱者聯合的特質說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多屬于中低收入階層,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較少,因此,必然存在合作社原始出資不足以及再融資困難等情況。與此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對合作社注冊資本,以及成員最低出資額等做強制性要求,無形中又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從合作社外源融資渠道來看,基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弱者聯合的身份定位,國家在政策層面給予了諸多優惠扶持措施,為合作社營造盡量寬松的經營環境,如合作社經營基本不納稅,工商行政部門很少進行專項檢查等,“然而,對于金融機構傳統的企業類業務而言,稅務、工商等機關的檢查正好可以作為公司經營的信用評價依據,這在我國信用評價體系尚不完善的現階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過于自由寬松的外部環境導致了金融機構無法正確評估合作社的經營情況,導致合作社很難獲得授信。”(周娟、卜雨明,2011)
(三)松散聯合的特質與融資困境的關系。合作社的自由進出機制能夠彰顯合作社自愿聯合的本質,也可以保護成員的利益,但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組織原則很大程度上是誘發融資困境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松散聯合的特質是對“搭便車”行為的正向激勵,會導致合作社成員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下降,“農戶參加合作社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單純地獲得公平的投票權,也不是為了追求二次返利和股金分紅。他們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以較高的價格銷售農產品和獲得合作社提供的各項近似于免費的服務,以節約成本,提高收入,對于二次分紅和按惠顧額返還則關心甚少。”(周春芳,2009)這種現象進一步發展將會產生內部治理結構混亂,合作社異化等問題,使合作社的信用評級進一步降低。另一方面,松散聯合的特質使合作社的資本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可能因為合作社經營狀況難以評估以及不公平的風險分配機制而加強合作社外部融資的難度。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合作社成員僅對合作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理論上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獨立人格來源于獨立的財產、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意志,其中獨立的財產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成為獨立主體的關鍵,也是合作社成員承擔有限責任的正當性基礎。然而,自由退社的制度設計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人財產權,合作社的債權人因此需要承擔更多風險,這必然會加深金融機構貸款的顧慮。
(四)勞動聯合的特質與融資困境的關系。勞動聯合的特質說明合作社偏重勞動要素的作用,強調勞動要素對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掌控,這一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理訴求,必然導致融資困境。一方面,從股權性融資來看,“勞動雇傭資本”的表現形式之一是偏向于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盈余分配規則,這不僅會使現有的合作社成員缺乏擴大出資的動力,對外部資本所有者而言也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從債權性融資來看,“勞動雇傭資本”的機制也構成某種融資限制,突出表現為債權人對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松散管理體制的擔憂。盡管存在一定爭議,但經濟學界有較多觀點認為除特別情況外,勞動雇傭資本是低效率的,“資本雇傭勞動是一種能夠保證只有合格的人才會被選做企業家(經營者)的機制;相反,如果勞動雇傭資本,則企業家(經營者)市場上將會被東郭先生所充斥”(張維迎,1995)。而事實上,合作社的制度設計的確缺乏對企業管理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大戶、能人等在合作社管理運營中發揮更多作用的主體,其勞動價值在分配機制方面并未得到體現。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對策建議
從研究現狀來看,理論界已有較多關于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對策建議,如針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過于保守等問題,主張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發展不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混亂的情況,主張加大監督和引導力度等等。這些建議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但并未從制度根源的層面系統探討融資困境的應對問題。為此,結合前文所述,筆者有以下一些設想:
(一)針對農民聯合的特質拓寬經營范圍?!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以前,理論界就存在立一部囊括所有合作社類型的“寬法”,還是只針對部分合作社類型的“窄法”的爭論,從實際情況來看,后一觀點被立法者采納,原因在于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異化合作社,除已經脫離合作社范疇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以外,還有很多名不符實的經濟組織也冠以合作社之名。在這一背景下,立法者選擇了最符合傳統合作社精神的農業類合作社作為試點,以尋求我國合作經濟組織進一步改革及發展的可行路徑,但正如前文所述,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營業務被限制在利潤相對薄弱的領域,這既不利于合作社原始資本的積累,也不利于吸引外部資本的加入。因此,為突破融資困境,適當放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范圍是必要的。
(二)針對弱者聯合的特質加強政府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運作機理,使其成為一個外部具有營利性,內部具有公益性的特殊經濟組織,可以承載更多的政策性目標,比如增加農民收入,培養農民民主管理意識,提高農業產業發展水平,推動農村綜合改革等,因此弱者聯合的特質是必須堅持的。然而由弱者組成的經濟組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然面臨生存和發展的問題,其中就包括融資困境。在這一背景下,政府的扶持必不可少,綜合來看,有助于破解融資困境的措施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減負,二是引資。前者如繼續加強稅收等各方面的優惠措施,減少合作社行政管理性的成本支出;后者如繼續加強專項資金扶持力度,對于部分合作社進行重點扶持等等。然而,單純財政資金的注入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長久的,政府扶持的重心應是健全市場機制,恢復合作社在市場中的融資功能?;谶@一考慮,可以在兩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合作社融資困境的表現之一是外部的金融資本難以流入合作社,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除合作社融資項目回報周期較長、收益不穩定之外,另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是合作社缺乏可擔保物,這是合作社弱者聯合的特質必然產生的問題。作為商事主體,債權人趨利避害的信貸條件無可厚非,為降低債權人的貸款風險,吸引金融資本流向合作社,一個較為可行的辦法就是由政府或其主導的融資擔保平臺提供擔保和風險補償業務,以解決債權人的后顧之憂。
二是創新金融服務形式。十七屆三中全會曾經提出,“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在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本質上是對金融資本價值的有限肯定。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信用合作形式有兩種,一是向合作社成員提供貨幣信用,以資金互助形式為主;二是向合作社成員提供商品信用,包括合作社內部農資、農產品賒銷賒購等。開展信用合作短期來看能夠幫助合作社成員緩解融資困難的現狀,能夠滿足一些小額、短期、急需的借款需求,但對于一些較大規模的融資需求來看,建立在“小、弱、散”農戶經營基礎之上的合作社即便開展信用合作業務也很難滿足全部需要,因此合作金融必須與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結合。在這方面,政府可以發揮更多的引導作用,除在政策性金融方面探索新方法、新策略以外,重點是對商業性金融的政策扶持,鼓勵金融機構探索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
(三)針對松散聯合的特質進行適度約束。穩定的資本基礎是合作社作為法人的必備條件之一,也是合作社成員相互信任、共同發展的紐帶,自由進出機制使合作社的資產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這既不利于合作社業務的開展,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再融資,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融資困境產生的首要原因。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制度改進的重點在于,成員退社不宜再堅持絕對自由退社的理念,應綜合考慮各方利益,采取適度限制的原則,核心思想是適度限制資本要素的隨意流出。可供選擇的思路有二:
其一是限制退社的成員。有觀點認為,合作社成員中的“大戶”和“能人”擁有合作社發展所需的稀缺資源,應限制其自由退出(米新麗,2008)。應該說這種思路是正確的,但因為難以準確界定此類群體的外延,在實務中恐難以操作,且僅僅因為其擁有較多資源就限制其退社缺乏正當性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改為要求合作社成員中擔任職務者,如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等都在任職期內不得退社,此類群體通常也具有“大戶”和“能人”的身份,限制其退社可以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此類群體的外延比較容易界定,限制其退社在法理上也具有說服力。
其二是限制退社的方式。目前合作社采取的退社方式為直接退出,成員在退出合作社的同時也意味著資本要素的減少。為保持合作社資金的穩定性,可以考慮增加間接退社方式,即參照公司股權的運作機理,通過成員資格的轉讓和交易實現退社。當然,要求全體成員均采用此種方式退社,顯然意味著合作社的公司化,從根本上顛覆了合作社的組織特征,因此,要求部分成員采取退社方式更具有可行性。至于此類成員的范圍,可以限定為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團體成員,一方面是因為團體成員往往擁有合作社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技術、市場、信息等有利條件,采取直接退社方式對合作社影響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團體成員具有更強的市場抗風險能力以及產權轉移的渠道,要求此類成員采取間接方式退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合作社的發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針對勞動聯合的特質加強制度供給。合作社偏重勞動要素的作用,而忽略其他資源要素的價值,這種制度設計很容易產生融資困境。實踐中大量異化合作社的出現也可以理解為資源要素的重新整合以及合作社為突破融資困境進行的自我調適。這種缺乏頂層制度設計的市場自發行為盡管可以提供政策改進的藍本,但過高的試錯成本以及無序的創新實驗也必然會引發諸多問題,因此加強制度供給,設計更多合作社組織形式是解決融資困境的關鍵。同為市場主體組織法,《公司法》就設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合伙企業法》也設計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等多種企業類型?!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應當提供多元化的制度設計供成員選擇,而且在實務中也確實存在一些運作比較成功的組織形式,比如20世紀末期在歐美等地出現的新一代合作社等。此類合作社在保留傳統合作社基本特色的基礎上,為了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對合作社的組織原則進行了較大調整,其特點主要包括交易份額制和封閉成員制兩個方面(傅晨,2013)。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傳統合作社更為強調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強調組織的非營利性和互,新一代合作社則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率,以更積極的姿態參與市場競爭,對資本也有更強的吸引力。無論是何種組織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價值,應由成員根據需要進行選擇,如合作社發展初期,成員個體實力有限,經濟基礎薄弱,更適合選擇普通合作社,合作社規模擴大以后,產生更多融資需求則可以變更為新一代合作社或者采用其他更有利于吸引資本的機制。關鍵在于賦予成員自主選擇權,而不是為了解決融資問題不得不在制度框架以外進行探險式的機制創新。
參考文獻
[1]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創新的源泉[J].中國農村經濟,2003,(6):73-80。
[2]黃祖輝,邵科.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及其漂移[J].浙江大學學報,2009,(4):11-16。
[3]李璞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難題及其對策[J].農村經濟,2013,(5):117-120。
[4]米新麗.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J].法律科學,2008,(6):89-96。
[5]苑鵬.關于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幾點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13,(8):8-12。
The System Root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the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LIU Ruxiang
(Law Schoo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篇4
關鍵詞 組織化程度;產業鏈;利益協調;農業合作組織
中圖分類號 F30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12-0038-03
基金項目 江西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一五”規劃項目“農業中介組織利益協調機制研究”(批準號:06YJ37)
作者簡介 吳珂,江西師范大學商學院副教授,江西財經大學博士生,研究方向為產業經濟;
胡禮文,江西師范大學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產業經濟與金融理論。(江西 南昌 330022)
一、問題的提出
由需求增長和政策激勵推動的農業生產規模擴張并沒能實現農民的增收夢想?,F行的多項舉措收效不甚理想:減負增補,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所抵消。完善流通渠道,又由于農民作為單打獨斗的市場參與者勢單力薄,缺少定價權。鼓勵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同樣因為企業主壓價收購,豐厚利潤無法傳導到產業鏈上游。農業合作組織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以及“民辦、民管、民受益”等原則下面臨著規模小、發展乏力等一系列問題。
基于對農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國際經驗的比較,本文認為,所有的癥結都可歸于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現有研究成果對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農民合作組織的立法、法人化、政府扶持、市場運作等方面的做法進行了大量介紹,并給出了一些發展思路,如,加強合作社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保障其健康發展;從金融、財稅、保險等不同方面予以扶持;發展加工業務;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充分遵循合作社發展的民主、自治、公平、非盈利性的國際慣例;等等。這些成果對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也為后續研究做了很好的鋪墊。本文的研究側重于合作組織實現產業鏈利益協調的功能,并針對性地提出我國發展農業合作組織的具體建議。
二、農業合作組織利益協調功能的實證考察
誕生于19世紀中葉的羅虛戴爾原則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實踐,其內容得以豐富和完善。各國農業合作組織在秉承人、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盈余返還等基本原則的同時,在思想、理念的革新中創造出更高的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不論是專業型合作社還是綜合型合作社,其在行業和地方經濟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德國的農業合作社遍及農村各個領域,農產品銷售額的一半以上是通過合作社來完成的。丹麥1994年全國15個奶制品合作社的銷售量占總產量的93%,5個屠宰合作社的銷售量占總產量的97%,服務面幾乎覆蓋了全國的奶制品行業和養豬業。在日本,全國總流通量一半以上的蔬菜、水果和肉類是經農協之手銷售。這些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方面:
1、自由的原則與發展的穩定性相協調,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發展。自由的原則主要是從農民的角度而言:一是加入和退出合作組織的自由。二是自主處置農產品的自由。開放和自愿人、退社原則已成為合作社廣泛接受的原則。農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其本人的意愿。然而,該原則在給予農民充分的選擇自由的同時也為合作社的長期穩定發展帶來了一定隱患。合作社業務開展需要穩定的資金和產品供應作支持,但在市場行情看好時,農民為了獲取最大收益,隨時可能退出合作組織以自行處置產品。自由和穩定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導致農業合作組織發展停滯不前甚至解體。為消除其不利影響,許多國家的農業合作組織均采取現代企業制度對之加以完善。
美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對傳統的合作社進行了創新,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活力和競爭力。在構建穩定的合作社和成員間關系方面,合作社要求成員必須根據擁有股份所要求的投售量向合作社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農產品,如果社員不能提供合同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的產品,合作社將從市場上購買這些產品,并按市場價格計入社員賬戶,這樣,合作社對成員形成了一種交易約束或供應約束,使得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建立了一種互相依賴的穩定關系。合作社通常要求每個社員承購一定數量的交易權股。加入合作社的社員一般不能自由退股,可以將股份轉讓。同時,允許外來資金參與合作社投資,這使得合作社還可以從社會吸收大量資金,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資金實力。
2、內部管理與區域協調相結合,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合作社經濟職能的加強得益于內部管理與區域協調能力的提高。美國、瑞典、丹麥、澳大利亞等眾多發達國家的農業合作組織均聘請具有高級管理才能的人實行專業化管理,他們更加了解市場,對市場變化有更快、更準確的反應和判斷能力,因而克服了社員自身素質低對合作社發展的阻礙。同時,股份可轉讓制度也使合作社管理層迫于壓力必須通過經營業績保證股份的價值。意大利合作社由全體社員組成的社員大會選出一個管理委員會(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戰略。管理者不一定是社員,只要有能力并且努力工作就可以得到合作社的雇用。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總經理班子再加上工會共同構成合作社的管理機構,合作社完全按現代公司制度來運作,在日常管理上與一般公司無異。荷蘭農業以家庭農場為主,農場主們自行擬定合作社章程,確定合作社和社員的責任和義務,如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及其職責、交售商品的義務和權利、合作社的財務審計、利潤分成、監督仲裁等。專業化的合作社管理模式加強了農產品生產和市場的對接,增強了對市場變化的反應能力。
不僅如此,組織化程度更高的區域性合作組織,甚至全國性的合作組織的成功經驗展示了協調性對利益增長的重要。基層合作社生產的同質性容易引發惡性競爭,為了有效避免這種狀況,通過高一級的合作社聯盟進行協調與安排是不錯的制度選擇。意大利農業合作社有初級和高級(二級)之分。初級合作社以單個農民為社員,高級合作社則以初級合作社為會員,是初級社的聯盟。
3、利益協調和未來發展相結合,為農民帶來實際利益的增長。農業合作組織的利益協調功能有兩種實現途徑:其一是利潤返還的分配機制。非贏利原則是農業合作組織的國際通行原則。合作社將農產品銷售所得在扣除日常運作所需資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還給農民。其二是合作社聯盟對農民利益的維護和爭取。高層級的農業合作組織能夠像行業協會一樣與政府和出口市場的利益集團展開對話,以充分保障本
國農民的利益。美國的農場主合作社全國委員會為維護合作社稅收豁免爭取權益。全國牛奶生產者聯盟則致力于維持高水平定價,限制乳制品的進口限額等。
4、通過制度創新解決發展瓶頸問題。不論是從小到大,還是從大到強,在合作社的任何發展階段,缺少資金都是嚴重的制約。農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社員認購、基于惠顧交易的籌資以及借貸資本等幾種途徑。其中社員認購的方式包括認購普通股或社員資格證、優先股、公司債等。但社員認購通常不能作為農業合作社資金的主要來源。基于惠顧交易的籌資是大多數農業合作社自籌資金的主要來源。其方式包括:根據每筆交易支付額提留、根據交易額收取會費和收益分配紅利的提留。在合作社發展之初,由于規模小交易量少,依靠這部分所得的資金并不多。借貸資本是合作社獲取資金的另一種渠道,但條件較為苛刻,通常合作社規模越大,便越容易獲得借貸資本的支持。
為有效解決發展中的資金瓶頸,合作社原則也適應形勢的變化有了一些調整,如在資金來源上,從依靠白有資金發展到允許有非社員入股,從而有助于從合作社外籌措資金;在盈余分配上,已從消滅剝削到允許少量剝削存在;在股金利息上,從與銀行利率一致到允許略高于銀行利率。這些舉措都有利于解決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問題,體現了制度上的靈活性。
三、結論與啟示
1、結論。通過對發達國家農業合作組織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在降低生產資料成本、維護產品合理定價上,農業合作組織已發揮重要作用。合作組織的話語權和其規模正相關。(2)合作組織的利潤返還機制和發展機制相協調是實現農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3)農民和合作組織的穩定關系是雙方發展的重要基礎。(4)現代企業制度和管理理念是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支撐。(5)在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合作組織的功能和作用仍在增強,尤其是高層級合作組織的協調、對話功能是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6)從制度上解決資金約束瓶頸是合作組織壯大的必然選擇。
2、啟示。隨著對國際上農業合作組織了解的增多,我國社會各界對其支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功效表現出高度認可。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從法律上對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進行規范和保護。然而,由于指導思想和管理水平所限,我國很多合作組織規模小,發展緩慢,嚴重影響了農民對合作組織的熱情。有鑒于發達國家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功經驗,本文認為,在發展我國農業合作組織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壯大合作組織規模。勢單力薄的“小農戶”在市場中普遍處于弱勢地位,難以有效參與市場競爭,是“導致農民應得利益流向其他利益主體,初次分配顯失公平”的根本原因。合作組織也是如此。規模小的合作組織如同小農戶,其權益很難得到伸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深入,大型合作組織在更大程度上擔負起維護本國農民利益的職責。此其一。其二,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一樣,也存在“最小必要規?!?車,2004)。由于農產品國際競爭加劇,農業“最小必要規?!钡倪吔绯噬弦茟B勢。換言之,在現有的小農經濟狀況下,只有更大規模的合作生產才是有效益的。因此,政府應積極作為以推動農民加入合作組織,建立組織型農業。各項財稅、金融政策應向合作組織大幅度傾斜,制造明顯的組織社員和非組織農民的差別,加大合作組織的吸引力。
(2)擴大合作組織資金來源。從對發達國家農業合作組織的考察中可以看到,很多合作組織業務量大,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合作社的經營開支、聘請有能力的經理、投資建造生產、儲存、加工等所需設施。盡管如此,政府仍在設法擴大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以保證其快速發展,如放松參資入股限制,通過稅收、利率等優惠加大合作組織的利益回報,等等。在我國,廣大農民長期貧困,缺少積累,即使成立合作組織,也由于缺少對市場的了解與對接,或缺乏資金支持而舉步維艱,業務量極其有限。因此,以農業合作組織為平臺,筑巢引鳳,吸引外部資金進入,是當下農業合作組織制度設計的中心內容。我國《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惫P者認為,在我國現階段農業合作組織急需外力幫助的情況下,制度應更具彈性,應著重研究“用什么”來吸引“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合作組織的成員,而不是吸引多少。
(3)建立合作社專門人才的“廉價”使用機制。聘請有能力的專門人才參與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是廣為接受的指導思想。我國《合作社法》也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據農業部“十一五”農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2006-2010年)顯示,隨著“十五”規劃以來的農業人才隊伍建設的開展,不僅初步形成了一支規模宏大、整體實力較高的農業人才隊伍,而且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農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和雙向選擇的人才流動方式。現在的問題是,我國15萬多個農業合作組織中使用“農業職業經理人”的有多少?這個數字我們不得而知,但恐怕會是極小的。因為絕大部分的農業合作組織規模小、實力差,他們用不起職業經理人,但他們又確實需要專業的經營管理人才的指引。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構建農業合作組織專門人才的培訓、使用和激勵機制時應拓展思路,只要是基層合作組織需要的就不拘一格給以支持。例如,通過建立農業職業經理人才庫,采用“小時工”式的、低成本的合作社專門人才使用模式,根據每年的工作時間對參與該模式的職業經理人進行獎勵,推動農業合作組織盡快發展。
篇5
[關鍵詞]農業合作社;品牌戰略 ;啟示
[中圖分類號]F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6-0149-02
1 農業合作社實施品牌戰略的國際經驗比較
從1844年世界第一個公認的農業合作社――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合作社成立以來,農業合作社在世界范圍內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近年來,隨著品牌戰略的深入實施,發達國家的農業合作社取得了快速發展,涌現出一批如日本的農協、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合作社、以色列的基布茲合作社等國際知名合作社。
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歷史演進軌跡的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農業合作社在品牌戰略實施路徑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差別。目前,從世界范圍看,法國、美國、日本的農業合作社分別代表了三種不同類型的發展模式。在這里,主要就這三個國家的成功經驗展開分析。
(1)美國。美國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跨區域合作與聯合,共同銷售為主。美國政府為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強,創建了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美國國會于1922年通過了“卡帕――沃爾斯坦德法”,把合作社從“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來,對合作社的規模化經營、品牌化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美國政府幫助成立了農業信貸合作體系,專門為農場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貸支持,這為合作社品牌培育提供了資本支撐。同時,美國聯邦政府還設立了農業合作局,專門負責合作社的業務指導工作。與法國相似的是,美國也對合作社實行低賦稅,并積極開展社員教育培訓活動。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政府為促進機制創新,在扶持新一代合作社品牌戰略實施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2)日本。日本農協的主要特征是以綜合性為主,是在政府倡導和扶持下發展起來的。日本政府為推動農協品牌化,在兩個方面做得較為突出。一是實行嚴格的農產品質量控制。日本頒布了一個“肯定列表”制度,對農業的投入品,包括農藥、肥料規定了1萬多個標準,并把這些標準下發到各個農協嚴格執行。二是給予了大量的資金補貼。如日本在新品種推廣、農業基地建設等方面都是通過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來保證項目順利完成。又如為確保農協資金來源,日本政府提供貸款貼息、無息貸款及農林漁業金庫貸款等支持。此外,日本也在稅收方面對農協給予政策優惠。(3)法國。法國農業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專業性強,即以某一產品或某種功能為對象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銷售合作社或農機合作社等。為了推進合作社品牌化發展,法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建立國際化的農產品品牌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目前,法國有4種國家級官方認可的農產品標識認證:原產地命名控制認證、紅色標簽認證、生物農業標識認證、產品合格證認證;②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為合作社品牌經營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③政府積極支持,實行了一系列減免稅收、優惠貸款、財政補貼等政策。如一般企業需繳納贏利后30%的利潤稅,而合作社免征;④重視科研。法國合作社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科研,將科研成果在社員中推廣,并給社員進行技術指導,以此來統一質量標準;⑤重視對社員的培訓和教育,尤其重視對經營管理人員的培養。合作社開辦各種長短期培訓,為農民傳授科學知識和新技術。
2 對我國農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的啟示
(1)提高農產品質量是農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的重要基礎。發達國家的農業合作社普遍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從經驗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日本對農產品質量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排除貿易技術壁壘因素,農產品質量無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所在。當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問題嚴重,必須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快夯實合作社品牌化的基礎。
(2)培育合作社文化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的關鍵前提。國外的許多合作社品牌之所以發展良好,在于它們重視合作社文化建設,有意識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基本人文精神等貫穿到農民教育中去。我國有部分合作社如果不加強文化建設,很可能會因為缺乏文化根基而無法永續發展。這是今后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化進程中需要重點防范和關注的一個問題。
(3)政府的政策扶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的必要手段。從發達國家的做法看,政府為鼓勵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強,在各方面都給予了大力扶持,尤其在投資、稅收、金融、財政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導致合作社品牌規模偏小,影響力弱。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民專業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完善合作社立法是農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的基本保障。國際經驗表明:凡是立法比較完備的國家,合作社都取得了持續穩定的發展。合作社的品牌化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幫助和指導,而政府的幫助和指導首先體現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 為合作社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合作社產生160 多年來,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主體地位,但在品牌保護和發展問題上依然任重道遠。
3 制約我國農業合作社品牌化戰略的主要因素
(1)內部因素。主要包括:①資金約束。絕大多數專業合作社自身沒有建立積累機制,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組織活動經費短缺,不利于品牌的打造;②人才約束。合作社普遍缺乏較為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品牌運作水平不高;③專業合作社的運行不規范。相當多合作社的組建和發展在制度上還存在問題,影響合作社的發展壯大。
(2)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政府扶持不利。在扶持上,政府越位、缺位、錯位的情況并存,無法有效解決合作社普遍面臨的資金、人才、技術、項目等實際問題;②合作的文化基礎薄弱,合作水平低。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傳統,特別是我國農民整體文化素質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訓還不能普及。各種合作社大多處于孤立經營的狀態,區域性的合作聯盟較為少見,難以形成組團出擊、集中打響品牌的合力,缺乏市場競爭力;③品牌的保護和淘汰機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和農民受自身眼前利益驅使,競爭行為不規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牌子,有的假冒別人品牌,影響農產品品牌的美譽度。農產品品牌數量過多過濫,形不成品牌優勢,浪費了資源。
4 我國農業合作社品牌化發展戰略
(1)明確品牌個性定位,塑造鮮明品牌形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個性化特色。在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強調鮮明的個性,強調特色的品牌,使產品更具個性, 更具有傳播性,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要積極引進合作社形象識別體系,塑造鮮明的品牌形象。
(2)加快推進管理創新,積極培育品牌文化。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加強對品牌管理的長遠規劃工作,加快建立品牌管理機構、完善品牌管理制度。此外,一個品牌要想獲得真正成功就必須要有“文化”,這是一個品牌實現更大成功的基礎和關鍵,文化是品牌的根。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培育一個在顧客心目中有分量的、具有親和力的、滿意的品牌,就應該通過品牌傳播培育獨具個性的品牌文化。
(3)注重品牌整合傳播,加強產品文化營銷。品牌整合是近幾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品牌管理方法,是指為了維持和提高長期競爭優勢, 農業合作社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合作社旗幟品牌上, 明確旗幟品牌與其他品牌的關系, 使品牌家族成員能夠相互支持,并且充分利用合作社現有品牌的價值和影響力, 進行品牌擴張。文化營銷就是在農產品品牌中注入文化的內涵,從而使產品區別于競爭對手的產品。文化營銷模式可以根據農業產業文化資源特點與消費者需求趨勢,依托當地產品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的文化底蘊,在合作社品牌的設計和培育中,強化濃厚的人文、風土氣息, 豐富品牌的文化內涵,提升品牌價值。
(4)加強品牌自我保護,科學進行品牌延伸。農業合作社要在品牌設計、注冊、宣傳、內部管理以及各項品牌運營中加強自我保護, 同時也要進行科學的品牌延伸。任何一個成功的合作社品牌,都離不開其賴以成長的農業背景和農產品土壤。因此,在向其他行業和產品延伸時,合作社必須考慮品牌已經形成的市場形象和消費者認知是否符合準備進入的行業和產品的特性。
(5)建立農業合作社聯合會,品牌經營形成規模。2006 年11 月全國第一個合作社聯合會在浙江溫嶺成立, 這個名叫“溫嶺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的組織總共由76 家專業合作社組成,從成立之初就獲得了極大的關注。由于運行得當,效益明顯,不久之后浙江的臺州等地先后成立了多個合作社聯合會。借助聯合會的力量,原本依靠單個合作社無法實現的品牌經營可以因為擁有更雄厚的資金、更規范的操作流程、更豐富的人才儲備得到很好地實現。
參考文獻:
[1]李中華,曹春燕,辛德樹.國際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青島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2]王愛芝.國外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開發研究,2010(2).
篇6
關鍵詞: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發展
“龍頭企業+農戶”的運作模式被認為解決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不能對接的矛盾,但從諸多實際操作情況來看,它們之間的“加號”顯得十分脆弱。在農產品從田間地頭走上餐桌的諸多環節中,既有“節”的缺失,更有“節”的利益農民尚未獲得。隨著農業產業化向更高層次推進,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產業鏈上不可或缺的環“節”,因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而由農民自發生成,成為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支撐點[1]。
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動因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帶動農民致富發揮了重要作用:
促進了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陽縣柑橘協會,擁有固定資產268萬元,會員8000多人,占全縣果農的30%。由于有了協會的組織、指導,他們生產的冰糖橙比周邊縣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錢[2]。
促進了農民收入持續增加。靖州縣茯苓協會聯結茯苓種植基地面積1.5萬畝,農戶1.38萬戶,2004年,茯苓營銷總額3.4億元,創匯300萬美元,帶動會員增收5000元,茯苓從業人員增收1000元以上?;鶎悠毡榉从常矔T與協會簽訂訂單的,生產經營風險比較小,增收持續穩定。
促進了農業品牌的創立。中方縣桐木鎮的湘珍珠葡萄協會在國家共商局注冊了“湘珍珠牌”商標,并取得了湖南省無公害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他們準備明年舉辦葡萄節,進一步打響“江南葡萄溝”的品牌。桃源縣三江養殖合作組織統一打造“三江”品牌,實行統一價格、統一銷售,“三江”牌雞蛋已占領周邊省市市場,262名會員每年向市場提供鮮雞蛋1.5萬噸,產值1.12億元,會員戶平獲利5.77萬元。
促進了縣域支柱產業的形成。靖州縣有1/3的農村人口直接從事茯苓種植、加工、銷售和運輸。新田縣櫻桃谷鴨養殖協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積極帶動農民養鴨致富,今年養鴨將超過400萬羽,可實現產值1億多元,櫻桃谷鴨已成為該縣一大支柱產業。
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盡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發展層次上看,仍然處于自發、初始階段;從發展檔次上看,有的“官辦”色彩比較濃厚,有的還流于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法律地位不明確。我國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缺乏與之配套具體法律規章。第一,存在登記注冊的兩難選擇。在民政局登記,費用低,但不能經營。在工商局登記,允許搞經營,但稅費高,難以承受。有的協會就采取兩邊靠的辦法,協會在民政局登記,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記,以適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屬性。第二,存在多頭管理和指導不到位現象??茀f、民政、工商、農業、經營、供銷社多家管理,又都沒有真正管好,影響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第三,出現經濟糾紛時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麻陽縣柑橘協會注冊了“麻陽”牌柑橘商標,商標常年遭受假冒產品的侵權,對此,該協會無可奈何。第四,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支持。
思想認識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對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與前景估計不足,因而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現象:一是政府引導、扶持不夠。在懷化市,僅會同的西瓜協會,蠶桑合作社、麻陽柑橘協會,靖州縣的茯苓協會等少數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得到政府的資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規范,活動不經常。據懷化市政府2004年底統計,該市現有的1281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中,達到一定標準(既有規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續、有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場所、有較好的服務手段和正常經營活動)比較規范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只有167個。三是農民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了解。不少農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帶動農民致富的作用沒有切身體會,對創辦或參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熱情不高。
運行機制不健全。湖南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即使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搞的比較好靖州縣,也有40%以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管理無章可循,運行機制不規范,活動開展不經常,不僅影響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制約了自身的健康發展。
運作資金嚴重不足。從調查的情況看,每個地方都普遍反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運作資金嚴重短缺。靖州茯苓學會盡管成立了公司,開發茯苓系列產品前景廣闊,但在籌集資金上就碰到了問題。會員集資有限,銀行貸款困難,協會發展后勁乏力[3]。
三、啟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 “三大動力”
加快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加的客觀要求。作為農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勵民營經濟發展那樣鼓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要像扶持龍頭企業那樣扶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使之真正成為農業產業鏈上的支撐點。為此,建議啟動“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動力”。
1.“法律原動力”。從國際上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完備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有效地促進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穩定健康發展。德國于1889年頒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頒布“合作社協會法”。美國在1865-1870年間,約6個州分別通過了有關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歐洲合作社為典范,制定了農業協同組織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發展合作經濟的前提和保證,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確定合作經濟組織的地位、作用,給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證合作社權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國出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政策原動力”。從國際實踐來看,加強政府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引導和扶持,是各國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選項。為此,建議重點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臺一個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制定出臺進一步促進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文件,明確各級各部門推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有關農業的國家項目,優先讓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或積極吸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沒給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財政部門應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適當調整支出結構,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給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要的資金扶持。建議各級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專門用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資金或貸款貼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稅費。稅務部門應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稅收體系,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如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自產自銷農產品應免征增值稅。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接受的社會捐助款項免征所得稅。第四,給予一定的信貸、保險支持。金融保險機構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積極給予低息貸款和保險支持。應降低信貸門檻,允許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資產或擔保的形式申請小額貸款,解決生產經營資金。保險部門應積極拓展農業保險,切實幫助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第五,降低準入條件。工商部門應降低登記門檻,積極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注冊商標等減免有關費用,鼓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創名牌。第六,推廣標準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農業、質檢部門應積極扶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樹立質量標準意識,推廣標準化生產,及時提供檢驗、檢疫和質量、技術認證工作,幫助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第七,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政部門應積極支持開辟“綠色通道”,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其成員運銷鮮活農產品,減免各種通行費,幫助其降低運營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組織向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尋租謀利和進行攤派。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違規者要依法嚴辦。第九,創新工作方法,積極培育典型,抓好試點示范,發揮典型示范帶頭作用,整體推進。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良好環境氛圍[4]。
3.“管理原動力”。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農民群眾自己的創造和選擇,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和指導。眼下,著力點應是建章建制和強化培訓。各地應在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中正確處理好放手發展和積極引導的關系,指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組織原則的章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人員管理制度,完善科學的民主管理機制、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及積累與發展機制、風險保障機制等。各級政府應明確農村工作綜合部門作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部門,改變目前多頭管理,缺乏統一有效指導的現狀,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提供動力,不斷提高組織的凝聚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其健康發展[5]。
作者單位:邵陽學院
參考文獻:
[1]韓俊.中國三農一百題[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華.提高合作意識和合作能力是振興農村合作經濟的關鍵[J].農村經濟,2003,5:29-31.
[3]李昌平:給農民松綁是增收的重要途徑[J].改革內參,2002,1:48-50.
篇7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經濟法;保障體系
一、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瓶頸
1、農業市場主體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缺乏組織載體。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經營與加工的帶頭企業、股份制企業、農業合作組織等,多力量薄弱、規模小、數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帶動專業化的生產。其二,農戶的合作意識淡薄,合作習慣缺乏,缺乏組織引導農戶合作的組織機構,這也導致農戶的協調組織化程度低。其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農戶的組織化缺乏有效的激勵制度,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其四,農村的土地產權劃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義轉讓農戶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聯產承包制使農民與土地間有人身依附關系。這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激勵與約束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僅僅是初具規模,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仍然較少,首先在組織運營中,這些企業不夠成熟,無法與農戶進行更加有效的協調作業。這些合作組織無法有效的引導農戶進行更加專業化的工作。其次,這些組織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因此農戶的積極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農村中復雜的產權關系也給農村產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困難。在農村中,農戶與政府之間產權不清,農戶土地常常被鄉鎮政府隨意征用。而在下,農戶的產權出現凝固化,這樣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無意的阻礙農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2、農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秩序混亂
阻礙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又一瓶頸就是無序而混亂的市場秩序,這種局面也客觀上加劇了農業產業化市場上的無序競爭。這種競爭只是“表面激烈”的惡性競爭,無論任何競爭者都難以從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產經營處于無序狀態,難以形成規模,無法發揮集群效應,很多農戶處于虧損狀態。其一,農業市場中存在嚴重的同質化競爭,農戶與農戶的產品之間缺乏差異性,難以形成特色,只會形成無序的價格戰。另其二,農業產業在市場中的退出成本讓很多經銷者即使在市場頹勢中也堅持低效運轉,浪費了市場資源也失去更多的機會。其三,政府存在農業產業市場過度干預的問題,農戶往往在經營中束手手腳,經營效率低下。
3、農業產業化缺乏金融體系支持
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對于資金的需求讓農村的金融活動蠢蠢欲動,但是相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卻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對農村金融處于打壓和限制的階段,農村金融在中國尚是一個新興概念,這阻礙傳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步伐。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資金少之又少,在我國偏重城市化發展的策略中,大量農村勞動力及資金也都持續流向發達的城鎮,農村嚴重“營養不足”。第二點,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表面上存在,但卻并不規范,農村信用社難以維系住這一金融體系,民間借貸又處在法律盲區,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這種無序的貸款狀態。
4、農業生產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瓶頸。在農業產業化中,農業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現有合同中規定的利益分配不夠公平,無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發展。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與正規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多時候,分散的農戶面對企業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農業產業化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夠完善。農業市場風云變幻,市場行情可能隨時變化,面對各種無法預估和預防的風險,農民群體往往難以應對。在很多合同中,這種風險的承擔方往往都是農戶。最后,由于在農業產業化的合同中,企業與農戶之間往往存在互相投機的現象,一些企業或者農戶會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違約,這樣不利于維護農業產業化的有序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需要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農業產業化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農業受自然環境氣候影響較大,且農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產期限,這就決定了農作物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限長、收益不穩定的特點。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生產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發展農業是維持國際穩定、經濟健康、社會和諧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一,通過農業發展可以實現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市場經濟中的形式公平轉變為是指公平。這也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法的立法目的為國家的經濟安全、經濟自由、引導經濟生活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
2、有利于規范農業產業化中的市場主體建設
要規范農業主體的建設離不開經濟法的建設。目前,農村的產權劃分夠明晰,農戶的各項權利除了需要確權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劃分和立法保障。比如,農業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這些都需要在農業產業化之前理清,否則,一旦與產業化相結合,將會形成更加錯綜復雜的關系,影響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經營。近年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都為我國農村產業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市場環境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維護農業產業化市場中的有序進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農業秩序,以此來杜絕農業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美國農業產業化的歷史中就有先例,美國曾出臺壟斷法案來明確抑制農業壟斷行為,防止出現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這對于市場而言無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證。而經濟法則可為實現農業市場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環境。
三、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1、完善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
要克服農產業化發展的瓶頸,首先應該加強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組織、團體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法都鼓勵農業社團、組織的建設,但是鄉村政府不夠重視,態度不夠積極,物質支持力度不夠,也沒有做好必要的引導工作。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農業民間組織法,完善農業組織的建設等權利。其次,在維護農業權益方面,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農民各項權益的劃分,比如說對于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應該出臺相關的確權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劃分土地的各項權益歸屬,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積極性,讓農村能夠依靠投入土地就能獲得生活保障、賺取資金。
2、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秩序的經濟法保障
有市場交易的地方就難免出現市場壟斷行為,這就需要國家政策法規的干預,來杜絕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場欺詐等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筆者建議,要健全農業市場交易中的經濟法保障體系,其一,應該通過法律規范經營行為來確保市場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確農產品運輸、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采取合理的指導價,來引導市場有序進行。其二,應該對進行農產品交易的單位實行準入機制,確保市場主體符合規定的條件。其三,應該建立統一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相關認證立法,既限制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又把控農產品的市場準入。讓農產品無論是在產前還是產中、產后的各個環節都能夠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梳理品牌意識和企業信譽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補貼制度,一些農產品在出口過程中,政府可以為其提供補貼,以合理的低價來贏得市場。
3、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的經濟法保障
我國農業合作社建立與運行的實踐,暴露出其法制建設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沒有明確農村合作社成立的主體資格問題。其次,缺乏相應的農民權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濟機制。再次,缺乏專業的農業合作社運行機制,如運行、分配、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制度。此外,還缺乏完善的農業合作社財務監督審計制度,以保障組織的財務能夠健康持續發展。最后,政府部門缺乏相應的農業合作社運作扶持制度。這些都制約著我國農業合作社的運作與發展。農業合作社在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對于這一合作組織的建立,讓然存在許多不足,缺乏經濟法規的保障。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進行完善。其一,讓農業合作社的主體資格明晰化。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均未對農業合作組織成立的主體資格進行實質性的規定,這容易造成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混亂,有必要明確規定農業合作組織的主體資格要求,以保證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純潔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濟機制,在農業合作組織參與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勢必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如果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則容易造成農業產業市場的混亂和不穩定,因此有必要加強法規宣傳,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及時對這類事情進行調解。其三,完善農業合作社組織的運行機制。農業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和機構設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這些在我國法律上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財產審計和監督機制,保障農業合作組織的規范性。
作者:龔睿 單位: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仁富.論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經濟法保障[N].合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9).
[2]邵海.家庭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困境與經濟法對策.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1).
篇8
關鍵詞:農業合作社;經營模式
中圖分類號:F27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045
1 農民專業合作社概念界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最早的時候是一些農民自己組建得一些小組織,并且這些組織互幫互助,但是它們的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到了后期,由于所有制開始發生了變化,所以產生了。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重要得市場經濟力量,能夠推動農民走向市場經濟,同時,這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農民專業合作社迎合了三農發展得需求,在商家和農民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同時也使得農村和城市之間加強了聯系。
2 廣西農民專業合作的現狀分析
2.1 發展歷史
全州縣可以算是廣西第一個互助組織的起源地,也可以算是合作社中的龍頭,在1951年全州縣進行以后,在進行1951年的以后,由于很多農民得到了土地,有了生產資料,所以他們對于生產極為熱情,但是這也有很多困難,例如缺少勞動力等,這些都為生產帶來困難,于是全州縣派人下去調查,并向人們宣傳的號召,但是因為缺少經驗,大家盲目開荒,不做農活,遭到很多人反對,于是第1次組織就散伙了。區委書記對這個事情很重視,立即召開領導班子舉行會議,不久,在區委指導下,在蔣在球、蔣在龍等人的帶領下,他們很快又搞起一個16戶、51人的互助組,但由于戶多人多,農活安排不合理,不到10d的互助組織又失敗了。在第2次的失敗之下,在上級黨委的知道之下,他們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之后重新將這種互助組織發展起來。
2.2 發展規模
據當地人員介紹,廣西很多地區,通過合作社,進行農戶聯合,使得廣大農民在市場的組織程度極大提高,也拓寬了農業產品的銷售渠道,以此增加了農民收入。
2.3 資金來源
在調查采訪中,也有很多合作社表示,對于資金問題,政府有進行一些扶植,但在較貧困的地區,扶植力度還不夠,但在這一方面,政府部門也在逐步改善,加強對農業合作社這種經營模式的重視。當然,除了政府部門的支持,不少地方也有農民自己投入,但農民自己投入資金有限,不少地方又缺乏政府支持,導致合作社發展緩慢。
2.4 全州才灣鎮農民專業合作社
全州才灣鎮農業經營以合作社為主,由于農民青壯年外出打工,限制土地集中,荒廢的土地要恢復生產,所以形成這種模式,并且已經持續10a,規模已達到13.33hm2,對于農業合作社,當地市政府不太支持沒有太多資金投入,但縣政府給予了較多的資金,且成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扶持公共設施建設,縣政府鼓勵當地個人老板投資開設合作社,并且在農民年老,勞動力短缺以后,合作社可以幫忙,這種費用耕田100元/667m2,殺蟲60元/667m2,收割80元/667m2。對于產物銷售方面,相關人員表示,大多為自己出售,或者最后收購以后,政府聯系糧油公司進行收購,并且成立銷售小組,進行品牌廣告的推廣,或者說可以引進外地商人進行銷售。但此種合作社在當地發展也有一定的局限,就自然原因方面來說,才灣丘陵地形較多,這不利于土地的開發,政府方面來說,對于資金技術投入度還不夠,這本身也是制約現在合作社發展的最大問題,合作社自身得到的利益較少,如果繼續資金缺乏,合作社利益就更少,如此惡性循環下去,勢必會造成農民與合作社的矛盾,產生這種利益之爭。對于這種合作社模式,農民普遍滿意,但是大家也更希望政府可以加大資金投入,扶持公共設施建設,能夠將此種經營模式繼續擴大。
他們采用基地種植模式與種植技術。合作社采用無公害栽培技術、大棚設施種植、膜下節水滴灌等。合作社基地按規定的程序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每月進行抽樣檢測,超標產品嚴禁出售,經過1a多的例行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率達到98%以上,確保了果蔬質量安全。
2.5 富川農民專業合作社
富川瑤族自治縣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東北部,地處湘、桂、粵3省交界的都龐、萌諸兩嶺余脈之間。全縣轄12個鄉鎮,145個村(街、居)委會,總面積1572.36km2。
福利鎮的富川金鑫蔬菜專業合作社將富川縣境內長期從事蔬菜種植、購銷的個人、企業作為成員發展對象。有成員328個。合作社成員遍及全縣富陽、福利、石家、城北等鄉鎮,并且利用富興果蔬有限公司在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研發、實驗和推廣以及開拓市場方面的能力,將社員與市場需求緊密結合在一起,面向粵、港、澳地區和東南亞國家市場組織社員生產。
在發展合作社方面,他們也面臨一些問題,例如資金,政府對某些鄉鎮合作社仍然不夠重視,投資力度不夠,導致各鄉鎮與市級發展差距大,并且基礎設施不好從而導致發展緩慢;創新力度不夠從而不能形成獨具特色產業效應,這也是所面臨的一個問題。這種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活力仍然不夠,沒有因地制宜的形成自己的品牌,從而不能產生產業集群效益,規模難以擴大。
合理規劃布局,突出產業優勢。發展農業,要結合富川當地獨特的氣候特性、資源優勢和農業產業特色,要不斷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特色產業發展;根據產業結構調整進行規模種植要打造“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特色經濟,多方位多措施促進土地流轉的力度、深度、廣度,進一步提高農業資源集中配置和農業產業發展升級,全力打造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和產業集群園區,全面推進富川土地流轉和農業合作社產業化協同發展。
2.6 百色農民專業合作社
百色市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西部,右江上游。總面積3.62萬km2。全市共轄12個縣(區),總人口378萬人,有壯、漢、瑤、苗、彝、仡佬、回等7個民族。
據農經站對相關人員進行采訪,了解到, 2014年1~6月,百色全市新增農民合作社178個,總數達到1390個。成員總數3萬余人,帶動非成員農戶近9萬戶。
農經站人員表示,他們在發展農業方面,明確自己的職責任務,農業廳將劃分好的每個工作目標下發到各個縣,由此分工明確,做到做事情有條不紊,分工協作,從而效率高且管理到位。
十分注重宣傳力度,精彩采取各種培訓方式,例如開展一些座談講座等,提高當地人民農民合作意識,營造群眾廣泛參與、政府大力推動、全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氣氛。
農經站的人員表示,他們也在不斷派遣人員加強培訓,深入合作社,為合作社提供培訓、技術支持、市場信息、基地建設、市場營銷等服務,從而來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2.7 玉林農民專業合作社
玉林地處廣西東南部,總面積12838km2,其中市區建成區面積86km2,總人口700萬人,其中市區人口119萬。
個別地方配備的專業工作人員太少也是所存在的一個問題,同時不少干部還要兼顧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外的大量業務工作。針對這些問題,農業局表示,他們從實際情況出發,按自治區的要求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依托玉林市農業產業化“123”工程六大產業,緊密結合水稻增產增效工程等重大項目發展農民合作社,完成2014年個各縣(市、區)和玉東新區定下的新增合作社任務,爭取用2~3a時間實現村村有農民合作社的目標?!皵U容”就是擴大合作社成員容量和服務種類。根據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農業廳表示,農民合作社要按照:“增量、擴容、提質”的要求,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出臺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霸隽俊本褪窃黾愚r民合作社總量。 “提質”就是要規范農民合作社發展。實施合作社示范工程,推行分級認定和管理,構建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農民合作社示范體系,建立示范社檢測評價制度。
2.8 北流農民專業合作社
北流市位于廣西東南部,與廣東省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接壤。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北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主體日益擴大,呈現出數量增長快,經營方式活、輻射效應高的特點。據統計,到2014年5月底止,全市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總數達到242個,其中示范合作社32個,農民經營性組織不斷擴大。
要加強信息引導,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層次也是北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所注意的。北流市注意展開多層次、多角度信息服務工作。農業、水果、水產畜牧等部門積極在合作社于院所之間牽線搭橋,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邀請專家前來指導,向農民傳播新的經營理念。
在發展當中,堅持鼓勵探索,在壯大發展中逐步規范化。堅持處理好發展與規范的關系,著眼于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通過制度建設,規范和處理好合作社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利益關系,不斷密切利益聯結程度,增強經濟實力。
盡管北流合作社發展良好,但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例如,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相關部門盡管都十分重視合作社的建設工作,但是由于彼此協調不夠,都各自為戰,所以使得有限的資源不能發揮最大效益。
從組織建設來說,當地組織水平不高,帶動作用有待加強。
3 總結
在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和建設新農村的背景之下,在精心準備了對農業合作社的幾個調查點之后,認識到農業的發展就目前而言在廣西還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不足。尤其是著力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普遍但又有許多問題發展的經營模式。此篇論文通過調查之后,為廣西地區和國家披露農業經營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構建新農村和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實現“中國夢”獻出微薄之力。
參考文獻
[1]林忠偉. 進一步促進廣西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研究[J]. 經濟與社會發展,2013(05):28-31.
篇9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本著“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形成的經濟實體;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r民專業合作社不斷發展和成熟,并逐漸實現了規?;洜I,使其在農村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會經歷諸多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現在:
1.建社初期運轉困難
多數合作社處于初創階段,由于業務量少,社員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從事的產業商品化程度低,農產品銷售未能實現由合作社統一銷售,合作社沒有收來源,合作基礎薄弱,缺乏資金,運轉困難,帶動能力不強。多數合作社為民服務的方式多數是與相關職能部門聯系開展一些農業技術培訓之類的服務,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產資料供應及農機化服務,多數合作社不能開展為社員服務項目。
2.缺乏資金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資金保障是主要問題之一。因為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大多來源于社員以及本社的資金積累。而這兩個主要的資金來源數額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為服務型的組織,且很多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時間較短,資金的積累相對有限,資金來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資金少或缺乏,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艱難。
3.合作社貸款難
發展后續資金短缺 從運行的合作社看,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還缺乏外部資金的支持,各大銀行貸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資金都用于經營,租賃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銀行的信貸資金難以貸到,影響合作社的發展壯大。
4.存在信任缺失
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多種問題,很多都是由于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長期的小農經濟模式,使農民形成了較為濃厚的小農經濟意識。導致農民對于集體經濟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現象普遍存在,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緩慢,運營效率降低。
5.宣傳力度不夠
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二、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幾點建議
目前來說,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距離轉化為規范化、市場化的公司都還有一段發展道路,為加快這一進程,有以下幾個方面建議供各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考。
1.創新機制,整合資源,形成農民加入專業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農”問題關鍵是農民素質問題,必須形成宣傳教育鼓勵農民加入合作社的氣候和氛圍,同步以專業合作社為載體,加強對農民的培訓和服務。抓好宣傳教育。政府要創新工作思路,作好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幫助引導農民打消各種不應有的顧慮,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促使他們積極參與到農村專業合作社組織建設中來。抓好培訓和管理。
2.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農業是基礎產業,是事關農民富裕社會穩定的大事,必須從戰略高度重視和支持農業發展。項目資金扶持。要采取靈活的方式解決合作社的融資問題,尤其是金融部門應擴大對農業、農村的服務范圍,探索小額貸款捆綁使用,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積極發放貸款,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利率。財政、工商、稅務、計劃、國土、交通、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出臺扶持政策,制定促進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為合作社的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3.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制度
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必須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政府應該積極搞好引導、管理和服務。首先要成立明確的主管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注冊登記、指導協調和服務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緊研究制定加快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具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本區域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方向、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還應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情況納入農業工作重要考核內容,對運作規范、績效優良、發展潛力巨大的合作經濟組織,要適當的給予表彰鼓勵,努力營造一個有利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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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農業現代化道路的特點和經驗
農業現代化道路起始于發達國家,以成熟的市場經濟為背景,土地私有制為基礎,政府適時的農業政策、財政金融支持為手段,使農業走上現代化道路,成為世界農業發展的一個成功案例。
第一、鼓勵土地適度集中經營。美國1862年推行《宅地法》,農業土地是“成人皆有、小塊占有、免費所有”。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分散土地所有制。隨著城市化、工業化步伐加快,農業中的小土地所有者經營困難,租讓或者出賣土地,大土地所有者也愿意擁有穩定的地租而租讓土地,同時存在大批無地農民愿意成為佃農。自19世紀末期開始,工業資本和商業資本介入出現租佃經營的大農場,并導致土地的大規模經營。在此基礎上,美國農業開始走上機械化、化學化、規?;洜I的現代化道路。法國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作為人多地少,有戀土情結的國家,積極制定鼓勵土地集中經營的政策。比如:規定年齡在55歲以上的農民,一次性發放“離農終身補貼”,國家辦理養老保障;政府出資培訓農村剩余勞動力,鼓勵他們離土離鄉,到國營企業工作;規定農場土地只能由一個子女繼承,鼓勵家庭成員農場聯合經營,等等。通過這些措施,引導土地集中經營,為農業現代化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政府適時的政策導向和支持。為了推進農業現代化步伐,各國都采取鼓勵和支持農業的政策。美國政府的農業政策主要包括對農業資源的保護政策、農產品價格補貼政策、農業信貸政策、風險保障政策等。美國政府每隔5年就出臺一個“農業法案”計劃,該法案用作今后5年農業科研、教育、推廣的行動綱領和編制相應財政預算的依據。以2007年12月14日美國參議院通過《2007―2012年農業法案》為例,法案的核心是對農業種植的補貼,總額是2860億美元。這些政策有效減少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對農業的影響,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法國政府在歐盟框架下采取一系列的農業支持政策,突出表現為對農業的公共支持,如:農業生產活動;農產品加工業和產品促銷;農村空間規劃及投資;林業的持續管理;研究和教育;社會保障和互助;農業的一般。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政府對農業公共支持的數量增長很快。1990年,每個農場平均補貼額為8200歐元,到2001年,達到19600歐元,增長了一倍多。2001年,法國農業的公共支持總額為280億歐元,比2000年增加2.4%。農業生產活動和社會保障這兩個大的領域支出最多,占全部公共支持總額的84%。這些支持政策使法國作為“歐洲的農業大國”具有很強的示范作用。
第三、農業合作社為主體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二戰后,美國經濟飛速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農業現代化的服務體系,使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各個環節成為一個鏈條,實行組織化、產業化經營。美國的農業合作組織大致可以分成供銷合作社、信貸合作社、服務合作社等種類。這些農業合作組織,自發組織、服務收費、自負盈虧,在美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產供銷協調、解決了農戶、農場和市場的諸多矛盾、促進農業科技的推廣和工農融合,大力推進了美國的農業現代化發展。日本作為人多地少,山地較多的國家。存在農業分散經營的狀況,但是,日本政府通過各種農業立法,如《農業協同組合法》鼓勵發展農業合作組織,政府給予財政、金融優惠政策,同時,要求“通過其從事的事業,為組合成員及會員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務為目的,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其事業”。與日本不同,法國的農業合作組織在為合作社成員服務的前提下,以盈利為目的。法國的農業合作組織在法國政府“專業化分工”的農業政策指導下,出現農業互助組織、專業農業合作社和農業互助信貸組織三種類型。這些按照法國農業形成的區域專業化、農場專業化和作業專業化而形成的相應的專業合作組織,在生產、加工、制成品銷售環節為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通過更加專業的分工,提供專業的服務,簡化農業機械配置,提高了法國農業現代化的效率和水平。
二、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現實背景
中國要走農業現代化道路必須結合中國的國情,必須研究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現實背景。
第一、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惡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環境。我國存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矛盾,具體表現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農村的勞動力流動受到城鄉戶籍制度生分割的制約;城鄉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供給不平衡;城鄉空間規劃分割,等等。這種二元結構矛盾使得農業現代化必要發展環境的支持。
第二、人多地少的矛盾是農業現代化面臨的硬約束。我國存在土地資源絕對數量與人均占有數量之間的矛盾。以我國目前13億人口計算,我國現有耕地面積為130039.2千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14.2%,約有1/3的省份人均耕地不足1畝,有666個縣人均耕地低于聯合國0.8畝的警戒線,有463個縣人均耕地低于聯合國0.5畝的危險線。同時,耕地數量不足與質量弱化同時并存。據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資料顯示,全國高產田占農村耕地總面積的21.5%,中產田占37.23%,低產田占41.2%;全國耕地面積中水產田占41.2%;而水土流失面積約占35%,沙漠化面積約占2%,鹽堿地面積約占6%。再加上農村人口絕對增長與土地面積減少,使本來已經緊張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
第三、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面臨制度約束。是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經營制度。這個制度導致的現實是一家一戶農戶的分散經營與走農業現代化道路要求的規模經營存在矛盾、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在既有的制度背景下,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需要相應的制度創新。
第四、農業現代化缺乏金融制度支持。我國的《物權法》規定,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沒有抵押功能,我國的金融貸款制度規定,貸款必須有抵押。沒有抵押條件的農戶將失去農業現代化的自生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三、啟示
世界發達國家農業發展的歷程表明:農業現代化是農業發展的基本方向,沒有農業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由于特殊的國情,我們必須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
第一、要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要推進我國的農業現代化必須在既有的土地制度上,借鑒世界農業發展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的土地流轉制度。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在這一政策背景下,仍需要相應的制度創新。一是明確產權主體。明確以村為主體的農村產權制度,由村民委員會依據法律在其管轄的集體范圍內行使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及其財產收益權。二是建立流轉市場。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促進土地經營權市場化流轉和合理配置。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評估承包土地經營權,并給予相應的“經營權憑證”,作為行銀行抵押物。
第二、進一步強化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世界各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歷程表明,農業現代化過程中,政府支持和保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進一步完善農業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農業、農村公共產品領域的投入,如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領域、大型公益性設施的建設投入等,優化農業、農村的發展環境。二是健全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做到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掛鉤。三是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逐步提高最低收購價格。四是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必須建立一種適合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金融體系。一是以農村信用社為突破口,把農村信用社改造為股份合作制商業金融組織,逐步形成有競爭力的服務農業的小型金融企業。二是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金融服務體系;市場化運作的農村信用商業金融體系、政府指導,農民自治,滿足村鎮農戶小額資金需求的合作金融體系。二是發展以國家為主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采取企業、農民與保險公司相結合的辦法,建立農業風險基金,增強農業抵御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為銀行防范信貸風險設置一條保障線,以保護銀行持續增加農業投入的積極性。四是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政府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