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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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法

篇1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顚S茫坏门沧魉?。

第三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第二條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收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稅人申報,并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積的比例,按規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區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3元至20元;

(三)縣級市市區2元至12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8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

廈門市具體稅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申報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土地管理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3

1、聯社耕地占用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轉貼于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备鶕摋l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了因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失誤,稅款的追征時效為3年,最長為5年。退一萬步講,即使聯社依法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從1995年11月28日計算,也已經超出了3年或5年的追征時效,納稅人也依法免除了納稅義務,而不需再繳納稅款。

篇4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房地產業。即在城區地域內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它工程作業。

銷售不動產的范圍包括新建房屋銷售和二手房交易。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

南湖四校區經濟開發區和赤壁風景區所轄范圍。凡在上述區域內發生的建筑安裝行為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業務都應納入本制度管理范圍。本制度所稱的城區包括區的赤壁、東湖、禹王三個辦事處。

第三條發生房地產業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房地產業應納地方各稅費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房地產業應納稅費的主要種類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發展費、河道堤防維護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下列行為屬于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征稅范圍:

(一)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

(二)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

(三)以投資入股名義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所有權。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為。

(四)未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確權、轉移手續。并將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所有權自主轉讓或銷售給他人,同時向對方收取了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五)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動產產權人之間相互交換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及土地使用者和不動產產權人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六)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動產。不動產建成后將不動產交給委托方的行為;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投資者在工程完工前,將自身全部的權利、義務(即已完工工程及其他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七)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合作建造不動產的行為,依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征收營業稅:

1合作雙方按比例取得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或取得固定利潤或按比例取得銷售收入的對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征稅。應以銷售者作為納稅人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2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期滿后不動產無償歸還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的對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對出資方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將出資方的投資額確定為應納稅營業額;

3合作雙方成立合營企業。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方式分配利潤的只對合營企業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第六條統一征管機構。市區聯合成立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統一負責城區房地產業各項稅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統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統一稅務登記管理。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新辦企業的稅務登記。由新的征收單位負責受理。原已辦理的稅務登記由各征收單位統一向新征收單位移交。

對現行納稅人進行分類認定,統一票證管理。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收征管規定。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符合自開票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的監督下使用微機票自行開具。其它納稅人用票一律由稅務征收機關在納稅服務窗口”統一代開。原已向納稅人發放的各類發票統一收回。

建筑安裝業屬外地的以所承接工程項目產權所屬確定稅款歸屬。市直、區、經濟開發區之間進行劃轉。統一稅款劃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工程項目產權所屬確定稅款歸屬;建筑安裝業屬本地的以稅務登記為依據確定稅款歸屬。

不得隨意多征、少征或免征。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稅務部門應按照統一政策口徑、統一征收標準開展稅收征收管理。

第七條納稅人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行為。分別按下列稅(費)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種稅費:

1營業稅按銷售收入額征收。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3%征收;河道堤防維護費按營業稅稅額2%征收;

2地方教育發展費按銷售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稅按書立的購房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征收。稅率0.03%由書立合同的雙方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銷售收入預征。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單純轉讓土地按5%比例依預售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單位按轉讓收入的2%預征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銷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動產附征率4%銷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凡財務制度健全的并經稅務機關認定按銷售收入預征,預征率2%開發項目完工后,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

統一由市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統一征收,屬國稅局征管范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季劃轉。

6個人所得稅。凡不能據實征收的按銷售款附征,銷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動產附征率4%銷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

7契稅按取得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成本價征收。稅率4%其中普通住房為2%

8耕地占用稅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征收。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

個人將購買不足五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含五年)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非住宅一律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從年6月1日起。

分別按下列稅(費)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種稅費:納稅人發生建筑安裝行為。

1營業稅按工程收入額征收。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3%征收;河道堤防維護費按營業稅稅額2%征收;

2地方教育發展費按工程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稅按書立的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征收。稅率0.03%由書立合同的雙方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附征率2%凡財務制度健全的并經地稅機關認定按工程收入預征,預征率2%開發項目完工后,由稅務機關匯算清繳。

5個人所得稅。凡不能據實征收的按工程款附征,附征率2%

第八條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指成交合同的總價格,包括向對方收取的各種物質利益、分期付款金額以及金融機構提供的按揭貸款;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以本地區當月或近期轉讓同類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作為其營業額;沒有同類平均價格的按核定的計稅價格作為其營業額。

第九條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業務行為應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定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應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項目登記;向建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項時必須憑正式建筑安裝發票,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未提供建筑安裝發票的不得支付其相應工程款。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個人在發生房地產經營業務收入時。按月將取得的經營業務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費。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驗收合格后在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要到稅務機關將預售房專用收據換成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個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包括收取預收定金)時,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據代替。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抓好房地產各環節稅收控管;加快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互聯網開發與應用,完善綜合信息共享機制。

(一)城區兩級發展改革委應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批準后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有關房地產項目立項信息。

(二)國土管理部門應向稅務部門及時傳遞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內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位置、價格、用途、面積等。同時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嚴格執行“先稅后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單位、個人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已征稅證明。凡未提供已征稅證明的不能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同時。稅務機關應對上述信息認真核對。

(三)城建、規劃部門應向稅務部門及時傳遞市區房地產開發及建筑工程項目審批信息。

(四)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先稅后證”規定。稅務機關應對上述信息認真核對。

受理契稅辦理事項,地稅契稅征收窗口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完稅證明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核意見。對于報送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稅務部門應將實施有關稅收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按月定期傳遞給各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納稅人若采取編造虛假合同、隱瞞收入、降低房價、減少房屋面積等方式造成少繳或不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納稅人違反規定未使用預售房款專用收據、專用發票和支付建筑施工工程款項時未憑稅務機關出具的正式建筑安裝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未做到先稅后證”規定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相關職能部門未按要求及時傳遞信息。情節嚴重造成稅款流失的失職單位補交相應流失稅款,并對相關失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城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專班應按本制度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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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圍

凡在市云溪區城鎮范圍及長煉、岳化兩廠內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向主管地稅部門如實提供房屋出租情況,并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所得稅。

二、征收標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對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三)如出租房屋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憑據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核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計征地方各稅及附加。

(四)對實行查帳征收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出租的房屋,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稅收由區地稅局負責征收。區紀委、財政、公安、房產、工商、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及居委會等單位參與配合,實行綜合治稅,聯合監管。

四、征收期限

對房屋出租納稅人年1月至年8月期間應繳納的地方稅收進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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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中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的稅法。

    (一)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稅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稅收征收范圍(稅種)等。我國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就具有稅收基本法的性質。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

    (二) 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同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

    (三) 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

    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稅法。這類稅法的特點是與商品生產、流通、消費有密切聯系。對什么商品征稅,稅率多高,對商品經濟活動都有直接的影響,易于發揮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2.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其特點是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發揮其公平稅負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

    3.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主要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法。

    4. 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主要是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均屬于資源課稅的范疇。

    5. 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法和地方(收入)稅法。

    中央稅一般由中央統一征收管理。地方稅一般由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管理。1994年我國實行新的財稅體制改革,把現行18種工商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其中,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其他稅一般為地方稅。按照主權國家行使 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國內稅法一般是按照屬人或屬地原則,規定一個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國際稅法是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五、稅法的作用

    由于稅法調整的對象涉及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與國家的整體利益及企業、單位、個人的直接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并且在建立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家將通過制定實施稅法加強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因此,稅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正確認識稅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于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準確地把握和認真執行稅法的各項規定是很必要的。我國稅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這樣幾方面: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我國為了加速國民經濟的發展,促進實現工業、農業、科技和國防的四個現代化,必須籌集大量的資金用于大規模工農業基礎建設和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對資金的需求,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我國經濟能否騰飛發展的關鍵。中國的實際情況證明,單靠私人或某些企業的投資,不可能籌集國家建設資金的最主要渠道。為了保證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職能的發揮,必須通過制定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企業、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項目、數額和納稅程序,懲治偷逃稅款的行為,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國家依法征稅,及時足額地取得稅收收入。1994年我國實施新稅制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法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稅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以此保障財政收入。

    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法律手段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個重要的改革目標,就是從過去國家習慣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經濟,向主要運用法律、經濟的手段宏觀調控經濟轉變。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通過制定稅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調整產業結構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使之符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同時,以法律的平等原則,公平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稅收負擔,鼓勵平等競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例如:1994年制定實施新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對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商品的生產、流通,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要求,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稅法對維護經濟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稅法的貫徹執行,涉及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每個單位和個人,一切經營單位和個人通過辦理稅務登記、建帳建制、納稅申報,其各項經營活動都將納入稅法的規范制約和管理范圍,都將較全面地反映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這樣稅法就確定了一個規范有效的納稅秩序和經濟秩序,監督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經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嚴肅查處偷逃稅款及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行為,也將有效地打擊各種違法經營活動,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經濟秩序。

    稅法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國家征稅直接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稅務機關出現隨意征稅的現象,就會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納稅人的正常經營,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稅法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規定了稅務機關必盡的義務和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如納稅人享有延期納稅權、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要求退還權、不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權等;稅法還嚴格規定了對稅務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制度,如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等。所以說,稅法不僅是稅務機關征稅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納稅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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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城鎮土地的使用權人。使用權人未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設市城市,包括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所稱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所稱建制鎮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其他建制鎮;所稱工礦區是指符合建制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已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確定;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有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準文件所批準的土地面積確定;

(三)無土地使用證書和批準文件的,按照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土地面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

(四)因擴建、改建、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增加或者減少的土地,按照變動后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

第五條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依照本辦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城鎮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大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5個以上等級,中等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4個以上等級,小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3個以上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應當劃分為2個以上等級。

各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國家及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具體的適用地區和適用稅額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土地,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并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稅優惠。

第九條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城鎮土地使用權屬、位置、面積以及新批準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分為半年、季、月。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申報納稅期限由州(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印制。

第十四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使用權屬有爭議的城鎮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權屬確認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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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出讓金 土地收益金

[中圖分類號] P285.2+39 [文獻碼]B[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0-286-1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行政劃撥方式是我國從計劃經濟時期至今依然保留的一種土地取得方式。在有償有限期為基本內容的現行土地使用制度下,準確合理地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是當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難點,本文將從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確定和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兩方面進行探討,希望對具體實踐工作提供參考。

1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行政劃撥作為其中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轉讓的價款或其他形式收益中,包含著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應參與分配的收益。由于土地的開發投入情況比較復雜、主體與用途等情況的差異,決定了土地使用權收益不能簡單化和“一刀切”。下面將從轉讓、出租兩方面做分別論述。

(1)劃撥土地的轉讓。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定:一是具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當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規定一土地出讓金可以參照評估部門確定的評估價格,按照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補辦出讓手續,規定二土地收益的征收辦法在國務院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確定按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單獨轉讓土地的,以土地轉讓交易額的5%作為上交中央財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根據房產評估價格,經財政部門核定,在交易總額中扣除合理的住房價款,其余額的5%作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上交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在核定合理的土地開發成本和住房價款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另外,對于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租賃人應將出租收入的5%作為上交中央財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地方財政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在核定合理的土地開發成本和住房價款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2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從歷史角度上看,行政劃撥是指土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撥使用,具體包括兩個方面: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獲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設用地程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無償撥給。②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者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取得,而是運用行政手段無償調用。

隨著土地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1986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強調撥給與收回的無償性,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需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F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從強調無償收回,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边@一規范文件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2002年7月1日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具體的評估作業中,應當利用各種適合的估價方法如市場法,收益法等根據宗地的條件評估其正常情況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讓年限下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然后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3結語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確定與征收是伴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過程。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屬性是正確處理相關問題的關鍵。相信在實踐與理論的不斷發展中,我們將取得對其越來越深的認識。

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或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或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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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標準范文1各納稅戶:

我縣去年對20xx--20xx年的五私稅收(私人建房、私人銷售房屋、私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私房裝修、私房出租及自營)進行清理,取得了一定效果,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的五私稅收管理,鞏固清理成果,規范納稅秩序,形成長效機制,根據縣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聯合瀧泊鎮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瀧泊鎮范圍內的 五私稅收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為清理入庫期,由雙牌縣五私稅收清理辦公室負責清理(辦公地點為濱河社區居委會1樓)。

2、繳稅地點:雙牌縣地方稅務局征收局。

3、凡是在9月30日以前自行申報的,一次性繳清的減按70%征收(20xx、20xx、20xx年陳欠除外),逾期繳納的,除全額追繳稅款外,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條之規定,處以20xx元的罰款;納稅人是公職人員的,提請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扣發相應津補貼或給予紀律處分。

4、對老欠稅戶(20xx、20xx、20xx年陳欠稅款戶),經公示后仍不補繳稅款的,其中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移送紀委通過談話繳納,仍不繳納的,移交財政部門劃款繳納;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移送司法部門強制執行。

5、對已繳或未繳稅款者將定期進行公示。

6、相關稅收政策:根據《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稅局

關于調整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財稅〔20xx〕73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

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稅率征收。個人非住房出租稅收的綜合征收率調整為6%與12%兩檔,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公文格式標準范文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規范開發區發展,20xx-20xx年國務院部署開展了清理整頓開發區工作,有效糾正了開發區建設管理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初步解決了開發區過多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明電[20xx]30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一律暫停審批新設立和擴建各類開發區。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以工業園區、產業園、集中區等名義違規設立開發區、隨意圈占土地、擴大開發區面積、擅自出臺優惠政策、低水平重復建設的苗頭和傾向。因此,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改?,F就前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圍

本次清理整改的開發區是指各級政府設立、劃定一定范圍、有指定管理機構、進行土地集中連片開發和招商引資的各類開發區域。主要范圍包括:

(一)已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且存在擴區、改變區位情況的開發區。

(二)未納入《目錄》,由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種方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示范區等。

二、工作安排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加強對本地區開發區的指導和管理,促進開發區建康發展。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擅自批準各類開發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各類開發區逐一進行摸底調查,并將開發區信息按照附表格式進行匯總,于20xx年2月28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各地區報送的開發區信息進行匯總審核,并根據匯總結果研究下一步意見。

公文格式標準范文3各村、各科室:

近期,由于部分計生干部和村組干部工作責任心不強、基礎工作不扎實,造成我鄉計劃生育工作出現明顯滑坡和不平衡性,對我鄉的計生工作的開展造成了極大影響、導致今年我鄉的計生目標考核工作形式嚴峻?,F將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截止目前,全鄉已出生55人,政策外出生4例,計劃生育率92.7%。政策外懷孕4例。

由于計生工作嚴重失職,經鄉黨委會研究通過,對鄉計生工作進行通報批評,對以下計生干部和村組干部的處理意見如下:

1、對原社事辦主任XX、現任社事辦副主任XX等2位同志由鄉紀委進行誡勉談話;

2、對XX村支部書記XX、XX支部書記XX、XX村支部書記XX等3位同志由鄉紀委進行誡勉談話;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九條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三條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