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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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規

篇1

摘要改革開放30年,中國經濟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集體土地征收便應運而生。集體土地征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全文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內容、現狀、缺陷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補償后,把原來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資源緊缺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而集體土地征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靈丹妙藥。合理實行集體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但目前我國土地征收機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補償標準不統一,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嚴格的法律監管。因此,完善和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就顯得日益迫切。

一、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和缺陷

(一)補償標準較低,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滿足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按被征地“年產值倍數”法確定,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為例,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四個部分。但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某些地區的補償甚至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折算起來普通耕地能補償1-3萬元,這對于與土地相依為命的農民簡直是杯水車薪。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滿足,導致集體土地征收困難重重。

(二)單方面強制性,所有權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達

由于民眾的意愿得不到滿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見往往不統一,所以現階段集體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頭熱”。民眾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導致土地征收頻頻出現單方面強制征地事件,這種做法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建設,不利于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穩健發展。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國情較為特殊,并無外國經驗可借鑒,加上關于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不十分健全,沒有一個統一固定的標準,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規范,對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不到位?!皬姴饛娬鳌?、“以租代征”、“私扣補償”等現象屢禁不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操作也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議

(一)合理調整補償標準

改變傳統的單一補償標準,根據市場定價進行補償,即對被征地的補償應該參照當時被征地地區的綜合地價,并對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確定補償標準時政府應該注意到,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要適當調高補償標準,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如對農村耕地的補償不能單純的一次性的補償,因為耕地的收益是持續性的,所以對于耕地的補償應該也是持續性的。

(二)集體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民主、合理、科學

首先,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只有進行民主協商,使民眾的意愿得到充分表達,爭取民眾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會陷入被動。與此同時,更要改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態度要友好,對持不同意見的民眾要積極勸說和開導,嚴禁強拆強征,激化矛盾。最后,對集體土地征收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眾生活條件

根據調查顯示,現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筆補償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遺忘。導致被征地后,民眾又面臨著住房、失業等問題。這不僅不利于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執行的,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征地部門應該要想民眾之所想,給民眾之所求,切實考慮民眾的處境,理解民眾的難處。唯有如此,征地的執行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四)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征地行為

加強立法是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的當務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做后盾,民眾才有維權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備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政府才能依法執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規,執法者才能依法嚴厲打擊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還會越來越凸顯。但是,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要不斷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學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開透明,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目前土地資源緊缺狀況有所緩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點得不到改正,不僅不能緩解中國土地資源緊缺的現狀,反而還會激化社會矛盾,繼而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政府要為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眾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這樣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實現雙贏。

參考文獻:

篇2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及相關減免政策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的相關稅種主要有以下4類。

1.營業稅

原國有土地權屬單位接收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時,需提供相關營業收入的發票,地方稅務部門按營業收入扣除5.5%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這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稅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國有土地收儲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按相關規定,需繳納一定額度的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這是指針對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國有土地收儲轉讓而發生的企業盈利行為,需按納稅年度繳納。

4.印花稅

這是指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

(二)現行稅收減免政策

1.營業稅減免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4.印花稅減免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二、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收減免政策的解讀與困境

(一)將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立法依據

營業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印花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為實現上述條款,國有土地的收儲行為需要滿足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要件,事實上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相關的立法依據。

(二)將國有土地收儲所依據的土地儲備行為認定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的目標缺乏明確定義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然而,其中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對于土地儲備行為是否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這一定義缺乏法律法規上的解釋與說明,導致由地方出臺的相關辦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行為與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目標之間的關系所作的說明也缺乏明確的厘清。

(三)將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認定為政策性搬遷缺乏有效說明

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以此作為是否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然而,該條文對于政策性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是否為政策性搬遷這一問題缺乏有效說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遷文件,即可免去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收儲的制度性思考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在涉及稅收減免政策方面出現了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儲備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處。從1996年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起,直到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的推行在增強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城市規劃等方面產生了大量的積極效應。然而,隨著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形勢的不斷變化,現行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當前實際工作不協調之處,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是關于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行為及其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出發點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學界一直未對公共利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地各級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無統一標準。

二是國有土地收儲行為主體的行政行為界定。目前,在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供地主體的行政化模式,其行為隨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約束。事實上,從目前土地收儲行為的性質來看,包括了行政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行為3個層面的屬性。然而,由于目前國有土地收儲制度中對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稅收減免政策在執行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風險。

因此,為加快推進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實現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稅收減免,建議從法律法規與行政管理兩個層面出發,保障被收儲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一)法律法規層面

現階段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規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規章的層次,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收購儲備行為,國家在土地收購儲備方面法律法規的空白制約了該項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及目標。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實行的土地儲備實施政策,土地儲備機構應定位為非營利性、行使行政的機構。土地儲備機構的目標應體現為:增強政府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以及保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國有土地行為的行政行為界定。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收儲國有土地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將有利于突出土地儲備行為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特征。對于現有土地儲備行為的行政行為范圍進行界定,防止在操作過程中,借行政行為之名,行使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政管理層面

在行政管理層面,結合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支撐,通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保障以下措施的實施。

篇3

一、加強學習研究,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條例的學習與研究。20*年是《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實施的第一年,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好《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我們全員參加了通化市財政監督檢查局組織的學習班,認真地學習了條例的全部內容。為了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國家現行的各項財稅法律法規和條例,我們制定了適合我辦實際情況的學習計劃,通過統一組織、個人自學、專題討論等多種形式,先后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吉林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學習,并實行辦內每人講一個專題的形式豐富了學習內容,加深了大家對法律法規的理解。

通過對各項財稅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了全辦人員稅收質量檢查的工作能力,為做好這項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開拓性地開展了稅收質量檢查工作

稅收質量檢查工作,是督查辦20*年各項檢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對此項工作,我們全辦人員都給以高度重視。在分管局長的關心和指導下,經過多次討論后,提出了比較適合我市現實狀況的《20*年稅收質量檢查方案》。為盡快進入檢查工作的實質性階段,我們及時草擬了《關于擬報20*年財政監督檢查項目計劃的函》上報市法制局并得到了批復,起草了《關于〈關于開展稅收質量檢查的通知〉的請示》報請市領導,以政府文件形式下發。這些法律程序的履行,為我們實施檢查工作提供了強有利的法律依據。

為了搞好稅收質量檢查工作,我們非常注重與稅務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工作。通過與地稅局溝通,我們取得了稅收質量檢查工作所需的稅務方面的相關資料,如納稅人的納稅定額,納稅人的區域劃分及各行業納稅定額的核定情況。根據掌握的資料,按照市領導的要求,我們首先對39戶各類工商業主20*年1至5月份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領導作了匯報。

為進一步加大稅收質量檢查工作力度,結合上一階段的檢查情況,經過反復討論后我們又制定了更加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財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方案》。在方案中一是提議成立財政收入征收督查領導小組,下設以財政、稅務部門人員為主組成的財政收入征收督查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長擔任,并明確了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各自的工作職責;二是建立了舉報制度、舉報保密制度和獎懲制度;三是為便于開展工作,提議財政收入征收督查辦公室成員單位由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和工商局等部門組成。本方案經局領導審定上報市政府并得到了市政府的批準后,我們又代政府起草了《*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開展財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通知》,以梅政發[20*]27號文件下發。

為切實提高財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成效,我們放棄了國慶節休息日,加班加點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全辦同志開動腦筋,冥思苦想,想方設法積極尋找財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切入點,經過研究反復修改,最終形成了分兩個檢查階段的《財政收入征收督查辦公室工作方案》,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在節后正式實施。

(一)探索性檢查階段。我們從10月11日開始組成3個檢查小組歷時5天對中心街、春天商業街和江山市場的589戶工商業戶20*年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挨門逐戶地檢查。經查,正常申報納稅和有下崗優惠證件的391戶,沒有正常納稅的業戶有198戶,占被檢查戶數的34%。

通過對589家業戶納稅情況的檢查,我們發現歌廳、舞廳、足療按摩等行業的業戶納稅情況尤為不好,為確保對這些行業的業戶檢查取得明顯效果,我們建議對這些行業采取突擊檢查方式,并草擬了檢查方案上報市政府。

篇4

一、××土地市場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化,如何盤活土地,抓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成為經營城市的一大課題。為此,我們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舊城、開發新城工作中,為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在完善土地儲備交易制度方面結合縣情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成立機構建章立制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產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內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由于我縣城鎮規模較小,布局分散,城區基礎設施不完善,城市建設資金短缺,過去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進行轉讓,非法入市現象嚴重,應征土地出讓金隨意減免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大量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政府難以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也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針對這一情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規范土地市場,確保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2003年8月,我縣成立了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定編5人,主要從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等工作。

確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接受縣政府委托實施國有土地資本運營工作的法定機構,代表縣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收、儲備、經營和管理,做到“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同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程序》和《××縣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為規范有序地實施土地儲備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

2003年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下發相關通知,針對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馳,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場混亂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為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抓好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促進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2003年以來,我縣就完善土地儲備交易機制,加大土地市場配置力度,連續推出了一系列舉措。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土地管理“五統一”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時修改我縣的城鎮規劃區基準地價,并就土地儲備范圍、土地儲備工作程序、儲備土地的處置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細化、規范化;相繼出臺《關于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土地市場秩序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土地轉讓土地的通告》,堅決凍結縣城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審批,查處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為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了法律法規支持。

(三)多形式并舉,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為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縣在宣傳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氣,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們始終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書寫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利用網絡、廣播電視、舉辦專欄板報、演講比賽、印發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每年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傳活動,使全縣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我縣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現狀及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以此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全面提高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這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也為我縣推進土地儲備工交易工作和規范土地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土地交易“陽光工程”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開土地出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近年來,我縣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著力于掛牌出讓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陽光工程”。全縣經營性用地掛牌出讓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并通過《中國土地網》、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告,實施陽光交易。參加競買土地者有縣內、縣外,州內、州外,也有省內、省外的投資商、開發商。每宗地掛牌出讓公告期滿后,有兩家以上要求現場競價,均由縣政府牽頭組織新區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建設、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聯合舉行現場競價會,在媒體上交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規定對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儲備、經營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對全縣經營性用地實施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土地儲備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時間,××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以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合理流轉土地資源為工作出發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2.4840公頃,其中劃撥21.39公頃,出讓11.09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5054.2625萬元,為××縣城新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保障,解決了72個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單位的辦公用地問題,為××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區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的土地市場建設正處于發育起步階段,經過五年多的培育和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出讓供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的比例還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為和部門利益驅動,在發展經濟、企業改制和招商引資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夠規范,低價出讓、甚至減免出讓金的現象依然存在,影響了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還有待加強。土地市場發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但社會上部分人員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意識淡薄,違法占地、隨意占用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少數開發商與鄉(鎮)、村違法私自簽訂用地協議圈占土地搞建設,多頭分散供地久治不絕,影響了政府對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實施和耕地保護。

三是由于我縣是一個較為貧困落后的山區縣,年供地量不大,競爭力不強,加上收購土地的資金無來源,財政提供不了專項周轉金,銀行貸款困難,造成收儲資金無著落,從客觀上給土地“招拍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為比較突出,少數單位和個人為逃避稅費,不依法申報辦理變更手續,部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原劃撥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交易市場混亂。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國土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諸多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隨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址,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往往實行規劃跟著項目走,隨意調整規劃。多數情況下,用地單位或個人忽視城市規劃,認為只要獲得政府批準的土地,建設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不嚴格執行供地過程中的規劃設計要求;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不夠,宗地管理無法實現,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職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統一供地,多頭供地現象依然存在,使“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得不到真正的落實。三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土地政策、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法占地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鄉鎮過分強調發展經濟,隨意提供工業用地,只顧當前利益,不顧長遠計劃。為引進資金,興辦企業,一味遷就企業不合理要求,以犧牲土地和農民利益為代價,不要求企業主嚴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續,造成農村土地市場混亂。四是缺乏土地儲備資金,從而對老城區企業改制、劃撥用地改變用途等國有土地管理的難度加大,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讓金未按上級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應對上級檢查時捉襟見肘。

三、解決××土地市場建設問題的對策措施

規范土地市場就是政府用市場的眼光看待國有土地,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資產,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行為,它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上述我縣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堅信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決。

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從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大力宣傳規范土地市場、實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為深入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開供應制度。建立土地市場集中統一供應制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進土地“招拍掛”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關協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土地招拍掛工作中的問題,完成供地前期規劃、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驗收工作;建立統一協作關系,共同促進和培育規范的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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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部地區 煤炭資源 環境破壞 生態補償制度

一、我國西部地區煤礦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制度現狀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材料。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儲量十分豐富,查明資源儲量約占全國的61%,在全國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煤礦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

我國目前對于煤礦資源開發中的生態補償問題基本處于探索和研究階段,國家是補償的主體,尚處在政府是主要補償者的單一補償主體階段。而且我國沒有專門的關于礦區生態補償機制,礦區生態環境恢復的法規,有關礦區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治理的要求體現在許多相關的法律中,如《礦山資源法》等;在環境法律體系中,生態補償制度僅僅體現在個別法條的原則性規定上,如: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條中對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有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耕地閑置費,國有土地使用有償使用費。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做出明確規定,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西部地區的一些地方立法也有涉及到生態補償的內容,如2006年1月頒布的《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寫進了“誰開發誰保護,誰收益誰補償,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盡管立法有關于煤礦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制度的規定,但不可忽視的是,現有的一些規定只能說是涉及到生態補償而已,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制度。對于西部地區這種特殊區域,則更沒有專門的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了。因此,我們需要將生態補償加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定化。

二、建立煤礦資源開發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國外政策借鑒

煤礦開發活動往往伴隨著資源損耗與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影響。隨著人類珍愛自然、保護環境意識的提高,礦業首當其沖,成為最早被納入規制的行業之一。各國普遍在有關礦業開發的政策、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并通過對開發者征收權利金的做法實現對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耗損的補償,這為資源的補償機制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除此而外,還專門制定了針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與法律法規,如礦地復墾,作為礦業政策和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巴西、美國、澳大利亞、瑞士、加拿大與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都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如:美國與資源生態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FLPMA,1976年頒布,2001年修訂)、《露天采礦控制與復墾法》(SMCRA)、《資源保護與復原法》、《礦產租讓法》(1920年頒布,1987年修訂)與《綜合環境效應、賠償與責任法》(又稱《超級基金法》,CERCLA)等。這些法律法規均對礦產資源開采中所涉及的資源、生態和環境規定了明確的補償要求。

三、我國西部地區煤礦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制度的探索

第一,劃定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界限,明確生態補償的責任。例如,將礦區的生態環境治理分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礦區生態損害與恢復治理的責任明確,對于法律頒布后出現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一律實行“誰破壞,誰恢復”,由礦山主100%進行修復。而對于法律前已破壞的廢棄礦區,則由國家通過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組織恢復治理。

第二,國家設立“恢復(治理)基金”用于修復廢棄礦山的生態損害。國家廢礦恢復治理基金的構成,主要按照規定征收恢復治理費和對恢復治理后的土地征收的使用費,減去養護該土地的開發后余下的款項以及任何個人、公司、協會、團體、基金會等為本法所述目的而提供的捐款等?!皣一謴停ㄖ卫恚┗稹钡闹饕康?,是恢復治理由于煤礦資源的開采已造成的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三,新礦山生態環境損害的補償與修復。將開采許可證制度與生態環境補償制度掛鉤。開采者應獲得許可證并遞交內容翔實包括恢復治理的規劃申請書,對有復墾(恢復治理)信譽的礦山主優先審批許可證,而對于不遵守相關條例規定的礦山主,有權中止、吊銷或撤回其開采許可證,并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確保生態損害的補償與修復。

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有關理論研究,尋求建立一種可行的補償機制和綜合治理保護礦山環境的新途徑,從法律角度規范礦區開發與生態平衡。從而促進我國礦山環境的改善和礦業開采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胡振琪.論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科技導報,2005.1

[2]李文光.中國西部地區礦產資源概況,化工礦產地質,2000.3

[3]庫建剛,劉殿文,張文斌.我國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及展望,礦產保護利用,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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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建房用地情況的監管,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有效制止違規建房行為,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萍府發〔20*〕17號)的規定和要求,決定對20*年11月1日以來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建房用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

范圍:20*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建房用地情況;*市境內國道、二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房用地情況。

內容:

(一)用地基本情況

1.用地單位(人):單位用地是指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用地;個人用地是指本地村民、異地村民或城鎮居民建房用地。

2.土地取得方式:用地單位(人)是通過招拍掛、劃撥、受讓贈與房屋、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抵押、購買土地、購買安置拆遷宅基地或購買私房等方式取得。

3.用地時間:用地單位(人)取得土地時間及動工建房時間。

4.用地面積:用地單位(人)的批準用地面積和實際占地面積。

5.土地類別:建房用地是建設用地還是農用地(包括山地、旱地、水塘、菜地、水田、基本農田等)。

6.實際用途:建房用地屬于商服、住房開發、工業、農業或自住房用地等。

7.用地地點:建房用地位于國道邊、二級公路邊或是縣(區)城區規劃區、鄉(鎮)政府所在地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

(二)用地審批辦證情況

1.規劃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2.國土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3.轉征收批準機關是否是省人民政府。

4.供地批準機關是否是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5.公路、交通部門是否出具建房意見書;規劃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三)稅費征繳情況

1.土地取得費用,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基金、耕地開墾費(或菜地開發基金)、管理費等費用(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2.建設規費征收,包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建設規費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3.稅收征收,包括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收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四)違法用地情況

1.非法批地,包括越權審批、未報即批、未批即供、邊報邊供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鎮村規劃批地等情況。

2.非法占地,包括擅自改變用途或是騙取批準、超占用地、未批先用(含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批少用多)等情況。

3.非法轉讓土地,包括地下開發房地產、倒賣宅基地等非法交易土地情況。

4.其他違法用地情況(含閑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況)。

二、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全市清理整頓工作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抽查、總結提高四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09年5月下旬開始,至2009年9月底結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5月下旬,召開清理整頓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建房用地情況的清理整頓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及舉報電話,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日?7月2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看現場、驗資料、查手續、明查暗訪等方法,逐宗逐戶、全面細致地進行清理。要仔細核查相關資料,認真填寫《建房用地清理整頓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違法用地數據統計表》、《違法用地調查處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及時整改各類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及涉案責任人員。具體是:

1.對“非法批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越權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予以撤銷,并于7月20日前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②對非法批地所獲取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土地(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前追繳并上交本級財政;

③對非法批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開天窗”建房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用地單位(人)下達處理決定書,責令用地單位(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法院、規劃、國土、建設、公路等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②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其他行為,已辦理用地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相關稅費并處罰款,同時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給予行政處分。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違規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

③對符合規劃和建房條件,并已依法接受處罰且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④對正在違法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向用地單位(人)下達停工通知書,其違法建設部分按上述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凡2009年6月30日之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拆除,并從嚴從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倒賣宅基地等非法轉讓土地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并交本級財政;

②對進行非法房地產開發的建設用地,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組織進行地價評估,并于7月20日前從新從高追繳用地單位(人)的土地出讓金(當地村民受讓宅基地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沒收非法所得;對沒有非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0元罰款。

③對違反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地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停工通知書,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違規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④對依法接受處罰,符合建房條件并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4.對其他違法用地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閑置土地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督促開工、竣工,并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

5.對用地單位(人)已取得用地手續,但“未交、欠交、少交、漏交”稅費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繳款通知書,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上交本級財政,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對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侵占、挪用”稅費行為,屬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不屬于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繳其違紀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縣(區)自查自糾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將統計表和自查自糾情況匯報材料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情況不及時,工作進展緩慢的,將被列為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的重點檢查縣(區)。

(三)重點抽查階段(2009年7月21日?8月31日)

重點抽查階段工作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檢查組,采取查資料、聽匯報、暗訪等方式,在各縣(區)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重點鄉鎮、重點路段的違規用地情況進行重點抽查。一是檢查上報的表格是否準確、屬實,是否漏報、錯報;二是檢查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是否整改、處理到位;三是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追究是否到位;四是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對不進行清理整頓或清理整頓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直接組織清理整頓,并成立調查組對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予以立案調查,對清繳的稅費全部上繳市財政,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總結提高階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制度,加強土地供應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并以開展建房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大部門聯合執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國土、監察、*、交通、規劃、公路、林業、水務、財政、城管執法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遏制違法占地行為。同時,針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查擺發生問題的原因,總結經驗,規范程序,創新方法,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動作規范、監督到位、行政合法,切實促進依法管地用地。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0月5日前將建章立制情況和工作總結書面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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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構建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失地農民已成為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失地農民問題已成為當前我國必須要正視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

從總體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保障水平較低、保障覆蓋面過窄、保障內容比較單一、保障資金缺口較大以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社會保障配套措施等問題。由于全國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失地農民基本享受了醫療保險,但是,失地農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保障及失業保險保障等。隨著失地農民數量劇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開始受到社會的重視,一些大中城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涉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規定,由于其條例、規章效力較低,其覆蓋面過窄,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護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及長遠生計,失地農民仍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社會保障。他們在城市中仍然受到種種不平等待遇,甚至被歧視,生活極不穩定,無法抵御失去土地給他們帶來的各種生活風險,真正成了所謂的“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本”的“四無農民”。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征地補償范圍過于狹窄、補償標準偏低。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四個部分,然而,實踐表明,現行征地補償范圍過于狹窄,補償標準和水平明顯偏低,因為此補償標準僅僅是以按種植糧食作物的年產值來計算的,沒有考慮到部分地區被征用的土地絕大部分是種植經濟效益較高的花卉、苗木、蔬菜等經濟作物,也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就業與發展已從農業轉到了非農產業,以及社會保障由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轉向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等實際變化。

征地補償管理費混亂、分配不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是征地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清和土地產權界定模糊,導致征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標準,鄉鎮、村集體、失地農民之間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統一分配辦法,結果造成征地補償費管理混亂、分配不合理;同時,在征地過程中,參加征地談判的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開發商和村集體,而失地農民卻被排斥在征地談判之外,沒有知情權、協商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從而導致土地補償費分配不透明,普遍存在暗箱操作和尋租現象;再加上對征地補償費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還存在貪污、挪用和拖欠補償費現象,失地農民實際得到的補償很少。

城鄉二元體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國實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阻礙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解決的制度。城鄉二元體制以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變的戶籍制度為特點,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構建了城鄉之間難以逾越的屏障。①在城鄉二元體制下,我國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明顯體現了二元性,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醫療、養老、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障,而失地農民卻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被排斥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之外。

構建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構建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把握,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發展。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失地農民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第一,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確保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由于相關法律對土地產權主體的規定不明確、界定模糊,嚴重侵犯了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為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加快土地流轉立法,明確集體土地產權歸屬,確定其所有權的主體,明確其產權關系,改變集體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不清的狀況。為此,國家要完善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確定土地產權的一元屬性,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范圍內的全體農民共同所有,即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確保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以此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

第二,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縮小征地范圍,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由于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的規定不明確,界定模糊化,導致政府部門泛化“公共利益”,給亂征、濫征農村土地提供了便利,嚴重侵犯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此,國家應完善和修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具體界定,可以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辦法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嚴格區分經營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范圍;對于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但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而對于經營性用地,只能通過市場途徑來解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披著公共利益的外衣征用經營性用地,侵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和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失地農民土地收益權。第一,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征地補償是征地過程中的關鍵問題。尋求失地農民、征用土地主體和政府部門之間最佳的利益結合點,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關鍵。因此,應該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征地補償分配的條例和細則,確定征地補償受益主體,明確征地補償的歸屬和運用。制定具有強制效力的條例和細則來規范分配行為,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及時分配到失地農民手中。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對貪污、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嚴肅處理。

第二,健全和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加其公開性和公正性。程序公正決定結果公正?!皼]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會有真正的權利保障”,“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規制”②。因此,健全和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強其公開性和公正性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重要措施。為此,必須完善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制度、補償標準聽證制度和征地補償爭議司法救濟制度,健全和規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征用程序,確保征地過程的公開性和群眾性,切實保證失地農民對征地過程依法享有知情權、協商權、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

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這是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因此,必須徹底打破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為失地農民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而這一體系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與運營以及社會保障的內容等方面。具體思路如下:一是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積極開展靈活多樣化的籌資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包括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部分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征用的部分增值收益。政府部門可以充分利用該項基金,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明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內容。首先,要建立適當水平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證失地農民的“生有所靠”;其次,要建立有差別、多層次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證失地農民“老有所養”;再次,要建立多元化、多樣化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保證失地農民“病有所醫”。

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安置制度與再就業培訓保障機制。針對失地農民就業難現狀,必須建立健全就業安置制度與再就業培訓保障機制,為失地農民拓寬就業途徑。為此,首先,政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廢除失地農民在城市的就業限制,消除就業歧視,建立城鄉統籌的勞動力就業市場,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拓展勞務輸出,緩解失地農民就業市場的供需矛盾,鼓勵和支持失地農民通過自主創業來實現就業,并在政策、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其次,建立完善城鄉統籌的失地農民就業培訓保障機制,強化對其就業技能培訓政策和資金的投入力度。③

建立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質就是國家為一些弱勢群體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應為失地農民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及時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強化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確法律救助的內容和程序,確保失地農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尋求保障,暢通失地農民權益救濟的訴求渠道,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得到保護。

(作者單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婦兒幫扶基金)

注釋

①陳:“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②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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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規有關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

1.現行法律法規對探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蓖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p>

1.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钡诙粭l:“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p>

1.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明,并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p>

2.現行法律法規對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2.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钡谒氖l:“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p>

2.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采礦權人開辦、停辦、關閉礦山,應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p>

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探礦采礦用地特別是采礦用地也作了規定。

二、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和管理體制、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有:

1.探礦權人沒有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地質勘查必須取得臨時用地手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沖突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現在大部分礦業用地特別是國有礦山企業用地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隨著《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出臺,對新增的礦業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均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對于原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征收后,礦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用地使用權。就我省而言,絕大多數礦產資源儲量不大,礦山企業規模不大,而且礦山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新辦礦山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如何取得,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具體。

4.探礦采礦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協調

一是使用年限問題。一般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為7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的不同,最長有效期分別為30年、20年、10年;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工業用地最長年限為50年。二是管理側重點上的問題。三是閉礦后土地復墾責任得不到落實。四是礦山環境整治不到位。礦山環境涉及地質構造、土地表層,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礦采礦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钡谒氖l:“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p>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p>

第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贝送猓帘3址?、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及破壞環境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做好探礦采礦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學界定探礦采礦用地的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章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工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中的一種。從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特別是采礦使用土地的最終結果看,礦山總會關閉,礦產資源采空后,礦山用地有可能轉為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成為農用地,還有可能成為生態用地,礦山無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質不同,導致用地期限、審批手續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不利于降低礦業成本,所以要準確界定礦業用地性質,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用地制度。

2.規范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要互相銜接

不僅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相互銜接,《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法規都需要相互銜接。

一要明確前置條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前置條件,明確程序。

二要實施集中辦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依法定權限由同一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登記與用地申請審核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要明確探礦采礦造成土地損失、財產損害的補償項目、標準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有嚴格的制約措施,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關閉礦山的隱患。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明確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關于開采金礦、石灰石等礦區以何種方式供地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4]177號)中指出:“對開采金礦、石灰石等工礦用地,不論何種性質的企業,均應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采礦區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币虼?,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可以考慮通過下列三條途徑取得:

一是臨時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雖然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還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規章的層次,才有利做好這項工作。

二是自營或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無需經過征地途徑。

三是出讓。這種情況只能適用于礦產儲量多、用地面積廣、開采時間長、對經濟建設影響大的礦山。對于規模小、開采時間短的礦山,不宜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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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墾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目前,農民對國家關于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存在著誤區,農村土地權限職責劃分不明,阻撓了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現狀

(1)在廣大農村地區,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覺得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概念認識混淆不清。違法、違規用地在一些地方尤為嚴重,地方領導干部將利用土地審批權謀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權據為己有,私自做主,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審批權。私自經營土地,認為土地管理辦法過于繁雜、程序繁瑣、審批困難。

(2)農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認為被征土地的價格偏低。當征收土地價格與與市場價相差不大時,農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沒有制定或者建立長期有效的保障機制,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3)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迫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境地。政府沒有及時補償征地所支付給農民的費用。相關政府機構的征地政策得到沒有落實和貫徹。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發給農民征地的補償,農民在失去土地并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會引發農民對政府機構的不滿,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4)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農民在逐步的進行農業結構的調整或升級,調整后的土地產值隨之提高,補償的費用也相對提高。然而土地計算方法不統一、不科學,所以不能準確的計算出土地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對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對土地價值評審的參考因素過于簡單,缺乏相關的土地價值檢測標準。政府制定出的補償標準與農業市場調整后補償標準相差太大。導致政府相關機構對人民群眾沒有信服力,極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執行和貫徹力度。

(5)土地開發缺乏科學的指導規劃。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設會占據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的開發沒有科學的指導規劃,造成對土地破壞和浪費。資本的流向主導著土地的開發,土地開發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業住房、公共建設用地的價格不斷飆漲。普通民眾難以購買土地開發而來的商業住房,不科學規劃又會造成土地閑置和浪費。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形成惡性的循環,不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6)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限劃分不明確。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在實際的土地管理中顯得相形見拙。從國家土地直接管轄到地方間接管轄的土地,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問題。如土地的管理權、使用權、經營權等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占據了管理權和經營權,將使用權擴展延伸,完全忽視了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相關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的糾紛層出不窮。如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塊土地上都覺得自己擁有使用權。在相關政府機構與集體組織之間,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關系,都想從中分一杯羹。還有開發商與開發商之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糾紛。

各個政府部們之間對土地的管理審批權限交叉重疊,存在著一塊土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沒有相關政府部門管理某一塊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對于地區開設建設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費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使土地得到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是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保障。使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確各個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管理權限,明確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管理權等權限的劃分。

(2)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梢园才抨P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講座,走方基層調查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加強對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的講解,增強民眾對土地各方面權限的了解與認識。增強民眾對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認識, 在土地審批權和土地所有權方面,國家集體意識深入貫徹到民眾當中,增強義務觀念,要做到在民眾中達成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性認識。為了避免執法人員違規違法,就要加強各級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把促進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聯系起來,與時俱進。靈活運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項土地細節管理和土地政策執行工作,讓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3)制定科學使用土地的規范。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計劃和安排,這些工作都屬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范疇。為了防止和杜絕建設用地無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協調工作。以免造成規劃用地不科學、不合理的的規劃,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規劃。土地工作在保證權力的基礎上,也應該履行應盡的責任,責任劃分詳細具體,落實到個人。

(4)依法對使用土地不法行為進行治理,防止一些社會惡意勢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實土地租用政策,在進行土地監測管理過程中,由政府相關領導機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把土地承包給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或者運作效益高的機關單位,這樣收取的租金可以帶來一定的回報。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還可以解決農村人口失業問題,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出更多優良的農產品,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地區民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

(5)投入更多的資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設置一些專門的土地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面臨著眾多的土地管理工作,應接不暇,肩負著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每一項土地管理工作都對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土地管理任務繁多的基礎之上,又牽扯達經濟利益問題的糾紛,給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帶來的困難。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針對自身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可以組織農民成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機構,減輕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對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監督和促進作用。

(6)統計國家和地區的各類土地信息,創建一套切實有效的土地管理運作機制,以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專項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對地區的土地盈利上繳入庫基金,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資金的流動管理,并公開基金收支明細,實行透明化運作。對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來計劃安排使用,由民眾來監督和評審工作。在對土地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還可以修建農村土地種植、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的基礎設施,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關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不得從中收取用于基礎建設的額外費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與民眾的生活、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莫大的關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管理工作的信息內容公開化和透明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讓公眾參與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幫助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協助政府工作。政府與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創建出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和機制,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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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利峰.勝利油田土地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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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是指凡涉及土地、房產領域開發和交易應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稅收及各種非稅收入,由縣政府組織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集中征收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二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由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的日常工作,下設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一體化中心),實行集中辦公,一體化服務,切實降低單位征收成本、推進透明行政、方便群眾辦事。由縣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人防、國稅、地稅、房產、城管、科技、氣象、發改、經濟、銀行等部門進入縣一體化中心集中辦公。

第三條按照“以票管稅管費、先稅費后辦證”的原則,對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建筑安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納的稅費,實施“一站式”征收。

第四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實行“七個統一”:

(一)統一稅費項目,明確征收標準;

(二)統一配合,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三)統一項目資料庫,實現計劃控制和源頭控管;

(四)統一審批程序,實現“聯審聯批”和即時發證;

(五)統一網絡,實現管理電算化;

(六)統一辦事流程,實現“一站式”服務;

(七)統一稽查機制,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費流失。

第二章征管范圍和稅費種類

第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并或拆舊建新而發生的資產產權變更或交易、商品房(增量房,下同)開發和交易、個人合資合作建房、個人拆舊建新、單位非住房和政府非住房建設工程、存量房(二手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下同)交易、土地使用登記辦證和房屋產權證辦證、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行為、房地產出租和自營業務、處罰土地違法違規占用和交易、處罰違法違章建筑、偷漏稅費的稽查處罰等業務。

第六條凡涉及土地、建筑及其交易、辦證等各環節的所有稅費(包括服務性收費,下同)統一納入縣一體化中心征管。

(一)財政部門:土地價款、土地收益金、滯納金及罰款。

(二)國稅部門:企業所得稅、建筑耗材未按規定取得購進發票應補交的增值稅、滯納金及罰款。

(三)地稅部門: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資源稅、印花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四)規劃部門:建筑物定點放線費,工程測量費,規劃道路定線費,地、縣、鄉圖編繪費、工程竣工測量費,工程線路測量費。

(五)建設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服務費。

(六)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七)經濟部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八)城管部門: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建筑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建筑垃圾處置費。

(九)科技部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

(十)國土資源部門:工程測量費、用地管理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地籍調查費、抵押登記費、土地交易服務費、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

(十一)房產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住房及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房屋分戶圖測量費、測量成果利用費、房產測繪費、換證服務費、檔案利用服務費、維修基金、房產抵押手續費。

(十二)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費。

(十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建筑業、房屋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環衛費及以上款項的滯納金及罰款由縣一體化中心代收。

第三章稅費標準和計算價格

第七條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環節應繳的稅收和非稅收入,包括按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計征的定額標準以及按建筑造價和銷售價格計征的比例標準,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并執行(另行文)。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時的計稅價格和計費價格以實際價格為準,當實際價格低于市場價時,以政府的基準地價修正的標定地價和財稅部門公布的最低計稅價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第四章崗位設置及業務流程

第九條縣一體化中心整合各職能部門對土地、房產開發建設和交易、辦證等各個環節業務的審批、征稅、收費、開票、辦證、稽查等行政管理職能,設立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人防辦、經濟局、城管局、房產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銀行等11個職能部門的辦事窗口,具體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稅費計算征繳和證件制作工作。

設立綜合管理窗口,負責縣一體化中心日常工作和發改部門審批備案、應繳稅費的最后確認、相關部門證件辦理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各部門辦理沒有納入“一體化”循環征收的收費及罰款業務。

第十條縣一體化中心辦事審批實行“一廳管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統一出證”的“一站式”服務,實行土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劃許可、建筑許可、竣工驗收、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頒證、房屋產權辦證、國有房地產自營和出租等9個環節的內部循環。利用內部循環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由各執收單位計算,綜合管理窗口審批。受理業務的前置條件和行政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證由綜合管理窗口把關。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縣一體化中心專門設置專業局域網,實行電腦開票和電腦打印證件。

第十二條房地產稅費征管軟件統一各職能部門的原有軟件,縣一體化中心擁有對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等四個部門辦理各自證件的授意權,即對納稅繳費辦證人沒有辦理稅費繳納業務的,縣一體化中心就不能為其辦理相應證件。

第十三條建立“一戶式”存儲基礎數據庫,綜合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信息、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發改部門的項目信息、建設部門的建設信息、規劃部門的規劃信息、房產部門的房產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信息數據資料庫建成后,信息資料數據在縣一體化中心所有窗口傳遞共享,用于稅費預測、數據分析、全程監控和稅費征繳、檢查清收等方面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配套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七證一表兩票”和資料備案管理?!捌咦C一表兩票”納入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實行集中辦理,切實做到“以票控稅控費,先稅費后發證”。

“七證一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契證、房屋產權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兩票”即稅務發票、非稅收入票據(包括服務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只接受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單個自然人競拍,不接受多個自然人聯合體報名參與競拍。

第十六條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運行后,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將對進入縣一體化中心的各執收單位停止發放非稅收入收費票據,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辦理各部門的收費業務。對必須進行現場執行的,經縣一體化中心審核批準,由縣一體化中心統一向各執收單位發放和結算非稅收入收費票據,并在發放的票據上注明專用收費項目。

第十七條縣一體化中心實現的非稅收入實行縣財政與各職能部門分成的辦法(不含土地出讓收入和建筑行業勞保基金)。收入分成須遵循以下原則:確保單位既得利益的原則;收入分成共享的原則;確保單位正常運轉的原則。以年—2009年三年的平均數為基數,完成或超過基數的分成標準將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實際情況待“一體化”征收運行半年后制定具體分成細則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返還單位的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其余上交縣財政。

第十八條部門自行查補的收入,由縣財政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進行分配;由縣一體化中心查補出的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十九條按照縣一體化中心實際入庫稅費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設立專賬,年初納入財政預算,用于縣一體化中心日常運轉開支。

第二十條建立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一體化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集中研究解決一體化征管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二十一條成立“縣房地產行業聯合執法大隊”,從監察、法制、財政、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防、房產、國稅、地稅、經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全縣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占地、違法違規建筑、偷漏拖欠稅費的行為開展常年稽查。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辦事,實行項目資料公開傳遞、陽光操作、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房地產各項稅費業務均在縣一體化中心內部進行聯審聯批,稅費在縣一體化中心繳納。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征收各項稅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稅費征收項目。嚴禁收“人情稅、人情費”,堅決杜絕收入流失。

第二十四條嚴禁縣一體化中心外發證、稅前發證、費前發證、私自發證和在縣一體化中心外給單位提供“兩票”等行為。一經查出,立即停止其單位的非稅收入返還,并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繳其造成流失的稅費。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派出人員由縣一體化中心管理,入駐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由縣一體化中心向派出單位反饋情況,年終考核、評先評優、提拔重用由縣一體化中心和派出單位共同考評。對工作中涉及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及失職、瀆職或不作為等行為,將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縣一體化中心工作職責或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縣一體化中心要及時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退回原單位,原派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另行委派人員。

第二十六條土地及房屋中介評估機構必須以規程結合市場價格為準則開展評估。對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評估報告,縣一體化中心要將情況及時向評估機構通報;對屢次有意出具不符合規程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停止其參與本行政區評估業務;情節嚴重的,上報其主管行政部門,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一體化征管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