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具體實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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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依法劃清企業職工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限。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職工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屬于企業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
(二)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
(三)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
(四)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
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報酬,并可以給予獎勵。
企業研發人員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侵犯。
二、企業內部分配應當向研發人員適當傾斜,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研發人員的工資報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專門用于對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獎勵。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政策的企業,在國家調整“工效掛鉤政策之前,因實行新的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增加的對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應當在工資總額基數之外單列。
三、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增資擴股或者創設新企業的過程中,對職工個人合法擁有的、企業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可以依法吸收為股權(股份)投資,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企業應當在對個人用于折股的知識產權進行專家評審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等類似機構和個人雙方共同確認。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也可以與個人約定,待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投入企業實施轉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計為企業創造凈利潤的35%比例內折價入股。折股所依據的累計凈利潤應當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
四、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且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實現轉化前凈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對關鍵研發人員可以根據其貢獻大小,按一定價格系數將一定比例的股權(股份)出售給有關人員。
價格系數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凈資產評估價值、凈資產收益率和未來收益折現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權(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融資提供擔保。個人持有股權(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
五、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資擴股過程中,可以對關鍵研發人員獎勵股權(股份)或者按一定價格系數出售股權(股份)。
獎勵股權(股份)和以價格系數體現的獎勵額之和,不得超過企業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35%,其中,獎勵股權(股份)的數額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一半;獎勵總額一般在3年到5年內統籌安排使用。
六、沒有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和獎勵股權辦法的企業,可以實施以下技術獎勵或分成政策:
(一)與關鍵研發人員約定,在其任職期間每年按研發成果銷售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根據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采取合作經營方式,與擁有企業發展需要的成熟知識產權的研發人員約定,對合作項目的收益或者虧損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成或者分擔。
以上比例一般控
制在項目利潤或虧損的30%以內,相應支出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得作為企業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基數。企業支付的獎勵或收益分成計入管理費用,收到研發人員的損失補償款沖減管理費用。
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采取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分成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激勵,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明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
(二)建立了規范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近3年凈資產增值額真實無誤,且沒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行股權出售或者獎勵股權的企業,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加值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30%以上,且實施股權激勵的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五)實行技術獎勵或分成的企業,年度用于技術獎勵或分成的金額同時不得超過當年可供分配利潤的30%。
八、企業按照本意見第三條至第六條實行激勵分配制度的,應當擬訂具體的實施方案,經股東會或履行股東職能的相關機構審議通過后,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
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激勵標準、激勵計劃、績效考核、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不得對同一研發人員或者同一知識產權重復實施不同形式的激勵政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激勵分配制度的實施方案,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九、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對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的相關財務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具體披露信息包括研發人員工資總額及人均工資總額,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涉及的研發人員人數及其條件、股權數量、比例或獎勵金額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對企業年報實施審計時,應當對企業相關激勵分配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十、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本意見所稱企業關鍵研發人員,是指關鍵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或者對企業主導產品、核心技術進行重大創新、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確定。
篇2
一、資本市場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全市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優化資源配置,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強政府引導,積極為資本市場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循序漸進,注重發展質量,規范企業運行,防范市場風險。(二)任務目標。以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更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目標,大力發展證券、債券、期貨和產權交易市場,培育一批實力雄厚、管理規范、綜合競爭力強的中介機構群體,擴大資本市場總體規模,提高資本市場發展質量。到20*年,力爭平均每年新增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企業2-3家,50%以上的上市公司具備再融資能力;全市上市公司數量較20*年翻一番,全市企業年直接融資規模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服務,推動優質企業改制上市
(一)以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為著力點,圍繞構筑現代產業體系,緊密結合國有資產布局調整和企業改制工作,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優勢的各類優質企業改制上市。對市里確定的鋼鐵、汽車、電子、石化等重點產業鏈和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要通過橫向參股、控股形成資產聯結紐帶,加快構筑產業鏈條,具備條件的要改制為規范的公司制企業;對主業突出、業內領先和具有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企業,要吸引社會資本改組、改造,整合資源,擴大主業優勢,盡快做強做優;對前期已完成上市輔導和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規范完善工作,抓緊解決遺留問題,改善資本質量,提高投資回報率,爭取盡早上市。要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服務業骨干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引導力度,培植上市后備資源,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要加快實施縣域經濟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有實力的縣域企業重組上市。(二)認真搞好企業改制上市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服務。對全市企業上市資源進行調查摸底,按照“上市一批、申報一批、培植一批、儲備一批”的要求,制定企業上市工作規劃,建立企業上市資源庫,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堅持“境內與境外上市兼顧、主板與創業板上市并舉”的方針,鼓勵企業因企制宜選擇上市途徑,探索并走出一條成本低、時間短、融資多、風險小的上市路子。積極推動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的企業在國內主板上市;引導科技含量較高、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做好原在省產權交易所掛牌企業的吸收合并工作,推動符合條件的公司直接或間接上市;拓寬與境外資本市場的聯系通道,支持企業多種形式到境外上市。要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主動匯報*市企業上市工作情況,爭取指導和支持。積極吸引境內外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落戶*或在*開展業務,并給予域外投資者的各項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經常組織各類推介活動,為券商、企業溝通提供服務。
(三)加強對改制上市企業的政策扶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擬上市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金和省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對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辦理資產置換、剝離、收購、財產登記過戶的交易稅費等費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按規定給予相應優惠;對擬上市企業要本著尊重歷史、有利發展的原則,“一廠一策、一事一議”地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三、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做強做優
(一)按照全市經濟結構調整的具體要求,將上市公司的發展與實施新型工業強市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緊密結合,繼續推進上市公司的實質性并購和重組,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經營業績,增強上市公司的綜合實力。支持主業突出、競爭優勢明顯、融資能力強的上市公司收購兼并同行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或以資本為紐帶進行強強聯合,不斷擴大經濟規模;支持發展勢頭良好、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形式,擴大融資規模,實現低成本擴張;對國有控股比例過高的上市公司,支持其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對有發展前景,但受歷史包袱困擾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債務重組、資產置換等方式減負;對主業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重塑主業;對主業經營困難、自身難以改善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多種途徑吸引優質資產注入,實現主業轉型;對主業癱瘓、資不抵債、退市風險突出的“ST”公司,爭取引進有實力的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徹底化解風險。(二)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依法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保證上市公司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的獨立,防止和杜絕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違規擔保等問題??毓晒蓶|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的利潤、優質資產,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轉移劣質資產或以非公允的價格向上市公司轉移資產。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要按規定作為重大事項予以公告。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在現有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探索建立股權激勵制、年薪制等分配制度,把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制度改革與業績考核結合起來。(三)繼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支持和協調服務。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爭取國債貼息項目。鼓勵上市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對投資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項目并符合國家稅收規定條件的上市公司,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支持。各級、各部門要積極牽線搭橋,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境內外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重組。參與上市公司重組的企業,經批準可適當減免重組相關費用。積極支持重組后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申報再融資。個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前由于資產不實、政策性兼并困難企業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資產及上市后因非經營性因素造成的呆壞賬,依照責任主體分別負責的原則,按程序報批后核銷。積極爭取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支持,進行上市公司以股抵債、定向回購股份試點,以市場化方式妥善解決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歷史遺留問題。
四、健全協調監管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改變部分股份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把工作重點放到轉機建制、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上來;具備分紅能力的公司,原則上必須分配紅利;股東會制度不落實的公司,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切實增強公司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對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負責的意識。要依法落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為投資者判斷投資風險和收益提供客觀依據。(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督導,促使其規范運行,樹立*上市公司板塊的良好形象。要積極配合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重視并規范處置上市公司問題,探索建立應對資本市場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和防范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完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制度,健全監管體系,保護各方股東利益,促進非上市公司健康發展。(三)按照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強化證券市場主體各方的誠信意識,不斷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支持投資者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努力形成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誠信環境。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的義務和責任,提高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的水平,使其真正成為資本市場公信力的維護者。
五、健全市場體系,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
(一)積極推進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制定優惠政策,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吸引更多的證券、期貨、信托、保險等經營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到*發展,增強區域金融中心的集聚效應。(二)培育和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以及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債券籌集資金,增加企業融資手段和市場投資品種。(三)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增強期貨公司的從業水平和市場競爭力,鼓勵期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壯大實力,鼓勵綜合實力強的企業和境外戰略投資者投資期貨公司。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督促期貨公司實施穩健的財務政策。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大力發展訂單農業,鼓勵涉農部門及生產、加工、流通、外貿企業參與和利用國內期貨市場進行價格發現,套期保值。(四)大力發展和規范產權交易市場。進一步理順關系,整合產權交易機構,全面推行產權轉讓場內交易,實現公開、公正、公平操作。發展完善技術和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促進技術不斷創新。積極推動市內外產權交易機構聯網交易,拓展業務空間。(五)配套發展其他要素市場。完善人才市場,特別是推動經理人市場的建立,促使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向職業經理轉變。發展風險投資公司,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成長。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外資參與和組建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培育、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六)增強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的綜合實力。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轉體改制和組織制度創新。規范中介服務主體及其行為,強化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積極創新中介機構發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自*發展、市場調控、政府監管的體制,促進統一、開放的中介服務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