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法范文
時間:2024-02-04 18:23: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經營權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要探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首先必須搞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內涵。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稱謂,許多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張稱為“承包使用權”;有的認為應叫做“土地承包權”或“農地使用權”,有的主張改稱為“永佃權”,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就是一種新的永佃權;有的呼吁建立“地上權和永佃權”,取代承包經營權,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概念“混淆了地上權和永佃權之間界限,無法分清這樣兩個民事權利概念之間的法律差別”,“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不應有的混亂”(楊立新《論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缺陷及其對策》)。
筆者認為,要科學地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必須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形成與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
。但其理由不盡相同,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類似于傳統民法上的永佃權,永佃權屬于用益物權類的民事權利,故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屬于物權性的。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農村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類新型物權”(彭萬林主編的《民法學》,
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反映的是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另一方面反映農戶對土地利益的分配。羅馬法認為,他物權是積極地創設在他人之物上的權利。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涵有承包經營他人(集體)土地的權利和取得自己應得利益之內容,若以債權作為它的定位,是很難保證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實現的。所以,要切實保證承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及其權益的排它干涉與支配,唯一的保證是必須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中的他物權。
羅馬法上的永佃權和地上權都屬于(他物權的)用益物權,體現的是非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用益關系,是典型的財產所有權與其權能相分離的形式。在《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將永佃權規定為用益權以便與地上權相區別。地上權是在法律對不動產實行“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情況下,為保護人們保有和享用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的利益而設。我國對建筑物和地面工作物一向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對建筑物的所有權已給予充分保護,不存在以地上權設立附合原則。用益權賦予權利人對物的全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取得對承包地的全部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32條)。
《日本民法》在物權法編中,規定專門的一章“永佃權”,規定永佃權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權利;永佃權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耕作、牧畜而出租土地;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20年以上50年以下?!兑獯罄穹ǖ洹吩诘谌帯八袡唷敝袑iT規定第四章“永佃權”。永佃權人承擔改良土地、向土地所有權人定期支付地租,對土地產生孳息、埋藏物以及對有關地下層的利用,永佃權人享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同等的權利。意大利永佃權的期限可以永久或者附期限,所附期限不得少于20年。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蹦欠N認為,由于承包經營權有一定承包期限、因而不是物權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其實,是否有期限并不是物權的決定因素。如前述一些國家的物權法中的地上權或地役權、永佃權也都是有期限的。物權的根本特征在于對標的物是否有排他的支配權,而非是否長期享有該權利。
不論是德、法、瑞民法上的用益權還是日、意民法上的永佃權,其權利的內容,都是土地使用人租用土地,用以耕作或畜牧,在租用的土地上收獲孳息,與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土地所有權制度不同外),其內容大致相同。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集體的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并取得自己應得的收益。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質上不僅是一種他物權,還是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之全部屬性。但以前由于法律規范的不健全,使以承包合同形式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了債權特征。雖然《民法通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第五章第一節,但“民法通則賦予的物權性質在具體制度中的體現極不充分,在現實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實現則是極不普遍的。這是毋庸諱言的?!保夯坌侵骶帲骸吨袊餀喾ㄑ芯俊罚沙霭嫔纾?998年版)。從《民法通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農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基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顯然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由于這些規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規定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低價位的具體規范中,表現出許多債權特征。故引起學者們“債權說”與“物權說”的理論紛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本質上說已經實現了物權化。例如《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對土地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時,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發包方若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種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的六種民事責任,完全是侵犯物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顯然,《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絕對的權利即物權來保護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是由農戶或其他承包人和村、組、集體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產生的。從現實的角度看承包合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且今后仍可能繼續存在。但這個簽訂合同的過程不能說明承包經營權就是債權。羅馬法上的永佃權一般基于與土地所有人訂立永佃契約而產生。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獲得物權法上的地位之后,承包經營合同只能充當設立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形式,“因為此處的承包,是創設物權的行為,或者說是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行為”(孫憲忠:《確定我國物權種類以及內容的難點》,《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也就是說,物權與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權產生的主要原因。雖然承包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種,遵循意思自治,但對于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例如確定承包人對于承包地的支配使用,由雙方自由約定的空間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土地承包法》確定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但這些權利義務在承包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承包合同的約定只不過是把法律中的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重述”,其本質上仍是法定的權利義務。所以,對承包經營權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法定的權利,而不是約定的權利,這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
由于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而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并且“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土地承包法》第4條),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用益權)。但與傳統的他物權和用益權相比,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自己的特點:(1)具有“成員權”的內在含義。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擁有社員權是取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要條件”(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并且受國家對農業、農村的政策影響較大。(2)承包經營權通常是以家庭所有成員的權利共同行使,從事生產經營。(3)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一般是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土地,非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從這些特點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權。
篇2
在我國,不論是物權法還是土地承包法,都只是原則性、粗線條地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用益物權來對待,并未對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律制度上的模糊性十分明顯。因此,人們對其稱謂、范疇、屬性等至今未達成共識,因而在法律、法規、政策及法學理論的界定、論述中,使用極為混亂。土地承包經營權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它與土地所有權之間的權能界限如何界分,這是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必須明確的問題,因為對其法律屬性的準確界定,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確立的前提。
一、改革開放初期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爭論的簡要回顧
回顧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最早肇始于改革開放初期的經濟學界,八十年代初期,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進行了初步的討論。有少數學者認為,家庭承包責任制和分田單干沒什么大的區別,是一種個體經濟,屬于私營性質。但大部分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盡管由農戶承包仍然屬于社會主義屬性。認為是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開展的,是在堅持國家計劃指導和集體統一管理的原則下,把集體經濟的優越性同社員分戶經營的積極性結合起來,兼顧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1]認為是聯產計酬的一種形式,是集體經濟經營管理的一項措施,土地等生產資料仍是集體所有,生產隊通過合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控制社員的生產計劃,所以屬于社會主義集體經濟性質。[2]另有學者分別從生產資料所有權、經營自主權以及最終產品分配權角度進行理論比較,認為它們存在本質區別,分田單干是私有制下的個人經濟,而、包干到戶是公有制下的分散經營。[3]前者是完全獨立的、完整的個體經濟,而后者則是集體經濟內部的、附屬于集體經濟的個體經營單位。[4]而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包干到戶實際上已經將生產的實際經營管理權、產品分配權以及生產資料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都下放給農戶,農戶在生產過程中起支配作用,它至少成為不完全的集體經濟了。[5]從上述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一階段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由于受特定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社會政治體制的影響,主要局限在改革開放初期的姓資還是姓社的初級爭論階段。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土地承包制度日益成熟,人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看法也更加合理、準確,但認識仍然不完全統一。
二、法學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屬性爭論的觀點或看法
有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所以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為勞動關系。其理由:1、從主體上來看,承包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他們各自的成員簽訂的,是在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之間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是一種內部關系。2、從內容上來看,承包戶的勞動是集體聯合勞動的組成部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后,農民的勞動似乎表現為一種個體勞動了,但實際上并非如此。雖然家庭的獨立勞動不再需要集體的安排,可以由自己決定,但實際上,哪塊地,多大面積,在土地上種什么等,在承包合同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并無商量的余地,這仍是集體管理與控制的表現。因此,從這一點上看,承包戶的勞動實際上還是集體聯合勞動的組成部分。3、從收入的分配上來看,承包戶的收入是按勞所得。土地承包后,承包戶在上繳國家、留存集體之后的剩余部分歸自己所有。從表面上看,承包者自己享有的部分并非由集體給付,然而實質上,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承包者的勞動數量、質量,而作的給付。并且,各承包戶擁有土地面積、土地質量及使用的生產手段都大致相同,這樣他們的承包收入也大體符合他們的勞動報酬。[6]
也有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之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之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特定的權利就是債權。持債權說的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合同確立的,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聯產承包合同關系,它僅僅發生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聯產承包合同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性質[7]“從財產權法律上看,財產所有權與對財產的使用權的分離,可以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和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即物權關系、物權制度與債權關系、債權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通過集體與農戶鑒訂承包合同,屬于后一種?!盵8]“就目前既有的具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普遍情形來看,其實質上確是一種債權,而不是物權。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通則對其賦予的物權性質在具體法律制度中的體現極不充分,在現實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實現則更是極不普遍,這是毋庸諱言的?!盵9]“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債權性質,并不是因為‘承包經營’是一個典型的債的關系術語,而是根據其據以存在的現實法律關系的內容與特點,進行了深入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結論”。[10]
更有學者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民事權利之物權。認為它是民事主體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11]按物權法觀念,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依法對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權。[12]有學者認為,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為物權的觀點已成通說。[13]認為從這一〔承包〕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產生的承包經營權,并非債權,而是一種物權。[14]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也是物權。[15]。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相當于永佃權。[16]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17]承包經營權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證分析上,都應當屬于物權性質。[18]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屬性爭論的檢討與評述
從我國土地承包制度發展演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最初在農村推行土地承包制,主要是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農村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農村社會經濟長期衰落、不景氣的狀況。土地承包經營的功能,主要在于解決農村經濟組織內部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通過土地承包,解決土地經營方式問題。因此,在土地的承包中沒有充分體現土地的交換價值,作為個體的農民大多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按照等價有償原則支付土地出讓金。從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情況看,農業生產活動在客觀上要求依據勞動社會化的需要,把分工和協作的關系通過建立一定的生產責任制鞏固起來,而正是集體勞動分工協作發展的產物。[19]但不能因此斷定,這仍然是改革開放之前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關系。土地承包經營與人民公社時代所形成的勞動關系完全不同,改革開放前,土地財產由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所有,而農民在這一體制下所具有的只是集體經濟組織或人民公社社員的身份。農民不可能通過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獲得新的財產或收入,農民在以生產小隊為基本經濟單元的集體經濟組織里勞動,其身份是社員或勞動者,只能通過參與集體勞動,按工分獲得勞動報酬,這是一種典型的勞動關系。在這一體制下,農民不再是獨立的經營主體,農民之間在土地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關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分工、協作關系,他們共同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只能依靠勞動獲得報酬的人民公社社員。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沒有實行工資制,但一直實行的是類似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即所有勞動報酬在年底按勞動工分統一計算、發放。有學者將這一階段的土地變革簡要地概括為國家不斷侵入農民私人領域,同時農村集體和國家之間進行不斷博弈的過程。[20]這種集體化決不是農村社區內農戶之間基于私人產權的合作關系,而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權利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所有制與國家所有制是一致的,而真正的區別只是在于國家支配和控制集體經濟但并不對其控制后果負直接的財務責任。而當國家控制全民經濟時,卻以財政擔保其就業工資和其他福利[21]因此,在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安排下權利與義務的不相一致,機會主義和搭便車的行為傾向又始終存在,監督問題和激勵問題就必然會隨之而生。[22]隨著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在農村推行土地承包就成為必然。
1978年后,隨著國家意識形態約束的放松,人們的思想逐步解放,克服存在于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安排下的制度缺陷而可能獲取的潛在的巨大的外部利潤足以抵消人們對“吃螃蟹”的恐懼,因而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到來。與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安排相比,農民的家庭經營因其生產組織成本較低、能較好地解決農業生產的激勵和監督問題、較符合農業生產的特點等而使之成為人們首選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而且對改革的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要求又必然導致土地的平均分配。[23]第一,土地承包過程中,農戶有權決定少包或不包土地,說明承包合同是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第二,各地種田能手同時承包幾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而且集體組織也可以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這說明承包人已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第三,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的是勞動成果而不是活勞動,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第四,承包戶在承包經營活動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獨立核算,對外有權獨立參加民事活動和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果把土地承包合同看作是勞動法律關系,這些都是無法解釋的。[24]由此可見,在土地承包法律關系中,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社會經濟條件已不復存在,即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所有的體制被徹底瓦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虛化。在此背景下所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不可能是勞動關系,而是典型的民事主體之間依法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四、結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由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所確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但上述法律法規是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的,由于我國特殊的社會歷史原因,立法特別是上個世紀的立法并沒有嚴格區分物權與債權,致使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在許多方面都有重合,致使主張債權說與物權說的學者都能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找到充足的立法依據,來證明各自的觀點或看法。加上政策制定、解讀中大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關系對待,很長時間人們都是將其作為債權來看待的。但從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發展變遷的視角,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施的初期確實表現為典型的債權特點,具有債權屬性,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特別是農村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快速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屬性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已經由初期的債權屬性演變為中后期的物權屬性,具有物權的典型特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特性的物權,并且屬于不同于傳統民法物權種類的新型用益物權,具有本土化法律特征。
篇3
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1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執行性的分析
1.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認識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蓖恋爻邪洜I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戶在其承包期限內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物權法》規定的我國物權種類中的重要一種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通過承包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獲得農產品,滿足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本質上講是財產權。其權利內容體現為權利人擁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同時還體現為權利人所有的不完全的處分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強制執行的主要內容便是圍繞被執行的財產所展開。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因此除非其屬執行豁免財產的范疇,否則就應當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對其進行處置。
1.2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執行對象的法律分析
在當前的執行環境下,部分執行法官不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處分,主要是認為土地是農民的保命田,具有社會保障作用,受執行豁免制度的限制,是不能執行的。然而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如有些農民長期進城務工,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收入,其承包地便不再屬于其生活必須品,因此其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便有了可執行性。又如在“西部地區,比如土地廣袤的新疆內蒙等地方,有的地方人均承包上百畝甚至上千畝土地,”這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便是可以進行處分的。而對于那些主要依靠從事農業生產來滿足基本生活的被執行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便屬于執行豁免的范疇。
有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边@也是人民法院不得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筆者認為,這個條文如同《物權法》第四條,規定的是僅僅該項權利不應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不能將其擴大解讀為對抗國家執行公權的依據。
另外《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都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法定方式進行流轉,這些規定更多是符合權利主體的主觀意愿,屬主動流轉。而人民法院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執行,則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實現權利主體的變更,讓與部分或全部權利內容。既然現行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合法流轉,那么在不違背我國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公權力介入進行的強制流轉。
因此,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時候,便可以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處分。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類型化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睆纳峡梢钥闯觯恋爻邪洜I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取得,一種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通過承包方式取得,一種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
相較這兩種取得方式,前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也應該有較為嚴格的限制;第二種是通過公開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此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體現的是其經濟屬性,較少的體現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屬性。第二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是有償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不特定主體,該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無償取得和社會保障功能,其物權完全具有其他物權的功能。對此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執行可以完全按物權規則執行。”對于四荒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評估、拍賣程序公開進行處置。這與執行中處置房屋等不動產的程序基本相同,因此,對在執行程序中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重點探討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執行的具體模式設計
3.1土地承包經營權執行的基本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用益物權,其權利的創設,權利的內容及行使方式應該嚴格遵守現行法的規定,通過執行程序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制流轉,亦應該嚴格遵守相應法律。我國現行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主要有: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下轉第144頁)(上接第119頁)包期的剩余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因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執行應嚴格遵循以上原則。
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220條規定了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須費用。因此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應該遵循有限執行的原則,滿足被執行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3.2土地承包經營權執行的方式選擇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比較這三種流轉方式,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采取轉讓方式強制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戶經退出土地承包經營關系,而在轉包、出租中,轉包人、出租人與發包人的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轉包人和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
筆者認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的方式予以執行有諸多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專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笔紫?,從實踐操作角度講,對承包戶是否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從長遠來看很難判斷,另外作為被執行人的承包戶也可通過辭職等方式來規避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適用條件;其次,當承包方的土地有可能基于各種原因被證收時,如果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人民法院執行,其便喪失了獲得各項補償的資格,因此,對于被執行人也不公平;再次,如要采取轉讓方式執行,則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評估,確定價值,而由于土地所處的位置、生產能力強弱等各不相同,當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準確評估難度也很大。因此不宜采取轉讓的方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執行。
相對于轉讓,轉包、出租方式則更加靈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標的大小及現實可操作情況靈活將被執行人的承包地轉包或出租給他人并收取相應款項。對于轉包或出租應獲得的款項可根據同一地段土地的租金予以確認。轉包、出租亦應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地三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
參考文獻:
篇4
在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以戶為主的,使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由承包經營戶享有。這種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承包經營戶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有財產權利。按照民法,這種共同共有關系中,承包經營戶內每一個成員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發生分戶、離婚的事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進行分割。但據調查,法院審理的涉及農村當事人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解除了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未對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與分割。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的是因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而未主張這一權利,有的是當事人提出來了,而審理法官認為難以操作、怕麻煩,找理由予以回避。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大部分農村當事人尤其是農村婦女的生活來源主要是經營土地承包,她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就等于喪失了生活來源,會給她們的生活帶來困難,甚至穩定。因此,我們在審理農村當事人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與分割,保護當事人尤其是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及特點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農村集體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單位,作為承包人,在法律規定或承包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所取得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所享受的從事經營并獲取收益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主要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承包經營戶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有財產權利。承包經營戶通過對承包土地占有、使用,而產生經濟利益,或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出租、轉包、互換、入股等方式的流轉,而產生經濟利益。這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共有的財產特性。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受所有權人的監督和制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所有權人作為發包方享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例如,不得占用承包的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承包方一旦發生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發包方有權直接予以制止,承包方應當停止其違法行為。
2、土地利用價值的長久性、不穩定性。土地的利用價值是永恒的,只要給予土地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土地一般不會磨損,而且肥力還可能不斷提高,這與一般生產資料使用價值的遞減性截然不同,體現出土地資料對于人類的長久意義。同時由于土地供給的有限性,土地本身又不可再生,對于農用地來說,人們對糧食的需求卻與日俱增,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土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但作為農用土地,其收益與投入有著緊密聯系,這種投入發生作用一般需要幾年時間,作為一家一戶使用的農業用地,收益受氣候、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影響,其短期內回報率有時會很低,因此,從短期看,土地的經濟價值具有農業生產所特有的不穩定性。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是一種權利的分割而非實物的分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在土地上設立的獨立于土地所有權的用益物權,我國有關法律對土地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作了明確的規定,承包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是不動產,夫妻雙方只享有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已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化、物權化,但作為承包人仍不享有所有權。由于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因而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夫妻承包經營的土地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只能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理分割,否則就是對國家或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害。
二、關于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確認
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為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夫妻共同共有、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共有,還是夫或妻一方享有進行確認。
1、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如因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谏鲜鲆幎?,承包期內,一般情況下不調整家庭承包土地,所以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夫妻共有應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準。
篇5
今天全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動員大會在我鎮召開,充分體現了市政府對花街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也充分肯定了各位書記村長一直來的辛勤勞動。過去幾年,部分村自發開展的土地流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很有亮點。但總的看來,還是處于剛剛起步、破題階段,與一些發達地區還有很大的差距。這次會議既是對過去工作的總結也是對全面推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部署。
全鎮如何做好這次試點工作,這需要我們增強試點意識,更加積極、主動、自覺、堅定地開展好學習實踐活動,用心領會十七屆三中全會“三個不得”精神,切實堅持農戶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個人意愿,引導土地規范、透明流轉,才能給農民吃下一顆“定心丸”再創農民增收的動力源。要拓展試點路子,結合本地特點,著力在深化學習、深入調研、開展討論、分析檢查、整改落實上探索創新,把突出問題解決好,把制度措施完善好。要總結試點經驗,及時把點上的經驗上升到面上的層次,把成功的措施上升到制度的高度,為全市第二批學習實踐活動創造更多、更好的經驗,使“試點”成為學習實踐活動的“創新點”、“示范點”。同時各村一定要把握好土地流轉的政策界限和原則要求,在推進過程中要堅持以群眾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為標準,不能下指標,不能搞行政命令,不能強迫,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確保土地流轉工作規范、有序、健康推進。各村在工作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農民的意見。要強化試點成效,堅持把學習實踐活動作為推動各項工作的重要機遇和強大動力,使試點工作成效充分體現到各項工作之中。
在這之前我鎮已有13個村自發的進行了土地的流轉,其中連枝、梧澗、定橋、項宅、里塢等5個村流轉到本村村民。大屋、尚仁、黃園、副業場、尚裘、倪宅、下王、花街等8個村流轉到種養殖大戶、企業單位、成功實現流轉承包的有連枝村的永康市農業龍頭企業“花果山”種養殖基地。大屋的一凡農莊,尚裘速成林基地,尚仁、倪宅的蔬菜、糧食基地,黃園工業基地等等。其中黃園實現流轉后全村口糧以吃食堂的形式同一由村集體提供,而且每年每人發放一千元以上的補貼。村民又可以騰出時間實現了其他勞動收入,切實地感受到了土地流轉帶來的好處。
從過去的實踐經驗看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有序、規范流轉,對促進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流轉突出體現在五個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近幾年我鎮一些村通過轉包、轉讓、出租等土地流轉形式,促進了勞務輸出產業的發展,降低了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推動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形成了“你在外地忙掙錢,我來代你耕農田”的“田保姆”式的互助合作方式,提高了土地產出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二是有利于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種植能手和規模經營大戶流轉,向土地連片流轉,既可以減少耕地拋荒,又能盤活荒地或低效益的土地,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三是有利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近幾年來,部分村通過土地流轉,做大做強一凡農莊等優勢產業,規模經濟效益明顯提高。四是有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通過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農民至少可以增加三部分的財產性收入: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可以增加勞務現金收入;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增加土地租金收入;原承包戶還可以為土地流轉受讓方打工,增加傭金收入等。五是有利于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流轉,既維護了法律所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滿足了農民的戀土情結,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生活、參與管理和監督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各村一定要把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當前新農村建設的突破口,作為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抓手,作為遏制耕地拋荒、確保糧食安全的發力點,作為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新的增長點,認真謀劃,扎實工作,確保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流轉工作有新突破、新亮點、新發展,為全市土地流轉工作順利鋪開積累好的經驗。
為了更好的做好試點工作,我再強調幾點:
1、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引導。
鎮里抽調部分干部、大學生村官、農業、土地、司法等部門的人員成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抓緊成立組織。為開展土地流轉提供具體指導。同時要到各村召開會議,介紹經驗,給群眾算賬、講道理、講法律、講政策、講好處,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做好群眾思想工作。
2、把握流轉原則、規范流轉手續。
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確保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我們推行土地流轉,是在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政策的基礎上,在農民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向經營能手和種植大戶流轉,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主體還是農民,土地流轉是土地經營權的有償轉讓,而不是承包責任制主體的轉變。農民仍然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權力,責任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我們搞土地流轉改革,并不是改變黨在農業農村工作中的現行政策,并沒有改變農民對土地承包的權力。在永康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方案中也明確提出了“二十四字原則”即穩制、分權、放活的原則,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這些原則是我們必須切實遵守的。
在土地流轉中,我們有很多地方需要規范完善。要規范流轉的主體,要把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種養大戶等受讓方,作為重點進行規范。還要規范流轉的合同,要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使用全市統一規范的合同樣本,簽定合同,明確流轉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和雙方的權利責任。并在鎮、村兩級登記備案
3、要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
土地必須要依法、規范、有序、合理地進行流轉,堅決不允許搞強迫命令,這是一項基本原則。因為農民是土地承包的責任主體,農民享有充分的經營自,我們只能通過加大宣傳教育、分析比較效益等方法,引導農民積極支持、參與和配合。在一些產業發展上,需要我們采取一定措施,決不是搞行政命令。在推進土地流轉工作中,要防止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方式方法要多種多樣,堅持公開透明,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防止在土地流轉中出現、假公濟私等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
4、建立五項機制、強化三大服務。
一是建立服務機制。根據市里統一部署,我鎮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村里也要建立服務站,為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搭建起信息溝通的橋梁。二是建立監管機制。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流轉動態,加強流轉過程中的合同簽訂、鑒證、備案以及土地用途的管理,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健康進行。三是建立糾紛調處機制。要完善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組織的建設,及時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為土地流轉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四是探索建立對接機制。要探索通過合作、入股、經營權置換等方式,將部分農戶的土地實行集中儲備,定期收集信息,建立農村土地供求信息數據庫,以便及時對接。五是規范支付制度。提倡以每年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加以規范,最大限度降低流轉雙方的責任風險。
同時要強化三大服務。加強市場信息服務,要指導經營者把握市場動向,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幫助開拓市場,解決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生產技術服務,要研究和推廣規模經營條件下省工省時、節本增收的種養模式,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品種、新模式,提高生產效率和效益。加強設施裝備服務,要優先在規模經營區域大力開展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土地整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業機械設備、設施的研發和推廣力度,建立健全農業機械服務體系。
5、全面開展調查、統一流轉文本。
各村要抓緊完成意向摸底調查,逐一造冊登記,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及時掌握已流轉情況和下一步流出、流入意向等詳細信息,為建立信息庫和信息打基礎。農辦的同志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鎮的實際,制訂一套土地流轉示范文本,包括出租、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形式流轉的合同,流轉委托書,流轉意向信息簿、流轉情況登記簿等。各村要以范本為基礎,訂立正式書面合同。對已經簽訂書面合同,但不完善的,要引導流轉雙方當事人參照示范文本進行完善。對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要引導流轉雙方當事人參照示范文本進行補簽。
6、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流轉價格
確定土地流轉價格,既要確保承包土地農民的利益,又要保證經營能手和種植大戶通過規模種植實現增收,使雙方都滿意、都接受。既要防止農民因為參與土地流轉的大戶多了就隨意抬高流轉費,也要防止種植大戶壓級壓價,損害農民的承包利益。對此,要加強引導,多為農民和種植大戶算經濟帳,酌情協調處理好他們的利益關系,土地流轉費不宜過高或過低,避免對今后的土地流轉帶來負面影響,原則上土地流轉費用與本村原來畝均純收入相當,要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民和種植大戶都能實現增收。各村在土地承包費用上不能攀比,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7、認真落實措施、嚴格考核督查。
農辦要想方設法去拓寬招商網絡渠道,建立招商機制,制定招商辦法,建立項目庫,整合一批、包裝一批、儲備一批,促進優勢產業開發。同時要深入摸底調研,把健全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依法規范操作、調處化解糾紛,流轉實績好的村推薦報送到市農業部門,并把他們成功的經驗總結好,歸納好,報送好。
篇6
剛才,*、*和*市*鎮介紹了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的經驗,講得很好,請大家學習借鑒;省農業廳廳長孫景淼通報了全省土地流轉情況及下一步打算,我完全同意,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推進土地流轉是貫徹“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推動農民創業創新的有效途徑。土地流轉無論是對流出方還是流入方來說,都可以促進農民分工分業、創業致富。對流入方來說,可以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科技等現代農業要素投入,發展高效生態的現代農業,在農業領域進行更高層次的創業創新。對流出方來說,流轉土地不僅可以獲得財產性收入,還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產業去就業創業。
(二)推進土地流轉是實現“二次飛躍”,推動農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使農業發生了第一次飛躍。但是,我省人多地少,戶均耕地僅2.1畝,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今天,農民不會為了這點田地而去鉆研技術、購買裝備、投入基礎設施,從而出現農業副業化、農民兼業化,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比較低,農產品質量也難以控制等問題。所以,農業轉型升級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推進土地流轉,培育現代農業主體,提高土地、農業裝備設施等要素的利用率和科技水平,這樣才能推進農業的規?;?、專業化、標準化、訂單化、品牌化、設施化、機械化、信息化,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早日實現農業生產力“二次飛躍”,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三)推進土地流轉是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城鎮化和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一方面,通過土地流轉,可以吸引優質要素投入農業農村領域。而且,土地流轉后由于農業主體縮減、規模擴大、素質提升,使政府對農業的管理服務、政策扶持等公共資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
另一方面,通過土地流轉,使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向城市、小城鎮集聚。相對集聚的人口可以降低人均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的成本,并為發展工業提供勞動力,為發展服務業提供需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四)推進土地流轉是順應群眾需求,推動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實踐。土地流轉的前提是法律政策有允許、農民就業有出路、規模經營有能力、基本生活有保障,只要具備這四個條件,土地流轉就有需求。從法律政策看,《農村土地承包法》、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今年的1號文件,都明確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要求規范流轉行為;從農民就業看,我省70%以上的農村勞動力已穩定轉移到二三產業,農民人均收入中來自第一產業的比重已降到20%以下,土地已不再是農民唯一的收入來源;從規模經營能力看,一部分農戶、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完全有能力經營更多的土地;從基本生活保障看,全省已全面實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已高于1500元/人年,哪怕農民不直接經營土地,也不會影響其基本生活保障。所以,農民將零碎土地流轉出去的愿望強烈。據省農業廳的抽樣調查,56%的農戶具有土地流轉意向,目前流轉的土地中,60%以上是農民自發流轉的。這說明當前我省土地流轉有著內在的需求。
總之,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廣大基層干部要統一思想認識,樹立積極有為的意識,因勢利導,大力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
二、因勢利導,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流轉
近年來,各地順應生產力發展要求和群眾需求,積極探索并引導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流轉管理與服務,有序推進了土地流轉,為穩定糧食生產、發展高效生態的現代農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截至20*年9月底,全省共有276.6萬戶農戶流出土地535.75萬畝,占總承包耕地面積的27%,占總農戶的29.5%,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國前列。*、*等縣市設立土地流轉專項資金,建立了縣鎮、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慈溪市對將承包期內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次性委托鎮、村流轉或實行土地股份制經營的農戶,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市財政每年每畝補貼養老金100元;溫州市在市、縣兩級全部建立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等等,都做的很好,很有成效。
但是,對照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和群眾需求,目前的土地流轉與農村勞動力轉移還不相適應,還存在著流轉期限偏短、手續不規范、大多處于自發狀態、流轉費導向不利于發展糧食生產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加大機制創新和推進力度。
為此,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我省推進土地流轉的總體要求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確保農民掌握土地承包權、流轉決定權和增進農民利益為前提,按照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轉市場,規范流轉行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組織領導體系,鼓勵引導農戶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現代農業主體發展規模經營,到2012年,力爭全省土地流轉率達35%以上,其中經濟發達縣(市、區)達50%以上。在具體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四條原則:
一是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土地流轉必須在穩定和完善,確保農民擁有明確的承包權基礎上依法流轉,由承包農戶自主、自愿決定流轉方式,流轉收益要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過程要遵循法定程序。
二是要堅持穩糧優先、注重效益原則。土地流轉不得改變農業用途,確保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糧食安全。要盡可能避免流轉土地“非糧化”,在尊重和支持規模大戶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的同時,積極鼓勵種糧大戶和糧食生產經營組織受讓農戶流出的土地,依靠科技提高糧食單產,大力發展糧經、糧畜、糧漁相結合新型種養模式,走效益型糧食生產路子。
三是要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原則。土地流不流轉、流給誰、多少價格,都應該通過市場機制解決。政府通過政策激勵、有效服務、規范管理,積極引導土地流轉。
四是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社會保障狀況,分類指導,多種形式,逐步推進。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長,不能消極無為、放任自流,也不能搞“一刀切”,確保土地流轉健康有序推進。
根據以上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當前突出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組織引導。推進土地流轉,關鍵在縣,基礎在鄉鎮、村。各級政府要把土地流轉作為建設新農村、發展現代農業、穩定糧食生產的重要工作來抓,精心組織部署。農業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財政、國土、勞動保障、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訂和落實相關工作措施。當前,各地要抓住春節期間外出農民集中返鄉的時機,組織基層干部進村入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群眾需求,使農民理解所擁有的承包權長久不變,流轉的只是經營權,而且流轉的土地也不能用于非農建設,使農民消除顧慮,有序引導兼業農戶主動流出土地。
(二)抓管理服務。在當前農民群眾對市場化流轉還不是很放心的情況下,政府的管理服務十分重要。
一是要加強流轉服務。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要落實機構、人員具體承擔土地流轉的指導、管理、服務工作,村級要有土地流轉信息員,做好土地流轉的信息搜集、政策咨詢服務、合同審查備案和檔案管理等工作。這一塊,政府部門要先做,確立主導地位。同時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服務組織,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
二是要規范流轉行為。土地流轉必須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進行,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得擅自截留、扣留流轉收益。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注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以轉讓方式進行流轉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將以轉包、出租方式獲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必須經原承包方同意。
三是要規范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則上都要簽訂規范的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由省農業廳會同省工商局統一制定并。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村經濟合作社或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應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及時指導合同簽訂。
四是要規范流轉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對承包方提出的流轉承包地的要求,應及時備案,并報鄉鎮政府。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落實專人負責流轉情況登記以及流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要加強土地流轉期限和用地性質的管理,防止土地流轉后用地性質“農轉非”,防止流轉期限超過二輪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而引發糾紛。
五是要完善二輪土地承包工作。認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檔案資料,加快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確保土地承包合同、權證、地塊、面積四到戶。妥善解決遺留問題,抓緊完成二輪土地承包的掃尾工作,沒有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的要抓緊簽訂,沒有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要抓緊發放。
六是要做好和仲裁工作。認真做好土地流轉的調處和復查、復核工作。要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辦法》的規定,抓緊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開展承包糾紛仲裁,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
(三)抓流轉土地的規模經營。這里要強調的是,我們推進土地流轉,目的是發展高效生態的現代農業,保障糧食安全。
一是要重點支持流轉土地發展糧食生產。糧食生產由于比較效益低,在土地流轉中容易造成放棄糧食生產轉向其他高效農產品。因此,在勞動力轉移充分的地方,我們要先鼓勵流轉土地搞糧食規模經營,在政策上要重點支持。實踐表明,通過規模經營,能降低成本,提高產量和品質,增加效益,雖然畝均產出低于其他經濟作物,但人均勞動生產率是高的,種糧農民收入仍能保證。另外,如果通過季節性流轉,把全省春季拋荒的300萬畝田種起來,就可以增加20多億斤糧食。因此,引導流轉土地發展糧食生產是有效益支撐的,政策上應該予以重點支持。
二是要引導種養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片開發流轉土地,發展現代農業,并引導其吸納流轉農戶的剩余勞動力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形成土地流轉吸引大戶開發、大戶開發帶動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是在土地仍是農民收入主要來源的地區,要圍繞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統一作物布局、統一生產、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投入品采購和供應、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等途徑,實現規模經營。
(四)抓政策扶持。推進土地流轉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依靠效益,但在目前農業效益總體較低、農民心存疑慮的情況下,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一是要加大對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省財政將整合現行有關財政支農政策,加大對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支持力度。各級相關支農資金和項目要向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傾斜。經營面積1000畝(經濟欠發達縣和海島縣500畝)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符合立項條件的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資金重點用于土地流出戶補貼。各涉農部門和責任農技員要與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建立聯系制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探索對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派駐責任農技員和大學畢業生到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工作的政府補貼制度。
二是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主力軍作用,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投入,對實力強、資信好的給予一定的信貸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其他金融機構要主動拓寬信貸支農范圍,加大對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對信貸支農力度大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執行優惠存款準備金率和優先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鼓勵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要以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為主要服務對象。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鼓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和股權、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推動開展農房、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拓寬農村融資渠道,政府投資設立的農業擔保公司要以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為主要擔保對象,切實解決擔保難問題。
三是要落實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政策。凡流轉期限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10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允許其在流轉土地范圍內按流轉面積3-5‰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不破壞耕作層的,視作農業生產需要的臨時用地,按臨時用地管理,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鄉鎮國土所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得改變土地的權屬和用途。各市、縣(市、區)在安排省切塊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應在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前提下,統籌科學合理安排好農業龍頭企業加工項目用地。
篇7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5 ― 02
引言
土地問題是農村三農問題的關鍵,而三農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對我國小康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地區開始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由于立法建設不足,在其流轉過程中相關法律制度不相符,出現了很多無法避免的問題,因此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對立法建設非常重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念及其特征
1.1概念
從廣義與狹義上來劃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廣義上主要指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其他農民或經營者獲得土地原承包人對所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只要符合農村經濟發展規律與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暫不考慮承包地用途是否改變。在狹義上,其主要是在堅持其物權屬性基礎上,確保無敵所有權歸屬與農業用途不變的基礎上,自愿合法原則,通過轉讓、出租、互換、入股及抵押等形式將土地承包經營占有、所有、收益及處分權轉嫁農民或經營者,這一行為在本質上,就是對土地占有、所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的流轉。
1.2特征
(1)、封閉性。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法律規定不多,這是基于其內部安全與方便流轉過程,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流轉,不但可以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會為其他成員利益帶來風險。但在其向外部單位或個人進行流轉時,就有一定的風險,因此法律流轉程序比較嚴格。這種不同的內外部流轉形式,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封閉性比較顯著。(2)、特定性。相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要有一定的農業生產能力,土地農業用途不能改變。眾所周知我國人口與用地占比不大,耕地面積對我國糧食總產量有很大影響,一旦土地農業用途改變,就會降低耕地面積,無法保障糧食生產,從而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3)、限制性。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獲得發包方同意。其次,在流轉中,雙方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歸屬權及其農業用途。在相關流轉法律關系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流轉客體,屬于物權性質的用益物權形式,這也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土地農業用途與糧食產量及農村社會和諧問題緊密相連,因此在經營權流轉中,雙方沒有權利改變土地r業用途。(4)、契約性。其經營權流轉時間性是在承包期限內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出承包期限。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針對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簽訂有效合同加以約束,以免出現不必要的責任糾紛。(5)、自愿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了明確規定,必須要遵循自愿原則。這一自愿性,能夠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提高其流轉效率,增強土地使用價值,承包方權益獲得保障。
2我國農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重要意義
2.1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實現產業化發展
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這就使得農村土地經營規模普遍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業現代與產業發展。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自由進入市場,開展大規模集中化的產業化經營,能夠有效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經濟發展速度非常快,農民不斷涌向城市,使得部分農村土地被棄耕拋荒。這一現象違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初中,不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所需主體可自由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集中開展規?;洜I,盡最大可能發揮土地使用價值,促進的有序發展,從而促進農業生產實現規模與產業化經營。
2.2提高農民收入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二、三產業比重不斷提高,隨著產業發展勞動力需求量也不斷提升,因而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農民工群體不斷涌現,大量土地被拋荒,土地資源閑置浪費現象非常嚴重,農民工的土地收益逐漸消失。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通過出租或轉包等手段將土地流轉給其他農民或經營者,土地資源得到優化,農民也能獲得相應的土地市場價值,收入增加。
2.3加快了城鎮化建設進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成就顯著,農民收入水平與生活質量不斷提高。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日益加劇的城鄉發展,使得城鄉發展不平衡現象日益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但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一體化經濟發展模式,就要積極促進城鎮化建設,加快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安心進程務工并安家落戶,以此促進我國城鎮化建設步伐。
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3.1頒證流程緩慢
國家明確規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確權頒證工作需要5年時間,但在實際工作中,確權登記比較落后。比如某市土地流轉率已經達到70%,且很多地方開始土地流轉,但在實際工作中,本地區還未開展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這就增加了風險隱患。土地流轉后進行整理,流轉前土地承包界限不存在,這就為日寇土地確權頒證埋下了安全隱患。
3.2土地流轉不夠規范
土地流轉制度約束不夠完善,不規范的流轉行為普遍存在,使得流轉問題不斷出現。首先,流轉行為不規范,使得土地產權關系混亂。產權不明,利益分配機制發展不平衡,使得土地流轉激勵措施流于形式,難以順利開展土地流轉。其次,流轉行為不規范削弱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土地是農民的生計手段,沒有土地就代表著其失去了生存基礎,在此背景下,不規范的流轉行為使得農民失去了流轉信心,不愿主動分局國家或集體要求對所有土地進行流轉。
3.3土地糾紛解決機制法律保障不足
權益保障,是土地流轉目的實現的基礎,權益保障制度不合理,就難以實現預期流轉目的。在實踐中土地流轉矛盾糾紛比較多,目前針對這些糾紛,我國還未建立程序、規范化的解決機制,同時各地政府與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素質不高,不能及時解決矛盾糾紛,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順利實施。
3.4監管制度有效性不足
目前我國土地流D還處于自發階段,針對土地流轉管理,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還未頒布統一的辦法,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監管,服務認可度不高,流轉市場比較混亂,信息傳播不夠流暢,經營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3.5法律屬性與主體不明確
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屬于一種復合型權力,包含身份、物及債等權利。受復合性質影響,權力行使比較混亂,法律屬性不明確。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積極細化權力,明確權利主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其主體是流轉合同的實施與簽訂者,如果主體不明確,就會影響權益劃分,法律保護對象不明確,保護方法不夠完善。從目前來看,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不明確,難以統一規定,出現理解誤區,公信力不高。
4、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解決措施
4.1要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
在立法過程中,要以為基礎,確?,F有承包關系的穩定性,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還要積極聽取農民建議與意見,允許農民可采用不同的土地流轉形式,擴大經營規模。通過明確相關法律的立法任務與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流轉更加規范化,維護與保障流轉人合法權益,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2明確土地流轉原則與前提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要在承包關系與穩定基礎上,遵循依法、自愿及平等協商與有償等各項原則,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考慮農民基本訴求與意愿,在平等基礎上自由協商,嚴防不法分子的破壞,農民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獲得相應利益,實現共贏,促進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4.3明確流轉主體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流轉主體,即所說的出讓與受讓方。其中出讓方要排除村委會主體地位,把承包戶或組織、單位等作為主體。村兩委會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屬于權利所有人,不能完全知曉承包經營,如果讓其參與土地流轉,就會出現干擾。將其主體地位排除在外,能夠有效預防主體不合法性及基層干部造成的破壞,確保土地流轉的公平性。
4.4增強政府服務職能
在行政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基礎上,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從行政角度出發,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強化政府服務職能,如積極財政政策的制定、優惠稅收與貸款政策等,為土地流轉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離農補貼與獎金,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從而提升保障水平;在土地流轉中規范政府扶持經營、財政補貼等行為;對于土地流轉與規?;洜I而言,政策扶持是重要推動力,對農田水利設施、電網改造、土地整理及測土配方施肥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農業問題中,土地問題是非常關鍵,其對我國農業長遠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只有積極有效的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才能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受關注。但目前,相關流轉法律制度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須要重視這些問題,明確立法任務與目的、流轉原則及前提、流轉主體。才能更好的做好土地經營,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 考 文 獻〕
〔1〕黃河.試論農地政策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法律制度的構建〔J〕.河北法學,2009,09:33-39.
〔2〕王鋮.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實證研究〔D〕.安徽大學,2012.
〔3〕熊夏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法律規制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5.
篇8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社會保障體系;農業保險
建設現代化農業必須創新農業經營形式,轉變農業增長方式,這就需要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于農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加快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生產率。可是建設現代化農業又必須堅持,保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要解決這個矛盾就是要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此,要探尋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之間的關系,筆者針對東臺市的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進行了專題調查。
一、研究設計和現狀分析
本次調查一共調查了9個鎮里的44村。從各村的情況來看,在完善土地流轉機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況下,各個村在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方面都取得了相應的進步。
(一)合同規范化
簽訂合同是指土地流轉雙方用書面合同來確定流轉的權利與義務。在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村委會作為轉出方和轉入方的中間人,制定相關土地流轉合同,然后本著自愿的原則由當地農戶自己親自簽下合同。在有效回收的435份問卷中,通過簽訂合同流轉土地的農戶有289戶,占66.4%,但也有通過口頭協議流轉土地的農戶93戶,占21.3%。簽訂合同的農戶占大多數,土地流轉中發生的糾紛大大減少。充分領會了黨的十六大報告做出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實行目標考核
東臺市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工作列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鄉鎮進行考核,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以表彰和獎勵,完不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在農經工作會議上,各鎮都遞交了目標責任狀,農辦每季度對全市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情況進行考核。使得各鎮都全力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規模進程。且為保證土地合法流轉,堅持對土地流轉過程進行逐一審核,定期檢查,凡發現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的,一律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承包經營關系。并且制定了扶持政策,東臺市制定并下發了《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安排了轉型資金用于扶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轉。對流轉土地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經營的組織者都有獎勵。鼓勵農村種養大戶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創辦農業園區。
(三)土地規模經營形式多樣化
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蔬菜經濟合作社、食用菌栽培、品牌蔬菜及農產品、花木園區、蠶桑核心方、農產品深加工等,都有利于發展農業規模種植,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使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農業規?;洜I過程更加合法更加有序,帶來了“農民成‘股民’,土地變資本”的可喜變化,同時這些成為股民的農戶還可以到種植園進行務工獲得兩次收益。以東臺市梁垛鎮梁垛村為例,共吸收688個農戶入股,設計七個村民小組,入股土地653.797畝,占總承包面積38.6%,折成股份653.797股,且每股分紅保底1000元,另視經營效益追加分紅。同時,這部分土地的農戶中又將有285個勞動力轉移到務工經商等第二、三產業中去,到時從事第二、三產業勞動力比例將達到86%。并且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建設,實現了農業生產的規?;藴驶?、專業化,農業經營實現了由傳統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約化發展。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信息流通不暢
在有效回收的調查問卷435份中,有43戶,占9.88%不知道土地流轉這一政策,只是在電視上看到,并不知道這一政策已經落實到本鄉鎮,信息流通不暢,延緩了土地流轉的進程。并且對于有意向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的農戶,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所以筆者要加強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爭取讓每家每戶都對土地流轉有所了解。對于本村土地較少的鄉鎮,政府應提供外面土地承包的信息,鼓勵本鄉鎮的農民到外地進行流轉,促進勞動力的轉移。
(二)農業保險不完善
在走訪過程中,筆者了解到有些農戶進行土地規模經營后,大面積的土地卻沒有上保,原因是即使上了保險,遭遇旱災或是水災,給予的賠償不是很多,而且還有諸多限制。因此在調查訪問的農戶中有149戶沒有給農業買保險,占38.0%。農戶說與其買保險交了那么多的錢,不如不買保險,自己來承擔損失。可是結果可想而知,一旦遭遇嚴重一點的天災,農戶的能力跟本不足以抵擋。所以政府在農業保險方面可以給予農民優惠,減少限制。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農民謀利益。
(三)少部分耕地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后變為非農用地
這些耕地大部分被道路的修建、城鎮、工廠、搬遷占用。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城鎮郊區和偏遠鄉鎮。政府對土地用途監管不嚴,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力度不大,使得部分農村土地存在著土地流轉后用于第二、三產業開發的現象。有121戶將土地流轉為工業用地,占30.9%。由于第二、三產業的經濟效益比農業的高,且承包土地的價格是按照農業用途為標準的,而當土地用途發生變化時,土地的承包價格要高得多,因此農戶對這部分差價得不到合理的分配,從而產生糾紛。即使部分耕地不轉為非農用地,這些耕地也會被用來種經濟作物。然而糧食安全對經濟的影響是全世界舉目共賭的。從2007年年初世界食品漲價指出,這場經濟影響就波及全球。且對國家來說,糧食是最重要的戰略物資。如果流轉的土地都用來修建道路,建造工廠,種植經濟作物,那么糧食安全問題必將令人擔憂。2011年中央1號文件也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也就是說,流轉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發展農業,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用途。
(四)在進行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中,60歲-70歲的農民值得關注
在走訪調研的435戶中有93.9%的農戶家中有60-70歲的農民,因為這些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以后,由于年齡上的限制,即使出去打工,也幾乎不會有工廠會顧用他們。所以他們幾乎不會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這樣就成了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阻礙。筆者建議政府可以把這些勞動力引到周圍土地規模經營上去,可以提供給他們短工做。例如,每天去蔬菜大棚里除草,有時可以打農藥,每天有固定的工資,按天計算,月底結算。這樣就很好地解決了60歲-70歲農民的工作問題,這樣他們也會很樂意地流轉自己的土地。這不僅促進了土地流轉,而且為當地農業規模經營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轉貼于
(五)農村基礎設施薄弱,阻礙了農業規模經營的發展
基礎設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種植能手、養殖大戶、龍頭企業來當地進行農業規模經營??墒菗P者所了解,國家在農業基礎設施上沒有給予相應的撥款。如果農村要建設基礎設施,這部分資金就要由村委會或者鎮政府承擔,可是村委會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部分資金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這就給基礎設施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國家在基礎設施方面的建設給予相關的補貼,為農村進行農業規模經營提供強有力的后盾。
(六)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假流轉現象
有些村為了達到上級政府規定的土地流轉的任務,進行了假流轉。一個農戶的土地流轉給另一個農戶,而這個農戶又將流轉過的土地再流轉給原來流轉給他的農戶,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假象,土地流轉的面積在增加。但是事實上是土地之間不是在進行流轉而是在進行交換,且交換的是同一塊土地。這嚴重地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進程,而且會掩蓋土地流轉的弊端,因此,必須要進行整改。需要上級政府加強監管,確保土地流轉合理有序地進行;需要各級鄉鎮自覺自發地進行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流轉行為;需要加大對農戶宣傳土地流轉的優勢,讓農戶能自發地進行流轉,并切身地感受到進行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的好處。
三、針對以上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一)進一步探索創新土地流轉模式,積極穩妥推進土地股份合作經營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進一步規范了干部的行為,形成了管理程序化,增加了透明度,加強了農民的知情權。鼓勵農村中大戶等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土地建立農產品的生產基地,開發適度規模經營。鼓勵龍頭加工企業圍繞本地優勢特色產品,牽頭組織農民開展合股、合作、協作,建立原料基地。支持專業市場、合作組織、農民經濟人、種養大戶等市場主體領辦土地股份合作社,統一生產經營,按股保底分紅。積極推進土地流轉體制規模試點,探索合作的新形式,鼓勵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和鼓勵合作組織參與土地流轉。
(二)進一步加大財政扶持、獎勵力度,引導土地向優勢產業、重點項目、農業園區集中
在三倉鎮新五村,筆者了解到當地的農戶即使在外地承包大面積的土地,也沒有得到獎勵。并且在農戶貸款上,部分農戶在尋找擔保人方面仍存在困難,且每年都會有農民因還不起貸款而自殺的現象。所以各個當地政府應根據政策從財政對“三農”投入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壯大規模經營主體、培育優勢產業、龍頭企業和農業園區。強化金融信貸支持,不斷創新農村信用擔保方式,重點扶持龍頭企業、合作組織等,連片發展高效規模設施農業。進一步加大對土地流轉的獎勵,提高農民的積極性。鼓勵政策作為推動土地流轉的催化劑,應將之落實到位。通過給農民補貼的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三)解決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的剩余勞動力
當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之后,他們自己的就業問題一時難以得到解決。但是可以讓解放出來的勞動重新回到土地,為那些進行土地規模經營的農戶打工,這樣不僅解決了60歲-70歲農民的工作問題,這樣他們也會很樂意地流轉自己的土地。不僅促進了土地流轉,而且為當地農業規模經營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并且還應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轉移。要依托當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的發展,以產業的集聚帶動人口的集聚,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向城鎮轉移。
參考文獻
1、鄧宗兵,羅倩文.農業信息化推進農業產業化的對策[J].現代化農業,2004(1).
2、盛利,關欣,蔣婧.中國糧食安全與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09(9).
篇9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
篇10
為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現代農業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發展規模經營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在家庭承包基礎上,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規模經營是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和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根據我市人多地少實際,順應農村勞動力大量向非農產業轉移,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投資效益農業的趨向,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實現“十一五”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業現代化宏偉目標,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有利于促進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優化配置,實現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經營;有利于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區域特色產業發展,提高農業的規模效益;有利于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推廣,提升我市農業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增強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在發展效益農業中的引導、協調、服務功能。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與我市農業產業化發展、“十一五”規劃的實施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一些地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經營的進展較慢,流轉行為不夠規范。同時,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糧食購銷體制的改革,種田效益提高,土地流轉難度增大。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發展規模經營,使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
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農產品優質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和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全面推進我市現代農業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工作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原則。在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時,不得改變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租賃或入股形式進行流轉時,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
(二)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必須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流轉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必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繳。
(三)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應立足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推進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四)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必須與當地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區域特色相適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
三、積極引導,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經營對推進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等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的宣傳,消除基層干部、群眾的疑慮,形成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共識和內在動力。同時,要樹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的先進典型。從明年起,市政府每年將評選20個左右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力度大、管理規范、成效顯著的先進鎮、村進行表彰。
要鼓勵農戶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要重點圍繞當地農業區域布局規劃,結合特色優勢農業產業基地建設、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建設和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積極引導從事二、三產業和小規模的兼業農戶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來,實行集中開發,連片種植。要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種養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或個人投資效益農業,連片開發農戶流轉的土地。積極引導各規模經營主體吸納流轉農戶的剩余勞動力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成為新型的職業農民,形成土地流轉吸引大戶開發、大戶帶動土地流轉的良性循環,實現土地、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規模經營水平。同時,要積極鼓勵農戶和規模經營主體對季節性閑置的土地進行季節性流轉,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在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中,要把規模經營作為重要條件之一。市級特色農業產業基地的規模經營率應達到80%以上。
要圍繞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模式。要繼續鼓勵專業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土地流轉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開展土地規模經營。要積極探索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形式進行合作生產,引導農業龍頭企業與流轉土地的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在土地流轉基本條件不夠具備、土地仍是農民收入主要來源的地區,要充分發揮種植大戶、購銷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技推廣機構等經營服務組織作用,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把農民組織起來,發展以服務為載體的規模經營,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統一作物布局、統一生產質量標準、統一投入品采購和供應、統一技術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
四、加強管理,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
營權有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農戶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加強指導和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各地必須嚴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對在集中連片開發過程中,個別不愿流轉的農戶,要做好深入細致的工作,在不影響其承包權益的前提下,通過地塊調整等辦法解決,不得違反農民意愿,搞強制流轉。流轉雙方要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明確流轉土地的面積、四至、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合同到期后地面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流轉合同應報發包方和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注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以轉讓方式進行流轉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經發包方同意。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村經濟合作社或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應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及時做好簽訂合同的指導工作。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時間較長、面積較大或標的較大的流轉合同,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合同公證。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的,必須經原承包方同意。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登記和檔案管理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其它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及時辦理備案,并報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流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對目前已流轉的土地,各縣(市)、區和鎮(鄉)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在年底前開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對流轉手續不全的,要盡快補全;對合同條款不清、標的顯失公平的流轉合同,要通過說服引導、利益平衡的辦法引導雙方簽訂新合同,并及時做好備案、登記和歸檔工作。同時,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
五、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的扶持力度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制約因素多,工作難度大,各地必須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額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專項扶持資金,用于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建設鎮、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各級涉農扶持項目應向土地流轉度高、規模經營好的地方傾斜。
(二)實行信貸支持和用地優惠。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農業信貸資金,解決規模經營主體季節性、臨時性所需生產經營資金。對于實力強、資信好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一定的信貸授信額度,允許規模經營主體以聯保等形式辦理貸款手續。各縣(市)、區農業信用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擔保。對規模經營主體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庫、曬場等臨時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應視作農業生產用地,土地管理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同時要加強管理,防止改作非農用地。
(三)進一步強化服務。鎮(鄉)人民政府、村經濟合作社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要積極為流轉雙方提供流轉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詢、指導合同簽訂和流轉協調等服務。農業、農機、科研等部門要與規模經營主體建立定點聯系制度,優先為他們提供適用農機具、優良品種和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農資部門要千方百計滿足規模經營大戶對農資的需求,優先供應,保證質量。
(四)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和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的力度,增加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與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緊密結合起來,對已形成規模經營的地方,有關部門要優先立項。
(五)加大對農村勞動力非農技能的培訓力度。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勞動力非農技能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能力,拓寬就業門路,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穩定發展創造條件。
六、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的領導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土地資源管理管理